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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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05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為了國家所有權,即土地所有權的主體發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為國有,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的關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該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登記、確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鶙l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第三,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村。

補償登記程序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規定存在差異。根據《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地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登記的機構規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機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登記這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的補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還集中體現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土地管理法》及實施條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的數額根據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現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據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定“必須按照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的非市場化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2

[關鍵詞]征地補償;補償安置;失地農民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44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0194(2016)06-0-01

0 引 言

長期以來,土地征收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工業化和城鎮化進程做出了巨大貢獻,特別是改革開放30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持續穩定高速發展,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無論是城市還是新郊區、新農村,大量的住宅、商業和市政基礎設施開發建設,都需要占用大量的集體土地。然而,隨著征收集體土地成為新增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土地征收中的矛盾開始顯現:征地補償工作不到位、財物補償不合理、社會保障不落實、征地制度不完善、監管不夠有力等。因此,如何確保農民隨著城市化的推進,提高和改善生產生活質量,成為城市化的最大受益者,是一個需要予以高度重視、妥善解決的重大問題。

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對征地拆遷管理工作提出了更嚴格的要求。2010年6月,國土資源部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進一步貫徹落實國務院通知精神。2011年,上海市政府下發《關于印發〈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通知》,進一步對征地補償過程中房屋補償(動拆遷)工作進行了規范。因此,上海作為一個正在高速開發建設的發達城市,在開展征地補償工作過程中,應該始終把切實維護征地農民的利益放在首位,不斷規范工作機制、完善管理制度,把因征地補償工作引起的農民矛盾降到最低。

1 當前征地補償工作中的主要問題

一是制度完善滯后于經濟發展。《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將“公共利益的需要”作為集體土地征用的前提條件,但對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內涵和范圍又限制不夠,從而形成了一種無論何種投資主體搞建設,均可征收集體土地的現象,征地范圍的界定過于寬泛。在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對于市場因素的考慮也不夠充分。在征收行為過程中,被征收農民的生活水平發生了變化,就業、居住等狀況與征地之前有所不同,因此,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水平仍有意見,認為現行補償標準不能實現完全的生活保障,且與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相比存在差距。此外,征地后實施土地出讓所得的土地出讓金與被征地農民獲得的補償之間落差懸殊,使農民對現行補償標準產生不滿。

二是征地補償安置方式過于單一。失地農民的補償安置主要是采取貨幣補償+養老保障的方式,其他補償安置方式在實踐中幾乎沒有應用。雖然這樣的安置方式簡化了政府、開發商、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在征地補償安置方面相互扯皮的繁雜過程,且又具有低成本、易操作等優勢,但也給被征地農民今后的生活與就業埋下了諸多隱患。失地農民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缺少有效的就業技能和手段,因此,失地農民的就業十分困難,很容易造成失地又失業的困境。在收入不穩定、生活沒有保障的情況下,一旦有限的補償費用用完,沒有了經濟來源,生活陷入了困境,很容易成為社會的不穩定因素,造成不良的社會影響。

三是征地過程透明度和民眾參與度不高。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以及《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在擬征地告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包括征地房屋補償方案公告)的環節中都明確了被征地農民有聽證的權利,但在實際過程中,由于被征地農民對聽證程序缺乏了解、相關部門宣傳不到位等等原因,聽證程序多數流于形式,民眾的參與度較低。

2 規范完善征地補償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一是抓源頭。將公共利益具體化,并規定相應的判斷標準和適用范圍,以控制集體土地征收,為判別征收行為是否符合公共利益提供法律依據,真正實現征收的價值目標。同時,在建設項目批準征地前由用地審批部門嚴格把關,梳理擬用地范圍內涉及征地補償及居住房屋補償的詳細情況,在確保征地單位預算充分、資金落實的情況下,給予用地審批。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3

根據《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主管部門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各級政府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中央政府為國務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縣級以上政府則為負責管理房屋拆遷的部門(通常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

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主要程序:

(一)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范圍內征地公告。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權屬證書和產權證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5月1日以后,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根據被征地農民的申請舉行聽證會),采納合理合法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并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主要程序:

(一)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公告,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三)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施拆遷。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公證。

2、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從上述規定可知,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4

一、關于征地補償標準

(一)統一年產值標準的制訂。省級國土資源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耕地的最低統一年產值標準,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制訂統一年產值標準可考慮被征收耕地的類型、質量、農民對土地的投入、農產品價格、農用地等級等因素。

(二)統一年產值倍數的確定。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統一年產值倍數,應按照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在法律規定范圍內確定;按法定的統一年產值倍數計算的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不能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導致無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應當提高倍數;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合計按30倍計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統籌安排,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益中劃出一定比例給予補貼。經依法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征地補償按當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補償標準執行。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制訂。有條件的地區,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可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實行征地補償。制訂區片綜合地價應考慮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四)土地補償費的分配。按照土地補償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戶的原則,土地補償費應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合理分配。具體分配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撤銷建制的,土地補償費應全部用于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安置。

二、關于被征地農民安置途徑

(五)農業生產安置。征收城市規劃區外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通過利用農村集體機動地、承包農戶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轉和土地開發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使被征地農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繼續從事農業生產。

(六)重新擇業安置。應當積極創造條件,向被征地農民提供免費的勞動技能培訓,安排相應的工作崗位。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優先吸收被征地農民就業。征收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民集體土地,應當將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納入城鎮就業體系,并建立社會保障制度。

(七)入股分紅安置。對有長期穩定收益的項目用地,在農戶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與用地單位協商,可以以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入股,或以經批準的建設用地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通過合同約定以優先股的方式獲取收益。

(八)異地移民安置。本地區確實無法為因征地而導致無地的農民提供基本生產生活條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意見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統一組織,實行異地移民安置。

三、關于征地工作程序

(九)告知征地情況。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告知后,凡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十)確認征地調查結果。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對擬征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十一)組織征地聽證。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地國土資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應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規定的程序和有關要求組織聽證。

四、關于征地實施監管

(十二)公開征地批準事項。經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國家保密規定等特殊情況外,國土資源部和省級國土資源部門通過媒體向社會公示征地批準事項。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應按照《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地所在的村、組公告征地批準事項。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5

關鍵詞:集體土地 房屋 拆遷 安置 法律

近年來,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周邊農村集體土地大量被征用,本應寧靜的鄉村從此就不再平靜了。在拆遷中因主體涉及多個方面,法律關系又錯綜復雜,再加上巨額利益的驅使, 土地承包、流轉、征收和征用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協到農村社會的穩定,由此而引發的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問題受到極大關注,我們應該從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遷在我國已有經驗,并且也有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農村房屋拆遷是近幾年才逐漸進入人們的視線,還沒有成熟的法律條例出臺,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能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作以指導,通過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實現對農村房屋的拆遷。但是,農村房屋拆遷中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明顯解決不了的。所以,我國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還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無法可以,無據可循,導致農村房屋拆遷中引發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亞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復雜和尖銳程度,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規范。 目前,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關條例,但是規定條件不同,標準不一,有的百姓滿意,有的百姓怨聲載道,影響安定,所以,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現實問題,急需國家從國情角度出發出臺合乎民意的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既要考慮到家庭中的戶籍人口問題,又要考慮到土地房屋的價值狀況,以保障農村多家庭人口戶經濟利益,只有通過這樣詳細準確的立法方可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理順農村房屋拆遷中的各項法律關系,保障農村的合法權益,才會有利于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拆遷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補償方面也是標準不一,非?;靵y,這也是導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遷涉及的是國有土地,農村房屋拆遷涉及的是集體土地,它們無論是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還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異,因此不能完全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去執行。而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補償內容不一致,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糾紛。例如,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房屋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既只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價值和區位價值進行補償,而不考慮到庭院空地的利用價值、以及被拆遷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損失等,這樣補償標準就會偏低,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對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補償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具體的計算標準,爭議也主要產生在這里。所以,應考慮到出臺對房屋等附著物的拆遷補償細化補償項目并確定補償計算標準的詳細規定,對拆遷補償原則、補償方式、拆遷程序、救濟途徑、法律責任等做出具體規定。有了規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樣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矛盾。

三、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遷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頻發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開,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產生怨恨。例如,被遷戶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們的家在被拆的同時還會享有哪些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很茫然的情況之下不是漫天要價,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動遷工作難以進行。同時,他們就更不知道自己應盡的義務了,不知道通過合法的途徑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請求政府的幫助解決自己的實際苦難,導致不能按時完成征遷任務,使征遷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順利開展。所以,要完善拆遷程序,使拆遷各個階段公開化、透明化。通過公正、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來保障征地拆遷的公正合理。 例如,從土地規劃階段就讓公眾參與,并在拆遷過程的始終都體現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即在政府征地決策做出之前,應當征求村委會的意見,召集村民大會,與農民進行協商,征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得到尊重。這樣群眾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煩就不會發生了。另外,拆遷前應加大宣傳力度向被拆遷戶進行廣泛地宣傳,讓百姓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怎樣拆遷和如何安置補償等,建立公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同時,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加強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有關人員的法律宣傳,政策培訓、監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遷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為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

四、總結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關立法不完善、漠視公民私有財產、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最大財產,征用他們的土地,拆掉他們的房屋,沒有相關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撐,他們是不會善罷甘休的。所以,要想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就要完善相關立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完善補償機制等。

參考文獻:

[1]陳文坤.新形勢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J].科技信息(學術版).2006(10)

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安置法范文6

[關鍵詞]集體土地;拆遷;安置房安置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7.08.183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湘潭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顯著提高。2014年湘潭市城鎮化率達到了54.02%,與2000年相比,城鎮化率提高了18.08個百分點,14年間年均提高了1.5個百分點。2016年湘潭市城鎮化率達58.1%,據錢納里工業化階段理論,湘潭市目前及以后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仍將處于快速城鎮化階段。近十幾年來,湘潭市城鄉一體化加快,郊區大量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拆遷將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加快城鎮化進程,同時保障被拆遷村民的合法權益,政府將《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作為拆遷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

該安置辦法在促進城鎮化水平,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較高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許多社會問題。本文以湘潭市荷塘安置區為例,對村民進行訪談與問卷調查,同時走訪了相關政府部門,其研究目的在于了解安置房安置模式實施后的效果,分析存在的優缺點,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與建議。

2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2.1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安置房安置模式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中一種重要的安置補償模式,特指因城市發展壯大,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及拆遷該土地上村民的住房,并在該土地上集中建房,以解決被拆遷村民的住房問題。本質上是貨幣安置與住房補助的結合體,該住房的土地所有權仍為集體土地所有,住戶沒有完整的產權,不能按揭,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2.2荷塘安置區概述

2.2.1項目建設背景

荷塘安置區源于湖南五江輕化集團投資建設的現代化示范性超大型商貿新城――中國中部國際商貿城的建設。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需要征用該地區的土地。根據《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潭政[2010]101號),該規劃區內的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樓安置和住房貨幣補助兩種形式,且就近選擇了在荷塘鄉建設安置區。

2.2.2項目工程概況

荷塘安置區采用下店上居的商住樓行列式市場模式布局,確保每戶擁有一套住房和一個店面。區內建筑層數5層,底層為商業鋪面,二屋至五層為住宅,套內建筑面積70~140平方米不等,容積率約為1.0,建筑密度約35%。小區道路多與建筑物平行且沿著建筑物雙邊布置,與城市道路有多處交叉口,提高了交通的可達性和商業鋪面的商業價值,但缺乏必要的物業管理、環衛及文化娛樂設施。

3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弊分析

3.1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

3.1.1保存了拆遷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

在擁有五千年農耕文明的農業大國,村民與市民有著不同的教育背景、社會關系與生活來源,如果不考慮村民的生活方式,違背村民的意愿,強行將村民趕上高樓,這種過度的城鎮化手段,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

荷塘安置區考慮到了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首先,考慮到農村住宅需“接地氣”等因素,安置區建筑層數控制在五層以下;其次,預留了部分空地作為村民的自留菜地或家畜圈養地;再次,安置區選址采取就近原則,使留有種植地的村民在合理的農耕半徑之內;最后,住房分配按村按組進行劃分,這樣就保持了原有的社會關系。

3.1.2確保了被拆遷村民住有所居,解決了醫保與社保問題

荷塘安置區安置模式是貨幣補償與住房補助的結合體,確保了拆遷戶的住房需求,解決了村民的醫保與社保等問題。這樣被拆遷村民充分相信政府,相信拆遷政策,有利于拆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與社會穩定。

3.1.3注重拆遷村民的生a安置,保障基本生活來源

荷塘安置區為商住綜合樓模式,區位條件較好,毗鄰“中部國際商貿城”,隨著中部國際商貿城的發展壯大,周邊地區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拆遷村民可以將區內的商業鋪面或其他物業出租,換取一定的收入來保障基本生活。

3.2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弊

3.2.1房屋空置率高,小產權問題嚴重

根據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荷塘安置區地塊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制土地,該類土地上的住房沒有完整產權,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法上市交易,實為城中村中的小產權房。荷塘安置區一期建設住房403套,實地調查數據顯示,小區實際入住率僅為62%,房屋空置率高達38%。且部分村民利用安置房補償政策,陸續將這些空置房屋變成了謀取自身利益的商品,以低于商品房高于原購房的價格,將屬于自己的安置房上市交易賺取差價。此類交易尚無法律保障,勢必存在產權糾紛等隱患。

3.2.2房屋質量存在缺陷,配套設施不完善,且缺乏物業管理

在對荷塘安置區村民的問卷調查與實地訪談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房屋質量存在缺陷,且村民認為這是安置房存在的特有現象,是政府建房存在的弊端,沒有辦法根治;最普遍的問題是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村民已經住了幾個年頭了,安置區內無綠地建設,到處塵土飛揚,周邊無學校、無醫院、無商場、無公交站,缺乏專業的物業管理服務。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質量,都將引起村民對政府安置房補償政策的不滿,直接影響到安置區的入住率。

3.2.3安置房不利于集約用地,商業區位無法均衡分配

荷塘安置區土地開發強度的容積率約為1.0,建筑密度約為35%,綠地率約為25%,這與現有的緊促城市,集約節約用地的土地政策相矛盾。采用的下店上居的商住綜合樓模式,盡管安置區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開口較多,小區交通的可達性得到了提高。但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區位的優劣勢,致使商業店面的商業價值不同,無法統一,易出現村民間利益難以協調等情況。

4安置房安置模式的改進措施

4.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為了減少村民對政府補償政策的各種揣測,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公示征用地的進度、規模、用途、批準的文號、安置補償依據以及人員安置等政策及措施;為了保證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對拆遷補償要公開進行,如拆遷補償的相關依據、數量、補償費用、房屋安置方式、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具體實施的進度計劃等予以公示,接受被拆遷群眾的監督與建議。對拆遷村民關于安置補償所提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解答,對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糾正,確保拆遷安置工作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努力減少因拆遷安置不公引發的不滿和沖突。

4.2創新安置辦法,加強就業安置,確保社會穩定

征地拆遷中村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失去了保障,面臨著“失地即失業”的局面。雖然有適當的貨幣補償,有能遮風避雨的房屋,但不能世世代代坐吃山空,這也不符合村民的生活方式。新建的中部國際商貿城必定需要大量的員工,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當順應民意,制定合理的就業安置辦法。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拿出部分資金,與就業單位和沒有收入來源的村民簽訂協議。根據各個崗位、年齡層次和文化層次,制訂就業培訓計劃,帶動村民再就業的積極性,讓其能盡快地適應城鎮生活,同時也有利于改善政府、企業與拆遷村民的關系,有利于中部國際商貿城在荷塘鄉更好地發展,確保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4.3適當增加貨幣安置模式的比例,壓縮實物補償模式

荷塘安置區安置房補償模式屬于實物補償模式,目前湘潭市城區存量住房空置率為19.3%,2012年以后新建商品房空置率為32.8%。從宏觀上來講,如何消化商品房庫存量,調整住房結構,是湘潭市急需解決的重要經濟問題之一。如果能提高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貨幣安置比例,利用新型城鎮化政策努力提高城鎮人口規模,用補償的貨幣購買現有的商品房,既能保障被拆遷村民的住房質量和生活質量,又能減少當前商品房市場的庫存量。

5結論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房安置模式,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城市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雖注重村民的意愿,部分保留了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解決了村民的后顧之憂,但仍然存在著小產權房、土地利用不集約、利益難以均勻分配、房屋質量不達標等缺陷。

安置房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安置模式,雖然能解決現有的短期問題,但是對長期的運作不利,而且還給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和不可持續發展等新的問題。因此,我們應從長遠的發展的角度著手,以增加就業安置與貨幣安置為主導,調整現有的安置政策。

參考文獻:

[1]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湘政函〔2010〕101號[Z].2010-04-15.

[2]孫.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的法律保障[D].濟南:山東大學,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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