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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1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魯法(經)函[1987]2號請示收悉.現答復如下:
一、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森林法第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之間發生的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人民政府處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此類案件雖經人民政府作過處理,但其性質仍屬民事權益糾紛,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仍應以原爭議雙方為訴訟當事人.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五款、森林法第十四條第四款的規定,在土地、林木、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以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現狀,不得砍伐有爭議的林木,不得破壞土地上的附著物.因此在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后,凡是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在人民法院審理期間,爭議的標的物應當維持原狀,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歸屬最終以人民法院的裁決為準.
三、此類案件依法起訴到人民法院的,由民事審判庭受理.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2
Abstract: FIDIC contract terms are generally used in civil engineering projects. Combined with a number of engineering practice, this paper made a number of applications of FIDIC contract conditions in the contract management of civil engineering and the content abstract.
關鍵詞:FIDIC合同條款;土木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Key words: FIDIC contract terms;civil engineering;construction contract management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28-0045-01
1FIDIC合同條款的簡介
FIDIC是位于瑞士的國際咨詢工程師聯合會的簡稱。沿用了ICE合同條款的格式,這些合同條款的重點在于這些條款能適用于國際工程項目,且其仲載條款是遵循位于巴黎的國際商會的規定。
2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條款
FIDIC合同條款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是通用條款;第二部分是特殊適用條款。FIDIC合同條款通常包括以下內容:①誰負責設計、施工及配套設施;②業產和承包商之間的風險分攤方式;③各方面之間監控合同執行的程序和安排;④分包商的使用;⑤工程進度、工程延長、完工和交付使用;⑥對工程延誤、質量缺陷及其他末履約項目的措施;⑦付款程序和條件;⑧保險;⑨施工安全;⑩合同變更;???合同終止;???爭議解決的方式和程序。
3FIDIC編寫分類
一、定義和解釋;二、工程師和工程師代表;三、轉讓和分包;四、合同文件;五、一般義務,;六、勞務;七、材料、工程設備和工藝;八、暫時停工;九、開工和延誤;十、缺陷責任;十一、變更、增加和取消;十二、索賠程序;十三、承包商的裝備、臨時工程和材料;十四、計量;十五、暫定金額;十六、指定的分包商;十七、證書和支付;十八、補救措施;十九、特殊風險;二十、解除履行;二十一、爭端的解決;二十二、通知;二十三、業主和違約;二十四、費用和法規的變更;二十五、貨幣及匯率。
4FIDIC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
4.1 計量
4.1.1 工程計量FIDIC合同中的工程計量是指監理工程師根據合同規定,對承包商已完工程量和進場材料等進行核查和量測,并相應檢查工程記錄和圖紙等。①工程量清單中開列有工程量僅是該工程項目的估算工程量,它們不能作為承包商在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過程中應予以完成的工程和實際準確的工程量。②除另有規定外,工程師應根據合同規定通過計量來核實工程量和確定按合同已完工程的價值。FIDIC合同條件規定了相應的計量方法和承包商應給予的配合。③工程的計量應以凈值為準,除非合同另有規定。承包商提交的包括在投標書內的每個總額支付項的分細目都應取得工程師的批準。工程計量的方法。一般在工程量清單前言中有明確說明。
4.1.2 支付條款經工程師或代表簽訂由業主支付給承包商的工程款,直接關系到合同總價及工程投資的控制。①現金流動估算表,以供其參考。②由于發生工程變更影響合同價格的增減支付問題。③計日工一般是指包括在工程量清單中的上項暫定金額內。④工程師指示用暫定金額支付用于完成工程或供應貨物、材料、設備,提供服務等支付的款項。⑤承包商在每月末應提交月結帳單。⑥發生緊急補救與搶修工作時,應支付費用的問題。⑦合同價可隨勞務費和材料費等市場漲落面變動時的付款以及由于工程項目所在省的法律、法規的變更,使承包商的工程費用發生增減時。均應計入合同價格之中。
4.2 風險分攤FIDIC條款風險定義為一切不可預見的物質條件,因此在FIDIC合同中風險不再只是一個負面的概念,在某些情況下風險可能是積極的正面的。因些,項目管理在多年實踐的經驗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FICID合同條件中,對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風險進行了分類并予責任劃分。
4.2.1 業主承擔的風險責任FIDIC同條件已明確規定了業主的風險和特殊風險。若該類風險發生并引起工程損害,風險過后監理工程師提出要求時,承包商有義務進行工程修復,所花費的費用由業主承擔。包括發下幾種:①特殊風險。②工程還未辦理正常移交手續,業主提前使用造成工程的損害或損壞。③對于工程變動風險、合同缺陷風險、不可預見的惡劣自然條件或地下障礙風險等,一般應由業主承擔。
4.2.2 承包商應承擔的風險責任①對于承包商提供的材料、工程缺陷、施工技術和方法不完備、臨時工程倒塌等造成的工程損害,應由承包商自費負責修復。②對于單價的報價風險、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風險、施工工藝和技術風險、工程進度與質量風險、因管理不善造成內部工人罷工等風險,則應由承包商承擔。
4.3 支付證書在FIDIC合同條款下,共有5種類型的證書,分別是中期支付證書、初驗證書、終驗證書、最終付款證書和合同終止時的評估證書。中期支付證書:通常是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經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證書。初驗證書:在承包商按合同規定對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請后的28d,如檢驗合格,工程師可對申請的整個工程或合同規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驗證書。終驗證書:工程師應該在缺陷責任期過后28d,在對所有工程進行驗收并確認所有缺陷責任證書中所列缺陷得到糾正的基礎上,向承包商出具終驗證書。最終支付證書:在出具終驗證書后,工程師必須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向承包商出具最終支付證書。
4.4 索賠的解決方法工程索賠通常的兩類:第一類是可以根據合同隨時解決的;第二類是需要司法解釋或經征求工程師意見后提交爭端調解委員會或最終提交仲載解決的。為有效處理索賠并盡量減少對工程合同的負面音響,最關鍵的是無論是工程師代表還是承包商的代表,在整個合同期間要保存如下全面詳盡的記錄:現場日記、進度資料及照片、人力和設備損耗、周報和月報、更新的施工計劃、會議記錄、現場指令變更指令、圖紙的登記、財務卷宗,往來函電卷宗等,并就特別事件在合同規定的范圍內向業主提交索賠意向、索賠報告及程序性文件。FIDIC合同條款包含了保證合同雙方不承擔應由對方承擔的風險的程序。
5結束語
FIDIC合同條件在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特別是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已基本普及。如能靈活與熟練地將《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條件》(FICID)應用到工程實踐中去,加強對工程分包、風險的管理、正確處理工程變更、延期、費用索賠等爭端問題,進一步增加市場經濟與法制觀念,運用法律、經濟和科學管理手段來執行過程中合理使用FIDIC合同進行項目管理,可以保護承包商的權利和應得的利益,合理轉嫁施工風險,從而避免不應有的損失,進一步增強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還更加緊密結合我國的工程實踐經驗,注意了我國工程項目管理與國際接軌和一致。
參考文獻: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3
為嚴格土地管理,節約集約用地,堅守耕地紅線,進一步規范全鎮土地管理秩序,為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提供資源保障。鎮政府根據市政府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活動的要求,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營造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活動的良好氛圍
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活動,是新形勢下嚴格土地管理,強化土地執法工作,切實保護耕地,促進依法行政的重要舉措。對提高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增強土地法制觀念,依法精細化管理土地,強化監督檢查,規范土地市場行為,建立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有著積極的推進作用。我們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創建“土地執法模范鎮”活動的重要意義,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依法用地、和諧用地,保障全鎮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
二、創建要求
各村要高度重視創建工作,把創建“模范村”活動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將創建工作抓緊抓好。一是要切實加強對創建活動的領導,使創建活動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地進行;二是要加大宣傳力度,為創建“模范村”活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三是要堅持巡回檢查制度,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做到發現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處理得好,堅決杜絕違法用地;四是要建立健全土地監察網絡。各村要及時配備、調整好村、組兼職土地監察人員,并堅持一月一次例會活動,充分發揮廣大群眾的監督作用。
三、加強領導,扎扎實實推進創建工作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4
[關鍵詞]臺灣;農地政策;變遷
[中圖分類號]F33/37;D93/9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2426(2009)03-0044-03
如何解決農村土地問題是我國大陸地區與臺灣地區都十分關注的問題。黨的十七屆三中全會再次將完善農村土地政策問題列入議事日程。在海峽東岸的我國臺灣地區從上個世紀50年代以來,對農村土地制度采取的歷次變革措施,所要解決的問題與大陸改革開放以來所遇到的以土地為核心的“三農”問題具有相似之處,筆者認為,分析研究臺灣地區近60年來對農村土地的政策變革情況,探究其中的規律,對大陸改進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制度具有現實的積極作用。
一、以農地農有的政策穩定社會
20世紀40年代末至50年代初,退踞臺灣的當局吸取在大陸失敗的教訓,為緩解社會矛盾,鞏固政權,在臺灣實施了第一次。這次改革的目標是實現農地農有,“耕者有其田”,采取的主要政策措施有:
1.“公地放領”。1951年6月4日臺灣當局通過頒布《臺灣省放領公有耕地扶植自耕農實施辦法》,把光復時從日本財閥手中沒收歸公有的農地,賣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耕種。根據該項制度安排,不僅原則規定凡符合條件的農民均可以通過貸款方式向政府購買公有耕地,而且為了確保貧苦農民能夠買得起耕地,還根據貧苦農民的經濟承受力,規定所出售的公地地價按照同類耕地年收獲量的2.5倍估算,而后分10年平均攤還,所攤繳的地價金額與每年應交的田賦同時交付,交付額以不超過一般佃農地租的37.5%為限[1]。通過這一制度措施,全省合計放領耕地138957公頃,約占耕地總面積的16%,受領農戶286287戶,約占農戶總數的33%,每戶平均獲得0.485hm2。
2.平均地權。在實施“公地放領”政策的同時,臺灣當局還推行了平均地權的措施。根據1953年1月26日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和隨后于1953年4月23日頒布與其配套的《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臺灣省施行細則》的規定,凡地主出租的水田超出3hm2的,旱地超出6hm2的,超出部分全部由當局收購,收購價格參照公地放領,以單位面積耕地上年收獲量的2.5倍計算。當局所支付的地價款,70%為實物債券,30%為公營事業股票[2]。這一措施不僅可將部分地租轉化為工商資本,而且也有效地遏制了土地集中,達到平均土地的目的。
3.“三七五減租”。1949年3月1日臺灣省行政會議宣布實行三七五減租,4月14日頒布《臺灣省私有耕地租用辦法》及實施細則,4月19日頒布《臺灣省私有地租佃管理條例》?!叭呶鍦p租”是指在不廢除原有租佃制度或不去劇烈地改變他們現狀的前提下,將地租降至全年主要作物收獲量的37.5%之內。“三七五減租”減輕了佃農負擔,但也受到地主的抵制,1950年臺灣地區出現了一股“撤佃風”,在這種情況下 1951年5月,臺灣當局通過了一項減租法案,即《農業地租減至37.5%的法案》,并于同年6月份頒布實行,同時,又在當年6月7日公布了《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這就使“三七五減租”政策法律化,使其得以依法繼續推行。該條例對耕地減租依據、標準、主要農作物含義、耕地租佃委員會、耕地租約期限、訂立要求、續訂、終止、減免條件、法律責任等作了具體規定。從而鞏固了改革的成果,安定了佃權,緩解了社會矛盾。
以上三項措施,用和平、漸進的贖買方式推進“耕者有其田”政策,照顧到廣大缺地少地的農民的訴求和地主的利益,方法比較平穩。通過,不僅使傳統租佃制下的小農制轉變為現代自耕小農制,自耕農與佃農的比重從1949年的36:39,到1960年變為64:15,一個由同質的小土地所有者組成的平均化的農業社會在此基礎上得以建立,而且將部分農業剩余資本引導轉向工商企業。這次“農民獲地,地主得利”,獲得自有耕地的農民生產積極性空前的提高,1951年臺灣地區稻米產量達到1485000噸恢復到戰前最高水平較1938年增產了83000噸[3]。社會矛盾逐漸趨緩,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臺灣地區第一次推行的“耕者有其田”與大陸50年代初以及改革開放之初開始推行的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盡管手段和方法有所不同,但具有類似的社會功效,其直接目的是解決農民的吃飯問題,根本目的在于緩解社會矛盾,維護變革時期的社會穩定。
二、以農地農用政策適應現代農業之需
臺灣地貌多丘陵,地勢高低不平,耕地零散細碎,本來就不利于機械化耕作,加上第一次人為地將有限的土地分配給眾多耕種者,更造成了土地劃分過于狹小、零碎和分散,限制了農業機械的運用和農業集約化經營。為適應現代農業發展的需要,臺灣當局于20世紀70年代末調整政策,推行以重劃土地,改善農業生產環境為主要內容的第二次。
1.以“農地農有”替代“農地農用”政策。進入70年代以后,伴隨著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展,由于“比較效益”過低,臺灣大量的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流入城市,農村出現了人口老齡化、勞動力短缺和十分普遍的農民兼業等現象,農業發展基本處于停滯不前的狀況。為此,臺灣當局不再固守“耕者有其田”的政策,而將“農地農有”政策改為“農地農用”,取消了對耕作者持有耕地數量的上限。這一政策的推行,使分散的農地在不改變農業用途的前提下,通過自發調節,適當地向農業專業經營者集中,保證了臺灣農戶的經營規模不因為該地區人口的增加而縮小,每個農業勞動者經營的土地規模也從1952年的0.57 hm2上升至1996年的1.03hm2[4]。
2.重劃農地。在將“農地農有”政策改為“農地農用”,取消耕地持有上限量的同時,針對第一次后,所出現的小農經濟不利于農業機械化和農業集約化經營的新問題,臺灣當局于1980年12月和1982年3月又先后出臺了《農地重劃條例》和《農地重劃實施細則》,規定:重劃區域內共用道路、水路、排灌工程等建設費用全部由“政府”承擔,其余非共用工程費用由“政府”負擔2/3,農民負擔1/3。至1996年全島共完成耕地重劃37.8萬公頃,占耕地總面積43.4%[5]。農地重劃使農業基礎設施得以完善,耕地布局趨于合理,從而使臺灣農業生產效益提高了30%[6]。
此次農地制度改革與第一次的社會環境、改革的目地不盡相同,它是在社會比較穩定,經濟發展的條件下,為提高農業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入而實施的改革。因此,這次改革將農地重劃與興修水利等工程、推行農業專業化生產、共同經營和興辦合作農場等結合起來。通過這次改革,幫助農民擴大了農場規模,使從事農業勞動者依靠農業生產提高收入成為可能,為完善農田基本建設,實現農業機械化提供了制度保障。
近年來,大陸地區隨著經濟高漲、城市化的進展,同樣遇到由于農業“比較效益”過低,大量農村青壯年勞動力流往城市,農村出現人口老齡化、勞動力短缺和農民棄耕、農田拋荒以及下大型農業基本建設工程難以組織實施的矛盾問題[7]。大陸眼下完善農地流轉制度的嘗試可否借鑒臺灣的經驗?筆者認為,答案是肯定的。
三、強化農田管理,以盡地利
1.確立農業主管機關的決策地位。進入工商社會后,臺灣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不斷降低,非農業用地侵蝕農村土地的現象日顯突出。為了保護良田,妥善解決非農用地與農業用地的矛盾,促進農業和其他各項社會事業的持續發展,臺灣當局于1973年制定頒布了《農業發展條例》。鑒于農業地位的重要性,該《條例》規定耕地及其他依法供農業使用的土地,在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事先獲得農業主管機關批準。
2.分等級管理農田,嚴格控制建設用地。為防止濫占農田,臺灣當局對農地實行分類保護,將農地分為若干等級,規定1至8等田地為上等農地,9至12等田地為中等農地,13等以下田地為低等農地。對上等農地,除自建農舍外不準建筑,并且不得變更使用;9至12等農田,除報經核準為工廠用地、學?;蚱渌苍O施用地外,一律暫停核準變更為一般建地,并強調不得破壞灌溉及排水系統;已實施重劃的農田,暫不準變為建地;業經編定為工業用地,使用良田過多而尚未開發者,應逐案調查,恢復為農業用地[8]。
1973年10月15日臺“內政部”頒布《限制建(筑用)地擴展辦法》,規定:對規劃為工業用地的土地應積極開發使用,減少工廠零星設立,以免影響鄰近農業生產環境。都市計劃范圍內農業區,除農舍外,依法禁建。建設用地區域未開發前,農田仍予保留[9]。
對于農民自建農舍,臺“內政部”還于1973年12月24日實施《都市計劃以外地區建筑物管理辦法》,規定農舍起造人應為自耕農,其建筑總樓地板面積不得超過495平方米,其建筑面積不得超過耕地面積的10%,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并不得超過10.5m,最大基層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30m2[10],以防止建筑業者與農民串通,以興建農舍為名,從事不動產投機行為,占用農地,破壞農業生產環境。
3.有序釋出,防止炒作。20世紀90年代初期,針對產業界認為工業用地取得不易,地價偏高,“農委會”認為農業收益偏低,挫傷農民的務農意愿,農地利用漸趨粗放,及加入WTO農業品市場將大幅開放,進口農產品的種類及數量將顯著增加,農業對土地的壓力降低等情況,臺灣當局于1993年8月批準《臺灣農地釋出方案》,規定:農地應經整體規劃后才能變更使用,并且必須配置適當公共、環保及隔離綠帶或隔離設施;農地變更所得利益,應繳納回饋金,以消除變更使用的暴利及農地炒作;經同意變更的農地,其內部公共設施由開發者負擔,區外公共設施由開發者與地方政府協議負擔。1996年11月《國土綜合開發計劃(1987-2000)》進行了全面修訂確立了農地保護政策的新理念,將農地發展引入市場經濟,以市場經濟機制來經營農地,從而達到有效保護農地的目的。
進入本世紀后臺灣當局又對《農業發展條例》進行了五次修訂,將“農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對農地主要有5點修正:一是將現行依法供農業使用的土地重新劃分,以便于管理。二是對不同農地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使地盡其力。三是調整農地農有,放寬農地經營者資格,允許非自耕農購買農地。四是制定獎懲辦法,防止農地炒作。五是凍結“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建立合理的耕地租賃制度。
此階段的農地制度改革,主要針對的問題有兩個方面:其一是農業與非農業用地的需求矛盾問題;其二是重振農民務農積極性問題。上述措施,不再消極地強調農戶對耕地的所有,而是順應市場的需求,允許非自耕農購買農地,但是強調不論是自耕農還是非自耕農都不得改變農地的農業用途,這就為資本介入農業生產,有效利用耕地,減少棄耕拋荒量開辟了一條道路,同時強化了土地利用的規劃性,統籌兼顧耕地保護和城鄉建設對土地的需求,使城鄉各業建設有序地發展,促進了社會轉型時期的各項事業。
四、啟示
綜觀臺灣農地制度變遷,不難看出其基本脈絡,第一次通過滿足廣大農民對土地的期望,以促使社會穩定;第二次在不觸動農民對土地所有的前提下,重新平整土地為現代農業奠定基礎;第三次土地政策變革,以強化農地使用的規劃調整,既保護良田、打造精細農業,又有序釋出土地,滿足非農業建設用地的需求,促進經濟騰飛。
其措施特點如下:
第一,注意發揮農民自治的作用。比如,在農地重劃灣組織重劃區內農民推選產生協進會委員,征詢農民關于農地重劃的意愿,公告計劃書,土地分配草圖公聽會、分配結果公告、參與管理維護等。由于農民是制度變革的利益相關者,對農業生產具有豐富的經驗,其直接參與不僅可以增加新設制度相關規范的可操作性,而且還便于得到農民群眾的擁護和執行。
第二,尊重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適時調整農村土地政策。上述臺灣農地制度變遷的基本脈絡可以看出,歷次政策調整都在于為農業經濟的進一步發展開辟道路,都是為了農村、農業、農民的利益服務的。
第三,以法律的形式加以保障。每一次的變革都制定頒布了相關的法律法規,發揮法律的引導性、規范性等社會作用,以增強改革措施的公信力、權威性、嚴肅性。數十年來,制定了以《土地法》為主干的包括《土地征收條例》、《土地征收條例施行細則》、《土地登記規則》、《地價調查估計規則》、《不動產估價技術改造》、《平均地權條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農地重劃條例》、《農地重劃條例施行細則》、《土地稅法》、《土地稅法施行細則》、《增繳地價稅抵繳土地增值稅辦法》、《土地稅法減免規則》、《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施行細則》等一整套法律法規體系,明確了各項工作的管制機關、土地使用強度、使用地的變更程序、處罰措施等,為社會經濟長期穩定發展奠定了基礎。
筆者認為,我國大陸屬于世界上人均耕地較少的地區在目前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條件基礎上,要解決農業比較效益低下問題,可以在不改變農地用途的前提下,促進土地流轉,應當從有效杜絕土地撂荒、棄耕現象入手,在這方面,臺灣的經驗值得借鑒。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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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5
尊敬的各位:
安排,我受縣委托,向考核組各位匯報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情況。一年來,我縣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在縣委、縣的下,在縣人大、縣政協的監督和主管下,以和“”思想為,十七屆三中全會精神和省、州、縣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科學發展觀,了法制宣傳教育和依法治縣工作,為的法治環境、法治××建設、社會穩定等了?,F將我縣2009年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情況匯報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
(一),機制,工作。
今年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的年,最為關鍵之年。為普法依法治理任務,我縣在總結“五五”普法中期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和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機制,全縣已以“黨委、人大監督、實施、政協支持、各協作、全社會”的大普法工作格局。
1、了縣普法依法治理,增補縣直10多個為縣普法依法治理。,理清工作思路,工作方向,工作早安排、早部署。
2、為我縣“五五”普法規劃,法治××建設。6月22日至26日,縣司法局、普法辦主要人縣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調研組,對全縣“五五”普法工作情況專項督查和調研。13個鄉鎮、縣直各工作“五五”普法情況、“五五”普法工作在鄉鎮村、組的情況,農村普法“死角”,農民的法律意識情況督查、調研。調研組對我縣近四年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肯定,并在實施中的問題了分析,對下步工作了要求。
(二)“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制度。
為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新思路,實施“五五”普法規劃,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縣司法局紿終把“五五”普法示范點工作一項任務來抓緊抓好。抽派普法骨干,示范點,人員變動的,充實組織機構,普法聯絡員,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有人抓,工作有人管。示范點的不同職能,健全普法依法治理規章制度,并理清內部管理制度,規范了干部、職工的辦事。健全示范點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臺帳,強化文檔管理,收集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痕跡資料,妥善管理,規范歸檔。
(三)內容、多樣的主題宣傳活動,。
全縣各級各主題有持色、有創新、有性地宣傳教育活動,宣傳。主題,,性強??h婦聯在“3.8”維權周了“弘揚法治宣傳,××”、“壯鄉婦女學法律”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工商局、司法局、依法治縣辦、公安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消費者協會等等我在“3.15”消費者權益保護日了“關注食品安全、共創××”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國稅局在“稅收宣傳月”期間了“情系民生,關注稅收”為主題宣傳活動;縣司法局、普法辦了“法制宣傳教育,社會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為主題宣傳活動;縣禁毒委在“6.26”國際禁毒日期間了“依法禁毒,”為主題宣傳活動等等。內容、多樣。報刊、電視、宣傳欄、黑板報、標語、展板、圖片、發放宣傳資料、征訂法律知識讀本、播放錄音錄像、出動宣傳車、解答法律咨詢熱線、座談會、知識競賽、以案說法等,宣傳了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云南省法律援助條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稅收法、農民工維權法律知識讀本、土地法、森林法、禁毒法、消防法、傳染病防治法、物權法、勞動合同法、食品安全法、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50余部法律法規。
截止為止,全縣共有23余個()的法制宣傳活動,發放宣傳資料6.5萬份,出動宣傳車宣傳52次,為中小學上法制課46次,出板報、櫥窗120期,懸掛橫幅45條,廣播、電視宣傳860次,發放《農村常用法律知識讀本》9.2萬本,向學校贈送《青少年常用法律知識問答》3.2萬冊,向解答法律咨詢2500余人次,法律援助12件,宣傳法律法規10余個,受教育達18萬余人(次),了的。
(四)以“法律六進”活動為載體,抓好法制宣傳教育。
以“青少年學生為切入點,干部、公務員為核心,農民為,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為點”的普法思想,推行普法學法用法長效機制。
1、抓好干部和公務員的法制教育,依法決策。
干部學法是“五五”普法教育的重中之重,的法治意識、法制化管理直接全縣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我縣干部學法在強調自學為主的,黨委(黨組)中心組集體學法制度,專題講座、機關政治學習日等定、定內容干部學法經?;?,要求黨委中心組學法每年二次。推行以“干部干部、干部帶動家庭”良性式鏈條的公務員學法用法長效機制??h委組織部、人事局、縣委黨校等把干部、公務員的法制教育納入干部教育培訓的主渠道,在干部培訓中安排法制培訓內容,了干部、公務員學法用法工作。四是全縣行政執法板報、專欄、政治學習,培訓等,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制教育和培訓。如縣公安、法院等,不同,了執法、司法崗位和綜合崗位公務員的學法用法工作和技能培訓工作,了行政執法人員依法行政能力和。
2、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教育。向在校學生贈送法律手冊。在學生中掀起了學法、用法、守法的熱潮。好法制副校長(輔導員)的作用;各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經常性的法制宣傳教育,了中小學生的學法性,的法制宣傳教育,受教育師生達4萬余人(次)。推行以“學校(學生)觸及家庭(家長)、家庭(家長)連接社會”良性互動的青少年法制教育長效機制,多種措施,有性法制宣傳教育。不同學校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全縣各中小學校校園廣播、板報、櫥窗等載體,校園法制宣傳教育,傳播法律知識,營造法治。,中小學生不同特點,班團活動法制講座等多種寓教于樂的,了以禁毒、防控甲型h1n1流感等為內容的青少年學生法制宣傳活動。
3、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的法制宣傳教育。緊緊“企業法制宣傳教育,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為主題,了一系列的法制宣傳活動。以3月“法制宣傳月”為契機,縣司法局、縣普法依法治理辦組織全縣律師、公證員、法律援助工作者及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進企業”活動,以法制講座、法律咨詢活動等,宣傳關于和宏觀調控,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方針政策,宣傳企業生產經營、風險防范、投資開發、就業保障、整頓和規范市場經濟秩序等法律法規,企業依法決策、依法管理、依法經營、依法辦事,應對國際金融危機能力,為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營造的法治環境和。
4、農民法制宣傳教育。2009年5月14日在全縣組織了“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年”活動。組織“送法進村入戶”活動,“先普法后調解、先調解后訴訟”的工作模式,有性地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各鄉鎮對排查出的家庭、土地、山林、婚姻糾紛等問題逐一實地調解,邀請當地、是當地村干部、黨員及家庭戶,對《土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婚姻法》等與生產生活息息的法律法規教育,讓在調解中受到教育,在教育中解決問題。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省州關于農村法制宣傳教育“六個一”活動的要求,措施抓好,到為止,了每個村委會有一支法制宣傳隊伍,有一所法制學(夜)校,有一塊法制宣傳欄,每個村民有一名法制宣傳員,每戶一名法律明白人。
土地法實施管理條例范文6
爭議產生的原因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下稱《土地法》)規定: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盡管該條是針對宅基地申請而規定的,但從該法及該條的規定來看,農村村民出租、出售宅基地上所建住宅,法律并未予禁止,也未對該出售行為設置任何限制。但農村宅基地屬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只有集體組織的成員才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權。而通過房屋的轉讓,也將與房屋不可分割的宅基地使用權一并轉讓,將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擴大到非集體組織成員、甚至是城鎮戶口的居民。同樣,根據《土地法》的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如果房屋轉讓只在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也有可能使購房者通過房屋的受讓而使自己擁有的宅基地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標準。那么,農村的房屋到底能否轉讓,這類合同的效力應如何認定就非常值得關注和思考。
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持審慎的態度,緣于國家對農村土地的一貫政策規定?!锻恋胤ā访鞔_: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從八十年代以來,國務院多次行文,強調對耕地的保護。有關行政規章、文件對農村建房、宅基地的申請也規定了嚴格的審批程序。1993年11月1日實施的《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規定:農村村民建房的,應先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如果是需要使用耕地的,經鄉級人民政府審核、縣級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再向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劃撥土地;如果是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其他土地,也應由鄉級人民政府根據村莊、集鎮規劃和土地利用規劃批準。城鎮居民如需使用集體土地建房,還應經其所在單位或者居民委員會同意,再按上述兩種情況辦理審批手續。因此,有人認為,既然宅基地申請有嚴格的規定,村民轉讓房屋也涉及到宅基地使用問題,應從嚴掌握。只有在買受人按有關規定申請到所售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后,才能認定購房合同有效。如果這種觀點成立,村民售房的權利將無從行使。
農村房屋買賣的出售方一般為農村集體組織的村民,而購買方存在兩種情況:一是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二是集體組織以外的成員。集體組織內部成員又有三種具體情況:一是本身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規定的宅基地標準。二是已有宅基地,但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三是已在集體組織落戶,但尚沒有被分到宅基地。根據一戶村民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規定,對已有宅基地且符合國家標準的村民,再申請宅基地是不可能得到批準的。對第二種情況的村民,盡管其已有一處宅基地,但如無法定理由,也很難再申請到第二處宅基地。對第三種情況,申請宅基地必須經過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因此,即使是售房行為發生在村民集體組織內部成員之間,也將難以進行。售房者首先要審查購房者的具體情況,這無疑是不現實的。如果是村民集體組織外部成員申請宅基地建房,條件將更為嚴格。如果將這些規定適用于售房行為,購房者的資格待定,村民出售房屋將難上加難。
通過前述提到的法律、法規規定,不難看出,國家對宅基地申請是嚴格控制的,而上述規定并不涉及村民已按規定申請到宅基地并按審批手續建造房屋,但關系到在出售房屋問題上發生爭議如何認定??创@一問題,究其實質是如何認定宅基地的權利性質,以及宅基地上的權利與地上建筑物的權利關系。
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分為國家和集體兩種。宅基地所有權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其使用權由集體組織按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劃撥給村民使用。作為宅基地使用權人,有權在取得的土地上享有占有、使用的權利,可以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以及其他附著物。作為使用權人無權單獨轉讓宅基地,但如果使用權人在宅基地上已建造了房屋,房屋的所有權的完整權能屬于宅基地使用權人。此時,房屋的所有權與土地的所有權分屬不同的權利主體,雙方在權利行使方面必然相互牽制。而房屋與土地緊密結合的特點決定了二者必有一方要妥協,或者房隨地走或者地隨房走。
如果只能允許房隨地走,那么村民因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權將影響其房屋的所有權的行使。他只能對其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而無從行使最重要的處分的權能。如果宅基地使用權人欲走出農村、到處面的世界開創一番事業,其宅基地上的合法建筑只能通過出租來發揮物的效用。無疑,這使其權利的行使很不充分。如果允許地隨房走,即村民有權出售住房,村民對房屋所有權的行使將不存在任何障礙,那么此舉是否有礙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享有的所有權呢?筆者認為,并不影響。宅基地一旦劃撥給村民使用,集體經濟組織對其所有的土地實際上并不能行使更多的權利。當村民出售房屋時,僅僅是宅基地的使用權人換了另外的主體,村民并不能通過出售房屋而從中獲得宅基地的收益,他只能獲得出售建筑物的利益。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的經濟利益并不存在侵犯的問題。且允許農村房屋自由轉讓,將使農村的房屋發揮最大的效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