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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1
關鍵詞:三權分置;土地承包權; 有償退出;經營權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識別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7)009-0-01
一、退出的必要性
1.三權分置的政策利好
在“三權分置”背景下,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承包權歸農戶所有,經營權歸經營主體所有,著重保護農戶的土地承包權。事實上,現行土地承包關系普遍將于2030年或2033年到期,理清三權關系,增強了農地流動性,也讓土地承包權逐步退出看到了希望。
2.土地利用的現實需求
土地承包權的有償退出以進城農民為主要對象,這部分群體在城鎮有穩定的職業或經濟來源和穩定住所,其擁有的土地撂荒嚴重,及時“變現”,可以使其帶著財富進城。讓市場配置土地資源,既能實現規模經營,也能保障農戶的財產利益,最大程度激發已荒地的經濟價值,促進農地保障功能與財產屬性相結合。
實踐證明,建立農地承包權有償退出機制,更符合土地經濟發展的長遠利益。因為,如果只是短期流轉,流轉關系不穩定,一方面農民時刻擔心承包方違約,加重后期土地修復成本;另一方面,承包方顧慮前期投資負擔過高,難以取得預期回報收益,投資承包的積極性受到抑制。
二、創新退出機制
樵黽油戀贗順齙目尚行裕筆者提出了具有針對性的解決對策,旨在讓更多有條件的農民退出土地承包權,提高農村土地使用效率,推進新型城市化進程。
1.處置原則:尊重農民意愿
堅持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嚴格保護承包權,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發揮其主動性和創造性,不論是完全退出,僅流轉經營權,還是保留其全部權利、自主經營,都由農民自愿申請,集體投票或簽字,不得違背承包農戶的意愿。
各級政府、村集體都不得強迫進城農民退出“三權”,要在尊重農民意愿的前提下開展試點。其中,山地村荒棄土地退出可通過直接經濟補償的方式,城鎮周邊可通過退出土地承包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或允許農民將土地作為資本入股合作社,保護農民實質權益。
2.循序漸進:先流轉再退出
土地是農民安身立命之本,考慮到農民的戀土情節及家園依賴心理,退出是一個漫長的過程,農地制度改革具有長期性和復雜性。退地門檻更高,退地者須有穩定、可靠的居所與收入來源。要尊重農民的選擇,就必須遵循循序漸進的原則, 從幫助農民流轉土地經營權做起,同時逐步推進承包權的退出。流轉向退出的轉變,要由點及面開展,審慎穩妥推進,同時“因地制宜”,充分考慮各地土地狀況和經濟社會發展差異,鼓勵進行符合自身的實踐探索和制度創新。
3.能動立法:消除制度障礙
政策方面,實行“三權分置”是農村土地制度變革的創舉,實踐方面,試點地區開展土地承包權有償退出、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土地經營權入股農業產業化經營等已取得一定成效,總結形成可推廣、可借鑒的做法和經驗,政策先行,在此基礎上完善法律制度。
然而法律規定卻滯后于政策規定,因此要加快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立法修訂工作,密切關注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法律問題,及時制定健全農村土地承包權退出的具體辦法,明確退出在法律上的正當性和法律效力,消除制度障礙。村集體要幫助農民審核退出協議,保證農民利益,減少法律糾紛。
4.榜樣帶動:宣傳成功案例
根據社會心理學和經濟學理論,當一個理性經濟人對公用品有兩個選擇時,往往會傾向于多數人選擇的那一方,即從眾心理。鄉鎮政府、村委會可以通過宣傳前期試點流轉、退出,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成功案例,合理運用農民的從眾心理,積極引導有條件、有意愿的農民先行退出承包經營權,吸引更多農民隨之退出,帶動普通農戶分享農業規模經營收益。
同時,應積極鼓勵農戶以土地入股的形式組建農業合作社,自主經營,自享收益。各村可以充分利用自然優勢,挖掘人文資源,嘗試創建示范家庭農場、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農業產業化示范基地、果蔬采摘示范園等,培育新型經營主體。
5.經濟補償:加大財政扶持
設計合理的土地退出經濟補償機制是實現土地承包權順暢退出的核心。針對退出補償金籌措難的問題,很多學者提出以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的融資方式,筆者認為,這種短期捆綁不是長久之計。
一方面,政府部門、農業信用社可以設計針對土地承包權的專項退出基金或貸款,建立補償周轉資金池,對通過金融機構融資的村集體給予貸款貼息貼費支持,幫助其解決“贖金”的籌措問題。另一方面,政府可以設立針對承包方的小額信用貸款、補貼政策或專項資金,完善新型經營主體財政、信貸保險、用地、項目扶持等政策,減輕承包大戶的經濟壓力,降低其經營風險。
6.社保隨身:減少后顧之憂
土地通常是進城務工農民群體失業收入無保障的最后依賴,失地農民雖然能獲得一定的退出補償,但仍面臨失業、社會保障、制度法律等風險。因此,構建土地承包經營權退出風險控制機制,防范農民的退地風險必不可少。
政府可以試點推行以退出土地換城市社保政策,用完善的社會保障制度給農民一顆“定心丸”,確保農民退地進城生活后都能和城市居民一樣,享受最低生活補貼、失業保險等社會基本保障,減少其后顧之憂,促進農村轉移人口市民化。
參考文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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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2
集體林地“多元經營”時代
2016年10月,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完善農村土地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分置辦法的意見》,把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農戶承包權、土地經營權“三權”分置并行,經營權作為一個獨立權能,從權利束中分離出來,并允許進行流轉,這為其他社會主體參與林業發展提供了產權制度保障,正式開啟了我國農村土地“多元經營”時代。
從改革實踐來看,中國集體林地“三權分置”改革試點起步較早。自2013年開始,浙江省麗水市率先探索集體林地經營權流轉證制度,將集體林地承包權和經營權分離,保留農民的林地承包權、流轉林地的經營權,利用“經營權”引入社會力量經營林業,調動社會資本投資林業的積極性,促進林地適度規模經營和科學經營。2015年,國家林業局在全國15個?。ㄊ小^)的18個縣級單位開展集體林地“三權分置”改革試點,創新產權制度,引資造林育林護林,為豐富和完善集體林地經營制度探路子、出經驗、作樣板。
“三權分置”為民間
自然保護區模式創造條件
集體林地“三權分置”改革對促進自然保護事業發展意義重大。截至2014年底,中國共建立各種類型、不同級別的自然保護區2729個,總面積約14699萬公頃。但是,由于體制機制原因,長期以來保護力量相對弱小,保護速度相對滯后,目前又面臨林地農戶經營而導致的保護難度增大問題,這需要通過“三權分置”改革,從自然資源產權束中分離經營權,把經營權讓渡給有能力、有愿望、有道德的社會公益組織和志愿者,發展民間自然保護事業,以此豐富自然資源產權權能結構、優化治理體制、破解發展難題。
目前,全國已建立超過43萬個社會公益及志愿者組織、19萬個志愿者服務站,常年開展活動的志愿者超過5000萬人,其中有相當大比例的人在從事與自然保護相關的工作。
從民間自然保護事業組織形式來看,目前主要有4種類型:一是由政府部門發起成立,如中華環保聯合會、中國綠化基金會、中國野生動物保護協會等;二是由非營利的民間機構自發組成,如自然之友、地球村、阿拉善SEE生態協會等;三是國際自然保護民間組織的駐華機構,如大自然保護協會(TNC)、世界自然基金會(WWF)、保護國際(CI)等;四是大中專院校學生發起成立的社團及其聯合體。
從發展效果來看,以“引資、引力、引智”為特點的民間自然保護模式能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夯實自然保護資金基礎;實現經營方式多樣化,提升自然保護管理水平;實現自然保護專業化,提高保護管理效率;實現自然保護社會化,推動自然保護共建共享,最終構建成政府引導、多方參與的“‘1+N’的自然保護事業幸福方程式”。
引導民間
自然保護事業有序發展
集體生態公益林“三權分置”改革有利于促進經營權在更大范圍內的優化配置,也有利于疏導社會資本和社會力量從事自然保護事業,最終為提高社會公眾參與公益林管護的程度、提高全社會生態保護意識、加快轉變自然保護事業發展方式,走出一條新路徑。為讓民間自然保護事業發展,讓這種自然保護新模式、新業態發揮新作用,還需要從政策法規角度進一步規范引導。
一是依法保護產權主體合法權益?!懊耖g自然保護事業”的問題核心是產權主體的合法權益保障問題。一方面,經營權讓渡并沒有也不能改變林地流轉農戶的承包權及其對應權益;另一方面,其他社會主體也應在流轉林地上平等地享有占有、經營并取得必要收益的權利,穩定經營預期,使其放心投入、培肥資源、完善基礎設施。
二是適度放活放開集體林經營權。集體生態公益林“三權分置”改革就是要通過“林地農民有,資源公益用”的制度安排,加快放活土地經營權、優化土地資源配置。這需要進一步依法明_公益林經營權的內涵、權能,即哪些自然資源可以以哪種方式進行經營,經營權既要豐富、放開,也要進行必要的監督監控。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3
一、防范農地非農化風險
當前的政策法規并未對經營權受讓主體資格進行限制,任何第三方都可以參與農地流轉,成為農地經營者。為了防范農地非農化的風險,應對形成嚴格的經營者資格審查制清單,從源頭上控制農地非農化的風險。包括但不限于審查經營權受讓人的以下內容:其一,審查經營者是否具有從事農業經營的資質,以防破壞農地;其二,審查經營者擬開展的項目是否符合土地性質,以防改變農地用途;其三,審查經營者擬開展項目的規劃,以防囤地居奇。
此外,農地承包權是不能夠流轉的,農地經營權才可以被流轉。為了便于確定流轉后的權利歸屬,應當建立完善的農地承包合同、農地流轉合同管理制度。為了保證經營權人在租賃農地之后能夠穩定地實行其權利,因此必須賦予分離后的農地經營權采取登記生效主義,將農地經營權的設立、轉移通過公示使得權利之外的第三人所知,也便于農地所有權人進行監督。此外,農地承包權與農地經營權分離采取登記生效主義,不能因農地承包權的登記,而推定農地經營權毋須登記的,畢竟農地承包權是發生在農戶和農村集體之間,而農地經營權是發生在農戶和經營者之間。不過,農地承包權登記是農地經營權登記的前提,只有農地承包經營權明確了,才能進行農地流轉。
二、 防范農地無限流轉風險
在我們爺爺輩的那一代農民,農村土地養活了自己,養育了家庭后代,他們對農地已經產生了情感,見不得土地被撂荒。現在的農村還存在年近八旬的老人進行農耕活動的現象,這并不是因為他們窮困,而是因為不愿看到土地撂荒,在農村經??梢月牭嚼弦惠呣r民的擔憂,“等我們這一輩人都過世了,農地都沒人耕了”。但是現代的青壯年,基本上在思想上擺托了農地的束縛,而從未有過“鄉土情節”的外來工商資本者,更加不會在乎農地是否撂荒與否,而是在于資本逐利。
對于工商資本者而言,成為農地經營者的目的更多地在于將土地置于市場中進行資本化,再通過流轉出去獲得其中的市場溢價,將土地從實體經濟拖入到虛擬經濟中去,通過“站在風口,講故事”的運作手段,不斷地轉手流轉,使土地陷入無限的流轉之中,炮制新一輪的“土地流轉熱潮”,使農業生產處于不穩定的因素之中。尤其,一旦被國外大資本將土地流轉作為工具,有組織地資本運作,長期將農地置于流轉過程,那將會嚴重危及到國家的糧食安全。
為了應對農地無限流轉的風險,需要從兩方面加以應對。首先,規定“定向流轉”,即農地只能從農地承包權人向農地經營權人流轉,土地經營權人之間、土地承包人之間不能相互流轉。此舉并不會影響實際進行農耕的農民之間的農地流轉,因為農民既可以作為承包權人又可以作為經營權人,但限制了純粹只作為農地承包權人的農民之間的土地流轉,如此能有效控制農地流轉的秩序。其次,規定經營權人對承租農地逾期兩年不經營的,應繳納相應滯耕金,逾期五年不經營的可以由承包人單方面解除租賃合同,以此約束經營者對農地“囤而不耕”,阻卻企業將所承租土地無限流轉的風險。
三、 防范農地經營權物權化風險
農地經營權作為農地產權結構中的一種新型的獨立的權利形態,基于此可以形成以土地使用為標的債權債務關系,即通過締結土地租賃合同,經營者獲得經營土地的權利,并負有向承包法支付對價的義務,而承包人獲得從經營者處獲得收益的權利,并負有將土地交由經營者使用的義務。從合同法理上分析,這屬于典型的債權類型,并非屬于物權。
在現行《物權法》中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章置于“用益物權”編之下,在該法律規定中土地承包經營權顯然屬于用益物權,這是在立法實踐中做出的一種回應,而在學術界也不乏該觀念的支持者,可以追溯到“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化與農地使用權制度的確立”[1]觀點的提出。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4
(一)積極推進農業適度規模經營。努力破解規模過小這一當前農業現代化的最大制約,擴大農業經營規模,將更多現代生產要素、經營模式、發展理念引入農業,推進農業機械和科技成果應用,開拓農產品市場,提高農業組織化、產業化、市場化水平。一是創新規模經營模式,積極利用專業合作、股份合作、土地流轉、土地入股、土地托管等多種形式,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二是著力培育新型經營主體,支持農業的生產用地、新增生產補貼等政策要向新型經營主體傾斜,增強新型經營主體輻射帶動能力。按照職業農民培育政策指導意見,建立和完善認定管理辦法,培育新型職業農民1650人。三是完善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實施農業社會化服務支撐工程,建立政府購買農業公益試點。抓好東遼縣現代農業示范區農村土地流轉服務中心建設,啟動承包地有償退出試點,引導長期在城鎮居住生活的農戶自愿退出土地經營權。支持代耕代收、統防統治、農資供應、飼料配送等服務業發展,鼓勵科技人員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公司。
(二)深化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繼續抓好農村土地確權工作,力爭2016年底前完成。啟動農村集體資源性資產確權登記頒證、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穩定農村土地承包關系,落實集體所有權,穩定農戶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建立和完善“三權分置”辦法。充分發揮市級農村產權交易中心作用,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依法推進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鼓勵和引導農戶自愿互換承包地塊。按照國家和省相關工作部署,探索將土地整治增加的耕地,作為占補平衡補充耕地的指標。通過金翼蛋品2000萬只一村一場蛋雞養殖、正旭食用菌產業園、東遼黑豬公司20萬頭黑豬擴建、東霖草編60萬件草編等產業和項目,大力扶持村集體經濟、尤其是43個貧困村集體經濟的發展。完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在完成主體改革任務的基礎上,進一步抓好配套改革措施的跟進和落實,大力發展林業專業合作社,引導林權規范有序流轉,鼓勵發展家庭林場、股份合作林場。加快經營組織創新,探索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的有效途徑和措施。
(三)推進農村金融創新。一是擴大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試點,在東豐縣沙河鎮、那丹伯鎮試點的基礎上,東豐整縣開展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探索積累經驗,逐步在全市推廣。大力支持農業銀行擴大業務覆蓋面,積極引導其他金融機構參與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貸款。二是加快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進度,在東豐、東遼兩縣試點的基礎上,把龍山區、西安區、開發區吸收進來,力爭實現土地收益保證貸款全覆蓋。完善政策措施,簡化相關流程,降低貸款門檻,提高農村土地收益保證貸款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三是啟動畜牧物權抵押融資試點,加強與農業銀行等金融部門合作,適時開展畜牧物權抵押融資試點,激活畜牧養殖企業資產,有效解決養殖戶發展資金不足問題。四是全面落實農業保險政策,加強與安華、安盟、人保等保險公司合作,加快建立財政支持的農業大災風險分散機制。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5
堅決死守耕地紅線,實施耕地保護補償,完善土地征收制度。
“十三五”時期的約束性指標包括:全國適宜穩定利用的耕地保有量在18.65億畝以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在15.46億畝以上,確保建成高標準農田8億畝、力爭10億畝,新增建設用地總量控制在3256萬畝。堅持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實施藏糧于地、藏糧于技戰略,提高糧食產能,確保谷物基本自給、口糧絕對安全,并建立耕地保護補償制度。綜合考慮土地整治、高標準農田建設任務、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等,進一步完善耕地保護建設性補償機制。完善土地征收制度,縮小征收范圍,規范征收程序,公開征收信息,健全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補償保障機制,保證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同時,全面劃定永久基本農田,大規模推進農田水利、土地整治、中低產田改造和高標準農田建設,開展耕地質量保護與提升行動,加強糧食等大宗農產品主產區建設,探索建立糧食生產功能區和重要農產品生產保護區。
審慎穩妥推進農村土地制度改革,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綱要》提出,“十三五”時期,要總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經驗,推動相關法律法規修訂,在全國復制推廣。2015年中國在33個試點(包括北京市大興區、天津市薊縣等)全面啟動農村制度試點工作。今年年初,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在2016年全國國土資源工作會議上表示,中國將強化主體責任,確保2017年底前完成農村土地制度改革試點任務。
農村土地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以及宅基地制度三項改革是試點的主要內容。通過改革試點,探索健全程序規范、補償合理、保障多元的土地征收制度,同權同價、流轉順暢、收益共享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依法公平取得、節約集約使用、自愿有償退出的宅基地制度。探索形成可復制、可推廣的改革成果,為科學立法、修改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提供支撐。
改革試點的基本原則,一是把握正確方向,緊扣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任務;二是堅守改革底線,堅持試點先行,確保土地公有制性質不改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三是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維護好、實現好、發展好農民土地權益作為改革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四是堅持循序漸進,既要有條件、按程序、分步驟審慎穩妥推進,又要鼓勵試點地區結合實際,大膽探索;五是注重改革協調,形成改革合力。
改革試點的主要任務是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一是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針對征地范圍過大、程序不夠規范、被征地農民保障機制不完善等問題,要縮小土地征收范圍,探索制定土地征收目錄,嚴格界定公共利益用地范圍;規范土地征收程序,建立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制,全面公開土地征收信息;完善對被征地農民合理、規范、多元保障機制。
二是建立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針對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能不完整,不能同等入市、同權同價和交易規則亟待健全等問題,要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賦予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租賃、入股權能;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和途徑;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則和服務監管制度。
三是改革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針對農戶宅基地取得困難、利用粗放、退出不暢等問題,要完善宅基地權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農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區域戶有所居的多種實現形式;對因歷史原因形成超標準占用宅基地和一戶多宅等情況,探索實行有償使用;探索進城落戶農民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自愿有償退出或轉讓宅基地;改革宅基地審批制度,發揮村民自治組織的民主管理作用。
四是建立兼顧國家、集體、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合理提高個人收益。針對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不健全,兼顧國家、集體、個人之間利益不夠等問題,要建立健全土地增值收益在國家與集體之間、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分配辦法和相關制度安排。
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
“十三五”時期將全面落實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健全不動產統一登記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體系,統一登記范圍,規范登記行為。同時,保障不動產統一登記有效運行,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機構,統籌不動產登記相關資源,實現資料及時移交、業務流程再造、系統有效融合,并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過渡期后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體系的銜接工作。將逐步建成并平穩運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基本建成覆蓋全國的信息平臺,保證各級不動產登記機構順利接入平臺,實現數據互通共享。
完善農村集體產權權能,全面完成農村承包經營地、宅基地、農房、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頒證。完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定辦法和集體經濟資產所有權實現形式,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到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規范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完善農村集體資產處置決策程序。加快構建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確定產權主體,創新產權實現形式。保護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權益,公平分享自然資源資產收益。
推進農村土地整治,實現城鄉協調發展。
農村土地三權分置制度范文6
以經營規模適度為目標促進糧食增產與農民增收
《意見》指出,實踐證明,土地流轉和適度規模經營是發展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南京農業大學教授周應恒表示,我國人多地少,戶均耕地規模小,勞動生產率水平較低,隨著工業化、城鎮化推進,農民非農就業收入不斷提高,從事農業的意愿下降,粗放經營甚至拋荒已成普遍現象。同時,細小規模的農業難以應對國際競爭,發展規模經營是實現農業現代化的必然選擇。
根據第二次全國農業普查的數據計算,平均每個農業生產經營戶只能經營9.1畝耕地,每個農業從業人員只能經營5.2畝耕地,如果扣除物資成本后每畝耕地一年的凈收益按500元計算,一個農業從業人員一年的純收入只有2500元,不如在外打工一個月的收入。
“在中國農業和農村未來的發展中,必須要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走出一條有中國特色的農業現代化道路?!敝袊鐣茖W院農村發展研究所研究員張曉山表示。
“但應清醒認識到,我國這樣一個人多地少的國家,在推進農業現代化過程中,不能脫離實際,片面追求超大規模經營,盲目崇拜國外的大規模農場,要充分認識實現土地適度規模經營的長期性和復雜性?!敝醒胴斀涱I導小組辦公室副主任韓俊說。
“農村土地經營權的流轉和集中必然是一個不平衡的、漸進的長期過程。”韓俊說,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既要積極鼓勵,也不能拔苗助長,要與城鎮化進程和農村勞動力轉移規模、農業科技進步和生產手段改進程度、農業社會化服務水平提高相適應。
以農戶家庭經營為基礎積極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意見》提出,加快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鼓勵各地整合涉農資金建設連片高標準農田,并優先流向家庭農場、專業大戶等規模經營農戶。
“我國現代農業的發展既不應該也不可能以農民的衰落乃至終結為代價,又不可能簡單排斥農業企業進入,必然是一種混合型經營的發展態勢?!彼拇ㄊ∩缈圃貉芯繂T郭曉鳴說。
韓俊表示,從世界各國農業發展實踐看,家庭經營是最普遍的農業經營形式。農業生產的監督成本較高,農戶家庭成員之間的經濟利益高度一致,不需要精確的勞動計量和監督。較之其他經營方式,家庭經營具有更好的適應性。
專家們指出,要構建和完善新型經營主體的政策支持體系,改善生產性基礎設施條件、完善土地經營權抵押融資功能、強化抵御風險能力。同時,對促進農民工市民化等要有相應的制度設計。
對于工商資本進入農業,“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租賃農戶承包耕地準入和監管制度,要有明確的上限控制,要進行資格審查和項目審查。”韓俊說,要鼓勵和支持工商企業發展現代種養業,支持其進入農產品加工流通和社會化服務領域,與農戶、農民合作社建立緊密的利益聯結機制。
以尊重農民意愿為前提引導土地規范有序流轉
《意見》提出,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實現所有權、承包權、經營權三權分置,引導土地經營權有序流轉。
“目前農民對土地流轉的基本態度,地區之間存在著很大的差別?!表n俊說,采取“自家的承包地自家種”方式的農戶仍占大多數,絕不能用行政手段強迫農民流轉土地;在經濟相對發達地區和大城市郊區,尤其是在城鎮多年從事二三產業、有穩定的非農收入的農戶,有轉讓土地經營權的愿望,要堅持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經營權,但承包權仍是農戶的,不能強迫收回承包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