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文1
關鍵詞:收入差距 稅制調整 個人所得稅 房地產稅
經濟學中的主流觀點之一,認為經濟增長與收入差距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因果關系。經濟衰退和增長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過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總供求不平衡;因此,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之一,是通過縮小收入差距,達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為經濟追趕型國家,中國在過去30多年的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把“增長是硬道理”作為首要經濟目標,并沒有將縮小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作為首要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
目前,中國的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結束,正在向經濟中高速轉型,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在國際和國內經濟總供求失衡,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需求側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問題,通過縮小收入差距,擴大有效需求是解決總需求不足的一個重要思路和途徑。在這個階段,中國是否應該提升縮小收入差距這一社會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慮和研究。
一、中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現狀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國民經濟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報告中,關于居民收入穩定增長、城鄉差距繼續縮小一段中的數據,按照全國居民五等份分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況如圖1所示: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的重要途徑,筆者理解就是縮小高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低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縮小高收入組與低收入組的差距,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收入。
二、逐步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差距的政策目標
基于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需要,以及宏觀經濟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證經濟中高速增長的基礎上,將逐步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差距作為重要的社會政策目標。
在“十三五”規劃期間,要完成7000萬貧困人口脫貧的攻堅任務。這一任務的完成,實際上就是通過脫貧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客觀上應該縮小了低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規劃中,建議提出將高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倍數縮小的明確指標要求,即:高收入組是低收入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組的1倍。
三、目前中國稅制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總體來看,目前中國稅制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調整和改革,將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稅制結構不合理
中國稅制的間接稅和直接稅比重相當,各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的40%多;相對于美國這種直接稅為主體的國家,中國間接稅比重相對較高,而直接稅比重相對較低。尤其是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國的間接稅三大稅種: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占總稅收比重48.8%;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計占總稅收的28.6%,其中個人所得稅僅占總稅收的6.9%(詳見圖2)。
中國的這種稅制結構,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顯的累退性。由于間接稅的稅負主要由居民消費環節承擔,收入越低者負擔的實際稅負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負擔的實際稅負越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重點課題《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及征管條件研究》報告中的數據:2012年城鎮居民最低收入戶現金消費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8.88%,隨著收入的提高,消費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戶所占比重只有59.01%。這種稅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國現行稅制不僅難以調解并縮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體的實際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制度對調節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財稅研究界對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應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斷是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上發揮正效應,但功效不顯著。比如,詹新宇、楊燦明的研究結論:運用MT指數方法對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數對比分析,發現稅前和稅后基尼系數的差值(即MT指數)非常小,均值為0.0003,最高也僅為2005年的0.00031,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調整的作用整體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調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效不顯著的主要原因:一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是工薪階層,以2014年為例,65.34%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工資薪金所得。對于高收入者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個人所得征稅是薄弱環節。 二是實行分項計征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高收入者征稅的累進稅率。從現行稅制稅率的設計來看,十一個分項計征項目,只有三項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于其他八項所得,尤其財產類收益所得都實行的是比例稅率。三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還處于代扣代繳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稅源的監控體系基本處于真空狀態,稅源管理粗放,監管措施不力。
根據以上分析,為了使我國稅收能夠更好地發揮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的作用,應該從調整稅制結構、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完善財產稅制度四個方面入手。
四、中國稅制結構調整將朝著提高直接稅比重的方向發展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在我國稅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在保持宏觀稅負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近兩年來,由于全面的減稅政策,實際的稅收占GDP比重已經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對稅制需要進行結構性調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時,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在目前國際經濟和國際稅收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的競爭力與稅收制度設計和稅收負擔有著很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調整――降低間接稅比重和提高直接稅比重,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窗口期。
中國稅制的調結構是財稅改革的重頭戲,調整稅制結構,不僅要對直接稅進行改革和完善,同時對間接稅也要進行調整。概括地講包括: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對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對“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的規范和立法,對消費稅的完善等??梢姡臼兰o中國稅制的結構性調整實際上涉及到中國稅制中所有主要大稅種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講,不是一個小工程,而是一個大工程;不是“速決戰”能夠解決的,而是需要一個“持久戰”。
五、個人所得稅如何在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強化力度
提高個人所得稅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和強化征收管理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關系是兩者互為另一方面的前提。稅制設計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條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實施又是稅制設計的前提條件。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目標是“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個目標是在1996年“九五”計劃提出的,至今已經跨越了5個五年計劃,依然在改革的進程中。關鍵點應該是征管條件推進落實的比較慢。綜合計征個人所得稅依靠整個社會,尤其是銀行系統有關個人信息必須與稅務系統能夠共享,稅務機關在能夠全面掌握個人各類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實施綜合計征。目前這一稅收征管的準備和信息系統的建立正在推進。
對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幾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
(一)不宜再統一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簡稱免征額)
2006年以來,我國曾三次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2006年從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僅2011年免征額調整就減少了6000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此,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都大幅度減少。
結合國家統計局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統計數據,目前個人所得稅只是針對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稅,也就是大體相當于對20%的高收入群體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體征稅,對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體是不征個人所得稅的。
從上述分析可見,考慮到整個稅制結構調整的要求,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還需要研究,不宜統一籠統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為了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的公平性,在實行了綜合與分項計征稅制改革后,將有針對性地對一些支出費用,在綜合計征基礎上進行抵扣,以盡量精準地減輕部分納稅人的負擔,這種制度設計是比較公平、規范和科學的。這一改革已經在設計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對財產性收益征稅管理
與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相關性比較高的是對個人財產性收益的征稅管理,這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軟肋”,也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重點之一。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中,雖然已經都涉及了這些財產性收益,但由于沒有實行綜合計征,累進稅率并沒有很好地全面發揮調節收入的作用。同時,由于稅收征管制度的條件不夠,稅務機關難以全面、及時掌握個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難在綜合計征的基礎上計算累進稅率,這樣,使得高收入者來自財產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檔稅率征收。
稅收征管的難度還來自經營主體的收入費用化問題。比較普遍的現實做法是,一些企業利潤長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資人和公司創辦者只領取1元年薪,而將個人的消費性支出如購車、購房等開支從企業出賬,客觀上規避了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這樣的做法,需要通過稅制的完善和強化稅收征管來加以控制。
(三)強化稅源監控的社會管理
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監控,有賴于全社會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納稅環境的優化。這絕不是稅務機關自身能夠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和政府各個部門的通力協作。而頂層設計是首要的。
目前比較現實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個人信息能否與稅務機關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共享,通過怎樣的合法程序共享?這些制度設計還在研究之中。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條件,否則稅源監控不到位,綜合計征就無法真正實現。
(四)修改和完善對自然人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現行中國的《稅收征管法》主要針對企事業納稅人,相對缺乏針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相關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稅收債權保障措施、反避稅措施中自然人主體的缺位,稅收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的規定等。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時,稅收征管方面的相關法律也必須修改和完善。
(五)中國的納稅人意識有待提高
多少年來,中國的老百姓已經習慣了繳納間接稅,相對地比較抵觸直接稅,這樣的納稅意識是將間接稅改為直接稅的最大障礙之一。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財稅知識,讓老百姓認識到為什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要規定公民的納稅義務。也要從經濟原理上說明公民為什么要納稅,它的經濟實質是老百姓購買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用于自身的消費,就像購買糧食和食品一樣,只是購買的方式不一樣而已。提高中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是稅收制度改革和結構性調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產稅收如何縮小財富差距
根據李實課題組的研究,2013年的財產差距的基尼系數接近0.7,并且他認為財產的差距會繼續擴大。如何來使這種財產差距擴大的趨勢得到控制甚至縮小,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被認為是調節財產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從理論上分析,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增加了持有人的稅收負擔,使房地產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產供求基本平衡狀態下,這種稅收負擔基本上難以轉嫁給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會將擁有過多財產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時也會降低財產多的人的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房地產稅能夠調節財產差距。
在實踐上,房地產稅能否真正達到調節財產差距的作用,還有賴于房地產稅制的具體設計。這其中涉及到:房地產稅制的目的――是以籌集收入為主,還是以調節財產差距為主?以前者的目的為主,房地產稅將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設計;以后者目的為主,將采取對多占有房地產的少數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稅率設計也會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較低稅率比較合適;而對于后一個目的,則要采取高稅率或者累進性的稅率。當然,房地產稅的目的也可以兩種目的兼顧,這樣在稅制要素的設計上,會有多種方案的選擇。目前,房地產稅制的方案依然在討論和設計之中。
參考文獻:
[1]詹新宇,楊燦明.個人所得稅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探討[J].稅務研究, 2015,(7).
[2]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稅局、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研究院聯合課題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及征管條件研究[R].2015.
關于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范文2
【關鍵詞】 個人所得稅; 收入分配格局; 稅制改革
一、我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現狀和構建
(一)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現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得到快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加,人民的生活水平日益改善,但是居民收入的差距也在擴大。據不完全統計,1995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389,2006年達到0.496,目前可能已經超過0.5,遠遠超過國際上0.4的警戒線水平,收入差距過大成為制約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因素。我國目前的收入差距主要體現在城鄉收入差距、地區收入差距和行業收入差距等方面。
1.城鄉收入差距
由于建國以來的城鄉分治政策,使得我國城鄉收入差距在改革初期就比較高,1978年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與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的比值為2.57:1,2009年這一比值達到了3.33:1,這已成為了改革開放以來的最高值。2010年,在政府縮小收入差距的努力下,城鄉收入比有所下降,但也高達3.23:1。如果考慮到實際購買力和享受政府提供公共服務水平的不同,這一比值應該是5:1,甚至6:1。①
2.地區收入差距
我國地區收入差距呈現出東部高、中西部低的態勢。以實際收入看,2009年東部、中部、西部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為1.47:1.01:1,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的甘肅的2.42倍;以平均工資來看,最高的上海是最低的江西的2.41倍。②
3.行業收入差距
隨著市場化進程加快,我國行業間收入差距也在擴大。2011年平均工資最高的金融業為9.13萬元,最低的農林牧副漁業為1.9萬元,兩者相差4.8倍。同時,央企、壟斷行業工資過高也成為民間討論較熱的話題。
(二)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構建
21世紀初,我國政府就已經開始著手構建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2002年黨的十六大提出:“取締非法收入,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2007年黨的十七大對收入分配改革再次提出要求:“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2012年兩會上,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加大對高收入者的稅收調節力度,擴大中等收入者的比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2012年黨的十更是明確提出著力解決收入分配差距較大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并對群眾最為關心的“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同時出臺了《關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見》;2013年兩會上,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抓緊研究制定具體政策,確保制度建設到位、政策落實到位,有效解決收入分配領域存在的問題,縮小收入分配差距。綜合來看,通過“調高”、“擴中”、“提低”來構建“中間大、兩頭小”的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是我國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構建目標。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
由于個人所得稅是以納稅人一定時期的所得為課稅對象,具有稅制要素和運行機制設計方面的獨特性,因此其在構建我國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上能起到重要作用。首先,個人所得稅的計稅依據是個人所得,而個人所得正是收入分配調節的對象,個人所得稅作為收入分配調節的工具,具有指向直接并且明確的先天優勢。其次,個人所得稅普遍采用累進稅率,累進稅率能很好地貫徹收入低者少納稅或不納稅、收入高者多納稅的稅收公平原則,可以有效地實現調節收入差距的目的。
《個人所得稅法》立法以來,為了更好地適應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經歷過幾次比較大的修訂,最近的一次修訂方案于2011年6月通過審議,并于2011年9月開始實施。這次修訂提高了工薪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將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從2 000元/月提高到3 500元/月,9級超額累進稅率減少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擴大了5%(修改為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同時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稅率表級次進行了調整,提高了應稅所得額。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對居民收入分配格局的影響
(一)個人所得稅改革在調節收入上的積極效應
1.總體分析
總體來看,個人所得稅改革向低收入者進行了政策傾斜,在使個人所得稅收入減少的同時也使納稅人數驟減。據財政部2012年1月公布的數據顯示:2011年全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6 054億元,比上年增長25.2%。受2011年9月1日起實施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影響,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稅和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出現負增長,同比下降幅度較大,其中四季度工資薪金所得稅同比下降11.1%,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稅同比下降10.7%。個人所得稅月均減少138億元,改革實施四個月減輕工薪階層負擔550億元。與此同時,伴隨著費用扣除標準的提高,工薪階層的納稅面大幅減小,由之前的28%下降到約7.7%,納稅人數由8 400萬人減少至約2 400萬人,也就是說,有約6 000萬工薪階層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③
2.具體分析
(1)對工薪階層的影響
個人所得稅改革對不同收入的工薪階層的影響程度不同,我們可以通過表1來分析。
根據表1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第一,月薪38 600元是一個分界點,對于月薪正好為38 600元的納稅人而言,個稅改革對他們沒有任何影響,新舊稅法下他需要繳納的稅款完全相同。
第二,對于月薪在38 600元以下的納稅人而言,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應納稅款減少,稅收負擔明顯減輕,同時筆者發現,在月薪由低到高的過程中,應納稅額減少的幅度是遞減的。
第三,對于月薪在38 600元以上的納稅人而言,應納稅款是增加的,稅收負擔逐漸加重,與此同時,隨著月薪的增加,其應納稅額增加的幅度是遞增的。
(2)對個體工商戶的影響
新《個人所得稅法》對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表進行了修改,擴大了各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尤其是擴大了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這必然能夠減輕個體工商戶的負擔。以年應稅所得為6萬元的個體工商戶為例,在稅法下需按最高稅率35%的邊際稅率繳納稅款,而在新《個人所得稅法》下僅需按照20%的邊際稅率繳納稅款,稅收負擔得到大幅減輕。
綜合來看,一方面,個人所得稅改革在一定程度降低了中低收入者的稅負,減輕了中低收入者的負擔,符合我國在居民收入格局構建中“提低”和“擴中”的目標;另一方面,個稅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使高收入者的稅負增加,也符合我國居民收入格局構建中“調高”的目標。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在調節收入上的不足
1.“調高”作用有限
通過理論分析得知,新《個人所得稅法》可以使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增加,實現“收入高者多繳稅”的目標,但是事實上卻并完全如此。2011年,年所得12萬元以上納稅人的申報情況表明,全國共有313萬人申報,人均所得額34.78萬元,人均應納稅額5.24萬元,由此可以測算出平均稅率只有15.07%。但是根據稅法,無論是工薪所得還是其他所得,這個群體至少都需要按照20%的稅率納稅。通過以上數據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并沒有使高收入者負擔更高比例的稅款,其對高收入者收入的調節作用有限。
個人所得稅改革“調高”作用有限主要是以下兩個原因造成。首先,個人所得稅的修改主要是針對工薪所得,而對于高收入者而言,其主要的收入來源并不局限于工薪所得,甚至工薪所得可能只占據高收入者收入的很小一部分。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來源,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等并沒有納入本次調整的范圍。這必然使此次改革的“調高”效應有限。其次,我國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高達45%,表面上看有助于縮小貧富差距,但實際上可能會產生逆向激勵機制。一方面,高稅負會嚴重打擊高收入者的工作積極性,影響全社會的工作效率;另一方面,高稅負會引發納稅人偷逃稅的動機,在目前我國稅收征管手段尚不完善的情況下,高收入者通過“轉移收入”等手段規避稅負完全有可能實現。
2.“擴中”效應削弱
個人所得稅改革后,由于工薪階層的納稅面縮小,稅負減輕,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工薪階層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但是由于改革不夠徹底,其對中等收入者的減稅幅度不夠明顯,“擴中”效應削弱。具體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1)費用扣除不合理
從稅收理論上來講,3 500元每月的扣除標準應該算作生計扣除,也就是說3 500元是群眾為了滿足基本生活需要而必須取得的收入。但是實際上,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平衡,不同地區滿足相同生活標準所需要的支出是不同的。3 500元每月的支出在中西部小城市基本可以滿足較高的生活水平,但是在北上廣等一線城市,可能僅僅只能滿足溫飽。3 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在小城市“擴中提高”作用上很明顯,但是在大城市,其“擴中提高”的作用就要大打折扣。另外,我國中低收入者的家庭負擔也是不同的,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卻并不考慮家庭負擔因素。舉個例子來說,假設工資水平相同的兩個人,甲僅僅只需要負擔自己一個人的生活需要,乙卻要承擔一個三代同堂的五口之家的生活需要,顯然乙的生活負擔要遠遠高于甲,但由于對二人在個稅征收上采用相同方法,甲乙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完全相同。這種情況的出現和個稅“促進公平”的原則是相悖的。
總之,生計扣除上的“一刀切”,幾乎沒有考慮物價水平、房價、醫療衛生、教育、養老以及地區方面的差異,這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生計扣除無法真實反應納稅人的納稅能力,既不符合稅制縱向公平的原則,也會導致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難以發揮。
(2)稅率級次仍然較多
修改后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所得的稅率級次由9級改為7級,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通過對比新舊稅率表級距可以看出,盡管低稅率10%所適用的人群和原來9級的情況相比有了明顯的擴大,但同時25%、30%、35%這三級稅率亦有不小幅度的下移。比如,過去適用20%稅率的那部分人,小部分仍然適用20%稅率,大部分卻被提高稅率,并入25%那一檔。具體來看,這部分人群月收入在13 000元到38 600元(均不含“三險一金”)之間,雖然這一部分人群的稅收負擔和以前相比的確有所減輕,但是減輕的幅度縮小了,而這一區間主要是中等收入階層,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擴中”效應削弱。
3.稅負輕重無序
由于改革后的個人所得稅仍舊是對不同項目的收入采用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這樣會造成各項所得之間的稅收負擔不一致,同樣數量的收入,由于分屬于不同項目所得,稅負相差很大,造成稅負輕重無序。舉個例子來說,工薪所得超過每月8萬元(扣除3 5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后)的部分要按照45%的稅率納稅,而如果是彩票中獎8萬元,就僅按照20%的稅率納稅。顯然,勞動所得需要交納的稅款比非勞動所得需要交納的稅款多出很多,這和個人所得稅公平性的原則相違背。稅負的輕重無序也會給群眾帶來一種錯覺,政府似乎在鼓勵群眾通過“中獎”等非勞動的手段,而不是通過勞動手段取得財富,加重了部分人“不勞而獲”的心理,容易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
四、深化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政策建議
(一)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模式
個人所得稅要發揮調節收入的職能,最好的方式就是按照綜合的模式計征,因為個稅發揮調節作用的前提是量能計征,只有納稅人的綜合所得才能完整地反映納稅人的能力。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納稅遵從度不高、征管水平低下、個人信息制度不完善,采用完全的綜合模式征收個人所得稅不現實,因此,我國宜采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
基本思路是:對勞動所得以及連續性或經常性所得(如工薪所得、生產經營所得、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財產租賃所得)進行綜合征收,以全面反映納稅人的承擔能力,有效消除渠道分散的高收入者的逃避稅動機。對于利息、股息、偶然所得等偶然性、非經常性的非勞動所得繼續分類課征,在支取時由代扣代繳單位實行源泉扣繳。就目前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工薪所得并不是拉開居民收入差距的根本原因,對居民收入差距影響越來越顯著的是財產性所得,所以個稅改革的重點應從對工薪所得的調節轉移到財產性收入上來。
(二)實行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制度
個人所得稅的生計扣除,是指個人為取得收入必須支付的費用,或為維持勞動力再生產所需要的生活費用,是客觀的耗費。由于我國我國各地經濟水平發展不平衡、物價高低不同,同一時期不同地區、不同家庭費用開支差別很大,因此,統一將生計扣除定為每月3 500元的“一刀切”做法很不合理??梢酝ㄟ^采取有差別的生計扣除制度,來解決這個問題。
首先,應當充分考慮各地納稅人不同的生活水平、消費范圍和物價狀況,分地區的制定費用扣除標準,具體標準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也可以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根據各地的消費水平制定。其次,由于家庭結構的不同會使相同收入的納稅人處于不同的生活狀態下,為了緩解低收入者的生活負擔,生計扣除的制定應當充分考慮納稅人所處的家庭結構和承擔的家庭責任。再次,由于物價水平總是處在波動之中,生計扣除標準應當隨著物價水平的變動而變動??梢酝ㄟ^建立指數化機制,確保在物價水平波動的情況下納稅人的稅負保持相對穩定,避免納稅人的實際負擔加重??紤]到低收入者稅負上升幅度高于高收入者稅負上升幅度,應在設計指數化機制時更多地考慮低收入者的利益。
(三)合理調整稅率
目前個人所得稅有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兩種形式,檔次復雜,稅負整體偏重,不利于稅收征管。筆者建議,在實行分類綜合模式個人所得稅的前提下,通過以下調整,來實現“提低”、“擴中”、“調高”的目標。
首先,對綜合所得稅采用超額累進稅率,適當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目前工薪所得45%的最高邊際稅率會嚴重打擊人們工作的積極性,也會增強納稅人偷逃稅的動機,可以將最高邊際稅率降為35%或30%。與此同時,為了解決目前稅率設置級數過密、級距較窄的問題,可以將目前的7檔減為4檔,比如5%、15%、25%和35%,各檔之間的差距最好相同。這樣才能較大幅度地減輕中等收入者負擔,以形成橄欖型的收入分配格局。其次,對分類所得稅采用比例稅率。由于采取分類征收的所得稅項目普遍是非勞動性的財產性所得,因此可將非勞動所得的稅率適當提高,一方面可以避免稅負輕重無序的問題;另一方面能體現稅收負擔的公平原則,鼓勵通過勞動獲得收入。
(四)加強稅收征管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作用沒有充分發揮,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征管尤其是針對高收入者的稅收征管不力。因此,必須采取有力措施破除稅收征管對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作用的約束。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建立居民收入監測體系,建立一套以自然人為核心的納稅登記制度,健全納稅檔案,實現個人收入信息的集中控制;第二,推進銀行管理體制改革,加強現金管理,大額現金流動必須通過銀行;第三,加強部門協作,實現稅務、工商、金融、企業等部門和機構的聯網;第四,加大懲罰力度,要堅持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征管、重處罰的原則,采取有力措施嚴厲打擊各種違法逃稅活動。這樣,才能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的調節作用,縮小居民收入差距。
五、結束語
現階段,居民收入差距的擴大已經成為政府不容忽視的問題。通過財稅手段均衡收入已成為政府的重要選擇,個人所得稅作為調節收入的“利器”,在構建“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方面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然而,由于稅制設計上存在不足等原因,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功能被弱化,因此,必須繼續深化改革。同時,對于構建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的稅收調節體系而言,僅靠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努力尚不夠,財產稅的完善亦是其中至關重要的環節和步驟。
【參考文獻】
[1] 崔軍,朱志鋼.構建橄欖型收入分配格局與個人所得稅改革[J].稅務研究,2011(9):27-32.
[2] 劉明慧.降低中低收入者稅負的稅制改革思考[J].稅務研究,2011(9):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