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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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1

部門檔案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一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提高中醫藥科學技術事業單位(以下簡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根據國家檔案局、國家科委、建設部頒布的《科學技術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升級辦法》的規定,結合中醫藥工作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縣團級以上(含縣團級)獨立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

第二章 申報、考核與審批

第三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分為:國家一級、國家二級和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級(以下簡稱局級)。國家一級、二級按國家檔案局制定的(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國家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局級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局級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四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申報工作,采取自愿申報、分級考評、審批的辦法。

第五條 各申報單位在按照不同級別的科技事業檔案管理標準及考核內容進行自檢后,按其隸屬關系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

第六條 考評工作程序:

(1)聽取申報單位自檢情況的匯報;

(2)對照申報等級標準,結合實際情況逐項考核評分;

(3)根據考核結果進行綜合評議,提出考評意見作出考評結論;

(4)向申報單位公布考評情況,并宣布考評結果。

第七條 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局級檔案管理的審批工作按隸屬關系進行,局直屬單位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或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批。

第三章 考評組的組織

第八條 根據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考評組。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直屬單位的考核評審工作;地方所屬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的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以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為主,會同地方中醫藥管理部門組織考核評審。

考評組一般由5-7人組成,考核局級檔案目標管理單位時,至少應有3名局級以上評審員參加。

第九條 局級評審員的條件:

(1)能正確理解并執行國家關于檔案工作和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工作的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

(2)能夠熟練掌握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標準,工作認真負責,秉公辦事;

(3)具有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或大專以上學歷并有三年以上檔案業務指導或中醫藥科技管理工作經驗。

第十條 評審員的職責:

(1)接受對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業務咨詢;

(2)參加目標評審工作;

(3)及時向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反映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情況和問題。

第十一條 國家級評審員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推薦,國家檔案局審核后聘任。局級評審員由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推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審核后聘任。

第十二條 局級檔案管理評審員任期三年,到期可以續聘,不再從事檔案目標管理工作的應解聘。

第四章 獎勵、監督與檢查

第十三條 檔案管理等級證書是驗證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檔案管理水平的標志。獲得檔案管理等級證書的單位按國家檔案局升級辦法的規定執行。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印制局級檔案管理證書,不定期公布局級檔案管理達標單位名單。

第十四條 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做出重要成績,表現突出的檔案管理人員,其事跡可作為評選先進工作者或晉升的考核依據。

第十五條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會同有關檔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已達到檔案目標管理的中醫藥科技事業單位進行復查。發現單位的檔案管理水平低于證書等級時要求單位限期整改,到期不合格者,要上報發證機關予以降級并收回其證書。對檔案目標管理工作中不堅持原則的考評組提出批評,并取消不合格單位的局級檔案管理等級資格。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行。

部門檔案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二一、文書檔案歸檔制度

1、各部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具有價值的文件、材料均屬歸檔范圍,交行政部統一管理。

2、各部門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兼職檔案員(各部門內勤)收集、審定、整理、立卷。

3、歸檔的文件材料應齊全、完整、準確可靠(文件的正文與附件、印件與底稿、請示與批復)無缺頁、破損現象。

4、下發文件不僅要在硬盤、軟盤中保存留檔,還應留有書面材料存檔。

5、凡歸檔的文件必須留原件存檔,書寫整齊,用毛筆、藍黑色鋼筆、碳素筆抄寫,如有不符合要求的檔案員有權退回原部門重新書寫。

6、重要文件如部門需用可進行復印,但原件必須歸檔。

7、機關工作人員外出學習、考察、參加會議帶回的文件、一律交辦公室統一登記、立卷、歸檔管理。

二、專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認真學習專業知識,貫徹執行檔案法檔案法實施辦法,熱愛本職工作,忠于職守,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工作盡職盡責,自覺遵守檔案工作各項規章制度。

2、負責公司各種檔案資料的收集、分類、整理、編目、排列、上架、保管、借閱、鑒定、銷毀、移交等工作。檔案質量和工作質量符合規范要求。

3、負責公司有關部門檔案工作監督指導、業務培訓工作。

4、負責檔案庫房各項制度的落實。

5、積極提供檔案的利用,充分發揮檔案利用效果,認真總結經驗,為領導決策和機關各項工作提供優質服務。

三、兼職檔案工作人員崗位責任制

1、各部門配備一名兼職檔案員,負責本部門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歸檔立卷工作。

2、兼職檔案人員要熱愛檔案工作,熟悉業務,工作認真負責,把好案卷質量關,按時完成兼管檔案的任務。

3、兼職檔案員應于次年2月底前,將整理好的檔案向檔案室移交。

4、嚴格執行各項檔案管理制度。

5、接受本公司專職檔案員的監督指導。努力學習檔案業務知識,不斷提高業務水平。

四、部門立卷制度

1、凡本部門在各項活動中形成的文件、具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屬本部門立卷歸檔范圍。

2、各部門兼職檔案員,負責對本部門的文件資料進行收集、審定、整理、立卷。

3、兼職檔案員要嚴格遵守相關的規章制度及各項檔案管理制度,按綜合檔案室提出的各項要求立卷,保證立卷質量。

五、檔案保管制度

1、各門類檔案由綜合檔案室集中統一管理,配備檔案員負責檔案的保管工作。

2、按照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對各類檔案應做到存放合理,排列有序,查找方便。

3、檔案員對室藏檔案材料要經常進行檢查,對已到借閱期限尚未歸還的檔案材料,要及時跟蹤追還,防止丟失。

4、庫房要保持清潔衛生,溫度要經常保持在1424℃,相對濕度要保持在4560%,防止危害檔案的現象發生。

5、檔案庫房內做到八防即防盜、防光、防高溫、防火、防潮、防塵、防鼠、防蟲,定期檢查。

6、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存放易燃、易爆危險品,停電時,一律用手電照明,不得使用易燃器具。

7、與檔案庫房無關人員一律不得進入,隨時關好庫房門窗,確保安全。

六、檔案保密規則

1、檔案工作人員要提高警惕性,遵守保密紀律,堅持原則,認真執行各項制度。

2、凡到綜合檔案室查閱檔案者,都要認真遵守安全保密制度,嚴格履行檔案查閱手續,檔案原則上不準帶出檔案室,確需帶出時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并在指定時間內歸還檔案室。

3、查閱檔案時,不得翻閱與查閱內容無關的文件材料、無關人員不準進入檔案室。

4、本公司工作人員不準將文件、材料帶進公共場所和其他場所,不準帶回家中,要及時交給檔案管理部門。

5、對于違反保密規定,泄露國家公司機密或造成一定后果者要依據保密法的規定,嚴肅處理并追究其責任。

七、檔案借閱制度

1、借閱檔案要嚴格遵守檔案管理制度,凡借閱者,應自覺履行借閱手續。

2、凡借閱檔案,需經主管領導批準。外單位人員借閱檔案,應持單位介紹信,經主管領導同意后,方可辦理借閱手續,并在借閱期限內按時歸還。

3、借閱人員對檔案材料妥善保管,注意保密,不得以任何理由轉借他人。

4、借閱人員未經領導批準,不得復印、抄寫檔案資料。

5、檔案管理人員對歸還的借閱材料要認真進行檢查,確認檔案材料完好無損時,方可辦理歸檔手續。對摘抄、復制的檔案材料,經認真核對,正確無誤時,方能簽字蓋章。

6、一旦發現檔案材料在借閱過程中被拆、涂抹或缺失等毀損現象,要及時向主管領導匯報,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八、其他

解釋權歸公司行政人事部。

部門檔案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三第一條 為了加強標準檔案管理,充分發揮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和有關標準管理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標準檔案系指在制定、修訂標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件、材料(包括圖表、文字材料、計算材料、音像制品和標樣等)。

標準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

第三條 標準的制定部門和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標準檔案管理工作制度,達到標準檔案完整、準確、安全和有效利用的要求。有計劃地采用先進技術,實現標準檔案管理的現代化。

第四條 標準檔案按保管期限,分為永久的和長期的兩種。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永久保管:

(一)上級下達任務的文件;

(二)標準報批稿;

(三)標準編制說明及其附件;

(四)意見匯總處理表;

(五)標準審查會議紀要或函審結論;

(六)標準報批公文;

(七)標準申報單;

(八)標準本;

(九)標準正式出版本;

(十)標準修改通知單及其附件;

(十一)標準作廢通知單。

下列文件材料需要長期保管:

(一)論證報告;

(二)調研報告;

(三)試驗驗證報告;

(四)標準征求意見稿(最后一稿);

(五)標準送審稿;

(六)等同、等效采用的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原文或譯文,主要參考資料(只歸難得的,一般的只列目錄和出處);

(七)標樣。

第五條 永久保管的,按國家檔案管理部門的規定辦理;長期保管的,應當是現行的和最近兩次修訂的標準的檔案。屬長期保管的廢止標準檔案,繼續保管十年。標樣在保管期限內已經失效的,按保管到期的規定處理。

第六條 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國家標準檔案。工程建設、藥品、食品衛生、獸藥和環境保護國家標準檔案,分別由國務院工程建設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國務院行業標準歸口部門負責管理其主管范圍內的行業標準檔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地方標準檔案。

企業單位負責管理本單位的企業標準檔案。

第七條 本辦法所列部門和單位的檔案管理機構或人員,具體負責標準檔案管理工作。其職責:

(一)收集、整理、立卷、歸檔、統計、保管和提供利用標準檔案;

(二)編制目錄、索引、卡片等查詢工具和參考材料;

(三)負責組織和承擔標準檔案的鑒定和銷毀;

(四)監督檢查標準檔案的修改、補充和復制;

(五)按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要求,辦理永久的標準檔案的移交手續;

(六)認真執行檔案管理制度。

第八條 標準檔案由標準起草單位負責收集有關材料并加以整理,向相應的標準檔案管理部門或單位負責提供。

第九條 標準起草單位、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秘書單位或標準化技術歸口單位以及參與制定、修訂標準的其他單位,在制定、修訂標準工作中所積累的標準文件材料,交本單位檔案管理機構按長期保管的要求管理。

第十條 標準檔案的文件材料,除標準正式文本外,在標準審批、后三個月內,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按規定向檔案管理機構一次歸檔。標準正式文本出版后,及時補充歸檔。

第十一條 標準檔案的文件材料,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負責整理,標準檔案管理人員負責立卷、登記、上架。

標準文件材料歸檔時,標準檔案管理人員應當檢查、核對;對不符合要求的,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補充、更正。

第十二條 標準更改或廢止后,由審批部門或單位的主辦人員負責將更改單或廢止單的原稿、出版稿和審批文件及時歸檔。

第十三條 標準文件材料的立卷、歸檔,按GB/T11182-89科學技術檔案構成的一般要求執行,并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各類標準文件材料一般歸檔一份,使用頻繁的各種報告、標準草案各稿、正式版本以及意見匯總處理表可以歸檔兩份。

(二)歸檔的標準文件材料是原稿或打印稿、復印稿。

(三)永久保管和長期保管的標準檔案分別裝訂立卷。

(四)標準文件材料的幅面大于A4(210297mm)的,按A4幅面折疊;小于A4的,粘貼在A4幅面的紙上,并留出裝訂線。

第十四條 保管標準檔案,應當有檔案柜和庫房,并有防火、防潮、防曬、防蟲鼠、防塵、防盜等安全措施。

第十五條 保管標準檔案,要建立定期檢查制度一般每兩年檢查一次,如有破損或變質的檔案應當及時修補或復制。

第十六條 管理標準檔案的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標準檔案借閱制度。

標準檔案一般不外借。特殊情況需要外借時,應當經主管領導批準,并限期歸還。

第十七條 任何個人不得將標準檔案占為私有,凡損壞、隱匿、丟失或泄密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八條 對標準檔案的保存價值,應當定期進行鑒定。鑒定工作在有單位主管領導、標準化人員和標準檔案管理人員參加下進行。

對已經超過保管期、失去保存價值的標準檔案,應當編造清冊,經主管領導簽字后銷毀,并注明銷毀時間和處所,由監銷人員簽字后,將清冊歸檔。

第十九條 對標準檔案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人員,應當給予獎勵,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執行。

違反有關檔案管理規定,給標準檔案工作造成損失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2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一問:《實施細則》有哪些特點?

答:《實施細則》是結合巴中實際,對中央《規定》和省上《實施辦法》主要精神的具體體現和落實?!秾嵤┘殑t》對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內容、表彰獎勵、責任督導和追究等主要方面,特別是對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追責方式進行細化、深化和具體化?!秾嵤┘殑t》同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一樣,具有豐富的內涵和重大的意義,是今后推動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載體和有力抓手。具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特點:一是涵蓋范圍寬?!秾嵤┺k法》管理和約束的范圍涵蓋了綜治工作、公共安全和平安建設的方方面面,對影響社會安全穩定的各個環節、各種問題表征都作了全面、準確、明晰的類分與界定。二是適用范圍廣?!秾嵤┘殑t》適用于全市所有黨政機關、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三是約束主體明。主要是明確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特別是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的綜治工作職責。四是規定內容細。對各級黨委政府、各級領導干部的責任,對需要進行責任督導和追責的主要情形作了非常明確、具體的界定和細化,特別是對各級黨委會、政府常務會專題研究綜治工作的次數和綜治委召開委員會的次數都作了明確規定,非常細致、非常具體。五是要求剛性大。特別是對責任督導和追究的七種方式,怎么追責、怎么處理,什么情況啟動、什么情況從輕、什么情況從重、什么情況下解除,都規定得非常細、非常嚴、非常實,非常具有剛性的約束力。

問:《實施細則》的制定和出臺對全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有什么重要意義和作用?

答:《實施細則》是首部明確綜治領導責任制的黨內法規性、綱領性文件,是推動、促進我市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重要準則、載體和抓手,既是強化各級領導責任、撬動綜治工作的杠桿,也是推動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鋼鞭,更是倒逼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履行責任、抓實綜治工作的利劍?!秾嵤┘殑t》的制定、出臺和實施,有利于進一步明確、強化和壓實各級領導的綜治工作責任,織密壓緊各級綜治責任鏈條,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全面覆蓋的綜治工作責任體系,更好地推動綜治工作,推進平安建設;有利于進一步整合各方資源、調動各方力量、發揮各方作用,構建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牽頭、相關部門(單位)主抓、社會各方面參與支持的綜治工作整體格局,形成齊抓共管、共建共享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整體合力;有利于進一步用好用活綜治載體手段,夯實綜治工作基層基礎,強化綜治工作動力保障,增強綜治工作活力后勁,推動提升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水平;有利于進一步鮮明綜治工作導向,充分發揮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的關鍵少數作用,帶動形成各級黨政高度重視、深入推動,各方面積極支持、合力推進的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良好氛圍。

問:如何保證《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答: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再好的制度、規定和要求,關鍵在于能夠執行,在于真正、有效地落實。按市委、市政府的要求,我們將采取多種措施,采用多種方式,確?!秾嵤┘殑t》的規定和要求真正落到實處。一是要強化宣傳。要將《實施細則》納入各級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和各級政府、各級部門會前學法、集體學習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干部培訓和黨校教育的重要內容,納入各級干部遴選和領導干部任職資格考試的重要內容,同時,充分運用各類傳統媒體和新媒體,運用各級黨政網站、政法兩微一端等多種載體,運用會議、簡報、板報、宣傳手冊、主題宣講、考試考核等多種方式,深入解讀、廣泛宣傳《實施細則》的目的意義、特點內涵、主旨要義,使各級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對《實施細則》的內容規定特別是對自身的職責要求真正入腦入心、了然于胸,真正知責思為、知責盡責,充分履行綜治工作責任,真正重視、支持綜治工作,用心、用力推動綜治工作。二是要強化推動。各級綜治委領導要帶頭宣講推動、貫徹落實,引導、推動各級部門(單位)、各級綜治組織認真貫徹落實《實施細則》。更重要的是,《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離不開各級黨委、政府的重視和支持,實施過程中的很多重大問題需要各級黨委、政府關心、協調、解決,這些都需要各級綜治委去主動匯報、積極爭取,充分依靠黨委、政府的有力組織統籌,有效推動《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同時,我們還將充分利用新聞媒體和社會監督,對履行綜治工作職責不到位的單位和個人公開曝光,推動《實施細則》規定要求落地落實。三是要強化督察。各級綜治委(辦)將把《實施細則》的貫徹落實情況納入各級綜治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將組織專門督察組,通過明查與暗訪相結合、集中專項督察與隨機重點抽查相結合等方式,不定期加強督察,嚴格考核,推動《實施細則》深入貫徹、有效實施。四是要強化運用。市、縣(區)綜治委(辦)將按《實施細則》的規定要求,與同級紀檢、監察,組織、人社等相關部門建立聯席會議機制,定期研究、解決綜治工作推進和《實施細則》貫徹中的具體問題,提出落實獎懲激勵措施的具體方案,決定需要問責追責的具體對象。同時,將健全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先征求綜治部門書面意見和綜治工作考核一票否決等行之有效的制度機制,把履行綜治工作職責、落實《實施細則》作為重要的尺度和標準,把好干部選拔任用和績效考核關,確?!秾嵤┘殑t》的各項規定要求真正執行到位、落到實處。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二問:請您介紹一下《實施細則》起草的主要背景。

答:去年,中央、省委分別出臺了《關于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的規定》《四川省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辦法》,首次以黨內法規的形式明確了綜治領導責任制。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央《規定》和省委《實施辦法》,推動提升我市社會治安綜治治理水平,3月22日,市委、市政府以兩辦名義制定出臺了《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對健全落實綜治領導責任制相關內容和要求做了細化、明確和強調,為進一步壓實綜治責任鏈條、推進平安巴中建設、提升社會治理水平提供了有力保障和支撐。

問:制定出臺《實施細則》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實施細則》制定的核心目的就是落實各級黨政和各級領導干部抓綜治工作和平安建設的責任。通過發揮關鍵少數的作用,鮮明工作導向,傳導工作壓力,濃厚工作氛圍,形成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良好工作格局,使各級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切實擔負起維護一方穩定、確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責任。

問:《實施細則》的適用范圍主要是哪些?

答:本細則主要適用于全市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領導班子、領導干部,人民團體、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及中央、省駐巴單位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參照執行本細則,也即是全市范圍內的所有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和編制內的所有領導干部,都受《實施細則》的影響和約束,都必須履行綜治領導責任,必須執行和落實《實施細則》的規定和要求。

巴中市健全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領導責任制實施細則解讀三問:起草制定《實施細則》的主要考慮是什么?

答:我們在結合巴中實際起草制定《實施細則》時,主要突出了以下幾點考慮:

一是在貫徹落實中央和省上的《規定》《實施辦法》上體現巴中的決心和力度。一方面,以兩辦名義出臺《實施細則》,確保文件的權威性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在綜治領導責任制的責任體系與《規定》《實施辦法》保持一致的基礎上,在責任內容、責任追究上,嚴于、細于中央、省《規定》《實施辦法》,緊緊圍繞誰來問責、問誰的責、怎么問責、什么情況下問責,進一步明確責任主體和責任內容,規范追責情形、方式、機制、程序及結果運用,著力劃出幾條硬杠杠、設定幾個硬程序,真正體現規定和要求的嚴肅性、權威性,通過分類遞進實施通報、約談、掛牌督辦、一票否決等問責追責方式,用真通報、真約談、真督辦、真問責,著力解決各級綜治工作責任落實不到位,治安突出問題和公共安全隱患整治難的問題。

二是在具體的規定要求上體現可操作性?!秾嵤┘殑t》重點在突出規定和要求的可操作性上下功夫,著力打通綜治領導責任制落實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在問責追究的適用情形上,結合巴中實際,增加了一系列定性定量的設置和定義,例如,對因工作推動落實不力,影響全市綜治目標考核,以及因問題隱患突出、被上級綜治委掛牌督辦的;對市委、市政府和市綜治委(辦)下達的目標任務或交辦重點工作重視不夠、落實不力,推進滯后的;不認真貫徹執行市委、市政府相關決策部署,不遵守市綜治委(辦)工作運行規則和相關制度要求的。這些明確、具體的判定標準,大大增強了《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能夠真正有效保障綜治領導責任制在巴中落地生威。

三是在責任督導和追究程序上體現法治思維。首先,為使各方主體在平安巴中建設中的職責任務更加明晰和集中,《實施細則》按照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依次對各級黨委、政府、綜治委及其辦公室、各部門各單位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職責任務及領導責任分別進行了界定和明確,真正做到了明制度于前,重威刑于后。

問:《實施細則》主要由哪些內容構成?

答:《實施辦法》共28條,由5部分構成。主要內容可以概括為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秾嵤┘殑t》強調要嚴格落實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原則,進一步明確了黨委、政府、各部門各單位以及各級綜治委、綜治辦在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的責任。明確了黨政主要負責同志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第一責任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分管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承擔分管工作范圍內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責任。同時,在完善落實責任制上,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任務分解為若干具體目標,并以簽訂責任書或明確崗位職責、制定考核細則等方式,逐一細化落實到具體的責任領導和責任人員,建立嚴格的檢查督導、定量考核、評價獎懲制度,推動綜治工作責任落實。

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3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二條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實行在國家旅游管理部門的統一領導下,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分級管理的體制。

第三條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保護旅游者的人身、財物安全。

第四條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制定國家旅游安全管理規章,并組織實施;

(二)會同國家有關部門對旅游安全實行綜合治理,協調處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問題;

(三)指導、檢查和監督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旅游企事業單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培訓工作;

(五)協調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六)負責全國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五條縣級以上(含縣級)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的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旅游安全法規;

(二)制定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協同工商、公安、衛生等有關部門,對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規章制度及其消防、衛生防疫等安全設施、設備進行檢查,參加開業前的驗收工作;

(四)協同公安、衛生、園林等有關部門,開展對旅游安全環境的綜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詐、勒索、圍堵等不法行為的發生;

(五)組織和實施對旅游安全管理人員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六)參與旅游安全事故的處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區涉及旅游安全問題的投訴;

(八)負責本地區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六條旅行社、旅游飯店、旅游汽車和游船公司。旅游購物商店、旅游娛樂場所和其它經營旅游業務的企事業單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層單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職責是:

(一)設立安全管理機構,配備安全管理人員;

(二)建立安全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責任制,將安全管理的責任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崗位、每個職工;

(四)接受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對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業管理和檢查、監督;

(五)把安全教育、職工培訓制度化、經?;?,培對新招聘的職工,必須經過安全培訓,合格后才能上崗;養職工的安全意識,普及安全常識,提高安全技能,

(六)新開業的旅游企事業單位,在開業前必須向當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對安全設施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安全規章制度的檢查驗收,檢查驗收不合格者,不得開業;

(七)堅持日常的安全檢查工作,重點檢查安全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時消除不安全隱患。

(八)對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車、游船和其它設施,要定期進行維修和保養,使其始終處于良好的安全技術狀況,在運營前進行全面的檢查,嚴禁帶故障運行;

(九)對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備的交接手續,明確責任,防止損壞或丟失;

(十)在安排旅游團隊的游覽活動時,要認真考慮可能影響安全的諸項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計劃,并注意避免司機處于過分疲勞狀態;

(十一)負責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參與處理涉及本單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處理、善后處理及賠嘗事項等;

(十三)開展登山、汽車、狩獵、探險等特殊旅游項目時,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護預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團隊需按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三章事故處理

第七條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財物安全的事故均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條旅游安全事故分為輕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個等級:

(一)輕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輕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傷,或經濟損失在1萬至10萬(含1萬)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傷致殘,或經濟損失在10萬至100萬(含10萬)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經濟損失在100萬元以上,或性質特別嚴重,產生重大影響者。

第九條事故發生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立即向本單位和當地旅游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條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報告后,要盡快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對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時向國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一條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旅游企事業單位要積極配合有關方面,組織對旅游者進行緊急援救,并妥善處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獎勵與懲罰

第十二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單位,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預防措施落實,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傳和培訓工作扎實,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一年內未發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協助事故發生單位進行緊急救助、避免重大損失,成績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三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進事跡之一的個人,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進行評比考核,給予表揚和獎勵:

(一)熱愛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絕本單位發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績突出的;

(二)見義勇為,救助旅游者,或保護旅游者財物安全不受重大損失的;

(三)及時發現事故隱患,避免重大事故發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績的。

第十四條對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檢查落實、對當事人或當事單位負責人給予批評或處罰:

(一)嚴重違反旅游安全法規,發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對可能引發安全事故的隱患,長期不能發現和消除,導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發生者;

(三)旅游安全設施、設備不符合標準和技術要求,長期無人負責,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亂,造成惡劣影響者。

第五章附則

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4

建筑工程質量的優劣,直接關系著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關系著四化建設,因此,一定要切實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嚴格管理。要搞好工程質量,一方面要依靠勘察設計、施工、建材等企事業單位,積極推行全面質量管理,搞好質量控制;另一方面必須強化政府對建筑工程質量的監督工作。這兩方面是相輔相成的。

本條例是根據國務院辦公廳〔1983〕15號文要求和各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出的意見制定的。實行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督是質量管理工作的一項重要改革,還缺乏經驗。請各地在試行過程中不斷總結經驗,逐步完善,并將試行情況和問題及時告訴我們。

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含勘察設計、施工、構件)的質量監督工作,促進建筑企事業單位加強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質量,發揮經濟效益,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必須貫徹“百年大計,質量第一”的方針,為國家、為人民把好工程質量關。

第二章  機構和任務

第三條  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建筑管理局負責全國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國家標準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和有關規章制度;

2.統一管理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網,開展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3.核驗國家和部級優質工程項目;

4.統一規劃建立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5.督促和檢查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工程質量監督檢驗工作;

6.掌握質量動態,總結交流開展質量監督的經驗。

第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屬系統的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業務上受省、市、自治區標準部門指導。其主要任務是:

1.貫徹上級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條例的實施細則;

2.審核所屬地區工程質量監督站的資格;

3.核驗省級優質工程項目和國家重點工程項目的質量等級,參與組織重大工程質量事故的處理;

4.規劃和管理質量監督人員的培訓和考核;

5.統一規劃和管理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

6.掌握本地區工程質量及質量監督狀況,及時提出有關改進質量監督工作,提高工程質量的措施和要求。

第五條  各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和條件設質量監督站,在當地標準部門業務指導下,負責本地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1.根據國家和部門(地區)頒發的有關法規、規定和技術標準對本地區的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驗,堅持做到不合格的材料不準使用,不合格的產品不準出廠,不合格的工程不準交付使用;

2.檢查企業評定的工程質量等級,核驗各單位上報的優質工程項目;

3.監督本地區設計、施工單位承建工程的資格;

4.監督對建筑工程質量技術標準的正確執行,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處理,負責質量爭端的仲裁;

5.督促和幫助本地區建筑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工程質量檢驗制度。審定和考核企事業單位質量檢驗測試人員的資格;

6.參與本地區采用新結構、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試驗工程的質量鑒定。

第六條  市、縣質量監督站視本地區工程建設任務情況可相應配備一些對建筑工程具有一定理論和實踐經驗,熟悉專業質量技術標準,責任心強,辦事公正的工程技術人員為專職質量監督員。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在本地區的設計、施工、科研、教育、建設銀行等單位中任聘一部分工程技術人員(參照專職質量監督員條件)為本地區質量監督站的兼職質量監督員,并發給證書。他們與專職質量監督員具有同樣監督的權利。

第七條  建筑企事業單位必須加強生產技術和質量管理,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嚴格按照技術標準、規范、規程組織生產和進行質量檢驗,切實保證工程的質量。

第三章  權  限

第八條  市、縣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有權委托有關單位對建筑工程質量進行監督。凡未經質量監督站檢驗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條  質量監督站有權利用建筑企事業單位的測試手段、組織有關人員對本地區工程質量進行檢驗和分配檢驗測試任務。

第十條  質量監督站對工程質量優良的單位,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忽視質量的單位,有權根據情節輕重,分別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違反規范、規程、無設計(含無證設計)或不按設計施工的建筑工程,有權責令其停止施工。

2.對質量低劣的建筑企事業單位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在通報批評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責令其限期整頓;經限期整頓后質量仍無明顯改進的,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直至建議有關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和設計證書。

3.對質量不合格的工程,可通知建設銀行停止撥款。

4.對造成重大傷亡和經濟損失的質量事故單位,有權提請其主管部門追究領導和有關人員經濟和法律的責任。

第十一條  質量監督站要支持企事業單位質量檢查人員正確地履行職責,依靠他們做好質量監督工作。對阻礙他們行使正當權利,打擊報復者,有權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認真調查,嚴肅處理。

第十二條  質量監督站對一貫工作積極負責的質量監督和檢查人員,可提請當地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給予獎勵;對玩忽職守、違法亂紀而造成重大損失的質量監督人員,除撤銷質量監督員資格外,并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嚴肅處分。

第十三條  質量監督站對承擔的監督、測試項目,按有關規定收取必要的費用。

第四章  其  他

第十四條  各省、市、自治區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備案。

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5

關鍵詞:工會會計;規范建設;人員素質;制度保障

工會財務是工會組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工作的效率和規范化水平不僅直接關系到工會組織工作的正常運作,而且關系到工會組織未來的建設和發展,可以這樣說,工會組織影響力的提升離不開工會財務的健全和成效。伴隨著新時期各項事業蓬勃發展的腳步,新的工會組織如雨后春筍般不斷涌現,工運事業蒸蒸日上,各級工會組織的不斷發展和工會經濟活動的不斷拓展,工會會計工作越來越顯示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當前擺在我們工會財務工作者面前的一項重要任務,就是如何進一步規范化的做好工會會計工作。筆者作為一名長期從事工會會計工作者,針對目前企事業單位工會會計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就如何進一步做好工會會計工作談一談自己粗淺的看法,與大家一起共同探討。

當前工會會計在管理中存在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工會會計團隊建設相對滯后?,F代管理說到底是對人的管理,競爭也是人才的競爭。人是管理的核心,團隊是競爭的集體。勿庸置疑,會計人員的專業素質的高低,對新會計準則內容的準確理解,以及相互團結協作的拼搏精神,是工會會計的整體質量得到保障的前提。而現實情況卻與此相去甚遠。部分企事業單位的工會財務支出性質不明確,對各種支出分辨不清,科目混亂的現象層出不窮,工會會計人員的素質和團隊建設水平由此可見一斑,這損害了工會會計工作的整體質量,降低了會計核算水平。究其原因,他們有的是對新會計標準的內容了解和利用不夠,有的是不會根據新會計標準的規范和要求進行工會會計處理工作,這也就決定了這些企事業單位工會會計工作的執行狀況和成效難以達到理想的高度。

二、缺乏與管理層面的交流和溝通。一個良好和諧的工作環境,對工會組織工作的發展至關重要。在一些企事業單位正是由于工會會計和單位管理層面缺乏交流和溝通,使得管理層對工會會計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支持不夠,沒有必要的管理和監督,進而使工會會計工作步履維艱難得落到實處,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到工會組織正常工作的開展。工會會計與審計、稅務、財政等部門缺乏聯系,交流和溝通更是少之又少,在這種信息流通不暢的情況下,要使工會會計工作規范化就有些有些勉為其難不切實際了。

三,誠信缺失阻礙規范化的落實。由于部分工會會計人員的道德素質存在問題,影響了工會會計工作規范化的進程。有些單位或個人,因各種原因受利益驅使,公然存在造假舞弊現象,嚴重損壞了工會組織的形象,造成會計信息質量的下降,給工會會計工作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盡管各單位目前加強了對工會內部的管理工作,積極推進工會會計工作的規范化,但工會會計舞弊案件仍時有發生,這其中的一個重要的問題就是誠信的缺失,解決這個問題已刻不容緩。須知誠信是社會道德大廈的基石,是做人的根本。

四,工會會計的執行力有待加強。工會會計制度建設不健全,將會給工會組織的建設帶來無法避免的嚴重后果,但是制度的執行才是規范化落實的關鍵所在?,F在的問題是,企事業單位的工會會計在執行會計制度時力度不夠,執行不到位現象舉不勝舉,嚴肅的管理制度在執行中打了折扣。各級工會組織對工會會計應長期開展以制度為依據,以保證工會會計的工作質量為標準的思想教育活動,同時實行績效考評和獎勵懲罰制度。不如此工會會計工作的隨意性就會不斷加大,就會對工會會計的工作質量和財務會計信息質量造成嚴重的影響。

針對以上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努力,使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工作向科學化、規范化的方向發展。

第一、建立健全工會會計各項管理制度。工會會計管理應實現制度化,根據新會計標準要求,制定規范化建設實施細則和執行標準,對規范化建設過程中的各項財務制度進行整理,及時改正缺陷填補漏洞,建立健全完善的工會會計管理制度。國有國法,家有家規。沒有完善的工會會計管理制度,工會會計工作便制度可循,無依據可依,管理規范化建設就無從談起。

為加強工會組織制度建設而制定的實施細則,不僅要符合新會計標準還要和本單位實際情況相結合,要明確目標任務、實施方法和進度安排,以制度引導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

第二、集中、統一工會財務會計管理。工會組織的貨幣資金應實現可控管理,通過合理的資金調配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益。尤其是部分大型企事業單位要加強工會會計集中管理力度,應組建資金管理中心,實行人員、機構、資金的集中管理,減少資金的“散、亂、差”問題的出現,這樣不僅可以提高資金利用率,解決工會財務資金管理問題,還可提升單位的經濟效益,使工會財務管理始終處于良好的狀態。

第三、工會在做好自身規范建設的同時,要通過指導工作、推廣辦法、示范帶頭和引導實施等方法,促進企事業單位工會會計管理規范化的建設工作。

第四、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大的企事業單位可集中組織工會會計參加素質和技能的培訓,用形似多樣內容豐富的培訓活動引導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各單位還可以定期組織對工會會計的考核和評估活動,通過該活動讓工會會計正確認識自身的不足,找到改進的方向,明確努力的目標。各單位對工會會計的培訓,應以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為主要目的,優質的工會會計人員不斷涌現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目標的實現便可指日可待。

第五、加強推廣教育工作。通過多種渠道推廣工會會計制度規范化建設的重要意義,以輿論引導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工會是大家的工會,因此有必要讓廣大員工隊伍了解工會會計管理規范化建設的意義,并積極參與其中,在保證工會組織資金安全,工會財務信息質量,單位精細化管理等方面發揮重要的作用。

第五、積極開展培訓活動。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大的企事業單位可集中組織工會會計參加素質和技能的培訓,用形似多樣內容豐富的培訓活動引導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各單位還可以定期組織對工會會計的考核和評估活動,通過該活動讓工會會計正確認識自身的不足,找到改進的方向,明確努力的目標。各單位對工會會計的培訓,應以提高他們的專業素質和道德素質為主要目的,優質的工會會計人員不斷涌現工會會計規范化建設目標的實現便可指日可待。

第六、嚴格落實工會會計規范化管理實施細則和操作標準。要確保工會會計行為的規范性,嚴格檢查和加強指導必不可少。各單位可組織單位會計和工會成員一道定期對工會會計執行規范化管理細則和執行標準進行檢查,發現不規范的會計行為及時整改,記錄并分析原因,防止經過整改的問題死灰復燃。

第七、核算控制工會組織的有形或無形資產。為保證工會會計信息的真實和完整性,必須加強對工會組織的有形或無形資產的核算控制。改變管理部門的權責不清晰,管理牽制性不強,單位職能管理部門和工會組織之間相互推脫責任和資產運用效率低下的現象。各企事業單位應針對工會固定資產的運用和管理建立權限清晰的管理制度,規定工會固定資產的構建、動態管理、處置程序和審批權限等,落實固定資產的管理責任。

第八、加強對工會財務的審計監督和管理。就像權力不受監督必生腐敗一樣,工會會計管理規范化建設的過程中,不受監督和管理的工會會計工作難免不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問題,因此要落實考核制度,促進工會會計規范行使會計職權。更重要的是,要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通過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監督和管理,促使工會會計行為的規范化,使之成為一種習慣,久而久之這種習慣將會轉變成我們所希望看到的那種自然的行動。

法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基礎。在企事業單位建立健全完善的規章制度是提升管理效率的保障。工運事業的發展,工會組織的未來,需要工會會計工作的規范化,而規范化建設又離不開我們每個工會干部和組織成員的積極參與,付出辛勤的勞動和無私的奉獻,讓我們記住這樣一句話:“法規和制度是我們工作中不可逾越的底線;愛崗敬業、誠實守信是職業道德的要求和規范;精打細算、厲行節約是我們不變得誓言;堅持原則、不徇私情是我們的職業習慣。”總之,開展工會財務規范化建設有利于各單位自身內部管理,有利于工會組織未來的發展,是將工會會計工作不斷推向前進的必要舉措。

參考文獻:

[1]楊梅芳. 試論知識經濟下的企業財務會計管理[J]. 中國外資, 2011,(21)

[2]范治俊. 以加強制度建設為重點 積極推進工會財務會計管理規范化建設[J]. 中國工會財會, 2011,(01)

事業單位獎勵實施細則范文6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最新版第一條 根據《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人員,

具有本省行政區域內非農業戶籍,

凡本省行政區域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參加過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設立的外國組織代表機構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組織代表機構及其所雇用的中方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從業的臺灣居民、香港和澳門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城鎮用人單位依法招用的外國人,

第四條 用人單位從業人員參保名單應當在本單位公示,

第五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月繳費工資及繳費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條例》的規定核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實際工資總額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

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參保的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的繳費工資總額,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有權核查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名冊、工資發放表、財務會計賬冊等基本養老保險工作所需資料,

第七條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按照《條例》規定繳費有困難的,

第八條 基本養老保險登記和繳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駐??诘貐^的中央、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

(二)洋浦經濟開發區內的用人單位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洋浦經濟開發區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三)其他用人單位在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四)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所在市、縣、自治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基本養老保險登記、核定繳費數額后,在當地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第九條 參保人員在本省重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

第十條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前已經退休的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金不變。其中20xx年12月31日前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后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其他已退休的人員轉制后執行企業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低于國家規定事業單位同類人員退休金調整標準的,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轉制前屬于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本級財政負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

(二)其他人員調整養老金所需資金差額部分由該轉制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事業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轉制為企業的,轉制后退休的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和調整基本養老金。

國家和本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其從業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實行統一賬戶,分賬管理。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六條所指的同期社會平均基本養老金以破產、關閉、解散、撤銷或因其他原因終止的上年度所在市縣(含洋浦,下同)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為基數,按照每年增長5%確定。

第十三條 1992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期間,從業人員本人實際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一次性記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第十四條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其從業人員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以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時個人賬戶建立的時間為準。1998年1月1日以前已參加行業統籌養老保險但未建立個人賬戶的,自1998年1月1日起建立。

原實行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納入地方管理前,單位和從業人員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費率合計不足從業人員月工資總額11%的,按合計實際繳費比例為其從業人員建立個人賬戶。

第十五條 企業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1991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工勤人員中的原固定工和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1993年12月31日以前的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機關、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使用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下達的招工指標招錄的原合同制工人,招錄以前按照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或者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但1984年1月1日至養老保險制度建立期間未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之外的其他臨時工(含合同工、季節工、輪換工、農民工、家屬工等)1989年1月1日至建立養老保險制度期間,未實際繳納社會養老保險費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從業人員,按國家規定移交地方管理或辦理轉移的,國家或行業主管部門規定其實行基本養老保險以前的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

從事特殊工種的折算工作年限,不視同繳費年限。

軍隊退出現役的軍人(不含自主擇業的轉業干部),在軍隊服役的時間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六條 《條例》和本細則所稱原固定工、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及其他臨時工、原合同制工人,是指從業人員在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以前確定的勞動用工身份。

原計劃內長期臨時工是指在當時國家勞動工資計劃指標內招用的常年性臨時工。

第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或代繳《條例》及本細則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未經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法批準的,不得緩繳或延遲繳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有關規定而未繳納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依照國家和《條例》有關規定予以追繳。

因用人單位違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規定,導致從業人員退休后未能享受應當享受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從業人員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一次性承擔相應的經濟責任,一次性補償計算至75周歲。用人單位拒不承擔責任的,從業人員可以依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十八條 從業人員在同一市縣范圍內的不同單位間流動,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人員增減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核對、調整有關人員的參保繳費記錄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參保人員在省內不同市縣間流動時,應當按國家統一規定的辦法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個人賬戶檔案,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基金。

第十九條 在省內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由其最后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屬本省戶籍人員,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非戶籍所在地,經參保人員自愿申請,也可轉移到戶籍所在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條 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離開本省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的,可以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一次性清退個人賬戶儲存額。

原參加本省基本養老保險的國家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死亡,或者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后由本省財政全額支付退休待遇的,應當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并退還個人賬戶儲存額。

第二十一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從省外調入人員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時,本人人事檔案中無本省縣級以上組織、人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其他部門出具的正式人事調動手續的,參加《條例》規定養老保險以前的原工齡或工作年限,不得視同繳費年限。

在本省范圍內不同市縣之間流動的參保人員按照《條例》和本細則的規定可以計算視同繳費年限的,應當視同繳費年限。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確認有關人員原工齡或工作年限是否視同繳費年限時,應當審核本人人事檔案有關資料。

第二十二條 從事特殊工種、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從業人員,辦理提前退休時,除??谑?、三亞市由所在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外,其他地區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

按國家有關規定提前退休的從業人員退休,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

第二十三條 企業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退休前從事生產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從事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從事企業管理或技術崗位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年滿50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確認企業女職工崗位以其退休前最后與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準。

事業單位女職工按以下辦法確定退休年齡: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工人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退休年齡為50周歲;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的,年滿50周歲后,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辦理退休手續。事業單位檔案記載為干部身份的女職工,退休前受聘在管理或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齡為55周歲;退休前受聘在工勤崗位的,年滿50周歲后,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辦理退休手續。

靈活就業人員,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可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四條 從業人員辦理退休時已經超過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其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以后,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繳費年限,用于計發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五條 參加《條例》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后,被判服刑、被勞動教養或受開除處分的人員,勞動教養、服刑期間或未再就業期間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算繳費年限,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計息;被處罰、處分之前實際繳費年限和視同繳費年限予以承認。

在國家另有規定之前,上列人員按《條例》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以前已按國家規定取消的工齡或工作年限,不得視同繳費年限。

從業人員勞動教養或服刑期間達到規定退休年齡的,待期滿后可以辦理退休手續,但不補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至實際辦理退休手續期間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二十六條 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服刑、勞動教養期間不發放基本養老金,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被刑滿釋放或解除勞動教養后,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按服刑或勞動教養前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調動、辭職流動到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時,應當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從未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的,從參保之日建立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并根據國家規定的標準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其原所在單位通過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轉入本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所需資金由同級財政安排。原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應當扣除其個人賬戶建立之日至20xx年10月31日之前的機關工作年限的補貼。

第二十八條 企業、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靈活就業人員,1995年2月29日以前獲得國家規定可增發養老金的勞動模范等榮譽稱號且退休時仍保留該榮譽稱號的,增發基本養老金按國家規定執行,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1995年3月1日以后被授予各類榮譽稱號的,不增發基本養老金。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時,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基本養老保險參保資料,并根據需要提供有效退休審批文件、人事檔案和戶籍地、原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未領取基本養老金的證明等。

對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得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金。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規定及時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養老金。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不滿20xx年,但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其實際繳費年限按照下列規定實行五年過渡:

(一)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二)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三)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四)20xx年12月31日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五)20xx年1月1日后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實際繳費年限須滿20xx年。

本省戶籍人員在省外參加基本養老保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到本省,其實際繳費年限不滿20xx年的,可以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繳滿20xx年后,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公務員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部隊中有軍籍人員等無須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業人員,因調動、辭職或者退出現役(不含自主擇業)流動至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后,按照《條例》的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且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實際繳費年限滿20xx年的限制。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后,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滿20xx年的,自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下月起,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第三十一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時,應當提供勞動關系證明、工資發放憑證等材料。補繳基數按照欠繳期間實際工資確定。但20xx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補繳1997年12月31日前欠繳的基本養老保險費時,補繳基數不得低于欠繳期間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不得高于欠繳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靈活就業人員不得向前補繳。

第三十二條 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或計發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應當使用省統計部門公布的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標準,從每年的1月1日起執行。

第三十三條 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按下列公式計算:

(一)統籌養老金的計算公式:

統籌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視同繳費年限+實際繳費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

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個人賬戶養老金=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對應的計發月數

式中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為: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退休年齡 計發月數

40 233 50 195 60 139

41 230 51 190 61 132

42 226 52 185 62 125

43 223 53 180 63 117

44 220 54 175 64 109

45 216 55 170 65 101

46 212 56 164 66 93

47 208 57 158 67 84

48 204 58 152 68 75

49 199 59 145 69 65

70 56

(三)過渡性養老金的計算公式為:

過渡性養老金=退休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建立前實際繳費年限)1.4%

(四)統籌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中的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為參保人本人歷年繳費工資指數的平均值。參保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指數為本人當年繳費工資總額除以上一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有視同繳費年限的參保人員,其視同繳費年限每年的指數均視同1.0。

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計算公式為:

ā=(X1/C1+X2/C2+X3/C3++Xn/Cn)N

式中ā為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X1、X2、X3、Xn為參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當年本人繳費工資總額;

C1、C2、C3、Cn為參保人退休前1年、2年、3年n年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

N為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以年為單位計算,精確到小數點后兩位;

參保人退休當年不計算指數,但繳費月數計入繳費年限。

提前退休不再執行每提前一年減發2%養老金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20xx年1月1日后退休的從業人員,其養老金計發實行六年過渡。在過渡期內,按照《條例》規定計算的養老金低于20xx年12月31日前規定計算的養老金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補齊。按《條例》規定計算的基本養老金高于20xx年12月31日前規定計算的養老金的,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2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35%;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5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65%;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80%;20xx年退休的發給增加額的90%。

在過渡期內,按照《條例》修訂實施前的規定計算養老金,應當使用20xx年所在市、縣、自治縣的社會平均工資。

第三十五條 從20xx年1月1日起,從業人員中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辦理退休時,按照《條例》規定的辦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按《條例》規定的辦法計發的基本養老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按《條例》規定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于國家規定的同類退休人員退休金或基本養老金待遇標準的,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其他人員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按月發放。

20xx年1月1日后辦理退休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其養老金按企業辦法進行調整,低于國家規定同類退休人員待遇調整標準的,其差額部分補足辦法按照前款規定執行。

20xx年12月31日前已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基本養老金的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從業人員、機關工勤人員,原核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變,調整辦法不變,所需資金和發放渠道不變。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六條 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導致1993年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未足額發放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其檔案工資重新核定其基本養老金,重新核定后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從20xx年1月1日起發放。

第三十七條 獨生子女父母、無子女人員每月分別加發本人基本養老金的百分之五、百分之十作為計劃生育獎勵金。發放對象的基本養老金基數增加后,計劃生育獎勵金也隨之增加。加發的計劃生育獎勵金由同級財政承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

第三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依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按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金在個人賬戶和統籌賬戶中所占的比例,分別從兩個賬戶中列支。

執行國家統一的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時,資金列支渠道從其規定。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支付,所需資金由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承擔。

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從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低于本省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同類人員撫恤金標準的,其差額部分按以下辦法予以補足:屬于財政預算管理編制且工資由財政全額安排的人員,其差額部分由同級財政負擔,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發放;其他人員差額部分由用人單位負擔,同級財政按用人單位財政供養方式予以補助,用人單位發放。

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條 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由參保人員個人或其他當事人承擔喪葬、撫恤責任的,不再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喪葬費和撫恤金。

第四十一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恤金的標準為退休人員死亡當月本人20個月的基本養老金。

退休人員死亡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其供養直系親屬支付撫恤金,無供養直系親屬的,向其繼承人支付。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不得借破產、撤銷、解散、變更、轉制、合并、分立、被兼并、轉讓等事由,逃、廢未清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

原用人單位未清償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及利息、滯納金、罰款,繼承其債權債務關系的用人單位應當予以清償。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及其從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工資總額,為單位支付給從業人員的所有勞動報酬;具體統計口徑依據國家關于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不計征稅、費;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不征收利息稅;個人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計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十五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轉移接續按照國家和本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機關工勤類從業人員、非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從業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只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不轉移統籌基金。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20xx年6月15日起施行。海南省人民政府1994年8月17日、1999年1月18日修訂的《海南經濟特區城鎮從業人員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基本養老保險如何計算一、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企業繳費)的比例,一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包括劃入個人賬戶的部分),具體比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少數省、自治區、直轄市因離退休人數較多、養老保險負擔過重,確需超過企業工資總額20%的,應報勞動部、財政部審批。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從1997年起,不得低于本人繳費工資的4%,1998年起每兩年提高1個百分點,最終達到本人繳費工資的8%。有條件的地區和工資增長較快的年份,個人繳費比例提高的速度應適當加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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