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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性質變更流程的規定范文1
一、規范業務審查原則
“村改居”地區地籍調查、權屬登記以及對超占土地超建建筑處理的技術標準,應與一般城鎮私房土地房屋權屬登記一致;“村改居”地區土地房屋的權屬來源,應充分參考農村土地房屋登記的有關規定予以認可。
二、規范各部門的職責與分工
明確交接時點和各部門的職責分工,避免在業務交接過程中出現推諉扯皮或者多方辦理的情形。
三、規范業務數據、業務檔案的交接
分局及轄區國土資源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村改區”地區范圍內已辦理抵押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等除產權登記以外的各類登記業務檔案資料原件,整理造冊后統一移交給交易登記中心,自留復印件,并將相關土地房屋的登記信息(包括有效的權證信息、抵押登記、異議登記、預告登記、查封登記以及已注銷的歷史權證信息等)與土地房屋坐落相對應制作為文檔并加蓋印章后提供給交易登記中心。分局及轄區國土資源所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分局保存的“村改居”地區已頒發權屬證書的產權登記檔案掃描入庫,并提供各相關測繪數據形成數據包,移交交易登記中心補建樓盤表,檔案管理部門應及時將檔案資料上傳到電子檔案系統,以供交易登記中心辦理相關業務時查詢、利用。
四、規范業務辦理流程
“村改居”地區按照城鎮土地房屋權屬登記有關規定由交易登記中心受理登記申請,分為以下三種情況辦理。
(一)尚未辦理權屬登記,或者早期僅辦理土地或者房屋單證的,應先辦理土地房屋初始登記,由交易登記中心按照城鎮土地房屋權屬管理的相關規定進行登記。
(二)1997年9月1日《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施行后申領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不需要重新進行調查,可根據原登記信息直接將土地性質變更為“國有土地”進行配圖及權屬登記。
檔案信息不全、原辦證信息明顯錯誤或1997年9月1日《廈門市土地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規定》施行前申領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和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應重新按照城鎮土地房屋權屬的管理規定辦理調查及登記。
(三)已經取得城鎮土地房屋權屬證書的,辦理換證或者轉移、變更、抵押等登記業務時,仍由交易登記中心按照城鎮土地房屋權屬的管理規定辦理。
五、根據不同地區的歷史情況規范申請材料
(一)同安區、翔安區以外“村改居”地區,申請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證照之一,視為提交了符合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房屋批準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證照。
1.歷屆縣(區)以上人民政府頒發的土地房屋所有權證。
2.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縣(區)、鎮(公社)人民政府的批建文件。
3.歷屆縣(區)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發的廈門市鄉村建房宅基地許可證、廈門市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臨時)、廈門市村鎮個人建房用地臨時憑據、廈門市村鎮個人建房許可證、廈門市鄉村企事業用地許可證。
4.提交縣(區)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福建省村鎮建設許可證、福建省村鎮個人住宅建設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還應提交用地批準手續。
5.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已絕賣的典契。
(二)同安區、翔安區“村改居”地區,申請人提交下列文件或證照之一,視為提交了符合土地權屬來源證明及房屋批準建造的有效文件或證照。
1.時期頒發的土地房產所有證、買賣契證,或原土地管理部門頒發的土地使用權證書及財政部門或原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
2.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實施之前,生產大隊的建房批準手續;1982年2月14日至1987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鄉、鎮(公社)人民政府或縣建設局(建委)的建房批準手續。
以上批準手續已換領鄉村建房宅基地許可證的,以許可證記載內容為權屬登記依據。
3.1987年1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實施之前,鄉、鎮(公社)人民政府或縣土地局的用地批準手續及縣建設局的建筑批準手續。
4.1999年1月1日以后,區(縣)政府用地批準手續及區建設局建筑批建手續。
5.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已絕賣的典契。
六、規范歷史遺留問題的解決辦法
對于已辦理土地單證但無法提供批準建房手續或已辦理房屋單證但無法提供用地批準手續的,若房屋建成年份在1988年9月16日之前,可參照《廈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土地房屋確權發證有關問題的批復》《廈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土地房屋確權發證補交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批復》等文件規定,由登記申請人根據權屬來源材料欠缺情況出具自建申請表和土地權屬來源具結書,并經村(居)委會、街道辦事處(或鎮政府)證明。對于此類業務,登記機構應就登記事項進行公告,公告事項應當由登記機構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刊登,公告期為15天(自見報之日起計算),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辦理權屬登記。
七、規范遺失補證的辦理流程
申請人持有的文件或證照已遺失的,應提交由原發文(發證)單位或存檔單位證明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復印件。權證遺失的,申請人應在本市公開發行的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聲明滿30日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方可申請辦理遺失補證。
八、規范原權證有注記情形的處理方式
土地性質變更流程的規定范文2
一、指導思想及原則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節能減排,分布式能源多功能配套,改造利用,優化城市生態環境結構;堅持長遠規劃,分期分片實施的原則,合理安排供熱區域和配套設施規模,進一步改善城市環境,提高人民生活質量。
二、工程基本情況
(一)城區采暖現狀
縣總人口30.74萬,城區規劃面積9平方公里,建成區面積4.5平方公里,常住人口7萬。城區總建筑面積90萬平方米,現需集中供暖面積約70萬平方米,遠期發展預計增加供暖面積130萬平方米。
(二)項目建設內容
該項目建設包括中心換熱站、城區熱力管網及若干小區換熱站等。該項目工程總投資4.9億元,其中中心換熱站廠址選在苗家坪工業園區張家灣村,大理河南岸;熱力管網由縣新區熱電有限公司根據總體規劃在城區投資建設、管理;小區換熱站及二級管網由用戶投資建設、管理。根據實際,工程計劃分兩期實施:一期工程完成中心站、城區部分一級管網和部分小區換熱站建設;二期工程根據供熱用戶和市場需求情況,繼續增加管網建設。工程供熱重點針對機關、企事業單位、相對形成規模的住宅小區,計劃三年內發展供熱面積(熱用戶)150萬平方米。
工程具體實施由縣新區熱電有限公司負責,縣天然氣發電公司和有關單位配合。熱源站建設是對原縣天然氣發電公司2×2500kw燃機(航機)擴容改造,提高發電效率,利用余熱(460℃)改造為燃氣蒸汽聯合循環機組,年利用天然氣1.2-3億立方米,發電13.0MW,為城區集中供熱提供熱源和城市居民用氣用電。同時利用富余壓能,采用膨脹式制冷,新建10萬噸級液化調峰庫、1萬噸級的城市工業(醫業)垃圾焚燒廠和保鮮庫各一座。為“十二五”期間實施白于山區移民搬遷工程及城市工業園區供熱、供電、制冷等配套設施作好前期準備工作。
通過對管網敷設線路實地勘察、走訪用戶、簽訂供熱協議后,搞好項目初步設計和施工圖設計,及報批、施工建設。該工程建成后,可替代城區內現有90多臺煤炭小鍋爐,每年可節約能源41000噸標準煤,減少煙塵排放量1613.24噸,實現熱源零成本,二氧化硫零排放,有效凈化空氣。
三、工程建設原則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市政公用事業特許經營管理辦法》和國家財政部、國家發改委和省發改委等有關文件規定,認真抓好落實。
(二)由縣新區熱電有限公司、縣天然氣發電公司和中華能源環球投資有限公司三方組建合資公司,完成城市集中供熱工程建設及相關分布式能源項目。
(三)集中供熱工程建設,由縣政府統一協調征地和辦理臨時用地等手續,并給予優政策惠;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道路開挖涉及的各種規費以及市政、園林、環衛、質監、安監、環保、消防等相關費用。同時,積極協調解決電力、電訓網絡、自來水等單位因管網交叉和工程開挖賠償等問題。
(四)凡合資公司所涉及的設計、施工、監理,由合資公司自主選擇有合法資質的單位,相關部門應盡量簡化審批手續。
(五)集中供熱工程實施期間,縣政府有關部門應及時提供地下管網資料,并組織協調管網沿線地面和地下障礙、綠化拆遷和移植工作。對施工中造成路面和城市基礎設施破壞的,由合資公司按照原標準予以恢復或向城建局交納恢復成本費用。
(六)施工過程中所單位、村組、個體工商戶等,要全力予以配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攔施工。
(七)根據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大氣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要求,集中供熱一期管道敷設區域內采用自備供熱源設施、采暖鍋爐的相關企事業單位、居民小區,在供熱正常運行后,由環保部門依法依規予以取締。合資公司對原鍋爐供熱的室內外管網鋪設情況進行統一調研論證,對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及時做好相關銜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合資公司統一設計并組織實施,費用由產權單位承擔。
(八)集中供熱工程建成運行后,在城市規劃區域內,新開發的房地產及改、擴建住宅工程,均應將集中供熱設施建設納入整體規劃,建設中必須做到供熱設施和主體工程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九)工程實施過程中,合資公司要在專家的指導下,選擇科學、合理的設計方案,積極采用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工以及供熱效果,使該工程切實達到改善大氣環境,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的目的。
四、組織機構
(一)強化組織領導。
總指揮:縣人民政府代縣長
副總指揮:縣人民政府常務副縣長
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油氣辦主任
成員:城建局、環保局、經發局、公安局、國土局、油氣辦、安監局、水利局、質監局、工商局、物價局、電力局、國稅局、地稅局、廣電中心、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自來水公司、城關鎮、苗家坪鎮、縣新區熱電有限公司、縣天然氣發電公司、中華能源環球投資有限公司等部門、單位主要領導。
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和督查室,辦公室設在縣城建局,由城建局主管副局長擔任辦公室主任,負責辦公室日常工作。
辦公室職責:負責指揮部的日常事務以及項目的組織、實施、協調、管理等工作。
督查室設在縣油氣辦,由油氣辦總工任督查室主任,主持日常工作。
督查室職責:負責工藝流程、業務協調、用氣指標及相關環節的協調管理。
(二)明確職責分工
城建局:制定施工所涉拆遷、征地補償辦法,積極協調解決工程建設中出現的問題。
環保局:負責城區具備集中供熱條件的單位,限期拆除自備鍋爐。
經發局:配合做好縣城市集中供熱工程項目的申報審批工作。
公安局:及時處理工程實施過程中的各類突發事件和消防檢查驗收及審批工作。
國土局:負責工程建設占地拆遷過程中的土地性質變更、權屬轉移和土地征用工作。
油氣辦:負責與長慶油田公司用氣事宜的聯絡接洽、工藝流程的把關及建設公司的協調和施工環境的協調保障。
質監局、安監局:對工程設備及運行安全,按職能分工檢驗及驗收。
水利局:負責城區集中供熱工程水資源的協調保障工作。
工商局、物價局、國稅局、地稅局:負責辦理企業的工商、稅務登記手續及供熱銷售價格的確定。
廣電中心:積極做好集中供熱工程的宣傳和報道工作。
電信公司、移動公司、聯通公司、自來水公司:負責本公司所屬線路及管網的拆遷及建設工作。
電力局:負責電力桿線的拆遷建設工作,保障施工期間管網焊接臨時用電(380v)需求。
雙湖峪鎮:配合做好工程建設運營期間本轄區內的政策宣傳及施工協調等工作。
苗家坪鎮:配合做好換熱站征地等工作。
縣新區熱電有限公司:積極做好用氣指標的落實及天然氣井口管理工作,以及天然氣相關工程建設的協調保障。
縣天然氣發電公司:負責發電入網和自備用電以及工業園區供電保障工作,配合余熱采收工程建設。
中華能源環球投資有限公司:指派財務總監,按照合同保障投資資金的落實到位,確保工程順利進展。
五、實施細則
(一)土地征用:根據縣現有居民小區和企事業單位的分布情況,中心換熱站及辦公樓選擇在苗家坪園區張家灣村大理河南岸,征用土地200畝(含山地100畝),2011年2月完成征地工作。
(二)施工圖紙:積極配合設計院對原設計資料進行局部修改,2010年12月完成初步設計,2011年2月全面完成縣城區集中供熱工程所有圖紙的設計。
(三)工程招投標:2011年2月前對集中供熱一期工程的主體工程建設進行公開招標,確定具備相關資質、施工能力強的單位,負責主體工程建設。
(四)主體工程建設:2011年3月中心換熱站、辦公樓、二級換熱站開工奠基,計劃于11月竣工;主管網、支管網(雙幅管)、二級管網(雙幅管)的開挖和敷設,計劃于10月前竣工。
(五)設備安裝和調試:2011年9月對換熱設備進行接收、檢驗、安裝,9月底完成全部設備安裝。并于10月份完成全部設備分部調試和整體調試。
(六)設備運營:2011年11月初,整體供熱設施進行試運行,試運行符合相關規定后,11月15日正式向用戶供暖。
六、幾點要求
(一)加強領導,夯實責任。包抓項目的縣級領導每月至少召開一次調度會,項目推進單位負責人每階段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匯報包抓項目縣級領導。各成員單位要高度重視集中供熱工程建設,落實專職人員,明確責任,完善機構及工作措施,保證工程建設各項工作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