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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地問題范文1
(一)土地財政的概念界定
“土地財政”是地方政府依靠和利用土地的所有權及管理權,進行財政活動和利益分配,利用土地轉讓等方式獲取土地收益作為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目的在于籌集資金以緩解財政收入不足和地方建設發展所需。對于土地財政這一概念我國有許多專家學者進行了概括,中央黨校周天勇教授(2008)直觀揭示地方政府的做法,將“土地財政”戲稱為“賣地財政”。朱秋霞在她的《中國土地財政制度改革研究》一書中寫到,“土地財政”指的是地方政府利用土地所有權和管理權所進行的財政收支活動和利益分配關系。從內容上,土地財政收入包括了房產稅、耕地占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等土地稅收,通過土地使用權出讓獲得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融資途徑獲得的收益。也有學者將“土地財政”分為狹義和廣義化,狹義的土地財政是指土地出讓金收益。廣義上的土地財政是指除了土地出讓金收入外,還有其他土地出讓的相關收入。
(二)土地財政在地方政府中扮演的角色
土地財政,在地方政府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作為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一種工具,有著重要的意義,但其利弊均有。在城市化的進程的初期,土地財政有著重要的意義。但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深入,土地財政出現的問題也日漸凸顯,可能會影響民生問題加重、帶來經濟風險、導致權力尋租等,成為中國財政可持續發展的障礙。
1.正面積極的效應。首先,“土地財政”加快了我國工業化、城鎮化進程,促進了城市的繁榮發展。不僅增加地方財政,保證地方政府正常運轉需要和促進經濟發展,而且對財政收支的缺口進行了彌補,促進了地方政府經濟的發展。其次,土地財政緩解了地方政府財政支出壓力,為當地的發展提供了資金的保障,有了穩定財源就能有效促進和發展工業化和城市化的進程。在政府進行出讓土地時,主要有公益性用地、經營性用地和工業性用地三種用途。公益性土地是政府保障公民公共服務需求的載體,沒有收益回報。工業性用地與經營性用地用途類似,都是以招商引資的方式來促進城市發展,是它的重要載體。如果財政收入的來源僅僅是中央的轉移支付以及政府其他收入,是不利于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發展的,因而減緩了城鎮化與工業化的發展進程速度。最后,土地財政和土地金融的形成,以及中國城市建設突飛猛進的發展,就在于政府通過經營土地,通過土地轉讓或批租等形式獲得土地收益,形成一部分財政收入,從而就積聚了大量建設資金。
2.消極方面的影響。中國土地制度存在的缺陷及陳舊的土地財政機制,保護耕地、保護農民的合法土地權益,只能是紙上談兵。我國是一個人口大國,在有限的土地資源上,“人多地少”的現狀使得人均耕地面積不足,最終導致突出的人地矛盾。當今地價上漲,房價飆升,加劇了民生問題。土地財政增加了尋租、挪占、貪污腐化等行為的發生。地方政府自身的知法犯法現象很多,特別是地方官員在進行土地審批時,極易有尋租行為,對出讓金的挪占,造成土地收入的流失等腐敗行為層出不窮。
二、地方政府在土地財政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發展現狀分析
土地財政成為地方政府新的和重要的財政收入來源,為城市社會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與此同時,《中國經濟周刊》曾報道,一些地方政府在推動經濟增長和擴寬財政收入渠道的雙重壓力下,出現了不同程度的“賣地沖動”,尤其是把土地出讓收入作為地方債務償還的主要渠道,過度依賴于土地財政收入,被外界所詬病為“土地財政依賴癥”。財政部公布了2013年全國財政決算情況,土地出讓金收入決算數為39073億元,是預算數的152.6%,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首次突破4萬億,達41266億元,同比增長約45%。同時,中國經濟周刊、中國經濟研究院聯合研究并的“我國23個省份‘土地財政依賴度’排名報告”,23個省份“土地財政依賴度”排名上,北京土地償債總額第一,浙江依賴度以66.27%排名第一,天津以64.56%排名第二。說明浙江、天津兩地政府負有償還責任的債務,都有2/3的份額要靠賣地來償還。
(二)土地財政下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利益博弈導致的問題
在土地財政下,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傾向關系。在政府使用和管理土地過程中,一些數額巨大的土地收益來源,即土地出讓金及土地有償使用費用,對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情況有著重要的影響。土地財政的行為主體是各級地方政府,而不是中央政府,獲取經濟利益是地方政府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目的。對中央政府的利益傾向來說,中央政府向來是以大局為重,長遠的考量不同的利益關系,統籌全局。首先,在土地財政問題上,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利益是相互矛盾的,一方面放權處理土地出讓金,有助于解決地方政府在財政收入困難,另一方面,土地的高度膨脹,過分依賴財政收入的地方政府的地方經濟發展模式扭曲,高房價使得人們有苦難言。其次,中央政府相對地方政府而言,它的利益目標更加多樣化,在耕地問題上,中央為了保證土地資源的均衡有序利用的實行,主張保護耕地,而地方政府違背了這一意愿,如地方政府違規征地、過度形式化的強調城市化,增加其地方財政收入,使得耕地面積逐漸減少。地方政府的利益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增加地方財力、贏得晉升機會、謀取私人利益。地方政府在追求這三個利益的背后,所應保障農民百姓的公共利益,而這個所謂的“公共利益”背后隱藏了巨大利益因素。
(三)土地財政中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利益沖突問題
1.地方與中央政府的利益沖突體現。中央政府主要從宏觀上把握民眾的利益,在土地財政方面,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在審批和征收土地上是加以嚴格控制的。地方政府對土地發供應要嚴格的控制,這也是滿足中央政府的要求。中央政府一般會把社會公共利益作為主要的考慮,通過制定或下達政策指令來束縛地方利益的擴大,但是地方政府對下達的指令和政策都以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的考慮來執行,或者濫用中央政府賦予的權力,進行壟斷或封閉信息,達到自己的目的。房地產行業是地方政府發展經濟的重要產業,房地產的銷售額占國家GDP的增長的份額比一般行業的大,如果地方官員提高政績便可把目光放在房地產行業上,因為GDP是衡量一個地方經濟發展好壞,人們生活富裕的一個衡量指標,地方官員為了在短時間內獲得良好的政績,以推動城市化進程作為行動目的,大力發展土地產業,濫用職權批地征地,造成對地方實體經濟的壓制,資源浪費嚴重,地方民眾與政府之間矛盾加深。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的矛盾也開始浮出來,尤其地方政府對于中央政府下達的政策文件,地方政府通過一系列的篩選,對本地區有利的就實施貫徹,對下發的政策實行選擇性執行方式,通過抵制的方式或冷處理的表現來對其認為不利的方面,這就形成了地方政府與中央政府間的“利益博弈”。
2.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利益分配問題。在計劃經濟時代的中國財政體制下,“統收統支模式”是中央與地方財政的關系模式,由于中央與地方財政的關系影響下,各級地方政府一是沒有獨立的預算,二是在稅收征集和財富支配上也沒有自主權。而各級地方政府利益高度的一致性使得地方政府自主能力得到提升,而地方政府沒有獨立的利益空間和追逐利益的內在沖動,其行政行為對中央政府或上級政府的依賴程度的不斷下降,地方政府土地財政的利益就突顯出來。土地出讓所得到的資金也開始逐漸成為地方政府彌補財政缺口、推動經濟迅速增長和發展經濟等方面的重要資金來源。因此,為了推動地方經濟的發展,即基礎設施建設,工商業的發展、社會治安、城鎮化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地方政府隨意使用土地財政這一重要資金來源,因此,造成了地方發展和地方經濟增長對土地財政的過高依賴。如圖所示,土地財政占地方政府財政收入的比重是逐年增加的。
土地收益的分配的矛盾主要有土地收益在政府之間的分配問題,由于土地價格由稀缺性和位置兩個影響因素決定,在土地供給不變的情況下,土地需求就決定于稀缺性,而通過出賣土地就可直接獲得土地升值收益,土地升值最終會表現就是在房地產等不動產的升值上,通過出售土地獲得土地升值收益,但是會帶來負效應,也就是會誘使地方政府大量征地賣地,造成土地資源的浪費,損害原土地使用者的利益。還有的矛盾就是土地收益在政府與原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分配問題。土地所有權實際控制在地方政府手中,土地升值收益在地方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之間的實際分配比例取決于誰處于強勢地位,在征地過程中,地方政府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因為針對土地的權力方面有著不可逾越的地位,特別是土地的確權、補償權等。正因為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中處于強勢地位,開發商等土地需求者往往只與地方政府談判,與之進行利益博弈,農民等土地使用者就成為了撇在一旁的路人。
三、解決地方政府土地財政問題的建議
“自利”是每個人的特性,政府也是一個利益集團,為了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逐步的推動了土地財政的形成與膨脹。治理土地財政所形成的問題,需要在規范的預算體制內,建立起地方政府財權與事權相對稱的機制,降低地方政府對土地出讓金的依賴。改變地方政府土地財政行為的政治及財政動因,通過轉變地方官員的政績評價體系、對地方政府角色的合理定位、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等方式來制約或切斷地方政府“以地生財”“以地謀升”的行為動機。
土地征地問題范文2
土地征收是2004年國家修憲時提出的,在此之前我國統一采用土地征用這一提法,修憲之后在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加入了征收一詞,在我國土地征收的基本含義可以概述為:國家或政府為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運用公權力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給予一定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征收的特征:
1.1征收主體的特定性
申請的建設,發展并維護公共利益。在我國土地所有是嚴禁買賣的,雖然征收后的具體用地單位很可不是國家,但集體土地的首先流向只能是國家,各公共利益用地單位只能向國家提出用地申請,再由國家統一行使土地征收的權利。在具體執行時,地方政府可以代表國家行使土地征收的權利。
1.2征收目的的確定性
《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土地征收的前提是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的原因才能動用土地征收的權利,其實這是對國家土地征收權利的一種約束,避免土地征收權的濫用,明確公共利益對合理的行使土地征收權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3征收的有償性
申請征收不同于土地的沒收,他是一種有償的收取行為,土地的征收是國家和農村集體兩個土地所有權主體的土地轉移行為,對土地征收的補償不是按市場價格進行完全補償,是按國家規定的標準進行不完全的補償,但土地征收是一種有償的行為。
1.4征收的強制性
土地征收是國家行使的一種強制權,被征收的對象無論同意與否都不能阻礙國家行使正當的土地征收權,國家對土地的征收是不以個人或集體的意志為轉移的,這種強制性是帶有公信力和國家法律效力的,任何阻礙國家行使正當土地征收權的行為都要負法律責任的,土地征收是帶有強制性的行政權利的。
2.我國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出現的主要問題
2.1土地征收范圍過寬,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惫怖媸呛饬繃艺鞯貦嗍欠駷E用的標準,許多國家紛紛采取不同的措施從法律上對公共利益的界限加以相應的限制。而我國法律對公共利益沒有明確的界定,一般除農村居民可以直接使用集體土地外,只要非農建設需要占用土地的,不管是否具有公共利益,都可以實行土地征收方式取得土地。有的地方政府打著“公共利益”幌子,以較低的補償強行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土地,甚至要求村集體單方解除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強行征收農民承包的土地。然后,政府再以國家的名義通過出讓、出租、劃撥等有償或無償的方式將土地交給需地單位使用。這種做法嚴重超出了公共利益的范疇。
2.2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補償費發放不及時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倍數,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年產值的4至6倍。但據國土資源部調查,許多地方征地補償費明顯偏低,主要是在計算上普遍取采補償標準的最低限,有的甚至還低于法定標準。根本無法保證農民進行有效的經濟再生產。福建福州馬尾區一位農民說:“現在征地補償費用只相當于農民三年的種菜所得,這么低的價格,將來遇上點事,我們怎么辦?”由于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征地費用低,導致用地成本占工程總投資的比例低,一般只占到10%至15%,而國外高速公路土地征收占工程總投資一般在50%至60%。因而在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一些地方政府為爭取國家項目,往往要在土地上做文章,以犧牲農民利益為代價搞建設。
2.3安置不妥導致問題突出
目前,對征地安置法律尚無明確規定,政策不具體,致使各地做法不一。但多數是只“安”不“置”,形成一種無效安置或低效安置。有些地區在采用貨幣安置時,不能一次支付全部安置費,只是打一些白條,一拖就是幾年、十幾年。還有一些農民為了取得安置費,假托一個企業辦理一個虛假安置手續,然后再從該企業拿到這筆安置款。企業也理所當然的要從中收取一部分手續費。這樣一來把本是兩方的事,搞成了三方,農民繞了一個圈子才拿到了打了折扣的安置費。不少失地農民強烈呼吁,政府可以征收農民的土地,但不能不管農民的生活出路,否則就會使他們面臨“有路可走,無地生存”的尷尬境地。
2.4欠缺合理的司法救濟途徑,土地糾紛不能得到很好的解決
由于征地過程中遇到的許多問題法律法規都沒有明確規定,法院也因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而無法受理這類案件。如哪些單位可以成為征地主體?征地程序應當怎樣進行?征地補償款怎樣計算,如何分配,誰來分配?村集體組織在征地過程中扮演著什么樣的角色?對征地補償中出現的糾紛,哪些可以提行政訴訟,哪些應當提民事訴訟?等等。
3.對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的建議
3.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范圍
既然“公共利益”是法定的行使征地權的前提條件,那么這一法定條件就必須明確而具體。因為不同的人或者說代表不同利益的人對“公共利益”可以作出各種不同的解釋。因此法定條件應當具有特定性和惟一性,否則這樣的前提條件就等于形同虛設。國家應規定在哪些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對于 “非公益性”用地不能行使征地權,不具強制性。
3.2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
由于我國特殊的國情,集體土地對農民而言不單是生產資料,還是保障資料。土地征收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永久性轉移,農民將永遠失去土地的經營權,失去生活的可靠來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補償中應考慮這一特殊性,使補償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農民,并指導他們合理使用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業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因征地而引起的農民上訪問題,最突出的表現就是征地補償標準過低,而這一問題的根源在于所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合理。以“土地的原用途”和“不低于原有生活水平”確定補償標準,征地補償費就永遠提高不了,補償按“原用途”,而轉手出讓時則按“新用途”,為什么同一塊地,對原所有人和新所有人所得收益不能采用同一標準呢?我國實行嚴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可結果農民服從國家土地用途管制所做出的犧牲,到頭來居然又成為低補償的借口,這對農民公平嗎?因此應當取消只能按“原用途”給予征地補償的規定。
3.3深化征地安置工作,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
可采取自謀職業、自己聯系就業、創辦經濟實體等代替過去的統一安置的辦法;對一些選擇自愿放棄安置的自謀職業人員,有條件的應將安置費一次性發給個人,如在當地搞個體經營,政府還應適當給以政策上的扶持。對一些想進城打工的農民,應該進行相應的培訓,并幫助安排一些與其能力相適應的工作,增加他們的就業門路。另外,要在土地收益中建立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基金,進而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接軌,從根本上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征地范圍縮小后,農民可以以土地入股。土地的收益首先是辦保險,解決社會穩定,然后可以分紅,增加農民的收益。
土地征地問題范文3
【關鍵詞】土地征收;征地補償;村干部
1 在農村土地征地過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來,一些文章、報道常常將“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兩個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實踐中人們對此還存在模糊認識,認為二者沒有實質區別,只是表述不同。實際上,二者確有共同之處,但又存在較大區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經省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準后依法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并給予征地補償。土地征用是指國家在緊急狀態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強制方式在一定期間內使用集體土地的行為。共同之處在于,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區別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征收后的土地由農民集體所有變為國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權的臨時轉移,土地所有權仍然屬于農民集體,且在使用結束后國家應當返還征用的財產,并支付必要的費用。簡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權改變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權改變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礎上談征地問題,不僅有助于大家根據情況正確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讀相關政策規定時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權利義務。
2 農村土地征收過程中的常見問題
2.1 補償收益主體不明確,補償截留現象嚴重
我國的《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確規定,中國農村的土地歸農村集體成員共同所有,但到底誰是“集體”,相關立法并沒有明確指出,農村土地的集體產權實際上是“一種無確定主體的產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導致在征地補償費的利益歸屬上存在著很多問題?!锻恋毓芾矸ā芬幎ǎ恋卣饔煤?,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提取土地補償費和部分安置補助費及集體提留的資金由村委會統一納入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范圍。村委會作為群眾服務組織,由于缺乏必要的監督成了政策的盲區,土地補償中,鄉(鎮)、村克扣、截留補償金的現象比比皆是,補償金真正落實到土地權利人手中的所剩無幾。鄉村干部在征地補償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這就導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資理念,將巨額土地補償款用于民間借貸和不合理的投資,以至血本無歸,使得集體資產蒙受巨大損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鋪張浪費,白條入帳,再加上鄉村干部貪污、挪用土地補償款等腐敗行為頻發,土地補償費截留現象嚴重。
2.2 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影響我國土地征收補償立法的發展
從本質上講,土地征收補償是政府公權力與農民私權利的一場搏弈。我國幾千年來一直流行著“官本位”思想,人們重公權、輕私權的傳統觀念根深蒂固,私有財產權觀念相對薄弱,我國對于私權主體人格的尊重和財產權的保護都不盡完備。筆者認為,要建立一套完善的土地征收法律制度,首先必須轉變觀念,權力本位的思維模式應當讓位,對于財產權的尊重和保護應當置于顯要的位置。
2.3 征地程序不透明,農民參與程度低
雖然《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事實上,農村集體尤其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參與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現行體制下,國家征地面對的是集體,而非農戶,有權去談補償條件的也只是集體,農民往往不參與征地補償談判,而所謂的集體常常不過是兩、三個鄉村權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務,也成了這些人是否能繼續居于權力位置的決定性條件。雖然國家政策法律多次強調征地過程中的各項補償最終要落實到農民,但農民無法以獨立權利主體的地位參與到征用協商談判中來,征地過程又缺乏暢通的申訴渠道,這就使得其財產權利的保障就更成為問題。
3 作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隨著城鎮化發展的進一步推進,農村工作的復雜性增強,尤其是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了政府、農民、村組織、開發商等多方利益主體的博弈,利益分配的矛盾也愈加復雜,要在貫徹黨和政府政策的執行與保障村民利益的最大化中間,找到一個平衡點,確實不易。在土地征收過程中,除了要盡職盡責做好本職工作,還必須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3.1 熟悉土地征收相關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等都是國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時所依照的法律依據,作為村里主持該項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關條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國家的相關政策,又能對村民進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國家的有關規定,使我們能在合法的基礎上統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還設定了很多的救濟途徑,要幫助大家運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2 做好群眾征地工作,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多年來,因為土地征收問題造成的頻頻發生,因為該問題而造成的人員傷亡等惡性事件讓人觸目驚心,這不僅嚴重影響了社會秩序和穩定大局,也影響了黨和政府在農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過程中,我們首先應該認識到,土地是農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農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農民因此而產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動,要從感情上進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眾,耐心聽取群眾反映的困難和問題,并千方百計幫助其解決。最后,要處事公道,對群眾合理的要求,盡快予以滿足;對一時無法解決的,要解釋清楚,爭取他們的理解和支持;對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眾利益的規定、做法,要及時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積極引導他們按照國家政府相關政策、法律、程序辦事和維權。把解決群眾實際困難和做好群眾思想工作結合起來,構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堅固防線。
3.3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要公開、公平、公正、及時
征地補償款的發放,是征地過程中,群眾最為關注的焦點,是最為敏感的“漩渦”,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環節。千百年來,我國農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對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為征地補償款發放的主體,如何公平、公正、及時的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滿意,是征地過程中極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們要讓群眾清楚地知道,征地補償相關的種類構成、各種補償的補償標準、人頭的確定辦法、費用計算方式等等,用公開、公正、公平、統一的規則來確保公平的實現。其次,在補償款到賬后,村領導要盡快規劃安排,及時將補償款發放到群眾手中,讓群眾得實惠、得安心,將惡性事件扼殺在萌芽當中,也使我們的城鎮化順利進入下一階段。
【參考文獻】
土地征地問題范文4
摘要:征用農村集體土地,是我國城市化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征用農村集體土地其實是一個是農民失去土地的過程,努力改進土地征用工作,使農民失土不失業,并且最終使廣大被征地農民過上比原來更加富裕美好的生活。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用;現狀;對策
這幾年,是我縣經濟加快發展,城市化建設迅速推進的重要時期。在此背景下,我縣各地出現了征用土地的。這些土地的及時征用,確保了我縣城市化建設和經濟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為了做好土地征用工作,各鎮、鄉和街道付出了艱辛的努力,部分鎮鄉、街道在一定時期內,把土地征用工作列為中心工作,分片、分村、分戶層層落實工作責任制,夜以繼日,深入細致地做好被征地農民的思想工作,確保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進行。但是也應該看到,由于對土地征用補償存在爭議,在集體發展留用地、就業、社會保障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方面存在缺陷,使得土地征用工作呈現越來越難的趨勢,有些土地雖然已經完成征用補償協議的簽訂,但也難以及時交付使用,有些甚至在使用過程中還出現上訪或直接阻礙工程建設的現象。
一、我縣農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
(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不盡合理。我縣現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區域間差異較大,現行中心城區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根據城市規劃路網依次遞減的辦法,使得同一村、同一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各異,相鄰地塊土地征用補償標準懸殊,在實際土地征用補償中很難操作到位,并且極易造成征地補償爭議和糾紛。
(二)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和基本生活沒有保障。幾年來,我縣在土地征用中普遍存在采用單一的貨幣處置辦法,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要求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尤其是大片征用土地,往往使農民一夜之間就失去土地,因此使被征地農民有一種“措手不及”的感覺。這種感覺和思想情緒也影響了土地征用工作的順利實施。
(三)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不規范。政府對土地征用補償費分配沒有及時給予指導和監督,分配中“一村一策、一組一策”,分配方案比較混亂。多數村莊在分配中違背了法律和政策的基本精神,常常出現“吃小戶”現象,個別農民的正當權益無法得到保障。同時,由于缺乏政策的規范和約束,各村的土地征用補償費已趨向全部分光的現象。
(四)土地征用沒有依法實施。在實際工作中“先征后批、邊征邊用邊批”現象比較普遍,從而使土地征用工作理不直、氣不壯,對征地過程中出現的阻撓、干擾行為也不能及時給予依法處理。國土資源部門不直接參與土地征用政策處理工作,因此,對統一執行政策,依法實施征地,形成征地工作合力帶來消極影響。
二、完善我縣土地征用工作的對策建議
為加快城鄉一體化進程,縣級有關部門和鎮、鄉、街道,千方百計抓土地征用政策處理,確保被征用土地順利按時交付使用。但是,我們也要摒棄單純的土地征用觀,要從“三個代表”的高度,正確處理好土地征用和保護農民利益的關系,在土地征用補償、被征地農民就業安置及社會保障工作等方面予以及時完善和健全。
(一)及時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土地征用補償安
置政策最為被征地農民所關心,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高低直接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為了使征地補償政策更趨合理,最大程度上保護農民的利益,對土地年產值的計算及補償倍數
應適當給予調高,尤其是中心城區以外的鎮、鄉。在這一問題上,政府應有決心縮小中心城區和其他鎮、鄉在土地征用補償
上的差距,從而使我縣的土地征用補償在區域間公平合理。同時,對土地出讓收益,政府也要切出一塊作為專項資金(應不低于年土地出讓收益的10%),對被征地農民的培訓、轉業及社會養老保險方面給予支持或補貼。另外,在修訂土地征用補償安置政策時,對土地征用補償標準的確定必須遵循“區片綜合價”的辦法,并要力求區片劃分的科學性和可操作性。
(二)千方百計創造就業門路,切實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存發展問題。
1.失地農民應統一納入城鎮就業渠道,要建立城鄉統一就業組織體系,建立就業服務中介組織,幫助失地農民盡快在非農崗位上就業。
2.進一步完善留地安置政策,在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的前提下,留少量土地給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經濟,就要舍得將好的地塊、商用價值大的地塊留給村集體,盡量做到不與農民爭利。
3.著力推進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體系建設。政府征用土地后,多數失地農民將處于經營無門路,辦廠缺本錢、就業難度大的現狀。這就需要政府加快失地農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建設。
4.加強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轉業能力。在被征地農民的教育培訓方面,關鍵要抓好兩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技能培訓,二是要注重對農民的擇業觀念教育。
(三)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規定的征地工作程序,依法實施征地。
1.征用土地必須依法批準。未經批準的土地,政府不能隨意征用。
2.土地征用必須統一?!锻恋毓芾矸ā芬幎?,土地征用只能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實施,而具體承辦單位是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實施統一征地。
3.土地征用必須公告?!锻恋毓芾矸ā芬幎送恋卣饔谩皟晒嬉坏怯洝钡墓ぷ鞒绦?,即土地征用公告、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和征地補償登記。
4.土地征用必須公平。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對同一片區、同一物類必須實行同一補償標準。
土地征地問題范文5
摘要 集體土地 征收補償土地管理法
一、相關概念的界定
(一)集體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條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笨梢娢覈募w土地即是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的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以及農民的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
(二)集體土地的征收補償
我國1982年《憲法》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用?!?004年3月公布實施的“憲法修正案”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與補償?!庇缮鲜龇梢幎梢?,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主體是國家,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土地征收或征用,但應予被征收權利主體以相應補償。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現存的主要問題
(一)征收程序不規范
首先,代表國家行使權力的地方政府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應該起到重要的調節作用。但是地方政府在行使權力的過程中,既是土地征收的決定者,又是補償標準的制定者,還扮演著正義裁決者的角色。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監督機制缺失導致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的權力濫用,滋生腐敗。其次,在決定土地規劃和征收時,缺乏有效公開的聽證程序,被征地者只能被動的接受,知情權受到侵害。最后,在確定征收補償標準時,被征地農民沒有參與權。雖然《土地管理法》第48條規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但在實際征收操作過程中大都是主管部門自己確定,即使實行征地聽證制度的地方,也大多流于形式,參加聽證的多是鄉(鎮)干部、村干部,很難真實的反應失地農民的利益。
(二)征收補償范圍過窄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規定:“征收土地,按照原有用途給予補償”,第3款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笨梢娢覈梢幎ㄕ鞯匮a償的只是土地原來用途的直接損失,并不包含間接損失。按照原來的用途補償損失剝奪了土地發展權帶來的收益,土地補償與土地出讓金之間形成的巨額剪刀差使農民蒙受了巨大的損失。
(三)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恳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可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恋匮a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能超過土地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备鶕鲜鲆幎?,征地的補償計算標準是該土地平均年產值為計算單位,即“產值倍數法”,這種計算標準表面看非常合理,實際是不合理。以某省會城市為例,政府給出的土地的出讓金金額為每畝500萬,假設該地農民每畝的年產值為2000元,按照規定其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為2000元,全部按照最高來算土地補助費為2萬,每人安置補助費為1.2萬,假定一個農戶有耕地8畝,人口為5口,其總補償費為22萬元。補償費與土地征收后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
(四)補償費的分配不合理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10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庇纱丝梢姡w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包括鄉(鎮)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民小組,權利主體的多元性造成集體土地所有權權利享有主體混亂。很難保障失地農民補償費及時足額到位。
(五)補償安置方式簡單粗糙
一直以來,各地都在積極探索和嘗試對失地農民的安置方式,但是據調查顯示,80%以上的土地征收采取簡單的貨幣方式補償安置,金錢具有很強的融通性,可以靈活的支配和使用,大多數失地農民樂于接受這種補償方式,所以現金補償一直是補償安置的主要方式。然而坐吃山空的現象普遍存在是這一方式的主要缺陷。一次性支付補償金的方式雖然大多數的失地農民樂于接受,但補償金用盡后的生活、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問題更應得到關注。
(六)缺少專門的土地征收糾紛處理機構
近年來,頻見于報端的征地引起的各種不和諧事件,多是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找不到相應的糾紛處理機構維護其權利造成的,雖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了當地政府對相關糾紛有協調、仲裁的權力和責任,由于缺乏相應的監督約束機制,失地農民的權益很難得到維護。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是土地征收的關鍵,本文認為合理協調相關各方利益,處理好上述問題是征收工作順利進行的要求,也符合當前城市化進程、社會穩定和經濟發展的時代要求。
土地征地問題范文6
[摘要]依據市場經濟理論、公共管理理論和管理學理論,我國現行土地征用制度在實踐中存在著供地與用地脫節,土地價格嚴重扭曲,政府職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學性,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難以實現等諸多問題。而解決這些問題的關鍵在于充分發揮市場在土地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
[關鍵詞]征地;供地;政府職能;土地價格
目前,我國建設用地使用者獲得集體土地使用權的過程一般是:首先,國家憑借征地權將集體土地變為國有土地;然后,國家再通過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提供給使用者使用。也就是說,土地的使用者與土地的最終提供者——集體土地所有者,不是直接交易者,而必須通過中間人——國家。這樣就容易造成供地與用地脫節,土地價格嚴重扭曲,農民集體缺乏市場主體資格,政府職能越位,管理缺乏科學性,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難以實現等問題。
一、供地與用地脫節
征地和供地的分離,使國家提供的土地或供給大于需求,或需求大于供給,難以實現平衡,造成要么國有資產的大量流失和土地資源的大量浪費,要么不能滿足土地使用者的需求,最終影響我國的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進程。
目前,各地以發展經濟為名,憑借征地權,大量設立開發區。據國土資源部統計,全國共有各級各類開發區3837家,平均每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有100多家,僅浙江一省就有各類園區和開發區800多個。一些省會城市或稍大一些的城市,其開發區數量常常多達五六個。開發區的面積也越來越大,近年新設立的開發區,其面積已從當年的1平方公里、幾平方公里發展到現在的動輒十幾、二十幾平方公里。據不完全統計,全國各類開發區規劃面積達3.6萬平方公里,超過了全國現有城鎮建設用地總量,供給遠遠大于需求。
大量設立的開發區,因開發能力的限制,不能得到充分合理利用。國土資源部土地勘測規劃設計院學者唐健對開發區現象進行過大量調研。一般而言,開發區達到七通一平才能有效招商引資,形成吸引力,而達到七通一平或者五通一平的要求,每平方公里至少還要投資1億~1.5億元。根據我國開發區規劃面積達到這一要求需要數萬億元,遠遠超過我國年固定資產投入額,超過各地現階段承受能力,造成開發區建設停滯,形成大量閑置、擱荒土地。據國土資源部的統計,在全國省級以上900多家開發區中,國家批準規劃了近3000萬畝地,已經開發的僅占規劃總面積的13.51%,近2600萬畝土地閑置荒蕪。在閑置和擱荒耕地中,很大一部分土地的表層土壤和配套的農業生產設施遭到破壞,已經無法重新耕種,造成大量土地資源的浪費。另外,各開發區為了吸引投資項目,主要競爭手段就是壓低地價,一些級別較低開發區對于級別較高開發區的競爭更是如此。這樣,很大一部分土地收益都流入投機者腰包。
二、土地價格嚴重扭曲
在征地過程中,國家是買者的壟斷;在供地過程中,國家是賣者的壟斷,缺乏市場機制,土地價格發生嚴重扭曲。
價格理應受供需雙方的影響,在市場中形成。而我國的征地價格按土地的原用途確定,加之地方政府對自身利益的追求,征地價格往往較低,嚴重侵犯了農民的利益,在現實中也難以實行。據了解,一些建設項目,特別是國家和地方的重點基建項目,為節省投資往往采取“省部協議”、“政府定價”的辦法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如1999年福建省漳浦機場征地,建設單位與地方達成協議:水田2000元/畝,旱地1000元/畝,明顯低于法定最低補償標準;2001年四川318國道征地,應按年產值1014元/畝測算補償,而當地政府卻下文按650元/畝測算。國土資源部對京珠、京福高速等12個國家重點項目進行調查,發現征地補償安置費用一般只占工程總投資的3%~5%,最低的竟只占0.8%,最高也只占12.2%。
供地價格也以難按市場價格執行。國家——實際是地方政府憑借壟斷權,確定土地價格隨意性大。因為政府供地目標的多重性,各地大量采用劃撥方式供地,不愿意用出讓方式供地,即使采用出讓方式供地也往往采用協議方式,不愿意用市場機制發揮較充分的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據《審計署關于國土專項資金試點審計情況的報告》,截至2001年底,鞍山、濟南、深圳三城市土地資源市場配置率仍很低,對地價確定的約束不夠。三城市2000年、2001年協議出讓國有土地的宗數、面積分別占總宗數和面積數的98.97%和96.2%。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不足5%。另有數字顯示,截至2000年年底,全國總土地出讓量為30萬公頃,僅占城鎮用地總量的5%,在全國范圍內有2/3左右的新增土地仍采用行政劃撥手段配置。另外,即使將來采用市場機制發揮較充分的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出讓土地,在政府壟斷下,所形成價格的合理性,還有待于研究。
據審計署調查,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違規減免地價在鞍山、濟南、深圳三城市中有明顯體現。三城市2000年與2001年兩年共違規減免、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6宗,面積127.19公頃(占同期出讓國有土地總面積的2.97%),減免和低于市價出讓金額8.39億元。據一位參與該項審計的官員透露,審計署在深圳共抽查了127份協議出讓合同,涉及總金額48.79億元。其中審計發現的違規地價協議出讓的合同17份,合同出讓金總額7.7億元,比按公告市場價計算的15.22億元低7.52億元。
三、政府職能嚴重越位
根據市場失靈理論,政府應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作用:提供公共物品或服務;校正外部效應;維持有效競爭;調節收入分配;穩定經濟。政府應從具體的市場行為中分離出來。然而在這里,政府的行政職能與市場經濟行為合為一體,政府職能嚴重越位,容易產生以下問題:
1.政府尋租
目前,分灶吃飯的財政體制,使地方政府經濟利益獨立化,地方政府的財政收入與本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呈正相關。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一般可以獲得更高的收益,保護耕地具有較大的外部效益。一些地方政府,為了盡快發展壯大本地經濟,在與其他地方政府的競爭中吸引更多的資源,不惜以土地為代價,甚至違法大量征用農民的土地,低價提供給開發商使用,而把保護耕地的任務推給社會,不利于耕地保護,使整個社會的利益受到損失,而且容易引發政府的土地違法活動。目前,各地的圈地熱的背后往往都有政府的參與和支持。
2.政府官員尋租
(1)追求政績。根據政府失靈理論,我們知道,政府天生具有不講成本的特性,政府行為也缺乏利
潤的含義,他們追求的往往是規模的最大化。一些政府官員為了顯示政績,片面強調GDP的增長和地方財政收入的增加,建造形象工程。現行的土地征用制度成為他們達到上述目的重要手段。憑借征地權,隨意圈占農民的土地,或者用于房地產開發,或用于招商引資,或者用于建造超標的寬闊馬路等等,任意扭曲土地的價格。某市為了吸引工業投資,狠壓地價,征用一畝土地的費用大概需要5萬元,而工業用地的地價才2~3萬元。
(2)追求個人經濟利益,滋生腐敗現象。1993年《深圳法制報》報道,僅在1993年上半年,深圳市經濟罪案舉報中心就收到有關部門領導利用土地出讓之機進行貪污受賄的舉報36件,涉嫌46人;1996年《深圳法制報》報道,湖南省長沙市國土局從局長到下面的干部,就有10名因受賄而受處理;1997年《改革》雜志報道,在廣西北?!叭Φ剡\動”中,貪污受賄人員達123人,其中廳級干部5人,處級干部20人,涉案金額達1.1億元人民幣;1998年《中國土地報》報道,原廣東省常務副省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徇兒女親情要地220多公頃,非法獲利2800多萬元。
3.企業尋租
企業尋租就是企業為了獲得盡可能多的價格低、質量優的土地所采取的行動。企業的尋租活動,不但會扭曲土地資源的配置,而且會損害分散的消費者、尋租行為的失敗者以及沒有進行尋租的企業的利益。對消費者來說,尋租企業會把其尋租成本加入產品成本中,從而強加給消費者;對于其他企業來講,他們為了從政府手中獲得更優惠的土地,必然會開展尋租競爭,引發第三方資源配置的扭曲。
四、管理缺乏科學性
1.管理模式倒置
征地的審批權在中央政府和省級政府,征地量大,審批人員不可能到實地進行審核,往往依賴報件進行審批,審批流于形式;具體的操作和監督在地方各級政府,不利于調動地方對違規占地的監督積極性,管理模式倒置。同時,這種模式也不利于被征土地的及時審批。在現實中,一些地方政府違法先提供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后辦理土地征用審批手續。征地審批不及時是造成上述現象發生的原因之一。
2.職能交叉重復,權力分配不合理
土地利用的規劃,農用地轉用的審批,征地的審批,土地利用計劃等職能交叉重復,而且審批權都集中在中央和省級土地管理機關,權力分配不合理,不利于地(市)和縣級土地管理機關職能的發揮。土地利用規劃和土地利用計劃是宏觀管理土地的主要手段,其審批權可以放到中央和省一級的土地管理部門;農用地轉用必須符合規劃和計劃的要求,其審批權可以放在低一級的土地管理機關——地市級土地管理機關;征地的審批是較具體的行政行為,可由縣級土地管理機關行使。這樣合理劃分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利用計劃、農用地轉用和征地的作用及其審批權,有利于充分發揮各級土地管理機關的作用。
3.交易費用高
所有征用土地的報批要到中央和省級土管部門;涉及農用地的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征地審批手續;土地征用后,還要通過土地出讓、租賃、作價入股或者劃撥等方式才能提供給土地使用者使用。在這個過程中不僅程序多手續繁瑣而且浪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
五、政府的宏觀調控機制難以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