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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1
被征地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和村鎮建設規劃,甲方需征用現屬于乙方位于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省人民政府*政發***號文件和**縣人民政府洞政發**號文件規定,經雙方協商,就征地補償有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向乙方征用土地面積0.0000公頃(計0.0000畝),其中耕地0.0000公頃,園地0.0000公頃,林地0.0000公頃,農田水利用地0.0000公頃,養殖水面0.0000公頃,建設用地0.0000公頃,未利用地0.0000公頃。
二、征用土地四至范圍:詳見征地紅線圖。
三、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應支付乙方征地補償費用計算如下:
1、按區片綜合價計算
旱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林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建設用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未利用地:面積(公頃):***;補償標準(萬元/公頃)****;綜合補償費合計:***;
以上未計算在內的青苗補償費0.0000萬元,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人民幣0.0000萬元。
2、以上合計,甲方共應支付乙方征地總費用為***萬元人民幣(大寫:**佰**拾**萬**仟**佰**拾**元整)。以上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四項。
四、甲方按本協議計算的征地補償標準據實編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協議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后,本協議自動生效,由甲方根據實際批準征用面積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費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協議未獲批準,本協議自動失效,擬征土地仍歸乙方所有并負責繼續耕種。
五、征地方案和本協議批準后,并且征地費用已全部支付,乙方應在7日內無條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規定用于擬建項目建設,但因規劃調整等因素,可以調整建設項目。
六、本協議簽訂后,雙方應自覺遵守,違約方將按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七、本協議于年月日簽訂,一式四份,雙方各執兩份。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代表人:代表人:
知識關聯:
征收征用的補償標準:
第一,首次確定了足額的標準。
物權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但該足額標準并不是市場價值的全額補償,因為農村土地不是完全市場化的,其真實的市場價值無法有效計算。
所謂足額是指土地的成本價值,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而農村土地一旦開發為商業用地,其市場價值可能遠遠高于作為耕地使用時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
第二,首次明確了用益物權人的補償請求權。
物權法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因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權消滅或者影響用益物權行使的,用益物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該條款將征收補償費的受益主體范圍由傳統的所有人擴張至用益物權人,為一善舉。但不足之處在于,用益物權人依然不足以概括所有因征收、征用的受損害者,如現實中不動產的承租人,在投入巨額裝修費用之后,往往因拆遷而血本無歸,其利益補償機制尚無規定,未免遺憾。
第三,首次借鑒了生活補償標準。
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2
一、土地儲備四至范圍
市藥業土地儲備范圍:東至山地,南至水庫,西至206國道,北至水泥廠,面積約為500畝(具置、面積以征地紅線為準)。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的領導,加快市藥業的建設步伐,決定成立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常委副市長萬玉華為組長,市國土資源局局長魏福忠為副組長,市監察局局長邵正東、市財政局局長方玉蘭、市人事勞動局局長段飛云、市公安局政委汪水根、市審計局局長田上游、市林業局局長鄒長生、市民政局局長童福根、市發改委主任徐小林、市城司總經理劉文平、街辦魯新華主任、鎮鎮長朱小平、鎮鎮長汪勝勇、鎮鎮長王晨、市局局長朱敬峰、市國土局副局長徐道新、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江國金等為成員,具體負責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相關部門抽調專門工作人員,在市國土資源局辦公,魏福忠兼任辦公室主任,魯新華、朱小平、汪勝勇、王晨、江國金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征地儲備日常事務工作。
三、責任分工
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要從全市大局出發,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法收儲土地,切實保障被征地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一)領導分工
組長萬玉華負責市藥業土地儲備工作領導小組全面工作,副組長魏福忠負責征地協調及相關報批工作。
(二)部門職責
1、市國土局作為市藥業土地儲備主體,受市政府委托征地預公告,核實土地地類權屬,簽訂征地合同,負責協調農業、民政等相關部門,對被征地集體組織內部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市土地儲備中心負責征地儲備資金籌措、支付及管理,埋設征地儲備界址樁等。
2、街道辦、鎮、鎮、鎮為征地實施的責任單位,采取由街辦征地包干方式,負責征地具體實施和征地補償費的發放等相關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把工作做細、做實,確保征地任務完成。
3、市公安局、市局負責社會穩定和接待工作,嚴格控制越級上訪,制定應急方案,做好防范工作。
4、市審計局負責對市藥業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使用的情況全程監督。
5、市監察局負責查處征地過程中的各種違規操作行為,依法維護被征地、拆遷群眾的合法利益。
6、其他成員單位要在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下,從全市大局出發,做好有關服務和協調工作。
四、工作步驟及時間安排
1、7月23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市藥業征地方案報批,并征地預公告。
2、7月25日前,市規劃局完成被征地范圍內的規劃方案。
3、7月30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被征地范圍內的土地地類權屬的調查登記工作。
4、8月2日前,市國土資源局完成征地補償聽證并簽訂征地補償合同。
5、8月12日前,街辦、鎮、鎮、鎮完成征地補償費的發放工作。
6、8月23日前,街辦、鎮、鎮、鎮交付土地,市國土資源局完善土地征收、儲備手續,市土地儲備中心做好儲備土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五、征地補償標準及房屋拆遷安置
根據國家土地征收政策,依據《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贛府字〔2009〕22號文)和《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具體補償標準為:
1、征收水田(水溝)標準:27810元/畝(土地補償費10000元/畝,安置補助費17810元/畝);
2、征收林地(含經濟林)補償標準:13000元/畝(土地補償費5000元/畝,安置補償費8000元/畝)。
3、在被征地范圍內所涉及的房屋拆遷將嚴格按照《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市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方案》予以補償。
4、被征地農戶,符合低保條件的,納入農村低保;
5、有關部門對失地農民無償進行技術培訓,優先安置工作崗位。
六、工作要求
1、征地儲備工作要依法按程序執行,合理保護被征地和拆遷群眾的利益,并將征地補償費足額及時補償到位。
2、各單位、各部門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切實做好被征地單位和群眾的思想工作,確保征地工作如期完成。
3、征地過程中的土地權屬爭議,由街辦、鎮、鎮、鎮做好調解和協調工作。
4、征地補償費及房屋拆遷費發放情況要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七、獎勵與處罰
1、在征地過程中,對表現突出、圓滿完成工作的單位和個人,將給予獎勵。
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3
1.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現實緊迫性。農民的法律知識極其的匱乏,當自身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難以找到正確的保護途徑;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被征收土地農民是關鍵主體,但是,在現實中農民的參與程度較低的情況下,主動權讓位給了行政機關,行政權的濫用將致使農民得不到應得的補償,影響農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由此可見,在當前的環境下,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的法律化具有現實的緊迫性,我們可以由法律的強制規定來彌補農民在法律知識方面的缺陷。
2.我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所的問題。
2.1土地征收補償測算方法不合理。在測量過程中沒有考慮土地的增值部分。土地被征收后,無論是耕地、林地、園地或其他用地改變用途后,原土地的價格會飆升,如此帶來的利益要考慮到被征地者的利益。
2.2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難以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逐步成熟與發展,人們的日常交易行為被納入到市場機制當中,以雙發當事人的合意為前提,發生財產的所有權的轉移。我國的征地補償仍然以純粹的補償方式為主。
2.3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較窄。我國《土地管理法》對征地補償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即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土地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但是,在現實生活中被征地的農民所遭受的損失遠遠不止這四項。農民的損失除了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損失,還包括被征收土地的征收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與標準的完善
1.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的構建。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過程中首要考慮的問題,它不僅回答了在土地征收過程中當公共權力侵害了公民的利益時要不要予以補償,而且對于補償多少的額度即補償標準的制定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1.1建立健全的公平補償原則。本文認為,我國當前的土地征收補償宜采用“公平補償原則”。所謂的公平補償,是指平等的權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后,相關機構確定一個公平補償數額的模式。無論在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公平補償原則都備受青睞。它可以有效地避免完全補償原則的“極端個人主義”的補償方式和不完全補償原則對公共利益的過分的偏袒。同時該原則受到國際上采納該原則國家公民的普遍接受,對于穩定社會秩序、促進經濟的發展和生態和諧意義非凡。
1.2公平補償應以完全補償原則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為例外。在實踐中,公平補償一般按照“公平市價”給予補償?!肮健笔窍鄬τ诘匚幌嗟然虿幌嗟鹊南鄬χ黧w,雙方在共同利益上所追求平衡的一種狀態,即使是“公平補償”,但是在同一時期的不同地方和同一地方的不同時期依據不同的實際情況,所獲得的補償數額也是不同的,這也正是我國當前各個地方的補償數額不同的原因所在。因此,“公平補償”不同于“完全補償”,也不同我國法律法規中的“適當補償”,與“完全”和“適當”相比,“公平”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包容性。鑒于國外先進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的具體國情,公平補償原則是我國目前經濟發展現狀和土地征收補償現狀的首選原則,以“完全補償原則”作為要求,以“不完全補償原則”例外。
2.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完善。我國《憲法》、《物權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原則并未做具體的規定,我們可以從中發現我國在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的漏洞和不合理性。那么,既然在確定我國采取“公平補償原則”比較合宜市場經濟發展的大背景下,對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進行改進和完善是十分必要的。
2.1補償標準的計算方法多因素考慮。我國《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的倍數來計算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此種計算方法所考慮的因素比較單一,特別是在市場經濟的背景下,難以準確的衡量土地的市場價值。因此在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上計算方法要進行細化及多樣化研究,綜合考慮地類、產值、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
2.2擴大征收補償的范圍。結合當前其他國家的征地補償范圍的實踐經驗和我國當前只補償土地及附著物的直接補償的國情,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適當擴大征地補償的范圍是十分必要的??梢栽黾訉ν恋卣魇者^程中所發生費用的損失、土地分割后對于未被征收地的損失和商業價值的損失、土地的生態價值的損失、土地社會價值的損失等間接損失,這樣既符合“公平補償原則”的要求,同時可以彌補補償標準過低的缺陷,對于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的提升不受因征地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影響具有重要意義。
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條例;問題分析;移民安置
1 關于林地分解到戶操作問題的分析
(1)移民條例實施之后,我國水利水電工程的移民安置規劃出現了一些問題,在該文中,作者就實際工程的可行性規劃方案進行分析,并且做好相關的歸納及總結,滿足現階段移民安置工作的要求,做好水電工程的規劃設計工作,實現水電工程工作模式的優化,提升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益。
根據我國移民安置條款規定,搬遷費、移民個人財產等的補償費用,都需要由縣級人民政府直接全額兌付給移民。我國移民條例明確規定移民個人財產補償及搬遷費的兌付形式。在這其中個人財產補償費用涵蓋了林木、青苗、零星數目等地面附著物,為了方便移民安置工作的開展,需要分清個人財產補償費用的兌付方式。在這其中個人財產補償費涵蓋了影響范圍內的土地附著物,需要保證園地、耕地、林地等的分解到戶。地方政府需要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進行移民安置工作的開展,保證林地、園地、耕地等指標的分解到戶。在現實工作中,道路用地范圍難以實現有效的確定,這受到樹種確認存在分歧等因素的影響,不利于林地分解到戶工作的有效開展。
(2)在實際移民安置過程中,道路用地范圍難以得到有效確定。新建施工場地內的道路受到地形地質條件的影響比較大,其中涵蓋了很多的不確定因素。在移民方案的可行性研究階段,需要做好方案的比較,做好方案的走向方面的確定工作。根據其走向,進行現場調查工作的開展,在現場調查過程中,涉及到行政村的,需要保證道路兩側范圍的明確到戶,需要保證界樁的有效埋設。在水電工程的研究性階段,需要做好界樁的埋設工作,但是這一規定并不是強制性的。根據我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處理范圍界定規范,需要根據實物指標的調查需要,進行臨時界樁布置技術要求的提出,做出相應的永久界樁布置設計。在實際工作中,公路用地征地數量比較多,道路界定范圍比較困難,缺乏相應的規范性界定措施,這就難以實現土地的分解到戶。在林中確認方面也存在較大的分歧,與當地的習慣性做法存在著沖突。
2 安置區居民關注的調地標準問題及相關問題
(1)我國的移民條例最大程度保證了移民安置規劃中的移民區居民的參與權及知情權。根據我國移民條例的相關規范,在移民安置規劃的編制過程中,需要認真聽取移民安置區居民的意見,必要時,可以進行采取聽證方法的營業,進行移民安置規劃過程中,需要認真聽取移民及移民安置區內居民的意見,做好相關的可行性規劃設計內容及程序。
在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工作中,農民占據移民者的絕大部分,這些人員的文化程度普遍低下,生產技能比較單一。
在我國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過程中,其移民者大部分都是農民,其受教育水平比較低,缺乏較為高級的生產能力,在農民移民安置過程中,農業生產安置是重要的模式。根據我國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規定,在農村移民安置后,需要確保移民的農業生產資料不受損壞。這需要引起安置地集體經濟組織的重視,做好所調劑土地的質量及數量安排工作,提升所調劑土地的整體質量。
(2)根據土地價格規律,土地的價格是呈階梯式遞減的,縣城中心的土地價格高于縣城四周的價格。水電工程多見于山區,這些區域偏離經濟發達區域,該類地區的土地價格比較低。為了確保移民者的正常生活,必須要做好移民區域的安置規劃工作,滿足移民者的生活需要。在外遷移民安置點的選擇過程中,需要選擇一些自然環境比較優越的地點,具備比較豐富的可開發土地及耕園地資源,這些綜合條件比較好的安置點,比較容易被外遷移民所接受。在生產安置規劃過程中,安置區調劑土地不能以征收土地的標準進行衡量。
在安置區居民座談會中,調劑土地的標準問題是安置區居民最關心的問題。在實際工作過程中,獲得工程的調地標準后再進行權衡,權衡完畢后,有意向者,可以進行土地的調劑,如果不劃算,安置區居民就不愿意調出土地。根據相關的調查,除了一部分居民漫天要價外,多數居民都能給出一個合理的價位,這個心理價位,主要來源于土地及附近區域內相關建設項目的征地標準、補貼及期望,該心理價位不能低于工程建設征地區的補貼補助標準。
(3)目前來說,我國的建設項目補償補助標準體系尚不健全。在座談會上,移民安置規劃部門不能給出明確且具體的調地政策,需要按照國家的相關標準進行補償。這些政策具備一定的原則性,也一定程度降低了安置區居民的調地積極性,為了滿足現階段調地工作的要求,需要進行國家項目宣傳工作的開展,做好相關的宣傳思想工作,提升生產安置計劃的綜合效益。從工程設計進度上來說,受到這種生產安置方案的影響,其會讓原先的工程設計進度變得更加緊張。
根據我國安置區調劑土地標準,為了保證安置區居民的合法利益,需要協調好安置區調劑土地各方的利益,滿足安置區居民的生活需要,為了達到上述目的,需要進行安置區調劑土地補償標準的優化,從而滿足實際移民工作的要求。
為了提升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工作的效率,需要實現所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的平衡,實現農村移民生產安置工作的有效開展。土地征收費用涉及范圍較廣,園地、林地、集體工地都屬于土地征收費的范疇,非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及土地補償費用都屬于土地征收費的范疇。集體經濟組織是資金平衡標準分析的單位。在移民條例中,建設征地紅線內部的實物都屬于補償標準的范圍。
(4)在我國移民條例中,不同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分布數量存在較大的差異性。不同土地類別的分布存在明顯的差異。不同非集體經濟組織間,土地征收費用也存在著巨大的差異性。為了滿足移民工作正常開展的需要,進行移民條例各個參與方的管理協調工作是必要的,做好移民過程中的資金投資平衡分析工作。村民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是不同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協調的重要方式。
(5)在補償范圍環節,建設征地紅線之外的實物,尤其是緣遷居民個人所有的房屋、樹木等的補償,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對待,我國的移民條例并沒有針對剩余土地資源的明確規定。從建設征地狀況來說,林地資源是剩余土地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農村土地承包法有利保證了農民土地承包權的合法利益,其不受到搬遷等狀況的影響而產生變化。移民遷出后,依舊存在土地資源的后續管理問題,這些問題都需要引起地方政府、項目業主等的重視,有效協調外遷移民與相關參與者的利益,維護好外遷移民的合法權益。
3 結束語
為了滿足實際工作的要求,做好水利水電工程移民的安置工作是必要的,這需要引起相關工作人員的重視,做好本職工作,切實讓遷移居民獲得良好的經濟效益,保證其生活水平的提示,這需要引起地方政府、設計院、項目業主等的重視。
參考文獻
[1]李波,余文學.關于浙江SX水庫移民非農安置選擇的幾點思考[J].水利經濟,2007,25(4):78-80.
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5
新疆某水電站工程為徑流式電站,采用引水式開發,開發任務是水力發電。水電站整個動力引水渠道長31km,引水流量為138.8m3/s,裝機容量220MW(4×55MW),保證出力126.4MW,年發電量12.79億kW•h。工程建設征地呈帶狀分布,征地影響范圍涉及3個鄉(鎮)、15個行政村及4個縣直單位的386戶移民。工程建設永久征收土地7551畝,其中耕地2421畝、園地122畝、林地1339.6畝、牧草地3228.8畝;臨時占地3210.3畝;拆遷房屋面積5827.7m2,以及交通、電力、水利等專業項目恢復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為:耕地補償基數參照新疆自治區新計價房[2001]500號文規定的一等耕地標準,即1200元/畝;補償倍數按照《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國務院令第471號,以下簡稱《移民安置條例》)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6倍”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10倍,安置補助費6倍。工程建設基準年為2008年,設計水平年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補償投資主要材料及價格采用2008年12月價格水平。工程建設工期34個約。工程建設征地于2010年正式實施。
2問題的提出
在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實施階段,15個永久占地村中有1個村的16戶被占地戶認為工程永久占壓他們的承包耕地為菜地,按照種植糧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標準進行補償是不合理的,他們不能接受,應該按照菜地的標準進行補償。為此,他們拒不簽訂征地補償協議,并多次阻擋工程建設正常施工。在經過多次上訪無果的情況下,最終訴諸法律,不僅給全縣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動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設工期拖延2年之久。針對這個問題,當地州、縣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機構曾多次召開專題會議協調、協商,縣土地管理局、農業部門及菜籃子辦等部門也多次試圖對16戶被占耕地重新確定土地性質,但是由于種種原因,最終沒能達成一致意見。移民監理單位針對這個問題進行了現場調查。具體情況為:工程建設永久征收該村耕地741畝,全部為水澆地,共計涉及97戶村民。其中,征收這16戶村民的承包地為110畝。在2005—2007年期間,這16戶村民有的種植了小麥或玉米,有的種植了洋蔥、胡蘿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糧食作物和蔬菜等經濟作物倒茬種植,一年僅能種植一季。但是,并沒有收集到每戶的詳細資料。監理單位也查閱了國家相關政策和國內外以往類似案例,但是,要改變土地屬性、按照菜地進行補償,還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約。
3主要制約因素分析
3.1國家政策層面的制約
(1)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根據《土地利用現狀分類標準(GB/T21010-2007)》,我國土地按現狀分為耕地、園地、林地、草地等12類,其中耕地又分為水田、水澆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種植農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開發、復墾、整理地,休閑地(含輪歇地、輪作地);以種植農作物(含蔬菜)為主,間有零星果樹、桑樹或其他樹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證收獲一季的已墾灘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寬度<1.0m,北方寬度<2.0m固定的溝、渠、路和地坎(埂);臨時種植藥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臨時改變用途的耕地。(2)關于菜地的定義。經查閱,目前國家政策層面上對于菜地并沒有確切的定義。只是在《國家建設征用菜地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暫行管理辦法》([1995]農(土)第11號)中,對城市郊區菜地進行了約定,即是指城市郊區為供應城市居民吃菜,連續3年以上常年種菜或者養殖魚、蝦等的商品菜地和精養魚塘。一年只種一茬或因調整茬口安排種植蔬菜的,均不作為本辦法所稱的菜地。從上述兩個方面進行分析,該村16戶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為菜地。一是我國土地利用現狀分類中,沒有對菜地進行單獨分類,而是把用于種植蔬菜的土地涵蓋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類為水田,水澆地,旱地,也不是按種植類別進行分類的。二是沒有確切的資料顯示這16戶的被占耕地連續3年以上全部種植了蔬菜,只是部分農戶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據需求倒茬種植了糧食作物、經濟作物及蔬菜等,是輪作地。三是當地的氣候條件決定了該地區每年只能種植一季農作物,即一年只種一茬,也不符合現行城市菜地的標準。
3.2土地補償費測算問題的制約
(1)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目前,我國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標準均是采用畝產值倍數法計算?!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兑泼癜仓脳l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之和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16倍。我國對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產值乘以一定的倍數。從根本上講,這種計算方法不能體現土地本身的實際價值,同時倍數計算法也缺乏科學的衡量標準。一是市場經濟條件下,種植的農作物是根據市場的供求狀況不斷調整的,很難確定3年中種植作物變化情況。二是實行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后,難以對農作物的產量作出準確的統計,調查也難以得到真實的情況。三是農作物的價格隨市場波動,年度之間和年內不同時期的市場價格都是不確定的,很難確定統一的計算價格。四是在實際工作中,取規定的下限還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難實行。(2)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的確定。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安置規劃設計規范》(SL290-2009)條文說明,經濟社會“樣本調查的方法分別采用搜集農調隊的典型資料、實地訪問、問卷調查和隨機抽樣?!痹趯嶋H工作中,經濟社會指標的調查主要采取搜集縣農經局統計年鑒資料、農調隊資料等,根據收集到的資料,由設計單位等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所以,有關部門提供的資料情況、設計人員的水平高低,都對確定征地前3年平均畝產值和工程征地補償基數數值有著直接影響。
3.3移民安置規劃階段的相關制約
(1)規劃設計人員對于國家政策認知程度的制約。根據“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這里的“該耕地”,是指實際征用的耕地數量。而“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中的“該耕地”,則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因此,在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時,“該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補償費中的該耕地,可以理解為工程建設征地范圍內的耕地(一般以縣為單位),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可以用區域內的平均數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中的該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組每人占有的耕地數量,計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應與村、組平均前3年產值掛鉤。不能采用相同的數值進行計算。但是,在實際工作中,規劃設計人員往往采用工程建設征地區域內前3年耕地畝產值進行計算,作為補償基數,再乘以相應的補償倍數即可。這種計算方法沒有按照“該耕地”的不同含義進行區分,以此確定的安置補助費標準有違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實際情況。(2)地方移民機構和鄉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約。根據《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移民實物調查規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暫行辦法》(水規計[2010]33號)的規定,實物調查成果應經調查者和被調查者簽字認可并公示后,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簽署意見。其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應由戶主簽字;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實物,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企業的實物,應由企業法人代表簽字并加蓋公章;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應由單位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在實際工作中,屬于農村和城(集)鎮居民的實物,屬于企業的實物或是企屬于機關事業單位的實物,均能根據規定由相關物權人進行簽字、認可,但是,對于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調查,按照規定應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一方面這是由我國土地的公有性質決定的;另一方面又現行的于土地承包經營相矛盾。因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認可的僅僅是被占土地的性質和面積,并不能真實的反映農戶實際種植了什么。綜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約,使得在征地移民實施過程中,存在類似于菜地補償這樣細節性的問題不能得到有效的解決,從而影響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順利開展,影響到工程建設,甚至社會穩定。
4建議
林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范文6
第一條 根據《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結合我省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國家進行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興辦社會公共事業,需要征用土地,凡符合《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被征地單位必須服從國家需要,支援國家建設,按時交出被征土地,不得妨礙和阻撓。
第三條 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是我國的國策。各級人民政府要管好用好土地,對各項建設用地,要嚴加控制,嚴格審批制度。
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經濟合理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凡有荒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耕地;凡有劣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良田,尤其不得占用菜地、園地、精養魚塘等經濟效益高的土地。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并同改造舊城區結合起來,以減少新占土地。
第四條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必須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深圳、珠海、汕頭經濟特區范圍內的建設征用土地,由深圳、珠海、汕頭市人民政府按照《條例》和本實施辦法規定的原則,制訂征地細則,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五條 省、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的征地辦公室以及各縣(市)建設委員會(基建局)是各級人民政府管理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的工作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并對本地區的征地工作進行檢查督促。
第六條 征地審批權限:
一、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兩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五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五戶以下的,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二、征用水田、旱地、魚塘、藕塘、蒲草地五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十戶以下的,由所在地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三、使用廣州市市區內的土地,征用廣州市郊區、市轄縣和深圳市寶安縣菜地、魚塘、藕塘五畝以下,水田、旱地十畝以下,林地或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二十畝以下,荒山荒地等其它土地五十畝以下,拆遷農民房屋三十戶以下的,分別由廣州市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四、征用珠海、汕頭、韶關、湛江、佛山、???、茂名、江門、肇慶、惠州、梅縣、潮州等市郊區菜地兩畝以下的,由省轄市人民政府或地區行政公署審查批準。
五、征用土地面積或拆遷農民房屋戶數超過以上審批限額的,分別由縣(市)人民政府,地區行政公署,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審批。征用水田、旱地在一百畝以內和其它土地五百畝以內的,省人民政府授權省建設委員會審查批準;超過此數的,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或轉報國務院審查批準。
六、生產隊土地一般不應全部征用,確需全部征用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
七、一個建設項目所需土地,應當根據總體設計一次報批,不得化整為零。分期建設的工程,應當分期征地,不得早征遲用。
八、越權批準征地的,一律無效。
第七條 征地程序;
一、用地單位持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或上級主管機關的有關證明文件,向擬征地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申請選址,經審查同意后進行選址。占用耕地面積較多或影響農業生產規劃和生態平衡較大的項目;應取得當地農業部門同意;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應取得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同意。
二、建設地址選定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組織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有關單位,初步劃定征地范圍線,商訂征地補償和安置協議書。
三、初步核定用地面積和劃定征地界線后,由用地單位向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正式申報。申請征地報告應說明征地用途、土地屬境、位置、類別和面積,同時報送下列附件:(一)計劃部門批準的建設項目計劃任務書(副本);(二)標明征地界線及經雙方簽名蓋章的征地地形圖和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三)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書;(四)對“三廢”污染的治理、砍伐樹木和綠化建設方案;(五)被征用土地所需減免糧食征購任務和增加統銷指標的有關材料等。
四、按審批權限批準征地后,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發給用地單位使用土地通知書。用地單位與被征地單位簽訂的補償、安置協議書同時生效。
對于重點建設和大中型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工作,可采用由所在地的縣、市人民政府包干負責的辦法。上列征地工作事項,由當地管理征地工作機構統一辦理。具體辦法由省征地辦公室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施行。
第八條 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費標準和計算辦法:
一、征用廣州市郊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其它地區水田、旱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四至六倍補償,但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按其年產值的六倍補償。征用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補償青苗費和開荒工本費。
二、征用城市郊區菜地、魚塘、藕塘,除按照規定補償外,還須交付新菜地、魚塘、藕塘開發建設基金,專款專用。基金數額按其年產值的八至十倍計算。
三、征用果園、茶園、油茶園等園地,按其年產值的五至七倍補償;對翌年內將有收成的園地,參照同類已有收成的園地的年產值給予適當補償。
四、征用竹林、杉林、松林和其它樹林地,其補償標準按低于當地耕地補償費的原則,由自治州、省轄市人民政府和各地區行政公署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五、年產值的計算方法是,根據統計年報算出征地前三年該被征耕地的平均年產量,乘以國家規定的價格(包括征購價和超購價);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農產品按當時當地主管部門規定的議購價格計算。
耕地的年產量包括該耕地上各類作物有價值的主、副產品的產量(如秸桿、稻草等)。
六、征用土地上的水井及其它設施等附著物,要合理補償。
七、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屬短期作物的,補償一造產值;多年生長、多年收成的花木、果樹等,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適當補償。但是在開始協商征地方案后搶種的作物、果樹、竹木和搶建的設施,不給予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給予補償。
第九條 征用耕地需要安置農業人口數的計算方法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被征地單位征地前農業人口每人平均占有耕地兩畝以上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半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不足兩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一個人;每人平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不足一畝的,征用一畝耕地安置兩個人;余類推。
征地需安置的每一個農業人口安置補助費,為該被征耕地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每畝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個別特殊情況,按照上述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標準,尚不能保證維持被征地群眾原有生產和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審查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最高不得超過《條例》第十條規定的限額。
第十條 征地需安置的農業人口,由用地單位按規定付給安置補助費,由被征地單位統籌興辦各種企業、事業,給予安置。征用城市郊區耕地,如被征地單位安置勞動力確有困難,用地單位又有招工指標的,經地區、省轄市勞動部門核實,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可按招工制度和招工條件招收部分需要安置的農業勞動力當工人,并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的安置補助費。
第十一條 征用林地的安置補助費,其標準為該被征林地的土地補償費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征用園地的安置補助費的計算標準與耕地同。
第十二條 征用未開發的海灘、海涂,以及荒山荒地和未計稅、無擔負征購任務的開荒地,不付給安置補助費。
第十三條 征用的土地,要相應核減被征地單位原負擔的糧食和農副產品統、派購任務,由所在地縣、市有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農業稅減免辦法,按省有關征收農業稅的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因征用土地造成農民口糧水平比正常年景下降幅度較大的生產隊,留口糧水平又低于鄰近同類生產隊的,可酌情減少其糧食征購任務;糧食征購任務已減免完或原來無糧食征購任務的,供應統銷糧,其標準不能高于省規定同類地區的供應標準。
第十五條 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由縣、市在機動糧和包干銷售指標中調劑解決。屬于中央和省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征用耕地五十畝以上者,需減免或增銷的糧食指標,縣、市解決有困難的,可報省人民政府解決。
第十六條 生產隊耕地被全部征用后,原農業人口需轉為非農業戶口或城鎮戶口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逐級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越權批準轉戶的,一律無效。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興辦企業、事業,需使用生產隊耕地的,必須嚴格控制,按照《廣東省村鎮建房用地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的規定,付給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十八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城鎮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給予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被拆遷房屋的業主和住戶,必須服從國家建設需要,按時搬遷。
業主要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如原房屋與補回的房屋的產價相差懸殊的,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結算差價,雙方多除少補。原屬出租的房屋,業主應繼續保留原租戶的租賃關系。
業主不要求領回房屋產權者,由用地單位按當地房管部門評定的統一產價標準給以補償;并參照原住戶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安排其租賃住房。
對拆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和外籍華人有合法產權的私人房屋,應從嚴掌握,適當照顧。除國家建設項目、市政公共設施需要用地和城鎮規劃拆遷外,一般不要拆遷。凡拆遷其房屋,安置業主住房的地址、居住面積,以及聯系協商辦理征地手續的時間均應予以適當照顧。
第十九條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房管部門經營的房屋,用地單位應補回建筑面積與質量大體相等的房屋,或補償產價。如補償產價,用地單位應參照原住戶的居住面積或按當地居民平均居住水平,負責安置原住戶的住房。
國家建設用地需拆遷機關、部隊、學校、企業、事業、人民團體等單位的房屋,由用地單位按原建筑所需投資、材料、撥給拆遷單位自行重建。確有困難的,可由用地單位申請另征撥土地、交給拆遷單位自行遷建或由用地單位負責遷建。
第二十條 征用拆遷農村集體的和私人的房屋,由生產隊或房屋所有者按照被征地單位的統一安排進行重建,用地單位給予合理補償。征用折遷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在農村的房屋,可參照本實施辦法第十八條第四款給予適當照顧。
第二十一條 國家建設用地拆遷房屋的安置和補償的具體計算辦法,由各縣、市人民政府根據上述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原則制定,報省征地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二條 凡認真貫徹執行《條例》和本實施辦法,保護耕地、節約用地有顯著成績的,在同違法行為作斗爭中有重要貢獻的,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表揚或獎勵。
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條例》和本實施辦法的,應視其不同情況,作如下處理:
一、侵占或買賣集體土地者,一律追回土地,沒收其非法所得;如已在土地上建造建筑物的,應予征收、沒收或限期拆除,并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國家工作人員有侵占或買賣土地行為的,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
二、用地單位在未經批準征地前,非法占地建設,影響城鎮規劃的,應限期拆除,退回土地,并負責恢復土地的耕種條件;不影響城鎮規劃的,應補辦征地手續,對非法占地建設的單位主要負責人處以罰款。
非法占地期間,國家不減免糧食征購任務,由用地單位負責賠償損失。
三、越權批準征地,或假借國家建設用地名義采取非法手段騙取批準征地的,征地協議無效;情節嚴重者,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可以并處罰款。
四、對已經確定征用的土地和拆遷的房屋,被征地單位和個人,堅持無理要求,拒不簽訂征地協議,經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裁決,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后,仍不如期交出被征土地,影響建設施工的,應限期執行,并對被征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經濟制裁。由于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執行征地協議,致使對方遭受經濟損失的,應責令賠償,并限期執行;情節嚴重的,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
五、弄虛作假,侵占招工、轉戶指標的,招工、轉戶無效,應注銷城鎮戶口,退回原處,并對責任人處以罰款或行政處分。
六、在征地過程中,煽動群眾鬧事,阻撓國家建設,貪污、盜竊國家和集體財物,行賄、受賄,敲詐勒索,構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上列各項,行政處分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出意見,并按照對干部、職工的管理權限,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濟制裁和責令限期執行,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在期滿前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所在地的管理征地工作機構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二十四條 對個人罰款數額,最低為人民幣五十元,最高不超過本人六個月收入的總和。罰款由個人負責。
第二十五條 在本實施辦法公布以前,征用土地已按國家有關規定達成協議的,仍照原協議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