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1
[DOI]10.13939/ki.zgsc.2017.08.183
1引言
隨著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湘潭市人口集聚加快,城鎮化顯著提高。2014年湘潭市城鎮化率達到了54.02%,與2000年相比,城鎮化率提高了18.08個百分點,14年間年均提高了1.5個百分點。2016年湘潭市城鎮化率達58.1%,據錢納里工業化階段理論,湘潭市目前及以后在相當長的時間里仍將處于快速城鎮化階段。近十幾年來,湘潭市城鄉一體化加快,郊區大量集體土地征為國有土地,拆遷將是城市經濟發展的必然趨勢。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加快城鎮化進程,同時保障被拆遷村民的合法權益,政府將《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作為拆遷安置補償的法律依據。
該安置辦法在促進城鎮化水平,保障村民合法權益方面取得了較高的成就,但也暴露出許多社會問題。本文以湘潭市荷塘安置區為例,對村民進行訪談與問卷調查,同時走訪了相關政府部門,其研究目的在于了解安置房安置模式實施后的效果,分析存在的優缺點,提出相應的改進措施與建議。
2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2.1安置房安置模式概述
安置房安置模式是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中一種重要的安置補償模式,特指因城市發展壯大,政府征收集體土地及拆遷該土地上村民的住房,并在該土地上集中建房,以解決被拆遷村民的住房問題。本質上是貨幣安置與住房補助的結合體,該住房的土地所有權仍為集體土地所有,住戶沒有完整的產權,不能按揭,無法辦理過戶手續。
2.2荷塘安置區概述
2.2.1項目建設背景
荷塘安置區源于湖南五江輕化集團投資建設的現代化示范性超大型商貿新城――中國中部國際商貿城的建設。為了保證項目的順利進行,需要征用該地區的土地。根據《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潭政[2010]101號),該規劃區內的住房安置采取公寓樓安置和住房貨幣補助兩種形式,且就近選擇了在荷塘鄉建設安置區。
2.2.2項目工程概況
荷塘安置區采用下店上居的商住樓行列式市場模式布局,確保每戶擁有一套住房和一個店面。區內建筑層數5層,底層為商業鋪面,二屋至五層為住宅,套內建筑面積70~140平方米不等,容積率約為1.0,建筑密度約35%。小區道路多與建筑物平行且沿著建筑物雙邊布置,與城市道路有多處交叉口,提高了交通的可達性和商業鋪面的商業價值,但缺乏必要的物業管理、環衛及文化娛樂設施。
3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弊分析
3.1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利
3.1.1保存了拆遷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
在擁有五千年農耕文明的農業大國,村民與市民有著不同的教育背景、社會關系與生活來源,如果不考慮村民的生活方式,違背村民的意愿,強行將村民趕上高樓,這種過度的城鎮化手段,將不利于社會的和諧。
荷塘安置區考慮到了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首先,考慮到農村住宅需“接地氣”等因素,安置區建筑層數控制在五層以下;其次,預留了部分空地作為村民的自留菜地或家畜圈養地;再次,安置區選址采取就近原則,使留有種植地的村民在合理的農耕半徑之內;最后,住房分配按村按組進行劃分,這樣就保持了原有的社會關系。
3.1.2確保了被拆遷村民住有所居,解決了醫保與社保問題
荷塘安置區安置模式是貨幣補償與住房補助的結合體,確保了拆遷戶的住房需求,解決了村民的醫保與社保等問題。這樣被拆遷村民充分相信政府,相信拆遷政策,有利于拆遷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與社會穩定。
3.1.3注重拆遷村民的生a安置,保障基本生活來源
荷塘安置區為商住綜合樓模式,區位條件較好,毗鄰“中部國際商貿城”,隨著中部國際商貿城的發展壯大,周邊地區流動人口大量增加,拆遷村民可以將區內的商業鋪面或其他物業出租,換取一定的收入來保障基本生活。
3.2安置房安置模式的弊
3.2.1房屋空置率高,小產權問題嚴重
根據城鄉規劃法、房地產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荷塘安置區地塊土地所有權為集體所有制土地,該類土地上的住房沒有完整產權,不能辦理過戶手續,無法上市交易,實為城中村中的小產權房。荷塘安置區一期建設住房403套,實地調查數據顯示,小區實際入住率僅為62%,房屋空置率高達38%。且部分村民利用安置房補償政策,陸續將這些空置房屋變成了謀取自身利益的商品,以低于商品房高于原購房的價格,將屬于自己的安置房上市交易賺取差價。此類交易尚無法律保障,勢必存在產權糾紛等隱患。
3.2.2房屋質量存在缺陷,配套設施不完善,且缺乏物業管理
在對荷塘安置區村民的問卷調查與實地訪談中,最嚴重的問題是房屋質量存在缺陷,且村民認為這是安置房存在的特有現象,是政府建房存在的弊端,沒有辦法根治;最普遍的問題是基礎配套設施不完善,村民已經住了幾個年頭了,安置區內無綠地建設,到處塵土飛揚,周邊無學校、無醫院、無商場、無公交站,缺乏專業的物業管理服務。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村民的生活質量,都將引起村民對政府安置房補償政策的不滿,直接影響到安置區的入住率。
3.2.3安置房不利于集約用地,商業區位無法均衡分配
荷塘安置區土地開發強度的容積率約為1.0,建筑密度約為35%,綠地率約為25%,這與現有的緊促城市,集約節約用地的土地政策相矛盾。采用的下店上居的商住綜合樓模式,盡管安置區內的道路與城市道路開口較多,小區交通的可達性得到了提高。但無法從根本上消除區位的優劣勢,致使商業店面的商業價值不同,無法統一,易出現村民間利益難以協調等情況。
4安置房安置模式的改進措施
4.1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
為了減少村民對政府補償政策的各種揣測,在拆遷安置補償過程中相關部門應公示征用地的進度、規模、用途、批準的文號、安置補償依據以及人員安置等政策及措施;為了保證被拆遷人的合法利益不受到損害,對拆遷補償要公開進行,如拆遷補償的相關依據、數量、補償費用、房屋安置方式、人員安置方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其具體實施的進度計劃等予以公示,接受被拆遷群眾的監督與建議。對拆遷村民關于安置補償所提出的問題,要及時進行解答,對補償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應及時進行糾正,確保拆遷安置工作在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下進行,努力減少因拆遷安置不公引發的不滿和沖突。
4.2創新安置辦法,加強就業安置,確保社會穩定
征地拆遷中村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生活失去了保障,面臨著“失地即失業”的局面。雖然有適當的貨幣補償,有能遮風避雨的房屋,但不能世世代代坐吃山空,這也不符合村民的生活方式。新建的中部國際商貿城必定需要大量的員工,針對這種情況政府應當順應民意,制定合理的就業安置辦法。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拿出部分資金,與就業單位和沒有收入來源的村民簽訂協議。根據各個崗位、年齡層次和文化層次,制訂就業培訓計劃,帶動村民再就業的積極性,讓其能盡快地適應城鎮生活,同時也有利于改善政府、企業與拆遷村民的關系,有利于中部國際商貿城在荷塘鄉更好地發展,確保了社會的和諧穩定。
4.3適當增加貨幣安置模式的比例,壓縮實物補償模式
荷塘安置區安置房補償模式屬于實物補償模式,目前湘潭市城區存量住房空置率為19.3%,2012年以后新建商品房空置率為32.8%。從宏觀上來講,如何消化商品房庫存量,調整住房結構,是湘潭市急需解決的重要經濟問題之一。如果能提高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的貨幣安置比例,利用新型城鎮化政策努力提高城鎮人口規模,用補償的貨幣購買現有的商品房,既能保障被拆遷村民的住房質量和生活質量,又能減少當前商品房市場的庫存量。
5結論
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房安置模式,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對城市建設起到了促進作用,有利于市場經濟的發展。雖注重村民的意愿,部分保留了村民的生活方式與社會關系,解決了村民的后顧之憂,但仍然存在著小產權房、土地利用不集約、利益難以均勻分配、房屋質量不達標等缺陷。
安置房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安置模式,雖然能解決現有的短期問題,但是對長期的運作不利,而且還給政府帶來了巨大的財政壓力和不可持續發展等新的問題。因此,我們應從長遠的發展的角度著手,以增加就業安置與貨幣安置為主導,調整現有的安置政策。
參考文獻:
[1]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湘潭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批復》湘政函〔2010〕101號[Z].2010-04-15.
[2]孫.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權益的法律保障[D].濟南:山東大學,2011.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2
二三年七月十日
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遷補償規則
第一條 根據《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24號)第十四條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拆遷集體宅基地房屋的補償價(以下簡稱房屋拆遷補償價),按照本規則計算。
第三條 房屋拆遷補償價,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成;計算公式為:
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宅基地面積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確定;宅基地區位補償價由區縣人民政府以鄉鎮為單位,依本規則第四條的規定確定并公布,報市國土房管局備案。
第四條 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下列公式計算:
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由區縣人民政府參照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普通商品住宅均價、城市規劃等情況綜合確定。
房屋重置成新均價,是指一定時間、一定區域內的被拆遷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平均價,具體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按照前述區域內農村房屋建設情況在400~700元/平方米幅度內確定。
戶均安置面積,按照100~150平方米控制,具體安置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村經濟發展水平、農民居住情況確定。
戶均宅基地面積,原則上暫統一按0.3畝(200平方米)計算。
與國有土地相鄰的集體土地,其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可以參照《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市人民政府令第87號)確定。
第五條 按照《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以經濟適用住房或其他房屋定向安置被拆遷人的,依本規則計算拆遷補償時,當地普通住宅指導價分別為經濟適用住房價、定向安置房屋價。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3
一、本規定的適用區域范圍為:東起迎恩門,西至公鐵立交橋,南起霞西路,北至蕭甬鐵路(包括北海村所屬大池頭、官瀆、宮后三個自然村)。
二、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負責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土地征收、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等方面的協調工作,市迎恩門工程建設辦公室(以下稱工程辦)具體負責做好有關日常工作。
三、迎恩門工程建設中,涉及國有土地上單位房屋和個人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被拆遷單位的主管部門和工程辦負責落實;涉及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以及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分別由國土部門和工程辦負責;涉及集體土地上村民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由越城區政府和鏡湖新區管委會負責。
市發展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規劃、建設、交通、文廣、國資、工商、電力、水務、郵政、電信等部門和有關街道辦事處、鎮政府及社區、村委會,應按各自職責,配合做好迎恩門工程建設中的相關工作。
四、迎恩門工程建設過程中,涉及拆遷國有土地上的住宅房屋,按照《*市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執行。對涉及迎恩門工程國有土地上房屋權屬認定、征收集體土地上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及征收集體土地上單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市迎恩門工程建設指揮部分別制定執行。
五、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以被拆遷房屋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房產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與登記用途為依據;未明確用途的,由產權登記部門依照職權或者根據房屋所有人的申請,以規劃、國土等部門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為依據進行調查確認。
(二)被拆遷房屋因歷史原因當事人未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由被拆遷單位提供相關資料,規劃、國土、房管等部門按各自職責,相互配合予以認定。
(三)拆遷產權屬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拆遷教育、醫院、社會福利等公益性質的單位房屋(已經政府安排土地異地新建的單位除外),可按規定就近安置。拆遷國有土地上的單位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的,可在原房屋評估補償價(不含附屬物、裝修)的基礎上,增加10%對其進行補貼;拆遷集體土地上的單位房屋,其貨幣補償金額為重置價結合成新的基礎上增加160%。
(四)拆遷單位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給予貨幣補償。因房屋拆遷造成的生產設備、設施等損失,由評估機構對設備原值、折舊、使用年限等因素進行調查評估后一次性予以補償。
六、拆遷范圍內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建筑以及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按規定期限自行拆除,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視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不作安置。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4
一、關于執行依據問題。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政發號)中所公布的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執行經省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自治州征收土地上青苗補償費標準》(州政發號)文件。
二、關于執行標準問題。鑒于行政區劃調整,開發區所轄吉鳳街道范圍已屬吉首市市域,征地標準除執行政發[]43號和州政發[]5文件外,按從高原則按照《吉首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試行意見執行。
三、關于集體土地費提留問題。征地補償費用中土地費用村集體經濟組織留存部分按政發[]43號文件規定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兩項費用之和為提留基數,參照吉首市的提留標準8%比例執行。
四、關于執行方式問題。被征土地上的青苗費及地上附著物(包括青苗、果樹、藥材、花卉苗木、水坑、糞坑、零星樹木砍伐費、臨時生產棚等)實行費用包干補償辦法。(具體見附表1)
五、關于墳墓補償問題
1、墳墓的補償標準中包括墳地購置費和搬遷費。
2、新葬墳和搬遷墳墓必須符合園區規劃要求,進入各村(社區)統一選址的公墓山范圍內。
3、若遇特殊情況墳墓遷出開發區規劃控制范圍的,經開發區征地拆遷辦現場驗收后按文件標準另行補償墳地購置費。
六、關于復核問題。在對土地權屬進行調查、定界、面積測繪、作物定級、構筑物登記等工作時,被征地農戶要積極配合并參與,對于無正當理由拒絕參與的以村(社區)組干部指認為準,原則上不復核。被征地農戶確能提供足夠證據證明有誤且書面提出申請的,征地拆遷辦、村(社區)組干部及被征地戶共同進行一次復核,最終結果以復核確認的為準。
七、關于搶插問題。對于征地公告后仍然搶插、搶種、搶建的作物及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八、關于騰地問題。對補償已經到戶且騰地通知期滿的,被征地戶對被征土地上的附著物仍不采摘和搬遷的,由國土部門組織依法騰地,所造成損失不予補償。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5
一、我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基本情況
(一)基本情況
*縣位于*省*部、*西北部,地處東經103°34′-104°45′之間,北緯23°45′-24°28′之間,全縣土地面積經詳查結果:7585329.7畝。
*縣地處滇*巖溶山原地區,大總山脈分支系縱橫全境,地形夏雜,地勢起伏,喀斯特地貌(或稱巖溶地貌)較多。整個地勢從西南向東北呈階梯狀傾斜,海拔相對高差較大,最高海拔2501.8米,最低782.0米,最低差1719.8米。坡度一般為15°-35°。地形有山地、山間盆地,河谷、丘陵、平地、洼子地和壩子等。地貌類型多樣,主要構造侵蝕地貌,是褶皺斷裂形成的山地。如官寨剝蝕地貌,主要表現為剝蝕高原低山、丘陵和低中山。分布在膩腳等地;溶蝕地貌,如舍得巖溶地貌,巖溶面積占全縣總面積的47.8%;盆地地貌,是受斷裂和溶蝕作用形成的,境內海拔在1500米左右的壩子均屬于盆地地貌。堆積地貌境內較少。全縣500畝以上的壩子有40個,較大的壩子有*等,約占全縣面積的20%。
(二)土地現狀結構
我縣各地類面積和結構如下:
1、農用地:6848594.3畝,其中,耕地:1430067.1畝,占土地總面積18.8%;園地:1*92.6畝,占土地總面積0.14%;林地:4630573.9畝,占土地總面積61%;牧草地:173048.3畝,占土地總面積2.3%;其它農用地:604612.4畝,占土地總面積7.9%。
2、建設用地:92612.6畝。其中,居民點及工礦用地:75625.7畝,占土地總面積0.99%;交通用地:12330畝,占土地總面積0.16%;水利設施用地:4656.9畝,占土地總面積0.06%。
3、未利用土地:644122.8畝,占土地總面積8.5%。
(三)土地利用特點
1、農業用地面積大,有較大的開發潛力。全縣已利用的土地中,農業用地為6848594.3畝,占土地總面積的90%,在農業用地中,非耕地多,而耕地少。
2、耕地中,旱地多,灌溉水田少,全縣耕地中,旱地面積即達1239421.4畝,占耕地面積的86.6%,灌溉水田145359.6畝,占耕地的10.1%。旱地面積中,以坡地為主,面積為958605.7畝,占旱地面積的77%,而平旱地、梯地等面積為23%。
3、林業用地不合理,園地少,林地多。全縣林地4630573.9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1%,園地:1*92.6畝,占土地總面積的0.14%。園地規范小,零星分布,目前還未形成規模,商品率極低低。林地面積中,有林地3146993.5畝,全縣森林覆蓋率達41.5%。
4、牧草地以天然草地為主,人工草地、改良草地缺乏。
5、城鎮、村莊及工礦用地中,以村莊用地多,而工礦等其他用地較少,說明*縣城市建設薄弱,工礦企業不發達。
6、交通用地較少,僅占全縣土地面積的0.16%。
7、水域以河域水面、坑塘水面、溝渠水面為主。
8、未利用土地面積大,但可開發利用的較多,隊難以利用的裸土地,裸巖石礫外,其余荒草地、田坎等土地還可以開發利用。
(四)土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1、土地利用結構不合理,土地利用率低
用地結構不合理,主要是:1、耕地少,非耕地多。2、園地和水域用地少,開發潛力大。3、城鎮居民及工礦用地不合理,存在用地浪費現象。4、牧草地少,未利用地多,開展難度大,影響畜牧業的發展。5、林業用地面積多,但低產林地較多。由于低產林面積比重較大,林業利用率低,開發潛力大。
2、森林植被遭到破壞,水土流失嚴重,生態環境惡化,*縣的森林資源,由于50年代末和60年代初土法冶煉鋼鐵,*年以后,開荒擴大耕地,大面積的森林遭到嚴重破壞。加之人口的不斷增長,資源與人口、環境矛盾日趨突出,致使全縣森林面積銳減。據有關部門記載,1952年全縣森林面積為507.45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7.7%。到*年森林面積減到143.9畝,森林覆蓋率為19.2%,面積比1952年減少363.55萬畝,森林覆蓋僅為1952年的28.36%。80年代開始,全縣響應黨的號召,積極開展居民義務植樹活動,但由于造林存活率低,加之管理工作滯后等原因,使造林面積難以補償被毀林面積。由于森林資源遭到破壞,造成了嚴重的后果:一是水土流失加劇,據統計,*年全縣水土流失面積達1689平方公里,占全縣土地總面積的33.4%;二是水源枯竭,水庫、壩塘等庫容量減少,山區人畜飲水困難;三是自然災害頻繁,損失程度加重。由于森林面積減少,高山山區、陡坡地區耕地嚴重受到洪水沖刷,低凹地易造成洪澇災害耕地質量下降。*六獨銅礦區曾經發生山體滑坡,造成人員傷亡的事件。這都說明了森林被破壞,環境不斷惡化造成的。四是氣候受到影響,常常會發生旱、澇、冰雹、霜凍等災害性天氣,且周期縮短。
3、人口過快增長,人地矛盾突出
長期以來,由于種種原因,造成了人口增長過快,耕地銳減及人地矛盾突出等問題。在人地比例關系中,土地資源嚴格來說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面積是個常數,人口是個變量,人口的迅速增長,必然帶來人均土地和耕地相對數量的減少。必然造成人地矛盾加劇。同時,由于城鎮附近的良田良地逐步被征用,非農業用地增長快,耕地逐年減少,耕地質量減退。
4、農業水利設施脆弱,農業生產條件亟待改善
農業生產水平高低,主要取決于土地質量,技術水平、生產條件(主要是基礎設施)和必要的物力、財力的投入等。按照發展高產、優質、高效的現譬化農業的標準來要求,*縣農業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是極不相適應。由于水利設施差,工程老化和不完善,一些水利工程帶病運行,迫切需要改造和更新。據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全縣灌溉水田145359.6畝,占耕地的10.1%,而望天田、旱地、菜地等則占90.9%。由于全縣水利設施不配套,到*年全縣水利化程度僅達26%,從而形成地多田少、低產田地多,高產田地少的耕地利用狀況;由于農業基礎設施脆弱,抵御自然災害能力低,一旦警到大的自然災害如,霜凍、干旱、洪澇等。農業生產將受到嚴重影響,如,霜凍、干旱、洪澇等。
5、農村能源短缺,制約林業生產發展
*縣水能資源豐富,但開發利用程度不充分。由于全縣水能資源開發利用率低,煤礦資源少等,造成了農村生活能源緊張。雖通過節柴改灶技術推廣,農村沼氣的開發高,但也難以使魯號農村能源緊張的局面有所緩解。農村生活能源不得不以森林的消耗作為代價來得以逐步解決。因此,造成了森林資源消耗量大于生產量,森業資源減少的局面。所以,需要使農村能源的問題得到解決,首先要加快水力資源的開發,提高農村通電率,其次還要加快農用薪炭林建設,推廣節柴改灶和沼氣,有條件的鄉鎮要建立風力發電等。
6、土地利用缺乏科學規劃,亂占亂建現象時有發生
隨著人口的不斷增長,城鄉建設特別是市政建設需要逐步增強,公路交通,郵電設施,城市給水、供電,街道建設等城市功能應相互配套。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科學的發展規劃,加之執法不嚴,管理工作滯后等因素,城市建設,農村建房只從本行業、部門和個人利益出發,各行其是,擠占街道、公路,亂占亂建,用地布局不科學,工廠和一些鄉鎮企業建廠選址因缺乏規劃,存在重復建設,用地浪費等現象。
二、現行基本土地制度與土地征用制度
土地征用制度是我國一項基本土地制度,征地過程是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所有權轉變過程,強制性和補償性是其兩個基本特征,但現行征地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仍是計劃經濟思路。我國現行征地補償制度透視,我國現行法律強調征地是一種國家行政行為,是集體經濟組織對國家的一種義務,不是集體經濟組織向國家“賣地”。因此我國的征地具有強制性,但必須以補償為條件。而征地補償只能是適當補償,遵循3個原則:①征地補償必須按國家制定的標準執行;②征地補償應使被征地單位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為準則;③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根據憲法,中國實行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中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的具體內容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所規定的。除了農村集體和個人為了興建鄉鎮企業或者村民住宅外,土地管理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建設。當建設單位確實需要使用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時,必須經過土地管理主管部門批準,通過國家征用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家所有的土地,然后通過出讓或者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管理法也規定了各級政府對于征用各類土地,包括基本農田、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和其他土地的審批權限。根據自20*年實施的《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時,對征用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公告。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征地當事人有權利就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以及擬定非農業建設占用基本農田方案申請等事項舉行聽證。
在現有土地征用制度下,征用土地的補償不是以土地的市場價值為標準的,而是以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的產出水平為基礎來進行核定。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管理法規定了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上限,而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以及征用非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各省級地方政府制定。
一、現行土地征用制度的弊端及其產生的問題
在征用農村土地的過程中,土地交易的主體是土地所有權,所發生的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向國家土地所有權的轉化。完成征地手續后,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劃撥給用地單位使用。在由用地單位向政府申請征地時,由用地單位支付征地補償費并最后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其實質是用地單位代國家支付了土地所有權轉移的價格并因此獲得土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移是單向性的,即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在土地所有權轉移的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從屬地位。只有當本集體以外的單位需要該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時候,才會由用地單位向政府土地管理機構提出征用土地的申請,或者由政府直接征用土地用于出讓,從而啟動土地征用程序,最終導致土地所有權的轉移。作為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不僅不能自主行動促成土地所有權的轉移,而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對于征地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因而可以說,現有的農村土地制度事實上是在法律上規定了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權與城市土地的國家所有權處于不平等的地位,從而導致農村土地所有權的內在的不完整性。這正是導致征地過程中一系列嚴重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于土地征用而產生的土地產權的轉移并不是真正的市場公平交易,而只能把其看成是一種特殊的土地產權交易。不過,也應當注意到,改革開放以來市場經濟的發展已經對非市場的法定補償標準造成了沖擊。近幾年征地改革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新的補償方式和概念,如實物補償、合作補償、年薪制補償、綜合價等,也反映了土地市場供求關系對土地補償價格形成的影響。但是,這種在缺乏必要的法律保證的條件下形成的征地補償費,仍然嚴重偏離市場決定的價格水平。因此,征地費用水平就無法成為調節土地市場供求關系的杠桿。
除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完整性外,現有征地制度還存在著以下嚴重弊端:
(1)“公共利益”和“國家建設用地”定義模糊。
(2)征用土地的程序不完善
(3)征地補償機制存在根本缺
(4)對于征地補償費的處置缺乏明確合理的規定。
(5)缺乏獨立的征地補償費評定機構。
(6)缺乏明確、獨立和有效的征地糾紛調解仲裁機制。
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導致了土地征用過程中一系列的嚴重問題。主要包括:
(1)地方政府濫用征地權利,導致耕地急劇減少和土地資源的嚴重浪費
(2)失地農民的經濟利益嚴重受損。
(3)失地農村人口的安置問題面臨新的挑戰。
上述種種問題的存在,充分顯示了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的迫切性。21秘書網
二、創新土地征地制度,切實維護農民利益
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和各個國家的實踐,土地征地制度的改革,要注意把握嚴格控制占用耕地和保護農民利益這兩條。改革的總目標就是要建立一套既能充分保障被征用土地者的合法權益,又具有效率和有利于土地資源合理利用的土地征用制度。鑒于土地征用制度的缺陷與征地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能夠更好的做到切實維護農民利益,土地征用制度改革應當體現以下原則:
第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應當與其他財產權利一樣享有憲法的同等保護,農村集體和農民個人應當擁有對于政府征用其所有的土地和征地補償的合理性提出異議的權利,而且在土地被征用時應當以市場價格為基礎得到公平的補償。
新的憲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于征收和征用土地給予補償。此修正案并未排除在土地征用時可以對于集體所有的土地給予市場價格基礎上的補償。而且,新的憲法修正案包括了對于依法獲得的私人財產權予以憲法保護,這意味著合法的私有財產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享有與其他性質的財產權平等的地位,在市場交易時應當獲得公平的市場價格或者補償。這實質上也體現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必須平等對待各種財產權利的客觀要求。那么,就沒有理由對于依法確立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繼續實行過度的限制。簡單地說,集體土地所有權在土地交易過程中應當按照市場價格獲得公平的補償。應當明確的是,即便仍然限定集體土地所有權只能轉化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同樣可以按照市場價格對于集體土地予以補償。
第二,應當根據我縣的具體情況制定專門的土地征用辦法,對于土地征用的程序和土地征用補償的原則作出公正明確的規定。既要保證國家征用土地的公權力的有效行使,也要充分保障土地被征用者的合法權益。應當對于征地過程中的所有環節作出明確細致的規定。這包括征地申請、征地前公告、征地聽證、征地批準后公告、征地公告登記、進入和實際占有土地、征地補償的原則和標準、征地糾紛的處理等各個方面。
第三,確立以市場價格為基礎進行征地補償的原則。土地是重要的生產要素和稀缺的資源,市場機制是實現其有效配置的基本途徑。只有按照市場價格進行征地補償,才能有效保障農村集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費的構成,應以確定需補償的項目來確定。這應當包括土地本身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搬遷費,以及必要的法律和專業服務費用,如測量與評估費用等。
第四,建立合理的征地糾紛調解機制。征地過程中的糾紛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征地本身的合理性和征地補償的合理性。就征地本身而言,糾紛的核心為是否應該征地和征地的數量是否合理這兩個問題。征地補償方面的爭議則是關于補償標準是否合理。所以在制定征地辦法時,應當對于征地程序和征地補償糾紛的處理機制分別予以規定,要明確行政部門、獨立機構和司法機關在解決各類征地糾紛中的地位和作用。這主要包括它們對于征地行為合法性和征地補償合理性的判定。除了行政復議外,由政府任命的獨立機構可以就征地合法性問題舉行聽證會;政府也可以建立獨立的土地價格評估委員會或者土地仲裁庭,對征地補償價格進行核定和裁決;而且必須要在征地法中明確賦予人民法院最終審理征地行為合法性和征地補償合理性的權力。
第六,改革土地補償費管理和分配體制,建立適應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新的失地農民安置機制,確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由于中國土地制度的公有性質,土地征用是農村土地轉化為城市土地過程中一個必不可少的環節。這就意味著土地征用在中國的土地利用中成為普遍的土地供給手段,從而也使得因征地而失去土地的農民的安置成為一個十分敏感的社會經濟問題。從理論上講,在征地部門對于被征土地按照市場價格補償后,就不對被征地集體的農民有任何其他的義務了。在制定土地征用辦法時應對農村集體土地的征用補償費的支付與處置有相應的規定,以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首先,土地補償方案必須在擬征地所在集體予以公告,并以書面形式送達該集體各個農戶。在該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該集體或者其成員在規定的期限內有對征地補償方案向法定的部門或機構提出異議的權利。
其次,在征地部門正式占有和使用土地之前,必須在法院認定的銀行賬戶內存入足夠的土地補償費。如果不是預估的補償費全額也應當不少于百分之九十。同時,要在法律上規定征地部門必須自取得土地產權之日起,按照法定的利率支付所欠征地款的利息。這樣,可以防止征地部門拖欠農民的征地費,
再次,必須改革土地征用補償費的分配體制。征地補償費的不同構成部分的分配辦法應當不同。按規定應該付給農民的各項補償費,如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及搬遷費,應當直接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避免侵占和挪用的發生。對于屬于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的部分,應當為被征地的所有集體成員共同所有。這又包括兩種基本情形: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征用;全部集體土地被征用。當只有部分集體成員的承包土地被征用時,屬于土地所有權補償費的一部分應當用于補償被征地農民因失去所剩年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損失。當全部集體土地被征用時,土地所有權的補償費應當屬于全體村民。應當以公有基金的形式進行管理和投資,以保障失地農民發展經濟和重新就業。應當制定相應的土地補償費管理使用的規定,以規范資金的使用,防治貪污、挪用和浪費。
另外,可以考慮在征地補償費中劃出一部分設立人力資源開發基金,專項用于失地人口勞動技能培訓,幫助失地人口實現新的就業。既往那種依賴用地單位安置農村人口的做法,與勞動就業市場化改革的方向不相符合。尤其是當失地人口的勞動技能與用地單位對勞動力素質的需求存在很大差距的時候,法律上強制要求用地單位接收失地的農村人口是違反勞動力資源市場配置的效率原則的,是一種不合理的行為。
集體土地安置補償辦法范文6
關鍵詞:土地征收;失地農民權益;公共利益;土地征收補償
近年來,隨著中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加快,大量農民集體用地經由征用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由此產生了大批失地農民。據國土資源部統計,1987-2001年,全國非農建設占用耕地226.44萬公頃(3395萬畝),其中通過行政手段征地160萬公頃(2400萬畝)[1]。按人均0.8畝計算,那么在此期間我國失地農民人數高達4000萬至5000萬人。
1 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構成
農民享有合法權益,這本不應該成為問題,我國憲法規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應該享有。結合非農建設征地實際,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交易自主、取得賠償、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四個方面[3]。
2 土地征收制度不完善損害農民權益的分析
2.1 土地征用目的和征用范圍的模糊性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 “公共利益”目的和范圍規定不明確
(2)現行法律對公共利益目的的規定存在矛盾
(3)缺乏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2.2征用補償及補償分配損害了農民的權益
(1)補償范圍窄。
(2)補償標準過低。
(3)補償分配不合理。
(4)補償糾紛的解決機制缺乏。
(5)補償方式單一,安置責任不明確。
3 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的措施
3.1 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1.1 嚴格而清晰地界定“公共利益”
防止征地權的過度使用,是保護私權的重要手段,是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虛化的必要手段,是我國進行民主化、法制化建設的體現,是保障失地農民權益的根本[7]。
3.1.2 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
應修改或廢除《土地管理法》第43條的規定,消除法律規定之間的沖突。對于非為公共利益而需要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不再納入土地征收的范疇,而是推行市場交易制度。具體可以遵循我國的土地用途管制法律制度,嚴格限定其相應用途后,通過規范的農村集體土地市場交易手段,經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集體依市場規則與買受方進行交易。但是,對于其中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仍要先履行相應行政審批手續后才可交易,這是保護耕地的公共利益所必需的。而對于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農村建設用地則不必經審批,只要進行變更登記后即可直接出讓。通過此種方式將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明確區分開,從而更好地規范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防止權力的過度擴張,保護農民的利益。
3.1.3 建立和完善土地征收目的的合法性審查機制
對是否符合公益,除了政府官員的意見外,還要廣泛征求有關專家和農民的意見,尤其是該土地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的意見,讓他們享有參與權和發表自己意見的權利。即可在人大常委會下建立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其成員可以包括土地行政部門、規劃部門、律師、學者、村民代表等,由他們組織聽證會。在聽證會上,土地征收審查委員會在綜合征地雙方的意見、證據以及自己的調查結果后,做出是否屬于公共利益征收的裁定。由于聽證程序在我國已不是一個新鮮的東西,將聽證程序引入到征地過程中,讓土地所有人和他權利人參與其中,既有利于加強土地征收過程的監督,讓土地征收制度真正成為陽光下的制度,又有利于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這種以客觀形式所決定的主觀公益,或許更符合民主的要求。
3.2 完善征地補償制度,維護失地農民權益
3.2.1 擴大補償范圍
(1)土地承包經營權損失。2003年實施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9條明確規定,國家保護集體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保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2007年10月1日實施的《物權法》第132條規定:承包地被征收后,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權依照本法第42條第2款的規定獲得相應補償。這是法律嚴格控制下的征收在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上的反映。土地承包權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物權,農民通過行使該項權利,實現對集體所有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土地承包經營權本身也可以處分,從而實現其交換價值。由于土地征收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消滅,農民造成直接經濟利益損失,因此,應將其納入補償范圍。
(2)殘余地損失。這是由于土地征收而給被征收地塊之外的殘留地所造成的直接損失,是易被忽視的一項重要補償內容。土地征收給殘留地造成損害極為常見,征收導致土地分割,形成不經濟的土地規模,造成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另外,被征收土地的新用途也可能降低殘留土地的生產力,比如噪音污染、水污染、河流堵或改道、飛揚的塵土等都可能降低農作物的產量,額外增加農地投入成本等。對征收導致的殘留地損失給予補償,是保護殘留地權利人利益的需要。
(3)營業損失補償。即對被征地上進行的經營性活動造成的損失的補償。
(4)搬遷費。這是指不被征收的地上物、原有的生產設備、水產、畜產等必須予以遷移,因此應向被征地農民補償搬遷費。
(5)安置費和福利費。這是以轉業培訓或安置所需費用為準,加上最低的社會福利保障費用(可以參照城市人口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給付。
(6)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以臨時租房費用等。
3.2.2 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
我國學者對征地補償標準的觀點主要有三種:第一種觀點是主張先維持平均年產值標準,將法定最高倍數30倍提高到40倍[8];第二種觀點是主張區分所征土地的經營性與非經營性,對經營性用途的征地采用市場價格進行“征購”,對非經營性用途的征地仍采用現有補償標準[9];第三種觀點也是大多數學者贊成的觀點,即采用市場價格進行補償。但對市場價格如何確定又有不同意見。有人主張區位級差補償法,即主要根據土地區位條件確定補償標準,以離城市中心的遠近來決定補償標準的大小[10]。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不能反映所征土地的自身價值,屬于治標不治本;第二種觀點主張對農村土地公益性的征收實行不完全補償的方法也是計劃經濟時代犧牲農民利益的做法,因此不能被采用。筆者同意第三種觀點,改變征地補償費按“產值倍數法”計算的“一刀切”作法,而是確立以市場定價為主的補償標準。可以在征地中逐步推行土地“片區綜合價”政策堅持市場化方向,根據城市發展總體規劃,按地段、地類等將城鎮土地劃分成若干區片,每一片區確定一個相對合理的基準地價,同時結合城鎮基準地價對現存的農用地按地段、實際種植作物等因素進行農用地分等定級,作為農地轉用的市場補償價值,進行定期公布,在統一征地時實行統一的補償標準。
3.2.3 合理分配土地補償費
集體是由若干個體組成的,從本質上講,農民才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最真實的主體,農民具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成員權。葉劍平認為:所謂成員權,即由于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存在,使得村莊內部所有合法成員平等地擁有村屬土地的權利[11]。另一方面,由于我國實行的是土地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個人都不可能擁有土地的所有權。當務之急,就是以法律的形式,賦予被征地農民(也可以被視作為一個集體,即被征地農民集體)分享土地補償費的成員權利,并且規定土地補償費在農民、鄉鎮、村的公平合理的分配比例。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補償費分配上應該占有一定地位,鄉鎮的比例應該有所下降,而村集體的比例也應該有所上升,因為村集體直接承擔著農村社會經濟建設的重負。
假設土地補償費為10,安置補助費為a,青苗補償費為b,a遠小于10,b更小,重構后鄉鎮的20%轉移到農民手中(如表4.1所示):
3.2.4 完善補償方式
(l)分期和終身貨幣補償。將一次性的貨幣補償分期、終身發放,可以給予農民長期保障。如江蘇省昆山市出臺政策規定:改一次性的補償為分期和終身補償,對被征地農戶實行按年分期補償的辦法,每年落實發放到戶,并根據物價上漲指數,三年左右上調一次[12]。
(2)土地債券安置,即將農民的征地補償費用直接入股到征收土地上建設的經營性企業中。這種方式是指在農村金融或基金信用較好的地區,在農民個人和集體同意的前提下,可采用發行土地債券的辦法進行安置[13]。此外,對于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基于其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定的特點,也可發放一定數量的土地債券作為征地補償費,一定年限期滿后,農民可以憑借土地債券獲得相應的本息。
(3)征地補償費入股安置方式。此種方式一般僅適用于公益經營類項目而征收土地的情形。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愿意的前提下,將部分或者全部征地補償費入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個人作為股東參與用地單位的生產經營,享受經營利潤并承擔經營風險,其收入按股份合作制企業分配辦法分配。這種安置方式能保護農民的長期利益,但存在一定的風險,因此,必須強調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集體民主決議和農民個人自愿的前提條件。
4 結語
中國實現小康社會的最大障礙,不在城市,而在農村。只有維護好失地農民的權益,才能使土地利益在各個社會階層中均衡分配,才能保障各個社會階層的權益;才能理順弱勢群體和強勢群體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和政府之間的關系,理順農民與用地單位的關系,才能保障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
參考文獻:
[1]韓俊.如何解決失地農民問題[J].科學決策,2005(7):5-8.
[2]劉田.征地問題沉思錄[J].中國土地,2002(8):13-16.
[3]童中賢.我國失地農民合法權益構成及保障模式分析[J].中州學刊,2005(6):115-116.
[4]黃祖輝,汪暉.城市發展中的土地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94.
[5]苗樹彬,掃光輝.以人為本,以保證農民權益為突破口推進城鄉協誠發展[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4:14.
[6]溫鐵軍,朱學銀.土地資本的增值收益及其分配——縣以下地方政府資本原始積累與農村小城鎮建設中土地問題[J].中國土地,1996(04):39—41.
[7]陶信平,李江鴻.土地征收中公益性目的被泛化的根源及對策——兼論開放集體土地一級市場的初步設想[J].農村經濟,2006(06): 25-29.
[8]郭嵐.土地征用制度的國際比較及政策建議[J].外國經濟與管理,1996(5):18.
[9]孟翔舟.實行土地征用補償“雙軌制”創新的探索[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3,(10):35.
[10]張全景,王萬茂.我國征地補償制度改革探討[J].國土與自然資源研究,2003(4):26.
[11]葉劍平.中國土地農村產權制度研究[M].北京:中國農業出版社,2000(5):74.
[12]陳挺.“新土地”開盤[N].21世紀經濟報道,2003-3-19.
[13]梁志紅.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N].中國國土資源報,2003-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