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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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所有制度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1

關鍵詞:封建社會;農村;土地制度;啟示

中圖分類號:F321.1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4-0049-01

一、封建社會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

中國封建社會的農村土地產權形式,以多元化結構為主要特點。就其產權形式而言,主要有三種類型:(1)封建土地國有制。所謂封建土地國有制,是指土地的所有權屬于政府或皇室的土地產權制度。它的形成主要是通過兩種途徑來實現的:一是隨著分封制與采邑制的廢除,國君權利強化,中央集權郡縣制的建立,使土地所有制由諸侯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二是在農村公社解體的過程中,通過“集小鄉邑聚為縣”等措施,完成了對農村公社土地占有權的變革,使之成為封建國家所有。封建土地國有一般稱之為“官田”或“公田”,主要指封建政府或皇室所有的土地,在世世代代的延續中,主要是通過繼承前代的公有土地、開墾土地、占有無主荒地、強占土地等形式來實現的。(2)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所謂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是指由地主私人享有對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的土地產權制度。它是中國封建社會農村土地產權結構的主體,覆蓋全國絕大部分農村土地。它的來源主要有兩個方面:一方面來自購買或者暴力掠奪;另一方面來自對前代的繼承或者朝廷的賞賜。(3)自耕農土地所有制。所謂自耕農土地所有制,是指數量不多的農村土地的產權歸農民個人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它是小土地所有者賴以生存的基礎,也是封建地主階級剝削的主要對象。自耕農土地所有制一般在封建王朝之初,由于受鼓勵開墾與修養生息政策的影響而有較大的發展,但隨著封建統治的加強,地主階級剝削的加重,這種所有制就逐漸走向衰落。

二、封建社會農村土地經營制度

產權的多元化結構,決定了中國封建社會農村土地經營制度的多元化形態。(1)租佃經營。在封建社會,地主占有絕大部分土地,這些土地的經營大部分是通過租佃制進行的,地主以地租的形式剝削佃農,佃農對地主存在著較強的人身依附關系。(2)奴婢雇工經營。封建地主或國家使用一定數量的奴婢與雇工進行農業生產,這種生產方式隨著土地買賣與兼并的增多而不斷發展。(3)屯田經營。它是以軍屯、民屯的形式經營國有土地,其主要目的在于解決戰爭中的糧草供應問題。(4)田莊經營。封建地主雇傭大批徒附、賓客及奴婢進行土地的生產經營活動,在政治上表現出一定的割據性。(5)自耕農經營。自耕農自己勞動,自己享有收益,土地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緊密結合在一起。但由于經營規模狹小,效率低下,自耕農往往成為佃農的后備軍。(6)均田經營。均田經營,就是借助于國家的力量,分給無地或少地的農民一定數量的土地進行耕作的行為。它起始于北魏,解體于唐朝中葉。在客觀上起到了恢復農業生產,限制土地兼并的作用。

三、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運行啟示

1.中國封建社會土地制度的確立及運行,是由當時生產力發展的水平決定的。在奴隸社會,實行以國王所有為核心、以“井田制”為經營形式的土地制度,而封建社會則實行以地主土地所有制為主導、以租佃經營為主體的多元化土地制度,這是以鐵器在農業生產中的大量使用為前提的。封建社會的土地制度是適應當時社會生產力發展水平的必然結果??v觀中國的整個歷史過程,任何一種新型的土地制度,都是建立在農村生產力有了較大程度發展的基礎之上的;而離開農村生產力的發展實際,抱守殘缺的土地制度模式顯然會成為社會生產力進一步發展的桎梏,最終要被歷史的潮流所滌蕩。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2

關鍵詞:云南省芒市;農村土地糾紛;對策分析

中圖分類號:F301 文獻標識碼:A DOI:10.11974/nyyjs.20160432120

前 言

云南芒市向來是我國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地區,一直是關系云南芒市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之一,進一步發展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從根本上防止一直以來頻繁發生的農村土地糾紛是解決云南芒市農村土地糾紛的重要之舉。在進行農村土地利益糾紛解決過程中,由于許多因素,會導致一些問題阻礙改革的進行,有必要進行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1 中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現狀

以云南省芒市為例,土地糾紛在農村主要體現在3個方面,即土地、山林、水利糾紛,這3方面體現的土地糾紛最為廣泛,爆發的頻率最多,并且也是最為難以解決的問題。宅基地問題以外,按用途可以將農村土地分為:基本農田、荒地荒山、林地等等。在云南芒市,這些農村土地上出現的糾紛有很大差別,現筆者將一一闡述。基本農田是根據某個時期內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于土地上農產品的需求量,依據土地利用大致的方向規劃出的民眾不得占用的耕地。在云南芒市,水田、經過長時間耕作的旱地,農菜地等等屬于基本農田的代表。農村的基本農田有很大的使用價值,價值量比較高,整體規模比較大,經過、合作化、土地承包責任制等等運動,大部分農村基本農田歸誰所有,全責劃分都比較清楚了,糾紛相對來說比較少,而且就算存在糾紛,也比較容易解決;經過近幾十年來的幾次造林運動,現在適宜造林和適宜耕種的荒山荒地比較少了,一些剩下來的荒山荒地大多屬于既不適合耕種也不適合造林的,這些土地在歷史上也大部分沒有分配明確的所有人,也沒有明確是否屬于集體所有。經濟和科學技術快速發展,隨著開礦、城鎮建設,基礎設施建設的發展,用地的需求明顯增加,這些土地往往價值也逐漸抬高,但是權屬不明,就使得這些土地成為了附近農村人民集體爭奪的熱點地區。林地主要包括郁閉度0.3以上的喬木林地,稀疏的林地,灌木林地,包括采伐,火燒等的跡地,苗圃地和國家規劃的適宜造林地。往往都是經濟價值比較高的林木,但是現實中卻總是權屬不清、界限不明,所以,常常容易引發一系列的民眾糾紛。

2 農村土地利益糾紛原因

2.1 嚴重歷史遺留問題的影響

如今的農村土地問題紛繁復雜,許多歷史上遺留的問題是其重要的原因。在中國實現解放以前,人口與土地的矛盾不突出,反而存在一種人少地多,地大物博的情況,農村土地之中,除了一些建設用地之外,其他的土地的權屬都比較明確,還有大量的農村土地價值量不大,甚至有些地方政府在觀念上存在一種“無主地”的錯誤想法,仍然認為先占是取得所有權的最主要方式。之后,再吸收經驗的基礎上,實現了將私有農田和宅基地分配給農民的,同時,經過合作化之后,對于農村沒有分配的“無主地”進行比較混亂的分配之后,建立了至今為止都在延續的農村集體土地所有制。建國之后,我國的農村土地地籍制一直沒有完善,政府也一直沒有給當地的農民辦過農村集體土地的權屬證明,所以,農村土地權屬不清的原因,其中之一就是沒有政府給農民頒發相應的權屬證明。

2.2 法律原因

農村土地權屬不清,《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于農村土地的集體所有制沒有劃清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與國家所有制,一些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對于農村土地是否歸屬于國家所有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對于農村土地所有權的界定,在法律的理解和理論認識上差別比較大,使得在法律適用上存在很大的混亂,是使得農村土地糾紛進一步復雜化的重要原因。政府和法院在認識上存在分歧,政府部門花了大量的心血和實踐所形成的確權結果就這樣變成了無用功,政府也會堅持自己的意見,重新做出選擇和裁判,造成的結果只能是糾紛當事方被訴訟這件事弄的十分無奈,精力耗盡,然而,土地的權屬問題也長期無法肯定。

3 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對策分析

3.1 正確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

如何確定農村土地的所有權,可以實行國家所有制,這有利于確定土地的確權,幫助解決糾紛,實現權屬明確劃分的目的。根據法律上的規定,除了沒有進行過確認的大荒山、大草原、大森林、大荒地應當屬于國家所有以外,與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相鄰或者是相錯的一些土地,歷史上并沒有明確的劃歸任何一個集體占有使用,相鄰的農村集體也不曾在這些土地上進行過利用開發,這種表面上看似“無主地”的土地,都應當收歸國家所有,在不能依法證明屬于哪一個農村集體所有,劃歸國家也具有比較強的可操作性。

3.2 確權與土地產權制度完善相結合

解決問題的根本途徑是要從制度上入手,解決農村土地權屬不清的問題,掃清制度建設的重大障礙,在立法上消除矛盾和沖突的根源,使得農村土地所有權確定問題在法律上有明確和完善的規定。在人民政府登記名冊中辦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或者是使用權證,進一步完善地籍管理制度,將能夠基本上明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擺脫以往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證可以提供證明或者是提供查證的狀況,從根源上遏制不斷發生和發展的農村土地權屬紛爭,不斷的改進解決的方式和方法。考慮到現在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等級屬于國家機關所有權,可以由國土資源部制定新的相關規定,由國務院以國務院令或是通知的形式轉發各地政府遵照執行,進一步完善相關的法律制度和規章制度,使得新的相關規定在國家執行力上更加具有威懾性。

4 結 語

本文以云南省芒市為例討論了中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現狀、成因,相應的提出了一些解決問題的措施,在土地管理制度層面和具體確權措施層面給予了一定的建議,希望對于我國農村土地利益糾紛的解決工作在理論與實踐研究工作上有一定的幫助和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3

關鍵詞: 土地制度 農民收入 改革

一、我國農村土地制度與農民收入增長

農村土地制度主要包括農地的所有制度、使用制度和國家管理制度,它反映的是農戶與土地、農戶與國家之間關系的重要經濟制度,又是農村土地經濟關系在法律上的體現。土地是農民維持生活和發展生產的最基本的物質資料,因此土地制度對農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農村土地制度變革與農民收入增長的關系

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的影響,撇開所處的社會經濟制度,主要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一是土地所有制度的影響。農民對土地的占有方式決定農民對土地和農產品的最終所有權和受益權。二是土地使用制度的影響。在土地所有制度既定的條件下,農民經營和流轉土地所得也是農民收入的重要部分。三是土地稅收制度的影響。土地稅收是對農民收入的直接剝奪,與農民收入成反相關。四是土地經營規模的影響。土地制度必然制約著農業生產經營規模,而農業經營規模必然制約著農業勞動生產率,從而制約著農民收入的增減。

(二)現階段的農村土地制度對農民收入增長的影響

黨的后,我國農村普遍建立了農村土地集體所有、集體經營的制度。家庭承包經營責任制是對高度集中統一的合作制的揚棄,其本質是對集體統一所有和經營的農村土地制度的變革。新農地制度在保留土地歸集體所有的前提下,適應了農業生產和農村發展的客觀實際,按所在地的人口與土地比例和土地肥沃程度承包給農戶,從而重新確立了農戶的經營主體地位,分離了土地所有權和經營權。這種土地制度在改革初期,極大激發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和主動性,迅速解決了農村的溫飽問題。但從20世紀80年代中期開始,農民收入增速減緩,1985年至1991年,年均增長僅4.2%,1992年至2003年,年均增長也就維持在5%左右??紤]到城鄉和地區差異,農民收入增長更加緩慢。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的弊病日益突出,已成為農村生產力提高和農民增收的瓶頸?,F行農村土地制度的預期目標是形成農戶、集體和國家三者合理性的制度框架,即土地經營權、所有權和管理權的優化配置。然而,現行的農村土地制度不是完善的農業制度,與市場經濟制度存在著矛盾,并在實際操作中不斷顯現出固有的弊端。現階段的土地集體所有、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制約農民收入增長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土地產權關系模糊,使農民經營土地缺乏安全感,從而減少對土地的生產要素投入?!吨腥A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在總則中指出:“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土地”,“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模糊了土地的產權關系。這導致農民經營土地行為的急功近利,使農民不愿在土地上追加生產要素,或者掠奪性開發土地,變相減少了農民的生產性收入。

第二,農村土地使用制度、流轉制度和保障制度不完善,導致土地資源配置基本上處于計劃模式,減少農民通過土地取得經營性收入和補償性收入。近50多年,農村土地制度經歷幾次較大變革,這導致農民在使用和流轉土地時缺乏對土地制度的信賴,進而使農民忽視土地供求關系,從而減少了土地的經營性收入。加之一些地方干部隨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而給予農民的補償經過行政機構的層層扣留最終與農民預期的土地產出相差很大,這就抑制了農民生產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第三,現行農村土地制度限制農業生產的規模經營和農業生產效率的提高,延緩傳統農業社會向現代農業社會的演變,影響農民從現代農業生產中受益。我國長期存在人多地少的矛盾,現行的土地制度嚴格限制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轉讓權等方面,加之土地的所有權在土地承包后不得變更,承包地也不得買賣,致使土地無法按照市場需求合理配置,農業生產一直處于不經濟狀態。

二、改革農村土地制度,促進農民收入增長

農民收入要真正實現穩定持續地增長,必須建立一個能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和保障農民利益的制度性構架。因此,促進農民增收的關鍵在于進一步改革和完善農村土地制度。

第一,明確土地產權關系,落實農民在集體經濟組織中的產權主體地位,賦予農民長期而又穩定的土地使用權。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必須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為制度框架,在保持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嚴格界定和規范土地所有權關系,使土地所有權主體成為真正的市場主體。

第二,建立健全農村土地流轉市場的制度,提高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實現土地資源優化配置,讓農民獲得更多的土地資本收益。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建立一個統一、開放、競爭和有序的一元化土地市場,消除城鄉二元土地制度,從而實現土地的合理流轉和優化配置。所以政府在征用農民土地時,必須綜合考慮經濟因素和社會因素,建立一套符合農村經濟發展和維護農民利益的動態土地征用補償機制。

第三,以市場為導向,實行土地規模經營,增加農民收入。農村土地的合理流轉,有利于土地向比較優勢的農業生產單位集中,從而擴大農業生產經營規模,優化投入和產出比,構筑農產品質量和價格的競爭優勢,推動農業增效、農民增收。

第四,以農村土地稅費改革促進土地制度改革,切實減輕農民負擔。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財政部門必須改革和完善現行農業和農村領域的稅費制度,使財政向農村偏移,從根本上減輕農民負擔,理順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的權責利關系,進而帶動和促進土地制度改革,為農民增收創造穩定的制度保障。

參考文獻:

[1]錢忠好.中國農村土地制度變遷和創新研究(續).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5.

[2]中國法制出版社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2005.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4

第一,土地所有制怎樣確定

有的學者提出,中國的土地應當私有化,特別是農民的耕地和宅地應當私有化。實際上這種主張除了我國經濟制度方面的不可行外,操作中因土地的歷史歸屬權追索成本和復雜性,也是不可行的。那么,剩下的兩種辦法,一是修補和改良目前的兩種土地所有制。在農村,繼續實行土地集體所有制,但強調農民的《土地承包法》,再延長農民的土地承包期;農村土地征用為國有城市建設用地時,公益性用地,政府征收為國有后使用;商業性用地,國家征購后,再公開競價出讓給用地商,或者直接進入建設用的市場。但是,要提高征收和征購的補償標準。二是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將目前的集體所制土地改變為國有土地。但是,農村土地,農民目前現在承包的耕地、林地、四荒等和農民的住宅用地,999年歸農民使用,農村社區公共用地,也歸農村社區居民公共使用,期限為200年。

實際上,除了廣東沿海特別發達地區的農村,其土地股份合作制方式的新的土地集體經濟有存在的意義外,廣大農村傳統意義上的土地集體所有制度弊多利少。一是土地集體所有制實際上淪為村委會和村支部所有制,一些地方甚至為村長所有制,導致村長暗箱操作,賣買土地,謀取私利;二是村里以地為由,攤費入畝,成為加重農民負擔的基礎;三是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對農村婦女的土地權益形成極大的損害,出嫁外村的婦女在本村得不到土地,在外村也得不到土地,一旦離婚,則土地全無;四是農村集體土地實際上成了政府征用土地的二傳手,由于村支部一定程度上是上級黨政組織任命的,許多地方,即使當選村長也與鄉鎮政府的認可不認可有關。因此,在政府低價征地時,村組織不但不能起保護農民利益的作用,甚至成為損害農民利益的工具。

因此,我認為,全部土地國有,農民耕地和宅地999年屬于農民使用,是解決中國土地諸多問題的最好方式。目前,土地私有化的建議在制定法律和政策時,一般不會被考慮。然而,關于土地繼續實行目前的兩種所有制和將農村集體所有制統一為國有制的爭論較為激烈,政府在短期內考慮的復雜性,可能會向著修補和改良目前土地管理體制的路徑推進。但是,修補和改良的方式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而且會產生新的問題,不如一攬子解決,總體成本較小。在10年后,全部土地劃一地改革為國有土地的改革可能性是很大的。

第二,土地的使用年期到底應當定為多長

當土地為私有制時,不存在國有和集體出租意義上的土地年期問題。因為土地如果有產權,則永遠為土地所有者使用;如果土地所有者將土地租出去,租期多長,則是土地私有者與租用者之間的契約,國家和集體用不著管。但是,當土地是集體所有和國有時,土地的使用年期,則成為一個重大的問題。因為,土地的使用權要使用和交易,當一塊土地的使用權年限越長時,這塊土地的使用和再轉讓價值就越高;反之,使用年限越短,其價值就越低。為什么雖然規定農民的承包土地可以轉讓,但實際成交的較少呢?就是因為承包期太短,我購買了你的土地,投資幾年都可能收不回來,土地的使用就到期了。所以,賣的人,不賺錢;買的人不合算。再如,城市里的房地產開發土地,期限為50年,當房屋到期后,國家還能收回土地嗎?目前深圳就發生這種問題,即當初政府出讓給房地產商的年限為20年,房地產商蓋好房子賣了之后,就與土地的年期無關了。但是,政府能收回土地嗎?能再出讓一次嗎?實際上住在房子里的居民是買不起的。因此,在我國,不論是農村農民的耕地和宅地,還是城市里的企業和居民住宅用地,年期都太短。我認為,根本上解決問題,城市居民的住宅樓等用地,農村農民的耕地和宅地使用年期應當為999年,企業用地一般應當為99+99年。不論怎樣,目前的使用年期,時間太短,應當延長。改良的辦法:農村耕地和宅地,使用年限為150年;城市居民住宅等用地,使用年期為100年;而企業用地,一般的年期延長為70年。

第三,農村集體土地是不是可以直接進入建筑等用地市場

如果土地所有制度進行改良的改革,則需要討論的一個問題是,農村集體土地是不是可以不通過國家征用,直接進入建設和各種用地市場?實際上,目前的許多鄉鎮企業用地,農村開發住房用地,有的鄉鎮已經被城市建設所包容,這些企業沒有通過征用程序已經用地多年,若將其改為國有用地,讓企業和住戶再交一次出讓金,實際是不現實的。對于農村耕地等集體用地,怎樣進入建設用地市場,有著兩種意見:一是農村集體用地必須先征用為國有土地,再由政府出讓給用地商。二是農村集體土地可以直接進入建設市場,用不著先征用為國有土地,再由政府進行出讓。我認為,先征用為國有土地,再出讓給用地商的方式是違背憲法兩種土地所有制精神的做法。既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是兩種土地所有制,那么集體為什么不能直接出售和出租自己的所有物-土地呢?比如,農村集體如果要出售自己生產的糧食,是不是先要由政府收購,再由政府賣給用糧者呢?因此,我認為,從所有權的法理上講,要么將農村土地全部收歸國有,國家可以收購其年期使用權,再將使用權出讓給其他使用者;或者讓農村集體土地直接進入建設用地市場,政府不應當再在中間干涉交易。現在的問題是,雖然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但是,政府從集體征用后,再賣給用地商,一般是將征用價格壓得較低,出讓價格又較高,政府在中間賺了很大一筆錢,有的城市政府倒賣倒買土地所賺的錢成為城市的第二財政。如果是這樣,還不如將農村土地全部國有,政府的這種操作方式還名正言順一些。如果不能國有,則農村的集體土地應該可以直接進入用地市場。

第四,土地怎樣交易和價格如何確定

土地的交易應當通過市場來分配,出價最高的,應當是土地的受讓者。而價格應當由供求來決定,需求特別旺盛地段的土地,價格就應當高一些,而需求不旺地段的土地價格就應當低一些,而不應當由政府操縱土地價格。土地的出租,也應當由市場來確定。政府不應當干預土地出租市場的租價水平。

政府需要做的事情是,對土地價格和出租租金水平較高的,征收土地交易和出租增值稅,否則土地賣者和出租者就獲得需求過旺形成的暴利。關鍵是,土地的交易不能一對一協商,而是要公開透明競爭,只要土地買家是理性的,競爭價格是市場最合理的價格。但是,土地出租則要區別對待,主要是土地產權明確的前提下,土地所有者和使用權所有者,以其收入最大化來出租土地,在多個需求者出價的情況下選擇的租用者,出租價格就是合理的。但是,不排除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時,村長為了自己的私利,將土地低價出售或者出租給用地者作用,從中謀取自己的利益。因此,如果農村土地不能國有化的情況下,村民公開監督,是非常必要的。

第五,土地在宏觀上如何管理

1994年的宏觀調控,實行了土地和信貸雙緊的政策,這在特殊情況下,不失為一種宏觀調控的舉措。但是,只要實行市場經濟體制,在任何國家里,土地部門不能成為宏觀管理部門。因為土地是一種生產要素,它要象資金、勞動、原材料等一樣隨著市場的調節而自由在用地企業和其他用地者之間配置,不可能高度集中管理起來。

土地的宏觀管理最主要的有這樣兩項。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5

 

關鍵詞:農民  土地使用權  保護

    農民土地使用權問題是“三農”問題的一個重要問題,是農村的市場化和現代化的關鍵,也是影響整個中國的市場化和現代化進程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我們要妥善解決農民土地使用權的保護問題。

    一、農民土地使用權—模糊殘缺的權利

    土地使用權是指全民所有制單位、集體所有制單位、其他組織或個人依照法律規定,對國家所有的或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草原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v觀現行土地使用權制度,可以按使用目的的不同,劃分為以下幾類: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國有耕地、林地、草原的使用權,承包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等。川農民土地使用權主要是指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承包經營權是指農民對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2003年3月1日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賦予了農民長期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力。該法案第一次從法律上界定了農民在長達30 ^" 70年的承包期內,擁有承包土地的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收益處置權和使用權的轉讓權或流轉權等。

    宅基地使用權是使用權人占有、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該土地上建造住房及其他附著物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人享有對宅基地的占有與使用權、出租權、實施附屬行為權、取得地上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的征用補償權。同時也實際上享有宅基地使用權的轉讓權、抵押權。雖然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的單獨轉讓、抵押,但是并沒有禁止或限制隨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所有權的轉移而產生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抵押。申請農村宅基地使用權,需要特殊身份,但是依合法方式轉讓宅基地使用權,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受讓人的身份條件。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等方式轉讓宅基地上的房屋或其他建筑物的所有權,也將不可分割的一并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單從上述規定來看,農民土地使用權是清楚完整的權利,體現了農民是土地的真正主人的立法意圖。然而,任何一種法律權利都不能在真空中單獨存在,它的真正實現還需要其他相關聯的法律權利和法律義務的規定的協同作用。所以,權利要切實有效,只有權利本身清楚完整還不夠,還要求與它相關聯的各種權利也要清楚完整,而且它們之間的關系也應清楚明了,否則,這些權利實際上就仍然還是模糊的、殘缺的。土地使用權的基礎是土地所有權,是土地所有權派生的權利,兩者關系密不可分。所以,土地使用權的權利狀況離不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狀況。而現在的土地所有權是非常模糊的。第一,權屬不具體?,F行的農村土地所有制結構是在1962年實行的“三級所有、隊為基礎”制度上確定的?!叭墶奔础班l(鎮)、村、組”。從法律上看界線十分清楚。但具體到每一塊土地,所有制形式和所有權歸屬則比較模糊。具體屬于哪個集體所有?是鄉(鎮)?是村?是組?不明確。同時鄉(鎮)、村、組是行政單元,并不都是經濟學概念上的“經濟集體”,也不是法律概念上的“經濟法人”。第二,主體不明確。目前無論是鄉(鎮)、是村、還是組,對土地所有權的產權均無具體的土地產權證書予以界定和確認,無產權證就無土地產權的法律依據。這樣在一個鄉(鎮)范圍內,其土地所有權可以是鄉(鎮)所有,也可以是村、組所有,法律界定不清晰,隨意性大。第三,權能不清楚。在賦予了農民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的權能之后,集體所有權的權能有哪些?由誰實現?怎樣實現?都是一片空白。第四,權利無保證。農民作為具體個體的所有者權利如何得到保證?怎樣實現農民對鄉(鎮)、村、組等集體“所有代表”的監督?這些也缺乏制度規定。

    土地所有權的模糊,導致農民土地使用權成了模糊殘缺的權利。其一,關系不清。表面看來土地所有權是土地使用權的基礎,兩者可以并行不悖,實則關系并不清楚。農民集所有者、使用者、經營者三重身份于一身,也集所有權、使用權、經營權三重權利在一起,這些權利的關系及其界限都還不清楚。所以,對于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的性質,在學術界就存在行政合同說、民事合同說和經濟合同說三種不同的觀點。其二,定位不準,權能不清。前述關系不清,導致土地使用權定位不準,其具體權能的內涵與外延都不清楚,其權利的實現也受牽掣。其三,權利殘缺。從立法意圖來看,農民土地使用權要體現農民土地所有者權利,土地使用權應該包含所有者的部分權能。但現實卻是“基層政權及鄉(鎮)、村干部掌握了絕大部分的土地處置權—農民失去了土地所有者的權利。農民與土地的關系僅只有法律意義上的承租關系?!?/p>

二、農民土地使用權—脆弱的權利

    土地所有權與土地使用權的模糊殘缺,成為一些人侵犯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合理合法”的根據。農民失去了其土地的真正主人的權利,農民土地使用權就成了脆弱的權利。

農村土地所有制度范文6

關鍵詞:農村土地所有權 集體土地所有權 研究現狀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我國的農業經濟卻呈現出越來越弱的發展跡象,“三農”問題日益凸顯。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作為農村一項根本經濟制度,在我國實施了近50年后,是否還能繼續支撐中國農村經濟向前發展,又成為了學術界關注的熱點。圍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實現,學術界討論的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問題,二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及其權能問題,三是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

1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問題

鑒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模糊性和抽象性,明晰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也是學者們的共識。但是究竟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如何界定,學者們的觀點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觀點有以下幾種: 一是集體經濟組織說,即集體土地歸集體經濟組織所有。二是“農民集體”說,即一定社區范圍內的全體農民是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三是村民委員會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集體所有權是一種法人所有權,因而集體所有權主體只能是具備法人資格的經濟組織。四是村民小組說。持該觀點的學者認為,將村民小組確立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既尊重了歷史,也具有現實可行性,并且能夠最大限度地代表農民的利益。

2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問題

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問題,近年來學者們發表了各種不同的觀點,代表性的觀點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種觀點認為,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定社區范圍內的農民共同共有的所有權。第二種觀點認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有特殊民事主體~農民集體享有的單獨所有權,即指一定范圍內的農民集體對自己擁有的集體土地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全面支配的權利。第三種觀點認為,集體所有權是“個人化與法人化的契合”,集體財產享有股權或社員權。

3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問題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一種特殊的財產所有權,但仍具有財產所有權的基本特征。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能問題,學術界普遍認為盡管法律規定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但由于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及對社會經濟生活的重要性,致使現行土地立法從國家管理角度行政性的制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居多,而從民事權利角度經濟性的保護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相對不足,集體土地所有權受到國家土地管理權的嚴重干涉,甚至有些方面國家土地管理取代了集體土地所有權。從而使得集體土地所有權各項權能受到損害,具有不完全性,是權能“有名無實”。

4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

隨著我國市場化改革以及工業化進程的不斷推進, “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的農村土地制度在農村經濟社會中的適應性及優越性逐漸淡去,而其在產權主體、權能等方面的弊端越發顯現。他作為一種基礎性的制度,能否繼續職稱、推動中國農村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受到學者們的質疑。主要有三種主流觀點:(1)國有化取代集體土地所有權; (2)私有化取代集體土地所有權;(3)堅持并完善集體土地所有權。

5簡單評析

從以上綜述可以看出,近年來,圍繞我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實現問題,學術界關注的焦點主要集中在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性質、權能及其改革與發展等幾個問題上。并且,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存在模糊性和抽象性,集體土地所有權權能的不完全性及其產生的原因都已形成共識。然而,對于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究竟如何界定以及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學術界的認識依然存在分歧。

就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問題而言,學者們的認識之所以會存在分歧,主要是因為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土地利用狀況不同,情況復雜,而有些學者往往只根據某一地區的實際情況演繹出整個中國的土地所有權歸屬對象,導致不同的學者根據不同的實際得出不同的結論。

就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與發展問題,筆者認為主要原因是學者們所側重的矛盾不同。集體土地所有權私有化觀點側重的是效率問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主要從集體土地的利用效率及其交易效率兩個方面分析,認為土地的私人產權制度安排是實現農業市場化經營、提離農業經濟效率的客觀需要,然而,私有化的觀點卻忽略了我國農地對農民的強大的社會保障功能。集體土地國有化的觀點堅守的是社會主義制度的國家意識。然而,國有化的觀點卻忽略了這種做法的現實可行性。堅持并完善集體土地所有制的觀點關注的是社會問題。這種觀點認為,堅持集體土地所有制是符合我國農村社會現實的,同時也是最經濟可行的做法。然而,就集體土地的所有權如何完善,學術界的研究或者僅限于對一些典型地區的典型做法的經驗總結,或者僅從“本本出發”而非從“問題出發”尋求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改革方案,這些做法是否具有普遍適用性還有待實踐的檢驗。這不能不說是目前研究所存在的不足之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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