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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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1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房地產交易的管理,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城市規劃區(含開發區、建制鎮)國有土地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三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合法、公平、自愿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密切配合,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交易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房產、土地交易管理機構受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委托,負責房產、地產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

建設、規劃、工商、財政、稅務、物價、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房地產交易有關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及其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辦理房地產交易手續,應當公開條件,簡化程序,提高效率,方便當事人。

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土地管理部門的房地產交易管理機構應當在本地一個場所統一受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申請,并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六條市、縣(市)財政、物價、房產、土地等部門不得自行設定房地產交易管理收費項目。對房地產交易服務收費項目應當按宗收費,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法定的收費許可證明應當在受理房地產交易登記的場所予以公示。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有權拒絕不合法的收費。

第三章房地產轉讓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轉讓,是指權利人通過買賣、贈與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將其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主要是指:

(一)房地產交換;

(二)以房地產抵債的;

(三)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法人,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四)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

第九條轉讓房地產,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房地產轉讓當事人簽訂書面轉讓合同;

(二)房地產轉讓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9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國有土地使用證、當事人合法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材料,向房產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

(三)房產管理部門審查當事人提交的有關材料,對符合前項規定的,予以受理;不予受理或者需要補充材料的,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四)房產管理部門核實申報的成交價格,并根據需要對轉讓的房地產進行現場查勘或通知當事人委托評估;

(五)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按照規定繳納有關稅費;

(六)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在受理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房屋權屬轉移登記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房屋所有權證書;

(七)房地產受,讓人憑轉讓后的《房屋所有權證》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收件后10個工作日內核準登記并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房地產,不得轉讓。

第十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九條、建設部《城市房地產轉讓管理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建筑設計為獨立成套的房屋不得分割轉讓,配套使用的房屋附屬設施、設備及其共用部位不得單獨分割轉讓。

第十三條轉讓房地產時房屋已經建成,并經市、縣(市)規劃、建設部門驗收合格交付使用的,應當持有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地產開發企業觀售商品房時,應當持有商品房所有權初始登記證明。

第十三條商品房銷售按照《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建設部《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轉讓按建設部《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暫行辦法》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成交價格申報制度。

房地產權利人轉讓房地產:應當如實申報成交價格,不得瞞報或者作不實的申報。

房地產轉讓應當以申報的房地產成交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成交價格明顯低于正常市場價格的,以評估價格作為繳納稅費的依據。

第十六條推薦使用房地產轉讓合同示范文本。房地產轉讓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名稱和編號;

(三)房地產座落位置、面積、四至界限;

(四)土地宗地號、土地使用權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五)房地產的用途或使用性質;

(六)成交價格及支付方式;

(七)房地產交付使用的時間;

(八)違約責任;

(九)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房地產抵押

第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

抵押人是指將房地產提供給抵押權人作為本人或者第三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抵押權人是指接受房地產抵押作為債務人履行債務擔保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

第十八條抵押當事人設定房地產抵押關系,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設定的房地產抵押關系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十九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權:

(一)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二)權屬不明或者有爭議的;

(三)被確定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具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建筑物;

(四)依法被查封的;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六)共同共有房地產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七)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

(八)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條房地產抵押,抵押當事人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房地產抵押合同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抵押人、抵押權人的名稱或者個人姓名、住所;

(二)主債權的種類、數額;

(三)抵押房地產的處所、名稱、狀況、建筑面積、用地面積以及四至等;

(四)抵押房地產的價值;

(五)抵押房地產的占用管理人、占用管理方式、占用管理責任以及意外損毀、滅失的責任;

(六)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

(七)抵押權滅失的條件;

(八)違約責任;

(九)爭議解決方式;

(十)抵押合同訂立的時間與地點;

(十一)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設定房地產抵押關系應當對抵押物進行估價,并在抵押合同中載明所估價值。抵押物的價值,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協商議定,也可以由抵押當事人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價值評估。

第三十二條抵押物由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在占管期內應當保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抵押權人有權按抵押合同的約定,檢查由抵押人占管的抵押物。

第二十三條除國家建設需要進行拆遷外,未征得抵押權人的書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出售、交換、贈與、拆除或者改建。

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抵押物發生繼承、析產的,承受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

第二十四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并實行作價補償,其補償金已用于清償抵押物所擔保的債務的,抵押合同解除。

除前款規定外,解除抵押合同必須經抵押當事人協商一致并簽訂抵押解除合同。

第三十五條抵押人在合同期內已清償債務或者抵押權人放棄債權的,抵押合同終止。

第三十六條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30日內,抵押當事人應當到房地產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受理部門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規定的,核準抵押物登記,頒發房屋他項權證書或抵押物登記證明;對不符合規定的,不予核準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說明理由。

房地產抵押合同,自抵押物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以在建工程、預購的商品房設定抵押的,應當按《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二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抵押已出租房屋的,抵押人應當告知抵押權人,同時還應當書面告知承租人。抵押合同生效后,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房地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抵押合同發生變更、解除或者終止的,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在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第三十條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房屋租賃

第三十一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享有所有權的房屋和國家授權管理和經營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及《市城鎮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將承租的房屋轉租。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已建成的房屋無房地產權證書或者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共有房屋未取得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的;

(五)改變房屋用途,依法須經有關部門批準而未經批準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條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租金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房屋租金由租賃雙方協商議定。以營利為目的,房屋所有權人將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國有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出租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將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繳國家。

第三十四條房屋租賃合同的簽訂、執行、變更、解除、終止及租賃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當事人應當在簽訂合同后30日內,持房屋所有權證書、房屋租賃合同和當事人合法證明,向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備案,受理部門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予以辦理,出具備案登記證明。

第三十六條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出租人、承租人可以委托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居民委員會、物業管理公司辦理。具體操作辦法,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七條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解除、終止的,房屋出租人、承租人應在房屋租賃合同發生變更、解除、終止之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房產管理部門申請注銷登記。

第五章房地產中介服務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所稱房地產中介服務,是指房地產咨詢、房地產價格評估、房地產經紀等活動的總稱。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咨詢,是指為房地產活動當事人提供法律、法規、政策、信息、技術等方面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價格評估,是指對房地產測算、評定其經濟價值和價格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所稱房地產經紀,是指為委托人提供房地產信息和居間業務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九條從事房地產咨詢、價格評估、經紀等中介服務業務的機構,應當依法設立,不得與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四十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持有相應的資質證書,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并在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核定的業務范圍內承接業務。

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應當具有相應的中介服務執業資格。

第四十一條房產、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對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進行一次檢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檢查合格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名單。檢查不合格的,不得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必須履行建設部《城市房地產中介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義務。

第四十三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的執業人員承辦業務,由其所在中介服務機構統一受理,并與委托人簽訂書面中介服務合同。

房地產中介服務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中介服務項目的名稱、內容、要求和標準;

(三)合同履行期限;

(四)收費金額和支付方式、時間;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四十四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及其執業人員在房地產中介服務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財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二)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房地產中介業務;

(三)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執行業務;

(四)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損害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

(五)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四十五條房地產中介服務機構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收取費用,并使用稅務部門統一監制的專用發票。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轉讓、抵押房地產或者租賃房屋,按照本辦法規定應當辦理登記或者備案手續而未辦理的,由負責登記或者備案的機關責令限期辦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出租不能繼續使用的危險房屋的,由市、縣(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中介服務資質證書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定的范圍,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負責資質管理的部門按照《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被吊銷資質證書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地產中介服務執業資格而從事房地產中介服務的,由負責執業資格管理的部門按照《省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2

【章名】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城市房地產交易行為,維護房地產市場秩序,保障房地產交易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章和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本省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取得土地使用權,從事房地產交易,實施房地產交易管理,應遵守本條例。

職工按房改政策和國家優惠政策購買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安居房和解困房的上市交易,按照省政府《**省職工所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執行。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房地產交易,包括房地產轉讓、房地產抵押和房屋租賃。

第四條省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職權劃分,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房地產工作。

房地產交易應簡化程序,規范行為,方便當事人,提高工作效率,降低行政成本。由省人民政府確定,市、縣人民政府應由一個部門或一個機構統一負責城市房地產交易管理工作,制作、頒發統一的房地產權證書,并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將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確認和變更分別載入房地產權證書。

第五條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房地產交易法律、法規;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審核、登記;

(三)核查交易標的物的價值;

(四)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書;

(五)負責依法查處房地產交易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六條房地產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交易雙方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并簽訂書面交易合同。

禁止非法交易房地產。

第七條國家實行房地產價格評估制度。房地產價格評估,應當遵循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按照國家規定的技術標準和評估程序,以基準地價、標定地價和各類房屋的重置價格為基礎,參照當地的市場價格進行評估。房地產評估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八條房地產交易價格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議定,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如實申報,不得瞞報或作不實的申報。

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認為申報的成交價過低的,可以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經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

第九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應按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確認的評估價格,依法繳納稅金或土地收益。

第十條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可以委托人交易。委托應當出具授權委托書,明確權限。

第十一條房地產轉讓或變更時,應當向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申請房地產變更登記。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有關單位檢舉揭發房地產交易中的違法行為。對舉報有功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給予獎勵。

【章名】第二章房地產轉讓

第十三條房地產轉讓是指房地產權利人通過買賣、交換、贈與、繼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將房地產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前款所稱其他合法方式是指:

(一)以房地產抵債;

(二)以房地產作價入股、與他人成立企業房地產權屬發生變更的;

(三)企業被收購、兼并或合并,房地產權屬發生轉移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行政法規禁止轉讓的除外。

第十四條房地產轉讓時,房屋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同一房屋分割轉讓的,房屋所有人占有相應比例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

第十五條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第十六條轉讓已出租的房地產,須提前90日書面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如受讓人為非承租人,出租人應當告知受讓方出租事宜,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十七條經批準預售商品房的,開發企業和承購人須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預售人應當自預售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商品房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第十八條商品房預購人將預售商品房再行轉讓的,由轉讓雙方憑已備案的商品房預售合同到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轉讓變更登記。

預售當事人不得自行變更商品房預售合同或發票上的姓名或名稱。

第十九條轉讓房地產,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當事人在房地產轉讓合同簽訂后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的身份證明、轉讓合同等有關文件向房屋所在地的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報成交價格。

(二)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對提供的有關文件進行審查,核實房地產成交價格,并現場查勘。對符合條件的,自當事人申請之日起30日內辦理過戶登記,核發房地產權證書;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20日內書面答復當事人。

【章名】第三章房地產抵押

第二十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變賣(含折價)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

第二十一條下列房地產不得設定抵押:

(一)權屬有爭議或未領取房地產權證書的房地產;

(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

(三)列入文物保護的建筑物和有重要紀念意義的其他建筑物;

(四)已依法公告列入拆遷范圍的房地產;

(五)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尚未建有地上房屋及其他附屬物的土地使用權;

(六)被依法查封、扣押、監管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產;

(七)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地產。

第二十二條國家實行房地產抵押登記制度,房地產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抵押當事人應當自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到房地產所在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抵押合同終止時,當事人應到原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抵押當事人的身份證明或法人資格證明;

(二)抵押登記申請書;

(三)抵押合同;

(四)房地產權屬證書,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房地產除外;

(五)以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須提交生效的商品房預購合同;

(六)以在建工程抵押的,須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七)可以證明抵押人有權設定抵押權的文件與證明材料;

(八)可以證明抵押房地產價值的資料;

(九)登記機關認為必要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四條抵押登記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復核。凡權屬清楚、證明材料合法、齊全的,應當自受理登記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登記的書面答復。

第二十五條因國家建設需要,將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地產列入拆遷范圍的,抵押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抵押權人;抵押雙方可以重新設定抵押房地產,也可以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解除抵押合同。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處分抵押的房地產;

(一)債務履行期滿,抵押權人未受清償的,債務人又未能與抵押權人達成延期履行協議的;

(二)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無人代為履行到期債務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繼承人、受遺贈人拒絕履行到期債務的;

(三)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產的;

(四)抵押人違反抵押合同規定,擅自處分抵押房地產的;

(五)抵押合同約定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七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情況之一的,經抵押當事人協商可以通過拍賣等合法方式處分抵押房地產;協議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八條處分抵押房地產所得金額,依下列順序分配:

(一)支付處分抵押房地產的費用;

(二)扣除抵押房地產應繳納的稅款;

(三)償還抵押權人債權本息及支付違約金;

(四)賠償由債務人違反合同而對抵押權人造成的損失;

(五)剩余金額交還抵押人。

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房地產進行處分時,應當從處分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當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處分抵押的房地產所得金額不足以支付債務、違約金、賠償金時,抵押權人有權向債務人追索不足部分。

【章名】第四章房屋租賃

第二十九條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三十條下列房屋不得出租:

(一)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

(二)共有房屋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經鑒定屬于危險房屋的;

(四)已抵押的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

第三十一條房屋租賃,當事人雙方應自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持房地產權證書、當事人身份證明和租賃合同等文件到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繳納有關稅金,領取《房屋租賃證》。

第三十二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造成出租人損失的,出租人有權要求承租人賠償:

(一)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約定用途的;

(三)擅自將房屋轉租的;

(四)不按合同約定繳納租金的。

第三十三條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承租人有權解除租賃合同:

(一)出租人未按合同約定的時間向承租人提供房屋的;

(二)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以外的其他費用的;

(三)出租人妨礙承租人正常合理使用房屋;

(四)出租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責任負責檢查、維修房屋及其設施,保證房屋安全的。

第三十四條承租人在征得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轉租租用的房屋。房屋轉租的期限,不得超過原租賃合同剩余的期限。房屋轉租應當簽訂轉租合同,并按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章名】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一條規定未辦理登記手續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限期予以補辦,并及時通知同級稅務機關,經稅務機關查實,房地產交易當事人偷稅、逃稅的,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處理。

第三十六條擅自預售商品房的,由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責令其限期補辦預售許可手續;不符合條件預售的,責令其向購房者退還預售款,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已收取的預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妨礙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擾亂房地產交易市場秩序的,由公安機關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訟。

第三十九條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負責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分。

【章名】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市、縣負責房地產交易的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定的房地產交易場所。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進駐房地產交易場所,實行“一站式”服務,接受社會監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房地產交易收費應當按國家和省有關收費標準收取。未向當事人提供交易服務的,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3

一、貫穿依法治檔的理念

在房地產檔案管理過程中,應以《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物權法》、《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房屋登記辦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其中,《檔案法》是我國檔案管理的根本大法,連同地方制定和頒發的有關檔案法規,引領著檔案管理部門的管理活動;國家建設部頒發的《城市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辦法》及各地方為貫徹本法所出臺的有關文件,明確了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實施的房地產權屬檔案管理工作的規范。此外,房地產交易部門的制度規定也是實現房地產檔案管理內部控制的有力保證。依法治檔體現于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檔案工作必須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嚴格執行部門建立的各項規章制度,將擋案管理工作置于法律規范和部門制度的制約之下。作為檔案管理人員應該自覺地學習和領會相關法律法規的內容,做到三個明確:其一,明確房地產檔案是城市建設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房地產檔案的管理體現了政府管理的職能。其二,明確房地產檔案工作是法律賦予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的工作職責,管好房地產檔案工作是房地產檔案管理部門必須履行的義務。其三,明確房地產檔案管理人員的工作需要接受法律和法規的約束,要依法管理各種權屬資料、房屋基礎數據資料等,任何損毀、丟失、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涂改、偽造、擅自出賣或不按照規定歸檔的行為,將被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或刑事責任。

二、培育專業管理的素養

專業化是工作高標準的前提,房地產檔案管理的專業化需從以下幾方面人手:一是強化業務手段。房地產檔案雖不是商品,卻是珍貴的信息資源,既有歷史價值也有現實價值,既有地方價值又有全局價值。房地產檔案工作擔負著采集、管理與提供房產信息的責任,可為房地產管理提供準確而可靠的基礎性資料。因此,必須注意強化業務手段,努力實現業務管理新突破,進一步完善產權產籍信息化建設,構建和完善權屬登記發證系統、產籍檔案管理系統、抵押登記管理系統、房屋產權平面敬字控制系統,實現產權產籍管理模式的創新。二是做好檔案編研。房地產檔案管理工作必須按照編研工作的原則要求,以需求為核心,以服務為主體,不斷地、及時地對檔案史料進行選材、鑒別、考證、加工、整理。根據不同的編研內容,把分散的資料,按照稠用規律有機地編制起來,以利于檔案資源的開發利用。三是嚴格日常管理。建立嚴格的庫房管理制度,定期透行安全檢查,尤其是逢節假日要更加重視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庫房內應有檔案資料存放示意圖,檔案柜架要排放規范,保證庫內清潔衛生,無火災、水淹事故,無霉變、褪色、污損、蟲蛀、鼠咬現象。建立規范的全宗卷以及詳細的檔案移交接收、借閱登記、鑒定銷毀記錄,做到檔案進館詳細無誤,借有憑還有據。及時對檔案進行調查統計,成立檔案鑒定銷毀領導小組,以利于對已保管過期限的檔案展開銷毀鑒定工作。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4

房地產具有保值、現金交易資金巨大等特點,已成為洗錢犯罪的首選途徑。近年來,隨著國內宏觀經濟的高速增長,房地產市場持續繁榮,交易量逐年上升,2011年,受政策調整影響,大中城市房地產交易量放緩,但中小城市、特別是欠發達地區房地產開盤和交易額增長依然迅速,且房地產交易政策寬松,購房現金交易的洗錢風險越來越嚴重,應警惕洗錢犯罪涉入中小城市。

一、現金購房洗錢的主要方式:

首先,現金購房洗錢的犯罪主體,我認為主要是通過貪污、受賄等不當手段取得非法利益的領導干部。洗錢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種形式:

一是直接使用大量現金購置房產。在房地產市場,存在大量的洗錢行為已經是業內公開的秘密,很多人將房地產作為載體,把來歷不正當的黑錢由貨幣形態變為實物形態。這些人購房的目的不僅僅是為了改善住房條件,也不僅僅是為了投資盈利的需要,最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洗錢。洗錢的資金大多是以現金的方式支付的,所以,凡是以大額現金(100萬元以上)支付的房款就可以視同黑錢或有黑錢的嫌疑。在國際上,一般把大額的現金交易就看做是黑市交易,因此,大額現金支付的行為成為各國反洗錢組織重點監察的對象。據統計,在北京、上海、深圳、廣州這些城市,用現金一次性支付300萬元以上的買房現象相當普遍,有的甚至一次性支付1000萬元以上的現金來購買豪華別墅。在中小城市,全額現金購房也要幾十萬至上百萬不等,這些現金的來源是非常值得懷疑的,現金購房行為有很大的洗錢嫌疑。

二是通過按揭購房,突然提前償還貸款。提前還貸直接影響的是商業銀行的效益,對主要依靠存貸利差獲得利潤的中資銀行影響明顯。因此,銀行為了保留壞賬率極低的住房商業貸款,都會按照一定比例對提前還貸收取違約金。普通的購房者,在收入穩定、沒有其他突然額外收入的情況下,往往考慮較高的違約成本而不會選擇提前還款。然而,洗錢者比較偏好按揭購房提前還款。房地產單位價格高,洗錢者在購房時全部使用現金目標過大。因此洗錢者往往故意選擇將部分房款通過銀行的個人住房按揭貸款支付,隨后采用提前償還的方式將手中的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用于還款。通過這種方式洗錢,雖然比現金購房過程復雜、耗時長,但比直接大額現金購房隱蔽得多。

三是異地多處購房。洗錢者采用在異地或中小城市多處購房,從而分散資金,在目前沒有全國性的個人房地產信息登記系統情況下,異地多處購房洗錢行為更加隱蔽,基本處于無監管狀態。

二、通過房地產交易洗錢轉向中小城市的原因分析

一是中小城市房價不斷上漲,受欠發達地區房地產保值、增值的吸引;二是由于在大中城市黃金地段購房單筆資金數目大,目標過于明顯,在中小城市進行異地購房,可以分散資金,隱藏洗錢目的;三是中國的房地產行業的信息透明度太低,全國聯網的房地產登記系統還沒有建立起來,腐敗分子認為異地購房置業的隱蔽性好;四是中國房地產稅收體系不完善,各地對房地產交易的調控政策不一致,中小城市的房地產交易政策寬松,成本更低;五是中國的反洗錢工作比較薄弱,還沒有針對房地產行業系統的反洗錢立法和監管手段。

三、反洗錢監管可采取的對策

1.通過加立法加強對各地非金融機構的監管。建議在《反洗錢法》中加入非金融機構的法律責任,加入對房地產行業的監管內容。為有利于執法,除罰款作為行政處罰外,還可協同房地產業主管部門設定吊銷從業資格、停業整頓等處罰措施。和金融機構處罰規定一樣,具體的處罰由房地產主管部門實施,而人民銀行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則擁有建議處罰權。

2.建立全國性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協作監管機制。一是建立和完善房地產反洗錢信息披露與交流合作機制。協同建設部門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落實商品房預售合同聯機備案、全國房地產交易信息平臺和實名購房等制度,增強房地產交易信息的透明度。同時,建立房地產市場交易業務環節過濾機制,加大金融監督檢查力度,提高反洗錢工作效率。二是提高房地產系統信息透明度。當前,我國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建設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及反洗錢監測中心等部門應當盡快與企業構建信息交換平臺,建立健全全國聯網的房地產客戶身份識別系統,與聯網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統實現對接,同時開發出反洗錢大額可疑交易資金監測分析系統。

3.實行零現金交易制度。嚴格限制房地產業大額現金交易,將房地產業資金交易納入銀行業金融體系,通過銀行賬戶監控房地產資金交易。要求房地產行業各級義務主體直接有效監控資金交易的難度較大,因此建議參照保險和證券業金融機構反洗錢監管模式,在房地產行業實行“零現金”交易管理,將房地產業資金納入銀行業反洗錢監管體系。人民銀行與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由其制定相關禁止或限制現金交易的管理辦法,并協助人民銀行負責零現金交易制度的日常監督管理。

4.參照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建立房地產行業反洗錢內控制度。

一是建立大額可疑交易報告制度。目前大部分房地產機構依托銀行進行現金繳存及轉賬業務,該類情況的大額報告義務可由銀行承擔,但房地產機構必須履行大額現金交易報告和可疑交易報告義務。即規定房地產從業人員在辦理相關業務和與客戶接觸過程中,遇到大額現金交易和發現或者有理由懷疑其與洗錢等違法犯罪活動相關時,向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5

一、進一步放開房屋租賃市場的范圍?

(一)凡在城鎮國有土地范圍內依法取得所有權的各類房屋,均可向社會公開出租。

暫未辦理所有權登記的下列房屋,亦可向社會公開出租:

1、空置商品房可以辦理二年期以內的短期出租;

2、未竣工的商品房,凡取得了《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可以辦理預租登記;

3、職工依照房改政策購買的住宅,凡交款50%以上的,可以出租。

(二)各類房屋的承租人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并簽訂收益分配協議后,可以將承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轉租給他人。但轉租的終止期限不得超過與所有權人簽訂的租賃合同約定的終止期限。受轉租人不得再行轉租。

各類房屋的承租人在征得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后,可以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既可自營也可與他人聯營開展經營活動。但凡屬市政府統一規劃布局的與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關的糧油、蔬菜、副食品、理發、浴池等商業網點用房,未經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使用用途。改變房屋使用用途不得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和周圍環境。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及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組織,持有合法證照手續,均可承租向社會公開出租的各類房屋。

(四)凡向社會公開出租、轉租房屋和實行指令性租金的房屋改變使用用途,租金由租賃當事人協商議定。房屋所有權人也可進行公開招租、拍租。

二、完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制度

(一)房屋租賃當事人須在租賃合同簽訂之日起十五日內,持下列證件到本通知規定的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領取《房屋租賃證》:

1、租賃雙方的合法身份、資格證明;

2、租賃合同或轉租合同;

3、房屋所有權或使用權證件;

4、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證件。

(二)未竣工房屋預租登記、軍產房屋和涉外房屋租賃或轉租登記備案手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市房地產交易所辦理;市內四區其他房屋租賃或轉租登記備案手續,由市房地產管理局委托房屋所在地的房地產管理處辦理。

(三)本通知下發前,已將房屋向社會出租或轉租的,租賃當事人應在1997年12月31日前補辦登記備案手續。

(四)《房屋租賃證》是房屋租賃的合法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的,生產經營者應將《房屋租賃證》置于生產經營場所,以備監督檢查。外來人口承租房屋用于居住的,在辦理《房屋租賃證》的同時,還應按照公安部《租賃房屋治安管理規定》和《大連市外來暫住人口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治安管理手續。

(五)房屋租賃當事人須依法繳納稅費。市房地產管理局、物價局應當根據市場情況,定期房屋租金評估價格。房屋租賃有關稅費的計征,協議租金低于評估價格的,以評估價格為準;高于評估價格的,以協議租金為準。

三、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

(一)市房地產管理局是負責全市城鎮房屋租賃市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應認真做好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工作。

市內四區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各有關部門應協助主管部門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管理。

(二)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認真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遼寧省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大連市城鎮房地產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建設部《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和本通知的規定,依法進行房屋租賃活動。

(三)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房屋租賃市場的監督和檢查。對于不辦理房屋租賃手續、不繳納稅費,擅自進行房屋租賃或轉租的,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房地產交易管理辦法范文6

買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有關規定,通過________方式,取得北京市________區(縣)________地塊的土地使用塊,土地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_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國有土地使用證號為_________。甲方在上述地塊上建設的____現已竣工,取得房屋所有權證(證號為____)。經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審核,準予上市銷售,北京市商品房銷售許可證號為________。

乙方自愿購買甲方的________房屋,房屋用途為________。甲方出售該房屋時亦同時將該房屋分攤的土地使用面積轉讓給乙方。

雙方經協商,就上述房屋的買賣事宜,訂立本契約。

第一條 ________房屋,建筑面積為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房屋狀況詳見附件,土地面積________平方米(含共有共用面積),土地使用期限自房屋產權過戶之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上述面積已經________房地局測繪。

第二條 雙方同意上述房屋售價為每建筑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元,價款合計為(大寫)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萬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小寫:_________元)。乙方預付的定金________元,在乙方最后一次付款時轉為購房價款。

第三條 乙方同意在本契約簽定________日內將購房價款全部匯入甲方指定銀行。

甲方指定銀行:____________

銀行帳號:____________

第四條 甲方同意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將房屋交付給乙方。交付時,甲方提交建設工程質量監督部門出具的《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合格證書》,并辦妥全部交接手續。交付地點:________。

甲方同意按《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北京市建設工程質量條例》及有關規定,自房屋交付之日起對乙方購置的房屋進行保修。

第五條 乙方同意在小區物業管理委員會或業主管理委員會未選定物業管理機構之前,其購置的房屋由甲方或甲方指定的物業管理公司負責管理。

第六條 雙方同意在簽定本契約后三十日內,持本契約和有關證件到北京市________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辦理房屋買賣立契過戶手續,并按有關規定申領房地產權屬證件。

辦理上述手續時發生的稅費,由雙方依照有關規定繳納。

第七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甲方不按期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向甲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約定房屋交付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交付日止,每延期一日甲方按乙方已支付房價款金額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甲方未交付房屋的,乙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乙方書面通知送達甲方之日起生效。甲方除在契約終止后30日內向乙方雙倍返還定金外,并須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及利息全部退還給乙方。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固定資產貸款利率人民幣計算。

第八條 本契約生效后,除不可抗力外,乙方不按期付款的,甲方有權向乙方追索違約金。違約金自本契約約定付款之日第二天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每延期一日乙方按延期交付價款的萬分之____(大寫數字)向甲方支付延期違約金。逾期超過________日(遇法定節假日順延)乙方仍未付款的,甲方有權終止本契約。契約終止自甲方書面通知送達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已交納的定金甲方不予返還,甲方將乙方已付的房價款退還給乙方。

第九條 本契約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未盡事宜,雙方可另簽補充協議。本契約的附件和雙方簽定的補充協議,為本契約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條 本契約在履行中如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雙方同意按以下第_________(大寫數字)種方式解決糾紛。

(一)提交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 本契約正本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________份,房地產交易管理部門……各一份。

甲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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