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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1
××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權激勵計劃協議書
甲方:
××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姓名:
身份證號碼:
聯系方式:
住所:
根據《××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制度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股權激勵計劃》、《××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按照甲方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有關決議,就乙方參與甲方
年度股權激勵計劃訂立如下協議:
一、資格
乙方自
年
月
日起在甲方服務,現擔任
一職,經甲方薪酬管理委員會按照甲方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定進行評定,確認乙方具有參與該計劃的資格。
二、激勵基金的授予
在本協議簽署時,甲方授予乙方××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股權激勵基金,總額(Fi):
元。乙方稅后實得激勵基金(FAT)數:
元。
其中激勵基金(FAT)中轉化為股票的激勵基金
元,若乙方為高管人員,則以個人名義購買股票并依法鎖定,若乙方為非高管人員,則購買股票并約定一段時間后逐步兌現。
三、持股管理
3.1
若乙方為高管人員:
(1)
高管人員獲得激勵基金后,應在年報公布后的90日內用激勵基金擇機從二級市場購買公司股票。高管人員購買公司的股票必須依法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并鎖定,并向薪酬管理委員會遞交《購買激勵股票說明書》(見附件5),說明股票購買時間、購買價格、購買數量。
(2)
由于股票購買的最小單位是1手,會有資金余額,資金余額歸激勵對象。
(3)
高管人員購買股票后,自行處理分紅、送紅股、配股等事項,并向薪酬管理委員會遞交《激勵股票分紅說明書》(見附件6)、《激勵股票送股說明書》(見附件7)、《激勵股票配股說明書》(見附件8),說明有關分紅、送紅股、配股等情況。
(4)
高管人員用激勵基金購買公司股票涉及的申報、鎖定、信息披露、流通等事項應當遵守《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3.2
若乙方為非高管人員:
(1)
非高管人員獲得激勵基金后,應在年報公布后的90日內用激勵基金擇機從二級市場購買公司股票。并向薪酬管理委員會遞交《購買激勵股票說明書》,說明股票購買時間、購買價格、購買數量。
(2)
非高管人員購買公司的股票必須鎖定2年以后才能兌現。
(3)
非高管人員購買股票后,自行處理分紅、送紅股、配股等事項,并向薪酬管理委員會遞交《激勵股票分紅說明書》、《激勵股票送股說明書》、《激勵股票配股說明書》,說明有關分紅、送紅股、配股等情況。
四、信息通報及記錄
4.1
薪酬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在《股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中為乙方記錄有關激勵基金、股票、紅利、紅股、配股及其變動等信息。
五、特殊情況下股權激勵制度的管理
5.1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轉化為股票的激勵基金仍可按照既定的限制性條款運作。
(1)
勞動合同期未滿,乙方申請離職,公司同意時;
(2)
勞動合同期未滿,乙方因公司裁員而解聘時;
(3)
勞動合同期滿,若公司提出不再簽約時;
(4)
乙方退休時;
(5)
乙方因工作需要調離公司時。
5.2
乙方在任期內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時,薪酬管理委員會工作小組在《股權激勵計劃參與者名冊》上作相應記錄,乙方持有的激勵股票可立即兌現,乙方的人、監護人或其繼承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相關條款處理。
5.3
當公司被并購時處理原則如下:
(1)
公司新的股東大會同意承擔本計劃,則本計劃將按照原有的程序和時間表進行;
(2)
公司新的股東大會不同意承擔本計劃,非高管人員鎖定的激勵股票立即解除限制,高管人員激勵股票的流通應當遵守《公司法》、中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
六、股權激勵計劃的終止
如有下列情況之一,甲方董事會有權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乙方激勵計劃的終止,并按《實施細則》對相關事項做出處理。
(1)
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終止的情況;
(2)
因經營虧損導致停牌、破產或解散;
(3)
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停止實施股權激勵制度。
七、聘用關系
甲方與乙方簽署本協議不構成甲方對乙方聘用關系的承諾,甲方對乙方的聘用關系仍按照勞動合同的有關約定執行。
八、承諾
8.1
甲方對于授予乙方的股權激勵基金數量將恪守承諾,除非出現本協議書和《實施細則》中規定的情況,不得無故中途取消或減少乙方所得的激勵基金數量,不得中途中止或終止本協議。
8.2
甲方有義務向乙方提供有關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和有關規章制度。乙方承諾,了解甲方關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規章制度,包括但是不限于《實施細則》等。
8.3
乙方承諾,依法承擔因激勵基金授予、激勵股票的買賣產生的納稅義務。
8.4
乙方承諾,在本協議規定時間內,將激勵基金購買本公司股票并及時如實向甲方薪酬管理委員會報告持股情況。
8.5
乙方承諾,在參與股權激勵計劃中,所提供的所有資料均真實有效,并對其承擔全部法律責任。
九、協議的終止
9.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協議終止:
(1)
協議到期;
(2)
協議當事人協商同意;
(3)
乙方死亡時;
(4)
乙方喪失行為能力時。
9.2
乙方違反本協議的有關規定,違反甲方關于股權激勵計劃的規章制度,或者國家的有關法律和政策要求甲方停止股權激勵制度時,甲方有權視具體情況通知乙方終止本協議而不需承擔任何責任。
十、爭議的解決
乙方出現本協議中未規定的事項,而又違背激勵基金的激勵目的及《實施細則》時,則由薪酬管理委員會確定最終處理方法。
雙方發生其他爭議,在本協議中規定的從本決議,本協議未約定的按照甲方關于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相關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解決。未涉及的部分,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公平合理地解決。
甲、乙雙方對于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提交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裁決。
十一、其他
11.1
乙方在遵守本協議的同時,也要遵守《實施細則》中的相關條款。
11.2
本協議經雙方協商后可以增加補充協議,補充協議的內容為本協議的一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1.3
本協議生效后,甲方根據實際情況和管理部門的要求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制定的新的規章制度適用于本協議,乙方應該遵照執行。
11.4
乙方如有任何關于股權激勵基金管理方面的問題,可查閱《實施細則》或咨詢甲方薪酬管理委員會。
11.5
本協議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
11.6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7
本協議書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電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蓋章)
(簽名)
授權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律師鑒證:
(簽名)
年
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2
關鍵詞:頂身股制度 激勵機制股權 激勵機制
一、頂身股的定義
頂身股是指票號的員工(掌柜、伙計)可以憑自身對票號的貢獻頂股份,雖然沒有資本卻可以與資本股(財東的銀股)一同參與分紅,但在票號虧損時,頂身股者卻不承擔虧賠責任。頂身股沒有繼承權和轉讓權。身股的多少按照每個人的工作能力和業績來確定,與其為票號做出的貢獻、工作能力和權限成正比關系。頂身股的職工死后,按生前所頂股數,還可分兩年至七八年的紅利,這叫“故身股”。
二、頂身股機制的特點
委托理論用于分析非對稱信息條件下人激勵問題的理論。由于經營者和所有者的分離,企業會產生很大的道德風險。頂身股機制為票號的繁榮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它作為一種激勵機制有著獨特的特點。
1.只有利潤分配權,沒有投票權。票號中資本股(銀股)通常是不會變化的,但身股數卻變化非常大。票號的員工通過自身的努力為票號做出貢獻使得身股數不斷增加,但這種身股數只具有分紅即利潤分配權,沒有投票權。
2.財東和掌柜的雙重身份減少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日升昌票號在創建時,大掌柜雷履泰出資2萬兩。經營者(大掌柜)本身也是票號的所有者,在其對票號經營時,能夠站在股東的立場上看待問題,降低了信息不對稱現象的發生,降低了道德風險,促進票號長遠發展。
3.頂身股者在票號與身股數相關的存款起保證金的作用。票號的員工根據身股數的多少要在票號存入相應的存款,類似于保證金的作用。如果票號經營不善,形成虧損,頂身股者也會虧損。所以這部分存款對頂身股的員工起到保證的作用,減少道德風險的發生。
4.花紅能夠約束員工起到規避風險的作用。頂身股者除了根據自身頂股數要存入相應存款外,還要在根據身股分紅時,按照分紅的一定比例提取一部分用作票號的資本周轉,這就是花紅?;t使得票號在經營期間可用的資金流擴大,流動性增加,業務開展更加順利。同時,花紅也增加了員工的忠誠度,起到了規避風險的作用。
三、身股的價值
票號實行職工頂身股制度,一般說年工資在70兩以上的職工,才享有頂身股的權利,約占職工總數的1/3左右。一個年工資70兩的職工,在一個結賬分紅期內(4年),共掙工資280兩紋銀。如果他頂了1/10的身股,即一股的1/10,俗稱一厘,按照大德通票號各年每股分紅額計算,1888年~1908年的6個賬期中,可分別分得85兩、304兩、315兩、402兩、685兩、1700兩紅利,除一個賬期外,其余每個賬期分紅額都大于4年的工資總額,而且有時大到工資的1倍~5倍。一厘的分紅如此之多,若是頂身股“二厘”、“三厘”或“五厘”、“六厘”呢?大家不難看出,分紅額大于或大大超過工資額,這就是身股的價值。
身股的這種價值,對職工說來,它是一種吸引力和催人奮進的力量。對票號資本家說來,因為頂身股制度把職工的利益與資本家利益緊密結合在一起,會有更多的人把票號視為己有,設法把經營管理搞好,從而使經營獲利,資本積累增加。
四、人身股與股票期權的不同之處
1.人身股的收益范圍要大。票號實行的職工頂身股制度,可以惠及到職工總數的1/3左右。上到大掌柜、下到伙計,票號中享受這一激勵機制的人范圍較大。而對于現代股權激勵機制,受益人范圍僅限于企業的經營者、高級管理人員和技術骨干,將眾多的雇員排除在企業的治理結構之外。
2.利益落到實處的方式不同。具有身股的員工在大賬期分紅時可直接拿到分紅。而現代企業的股權激勵,則要經理人自己耗費資金買入股票,或持有增值,或適當的條件賣出,形成收益。相較起來,現代企業的股權激勵形成收益的成本較高,程序較復雜,時間較長。
3.人身頂股制更注重對職工長期的激勵。故身股的存在,使得頂身股的職工即使要離任也要盡全力挑選票號的接班人,努力為票號工作,促進票號能夠更長久的發展。而現代企業的股權激勵機制促使經理人行為短期化,利用各種操作手段美化企業的各項指標,容易引發道德風險。
五、頂身股對現代企業激勵機制的啟示
1.尋求現代企業激勵機制信息不對稱的原因,進行完善。現代企業的股權激勵機制不能真正關注企業的長期持續的發展,應當設計一種不能轉讓和繼承,但隨企業長期發展能獲取分紅的激勵方式。類似于頂身股,起到影子股票的作用,能促使經理人真正關注企業的長期發展。
2.重視和認可人力資本的作用,采取長期的激勵方式,防止人才流失。故身股使得票號的員工即使離職時也會對票號盡心盡力地工作,努力尋找可以最大化票號利潤的接班人,以在身故后,其子孫仍能夠拿到更多的分紅?,F代企業應當更加重視人才,從物質和精神兩方面抓住人才,采取長期的激勵方式,努力將企業員工的行為與企業長期發展相聯系。
3.現代企業應建立起收益范圍更大激勵機制。山西票號的1/3的員工能夠頂身股,能將更多的員工的利益與票號長期發展相聯系,促進票號的長期發展?,F代企業應當將激勵機制擴大覆蓋范圍,從而促進企業長期的發展。
4.使激勵機制能真正調動員工積極性。晉商所創行的人身頂股制,極大地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我們可以將企業的產權與員工對企業的貢獻相掛鉤,真正與企業的前途有機結合起來,發揮工作積極性,促進企業長遠發展。
參考文獻:
[1]黃鑒暉.《山西票號史》(修訂本)[M].太原:山西經濟出版社,2004:416~417.
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3
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要點及協議要點
一、權利界定
股權激勵需首先明確激勵股權的性質和限制,在確保激勵效果的同時,對潛在風險進行有效防范。股權乃公司基石,一旦發生糾紛,嚴重之時足以動搖公司根基。
二、權利成熟
相對現金獎勵而言,股權激勵可以節省公司的現金支出,同時具有長效機制:公司利益與員工從此建立長遠聯系,公司業績的增長對于員工而言同樣存在未來回報?;谶@種歸屬感,員工更具有做出出色成績的工作內心驅動。
三、權利授予
虛擬股權的授予,源自持股股東股權所對應的收益,只需要公司、持股股東、激勵對象簽署一份三方協議,明確授予激勵對象的分紅權的比例與每期分紅的計算方式即可。
四、考核機制
激勵股權授予之后,必須配套考核機制,避免出現消極怠工,坐等分紅的情形。考核機制可能因不同崗位而異,有很多計算細節,不必在股權激勵協議中詳舉,而是公司與激勵對象另外簽署的目標責任書,作為股權激勵協議的附加文件。
五、權利喪失
保持公司核心成員穩定,實現公司商業目標,是股權激勵的主要目的。激勵股權的存續與激勵對象的職能具有一致性,在這一點上發生分歧,公司商業目標無以實現,股權激勵理應終止。
激勵股權喪失之后,需做相應善后處理:
普通股權激勵,實質是附條件的股權轉讓,依據在轉讓協議中約定的強制回購條款,按照激勵對象的認購價格回購,避免離職員工繼續持有公司股權,影響公司正常經營管理;同時由激勵對象配合完成修改公司章程、注銷股權憑證等變更工商登記事項,若僅在公司內部處理則不具對抗第三人的公示效力。
虛擬股權激勵,實質是激勵對象與公司、大股東之間的一份三方協議,效力局限于內部。一旦觸發協議中的權利喪失條件,可以直接停止分配當期紅利,按照協議約定的通知方式單方面解除即可;已經分配的紅利,是過去公司對員工貢獻之認可,不宜追回。
混合股權激勵,實質是由虛擬股權激勵向普通股權激勵的過渡,尚未完成工商登記,已經簽署的內部協議對公司具有約束力。故而公司與激勵對象在簽署相應的解除協議后,退回激勵對象已繳認購對價,并停止分紅。
六、權利比例
激勵股權的授予比例,應考慮公司當下的需求,預留公司發展的空間,同時注意激勵成本。
普通股權激勵不用公司出錢,甚至可以獲得現金流入,看似成本較低的激勵方式,實則在支付公司的未來價值。
虛擬股權激勵雖不直接消耗普通股權,但在激勵實施之后,第一期的授予的方式、授予比例、行權條件等,對后續的激勵多少會產生標桿作用。
股權激勵要注意什么?
第一,要避免水土不服
水土不服就是作為老板,設計的方案一定是自己能都駕馭,如果是任正非式的老板,那么設計的方案就以分紅為主,年底都能就能兌現分紅。如果是馬云式的企業家,激勵政策就多以增值權為主。
第二,能否實現機制的流動
這是股權激勵制度區別于薪酬制度最大的不同,薪酬政策是由人力資源部編寫的,他在編寫的過程中沒有征求其他部門的意見,或者很少考慮商業模式或者其他層次的問題,但是股權激勵制度是由董事會主導并編寫的,這是公司的最高戰略決策部,在制定方案和政策的時候一定會通盤考慮公司的經營模式、營銷策略、研發、生產,以及售后等等。
五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重點
第一,要看公司有沒有資格搞股權激勵
在這方面,新三板對掛牌公司尚無規定,此時應該參考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的規定。具體來說,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否定意見或是不能表達意見,或最近一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權激勵。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審計報告不要打補丁,要盡量避免被處罰。
第二,業績設定
股權激勵的核心目的是把員工和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捆綁,否則股權激勵就背離了其本意。所以,股權激勵是否有效的標志之一就是看有沒有業績設定。
第三,要考慮股權激勵的數量和預留的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針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里說得非常清楚:股權激勵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單一激勵對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體量比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里面超過5%的都很少。
第四,要考慮擬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否具備資格
目前新三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針對上市公司的規定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可以獲得股權激勵,但不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參考新三板對增發對象的設計,即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實施股權激勵。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能成為激勵對象,因為股權激勵是想讓員工與大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如果激勵實際控制人,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
第五,要考慮是用期權還是股票來激勵
在企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是掛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來激勵。特別在公司沒有引入PE的時候,股份沒有市場價,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時也不是公眾公司,也無須會計師監管,通常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為股權激勵,用代持也可以。
13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重點
設計股權激勵方案要考慮很多問題,考慮完這些問題后是不是就會設計方案了?這也不好說,但考慮完這些問題以后,起碼會得到一個方向。
第一,要考慮企業的發展階段和資本市場的階段。
如果企業已經掛牌了,這時要搞股權激勵適合用股票期權或者限制性股票。早期的時候通常是直接給團隊發股票,這時分配一定要慎重,因為分出去就收不回來了,公司早期發展變化會比較大,創業團隊人員進出頻繁,一旦股權給出去了,人走了比較麻煩,后來了的人怎么辦,都需要仔細考慮。
第二,要看公司有沒有資格搞股權激勵。
在這方面,新三板對掛牌公司尚無規定,此時應該參考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的規定。具體來說,如果最近一年上市公司的審計報告中有否定意見或是不能表達意見,或最近一年被證監會行政處罰的,公司就不能搞股權激勵。所以公司一定要注意,審計報告不要打補丁,要盡量避免被處罰。
第三,要考慮擬股權激勵的對象是否具備資格。
目前新三板沒有這方面的規定,而針對上市公司的規定是: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可以獲得股權激勵,但不應該包括獨立董事。新三板掛牌公司可以參考新三板對增發對象的設計,即對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人員實施股權激勵。
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原則上不能成為激勵對象,因為股權激勵是想讓員工與大股東的利益趨于一致,如果激勵實際控制人,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意義。
第四,要考慮是用期權還是股票來激勵。
在企業屬于有限責任公司或是掛牌之前,可以直接用股票來激勵。特別在公司沒有引入PE的時候,股份沒有市場價,不需要做股份支付,那時也不是公眾公司,也無須會計師監管,通常情況下可以直接使用股票作為股權激勵,用代持也可以。
第五,要考慮股權激勵的數量和預留的問題。
對于這個問題,針對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里說得非常清楚:股權激勵總數不能超過公司總股本的10%,單一激勵對象不能超過總股本的1%。上市公司一般體量比較大,10%股份的量是非常大的,一般來說,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里面超過5%的都很少。這涉及一個平衡的問題,激勵股份發得多,股份支付就多,對公司的利潤影響就會很大,每股盈余(EPS)會大幅下降。
第六,要考慮是讓員工直接持股還是通過持股平臺持股。
就目前而言,新三板掛牌企業的持股平臺是不能參與定增的(詳見第八講關于持股平臺新規的學習和討論),包括員工的持股平臺也不能參與定增,持股平臺參與定增設計的股權激勵方案目前是走不通的。當然,市場上也有人在呼吁,對于員工的持股平臺政策應該網開一面。
第七,要考慮股票的來源與變現的問題。
對于股票的來源,新三板沒有規定,新三板股票的來源無外乎是增發或轉讓。
第八,股權激勵的定價和鎖定期。
股權激勵就是為了激勵,拿激勵的人得有好處,如果現在股票有公允價,直觀來說,股權激勵的股票價格就是在公允價上打個折,這就是限制性股票的邏輯,如果現在股票10塊,我給你打個5折,讓你5塊錢買,這個差價就是激勵。上市公司用于股權激勵限制性股票的價格是有明確規定的,就是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交易日收盤價或者前20天(60、120,括號里是新規可以選擇的)平均收盤價較高者,然后最多打5折。根據新規,你也可以用其他方式定價,但是發行人和券商要做合理性的專項說明。
第九,員工持股計劃與股權激勵的區別。
股權激勵與員工持股計劃,這二者區別何在?這里我們談到的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都是指狹義的概念,對應的是證監會的《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和《關于上市公司實施員工持股計劃試點的指導意見》中對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規定。
第十,稅務問題。股權激勵最終一定要兌現股權收益,而股權收益一定會涉及繳稅問題。
所以,我們在設計股權激勵的時候,一定要考慮好被激勵對象的稅收問題。1.個人所得稅。2.有限合伙企業的稅率問題。3.有限公司的稅率問題。
第十一,業績設定。
股權激勵的核心目的是把員工和控股股東或大股東的利益捆綁在一起,實現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捆綁,否則股權激勵就背離了其本意。所以,股權激勵是否有效的標志之一就是看有沒有業績設定。
第十二,股權激勵方案需要行政許可嗎?
根據《公司法》,股權激勵由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批準,目前規則,上市公司得到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均無須證監會批準。新三板目前沒有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的具體指南,在董事會公告股權激勵和員工持股計劃后并發出召開股東大會通知后,股轉目前會事后審核該方案,如果股轉認為必要,會發出問詢,在回復問詢的期間要暫停股東大會召開流程,待股轉對問詢回復滿意修改發行方案后后,才能再發出股東大會通知。
第十三,在新三板現行體制下股權激勵方案設計的注意事項。
在新三板股權激勵細則還沒有出臺的情況下,實施股權激勵前要考慮以下幾個問題:
1.期權方案行不行得通。
2.回購能不能操作。
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4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現狀
企業在籌集資金時,主要采取內源融資和外源融資兩種方式,內源融資指公司使用經營活動結果產生的資金,其主要由留存收益和折舊構成,是企業將儲蓄轉化為投資的過程。外源融資指企業向其它經濟主體籌集資金,主要包括股權融資和債務融資。股權融資指企業通過上市從股票市場募集資金,債務融資則是企業通過發行債券或者向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借款等方式籌集資金。
我國股票市場的大規模發展為上市公司創造了股權融資的重要場所,中國證監會2011年9月21日公布數據顯示,截止2011年8月,我國境內上市公司(A、B股)共2273家,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108家,境外上市公司數(H股)168家。2010年全年,共有531家公司在A股市場融資,融資額超過1.02萬億元,無論企業數量還是融資額均創歷史新高。而對于銀行借款、發行債券等債務融資方式,上市公司卻一直不太熱衷。以廣西為例,2002-2007年間,廣西債券市場債券發行額為8億元,股票市場籌資額為78.78億元,遠大于債券的發行規模。從我國上市公司融資結構的現狀可以看出其對股權融資存在強烈偏好,股權融資雖然能為企業帶來大量的資金,但同時也帶來了一系列問題。
首先,股權融資讓上市公司較輕松的獲得大量資金,股權資金的易得性和非償還性弱化了對公司管理層的約束和監督。很多上市公司在獲得資金后隨意改變資金使用方向,甚至投入股市進行投機,嚴重降低了資金的投資效率。一些以圈錢為目的的上市公司在股票發行時間和融資額上有很大的隨意性,導致籌集的資金閑置。資金配置的不合理及其使用的低效率必然會降低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影響股本的保值增值及公眾的投資回報率,削弱投資者投資的積極性。
其次,股權融資令企業不能充分利用債券融資帶來的節稅效益、財務杠桿作用和信息傳遞功能。在業務經營沒有顯著增長的情況下,股權資本的過度擴張還會稀釋股權,引起每股收益的下降。過度的股權融資還可能導致股權分散,使得大股東對企業的控制權被削弱,股東利益收到損害,也給一些人帶來利用股票市場操縱股票的機會。
最后,對股權融資的偏好降低了公司管理層的工作動力。由于債券融資需要還本付息,可能造成自由現金枯竭,增加企業流動資金的壓力,對管理層的利益造成威脅。因此,在債券融資的情況下,管理層不得不努力工作,改善公司的經營管理。而股權融資缺乏治理效應,降低了管理層的管理成本,減少其工作壓力,在較弱激勵和約束下的管理層就可能更傾向為自己的利益著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削弱債權人的利益。
我國上市公司股權融資偏好的成因
一、股權融資成本偏低。融資成本是評價上市公司外源融資策略是否合理及融資結構是否優劣的重要標準。傳統的資本結構理論認為,債券融資能夠帶來節稅效益,因此債券融資成本低于股權融資成本。而我國證券市場上的情況卻與經典理論相反,多方面的原因造成了我國公司股權融資成本低于債券融資成本。
股權融資成本主要來源于分紅派息,與需要支付固定本息的債券融資相比,其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多少視公司的經營狀況而定,且我國關于派發現金股利的制度不完善,在對分紅派息沒有硬約束下,我國大多數上市公司很少發放現金股利,或只是象征性的發放,有相當多公司常年不分紅。上市公司偏低的股利發放水平,加上送股、配股等股利發放形式導致了較低的分紅派息率,使得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成本大大降低。
此外,受到各種稅收優惠待遇的弱化作用,負債的節稅作用大打折扣。在當前我證券市場還不夠成熟的情況下,上市公司能選擇有利于公司的時機,以高于股票價值的價格發行股票,從而也降低了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成本。因此,從成本上考慮,相對于債務融資付息的硬約束和中國獨特的股票融資分紅的軟約束,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權融資成本要低于債權融資成本,股權融資便成為上市公司的理性選擇。
二、資本市場發展不均衡,債券市場發展滯后。在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中,企業債券融資額遠大于股票融資額。而我國資本市場發展極不平衡,在股票市場蓬勃發展和規模急劇擴張的同時,債券市場卻沒得到應有的發展。債券的交易品種、交易額等都遠遠落后于股票,且發行規模過小,范圍過窄,品種單一,這都使得債券流通性變差,導致企業缺乏發行債券的動力和積極性,債券市場的發展自然就受到了相當程度的限制。債券市場發展的滯后和債券品種的缺乏,給我國企業利用債券帶來了很多不便之處。
我國債券市場的發展緩慢來自于多方面的原因。一方面,發行市場的過度的計劃管理嚴重影響了企業發行債券的積極性。本來企業可以運用的債券品種就不多,嚴格的發行條件、繁瑣的發行程序及各種法律法規的限制使得發行債券融資難上加難。另一方面,我國企業債券的利率一直受政府管制,在近年我國頻繁提高銀行存貸款利率的情況下,國家對債券融資的利率調整相對滯后,其收益率對投資者缺乏吸引力,再加上債券流動性差、缺乏規范公正的信用評級機構等諸多外在因素都對上市公司的債券融資產生了很大的限制。
三、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內部人控制現象嚴重。公司的治理結構是指經理、股東、債務持有者之間的契約關系。上市公司治理結構由其融資結構決定,而公司的融資結構也受其治理結構的影響。就我國上市公司而言,目前的企業產權制度尚不完善,存在一些嚴重缺陷。從產權制背景來看,我國目前是國家所有制經濟占主體,而現有上市公司主要是由原來的國有企業改制而來,這就造成了我國股票市場國家股、國有法人股比重過大的情況。而中、小股東又存在嚴重投機動機和“搭便車”行為,缺乏主動監控的積極性,形成重的內部人控制現象,使公司的融資決策大多數是從有利于管理者的角度做出。失去控制的內部人能夠完全控制公司,基本上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價值取向選擇和安排融資結構。
因為債務融資會增加公司的破產概率,從而減少經理的控制權收益,而通過股權融資來擴張企業規模,只會在短期降低公司凈資產收益率,而不會動搖其對公司的控制地位,還可以避免債券融資的硬性約束。所以上市公司的管理層在選擇融資方式時,從自身利益角度出發,往往會偏好股權融資。
改善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的對策
上市公司想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處在有利地位并健康發展,就要妥善解決股權融資偏好帶來的一系列問題,主要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完善股票市場交易制度、規范市場行為。我國股票市場正處于發展時期,市場上關于法律制度的建設也相對薄弱,對股票市場的交易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增強股票市場的交易理性和有效性。
首先,進一步完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將政府監管、自律管理和社會監督統一起來,建立全方位、多層次、社會化的監管體系。一方面,證券業協會應加強對從業資格認定、專業技能培訓等方面的管理;另一方面,證交所和券商應強化內部管理和風險控制,健全評級制度、完善公司的信息披露。其次,適當提高上市公司股權融資門檻,加大公司上市發行新股、增發和配股的難度,并制定相應的股利分配政策,杜絕上市公司不發現金股利的單純擴股行為。再次,加強對公司募集資金投向的監管,提高資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投資效率,打破傳統的圈錢籌資機制,充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最后,適當對一些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的公司和相關管理人員進行處罰,也會對上市公司股權融資產生一定的約束作用。
二、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在我國資本市場結構失衡的情況下,債券市場的發展對于完善證券市場結構,均衡股市風險,增加投融資渠道具有重大意義。發行公司債券有利于獲取現有稅制下的節稅效應,減少公司管理層可支配的自由現金流,限制其在職消費,緩解股東和管理層之間的矛盾沖突,從而提高股東回報率,提升公司價值。
在我國,發展債券市場的關鍵在于突破體制束縛,從債券發行制度的改革上著手,實行市場化的審批制度,擴大發債規模。一方面,可適當放寬企業對債券募集資金的使用限制;另一方面,可實行發行利率的市場化,將企業債券的利率與其信用級別及償債能力掛鉤,通過利率差異來反映企業債券信用等級的差異,體現收益與風險的對等關系。政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發行主體與市場中介信息披露制度的監督,進一步提高債券發行主體的市場意識和信息披露責任,強化社會中介機構作用,加強其市場參與程度,變單一監管為多重監管,保證公司債券發行、交易的正常秩序,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三、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存在缺陷,對經理人激勵不夠,約束不足,是導致我國上市公司偏好股權融資的一個重要原因。因此,上市公司融資現狀的改善須從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入手,強化對經營者的約束與控制,使經營者做出融資決策時是從公司價值最大化的角度出發,而不是按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標行事。
在約束機制上,可加強對公司內部約束監督,建立對公司財務和經理的制約機制,強化對公司戰略決策的監督制衡,防止盲目融資和過度融資。充分發揮董事會的監督作用,保證董事會運作的透明性和公平性,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保證獨立董事工作的客觀性。通過改善公司治理結構,使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相互制衡,股東和市場和內部人之間相互制約,有效防止內部人控制現象。
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5
關鍵詞:股權激勵盈利能力分析
一、現股激勵
現股激勵是被激勵者通過某種方式即期得到股份收益權和所有權,對受到激勵的對象來說,對未來的股權收益的期望是由公司每股獲得的分紅和股票價差所決定的,其期望概率和公司在過去收益水平具有相關性,過去的收益水平越高,對未來收益的期望也就越大。因為上市公司在過去年度的各項經營數據是固定和已知的,在公司的內外部環境不產生明顯變化時,期望概率一般也是可以預見的。這時候現股激勵重點在于激勵對象用更加努力的工作來實現股價的上漲,才能取得自身收益最大化。股票價格可以及時反映出上市公司的收益水平,激勵對象通過努力將公司的收益水平提高的新的高度,從而贏得更高的股票價差和股權分紅,為此在有效的資本市場上,現股激勵對企業盈利水平能夠產生正向影響。
二、期股激勵
以限制性股票為代表的期股激勵是當前上市公司比較常見的激勵方式。期股激勵是依托建立遠期的合約實現的,激勵對象為了贏得股份必須符合事先約定的條件,只有實現預定目標,激勵對象才可將限制性股票拋售從中獲得,預定目標沒有實現時,公司有權將股票收回。其對激勵對象的激勵可以分為兩個時間段,第一時間段是公司與激勵對象簽署合約至擁有股份期間。第二時間段為公司的激勵對象擁有股份到實現轉讓期間,和現股激勵影響相似。在第一時間段中,公司和激勵對象簽署有關股份轉讓合約,在滿足相關條件時,公司轉讓股份給激勵對象。在該時間段,現實條件和合約條件越符合,預期的股份有越大的可能成為變為現股給予激勵對象,對其的激勵強度也就越大。然而如果現實條件和合約如果存在較大差異,甚至無法實現合約條件,那么激勵對象的期望將迅速降低,不會產生更高的動力促進公司收益提升,這時候期股激勵的效果不夠明顯。因此,制定更加科學合理的合約條件是發揮期股激勵的重要前提。
三、期權激勵
股票期權是期權激勵最為典型的一個代表,我國上市公司對這種激勵手段引入時間較晚,在2006年才開始引入。在未來時間內向激勵對象授權,可以以預定的價格得到公司部分股權,期權激勵的最關鍵作用在于股票價格提升。在簽訂期權激勵合約時,公司應對激勵對象在未來取得股份的具體價格進行預先設定,無論后期股票市場價格如何,激勵對象均能夠用預定價格來獲得公司股份。因此,公司在未來的股價越高,則其獲利就越大,激勵對象也有更多的動力促進股價提升。在激勵對象獲得股份后可以立即賣出獲的行權價差收益;也可以繼續持有股份以期未來獲得更大價差和分紅。股票期權特點是高風險高回報,適合處于成長初期或擴張期的公司,如網絡、高科技等風險較高的公司。成長期或擴張期,公司資金需求量大,采用期權模式,以股票的升值收益作為激勵成本,有利于減輕公司的現金壓力,是當今國際上最流行的激勵類型。
四、股權激勵對盈利能力實例影響分析
上述三種股權激勵類型對盈利能力在機制上雖然存在一些差異,但在盈利能力影響的本質上市一致的,都是使公司的利益和激勵對象利益更加緊密地聯系在一起,在股權激勵下,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后便可獲得激勵股票并成公司股東,能夠激勵公司高管人員努力完成業績目標,在成為公司股東后就與公司有了共同利益,從而會加倍努力工作以提高業績,其為獲得最大化收益,則會有更大的動力來提升公司決策的科學性,改善資源配置的合理性,提高經營的有效性,尋求最佳策略和方法,并將其最好地反映在資本市場上。我們隨機選取了32家尚未實行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作為對比,采用因子分析的方法,得到實行股權激勵和沒有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三年的盈利能力的平均值相差20倍以上,運用SPSS軟件進行統計分析顯示,其盈利能力差額為 0.2106,顯著性概率 Sig. (2-tailed)=0.048
五、結論
通過相關理論和實例分析,我們可以發現,股權激勵可以使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得到提升,但我們也應當注意到其上升的幅度還不夠明顯,相關的保障機制依然不夠完善,對上市公司激勵對象的管理還有待于規范,而我們上市公司的外部的宏觀政策環境也依然沒有達到盡善盡美。不同的信息使用者對盈利能力的平均也存在一些差異,在評價中不可避免存在一定的偏差,如何使評價指標更加準確地反應企業的盈利能力不僅對于股權激勵的影響有著積極作用,也應是上市公司盈利分析的深入研究課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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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分紅激勵制度范文6
公司股份贈與合同
甲方:
乙方:
鑒于乙方以往對甲方的貢獻和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甲方以虛擬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股份:是指×××公司在工商部門注冊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萬元,按每股人民幣計算,共計股。
1.2虛擬股:是指×××公司名義上的股份,虛擬股擁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它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3分紅:是指×××公司年終按照公司章程可分配的利潤。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授予乙方虛擬股。
2.1乙方取得的虛擬股股份記載在公司內部虛擬股股東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虛擬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
2.2每年會計年終,根據甲方稅后利潤計算每股的利潤;
2.3乙方年終可得分紅為乙方的虛擬股數×每股利潤;
3.分紅取得
3.1在確定乙方可得分紅的七個工作日內,甲方將乙方可得分紅的50%支付給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虛擬股分紅以人民幣的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3.3乙方可取得分紅的其它部分暫存甲方賬戶,并按同期銀行利息計算,按照下列規定支付或處理:
a.本合同期滿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不再簽訂勞動合同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后三年內,由甲方按每期×分之一的額度支付乙方;
b.本合同期滿時,甲方要求繼續續約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紅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滿后的五年內按均支付;可得分紅的另一半歸甲方所有。
c.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的勞動合同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或者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乙方未提取的分紅歸甲方所有,乙方無權再提取。
4.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虛擬股的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它待遇。
5.合同期限:
5.1本合同為年,始,止。
5.2合同期限的續展:
本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在到期日之前簽署書面協議,續展本合同的期限。
6.合同終止
6.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按5.2條規定續約;
6.2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也隨之終止。
6.3雙方持續的義務:
本合同終止后,本合同第7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需遵守。
7、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8.違約
8.1如甲方違反勞動合同第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違反本合同第7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9.爭議的解決
如果發生本合同的爭議或者與本合同有關的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當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其它規定
合同雙方簽字蓋章起生效。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甲方 乙方
公司股份贈與合同
甲方(贈與方):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乙方(受贈人):
身份證號碼:
住址:
電話:
甲、乙雙方本著互利互惠的原則,經充分協商,就股權贈與事宜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守。
本協議于 年 月 日在 簽訂。
第一條 贈與標的
1、甲方擁有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權,是章程中所載明的合法股東,其中甲方占公司股權 %;
2、甲方同意將其擁有不超過公司股權總額 %的股權給乙方;
3、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贈與。
第二條 贈與條件
無條件贈與。
第三條 承諾和保證
1、甲方保證其所持有的股權并未設置任何種類留置權、質押權或其他物權或債權,且甲方保證無注冊資金抽逃的違法行為,且甲方對依據本協議贈與給乙方的股權擁有完全的處分權。
2、乙方承認原公司章程和股東之間的合同,保證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規定承擔股東權利、義務和責任。
3、股權贈與后,甲、乙雙方應根據公司所在地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提請公司向登記機關辦理股權變更登記,并將
股權變動情況登載于公司的股東名冊,同時向乙方出具《出資證明書》。
4、如此項贈與需征得公司其他股東同意的,甲方應負責取得該項同意。
第四條 股權贈與的法律后果
1、雙方簽訂本協議且公司章程法定變更程序完成后,乙方即擁有公司 %的股權,成為公司股東,按其股權比例分享公司的利潤和分擔風險及虧損。
2、公司已經發生的債權債務不受股東變更的影響。
第五條 費用的負擔
本轉讓協議實施所需支付的有關稅費雙方各負擔二分之一。
第六條 贈與的撤銷
1.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撤銷贈與:
(1)乙方嚴重侵害甲方或甲方的近親屬;
(2)乙方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給公司造成損失;
2、因上款第(1)項、第(2)項撤銷贈與的,乙方應當返還其基于本協議受贈的全部股權,并配合甲方和公司辦理公司股權變更手續;
3、贈與撤銷后,本協議終止履行。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如果本協議任何一方未按本協議的規定,適當地、全面地履行其義務,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守約一方由此產生的任何責任和損害,應由違約一方賠償。
第八條 法律適用和爭議解決
1.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管轄并按其解釋。
2.凡因本協議引起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任何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公司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其他
1、本協議由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