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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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

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1

我國對于城市房屋拆遷問題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對集體土地征用中的房屋拆遷,由于情況較復雜,我國目前還沒有制定和頒布專門的法規,土地管理法只規定了征用集體土地的相關程序,而對征地過程中的房屋拆遷操作辦法及相應的補償標準并無具體規定,因此對征地拆遷問題的解決,缺少相關的法律、法規依據。因此,國家應針對農村土地征收拆遷中存在的問題,從立法、司法及社會相關方面予以關注和重視,加快土地征地拆遷立法,依法明確農村土地征用、征收中的權利主體,征占范圍和程序,補償標準,分配主體和范圍,使征地拆遷的補償建立在一個有法可依便于操作的基礎上,消除法律界限不明帶來的執法不統一問題,通過平衡國家、集體、農民三方利益,為農村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可依的保證。就目前在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的有關問題,并結合當前法律、法規,闡述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的區別以及在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應注意的有關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的區別

征地拆遷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經依法批準將集體所有地土地征為國有后,對原集體土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進行強制拆遷,并給予補償的行為。城市房屋拆遷是指因城市建設項目的需要,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拆遷單位(拆遷人)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按照協議實施房屋拆遷的行為。我國法律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國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城市房屋拆遷的范疇,適用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地上建筑物的拆遷,屬于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范疇,適用《土地管理法》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規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分別是城市房屋拆遷和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的主管機關。由此可見,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是兩種不同性質的拆遷活動,其各自遵循不同的程序和規則來實施。由于農村與城市之間經濟發展水平差異很大,很難制定一個統一的標準,致使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與城市房屋拆遷在補償安置方面存在高低不等的標準,在拆遷中,兩種補償安置標準的選擇適用,往往成為當事人各方爭議的一個焦點。

二、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因建設項目需要拆遷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其前提是該土地被批準征用。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化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依照法律規定因建設項目需要用地的首先應將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如項目建設不把集體土地依法征用為國有土地就實施房屋拆遷,從根本上違背了我國土地管理法的基本規定,沒有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就沒有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合法根據,邊拆遷,邊征地、先拆遷,后征地,都在法律禁止之列。

2、征地管理部門按征地被批準方案實施并拆遷公告。征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范圍內予以公布。公告內容應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土補償的期限等,尤其是集體土地征用中需拆遷房屋的,應在公告中明確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同時可通知有關部門在拆遷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的遷入、分戶;房屋的買賣、交換、翻建、租賃、抵押;核發營業執照等事宜。

3、拆遷主體要有合法的資格并按程序規定拆遷。在征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些拆遷主體是縣、區政府,有些是鄉、鎮政府,還有的是無拆遷資質的有關部門,拆遷主體比較混亂,實際操作很不規范。目前,雖然對集體土地征用房屋拆遷我國還沒有一部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規,但根據現行法律法規還是應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由縣、區以上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拆遷或委托縣、區級土地管理部門實施拆遷為宜。而對房屋拆遷的程序具體可以參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4、拆遷并進行房屋市場評估、拆遷補償標準要統一。由于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沒有一部較完善、完備的法律法規,且對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又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的規定,所以造成拆遷補償安置標準不統一。有的農戶在期限內搬遷而所得補償不如后搬遷的農戶,使拆遷工作增加難度,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容易引起矛盾,造成農戶到處上訪、哄鬧,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為此,對集體土地征用中房屋拆遷,可根據拆一還一,不低于原來水平的原則,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結構類型和建筑面積的大小給予合理的補償,或由政府統一籌建安置房或農民公寓、有條件的附近安排宅基地等進行合理安排安置。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進行評估時,應征求農戶意見,提供由三家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三級以上的房地產評估資質機構進行評估,由被拆遷人優先選擇評估機構,對收征地上的被拆遷房進行市場評估。

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2

1 征地程序不合理,嚴重損害了農民的主體權利

首先,土地的征用目的模糊不清。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用”,但是對公共利益的內容和范圍界定模糊,導致一些經營性用地打著征地的幌子,通過市場化運作獲取剪刀差利益。

其次,監督體制不完善,缺乏公告程序。我國的土地征用公告程序是作為附屬程序置于征地批準之后,只是流于形式,作為一種權利登記,并不能起到監督作用,農民作為征地的利益主體,知情權和參與權完全被忽略,主體權利受到嚴重損害。本意是通過征地公告讓農民廣泛參與,在這樣的機制下農民的權益保障卻沒有在制度上彰顯出來。

最后,缺乏后續保障機制,征地糾紛引發沖突?!锻恋毓芾矸▽嵤l例》第25條規定:“對補償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種政府身兼運動員和裁判員的保障機制又怎么能夠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呢?

2 相關法律體制不完善,失地農民權益受損

2004年我國通過修正《憲法》確立了征地補償權,2007年通過《物權法》細化了這一權利。此外,2004年國土部的《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土地違法案件查處辦法》等都屬我國關于征地的相關法律法規。然而這么多的法律法規卻很少從征地中農民權益的角度出發去研究參與權、知情權、社會保障權等,我國現行關于征地的法律法規處于一個“真空”狀態,在征地補償標準、利益分配方式、社會保障體系、征地程序等方面立法滯后,對于新時期出現的一些新問題未能及時立法,導致一些不法分子肆意踐踏農民的合法權益,為個人牟取巨大利益。

3 補償機制不健全,土地收益分配不合理

我國目前對失地農民的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主要還是依靠靜態安置即貨幣安置。這種貨幣安置的補償標準還在沿用計劃經濟時期標準,其中最主要的表現特征就是補償標準低,補償分配不合理?,F行的補償標準規定征地補償費用包括耕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在內的產值補償,并且最高不得超過30倍,這個標準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由于經濟的發展和土地的巨大增值潛力,土地的補償費用遠遠低于土地的出讓價格,造成現行的貨幣補償價格過低。目前多數地方的征用收益分配比例是:農民得5%~10%,集體得25%~30%,政府得60%~70%,三者之間的利益分配極其不合理。政府和開發商在征地過程中與民爭利,賺取“低征高賣”的差價,嚴重損害了以農民為主體的合法利益。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通過征地權和管理權,可以以計劃手段低價支付征地補償費從農民手中拿來土地,然后再利用市場機制高價轉讓,獲得巨額收益。再加上現有的法律制度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主體并沒有明確的界定,各種農村集體組織利用自己手中的權利牟取利益,造成被征地農民的合法利益遭到嚴重損害。

4 社會保障制度落后,失地農民沒有保障

農民被征地之后,失去的不僅僅是土地本身,同時也失去了附著在土地上面的財產權利和利益,給農民造成了巨大的損失。由于我國是城鄉二元經濟結構,所以在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的機制下面,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生活保障、就業機會、社會福利等許多權益。而且,我國的農民文化素質相對偏低,勞動技能差,思想比較保守,失去了土地之后重新就業相對困難。盡管現在征地的同時給農民創造了一些就業崗位,但都不能夠長久,隨著企業改制以及市場競爭日趨激烈,失地農民又紛紛下崗。目前,雖然大量的農民工進城打工,一旦找不到工作,他們仍可以回家種田,但土地一旦被征用,又得不到合理安置,農民就徹底失業了。所以土地征用的順利實現必須要有配套的社會保障制度為依托。而我國現有的城鄉二元結構體制下,農村實行的是以群眾互助和國家救濟為主的社會保障制度,農民在就業、養老、醫療等方面遠遠不及城市,在這種保障體制之下,農民的生存權、經濟權、就業權、財產權、發展權顯然受到了損害。

二、征地過程中農民權益保護的對策

1 完善土地征用程序,充分體現農民權利主體

首先,對征地范圍所指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進行征地目的和征地范圍的改革,明確劃分公共用地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嚴格控制公共用地的范圍,對于一些經營性用地,堅決排斥在土地征用范圍之外,明確進行市場化運作。

其次,完善征地監督體制,改變現行公告程序。政府應該增加預公告程序,及時告知被征地的農民一些征地的情況,讓農民行使好自己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真正參與到征地的過程中來,而且公告程序必須貫穿于征地的全過程,讓農民及時了解征地動態,這樣才能真正體現農民的權利主體地位。

最后,完善征地后續保障機制。征地是個復雜的過程,在征地后續階段,政府部門要及時轉變職能,本著對農民負責任的原則積極應對征地所引起的一些糾紛,對存在的爭議要及時妥善處理,避免激化社會矛盾??傊?,征地程序要具有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

2 加強法律體制建設,保障失地農民合法權益

目前,征地過程中存在“公共利益”的界定模糊,征地補償標準較低,農村保障制度落后等立法缺陷,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合法權益。國家應該盡快完善征地相關法律法規,出臺《土地征用法》,從立法的角度保障農民的合法權益。另外,要深化土地執法,打擊土地腐敗,立法和執法雙管齊下,完善征地法律體制,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再者,還要建設失地農民的行政救濟制度、司法救濟制度、司法審查制度等。土地征用是一個長期過程,法律保障不能一成不變,要與時俱進,切實關注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

3 健全征地補償機制,切實合理分配土地收益

要進行補償標準改革,提高補償標準,遵循市場化的原則確立補償基準,對征地補償機制進行市場化改革,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采取區片地價的方式;同時,補償方式由以貨幣安置為主轉變為就業安置、住房安置、劃地安置等多元化結合的補償方式,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合法財產權益;要明晰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改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缺位和產權不清的現狀,因為明晰的產權是合理分配土地收益的保障;深化征地補償費分配改革,保證收益分配的公開化、透明化。

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3

摘要 集體土地 征收補償土地管理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可見我國的集體土地即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004年3月公布實施的“憲法修正案”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庇缮鲜龇梢幎梢姡覈w土地征收補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但應予被征收權利主體以相應補償。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存的主要問題

(一)征收程序不規范

首先,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應該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的制定者,還扮演著正義裁決者的角色。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監督機制缺失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權力濫用,滋生腐敗。其次,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有效公開的聽證程序,被征地者只能被動的接受,知情權受到侵害。最后,在確定征收補償標準時,被征地農民沒有參與權。雖然《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钡趯嶋H征收操作過程中大都是主管部門自己確定,即使實行征地聽證制度的地方,也大多流于形式,參加聽證的多是鄉(鎮)干部、村干部,很難真實的反應失地農民的利益。

(二)征收補償范圍過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收土地,按照原有用途給予補償”,第3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笨梢娢覈梢幎ㄕ鞯匮a償的只是土地原來用途的直接損失,并不包含間接損失。按照原來的用途補償損失剝奪了土地發展權帶來的收益,土地補償與土地出讓金之間形成的巨額剪刀差使農民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三)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恳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可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能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备鶕鲜鲆幎?,征地的補償計算標準是該土地平均年產值為計算單位,即“產值倍數法”,這種計算標準表面看非常合理,實際是不合理。以某省會城市為例,政府給出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為每畝500萬,假設該地農民每畝的年產值為2000元,按照規定其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為2000元,全部按照最高來算土地補助費為2萬,每人安置補助費為1.2萬,假定一個農戶有耕地8畝,人口為5口,其總補償費為22萬元。補償費與土地征收后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

(四)補償費的分配不合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庇纱丝梢?,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權利主體的多元性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享有主體混亂。很難保障失地農民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

(五)補償安置方式簡單粗糙

一直以來,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和嘗試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但是據調查顯示,80%以上的土地征收采取簡單的貨幣方式補償安置,金錢具有很強的融通性,可以靈活的支配和使用,大多數失地農民樂于接受這種補償方式,所以現金補償一直是補償安置的主要方式。然而坐吃山空的現象普遍存在是這一方式的主要缺陷。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的方式雖然大多數的失地農民樂于接受,但補償金用盡后的生活、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更應得到關注。

(六)缺少專門的土地征收糾紛處理機構

近年來,頻見于報端的征地引起的各種不和諧事件,多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找不到相應的糾紛處理機構維護其權利造成的,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當地政府對相關糾紛有協調、仲裁的權力和責任,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約束機制,失地農民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是土地征收的關鍵,本文認為合理協調相關各方利益,處理好上述問題是征收工作順利進行的要求,也符合當前城市化進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時代要求。

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4

自改革開放以來,伴隨著城鎮化發展,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大量征收,產生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本文對我國現行的土地征收法律進行了分析,歸納出我國法律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發現農村土地征收現存的弊端,并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議。

關鍵詞:

土地征收;法律特征;補償方式;合法程序;監督體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城鎮化建設的步伐逐步加快,各級政府在城市化的發展進程中,為建設城鎮、工廠以及工業園區等建筑,需要征收大量土地,而土地是農民最基本的、賴以生存的生活來源,在市場經濟飛速發展的今天,農村土地征收所產生的一系列社會問題,都可能引發大量的糾紛。

一、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特征

我國農村土地征收法律制度是推進社會主義城鎮化發展的重要保障,在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在《憲法》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物權法》中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睆囊陨戏煞ㄒ幹?,可以看出我國對土地征收,是以補償為前提,以實現公共利益為基礎,將農村集體土地強制征收成為國家所有,具有強制性、目的性、合法性和補償性四點法律特征。

(一)土地征收的強制性

從上文提到的法律規定中可以看出,對農村土地征收的實施方是國家,國家是有權并依照法律法規,可以對農村土地實施強行征收,被征地的一方必須完全服從。因此,國家對農村土地的征收是帶有強制性特征的,但強制征收土地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基礎之上,這就是土地征收的第二個特征———目的性。

(二)土地征收的目的性

判斷國家及各級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時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其標準和依據就是判斷所謂“公共利益的需求”,這是對土地進行征收的前提和基礎。由于城市化的不斷擴張,以及市場經濟的飛速發展,城鎮化建設、工業區建設等用地的不足,都導致了對農村土地的征收逐漸擴張。因此,只有明確是為公共謀求利益的目的,對農村土地實行征收,才能具有正當性和合理性。

(三)土地征收的合法性

在各國立法中,對土地的征收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我國踐行的是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按照正規的法律程序對農村土地進行征收,才能防止濫用權力的現象發生,才能保障土地征收的過程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能保證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公正性。

(四)土地征收的補償性

上文所列出的如《憲法》等法律法規,都明確規定了,如果對土地實行了征收,那么就必須對被征收者給予一定的補償。即使征地行為是為了集體的公共利益,但少數人勢必會因此而受到利益損害。所以必須對被征地者進行補償,踐行民法公平、正義的原則。農村土地征收制度是我國對公共事業發展的重要保證,其意義之重大,在對土地征收進行中,保證對權力的合法行使、對土地和資源的合理分配及利用、以及平衡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的關系,都起到了關鍵的、不容忽視的作用。

二、我國農村土地征收中的弊端及完善建議

(一)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程序方面

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涉及到國家、集體和農民三方,由于目的、利益等諸多原因,三方之間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各方面矛盾和糾紛,最為凸顯的矛盾就是關于征收補償費的問題。目前,我國在對農村土地征收中,還有很多程序缺失的現象存在,農民的權益受到侵害,無法得到保障。首先,被征地的農民個人,對土地征收的決策并沒有參與權。國家和各級政府對農村土地的征用是在“公共利益”發展的前提下進行的,那么公眾對其“公共利益”的合理性就應有權參與。在國外,在征地前政府公告,派專職專員進行一系列審查,召開聽證,被征地者可以參加其中的所有過程并表達自己的要求。所以,筆者認為應該本著“協商優先”的原則,讓被征地者真正參與到意見征求和土地征收的過程中。其次在發生土地糾紛和矛盾時,要保證被征地者有可以申訴和尋求司法救濟的部門。如果被征地者對整個過程的合法性和補償等問題有異議,應有專門的機構來受理此類申訴,這樣才可以化解農民的矛盾,保護農民的權益。處理好各方面的矛盾,是土地征收順利進行的保障。

(二)關于農村土地征地的補償方面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以及“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不難看出,這種補償標準較為落后,已經無法滿足和適應現今市場經濟大環境下的發展和需要。改革開發以來,整個中國的經濟已經發生了翻天覆地的改變,農村社會的經濟形勢也發生了劇烈的變化,依據上文中的補償標準,農民所能獲得到的征地補償范圍極為狹窄,得到的經濟補償和土地征用后所產生的經濟效應相差極其懸殊。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提到的“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并沒有為農民身份的人民群眾進行可持續發展的考慮。在中國農村,大多數農民從業能力非常有限,在失地的情況下,近乎等同于失業,無法從事其他行業來維持生計。隨著時間的推移和市場經濟的日益繁榮,農民想要一直保持“原有生活水平”近乎于不可能。因此,應提高對被征地者的補償,才能真正對農民的利益提供有效的保障。具體來看,除去法律已經規定的補償外,增加社會保障費用、再教育和培訓費用以及土地增值費用,才能讓農民切實的享受到土地增值后的價值。

(三)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監督體制

目前我國還缺乏對土地征收的進行系統監督、管理的政府執法部門,對權力依法進行監督是限制權力濫用的重要保證。在對農村土地征收前,要嚴格控制對土地的審批權,實行責任制,并切實落實到個人;為征地補償費專門設置專用賬戶,并納入到銀行體系,使農民集體可以發揮監督作用;政府應設置土地執法監督和咨詢的機構,讓農民可以充分咨詢和表達訴求,同時也可以加強對土地征收的執法和監察力度。

三、結論

綜上所述,在城市化進程加快的現代社會,針對我國現行的關于農村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特征,其實際存在的弊端,從法治建設角度和社會實踐角度,都應該盡快建構和完善相關的法律程序、補償標準和監督體制,保障農民群體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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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集體土地 房屋 拆遷 安置 法律

近年來,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城市周邊農村集體土地大量被征用,本應寧靜的鄉村從此就不再平靜了。在拆遷中因主體涉及多個方面,法律關系又錯綜復雜,再加上巨額利益的驅使, 土地承包、流轉、征收和征用拆遷中的違法違規行為時有發生,損害了農民利益的切身利益,威協到農村社會的穩定,由此而引發的農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問題受到極大關注,我們應該從法律的角度理智的思考。

一、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的立法需要

城市房屋拆遷在我國已有經驗,并且也有適用于“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法規《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而農村房屋拆遷是近幾年才逐漸進入人們的視線,還沒有成熟的法律條例出臺,工作中,只有土地管理法中的有關規定能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作以指導,通過征收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方式,實現對農村房屋的拆遷。但是,農村房屋拆遷中地上附著物補償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明顯解決不了的。所以,我國在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方面的法律還是缺失的。正是由于法律的缺失,工作中的無法可以,無據可循,導致農村房屋拆遷中引發的矛盾此起彼伏,不亞于城市,就其矛盾的復雜和尖銳程度,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規范。 目前,各地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制定有關條例,但是規定條件不同,標準不一,有的百姓滿意,有的百姓怨聲載道,影響安定,所以,針對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中的現實問題,急需國家從國情角度出發出臺合乎民意的農村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既要考慮到家庭中的戶籍人口問題,又要考慮到土地房屋的價值狀況,以保障農村多家庭人口戶經濟利益,只有通過這樣詳細準確的立法方可規范農村房屋拆遷,理順農村房屋拆遷中的各項法律關系,保障農村的合法權益,才會有利于拆遷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的合理合法

農村房屋拆遷不但立法方面存有缺陷,在補償方面也是標準不一,非常混亂,這也是導致矛盾突出的重要原因。城市房屋拆遷涉及的是國有土地,農村房屋拆遷涉及的是集體土地,它們無論是在土地所有權性質、所有權主體,還是在土地管理方式以及拆遷安置對象等方面都有很多差異,因此不能完全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去執行。而各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隨意性很大,補償內容不一致,產生了不可避免的矛盾和糾紛。例如,在實際拆遷時,只將房屋、房屋裝修費用、搬遷費用、地上附著物進行補償,并不細化區分農村房屋的用途、性質及相關的權利,既只對被拆遷房屋本身的價值和區位價值進行補償,而不考慮到庭院空地的利用價值、以及被拆遷房屋上存在的其他權利人的利益損失等,這樣補償標準就會偏低,嚴重損害了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權益。 另外,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使用權的征用補償規定比較明確,相應的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因此,在土地征用方面矛盾就少得多。而對土地上的房屋征用補償卻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具體的計算標準,爭議也主要產生在這里。所以,應考慮到出臺對房屋等附著物的拆遷補償細化補償項目并確定補償計算標準的詳細規定,對拆遷補償原則、補償方式、拆遷程序、救濟途徑、法律責任等做出具體規定。有了規定各地就可以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避免不必要的麻煩,這樣更有利于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對公民財產權利的充分保障,有利于解決現實中存在的矛盾。

三、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程序的合法性

拆遷工作中之所以矛盾重重,暴力事件頻發還有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工作程序不透明、不公開,所以百姓不支持,不理解,甚至產生怨恨。例如,被遷戶只知道自己的家要被拆了,不知道他們的家在被拆的同時還會享有哪些權利及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在很茫然的情況之下不是漫天要價,就是暴力抵抗,致使動遷工作難以進行。同時,他們就更不知道自己應盡的義務了,不知道通過合法的途徑提出自己合理的要求,不知道請求政府的幫助解決自己的實際苦難,導致不能按時完成征遷任務,使征遷工作一拖再拖,不能順利開展。所以,要完善拆遷程序,使拆遷各個階段公開化、透明化。通過公正、公開、透明的程序設計來保障征地拆遷的公正合理。 例如,從土地規劃階段就讓公眾參與,并在拆遷過程的始終都體現公平、公正、民主的原則。即在政府征地決策做出之前,應當征求村委會的意見,召集村民大會,與農民進行協商,征得絕大多數人的認同,使集體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主體地位得到尊重。這樣群眾才能理解和支持今后的工作,許多不必要的矛盾和麻煩就不會發生了。另外,拆遷前應加大宣傳力度向被拆遷戶進行廣泛地宣傳,讓百姓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以及怎樣拆遷和如何安置補償等,建立公開透明的拆遷工作制度,主動接受公眾監督,給被拆遷人一個平等的權利。同時,在拆遷安置具體操作中加強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有關人員的法律宣傳,政策培訓、監督管理,避免有些干部在拆遷中不遵法、不守法,。要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原則,以公開促公正,以公正保穩定,做到合情、合理、合法,使拆遷工程成為政府和被拆遷人的共贏工程。

四、總結

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中矛盾主要集中在相關立法不完善、漠視公民私有財產、拆遷補償安置不合理等方面。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房屋是老百姓用一生積蓄換來的最大財產,征用他們的土地,拆掉他們的房屋,沒有相關的合理政策和合情的法律作支撐,他們是不會善罷甘休的。所以,要想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工作順利進行就要完善相關立法、規范行政機關的職能、完善補償機制等。

參考文獻:

[1]陳文坤.新形勢下農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法律問題及解決對策[J].科技信息(學術版).2006(10)

集體土地征地法律法規范文6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中涉及的臨時用地特指用于采礦工程(包括礦產地質勘探、開采、選礦工程,以及相關土地復墾和開發利用工程等)需臨時占用的土地,以及因采礦工程建設而必須使用的堆料場、停車場、運輸通道和其它臨時設施等占用的土地和取棄土用地。

二、臨時用地合同

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臨時使用集體土地的,由臨時用地者與集體土地所有者簽訂臨時用地合同。

三、臨時用地期限

根據《省臨時用地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臨時用地的期限一般不超過2年,國家和省重點建設項目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復墾工程期限一般為1年。若有權威部門設計的復墾方案,則以主管部門審批期限為準。

四、臨時用地批準權限

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的規定執行。

五、臨時用地補償原則

采礦工程臨時用地致使原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遭受損失,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臨時用地者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取臨時用地補償費前,根據相關政策以及所占用土地類別、面積、期限等,按照實際損失(依現階段土地實際年產值計算),制定臨時用地補償方案和合同。

根據采礦工程、復墾和環境保護的相關要求,臨時用地前一次性補償相關損失費用,此后不再額外支付其它補償費。

六、臨時用地補償標準和依據

(一)臨時用地補償標準

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發[]43號)和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地補償區片劃分>的通知》(政發[]5號),確定臨時用地補償標準(見下表)為:

(二)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1、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的通知》(政發[]6號)執行。

2、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按照永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永州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永政發[]9號)執行。

七、臨時用地數量控制及復墾

根據國務院《土地復墾規定》和省財政廳、省物價局、省國土測繪管理局聯合下發的《省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按照“誰破壞,誰復墾”和“土地復墾費用應當根據土地被破壞程度、復墾標準和復墾工程量合理確定”的原則,確定臨時用地數量控制及復墾標準:(一)單項采礦工程控制臨時用地數量,鼓勵大型采礦工程實施滾動式發展與用地模式;(二)森林植被恢復費與土地復墾費合為復墾保證金,由縣林業主管部門和縣土地主管部門收取,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使用,資金實行專戶管理,??顚S?;(三)各用地單位的復墾保證金總額具體標準由縣物價、財政、國土部門根據土地損壞程度、復墾工作量確定。

土地復墾費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縣國土部門辦理臨時用地審批手續,并負責管理、監督、驗收土地復墾工作。施工單位負責臨時用地復墾工作,復墾要與改良土地、造地、改渠、挖塘和生態保護等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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