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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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爭議處理辦法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1

為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F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城近郊八區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暫行規定

為規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收益分配管理,培育和發展住房二級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和財政部、國土資源部、建設部《關于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讓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若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一、職工個人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和按成本價購買的公有住房,房屋產權歸個人所有。

二、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由購房人按上市出售的已購公有住房或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地的標定地價的10%交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在標定地價明確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暫按房屋售價的3%交納。

購房者繳納土地出讓金或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后,按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商品住房辦理產權登記。

三、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其土地出讓金依法上交財政,專項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

已購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其上交的相當于土地出讓金的價款按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單位的財務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上交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專項用于住房補貼。其中已購公有住房原產權屬行政機關的,全額上交財政;屬事業單位的,50%上交財政,50%返還原產權單位;屬事業單位的,全額返還原產權單位。

四、職工出售已購公有住房屬于規定標準面積內的部分,其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含)以下部分,全部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5000元(含)的部分,8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在每建筑平方米5000元以上部分,50%歸出售人所有。售價扣除歸出售人所有部分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屬于超標面積部分,其售價扣除售房職工支付的購買超標面積的房價款后,余額比照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

五、已購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時,除由購房人按第二條規定標準繳納土地出讓金外,其出售收入全部歸出售人所有。

六、出售人是住房面積未達到規定標準的職工,可申請返還其夫婦雙方應得的住房補貼,返還額不超過上交財政或返還原產權單位的售房收入部分且不超過職工應得的住房補貼。

七、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應按有關規定交納稅費。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2

關鍵字:土地權屬登記;國有土地;烏魯木齊

1 引言

“勞動是財富之父,土地是財富之母[1]”,土地對于一個國家經濟發展與社會綜合水平提升的重要意義。隨著我國改革開放進一步深化,人民對于國家經濟建設與財富積累的重視程度也在不斷加深,相應地引發了人們對土地利用規模與利用強度的擴張[2]。其中“國有土地”作為我國土地權屬類型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具體的利用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問題,其中影響最大的當屬國有土地權屬糾紛問題[3]。在這個糾紛解決過程中,合理“國有土地權屬登記”是解決這個問題的一個重要手段[4]。國有土地權屬,包括國有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5]。國有土地權屬登記制度,即各省、市(縣)的土地管理機構通過規范化的規則、流程以及資質審批要求,對其轄區內各土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等進行明確的產權登記,確定其屬于國家、個人或者公司團體等等,從而確認各個社會成員對土地的所有權限,避免出現爭端,同時也實現切實有效的管理。

烏魯木齊市作為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首府城市,在國有土地權屬登記方面尤為重要。自1994年“烏魯木齊市第二造紙廠不服烏魯木齊市政府確定土地權屬決定案”審理結案以來,人們對于政府、企業與個人間的土地權屬問題的關注力度不斷加大,并對其權屬確立的關鍵――“國有土地權屬登記”也進行了重新的認識與重視。本文通過調查問卷的方式(在本論文中未得以體現),研究了烏魯木齊國有土地權屬登記存在的問題,針對這些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措施。

2 烏魯木齊國有土地權屬登記存在的問題

為了更好的研究烏魯木齊土地權屬登記的執行現狀,進一步的分析烏魯木齊國土權屬登記所存在的問題,筆者根據實際情況,將問卷選點區域分布在烏魯木齊市內的7個行政區域,選取典型樣本,進行問卷調查。調查問卷主要包括烏魯木齊土地權屬登記初始登記以及變更登記、辦證持有的資料是否熟悉、登記的基本原則、對于烏魯木齊土地權屬登記的執行效果、土地權屬登記申請原則等方面的問題。從實地調查分析中,本文發現烏魯木齊土地權屬登記中存在如下問題。

2.1 權屬制度缺失,土地登記效力不明確

我國現行房地產權屬登記法律制度存在著一些不足之處,主要反映在登記部門不統一,土地監管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分別主管土地權屬登記和房屋權屬登記,有時候登記信息不統一;既有全國性的法律,又有當地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地方性規章制度;房產權屬法律有的時候往往會為政令讓路等等,這些問題都給房產權利人及時有效的保護其合法權益帶來了不便。

2.2 土地登記責權不明,監管職能失靈

土地登記權責不明確主要表現在土地用途不明確,或者土地使用人不明白土地是要按規定使用的。監管職能失靈表現在土地管理部門監管不到位,在土地使用權所有者在變更土地用途的時候,相應部門沒有及時監管。烏魯木齊市出現過很多房屋買賣與土地買賣相交織的問題。由于人們對土地用途的輕視,以及土地登記責權不明晰,導致人們在房屋買賣的時候,連同土地也賣了出去。買都手的土地,買者隨意改變土地的用途,將農用地用作建設用地,違反了土地法的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規定,這樣的案件屢見不鮮。這樣案件的出現不僅僅是土地登記責權不明確,還有就是土地部門監管不到位。

2.3 立法沖突,土地登記法律不完善

《合同法》、《民事訴訟法》《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等涉及土地方面的法律存在沖突的地方。關于優先受償權的各法律的規定存在不一致的地方。有些法律規定某些權利擁有優先受償權,有些法律規定正好相反。比如烏魯木齊市國有土地,在未支付土地出讓金300萬元的情況下,就已經頒布了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權人卻用該宗土地作為抵押,從銀行貸款,貸款到期無法償還。法院要求市國土局協助調查,以促進銀行工作的實施。但國土局認為,過戶可以,但應優先清償欠繳的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為政府收益。然而銀行和法院認為土地出讓金屬于一般債權,不能享有優先權。不同的法律對土地優先受償權有不同解釋,這說明了土地登記法律的不完善之處。

2.4 絕對公信不當,土地登記程序不完整

烏魯木齊西山的一個煤礦工人李某從事深部煤炭開采工作。當初國家為獎勵高危作業工人,出臺獎勵性農轉非政策,李某及子女就地轉為非農業人口,獲取糧油計劃供應資格及國家安排工作待遇,但仍在原籍從事農業生產。在2004年,村委會以李某和他們的孩子都是非農業人口,不是本村村民為理由,收回李某承包的土地,另作他用。這個事實說明了土地登記程序的不完整性,若是當時在李某農轉非的時候,辦理相關手續,不至于出現這樣的問題,也不至于導致人們對政府絕對公信力的懷疑。

4 烏魯木齊國有土地權屬登記問題的解決措施

針對以上出現的烏魯木齊國有土地權屬登記中的問題,本文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解決措施。

4.1 強化國土權屬登記政策的申請制度

規范烏魯木齊土地登記行為,提高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公信力和權威性,是保護烏魯木齊土地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烏魯木齊土地市場健康發展和公民物權保護的重要手段之一。從現實來看,隨著物權法的實施,烏魯木齊市民的權利意識日益增強,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工作中不規范的問題凸顯?,F就烏魯木齊目前國有土地登記制度存在的問題,提出了強化國土權屬登記申請原則這一解決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4.1.1 登記申請強化

強化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制度建設是規范烏魯木齊土地權屬建設的首要任務。針對以往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弊端,專門制定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工作制度,提出具體要求,規范烏魯木齊土地登記工作程序。具體的可以依照《烏魯木齊土地登記規則》要求,在烏魯木齊土地登記的申請受理、土地權屬審核、注冊登記、核發或變更土地權利證書的各個環節,都進一步規范細化,明確告知權利人辦理程序,防止權利人有漏洞可鉆。

4.1.2 提倡主動登記

本文認為提高烏魯木齊土地登記服務水平,必須要提倡主動登記制度。建立首辦負責制、限期辦結制、服務承諾制和過錯問責制等落實措施。嚴格整頓窗口辦事人員工作作風,通過轉變工作方式,實現廉潔服務和高效服務,提高土地登記公信力,更好地保障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4.2 提升國土權屬審核力度

還需要苦練內功,加強烏魯木齊土地管理相關部門的學習,提高烏魯木齊土地登記人員業務素質,提升對烏魯木齊國土權屬的審核力度。要認真組織學習《物權法》、《土地管理法》、《行政許可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烏魯木齊市土地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提高烏魯木齊土地登記人員的業務能力,要嚴格實施土地登記持證上崗制度,對申請土地權屬登記的一定要嚴格按照土地審核的規章制度來執行。對未取得《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的人員,調離土地登記崗位,嚴禁無《土地登記上崗資格證》人員從事土地權屬審核和登記審查工作。

在適當時機,組織相關部門對國有土地的具置以及大小用途做一次全方位的統計調查,并在此基礎上大力宣傳土地權屬登記的優勢,對已經辦理土地使用證但是缺失相關材料的要及時申報重審,分情況作出注銷登記或完善資料的處理;對未辦理或者正在辦理的,督促當事人盡早去申請,從而全面建立相關土地使用檔案,消除隱患,排解糾紛,促進烏魯木齊地區社會和諧穩定。

4.3 重視權屬提前公告的作用

建章立制,全面落實烏魯木齊土地登記信息公開制度是土地管理之根本。本文認為,烏魯木齊國土資源部門應根據《行政許可法》、《烏魯木齊土地登記辦法》、《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土地登記資料公開查詢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將行政登記的條件、程序等向社會公開,接受公眾查閱;嚴格按照《烏魯木齊土地登記辦法》、《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登記用章管理辦法》之規定,對確認達到“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標準的,在辦理土地登記手續前,報縣政府批準。全面保障物權法的實施,認真落實不動產登記制度,嚴格審核和核發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避免承擔國家賠償責任,妥善保管土地登記檔案材料,充分發揮土地登記簿在化解糾紛等方面的作用。

4.4 規范烏魯木齊國土權屬爭議處理制度

規范烏魯木齊國土權屬爭議處理制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土地管理規章執行,從實際出發,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是土地管理的具體要求。建議對于區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所有權調查和調解糾紛,法律規定之內的要依法作出決定,擬定處理意見并做出決策,并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來處理糾紛的相關事宜。個人之間,個人和單位之間,單位和單位之間存在的有爭議的土地資源,則由當地人民政府受理和處理。

烏魯木齊國有土地權屬登記制度及其實施中存在的問題是基于我國漫長的客觀社會土地制度發展過程而逐漸生成的。在看到這些問題的同時,我們應該看到問題背后更深刻的社會問題背景。因而,解決該問題的過程,也是解決舊的社會制度的遺留問題的過程。我們只有切實根據烏魯木齊人口、社會形勢以及人口與土地的客觀關系等各方面的特點,因地制宜,在制度問題上不能一刀切,而是根據客觀國情以及地區、人民的實際需求,建立適用的土地權屬登記制度,才能逐漸將當下存在的問題慢慢解決,它需要烏魯木齊人民、政府乃至整個國家各界的通力合作。

參考文獻:

[1] 田秀娟,毛志彥.農村土地權屬爭議如何調處[N].中國國土資源報.2012-09-20

[2] 潘萬余.土地權屬爭議中的舉證責任[N].中國國土資源報.2003-05-16

[3] 蘇建武.如何做好這道“選擇題”[N].中國國土資源報.2011-03-30

[4] 戢浩飛.法律沖突:土地確權救濟何以適從[N].中國國土資源報.2012-10-28

[5] 白呈明.農村土地糾紛的社會基礎及其治理思路[J].中國土地科學,2007(6):35-40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3

【關鍵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仲裁調解;仲裁的保密性

仲裁制度在中國的發展已近20年,仲裁程序在仲裁實踐中得到了一定的完善。在中國,當事人意思自治是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中的調解被譽為“東方經驗”,仲裁的保密性也作為仲裁的特點和優勢深入人心。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調解行為的保密性發揮出較大的優勢,為當事人解決爭議提供了多種途徑。然而,一旦爭議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上市公司,涉及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調解過程中信息披露與保密性問題之間的沖突就成為解決爭議的攔路虎。

一、問題的提出

筆者親歷過這樣一個案件,不僅感受到進入仲裁程序后上市公司行為的掣肘,也通過各方面的反饋了解了整個糾紛的產生過程,目睹了兩個原本合作無間的公司在仲裁程序中反目成仇,仲裁爭議金額越來越大,程序越來越復雜?,F將案件的基本情況簡要敘述如下:

A公司為本案申請人,系國有企業。B公司為本案被申請人,系上市公司。B公司已獲得某項目的政府立項。由于某些政府因素,AB兩公司合作,將原本在B公司名下的土地及工程立項轉讓給A公司。兩公司簽訂了《房地產項目轉讓合同》,約定B公司負責本合同項下項目土地出讓手續的辦理,并將該項目項下地塊土地使用權證辦理到A公司名下,承諾本合同項目土地的法律手續清楚,土地證合法,無土地權屬糾紛,無任何與土地相關聯的一切債權及民事糾紛。A公司需支付對價XX元。合同簽訂之后,雙方開始履行。由于該土地原本為國有劃撥性質且項目土地上仍有歷史遺留問題,B公司為促成該合同的履行,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積極配合A公司開發。后A公司順利完成項目開發,所建商品房如期預售并銷售一空。盡管在業主辦理“兩證”時遇到了延期的問題,但在B公司的斡旋之下全部辦理。

合同履行至此,A公司發現該項目的土地證一直沒有辦理,便直接分割為業主手中的“小證”,便以土地證未交付為由,向B公司主張權利,要求賠償A公司無法用土地證抵押獲得資金的損失,否則將按照合同約定提起仲裁。B公司得此消息,立即成立協調小組,在提起仲裁之前與A公司進行協商,愿意以其他形式放棄部分應收款,阻止該爭議進入仲裁程序。A公司在協商過程中發現有利可圖,不斷提高要求,導致談判破裂。A公司提起仲裁。

進入仲裁程序后,A公司提出人民幣800萬的仲裁請求。B公司報請董事會后進入仲裁程序,隨后提出人民幣500萬的仲裁反請求。

仲裁庭經過審理發現,本案具備調解結案的前提。A公司雖然提出了800萬的仲裁請求,但是依據不足,損失均為間接損失。在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預售許可證均如期辦理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權證的辦理與否對合同目的實現影響不大。B公司提出的反請求主要為應收賬款及逾期支付利息,但是,土地使用權證未交付確屬違約行為。以此為基礎,仲裁庭做了大量工作,雙方基本認可了采用調解結案。

然而,在最終的調解金額和結案形式方面,B公司遇到了困難。B公司為上市公司,本案經公司董事會討論決議,經過會計師審計,將500萬應收賬款統計為盈利,并已經向股民公布了年度財務報告。任何在500萬以下的調解,都與財務報表不符。B公司稱:根據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要求,調解書要向股民公布,董事會無法向股民交代。于此同時,A公司也開始接受國資委的財務審計,被要求盡快處理該糾紛,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A公司的調解意愿降低,調解幅度也相應縮小。本案的調解工作陷入僵局。

在僵持兩年之后,本案在雙方當事人的強烈調解意愿下簽訂調解協議。協議中,當事人均表示對仲裁庭充分信任,“由于涉及到政府規劃、公司股份轉讓等一系列行政行為和公司內部商業秘密,雙方一致要求仲裁庭以裁決書的形式了結爭議。裁決書采取簡化的形式,不涉及具體損失金額的計算,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直接由仲裁庭總攬、綜合雙方訴求,裁定給付主體,給付金額、給付方式以及仲裁費用的承擔”。仲裁庭對此種爭議解決方法進行了深度探討,最終決定尊重當事人的意愿,直接裁決。裁決書做出之后,雙方對裁決結果均表示滿意。

在本案中,上市公司在“調解結案”與“承擔責任”之間左右為難,最終以這種形式解決爭議,也是不得已而為之。那么,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仲裁的保密性之間是否存在沖突?上市公司又如何在實踐中協調兩者的關系?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仲裁保密性之間的沖突

上市公司在仲裁程序中拒絕調解的另一理由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規定與仲裁的保密性存在矛盾,公司董事在作出調解決定時存在承擔責任的風險。

成熟的證券市場需要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披露是投資者和社會公眾了解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主要途徑。為了防止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投資者利益損失,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具備全面性、真實性、及時性以及公平性。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65條和第67條規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內容。2007年1月30日,中國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以及臨時信息披露的內容,以及信息披露義務人違規時應承擔的責任作出了規定。其中涉及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共有10條,包括行業責任及法律責任。

基于以上規定,上市公司必須承擔信息披露的義務,其中包括披露“涉及重大訴訟事件”的情況。在著名的銀廣夏事件中,該公司在上市之初及上市期間,一直與香港密蘇爾公司涉及標的達160萬美元的股權爭議。該爭議最終由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裁決,但所有銀廣夏公司的公開信息中均無此事件。這種重大遺漏性陳述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成為銀廣夏事件曝光的起因之一。該事件促進了中國證券市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全面性、及時性披露成為學者和證券業監管部門所關注的重點。

仲裁的保密性源自于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皩Π讣还_審理和裁決是商事仲裁的原則,也可以說是國際性的習慣做法?!淌轮俨玫倪@一特性有利于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也有利于當事人在小范圍內平和、友好地解決爭議并有效地維護自己的商業信譽不受損害,對雙方當事人今后繼續維持良好的商業伙伴關系意義重大?!碧貏e是在仲裁調解中,仲裁的靈活性和保密性表現的淋漓盡致?!吨腥A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54條規定:“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仲裁費用的負擔和裁決日期。當事人協議不愿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的,可以不寫。”在仲裁實踐中,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然后以裁決書的形式結案的情形十分常見。

這樣一來,“沖突”就產生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相關規定,AB兩公司可以在調解協議中約定“裁決書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以裁決書的形式結案。如果該裁決書最終作出,該裁決書是否符合信息披露制度的要求?如果不符合要求,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B公司將承擔責任。這就迫使B公司違背自身意愿,拒絕調解。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與仲裁調解之間的協調

從維持證券市場穩定角度來看,上市公司應該披露所有可能引起投資者做出投資決定的信息,且不得有重大遺漏情形的出現。仲裁是解決爭議的方式之一,爭議金額的大小以及最終裁決結果直接關系到公司盈利狀況,從而引起股價變動。因此,重大爭議屬于信息披露的范圍,仲裁程序、仲裁調解以及仲裁裁決結果是對爭議預期解決的反應,也屬于信息披露范圍。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與仲裁調解之間的協調問題應該關注披露內容與披露時間。首先,應確定信息披露的內容。某一爭議一旦進入仲裁程序,那么關于該爭議在仲裁中的所有信息都可能是“可能引起投資者做出投資決定的”信息。從進入仲裁程序的時間、爭議金額的大小、爭議時間長短、是否影響公司主業到最終裁決結果、爭議解決形式等等。所涉及的信息如果均予以披露,投資者無法從如此大量的信息中分辨信息價值,則是對證券市場秩序本身的一種擾亂。投資者需要掌握的是可能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盈利的信息,而非具體的案件審理信息。因而,并非所有信息都宜于公開,只有涉及到爭議最終解決的事項,才應公開。應當公開的仲裁事項有以下幾點:(1)進入仲裁程序的時間。即爭議不能在公司之間調和,需要借助外力來解決的時間。進入仲裁程序,該行為本身就意味著爭議的復雜性;(2)爭議中的當事人。即上市公司處于申請人還是被申請人的地位,以及對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3)爭議的金額大小。爭議金額大小直接關系到上市公司盈利狀況;(4)爭議性質。爭議性質關系到爭議是否影響上市公司的主業經營;(5)爭議解決。即爭議最終是調解結案,還是裁決結案,或是撤案,以及最終處理結果。

其次,應堅持以臨時報告的形式持續性的公開爭議信息。在目前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實踐中,信息披露已經基本覆蓋了上述五項內容。然而,這些爭議的信息并未集中予以披露,特別爭議發生的初期信息,主要在年報或者是中報中定期予以披露,與公司財務報表等信息相比,信息量較少且容易被投資者忽視。爭議的最終處理結果一般以臨時報告的形式予以披露,內容集中且具有針對性。在某種程度上,最終處理結果代替了整個的處理過程,會對投資者投資信心有較大影響。從而引起投資者對于處理方式的過分關注。

因此,強化信息公開制度,可以淡化爭議處理的方式問題。投資者關注的是公司預期利益的增加或者減少,而不是關心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及其他行政法規關注的是證券市場秩序的穩定,也非上市公司的治理問題。如果上市公司能夠堅持以臨時報告的形式對以上五點內容進行披露,使得投資者對爭議的解決保持持續性關注,投資者能夠在最終處理結果作出之前合理決策,則將淡化爭議處理方式,保持證券市場的穩定秩序。

最后,上市公司應完善公司治理機制,保證爭議信息的完整性?!安脹Q書中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是上市公司試圖調解時需要解決的問題。調解是公司經營行為。既然公司經營行為本身具有的合理性,那么將作出調解決定的過程和依據存檔,并接受股東咨詢和查閱即可解除股東的合理懷疑。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其人對仲裁程序進行完整的記載,出具詳細的調解意見分析書,并輔以案卷材料和裁決書存檔。同時考慮到仲裁的保密性,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52條規定,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百分之一的股東,以及連續持有公司股份長達180日以上的股東,可以書面申請查閱該記錄。上市公司也應該形成該種信息披露的慣例。

綜上所述,調解結案與信息披露制度之間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沖突。這種形式上的沖突完全可以通過靈活的方式避免或者消化?!案鶕{解協議制作裁決書結案,在裁決書中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這種行為違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內容”,是一個偽命題。信息披露制度要求披露爭議信息,而爭議信息屬于公司經營行為,只要董事以忠實、善意行事,解決爭議的過程是可以公開的,兩者之間并不存在矛盾。同時,上市公司還可以完善公司治理機制,通過公司內部檔案的形式向投資者說明調解行為符合公司“最佳利益”。

參考文獻:

[1]黃進,宋連斌,徐前權著.仲裁法學[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2年修訂版,第5頁、第14頁.

[2]信息披露的主體有多種,詳細分類可參見藍壽榮著:《上市公司股東知情權研究》,中國檢察出版社2006年版,第229-230頁.囿于本文主要論述上市公司的仲裁行為,故在此僅以上市公司為信息披露義務主體.

[3]這10條分別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58、59、60、61、62、63、64、67、69、70條.

[4]參見《財經》封面文章:銀廣夏陷阱,http:///20010807/183631.shtml,瀏覽時間:2010年11月1日.

[5]鄧杰著:《商事仲裁法》,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版,第11頁.

作者簡介: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依法、公正、及時地調解處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穩定和諧,促進林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廣東省林地保護管理條例》及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調解處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以下簡稱林權爭議),是指單位之間、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因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而產生的爭議。

第三條調解處理(以下簡稱調處)林權爭議,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以事實為根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情況;

(二)有利于安定團結,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有利于群眾生產生活;

(三)互諒互讓,協商解決。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依法調處本行政區域內的林權爭議。調處林權爭議實行領導干部負責制。

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負責指導全省林權爭議調處工作,辦理省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各地級以上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調處林權爭議的機構,辦理同級人民政府調處的林權爭議的具體工作。

林業、國土資源、民政、農業、水、海洋、司法、公安、法制、等行政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調處林權爭議工作。

調處林權爭議工作經費納入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年度財政預算。

第五條林權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所在地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林權爭議調處機構。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基層組織,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態擴大,并支持配合做好有關調處工作。

第六條林權爭議期間,應當維持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現狀。有關人民政府不得辦理林權證,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

林權爭議期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轉讓、租賃、承包有爭議的林地,不得在有爭議的林地從事建設、采石、采砂、采土或者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

第二章管轄與受理

第七條林權爭議按照分級負責、就地調處的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依法調處并作出決定。

單位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單位與個人之間、個人之間發生的林權爭議,由所在地縣級或者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第八條縣級行政區域內跨鄉鎮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處解決。

地級以上市行政區域內跨縣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將情況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地級以上市的林權爭議,由當事人所在縣級人民政府共同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聯合調處,共同作出處理決定。必要時,由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依法調處。

跨省的林權爭議,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調處。

第九條林權爭議符合下列條件的,調處機構應當受理:

(一)申請人與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有直接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調處對象、具體的調處請求;

(三)有具體的事實依據。

第十條當事人申請調處林權爭議,應當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遞交《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并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林權爭議調解處理申請書》的格式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統一印制并免費提供,當事人也可以從省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互聯網網站上下載。

第十一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收到林權爭議申請書后,應當在10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決定不予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辦法規定,但是不屬于本機關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權機關提出。

第三章調處依據

第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核發的林權證,是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

當事人未持有林權證或者林權證確定權屬有錯誤的,下列材料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證據:

(一)時期,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

(二)時期,《法》規定不發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的土地清冊。

(三)20世紀60年代初,人民政府將勞力、土地、耕畜、農具固定給生產小隊使用時(即“四固定”時期),人民政府確定的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四)20世紀80年代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的穩定山權林權、劃定自留山、確定林業生產責任制時(即林業“三定”時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社員自留山證、社員責任山證及林業生產責任書等有關確定山林權屬和經營范圍的材料、文件。

(五)當事人之間依法達成的林權爭議協議及附圖。

(六)人民政府作出的已發生法律效力的林權爭議裁決、處理決定。同一人民政府對該林權爭議有數次裁決、處理決定的,以最后一次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同一林權爭議上一級人民政府有裁決、處理決定的,以該裁決、處理決定為依據。

(七)人民法院對同一林權爭議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判決。

(八)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設立時,該單位的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所確定的經營范圍及附圖。

第十三條下列材料可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參考依據:

(一)、合作化時期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二)能夠準確反映森林、林木和林地經營管理狀況的有關憑證。

(三)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可以作為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其他憑證。

第十四條有下列規定情形之一的,屬于林權證確定的權屬有錯誤,原發證機關應當注銷所發的林權證:

(一)發證所依據的證據是偽造的或者一方當事人隱藏、毀滅有關證據的;

(二)發證機關工作人員在發證時有徇私枉法行為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發放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條前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的憑證,不得作為處理林權爭議的依據、證據或者參考依據。

第十六條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憑證記載的四至界限(即山林座落位置東至、南至、西至、北至)清楚而面積與實地不相符的,應當以四至界限為準;四至界限不清楚的,應當協商;協商不成的,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

第十七條當事人對同一林權均能夠出具合法憑證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當事人共同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各方均分原則,結合自然地形等實際情況確定其權屬。

第十八條林權爭議涉及行政區域界線的,以1996年后市、縣勘界協議書核定的行政區域界線及其附圖為依據。

林權爭議涉及實際管轄的森林、林木和林地與行政區域界線不一致的,按照管轄實際情況,依照本辦法確定其權屬,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十九條屬于國家所有而未確定使用權的林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歷史上在該林地進行生產活動而提出林地使用權確權要求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成員一定期限的林地使用權。

第二十條后營造的林木,按照“誰造林、誰管護、權屬歸誰所有”的原則確定林木權屬,但明知林地權屬有爭議而搶造的林木,以及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調處國有林場與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林權爭議,應當維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國有林場總體設計書、設計文本規定的經營范圍,以及原國有林場與鄉鎮、村簽訂的有關合約和協議。

第二十二條調處林權爭議應當維護已經調解簽訂的合約、協議。未經原爭議各方協商同意,不得更改。

第四章調處程序

第二十三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將申請書的副本發送給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提交書面答復和有關材料。

被申請人逾期未提交書面答復或者有關材料的,不影響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根據有關材料認定爭議事實。

第二十四條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申請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申請請求,可以提出反請求。

對同一林權爭議有利害關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組織可以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調處,或者由林權爭議調處機構通知參加調處。

第二十五條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進行調查、核實。

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對爭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進行實地調查取證時,應當通知當事人及有關人員到場,被調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如實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單位協助。

第二十六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對林權爭議進行調解。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應當制作林權爭議調解書,調解書應當由調解人員署名,加蓋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解機構印章,并報同級人民政府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林權爭議調解書(協議書)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協議內容,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七條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調解林權爭議未達成協議的,應當及時提出處理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

處理決定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

(二)爭議的主要事實;

(三)人民政府認定的事實及其依據;

(四)處理決定,并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界線劃定地形圖。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之間達成的林權爭議調解協議或者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涉及國有林業企業事業單位經營范圍變更的,應當依法報有關行政機關批準。未經批準的調解協議和處理決定無效。

第二十九條當事人對人民政府作出的林權爭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效的林權爭議協議書、調解書、處理決定或者行政復議機關的復議決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判決書等,組織測定林地權屬界址、界線及標設界樁,依法辦理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并發放林權證書。

第三十一條調處林權爭議工作中所需的測量、鑒定、制圖、立界樁等工程費用,由當事人各方共同承擔。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權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符合條件的林權爭議申請不予受理的;

(二)在受理、調處林權爭議過程中,未向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履行法定告知義務的;

(三)在林權爭議調處過程中,、、的;

(四)在林權爭議期間,擅自發放林權證、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批準使用林地的。

第三十三條當事人擅自轉讓、租賃、承包,或以有爭議的林木、林地作價入股的,其行為無效,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對出讓、出租、發包或以林木、林地作價入股方的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

當事人在有爭議的林地上從事建設以及造林、采種、采脂、采枝葉等生產性活動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對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權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損失依法予以賠償;致使森林、林木或林地受到毀壞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毀林的規定予以處罰。擅自采伐有爭議林木的,依照《森林法》有關濫伐林木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擅自在有爭議的林地上造林的,由所在地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警告,并責令其限期遷移走所造林木;逾期不遷移的,所造林木歸調處裁定、決定確定的林地權屬者所有。

第三十四條當事人偽造、變造、涂改有關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材料的,由人民政府林權爭議調處機構認定其無效,收繳其偽造、變造、涂改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權屬材料;并可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處1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5

一、 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及其委托的經紀會員

出讓方(以下簡稱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委托的會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受讓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e-mail: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

委托的會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

二、轉讓標的的基本情況:

本次轉讓為甲方將所屬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該標的賬面價值______萬元,評估價值_________ 元,涉及土地______平方米,涉及職工安置______人,涉及銀行債權_________ 元。該標的轉讓行為已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批準。

三、職工的安置

本合同標的轉讓時所涉及職工的安置,經甲、乙雙方約定并報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批復同意,按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債權、債務處理

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土地使用權使用方式

本合同標的坐落場所的土地性質為______,經甲、乙雙方約定,按如下辦法處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標的轉讓及價款支付情況

甲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對轉讓標的公開征集受讓方后,

以_____________________ 方式將標的轉讓給乙方,轉讓價款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元,雙方約定在_________內,乙方____________(①一次、②分期)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指定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賬號將合同價款付清。

采用分期付款的,乙方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保證條件,分______次,分別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付清。

七、產權交割

乙方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的指定賬號支付合同價款或首付款后,甲方將編制好的《產權轉讓交割單》提交給乙方,由乙方憑此清單逐項核對與驗收,核對無誤、驗收完畢后,由甲、乙雙方及其經辦人員在該清單上蓋章、簽字方視為交割完成。

八、稅費負擔

經甲、乙雙方約定,本次轉讓所涉及的稅費按如下方式處理: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九、爭議處理

在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甲、乙雙方發生爭議,經協商無效時,當事人可以向產權交易機構申請調解,也可以依合同的約定雙方選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①依法向___ 所在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②依法向___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

十、違約責任

1、 乙方在報名受讓時,通過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交付保證金人民幣(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當合同履行后,乙方交付的保證金退還給乙方或抵作價款。當乙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則無權要求返還保證金;若甲方不履行合同的約定,應當向乙方支付相當于乙方交付保證金數額的補償;若甲、乙雙方要求解除合同的,保證金扣除乙方相應交易費用后返還給乙方。

2、乙方未能按期支付本合同標的的價款,或者甲方未能按期交割本合同標的,每逾期一日應按逾期部分金額的___ %,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3、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且違約方支付違約金的數額不足以補償對方的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償付另一方所受損失的差額部分。

十一、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當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變更、解除合同;

1、因情況發生變化,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并訂立了變更或解除協議,而且不因此損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的條款不能履行的。

3、由于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因故沒有履行合同,另一方予以認同的。

本合同需變更或解除,甲、乙雙方必須簽定變更或解除協議,并報產權交易機構備案后生效。

十二、權證變更

甲、乙雙方在交割完成后,由____________負責,于___ 日之內辦妥權證變更事項。

十三、雙方約定的其他條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四、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后生效,河北省產權交易中心廊坊辦事處憑交易合同及《產權轉讓交割單》出具產權成交確認書。

十五、其他

本合同共___頁,附件___ 件(共 頁)。一式___份,甲、乙雙方及委托的會員各執___份;產權交易機構備存___ 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約地點:

土地爭議處理辦法范文6

為了落實被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以下簡稱“被征地”)上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促進其就業,根據《*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市行政區域內被征地的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人員(以下簡稱“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社會保障(以下簡稱“就業和保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管理部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市勞動保障局”)是本市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農業、房地、公安、醫保、民政、規劃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區縣政府應做好本轄區內被征地人員的就業和保障管理工作。

第四條(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工作)

被征地所在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及時提供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的總數、姓名、性別、年齡等情況,做好被征地人員就業和保障工作。

第五條(原則)

按照落實社會保障與土地處置、戶籍轉性整體聯動的原則,凡土地被征用或者需將農業戶籍轉非農戶籍的,都應當首先落實離開土地的農業人員的社會保障,再辦理土地處置、戶籍轉性的手續。

按照落實保障,市場就業的原則,征用地單位承擔的征用地費用應當首先用于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費。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落實社會保障。被征地人員實行市場就業。

第六條(被征地人員的條件)

需按本辦法規定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應當是被征地范圍內具有本市常住農業戶籍16周歲以上的人員,其具體條件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七條(被征地人員的分類)

需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被征地人員分為:

(一)男性年滿16周歲不滿55周歲、女性年滿16周歲不滿45周歲具有從事正常生產勞動能力的勞動力(以下簡稱“征地勞動力”)。

(二)男性年滿55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的養老人員(以下簡稱“征地養老人員”)。

第八條(就業服務)

征地勞動力按照市場就業的原則,納入城鎮就業服務范圍。

征地勞動力可以在戶籍所在地享受由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的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就業服務;可以參加政府補貼的職業培訓。

征地勞動力自主創業的,可以按規定享受開業指導、創業培訓、開業貸款擔?;蛘哔N息、非正規就業等扶持政策。

征地勞動力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認定為就業特困人員的,本市各級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按規定實施就業援助,幫助其實現就業。

第九條(征地勞動力安置補助費的用途)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勞動力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安置補助費的具體標準,由區縣政府確定。

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包括:

(一)不低于15年的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

(二)養老、醫療和不低于24個月的生活補貼等補充社會保險費。

小城鎮基本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的具體標準,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征地養老人員安置補助費的用途與構成)

征用地單位為征地養老人員承擔的安置補助費,應當用于繳納征地養老費。

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包括生活費、醫療費、補助費等費用。征地養老費的繳費年限為男性15年、女性20年。

征地養老費的計算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另行規定。

第十一條(可選擇鎮保和應提前養老的規定)

男性年滿55周歲不滿60周歲、女性年滿45周歲不滿55周歲的征地養老人員,可以選擇按照征地勞動力的辦法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選擇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的,其安置補助費應當首先用于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具體辦法由區縣政府制定。

經市勞動能力鑒定機構鑒定為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被征地人員應當納入征地養老人員范圍,提前養老。提前養老的征地養老費繳費年限還應加上提前養老年限。

第十二條(養老協議)

征用地單位應當與征地養老人員簽訂養老協議。對已生效的養老協議,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

第十三條(征地養老費繳納、征地養老待遇及經費管理)

征地養老費由征用地單位向區縣政府指定的征地養老服務機構一次性繳納。征地養老人員自繳納征地養老費的次月起,可以領取生活費,報銷醫療費。生活費標準、醫療費報銷標準及辦法由區縣政府另行規定。

區縣政府應當加強征地養老人員的征地養老費的管理,制訂管理辦法,設立專戶儲存,??顚S?。

征地養老服務機構應當按規定為征地養老人員做好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遷入戶口的控制)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下發后,征用地單位可以向公安部門申請在被征地范圍內控制戶口遷入。具體辦法由市勞動保障局會同市公安局制定。

第十五條(相關手續)

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將被征地人數以及落實就業和保障的方案報區縣政府批準后,向市勞動保障局申請核定參加小城鎮社會保險和征地養老的總人數及人員分類等情況。市勞動保障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完成核定工作。

征用地單位應當在市勞動保障局完成核定工作后3個月內按照規定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征地養老費。

房地部門、公安部門應當憑市勞動保障局核定的人數、繳納小城鎮社會保險費和征地養老費的人員情況及相關證明,為征用地單位辦理建設用地批準書,為被征地人員辦理農業戶籍轉非農業戶籍手續。

第十六條(征地管理費的收取和使用)

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向征用地單位按照被征地人員安置總費用收取一定比例的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被征地人員落實就業和保障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設備購置等必需的支出,補充落實就業和保障過程中處理特殊情況以及歷史遺留問題所發生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安置費用計入征地成本)

征用地單位按本辦法支付的被征地人員安置費用,可以計入征地成本。

第十八條(法律責任)

克扣、挪用、侵占、私分被征地人員安置補助費的,追究責任人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爭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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