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意識的定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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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識的定義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1

一、RBI/RCM/SIL在石化裝置風險控制中相互關系

RBI/RCM/SIL作為石化過程風險控制的重手段,其在風險控制中的作用既有區別又有聯系,風險控制中的側重點不同。依據美國化學工程師會過程安全中心(CenterforChemicalProcessSafty,CCPS)有關石化裝置保護層分析(LOPA)的關理論,所示的石化裝置的風險控制可從工藝設計、基本過程控制、報警及人工響應、安聯鎖系統、物理保護層以及事故應急救援等不同次上進行?;陲L險的資產管理技術作為風險控制的重要內容,石化裝置風險確定是關鍵,而設備的失效對石化裝置風險確定具有直接影響。RBI中,靜設備的失效可能性主要從兩方面進行評估:

①針對設備在役條件(高溫、腐蝕等)研究設備失效模式,通過分析評估設備的剩余壽命評價失效率。

②采用歷史數據統計方法,分析在特定工作條件下設備本體、接管、安全附件等部件的可靠性歷史數據,從而進行失效率分析評估。工藝過程、靜設備、動設備及儀表系統等發生的各種失效都可能對石化裝置的安全穩定運行產生重大影響。

石化過程的目的是依據工藝過程生產石化產品,工藝的完成需借助于設備來實現,即對設備提出需求。而從安全的角度出發,無論是工藝的實現、靜設備的安全、動設備的功能保障還是人工可靠性的實現,均需對儀表系統提出需求,如反應過程安全保護、反應器的超壓保護、壓縮機的安全運行都必須借助于儀表系統,人工的正確反應也必須借助于儀表系統的正確指示。

RBI側重于實現裝置靜設備安全的風險管理,RCM側重于動設備功能保障的風險管理,SIL側重于對各大系統風險控制的整合,其側重點是不同的。執行RBI/RCM/SIL評估的目的是建立基于風險的資產管理方法,具體目標包括在合理可行的前提下實現裝置系統的低風險(ALARP),在安全的前提下實現設備的延期檢驗及維護,在風險可控及經濟合理的前提下實現維護及備件管理。最終目的是確保裝置的安、穩、長、滿、優運行。

二、以失效數據庫為核心的石化裝置風險評估體系建設

在基于風險的資產管理方法中,無論是RBI、RCM還是SIL,無一例外地基于對可靠性的分析及后果的評估,因而設備失效數據的建立無疑是可靠性分析的關鍵。這3種方法均可用于靜設備的失效數據獲取,其中以專項可靠性評估模型及現場數據調查最為廣泛,如典型的管道或容器剩余壽命評估數據來源、碳氫化合物泄漏及引燃數據庫(HydrocarbonLeakandIgnitionDataBase)以及OREDA數據庫都包含了靜設備失效數據。

在基于風險的資產管理方法中,上述數據庫在不同風險分析方法中的應用各不相同。在RBI分析中,主要通過設備在各種復雜服役條件下發生退化的機理進行壽命預測與風險評估??梢?針對石化裝置中不同的設備及部件開展有針對性的可靠性數據分析與研究,建立適合國情的失效數據對于提高石化裝置的運行及安全水平是十分必要及重要的。

三、適合我國國情的石化設備失效數據庫構建相關設想

在石化裝置數據統計及失效數據庫建立方面,我國與發達工業國家存在較大差距。在RBI/RCM/SIL評估中,一些重要的失效數據庫,如重要閥門失效數據庫不得不依賴于國外數據庫,給評估的客觀性及科學性帶來影響。特別是一些應用場合復雜、失效數據分散性大的設備的失效數據,如石化聯鎖閥的失效數據庫問題尤為嚴重。對不同的設備,使用條件、管理水平及維護方法不同,所表現出的設備失效也截然不同,在這方面既無數據可循,又無相關積累經驗,因此開展適合我國國情的石化設備失效數據庫的建設已刻不容緩。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下稱“《民法通則》”)第 100 條規定: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在肖像權侵權案件中,困擾雙方及法官的問題不是過錯、損害和因果關系問題,而是侵害肖像權的加害行為如何認定的問題。[1]根據對《民法通則》第 100 條進行文義解釋,在認定肖像權侵權責任的加害行為之違法性判斷上,有一個特殊的標準——加害人須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構成要件在《民法通則》頒布之初得到了大多數學者的支持,[2]雖然在最新的學術觀點上呼聲日漸減弱,但在實務中仍得到了諸多支持,認為其應作為認定侵犯肖像權責任構成的要件之一; 但同時,學術界和實務界反對的聲音亦形成針鋒相對之勢,認為其不應成為判斷肖像權侵權責任是否成立的依據。[3]由此可見,在以營利為目的和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這一問題上,理論與實務存在嚴重脫節和不一致的問題。

為了更全面展現這一問題,作者收集了 108 例肖像權侵權糾紛案例,并從中選取了較具典型意義的 24 例作為分析樣本: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3 例、[4]《人民法院案例選》4例、[5]《人民法院審判案例要覽》17 例。[6]在其中,判決書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認定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案件有 12 個,[7]明確表示是否具有營利目的不影響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的案件有 9 個,[8]而以其他原因認為不構成侵犯肖像權的案例有 3 個。[9]

肖像權與姓名權、名譽權等一樣,是一種被廣泛認可的人格權。從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民法典來看,營利性并非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以 1907 年的德國《藝術品著作權法》第 22、23 條為開端,歐洲和拉丁美洲各國的著作權法或民法都相繼承認了肖像權。在肖像權侵權責任的認定上,許多國家和地區均通過法律予以明確,如《葡萄牙民法典》第 79 條、我國澳門地區民法第 80 條、《越南民法典》第 31 條、《埃塞俄比亞民法典》第27 條以及《巴西新民法典》第 20 條都認為,使用他人的肖像必須征得他人的同意或者本人死亡或沒有民事行為能力者應當征得有關人士的同意,并以此作為未經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行為的違法性阻卻事由。日本沒有肖像權的明文規定,但判例中發展出對肖像權保護的規則,認為肖像權包括精神利益與財產利益,但亦不承認營利性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10]綜觀大陸法系主要民法,都沒有類似于我國《民法通則》第 100 條的規定,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非法使用他人肖像之侵權責任構成要件。

由此可見,這一問題實屬分歧重大之問題,迫切需要學術界予以回應,以促使實務上達成共識,維護法制的統一與權威。本文試圖厘清“以營利為目的”在我國肖像權侵權責任制度上的應然地位問題。

二、概念澄清: “肖像”、“肖像權”與“以營利為目的”

(一)何謂“肖像”

我國法律沒有對肖像的概念作出明確的規定,學界對此也見解不一。一種觀點強調肖像載體所反映的是自然人的面部形象,認為肖像并不是自然人形象本身,而是通過一定的方式所反映出來的自然人的面部形象,突出強調了物質載體上所體現的自然人的面部或以面部為主體的形象。[11]據此,如果一個載體中沒有出現權利人的面部,雖足以令他人通過此載體所呈現的其他特征判斷出該形象源自何人,但權利人仍然無法通過肖像權侵權責任得到救濟。王澤鑒先生對此持反對觀點,認為肖像固以人之面部特征為主要內容,但應從寬解釋,凡足以呈現個人外部形象者,均包括在內。[12]張俊浩也認為,雖然肖像要反映自然人五官,但每一個肖像的形成并不必須包括自然人的五官或者面部形象,同時認為肖像是一種反映了自然人形象的作品也就表明其并沒有將肖像本身與肖像載體加以區分。[13]本文認為,不管是不是具有整體體現,只要能夠清晰體現外貌形象,并足以使人清楚辨認其肖像權人者就應該認定構成肖像。肖像是自然人外貌形象的完整體現,但肖像的清晰可辨性應該是其最為重要的特點,只要符合了這一特點,就應該能夠認定其肖像,而不應該追求是否反映了面部形象,是否完整地反映了自然人的外貌特征。

關于“肖像”、“自然人外部形象”和“肖像載體”三者的區分,實務中的經驗值得借鑒。在“吳穗湘案”中,法院認為: 肖像是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等藝術形式使公民外貌在物質載體上再現的視覺形象。公民形象一旦固定在物質載體上,就成為肖像,公民本人對其肖像享有肖像權。這種物質載體可表現為圖片、照片、繪畫、雕塑等形式。本案被告認為使用有原告肖像的圖片不屬使用原告肖像,是對肖像含義的錯誤理解。關于認定肖像的可識別性問題,在“阿衣木汗·阿不拉案”中,一審法院認為: 被告飲料總廠選用在桑椹果汁禮品盒上的一幀照片,表現的是采摘桑椹的場面,照片上的人物均系遠距離的模糊陪襯性影像,不處于主體地位,人物有側影、背影,有的看不清,有的看不見。故 5 名原告稱該照片上的人物是其肖像,被告未經許可將其選用在包裝盒上,侵犯了他們的肖像權,并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證據不足,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二審法院還認為,該照片既不是上訴人拍攝,亦不是被上訴人拍攝,而刊載于公開發行的畫冊上,出版部門并未提出侵權問題,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侵權,并要求賠償損失,理由不足。此案確定的肖像認定標準至少包含了這一方面的內容,即肖像載體能夠表現人物的面部形象從而使得該載體所表現的內容具有可識別性,載體所表現內容能夠與肖像權人的肖像具有一一對應的關系。

本文認為,在認定侵權法意義上的肖像時,需要審定的是肖像與自然人外部形象之間的關聯性,即通常所說之可識別性。如果侵權人加害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如背影、側臉)足以使人將其與某人外部形象相聯系,那么就應該將該客體視為某人的肖像。雖然沒有直接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但是借助其他環境混淆肖像權人的肖像,同樣是借助了肖像權人的肖像進行牟利行為。因此本文主張從肖像本質角度對肖像進行界定,只要肖像載體所呈現的自然人形象或者部分形象足以使人在該載體與這一自然人之間發生當然聯想,那么就應當認為該肖像載體的內容因具有可識別性而構成肖像,而不論該肖像為何種表現形式,其肖像的呈現方法、手段或載體如何,在所不問。肖像載體可以具體表現為照相、繪畫、雕塑、電視、電影、電腦、漫畫、紀念金幣[14]等。

(二)何謂“肖像權”

肖像權的概念由意大利學者 Amar 于 1874 年率先提出,其由個人對其身體之所有權得出肖像權,并認為,個人對其肖像之制作及散布享有獨自決定權。而在實務上,首度承認肖像權者系法國法院,其從 1880 年代開始,主張任何人對其外貌享有所有權,得禁止他人復制。[15]肖像是通過繪畫、照相、雕刻、錄像、電影等藝術形式,使公民的外貌得以在物質載體上再現,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實形象和特征,與人的人格不可分離。人對于其肖像的占有、支配、使用等權利即可稱之為肖像權。

從肖像權內容角度看,肖像權是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16]權利就其本質而言是一種利益,肖像權所維護的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兩方面。因此,肖像權的內容不僅應包括精神利益,還應包括由精神利益所派生的財產利益,這是肖像商業利用所帶來的應然結果。因此任何人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都是侵害他人肖像財產利益的違法行為。既然肖像權的保護范圍應包括財產利益,有學者認為我國民法對構成肖像侵權責任的規定過于狹小: 一是僅保護使用權,二是只加責于營利性使用,其他非營利性如以人格侮辱和造謠誹謗為目的的使用等未及問津。[17]從這一方面來說,以營利為目的側重于對肖像權財產利益的保護,因此而偏廢了肖像精神利益的保護。

任何一種獨立的權利都可以認為具有兩個方面的權能,即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肖像權人一方面可依其享有的肖像權而為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等活動,另一方又具有排除他人為制作、使用、公開肖像的行為。我國學者大多承認肖像權的積極權能和消極權能,但具體內容方面存在差異,對比分析這些不同學說觀點,我們總結肖像權的權能有以下七種。其中積極權能有: 擁有權(占有權)、再現(制作)權、使用權、許可權、發表(公開)權,消極權能有: (肖像)利益維護權、禁止侵害權。[18]

(三)何謂“以營利為目的”

《民法通則》第 100 條規定,未經他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欲正確判定侵犯肖像權的構成要件中是否應包括營利性目的,首先須明確的是,何謂“以營利為目的”? 對此,1990 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修改稿)(下稱《民通意見》)第 158 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為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此條是關于“以營利為目的”情形的具體列舉,但非完全列舉。事實上,肖像權的商業利用也絕非只有此三種情形,該條亦使用“等”字兜底,足以證明。故據此規定,何謂“以營利為目的”仍然是霧里看花。

在劉翔肖像權糾紛案中,法院認為: “肖像屬于權利人可依個人意志而自由決定支配的私人領域,一切違背肖像權人意志而利用其肖像的行為,都可能被視為侵權?!痹瓕徴J為精品報社、卓越公司以劉翔的肖像進行正當新聞報道的行為受法律的保護,但如果未經劉翔允許使用劉翔肖像進行廣告經營便屬于侵犯肖像權。因此,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成為判斷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但本案關鍵問題在于,對劉翔肖像的使用行為是屬于合理使用,還是出于營利性目的而使用,即“以營利為目的”的認定問題。對此,二審法院認為,精品報社在《精品購物指南》中雖使用了劉翔的肖像,但不能讓讀者認為劉翔的肖像與購物節之間有廣告性質的關聯性,而中友公司在《精品購物指南》上廣告但由于其不知道劉翔的肖像用于封面,因此也無法認為兩者之間具有關聯性。[19]

在“莫少聰案”中,二審法院認為,“本案中上訴人美多公司系具有營利性質的法人單位,其在與被上訴人莫少聰的使用肖像廣告合約期限屆滿后,未經被上訴人莫少聰同意,繼續在其生產、銷售的雨倩洗發露產品包裝上使用了被上訴人莫少聰的肖像,該行為屬于從事與其經營相關的宣傳活動,顯然具有營利目的,不屬于法律許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為。”本案中,法院是從侵權行為人實施的行為以及該法人的性質來判斷是否具有營利性目的的。美多公司是營利性質的法人單位,并且其使用莫少聰肖像的目的在于提升公司產品的市場影響力,從而獲取營業利潤,其行為屬于從事與其經營相關的宣傳活動,顯然具有營利目的,在肖像權使用合同終止后繼續使用目的與合同終止前使用肖像的目的具有一致性,因此認定美多公司使用肖像的行為具有營利目的。

在前文所述“以營利為目的”應當作為侵權要件的 12 則案例中,因侵權人將他人肖像用于廣告宣傳而引發的糾紛有 9 例,并且均因其用于廣告這一營利行為而被認定具有營利目的,從而構成對肖像權的侵害,而其余 3 例均因使用肖像的行為不具有廣告性質而不被認定具有營利目的。由此可見,在實踐中,對于營利性目的的認定一般表現為將他人的肖像用于廣告宣傳,從而增加自己產品或服務的市場認可度,進而獲利的目的或行為,這已成為一種普遍的以營利性目的非法使用肖像的行為。[20]實務中的這一做法也被學者所支持,如有人認為,實踐中營利性目的通常體現為: (1)以他人的肖像直接做商品廣告; (2)以他人的肖像直接作為商品; (3)以他人的肖像做書籍等的裝潢、封面; (4)將他人的肖像用于展覽櫥窗或者其他營利性的陳列; (5)將他人的肖像用于商品或服務的商標或者標記等。[21]故《民法通則》第 100 條規定的“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是侵犯肖像權的一種普遍的表現形式,而不是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的必要條件。

三、“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之悖論

(一)“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違憲法

我國《憲法》第 38 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比烁褡饑啦皇軗p害是人的基本權利,人格尊嚴系人格權之核心,說明人格權是一項基本人權。該條系憲法上關于人格權的一般性規定,與《憲法》第 37 條關于人身自由的規定共同構成憲法上一般人格權之條款。[22]肖像權屬于人格權之一種,亦屬于基本人權,憲法之下位法貫徹憲法意旨而保護肖像權應是下位法立法及解釋的基本原則,一切下位法皆不得違背此項基本憲法原則。

《憲法》第 38 條對公民人格尊嚴之侵權行為類型作出具體列舉。但是,侵犯人格尊嚴的行為并不限于此條所列幾種情形。在“以營利為目的”時才能構成侵犯肖像權的邏輯推導下,對于非以營利為目的,而以侮辱、誹謗、誣告陷害等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權的情形將不構成侵犯肖像權,加害人將不承擔肖像權損害的侵權責任。事實上,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使用肖像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都是侵害基本人權的行為,如無法定的免責事由,都是法律應該禁止的。因此,如果堅持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是肖像權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則將使得《民法通則》第 100 條之規定與《憲法》第 38 條之規定相沖突,從而在法理上致前者因違憲而無效。這顯然絕非妥當。

(二)“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生活邏輯不符

在 20 世紀 80 年代改革開放初期,經濟體制改革剛剛開始,對于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引發糾紛的情況日漸趨多。因此將營利目的置于認定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地位在當時的學說和實務中也并未顯得不合時宜。進入市場經濟時代,公民肖像上所包含的財產利益得到凸顯,因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肖像的情況和由此而引發的糾紛也隨之增加。但是,肖像權絕非只有經濟利益,因為肖像權所歸屬的人格權本質上是一種以維護人之尊嚴與自由為核心的權利,有著不可或缺的精神利益。

對此,國內諸多學者從不同角度的論述提供了有力佐證。自《民法通則》頒布以來,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就有學者對“以營利為目的”這一條件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標準提出批判,認為: “營利與否,只是肖像財產化利用的一部分,作為人格權,只要未經同意,而就他人之肖像,公布、陳列或復制之者,皆為肖像權之侵害?!盵23]史尚寬先生認為:“不應當以營利性為標準,否則非營利的侮辱性或其他不當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無法遏制,對肖像權人極為不利。且肖像權為絕對權,對其侵害發生人格權請求權的效力,不問及有無過失,對其侵害人得請求去除其侵害?!盵24]這一觀點是對生活經驗的總結,對肖像權的使用行為不僅包括以營利為目的的使用,也包括侮辱、丑化等復仇、報復目的的形式的使用,作為肖像權的法律保護應全面保護肖像權人的利益。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的結果只會縮小法律保護肖像權的范圍。

實踐中也存在諸多不以營利為目的而侵害肖像權的情形,如: (1)非法制作和擁有他人肖像; (2)侮辱、毀損他人肖像; (3)未經本人同意利用他人肖像。[25]其中,顯著的例子就是,對于以侮辱性目的而使用肖像的行為,在“以營利為目的”要件的邏輯推導下勢必得不到法律的追究,受害者將無法獲得賠償。所謂侮辱性使用肖像行為,是指肖像使用人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時候,非以營利及欣賞等為目的,而是意圖通過這一行為而侮辱該人的人格(如將他人肖像懸掛于公共廁所門口)。[26]此種情形下的未經他人同意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不被認為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是有悖于肖像權保護目的的。雖然《民通意見》第 159 條中明確規定: “以侮辱或者惡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認定為侵犯名譽權的行為?!钡⒉荒芤虼朔N將侵害肖像權精神利益的侵權責任吸收到名譽權侵權責任的做法,而認為侵犯肖像權應當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具有合理性。

假設《民法通則》第 100 條是關于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則侵權責任的認定必須包含兩個部分: 一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使用其肖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據此,該條所包含的另一種含義就是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其肖像,但造成權利人精神損害也就無法通過肖像權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得到救濟。如此,肖像的精神利益將無法得到保障。這顯然絕不是立法的初衷,也與生活邏輯大相徑庭。

(三)“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與法律邏輯不符

縱觀大陸法系其他國家民法,如果從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來看,雖然法國和德國分別采取三要件說和四要件說,[27]但其主觀上也都僅要求行為人具有過錯即可,并不考慮其主觀目的,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縱然具有主觀上的過錯,但不以此為限。關于肖像權的保護,依據《德國藝術著作權法》第 22 條的規定,肖像權之散布(Verbreitung)或公開展示(offentliche Zurschaustellung),原則上須經被攝影者之同意。因此德國法上原則禁止未經同意的散布或公開展示他人的肖像。由此看,德國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并不考慮侵權人的主觀目的。而瑞士則由人格權的一般規定推導出肖像權的保護系以肖像制作為出發點,未經同意,任何人原則上不得制作他人的肖像,而后除肖像的制作之外,尚包括肖像的公開。[28]日本關于一般侵權行為責任成立要滿足五個要件,即故意或過失,權利侵害(違法性),損害事實,責任能力,因果關系。[29]根據我國臺灣地區“民法”第 184 條和 187 條的規定,侵權行為成立則為廣義的七要件說,[30]其中之一為“須有故意或過失”,這是主觀要件,但行為人主觀上有故意或者過失并不等于行為人主觀上具有“以營利為目的”,前者對于侵權責任認定的門檻明顯低于后者,且更有利于肖像權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從這些法律對于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規定來看,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都不能對侵權責任構成有所約束。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 2 條將肖像權納入其調整范圍,但并沒有將侵犯人格權或者肖像權這種侵權行為規定為特殊侵權行為,而是將其作為一般侵權行為而承擔一般侵權責任來處理的,因而其責任構成要件只要符合一般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即可。我國大陸地區的學者認為,在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的案件中,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要具備加害行為、過錯、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四個要件,而無過錯責任原則案件中,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只有加害行為、損害、加害行為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31]從我國侵權責任法上關于一般侵權責任構成的規定來看,以過錯責任原則為主,無過錯責任原則為輔,而適用無過錯責任一般都有法律的明文規定,而查我國侵權責任法之規定,一般侵權行為適用一般侵權責任之規定,即適用過錯責任原則,因此侵害肖像權責任構成須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但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過錯是不是就必須要求其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肖像呢? 本文認為這兩者之間的關系是,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屬于主觀上具有過錯的表現形式之一,但不能反過來認為主觀上具有過錯就是要求其主觀上“以營利為目的”。有學者僅認為侵害肖像權責任的構成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須有肖像使用行為,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須無違法阻卻事由而使用。[32]有的學者直接以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認為應該符合未經肖像權人同意; 有非法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 須使用人有過錯; 須造成損害后果。[33]本文認為,這實際上是對一般侵權行為構成要件的具體化。首先,行為人在沒有征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就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主觀上必定存在故意或者過失,而不論以何種目的使用肖像,將此二者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者,實際上就是否定了營利目的作為構成要件; 其次,在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下,未經同意使用肖像的行為便構成一般侵權責任上加害行為,只有在具有違法阻卻事由的前提下,這種未經同意使用肖像的行為才取得了合法性。因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屬于侵害人格權的行為,人格權作為一種絕對權,具有排除任何人干擾的權利,因此作為一般侵權行為必須符合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所以不管是三要件還是四要件,“以營利為目的”都不會是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王澤鑒先生認為構成侵權責任的行為必須以肖像權受到不法侵害為要件,而此侵害行為則主要有三種情形,肖像的作成、肖像的公開和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34]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僅僅是構成肖像侵權責任的一種具體表現形式而不是構成要件。王成則從肖像權保護的基本原則角度認為,肖像權屬于私權,除非有正當理由,任何對肖像權的使用都必須經得肖像權人的同意,因此,非以營利為目的本身不足以構成正當理由,需要具體分析各種對肖像的使用。[35]也就是說,非以營利為目的本身不能成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或者說違法阻卻事由。

從解釋論的角度對肖像權侵權責任的現有法律規范進行分析,《民法通則》第 100 條并非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規范,而是一種權利宣示性規定,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這一人格權利,意圖在于明確其權利的正當性,并非侵權責任構成的規范。對于處理肖像權糾紛的另一法律依據,《民通意見》第 158 條雖然規定在以營利為目的的前提下所實施的若干行為應當認定為構成肖像侵權行為,但不能由此得出“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結論。該條只是對具體的侵犯肖像權行為的認定和解釋而已。并且在后來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和《侵權責任法》中都不再強調“以營利為目的”作為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而是直接規定肖像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此外,《婦女權益保護法》第 38 條規定: “婦女的肖像權受法律保護。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廣告、商標、展覽櫥窗、書刊、雜志等形式使用婦女肖像?!贝藯l是對婦女肖像權保護的規定,但基本是依據《民法通則》100條和《民通意見》第 158 條而設計的,因此兩者的立法思想和功能應當是一致的。又《廣告法》第 25 條規定: “廣告主或者廣告經營者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 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北緱l亦是關于侵犯肖像權的具體情形的認定,但亦不能作為應當承認“以營利為目的”在侵犯肖像權責任構成上的地位。

(四)司法實踐經驗再總結

承前文所述,在認定是否構成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案件中,對于是否堅持“以營利為目的”作為構成要件之一,實務中出現了兩種截然相反的結果。最近幾年,學者的觀點幾乎一致認為“以營利為目的”不應當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標準,然而實務中仍然有很多判決援引《民法通則》第 100 條作為裁判依據,被告因不具有營利目的而不認定其使用肖像的行為具有侵權性質。在本文選取的 24 個案例中,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判斷是否構成侵犯肖像侵權的案例有 12 個,占 50%。例如在 2005 年“莫少聰案”中,二審法院認為美多公司“顯然具有營利目的,不屬于法律許可的合理使用肖像行為”。在 2006 年“李海峰案”中,法院認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有二: 一是未經原告肖像權人的許可而擅自使用原告的肖像; 二是被告具有以營利為目的而使用原告肖像。在劉艷訴南方日報、汪萬里、南方都市報肖像權糾紛一案中,審理法院同樣認為“以營利為目的”不是侵犯肖像權的必要要件。[36]另有部分判決認為,侵犯肖像權之侵權責任構成不必須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要件,只要符合未經權利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不論是否造成損害,不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只要不具有違法阻卻事由就應該無一例外地認定構成肖像權侵權責任。從前文統計數據來看,在隨機抽取的24 則案例中,有9 則案例的審理法院明確表明“以營利為目的”不影響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僅占 37. 5%。而有的法院同時認為“以營利為目的”應當作為認定侵權責任大小的考量因素。[37]由此可見,在此問題上,理論與實務中存在嚴重脫節。雖然大多學者已從理性的角度重新審視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這一問題,動搖了“以營利為目的”在責任構成制度中的地位,但是實務中卻仍大量地使用這一不合理的裁判依據。

其實,早在《民法通則》頒布不久,最高人民法院(1990)民他字第 28 號復函對肖像權的法律保護提出具體意見,認為在上??萍紙笊绾完愗炓慌c朱虹侵害肖像權上訴案中,該案二被告的肖像使用行為“尚不構成侵害肖像權”,其理由有二: 一是其目的是為了宣傳醫療經驗,對社會是有益的; 其二,該行為并未造成嚴重不良后果。本復函中并未直接以缺乏營利目的而否定侵權性質,且令人費解的是其在最后指出: “在處理時,應向上??萍紙笊绾完愗炓恢赋?,今后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再使用其肖像?!币簿褪钦f,二被告在今后使用肖像的過程中,即使與本案中使用肖像的性質同樣是不具有營利性質且對社會是有益的,也必須經肖像權人同意,否則不得使用其肖像??傮w上來看,該復函基本上是認為營利目的不應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在 1998 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的華北五?。ㄊ袇^)審理侵害著作權、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案件工作座談會確定: 擅自使用他人肖像,不論是否營利,均可認定為侵害了他人的肖像權,不能認為侵害肖像權必須以營利為目的。[38]對此會議精神加以解讀,我們認為在司法實務中已經開始轉變傳統的審判經驗而排除“以營利為目的”在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中的決定性作用。

本文認為,肖像權既然作為一種絕對權利,具有對世性和排他性。法諺有云: “你的權利止于我的鼻尖”和“國王的權利止于我的柴扉”,任何人都有權做法律未禁止的事情,但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為限。在判斷一個人是否違法或者侵權時應該以因果關系予以判斷,而不應該探究侵權人侵權的動機是否善意,侵權的目的是否營利。如果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構成違法阻卻事由的話,那么將導致社會對肖像權保護意識的淡薄。既然非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不構成侵權,那么權利人請求使用其肖像的人停止使用或者請求使用自己肖像的他人停止繼續使用肖像而給自己帶來的精神損害就喪失了請求權基礎,這就勢必擴張社會無視公民肖像權的價值判斷結果。

四、“以營利為目的”作為判斷肖像權侵權責任大小之依據

(一)學說見解

“以營利為目的”雖不至于成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之一,但是其在認定肖像權侵權責任上仍然具有重要意義。對此,我國學術上也并未舍棄“以營利為目的”這一重要的侵權責任承擔確立依據,但應當如何準確定位“以營利為目的”在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中的地位,學術界也出現不同的聲音。

楊立新教授將肖像權侵權責任的財產責任承擔根據侵權人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目的而分情況處理,他認為肖像權本身含有財產利益,應當特別說明財產責任方式的適用,對于非營利性目的情況下侵害肖像權的按照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方法確定賠償數額,而營利性目的情形下侵害肖像權的,則應當按照肖像轉讓使用權的一般費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39]根據此主張,“以營利為目的”的準確定位應當是作為損害賠償金額確定的一個因素。以營利為目的情況下實施的侵權行為所生損害應按肖像轉讓使用權的一般費用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從而區別于非營利為目的情況下按精神損害賠償的一般方法確定賠償數額。根據生活經驗我們可以認知到,肖像轉讓約定的費用一般會略高于法定的精神損害賠償方法所確定的金額,因此“以營利為目的”仍然是作為確定責任大小的一個重要依據,實務工作者在裁判損害賠償數額時應當審查侵權人是否具有營利目的這一主觀因素。

《民通意見》第 172 條規定,對于侵害肖像權的損害賠償責任大小的確定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第 173 條的規定: 侵害他人的肖像權而獲利的情況下,除應該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對于其所獲非法利益也應該予以收繳。據此,肖像權受到侵害,其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綜合考慮侵權人的情況,包括侵權人的非法所得等因素?!扒謾嗳说姆欠ㄋ谩憋@然不能等同于“以營利為目的”,前者強調的是侵權行為的結果,后者強調的是侵權人的主觀因素,兩者也并不必然具有因果關系,以營利為目的不必然出現非法所得,獲取非法所得也并非必須具有“以營為利目的”這一主觀要件,但是大多數的情況下侵權人都是在謀取非法利益的動機下而實施侵害他人肖像權的行為。既然侵權人的非法所得應當作為認定責任大小而非責任構成的要件,那么在確定侵權責任承擔時也就不得不考慮“以營利為目的”這一主觀因素。如此,其在肖像權侵權責任制度中的應然地位應當是責任范圍確定依據,而非責任構成要件。

由此,在否定“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同時肯定了其作為確定肖像權侵權責任承擔方式中的重要地位,即作為損害賠償數額確定的一個重要考量因素?!耙誀I利為目的”主要是在肖像財產利益損害賠償數額確定上發生影響力。賠償損失理應包括精神損失和財產損失兩方面,尤其是在侵權人具有營利目的而使用他人肖像的行為。不以營利為目的情況下的肖像權侵權行為一般只侵害權利人的精神利益,不涉及財產利益的賠償,因而按照現有的精神損害賠償法律法規處理,但是以營利為目的情況下的損害賠償則應當包括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的雙重賠償,那么財產利益的賠償就不得不考慮侵權人的營利目的這一主觀因素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情況。

(二)實務經驗

在司法實踐中,法院也傾向于將營利性目的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在本文所選取的 24 個案例中,部分判決書詳細說明了支持肖像權人損害賠償請求的依據和標準,還有一部分明確支持原告關于肖像權財產利益保護的訴訟請求,但沒有詳細說明理由。以下選取其中詳細闡述以營利為目的在損害賠償中應然地位的三個案例加以說明。

在“莫少聰案”中,法院確定了參照肖像使用合同約定的酬金和侵權人可能獲取的經濟利益作為確立肖像權損害賠償數額的依據,但未區分精神利益還是財產利益賠償的標準。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認為: “因侵犯肖像權的賠償標準問題法律并沒有明確的規定,原審法院參照雙方廣告合約中對使用肖像廣告酬金的約定并考慮被上訴人莫少聰的社會知名度及侵權人的侵權行為的過錯程度和可能給上訴人帶來的經濟利益來確定賠償數額并無不當?!边@一做法其實也就與楊立新教授的主張不謀而合,二審法院認為原審法院根據肖像權使用合同約定的酬金和可能給侵權人帶來的經濟利益確定賠償數額的判決并無不當,利用知名人物的肖像做廣告的目的在于提升產品的知名度和銷售量,明顯具有營利目的,參照確定賠償金額實際是對肖像財產利益的保護的體現,而綜合考慮肖像使用合同的酬金和能給侵權人帶來的經濟利益也正是在這一營利目的下所實施的侵權行為發生的結果之一,因此依此標準確定賠償金額實際上并沒有將《民法通則》第 100 條中關于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認定要件,但毫無疑問地肯定了其在侵權責任成立后的責任承擔中的地位,其應當作為以營利為目的情況下的肖像權財產利益賠償的依據之一。從現實經驗出發,未經他人同意而擅自將他人的肖像利益商業化利用都在不同程度上具有以非法手段獲取利益的目的,因此這種營利性的目的作為確定責任范圍的依據有助于從根源上保護肖像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

而在“張柏芝案”中,初審法院明確對于肖像權財產利益的損害賠償金額應該參照一般有償使用張柏芝肖像的費用標準,其在判決書中寫道: 遠東公司使用張柏芝肖像顯然出于營利目的,對于以營利為目的的侵害肖像權的賠償金額,不僅要考慮遠東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侵權后果和具體影響,還要參照一般有償使用張柏芝肖像的費用標準。索芙特公司聘請張柏芝擔任其產品兩年形象代言人所支付的酬金均已超過 200萬港幣。因此,對于遠東公司侵害張柏芝肖像行為的賠償金額,本院酌定 100 萬元為宜。至于賠償數額的問題,二審法院認為,生產銷售單位聘請身為演藝明星的張柏芝為產品代言,意在通過其影響力占領市場,獲取利潤。因此,遠東公司在非張柏芝代言的產品上使用其肖像,既損害了張柏芝的精神利益,更損害其物質利益,原審法院參照有償使用標準酌定 100 萬元賠償數額并無不當。[40]初審法院在確定肖像權損害賠償金額的時候除了考慮一般要素外,強調了參考有償使用肖像權人肖像的費用的一般標準,也就是說對于肖像權的財產利益的賠償標準是根據肖像使用費的一般標準予以確認,二審法院也肯定了其判決。在本案中,張柏芝與侵權人之間是存在肖像權使用合同的,但合同終止后侵權人繼續使用肖像權人的肖像而生的損害賠償,這種不正當的使用肖像的行為是不會產生精神上的損害,因為沒有侮辱或者丑化權利人的肖像,使用肖像進行廣告代言的行為也得到過權利人的同意,表明權利人并沒有因此種方式使用肖像而受到精神痛苦,自然不會產生肖像權的精神利益的損害。那么本案中法院依據一般有償使用肖像的費用和侵權人可能獲得的經濟利益確定賠償金額是指在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具有營利目的的情況下對肖像權所體現的財產利益的賠償。由于本案不涉及肖像精神利益賠償問題,因而對于營利目的或者侵權人的獲利情況是否也應當作為肖像權精神利益損害賠償考慮因素,并不能從本案的觀點得出明確的結論。

與上文案例不同的是,法院明確將侵權人的獲利情況同樣作為了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確立的依據。在前文所引“劉艷案”中,原審法院在民事判決書中寫道: “至于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綜合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手段、行為方式、造成的后果、獲利情況、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以及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相關因素,酌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金額為10000 元。”二審法院也認為,原審法院確定精神撫慰金為 10000 元并不為過。[41]此案中,法院在確定賠償金額時同樣考慮了侵權人獲利的情況,但侵權人獲利的情況同樣作為了精神損害賠償確定的依據。此觀點也同時在“韓留貴案”中得到了支持,初審法院認為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權,而對于被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法院則根據被告的過錯大小和對原告的侵害程度,結合被告以營利為目的而出版《藍鏡頭》一書這一事實,依法予以判決。終審判決侵權人一次性賠償韓留貴精神撫慰金人民幣 3 萬元。[42]此案審理法院在確定精神損害賠償金時同樣考慮到了侵權人主觀上所追求的營利目的。

綜上,“以營利為目的”分別作為肖像財產利益賠償依據和精神利益賠償依據均有例可循。從上文分析來看,不論是肖像權的精神利益還是財產利益受到侵害均應當考慮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因素,在對于純粹的非營利為目的情況下的肖像權侵權責任承擔范圍的確定時,“以營利為目的”這一考慮因素實際是不發生作用的,而以營利為目的情況下的責任承擔范圍的確定必然是要考慮到“以營利為目的”這一因素的。而“以營利為目的”下實施的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并不必然同時侵害到肖像權所體現的精神利益和財產利益,有可能只侵害其中一方面的利益,“張柏芝案”中就只侵害了肖像權的財產利益。因此,只要侵權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具有以營利為目的這一主觀因素,在確定責任范圍時就應

五、結論

由《民法通則》第 100 條之規定所引發的“以營利為目的”是否是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爭論一直困擾著理論界和實務界。在《民法通則》頒布實施后的一段時間內,學說上和實務界大多認為按文義解釋,“以營利為目的”應成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不符合此項要件則侵權責任不成立。這是由于當時肖像權的經濟價值凸顯,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肖像侵權并未受到重視所導致。隨著中國社會的進步,人們權利意識的覺醒,非以營利為目的的肖像權侵害亦引起了重視,肖像權的精神價值獲得普遍認同。在這種背景下,學說上逐漸拋棄“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的傳統見解,而認為一切未經肖像權人同意的非法利用他人肖像行為都是侵權行為。然而令人遺憾的是,雖然學說上已經對此撥亂反正,但實務上仍然遵循傳統的做法,諸多判決仍然堅持“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這是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將“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肖像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必將使得《民法通則》與《憲法》相對立,并使得《民法通則》與后來的《廣告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不協調,如此必將造成整個法律體系內的巨大沖突。而且,如此解讀《民法通則》第 100 條,不但與生活邏輯不符,更無法與侵權責任法的一般原理相契合,在比較法上亦是另類。從侵權責任法原理看,“以營利為目的”只能作為判定肖像權損失賠償的依據。因此,學界有必要在充分解析實務案例并結合主流學說見解的基礎上,對此問題予以澄清,給司法實踐以明確指引,以維護法制的統一與尊嚴。

注釋:

[1]王成: “侵犯肖像權之加害行為的認定及肖像權的保護原則”,載《清華法學》2008 年第 2 期。

[2]呂彥: “公民肖像權若干問題探討”,載《現代法學》1990 年第 4 期; 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 “審理肖像權案件的一些體會”,載《法律適用》1988 年第 3 期; 楊桂芳: “試論對侵害公民肖像權案件的審理”,載《法學評論》1988年第 1 期。

[3]王利明、楊立新主編: 《人格權與新聞侵權》,中國方正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76 頁; 何志: 《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64 頁; 楊立新、尹艷: “侵害肖像權及其民事責任”,載《法學研究》1994年第 1 期; 王蘭萍: “對侵犯肖像權認定的思考”,載《法律科學》1995 年第 6 期。

[4]( 1) “葉璇與首都醫科大學附屬北京安貞醫院、人民交通出版社、北京城市聯合廣告藝術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葉璇案”) ,2003 年 4 月 17 日審結。2003 年第 6 期,第 21 -22 頁; ( 2) “李海峰、高平、劉磊等與六安市公安局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分局、安徽電視臺、葉集改革發展試驗區葉集實驗學校肖像權糾紛案”( “李海峰案”) ,2007 年第 2 期,第 33 -38 頁; ( 3) “卓小紅與孫德西、重慶市乳品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卓小紅案”) ,1987 年第 1 期,第 23 頁。

[5]( 1) “張柏芝與梧州遠東美容保健用品有限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張柏芝案”) ,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編: 《人民法院案例選》2006 年第 4 輯,人民法院出版社。( 2) “任瑩與周志麗、文化藝術報社、柏雨果肖像權糾紛案”( “任瑩案”) ,前引版本 2000 年第 1 輯。( 3) “繆燕與徐芒耀、遼寧美術出版社肖像權糾紛案”( “繆燕案”) ,前引版本 2004 年民事專輯。( 4) “貝貝與陜西三資企業專修學院肖像權糾紛案”( “貝貝案”) ,前引版本 2002 年第 3 輯。

[6]( 1) 陳立中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996) 海民初字第 2498 號民事判決書。( 2) 長沙市威威嬰兒用品廠案,湖南省長沙市東區人民法院( 1994) 東民初字第 93 號民事判決書,( 3) 阿衣木汗阿不拉案,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市人民法院( 1995) 吐市法民初字第 3 號民事判決書,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吐魯番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96) 吐地法民終字第39 號民事判決書。( 4) 陳雯瑜案,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 1997) 靜民初字第1696 號民事判決書。( 5) 韓留貴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2) 昆民三終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書。( 6) 臧天朔案,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02) 二中民終字第 397 號民事判決書。( 7) 杜久案,黑龍江省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 1994) 南民字第 2261 號民事判決書,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5) 哈民二終字第 67 號民事判決書。( 8) 賈桂花案,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1993) 海民初字第 3991 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1995) 中民終字第 797 號民事判決書。( 9) 莫少聰案,福建省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 泉民終字第1178 號民事判決書。( 10) 劉德華案,上海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3) 滬中民初字第 73 號民事判決書。( 11) 藍天野案,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 2002) 東民初字第 6226 號民事判決書。( 12) 喬義平案,陜西省榆林地區中級人民法院( 1995) 榆民初字第 15 號民事判決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 1996) 陜民終字第 40 號民事判決書。( 13)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石油管道報社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級人民法院( 1999) 廊民終字第 168 號民事判決書。( 14) 卓瑪案,呼和浩特市回民區人民法院( 1994) 回民初字第 527 號民事判決書。( 15) 楊順英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1) 昆民初字第 29 號民事判決書。( 16) 吳穗湘案,廣東省廣州市白云區人民法院( 2000) 云法民初字第 1470 號民事判決書。( 17) 王金榮案,北京市崇文區人民法院 ( 1999) 崇民初字第1189 號民事判決書。

[7]( 1) 1987 年,“卓小紅案”; ( 2) 2000 年,“貝貝案”; ( 3) 1993 年,“劉德華案”; ( 4) 1994 年,“杜久案”; ( 5) 1994年,“長沙市威威嬰兒用品廠案”; ( 6) 1995 年,“喬義平案”; ( 7) 1997 年,“陳雯瑜案”; ( 8) 2002 年,“臧天朔案”; ( 9) 2002 年,“藍天野案”; ( 10) 2003 年,“繆燕案”; ( 11) 2005 年,“莫少聰案”; ( 12) 2006 年,“李海峰案”。

[8]( 1) 1993 年,“賈桂花案”; ( 2) 1996 年,“陳立中案”; ( 3) 1998 年,“任瑩案”; ( 4) 1999 年,“王金榮案”; ( 5) 1999年,“中國石油天然氣管道局石油管道報社案”; ( 6) 2000 年,“吳穗湘案”; ( 7) 2001 年,“楊順英案”; ( 8) 2006年,“張柏芝案”; ( 9) 2002 年,“韓留貴案”。

[9]( 1) 1994 年,“卓瑪案”,法院認為: “盡管恩和森的生活形象與所扮演的貝克托的形象無很大差別,但所扮演的貝克托的形象是特定歷史人物的藝術形象,并不是恩和森個人形象在客觀上的再現。因此,伊利公司為其產品伊利牌奶茶粉做廣告所使用的《馬可波羅》電影中恩和森所扮演的部落酋長貝克托的鏡頭,并不構成侵犯演員恩和森的肖像權?!币虼瞬粯嫵尚は駲嗲謾嘭熑? ( 2) 1996 年,“阿衣木汗阿不拉案”,因為沒有足夠證據證明被告使用的圖片構成原告的肖像,因而不認定侵犯肖像權。( 3) 2003 年,“葉璇案”,因為不能認為被告使用的照片是原告的肖像,因此不構成侵權。此三個案例均是因為無法認定侵犯的是原告的肖像而不認為構成侵權。

[10]五十嵐清: 《人格權概述》,東京有斐閣 2003 年版,第 163 頁。

[11]參見王利明: 《民法新論》上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88 年版,第 187 頁; 龍顯銘: 《私法上人格權之保護》,中華書局 1984 年版,第 93 頁。

[12]王澤鑒: “人格權保護的課題與展望( 三) ——人格權的具體化及保護范圍”,《臺灣本土法學》2006 年第 87 期。

[13]張俊浩主編: 《民法學原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1 年版,第 149 頁。

[14]德國實務( BGH NJW 1996,593) 認為就前德國總理 Willy Brandt 制造肖像在職或離職紀念肖像金幣( Abschiedsmedaille) ,并記載其作為一個政治家的貢獻時,從未得其本人或( 死后) 親屬的允諾,亦不具侵害肖像權的違法性,因 Willy Brandt 是屬于所謂時代歷史的絕對人物。

[15]vgl. G?tting,Pers?nlichkeitsrechte als Verm?gensrechte,1996,S. 15.

[16]王利明主編: 《人格權法新論》,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371 頁; 楊立新: 《人身權法論》,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年版,第 535 頁。

[17]呂彥,同注[2]引文。

[18]參見鄭立主編: 《民法學》( 第二版) ,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 年版,第 511 頁; 五十嵐清: 同注[10]引書,第 128 頁;張俊浩主編: 同注[13]引書,第 148 頁; 彭萬林主編: 《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4 年,第 152 頁; 韓松主編: 《民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4 年版,第 281 頁; 李開國主編: 《民法原理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150 頁; 田欣、藍鄧駿: “論肖像利益維護權的轉化”,載《河北法學》2001 年第 3 期; 王蘭萍: “對侵犯肖像權認定的思考”,載《法律科學》1995 年第6 期; 張華: “關于肖像權若干問題的再思考”,載《河北法學》1994 年第 5 期。

[19]參見“劉翔與《精品購物指南》報社、北京精品卓越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北京中友百貨有限責任公司肖像權糾紛案”( “劉翔案”)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05) 一中民終字第 8144 號民事判決書。

[20]何志: 《侵權責任判解研究與適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9 年版,第 262 頁。

[21]還有學者認為人格權商業利用的法律形式包括: ( 1) 作價投資; ( 2) 形象大使; ( 3) 贊助用名; ( 4) 用作商標。參見李林啟: “人格權商業利用淺析”,載《中國經貿導刊》2010 年第 14 期。

[22]張紅: “一項新的憲法上基本權利——人格權”,載《法商研究》2012 年第 1 期。

[23]何孝元: 《損害賠償之研究》,臺灣商務印書館 1982 年版,第 160 頁。

[24]史尚寬: 《債法總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56 頁。

[25]何志: 同注[3]引書,第 264 頁。另有學者認為侵害肖像權的行為主要表現在: ( 1) 擅自制作他人的肖像; ( 2) 擅自擁有他人的肖像,即使不公開也構成侵權; ( 3) 未經他人許可而擅自使用他人的肖像; ( 4) 以侮辱的方式使用、破壞他人的肖像。參見申衛星主編: 《民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604 頁。

[26]楊立新: 《人格權法》,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24 頁。

[27]法國的三要件說是指行為、損害和因果關系三者,而德國四要件說是指行為的違法性、過錯、損害和因果關系四者。參見李顯冬: 《侵權責任法案例重述》,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4 -35 頁。

[28]Basler Kommentar zum Schweizerischen Privatrecht,Zivilgesetzbuch I,Honsell / Vogel / Geiser,Art. 28,Rdnr,19.

[29]于敏: 《日本侵權行為法》,法律出版社 2006 年版,第 79 頁。

[30]此七要件為: 須有侵害行為; 須侵害他人的權利; 侵害行為須為不法; 須被害人受有損失; 侵害行為與被害人之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 須有故意或過失; 侵害人須有責任能力。參見曾隆興: 《詳解損害賠償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3 年版,第 51 頁。

[31]高圣平、管洪彥: 《侵權責任法典型判例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4 頁。

[21]參見王利明、楊立新主編: 同注[3]引書,第 275 -276 頁。

[33]參見江平主編: 《民法各論》,中國法制出版社 2008 年版,第 277 -278 頁。

[34]王澤鑒,同注[12]引文。

[35]王成,同注[1]引文。

[36]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 中法民一終字第 1003 民事號判決書。

[37]在“韓留貴案”中,法院認為被告未經肖像權人同意而使用其肖像構成侵犯原告肖像權,而不以“以營利為目的”作為認定標準。但同時認為將“以營利為目的”與被告過錯大小和對原告肖像的侵害程度等一起作為確定賠償責任大小的因素,而不是認定侵權責任的要件之一。參見( 2002) 昆民三終字第 535 號民事判決書。

[38]張俊浩: 《民法學原理》( 上)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150 頁。

[39]楊立新: 同注 26 引書,第 222 頁。

[40]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 2005) 錫民初字第 101 號民事判決書,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2006) 蘇民終字第109 號民事判決書。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3

關鍵詞:無線傳感器網絡 多點驗證協議 安全定位 形式化方法

中圖分類號:TP212.9;TN915.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7-9416(2013)03-0044-03

1 引言

節點自身定位是整個無線傳感器網絡(WSN文獻[1][2][3])應用的一個支撐技術之一,由于節點自身定位過程容易遭受到來自內部和外部的攻擊,又由于WSN節點自身資源的限制,所以在受限的WSN中,如何進行安全的定位和獲取正確的位置信息,是一個非常具有挑戰性的安全問題。

2 多點驗證協議

可驗證測距協議是一種采用基于測距的距離界定協議,不只可以用于抵抗各種距離攻擊,還可以對節點進行安全定位。

2.1 距離界定協議

距離界定最早由Brands和Chaum提出(文獻[4]),其基本思想是通過測量和計算驗證者(verifier)與被驗證者(claimant)之間距離的上界,防止以縮小測量/估算距離為目的的測距欺騙攻擊,如蟲洞攻擊等。

2.2 距離界定協議

多點驗證協議是一種改進型的距離邊界協議,采用記錄收發時間的策略來降低對被驗證者實時處理能力的要求。其偽代碼(如圖1)所示,其中u是待驗證節點(普通節點),v為驗證者(信標節點),tus /tur和tvs/tvr分別是u和v發射和接收信號的時刻。

3 可驗證測距協議的形式化研究

多點驗證協議是一個基于距離界限協議的VM機制。VM利用可驗證測距協議和三角形校驗技術來提高測距安全,前者將基于RF的TOA技術[文獻6]和距離界限協議[文獻4]結合起來,能有效抵抗各種縮短測距的攻擊,而后者在前者的基礎上利用3個校驗點的共同約束可以防止增大測距的攻擊。下面我們將用形式化語言object-z(文獻[5])對其展開建模研究分析。

3.1 可驗證測距協議的模型組件

3.1.1 定義數據類型

我們假定給定的ITEM為會話層構造的比特流或字節流。所有信息的MSG的集合是所有可能的消息隊列的集合,有MSG:seq ITEM。據此,我們定義幾個在協議中使用的不同數據項類型ITEM的子集,標識符AID,密鑰KEY,隨機數NON:,加密數據ENC,如下圖所示,P ITEM 表示ITEM的子集。

3.1.2 定義函數模型

函數enc表示信息MSG經過密鑰KEY加密成ENC類型數據項。函數mac表示信息MSG經過密鑰KEY通過消息認證生成MAC類型數據項。函數commit表示隨機數NON使用信息MSG單向抗碰撞哈希轉化成COMMIT類型數據項。函數open表示信息MSG使用信息MSG使用逆單向抗碰撞哈希得到COMMIT類型數據項。

3.2 多點驗證協議的角色模型

多點驗證協議的角色模型正如前文表示可抽象成兩種類型:Claimant待驗證節點和Verifier驗證者,使用object-z對兩個角色進行建模,每個角色是類對象,包含狀態變量和操作模式。

3.2.1 待驗證節點的模型

待驗證角色由狀態模式、初始狀態、操作模式GenerateC和操作模式ReceiveMsg組成的。狀態模式定義該角色用到的變量,其中u、v為設備標識(u表示待驗證節點,v表示驗證者),Nu、Nv分別表示u、v產生的隨機數,以及u和v共享的密鑰Kuv,以及消息msg、c和d,時間t。初始狀態msg=表示沒有任何消息在發送。

操作模式GenerateC對應圖1的1、2、3,表示驗證者對確認者發起距離界定請求。其中,符號“!”表示請求的信息,符號“?”表示要求得到的信息。操作模式ReceiveMsg對應圖1的6、7,表示對信息進行加密,對應于圖1的5的接收。其中,變量t和t`表示前狀態變量和后狀態變量,表示時間變化。

圖2

3.2.2 驗證者模型

驗證角色由狀態模式、初始狀態、操作模式GenerateNv和操作模式Compute組成的。

操作模式GenerateNv對應圖1中的4、5,表示對驗證者對驗證者的請求進行響應。操作模式Compute對于圖1中的8、9,表示根據結果,驗證本次通信是否被篡改,如果沒有就進行距離計算。

圖3

3.3 多點驗證協議模型

對角色建完模之后首先建立距離界定協議,由狀態模式、初始模式和操作Protocol組成。表示通過待驗證對驗證者發起請求得到與其中一個驗證者的距離信息。

在狀態模式中,待驗證者NodeA,驗證者NodeB,NodeA.msg=NodeB.msg表示NodeA和NodeB有相同的初始化信息,并且它們能夠互相通信。初始化模式中,表示NodeA必須知道NodeB的ID,NodeA和NodeB之間共享相同的密鑰。操作Protocol定義了其中一個距離測定實現的整個過程。符號“∧”是Z語言中復合操作符。

圖4

VM表示一個可驗證測距協議的執行過程,待驗證者分別驗證者發起距離界定請求,最終驗證者將收到的距離信息發給中心節點,中心節點利用這些距離進行坐標計算,最終得到待驗證者的位置信息。

圖5

4 無線傳感器SPINE安全定位算法的形式化驗證

我們已經前文中介紹了多點驗證協議的形式化建模,接下來,我們將對其在無線傳感器中的應用。由于信標節點大量部署代價昂貴,在大型傳感器網絡中,只需要部署少量信標節點,通過大量傳感器間協作定位實現整個傳感器網絡的定位,我們可以選擇一種合作定位機制稱為SPINE(Secure Position for sensor NEtworks)算法。SPINE是基于VM安全定位機制的。SPINE通過驗證至少三個錨節點的位置來估計未知節點的位置,估計出其他位置的未知節點會升級為錨節點,作為其它未知節點的參考節點。

在介紹SPINE算法之前首先介紹一種BDV(Basic Distance Verification)表示基本距離驗證,它是利用VM機制進行距離界定的,u可以測量出duv,v可以測量出dvu。BDV界定u和v的距離過程如下:1)所有可驗證v的三角形集合US,有(u,v1,v2)、(u,v1,v4)、(u,v3,v4)、(u,v2,v3);2)所有可驗證u的三角形集合VS,有(v,v5,v6)、(v,v5,v6);3)所有可同時驗證u和v的三角形集合UVS,有(v4,v5,v6)。對于所有l∈US∪VS∪UVS,可計算出dlvu=VM.Distance(u,v)以及dluv= VM.Distance(v,u),由此,對于所有l∈US∪VS∪UVS,對于該節點執行δ測試和點再三角形內測試,對于通過測試的位置,就作為未知節點的定位結果,否則,就拒絕該位置,即只要|dluv-duv|

圖6

SPINE算法執行過程如下:1)節點測量與鄰居的距離;2)通過VM進行距離界定;3)所有節點間的互相定位采用分布式算法實現。定義集合VD=,表示可信任距離集合,初始為空;定義集合NV,表示所有未驗證距離,初始為空;DB={所有距離集合}。那么對于所有dbi∈DB,如果dbi能夠被BDV驗證那么VD=VD∪{dbi},否則NV=NV∪{dbi}。

u和v的定位結果出來,有VD=VD∪{dbuv},同時u和v就成為驗證節點,能夠驗證其他待驗證節點,整個網絡協同工作,直至整個定位過程完成。

我們已經可以對整個網絡進行定位,但是,又是如何保證對整個定位過程是安全的?我們將展開簡單的分析。如下圖所示,圖a是一個正常定位過程;圖b中u對v進行距離擴大攻擊,根據VM安全定位機制,能夠檢測出整個定位過程發生距離擴大攻擊,拋棄本次定位結果;圖c,同時三個入侵節點偽裝同一個節點對定位發起攻擊,根據VM算法本次攻擊成功,定位擾。因此,當#VD>3(在object-z中,#表示集合個數)時,表示最少三個三角形同時對一個待驗證節點發起驗證,可防止如下圖所示的各種擴大距離攻擊。

4 結語

本文用形式化方法對無線傳感器網絡的安全定位進行了簡單地分析,最后得出#VD>3時,可保證定位是準確且安全的。多點驗證協議不僅可以用于無線傳感器安全定位,還可以用于其他網絡的安全定位,采用形式化方法對無線傳感器網絡進行安全定位分析,在目前還屬于少數,還有待繼續深入研究。

參考文獻

[1]H.A.Oliveira et al.,Directed position estimation:A recursive localization approach for wireless sensor networks,”14th IEEE Int’mun.And Networks, San Diego,CA,Oct.2005,557 562.

[2] T.He et al.,Range-free localization schemes for large scale sensor networks,MobiCom’03:Proc.9th Annual Int’l.Conf.Mobile Comp.and Networking,New York:ACM Press, 2003,81 95.

[3] J.Albowicz,A.Chen,and L.Zhang,Recursive position estimation in sensor networks,”9th Int’work Protocols,Nov.2001,35 41.

[4]S.Brands and D.Chaum,Distance-bounding protocols, in Proc.Workshop on the theory and application of cryptographic techniques on ad-vances in cryptology,1994, pp. 344 359.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4

關鍵詞:刑事訴訟法修正案;親屬拒證權;理論依據

中圖分類號:DF73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2)05-0272-02

刑事訴訟法二次修正草案在許多有關人權、公民權等問題上都有重大突破,將親屬拒證權寫進刑事訴訟法是其中之一。這意味著中國強制出庭制度條款將不再適用于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親屬拒證權是指在主體范圍內的近親屬可以拒絕向刑事追訴機關提供不利于自己親屬的證言,拒絕回答有可能使近親屬負刑事責任的問題。親屬拒證權源于西方法律規定和習慣,中國古代的“親親相隱”與之類似。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二次修正草案加入親屬拒證權規定,是中國法學界長期論證的必然結論。“到目前為止,只有中國、朝鮮、古巴、越南四個國家的《刑法》,不允許親情回避。全世界無論是西方的三大法系:大陸法系、英美法系和前蘇聯社會主義國家法系; 還是東亞法系,韓國、日本與中國臺灣地區等,都將親隱制度保存了下來?!?從20 世紀初沈家本的《歷代刑法考》對親屬容隱有所提及,到《親親相為隱:中外法律的共同傳統——兼論其根源及其與法治的關系》等一系列論文從中外法律史的角度詮釋了“親親相隱”,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研究逐漸從基礎性研究到哲學理論層面,再從理論層面到完善現行法律的實用性研究,使親屬拒證權問題越來越具有實踐意義。

一、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體現了以人為本在中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具體落實

十六屆三中會提出以人為本,體現在刑事司法上,就是要把公民、當事人視為刑事司法訴訟的主體,尊重和維護其做人的尊嚴,保障和維護其基本權利,決不能再把公民和當事人看作刑事訴訟的客體而肆意處置。衡量一個國家民主與法制的發展程度,不僅要看其憲法規定的民主制度是否科學完備,作為規范人們行為的法律,不可能不考慮到其調整對象主體的最基本需求,不能不體現人作為人的捍衛家庭的人性本能。在人性理論支配下的親屬拒證權制度,將一些個案的司法價值讓位于家庭關系的和諧與穩定,“屈法以伸倫理”,是法律在人情與倫理面前做出的讓步,體現了法律的人性化特點?!盀榱吮4骘L紀,法破壞人性,而人性是風紀的源泉?!?一針見血地指出了,貌似公正的法的條文,對法理精神和人性的踐踏。在現代法治觀念看來,社會成員對一項制度事實上的接受和認可是這一制度是否具有合理性及可行性的重要甚至決定性因素?!耙磺锌茖W與人性總是或多或少地有些聯系,任何學科不論似乎與人性離得多遠,它們總是會通過這樣或那樣的途徑回到人性?!?我們需要的不只是具有確定性的法律規范,更需要法律對人性的認可。草案對親屬拒證權的規定符合人性基礎,對人的關懷上了一個更高的臺階。

二、草案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繼承了中華法文化的傳統精華

中國傳統文化的基本精神可以概括為“尊祖宗、重人倫、崇道德、尚禮儀”,注重倫理親情是中國傳統法律的一個突出特點?!爸袊苌锨耆寮叶Y教道德文化的熏陶,家庭觀念和親情觀念在國人的心中根深蒂固。如果無視廣大民眾的這種樸素、善良的情感,違背人們最基本的感情利益和價值觀念而片面強調國家利益高于一切,將親情倫理拋于腦后,其后果只能導致公眾對法律產生逆反心理,這樣的法律規定也就失去了它應有的效力與意義?!?大義滅親“這樣一種規定沒有考慮人的親情。這種法律雖使個別的犯罪得到了及時的追究,最終卻是以犧牲人的善良的親情為代價的,所以我認為總體上來說是得不償失的。”

“如果法律的創立沒有考慮到公眾的正常消化和接納能力,則勢必擾亂公眾歷代相承且已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造成價值概念的沖突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狀態。我們說一部良法的正確實施的確能為社會穩定提供顯著的保安能力, 但過分強調公權力本位,自然人個體喪失了最基本的獨立自由空間,實質上是為專制的產生筑就了階梯?!?/p>

三、草案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平衡了法律與道德的矛盾

法律規范只是調節社會的主要手段,但法律的觸角不可能延伸到社會各個領域。政策和道德也是重要的調節手段,尤其是道德更具有法律替代不了的功效。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為主體,多種經濟成分并存的體制,決定了不同價值觀為基礎的社會規范體系的必然性,各種社會規范互為補充、相得益彰?!胺ㄖ伟瑑芍匾饬x: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實在法是為蕓蕓眾生制定的, 應當適應大多數普通人的接受能力, 而不應從有德之士的接受能力出發。” “法律在內容上必須體現普遍意義上的道德觀念即法律的外在道德,法律制度作為一個整體,還必須具有法律的內在道德?!薄胺稍谌魏螘r候和在任何地方的發展,事實上既受特定社會集團的傳統道德、理想的深刻影響,也受到一些個別人所提出的開明的道德批評的影響?!薄霸诜砂l達的社會里,法律與道德的適用范圍有所分工,這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法律只能管束人的外表行為,而道德則既要管束行為又要干涉內心世界;……我們也應該看到兩者的共同點。在正常社會里,法律與道德維護的價值基本相同;法律和道德的實現都離不開民眾的認同。”孟德斯鳩說過“竊者的妻子或兒子,如不揭發這個盜竊罪行,就降為奴隸,這項法律是違反人性的,妻子怎能告發他的丈夫呢?兒子怎能告發他的父親呢?為了要對一種罪惡的行為進行報復,法律竟規定出一種更為罪惡的行為?!笨梢姡祟愐S護最重要最根本的東西,親情就在其中。

四、草案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促進了和諧社會的發展

“如果法律的創立沒有考慮到公眾的正常消化和接納能力,則勢必擾亂公眾歷代相承且已普遍認同的價值觀念, 造成價值概念的沖突而導致社會的不穩定狀態。我們說一部良法的正確實施的確能為社會穩定提供顯著的保安能力, 但過分強調公權力本位, 自然人個體喪失了最基本的獨立自由空間, 實質上是為專制的產生筑就了階梯?!?和諧社會首先是一個法治社會,強調以人為本、以人性為基礎、以情感為法則,來調整自我與他人、社會的關系。社會的和諧與穩定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賴于社會主體之間的信任,強制親屬作證表面上實現法律正義似乎暫時維持了所謂的“社會秩序”,但其無視人們對基本情感價值的需求,不僅破壞了家庭成員之間的基本信任和關愛,也使社會的信任關系網絡遭到破壞,社會秩序由于失去了最重要的基礎而變得異常脆弱,不堪一擊。

五、草案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契合了世界主流意識價值觀

親屬拒證權進一步加強了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護,使中國的刑事訴訟制度大體接近或者達到了國際公約所規定的標準。從近年來司法實踐看,刑訊逼供、超期羈押、濫用強制措施等司法頑疾依然大范圍存在,原因雖然是多方面的,但與立法的粗疏及制度設計方面的缺陷有一定的關聯性。在人權觀念倍受重視、人權內容更加豐富、人權外延更加廣泛的今天,人權已不僅是一個政治上的命題,也是法學上的果實。中國已經加入了多項人權國際公約,人權觀念已受到世界各國及國際社會前所未有的重視和關注。

現代證據規則要求,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言詞證據要證人出庭作證,經過法庭交叉詢問,質證方能成為定案的依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要求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

草案對親屬拒證權制度的規定,有利于實現司法審判的價值目標,完善了證據制度,是對中國長期存在的重整體、輕個體,重階級性、輕人性,重義務、輕權利,重公權、輕私權,重實體、輕程序,重結果、輕手段觀念的革新。從表面上看,設立親屬拒證權是對國家利益的損害,而實際上是對國家利益的維護,尤其在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中,對國家雖有小害卻有大益。反映了現代刑事訴訟理念的基本要求,體現了懲罰犯罪與保護人權相兼顧的精神,有力地促進了刑事司法制度的民主化;是對中國證據制度的完善,是以法律的形式對以人為本精神的具體落實;平衡了法律與人倫道德的矛盾,契合了世界主流意識價值觀;更加有利于實現司法審判的價值目標,促進了和諧社會的發展。將親屬拒證權制度引入現行法,符合良法的要義,從而保證了現行法是民眾愿意遵從的良法,并能得到有效施行,而不會成為一紙空文。

參考文獻:

[1] 李曉君.從《孟子盡心上》第三十五章解讀“親親相隱不為罪”[J].貴州文史叢刊,2009,(2).

[2] [法]孟德斯鳩.論法的精神:下[M].張雁深,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2:176.

[3] [英]休謨.人性論:上[M].關文運,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80:6.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5

關鍵詞:管理原則 安全文化 有感領導

1引言

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的HSE管理原則是經過多年實踐總結出來的、適合行業自身特點的綱領性文獻,是集團公司所屬企業的HSE工作指南,對于做好企業的安全文化建設具有重要指導意義。HSE管理九項原則突出了HSE工作在企業經營發展中的重要位置,強調企業所做的任何決策都要優先考慮健康安全環保;此外,HSE管理原則還說明了實行有感領導、直線責任的意義,充分肯定了員工在HSE管理中的作用,強調全員參與的必要性;進一步明確了對承包商實行屬地管理的要求。企業要做好HSE管理工作,建立有特色的安全文化,必須深刻領會HSE管理原則的精神實質,將各項原則融會貫通,落實到HSE管理和安全文化建設的實踐過程中去,才能培育出科學的、積極向上的企業安全文化。

安全文化伴隨人類文化的存在而產生、發展,是人類文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目前還沒有一個統一的定義。安全文化的首創者――國際核安全咨詢組(INSAG)給出了相對狹義的定義:“安全文化是存在于單位和個人中的種種素質和態度的總和” 。英國健康安全委員會核設施安全咨詢委員會(HSCASNI)對INSAG的定義進行修正認為:“一個單位的安全文化是個人和集體的價值觀、態度、能力和行為方式的綜合產物,它決定于健康安全管理上的承諾、工作作風和精通程度” 。

2創建企業文化的目的

創建安全文化的目的就是把企業的安全管理提升到文化管理的層面,通過提高人的安全素質,建立企業長效的安全機制,為安全提供強有力的精神動力、思想保障。企業是安全文化的主體,安全生產是企業必須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是自身發展的要求。企業安全文化建設要靠人來實現,因此企業管理者和員工不僅是安全文化的建設者,也是安全文化的直接受益者。通過安全文化建設使企業的每位員工都從思想上意識到安全的重要性,并逐漸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從“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會安全”、“我會幫助別人安全”方向轉變,以期達到自主安全管理的終極目標。在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過程中,首先要從安全理念、安全意識入手,讓全體員工明白“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 企業所做的任何決策必須優先考慮安全,要牢固樹立安全就是企業最大效益的觀念,在工作中處處體現“安全第一、以人為本”的理念。

企業安全文化建設重點是員工安全意識的培養和安全技能的提升,因此,人的文化素質和安全技能決定了安全文化的質量,為此,企業要把“安全做為聘用的必要條件”, 員工應承諾遵守安全規章制度,接受安全培訓并考核合格,具備良好的安全表現是企業聘用員工和晉級提升的必要條件。企業應充分考察員工的安全意識、技能和歷史表現,不能聘用不合格人員。各級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都應強化安全責任意識,提高自身安全素質,認真履行崗位安全職責,不斷改進個人安全表現。此外,“企業必須對員工進行健康安全環境培訓”,接受崗位安全培訓是員工的基本權利,也是企業安全工作的重要責任。企業要確保員工掌握相關安全知識和技能,并逐漸養成良好的安全意識和行為。為此,要建立完善的教育培訓機制,通過多種形式進行培訓,使員工在參與活動中受到教育,在潛移默化中強化安全意識。

3 HSE管理原則

落實有感領導和直線責任是HSE管理原則的精髓,也是企業安全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管理者要對業務范圍內的健康安全環境工作負責,要積極履行職能范圍內的HSE職責,負責制定本部門的HSE工作目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并強化執行。各級管理者還要親自參加安全審核,對各項體系文件和規章制度的編制、實施和修訂進行把關,要加大對現場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力度,嚴格處理“三違”現象,保證各項安全管理制度落到實處,提高安全文化的執行力。

在企業中還要樹立“安全工作,人人有責”的觀念,安全不僅是企業的責任,也不僅僅是安全專職人員的工作,更是全體員工自己的事,每一個員工都要充分認識“安全第一、以人為本” 的重要意義,加強自我管理,嚴格遵守各項安全規定,確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榜樣的力量是無窮的,通過各級管理者對自己業務范圍的安全工作管理和身體力行的安全行為,給下屬員工起到表率和帶頭作用,員工通過各級領導潛移默化的影響,就會逐步糾正自己不正確的安全行為,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促進良好企業安全文化的形成。

規范員工的安全行為,除了必要的制度約束和培訓教育以外,還要動員全體員工參與崗位危害識別及風險評估。危害識別與風險評估是安全工作的基礎,任何作業活動之前,都應進行危害識別和風險評估,使員工對生產現場情況、安全工作重點及施工過程中可能威脅正常安全生產、造成事故的危險源做到心中有數并掌握控制方法,這樣才能有效防止事故發生。所有事故隱患,包括人的不安全行為,一經發現,都應立即整改,一時不能整改的,應及時采取相應監控措施,并對整改或監控措施的實施進行跟蹤、驗證,確保整改或監控達到預期效果。

企業安全文化的建設不應僅局限于企業自身,還要遵循屬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加強承包商安全監管是推進屬地管理的重要內容,開承包商的安全表現,忽視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企業的安全文化就不完整,企業的安全也就存在巨大隱患,為此,企業要把好承包商準入關,嚴格承包商資質審查,加大對承包商的監督考核,督促承包商嚴格執行安全規章制度,不能"以包代管、以罰代管、包而不管"。要將承包商的HSE業績納入到屬地管理單位的考核,承包商發生安全事故,同樣要追究屬地管理責任。企業要用良好的安全文化影響承包商,并通過強化監督檢查等手段,使承包商逐步接受企業的安全理念,共同建設和諧、安全的工作環境,達到互利雙贏的目標。

建立企業安全文化就是要使員工養成良好的安全習慣,具備一定的安全知識和安全技能,還要把工作外的安全與工作安全給予相同的重視,幾年來,我們聯合公司幾乎每年都有當地員工在節假日休息時間發生意外事故,不但給家人帶來巨大痛苦,也給公司帶來巨大損失。

4總結

文化是一個民族的靈魂,企業安全文化也是一個企業的核心價值所在,先進的安全文化是推動企業安全管理方式進步的動力。建立良好的企業安全文化,對于企業樹立社會形象,促進人與自然的和諧和經濟效益的提升都有相當重要的現實意義。

參考文獻

安全意識的定義范文6

【關鍵詞】校園 安全文化 構成要素 功能

據教育部人員鄭增儀在06年9月13日的新聞會上指出,至9月11日,全國中小學共發生安全事故、事件110起,死亡學生188人,受傷1266人。教育部07年3月22日公布的2006年中小學安全事故總體形勢分析報告指出,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報的各類安全事故中,事故災難占59%;社會安全事故占31%;自然災害占10%。其中,溺水占31.25%,交通事故占19.64%,斗毆占10.71%,校園傷害占14.29%,中毒、學生踩踏事故、自殺等占24.11%。報告指出小學生更容易發生安全事故, 43.75%發生在小學;校園傷害事故增多, 25%的安全事故發生在學校內部,主要是校園傷害和學生斗毆,其中校園傷害占56%;全年有36%的中小學生安全事故發生在暑假和節假日。學生安全意識淡薄是多數事故發生的重要原因,45%的事故因學生安全意識淡薄而發生,18%的事故因學校管理問題而發生,27%的事故由于社會交通、治安等原因發生。以上事實說明,安全工作存在一定的問題。問題在哪?

從教育部至各中小學就安全工作的研討會近幾年可以說年年召開,紅頭文件年年都發,也制訂了相應的“安全條例”,各種安全工作手冊比比皆是,各學校同樣制訂了相應的各種安全規章制度,進行封閉式管理等等。然而,所有這些均有點“頭痛醫頭、腳疼治腳”之嫌,起到的實際上是一個“消防隊”的作用,而未能從“源頭”上加以根治。

傳統的校園安全管理是一種被動型、經驗型的作業驅動型管理,而納入經營戰略的校園安全文化建設是一種創新的效益型、系統型的項目驅動型管理,通過教育、宣傳、獎懲、創建群體氛圍等手段,彌補安全管理的不足,因此,當前大力建設校園安全文化已勢在必行,應當受到教育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一、校園安全文化的內涵

1952年,美國文化學家克羅伯和克拉克洪發表《文化概念和定義的批評考察》,對西方自1871年至1951年期間關于文化的160多種定義做了清理與評析,并在此基礎上給文化下了一個綜合定義:“文化由外顯的和內隱的行為模式構成;這種行為模式通過象征符號而獲得和傳遞;文化代表了人類群體的顯著成就,包括他們在人造器物中的體現;文化的核心部分是傳統的(即歷史的獲得和選擇的)觀念,尤其是他們所帶來的價值?!?,這一文化的綜合定義基本為現代東西方的學術界所認可,有著廣泛的影響。

“安全文化”―― 以安全第一、生命至上為核心的價值觀,體現為單位和單位中的每一個人共同持有的態度、意識、行為特征。

校園文化――以校園為空間,以學生、教師為參與主體,以精神文化為核心的物質文化、制度文化、行為文化相統一的具有時代特征的一種群體文化。

“校園安全文化”――是校園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由全體師生共同參與的,以學校安全理念和安全價值觀為核心的觀念文化,把行為文化、管理文化和物態文化相統一的具有時代特征的一種群體文化。

二、校園安全文化的構成要素

(一)、安全文化的形態體系

從文化的形態來說,安全文化的范疇包涵安全觀念文化、安全行為文化、安全管理文化和安全物態文化。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精神層,安全行為文化和安全管理文化是安全文化的制度層,安全物態文化是安全文化的物質層。這四種文化形態也是相互作用,相互促進的。

1、安全觀念文化。

安全觀念文化主要是指全體師生共同接受的安全意識、安全理念、安全價值標準。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文化的核心和靈魂,是形成和提高安全行為文化、制度文化和物態文化的基礎和原因。

安全意識是人的潛在對安全的重視和敏感程度,是對一種事物、過程、事情等自然而然萌生出的安全反映。安全意識由強弱之分,只有樹立安全第一,不斷的學習安全知識,積累安全文化,才能不斷的增強安全意識。

安全理念是一個具體、形象向全體師生表明學校安全目標的設想。當今的安全理念應該是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轉變,真正體現了以人為本,堅持預防為主,全員參與,持續改進理念。

安全價值觀是學校安全在學校及師生發展中的地位。學校要發展,師生也要發展,校園安全文化不僅為學校營建和諧、穩定、安全及持續發展提供保障,而且讓教師、學生的現在、將來乃至終生都受益,進而促進社會的和諧。

安全觀念不是一成不變的,是隨著社會的進步而進步。當前,我們需要建立的安全觀念文化是: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觀念;安全也是辦學效益的觀念;安全是為了學生終生安全的觀念;安全是構建和諧社會的觀念等等。

2、安全行為文化。

安全行為文化:指在安全觀念文化指導下,人們在生活和生產過程中的安全行為準則、思維方式、行為模式的表現。行為文化既是觀念文化的反映,同時又作用和改變觀念文化。現代社會,需要發展的安全行為文化是:進行科學的安全思維;強化高質量的安全教育學習;執行嚴格的安全規范;進行科學的安全領導和指揮;掌握必需的應急自救技能;進行合理的安全操作等等。

校園安全行為文化,可分為領導行為文化、群體行為文化和個體行為文化等,它們的內容豐富,形式多樣。

領導安全行為文化,指學校領導者對學校安全工作進行管理的行為。如領導小組及其職責,開展安全調查,進行安全決策,激勵與懲罰等

群體安全行為文化,指校園多人參與的實施安全工作,營造校園安全文化氛圍的重要行為。如校園的安全教育行為,以校園網、校園廣播(電視)、校(班、隊)刊(報)、宣傳櫥窗等為載體,以開展講座、主題班會、學生社團(隊)活動等為途徑,積極開展災害事故的緊急疏散和防傷害演練,利用"626"世界禁毒日、"119"消防日、"124"法制宣傳日以及節假日和寒(暑)假前安全教育等活動,采取師生喜聞樂見、符合學生年齡特征和實際、樂于接受的多種方式進行交通安全、消防安全、人身安全、飲食衛生安全、集體外出活動安全、化學實驗安全、食品衛生安全、用電用火安全、網絡安全、游泳安全、危害、心理健康等多方面教育,以進一步增強師生的安全意識和防范能力;又如師生集體外出活動的安全行為等

個體安全行為文化,指師生個體受所認同和接受的安全文化影響表現的行為。如師生遵守安全規章制度程度,安全學習的積極性和成效,自我防范能力等。

行為科學的理論還使我們認識到:人的行為受心理、生理等內部因素的支配和作用,也受人文環境和物態環境等外部因素影響和作用,因而人的行為表現出動態性和可塑性。這樣,對于行為的控制和管理需要動態、變化的方式相適應,還要求藝術、形象、美感的技巧才能達到理想的效果。因此,安全文化活動需要定期與非定期相結合;安全教育在必要的重復基礎上,需要藝術的動態;安全宣傳有技巧與關鍵;安全管理要從簡單的監督檢查變為藝術的激勵和啟發等。

3、安全管理文化。

安全管理文化是校園行為文化中的重要部分,因此放在專門的地位來探討。管理文化指對學校及師生產生規范性、約束性影響和作用,它集中體現觀念文化和物質文化對領導和師生的要求。安全管理文化的建設包括從建立法制觀念、強化法制意識、端正法制態度,到科學地制訂法規、標準和規章,嚴格的執法程序和自覺地執法行為等。同時,安全管理文化建設還包括行政手段的改善和合理化;經濟手段的建立與強化等等。

管理文化應具有自己特色,符合有關安全規定、實際以及本校安全觀念、安全理念和安全價值觀。如我校安全監控管理規定, 依據《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及縣教育局《2007年寧化縣學校綜治安全工作目標管理責任書》和《寧化縣教育局關于學校安全責任事故處理辦法》的要求,落實校(園)長是學校安全工作第一責任人,結合學校實際,確定每個學生在校的每個時候的責任教師及職責,以確保每個在校學生的安全;確定校園每個部位安全責任教師及職責(重點部位實行24小時監控),以確保及時發現和排除安全隱患;確定學校每項活動的每個程序每個細節的安全責任教師及職責,以確保不出安全責任事故;學校負責人和分管對學校安全工作全面督促,以確保安全工作扎實有序的開展,建立起縱、橫、點、面的安全監控體系。又如我校寄宿生安全管理,采取“四點三查二評一會”模式管理,即四點:晨起、午間、晚自習、睡前點名,做到隨時掌握學生的動向;三查:進行夜間查鋪,防止學生夜間外出;校園夜間巡查,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對學生自帶菜進行每天檢查,防止學生吃不潔、霉變食品,以防食物中毒;二評:定期進行文明宿舍、文明寄宿生的評比,促進宿舍文化建設和寄宿生養成良好的生活行為習慣;一會:每周至少召開一次寄宿生會議,對寄宿生進行教育,對有關工作進行總結、布置。同時,對他們的生活、住食、學習、思想、心理等情況進行了解,及時解決其各種困難或困惑,關愛有困難和生病的寄宿生。

4、安全物質文化。

安全物質文化是安全文化的表層部分,它是形成觀念文化和行為文化的條件。從安全物質文化中往往能體現出學校領導的安全認識和態度,反映出學校安全管理的理念和哲學,折射出安全行為文化的成效。所以說物質是文化的體現,又是文化發展的基礎。學校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物態文化體現在:一是校園內的建筑物、教育教學儀器設備、活動場地等硬件設施;二是對現有的建筑物、設施設備、儀器等學校所有物件進行排查,發現并消除存在的安全隱患等。校園的安全物質文化業要有一定的經費保障。

(二)、安全文化的對象體系

文化是針對具體的人來說的,是對某一特定的對象來衡量的。除了對社會一般的大眾、公民、學生、官員等都具有安全文化素質的問題外,對于校園安全文化的建設,一般說有五種安全文化的對象:法人代表,各級領導(副校長、處室正副主任、部門領導、教研組長等),安全專職人員,教職工及家屬。顯然,對于不同的對象,所要求的安全文化內涵、層次、水平是不同的。例如,學校法人的安全文化素質強調的是安全觀念、態度、安全法規與管理知識,對其不強調安全的技能和安全的操作知識,應該建立安全觀念文化有:安全第一的哲學觀;尊重人的生命與健康的情感觀;安全就是效益的辦學觀;預防為主的科學觀等。

三、校園安全文化的作用。

1、安全認識的導向功能。

對安全的認識,通過安全文化的建設,不斷的安全文化宣傳和教育,使廣大師生員工逐漸明白正確的安全的意識、態度和信念,樹立科學的安全道德、理想、目標、行為準則等,給學校的教育教學提供正確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力量。

2、安全觀念的更新功能。

安全文化給師生提供了現代的安全新觀念和新意識,使其對安全的價值和作用有正確的認識和理解,樹立科學的安全人生觀和現代安全價值觀,從而用新的安全意識和新的觀點指導自身的活動,規范自己的安全行為,從而更有效地推動安全工作和保護自己。

3、安全文化的凝聚功能。

安全文化一使人為本,尊重人權,關愛生命的大眾安全文化,是保護師生安全與健康的重要理論基礎和可行的手段。以獨特的校園安全文化,樹立一種共同的安全價值觀,形成共同遵守的安全行為規范。通過安全文化知識的傳播、教育、宣傳,形成人人需要安全,人人都應對安全盡義務、做貢獻的新風尚。通過安全文化的思想、意識、情感和行為規范的潛移默化,更顯示了安全文化對大眾安全與健康需求的特殊粘合、凝聚的功能。以實現社會文明,教育發展,調動各方積極因素,通過互尊、互愛的人際關系,體現出為社會和諧、穩定、持續發展,國家的進步與文明,凝聚一起。

4、安全行為的規范功能。

安全文化的宣傳和教育,將會使廣大師生加深對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安全規章的理解和認識,學習安全知識及技能,增強安全意識,從而對師生在教育教學和學習生活以及社會公共交往,起到保障安全的規范作用或具有自覺的約束功能。

5、安全知識的傳播功能。

通過安全文化的教育功能,采用各種傳統而有效的或現代的安全文化教育方式,對師生進行傳統或現代的安全文化教育,進行各種安全常識、安全技能、安全態度、安全意識、安全法規等的教育,從而廣泛地宣傳和傳播安全文化知識和安全科學技術。

6、安全文化的影響功能。

通過校園觀念文化的建設,影響領導者、管理者和師生對安全的正確態度和意識,強化每一個人的安全意識。

7、安全文化的激勵功能。

通過觀念文化和行為文化的建設,開展評比獎懲等活動,以及安全行為所帶來的益處,激勵每一個人安全行為的自覺性。

校園安全文化建設是一個新興的話題,是校園文化建設不可或缺的部分,是保證學生終生平安的主要手段,是確保學校科學持續發展的主要因素,是構建和諧社會的主要途徑。

參考文獻

1、《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中小學公共安全教育指導綱要》。

2、《現代教育原理》 柳海民主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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