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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實施細則范文1
1.1為有利于護坡工程的施工監理,規范監理活動,依據施工承建合同、設計文件以及《堤防工程施工規范》(SL260-98)、《水工混凝土工程施工規范》(SDJ207-82)等有關規程、規范的要求,特制定本細則。
1.2 本細則適用于堤防護坡工程。
1.3護坡工程施工監理應以施工過程現場控制為重點。工程質量應實行以單元工程和工序質量控制為基礎的標準化、程序化和量化管理。
二、開工條件控制
2.1 開工條件控制按下列程序進行: (1) 向施工單位進行監理工作交底; (2) 審批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措施計劃; (3) 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認可; (4) 組織設計交底;
(5) 移交測量控制網點,審簽施工單位的施工控制網點施測成果; (6) 檢查施工條件; (7) 簽發開工許可證。
2.2 明確監理例行程序。下發監理作業表格;明確工程質量、進度、投資監理簽證的程序;明確監理辦公室與施工單位之間函件、文件、報表等公文手續;明確工程例會召開的地點、時間、會議議程等。
2.3 督促施工單位根據設計文件、施工合同及工地現場實際提交護坡工程施工組織設計,并應從施工設備、材料供應、施工方法、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保證措施、施工進度等方面檢查其是否滿足施工合同工程的技術和進度要求。
施工措施計劃內容應包括: (1) 工程概況;
(2) 施工準備(包括材料供應、供電、供水等); (3) 施工布置(含布置圖); (4) 設備配置與勞動力組織; (5) 質量保證措施; (6) 組織管理機構;
(7) 進度計劃(包括工期安排、砌筑強度)。
2.4施工質量保證體系的檢查認可。施工單位應建立以項目經理、項目總工、質檢負責人、專職質檢員組成的工程質量管理組織,配備質量檢驗和測量工程師,建立滿足工程質量檢測的現場試驗室或委托有相應資質、資格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建立班組自檢、專職質檢員復檢和質檢負責人終檢的三級質量檢查制度,完成質量保證體系文件的編制,建立健全施工質量保證體系,并報送監理檢查認可。
2.5組織設計交底。在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應組織設計單位進行設計交底,使施工單位明確設計意圖、技術標準和技術要求。
2.6移交測量控制網點,審簽施工控制網點施測成果。在工程開工前,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施工單位移交測量控制網點,督促施工單位布設施工控制網點,測繪坡面開挖前的地形圖,并對其成果進行審查和校驗。
2.7 檢查施工條件。
(1) 施工設備進場查驗。施工單位應根據施工強度選用合適的施工設備,按施工承包合同要求組織進場,并向監理報送進場設備報驗單。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施工設備是否滿足施工工期、施工強度和施工質量的要求。未經監理工程師檢查批準的施工設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未經監理工程師的書面批準, 施工設備不得撤離施工現場。
(2) 施工準備檢查。在施工前,施工單位應平整好施工場地,修筑施工臨建設施,建立起供電、供水系統,滿足正常生產的需要。
(3) 原材料檢驗和砂漿、混凝土的配合比審批。工程開工前7天,施工單位應對擬采用的水泥、砂、碎石、塊石、施工用水,進行隨機抽樣檢驗(必要時應有監理人員參加)和砂漿、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試驗,并向監理報送原材料進場報驗單和砂漿、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試驗報告。監理工程師應檢查水泥出廠檢驗報告(第一次還應檢查水泥產品生產許可證)、施工單位的水泥、砂石料、塊石抽檢報告和檢測單位的資質、資格,必要時還應進行監理抽樣檢測。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批準的材料和砂漿、混凝土的配合比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2.8簽發開工許可證。上述施工單位報送的報審材料連同審簽意見單一式四份經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或總工簽署并加蓋公章后報送監理,監理在7天內返回審簽意見單一份,審簽意見包括照此執行、按意見修改后執行、修改后重新報送三種。除非審簽意見為修改后重新報送,否則施工單位即可向監理報送開工申請報告,監理將在收到開工申請24小時內簽發工程開工許可證。
2.9如果施工單位未能按期向監理報送開工所必需的材料,由此造成施工工期延誤和其他損失,均由施工單位承擔合同責任。施工單位在期限內未收到監理的審簽意見單或批復文件,可視為已報經審閱同意。
三、施工過程控制
在施工過程中,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按照批準的施工措施計劃和合同技術規程規范按章作業,嚴格執行工序質量三檢制,上道工序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下一道工序嚴禁開工。監理工程師還應對作業工序進行巡視、跟蹤、檢查和記錄,發現違反技術規程規范作業,可采取口頭違規警告、書面違規警告直至指令返工、停工等方式予以制止。
3.1 土方削坡
3.1.1 機械土方開挖驗收。在人工削坡前,為防止坡面超、欠挖,監理工程師應督促施工單位對坡面機械開挖工序進行全過程的監控,在施工單位自檢合格后,才允許其進行人工削坡。
3.1.2 人工削坡控制
(1) 在測量監理工程師和施工單位測量人員的測控下,在坡面上放樣樁和樣坡。削坡時,施工單位質檢人員應全過程監測,測量員則應對削坡后的坡面位置、高程等控制參數進行及時檢查,防止坡面超、欠挖。
(2) 當原坡面較低或坡面屬整修加固工程,原護坡坡面存在局部塌陷、跌窩、吊坎、滑挫及松動等,需少量填方時,應首先清除表面腐植土、草根、雜物等,待監理工程師對基面驗收簽證后,再用指定的土料分層(松土20cm)回填夯實。回填應稍高于削坡面,再用人工削整到設計位置。
(3) 削坡時,如發現流動粉細砂層,且地下水比較豐時,施工單位應做好記錄,即時報監理工程師核轉項目法人或設計單位,聯系進行局部換基處理。
(4) 削坡棄土一定要運到指定棄土場,嚴禁向江河中堆棄。
(5) 對坡面上設置的腳槽、導濾層、排水溝等基槽,應在削坡時一次挖成?;坶_挖前應按設計要求放線,并報經監理工程師校驗。挖后經自檢合格,應及時通知監理工程師組織進行隱蔽工程驗收簽證。
3.1.3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坡面削整邊界控制點、線位置,坡度,平整度;基槽基面開挖位置、高程、斷面尺寸;曲面、曲線的幾何尺寸與坡面平順情況等。檢測數量為:每個單元工程的每個檢測項目沿堤軸線方向每10~20m應不少于一個點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基槽、坡面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在削坡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質檢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應對前款檢驗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2 砂石墊層鋪設
3.2.1墊層基面驗收。在墊層鋪設前,墊層基面表層的腐植土、草皮、雜物、垃圾等均應清除,基面應平整,并應按設計要求進行夯實。上道工序削坡、開槽等的設計位置、高程、斷面尺寸應已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在基面未得到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之前,不得進行墊層施工。
3.2.2砂石墊層材料簽證。施工單位應對砂石墊層材料進行監理工程師見證下的檢測(每1000 m3取樣1組),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進行監理抽樣送檢。砂石的粒徑、級配應符合設計要求。墊層材料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不得用于工程施工。
3.2.3 墊層鋪設
(1) 墊層應按設計圖示的厚度、范圍和材料要求分層鋪設。墊層料鋪設應平整、密實、厚度均勻。當設計圖對墊層料沒有明示時,墊層料應按15cm厚,粒徑5~20mm的砂石鋪設。
(2) 排水孔下的墊層應嚴格按設計圖示要求分層鋪筑。當設計圖紙沒有明確要求時,施工單位應按反濾層設計,報監理工程師審簽后實施。
(3) 墊層鋪設前,應做好場地排水,設好樣樁,備足墊層料;應由坡底逐層向上鋪設,不得從高處順坡傾倒;已鋪筑好的墊層料應及時進行上層護坡施工,嚴禁人車通行。
(4) 鋪設大面積坡面的砂石墊層時,應自下而上,分層鋪設,并隨砌石面的增高分段上升,分段進行檢查簽證。
3.2.4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鋪設墊層的位置、高程,鋪設方法、鋪設厚度(每20m2設一個測點)、施工中墊層保護情況等。墊層未經監理工程師的簽證不得進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2) 在墊層鋪設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對墊層厚度應隨時進行抽檢,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3 混凝土預制塊護坡 3.3.1 混凝土預制塊預制
(1) 施工單位應建立原材料進場、檢驗和使用記錄制度?;炷猎牧腺|量控制按《混凝土工程監理實施細則》和《建筑材料質量監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2) 混凝土預制塊預制按《混凝土鉸鏈沉排施工監理實施細則》中3.2條混凝土板的預制的規定執行。
3.3.2 混凝土預制塊砌筑
(1) 基面驗收。在預制塊砌筑前,上道工序墊層(含導濾溝等)應已經過隱蔽工程驗收簽證,否則,不得進行預制塊砌筑施工。
(2) 混凝土預制塊鋪設
① 鋪設前,應在坡面上設置縱向、橫向、斜向的砌體坡面控制線,以保證預制塊鋪設的整齊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設計要求。
② 為保證大面積的整體平整度和外觀質量,預制塊鋪設應在較大面積上同時進行。一般同一分隔構造區內應一次開工,或80~100m長為一段,不可分段太窄。鋪設應從下往上的順序進行,鋪設縫寬2~3cm。鋪后的預制塊應平整、穩定,縱、橫、斜各方向的縫線應整齊劃一。
③ 鋪設時,凡發現預制塊邊角破損或有裂縫,一律不得使用。在坡面上應采用人工搬運,不得從坡上往下滾,以免造成人身安全事故和預制塊的破裂。
④ 在預制塊鋪設完畢后,施工單位應進行分塊(在一個單元范圍內)檢驗。自檢合格后,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預制塊鋪設未經監理工程師檢驗簽證,不得對預制塊間的縫隙進行砂漿封填。
護坡工程監理實施細則 (3) 砂漿質量控制
① 砂漿的配合比應在工程開工前經試驗確定,并報經監理工程師批準。配合比應采用重量比。在拌和場,配合比要有明顯的標牌,便于執行和檢查。在現場應備磅秤,便于對使用的容器進行率定。
② 砂漿一般規定用砂漿攪拌機攪拌,攪拌時間不少于2min。砂漿數量很少時,才允許人工拌和。砂漿應拌和均勻,一次拌料應在其初凝之前使用完畢。
③ 砂漿強度試件取樣:規定施工單位每工作班應至少取一組試件,試件在攪拌機出料口隨機取樣制作。監理工程師應進行監理抽樣檢測,其數量以不超過施工單位取樣的10%控制。
(4) 砂漿封填和勾縫
① 封填和勾縫前應將鋪設好的預制塊坡面清掃干凈,清除預制塊間預留縫內的雜物、泥土或過厚的砂石;濕潤預制塊坡面,特別是預留縫要充分濕潤。
② 封填應按計劃從下到上或從一側到另一側,有組織地進行。砂漿應填滿,不得有空、松或用砂、石代填的現象。填滿后應勾縫,勾縫應自然、縫面清潔平整,不應超出預制塊平面,勾縫表面應無裂縫。
③ 砂漿應用灰桶一類容器盛用,不得將砂漿散落在坡面上,更不得在坡面上拌漿。
④ 養護。砂漿勾縫12h左右后應及時養護。養護時間不應少于3天,養護期間應保證砌體和縫面濕潤。 3.3.3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各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混凝土和砂漿配合比、強度、澆筑方法及震搗;混凝土預制塊的密實程度,表面有無蜂窩、麻面、漏漿,幾何尺寸、表面光滑度及平整度情況;混凝土預制塊鋪砌的穩定性、勾縫質量、縫線規則及養護情況;混凝土預制塊坡面的結構尺寸、坡比,表面平整度、坡面整體平順情況等。其中在每個混凝土預制塊護坡單元工程中,坡面平整度質量檢測的數量為:沿堤軸線方向每10~20m應不少于一個點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預制塊護坡工程不得進行計量支付。
(2) 在施工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質檢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應對前款檢驗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 現場監理工程師指示返工的部位拆除后,施工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進行拆除范圍復查。復查經簽證后,才可重新砌筑。對于返工整改通知下達后,施工單位不認真執行的,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請示項目法人批準簽發停工整改令。
3.4 漿砌石護坡
3.4.1基面驗收。在漿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墊層和墻類砌體的基槽面應已經過隱蔽工程驗收簽證,否則,不得進行漿砌石砌筑施工。
3.4.2 原材料質量控制
(1) 塊石料:必須選用質地堅硬、不易風化、沒有裂縫且大致方正的巖石。石料抗水性、抗凍性、抗壓強度等均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的規定。用于砌體表面的石料必須有一個用作砌體表面的平整面。石料場選定后,施工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到石料場進行考察。各選定石料場的塊石均應進行進場前的材質檢驗,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進行見證取樣、見證送樣或進行監理抽檢。未經監理工程師審簽批準的塊石料不得進場使用。
(2) 水泥:所選水泥品種及其強度等級應符合設計要求。每批進場水泥有必須產品出廠合格證、檢驗報告單。每批次進場水泥都必須取樣送檢,若同一批次進量較大時,每200t水泥應送檢一組,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對水泥檢驗進行見證取樣、見證送樣或進行監理抽檢。每批進場水泥使用前,施工單位應向監理報送進場水泥報驗單,待監理工程師審簽后,才能用于工程。
(3) 水:必須滿足《混凝土拌和物用水標準》(JGJ63)的規定。 (4) 砂:應符合水工混凝土用砂的規定。 3.4.3 砂漿質量控制
砂漿質量控制應符合本細則3.3.2條(3)款之規定。 3.4.4 漿砌石砌筑
(1) 砌筑前,應在坡面上設置縱向和橫向砌體坡面線,以保證砌體的厚度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設計要求。 (2) 漿砌塊石體必須采用鋪漿法砌筑。砌筑時,應先鋪砂漿后砌筑,石塊應分層臥砌,上、下錯縫,內外搭砌,砌立穩定。相鄰工作段的砌筑高差應不大于1.2m,每層應大體找平,分段位置應盡量設在沉降縫或伸縮縫處。
(3) 在鋪砂漿之前,石料應灑水濕潤,使其表面充分吸水,但不得有殘留積水。砌體基礎的第一層石塊應將大面向下。砌體的第一層及其轉角、交叉與洞穴、孔口等處,均應選用較大的平整毛石。
(4) 所有的石塊均放在新拌的砂漿上,砂漿縫必須飽滿、無縫隙,石縫間不得直接緊靠, 不得先擺石塊后塞砂漿或干填碎石,不允許采用外面側立石塊、中間填心的方法砌石?;铱p厚度一般為20~35mm,較大的空隙應用碎石填塞,但不得在底座上或石塊的下面用高于砂漿層的小石塊支墊。
(5) 砌縫應做到飽滿,勾縫自然,無裂縫、脫皮現象,勻稱美觀,塊石形態突出,表面平整。砌體外露面濺染的砂漿應清除干凈。
(6) 砌體的結構尺寸、位置、外觀和表面平整度,必須符合設計規定。
(7) 砌體外露面應在砌筑后12h左右,安排專人及時灑水養護,養護時間14d,并經常保持外露面的濕潤。
3.4.5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各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砂漿配合比、強度及拌制方法;面石用料、砌筑方法,砂漿飽滿度、勾縫質量、養護情況;砌體的結構尺寸、表面平整度、坡面的坡度、坡面整體平順情況等。其中在每個漿砌石護坡單元工程中,砌石厚度和坡面平整度質量檢測的數量為:沿堤軸線方向每10~20m應不少于一個點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漿砌石工程不得進行計量支付。
(2) 在砌石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質檢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應對前款檢驗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 現場監理工程師指示返工的部位,都要拆除,待監理工程師復查簽證后,才可重新砌筑。對于返工整改通知下達后,施工單位不認真執行的,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請示項目法人批準簽發停工整改令。
3.5 干砌石護坡
3.5.1基面驗收。在干砌石砌筑前,上道工序墊層和墻類砌體的基槽面應已經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否則,不得進行干砌石砌筑施工。
3.5.2 塊石質量控制
(1) 塊石料必須選用質地堅硬、不易風化、沒有裂縫且大致方正的巖石,不允許使用薄片狀石料。石料最小邊尺寸應不小于20cm,單塊重應不小于25kg。石料抗水性、抗凍性、抗壓強度等均應符合合同技術要求的規定。用于砌體表面的石料必須有一個用作砌體表面的平整面,以保證砌體表面的平整。
(2) 石料場選定后,施工單位應通知監理工程師到料場進行考察。各選定石料場的塊石均應進行進場前的材質檢驗,必要時,監理工程師應進行見證取樣、見證送樣或進行監理抽檢。未經監理工程師審簽批準的塊石料不得進場使用。
3.5.3 干砌石砌筑
(1) 砌筑前,應在坡面上設置縱向和橫向砌體坡面線,以保證砌體的厚度和表面平整度符合設計要求。 (2) 面石砌筑禁止使用小塊石,不得有通縫、對縫、浮石、空洞。無縫寬在1.5cm以上、長度在50cm以上的連續縫。
(3) 砌筑塊石應經敲打修整使之與已砌塊石面基本吻合后才能使用。塊石砌體的縫口應擠靠緊密,上、下錯縫,底部應墊穩填實,嚴禁架空。
(4) 不得使用一邊厚一邊薄的石塊邊口很薄而未修整掉的石料。 (5) 宜采用立砌法,不得疊砌和浮塞,石料最小邊厚度不應小于20cm。
(6) 砌體的石塊間較大的空隙應用合適的石塊嵌實,不得隨便倒入碎石或留著空洞不予處理。 (7) 墻類砌體的基礎第一皮石塊應選較大塊石,并將大面朝下,有基礎擴大部位時,如做成階梯形,上級階梯的石塊應至少壓砌下級階梯石塊的1/2。相鄰階梯的毛石應相互錯縫搭砌。
(8) 墻體型構筑物不得采用外面側立石塊,中間填心的砌筑方法。 3.5.4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砌石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面石用料、腹石砌筑和面石砌筑質量;砌石面的縫寬、高程、厚度、表面平整度,坡面的坡度、整體平順情況等。其中在每個砌石護坡單元工程中,砌石厚度和坡面平整度質量檢測的數量為:沿堤軸線方向每10~20m應不少于一個點次。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砌石坡面不得進行計量支付。(2) 在砌石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質檢負責人、質檢員、施工員加強現場質量管理,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應對前款檢驗內容進行抽查,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 現場監理工程師指示返工的部位,都要拆除,待監理工程師復查簽證后,才可重新砌筑。對于返工整改通知下達后,不認真執行的,監理工程師應及時向總監理工程師報告,請示項目法人批準簽發停工整改令。
3.6 平鋪石
3.6.1塊石材料。平鋪石料必須選用質地堅硬、不易風化、沒有裂縫且大致方正的巖石。其抗水性、抗凍性、抗壓強度等均應符合技術要求的規定。用于表面的石料應有一個平整面。石料最小邊厚度不小于15cm。
3.6.2 基面驗收。在平鋪砌石前,上道工序基面開挖、清理或平整應按設計要求完工,并經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在基面未得到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之前,不得進行平鋪砌石施工。
3.6.3平鋪石鋪筑。鋪石時,大、小石料應均勻搭配鋪筑,不得架空。平鋪石尺寸、幾何形狀和位置,應符合設計要求,表面平整度偏差在2m范圍內不應大于10cm。
3.6.4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鋪筑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平鋪石尺寸、幾何形狀、位置,表面平整度偏差等。每個單元工程的每個檢測項目的檢測點數應符合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的規定。
(2) 在平鋪石鋪筑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對平鋪石尺寸、幾何形狀、位置,表面平整度偏差等應隨時進行抽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7 草皮護坡
3.7.1基面驗收。在植草皮護坡前,上道工序削坡的設計位置、高程、斷面尺寸應已經監理工程師驗收合格,不良基土應按設計要求改良,基面雜物、垃圾、野草應清除并平整坡面。在基面未得到監理工程師驗收簽證之前,不得進行植草皮施工。
3.7.2 草籽或草皮質量檢查
(1) 在播種植草前,施工單位應選擇能適應工程項目所在地氣侯條件的草籽,并應對草籽進行現場發芽試驗,以確定草籽的質量和合適的播種量。草籽現場發芽試驗后,施工單位應將試驗報告報監理工程師審批。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草籽不得用于施工。
(2) 在植草皮前,施工單位應選擇符合設計要求的無雜草、生長好的草源,待監理工程師現場檢查認可后用于護坡施工。
3.7.3 植草方法。
(1) 播種(或鋪草皮)前,應先澆水浸地,保持土壤濕潤,稍干后將表層耙平,再播種或鋪草塊。播草籽應覆蓋3~5mm覆土,后輕壓澆水。鋪草塊應按設計要求采用密鋪或間鋪方式,草塊厚度應均勻且不應小于3cm。密鋪要注意相互銜接不留縫,間鋪間隙應均勻,并填以種植土。
(2) 播植后應及時噴水,水點應細密均勻,浸透土層8~10cm。除雨天外,應每天澆水,不得間斷,直至成活為止。
3.7.4 質量檢查。
(1) 在施工過程中,施工單位應對工序質量進行 三檢,合格后填報工序質量檢驗合格證,報監理工程師現場檢驗簽證。檢驗內容包括:整坡基面高程、基土情況;草塊(或草籽)的質量;植草程序、成活或發芽情況;植草后的澆水、保護情況。未經監理工程師簽證的草皮護坡不得進行計量支付。
(2) 在植草過程中,現場監理人員應巡回檢查,做好質量檢查工作。監理人員應對前款檢驗內容進行抽查檢測,發現問題及時向施工單位指出,并督促其處理。
3.8施工進度。 當施工進度拖延時,監理工程師應按合同文件規定,要求施工單位調整施工進度計劃,采取趕工措施,增加設備、人員、材料等資源投入,確保工程按期完工。
四、其他控制項目
4.1每一單元工程施工結束后,施工單位應及時對該單元工程質量進行評定,并報監理工程師核定。 4.2已按設計要求完成,報經監理工程師質量檢驗合格,按合同規定應予以支付的工程量才予以計量支付。合同支付與計量量測,按合同文件規定和《土建工程合同計量支付監理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2
【關鍵詞】基礎測繪;測繪監理;監理實施細則
前 言
如今隨著城市的發展,測繪工作在國家經濟發展,城市規劃建設以及百姓的日常生活中的作用更是顯而易見,隨著科技的進步和技術的發展,各種高新科技應運而生,滲透到各個領域,針對現代社會對于城市數字化的要求,提出了建立城市規劃測繪綜合監督管理的概念及必要性。
1、監理的目的任務
項目以工程能夠順利的依照各項目標完成為目的。通過加強對基礎測繪項目的組織與管理,保證工程進度、成果質量和降低成本投入。監理必須以保證工程投資、進度和質量目標為最基本任務。
2、監理的原則、依據、方法及程序
2.1監理原則
監理工作對于工作人員的職業原則,技術能力和職業道德的要求很高,按相關規定必須做到如下要求:維護國家和集體的利益,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和各種技術標準,履行監理合同中所規定的義務和職責;堅持絕對公正的立場、保證以科學的態度和實事求是的精神來對待工程相關問題;堅持按合同的規定在技術上向業主提供服務;對于問題不得向任何人透露;堅決杜絕收受可影響到對工程技術、質量和安全進行正常判定的酬勞。
2.2監理依據主要是項目中用到的各項國家規范、標準和圖式。
2.3基礎測繪項目監理方法包括目標規劃、動態控制、組織協調、信息管理。
3、基礎測繪項目監理具體內容
3.1前期監理
前期監理工作的主要內容是就是幫助測繪工程業主處理好開工前的各項事宜,首先在工程所在工作地點建立監理機構辦公室,并安排好各個監理工作人員各司其職;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計劃監理工作的主要步驟和部分細節;幫助工程施工單位做好前期準備工作并且給予一定技術支持,幫助培訓工程現場負責人,實時實地檢查作業情況。
3.2施工階段監理
3.2.1進度控制
在項目工程開工階段,監理方必須要求施工單位及時上報項目計劃的總進度和相關施工階段的分進度,并且監臨人員根據所上報的幾乎,不定時的對施工情況進行檢查;對項目支持的資金動態予以掌握;當實際實施的進度和計劃書中有很大的偏差時,監理方有權調集工程單位召開會議研究、分析偏差原因,并要求施工方調整計劃,使得工程項目能夠順利完成。
3.2.2質量控制
(1)質檢順序應由測繪隊伍自檢后交由施工單位檢查驗收最后上至監理檢查;
(2)工作隊必須按期提交測繪成果,監理方要對其上交的成果質量進行檢查和評價;要求施工單位將成果與自檢記錄資料同時上交;
(3)及時匯總各類檢測數據,填寫相應的監理表格,并將檢查意見及時反饋通報施工單位;
(4)在檢查過程中,若施工單位所提交的成果有普遍性不符合設計書要求,果斷予以退回,由工程單位修正后提交,如再次發現類似問題,即認定成果不合格,由業主下達處理辦法;
(5)當監理方與施工單位在技術問題上發生矛盾且難以解決時, 應第一時間將問題反應之業主方,最后以業主方的技術負責人意見為準;
(6)在測繪工作中,若監理方發現施工單位工作與技術設計要求不符,監理有權下發停工通知,同時將情況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匯報。
3.2.3監理工作總結
工程完成后,協助業主對工程進行竣工驗收,審核與工程相關的資料的完備性,及其是否滿足相關標準及規范的要求,對監理過程中形成的相關資料歸納整理,總結本次工作的經驗與教訓。
4、基礎測繪項目監理報告編寫
4.1 監理報告的類別主要有: 會議紀要、通報、月度小結以及年度總結等。
4.2 監理報告的內容
4.2.1 監理會議紀要、通報的內容主要包括監理工作期間內各項事宜的具體時間和時間段和參加的主要成員,對工程監理檢查的主要內容和在檢查結果中發現的問題,以及相應的處理辦法,且需要對下一個施工階段提出的意見和建議等。
4.2.2 監理小結和監理總結的內容
(1)概述:工程概況、工作概述、監理依據、施工隊作業狀況等;(2)監理工作程序與技術方法;(3)相關的生產管理、技術管理等方面的監理實施情況;(4)對工程技術、質量安全等方面監理工作的概括與評述,總結經驗教訓,對下一步工作的建議和暢想。
4.3 報告及文件的發送
監理報告或技術文件應在會議或工作結束后四日內報送至業主和施工單位;報告一般為一式多份,例會文件蓋監理辦公室印章,技術文件必須有業務技術負責人簽章,否則無效。
結束語
隨著我國城市發展的日新月異,城市的測繪工作將變得越來越重要,為了更加完善測繪工作的各個相關環節,測繪監理的任務任重而道遠,本文對于測繪監理工作的相關工作步驟給予的綜合的闡述,希望對于同行的工作能起到一定的借鑒作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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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理實施細則范文3
湖北省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完整版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我省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71號),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省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等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施工,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按照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市、州、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省廳建管處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文化教育工程項目必須全部辦理施工許可證。
第三條 按照上條規定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招標工程以招標的標的為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非招標工程以批準立項文件中的規模和投資作為辦理施工許可證的最小單位。
第四條 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立項批準手續;
(二)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的用地批準手續;
(三)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筑工程已經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四)項目報建手續齊備;
(五)施工現場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
(六)按規定應招標工程已取得中標通知書和依法簽訂的施工承發包合同。非招標工程依法簽訂的承發包合同;
(七)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且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接受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認定的審查機構的審查,審查合格取得(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批準書);
(八)按規定應辦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的已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按規定應委托監理的已委托監理,按規定應分別簽訂工程質量責任書的已簽訂質量責任書;
(九)建設資金已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價款的8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年度計劃資金到位不得少于80%,其余部分資金來源必須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金融機構出具的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塊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并附本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市(州)城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縣(市)城鎮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頒發施工許可證;對于證明文件不全或者失效的,建設單位應在30日內補全。審批時限可以自證明文件補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六條施工許可證的編號程。
施工許可證編號的方法是:前6位為發證機關所在地區的編碼,此編碼與居民身份證的編碼相同;第7—14位為工程報建(登記)的日期,15—16位為同日報建(登記)的序號;17—18位為專業分類代碼。
同一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編號與施工許可證申請表的編號一致。由發證機關填寫。
專業分類代碼:01.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工程;02.冶金有色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3.煤炭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4.石油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5.化學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6.電力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7.建筑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8.森林工業建筑安裝工程;09.輕紡工業建筑安裝工程;10.水利建筑工程;11.鐵路建筑工程;12.公路建筑工程;13.港口建筑主程;14.航空航天建筑安裝工程;15.郵電通信電子設備安裝工程;16.熱力及燃氣建筑安裝工程;17.給水排水工程;18.市政橋梁工程;19.其他工程。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十日內向發證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并書面報告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延期滿半年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八條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一年以內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一年以上的工程恢復施工,建設單位必須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恢復施工時,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重新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九條 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按程序補辦施工許可證,并按有關法律、法規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給予行政、經濟處罰。
第十條 負責頒發施工許可證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并責成本單位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凡違反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和本《實施細則》的,按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處罰。
第十二條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按建設部制定的格式,由省建設廳統一印制,其他任何單位不得仿制或翻印。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每項工程的施工許可證為正本一份,由建設單位持有,副本若干份,分別由建設、施工等與工程有經濟責任的相應單位持有。
復印的施工許可證無效。
第十三條 本實話細則由省建設廳負責解釋;本實話細則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
第十四條 本實話細則自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是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確保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維護建設單位按照城市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國家于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該許可證而占用土地的,其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無效。
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維護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筑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定,1999年12月1日起在全國施行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制度,此前,全國各地方政府也有類似管理制度,但名稱及管理方式缺乏統一指導,如開工報告、開工證等。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4
全國政協委員
華東師范大學終身教授、博士生導師、國際金融研究所所長
在總結美國金融危機產生的原因之時,人們認為美國金融監管機構的分散性,導致了美國金融監管不力,也是產生危機的制度性原因,因此,擬議中的美國新金融監管法案的主要特點是集中監管。
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主要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家獨立的監管機構組成,這種分業監管的模式是從上世紀90年代逐步形成的,它為我國金融發展和金融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是,從我國金融已經發生深刻變化的事實和發展趨勢看,現行的監管體系已經難以適應,因此,改變目前金融分業監管格局、建立一元化金融監管體系的任務,已經迫在眉睫。具體如下所述:
第一,由于各種跨業界金融產品的出現,引起金融監管責任的模糊。近年來,創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相當多的創新金融產品都是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例如,有些金融產品橫跨銀行和保險兩個金融領域;有些產品橫跨銀行與證券兩個領域;有些產品橫跨信托與證券,等等。對于橫跨不同金融領域的產品,由誰審批、由誰監管?似乎誰都可以審批、誰都可以監管。實際上,多頭監管有可能導致誰也不管的監管真空或監管邊際地帶。
第二,跨業界金融機構的組織創新已悄然出現,從而引發由哪家監管機構對其實施監管的問題。即使在前些年我國實施嚴格的金融分業經營的時候,仍然存在若干家混業經營的金融機構,其主要存在形態是金融控股公司。這類金融控股公司不但擁有商業銀行,同時還擁有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等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近年來,隨著金融市場競爭的激化,不同業界的金融機構通過單向參股、相互持股等方式,部分地實現了混業經營的目的。此外,為了深化金融市場,平衡協調各方利益,金融交易所的出現亦勢在必然。金融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產品主要以金融衍生商品為主,衍生商品的主要特征除了具有資金杠桿作用、交易方向的選擇性、期限結構中隱含風險與收益等特點之外,把不同業界的品種結合為一種產品,也是新產品的主要特點。由此可見,對以金融衍生商品交易為主要對象的金融交易所的監管,應該由綜合性的監管機構來實施。
第三,混業經營不但是國際潮流,也是金融發展、深化的必然結果。1998年底美國廢除了1933年的《格拉斯?斯蒂高爾法》,宣告了實施長達65年的分業經營管理的結束,從而走向了金融混業經營的道路。日本于1998年4月開始實施所謂“大爆炸式”的金融改革,放棄了嚴格的分業管理,走向了金融業的全面混業經營的軌道。至于歐洲大陸,傳統上就采用綜合銀行制度,本質上屬于混業經營模式?,F在,外國金融機構紛紛進入我國金融市場,無論從我國金融機構同外資金融機構競爭的角度看,還是從我國金融機構與外資金融機構合作的角度看,外國混業式金融機構都處于優勢地位,它們通過業務創新可以比中資機構更加容易地繞過我國分業經營的管制,從而導致金融監管的效率大大下降。而且,在國際競爭的格局中,要使我國金融業處于競爭的優勢地位,改革現有的分業經營、實現混業經營也是必由之路。事實上,我國管理層已經于近期允許部分金融機構進行混業經營的試點,以適應金融混業經營的國際潮流。
分業監管模式適用于分業經營管理模式,混業經營模式要求采用混業監管模式,只有這樣,才能夠提高監管效率、降低監管成本。
首先,如上所述,我國金融業已經出現了混業經營的端倪,并正在進一步向混業經營模式發展,為了降低監管的制度性摩擦成本,掃除監管的真空地帶及業界結合部等監管盲區,有必要設立一元化的金融監管體系,從而提高監管的效率。
其次,三個相互獨立的金融監管機構的存在,不利于我國金融界的產品創新、組織創新以及金融深化。金融界在推出新產品之時,可能需要同時分別向不同的金融監管機構提出申請,從而導致交易成本的提高。金融監管機構也可能面臨金融產品創新和組織創新而無所適從,從而引起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推委,致使金融創新活動和市場深化的步伐受到阻礙。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5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抽樣檢驗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開展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指導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本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并按照規定實施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承擔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的義務,依法配合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五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庫,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完善并督促落實相關監督管理制度。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信息技術建設,按照相關要求及時報送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數據。
第六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以發現和查處食品安全問題為導向,依法組織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七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與承擔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任務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承檢機構)簽訂委托協議,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對承檢機構進行監督評價,發現存在檢驗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檢驗質量問題的,應當及時采取有關措施進行處理。
第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依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指導規范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二章 計 劃
第十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科學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全過程的食品安全抽樣檢驗計劃,實現監督抽檢與風險監測的有效銜接。
第十一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根據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國性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年度計劃。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抽樣檢驗年度工作計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樣檢驗工作方案,報上一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開展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
第十二條 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抽樣檢驗的食品品種;
(二)抽樣環節、抽樣方法、抽樣數量等抽樣工作要求;
(三)檢驗項目、檢驗方法、判定依據等檢驗工作要求;
(四)檢驗結果的匯總分析及報送方式和時限;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條 下列食品應當作為食品安全抽樣檢驗工作計劃的重點:
(一)風險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趨勢的食品;
(二)流通范圍廣、消費量大、消費者投訴舉報多的食品;
(三)風險監測、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較大隱患的食品;
(四)專供嬰幼兒、孕婦、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
(五)學校和托幼機構食堂以及旅游景區餐飲服務單位、中央廚房、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經營的食品;
(六)有關部門公布的可能違法添加非食用物質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證據表明可能在國內產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應當作為抽樣檢驗工作重點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樣
第十四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自行抽樣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資質的食品檢驗機構承擔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十五條 食品檢驗機構應當建立食品抽樣管理制度,明確崗位職責、抽樣流程和工作紀律,加強對抽樣人員的培訓和指導,保證抽樣工作質量。
食品安全抽樣人員應當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等的相關規定。
第十六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抽取樣品應當支付費用。
第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在執行抽樣任務時應當出示監督抽檢通知書、委托書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樣活動,應當由食品安全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或者陪同。
承擔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任務的機構和人員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樣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核對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的營業執照、許可證等資質證明文件。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從食品生產者的成品庫待銷產品中或者從食品經營者倉庫和用于經營的食品中隨機抽取樣品,不得由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提供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數量原則上應當滿足檢驗和復檢的要求。
第十九條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抽樣,不受抽樣數量、抽樣地點、被抽樣單位是否具備合法資質等限制。
第二十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分為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中的樣品應當現場封樣。復檢備份樣品應當單獨封樣,交由承檢機構保存。抽樣人員應當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樣人員、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可以通過拍照、錄像、留存購物票據等方式保存證據。
第二十一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使用規范的抽樣文書,詳細記錄抽樣信息。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人員應當書面告知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依法享有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
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安全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不得拒絕或者阻撓食品安全抽樣工作。
第二十二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抽樣文書及相關資料應當由抽樣人員攜帶或者寄送至承檢機構,不得由被抽樣食品生產經營者自行送樣和寄送文書。
對有特殊貯存和運輸要求的樣品,抽樣人員應當采取相應措施,保證樣品貯存、運輸過程符合國家相關規定和包裝標示的要求,不發生影響檢驗結論的變化。
第二十三條 抽樣人員發現食品生產經營者存在違法行為、生產經營的食品及原料沒有合法來源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食品安全抽樣的,應當報告有管轄權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處理。
第四章 檢 驗
第二十四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應當采用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
風險監測、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等規定的檢驗項目和檢驗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問題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標準檢驗方法,應當遵循技術手段先進的原則,并取得國家或者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
第二十五條 承檢機構接收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樣品時,應當查驗、記錄樣品的外觀、狀態、封條有無破損以及其他可能對檢驗結論產生影響的情況,并確認樣品與抽樣文書的記錄相符,對檢驗樣品和復檢備份樣品分別加貼相應標識后,按照相關要求入庫存放。
對抽樣不規范的樣品,承檢機構應當拒絕接收并書面說明理由,及時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六條 承檢機構應當對檢驗工作負責,按照食品檢驗技術要求開展檢驗工作,如實、準確、完整、及時地填寫檢驗原始記錄,保證檢驗工作的科學、獨立、客觀和規范。
承檢機構應當自收到樣品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出具檢驗報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承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未經組織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同意,承檢機構不得分包或者轉包檢驗任務。
第二十七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3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3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自檢驗結論作出之日起6個月內妥善保存復檢備份樣品。復檢備份樣品剩余保質期不足6個月的,應當保存至保質期結束。
第二十八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10個工作日內將檢驗結論報送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應當在檢驗結論作出后2個工作日內報告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承檢機構除按照相關要求報告外,還應當及時通報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轄區食品生產經營者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報告后及時通知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不在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但在同一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通報。
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經營環節組織監督抽檢的,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在其他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管轄區域的,應當按照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程序和時限報告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一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或者實施監督抽檢的檢驗結論不合格的,抽檢地與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級行政區域的,抽檢地的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及時通報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
第三十二條 抽檢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住所地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按照規定及時通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
第三十三條 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抽樣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承檢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立即報告或者通報。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監督抽檢,檢驗結論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違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質,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嚴重超出標準限量等情形的,應當逐級報告至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
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中的檢驗結論的通報和報告,不受本辦法規定時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條 被抽檢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和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照法律規定提出書面復檢申請,并說明理由。
復檢機構與復檢申請人存在日常檢驗業務委托等利害關系的,不得接受復檢申請。
第三十五條 復檢機構應當在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按照樣品保存條件從初檢機構調取樣品。
復檢機構應當在收到備份樣品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復檢申請人應當在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組織開展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初檢機構提交復檢機構名稱、資質證明文件、聯系人及聯系方式、復檢申請書、復檢機構同意復檢申請決定書等材料。
第三十六條 復檢申請人原則上應當自提出復檢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委托實施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復檢報告。逾期不提交的,視為認可初檢結論。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與復檢申請人、復檢機構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復檢機構不得予以復檢:
(一)檢驗結論顯示微生物指標超標的;
(二)復檢備份樣品超過保質期的;
(三)逾期提出復檢申請的;
(四)其他原因導致備份樣品無法實現復檢目的的。
第三十八條 標稱的食品生產者對抽樣產品真實性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組織或者實施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異議審核申請,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逾期未提出異議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證明材料的,視為認可抽樣產品的真實性。
食品生產者對證明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提供虛假的證明材料。
第五章 處 理
第三十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食品生產經營者在申請復檢期間和真實性異議審核期間,不得停止上述義務的履行。
第四十條 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收到監督抽檢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及時對不合格食品及其生產經營者進行調查處理,督促食品生產經營者履行法定義務,并將相關情況記入食品生產經營者食品安全信用檔案。必要時, 上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直接組織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 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匯總分析食品安全監督抽檢結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對外公布。
對可能產生重大影響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縣、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信息前應當向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信息。
第四十二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食品安全監督抽檢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檢食品名稱、規格、生產日期或批號、不合格項目,被抽檢食品標稱的生產者名稱、商標、地址,經營者名稱、地址等內容。
第四十三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發現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隱患的,國家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組織相關領域專家進行分析評價。分析評價結論表明相關食品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告知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產經營者接到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告知書后,應當立即采取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排查問題發生的原因并進行整改,及時向住所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相關處理情況。
食品生產經營者不按規定及時履行前款規定的義務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條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公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拒絕在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抽樣文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采取的封存庫存問題食品,暫停生產、銷售和使用問題食品,召回問題食品等措施,食品生產經營者拒絕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情節依法單處或者并處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向社會公布,并在五年內不得委托其承擔抽樣檢驗任務:
(一)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
(二)利用抽樣檢驗工作之便牟取不正當利益的;
(三)違反規定事先通知被抽檢食品生產經營者的;
(四)擅自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的;
(五)未按照規定的時限和程序報告不合格檢驗結論的;
(六)有其他違法行為的。
復檢機構有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商請有關部門將其從復檢機構名錄中刪除。
食品檢驗機構及檢驗人員非法更換樣品、偽造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檢驗結論無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未按照規定報告或通報不合格檢驗結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有關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食用農產品進入食品生產經營環節的抽樣檢驗以及保質期短的食品、節令性食品的抽樣檢驗,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監督抽檢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調查、應急處置等工作中依法對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組織的抽樣、檢驗、復檢、處理等活動。
本辦法所稱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系統和持續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監測數據及相關信息,并進行分析處理的活動。
監理實施細則范文6
為了加強學校各項管理制度的實施,進一步轉變校風、學風、教風、完善學校激勵機制,全面提高素質教育效果,保證本學年各項工作的順利完成,特擬定本學年管理實施細則。
一、 行政管理
1、學校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職責,根據各校實際制定以教學為中心的各項工作計劃和管理制度,指導學校全面工作。
2、校領導要遵守組織原則,服從組織分配,期初按時組織學期開學工作,按時上交各項計劃表冊,期終總結。
3、值周教師要認真組織每周一下午的教師例會,并作好本周各方面的記錄。
4、校領導成員要團結一致,同心協力,齊抓共管,搞好學校的全面工作。
5、堅持每周星期一早上的升國旗儀式,每天堅持升降旗制度,作好國旗下的講話稿的收集和升旗記錄。
6、學校各組織要認真作好平時的工作記載,收集資料,期末整理歸檔,做到各項工作有據可查。
7、學校領導要深入課堂聽課,一學期不少于20節,了解教研教改情況,共同探討指導教學工作。
8、學校領導要自覺遵守學校的一切規章制度,違反者,不得講任何客觀原因,與教師一視同仁,嚴肅處理。
二、 教師管理
1、教師要加強教師職業道德的學習樹立教師形象,嚴格執行教師崗位職責,違反者按考核細則規定執行。
2、教師要嚴格遵守鎮中心學校關于《教師十不準》和教育局《五嚴禁》的規定,違者按其規定執行,情節嚴重的報相關部門處理,學校給予不同程度的處分,分別扣款50元至100元。
3、教師要認真完成備教批輔考工作,如未按規定完成者,按教學常規管理執行。
4、教師要嚴格遵守崗位出勤制度,違反者按考勤制度執行。
5、教師要為人師表,言傳身教,加強思想政治教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學之中。
6、教師要團結和睦,不準故造矛盾,挑撥離間,積極參加各組織安排的教學工作。
三、 崗位職責管理
1、教師有特殊事不能到校上課,請假以書面假條為依據,學校方能認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先斬后奏,否則一律以曠工論處。
2、特殊假之規定,婚假一周,產假半年,喪假(父母、岳父母或家庭成員)從死亡到安葬的第二天。以上三類假不作任何扣款,家中紅白喜事2天,可作特殊假,但應承擔所任課程的代課費或自選調課。
3、教師無故曠工一天扣款30元,并在全面工作量化積分中扣5分。曠課一節扣款10元,扣3分。
4、凡學校開展的集體活動,全體教師必須自始自終參加,缺勤者按曠工論處,不守紀律者,每次扣0.5分。
5、升旗儀式教師必須站到學生隊列中去,給學生起模范帶頭作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師輪流交換,每班必須有一位老師參加,缺者一次扣1分。實行星期一和星期五簽到制,星期一:80:00,星期五:3:40—4:00
6、課間操教師必須到學生隊列中,管理班上紀律(到位教師班上自行調整,班上應有一位教師參加),如未到位該班語數教師各扣0.5分。
7、開教師例會,先簽到后開會,開會5分鐘后到會為遲到,10分鐘為缺會,2次遲到為一次缺會,缺會一次扣1分。開會過程中教師不得做與會無關的事,并關閉手機,發現接打收機一次扣款5元。
8、教師請事假一天扣款20元,病假一天扣款15元,(住院或向上級請長假的按上級精神處理)。
9、管好學校班級財產,如有損壞照價賠償,每次扣該班教師1分。
四、 教學常規管理
1、教師備課,按教學進度備,不能過于超前,更不能先上后備,發現缺備一課或一小節扣1分,扣款5元。
2、教師備課,不但要備教材,而且要備學生,結合本班實際備課,不得照抄教案,全抄教案一課或一小節扣0.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教導處發放的課程表,教師雙方不得私自調課,調課須經值周教師同意,否則發現一次各扣0.5分,并扣款15元。
4、教師上課3分鐘不到為遲到,一次扣0.5分,10分鐘不到為曠課,一次扣1分,上課隨意離開教室,擅離職守一次扣0.5分。上課不能接打手機,發現一次扣款5元。
5、體育課不能搞放羊式,室外上足20分鐘,下課時集合,下雨天在室內上,傳授體育基礎知識,發現一次放羊式教學扣1分。自然課有實驗的必須做,缺做一次扣10元并考核扣分2分。
6、師生在課堂上必須使用普通話,板書使用規范字,否則發現一次扣0.5分。
7、師生上課著裝整潔,不得穿拖鞋,背心,教師不得坐著上課,不得酒后上課,發現一次扣1.5分。
8、教師首先開齊作業,對學生作業全收全改,不按要求完成作業開設和作業量不夠,以及批改不認真的,按學校計劃要求,發現一次扣0.5分,作文一次扣1.5分,作業開設缺一項扣1.5分。作文要有眉批和尾批,教師不得讓學生替自己批改作業,發現一次扣1分。教師批改作業出現知識性錯誤一次扣0.5分。次數不達標的按該班學生人數,每人每次扣0.15元,作文加倍。代課文字科有作業,代課費每節5元,非文字科3元,晨會2元。
9、教師要認真舉行各科單元測驗,隨進度測試,每次測試應有質量分析,補救措施,成績統計,可舉行考后100分訓練,如未按規定完成者,向導一項扣1分,弄虛作假,未全收全改者1次扣款20元,并扣2分。
10、所開設的課程必須上完,語數常未上完一課扣20元,并扣1.5分。
11、凡學校安排的各項工作,發放的各種表冊,要按時完成,不按規定完成者,以工作量扣分,最低0.5分,最高3分。不服從安排者,學校不再安排工作,退回教輔站處理。
12、教師家訪,完小一學期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村小不得少于該班學生的三分之一。且務實,不能弄虛作假,抽查不實者,視其家訪為零,,扣款15元,扣1.5分。
13、教師所任學科,統考成績在全鎮倒數第一且總分值低于片平均分10分以上者,公辦教師調離本校,并扣款20元,代課教師不再續聘。
14、在評卷工作中集中舞弊,提高某班或全級平均分的,每人扣款20元。
15、周一至周五校內嚴禁賭博,發現一次每人扣款20元。
16、班級管理,組織健全,制度完善,按時完成學校分配的任務,師生無違紀違章,該班教師享受全月班津,師生違章累計扣2分以上者,或本月工作完成得較差,不得享受該月班津。
五、 安全衛生
1、加強師生安全教育,每周例會,要對安全知識強調學習。
2、校園衛生,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徹底打掃,校園內隨時保持清潔,各班清潔。值周教師作好各班衛生的檢查和統計公布工作,各班作好清潔區保潔工作,發現垃圾及時清除,如值周教師發現垃圾,通知該班在2節課后都未清除者扣1分。
3、注意飲食、飲水衛生,多作宣傳,不準學生吃零食,并把瓜果紙屑,袋子亂扔校內,一次扣該班語數教師各0.2分。
4、衛生打掃,由值周教師和值日教師共同評估,每月計一次總分。分值低于校平均分1分者,扣班津一半。
六、 管理獎懲
1、各項工作考核,年終由各校評估排出名次,結合完小檢查工作的情況綜合評定排出等次。
2、各項工作綜合考核評估成績在90分以上者,方能有評優資格,綜合成績在60分以下者為不合格。
3、為提高教師的業務能力和寫作水平,本學期內教師發表經驗文章,市級以上者獎2分,縣級以上者獎1分,并獎現金20元。
4、教學成績獎,本學年度以級任課教師人數劃款,按教學成績的綜合分值設獎。資金根據學校期末結束決算經費情況確定。
5、學校開展的教研活動,按學校的教研計劃執行。
6、本學期平均分在全鎮前三名者獎現金100元,全面考核中獎3分,在全鎮前六名者獎現金80元,全面考核中獎2分,在全鎮前十名者獎現金50元,全面考核中獎1分。在全鎮最后名且低于全鎮平均分15分者懲5分,扣款20元。
七、 全面工作考核
學期結束,學校將對全片教師進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從教師職業道德、教育教學能力,平時工作的記載,履行崗位職責,教學工作、教學效果等進行考核評估,重在講事實,重依據,公正,客觀地評出等次,作為評優晉級,代課教師續聘,公辦教師調動的依據。村校工作成績顯著,工作責任心強的老師可調入完小,完小工作不踏實,教學效果差,全面工作考核居后的教師調出完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