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1

【關鍵詞】土地征收 補償 公共利益

目前在我國,隨著生產要素的集聚和城市的逐步擴容,大量土地被征收逐漸成為一種無法避免的趨勢,這使得私有財產權保護問題日益突出。“不承認主體性的制度沒有任何正義性可言”,現實中需要使用前置程序和補償救濟措施對集體土地權利進行保護。為此,立法者必須從一貫的公法思維中走出來,因為土地征收制度是一個與公私法和實體性規范都有關系的比較復雜的法律體系,其核心在一定程度上是受私法的物權保護制度所保護的,它恰好是這個土地征收制度中的原始基點。

“特別犧牲論”是土地征收的私法理論依據

每一種制度的出現、運行和發展都離不開理論的支持。土地征收制度也不例外。明確土地征收制度的有關法律基礎有助于合理認識被征收人征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責任,還可以為依法確立征收補償制度提供法律上的支持。任何社會的不同經濟發展階段都具有不同的理論,梳理從古至今的土地補償理論,主要有以下幾種:得權說、恩惠說、公用征收說、社會職務說、公平負擔平等說、特別犧牲說等等。自從1949年以來,我國學界一直比較認同的只有“特別犧牲論”。

“特別犧牲論”是以財產權平等保護的原則為出發點的,它認為財產權不僅具有社會性義務,而且應該適用平等保護原則。與一般公法上的限制不同,在財產征收時,權利人必須要等到具體的征收行為公告后,才能知道自己的權利是否遭到了征收的損害。針對少部分人為公共利益所做的犧牲,國家應該給予相應的補償,使其恢復或維持原有的財產狀況。雖然“特別犧牲論”承認征收本身違反平等原則,但是對于補償標準的規定是不合理的。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一直在增值,土地價格也會隨土地市場供求關系的變化而變化,但是,農民無法根據資源價值的高升持續獲得補償,只能一次性獲得有限的補償金。這種“買斷”方式不僅使農民失去了土地增值帶來的利益,也失去了土地承包權。這種所謂的“不完全補償原則”是違背公平理念的。

關于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缺陷的私法分析

公權力對私權利的侵害。在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中,自由裁量這個名詞主要是針對公權力的,它涉及兩個方面:

首先,公益性的認知問題。對于公共利益具體指的是什么,目前我國尚沒有明確的規定。事實上,我們只是把原則上的規定帶到了實際的操作中來,但是關于什么事業才是適合“公共利益”的,目前是沒有明確規定的。如果只是簡單地根據原則性規定對行政機關進行約束,這顯然是不明智的?,F行的征地制度不排除商業征收,這樣會導致在征地過程中不能區分公益性與非公益性。不是用于公益性目的的用地,沒有采取相應的方式進行轉讓的行為,有違公共利益的宗旨。如果在物權法出臺之后還繼續允許此種商業征收存在的話,不僅不能創造交易公平、秩序合理的土地市場,而且還會影響私人財產權保護制度的實行。

其次,程序制約問題。目前,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并沒有全面的關于征收目的公益性的論證機制和審查機制。這包括:多方主體公開地對征地目的進行論證,以判定其是否符合公益性,此過程稱為公開論證機制;相應地,對土地征收目的的審查行為稱為審查機制。在我國《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是要經過國務院或者是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后才生效的,但由于通常情況下征地主體和審查主體都是政府,因此,《土地管理法》的這種規定是根本起不到作用的。而關于土地征收目的公益性的公開論證機制更是不可能實現的。

集體所有權主體虛位。我國的土地所有權有兩種形式: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二者不存在隸屬和派生關系,各自具有獨立性,地位平等。當我們從所有權架構的理論層面進入實際中時,一些問題就會顯現。例如:土地在集體所有者間的界定時常是模糊的,這就給確定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的權利主體增加了相當大的難度?!稇椃ā贰ⅰ锻恋毓芾矸ā返认嚓P法律規定農村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集體土地由集體經濟組織行使所有權。然而在實踐中,政府部門不是集體經濟組織而是國家機關,村民小組不具備獨立的法律地位、無法確定與村集體的權屬關系,當政府征用土地時,就出現了無人能夠代表“集體”行使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局面。對所有權主體的規定卻造成了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虛位,集體的土地本來歸人人所有,然而卻成了人人無權,結果在接受征地補償過程中,分配規則也成了空談。

對于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一些建議

自我國加入WTO以來,土地征收補償法律制度也隨之突破傳統計劃經濟體制的限制,與世界上其他國家先進的法律制度接軌,并處于逐漸完善的過程中。筆者認為,目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去思考:

樹立農村集體土地權利的平等理念。憲法明確規定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是我國土地所有權的兩種形式,那么二者地位平等,應受到憲法和法律的同等保護。因此,不能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國家所有權的替補,不能用公權去刻意侵犯私權,更不能以國家所有權的名義去侵犯集體所有權的利益。為此,我們要改變對于土地所有權的立法思路,既要明確公權行使,也要用私法私權的關系安排征收關系,維護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新時期農村土地征收法的目標?,F行法律關于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規定還是相當不完善的。集體經濟組織往往是只有土地的占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并沒有相應的處分權,更不能通過什么方式去實現土地所有人的利益。有關土地征收的行政過程是復雜的,一個平等的財產交易過程,既要適用行政法調整,也要適用私法的調整。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征收仍然只是一種商品交換關系,還是應當遵循市場經濟規則。因此,我們必須完善土地征收法律,確保農村集體所有權的完整和平等,合理適用私法,遵守法律并按照市場的規則來征收土地。

建立公平、公正的征地程序。在憲法中,程序是財產權保護的核心。土地征收是無法避免的,因此對于土地的保護表現在對土地征收目的的審查以及補償標準和征收程序的核驗上。我國規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征地補償要發生在方案確定以后,相關地方政府應公告農民并聽取他們的意見,但是這些程序只是一些原則性的規定,比較粗糙,與正當程序的差距還相當大,而且很容易造成土地非法轉讓等違法行為發生。因此,土地征收在程序上需要細化。我國可以借鑒國外的制度和程序。例如,提前三個月貼出土地征收公告,清楚公布征地原因、征地單位和征地的詳細信息,以便增強征地工作的公開性,使被征土地所有者對于征地情況有詳細的了解。如果在征地過程中發生異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證費用由征地單位承擔。在省市人大常委會上建立土地資源審查委員會,由委員會在聽證會舉行之前,到現場去察看并準備一定的資料。在聽證會上,用地單位和被征收地單位應該綜合各方的意見、證據,最后由土地資源審查委員會進行裁決。這樣可以讓土地所有權者參與到土地征收過程中,使他們進一步了解被征地的實際面積以及國家土地補償標準等具體情況,一方面有利于增強農民的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公開程度,讓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更加透明。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2

根據《土地管理法》,征收土地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運用國家強制力,按照法定程序將一定范圍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轉為國家所有權,并依法對被征收土地的原權利人(包括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發包人、承包人、轉包人等)給予補償的活動。

各級政府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主管部門是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根據《城市房屋拆遷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城市房屋拆遷是指為了實施城市規劃、舊城區改造,運用國家強制力,組織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對原房屋權利人(包括房屋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出租人、承租人、轉租人等)給予補償、安置的活動。

各級政府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主管部門,中央政府為國務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地方縣級以上政府則為負責管理房屋拆遷的部門(通常為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房產管理部門)。

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主要程序:

(一)征地公告。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范圍內征地公告。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或者搶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補償范圍。

(二)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持權屬證書和產權證明等到公告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登記。

(三)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根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2004年5月1日以后,應當告知被征地農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根據被征地農民的申請舉行聽證會),采納合理合法的意見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修改。

(四)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政府批準,并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按規定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被征地單位和個人按期交付土地。

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主要程序:

(一)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房屋的單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

(二)拆遷公告。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公告,將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向社會公布。

(三)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實施拆遷。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面積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1、雙方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辦理證據公證。

2、雙方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從上述規定可知,國家建設征收土地與城市房屋拆遷是不同的法律概念。兩者的主要區別:

一是適用的法律程序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規中關于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規定;城市房屋拆遷適用《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的規定。

二是適用范圍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適用范圍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城市房屋拆遷的適用范圍是城市規劃區內的國有土地。

三是行為所指向的標的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指向的標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城市房屋拆遷指向的標的是房屋。

四是法律后果不同。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消滅;城市房屋拆遷導致的法律后果是被拆遷房屋所有權的消滅以及房屋產權的等價調整或者價值的交換。

很顯然,征收土地與房屋拆遷是不同的行政管理行為,依法分別由負有相應職能的行政機關行使管理權。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某些地方由一個機關統一負責土地管理和房產管理(或者房屋拆遷管理)工作的,該機關可以依法分別行使該兩項職權,遵循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征收土地和房屋拆遷實施行政管理。依法行政體現在每個具體行政行為上首先應該是依法定程序行政。只有通過程序正義,才能達到結果正義,只有實現程序的公正,才能體現結果的公正。按照依法行政關于職權法定的原則和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征收土地的行政管理職權和房屋拆遷的行政管理職權不能混淆;組織實施征收土地的法律程序和組織實施房屋拆遷的法律程序在具體操作中不能串用。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3

一、廣東省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及執行情況

1.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

目前,國家及廣東省頒布執行的關于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物權法》、《關于加強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國土資廳發〔1999〕97號)、《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關于開展制訂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5〕144號)和《關于印發〈關于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2006〕3號)。

廣東省在《關于印發〈關于完善征地補償安置制度的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發〔2004〕238號)的相關規定的基礎上,出臺了《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規范被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

廣東省于2011年3月15日在修訂《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粵國土資發〔2006〕149號)的基礎上頒布《關于印發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2010年修訂調整)的通知》(粵國土資利用發〔2011〕21號)。

2.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情況

(1)補償范圍

根據實地調查和交流情況,廣東省目前按照現行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所規定的征地補償范圍進行。對于經濟發達地區,如《關于印發〈東莞市公共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的通知》(東府辦〔2009〕99號)中同時對征收已批集體建設用地做出了相應規定;自2002年,佛山市制定了《佛山市制定區域性統一征地補償標準的實施方案》《佛山市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與實施方案》和《佛山市電力設施征地拆遷補償標準》等政策,全市逐步形成相對規范統一的征地補償標準體系。

(2)補償安置方式

從調查情況來看,目前廣東省常用的安置主要有貨幣安置、就業安置、留用地安置、宅基地安置等,而被征地者傾向于用現金、教育條件,就業安排、第三方機構評估、按照被征用途的價格、周邊平均價格、市場協商等方式來確定補償費用比較合適。對于留用地安置:廣州市出臺了《關于統籌解決我市各區農村留用地遺留問題的意見》(穗府辦函〔2009〕118號)、《關干貫徹〈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穗府辦〔2012〕7號)等政策文件,明確留用地指標允許各村因地制宜地采取分散留地、集中留地、指標抵扣、貨幣補償、指標調劑和以等價物業補償等多種兌現方式辦理,同時鼓勵社會資金參與留用地集中安置區開發建設,從根本上維護了集體經濟組織和投資者權益。

(3)補償標準

按照調查結果來看,基本上各地都根據《廣東省征地補償保護標準》精神(2006年出臺,2010年調整)出臺自己的補償標準,按不低于保護標準,制定征地補償方案。目前廣東省出臺的補償標準只包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等費用需另行計算。

二、現行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1.留用地的地難留問題

《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對征地留用地的各項管理作出了較明晰的規定,但在實際工作中,仍有部分征地留用地得不到落實。首先是各級政府經濟發展壓力較大,而受每年新增建設指標限制,有限的用地指標優先用于產業項目、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用地,而可以用于解決征地留用地的用地指標就寥寥無幾,同年的征地項目留用地不能得到及時落實,形成舊債未了,新債又來的被動局面。其次是征地留用地選址不符合規劃,經多次協調,農民人堅持原有選址的。雖然根據41號文要求,此類情形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的方式,但由于土地價值日益凸顯,被征地農民則往往堅持要落實留用地。

2.征地社保問題

目前廣東省嚴格執行《印發廣東省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留用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09〕41號)規定,在征地報批前,一次性向用地單位計提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但在實際操作中,也遇到一些問題:

(1)征地社保計算標準問題。中心城鎮范圍內的土地,由于早年經濟發展和城鎮化建設需要,集體土地(主要是農用地)被大量征收。當現有的征地項目實施時,要承擔的征地社保壓力較大。

(2)征地社保的使用問題。在計提征地社保費用時,由于缺乏操作指引,難以將購買社保人員一一明確,目前為失地農民購買的社會保障費用仍然保留在征地社保專戶中,而無法具體落實到失地農民個人,更無法購買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造成農民實際社會保障功能缺失。部分被征地農民對此意見較大,認為政府挪用本應用于其社會保險的費用,氣也往往撒在基層國土部門身上。

3.按年產值標準和區片綜合地價補償存在的問題

關于征地補償價的確定,法律層面的規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該法條中規定的征地補償價基本擬訂辦法是:“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還有特殊情況下適用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按被征土地的年產值計價,雖考慮到了不同地區農用地或同一片區不同農戶的承包地所種作物的差異性,但由于不同地塊的年產值不同,因而必然導致征地補償價按最高產值的地塊計不行,按最低產值的地塊計也不行。如農戶種植兩季水稻的年產值,大約2400元/畝;種植三茬蔬菜的年產值,約8000元/畝;設施化栽培葡萄外加一作蔬菜的年產值,高達2萬元/畝,價差這么大的年產值,要是政府在一次性征收同一片區的土地中既有稻田、蔬菜地,還有葡萄園,則征地補償價都按最高的葡萄產值補償不行,都按最低的稻田產值補償不行,按各地塊的實際年產值補償也不行,按被征用土地的平均年產值補償也不行,無論按哪種辦法補,總會有一部分被征地農民認為征地補償價不依法、不公平。

最近頒布實施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2010〕15號)、《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規定,征地補償辦法調改成為由省級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省域內各縣(市)區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本研究認為,按法定的年產值倍數制定征地統一年產值標準,并按照國土資發〔2004〕238號文件規定依據“地類、產值、土地區位、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八個因素制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雖因其定價權為省級國土部門、批準執行權為省級政府,從而使組織實施征地的縣級政府擺脫了被征地農民指控為壓低補償價的窘境,但由于被征收的各地塊實際年產值差額較大,而且由于區片綜合地價因綜合了八個因素而往往使征地方說不清、道不明征地補償價之所以確定為某個數額的理由,所以,區片綜合地價得以實施主要依賴于黨委、政府的行政強制力,在實際征地補償中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價的不滿意度仍然較高。

三、相關建議

1.通過司法程序界定和規制土地征收補償中的公共利益

在發達國家的土地征收中,法院作為中立機關,一般都會在征地前通過司法審查的方式對被征地人的利益進行維護,對征地行政機構進行監督。而我國土地征收中的司法審查是事后介入的,這種審查法院的態度是消極的,是相對無效率的。這就需要法律條款賦予司法機關獨立而完整的司法權力,且對于土地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審查應在土地征收之前進行。此外,由于土地征收一般涉及到多個主體的利益,對于土地征收中司法審查的提起,要擴展原告主體的資格,使每一個社會公民和組織都有權向司法機關提出維護公共利益的主張。

2.完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補償標準的確定是一個利益衡量的過程,解決中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需要借鑒域外的經驗。回顧歷史,不少國家在征收補償的時候是按照財產所有人的價值進行補償。而市場價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在當今世界,很多國家都在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中確定了以公平、合理的市場價格為補償標準,如英國、德國、我國香港地區等。英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以被征收的土地所有者在公開土地市場上能得到的出售價格為計算標準的,德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為土地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我國臺灣地區也規定,被征收的土地應考慮征收后土地用途及相應的市場價格予以補償。因此,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建立以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為主旨的法律制度,將土地所有人的“義務本位”改為“權利本位”,從法律上明確個人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權利。對于征地的補償,以土地的市場價格為參考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使被征地人的財產利益在市場經濟環境中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通過市場機制提高征用土地的成本,促使土地使用人更加有效地利用土地。

同時,建立一套完善的協商機制,由雙方參照市場價值來平等協商確定,允許被征地人充分表明觀點、意見。在土地征收補償中,確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觀交易價格,對于征地補償的公正性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應當充分考慮被征地農民因失去土地所造成的各項損失進行市場估價,建立專業的土地評估制度,逐步健全與完備相應的土地評估辦法,由獨立的土地評估機構進行土地估價。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4

一、征收土地復墾費的必要性

加強土地復墾開發整理,是保持耕地占補平衡、保護耕地資源、置換年度用地指標、順利報批土地的必要條件,特別是20**年9月省國土資源廳下發了《關于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耕地占補平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冀國土資地字[20**]42號),進一步嚴格了占用耕地補償制度,要求在補充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后,才能申報建設項目用地,因此復墾土地更成為申報用地必需的先決條件。但要大面積地開展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前提又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解決資金問題單純依靠縣財政的投入還遠遠不夠。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既可以有效地減輕政府負擔,還能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個別磚瓦廠超面積取土、浪費土地等問題的發生。因此,在當前從嚴控制土地的形勢下,依法收取土地復墾費,通過土地復墾開發整理置換年度用地指標成為必然選擇,也非常有必要。

二、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2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20**年9月30日國土資源部等七部委聯合下發的《關于加強生產建設項目土地復墾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凡從事燒制磚瓦等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破壞的單位或個人是土地復墾法定義務人。復墾義務人必須根據破壞土地面積和類型、復墾標準等,依法繳納復墾費;對1999年1月1日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以后尚未履行復墾義務的,復墾義務人必須依法補繳土地復墾費。

三、征收的范圍和標準

全縣范圍內,正在從事實心粘土磚瓦生產的企業及其他因生產或建設需要而挖損、塌陷、壓占耕地的單位和個人,都要依法繳納土地復墾費。

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33條規定,土地復墾費的標準是每平方米5-20元。為減輕企業負擔,本著收費從低的原則,我縣暫按每平方米8元的標準收取。

四、征收土地復墾費的時限和方法

截止到20**年年底以前,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按實際用土面積,于2007年6月底前和11月底前分兩次繳清;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用于磚瓦生產的,土地復墾費按實際新增取土面積逐年征收。

縣國土資源局組織地礦股工作人員分赴各磚瓦廠嚴格測量、核定20**年以前的取土面積,根據取土面積征收土地復墾費。2007年1月以后取土生產的,各磚瓦廠應根據新增加的取土面積,主動向縣國土資源局繳納土地復墾費。

各磚瓦廠都應依法取土生產,按期足額繳納土地復墾費,逾期不繳的,由縣國土資源局上門催繳、征收,并根據《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66條的規定,處以土地復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罰款。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5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補償原則;補償范圍;補償標準;救濟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1-0034-01

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逐漸加大步伐,大量城市、城鎮周邊地區的農用土地被征收。為了維護失地農民的權益,第四次憲法修正案“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的規定為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提供了憲法基礎和保障。為了有效實施憲法確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修訂后的《土地管理法》、新頒布的《物權法》等法律就土地征收補償問題做了相對細化得規定,國務院及國土資源部實施了一系列配套的規范性文件,從而形成了系統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體系。但是,我們看到,目前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仍不完善,加之整個社會就業壓力增大,社會保障匱乏,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急劇下降。失地農民補償問題引起了國家和社會的高度重視,成為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問題。本文結合我國的國情,參考國外的一些做法,就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提出幾點建議,喚起大家對這一問題的繼續關注。

一、確立公平補償的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是土地征收補償的基礎。不同國家和地區,土地征收補償的原則各不相同,總的來說,主要有完全補償原則、不完全補償原則及相當補償原則。完全補償原則認為,對于行政相對人因公共利益受到的特別損失,國家都應予以補償;不完全補償原則強調,為了調和權利剝奪和社會義務,應給予臺理的補償,補償應限于被征收財產的價值;相當補償原則認為,公正的補償只要是按照補償時社會的一般觀念,算定相當的、合理的補償就足夠了。雖然我國憲法中規定了土地征收必須補償,但是缺少對補償基本原則的規定,其他法律也未對土地征收補償基本原則做出明文規定,因而各省、各地的農村土地征收標準不是很統一,補償結果差異性很大。

為更好地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利,維護社會的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我國應確立土地征收補償的基本原則。首先,在憲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征收補償的總原則。根據我國國情,借鑒國外先進的立法經驗,筆者建議,在憲法中應規定公平補償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為其他土地征收補償立法具體規定補償標準明確憲法基礎。公平補償的原則,更具有靈活性、適應性和包容性,能夠規范土地征收權力的運作,化解規范之間的矛盾沖突,為法官提供司法判決的理由,使被征收人的損失按照公平的市場價格得到填補。其次,土地管理法等相關立法,在憲法公平原則的指導下,應將憲法確立的公平補償原則具體化,使其能夠有效應對現實當中出現的征地補償糾紛,從而實現社稷的安定,保障人民的福社。

二、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范圍和標準

首先,擴大補償范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狹窄,只包括土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安置補償費、房屋補償費和搬遷安置費,沒有做到充分的補償。為了改變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窄、對相對人保護不利的局面,適應現代社會征收補償理論的發展要求,擴大補償范圍。補償不但要包括土地征收的直接損害補償,還包括因征地引起的間接損害補償,如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造成的直接經濟利益損失、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等,只有這樣,才能使土地所有者不致因土地征收而受到經濟上以及精神上的損失,從而有效地保護所有者的利益。”

其次,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明確了補償范圍之后,接下來的問題是以什么樣的標準對被征收的財產予以補償回顧歷史,不少國家在征收補償的時候是按照財產所有人的價值進行補償,但是,由于所有人的價值非常復雜,很多時候難以確定財產所有人的具體價值。而市場價值具有形式上的中立性,更具有可操作性,不少國家逐步改為以市場價值為補償標準。在我國,第47條對被征收的土地的補償標準作了詳盡的規定,但是,該標準并沒有明確這種補償是屬于市場價值還是所有人的價值,而是不僅考慮到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成本,同時還依賴政府的財政能力。這種標準是由行政機構決定,毋需考慮財產的市場價值,是高度行政化的土補償標準,實踐征收過程中,土地征收補償的規定存在層層授權,甚至是無權授權現象,且對農民的補償偏低。因此,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要建立以保護被征收人權利為主旨的法律制度,將土地所有人的“義務本位”改為“權利本位”,從法律上明確個人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各項權利。對于征地的補償,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

三、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的救濟機制

“人類權利自始就是與救濟相聯系的。沒有救濟可依的權利是虛偽的,猶如花朵戴在人的發端是虛飾?!彪S著我國征收土地行為的頻繁和征收土地量的增多,隨著農民民主法律意識的增強,由征地引發的糾紛越來越多。遺憾的是,我國至今尚未有一部法律對行政補償訴訟作出專門規定。而實踐中存在著征地補償是合法行為而不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誤區,造成了行政補償案件的立案難、審理難和判決難,導致被征地相對人權利受到侵害時告狀無門,維權艱難的現狀。

為了維護被征地人的合法權益,規范政府行為,必須健全土地征收補償的救濟機制。首先,建立解決土地糾紛的社會仲裁機構。社會仲裁機構因其具有中立性、專門性、簡易性,能夠直接接受社會監督,可在仲裁機構內部設立專門解決土地糾紛的仲裁部門,來解決土地征收補償中的糾紛。其次,完善行政復議制度。行政復議作為土地征收及補償救濟的重要途徑,因其專業、效率而具有其不可取代的優點。《行政復議法》第30條的規定為土地征收補償糾紛提供了行政復議救濟途徑,為強化其糾紛解決的功能,應從延長被征收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行政復議期間應停止土地征收的執行、修改《行政復議法》關于復議終局的有關規定等方面進行完善。最后,完善司法救濟。從法律層面明確人民法院對于土地征收補償的司法管轄權,法院應逐步擴大對征地農民的司法救濟,規定相對人對于土地征收過程中征收土地的公共利益目的的認定、土地征收方案和補償方案是否合理、征地程序是否公正等各項具體行政行為都可以向法院,由法院在衡量相關利益后作出裁決。

參考文獻:

[1]田文淀.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淺論[J].蘭州學刊,2007(8).

[2]柴強.各國(地區)土地制度與政策[H].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93:187.

關于征收土地的法律范文6

>> 基于糧食安全的耕地保護補償研究 廣西耕地保護制度創新研究 基于糧食安全視角下的云南省耕地保護研究 基于博弈分析下昌吉州耕地保護中農戶利益補償研究 關于構建耕地保護補償機制的思考 淺析耕地保護補償機制 耕地保護對策研究 不同糧食分區間的耕地保護外部性補償機制研究 烏昌地區耕地保護中農戶利益補償量的實證研究 吉林省耕地保護補償分區的實證研究 生態文明視角下我國耕地保護體系重構與技術路徑分析 現行耕地保護法律制度研究 基于耕地綜合價值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研究 基于城市化進程視角下的耕地保護 耕地保護視角下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潛力測算 認真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 完善耕地保護制度的法律對策 構建耕地保護的經濟機制(下) 生物能源熱浪下的中國耕地保護 耕地保護探析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

[18]劉邦凡,等.我國農村征地補償制度的缺陷及其解決途徑[J].經濟縱橫,2009,(1):74-76.

[19]白書祥,劉立宏.農民就業與農村社會穩定的正相關探析[J].貴州社會科學,2007,213(9):82-85.

[20]高飛.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運行的困境與對策探析[J].法治研究,2009,(3):24-29.

[21]陳柏峰.土地發展權的理論基礎與制度前景[J].法學研究,2012,(4):99-114.

[22]程雪陽.土地發展權與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J].法學研究,2014,(5):76-97.

[23]葉自強.論程序法的獨特價值[J].訴訟法論叢,2000,(1):303-336.

[24]劍平,劉根.以正當程序整合農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關系[J].學術交流,2014,(12):53-58.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