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1

【關鍵詞】土地征遷 失地農民 安置補償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西部地區城市化及工業化的發展速度加快,建設用地需求急劇增加,土地征遷活動逐漸增多,征遷工作復雜性越來越明顯,具體表現為:土地征遷工作任務繁重,項目較多,經濟建設的跨越式發展使得征地面積不斷擴大,拆遷任務量隨之增大。征地項目涉及面較廣,面臨的情況較為復雜,經常涉及項目施工問題、歷史遺留問題及經濟補償標準問題等。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切身利益,政府的重視程度不斷提高,對土地征遷工作要求也更嚴格、更高。

結合目前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現狀來看,征地拆遷矛盾仍然較為突出,由此引發的案例不斷增加,數量處于同比上升的狀態。地方政府在制定土地征遷政策以及實施整個征地過程時應本著公正、公開的原則,但很多時候地方政府都忽視了農民的知情權與參與權,農民對征地拆遷工作是否會損害自己的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等方面提出質疑。對征地各項工作缺乏宣傳,容易導致農民不了解征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等內容,從而反對征地拆遷,阻礙工作的進行①。在征地工作過程中容易造成公平性的缺失,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不完善是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的突出現狀。農民對于征地范圍、補償標準等方案的制定缺少協商的機會,只能在地方政府制定后提出意見。土地征遷爭議解決機制將土地征遷糾紛按照行政訴訟問題解決,時間長、費用高的缺點會進一步損害農民利益,降低農民生活水平②。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存在的問題

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不符實際,相對偏低。林果等多年生經濟作物是許多西部地區農民重要的生活資料,也是重要的經濟收入來源,農民因經濟林木的補償標準偏低而不滿意。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較為脆弱,樹木的生態價值還體現在維持和改善生態環境上,而對樹木的補償往往只注重其生長成本,忽視其生態環境價值,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差異較大,無法與農民達成協議。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的發展導致建筑材料價格上升,加上人工費用的上漲,建筑物的建造成本大大提高,相對于建造成本來說補償標準偏低,難以滿足農民的生活需求,損壞了農民的利益。土地征遷補償標準的制定一般參考土地原用途,往往忽視失地農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③。

西部地區制定征地補償標準時,缺乏合理的參考依據。在征地過程中,土地與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應分別根據土地本身的價值以及地上附著物的價值來確定,然而西部地區在對失地農民的實際補償中,往往將土地補償費依據按照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的依據進行測算,忽視了土地本身的價值,如對于相同條件的耕地因播種作物不同而采用不同的補償基數,對于實行輪作的耕地難以確定補償基數的計算應以何種作物為依據等。

西部地區所征土地等級與補償范圍的劃分不全面。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地方政府對耕地高、低、中產田的劃分沒有科學依據,對牧草地的優劣等級也沒有進行科學分等,導致在征地補償時被征土地都統一按照同一等級進行補償。對一般喬木、經濟作物分類沒有進行細化,無法確定具體的補償標準。西部地區很多地方都實行套種耕作模式,與單一的耕地補償標準或樹木補償標準矛盾突顯,對于花卉、新開荒地、設施農業等也沒有統一的補償標準。

西部地區對失地農民實行較為單一的安置補償模式。貨幣補償安置方式是西部地區土地征收實行的主要安置方式,加上農民認為股份制安置等方式風險較大,更加傾向于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貨幣安置方式雖然實施起來較為簡單,但由于西部地區許多農民知識水平低、勞動能力差以及部分失地農民年齡偏大,土地補償費及安置補助費不足以滿足其生活及社會保障需求,促使上訪事件頻發④。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調整的原則

公開聽證原則。西部地區地方政府在制定征地安置補償模式時要充分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以組織聽證會等方式充分保障農民的話語權,讓農民充分了解、參與整個征地過程。

因地制宜原則。西部各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情況各不相同,采取統一的補償標準顯然不符合實際。在制定安置補償標準時,要充分結合當地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為各項費用留下一定的彈性空間,便于日后的調整。

動態調整原則。西部地區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漸加快,人們生活水平穩步提升,國家征地及安置補償政策也在適時調整,因此西部各地區要建立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每隔一段時間就應該進行補償標準的合理調整。

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則。土地是農民主要的生產生活資料,在土地征收以后,農民失去了最可靠的生活保障,生活環境發生很大改變,容易導致失地農民心理落差較大。因此,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要保證失地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能保持較穩定的生活水平。

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改革的對策

加強西部地區政府對土地征遷工作的立法,完善征地安置補償法律法規。西部地區政府應進一步完善土地立法,避免出現土地立法工作滯后于社會和經濟發展需要的狀況,確保土地征收權的使用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要嚴格界定征地范圍,區分公益性用地和非公益性用地的界限,將經營性用地退出征地范圍,逐步縮小各種征地范圍,最終嚴格限定在必要的公益事業用地范圍內。在征地拆遷政策制定前,要組織開展調查摸底工作,充分聽取各方面的意見,進行深入論證。在制定相關政策時必須考慮可能出現的各種風險及規避措施,做到“有法可依”,使政策的實施者能真正理解政策、接受政策、受益于政策。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機構應嚴格按照既定的政策進行拆遷、補償、安置,做到政策實施中問題及時反饋,為不同時期政策的調整提供依據,同時要保證政策的延續性和公平性,維護政策的嚴肅性。地方政府應盡快出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條例、政策、文件等,為失地農民安置保障提供政策和法律依據。

加強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的動員與宣傳。西部地區政府應在征地拆遷之前組織召開農戶動員大會,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征地公告,宣傳征地建設項目的重要作用。政府應采用多種形式搞好宣傳,重點宣傳征地拆遷補償與安置的政策、標準、好處、操作程序,這樣有利于消除被征地拆遷對象對拆遷的顧慮和疑惑。西部地區征地工作人員應深入群眾,以失地農民為中心,幫助失地農民解決在征地拆遷工作中所遇到的困難。

調整、完善西部地區征地補償標準,建立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西部地區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屬于一次性補償,落后于社會經濟發展水平逐步提高的現狀。隨著西部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迅速提高,人們的收入、物價水平也不斷提高,因此征地補償標準應與各地經濟增長的實際狀況相適應,確保農民土地被征用后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據國土資源部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西部各地區應建立與當地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征地補償標準動態調整機制,定期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對土地補償費、青苗補償費等補償標準開展相應的調整工作,使失地農民的收入真正隨著現代化的進程“水漲船高”⑤。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的培訓與就業優惠政策。西部地區的征地安置補償方式要充分保障農民的生活需求,要讓農民在未來的生活中有能力、有機會就業。鑒于西部地區多數失地農民知識水平相對較低、專業技能缺乏的狀況,政府要加大對失地農民再就業的資金投入,為失地農民安排專門的就業培訓項目,提高失地農民的專業素質,以促進其再就業。

對于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從事個體經營、自謀職業的,要參照鼓勵城鎮失業人員再就業的政策在稅收、工商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適當減免營業稅、所得稅、管理費等。失地農民在創業初期遇到資金難題時,政府應予以提供支持與幫助,政府可通過設立轉崗基金等形式鼓勵村民從事個體戶和經營私營企業。建立現代農業產業園區,包括設施種植設施養殖,以安置失地農牧民,鼓勵轄區企業吸收農民工,如設立協警員、保潔員等崗位⑥。

完善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目前在西部地區社保制度建設不完善的情況下,必須盡快把西部地區失地農民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保險費用從征地費用中支付,使失地農民能夠參加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與失業保險等,實現與城鎮社保的對接。西部地區城鎮養老、醫療、低保應擴大覆蓋面,首先覆蓋失地農民,特別是對于過去補償過低的失地農民,應當解決其養老保障、基本醫療保障問題。在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情況下,可以按照當地城鎮居民的標準領取最低生活保障金。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可實行“低水平、有彈性、廣覆蓋”三原則,即實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和繳費年限以當地基本生活需求標準為宜。

社會保障體系是西部地區征地安置補償標準調整的主要參考依據,養老保險是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最為重要的核心部分。在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內失地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失地農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并結合當地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水平進行測算;西部地區規劃范圍建成區外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水平主要依據當地新農保待遇的水平測算。同時根據西部地區失地農民不同年齡段、失地面積測算其所需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用及最低檔次,以此作為調整安置補償標準的重要依據。

建立多種安置方式相結合的西部地區安置補償模式。從近年來西部地區安置模式的運行效果可以得知,單一的安置模式已經遠不能滿足社會需求,探索建立多元化安置補償模式已經成為必然趨勢。入股分紅、社會養老、留地安置、農地置換等安置方式在西部地區中的部分地區已經進行了階段性嘗試,但仍處于低水平狀態,且每種安置方式都存在其優缺點。例如采取貨幣安置+就業安置+養老保險安置+政策獎勵+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通過提高征地補償標準、設置多種就業崗位、減少失地農民養老保險繳納金額的比重、制定搬遷獎勵政策、加大房屋置換的政策優惠等,可極大滿足當地經濟建設用地需求和失地農民利益訴求;也可采取貨幣安置+留地安置+養老保險安置+住房保障的征地安置模式,或者采取貨幣安置+糧食安置+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安置模式,這些不同的安置模式組合結合各地區實際情況,充分發揮不同安置方式的優點,促進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以及其他經濟建設工作的開展。

完善西部地區征地糾紛協調機制與安置補償監督機制,提高征地工作透明度。首先,要以西部地區各級辦為負責主體,與所涉及的相關部門構建完善的協調機制。當西部地區失地農民對補償標準或者補償價格不滿意時,能夠通過有效途徑提出異議,并能選擇通過訴訟或仲裁以外的形式及時化解糾紛。土地征遷安置補償監督機制要及時進行糾紛處理,有專門工作人員負責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各項工作的進行,保證失地農民申訴渠道的暢通,制定科學合理的安置補償方案。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程序進行,在征地調查和征地補償時,深入到村組戶,加強征地拆遷的透明度和程序公正、公開,按照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的原則,依法編制征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

其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要完善安置補償款的發放制度。西部地區各土地管理部門要明確土地補償的收益主體,從而在農村征地過程中,對失地農民進行直接登記,由銀行將征地補償安置資金直接打到農民專有賬戶中,避免出現補償款被扣留的現象。西部地區地方政府應做好征地補償款發放的監管工作,要把補償費的管理與使用等情況定期向社會公示,發揮社會各界的監督作用。

最后,要制定嚴格的西部地區征地拆遷工作程序,完善監督機制,通過設立專門監督機構,認真履行監督職責,派專人到場參與監督。要充分保障被拆遷人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政府在雙方間搭建談判協商的平臺,進行平等的對話,充分聽取被拆遷人的意見,千方百計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如積極向被拆遷村組和拆遷戶發放相應宣傳資料并進行答疑;充分保證權利主體在征地調查、征地及拆遷補償費的協商、勞動力安置等過程中的參與權和發言權等。同時,要將土地征遷過程以影像資料形式存入檔案,便于糾紛處理時的查用。

綜上所述,征地拆遷工作對于促進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的迅速開展起到重要的推動作用,且現代化建設對土地需求量處于持續增加的狀況。而在西部地區土地征遷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導致失地農民有不同程度上的意見與看法,由此引發的征地矛盾不斷出現。土地征遷工作要在維護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建立完善的失地農民安置補償模式,保證征遷工作的順利進行,為西部地區現代化建設助力。

(作者單位:西南財經大學保險學院;本文受教育部社科研究基金項目“養老機構入住的個體決策研究”與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規劃項目“尋找需求可變點―通過完善社區照料服務降低機構養老需求的研究”共同資助,項目編號分別為:11XJC840006、SC13E066)

【注釋】

①鐘德誠:“淺談我國土地征收制度和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法制與經濟》,2008年第2期。

②白非,劉振環:“我國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中國國土資源經濟》,2005年第2期。

③林其玲:“我國征地補償制度問題分析”,《農業經濟問題》,2009年第10期。

④史衛民:“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的法律思考”,《商業研究》,2009年第4期。

⑤王立彬:“農民征地補償標準將動態調整逐步提高”,《湖南農業》,2010年第9期。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2

[關鍵詞] 征地補償失地農民農民權益

由于我國不同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的現實差異,我國現行法律并沒有明確規定土地征用具體補償標準,因而對于失地農民的補償,各省可以有自己的標準,但在計算方法上主要采用“產值倍增法”,而忽視土地的機會成本以及土地對農民的保障作用等,使補償價值遠低于市場價值,直接侵害了失地農民權益。因此,從完善我國征地制度角度來保障失地農民權益,就必然要求構建新的補償方式。

一、建立以市場為基礎的土地補償價格機制

國外主要發達國家基本是按市場價格來確定征地補償價格。根據美國財產法,“合理補償”是指賠償所有者財產的公平市場價格,包括財產的現有價值和財產未來贏利的折扣價格。美國土地征收補償根據征收前的市場價格為計算標準,它充分考慮到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僅補償被征土地現有的價值,而且考慮補償土地可預見的未來價值。英國土地征用補償的項目包括土地補償費、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租賃權損失補償、遷移費及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補償標準為土地補償費以公開市場價格為標準,殘余地補償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租賃損失補償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用而引起的損害。日本土地征用賠償的項目與標準為征用損失賠償,按正常的市場價格計價賠償;殘余地補償,標準為因征用減低的價值;通損賠償,包括建筑物、設備、樹木等的賠償及歇業賠償、停業賠償、營業規??s小賠償以及農業賠償和漁業賠償;離職者賠償,標準為離職者尋找工作所需的期間內,對其支付不超過原工資的適當賠償金;少數殘存者補償;事業損失賠償。

可見,我國征地制度應明確規定被征地價格按市場價格確定,采用土地或其它標的物在征用機關裁定征用申請當日的市場價值為準,殘余地補償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假如土地征收補償爭議上訴時,則以裁決機構決定進行裁決的那一天為估價日期。

二、新的補償方式應包括對失地農民生存的“技能補償”

我國征地制度在強調了對失地農民貨幣補償的同時,忽視了土地對農民的非貨幣價值意義,由(圖1)可見,在目前農民的社會保障非常不完善的現狀下,土地作為不變資本是農民生活的保障,由于失地農民所受教育水平低,再缺少技能培訓,他們很難順利的從土地剝離出來,適應新的生活環境。“技能補償”指在征地過程中,政府有免費培訓失地農民使其掌握一技之長,從而順利脫離原有的生活狀態并進入新的生活狀態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可見,對失地農民進行“技能補償”是我國完善土地征用制度,建立新的補償方式的一個前進方向。

實踐也證明,失地農民進入城市有利于其收入的提高。我們以農民工較多的浙江為例,2002年浙江省農村人均純收入4940.36元,農村居民在本地企業或外出從事勞務等工資性收入人均為2437.42元,占人均總收入的49%;農村居民從家庭經營中得到的人均純收入為2075.36元,占全部純收入的42%;而1990年工資性收入只有324.2元,占當年人均純收入29.5%,見(圖2)和(圖3)。

可見進入城市后,農民的純收入隨著經營性收入的增加而大幅增加,但是,農民對土地的依賴性是很強的,有田心里才踏實,而土地補償費無論多少,總是有限的,一旦用光有可能陷入困境。特別是失地農民文化程度不高、缺乏就業技能是阻礙他們生存的重要障礙,見(圖4)。

通過對比可以發現,我國全國農村居民家庭勞動力中初中文化程度所占比例較大,達到50.24%,即使是北京和上海這樣發達的地區比例也達到了56.94%和48.94%,遼寧更是高達61.93%;而在全國農村居民家庭勞動力中大專及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所占比例僅為0.64%,北京和上海也僅分別為4.83%和4.31%,最低的僅僅為0.17%。可見,政府加大對失地農民的“技能補償”是何等的重要。

三、新的補償方式應包括對相關利益受損群體的補償

我國征地制度補償的對象主要為被征地農民,對利益相關群體的調查和補償并沒有規定,這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受利益驅使;二是沒有將建設項目與本地區成系統整體考慮。如果征用土地來建設學校,周圍居民會從中收益,這體現了公共利益原則,但如果在河流上游征用土地來建設污染度較大的工廠,則下游的養殖業會受到損失,我國現行征地制度并沒有就這種損失如何補償做出明確規定,實際上間接侵害了公共利益。

因此,完善我國征地制度、健全補償方式,政府應擴大被補償主體的范圍,科學的評估征地這一行為對整個利益相關體的影響,從維護公共利益的原則對相關利益受損群體做出合理的補償。

參考文獻:

[1]浙江省人民政府課題.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市民化問題研究的調查與思考[J].浙江社會科學,2003,(7):90―95

[2]李臘云:論失地農民權益保障[J].中國勞動,2004,(6):10―13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3

(2000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令第47號公布 省人民政府關于修訂《貴州省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管理辦法》的決定經2004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 省人民政府令第78號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加強林地管理,切實保護林地資源,維護林地、林木所有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有利于森林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各項建設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進行勘查、開采礦藏和各項建設工程,應當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確需征、占用林地的,應當依法辦理林地使用手續。

第三條 征、占用林地補償費用項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復費、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第四條 依法征、占用林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支付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林地補償費、林木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

臨時占用林地的,應當繳納森林植被恢復費;對林木造成損害的,應當對被臨時占用林地的所有權人或者使用權人支付林木補償費。

農村村民按照規定標準建設住宅,依法使用集體林地作宅基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的征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征、占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臨時占用其他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10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市(州)人民政府、地區行署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臨時占用除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以外的其他林地面積2公頃以下的,森林植被恢復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負責預收。

第六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征收標準按照恢復不少于被征用或者占用林地面積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調查規劃設計、造林培育等費用核定。具體征收標準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經濟林林地、薪炭林林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國家重點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各種林地地類劃定為國家公益林的,應當按照國家重點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劃定為地方公益林的,應當按照防護林規定的標準收取。

第七條 林地補償費標準:

(一)征、占用苗圃地、果園及其他經濟林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6—8倍;

(二)征、占用喬木林地、竹林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跡地、火燒跡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2—5倍;

(三)征、占用宜林地的為旱地年產值的1倍。

土地年產值,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被征(撥)耕地的前3年平均年產值及其類別、各類作物的主、副產品常年產量,參照國家收購牌價和市場價格綜合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林木補償費標準:

(一)用材林:

1、幼齡林(包括未成林地苗木)為上一年度單位面積工程造林所需費用及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中齡林,近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1倍;成熟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木材產值的0.5倍。木材產值按當地上一年度同類木材的平均銷售價乘以林木蓄積量;

(二)特種用途林、防護林為本條第(一)項第2目中齡林、近熟林補償標準的2倍。

(三)經濟林:

1、尚無收益的經濟林為實際造林、撫育、管護全部投資的2倍;

2、收益初期、衰退期的經濟林為當地同類經濟林收益盛期上一年度年產值的2倍;

3、收益盛期的經濟林為上一年度年產值的4倍。

(四)薪炭林、灌木林為本條第(一)項第1目幼齡林的全部投資。

(五)苗圃地苗木為當地同樹種上一年度市場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株數總價值的2倍。

(六)竹林(含筍用林)為被征、占用林地上竹(筍)林產值的2倍。竹林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的單株平均銷售價乘以總株數;竹筍產值以當地上一年度平均畝產量乘以銷售價。

(七)零星樹木為當地上一年度實際銷售價。

(八)其他附著物,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補償。

第九條 安置補助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十條 征、占用城市以及城市規劃區內的林地,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規定標準2倍收取;林地補償費和林木補償費應當高于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的標準,具體辦法用該標準再乘以2—10倍。

第十一條 被征、占用林地需要采伐林木的,應當依法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憑證采伐。采伐的林木歸被征占用林地的林木所有權人。

第十二條 森林植被恢復費屬于政府性基金,納入同級財政基金預算管理,實行??顚S茫瑢m椨糜诹謽I主管部門組織的植樹造林、恢復森林植被,年終結余轉下年安排使用。具體使用辦法由省財政、林業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收取森林植被恢復費使用省財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票據。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復費,按照省、地(州、市)、縣(市、區)林業主管部門二、二、六比例分配,通過省財政專項轉移支付返還被占用或者征用林地所在地的地(州、市)、縣(市、區)財政部門。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4

關鍵詞: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農村

項目成果:保定市社科規劃課題“新形勢下保定市農村社會保障問題研究”研究成果(課題號:200901002)

中圖分類號:F323.89文獻標識碼:A

保定新市區M鄉位于保定市西北郊,距市中心4公里,境內交通便利,M鄉現轄13個行政村,總人口17,000人,總面積20平方公里,耕地面積10,794畝,人均耕地面積0.64畝。全鄉年社會總產值約12億元,人均收入5,100元。2010年保定市新市區計劃征地15,000畝,一期征地面積達到5,000畝,為保定高新區建區以來規模最大的一次征地,地處城鎮化建設關鍵位置的M鄉作為征地的重點。截至2010年8月,M鄉已經有6個村的土地被征用。在土地征用中,新市區堅持對征地全過程公開、公正、透明,規范操作,統籌兼顧各方利益;對于土地補償價格嚴格執行國家統一區片地價標準,即每畝80,866元。針對地面附著物的賠償:(1)按照國家現行標準,地上青苗、樹木等附著物平均按每畝1.6萬元進行賠付。具體賠付標準,由鄉政府指導村委會制定;(2)集體所有的農田水利設施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參照實際評估價值和有關賠付標準賠付。經大致推算,失地農民得到的賠付款大約為人均6萬元左右。

一、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現狀

1、失地農民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失地農民在我國城鄉二元制結構下是一個特殊群體,他們擁有農民身份卻失去了賴以生存的土地,沒有土地卻又被排斥在城鎮居民社會保障之外,沒有土地就缺乏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雖然每個家庭在土地被征用后都得到一大筆土地補償款,但這筆數額固定的補償款需承擔他們今后的養老、醫療、失業、生育、子女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的支出,而這些支出的數額是不固定的,且還存在隱患。以保定市新市區M鄉一個五口之家為例,五口人得到征地補償款約為30萬元,老人的養老問題、子女的教育問題都是家庭的敏感問題,假定老人養老費用為每人5萬元,子女完成9年義務教育后還要繼續深造,高中3年費用大約2萬元,大學4年費用最低也得4萬元,這兩項支出就占去補償款的一半還多,余款還要支付五口之家衣食住行的日常支出。因此,有限的征地補償款遠遠不足以補償農民永久的損失。農民既不能靠有限的補償款來維持今后最基本的生活,更不能分享由農用地轉為非農用地的巨額增值,嚴重影響農民自身的既得利益。

2、政府對失地農民保障資金投入不足。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面臨的最為棘手的問題就是資金問題。在我國,農村社會保障起步較晚,政府對于社會保障資金的投入仍然偏重于城市,對農村社保資金投入水平較低。農村社會保障實際上仍然停留在救濟層面上,農村養老保險、最低生活保障、農村合作醫療等制度還處于起步試點階段,有待進一步完善。以M鄉為例,政府制定了失地農民養老補助金實施辦法,被征地農民女年滿55周歲、男年滿60周歲的在征地協議簽訂后的次月開始每月發放200元補助金,標準由區財政給予補助,并隨保定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提高而做相應幅度的提高。但這點補助金相對于不斷攀升的物價來說實在是微不足道的。資金供給不足與需求不斷增長的雙重壓力制約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完善,同時也制約了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逐步推進。由于多數農村地區經濟落后,地方財力非常有限,因此地方政府在安排資金時往往選擇那些獲利高、見效快的投資項目上。政府只注重于短期效益卻忽略了長遠發展,這也直接導致針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投入力度較低,重視程度不夠。

3、五保供養制度不健全。保定在2010年推行“院戶掛鉤”供養模式,由縣、鄉、村出資聘用護理人員,對不愿加入集中供養的農村五保戶進行護理。但各縣、各鄉、各村自身財力有限,因此截至目前為止,只有25%的農村五保戶簽訂了“院戶掛鉤”供養協議。對于M鄉失地農村五保戶來說,納入農村低保每月也只能得到150元的救助,這遠遠滿足不了他們日常生活支出的需要。而因為失地得到的補償款畢竟非常有限,失去土地就沒有了生活來源,今后的生活還需靠補償款艱難維持。因此,失地農民尤其是五保戶的供養問題尤為突出。

4、缺乏就業培訓與就業指導。由于廣大農村地區教育基礎薄弱,農村中具有高中學歷的寥寥無幾。即便是擁有高中學歷在校期間他們接受的也是以“應試”教育為主;更談不上接受良好的職業培訓了;回到農村后根本不能將所學知識直接運用到生產實踐中去。教育的薄弱直接導致絕大多數失地農民的文化素質偏低,缺乏基本就業技能。一旦失去土地,就只能謀求一些對技能要求不高而報酬又極低的勞動密集型崗位,甚至一些自身條件相對較差的失地農民的安置工作至今未能到位。這嚴重影響了我國農民向非農業轉移,也難以在城鎮實現穩定就業。M鄉在土地出讓金收入中按0.5%的比例提取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基金,區政府規定對有再就業意愿的失地農民,無償提供多種方式的再就業、創業培訓,還會為培訓合格者推薦工作。但對于龐大的失地農民隊伍來說,這點少的可憐的培訓基金根本滿足不了培訓的需要。更何況由于培訓基金少,需培訓的人員多;由于供需矛盾的存在導致M鄉至今也無法合理有效的使用這筆基金,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基金成為區政府的一筆閑置資金。

5、社會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由于我國“二元制”的社會特征,從而導致有關農村社會保障的立法遠遠滯后于城市社會保障的立法工作。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完整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僅有一部《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其余僅僅停留在政策層面上,至今未上升到法律層面。對于失地農民社會保障的立法更是空白。法律制度的欠缺給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帶來一系列問題。如,失地農民土地補償缺乏穩定性與規范性、保障資金來源不穩定、保障標準不一致、保障管理工作隨意性和盲目性等。保定市新市區M鄉征地補償標準就出現了前后各期不一致的情況,引起了部分農民制度不公心理;而區政府工作人員針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無法可依,無章可循;只是解釋區政府的征地政策,甚至部分基層工作人員對于農村社會保障的相關政策不甚了解。有關部門應根據新情況、新問題,進一步完善現有的社會保障制度,抓緊制定社會救助法規和規章,進一步完善并規范相關規章、政策、制度的執行情況并及時監督。

二、完善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對策

1、加大保障資金投入力度,加快征地改革步伐。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面低,保障力度不夠的直接原因是保障資金投入不足。因此,政府應加大農村社會保障資金投入力度,調整財政支出資金結構,建立穩定、規范的財政支持體系。將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嚴格制定土地征用程序,區分不同用途土地的征收方式,建立公平的土地補償機制。2010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進一步嚴格征地拆遷管理工作切實維護群眾合法權益的緊急通知》。通知要求尚未按照有關規定公布新的征地補償標準的省區市,必須于2010年6月底前公布實施。已公布實施,但標準偏低的地區,必須盡快調整提高。新標準的實施使征地補償標準測算方式更加合理,改變了以往按被征耕地具體地塊的年產值測算征地補償標準的方式。這次補償標準普遍提高,提高幅度平均在20%~30%。另外,體現了同地同價的原則,強調在同一區域或區片范圍內,征地補償應執行同一標準。

2、建立失地農民就業培訓機制。解決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關鍵所在,就是要不斷提高農民自身的綜合素質,更新觀念,改變該群體在就業中的劣勢地位。這就要求當地政府首先要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大資金投入,將提高農民素質列入日常工作計劃,把提高農民素質作為新農村建設的大事來對待,切實搞好就業培訓以提高其勞動技能,帶動他們自主創業。政府可利用失地農民就業培訓基金,也可拓寬資金來源積極吸收當地的民間資金,在居住較集中的村建立圖書館、文化站等文化設施,組織農民舉辦有益的文化活動,允許有條件的個人招聘人才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給農民更多方便的選擇機會;其次,在就業政策上給予大力支持,在資金上政府可制定優惠政策發放小額貸款,鼓勵農民自主創業,拓寬當地農民的就業門路。此外,對于當前失地農民來說,提高素質的主要途徑就是參加培訓。各級政府要積極與當地企業直接接軌,對口培訓,對口輸出。不僅要進行職業技能培訓,還要提供安全生產培訓、文明規范及法律法規培訓等。對參加培訓的人員要進行技能考核,考核合格者還要頒發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鼓勵受培訓的農民參加全國通用的技術等級證書及上崗證的考試,增強農民自信心,擴大培訓機構的影響力,讓更多的失地農民踴躍地加入到培訓隊伍中來。同時,各級政府還要承擔起責任,積極組織各種類型的企業舉行人才招聘會,鼓勵優秀人才外出務工。

3、建立多層次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社會保障的發展和完善需要法律、法規的支持,因此各地應盡快組織相關部門制定《農村社會保障法》,其中還應對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做出全面界定,使農村社會保障的主要內容法律規定具體化,以增加可操作性。盡管各地在農村保障工作執行上有相應政策,但都未形成完整的法律法規體系,這嚴重制約了農村社會保障工作的發展,同時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更是無從談起。各地應根據農村實際情況,抓緊地方立法,針對各地區之間經濟發展和社會結構方面存在的不平衡性,各地可在農村社會保障基本法未出臺前,制定臨時的、更加細致的、可操作的地方性法規來規范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在基本法出臺后可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逐步由地方性法規過渡到基本法。在制定地方法的同時,還要健全各種法律法規,加大勞動保障檢查范圍與力度,切實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

(作者單位:河北農業大學商學院)

主要參考文獻:

[1]李冬梅,鐘永勝.論我國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J].財政研究,2010.5.

[2]劉玉.進一步完善我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思考[J].內蒙古農業大學學報,2009.5.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5

論文摘要: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農民的土地私訂財產保護足脆弱的。要完善農比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就嬰改革l地的Ⅲ讓方式,明確農[屯的上地私有財產權利,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建立司法日『查制度以及提高農民的權利意識。

新修訂的憲法第13條增加了對合法的私有財產保護的條款,但這一條款不會自動落實到8億農民的身上。8億農民的重要的合法私有財產—“土地私有財產權”還是殘缺模糊的,農民的土地還沒有得到有效的保障。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問題是“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村的市場化和現代化的關鍵,也是影響整個中國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必須妥善解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問題。

一、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模糊殘缺的私有產權

按照現行的法律規定,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就是農民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v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U1。所以,作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主要包括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月1日生效配擬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依照該法,農民實質上已經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私有財產權。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實際上也是一種私有財產權。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因為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等。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地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因此,農民的土地使用權是一種清楚完整的私有財產權,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在現實中,這種私有財產權卻是模糊殘缺的,農民對土地私有財產沒有取得真正的處分權。

首先,基礎權利的模糊。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權利,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首先,權屬不具體。現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還是組? 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其次,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說成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的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農民作為土地的真正所有者。他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最后,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關系也不清楚。表面看來集體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一是因為集體所有權的模糊,二是當兩種權利發生沖突時,也沒有相關的處理依據。

其次、公益征用權的模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這是土地私有財產權在實際運行中常常遭遇到的公權,這種權利同樣模糊。其一,何謂“公共利益”,確認者、確認標準、確認程序等目前都不明。其二,“依照法律規定”,這里的法律是指哪些?是不是任何法律法規都可以?指向同樣不明。其三,征收或征用以及相應的補償,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外,其余的都缺乏具體的程序和標準。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使得農民沒有真正掌握土地,結果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 (2]作為私有財產權的土地使用權就成了殘缺的私有產權。而公益征用權的模糊,使得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模糊的私有產權。這些是造成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不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的根本原因。

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脆弱的私二產 財 有

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是模糊殘缺的財產權。一些人就利用這種模糊與殘缺,“合理合法”地侵犯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和侵占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

仁一)農民土地被大量侵占,土地私有財產權成空中樓閣

土地所有權模糊、權屬不清。土地實際的處分權落在了基層干部即縣、鄉、村干部的手上。于是,這些基層干部就常常以“合理合法”的“、集體所有“的名義,隨意處分土地,隨意侵犯農民的土地所有權?!ど谒?,長于斯”的農民不能真正獲得所有者權利,也不懂得珍惜這些權利,更沒有能力去與強勢集團抗爭來保護土地所有者權利。于是,在““集體所有,,的名義下,包括縣、鄉、村在內的地方政府在上地問題上,事實上形成了‘、利益共同體”,形成了一種默契。其結果是,實施了幾年的“.嚴厲的土地保護政策”,絲毫未能遏制住濫占土地的勢頭。相反,就在國土資源部發出《關于進一步采取措施落實嚴格保護耕地制度》的通知后,東部幾個城市還加大了土地出讓的步伐。以至于《農村土地承包法》在一些地方成為一紙空文,三次由“‘開發區”熱引發的’.圈地熱”,圈走了220多萬hm,土地t=} ]。而在一些傳統農區,由于集體經濟薄弱,村干部工資常常不能按時發放。為了籌措經費,“賣地”成為首選的籌資方式(4]。據統計,7年來全國有近6 700多萬公頃耕地被征用,有4 000多萬農民成為“務農無地、上班無崗、低保無份”的“三無農民”川。農民失去了土地,“皮之不存,毛將焉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也成了空中閣樓。

(二)農民的承包經營權受侵犯

盡管農民有《農村土地承包法》,但實際上掌握了土地所有權的鄉(鎮)、村、組干部的強勢集團也有“集體所有”、“發包方”的強大武器。因此,強勢集團就借“集體所有”之名干涉農民的自主經營權,無償收回或非法轉讓、出租農民承包的土地,違背農民意愿強行進行土地流轉等,也借“集體所有”之名隨意調整土地承包期。國家規定土地的承包使用期在延長15年的基礎上再延長30年不變。而在現實生活中,農民的土地承包期不斷地被調整。 “三年一小調,五年一大調”。頻繁的調整,使土地經營周期人為縮短,不利于對土地保護,不利于農民投資和經營,卻有利于強勢集團利用土地以權謀私、以權尋租,從中漁利。因為承包期越短,對所有者越有利。有資料顯示,通過“圈地熱”的土地轉移用途產生的級差收益有3萬億元之巨。這些本來應當與農民共享的“級差收益“,由于現行法律語焉不詳,而成為強勢集團的“囊中之物一囚。值得注意的是,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益的案件,隨著經濟形勢的起伏而呈現出周期性變化的規律。于是,農民單訪或群體上訪案件居高不下,成為時下影響社會穩定與發展的重大難題。

(三)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連及房屋等私產也易受侵害

我國憲法規定了保護私有財產和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國家立法機關至今尚未制定關于農村征用補償的專門法律,以調整征用補償法律關系。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涉及征用補償問題,對土地征用的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規定比較明確,有具體的計算標準。但對宅基地使用權連及以房屋為主的農民私有財產權則采取忽略或放任態度,甚至根本就沒有獨立的宅基地及房屋概念,它們僅被包含在“附著物”之中,根本沒有作出具體補償標準。在現行處理農民這些私產中除了極為少量的法律涉及此問題外,主要是參照由國土資源部、建設部、各級地方政府部門的行政規章及文件來干預和處分在征用過程中涉及的農民私產。由于制定征用補償標準的權力層層下放,各自為政,導致補償標準高低無據,隨意性極大。而且各級政府在征用補償法律關系中,集規則制定者、參與者、裁判員與處罰機關等多種身份于一身。農民的公平受償權利至少從法律及程序上就受到不當限制。由于缺乏法律對農民私產的征用補償法律關系的界定和規制,有的地方由鎮政府與村組簽訂《土地征用協議書》,協議中不僅處分了農民的土地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而且“打包”順帶處分了農民的房屋、樹木、青苗等私產[6]0

有恒產者有恒心。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是農民主要的恒產,但這種“私產”卻還如此脆弱,還遠沒有成為“恒產”,這對農村、農業、農民的發展及至中國的現代化發展都是不利的。

三、完善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加強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的保護

(1)改革土地出讓方式,推行依法行政,保護土地私有財產權的根本—土地。實踐業已證明,由行政審批制度決定的土地出讓方式,難于達到“嚴格保護耕地”的目的。因為,地方政府有追求GDP的沖動,為達目的會千方百計游說、“攻關‘’審批機關,其手法可以說是五花八門;而掌握著土地生殺大權的行政審批部門,則借機實現其尋租行為。強勢組織共同防范的‘對象”是擁有土地““殘缺產權”的農民,蒙騙的對象則是中央政府?,F代經濟學家用、‘尋租理論‘’證明‘“政權有自動擴大權力來妨礙產權的可能“?!爱斕貦啻嬖跁r,有特權的人總是想方設法來維護特權并尋求更多的特權,沒有特權的人或受到特權所害的人總是想辦法來消除不利于自己的特權,并尋求有利于自己的特權,由此帶來了權力的博弈·. (1。這段有關、‘現代產權制度”的話語,成功地揭開了在‘·土地產權”主體混沌不清的情況下,地方政府與農民就土地問題的爭議為何愈演愈烈,而濫占耕地、侵害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的行為幾乎無法遏制的謎底。

(2)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要進一步明確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權利,須制定具體的制度。具體的制度可以從兩方面考慮:第一是明確所有權的角度;第二是強化土地使用權的角度。明確所有權,是這項制度建設工作的重點。明確所有權,就是清晰化所有權,要將集體所有權的各項內容都用立法加以明確規定;明確所有權,不是強化所有權,而是淡化所有權,要特別強調不能以“集體‘、少數服從多數”等名義,侵犯個體合法的土地使用等私有財產權。有專家建議取消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但“實證的數據并不支持我國目前從根本上改變土地政策或實行土地私有化。作為農業大國,我國農村目前基本上沒有社會保障體系,土地的公有制可以保證每位農民都有一份土地,外出打工的農民一旦沒有了工作,還有一份土地可以養活自己,不至于完全失去依靠,這對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發展都非常重要。;}sl而且,實行土地私有制還將面臨政治意識形態等障礙。所以,目前我國還不宜實行土地私有制。強化土地使用權,則重在貫徹現有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加強土地的確權工作,確認農民的土地產權的主體地位。

(3)完善對土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征用和補償制度。首先,要明確規定征用補償的基本原則?;驹瓌t有兩個:第一,政府行為必須受到法律嚴格限制的原則。對農民的土地私有財產進行征用,是行政法律關系,性質上是公權對私權的干預限制,最基本的原則是政府行為必須受到嚴格的法律限制,非法律明文規定的授權事項不可為,包括權力的范圍和行使權力的方式。農民的私有財產應當只接受法定的公共利益的限制。第二,公平合理的補償原則。征用后的一補償”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政府負有公平合理補償農民財產損失的職責和義務;農民有權要求政府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補償標準和金額的確定應遵循平等合理、彌補實際損害的基本原則,不能以行政手段限制和剝奪農民的財產主體地位及求償權。

其次、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具體事項。公共利益是政府在公權限制私權過程中的行為邊界,也是公民接受限制的行為邊界。法律要以例舉或排除的方法對公共利益作出嚴格具體界定,防止假公共利益之名,播越法律,進行商業開發等違法行為。

再次,規定嚴格的法律程序。政府對農民上地私有財產的征收必須借助嚴格的法律程序完成。具體包括:第一,征用程序。如:財產評估程序、補償標準公示程序、聽證程序、強制拆遷程序。第二,救濟程序。如:行政裁決程序、仲裁程序、訴訟程序。這些程序都必須明確而完善,特別要避免地方政府同時充當決策者、規則制定者、征用方及糾紛的最后裁決者的多種角色。

最后,制定統一的補償計算標準及安置原則。除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外,對其他土地私有財產的征用補償也應確定計算標準。在此基礎上,由各地按照規定的計算方法確定具體的補償金額。通過制定補償計算標準,既能防止征用方克扣、壓低征用補償費用,損害農民利益;也能防止被征方漫天要價、謊報和擴大面積,非法獲利,加重國家用地負擔的事情發生。

農村征收樹木補償標準范文6

在的森林系統中,種類繁多的林木有云杉、冷杉、華山松、落葉松、白樺、青岡等數百種,其中,喜馬拉雅冷杉等為獨有。此外,藏東南部林區樹木生產非???,如波密地區樹齡200年的云杉,平均直徑可達92厘米左右,樹高50多米,每公頃木材蓄積量可達2000立方米以上,年平均生產量每公頃為10立方米,其中個別樹木直徑達2.5米,樹高達80米,單株木材蓄積量可達60立方米,為世界罕見。從用途上劃分,的植物中,有油料類植物資源百余種,芳香油類植物約有180余種,鞣酸植物約有80余種,藥類植物約有1000余種。

由以上情況可知,的林地,特別是原始森林大面積、完整地保存到今天,足以形成對社會經濟發展具有深遠影響的一個重要自然資源因素。在此,僅援引有關人士對雅魯藏布江大峽谷一帶森林地區的資源特點描述便可見一斑:“你看,1100米以下的谷地,長滿了千果欖仁、阿丁楓等熱帶樹種組成的常綠季風雨林,林中芭蕉滴翠、藤蔓搖曳、老莖生花應有盡有,桄榔、樹蕨、樹蛙、蟒蛇盤踞,還不時竄出長尾猴、赤鹿等動物;1100米至2400米間,參差不齊的雨林冠,漸漸被如波濤起伏的整齊林冠所取代,這就是由青岡、瓦山栲、刺栲等組成的常綠、半常綠闊葉林,重枝疊葉的樹冠,織成了不絕的天幕,林間彌漫著瑞香、春蘭的香氣,棲息著山熊貓、豹貓、蘇門羚等哺乳類動物和多種鳥類;2400米至3800米間,是大峽谷最高大雄偉的森林———亞高山常綠闊葉林,它們由鐵杉、冷杉組成,林高達40-60米,最高達70多米,林冠直插云霄,群山似乎也被它墨綠色浸染了。當林間積雪消融時,火紅的杜鵑便會綴滿曲地盤臥的枝頭,這里是大峽谷最大動物———羚牛的越冬處;3800米以上,森林漸漸稀落,到4000米,郁郁的森林完全消失,出現了美麗明爽的高山灌叢草甸,春天到來時,山坡上鮮花盛開,如同一幅五彩斑斕的錦緞,美麗奪目。這里的高山動物有林麝、旱獺、灰尾兔;從高山灌叢草甸向上,越過生長著稀疏植物的冰緣地帶,就是酷似極地冰原的永久冰雪帶了?!?/p>

類似這樣的原始森林地區在絕不僅為這一處。除了這些絕美的自然風景外,林區還蘊藏著巨大的生物生產力、科技生產力和旅游生產力。面對森林資源的情況,雖然國家和已劃出了多個自然保護區對其進行保護,但這只是綜合開發利用的一種常規手段。據統計,到2009年初各類自然保護區面積達到41.26萬平方公里,占全區國土面積的34.38%,居全國之首,各級各類自然保護區45個,其中國家級9個、自治區級11個、地縣級25個。此外,還建立了21個生態功能保護區、7個國家森林公園、3個地質公園和1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有效保護了重要的生態區域。

雖然關于森林方面的保護區不占多數,但是,的一些珍稀樹種都受到了保護,主要有云杉、冷杉、華山松、落葉松、白樺、青岡等幾百種。例如,察隅自然保護區,它以保護亞熱帶綜合生態系統和珍貴物種為目的,其范圍包括慈巴溝自然保護區、天朱云松高產林保護區、拉木弄巴溝亞熱帶常綠闊葉林保護點,它充分反映了的景色和特點;波密縣崗鄉自然保護區,它以保護云杉高產林為主體的高產林為目的;林芝縣巴結巨柏林保護區(中國的柏科之最);吉隆縣以長葉云杉和長葉松等珍稀樹木為主要保護對象的江村自然保護區、聶拉木為開辟森林公園而劃出的樟木溝風景林保護區等。面對這些具有世界影響的獨特天然林區的多樣性資源,必須要有全新的思維并運用人類到目前所形成的最新智慧和科技成果,繪制出林區資源保護盒綜合開發利用的規劃方案,開發以林地為依托的若干個特色產業(如利用特殊的自然環境大力發展綠色食品生產和旅游業等),形成經濟發展的強大增長點和人與自然高度協調、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有機統一的和諧關系,努力探索出一條在新世紀里人類活動的新方式。如上所述,的森林資源不僅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態價值和社會價值,而且還具有巨大的經濟價值。以下我們僅僅就有關學者關于本區域內工布自然保護區森林系統的經濟價值作一點介紹。由表1可看出,的自然保護區中森林的生態價值相當高,而且這里介紹的僅僅是眾多自然保護中的一個,其聚合的經濟價值就可想而知了??傊娣e巨大、資源豐富、價值含量高的林業生態資源,為的林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了極其堅實的物質基礎。

二、林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的措施

由于可持續發展的觀念正在逐步深入人心,所以當人們思考經濟發展問題時,必然要站在新的歷史坐標點上拿出新的發展措施。由于森林的生態屏障地位尤為重要,因此森林資源對整個國家甚至全球的生態平衡都是至關重要的。然而,的生態環境建設與保護起步晚,傳統消耗型的林業經營方式已引發了一系列生態問題,迫切需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科學的、體現可持續發展理念的新思維,進而推動林業經濟走上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保護天然林的基礎上兼以合理、科學、環保、高效的綜合發展手段,堅決摒棄原有以砍伐木材為主的經營方式。同時將現有的經營模式進行變革,使其不僅在的經濟建設中發揮巨大作用,更為重要的是一切經濟發展手段必須促進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確保這里成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了達到這樣的目的,現提出以下具體措施。

(一)實行林業分類經營

林業的分類經營,可以較好地實現森林資源的合理配置,滿足社會對森林資源的多樣性需求,同時也能很好的解決森林資源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之間的矛盾。根據相關理論,學者們將林業生態資源以及以此為依托而衍生的社會需求、經濟需求和生態需求問題對森林系統進行了功能劃分。從表2可以看出,人類對森林的需求大致可以分為經濟需求、社會需求和生態需求三種類型。所以,應當按森林資源效益的不同進行分類經營,這樣才會將生態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有機地結合起來。在市場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人類對于森林資源的需求量非常大,然而森林資源的三大需求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性或對抗性問題,尤其是經濟需求和生態需求之間的矛盾。從經濟學原理上講,要保持森林生態的平衡、三大需求的協調發展與相互促進,需要人類的總需求小于森林的總供給。面對怎樣兼顧林業資源三大需求這個難題,一個別無選擇的思路為:根據經濟社會對森林的需求與林木功能的不同劃分出主要需求,以此進行不同方式的經營。屬于商品林型的直接進入市場,提供社會所需,以獲得經濟效益為主;而劃分為公益林的主要以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為主,為人類提供生態服務等,這一部分林業資源需要國家給予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的有效投入。林政管理部門要依法調整和制定相關經營方案,使規章制度(例如采伐制度等)與分類經營方案保持高度一致,加強監督,嚴格管住公益林,保證林業資源的生態效益能夠持續釋放,同時讓商品林規范地進入市場,充分發揮林業資源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二)科學調整森林資源

1、保護好現有自然保護區民族學院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凡是被劃定的自然保護區,必然是天然的物種寶庫。所以,建立自然保護區的同時可以在保護區內進行科學研究,鼓勵國內外的專家學者、科研工作者到保護區內進行科研考察,其研究成果必然會為更好地維護自然保護區的可持續發展提供理論依據和智力支持等。

2、人工調整護育森林資源人工護育林業資源具體可從退耕還林、封山育林與科學砍伐三個方面著手進行。由于自然環境的差異性,使不同林種在宜林地分布極不均衡,因此在進行人工調整護育森林時要注意不同地區林種的分布,進而根據不同功能的林區使用不同的方法。具體方式可以有以下幾個方面:(1)退耕還林。退耕還林主要針對周邊農業發展較早的林區,這些地區往往由于大量開墾土地作為農田而砍伐樹木,造成森林減少,環境惡化。例如,2002年,首先在昌都地區試行退耕還林,隨后推廣到拉薩、山南、日喀則、林芝等地區。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需要加強和完善的地方,具體包括:進一步加強退耕還林政策的宣傳,防止當地群眾對退耕還林是否影響原有生活存有疑慮和不理解;是生態環境較為惡劣的地方,補償需加大力度、持之以恒,以此來調動當地農牧民退耕還林的積極性;在退耕還林區域,加大對農業的科技投入以及原有農田的建設投入,以此來提高糧食生產率,解決當地人退耕的后顧之憂,防止農戶因為客觀因素導致退耕后造成損失。(2)封山育林。很多偏遠林區由于當地群眾長久以來靠山吃山對森林資源造成了不同程度的破壞,需要以封山育林的手法進行強制管理,目的是促使林區植物自然繁殖與生長,使森林進行自我恢復和更新。(3)通過采伐現實森林的調整。采伐調整森林的手法多用于林區資源參差不齊、過熟林比例較大的情況,有很多天然林區都存在這種情況。在具體操作方法上需要按同、異林加以區分:首先,現實同齡林的調整需要從兩方面進行:第一,現實同齡林時間秩序的調整。根據輪伐期結合樹種成長的特點確定齡級序列,通過一個輪伐期的各過程以后,可實現各個齡級林分基本同齡;第二,現實同齡林的空間秩序調整。傳統的做法是最先采伐最老林分,然后再從面積較大的次老林分開始,逐步進行下去,經一個輪伐期后即可在經營區內形成各齡級林分所占面積大體相等。其次,對于異齡林的調整,可以落實到不同層級的林分本身,對此可采用擇伐作業法。擇伐是指定時期在林區中砍伐成熟林木,擇伐一般會輔以撫育間伐的手法,主要是指在林區分次采伐林木。因此,通過間伐可以生產出大、中、小徑材。對于森林調整而言,如何進行間伐應以需要達到的理想異齡林水平以及林地的實際為依據。

(三)提高林業發展的科技與管理水平

1、激發和引導農牧民造林護林的積極性目前的人工造林和管理,基本上都由政府機構如林業廳(局)、林業站等組織實施的,在管理上很少考慮當地農牧民組織及相應機制的培育問題,當地的農牧民成了責任的旁觀者和利益的享受者。針對這種情況,要盡可能地鼓勵農牧民參與管理,并保障其利益,建立一種讓當地群眾責任有擔當、利益有享受和決策能參與的新機制,以此調動群眾的積極性。

2、提高林業發展科技水平政府應注意加強科研機構與技術應用機構的對接,提高科技成果轉化率。同時還要高度重視林業科學知識的普及工作,積極鼓勵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和民間林農合作組織開展林業實用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并在政策、資金、項目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

3、理順林場管理體制林場管理過程中需要賦予相關管理部門人、財、物的管理權限,建立嚴格的考核與評價制度。各級政府需要充分發揮林場在經濟建設和生態環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保證林業經濟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鶎恿謭鼋ㄔO過程中需要給予人事聘用、生產經營、行政執法、資金使用等方面的自,為林場科學化發展提供廣闊的空間。

4、規范林業人才體系與制度建設第一,在國家大力的政策背景下,應當積極爭取國家林業部門和林業發展較為先進的省市相關科研、管理人才,重視林業科技水平與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建立多方面的激勵機制,包括合理的工資待遇機制與有效的精神激勵機制,努力吸引相關專業的人才到創業發展;第三,建立健全引導流動機制。開展林業系統內部人力資源流動機制,采用行政和經濟手段促進其自主選擇,到工作環境更適宜、能力得到更大發揮的單位工作;第四,提高基層和其他經濟單位從業人員待遇,為高素質人才到基層、到適合的崗位發揮作用而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

(四)進一步改革和調整林業管理體制

1、進一步完善集體林權的經營模式區情、林情特殊而復雜,歷史遺留問題較多,不能照抄照搬內地的經驗和做法,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引發各種深層次矛盾。所以,在國家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指導下,必須充分尊重農牧民的意愿,積極探索符合實際的林權確權模式,具體如下:(1)以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確權模式。對條件較好,地塊集中連片的商品林和公益林,以及義務植樹形成的林地,可按誰造林誰享有土地權屬,合造林便共同享有的方式確定所有和使用權屬。例如:拉薩、山南、林芝等地區某些公益林生長較好且較集中,便可以應用家庭聯產承包的確權模式。(2)農戶聯合承包經營。若是多個農戶共同義務植樹造林形成的林地,可讓其內部協商,實行聯戶承包經營。而有些地塊面積過小難以承包到戶,也可以通過村民會議決定的方式,使其進行村民聯戶承包。例如林芝察隅鎮部分油茶地塊進行每戶承包的話則每戶不足一畝,規模效益則體現不出來,聯戶承包經營的效益就比較好。(3)股份制合作經營。對于部分面積較小、難以劃分到村民戶、適宜集體經營管理的林地,可采取股份制,林地集體經營,林地收益和公益林資金補償按持證情況分配紅利股份的方式。

2、建立合理的林業投融資體系。(1)加大公共財政的扶持力度。首先,根據的實際情況,政府要加強林業生態建設投入。公益林受益的是全社會,理應由財政支付公益林的價值補償。在方式上,可應用稅收優惠等的必要財政政策支持,包括調整稅種、給予征收數額優惠等等。其次,林業保險體系需有政策性扶持。政府應建立政策性林業保障體系,完善資金補貼,完善雙重保險,即以初保為基礎,輔以再保險機制,體系要與國家林改制度相配合。同時注意地域差異性,不同的地區補貼政策要適合當地具體情況,并建立林業風險巨災的應急補貼基金。(2)完善商品林信貸制度。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構建的基本要求,大部分商品林經營也應積極融入市場,應通過各種創新方式加強林業的投融資體系,吸引各種不同層次的社會資本進行林業投融資活動,例如林業信托、投資基金,TOT模式等多元化的融資方式。而且,現今全國實行的是統一的林業信貸還款期限,這個標準相對不符合實際,因為由于地理環境的原因,全區各地區氣候差異度較大,即使在同一氣候區,由于海拔原因,不同種類林木的生長期和成熟期差異均比較大。因此還款期限在需綜合考慮當地實際,區分長、中、短期。最后,農戶或家庭合營在林業產業化的融資體系建設中是小額信貸的承貸主體,其大多是資金實力較為單薄的個體。因此在發展林業產業化的過程中可以推行“公司+基地+林農”結合農村信用社的生產模式,同時也可以積極探索發揮大企業帶動作用的方式,推出相應的“公司+基地+林農”小額貸款模式。

(五)不斷健全和完善生態補償機制

由于人類長久以來對生態系統的破壞,資源匱乏成為全球的基本現狀。很多國家也對生態工程相關項目的建設投入了巨大的人力物力財力,這些做法對林地生態補償機制的構建具有借鑒意義。結合國家對生態環境保護方面的特殊政策和幾十年來積累的經驗教訓,我們以為在運用生態補償政策方面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1、提高補償標準,加大補償力度。海拔高,生產與生活環境惡劣。據統計,在要達到與內地相同的生產生活標準和質量,工資水平起碼是內地的2.4倍。而生態補償水平也是一樣的,再加之生態屏障地位的特殊性,導致在很多方面要以減緩經濟發展來維護生態環境,而現今全國實行統一的生態補償基金額度(實際上對是有一定傾斜的,但是傾斜的力度還不夠大),每畝公益林補償標準對來說太低,從其生態戰略地位來看,應加大補償額度。

2、需建立穩定持久的長效性補償機制。很多生態補償工程或計劃設定的期限均較短,這樣的政策措施難以形成長效機制。例如過去實施的天然林保護工程實施期為10年(2001-2010年),退耕還林中營造公益林的“暫定補助8年”等等。這些項目的實施效果不確定因素較多,無法使群眾積極配合,所以急需保持補償機制的戰略性、持續性和有效性。

3、以價值標準衡量補償體系。影響生態補償標準的因素有很多,包括稀缺度以及地域性因素等。例如1h㎡的林業資源在不同地域的稀缺程度不同,其水土保持的價值也不同,所以也需要積極探索建立具有本地域特色的生態補償標準體系。

4、以法律效力推動和保障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由于發展相對落后,管理機制在效率、規范化等方面還有待完善。所以生態補償工作的首要目標是以法律條文的形式確定補償機制,包括補償標準、補償范圍、補償方式等等,使其走上法制化、規范化的科學軌道?,F今各項研究表明,缺少法制化的規范已經嚴重阻礙了生態補償機制的建立。經過多年來的統計資料顯示,林業工程的生態補償投入相較全國平均水平較低,政府需加大財政轉移支付的力度,具體投入水平應根據面積占全國的比例與生態屏障戰略地位的重要性進行調整,全面核算林業三大效益產生的綜合價值,制定生態補償標準要更為科學、合理化,相關政策制定時應當充分體現這個特殊區域的具體情況。

(六)加強教育和引導,積極培育全民的生態文明理念

相比較而言,由于種種原因使這一區域的社會發展步伐較為緩慢,再加之改革開放后受到現代市場經濟的沖擊,使符合“中國特色、特點”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的制度還在探索與構建之中,與此相適應的民眾需要具備的思想觀念、價值取向等還處在極其艱難的培育過程中。所以,與構建國家生態安全屏障所要求的新的生態文明觀念也必然處在探索和構建的過程中。在這個過程中我們以為應當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大力加強環保宣傳,逐步樹立人們的危機意識。各級政府應設立綠化專管人員,營造愛護生態環境、保護林木的整體氛圍。以多種手法宣傳生態保護的重要性,以法律的強制力量保護生態,促使人們逐步樹立危機意識。

2、牢固樹立生態財富觀。由于生態環境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其效益也具有外部性和傳遞性。因而,產生的生態屏障效益是由我們全國甚至是全亞洲人民無償共享的,這是生態效益的無償付出。因此我們需將生態效益計入生產和資本,賦予其價值,在衡量財富價值水平時不能和別的地區用一樣的標準,需要加入生態財富產出,這種產出需要得到中央政府和全國人民的共同認可與尊重。因此,全國人民要樹立科學的生態財富觀,特別是要明白在實行保護生態環境時所創造出的生態價值和生態財富,這種生態效益的奉獻,應得到全國人民的輿論支持與認同。

3、結合藏族傳統文化樹立生態文明理念。一方面,傳統文化中的佛教理念本身就有對生態自發性保護的功能,我們應以此為基礎,把這種認識提升為思想上的現代生態環保理念。例如我們可以把藏文化中本來就有的對山川海湖、動植物等的自發性保護,引入到人與自然和諧共處的理念中來。另一方面,要在進行生態環保知識、可持續發展思想理念的教育,使當地農牧民使用更加科學的方法指導生產,用科學知識浸潤和改造傳統經驗與習俗,持之以恒地進行新一代農牧民的教育。

4、創新生態理念教育方式。在這方面芬蘭國家的林業管理理念與宣傳手法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芬蘭政府建有專門的森林博物館,以大量的實物、原景造型、計算機模擬操作、影像和圖片等媒介載體,向國民和游客栩栩如生地講述在過去的百萬年中人類與森林之間相互依存、相互影響的故事,生動地再現了森林工業原始階段的艱辛歷程,全面地展示了森林在芬蘭經濟發展中的重要地位等。因此可以模仿國內外先進的宣傳方式,結合當地實際,創建出具有“中國特色、特點”的林業生態環境保護與林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等方面的宣傳媒體,為人們了解、學習林業生態知識和林業經濟可持續發展理念提供便捷和多樣化的途徑。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