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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1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程序,維護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征收,是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報經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準,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征為國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補償和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土地征收工作應當遵循程序合法、公開透明、足額補償、妥善安置的原則,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上級人民政府的統一安排,協助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土地征收的監督管理工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
發展改革、農業、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公安、民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土地征收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統籌安排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征收工作。
第八條 擬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征收土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應當包括擬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圍、用途、補償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級人民政府的征收土地公告,組織勘測定界,并會同財政等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及用地單位,與村民委員會、承包戶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面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進行現場調查、清點、核實,填寫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由參與現場調查、清點、核實的各方共同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當場提出,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當場復核。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家和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有關規定,自勘測調查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
(二)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數額;
(三)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及補償標準、數額;
(四)失地人員的具體安置方式;
(五)其他補償安置措施。
第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擬定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要求舉行聽證的,應當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公示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
第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補償標準和安置方式沒有異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主要包括土地的位置、數量、地類、補償標準、安置方式、費用的撥付時間和方式、土地的交接時間和方式等內容。
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應當作為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附件。
第十三條 對補償標準有異議,達不成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進行協調;協調不成的,報省人民政府裁決。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或者補償標準裁決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組織編制土地征收方案,連同有關材料,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后,在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予以公告。
公告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批準征收土地機關、批準文號、批準時間和土地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位置、地類和面積;
(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十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3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和土地征收勘測調查清單,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按照規定程序足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
第十七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足額支付后,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附著物,并移交土地。
第三章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十八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進行土地征收補償,并采取多種方式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生產生活,確保被征收土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第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標準,按照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執行。
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每3年調整公布一次。
第二十條 被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價格、財政、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同意后執行。
因征收土地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房屋,影響其居住的,應當保障其居住條件。
第二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法落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包括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耕地開墾費、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補貼部分等。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當地年度建設用地計劃,編制年度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支出計劃,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納入年度土地出讓收支預算,確保土地征收相關費用及時足額到位。
第二十二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全部被征收或者征收土地后沒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80%支付給土地承包戶,主要用于被征收土地農民的社會保障、生產生活安置,其余的20%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
征收未承包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在征收土地后有條件調整承包土地的,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分配、使用方案,由村民會議或者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討論決定。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歸其所有權人所有。
第二十三條 實行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由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
政府出資部分從土地出讓收入中予以安排;單獨選址項目的政府出資部分,由用地單位承擔。
政府出資部分原則上不低于社會保障費用總額的30%,并執行下列標準:
(一)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以下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萬元;
(二)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5萬元至10萬元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1.5萬元;
(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每畝10萬元以上的,政府補貼資金不低于每畝2萬元。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政府出資部分,應當在征收土地報批時足額撥付至當地社會保障資金專戶;政府補貼資金不落實的,不予批準征收土地。
被征收土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具體辦法,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四條 建立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保障制度,將被征收土地農民納入失業登記范圍和就業服務體系。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從當地的土地出讓收入中一次性安排適當數額的資金,扶持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向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免費提供勞動技能培訓;具備條件的,應當安排一定的公益崗位,扶持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就業。
在同等條件下,用地單位應當優先安排被征收土地農民就業。
第二十五條 鼓勵、支持被征收土地農民自主創業。
被征收土地農民在貸款等方面享受城鎮失業居民的優惠待遇。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范圍內或者城鎮近郊村(居)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市、縣人民政府依據城鄉規劃和當地實際,可以安排適當數量的經營性用地,由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生產經營,安置被征收土地的農民。
第二十七條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具備調整土地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調整土地的方式進行安置,使被征收土地農民繼續從事農業生產活動。
第二十八條 被征收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耕地全部被征收或者被征收后人均耕地不足66平方米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按照規定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剩余的土地可依法征收為國有。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條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的收支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應當及時監督檢查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等土地征收相關費用的撥付情況,確保有關費用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土地征收相關費用未及時、足額支付到位的,可以暫停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市、縣的建設用地計劃供應和征收土地的報批。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土地征收程序組織實施土地征收或者補償安置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三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有關費用足額到位后,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其他權利人未在規定期限內移交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移交土地;逾期仍不移交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占、截留、挪用、私分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阻礙土地征收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土地征收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鄉(鎮)公共設施、公益事業使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的程序和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國有農場、林場等農用地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國家建設需要,收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原農轉非后的國有土地,未按照規定進行補償的,收回土地程序和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征收的原則(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原則;
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2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包括本法的適用范圍、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征收決定,共9條,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要??顚S玫葍热?。第三章補償,共13條,包括補償的項目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問:補償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問: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補償?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問: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問: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實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規定?
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3
第二條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統一征地,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統一征地是指根據項目建設需要,經國務院或省、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組織實施,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為國有的行為。
第三條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縣轄區內統一征地工作,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具體承辦統一征地業務工作。
縣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
第四條建設用地單位不得與被征地單位或農村村民商定征地事項。
第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負責組織對被征收土地進行現場勘察、測算,合理確定征地補償標準,與用地單位簽訂《統一征地(拆遷)實施協議書》,與被征地村組協商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鄉鎮政府協助做好征地補償協議的簽訂、實施及涉及人員安置、社會保障和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征收土地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為依據,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的關系以及發展經濟與穩定農業基礎的關系。
基本農田保護區的耕地,原則上不得征用。確需征用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統一征地必須堅持政務公開,依法補償,妥善安置,嚴格管理,依法維護社會主義土地公有制,依法維護建設用地單位、被征地單位和農村村民合法權益的原則。
第八條統一征地實施程序
(一)用地單位或擬用地單位向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初審并報縣統一征地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由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具體負責征地事宜。
(二)縣統一征地辦公室負責征地全過程,也可以委托鄉鎮、園區或管委會實施統一征地的相關工作。
(三)縣統一征地辦公室對擬定征地地塊所在的村組進行告知后,組織相關單位對被征收土地的現狀進行核實登記,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依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下發《征收土地方案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書面告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有要求聽證的權利。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求聽證的,應提出書面申請,縣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組織聽證,做好聽證筆錄;放棄聽證的,被征地單位應出具放棄聽證的說明材料??h統一征地辦公室與被征地集體簽訂《征地補償協議書》。
(四)征收土地方案和補償、安置方案經縣政府批準后,報請省市人民政府審批。
(五)縣政府自收到批準征地文件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國土資源部《征用土地公告辦法》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村民小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
(六)縣統一征地辦公室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地所有權人為單位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
(七)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國家土地政策供應土地,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第九條征收土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標準補償。
第十條因征地造成被征地農民失去生活來源和就業保障的,按照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等方面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辦理。
第十一條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種的農作物、樹木等,不予補償。
第十二條能源、交通、水利等方面的法律規定以劃撥形式供地的重點建設項目,所征土地可按規定標準低限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國家、省、市、縣確定的管線工程用地,除站點設施用地按征地補償標準補償外,依法取得地下管線用地等土地他項權利的,造成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實際損失的,由用地單位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四條征地補償費用由建設用地單位繳財政部門專戶管理,專項用于征地補償。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
征地補償費收取、支付情況,由縣財政、審計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征收土地造成地上地下管、線、路等遷建改建的,由縣人民政府協調,建設用地單位支付相關費用。
第十六條在統一征地過程中出現不可預見的情況產生的征地費用,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建設用地單位另行據實結算。
第十七條征收耕地用于建設的,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政府規定的耕地開墾費繳納標準向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
門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八條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的,建設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復墾條件或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按照《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向縣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于土地復墾。
第十九條經批準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用地單位應當按照省、市有關規定標準向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征地管理費。
第二十條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阻撓、干擾依法征地工作,對破壞征地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公安、司法部門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對在統一征地中違反國家規定收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物價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監察部門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二條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單位和人員,由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違反財政、審計法律法規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統一征地中、、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4
對集體土地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對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實施征收的法律依據主要是《物權法》、《房地產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房屋征收評估辦法》。
訴訟程序適用《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等等。
二、征收、拆遷的法定程序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
①征地公告。②征詢村民意見。③實地調查與登記。
④一書四方案。⑤張帖征地公告。⑥張貼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⑦報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⑧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⑨土地補償登記。⑩實施征地補償與土地交付。
根據《征收土地公告辦法(2010修正)》第二條“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適用本辦法?!?nbsp;
第三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組內以書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進行公告。”
第七條“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nbsp;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薄氨徽魇胀恋氐乃袡嗳?、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公告,并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nbsp;
根據《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市縣征地信息公開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規定:市、縣政府用地報批時擬定的“一書四方案”(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設用地為“一書三方案”,即建設用地項目呈報說明書、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二)房屋訴遷的程序
①確定房屋征收范圍。②擬定征收補償方案。③征收補償方案與聽證。④征收補償方案征求公眾意見。⑤修改征收補償方案。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⑦落實征收補償費用。⑧公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nbsp;
第十條“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nbsp;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nbsp;
第十二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三、土地征收、房屋拆遷的行政救濟
(一)政府信息公開制度在拆遷中的作用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實施是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在征地、拆遷行政案件中政府信息公開是非常重要的程序。如果行政機關不愿意公開手中的信息,或者是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的規定的義務,沒有對申請做出回復是違法的。申請人可以通過在國土資源局、規劃局、環保局等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相關信息,可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給當事人提供了依法調取對自己有利證據的法律依據。
(二)行政復議制度
根據《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nbsp;
“第五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但是法律規定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的除外?!?nbsp;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款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規章的審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nbsp;
(三)土地監察制度
土地監察法律制度,是隨著我國加強土地管理工作、特別是土地管理立法工作而建立和完善起來的。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忠于職守、秉公執法?!?nbsp;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土地違法行為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支持與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絕與阻礙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p>
四、被拆遷人的訴訟救濟
(一)征收與拆遷案件的受案范圍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分別規定:“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五)項規定“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第十二條第(十一)項規定“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提起訴訟的屬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二)征收與拆遷案件地域和級別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應“由不動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知,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案件都應由中級人民法院作為一審管轄法院。
(三)征收與拆遷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被征收人不服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起訴狀內容:
(1)征收人和被征收人的基本情況。
(2)寫明因不服某市、縣級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補償決定的名稱、編號。
(3)寫明訴訟請求,包括請求撤銷、變更或確認違法等具體訴訟請求,如同時要求政府賠償的還要寫明具體賠償請求的數額。如果請求對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查的應單獨列出一項訴訟請求。
(四)征收與拆遷案件原告、被告主體資格的認定
房屋征收決定和房屋補償決定中的相對人都是房屋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包括:①公民個人。當公民個人的房屋被政府征收時,其就會成為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行政相對人。②法人。具備法人資格的單位成為房屋征收相對人時,如果對房屋征收決定或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不服均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行政訴訟。③其他組織。被告包括:a.市、縣級人民政府擔當被告。b.房屋征收部門。
五、結語
土地房屋征收與補償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社會穩定大局,是社會高度關注的焦點和問題,也是矛盾多發的領域。因此,近年來,房屋征收行政訴訟已上升趨勢的增加,隨著2015年行政訴訟的新修改明確有關房屋征收的法律內容,更是與當今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與時俱進,依法慎重處理好每一起行政征收、拆遷案件,可以減輕矛盾激化,減少惡性事件,為推進社會和諧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時間緊湊,相關法律知識研究并不全面,今后希望與大家一起探討,共同進步。
參考文獻:
[1]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2013年5月.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拆遷補償法典》,2014年5月.
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管理工作,保護被征集體土地單位和農民及建設用地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配套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全縣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適用本辦法。
國家重點工程項目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辦法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依法對本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統?征收,(以下簡稱征地)并以貨幣方式支付征地補償費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征地。
第四條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征地的審查報批、組織協調與監督管理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承擔轄區內征地的具體實施工作??h工業園管委會、臨江產業園建設工作籌備指揮部、縣城東北片區開發建設指揮部會同鄉(鎮)人民政府共同做好轄區內征地工作,確保征地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發改委、公安、財政、住建、人社、農業、林業、水利、民政、統計等縣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征地工作。
第五條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社區)和農民應當服從經濟社會發展對建設用地的需要,積極做好征地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條征地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
(二)縣國土資源部門組織對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并由擬征土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配合國土資源部門對調查結果與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予以共同確認。同時通知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共同對被征地地類,耕地面積涉及人口數量及征地前后被征地農民人均耕地面積等,進行調查確認并會同征地所在鄉鎮、村、社區填報相關材料表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應當召開村民代表會或者村民大會,形成會議紀要。
(三)在履行上述程序的基礎上,縣政府授權鄉(鎮)人民政府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草簽征地協議,縣國土部門予以配合。
(四)在征地依法報批前,應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聽證的告知程序。當事人在被告知5個工作日內對縣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異議的,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聽證,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按照《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組織聽證,附具聽證筆錄材料上報,不需要聽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出具不需聽證的書面材料上報。
被征地農民就社會保障問題要求聽證的,縣人社部門要派員參加聽證會議,并在聽證回證上簽字。
(五)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并報有批準權的機關批準。
第七條征地經依法批準后,按下列程序實施補償安置工作
(一)征地批文下發后15日內,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提供土地權屬證書或者其他有效權屬證明資料,由當地集體經濟組織匯總后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三)縣國土資源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并送達至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的,應當在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在該期限內沒有提出的,視為無異議??h國土資源部門應當根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和農民對公告擬定的征地補償方案提出書面意見,在不違背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前提下修改完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經批準后組織實施。
(四)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的3個月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擬定發放名單,經所在地方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報縣財政和國土資源部門審定后按規定程序發放。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在填報《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落實情況說明表》之前由縣人社部門核定及時足額直接撥付至社保基金專戶。
(五)被征地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人應當自征地補償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的土地。
第八條在征地過程中,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協調解決,協調不成的,可向批準征地機關申請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征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在全縣范圍內征地按照省政府政[]132號文公布的補償標準進行征地補償。
第十條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按照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縣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政[]8號)執行。
違法建筑(含構筑物等)和在征地通知下發后搶種的樹木、農作物或者搶建的設施等,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一條征地補償費按下列規定進行支付和使用。
(一)土地補償費的70%以上和安置補助費的全部要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帳戶,不得克扣和挪作他用。被征地單位應動員需要安置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在征得需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用于支付其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費用。
(二)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所有者或依法對此享有權利的人。
(三)留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情況應上墻公布,并由當地政府和國土資源、財政、審計等部門監督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挪用或截留。任何部門不得將征地補償費用于代扣或償還與征地無關的債務。
第十二條建立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制度。由鄉鎮人民政府提供被征地農民名單,按規定程序參保申報。對被征地單位征收耕地達到80%及以上的,可全部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對未達到80%耕地被征收的,按安置的農業人口數實行即征即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耕地(以下簡稱耕地)數量除以征收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建立全縣征地調節資金,實行專款專用。資金按土地出讓金的5%及財政安排專項經費等渠道籌措。征地調節資金主要用于征地補償資金的平衡,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障的財政補助支出,被征地農民勞動技能培訓支出。
第十三條征收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實行實物套房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方式。征收城市規劃區外集體土地涉及房屋拆遷安置的,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集鎮、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實行統建安置或貨幣補償安置,但項目區征地范圍內一次性拆遷總數5戶以下(含5戶)可安排宅基地實行自拆自建安置。
第十四條對被征地的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安排被征土地中農用地面積的5%用于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在城市規劃區(含臨江產業園)的建設用地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安排的用地位置由縣人民政府(或鄉鎮人民政府)確定。在城市規劃區以外征收集體土地實行一事一議。安排的用地必須由集體經濟組織依項目進行申報用于除住宅(含商品房開發)外的二、三產業,不得分配給個人使用,并支付不低于工業用地基準價格的土地出讓金。
第十五條被征地單位的耕地被全部征收后,原農業人口經縣公安局、縣國土資源局審核,可轉為非農業人口;原屬于集體所有的其他土地,依法轉為國有土地,并進入縣土地儲備中心統一管理。
第十六條因工程施工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影響范圍,按征收土地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使用期滿后,應當及時恢復土地原狀,退還給原使用單位,并增付一年補償,彌補恢復后造成的減產。
在使用過程中造成無法恢復土地原狀的,應依法予以征收。
第十七條大中型水庫的征地補償安置應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使用農林場等國有農用土地進行建設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國有農用地單位,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支付給個人。
第十九條土地被征收后,被征地單位應按規定辦理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證、農村集體使用權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或收回。
第二十條征地拆遷工作經費按照每畝2400元支付給實施征地工作的鄉鎮人民政府包干使用。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無故拒交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依法移送司法機關征地過程中,有阻撓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土地征收補償辦法范文6
關鍵詞: 工程建設 公益性 拆遷 立法
一、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具有特殊性
1.公益性建設項目與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區分
工程建設項目根據工程建設目的的不同,可區分為公益性建設項目和經營性建設項目。二者的區分標準在于: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目的是追求社會公益,建設主體對其建設開發不追求利潤的獲取,而經營性建設項目的建設目的是實現特定主體的經營目標,建設主體實施項目開發建設會產生相應的投資利潤回報。正如美國判例法所闡明的:只要行為后果涉及權利人之外的不特定多數人,就視為符合公益目的要求。美國就此曾有著名判例:景德路公司為建筑一條通向一個私人工廠的鐵路而請求征收私人土地。由于這條鐵路又被用來停放車輛,從而減輕了影響貨主和車主的運輸擁擠壓力,法院認為,這條鐵路不僅使景德公司受益,一定范圍的第三人也受益,從而鐵路所占用土地從私人占地變為公用占地,其土地征收合法。
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三條均根據建設目的的不同對建設項目的性質作出了區分,并依此區分對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作了不同的規定。筆者認為其中公益性建設項目根據開發主體的不同,還可以再區分為國家機關設施建設項目、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和公益設施建設項目,但三者的區別僅是開發主體的不同,該差異對三者基于公益性建設目的而建造的基本屬性并不影響。
公益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果是可以滿足社會大眾公共需求的公共產品,該產品不具有流轉性,因而不是民法意義上的“財產”。相比較而言,經營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果不僅具有使用價值,而且具有完全的交換價值,因而經營性建設項目的成果不僅是“產品”,而且是民法意義上的“財產”。上述不同決定了公益性建設項目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法律調整方式上的差異。財產是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因而經營性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的創設,必須由建設用地申請人與建設用地借給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以合意完成,經營性開發建設中的土地出讓行為應為民事法律行為,應受民商法調整;公共產品不屬于民商法的調整對象,公益性建設項目所需建設用地需要政府以行政劃撥的方式批轉,公益性開發建設中的土地劃撥行為屬于行政行為,應由行政法規范。
需要指出的是:公益性建設項目與經營性建設項目不僅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面存在差異,兩者在地上物的拆遷、土地的整理和供應等方面也存在著較大的差別。
2.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其法律規范具有特殊性
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行為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行為相比,具有以下幾項特點:
一是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成本控制應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有所不同。公益性建設項目是為不特定的社會公眾提供公共產品,其工程建設的公益性目的決定了其項目建設投入的收益率極低甚至沒有投入收益。市場經營的一般規律是:投資風險應該與投資收益相適應?;诠嫘越ㄔO項目的非盈利特征,國家應控制其經營風險,保障其建設開發進程。與此相應地,立法機關應該制定相應的法律制度控制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成本,促進開發建設目標的實現。正如有學者所說:市政、公益項目的建設拆遷中,如用統一的拆遷立法,提供和房地產經營項目相同的補償安置標準,則既為國家財力力所不及,又有悖于公平原則,妨礙市政、公益拆遷項目的正常進行。
二是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的進度控制也應該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有所不同。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工程進度直接關系到社會公共,因而利益對此應予以嚴格控制。在工程建設項目的拆遷工作中,工程拆遷的進度與項目的審批環節與審批程序直接相關。我國現行拆遷法規為工程建設項目拆遷設置了較嚴密的法律程序,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七條的規定,拆遷人只有向拆遷主管部門提交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及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證明后,被拆遷人才能申請取得拆遷許可證。筆者認為:現行立法設置如此嚴格的拆遷補償安置程序的原因是: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工作與城市居民的根本利益緊密相關,與城區的規劃發展密切相聯,嚴格的審批程序可以控制工程建設單位的工程拆遷,使其不能擅自實施工程拆除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也可以防止工程建設單位實施違反城市發展規劃、危及社會公共福利的違法行為。相比較而言,公益性建設項目出于其公益性的建設目的,一般均需要長時期的設計論證,一般不會與城市發展規劃和居民的合法權益發生根本性的對立和沖突。在對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和立項作嚴格論證和審批的情況下,對公益性建設項目設置過于嚴密的拆遷安置法律程序,不但毫無必要,反而會無謂減緩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進度,增加建設成本。
全面、普遍、徹底地解決這些特殊問題需要立法的支持,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行為的特殊性決定了立法應賦予其獨特的地位,在一般拆遷法規之外形成相對獨立的特別法規范。
值得注意的是:上海市2001年出臺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下稱111號文)第十條和第二十六條就重大市政工程建設的拆遷管理和拆遷糾紛處理作出了與其他建設項目不同的規定。顯然這邁出了對公益性建設項目和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行為分別調整的第一步,但邁出這一步并不意味著現行拆遷立法已經解決了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按照111號文第十條的規定,雖然相比較經營性建設項目,重大市政工程可以就項目建設范圍內暫停辦理建設施工等事項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前提請審批,但是該提前申請并不能起到提前拆遷實施進度,并進而降低工程拆遷成本的結果。此外,111號文也未對重大市政工程拆遷補償的標準問題作出另行規定,顯然,111號文第十條和第二十六條并不能滿足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的需要。
二、完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筆者認為,完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需要從拆遷主體、拆遷審批程序和拆遷補償標準等方面著手進行,具體而言:
1.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應納入土地儲備制度的調整范圍,由政府作為拆遷人依法實施拆遷
以上海市的情況為例,二四年六月九日,《上海市土地儲備辦法》(下稱《儲備辦法》)正式公布施行,這是上海市關于土地儲備制度的基礎規范。根據《儲備辦法》第三條的規定:土地儲備是指市、區(縣)政府委托土地儲備機構,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儲備計劃,對依法征用、收回、收購或者圍墾的土地,先通過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或者必要的基礎性建設等予以存儲,再按照土地供應計劃交付供地的行為。政府有關部門實施土地儲備,實質上是政府將土地使用權征收或收購,然后經拆遷和前期開發配套把“生地”變為“熟地”,然后予以供應的過程。
需要注意的是:《上海市儲備辦法實施細則》(下稱《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本市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的供應,原則上應當從儲備土地中選擇,并優先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即新增經營性建設用地一般均須通過土地儲備取得。而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是否需要通過土地儲備方式取得,該《實施細則》未作規定。
筆者認為,從降低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成本,推進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的角度,應將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取得納入土地儲備的制度的調整范圍。其原因有三:
一是由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的收購、拆遷和前期開發,可以較為嚴格地控制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用地和建設規模。根據《儲備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土地儲備一般要由土地儲備機構在每年的10月份向政府房地資源局和發改委報送下一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建議,該土地儲備計劃建議報經政府土地管理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后形成年度土地儲備計劃,該年度計劃應與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相協調,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以及明后年的土地供應計劃相銜接。以上較為嚴格的土地儲備年度計劃報批實施程序可以確保政府公益性建設項目經過層層論證,逐級把關,防止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的濫批濫用。此外,在土地儲備中,由于委托土地儲備機構是受政府房地資源局委托實施儲備地塊上的房屋拆遷,拆遷中的拆遷范圍和拆遷補償等焦點、難點問題都可以由政府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和城市土地供應計劃的要求統一部署,保證落實。政府部門主導實施拆遷有利于保障開發進度,控制供地范圍,防止用地申請人擅自擴大用地范圍。由于土地的前期市政配套開發也同時由政府委托相關專業機構實施,因而政府還可以通過土地前期配套開發控制儲備地塊的用途。
二是由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的收購、拆遷和前期開發,可以降低公益性建設項目土地前期開發的成本。根據《儲備辦法》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土地供應部門就供應經營性新增建設用地所得收益,除用于支出付經營性建設用地的開發成本和管理費用外,應全部劃入土地儲備專項基金,該基金的設立目的是支付土地開發與整理的費用。顯然,該基金也可用以支持重大市政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前期開發成本。在重大市政工程建設的開發建設中,如果政府直接把經配套開發的熟地供應給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成本將會大大降低,城市公共福利水平能夠得到較快提高。
三是由土地儲備機構實施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的收購、拆遷和前期開發,可以大大加快公益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進度。將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用地取得和前期開發納入土地儲備的統一制度體系,可以使建設單位從土地前期開發的復雜工作中解脫出來,專注于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可以較早地介入工程設計施工階段。這樣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與工程用地的前期開發整理同時并行,就可以大大加快工程開發建設進度。降低公益性建設項目的開發建設成本。
基于以上分析,筆者認為,應將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用地供應和土地前期開發納入土地儲備的法律規定中來,由有關土地儲備的法規直接規定新增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的收購、拆遷和前期開發和供應,明確公益性建設項目用地儲備和開發在現行土地儲備制度體系中的地位。
2.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應形成相對獨立、統一的拆遷補償原則和補償標準
拆遷安置補償標準是城市房屋拆遷的核心問題。根據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111號文的規定,拆遷人應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給予被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此外,拆遷人還應對因拆遷所引起的設備拆遷費、不可移動設備的重置費以及由拆遷造成的被拆遷人的營業損失等相關費用向拆遷人予以補償。
以上是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一般標準。筆者認為。我國現行拆遷法規關于拆遷安置補償的不足有三:
一是未能在區分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補償和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補償的基礎上,對拆遷補償標準分別加以規定。
如上文所述,公益性建設項目與經營性建設項目在建設目的和法律適用上存在較大差異,因而基于不同性質的建設項目所發生的拆遷補償費用也應有所區分。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在征收取得國有土地后,再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將土地劃撥給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主體。因而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補償的法律依據是國家征收行為;相比較而言,經營性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的法律基礎則有所不同。國家不能以征收的方式為經營性建設項目取得建設用地,而只能以其他方式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然后再以出讓方式為經營性建設項目設立國有土地使用權。顯然,兩種建設項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方式不同,其拆遷地上物的拆遷補償標準也應有所區別。 筆者認為,公益性建設項目適用房屋拆遷補償的標準應同土地使用權征收補償標準相統一。學界雖然對征收補償的理論基礎和補償標準存在不同學說,但是這些學說的主要觀點還是趨于一致的,即:土地征收人應向被征收人足額補償因土地征收給被征收人造成的直接損失(主要指由于征收所引進被征收人的房地價值損失)和因土地征收所引起的土地征收時已經造成的間接損失。相比較而言,基于經營性建設項目土地使用權取得行為而發生的補償問題,則由于其投資具有營利性,其補償不應只及于被拆遷人的直接損失,而應給予被拆遷人所受一切損失包括全部間接損失的充分補償。
二是征收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過程中所發生房屋拆遷補償的補償原則未能統一。如上文所述,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該補償在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收上,體現為城市房屋拆遷補償,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征收方面,則體現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征收補償。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十四、三十一、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條的規定,拆遷人應按照合理補償的原則,向被拆遷人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值,對被拆遷人造成其他損失的,拆遷人要支付搬遷補償、停業損失補償等費用。存在設備搬遷的,被拆遷人還可以請求設備搬遷補償。在城市房屋拆遷補償中,國有公房的承租人同樣具有獨立的請求拆遷補償地位,承租人可以按照有關規定,請求拆遷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用總額的80%.根據上述論述可總結出我國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兩項原則:一是給予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人以獨立的拆遷補償請求權,二是拆遷補償額的計算方式是市場評估。
相比較而言,集體土地使用權的征收補償則較為復雜。不僅包括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補償,而且包括集體耕地的征收補償。因為后者是集體土地征收的主要類型。故筆者以其為例加以分析。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征收集體耕地發生的費用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等,計算該征收補償費用的方法是按照過去三年被征收耕地年產值的倍數確定。此外,《土地管理法》并未賦予集體土地使用權人以獨立的補償費用請求權,而僅在《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敝劣谕恋匮a償費如何在集體經濟組織與包括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在內的集體土地使用權人間分配,分配比例是多少,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定。相比較城市房屋拆遷補償的原則,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的補償費用計算方法和土地使用權人的補償地位均有較大差異,這些差異導致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中,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人的權益被嚴重忽略。農民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法律的周延保護。因而如何將國有土地征收補償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統一在共同的征收補償原則之下,是未來完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的重要內容。
三是政府需要就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標準定期公布市場評估參照價格。如上文所述,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用地取得的法律基礎是政府的土地征收行為。由于土地征收補償的標準與土地與地上附著物的市場評估價值緊密相關。因而政府實施土地征收補償,既要堅持其征收行為的行政強制性效力,同時還要使其補償與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市場價值相適應,以保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為了保證土地征收行為行政效力性與補償充分性的協調,政府需要建立起較為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價格指導機制。即政府應定期公布公益性發建設項目土地征收或者房屋拆遷的補償參照價格。并在該政府指導補償價格的基礎上,確定一定的補償價格調整幅度,在該補償價格調整幅度內,綜合考慮被征收土地及其地上附著物的區位、用途、重置價值、收益等因素,確定土地征收補償(在國有土地征收,即體現為城市房屋拆遷補償價格)的最終價格。
筆者認為:在上述土地征收補償政府指導價的價格構成中,房屋價值的補償,可參照同等區域同種類型房屋的重置價確定,而土地征收的地價補償則可在被征收土地的土地基準地價上浮一定幅度確定。為了保持與土地交易價格的同步性,該土地征收補償政府指導價應與土地基準價格、標定價格同步制定、同步公布,同步實施。
3. 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申請與審批程序應予以簡化
我國《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七條規定,拆遷人實施拆遷,必須依法取得拆遷許可證,而取得拆遷許可證,則必須取得前文所述的各審批文件。因此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中,拆遷人只有辦理完畢包括項目投資立項、用地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權取得審批和拆遷資金到位證明等相關申請前置程序,才具備辦理拆遷許可證的法定資格。
如上文所述,簡化公益性建設項目的申請與實施程序,即是將公益性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的征收和前期配套開發納入土地儲備體系,即由政府有關儲備機構代表政府完成上述土地儲備和整理開發工作。政府儲備機構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工作的介入,為簡化拆遷申請與實施程序奠定了重要的基礎。
《儲備辦法》第十條就土地儲備中的拆遷補償作出了如下規定:土地儲備涉及房屋拆遷、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房屋拆遷許可、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審批等相關手續,并按照規定的標準、方式和程序實施補償安置。另據上海市111號文第十條規定:因重大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的,建設單位可以憑市發展計劃委員會或者市建設和管理委員會的批準文件,向規劃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停止房屋及其附屬物的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通知手續,并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局申請暫停辦理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的審批手續,以及房屋租賃合同的登記備案手續。根據上述規定,重大市政工程項目只需持項目批文,而無須持辦理完畢工程建設規劃許可證即可申請規劃范圍內房屋和土地使用的審批,停止規劃范圍的工程建設和建筑設施的處分行為。
但是上述規定只是提前了凍結工程規劃范圍內工程建設行為和建筑設施處分行為的時間,并未完全實現簡化拆遷申請和審批程序的目的。在土地儲備制度中,土地儲備計劃的審核程序十分嚴格,一旦一宗土地納入年度的土地儲備計劃,即表明該宗土地的儲備已經與城市國民經濟發展計劃、城市發展規劃相符合,因而在此情況下,再為該宗土地地上物的拆遷許可設置較繁復的前置程序,既不能實現該前置程序設立的基本目的,又有審批制度重復設置之嫌。筆者認為,在土地儲備制度中,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審批程序應作如下簡化:
一是由投資、規劃、土地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在土地儲備機構設置審批分支機構,由各部門在公益性建設項目儲備用地的拆遷作集中審批,作“一站式管理”,從機構設置上為簡化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審批奠定基礎。
二是將拆遷的審批標準由實體審查轉變為形式審查。這樣既可以減輕審批工作的壓力,同時又可以加快相關審批工作的進度。同時,立法還可以就審批工作設定審批時限,以加速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的審批進程。
三、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的立法模式
如上文所述,上海市111號文已經作出了區分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拆遷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的若干規定,但是該規定是零星的,不系統的,而且市政工程建設只是公益性建設項目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上海市111號文的相關規定也并不能反映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的全貌。筆者認為:在與現行拆遷立法銜接的基礎上,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逐漸加以完善。
1.應將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作為特別規范對象,單列于現行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外。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條例。根據該規定,包括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和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在內的所有城區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只能適用該條例。而根據前文所作分析,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工作相比較經營性建設項目,在建設目的、建設成本、進度要求和補償標準等方面均在在較大差異,不同種類的拆遷工作適用同一法規予以調整,不利于促進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建設和發展。
另需注意的是:國務院辦公廳于二四年六月下發的《關于控制城鎮房屋拆遷規模嚴格拆遷管理的通知》就城鎮房屋拆遷中政府的地位和作用作出了如下規定:政府行政機關不得干預或強行確定拆遷補償標準,以及直接參與和干預應由拆遷人承擔的拆遷活動。如果將公益性建設項目納入《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調整范圍,那么公益性建設項目的拆遷工作就不能由政府來實施,也不能得到有關政府部門的支持,城市公益性建設項目如何推動就成為一個矛盾。
為了避免發生上述矛盾,筆者認為,應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二條,將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單列于其調整范圍之外,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外,形成較為完整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行政管理、審批和補償標準規范體系。
當然,在無法及時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的情況下,可在上海市第111號文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對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作例外性規定,甚至還可以通過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對上海市第111號文所作規定作進一步細化,逐漸形成以政府規章為主體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規范體系。而就上海市而言,由于已經形成了單行的土地儲備規范體系,則應盡快將其納入土地儲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2.將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納入土地儲備的調整范圍,并進而成為政府征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
如前文所述,《儲備辦法》第十條就土地儲備中的房屋拆遷作出明確規定。該規定為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納入土地儲備制度的調整范圍奠定了法律規范的基礎。以后的工作則是要在行政管理、審批和補償標準等方面作出更加詳細的規定。
值得提出的是:《儲備辦法》是上海市人民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土地儲備作為一項創設性的法律制度,僅由政府規章的形式規范尚顯依據不足,應在經驗積累到一定程度,時機成熟時,由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相應的地方性法規。
在對《儲備辦法》第十條制定實施細則的基礎上,上海市可以形成較為完善、系統的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規范體系,而相比較而言,上海市111號文主要規范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這樣就可以形成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法規與經營性建設項目拆遷法規相互并立、彼此協調的拆遷法律規范體系。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將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納入土地儲備制度的調整范圍,必須解決土地儲備制度的上位法律依據問題。土地儲備制度屬于調整土地權屬變更的重要經濟制度,而且涉及對非國有財產的征收,因此該事項應屬于我國《立法法》第八條所規定的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項,地方立法機關及地方人民政府只能根據該法律規定制定實施性的規范。但是由于在國家立法層面,我國對土地儲備的立法規范尚是一片空白,所以盡管我國除貴州、以外的大部分省市都已經就土地儲備制度作出了不同形式的制度規范,但是這些規范背后的合法根據并不充分。
尋找土地儲備制度的合法性依據,必須界定好土地儲備制度的法律性質。目前,我國的《物權法》和相關的國家征收法律規范都在起草之中,根據我國《物權法(草案)》的規定,非為公共利益目的,非經法律規定審批和充分補償,不得以征收拆遷的形式侵害公民的私有財產。在不遠的未來,《物權法》即將公布實施,如果不將土地儲備制度定位于公益性目的的征收,其實施將面臨與《物權法》直接沖突的尷尬局面。因此,筆者認為,將土地儲備定位于公益性建設項目的土地征收、整理和供應制度是我國現有法律體系制度選擇的必然。在我國征收法律法規出臺的基礎上,將土地儲備制度納入政府征收法律體系,再將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納入土地儲備的調整范圍,將是公益性建設項目拆遷立法的選擇和出路。公益性建設項目與經營性建設項目在建造目的上的區分,促成了兩者在用地、拆遷、供應等各個方面彼此區分,相對獨立的制度規范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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