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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執行方案范文1
【關鍵詞】 氧療; 三乙醇胺; 蘆薈; 急性放射性皮炎
doi:10.14033/ki.cfmr.2017.13.010 文獻標識碼 B 文章編號 1674-6805(2017)13-0022-003
【Abstract】 Objective:To evaluate the clinical efficacy of Oxygen Therapy,Aloe,and Trolamine Cream in the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acute radioactive dermatitis.Method:All 150 patients of breast cancer and head and neck cancer inpatients with first-time radiotherapy in the Department of Oncology,were devided into two groups randomly.Radiation target area including primary tumors and lymph node drainage area.Group A were given Aloe Vera Gel Cream,Trolamine Cream outside alternately,oxygen cure radiation area of the skin at the same time,3 times a day,up to the skin healed.Group B were only give Vera Gel Cream,Trolamine Cream outside alternately.Result:The radioactive skin damage healing time of Group A was significantly shorter than group B,treatment effect was significantly better than that of group B,the grade 2 or more radioactive dermatitis incidence of Group A was significantly lower than group B,the life quality of group A was obviously higher than that of group B,the differences were statistically significant(P
【Key words】 Oxygen therapy; Aloe Vera ; Trolamine Cream; Acute radioactive dermatitis
First-author’s address:Heze City Hospital,Heze 274000,China
近年恚惡性腫瘤的發病率越來越高。腫瘤治療的一種主要方法是外放射治療,但會對正常組織造成損傷,其中放射性皮炎是由于多種類型射線引起的皮膚損傷,發生率較高,其嚴重程度與照射的分割量、分割方法、總劑量、射線類型、照射容積等多因素有關。約87%放療患者會出現紅斑等放射性皮膚反應,其中濕性脫皮的發生率為10%~15%。單次照射5 Gy即可造成皮膚紅斑,30~40 Gy可發生濕性反應,鼻咽癌及乳腺癌術后放療期間的胸壁反應是急性放射性皮炎最易發發生的區域,2級以上急性放射性皮炎明顯增加患者的痛苦[1]。筆者對150例首次放療的乳腺癌及頭頸部惡性腫瘤住院患者進行氧療、三乙醇胺聯合蘆薈預防和治療急性放射性皮炎的隨機對照開放臨床觀察,尋求進一步防治急性放射性皮炎的新方法。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選取150例首次放療的乳腺癌及頭頸部惡性腫瘤患者作為研究對象,其中男100例,女50例,年齡26~74歲,平均46.5歲;所有患者均經病理學診斷。將150例患者隨機分為兩組,A組為治療組交替外涂蘆薈凝膠膏、三乙醇胺,用藥間隔2 h以上,同時氧療放療區皮膚;B組為對照組,僅給予交替外涂蘆薈凝膠膏、三乙醇胺,方法同A組。兩組年齡、腫瘤類型、卡氏評分等比較差異無統計學意義(P>0.05)。
1.2 方法
1.2.1 放療方法 A組和B組均采用6~10 MVX線或6~12 MeV電子線照射,1次/d,200 cGy/次,5次/周,照射總劑量50~74 Gy。
1.2.2 輻射防護方法 所有接受放療的患者,在放療開始前和放療過程中均給予同樣的健康指導、放療宣教:放療期間少食多餐、進食高熱量、高蛋白、易消化食物、期間多飲水、注意休息;囑患者穿低領、純棉、寬松、舒適、柔軟的內衣;保持放療區皮膚干燥、清潔、禁止沾水;局部禁用肥皂、酒精等刺激性消毒劑,避免抓撓、冷、熱等刺激。
1.2.3 防治方法 三乙醇胺和蘆薈從放療開始外涂,將藥物均勻的涂放療區皮膚,并超出放療區皮膚1~2 cm,涂抹的藥物厚度為1.5 cm左右,并且輕輕按摩涂藥區域,直到藥物被皮膚吸收。
A組三乙醇胺和蘆薈交替使用,用藥間隔2 h以上,1~2次/d,每次放療前4 h以內不能使用三乙醇胺,致放療結束1個月或者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消失時停用。待藥膏干燥后,大約與藥膏間隔1 h后利用醫院的中心供氧,去除濕化瓶,利用吸氧管進行局部氧療,吸氧管尾端鏈接中心吸氧裝置,將吸氧管頭端在距離皮膚2~5 cm處吹氧,包括整個破損處皮膚及臨近破損處照射野內皮膚,調節氧流量為5~7 L/min(吹氧后皮膚破損處干痛明顯者適當降低氧流量),15~20 min/次,3次/d,吹氧結束后,局部皮膚暴露,不易包扎。B組三乙醇胺和蘆薈交替使用,使用方法同A組。氧療一般從皮膚出現1度急性放射性皮損時開始,直至放射性皮損愈合;3度以上患者,若出現感染,應選用合適抗生素。
1.3 觀察指標
放療開始至放射性損傷愈合為止,每天有專門的醫護人員觀察記錄照射野皮膚變化,記錄皮膚損傷發生的情況、患者皮膚改善情況、愈合所需要的時間、生活質量變化等。放射性皮炎分級標準根據RTOG急性放射損傷分級標準進行判定,將急性皮膚損傷分為5度:0度無變化;1度表現為濾泡樣暗紅色斑或脫發或干性脫皮或出汗少;2度表現為觸痛性或鮮紅色紅斑或片狀濕性脫皮或中度水腫,多數局限于皮膚褶皺處;3度表現為皮膚皺折以外部位的融合的濕性脫皮或凹陷性水腫或磨損導致出血;4度為皮膚全層潰瘍、或壞死,病變部位自發性出血[2]。生活質量療效評定標準:改善,KPS評分提高≥10分;穩定,KPS評分變化
1.4 療效判定標準
目前尚]有統一的標準,較常用的是以下療效判斷標準:顯效,治療后12 h見效,2~3 d治愈,疼痛消失,皮膚表面光滑,皮損愈合,膚色變淺且逐漸接近正常膚色;有效,治療后創面逐漸縮小,疼痛減輕,滲出減少,皮損大部分愈合,皮炎邊緣有新生的皮膚組織生成,7~12 d治愈;無效,用藥后15 d以上臨床癥狀沒有明顯減輕,放射性皮膚局部分泌物增多,需改用其他治療方法,則為無效[3]??傆行?(顯效例數+有效例數)/總例數×100%。
1.5 統計學處理
采用SPSS 19.0軟件對所得數據進行統計分析,計量資料以(x±s)表示,采用t檢驗;計數資料以率(%)表示,采用字2檢驗,P
2 結果
2.1 兩組急性放射性皮炎發生情況比較
A組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主要集中在1度、2度,并沒有發生3度以上的皮膚損傷;B組雖然也是主要集中在1度、2度,但發生3度皮膚損傷12例,發生4度皮膚損傷1例。其中兩組急性放射性皮膚損傷1~3度發生的例數構成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0.05)。
2.2 兩組發生1度及以上急性放射性皮炎例數比較
從放療第1天開始計算放射性皮炎發生時間,以開始出現1度急性放射性肺炎的照射劑量作比較,照射30 GY前A組發生44例(58.7%),B組75例(93.0%),照射30 GY后則分別為31例(41.3%)和5例(6.7%),兩組比較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3 兩組愈合時間比較
每天觀察愈合情況,A組0~2 d愈合5例,B組無愈合;A組3~5 d愈合32例,B組12例;A組6~8 d愈合26例,B組18例;A組9~11 d愈合9例,B組32例;A組12~14 d愈合3例,B組14例;統計結果后顯示A組愈合時間為(6.12±1.01)d,主要集中在7 d內,且治療過程期間未見明顯藥物不良反應;而B組愈合時間為(10.78±2.32)d,主要集中在14 d內,A組皮膚愈合時間短于B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4 兩組臨床療效比較
A組治療無效1例,總有效率為98.6%,B組治療無效15例,總有效率為80.0%,A組高于B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2.5 兩組治療前后KPS評分比較
兩組治療后KPS評分大部分較治療前改善,且治療組生存質量明顯高于對照組,差異有統計學意義(P
3 討論
放射性皮炎是皮膚受放射性損傷造成的炎癥反應,約87%放療患者會出現放射性皮膚炎癥。放射線的照射很容易引起皮膚的變形與壞死,組織細胞若不能及時增殖彌補,脫落的上層細胞就會導致皮膚損傷[4]。射線導致皮膚真皮層干細胞DNA出現可逆或者不可逆的損傷、再生障礙;造成小血管早期擴張,繼而小血管官管腔血栓形成,血管狹窄、阻塞、組織缺氧、抑制肉芽組織增生和新生血管的生產,出現相關皮損[5]。近年來因一些放療新技術的應用,使放射性皮膚損傷的發生率又有提高的趨勢[6]。胸壁放射性皮炎是乳腺癌放療過程中或者結束時最常見的并發癥[7]。放射性損傷過程涉及氧自由基及多種炎癥因子,預防和治療比較困難。
目前國內外防治急性放射性皮炎的藥物較多,但均因缺乏大樣本研究和評價標準不統一等原因,臨床上尚無任何標準治療方案。
蘆薈是一種常用的藥用植物,其含有99.5%水分,其余主要為蒽醌類、多糖類、黃酮及色酮類化合物等和礦物元素類[8]。蘆薈有很強的殺菌、軟化血管、增進皮膚組織復原、促進血液循環等功效。其中所含的蘆薈多糖具有較明顯的抗輻射作用,且能激活巨噬細胞而合成內源性堿性成纖維細胞生長因子(bFGF),有利于減輕創面炎性反應,加速肉芽組織生長,促進創面愈合。蘆薈也可快速緩解創面瘙癢、灼熱、疼痛及滲液。
三乙醇胺于1976年以后開始被用于治療放射性皮炎,國內有相關報道,三乙醇胺可有效降低乳腺癌改良術后胸壁放射性皮炎損傷的程度,促進損傷的修復[9]。一直以來都是治療放射性皮炎主要藥物,通過舒張局部血管,加快血流速度,改善放射治療后的血液循環障礙,減輕水腫,加快滲出物排出,促進損傷組織愈合,升高白介素-1的濃度,降低白介素-6的濃度,增加損傷部位巨噬細胞數量、刺激成纖維細胞增生、增加膠原的合成等機制治療放射性皮膚損傷[10]。
氧供是傷口愈合過程中至關重要的因素,能促進傷口愈合,減少瘢痕的產生,可刺激病灶處毛細血管收縮,減少創面滲出,使創面血氧濃度增加,促進病灶代謝[11];用氧氣吹干創面,使細菌的生長環境得到改變,對于厭氧菌產生特異抑制作用[12];氧供可促進膠原合成和表皮細胞生長;可使創面干燥,促進結痂,有利于傷口愈合。
使用氧療聯合蘆薈、三乙醇胺使急性放射性皮炎的的防治作用進一步提高,可減輕患者痛苦,無明顯不良反應,保證了放射治療的順利進行,提高了患者生活|量,值得臨床推廣。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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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議執行方案范文2
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方案
為規范我市社會組織,改進行政管理方式,提高行政管理效能,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根據XX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XX市推行“雙隨機”抽查規范事中事后監管工作方案的通知》(X府辦〔2016〕X號)和民政部《社會組織抽查暫行辦法》有關文件要求精神,為做好2020年度全市性社會組織“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工作,計劃在8月12日至20日開展全市性社會組織行政執法檢查,具體方案如下:
一、目標要求
通過隨機抽查的科學方法和信息化手段,轉變社會組織監管方式,提升監管效能,切實解決社會組織檢查任性和執法擾民、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等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減少和杜絕不作為、亂作為現象,營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組織發展環境,推動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
二、主要原則
(一)堅持合法合理監管。
嚴格執行有關社會組織法律法規規章,落實監管責任,確保事中事后監管有序進行,推進隨機抽查制度化、規范化。
(二)堅持公正高效。
嚴格按照執法程序,依法保障監管主體的合法權利,切實做到嚴格規范文明執法,提升監管效能,減輕市場主體負擔,優化社會治理環境。
(三)堅持公開透明。
實施隨機抽查事項公開、隨機抽查制度公開、隨機抽查過程公開、隨機抽查結果公開,保障社會組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
三、時間安排及步驟
(一)時間安排
開展社會組織行政執法檢查時間擬定于2020年8月12日至20日共9天。
(二)隨機確定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對象(8月上旬)
通過廣東省“雙隨機一公開”綜合監管平臺在民政局執法名錄庫中隨機抽取執法人員6人;按照不低于4%的比例在社會組織名錄庫中隨機抽取20家社會組織(其中一般性社會團體9家、行業協會商會4家、民辦非企業單位5家、基金會2家),對其依法開展活動的情況進行檢查。其中4家行業協會商會由市發改局、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民政局聯合執法檢查。
抽取的執法人員和社會組織結果在市民政局、XX市社會組織信息網網站公布,同時發出檢查通知,通知相關社會組織做好檢查準備和自查自糾。
(三)組織開展檢查(8月中旬)
執法人員根據抽簽結果,每2名執法人員一組,每組配其他工作人員2人,分兩組實地檢查相關社會組織。檢查方式為現場檢查,主要包括:聽取基本情況介紹、材料核查和實地查看等。執法人員負責填寫檢查報告單和進行談話筆錄。對可以現場整改的問題,檢查人員應當場指出,要求整改。
(四)督促整改(8月下旬)
根據檢查結果,對存在問題的社會組織下發整改通知書,要求限期整改。
會議執行方案范文3
一、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兩者之間的關系和處理原則。
法律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執法活動對社會生活產生的作用和影響,衡量法律效果如何,主要看法律作用的結果能否達到法律的預期目標。社會效果是通過法院的審判和執行活動,使法的本質特征得以體現,法的秩序、自由、正義、效益等基本價值得以實現,從而使執法的結果得到社會的公認。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都依賴于法院的執法活動得以現實,法院的執法活動是展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平臺。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是統一的,互為因果關系和互相包含的。因為社會效果即法的價值的實現,是立法的依據和驅動力,法律效果的實現,導致法的價值即社會效果的實現。因此,一個正確的裁判既要有良好的社會效果,同時也應該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任何兩個效果相背離的裁判,都將是錯誤的裁判。正如肖揚院長所說的,損害法律效果的社會效果,實際上是經不起歷史檢驗的,也不會得到人民群眾的真正擁護和支持。
然而,法律是穩定的,社會是發展的。法律與社會的差異主要表現在,法律對社會關系只是一般調整,而不是具體調整。法律既不可能無所不包,立法者也不可能預見到一切可能發生的事情,加之成文法的滯后性等等,使得任何法律都存在缺漏和盲區。因此,法律在反映社會關系上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法官的職責和智慧是把兩者有效地統一起來,在執法活動中,應當遵循立法本意、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則,體現法的公正價值,遵循社會效果的價值取向,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處理原則通常有以下三點:
(一)依法裁判,確保司法公正。 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法律,包括實體法和程序法,是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據。公正既是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裁判結果的追求,同時,又是社會對司法活動及其結果的一種評價,因此,公正具有法律標準和社會標準。堅持法律標準,符合社會標準,是人民法院追求司法公正的最高標準、最高境界。作為一名法官,要做到裁判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是最基本的,也是最低標準。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裁判只有代表社會正義,反映社會主流,體現多數群眾的意愿,才能有利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才是追求司法公正的真正意義所在。
(二)提高辦案效率,維護法律尊嚴。效率問題,是肖揚院長提出的新世紀法院工作的重要主題。審判工作效率不僅反映了法律對法院審判期限的要求,更以其豐富的內涵反映出社會對法院裁判及時性的渴望。遲來的公正就是不公正,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更應樹立“時間就是效益”的觀念。很多當事人有“官司打得起,拖不起”的想法,反映出當事人對辦案效率的期望。案件不能及時審判,會給當事人增加不必要的訴訟負擔,案件不能及時審判,就是對當事人的不公正,案件不能及時審判,就會損害法律的尊嚴。追求司法效率與追求司法公正是一致的,法官判案如果不講效率,即使最終依法作出合情合理的判決,社會對裁判的評價也會降低,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亦難以統一。
(三)樹立全局觀念,維護大局利益。審判工作必須為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服務,這是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法院必須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人民法院只有牢固樹立大局意識,緊緊圍繞黨和國家的大局開展審判工作,才不至于迷失政治方向,才能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為改革、發展和穩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們要充分認識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重要性,牢固樹立全局意識,努力提高為大局服務的自覺性與執法水平。充分發揮法院的調節、保護、規范等審判職能作用,有效運用司法手段,制裁違法行為,保護合法權益,化解社會矛盾,把不穩定因素消除在萌芽狀態,努力實現審判工作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二、審理和執行城市房屋拆遷案件如何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一)把司法為民作為檢驗“兩個效果”的標尺。司法為民是人民法院開展各項審判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兩個效果”的有機統一是司法為民這一指導思想的內在要求。人民法院審理和執行房屋拆遷行政案件,其法律依據是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地方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房屋拆遷管理自今尚未立法。法院在適用法律和具體操作方面存在諸多疑惑和分歧,為此,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底開始起草關于審理房屋拆遷案件的司法解釋,但是,終因房屋拆遷案件情況復雜,司法解釋至今尚未出臺。法院在這樣的一個執法環境和條件下,審理和執行拆遷案件,在法律規定不具體、不明確、有沖突的情況下,應當注重社會效果,力爭將“兩個效果”有機地統一起來,不能孤立辦案,機械執法。應該把是否真正做到司法為民作為衡量案件質量的標準,作為檢驗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標尺。
(二)樹立正確的審判觀念,實現“兩個效果”的統一。行政審判的根本目的是保護公民的權利不受行政機關的非法侵害,行政審判的宗旨是保障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監督和支持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因此,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工作中,必須把維護公民權利放在第一位來考慮。2003年,我院受理了原告徐某訴被告宣城市建設委員會拆遷裁決一案,經審查,宣城市建設委員會對徐某要求原地回遷、回遷安置價位、附屬物補償等問題沒有予以裁決或裁決有誤,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法院遂判決撤銷了宣城市建設委員會關于補償安置部分的決定。經統計,我院判決結案的房屋拆遷案件中,撤銷或改變被告不合法行政決定的案件占60%。通過裁判,保護了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緩解了行政機關與管理相對人之間的沖突和對立情緒,促進了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改善了干群關系,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
(三)發揮審判為經濟發展、城市改造服務的職能作用,保障良好社會效果的實現。現行法律著眼公正的較多,考慮效率的相對較少。在審理房屋拆遷行政案件中,法律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拆遷裁決的期限,為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后提出。房屋拆遷案件一般時間要求緊,如果少數被拆遷人不拆除房屋,將會影響城市建設,也給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帶來諸多困難。因此,法院在處理行政機關或權利人申請先予執行的問題上,應堅持樹立全局意識,服務意識,效率意識。2001年,我院受理了原告沈某訴被告宣城經濟技術開發區管理委員會拆遷裁決一案,被告因征用土地曾與原告產生過矛盾,原告對被告的工作產生了抵促情緒,因而拒絕執行拆遷裁決,由于原告一戶房屋未拆除,嚴重影響了我市“二環路”的建設進度,法院根據被告要求先予執行的申請,對原告的房屋進行證據保全后,依法強制拆除了原告的房屋及附屬物,從而使“二環路”建設順利進行,實現了城市改造的良性循環,法院的執法活動保護了公共利益,維護了社會秩序,促進了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最終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會議執行方案范文4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
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自然人***、金道陸、于澤鑒、蔡俊龍五方共同出資,設立*********印刷有限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公司名稱:*********印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住所:***市經濟技術開發區康定街15號。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公司經營范圍:其他印刷品印刷、制版;包裝裝潢印刷品制版、印刷;圖文設計、制作;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不含中介服務);銷售百貨、五金交電、機械設備、日用雜品、塑料制品、橡膠制品、電器設備、化工產品(不含化學危險品)、金屬材料、建筑材料、工藝美術品、汽車配件、摩托車配件、電子產品、礦產品。(未經專項審批的項目除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公司注冊資本:1025萬元人民幣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必須召開股東大會,并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人 出資方式 出資額(萬元) 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吉林***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實物 825 80.5% *** 貨幣 80 7.8%
金道陸 貨幣 80 7.8%
于澤鑒 貨幣 20 1.95%
蔡俊龍 貨幣 20 1.95%
第六條: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或監事;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并轉讓出資;
(五)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繳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剩余財產;
(八)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股東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交納所認繳的出資;
(三)依其所認繳的出資為限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著責任;
(四)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出資。
第十條: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得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生產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利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改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改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空的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做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做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力、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做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并主持。
第十四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并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的董事,或監事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上載明的權利。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執行董事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其他人主持。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對所議事項做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做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做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公司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位。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形式、解散方案;
(八)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十)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制訂本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制度;
(六)提請或者聘任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條: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一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狀況;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第二十二條: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二十四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股東會議;
(二)檢查股東會議和董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
(三)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物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必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提名公司經理人選。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五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六條:公司利益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勞動用工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八條:公司的營業執照期限3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算。
第二十九條: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公司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六)宣告破產
第三十條: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一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時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并做出決議。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應同時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二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會。
第三十三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的為準。
第三十四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一式兩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內容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會議執行方案范文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 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國內外各類廠廣告;商標、標識、包裝;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 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 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 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 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 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 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 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 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 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 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 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 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 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 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_________股東(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會議執行方案范文6
公司創建后,根據公司發展的需要而修改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案是對公司章程的修改內容由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而出具的書面決議,下面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____________。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
第三條公司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資組建。
第四條公司依法在 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企業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五條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公司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公司的宗旨:____________。
第二章 經營范圍
第八條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
(以登記機關核定為準)
第三章 注冊資本及出資方式
第九條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 萬元。
第十條公司各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為:
(一)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二)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三)______________以 出資,為人民幣___元,占___%。
第十一條股東應當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后,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由法定的評估機構對其進行評估,并由股東會確認其出資額價值,并依據《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在公司注冊后個月內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同時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章 股東和股東會
第十二條股東是公司的出資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一)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有選舉和被選舉董事、監事權;
(三)有查閱股東會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四)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五)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六)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七)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股東負有下列義務:
(一)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二)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五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七)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八)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十)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一)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六條股東會會議一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監事,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七條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第十八條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一般決議必須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以及修改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九條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五章 董事會
第二十條本公司設董事會,是公司經營機構。董事會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其成員為___人(三至十三人,單數)。
第二十一條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 人、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全體董事選舉產生。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七)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條董事任期___年(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董事任期屆滿, 連選可以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二十四條董事會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全體董事參加。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日以前通知全體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參加,可由董事或股東出具委托書委托他人參加。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五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副董事長或者其他董事召集主待。
第二十六條董事會議定事項須經過半數董事同意方可作出,但對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三)、(八)、(九)項作出決定,須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七條董事會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人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二十八條公司設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 監事會
第二十九條公司設監事會,是公司內部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
第三十條監事會由監事3名組成(不得少于3人,單數),其中職工代表___名。監事任期為三年。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由股東會選舉產生,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三十一條監事會設召集人一人,由全部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選舉和罷免。
第三十二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三十三條監事會所作出的議定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同意。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三十四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不需要股東會表決同意,但應告知。
第三十五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的條件:
①必須要有半數以上(出資額)的股東同意;
②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③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三十八條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當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三十九條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在依照前條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條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和清算辦法
第四十一條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一)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五)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四十二條公司依照前條第(一)、(二)項規定解散的,應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確定;依照前條第(四)、(五)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四十三條清算組應按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清算,對公司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算,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制定清算方案,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第四十四條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造具清算期內收支報表和各種財務帳冊,經注冊會計師或執業審計師驗證,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部門確認后,向原工商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經核準后,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修改時,應提交章程修正案或章程修訂本,經股東簽名,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由全體股東于金華市 簽訂。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______(蓋章) 代表簽字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做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_____廣告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____萱花路230號
第四條 公司由2個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認繳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股東名稱(姓名)證件號(身份證號)
甲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經營范圍:從事各類廣告的制作、。(涉及經營許可,憑許可證經營)
第六條 經營期限:20年。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實繳資本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實收資本為20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的實收資本為全體股東實際交付并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貨幣 實物貨幣 實物
甲
乙
第九條 各股東認繳、實繳的個公司注冊資本應在申請公司登記前,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證。
第十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繳納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的編號和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個執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想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一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按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的權利:
一、出席股東會,并根據出資比例享有表決權;
二、股東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選舉和被選舉為公司執行董事或監事;
四、股東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可按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
五、公司新增資本金或其他股東轉讓時有優先認購權;
六、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四條 股東的義務:
一、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
四、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五條 出資的轉讓:
一、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
二、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轉讓的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三、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機構及高級管理人員資格和義務
第十六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設立股東會、執行董事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策劃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七條 本公司設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八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二十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二、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選舉、委派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用經理的,該選舉、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二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會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股東會。股東會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為公司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必須超過全體股東表決權的半數以上,方能召開股東會。首次股東會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以后股東會由執行懂事召集主持。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六、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七、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八、修改公司的章程;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經理;
十、對發行公司的債券做出決議;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股東會分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股東會每半年定期召開,由執行董事召集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
(一)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對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做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二) 股東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會議記錄應作為公司檔案材料長期保存。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制定實施細則;
三、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二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向股東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三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一名,由股東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選舉產生;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可以連選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在執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四、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四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五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進行審計,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各股東審查。
財務、跨機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一、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說明書;五、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六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三十七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按照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三十八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賬冊外,不得另立會計賬冊。
會計賬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九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會作出決議;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十條 公司合并、分立、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擔保。
第四十一條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條 公司因《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告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三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會。
第四十五條 公司章程經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六條 經股東會提議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會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七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規定等有抵觸的,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全體股東簽章:
年 月 日
使用說明 一、公司章程范本僅供參考。當事人可根據公司具體情況進行修改,但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必要條款不得刪減,公司組織機構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必須在章程中明確。
二、公司章程范本中黑體字為提示性或選擇性條款,當事人選擇時,應當注意前后條款的一致性,例如第五章選擇執行董事,則應將關于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第六章選擇監事則應將關于監事會規定的條款刪去。
三、當事人根據章程范本制訂公司章程后,另行打印,自然人股東需親筆簽名,法人股東需蓋章,法定代表人或人親筆簽名。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公司章程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內容的,公司登記機關有權要求公司作相應的修改。
公司章程修正案相關閱讀公司章程,是指公司依法制定的、規定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經營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的基本文件,也是公司必備的規定公司組織及活動基本規則的書面文件。公司章程是股東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載明了公司組織和活動的基本準則,是公司的。公司章程具有法定性、真實性、自治性和公開性的基本特征。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作為公司組織與行為的基本準則,公司章程對公司的成立及運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礎,也是公司賴以生存的靈魂。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一樣,共同肩負調整公司活動的責任。這就要求,公司的股東和發起人在制定公司章程時,必須考慮周全,規定得明確詳細,不能做各種各樣的理解。
1.法定性。
法定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的法律地位、主要內容及修改程序、效力都由法律強制規定,任何公司都不得違反。公司章程是公司設立的必備條件之一,無論是設立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都必須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訂立公司章程,并且必須在公司設立登記時提交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2.真實性。
真實性主要強調公司章程記載的內容必須是客觀存在的、與實際相符的事實。
3.自治性。
自治性主要體現在:其一,公司章程作為一種行為規范,不是由國家而是由公司依法自行制訂的,是公司股東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其二,公司章程是一種法律以外的行為規范,由公司自己來執行,無需國家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其三,公司章程作為公司內部規章,其效力僅及于公司和相關當事人,而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
4.公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