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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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1

關鍵詞:集體;征收;拆遷

中圖分類號: D922.3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4-0432(2013)-18-14-1

1 基本情況

2010年以來,柳河縣累計征收集體土地7302畝,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794戶,5.5萬平方米,有力保障了城市建設及重點項目建設用地需求。2012年,全縣開展重點項目土地房屋征收“百日會戰”活動,僅用三個月時間完成了征收集體土地465畝,拆遷512戶,面積3.8萬平方米。實現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平穩有序推進,沒有發生一起重大上訪事件,有力地維護了社會穩定。

2 主要做法

2.1 依法行政,堅持原則,為實現和諧征地拆遷創造前提條件

2.1.1 統一征收標準,維護征收秩序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結合《征收條例》,迅速出臺了房屋征收補償辦法,嚴格依法程序制定各區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地前嚴格執行告知、確認、聽證和“兩公告一登記”法定程序,明確“拆一還一”政策,嚴格按照評估結果補償,對最終審查確定的低保戶、困難家庭給予住房保障特殊扶持。

2.1.2 突出獎勵政策,調動動遷熱情 征收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實行了獎勵政策:在征收第一時段內實行“5、3”獎勵政策,即:5000元和300元/m2的搬遷獎;第二時段,實行“3、2”政策,即:3000元和200元/m2的搬遷獎;收尾時段實行“2、1”政策,即:2000元和100元/m2的搬遷獎,超出時限的不予以獎勵。

2.1.3 堅持補償標準,保證公平征收 堅決按照縣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操作,做到了一把尺子量到底,一個標準貫始終,對不在補償范圍內或超過補償標準的堅決不予補償,保證征收公平、公正;堅決杜絕暗箱操作,擾亂征收秩序的行為,明確要求征收干部,不得違犯法紀,嚴禁擅自提高補償標準,嚴禁接受宴請、禮品等行為。

2.1.4 加大執法力度,維護法律權威 經過前期摸排、違建鑒定領導小組審核公示及群眾監督舉報,對集體土地征收區域的違建進行了確認,并依法下發了限期拆除通知。在法定期限內不自行拆除、頂風私搭亂的堅決予以。在解決釘子戶問題上,縣法院提前介入,靠前指導,對司法裁決、限期遷出的重點戶,做好政策法規宣講和勸導工作,促使其達成協議。

2.2 協調聯動,綜合舉措,為推進征地拆遷工作形成強大合力

為協助各包保組工作,柳河縣成立了五個包保職能組:征收宣傳組、征收管理組、紀律監督檢查組、考核管理組和法律指導、司法執行、維穩組。成員主要由住建、國土、紀檢監察、檢察院、法院、公安、財政、審計、宣傳、廣電、教育、司法等部門組成,每個組都有牽頭部門,各自都有責任包保,有力地促進了工作的開展。

2.3 完善機制,形成優勢,為完成征地拆遷任務提供有效保障

2.3.1 健全責任機制,落實包保任務 充分發掘各部門的優勢,形成了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工作以縣國土資源局為責任主體、包保部門全體參與、協同部門全面配合的大工作格局。

2.3.2 堅持陽光操作,主動接受監督 探索并制定整套的征地拆遷工作流程,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在征地拆遷現場設立辦公室,并懸掛、張貼工作進度表、包保部門一覽表和各類公示板,做到“三公示、三監督、六到戶”堅持征收工作全程公開、透明。

2.3.3 實行包保到戶,形成感情優勢 感情通、工作通。各包保組堅持以人為本,包保干部包保到戶工作,以真心誠意、真實行動做好動員工作,細致周全、有策略地與被征收戶們拉近關系,耐心宣講政策法規、熱情地做通思想工作。

3 存在的主要問題

3.1 集體土地上沒有產權房屋問題

沒有產權房屋包括:無合法產權和土地使用證明、合法建房手續的房屋。但大多數無證照房屋都是困難群眾的安身之所,征收無證照房屋的補償,沒有政策依據,征地拆遷工作與保護群眾利益發生矛盾。

3.2 被征地農民的生產資料存放問題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后,計劃村民回遷樓房,但農民還有剩余土地,需要繼續耕種,部分以農業生產為主農戶的生產資料、耕種機械設備存放地點難以解決。

4 今后工作思路

4.1 嚴格落實法律法規,堅持依法拆遷

在今后集體土地征地拆遷工作中,把嚴格執行法律法規作為確定拆遷范圍、審核安置補償方案、房屋評估、簽定拆遷協議等各個環節的重要依據。

4.2 突出工作重點,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

在實施農房拆遷過程中,突出被拆遷群眾的經濟利益放在首位,堅決把握“嚴細”標準,堅持一把尺子量到底,對評估結果嚴格細致地審核,確保征地拆遷客觀公正,確保補償價格合理。

4.3 耐心周到服務,堅持人性化拆遷

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2

關鍵詞:農民;平等權;農村;土地制度

1.農民平等權的理論概述

1.1農民平等權的概念

農民平等權是指作為中國社會大家庭中平等的一員,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同等地享有或應該享有與其他會成員無差別的權利或公平的利益,以及受到平等對待的權利。農民平等權是一種基本人權,具有三代人權的屬性,是一種建立在形式平等基礎之上的實際平等要求。

1.2農民平等權的特征

首先,農民平等權主體平等。農民作為公民,不論其出身、社會地位、政治地位與市民有何不同,都平等享有憲法和法律賦予的權利。其次,農民與市民享有相同內容的權利。農民平等權的內容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及社會生活等公民權利的各個方面,凡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權利,農民都平等地享有。此外,農民也應當平等地履行義務。

2.農民平等權保障的現狀

2.1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完全平等的政治權利

在我國,人大代表的組織結構和差別待遇的狀況比較嚴峻。對于城市工人階級,國家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來維護工人階級的合法權益,而國家卻沒有相應法律法規來保障農民權益,農會制度的缺失使得農民沒有統一的群眾組織來保障其合法權益。

2.2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同等的經濟權利

首先,經濟資源政策不平等,由于我國歷史發展的特殊性,我國長期堅持的工業優先發展,農業支持工業政策,所以,經濟政策的發展具有一定的傾斜性。這樣的發展政策加大了城鄉發展差距,擴大了城鄉居民收入鴻溝。而在社會保障方面,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較為完善,農村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還有待完善。政府需要進一步加大對農村的扶持程度,保證城鄉居民享有同等的經濟權利。

2.3農民未享有與市民同等的發展條件

在教育資源配置上,國家教育經費大部分用于城市。農民工子女很難接收到與市民子女同等的受教育條件。特別是進城務工農民的子女上學問題,是城鄉教育資源配置不公平的突出表現。在醫療保障方面,城鄉的醫療保障差異較大,城市居民的醫療保障水平較高,農民的醫療保障水平較低。在就業機會方面,城市居民有失業保障,而農民卻無法享受到這一保障。

3.我國當前農地制度的缺陷及其對農民平等權益的影響

3.1農民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晰

我國農村土地是歸農村居民集體所有,而集體所有是一個比較籠統的概念,無法落實到具體的主體上,導致農村集體土地的決策權不明晰。在集體產權主體虛設,沒有人格化的產權所有者的情況下,模糊的農地產權關系使農民土地的基本權益無法得以保障。

3.2農民土地使用權缺失

家庭承包責任制雖然明確了土體的使用主體,但是由于土地使用過程中受到行政干預的影響,農民無法完全自主決定土地的用途。農民種地不管掙不掙錢,都無權對承包土地的經營項目自主選擇,更不能變更土地用途。

3.3農民土地處分權不完整

由于我國農村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以農民對土地的處分權非常有限。我國立法對農地所有權有嚴格限制,農地所有權代行主體對集體土地只負責經營、管理、沒有處分權。

3.4農民土地收益權受損

在國家征用、征收土地過程中,農民無權決定是否被征用和征地補償標準,征用、征收土地補償價格完全由政府確定。由于大量未征先用違法用地的存在,加上國家對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又很低,農民的土地收益權受到了嚴重侵害。

3.5農民土地財產權的保護機制不健全

現行的土地管理法規中有不少限制農民在土地征用過程中知情權、參與權和決定權的規定條款,而對有關土地征用過程中侵犯農民利益行為的救濟條款僅僅是一些原則性規定,這增加了保護農民土地財產權的難度。

4.創新農地制度以保障農民平等權益的建議

4.1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產權主體

國家應該做出相關規定,明確農村集體土地的歸屬問題,每一個農村居民都應該是農村集體土地的擁有者,都對農村集體土地享有決策參與權。國家應該采取靈活的政策,盤活農村集體土地,在條件成熟的地方允許農民們集體協商,對集體土地進行轉讓、轉租、出售、抵押等。要充分下放權力,讓農民可以自由決定土地的使用,決定土地的收益分配等等。

4.2建立規范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的流轉需要相應的流轉平臺來完成,建立完善的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完善土地信息披露制度,土地價值評估制度以及土地流轉定價制度。要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土地流轉原則,讓農民在充分自愿的前提下進行土地流轉交易,創新土地流轉的形式,減少土地流轉過程中的行政干預,充分發揮土地市場的價值規律,提高土地流轉市場的效率,優化土地資源的配置,增加廣大農民的收益。

4.3健全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缺少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在征地過程中出現強征濫征,不顧農民的基本權益,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政府應該加強土地征用相關法律法規體系的完善,進一步規范農村土地征用流程,規范農村征地補償的標準,杜絕強征濫征現象,保護廣大農民的合法權益,要出臺征地的相關政策,讓農民知道被征土地的用途,要充分保證農民對土地用途的知情權。

4.4改革收益分配機制

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土地價值必然會增加,對于農地轉用的增值收益,要理清政府對土地一級開發和開發商對土地二、三級開發的增值收益,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既要防止地產商低價取得土地、高價賣房侵占農民利益,也要承認地產商在土地開發升值過程中的投入和合理權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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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矛盾排查;補償;安置;土地權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快速發展和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量的農村土地被征用,隨之產生在農民土地征收中的利益問題也越來越突出,矛盾糾紛和沖突也在不斷加劇,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尤其是在民族地區,情況更為特殊若不妥善處理勢必影響農村和諧、民族團結。如何調處好在土地征收中所產生的矛盾工作,也成為了基層工作人員的一條難題。筆者以張家川回族自治縣為例,對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所出現的一系列問題和解決方法進行探討。

一、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收中的補償費用。在農村,耕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生活資料。我國征地補償是按被征用土地原用途產值倍數計算,是對農民原有土地從事農業收益補償。農民依賴土地種植,收獲之后一部分維持家庭自給,一部分進行商業交易。而如果土地被征用,這就意味著農民喪失了生活的基礎。以前種植農田收益低,尤其是在張家川地區,由于自然條件的限制,種田收入遠遠不能滿足家庭生活需求,農民對種田缺乏積極性。

(二)土地權歸屬?!锻恋毓芾矸ā芬幎ㄞr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可以是鄉鎮、村、村民小組為屬權個體,這也就造成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不確定性,對集體土地權難以進行有效的歸屬劃分。直到現在為止,農村中耕地和宅基地都還沒有明確的界定和劃分,農民期盼的證明自己土地所有權的“紅本本”至今還未有。這是一個巨大的隱患,有時候甚至會嚴重影響著農村鄰里的和睦相處。

(三)拆遷安置。拆遷安置分配是農村土地征收環節中的關鍵問題和熱點,土地征收中的補償問題也是一個黑洞,這都成為了各種矛盾的交點。在施行征收土地的過程中,出臺的征收標準和鄉村干部的工作過程中,也會出現只講情面,不講社會公理,致使分配不公平的現象發生,安置中可以享受條件的農民沒有達到安置的標準,和村鎮工作人員有關系的農民安置超標,這種現象在群眾中造成了極大地反響,這樣以來,在工作的施行中、完成程度上和想要達到的目的中都大大的提高了工作難度。

(四)土地款使用?!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后,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土地款發放中,鄉村干部與鎮鄉工作部門握有很大的自也會因監督不力,造成款項挪用,款項去向不明的問題,為廣大農民帶來了很多損失,也激化了干群之間的矛盾。

二、民族地區農村土地征收中的矛盾調處策略

(一)加強土地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普及法律法規,更正農民群眾心里的錯誤意識,緩和干群矛盾。國家出臺法律法規,為的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物質文化需求,只有普及和宣傳,才會讓農民了解和認識到自己的義務和存在的必然性,從而懂得以大局為重。

(二)完善征地程序,維護農民的利益。完善和制定一套完整的土地征收程序,實行公告制度,所有程序都曝光化,讓農民群眾看得見,這樣以來也可以避免暗箱操作。村務公開,財務公開,征地款項使用分配情況公開,讓群眾參與監督,舉報,賦予所有人以知情權和參與的資格。最重要的是利用法律手段維護好農民群眾的最大利益,保證農民群眾失地的補償與安置,提供必需的法律援助,最好是與法律部門聯合辦公。

(三)堅持以人為本原則。土地征收中存在的最大問題就是補償,所以國家應該提高補償標準,以人為本,以至少達到可以滿足農民生活的必要條件。提到以人為本,國家應該考慮民生問題,連帶的就是補償的問題,其中多與少的關系就應該另行考慮了,這個問題尤為關鍵,我們可以從征地使用中獲得的利益來界定補償的標準。

(四)合理界定土地歸屬權。土地權屬牽扯到農村集體、農民自己、國家。經濟利益分配是征地矛盾核心問題,征地中對土地權屬不詳的,要依據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原則,依法確權。在此過程中既要考慮農民利益,又要考慮集體利益,在各種利益碰撞時,要本著以人為本原則,讓利于民。在早期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歸屬權調查工作,為后期的征地工作奠定基礎。

(五)設立農村土地征用矛盾排查調處辦法。思路決定出路。土地征收中的種種矛盾往往是干部的工作沒有細化,方法簡單,和農民群眾產生激化矛盾引起的。還有就是補償標準過低,農民群眾想方設法要達到自己心目中的補償標準而做的干群沖突問題等等。這是,領導干部就應該站出來,設立一些矛盾調查辦法,排查和排除矛盾,有效的化解矛盾。這樣,農村土地征收才會順利的進行和完成。

中國是一個農業大國,三農問題一直是黨和國家工作的重中之重,因此,我們必須解決好農村農民問題?,F階段農村土地征收問題已成為我們不能忽視的重點工作。土地是農民的生存之本,維護和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是解決農村土地征收中矛盾和沖突的關鍵,除了上述的解決策略外,我們還必須建立清晰明確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和征收補償制度,形成一個長效機制,定位好政府在處理農村土地征收中的職能,加大宣傳和普及力度,提高農民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能力,唯于此,我們才能更好的發揮好政府為人民服務的職能作用,樹立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得到廣大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從而才能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

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4

【關鍵詞】社會發展;優化城市空間;農村房屋拆遷;農民切身利益;加快補償立法

一、前言

國土資源部2016年的“十三五”規劃綱要中,對我國國土資源的形勢做了介紹也提出了相關要求。表示目前征地拆遷等矛盾日益突出,必須從解決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入手,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傾情傾力使資源惠民利民,使人民群眾共享發展成果。

二、我國農村房屋拆遷現在解析

鑒于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政策性、實效性和群眾性都很強,因此拆遷工作涉及的范圍廣、難度大,致使我國的農村房屋拆遷工作面臨較大的問題。這些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規,相關行政管理程序不完善,沒有相應的司法保障,導致政府職能錯位、監管不到位;其次,一些地區沒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補償標準,因而補償款較低,不能滿足農民需求;再次,拆遷安置過程中,存在較大的盲目性,另外,關于非住宅類的房屋拆遷其補償標準不夠健全、完善。種種問題,導致農民切身利益受到損失,引發了農民群眾的不滿,嚴重阻礙農村房屋拆遷工作的穩定開展。

當前,在我國農村房屋拆遷安置過程中以下幾個問題成為拆遷工作難以開展的矛盾焦點:

首先,拆遷項目的開展存在較大的隨意性。為響應國家政策,很多地方在開展農村房屋拆遷項目時并沒有經過嚴格考察審核,各地方政府為加快本地經濟增長,未做好相關準備工作就盲目實施拆遷項目,造成后期工作難以進行。

其次,我國農村房屋不能按照市場價格給予補償,導致拆遷過程中對房屋進行補償時只能以當地政府的“重置價”計算。這就導致政府規定的補償價跟農民所能接受的補償價存在較大差異,造成農民利益受損現象的發生。

再次,缺乏健全、完善的農村房屋拆遷法律法規做保障,導致政府在實施拆遷工作時沒有規章制度可以遵循,容易滋生不合理、不規范行為的發生,工作流程缺乏科學合理性,一些上級部門監管不到位,農民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最后,就是歷史遺留問題,由于農村房屋管理混亂,很多農村房屋在拆遷時無法確認產權所有人,或者測量問題導致安置面積不能確定。

三、加快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對于房屋拆遷相關事宜,我國于2011年1月,由國務院最新頒布實施了《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其為城市房屋拆遷活動提供了規范的依據,解決了城市房屋拆遷中的矛盾和問題。但是并未就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做出相應的規定。要想拆遷項目順利進行,切實維護被征收人的正當權益,應給予被拆遷農民公平合理的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中的房屋拆遷補償可依據的法律有:《物權法》第42條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采用年產值倍數法確定補償金額,征收其他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補償標準規定。

可見現有規定雖基于各地采取因地制宜的方式:各地農村房屋拆遷適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地方人大的政府規章和部門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但卻導致了拆遷補償政策混亂、各地做法不一且補償標準較低,宅基地上的房屋僅作為附著物進行補償。導致由于沒有直接的國家層面法律做依據,無法給被拆遷人合理的補償和充分的保護,拆遷雙方難以對拆遷補償標準達成一致,引發大量的拆遷糾紛,成為突出的社會矛盾之一。

因此應訂立關于我國農村房屋拆遷的相關條例,讓拆遷有法可依。因為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工作事關被拆遷人的切身利益,只有嚴格依法陽光拆遷、公平拆遷,才能保護被拆遷人合法私權。與此同時,制定對于農村房屋拆遷補償的規定還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首先,它有利于提高拆遷效率,促進經濟的發展。一旦拆遷補償中存在隨意性,則很可能導致拆遷補償出現不公平現象。一些被拆遷人極可能因為執法的隨意對拆遷工作產生非常強烈的抵觸情緒,使得拆遷難以進行。規范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拆遷人利益可以為順利拆遷提供保障。

其次,有利于保證社會的穩定,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只有平衡了各方當事人利益,充分尊重保障被拆遷農民的權利,加強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才能減少矛盾糾紛的產生,維持社會發展的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最后,它有利于房屋拆遷法律的完善,保證法制統一。由于在土地性質和管理方法方面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存在很多差異,因此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管理模式也不盡相同,對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權利保護進行研究,有利于推進農村房屋被拆遷人權利保護系統化、體系化,提高該領域的法治化水平,保證法制統一。

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5

關鍵詞:農村土地; 土地流轉; 流轉原則; 流轉方式

一、農村土地流轉的相關概念界定

(一)農村土地

對于農村土地流轉問題的研究首先需要界定農村土地的內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農村土地指農民集體和國家所有但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各類土地。范圍主要有: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業用地與國家所有依法歸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業用地。

(二)土地流轉

土地流轉包括兩種情況: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和土地使用權的流轉。土地所有權的流轉包括土地的買賣、贈與、征收等。在我國目前土地流轉的實踐中,所有權的流轉基本上是從集體所有流向國家所有,即只允許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主要是國家進行征地時土地的所有權由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

(三)農村土地流轉

農村土地流轉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轉讓和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農村土地所有權的轉讓主要是國家通過征收的程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轉讓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因為我國現行立法原則上不支持宅基地使用權和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1。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進行流轉。

二、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流轉的原則是指在農村土地流轉過程中,貫穿于整個流轉過程的總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在土地流轉中,發揮著指導、約束、和補充功能。

(一)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

農村土地所有權流轉的原則主要是土地征收過程中應該遵守的原則。主要包括依法原則、合理補償原則。

1、依法原則

我國現行《憲法》第十條明確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在《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2、合理補償原則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對土地實行土地征收的要給予補償,我國《物權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補償的標準作出了具體的規定。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原則

1、依法原則

依法原則指土地流轉必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主要是依照《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依法原則要求流轉的期限合法、流轉的用途合法、流轉的程序合法。

①流轉的期限合法。

《物權法》、《農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都做出了硬性規定。這就要求流轉雙方在協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期限時,不能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也就是說,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最長的期限:農地為三十年,草地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②流轉的用途合法

對于流轉的土地,流入方必須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物權法》第一百二十本條規定: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這就要求:流轉的土地,非經法定程序批準,不能用于非農業生產。

③流轉的程序合法

流轉的程序合法主要是指流轉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流轉雙方應該簽訂書面的流轉合同,以轉包、出租、互換、或者其他方式流轉的,承包方應當及時向發包方備案,以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事先向發包方提出申請。受讓方再次流轉的,必須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2、意思自治原則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平等協商、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承包方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條所體現的就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意思自治原則。

3、堅持有利發展、穩步推進的原則

在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不變的前提下,適應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積極穩妥推進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較充分的村,鼓勵整體集中連片流轉;對農村勞動力轉移還不夠充分的村,鼓勵農戶相互流轉,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發展專業大戶、農業專業合作社等規模經營主體。

三、農村土地流轉的方式

農村土地流轉的種類根據人的主觀意愿,土地流轉可分為主動的土地流轉和被動的土地流轉。

(一)主動的土地流轉

主動土地流轉指在平等的基礎上,根據本人的意愿將其所有的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使用權,遵循一定的程序轉讓給他人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行為。我國農村土地的主動流轉主要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其可以分為:低層次的土地流轉、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和資本化的土地流轉。

1、低層次的土地流轉

低層次土地流轉主要發生在農戶與農戶之間,是比較初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類型形式,主要包括互換、代耕代種。

2、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

市場行為的土地流轉是指通過市場手段,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他人從而得到一定的收益的行為。目前我國主要有四種類型:一是出租,二是土地使用權買賣,三是土地信托,四是反租倒包2。

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權益;法律框架

一、農村土地制度保護現狀

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建立和不斷完善,我國工業化的水平不斷提高,城鎮的發展更加迅猛,城鎮化水平不斷提高。雖然農村土地制度不斷完善,但多數的農村經濟發展還是停留在相對落后的耕種模式。隨著農業耕種的成本不斷增加,自然災害的頻發,農作物價格較低等因素的影響,農民的主要收入不再是從耕種莊稼而來,更多的是進城務工。隨著越來越多的農民涌入城市,我國出現很多的“留守村”,農村農田無人耕種,多數農田處于荒廢的狀態。原本,這些荒廢的農地應該承包出去,使得農民在進城務工的同時也擁有土地出租所帶來的收益。但目前,在我國農村土地的產權歸屬的主體不明確。相關的法律法規明確規定農村的土地所有權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但是,集體經濟組織難以保障農民自身的權益。而且,農村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清,容易導致主體虛位,進而引發相應的權力尋租行為。

如前所述,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很多農村土地變為城鎮用地。而這一轉變的過程,需要通過土地征用的方式,也就是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地將集體土地收歸國有并依法給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農民補償的行為。目前,我國的土地征用制度存在諸多問題。首先,征用制度使得農村土地交易市場受到限制。我國集體土地只有通過征收轉為國有上地才能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缺乏直接入市獲取利益的渠道。而在征收的過程中,農民的所得的收益只有相應的農地征收補償金。但這些補償金在每個地方的標準都是不一樣的。而且,我國憲法雖然規定了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對土地進行征用,但卻沒對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很多時候,地方政府為了凸顯政績,濫用政府的土地征用權,通過極低的土地征收補償金來獲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進而形成差價收歸地方政府的財政。而通過征用的土地,有很大一部分被用作經營性用地。在經營性用地上,政府和開發商都獲得了相當可觀的土地增值收益。

《決定》強調“賦予農民對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轉及承包經營權抵押、擔保權能,允許農民以承包經營權人股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由此可見,國家正在逐步放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限制。但回觀現實,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還存在著種種的弊端。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的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基本農田。”這一規定,顯然增加了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風險,從而加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的難度。

二、農村土地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農村土地產權制度不夠完善,完整意義上的土地產權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占有權、經營權、收益權、使用權和轉讓權。上文說到,我國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不清楚,農村土地難以流轉,在處理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時,農民和村民委員會甚至是鄉級政府都會發生矛盾,最終導致農村土地難以流入市場。

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也存在著諸多的問題。一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規定分散,不成系統。二是家庭承包經營雖然實現了土地的平均分配,實現了社會公平,但也使土地分割過于細碎,分布零散,難以實現規模經營,與發展現代農業的需求相矛盾。按照《土地承包法》的相關規定,承包方如果在承包期內舉家遷出農村,轉為非農戶口的,應當把承包地交回發包方,而且一旦交回就不能再要回。三是農民沒有完整的自主經營權。四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的不穩定。隨著人口的變動以及農村產業化和城鎮化的發展,有些地方頻繁變動農民土地承包期,導致承包經營權人喪失信心。

而在土地征收方面,也存在著不同的問題。第一,法律并沒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這樣一來,很多地方政府就利用法律的漏洞,將很多經營性的項目劃到公共利益的范圍,進而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進行征收。第二,征收的價格不統一而且偏低。土地征收的性質就是將農用的土地轉化為城市用地。在這一過程中,農民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本來就應當得到能讓其足夠生存下去的補償。但很多時候,地方政府的補償金是不能維持農民最基本的生活所需。而政府通過賺取其中的差價,滿足地方財政所需,并且在轉化為經營性的用地上與開發商分享獲得的增值收益。第三,政府在征收農村土地的過程中,有使用暴力征收的行為。對于農民的正常訴求,地方政府沒有認真聽取和處理。農民的權益往往是在政府的暴力下而不斷被損害。

三、完善農村土地保護的法律制度

以上的問題說明,我國農村土地的保護力度還是有所欠缺,相應的法律制度還是存在相當大的漏洞。因此,完善這些制度成為我國農村經濟穩定、高效、可持續發展不可缺少的環節。

(一)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制度

《P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應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發展壯大集體經濟。自年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以農村土地經營模式的創新為發端,可視為農地制度的第二輪改革,其改革基礎即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統一經營體制。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背景下,進一步完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具有重大的意義。

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農村集體所有權的歸屬,讓相應的集體經濟組織有自主處分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利。而要明確集體所有全的歸屬,則需要加快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從近期的利益來看,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行為,能從法律的意義上確立農民土地權利,強化農民維護自身權益的法律意識。從長遠的角度看,依法確認的集體土地物權,有助于形成產權清晰、權能明確、權益保障、流轉順暢、分配合理且可對抗公權力不當干涉的產權制度。當集體經濟組織擁有自身獨立和完整的所有權,將更有利于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流入市場,加快農村經濟的市場化進程,更加有利于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二)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

《決定》繼續強調堅持家庭經營在農業中的基礎性地位,依法維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對于《決定》允許承包經營權抵押的重大主張,有學者解讀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承包權”和“經營權”的分權設置,明確經營權流轉及行使的法律地位,建立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并行分置三權的新型農地制度。通過法律把土地承包經營權固定下來給廣大的農民。而在這個承包經營權里面,應擔包括獨立的使用權、轉讓權和抵押權。這樣,農村土地的商品化程度將大大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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