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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1
一、主要做法
我縣自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以來,主要抓了以下八個方面:
(一)加強組織領導,統一思想認識
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是化解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保障農民土地承包合法權益,促進農村改革、發展和穩定的一項重要舉措,既是貫徹《土地承包法》、穩定完善家庭承包制、實施長效管理的要求,也是解決土地,緩解壓力的一種現實選擇。同時,也是加快政府職能轉變、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近年來,我縣通過認真貫徹落實中央、省、市關于穩定完善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一系列方針政策,較好地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土地承包權益。但是也有個別地方存在二輪土地承包政策落實還不夠到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還不夠規范等現象,涉及土地承包、土地流轉的也有所發生。同時,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快速推進,土地承包、流轉中的矛盾和問題會日益凸現,糾紛還會不斷增多。對此,建立健全土地承包仲裁機制,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已顯得十分緊迫和重要。早在去年四月,在縣府辦下發的《關于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意見》(紹縣政辦發〔20__〕53號)中,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土地承包合同糾紛仲裁試點,逐步實現矛盾糾紛調處法制化。自我縣被確定為紹興市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后,我們緊緊抓住機遇,及時制訂試點方案,向縣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專題作了匯報??h委、縣政府對此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重要意義,多次聽取匯報,及時建立了由分管縣長任組長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的領導,堅持把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作為一項重點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對試點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及時予以研究解決。由于領導的高度重視,從而確保了試點工作的有序進行。
(二)制訂試點方案,明確工作目標
為切實搞好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試點工作,我們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按照“八個一”,即:成立一個仲裁機構、出臺一個仲裁辦法、籌建一個仲裁庭、建立一套工作制度、制定一套工作流程、召開一個專題會議、組織一次業務培訓、搞好一組政策宣傳的要求,及時制訂試點工作方案,明確試點工作的目標任務,并分制定方案、組織實施、總結上報、檢查驗收等四個階段,扎實開展試點工作。試點中,注重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爭取有關部門的支持和,配合,以形成合力,共同做好這項工作,使試點達到預期目的,真正取得成效。
(三)成立仲裁機構,舉行授牌儀式
根據《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去年底,我縣由縣府辦發文(紹縣政辦〔20__〕162號),成立了由縣農辦、縣司法局、縣法制辦、縣農業局、縣林業局、縣婦聯等部門負責人共7人組成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仲裁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農辦內。仲裁委員會主任由農辦主任兼任、副主任由農辦、司法局主管領導兼任。仲裁委員會的主要工作職責是: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關于農村土地承包政策、法規;指導農村承包合同的簽訂、鑒定;調解、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培訓農村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員和業務人員。仲裁委員會成立后,根據工作需要,我們選配7名專(兼)職仲裁員,并對仲裁員進行了業務培訓,以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確保仲裁案件依法公正裁決。在此基礎上,我們召開了由各鎮(街道)的農業副鎮長、農辦主任、農經站長等人員參加的會議,結合深化土地流轉工作,就土地承包糾紛調處和仲裁工作進行部署,并舉行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成立儀式,由縣委常委、副縣長章生建進行授牌。
(四)出臺仲裁辦法,規范仲裁工作
根據《土地承包法》和《仲裁法》的有關規定,借鑒外地經驗,結合我縣實際,經縣政府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以縣政府令第25號的形式,出臺了《紹__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暫行辦法》。《暫行辦法》分總則、仲裁委員會、仲裁庭、仲裁參加人、申請和受理、開庭和裁決、執行、附則共八章五十三條,明確
了開展仲裁的依據、適用范圍、申請時限、仲裁原則、仲裁機構的設立、仲裁人員職責與回避、仲裁庭組成、仲裁當事人、代表人及仲裁參加人的權利和義務、仲裁申請、仲裁受理、仲裁庭開庭、當事人舉證、專業問題鑒定、證據出示、證據公證保全、當事人辯論、開庭程序、開庭筆錄、裁決、制作裁決書等內容,為規范開展仲裁工作奠定了基礎,提供了依據。(五)落實仲裁場所,配齊必備設施
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縣一級需要設立一個標準化的仲裁庭,并要落實一定經費。為此,縣政府專題研究,解決了用于開展仲裁的仲裁庭及辦公用房3間。并專門撥出15萬元專項經費,用于裝修辦公場所及仲裁庭、購置必要的硬件設施、開展宣傳培訓等支出。在仲裁場所、經費落實后,我們參照法院審判廳模式,按高標準要求,及時對仲裁庭進行裝修,設立了仲裁臺、申請人席、被申請人席、群眾旁聽席等,并對辦公室進行裝修,作為仲裁合議庭。同時,統一購置了臺式電腦、筆記本電腦、攝像機、數碼相機、錄音筆、彩色打印機、掃描儀、液晶電視機、庭審桌椅等必需的硬件設施,便于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的及時啟動和順利推進。
(六)制定工作制度,嚴格仲裁程序
為使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實現規范有序進行,我們抓緊制定了仲裁工作的各項配套制度,包括:操作規程、仲裁員工作守則、仲裁回避制度、仲裁庭庭長職責、書記員職責、檔案管理制度和仲裁紀律等,規定了各種調解仲裁文書格式。尤其在仲裁工作程序上,從案件的受理到文書的送達、監督、回訪等形成規范的工作機制,包括立案、取證、現場勘查、舉證、調解、仲裁、合議、執行、結案等,對每一環節制訂操作規程,使仲裁工作的各個環節都在規范之下,以保證雙方當事人之間處于公正的狀態。
(七)注重把握原則,依法開展仲裁
按章操作、依法辦案是做好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前提條件。我們按照規范要求,積極探索、致力創新,扎實做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在具體實施中,我們堅持把握以下三個原則:一是堅持公平、公開的原則。嚴格按程序進行操作,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及時作出仲裁,不偏袒任何一方當事人,及時、合理地解決糾紛,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二是堅持以調解為主、以裁決為輔的原則。調解是仲裁的前提。我們始終把調解貫穿于解決糾紛和仲裁的全過程,以最大的誠意,教育、說服、勸解當事人,盡量爭取協商解決,對無法進行調解的,進行依法仲裁。三要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在仲裁過程中,我們始終要求當事人用事實、法律條款來支持自己的仲裁請求,仲裁員幫助當事人開展實地查看、現場調查,依法搜集證據,確保事實客觀公正。
(八)推行信息管理,提高工作效率
為方便土地承包仲裁工作的開展,切實提高仲裁工作效率,自今年5月以來,圍繞健全長效管理機制、提升土地承包管理水平,在試點的基礎上,我縣全面推進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將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流轉合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全部錄入計算機,建立土地承包信息數據庫。目前,已錄入農戶土地承包信息129855戶,占應錄入農戶數的97。實行土地承包信息化、網絡化管理后,通過網絡,將極大地方便查詢土地承包、土地流轉信息數據,方便查閱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涉案土地合同的有關情況,有利于土地承包糾紛案件的及時處理,切實維護農戶土地承包權益。
二、初步成效
我縣開展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雖然剛起步,時間不長,但已顯示出一定的成效,主要表現在:
(一)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法制觀念。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的過程,也是學習宣傳《農村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政策法規的過程。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進一步提高了干部群眾的思想認識,增強了干部群眾的政策法制觀念。
(二)維護了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就是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受侵害,這為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找到了一條有效的途徑。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調解、仲裁,將切實解決土地承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尤其是解決一些歷史遺留問題,切實維護弱勢農民的合法權益。
(三)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由于土地在不斷增值,農民對土地愈加珍惜,加之法律意識不斷增強,近年來,因土地糾紛引發的農民上訪案件有所發生,并呈增加趨勢。農民上訪案件的增加,不但給農民增收和農村經濟發展帶來不利影響,而且增加了農村不穩定因素。通過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關口前移,工作前移,將農民無序上訪變為合法申訴,農民因土地而越級訪的現象明顯減少,農戶的權益得到有效維護,從而,促進了農村社會的和諧穩定。
三、下步打算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深入貫徹《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進一步抓實抓好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著重抓好以下三個方面:
(一)加強學習宣傳,營造工作氛圍。《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將于20__年1月1日起施行,這是我省貫徹土地承包法,加強土地承包管理的一項重要舉措,為深入開展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據,指明了方向。下一步,我們將通過召開專題會議、制作電視專題節目、懸掛橫幅、張貼標語、發放宣傳資料、制作報刊專欄、舉辦培訓班等形式,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加大對《實施辦法》的宣傳力度,并進一步加強對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宣傳,讓廣大農民群眾充分了解《實施辦法》的主要精神和內容,擴大農村土地承包仲裁的知曉面,營造良好的工作氛圍。
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2
1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我國相關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物權法》沒有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掇r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里的流轉方式主要針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人承包農民集體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擔保法》第3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嚴格限制,不允許抵押。
2實踐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分析
2.1轉包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受讓方依照轉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對轉包方(承包方)負責。轉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讓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受讓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方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轉包這一種流轉方式采取口頭方式進行的平均達到60%以上,即使有書面協議,協議的條款不規范、不齊全、不具體的情況也很普遍。加上流轉期限比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包合同關系可能隨時終止。這種狀況極易引發糾紛,而且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又難以解決,受讓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損失無法收回、得不到補償,受讓方利益的保護不能充分保護,從而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2.2出租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通常情況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農民向筆者進行法律咨詢:在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建設完之后在租賃期內,出租方停止租賃或遇到拆遷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續租?續租的權利和義務?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是可以流轉的。遇到拆遷,合同解除,應當補償承租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2005年第47號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臺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轉租期限到期后再續簽《土地流轉合同》,續租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規定。
2.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互換根據組織者的不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村組集體出面促成的互換。某些鄉(鎮)村進行土地整理,統籌規劃產業帶,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愿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戶自發組織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愿平等協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
互換的流轉方式可以占到流轉總面積65%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改變,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義務的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受讓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時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義務?;Q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雙方同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Q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未經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互換方式靈活,互換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溝通,可以對不等值部分進行適當實物和現金補償。
2.4轉讓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穩定的來自二、三產業的非農收入后,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存,按程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隨之終止。這一流轉方式占到實際流轉總面積的不到10%。在農村稅費改革及免除農業稅之前,個別農戶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來源,不愿耕作土地。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繳稅費,經村委會協調,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了其他農戶。近年來,隨著惠農政策實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趨勢是不斷減少。
2.5代耕
舉家外出或主要勞力外出務工的農戶,又不愿意放棄土地,委托給他人代為耕種,原有的承包關系不改變,收益分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這種方式實踐中操作簡便,手續簡單,一些精明的農民,通過股份制、聯辦或獨辦等方式購買農機具組建農機代耕隊,走村串戶攬業務,把聯系方式印成名片發送給缺少勞力的農戶,農戶預先和農機代耕隊簽訂委托耕種合同,代耕隊承擔保質保量完成耕作的義務,并根據收割、犁地、播種等農活的輕重收取費用。這種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推出,受到眾多外出務工或勞力不足的農戶的歡迎。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以前沒簽訂合同的需補簽。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土地的,須經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發展
土地流轉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又有了新的變化。
3.1土地流轉方式更加多樣化
各地不斷提高的土地流轉發生率,表明了經濟環境條件變化對新制度安排的強烈需求,也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要素要求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緊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只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這樣的規定跟不上農村改革的實際發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法律應當進行適時的修改,增加流轉方式。
3.1.1入股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入股應在承包方間進行,主體只限于農戶,是農戶之間自愿聯合。一是登記注冊。有條件的村民組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制訂有關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價入股。承包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加入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回原承包農戶。三是簽訂協議。合作社與入股農戶戶主簽訂入股協議,確定保底分紅。協議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農戶、發包方及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四是統一發包。由合作社將入股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后,對外統一發包,發展高效農業。同時,合作社每年年底進行年終結算,實行二次分紅。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可以轉讓的用益物權,作為農戶的主要財產,應當允許其依抵押方式流轉。當前資金不足已經成為我國農村土地規?;洜I的瓶頸。擴大融資渠道,獲得足夠的資金是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大要務。應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在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情況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改變土地占有和農業用途的條件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融資。抵押當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評估價值或雙方認可的價值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3.1.3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
投資方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發展農業合作生產,如公司以種子、種苗、肥料、生物藥劑等實物折價入股,農戶以耕地、投工、投勞等折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蔬菜生產,公司按合同價格收購,所得總額按股份分成。這種方式有效地擴大了農業經營規模,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激勵了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了農戶收入。
3.2政府支持,為新型流轉方式的實現提供平臺
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服務,及時收集和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類農村產權指導價格。構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主體,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
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3
廣東省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管理辦法最新版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家對集體建設用地的管理,合理利用土地,規范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市場秩序,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轉讓、轉租和抵押,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取得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應當符合國家有關產業政策及當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落實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農用地轉用指標。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得流轉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或村莊、集鎮規劃的;
(二)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三)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四)村民住宅用地使用權。
因轉讓、出租和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而導致住宅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的除外。村民出賣和出租住房后,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第五條 通過出讓、轉讓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不得用于商品房地產開發建設和住宅建設。
第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隨之轉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轉讓、出租和抵押時,其占用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出租和抵押。
第七條 出讓、出租和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負責經營和管理,沒有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負責經營和管理。
第八條 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
1.興辦各類工商企業,包括國有、集體、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外資投資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中外合作、外商獨資企業、三來一補企業),股份制企業,聯營企業等;
2.興辦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
3.興建農村村民住宅。
第九條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第十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準文件規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土地、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和監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審計、勞動保障、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對農民集體通過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取得收益的管理使用,加強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
第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是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將一定年期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讓價款的行為。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入股(出資),與他人合作、聯營等形式共同興辦企業的,視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是指集體土地所有者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作為出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租賃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十三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
第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持該幅土地的相關權屬證明、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或作價入股(出資)合同(包括其村民同意流轉的書面材料),按規定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第十五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用于商業、旅游、娛樂等經營性項目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使用權公開交易的程序和辦法,通過土地交易市場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權由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土地使用年限屆滿前與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協商,集體土地所有者同意繼續使用的,按本辦法的規定重新辦理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手續。
第三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
第十七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是指農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轉移的行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是指承租人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租賃的行為。
第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的,原受讓方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租的,轉租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出租合同。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年限為原土地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當事人雙方應當持集體土地使用權屬證明和相關合同,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登記和領取相關權屬證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法給予辦理。
第四章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
第二十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是指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不轉移對集體建設用地的占有,將該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作為債權擔保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并到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在申請辦理抵押登記時,應當提供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抵押的書面材料。
第二十二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被作為抵押物的,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處分抵押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
因處分抵押財產而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應當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三條 處分抵押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得,抵押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第二十四條 抵押權因債務清償或者其他原因而消滅的,應當辦理注銷抵押登記。
第五章 土地收益
第二十五條 集體土地所有者出讓、出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的土地收益應當納入農村集體財產統一管理。其中50%以上應當存入銀行(農村信用社)專戶,??钣糜诒炯w經濟組織成員的社會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具體實施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會同省農業、民政、財政、衛生等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六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和出租的,應當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價格,并依法繳納有關稅費。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發生增值的,應當參照國有土地增值稅征收標準,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有關土地增值收益。土地增值收益收繳和使用管理辦法由省財政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物價部門另行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并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集體建設用地閑置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對閑置的土地負有直接責任的,在土地閑置狀況改正之前,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暫停辦理其新增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通過出讓、轉讓、出租方式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用于開發商品房地產項目和進行住宅建設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交還土地。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實行公開交易的,縣級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為其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或者他項權利登記手續。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合同文本格式,由省國土資源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實施。
集體建設用地基本介紹主要包括:鄉(鎮)村公益事業用地和公共設施用地,以及農村居民住宅用地。
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農民享有使用權,使用期限無規定。
憲法第十條之規定,自留地、自留山屬集體所有。
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4
一、指導思想和發展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貫徹“兩創”總戰略,遵循城市化發展和縣域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按照“權力下放、超收分成、規費全留、干部配強”的原則,以完善規劃體系、強化產業支撐、加快人口集聚、加大扶持力度、深化體制改革、健全工作機制等為主要手段,推進強鎮擴權,發揮新市鎮集聚輻射作用,實現生產力的合理布局,進一步提高新市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為建設“上海南翼開放型經濟強市、杭州灣畔現代化港口新市、江南水鄉文化旅游名市”奠定堅實基礎。
(二)發展目標。按照統籌城鄉發展的要求,通過強鎮擴權,加快建設培育,到2012年,全市新市鎮要基本建成比較完善的城鎮基礎設施體系,建立與現代新市鎮相適應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到2020年,建成布局合理、規模適當、經濟繁榮、生活富裕、環境優美、特色明顯,具有較強集聚能力和帶動作用的現代化小城市。具體發展目標如下:
——新市鎮規模進一步擴大,基礎設施日趨完善。到2012年,新市鎮建成區面積達5平方公里以上,鎮區人口集聚率達40%以上。建成較為完善的供電、供水、道路、綠化以及污水、垃圾處置等基礎配套設施,進一步建設好、維護好與農民生產生活直接相關的生態環境。
——經濟實力進一步增強,產業結構日趨優化。到2012年,新市鎮生產總值、地方財政收入比20*年翻一番,每個鎮形成至少1個競爭力強的主導產業,培育至少1個優勢產業集群(產業功能區),形成具有較強競爭能力的鎮域產業。
——社會事業進一步發展,文明程度日趨提高。新市鎮的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設施配套完善,社會事業得到全面發展,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制度基本建立。鄉風文明,社會和諧,居民民主管理意識明顯增強。建立較為健全的社會事務和公共服務管理體系。
——新農村建設全面推進,農村面貌日趨改觀。村級基層組織健全,村集體經濟壯大,力爭全鎮所有村年人均集體可支配收入達到240元以上。農村新社區建設加快推進,力爭到2012年,農民到新社區建房集聚達到7500戶。
二、政策措施
(一)加強新市鎮規劃編制和管理
各新市鎮要根據平湖市域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各鎮功能定位和發展目標,高起點、前瞻性地編制、修訂和完善新市鎮總體規劃和控制性詳細規劃。市財政將經營性土地出讓中收取的城市建設配套費,省級中心鎮全額、其他鎮按50%撥付給所在鎮財政,專項用于規劃修編和管理。
(二)強化新市鎮發展的產業支撐
圍繞更“高”、更“重”、更“強”,重點發展資金技術密集型產業,培育產業集群;積極推進新型工業化,通過引進高新產業和改造傳統產業,提高產業層次,優化產業結構。
圍繞擴大總量、提升質量,積極營造服務業發展的氛圍和環境,以工業化、城市化和新農村建設為基礎,全面提升鎮、村服務業尤其是現代服務業、農村休閑觀光旅游業發展。
圍繞打造無公害蔬菜、精品西甜瓜等主導產業集群,大力發展生態高效都市型現代農業,壯大農業主導產業集群。積極推進土地流轉,發展股份合作社,促進土地規?;⑥r業產業化經營。鼓勵“新三資”投資農業,扶持發展農業龍頭企業。
(三)加快新市鎮發展的人口集聚
促進農民轉移就業。積極推進統籌城鄉就業工作,不斷強化農民就業服務,提高農村勞動力素質,拓展農民的就業渠道,引導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
積極探索和完善“以土地換保障、以宅基地換住房”政策。對農村居民點進行梳理和整合,通過規劃聚集,加強農村新社區建設,鼓勵對新市鎮建成區和規劃區內村莊探索村改居。在完善失土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基礎上,對自愿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農村居民,試行與城鎮居民享受同等的社會保障政策待遇。對農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并在新市鎮購買商品房的,可由所在新市鎮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助,鼓勵農戶向新市鎮集聚。
積極實施戶籍制度改革。實行按居住地登記的戶籍制度,放寬新市鎮落戶條件,對在新市鎮落戶的人員,免收新市鎮建設增容費及其他相關的費用。
加強新居民的服務和管理。實施新居民服務管理體制及居住證制度改革,通過規劃引導以及建設職工公寓等措施,有序引導外來人口向新市鎮規劃點集中居住,吸引高素質人才集聚。
(四)加大財政扶持力度
按照“一級政府、一級財政”的原則,改革完善新市鎮財政體制。科學界定事權與財權,在確定市、鎮財政收入分成比例和轉移支付時,要充分考慮新市鎮的功能定位和發展規劃,建立與新市鎮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穩定增長的財政保障機制。以20*年為基數,新增財力的70%以上留鎮。
(五)加大用地支持力度
擴大新市鎮留用因村莊整治復墾而轉增的建設用地指標。鼓勵推進農村村莊整治、宅基地置換和建設用地復墾,由此而取得的用地指標,省級中心鎮全部留用,其他鎮80%留用,土地指標費全額返回。
加快推進農村土地有序流轉。探索建立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農民宅基地、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機制。積極探索轉包、互換、出租、轉讓、入股等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實現形式,實現農村土地使用權市場化、貨幣化、股份化。
市每年單獨安排一定數量的經營性用地指標用于新市鎮建設,指標數量一年一定,只限于當年度使用,如不使用完,則在下年度安排的指標中扣除。
(六)加大新市鎮建設的多元化投入
加大新市鎮建設投資主體多元化、項目經營企業化、設施享用市場化的運作力度。鼓勵社會資本投資新市鎮建設,堅持“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吸引各種社會資本以多種方式參與新市鎮基礎設施、社會事業和工業區建設。市有關部門要整合各類專項資金,合力支持新市鎮建設,對符合條件的產業、社會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優先列入市重點工程,加大項目推進力度。為加快新市鎮建設,對省級中心鎮建設投資給予新增融資余額8%的貼息補助,每個鎮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
工業功能區是新市鎮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產業集聚的支撐,而產業集聚是人口集聚的基礎,因此要加大工業功能區建設扶持力度。對投資工業功能區建設的融資余額給予8%的貼息補助;對采取BT等形式委托代建基礎設施、創業孵化中心標準廠房和配套職工公寓等建設項目,按委托代建實際投資額給予8%的補助。融資貼息和代建補助總額省級中心鎮每年最高不超過400萬元,其他鎮每年最高不超過320萬元。具體按平政發〔20*〕87號文件執行。
積極盤活存量資產。針對鎮域范圍內各種原因形成的各類閑置國有資產、集體資產,市有關部門要積極協調,支持新市鎮與相關產權人(單位)聯系,界定產權,依法、公平交易,實現資產價值。屬于市國有資產的,新市鎮可提請市政府責成財政(國資)、國土等管理部門盡快提出處置方案,新市鎮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以優惠轉讓或無償劃撥給新市鎮。
(七)深化新市鎮體制改革
改革黨政工作考核機制。重點改革現行的黨政目標責任考核機制。探索結合新市鎮不同的功能定位和發展特色來確定不同的考核內容和辦法,突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加強公共服務,引導新市鎮政府實現由傳統管制型向建設服務型轉變,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體制。
優化政府機構設置。新市鎮根據工作職責和工作需要,在核定的編制限額內,不強求上下對口、組織形式一致。除國家規定實行垂直管理的部門外,其他市級駐鎮機構和人員,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垂直管理的駐鎮派出機構要接受新市鎮黨委、政府的領導和監督,主要領導的任免須征求鎮黨委意見。
加強領導班子建設。按照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要求,選拔一批政治思想素質好、統籌協調能力強、作風務實、清正廉潔的優秀干部擔任新市鎮黨政領導,并加強跟蹤考核、培養。對其中帶動力強,經濟社會發展成效顯著的新市鎮班子成員,符合《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所規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和其他相關條件,群眾認可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優先提拔使用。
促進管理資源下移。按照責權利統一和合法、便民的原則,促進市級管理資源下移到新市鎮,為農村居民及企業提供便捷周到的行政服務,提高辦事效率。
一是通過委托、授權等形式賦予新市鎮在村鎮建設、項目投資等方面的經濟管理權限和新市鎮管理等方面的執法權。市有關部門要針對委托執法事項加強人員培訓和經費支持,確保高效、規范的審批和執法。
二是市有關部門要通過在新市鎮設置相應的分支機構或辦事中心,整合、下放職能,派駐人員,充分授權,并與市有關部門聯網貫通,使之成為其在鎮的窗口,提高基層服務水平和執法效果。
三、健全新市鎮建設工作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的新市鎮建設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協調推進全市強鎮擴權加快新市鎮建設發展工作。各鎮要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提出明確目標,作出具體部署,狠抓落實,促進新市鎮更好更快建設發展。
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5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統籌城鄉發展,堅持新型工業化、新型城市化、農業現代化同步發展,以發展農村經濟、增加農民收入為中心任務,以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提高農民生活水平、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建立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農業農村經濟體制,用現代裝備武裝農業,用現代科技提升農業,用現代經營方式推進農業,用現代知識培訓農民,積極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農業科技創新體系、農業基礎設施體系、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農業支持保護體系,不斷提高勞動生產率、資源利用率和土地產出率。實現全鎮農民人均純收入倍增計劃,堅定不移地推進農業園區化,全面加快農業轉型升級,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努力把平明打造成全縣轉型升級示范區、高效設施農業樣板區。
二、工作思路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農民增收為核心,以農業轉型升級為主線,全面提升農業生產綜合競爭力,在更高水平上加快現代農業步伐,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農村和諧發展。圍繞壯大優勢產業,提升農業規?;剑粐@建設現代產業體系,提升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圍繞加強農產品質量建設,提升農業標準化水平;圍繞提高土地產出效益,提升農業集約化水平;圍繞提高農業產業層次,提升農業信息化水平。注重農業產出效益、注重科技進步、注重農業產業化經營、注重農業物質裝備、注重農業生態環境、注重農業支持保障。突出提質增效、突出科技應用、突出規模經營。
三、總體目標
通過全鎮上下共同努力,根據縣會議精神,考慮到平明現有的發展基礎以及未來五年高速度、高質量的發展要求,全鎮農業產出效益、農業科技進步、農業產業化經營、農業物質裝備、農業生態環境和農業支持保障水平顯著提升,初步建立現代農業產業體系??傮w目標:力爭到2014年,確保到2015年,對照省農業現代化21項綜合指標體系,基本達到“農業基本現代化指標體系”要求,基本實現農業現代化。
2012年平明鎮農業現代化目標任務:
(1)農林牧漁增加值:34344萬元,(責任單位:各村、統計辦、農技、農經、水利)。
(2)糧食畝產:501千克(責任單位:統計辦、各村、農技、農經、水利)。
(3)新增高效設施農業(漁業)面積:2500(200)畝,(責任單位:各村、統計辦、農技、水利)。
(4)農民人均純收入:11074元(責任單位:各村、農經、統計辦)。
(5)持專業證書農業勞動力人數:1740人,(責任單位:各村、勞動所)。
(6)鄉鎮或區域農業公共服務體系健全率:87.8%,(責任單位:農技、財政、國土、建管、水利)。
(7)農業信息化服務覆蓋率:86%,(責任單位:農技、農經、統計辦、財政)。
(8)農戶參加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戶數:0.95萬戶,(責任單位:農經)。
(9)新增農業適度規模經營:1.9萬畝,(責任單位:農經、農技)。
(10)規模以上龍頭企業銷售收入與農業總產值之比:1.7倍,(工業辦、統計辦)。
(11)農業綜合機械化水平:75%,(責任單位:各村、農技)。
(12)農田水利現代化水平:80.8%,(責任單位:各村、水利、統計辦)。
(13)新增認定的無公害綠色有機食品基地面積(農業/漁業):1.01萬畝。(責任單位:各村、統計辦、農技、農經、水利)
(14)農業廢棄物綜合利用率:92.8%,(責任單位:各村、農技)。
(15)綠化造林面積:2500畝,(責任單位:各村、農技、水利)。
(16)財政支農增幅與一般預算支出增幅之比:1.1倍,(責任單位:財政所)。
(17)高效農業保險覆蓋面:800畝,(責任單位:各村、農經)。
四、建設重點及推進措施
為加快推進我鎮農業現代化建設,重點實施農民增收、糧食高產增效、高效設施農業提檔、現代農業產園區建設、農業產業化經營提升、生態農業培育、農合組織壯大、農業科技創新、新農村建設推進等農業現代化工程。
(一)農民增收工程。全面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一是扎實做好糧食直補、農機購置補貼工作,調動農民種糧積極性,專款專用,確保補貼資金足額發放到農民手中,宣傳農機購置補貼政策,鼓勵農民購買先進適用的農業機械,提升農機裝備水平。二是扎實做好機關人員幫扶增收入戶工作,對篩選出的有創業能力的低收入戶,采取機關人員結對幫扶,對口幫扶種植、養殖等創業項目。
(二)糧食高產增效工程。認真落實扶持糧食生產各項政策,穩定種植面積,促進糧食穩定發展。大力實施糧食高產創建項目。建成國家級高標準農田示范區1片,建設規模4.2萬畝;建成農業部水稻萬畝高產增效創建示范片4個,建設規模4.1萬畝。2012年實現單產650公斤。實施良種工程,到2012年良種覆蓋率達到98%以上。
(三)高效設施農業提檔工程。
1、全力推進平明鎮萬畝農場建設,王烈千畝甜瓜基地建設,紀蕩盛明西瓜大棚基地建設。2012年高效設施農業面積新增2500畝,突出連片建設,實施規模生產,形成地域優勢和規模優勢。狠抓結構調整,擴大高效農業面積,努力提高土地產出率和種植效益,狠抓產業化經營,提高農產品附加值。
2、加大高效農業保險工作力度,增加保險覆蓋面,到2012年全鄉高效農業保險覆蓋面達800畝。
(四)農業產業化經營提升工程。
加快建設市級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建設,重點建設盛明農業、天谷米業加工基地,與企業簽訂合同農戶數力爭達到2000戶,建成企業訂單基地2.4萬畝;可安置98名勞動力就業。
(五)生態農業培育工程。
積極實施秸稈綜合利用及機械化還田項目。到2012年基本實現秸稈綜合利用全覆蓋。大力開展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和品牌創建。加強動物防疫體系建設工程。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瘟、新城疫等重大動物疫病的應免密度應達到100%,免疫抗體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5%以上;牲畜免疫標識佩戴率達100%,免疫檔案建檔率、免疫證持證率達100%;及時規范報送免疫信息,準確率100%。
(六)農合組織壯大工程。
2012年,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發展到50個,入社農戶達0.75萬戶。加強政策扶持,促進土地流轉。加強對土地股份合作社的扶持,加快制定具體實施辦法,明確有關扶持、激勵政策。為土地流轉創造良好的外部條件,2012年全鎮適度規模經營面積達到1.28萬畝。
(七)農業科技創新工程。
圍繞設施農業、生態農業、農產品加工流通、信息農業等重點領域,加強農業科技創新。
一是推廣新品種、新技術、新模式,培育引進麥稻新品種2-3個推廣配套成熟輕簡栽培技術1-2項、高效作物種植新模式1-2個。大力開展科技入戶,農民實用技術培訓,陽光工程培訓等,加快培育與現代農業相適應的職業農民,同時,完善持證勞動力統計渠道,到2012年持證農業勞動力達到1740人。切實加強農業科技創新成果轉化應用。
二是強化基層農經綜合服務陣地建設,推行農村政策咨詢、農民負擔監督、農村土地流轉、農村集體財務資產委托等綜合一站式“窗口”服務。
三是加強農業網站與農村信息化建設。開展農技“110”為農服務熱線。2012年農業信息化服務覆蓋率達到86%。
(八)新農村建設推進工程。
一是以環境整治為抓手,加大對鎮駐地和沿線重點村的集中整治,小城鎮臟亂差的形象初步改觀。二是完善村民建房管理機制,建立農民建房審批制度,逐步規范和提高農民建房水平,不斷提高小城鎮形象;三是加強環境綜合整治示范村建設,2012年全部達省級驗收。
五、組織領導
實現農業現代化是一項重大而艱巨的任務,必須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鎮上下齊心協力,銳意進取,破解難題,確保農業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切實抓好這項工作,鎮黨委政府成立由鎮長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鎮財政所、農技、農經、水利、國土、建管、信用社、統計辦負責人及各村支部書記等為成員的農業現代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鎮農技站,黃生元任辦公室主任,牽頭負責規劃編制、組織協調、督查考核和整體推進等工作。力爭在全縣率先實現農業現代化提供強有力的組織保障。
(二)加強輿論宣傳。通過專題會議、舉辦培訓班、印發學習材料等多種形式加強宣傳,使實現農業現代化的重要意義及各項指標、節點進度、推進措施,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全鎮上下形成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濃厚氛圍。
(三)加強政策落實。認真落實各項強農惠農政策,建立嚴格的監督檢查制度,確保各項政策落到實處。積極開展糧食高產創建活動,扶持高效農業發展。充分調廣大農民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形成推進農業現代化建設的強大合力。
土地流轉具體實施辦法范文6
(1)人多地少的矛盾。人多地少是中國的基本國情,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這個矛盾更加突出和尖銳。大農業安置方案從技術上可行,但在環境容量不滿足的情況下,征地農民需搬遷出村甚至出鎮安置,離開世代生息的故土,不僅農民顧慮多、阻力大,地方政府工作有難度,況且還要為其在安置地調整出部分耕地,與現有土地分戶承包制相矛盾,實施難度大。這對傳統的以土地調整為主的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模式提出了嚴峻的挑戰,安置難度不斷加大。(2)項目業主籌措移民資金的壓力。隨著國家最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的實行,征地移民補償投資在工程總投資中所占的比重越來越大,有的項目征地移民投資甚至超過了主體工程投資。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江蘇水利工程建設會不斷增多,將涉及大量的征地拆遷,據初步統計分析,征遷移民投資占工程總投資比重逐步提高,目前已達到50%左右,如處理不好征遷補償問題,不僅影響工程審批、建設進度,也會出現社會問題,影響區域經濟和社會發展。在這種形勢下,如何既能減少一次性征地移民投資,又能較為妥善地安置好水利工程移民,是對改進原有移民生產安置模式提出的新的要求。(3)非農產業的發展。對于蘇南經濟較發達地區,土地資源本身很少,當地農民以從事非農產業為主,對土地依賴性低,用有限的土地補償補助費在安置區為移民調整極少的生產用地的生產安置模式對移民吸引力不大。同時當地小城鎮建設發展較快,土地流轉市場發育成熟,多種所有制形式共同發展,有些地區已經建立了農村社會保障機制。所有這些對傳統的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模式提出了挑戰,也為其尋求創新提供了機遇。
2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的提出與應用實例
2.1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的提出針對傳統的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模式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結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規定,江蘇省出臺了《江蘇省征地補償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辦法》(江蘇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第93號令對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提出了明確要求,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做了制度性安排,將被征地農民納入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并落實了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途徑,從而實現了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取代傳統的“大農業安置模式”。
2.2九圩港提水泵站工程移民生產安置實例分析
2.2.1工程概況九圩港提水泵站工程位于南通市通州區,工程的主要任務是:在沿江閘口自流引江不能滿足區域用水需要時,利用九圩港泵站抽水,以滿足南通市通南地區、沿海灘涂開發區的用水需要,并相機向東臺堤東灌區供水。工程擬建泵站規模150m3/s,安裝豎井式貫流泵機組5臺套,單泵設計流量30m3/s,配套電機功率1250kW,總裝機容量6250kW。工程建設征地涉及南通市九圩港閘管理所、通州區平潮鎮以及五接鎮。
2.2.2移民生產安置人口九圩港提水泵站工程永久征用集體農用地1.12hm2(16.77畝),以組為單位計算生產安置人口。經分析計算,生產安置人口38人(結合工程實施進度,不考慮人口自然增長率),生產安置人口分析計算見表1。
2.2.3生產安置標準農村移民生產安置方案依據省人民政府令第93號,將被征地農民劃分為下列3個年齡段分別進行安置。(1)16周歲以下(未成年年齡段)。按照當地安置補助標準一次性領取生活保障補助費,不再作為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鄉社會養老保險。安置補助費標準依據《省政府關于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蘇政發〔2011〕40號),通州區為三類地區,每人1.7萬元。(2)16周歲以上至60周歲(勞動年齡段)。按照通州區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倍乘以139計算,公開公布的通州區最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為每人每月400元。(3)60周歲以上(養老年齡段)。按照公開公布的通州區最新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人每月400元)的1.1倍按月領取養老補助金,該年齡段平均壽命按80歲考慮。被征地前已經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同時享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基礎養老金。
2.2.4生產安置方案根據江蘇省統計局公布的2013年統計年鑒資料分析,工程所處地區3個年齡段人口比例分別為15.90%、66.81%、17.29%。經分析,本工程3個年齡段生產安置人口分別為6人、25人、7人,每個年齡段人員比例與被征地前工程區該年齡段人員比例基本相同。土地補償費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應當將不少于70%的農用地土地補償費支付給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用于16周歲以下被征地農民的生活補助和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南通市人民政府、通州區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地方財政部門設立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財政專戶,管理、核算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16周歲以上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資金一次性劃入保障資金專戶,并建立個人分賬戶。銀行利率按照2014年1年定期利率3%考慮,折現后生產安置所需資金為225.94萬元,其中,社會保障所需資金為215.74萬元。通州區被征地農民可用于社會保障資金的安置補助費共計54.4萬元,存在171.54萬元的資金缺口,由南通市人民政府和通州區人民政府負責解決。工程移民生產安置所需資金及資金缺口分析見表2、表3。
3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的存在問題及完善措施
3.1存在問題資金籌集是社會保障安置運行的基礎,社會保障資金來源必須穩定、暢通、可持續。江蘇省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安置模式實施中,主要面臨社會保障資金籌集困難的問題。省政府第93號令規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主要包括安置補助費及其增值收益和市、縣(市)人民政府從土地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會保障費用。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不足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但對于水利工程這樣的公益性工程,一些財力有限的地方政府面臨一些壓力,影響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的落實。
3.2完善措施(1)大力推進被征地移民就業工程,把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放在重要位置,堅持就業和社會保障并舉。政府還應加強就業培訓和指導,創造就業條件,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實現其生計的可持續性。(2)建立健全的社會保障資金管理體系,加強社會保障資金安全監管,避免出現人為風險和資金腐敗。平衡好保障資金安全性與盈利性的關系,避免因盲目盈利而損害資金安全。在具體操作上,失地農民社會保障事務管理機構、資金管理機構、監督機構以及評估機構之間應保持各自的獨立性。(3)政府應更好地承擔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加強政府的社會保障責任和支持力度。完善制度,加強財政政策支持力度,逐步提高保障的水平。各級地方政府要按照相關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組織制定與本地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具體實施辦法、配套政策。采取有效措施確保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延續性、穩定性,確保新老政策平穩過渡。(4)建議單獨計列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由單一的安置或保障向既安置又保障轉變。將被征地移民社會保障的資金納入工程概算,按照“先保后征”的辦法,嚴格執行未交納社會保障費用的不準開工建設。(5)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應逐步向城鎮社會保障體系靠近,漸進實現城鄉統籌的一元化社會保障制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必須由淺入深,由點和線再到片和面,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逐步拓展保障的內容,提高保障水平。
4結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