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占地的賠償標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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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占地的賠償標準

農村占地的賠償標準范文1

關鍵詞 土地管理法 土地征用 征地補償安置 公正 公平 公開 透明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隨著油田產能建設的不斷擴大,油水井及配套設施占用土地越來越多,油區內農民賴以生存的土地,越來越少,加上農村城鎮化的不斷推進,工程項目占地時有發生。在征地過程中,時而也發生了令人痛心的事情,如有的農民為了保護自己賴以生存的土地,采取鋌而走險、甚至違法的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其中也不乏有的地方政府、工礦企業損害農民利益的情況存在。那么,在征地過程中,如何做到公正、公平、公開、透明,真正做到維護農民的切身利益呢?從目前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來看,還有許多不足和急待完善的地方,以下是筆者個人的幾點看法,僅供參考。

1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不太完善

目前我國的根本大法《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對征地作了原則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用?!薄锻恋毓芾矸ā返诙l第四款也作了相應的規定?!锻恋毓芾矸ā返谒氖鍡l至第五十條集中規定了征地的批準機關、程序、補償安置等。從以上的法律、行政法規可以看出,我國有關征地制度是不完善的,操作性不強。而《土地管理法》是1986年制定的,雖經兩次修訂,但變動不大,故該法已與市場經濟發展不相適應。其中,規定了關于征地的制度前提條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什么是公共利益沒有任何規定,這就為政府無限擴大征地提供了便利條件,原因就是沒有對征地用途加以區分。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征地和經營性征地,公益性征地如用于公共道路、水利、學校等建設,這種情況才是征地的合理前提。經營性征地是用于商業目的,如搞房地產開發,這種情況往往是政府低價從農民手中征用土地,再高價出讓給公司或私人,這與政府的職能是不相稱的,這種情況完全可以由開發商與農民以市場價格協商來簽定土地出讓合同,只是用地上要嚴格限制,政府應加強用地的審批管理。這才能體現市場經濟的公平、等價、有償的原則。

眾所周知,土地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也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對農民土地的征用,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存的源泉。所以,征用土地對農民給予合理的補償是必要的。國家有必要專門制定一部《土地征用法》來加以規范,這是目前征地過程中急需解決的問題。

2依法過程中,標準不統一,農民利益受到了損失

征地過程中涉及到的核心問題――征地補償安置,而真正涉及到補償安置的只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這一條特別就耕地的補償安置費用作了規定,而其它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安置沒有標準。而是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具體標準,而省級地方政府往往在制定標準時又顯得過低。而且標準的制定又是省級授權地市級,地市級又授權區縣級,這種做法有違《立法法》,這必然會造成層層降低標準,也會損害農民的利益。從目前的操作情況來看,矛盾就很明顯,采油三廠地處河南、山東兩省交界處,然而青苗賠償標準就有很大區別,山東地段的污染賠償按每平方、每年1.5元執行,河南地段的污染賠償按每平方、每年1.977元執行,顯然賠償標準懸殊太大,農民利益不同程度上受到了損失。

誠然,每一地塊的價值是不一樣的,但為了維護農民切身利益,每個省級政府在制定標準時除明確一個最低標準外,還要參考周邊地區的標準,最大限度的保護農民利益。

征地中必然會涉及到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問題,而地方政府在制定房屋補償安置價格中往往只體現了房屋的殘存價值,更說不上對房屋所占土地的價格補償了,這是極不合理的。土地使用權價格是否應該補償,這是爭論的焦點。本人認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也是一種商品,也要體現等價交換的原則,應該給予房屋所占范圍內的土地作補償。

3依法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標準,使之公開、透明,給農民一個明確交代

關于有關補償安置的地方文件中,很多都是對城市拆遷補償的規定,而真正涉及到征地補償標準的很少。如有關評估問題就是這樣,沒有專門對征地補償評估作規定,而征地也是完全可以采用的。如在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評估管理辦法》中就只涉及到城市房屋,沒有規定在征地補償中可以適用,而這恰恰是可以采用的。如在征地動員會上采用城市房屋拆遷做法,如實介紹全部報名的估價機構,并在政府主管部門監督下當場以抽簽方式確定估價機構,這有利于消除農民的種種不合理猜想,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在制定補償標準問題上,有的省份是多年不變。大家知道,土地價格在逐年增加,至少每年要調整一次。在價格制定上可采取聽證會形式,除要有政府主管部門參與外,還應該有農民代表參加,聽取農民的意見,這有利于推進政務公開,接受群眾的監督。

4結語

目前我們已進入了信息時代,政府應把有關征地補償標準公布在互聯網上,供公眾查閱?,F很多地方政府還沒有做到這一點。而有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專門的網站,如南京拆遷網公布了城市拆遷補償標準,但沒有涉及征地補償,是不足的。上海市的房地資源網做得很好,其中專門公布了征地補償的各種標準,這是政府服務人民,構建和諧社會思想的具體體現。

參考文獻

農村占地的賠償標準范文2

中圖分類號:TM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4)45-0314-01

110kV YZB輸變電工程由:110kV YZB變電站、110kV YZB“T”接線路工程、配套光纖通信工程(OPGW及通信設備)構成。建場費將從變電站及線路工程兩方面著手分析。

變電工程: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為110kV YZB變電站,位于SN市NQ縣,嘉陵江南岸山梁上,原址為八一銅礦變電站,南鄰鄉間公路約0.5公里,交通方便。建成投運后主要負責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的生產負荷。工程占地約5.52畝,新建主控樓及配電室562.44平方米。

二、征地情況

2012年投運的110kV YZB變電站,是在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自有的110kV變電站站址上新建完成。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將原有110kV銅礦變電站土地及部分廠區土地共計5.52畝,以及地面廠房全部轉讓給SN局建設使用,轉讓單價23.83萬元/畝,共計131.52萬元;另外SN局與當地鎮政府達成了征地補償協議,由鎮政府負責征地事宜,SN局支付其征地補償費15.65萬元,折合2.83萬元/畝,以上兩項費用合計折合26.66萬元/畝。

三、費用比較

110kV YZB變電站征地費26.66萬元/畝,比2010年投運的110kV變電站平均13.58萬元/畝的費用標準高出13.08萬元/畝,增長比例高達196%,主要原因如下:

3.1 2010年投運的110kV變電站其站址基本上在地勢較為平坦的荒地或農地,地面只有經濟作物,無廠房;

3.2 2012年投運的110kV YZB變電站站址在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其地表附有廠房及設備,因此征地費中含有60萬元的拆遷重建費,如果不考慮此項拆遷重建費,實際征地費折合12.95萬元/萬元,基本與2010年征地費均價持平。

四、原因分析

4.1 建設原因:110kV YZB變電站的建設投產,既是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負荷增長的迫切需要,也是為客戶服務宗旨的具體體現;

4.2 選址原因:YZB變電站地處NQ縣西部,居S、G、C三省交界處,全鎮最高海拔2050米,最低海拔520米,以高山地形為主。境內礦產資源豐富,目前已探明礦產22處,其中金屬礦產地19處,非金屬礦產地3處,而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就是當地最大的廠礦企業。由于當地人口密集,土地資源緊張,為了加快工程建設進度,配合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擴建的負荷要求,經與NQ縣政府、鎮政府及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協商,決定將站址放在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廠區;

4.3 經濟原因:雖然將站址選在了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廠區,征地及拆遷重建費用較高,但是卻有以下幾大優勢:

4.3.1 建設工期短:站址在廠區范圍內,前期征地時間大大縮短,由于廠方的配合,未發生施工干擾,工程建設順利;

4.3.2 降低了建設成本:將YZB變電站T接在原220kV降壓后報廢的碧勉線路,這樣既保留了線路通道,又使新建線路僅用了4基鐵塔,1.6公里線路,否則需新建線路16公里,增加建設投資約1200萬元;另外利用原站的10kV送出線路,減少了配套送出的投資成本,此項節約費用近70萬元。

五、經驗總結

110kV YZB變電站是SN局從征地開始至投運周期最短的一所新建變電站,此站2012年6月投運,2013年4月份已經取得了土地證,也是SN局變電站征地土地證辦理最快的一宗,經驗總結如下:

5.1 前期工作突出

由于SN局發展策劃部敏銳的抓住了客戶急于擴建增容的心理,使其在征地工作中提供了最大限度的支持,并且在建設過程中也給予了有力的配合,使得在不到半年的時間里便簽訂了全部的征地及補償協議;

5.2 規劃合理經濟

雖然110kV YZB變電站征地費高達26.66萬元,但是由于規劃合理,節約了線路及送出投資約1200多萬元,實則為花小錢辦大事;

5.3 土地證辦理順利

由于SNXYT礦有限責任公司的大力配合,變電站在投運后不到一年的時間里,便順利完成了土地證的辦理工作,這也為今后的征地工作開創了新的模式。

六、結論

在以往的電網建設中,項目的立項建設原因多以當地負荷需要為前提,少以特定企業發展的迫切需要為主要目的。以往變電工程征地費多涉及基層政府及當地居民利益,不僅得不到積極配合,反而有時候會成為影響建設進度的不穩定因素,需與多方協調,多次磋商,方能達成一致。雖然有時支出的費用并未超支,但卻對工程建設造成了其他方面的不良影響。如本工程這樣能獲得客戶大力支持的,并不常見。由于廠方的配合,沒有施工干擾,工程建設順利。給客戶留下良好的印象,為今后的此類電網建設客戶群體的拓展,打下堅實的基礎。

因此,在進行造價分析的時候,不能僅僅針對某一項單項費用的超支或節余進行局部分析,要著眼于全局考慮,通過造價分析來反映出對社會經濟發展、企業發展及社會影響等方面的影響,為今后的此類電網建設積累經驗,提供可持續發展的思路。

線路工程:

一、工程概況

本工程系新建110KV高壓輸電線路工程。將110KV三D河-HY線(降壓后的220KV BM線)T接進110kV YZB變,新建雙回共塔線路0.61KM,單回線路0.38KM,折單回共計1.6 KM。全線路共使用桿塔4基。全部為線路轉角、耐張桿塔,全線現澆砼基礎4基。

二、建場費

110kV YZB“T”接線路工程建場費9萬元,其中塔基征地1.08萬元,走廊青苗、樹木賠償5.92萬元,場地租賃費2萬元。

2012年比2011年單位公里建場費上浮較大,2011年單位公里建場費為2.97萬元/km,單位塔基征地補償0.53萬元/基,單位公里走廊施工補償費為1.61萬元/km;2012年單位公里建場費為4.37萬元/km,單位塔基征地補償0.27元/基,單位公里走廊施工補償費為3.7萬元/km。

2012年線路建場費比2011年高出了47%,其主要原因是2012年線路走廊多跨林區,下方以林木為主。而2011年線路走廊下方多為江河及農田耕地,故2012年線路建場費高于2011年。

三、管理總結

目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線路征地賠償存在以下難點:

3.1、線路走徑直接影響征地及青賠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高速公路、高速鐵路之類交通項目的開工建設,以及政府的城市規劃等,對線路走徑的限制越來越多,而線路走徑的確定直接影響征地及青賠的費用;

3.2、 征地、青賠難度大

就現階段征地及清賠處理情況而言,塔基永久性征地的難度城市大于鄉鎮,鄉鎮大于農村,征地補償費用標準也是如此;線路走廊青賠山區高于平原,其原因便是山區多林木,平原多農田。

四、應采取的措施和經驗

4.1 積極與政府溝通,確定經濟合理的線路走徑;

4.2 組織經驗豐富的專業征地賠青隊伍,采取先公后私、以點帶面、各個突破等措施,確保不因征地青賠影響施工及上訪;

4.3 大力宣傳《電力法》和環保知識,積極爭取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營造良好的建設環境。

農村占地的賠償標準范文3

廣西電力線路走廊管理現狀

(一)管理模式1、有審批,但無登記。在計劃經濟時代,電力管理部門是電力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同時也是電力建設單位。輸電項目一般會取得發改委對電力線路工程的項目批復、規劃部門的線路路徑批復、土地管理部門的占地批復等等。這些行政許可說明了該電力線路的建設單位具有了某工程項目的建設資格或權利,或者說明了該電力線路通過某地段的資格或權利,但并不表示建設單位已經合法的取得了電力線路走廊內土地的使用權。2、有補償,但無征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家土地管理局《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建設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由于我國二元結構的土地所有制,在繁華城市,如果建設用地是國家所有,電力線路走廊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或者出讓的方式獲得;在廣大農村,如果土地為集體所有,電力線路走廊用地必須辦理征用手續,首先由政府征收為國有土地,否則國有電力桿塔占用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仍屬于農民集體所有?!段餀喾ā穼嵤┣埃瑢κ┕み^程中因植物砍伐、設施拆遷等造成損害的,電力建設企業根據《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償。這種“一次補償、永久占用”方式實際占有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以及電力線路走廊用地的地上空間權,但由于沒有辦理征用手續,即使已經支付對價,也不代表電力設施產權人已經代替農民集體取得了塔基部分的土地使用權,或者當然取得整個線路走廊的地上空間使用權。

(二)管理矛盾《物權法》實施后,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可以對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等不同空間進行分層利用、單獨設定。而電力線路出于安全要求,按《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限制了線路下方權利人的權利行使。電力線路走廊內從事種植的經營人,種植什么、生長多高都要受到限制,建設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高度也受到了限制,在經營過程中的操作也受到了妨礙和限制,如應用某些超高的現代農業機械進行作業等。顯然土地承包人的經營權收到了限制,因此降低了效率,減少了受益。由于《民法通則》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禁止電力線路走廊建設損害已設立的用益物權,土地承包權經營權人和宅基地使用權人隨時有要求電力線路產權人排除妨礙或賠償損失的可能,這無形增加了電力線路走廊不確定的法律風險并對電力線路走廊管理產生巨大影響。1、補償矛盾導致妨礙電力線路走廊建設現象嚴重。電網建設過程中,一些單位或個人對青苗費、征地費、拆遷補償費要求過高,以補償不到位等理由惡意阻撓施工,項目工期嚴重拖期,導致電網建設工期大大延長。以廣西為例,受清賠影響的工程占在建輸變電工程的30%,而受阻兩年以上的電網建設項目占受阻項目的14%。一些居民在線路走廊經過的地方違規搶建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植物,導致線路建設成本增加7%~12%。由于線路走廊建設拆遷,可能會引發人身傷亡事件或,引發負面輿情事件。2、缺乏登記導致違章建筑物或構筑物清理遇到嚴重阻力。電力線路走廊內無證蓋房、違章建房導致建筑物與電力線路的距離不符合要求,在線路建設和維護過程中,容易產生人身觸電傷亡事故。在市政道路改建過程中,電力線路架設或敷設與鐵路、軌道交通等進行建設時,沒有相互溝通協調,或者雙方執行標準不同,導致架設的設施相互妨礙,從而帶來重大安全隱患。解決相鄰妨礙的規則是保護在先權利,前提是在先權利合法合規,物權登記成為證明在先權利合法的關鍵證據。物權登記的缺失會導致電力設施產權人在權利主張時遇到不必要的阻力。3、權利沖突導致走廊內的線樹矛盾問題難以解決。隨著國家退耕還林政策和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各地不斷擴大林區和綠化面積,加重了樹與導線之間的矛盾。一些地區在電力線路走廊內大量種植“速成桉”等高桿植物,發生植物碰觸線路事件,導致電網運行故障。有些林木所有權人以暴力威脅,索要高額費用,阻礙相關單位清障性砍伐或修剪,導致線路維護成本高。一些基層供電局每年因為維護線路走廊支付的砍樹費用就超過200萬元。

廣西電力線路走廊主要物權風險

現行的法律制度沒有充分考慮計劃經濟體制下原有的一些做法,以及新法施行后的一些配套制度。法律體系不完善體現在:

(一)物權登記缺失電力線路走廊用地一般包括電力線路鐵塔基礎用地、電桿和拉線用地以及電力線路保護區(含電力線路跨越)的土地。由于法律法規沒有對電力線路走廊用地有統一的規定,各地政府部門依照《土地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自行制定征地程序、操作方法和賠償標準。部分省市規定,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征地也不辦理土地使用證。如:江西省政府辦公廳印發的《江蘇省電網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實施意見》規定,電力線路走廊用地不征地,但沒有明確桿塔占地是否征地。部分省市如《湖南省電力設施保護和供用電秩序維護條例》則明確:電力線路鐵塔基礎用地需辦理用地手續;電桿、拉線不需辦理行政審批手續;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不實行征地。廣西與大多數省份做法一樣,對鐵塔基礎占地、拉線桿塔的主坑和拉線坑,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城鄉基礎設施征地的規定進行補償,不辦理征地手續,無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只將線路路徑報有關政府部門備案。對于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的土地不征地、不補償。原因是電力線路線長、分布廣、技術要求高,使用土地的方式與道路建設等具有本質區別,它不改變土地的權利歸屬,不改變土地的效用,也非常少地限制土地的收益,所以不征地。如果都實施征地,一方面將會形成無數條看不見的“萬里長城”,另一方面將會阻礙電力發展速度,增加電力建設成本,而這些加重的成本最終都會由消費者承擔?!段餀喾ā肥┬泻?,由于缺乏配套的地役權登記制度,電力線路走廊用地無法對抗第三人,實踐當中,供電企業相當數量的建設用地沒有辦理物權登記或者物權變更登記。材料缺失、政策變遷、涉及到用地指標等原因,物權登記辦理越來越難。由于沒有辦理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電網企業土地使用權存在瑕疵,缺乏充分的證明效力以及對抗善意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如果原土地權利人對土地使用權再行處分,電網企業的合法利益將得不到維護。另外,不辦理物權登記手續,將導致土地使用權不明確,由此帶來的巨大風險,將直接影響供電企業對后續線路建設和改造等投入,最終影響廣大用戶的用電質量,同時也阻礙了電網建設的可持續發展。

(二)物權制度不足現有的電力線路走廊的制度設計還不能保障法律關系的穩定,有效保護和協調各方利益。法律治理工具存在的不足,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現行法律措施法律法規中缺少能有效解決電網線路走廊問題的措施。部分法律理論雖然有自身的優點,但都還不能完全解決存在的問題。體現在:第一,相鄰關系調整的不足?!段餀喾ā芬幎?,不動產權利人因鋪設電線必須利用相鄰土地、建筑物的,該土地、建筑物的權利人應當提供必要的便利?!段餀喾ā穼κ褂盟送恋匾幎藘煞N制度:相鄰關系制度和地役權制度。電力線路走廊是適用相鄰關系還是適用地役權制度,這對電網發展具有全局性影響。相鄰關系是法定的、無償的,并且是無固定期限的,適用相鄰關系無疑對于電網公司較為有利。但是,相鄰關系是法律對鄰近不動產利用所做的最低限度調節,對“最后一公里”的低壓線路特別是沿墻線等的適用是較為合適的,但是高壓電力線路往往跨過好幾塊不同地產,桿塔之間并不鄰近,缺乏適用的空間條件。特別是相鄰關系一般是無償的,這對于電力線路走廊通過的土地使用權人來說未必不是顯失公平的。因此通過相鄰關系解決也是不盡合理的。私人財產所有權受到剝奪,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這與物權法公私權益平等保護的立法本意也是相違背的。第二,地役權保護不足。地役權是我國物權中用益物權的一種,即通過合同約定,需役地人對供役地人的土地進行利用,以提高自己不動產的效益,是在不排除所有權人占有的情況下,對供役地的一種限制。地役權解決電力線路走廊問題從法律層面上講是可行的。通過協商簽訂地役權合同,可以使電力企業和電力線路走廊內的土地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清楚自己所負擔的義務,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有利于減少電網建設阻力,增強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維護電力線路走廊安全的自覺性。但是地役權的取得需要訂立地役權合同,支付對價并有期限,還需進行登記?,F行地役權制度一方面缺乏配套登記等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只有普通地役權的規定,在《物權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公共地役權制度,當雙方當事人協商不一致時,電力線路走廊建設方如何取得所需的地役權沒有法律依據。電力線路長距離、涉及面廣的特性,使得走廊內任何一個權利瑕疵,都將影響到整條線路的建設和運行。如何解決當事人以私權保護為借口提出不合理要求,阻礙和妨礙電力線路走廊建設,成為現行地役權制度所不能解決的問題。第三,通過權調整的不足。主要指架線通過權,是指需役地使用權人將電力線路通過供役地的地表、上空或地下而在供役地上設立的權利。通過權本身是個英美法概念,使用債權原理解決物權問題,這與堅持物權和債權嚴格區分的大陸法系物權法不一致,在我國施行具有較大難度。且通過權以雙方協商為主,不具有強制性,商業性質較為濃厚,大大增加補償費用,增加電網建設難度,缺乏可操作性。

廣西電力線路走廊物權風險防范途徑

用益物權分層開發已經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但是分層空間是一種資源的理念還沒有得到廣泛的認知和認同,地上空間權做為一種可以由權利人自由支配的資源進行管理,勢必會影響到權利人的權利支配和利益預期,引起電力線路走廊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紛爭。必須進一步完善電力線路走廊法律制度。

(一)增加公共地役權制度立法機關、政府部門均應高度重視電網線路走廊在《物權法》規制下出現的新問題,共同推動公共地役權等法律制度早日出臺。公共地役權制度增加的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公共地役權取得制度。地役權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設立;當雙方協商不一致時,借鑒《意大利民法典》、《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的規定,基于公共利益,可以依據法律的直接規定、法院的判決、行政機關的決定來設立;二是按照相鄰權及公益事業的原則,法律直接規定關系民生的380伏以下電壓等級電力線路所有者無償取得電力線路走廊的地上權且無需登記;三是已經合法取得地役權的電力線路走廊,電力線路可以在權利規定的空間內無害通過,并對侵入權利空間的高桿植物以及建筑物和構筑物無償排除妨礙;四是根據“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處理《物權法》頒布前的電力線路走廊,以保證原有的法律關系的穩定性。公共地役權制度增加的途徑包括:一是修改《物權法》時,在地役權部分增加公共地役權這一類型;二是在制定有關《物權法》適用的司法解釋時,增加公共地役權制度的內容;三是通過修改特別法的方式,在修改《電力法》和《土地管理法》時,明確電力線路走廊利用公共地役權的途徑和方法。

(二)完善地役權登記制度《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地役權采取登記自由主義,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可以不登記,同時地役權采取登記對抗主義,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對地役權予以登記除取得對第三人的對抗效力外,還有提醒規劃部門統籌規劃,建設許可部門限制建設許可的作用?!冻鞘幸巹澐ā烦青l規劃確定的輸電線路走廊受法律保護,禁止任何人擅自改變用途。在現實中,由于建設規劃、建設許可部門沒有合適的渠道,了解電力設施布局狀況和征求電力部門意見,進行地役權登記將有力地扭轉這種被動局面。要積極推動相關立法,明確登記機關、權利類型及內容,簡化登記程序,加強登記信息的公開與共享,方便相關行政機關規劃或審批,方便相關權利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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