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土地征收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1
《辦法》明確,評估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和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測算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以及對相關評估結果進行復核評估和鑒定,適用該辦法。
《辦法》規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協商選定;在規定時間內協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門通過組織被征收入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隨機方式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轉讓或者變相轉讓受托的房屋征收評估業務。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部門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對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辦法》規定,被征收房屋價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在正常交易情況下,由熟悉情況的交易雙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評估時點自愿進行交易的金額,但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租賃、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評估時點應當與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時點一致。被征收房屋價值評估應當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新舊程度、建筑面積以及占地面積、土地使用權等影響被征收房屋價值的因素。評估價值應當以人民幣為計價的貨幣單位,精確到元。被征收房屋室內裝飾裝修價值,機器設備、物資等搬遷費用,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由征收當事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2
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94)財綜字第127號《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北京市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一、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強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據財政部、國務院住房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建設部(94)財綜字第127號《國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二、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國有住房產權單位向職工(居民)出售國有住房回收的資金,具體包括:
(一)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直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業單位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業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財政:
(一)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直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二)行政機關和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財政。對于安裝電梯的高層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財政。
(三)實行差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財政。
(四)實行自收自支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其自管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五)企業自管國有現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財政。
(六)其他國有住房的出售收入,在未做出新的規定之前,按上述不同類型單位上交比例上交財政。
(七)符合市政府規定解困條件的職工人數占全部職工人數比例超過3%的單位,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給予免征。
四、上交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產權單位的隸屬關系和財政體制,分別全額納入市、區(縣)政府住房基金,專項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
上交財政部門售房收入的單位,在本單位住房基金不足時,可向財政部門申請一次或分次返還其所交收入。
五、留歸單位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額納入單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不得挪作他用。
六、市、區(縣)房地產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上交財政后的余額部分,不得計入本單位住房基金,應專項用于直管公房的改造、維修、管理支出,任何部門不得挪用。
七、上交財政的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市、區(縣)財政部門負責征收。具體征收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另行制定。
八、各級房改、建設、房產、金融、國有資產管理等單位應配合財政部門,做好國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九、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出售國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單位都要認真進行清理,并按隸屬關系向財政、房改部門提交具體使用情況的報告。應上交財政的售房收入已按規定用途使用的,由財政部門補辦撥款手續,未使用的部分,留給售房單位;企業和行政事業單位,按規定全部轉入單位住房基金;市、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按本辦法第六條的規定管理使用。對挪作他用的售房收入要全部追回上繳財政,并視情節,按財政部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十、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3
一、關于執行時間與存本付息標準
按照《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體土地的,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征地村(居)。村(居)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可以決定補償安置資金采取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選擇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參照原長期補償標準并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確定年度利息支付標準,利息支付后的余額轉存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給村(居)集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發展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調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給土地承包戶,調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給全體村(居)民。具體執行時間和存本付息指導標準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5.4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Ⅲ級區片3.6—4.4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6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級區片綜合地價5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關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補償分配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鎮(街道)指導被征地村(居)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委托銀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辦法,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并層層提報補償對象(戶)名單、補償金額。
(二)設置本金存放賬戶。根據《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鎮(街道)為單位開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按被征地村(居)設立明細賬,由被征地村(居)所屬鎮(街道)與招標銀行簽訂《存本付息協議》。
(三)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征地預存款——土地掛牌后轉為競買保證金——土地成交后轉為土地價款——上繳縣國庫——縣財政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撥付鎮(街道)專戶——鎮(街道)通過銀行每年(存款年度)將利息按標準、分比例分別撥入村(居)賬戶和被補償戶一卡通。
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由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劃撥價款或者由縣(鎮、街道)財政負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其他流程參照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
三、有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實行征地預存款制度。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3]117號)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征地預存款制度??h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縣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鎮(街道)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鎮(街道)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已確定用地意向單位的,由意向用地單位預存征地預存款。不按時繳納征地預存款的一律不予上報征地手續。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4
為加快推進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工作實施方案。
二、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和黨的精神,貫徹落實關于工作的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貫徹落實中央、自治區、自治州經濟工作會議等一系列會議精神,按照“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的要求,以著力改善群眾住房條件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以提高城鎮居民的居住水平、改善城市環境為目標,統籌規劃,精心組織,精致建設,高標準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最大限度地解決舊城區住房安全、臟、亂、差、危、基礎設施嚴重滯后等問題,大幅改善各族群眾生活水平和居住條件,確保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征收范圍
綜合一片區(酒廠片區、青年街片區)、綜合二片區(恰普河路片區)、綜合三片區(農業農村局片區、康利小區西片區、體育廣場片區)、別斯托別鄉片區(恰普河路片區)、工業園區片區、三小片區(則新路片區)。
四、征收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第590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住建部建房﹝2011﹞77號)、《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自治區第187號令)、《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新建法﹝2011﹞15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2﹞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時是否應當對被征收人未經登記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補償的答復》(﹝2012﹞行他字第16號)。
五、征收原則
1、遵循“政府主導、統一規劃、民生為重、公正公開、依法征收”的原則;
2、征收補償方式:貨幣補償、產權調換、貨幣+產權調換等方式,由被征收人自主選擇。
六、實施步驟
(一)確定年度工作計劃(2021年3月30日前)。
根據自治區、自治州統一安排部署,結合我縣實際,制定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工作計劃。
(二)成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指揮部(2021年6月9日前)。
成立棚戶區改造項目工作指揮部,指揮部由縣委、政府主要領導任指揮長,分管領導任副指揮長,辦公室設在縣住建局一樓,由縣住建局、自然資源局、財政局等縣直部門和涉及舊城改建的鄉鎮抽調人員組成。
(三)底數摸排宣傳動員(2021年6月30日前)。
由指揮部指導各有關鄉鎮選派專職干部對棚戶區改造項目區域進行入戶調查,集中力量、集中時間逐戶進行排查,摸清改建區域內居民的住房面積、建筑結構、權屬性質、家庭收入、家庭成員、人口、生活狀況、征收意愿、安置方式意愿等基本情況,同時拍照造冊存檔,杜絕出現突擊增建、改建、擴建、改變用途和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等違法行為。
(四)加快棚戶區改造項目審批(2021年6月30日前)。
依據人民政府批復下發2021年棚戶區改造項目征收公告,完成各鄉鎮征收人員培訓、風險評估等前期工作。
(五)征收補償協議簽訂(2021年6月30日至2021年10月30日)。
相關棚戶區改造項目前期工作完成后,由征收部門于2021年6月30日前與鄉鎮簽訂委托征收協議書,有關鄉鎮于2021年10月30日前完成征收工作。
七、征收補償相關政策及優惠辦法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辦法》等規定,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制定如下補償標準:
(一)被征收房屋具體補償標準為: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和《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估價規則》由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二)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享有優惠價安置房的權利。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5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承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的單位和個人為契稅的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契稅。
本辦法所稱承受,是指以受讓、購買、受贈、交換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是指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土地、房屋權屬轉移是指下列行為: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即土地使用者向國家交付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予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二)土地使用權轉讓。即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贈與、交換或者其他方式將土地使用權轉移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包括農場、林場內部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和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轉移。
(三)房屋(包括在建房屋)買賣、贈與、交換。房屋買賣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出售,由承受者交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房屋贈與是指房屋所有者將其房屋無償轉讓給受贈者的行為。房屋交換是指房屋所有者之間相互交換房屋的行為。
第四條契稅征收機關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各級財政部門。
第五條土地、房屋權屬以下列方式轉移的,視同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屋買賣或者房屋贈與,征收契稅:
(一)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
(二)以土地、房屋權屬抵債。
(三)以獲獎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四)以預購方式或者預付集資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權屬。
第六條契稅稅率為百分之四。但是,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房的,稅率為百分之三。
國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七條契稅的計稅依據是: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為成交價格。
(二)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由契稅征收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或者評估價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權交換、房屋交換、土地使用權與房屋所有權之間相互交換,為所交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由多支付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一方繳納契稅。交換價格相等的,免征契稅。
(四)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經批準轉讓房地產時,應當由房地產轉讓者補交契稅。其計稅依據為補交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費用或者土地收益。
本辦法所稱成交價格,是指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價格,包括承受者支付的貨幣、實物、無形資產或者其他經濟利益。成交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并無正當理由的,契稅征收機關可以參照評估價格或者市場價格進行核定。
契稅征收機關可以委托房地產估價機構對土地、房屋權屬承受者所承受的土地、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第八條契稅應納稅額,根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計稅依據和稅率計算征收。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是:
應納稅額=計稅依據×稅率
應納稅額以人民幣計算。轉移土地、房屋權屬以外匯結算的,按照納稅義務發生之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市場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軍事單位承受土地、房屋直接用于辦公、教學、醫療、科研及軍事設施的,免征契稅。
用于辦公的,是指辦公室(樓)、公用倉庫、車庫、職工食堂等直接用于辦公或者直接為辦公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教學的,是指教室(教學樓)、圖書館、操場、食堂、學生宿舍、辦公室、校內實習場地等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醫療的,是指門診、病房等直接用于醫療的土地、房屋。
用于科研的,是指科學試驗場所、庫房等直接為科研服務的土地、房屋。
用于軍事設施的,是指地上和地下軍事指揮作戰工程;軍用機場、港口、碼頭;軍用庫房、營區、訓練場、試驗場;軍用通信、導航、觀測臺站以及其它直接用于軍事設施的土地、房屋。
(二)城鎮職工按規定第一次購買公有住房,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在國家規定標準面積以內的,免征契稅。超過國家規定標準面積的部分,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契稅。
(三)納稅人用國家征用、占用其土地、房屋的補償費、安置費,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權屬的,其重置價格沒有超過土地、房屋補償費、安置費的,免征契稅;超出補償費、安置費的部分應當繳納契稅。
(四)因不可抗力滅失住房而重新購買住房的,準予減征或者免征契稅。
(五)納稅人承受荒山、荒坡、荒丘、荒灘土地使用權,用于農、林、牧、漁業生產的,免征契稅。
(六)依照我國有關法律以及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雙邊、多邊條約(協定)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我省領事館、聯合國駐華機構及其外交代表、領事官員和其他外交人員承受土地、房屋的,經外交部確認,可以免征契稅。
(七)國家規定的其他減征、免征契稅的項目。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民辦學校,比照國辦全日制學校直接為教學服務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免征契稅。
第十條納稅人符合減征或者免征規定的,應當自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申請辦理減征或者免征契稅手續。
法律、法規、規章未明確規定減征、免征的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
第十一條對符合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減免稅,由納稅人提出減免申請,計稅金額不足五千萬元的,報縣級契稅征收機關批準;計稅金額五千萬元以上、不足一億元的,報設區的市契稅征收機關批準;計稅金額一億元以上的,報省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契稅征收機關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報上一級契稅征收機關備案。
第十二條契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當日,或者納稅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確認書等憑證的當日。
第十三條納稅人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10日內,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稅征收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在契稅征收機關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超過納稅期限的,契稅征收機關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加收滯納金。
納稅人因特殊困難,不能按契稅征收機關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的,由納稅人提出緩繳申請,報省契稅征收機關批準,可以延期繳納應交的稅款,但最長不超過3個月。對經批準延期繳納稅款的納稅人不加收滯納金。
第十四條契稅征收機關進行納稅鑒定應當查驗納稅人前手契稅完稅憑證,未繳納契稅的,應當由土地出讓人、房屋出售人先補繳稅款。
第十五條納稅人因改變土地、房屋用途應當補繳已經減征、免征契稅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改變有關土地、房屋用途的當日。
第十六條契稅征收機關在納稅人辦理納稅事宜后,應當及時向納稅人開具由省契稅征收機關統一印制的契稅完稅憑證,并在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上加蓋契稅征收機關印章予以確認。
第十七條納稅人應當持契稅完稅憑證或者減征、免征手續到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權屬轉移登記手續。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土地、房屋權屬變更登記手續時,納稅人未出具契稅完稅憑證和加蓋契稅征收機關印章的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的,不得辦理有關土地、房屋的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向契稅征收機關提供有關資料,并協助契稅征收機關依法征收契稅。
第十八條納稅人已繳納契稅,但未履行所簽訂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申請退稅的,經契稅征收機關審核確認后,準予退稅。
第十九條契稅征收機關可以對契稅的納稅人依法實施稽查,納稅人應當提供賬簿、納稅記錄、交易手續等有關資料,有偷、逃、欠稅行為的,由契稅征收機關追繳其欠繳的稅款、滯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收辦法范文6
為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及《關于實施<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實施規范>的批復》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提高對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認識
加強土地征收管理工作,正確處理好城鎮化建設和土地征收的關系,保護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促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推動城市轉型的重要保證。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做好土地征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省政府統一要求,做到依法征地、和諧征地;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執行國家和省關于土地征收工作的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利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促進全市經濟社會健康、平穩發展。
二、明確征地工作主體和部門責任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根據我市實際,市政府委托區人民政府和區管委會為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對所轄范圍內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負全責。因征地引發的、行政復議、訴訟、裁決等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負責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各級國土資源部門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組織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土地征收勘測調查、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建設用地報批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年度建設用地計劃,擬訂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征地補償費、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補助費等),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要將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落實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規劃部門負責在預征收土地公告前,確定所征收土地的用途。農業部門、各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監督土地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以及土地征收有關工作。
三、規范土地征收程序
(一)擬征收土地公告。土地征收前,由市(含市)人民政府擬征收土地公告。薛城區、山亭區、市中區、嶧城區、臺兒莊區人民政府和高新區管委會擬征收土地公告由市人民政府。
(二)土地征收勘界調查。土地征收勘界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村(居)、被征收土地聯產承包戶或土地使用權人、勘測定界承擔單位參加。屬于單獨選址項目用地的,還應有項目單位人員參加。
(三)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苯缯{查結束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土地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共同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經區(市)政府(高新區管委會)同意后公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經公示、聽證或放棄聽證后,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四)擬定建設用地方案和組織報批。城市(鎮)批次建設用地方案和單獨選址項目建設用地方案,由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國土資源部門擬定編制,并負責組織土地報件,撰寫建設用地審查踏勘意見,按規定的程序呈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要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數額,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由同級財政部門及時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額(社保補貼資金)一次性撥付被征地農民參保的社會保障資金專戶。建設用地呈報材料中必須附有土地征收具體實施主體財政部門出具的社保補貼資金到位證明。各區(市)每年組織上報建設用地方案控制在5個批次以內。
(五)征收土地公告和土地移交。建設用地按照法定權限批準后,由市(含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向被征收土地村(居)委會和村(居)民兌付土地補償款,并清理地上附著物,辦理土地移交。
四、嚴格土地征收紀律
(一)依法補償。擬征收土地公告后,對搶栽、搶種、搶建的一律不予補償。對阻擾征地工作、無理取鬧的,要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二)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對歷史遺留的補償款拖欠行為要抓緊組織清理,發現問題及時整改。各區(市)清理情況要于7月底前報市國土資源局。
(三)加強監督。監察、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費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征地補償安置費要做到??顚S?,防止補償費用不落實、出具虛假證明或不按照補償規定要求執行等虛假征地補償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