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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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1

一、提高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的重要性認識,激發對工作的積極主動性。

為了城市建設的更加美好,使我們的生活居住的城市能夠按規劃、有步驟的得到改造和新建,必將直接涉及中心城區相當部分和鄉鎮村民的居住生活,當上級要求區社派員參加土地房屋征收與安置工作時,區社黨委及時召開會議,從人員的選配到工作的開展進行工作研究。會后召開了動員會,會上區社領導做了動員,從工作的重要講到城市建設改造的重要性,以提高同志們的認識和正確理解。雖然我社今年沒有直接的參加城區棚戶區的改造明確任務,但我社“三送”工作村有“土坯房”初期改造調查摸底任務,要求“三送”工作隊員及機關同志的要以認真貫徹落實好區委、區政府關于振興發展建設新的態度,去展開工作做好工作。在實際的工作中,區社機關的同志及參加“三送”工作隊的同志,深入村、組和農戶家中,認真對待,仔細工作,秉公辦事,不講私情。深受沙石鎮政府和沙石村的好評。

二、接受任務態度堅決,對待工作認真負責,2013年度雖上級未安排具體土地房屋征收與安置工作目標,但在領受上級要求,我社派員參加折危及征地折遷維護任務時,我社做到了態度明確既堅決做好工作,克服機關人員少,系統工作任務重的困難,仍派出了以區社領導帶隊有7名副科以上干部參加的維穩工作,工作中,大家起早貪黑,不懼氣候寒冷、旁人的冷眼,積極宣傳政策,按章辦事,嚴格紀律,確保了上級交給的任務安全完成,未發生意外。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2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秩序,維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云南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土地所有權轉變為國有土地所有權,并給予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為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負責組織實施土地征收,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負總責。

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土地征收工作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其下設的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負責組織開展具體日常工作。

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的安排,代表政府具體負責土地征收的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

各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按照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安排做好土地征收相關工作。

其它相關職能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協同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第二章土地征收程序

第五條土地征收方案依法報批前,縣(市)區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聽證權利等,告知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與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第六條土地征收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在土地征收方案批準文件下發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土地征收的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人員安置途徑和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期限、地點等,在被征收土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第七條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地點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如期辦理土地征收補償登記的,其補償內容以公告指定的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土地征收方案,在土地征收公告之日起45日內擬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被征收土地所在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九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簽訂《**市土地征收責任書》。

第十條用地方應當將土地征收的補償安置費用按約定及時足額支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指定的征收土地費用賬戶專儲,??顚S谩?/p>

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依照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用款計劃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補償安置費用。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經批準征收土地的,市財政部門應當按照上年度收繳征地管理費總額的70%安排征收土地工作經費等支出預算,于當年1月份內將支出預算數的50%預撥給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本年度開展土地征收的前期工作經費,剩余部分由市財政部門根據土地征收工作進度及時足額撥付到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有關規定,將征收土地工作經費及時撥付到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和各縣(市)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并對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年底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市財政部門進行決算。

第十二條土地征收經依法批準,并進行補償安置后,被征收土地方、用地方應當在當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的共同主持下,簽訂《土地移交書》并交付土地?!锻恋匾平粫窇敿由w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公章。

第十三條重點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用地的,應當在申請報批建設項目用地時提出申請,由批準建設項目用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應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和滇池水體保護區。

搶險救災等急需臨時用地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臨時用地應當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其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過兩年。

第三章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土地征收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土地征收補償費應當依照《云南省土地管理實施條例》規定的標準或**市土地征收區片綜合地價標準進行測算。

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依法屬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所有,主要用于補助被征收土地農民發展生產、社會保障、安排富余勞動力就業以及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貼。

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或被安置人。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支付給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被征收土地地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費支付給地上建(構)筑物所有權單位或個人。

第十六條在土地征收過程中,各部門、鄉(鎮)、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不得收取國家、省、市政府規定以外的其它費用。

第十七條凡征地告知后在擬征土地上開挖的魚塘、搶種的青苗、栽插的花草、果樹、林木及搭建的建(構)筑物、各類附屬設施和鋪設的管線等,不予補償。

第十八條被征收土地的地上建(構)筑物需要拆遷的,按照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在五華區、盤龍區、官渡區、西山區、呈貢縣、安寧市、晉寧縣、嵩明縣,取消土地征收過程中預留10-15%安置用地的安置方式,由用地方按照被征收土地的法定補償標準或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將安置用地折算成等值貨幣,支付到被征收土地鄉(鎮)街道辦事處設立的專戶,??钣糜诎l展第二、三產業、補貼被征收土地農民建(購)房、發展集體經濟、安置富余勞動力。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拓寬安置途徑,認真探索住房安置、重新擇業、入股分紅、異地移民以及調整產業結構等多種安置方式。

社保、財政、農業、國土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相互協調,盡快建立、完善我市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體系。

第二十條國家和省、市人民政府重點工程項目、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對征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土地征收監管

第二十一條對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裁決。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土地征收方案的實施。

第二十二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公開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支付、使用情況并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費分配和支付清單提供給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備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費的使用情況,確保各項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

第二十四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使用和管理進行嚴格監管,定期跟蹤、檢查、監督和指導,確保??顚S茫瑖澜终?、截留、挪用。

第二十五條市國土資源土地征收管理機構應當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進行審查備案。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開展土地征收工作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監察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拒不建立財務公開制度,拒絕提供征地補償安置費用分配和支付清單,不配合政府監督檢查工作的,縣級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侵占、截留、挪用征收土地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嚴肅查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簽訂《土地移交書》后,原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超過時限不搬遷交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搬遷交地;逾期不搬遷交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和破壞征收土地工作的,依法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實施土地征收的工作人員、、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3

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

第四條 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七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收土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村莊和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第八條 建設只占用國有農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建設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只需擬訂供地方案;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

第九條 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應當包括項目用地安排情況、擬使用土地情況等,并應附具下列材料:

(一)經批準的市、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和分幅土地利用現狀圖,占用基本農田的,還應當提供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

(二)由建設單位提交的、有資格的單位出具的勘測定界圖及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三)地籍資料或者其他土地權屬證明材料;

(四)以有償方式供地的,還應當提供草簽的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及說明和有關文件;

(五)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還應當提供城市規劃圖和村莊、集鎮規劃圖。

第十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應當包括占用農用地的種類、位置、面積、質量等。

補充耕地方案,應當包括補充耕地或者補劃基本農田的位置、面積、質量,補充的期限,資金落實情況等,并附具相應的圖件。

征收土地方案,應當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種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

供地方案,應當包括供地方式、面積、用途,土地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等。

第十一條 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到上報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后,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應當在5日內報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并將審查所需的材料及時送該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對依法應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呈報說明書和有關方案,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必須提出明確的審查意見,并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后,應當將批準文件和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上報的材料一并上報。

第十二條 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上報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規定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后30日內審查完畢。

建設用地審查應當實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內部會審制度。

第十三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和補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二)確屬必需占用農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三)占用耕地的,補充耕地方案符合土地整理開發專項規劃且面積、質量符合規定要求;

(四)單獨辦理農用地轉用的,必須符合單獨選址條件。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被征收土地界址、地類、面積清楚,權屬無爭議的;

(二)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三)被征收土地上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切實可行。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不得辦理土地征收。

第十五條 供地方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方可報人民政府批準:

(一)符合國家的土地供應政策;

(二)申請用地面積符合建設用地標準和集約用地的要求;

(三)劃撥方式供地的,符合法定的劃撥用地條件;

(四)以有償使用方式供地的,供地的方式、年限、有償使用費的標準、數額符合規定;

(五)只占用國有未利用地的,必須符合規劃、界址清楚、面積準確。

第十六條 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收到批件后5日內將批復發出。

未按規定繳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的,不予批準建設用地。

第十七條 經批準的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下達后,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落實。

第十九條 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日內,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內容。

公告期滿,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范圍內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符合《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并落實需要安置農業人口的安置途徑。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經依法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公布規劃要求,設定使用條件,確定使用方式,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以有償使用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有償使用費后,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頒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準書》,依照規定辦理土地登記。《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應當包括劃撥土地面積、土地用途、土地使用條件等內容。

建設項目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將《建設用地批準書》公示于施工現場。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提供國有土地的情況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條 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用地進行跟蹤檢查。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4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行凈地儲備和項目儲備。

對凈地儲備項目,由轄區政府或有關部門依照城市規劃要求提請,經市政府批準確定為土地一級開發項目。

實施項目儲備,由市地產集團進行調查摸底,并根據市規劃局出具的拆遷紅線和規劃要點進行測算論證后,納入項目儲備庫,待招商后按程序實施土地一級開發。

二、項目論證和編制實施方案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確定后,由轄區政府委托相關機構,進行摸底調查,測算一級開發成本及盈虧平衡點,進行項目可行性論證并編制《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實施方案》經市地產集團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實施方案應包括:項目地塊現狀、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權屬狀況、拆遷紅線、一級開發測算成本、資金籌措及使用計劃、一級開發實施方式及時間安排、項目前期措施、項目補償安置方案、產權調換房屋安置用地等內容。

三、委托實施單位

土地一級開發項目,由轄區政府確定實施單位并組織實施。市地產集團(土地儲備中心)與實施單位簽訂土地一級開發委托協議,嚴格開發工作時限,明確開發責任和義務。

四、第一輪征詢

轄區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按照搬遷意愿征詢程序和方式征求居民的改造意愿。如同意征收搬遷的居民戶數達不到90%項目停止實施。

五、辦理相關手續

第一輪征詢通過后,由市政府下發土地一級開發項目房屋征收的批復;市發改委出具項目土地一級開發的批復;市國土局出具準予一級開發的批復;市規劃局出具拆遷紅線圖、規劃設計條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意見和批準項目“總規劃設計平面圖”

六、制定補償安置方案和頒發拆遷許可證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相關政策制定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方案要充分考慮被征收居民的利益,做到公平公正。補償方式上鼓勵貨幣安置,采取產權調換的提倡異地安置。為公共利益進行房屋征收實行產權調換的進行異地安置。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審核批準。

市建設局依據相關手續及拆遷補償安置方案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七、第二輪征詢和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項目實施單位根據補償安置方案與居民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安置協議。90天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居民戶數超過總戶數80%經公證后協議生效,項目繼續實施。如未達到規定比例,補償安置協議不生效,項目停止實施。

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有關內容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八、實施補償安置和房屋拆除

項目實施單位按照與居民簽訂的生效的補償安置協議內容進行資金補償后,居民搬遷、交房。

居民搬遷后,實施房屋拆除,進行土地整理。

九、成本評審

土地一級開發成本,由市地產集團(土地儲備中心)初審后報市財政局評審中心進行評審,出具評審報告。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5

一、基本情況

家臨路改造涉及鎮村委會和家村小組,其中村民27戶,商住樓住戶28戶。

區域土地約24畝,其中:家村小組三產用地約8畝,村集體建設用地16畝。拆遷15棟村民住房和1棟多層住宅,總拆遷面積8000m2,其中:住宅面積7150m2、店面面積850m2。

二、改造原則

項目改造按照“政府主導,村民參與,市場運作,規范實施”的原則,采取產權置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方式。

1.政府主導

城中村改造必須堅持政府的主導地位。主要包括審批改造方案和規劃方案;依法征收改造范圍內村民宅基地;依法組織土地出讓等。

月湖區政府成立城中村改造項目部,負責改造范圍內的土地征收、房屋搬遷及補償安置工作;制定改造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協調處理工程建設期間的有關問題和安置房分配事宜等。

2.村民參與

月湖區政府在制定改造方案和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和征求村民意見。鎮村委會成立村民理事會,切實維護好村民合法利益,做好村民的思想工作,協助項目部開展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參與監督工程建設。

3.市場運作

項目用地采取有條件出讓,即將村民安置作為條件與土地使用權捆綁,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招拍掛,通過競爭方式確定開發商;改造項目由開發商投資建設。

4.規范實施

項目改造必須符合鷹潭市城市總體規劃要求,土地出讓要按照有關程序依法進行,市政府各有關部門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加強監管,規范操作,開發商要嚴格按照法定建設程序開發建設、組織銷售。

三、操作辦法

1.月湖區組成改造項目部,由項目部和村民理事會共同委托具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對拆遷房屋進行測繪,并出具測繪報告。

2.項目部和村民理事會共同委托具有房地產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對征收房屋裝潢及其它附著物進行評估,并出具評估報告,補償價格以評估報告為依據。被征收房屋必須具有合法的產權證和批建手續,違章建筑按政府有關規定處理。

3.拆遷安置過渡費及工作經費等相關費用,按照市政府的規定計入改造成本。

土地征收安置方案范文6

一、工作原則

(一)政府主導原則。鎮舊城改造工程房屋征收補償工作,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有關規定,在廣泛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經過充分論證,由政府統一組織實施。

(二)統籌兼顧原則。項目建設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三方面的利益。

(三)保障居民利益的原則。努力保障群眾生產生活的連續性,生活的相對穩定性及經濟發展的持續性。

二、工作要求

(一)建立重大項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安置目標責任制度、督查制度、工作有效報告制度和工作績效考評制度。

(二)高標準,嚴要求的開展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工作,妥善安排搬遷戶的生產生活。

(三)結合實際,努力營造和諧的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和安置氛圍,在依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前提下,高效快捷的完成征收補償和安置任務。

三、征收范圍及對象

鎮原綜合廠全部區域

四、征收期限

2012年1月15日——2012年4月15日。

五、征收補償和安置原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對征收范圍內有合法產權的成片空地,采取貨幣補償方式進行征收;對具有合法產權的房屋,按照房地合一的原則,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的方式進行征收補償和安置。被征收的土地和房屋的用途及性質以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記載的用途及性質為準。

違法、違章建(構)筑物和超批準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不予補償。

(一)土地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通過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根據《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以有償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利,按合同約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扣除已使用年限的有償費用后,剩余費用退還原土地使用者”。并結合土地開發及利用的實際情況,參照土地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

通過行政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按照當時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成本價與其后期土地開發整理所投入的資金(以有關部門核準或測算價為準)兩項之和給予貨幣補償。

依法辦理部分手續,但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按實際發生的費用,憑原始憑證據實補退。

(二)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1.住房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采取貨幣補償和產權調換兩種方式進行安置,被征收人可任選一種補償安置方式。

(1)貨幣補償標準

對具有合法產權的住房貨幣補償標準,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劃對其進行現場評估,以評估價為依據,參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償。

對具有部分產權的住房及附著建(構)筑設施,地上附著物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一)

住房征收獎勵:對積極配合政府工作,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的,被征收人給予獎勵,其獎勵標準為(見附表三)。

(2)產權調換

根據本項目的總體規劃,居民住房在本項目范圍內回遷安置。

①被征收人選擇回遷安置住房的按房屋建筑面積1:1.2的原則進行產權調換;安置時,被征收人根據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時間的先后順序按規定選房。

②產權置換優惠標準

超過安置面積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優惠購買;超過1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市場價格下浮3%優惠購買。

③回遷安置住房的標準為符合國家建筑標準的合格工程,裝修標準為毛坯房(標準另行公布)。

2.經營性房屋和除住房外的其他用途房屋征收原則及補償標準

居民個人擁有的兩證齊全的營業房(底層鋪面)實行原地回遷。辦公、商場、賓館、出租住房、工廠、倉庫等進行評估,以評估為依據,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不進行產權調換。

果木及青苗的補償標準:對具有合法產權土地上種植相關果木、青苗等的,按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補償標準詳見附表二)

七、其他

(一)辦理征收補償協議時,被征收人需要提交房產證,土地使用證,戶口冊及身份證等相關證件;此次征地前單位或個人擅自與村集體購買土地且未辦理規劃和用地手續的土地屬違法占地,原則上不予補償;合法劃撥或交易的國有土地按取得成本價給予補償。土地補償款直接支付給土地使用權人。

(二)征收沒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法律執行。

(三)房屋有租賃關系的,出租人應與房屋租賃人解除租賃關系,方可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四)被征收人搬遷時,不得擅自拆除房屋內的門窗,水電,煤氣表等設施;

(五)被征收人必須自行交納房屋搬遷前使用的水電,煤氣,有線電視,電話費等費用,如未交清以上費用的,在補償費總款中扣除。

(六)回遷房屋產權證辦理的契稅,辦證費、工本費在產權調換等平方面積內由征收人支付,超過部分,按規定支付。

九、工作保障措施

(一)堅決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阻撓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房屋及超過征收期限拒絕征收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征收。

(二)征收公告后,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賃關系的,由租賃雙方自行解除關系,沒有抵押權的由房屋產權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產權糾紛的由雙方當事人自行解決,房屋征收部門不承擔房屋租賃、抵押及糾紛所產生的任何經濟和法律責任。

(三)征收公告后,對仍在項目規劃區域內新建(改擴建)房屋的,依法實施拆除,對其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予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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