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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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1

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于2011年1月19日國務院第141次常務會議通過,由2011年1月2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0號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共5章35條。第一章總則,共7條,包括本法的適用范圍、原則和有關部門的職責。第二章征收決定,共9條,包括征收補償方案要征求公眾意見、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收補償費用要專款專用等內容。第三章補償,共13條,包括補償的項目和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等內容。第四章法律責任,共5條,包括對各種違法亂紀行為的處理等內容。第五章附則,共1條,規定本法的施行日期。

問: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征收房屋的情形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問:補償項目有哪些?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問:被征收房屋價值如何補償?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問:選擇貨幣補償或房屋產權調換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問:對被征收人臨時安置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

問: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有何規定?

答: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問:實施房屋征收在程序上有何規定?

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2

有土地證的拆遷還是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賠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來源:文章屋網 )

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3

引言:遠離立法的本意,歪曲公共利益的需要,或沒有實現合理、公平、公正、全面的補償,如果實施強制拆遷,那么就是間接地發動

>> 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的幾點思考 關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的實踐思考 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關于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的思考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實施責令交出土地的啟示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幾點思考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價值低估原因的分析 基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對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方法的探討 我國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法律制度的完善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問題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分析 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研究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存在問題的探討 關于集體土地征收存在問題的探討 我國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反思與完善 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變為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是初始登記還是變更登記 關于《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思考 二元制下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法治化研究 如何做好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工作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

作者簡介:男,1969年10月生,江蘇海安人,犯罪學碩士學、法律博士、正高級經濟師、教授級企業法律顧問,碩士生導師,從事不動產法、國際商法、土地估價、項目管理、公務“官”員品性矯正、罪犯心靈關懷等領域的理論與實務研究,在省級以上刊物上發表經濟與法學論文30余篇,曾經在2004年至2007年間,先后赴美國聯邦調查局、意大利環境和領土海洋部做高級訪問學者,分別研究刑事偵探技術和國土資源生態環境管理。座右銘:一生只向真理低頭!

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4

一、關于執行時間與存本付息標準

按照《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2015年9月1日起新征收集體土地的,縣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部門應當自依法批準土地征收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一次性足額支付給被征地村(居)。村(居)民會議或者其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等有關規定,可以決定補償安置資金采取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選擇由銀行存本付息分配方式的,可以參照原長期補償標準并根據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調整情況確定年度利息支付標準,利息支付后的余額轉存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給村(居)集體用于興辦公益事業發展或者進行公共設施、基礎設施建設;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調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給土地承包戶,調整承包土地的分配給全體村(居)民。具體執行時間和存本付息指導標準如下:

(一)2015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5.4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Ⅲ級區片3.6—4.4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依法批準征收的土地。

執行Ⅰ級區片綜合地價6萬元/畝的,一般按3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3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執行Ⅱ級區片綜合地價5萬元/畝的,一般按200元/畝年支付給村(居)集體,未調整承包土地的一般按1100元/畝年支付給土地承包戶。

二、關于存本付息程序

(一)研究補償分配方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由有關鎮(街道)指導被征地村(居)召開村(居)民會議或授權的村(居)民代表會議,根據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委托銀行代管、存本付息支付辦法,研究確定分配方案,并層層提報補償對象(戶)名單、補償金額。

(二)設置本金存放賬戶。根據《縣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以鎮(街道)為單位開設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專戶,按被征地村(居)設立明細賬,由被征地村(居)所屬鎮(街道)與招標銀行簽訂《存本付息協議》。

(三)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收取征地預存款——土地掛牌后轉為競買保證金——土地成交后轉為土地價款——上繳縣國庫——縣財政將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撥付鎮(街道)專戶——鎮(街道)通過銀行每年(存款年度)將利息按標準、分比例分別撥入村(居)賬戶和被補償戶一卡通。

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的,由土地使用者繳納土地劃撥價款或者由縣(鎮、街道)財政負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其他流程參照集體土地征收后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存本付息資金收支流程。

三、有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實行征地預存款制度。按照《省國土資源廳關于改進和加強建設用地審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魯國土資發[2013]117號)等有關規定,嚴格落實征地預存款制度??h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縣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鎮(街道)屬公益事業項目及商業、住宅等無意向用地單位(個人)項目,由鎮(街道)財政負責預存征地預存款;已確定用地意向單位的,由意向用地單位預存征地預存款。不按時繳納征地預存款的一律不予上報征地手續。

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5

一、房屋征收搬遷類型與協議搬遷的定義

《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土地的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使用者只享有土地使用權,這是我國土地制度的基本特征。對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征收條例》作了明確的規定,而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只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規定了屬于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涉及房屋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從實踐來看,房屋征收搬遷主要有三種類型:一是政府依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在《征收條例》出臺前,適用《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簡稱《拆遷條例》),在對房地產權利人進行補償安置后實施房屋拆遷。2011年《征收條例》施行后,拆遷為征收所取代,對于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實施征收,對房屋所有權人進行補償和安置,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二是集體土地征地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對使用集體所有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建設用地使用人的房地產實施評估補償。三是國有土地上非征收項目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搬遷。本文所指主要是第三種情形。因此,協議搬遷方式可定義為:為了項目建設需要,對國有土地上的非征收項目的房屋和辦理征地手續前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及附著物,根據民事自治的原則,通過協商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給予房地產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和安置,實現房屋搬遷的方式。協議搬遷方式所涉及土地權屬轉移需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二、當前房屋征收搬遷現狀與原因分析

我國的房屋征收拆遷制度經歷了政府拆遷-市場化拆遷-政府征收的轉變過程。由于拆遷制度目的是為項目建設需要,與《憲法》和《物權法》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的精神相悖,所以出臺了《征收條例》。《征收條例》已經施行4年多時間,對市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政行為作了許多程序性規定,其實施要比拆遷規范嚴格得多。但由于《征收條例》限定征收的范圍須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比過去縮小很多,而城鄉建設、經濟社會發展(包括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對土地的需求并沒有減少,因而出現了以民事的方式解決困局而打“球”的現象。

據筆者調查,《征收條例》實施后征收拆遷的主要特點呈現為:房屋征收項目少,一般城市由政府作出征收決定的項目只占三分之一左右,有些小城市和縣城城區甚至沒有征收項目。以鹽城市區為例,今年以來實施征收項目(含上年結轉)30個,占征收搬遷項目總數的26%。11個縣(市、區)有7個沒有新的征收項目。協商搬遷比例大,一般城市征地拆遷和協商搬遷占三分之二以上,甚至更多。鹽城市區今年前三個季度實施114個征收搬遷項目,其中協商搬遷項目84個、占74%,完成面積占58.6%。搬遷項目矛盾多?!墩魇諚l例》實施后征地拆遷引發的矛盾總體呈現下降趨勢,但是因過去拆遷遺留問題和協議搬遷糾紛引發的呈上升勢頭。有些已經拆遷5年、10年,甚至更長時間的遺留問題,仍在不斷和訴訟之中。協議搬遷項目一般沒有統一的政策標準和規范,信息公開不夠,尺度把握上區域之間差異較大,導致被搬遷人訴訟和比較多。分析出現當前現狀的原因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是經濟發展的需求與集約節約用地、建設用地規模從嚴控制的矛盾。城市要擴張、項目要實施,受制于老城區存量國有土地開發成本高,新征集體土地指標緊、難度大、周期長等,基礎設施、項目建設、城中村改造等“邊用邊征”“先用后征”“先租后征”等現象比較普遍。由于土地性質所限無法實施房屋征收,征地手續難到位難以實施征地拆遷,只能采取協議搬遷的方法解決問題。

二是城市擴張的需求與法定征收程序要求嚴、法律規范不完善的矛盾。城市擴張和更新改造必然要實施舊城區和城中村改造,歷史原因形成了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混雜交錯的狀況,按照房屋征收的程序難以進行,采用協議搬遷方法處理比較簡單。城鄉結合部、各類園區建設、城市新區建設土地性質一般仍為集體,國家層面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尚未出臺,現行征地過程中對于農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和集體建設用地上的房屋補償沒有頂層的法律規定,在征地過程中一般也不作處理,而是留給用地過程中參照征收處理。最高法2005年曾經有答復,行政機關征用農村集體土地之后,被征用土地上的原農村居民對房屋仍享有所有權,房屋所在地已被納入城市規劃區的,應當參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對房屋所有權人予以補償安置。這也是造成協議搬遷比例大的原因。

三、協議搬遷房屋涉及的法律問題與思考

協議搬遷方式從法理上分析應當屬于民事行為。根據民法意思自治的原則,簽訂協議只要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圖在法律上就應當予以支持。協議搬遷房屋涉及以下幾個法律問題需要研究。

一是政府和基層組織在協議搬遷過程中的角色問題。在實際操作中,協議搬遷方式離不開基層組織的推進,項目建設同樣為政府行為,這就導致被搬遷人對將協議搬遷定義為民事行為的不認可。筆者認為,協議搬遷方案以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他經濟組織為實施主體,更能體現民事的性質。政府或者基層組織可以作為組織者和推動者的角色,這樣可以規避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的風險。

國有土地的征收與補償辦法范文6

一、征收范圍:白堡居委會(詳見規劃用地紅線圖)。

二、征收人:雙莊鎮人民政府。

三、被征收人:規劃用地紅線內的房屋產權人。

四、計戶規則:以房產證或宅基證為依據,一證一戶。

五、征收補償簽約及搬遷期限:每期自分戶資料公示之日起55日(含)以內。

六、征收補償與安置辦法

住宅房屋可以選擇產權調換,也可以選擇貨幣補償。非住宅房屋實行貨幣補償,不提權調換?!白「姆恰狈课菀筮M行產權調換的,按照住宅進行產權調換。(“住改非”房屋即取得工商營業執照并已持續依法經營、持續依法納稅壹年以上的住宅房屋)

(一)貨幣補償辦法

1、房屋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宿政辦發76號)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進行評估,并依據評估結果進行補償。

2、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技術細則(試行)》評估確定。

3、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和商業用房按10元/平方米支付;生產用房按20元/平方米支付,有重型機械設備或精密儀器需要搬遷的,搬遷補助費上浮20%;辦公用房按6元/平方米支付,教學、醫療用房參照執行;倉儲用房按12元/平方米支付。搬遷補助費不足1000元的按照1000元計算。搬遷補助的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4、停產或停業補償。征收非住宅房屋(合法面積)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根據實際生產、經營狀況,給予不超過貨幣補償評估總金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5%的停產或停業補償。

5、臨時安置補助費。一次性支付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二)產權調換辦法

1、住宅房屋產權調換

(1)調換房源:新城名居小區。

(2)調換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原則上實行“征一換一”,并互找差價。

(3)安置房價格:實行低于同類型房屋市場價的政府定價。新城名居小區安置房均價不高于本次被征收住宅中磚混結構二等8成新住房(相當于具有兩層圈梁的普通樓房及平房)平均補償單價(含下列第七款(一)(二)項的頭等獎勵金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安置房均價為2580元/平方米。

(4)被征收房屋補償價格:①房屋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搬遷補助費同貨幣補償一樣;②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期限為18個月,補助標準為8元/平方米·月,月臨時安置補助費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補齊,如超過18個月,參照《宿遷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暫行辦法》有關條款執行。臨時安置補助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小于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的,超過部分按貨幣補償標準執行,給予6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其余部分按產權調換的相關規定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

(5)結算:被征收人選定的安置房價格總額與其被征收房屋補償總額實行差額結算。產權調換房面積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平方米以內的按安置房價格結算,超出10平方米之外的部分按照市場價結算。

(6)選房:按照搬清交鑰匙時間先后順序領取選房號,擇日集中選房。

2、營業用房實行貨幣補償,不提供營業用房產權調換。

七、獎勵政策

(一)提前簽約獎勵

被征收人在分戶資料公示后1至15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包括房屋補償、剩余土地補償、裝飾裝修及附屬設施補償)7%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16天(含)至3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4%的簽約獎勵;在分戶資料公示后第31天(含)至40天(含)簽訂協議的,給予不超過補償總額2%的簽約獎勵;分戶資料公示后第41天(含)以后簽訂協議的,沒有簽約獎勵。

(二)提前搬遷獎勵

1、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前款規定的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7天(含)以內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8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搬遷獎勵金額不足10000元的按照10000元計算。

2、被征收人簽訂協議并在當期簽約獎勵時限到期后第8天(含)至15天(含)完成房屋搬遷交鑰匙的,給予100元/平方米的搬遷獎勵,超過第16天(含)的沒有獎勵。

3、提前搬遷獎勵的面積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計算。

(三)特別獎勵政策

為鼓勵被征收人提前簽約,在分戶資料公示的第15日舉行集中簽約儀式,對參加集中簽約及在此之前簽約的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安置房優惠100元/平方米。

八、救濟保障

被征收人家庭經濟困難且只有這一處住宅房屋,且獲得的貨幣補償總額(不含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和獎勵)低于征收補償最低標準(10萬元/戶)的,按最低標準給予補償。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必須符合以下兩種情況之一:

1、有“兩證”,即土地證、房產證;

2、有土地證和合法建筑面積。

九、其他事項

(一)合法面積的認定依據為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或年航拍圖上標明的未登記合法產權房屋,以及取得區級以上規劃部門審批手續的房屋。

(二)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權登記證書標明的為準。所有權證書與房屋登記檔案記載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記檔案為準;所有權證書未標明用途或標明的用途與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錄的用途不一致的,以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為準;已改變用途的,以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文件為準。

(三)對選擇貨幣補償的被征收人,不提權調換房源給予安置。

(四)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在征收范圍內實施以下行為不予補償:

1、新建、改建、擴建或裝修房屋;

2、改變房屋和土地性質用途;

3、房屋析產、典當、贈予、買賣、租賃或抵押;

4、戶口遷入或分戶;

5、房產公證;

6、新辦工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

7、企業轉制、出售、租賃、承包、兼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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