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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購管理辦法范文1
第二條本辦法所指公務接待煙酒包括香煙、白酒、紅酒。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采購中心依法依政策采購公務接待煙酒,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縣工商局、縣物價局、縣審計局、縣質監局等部門對采購工作進行監督,確保采購煙酒的質量合格、價格合理。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采購中心采購的公務接待煙酒交由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統一管理。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公務接待需用煙酒的,須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以采購的價格購買,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應當做好服務和費用結算工作;購煙酒單位和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之間產生的煙酒等費用實行一月一清制。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能夠以更低的價格采購到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管理的相同品牌的煙酒用于公務接待的,可以自行采購;公務接待煙酒的檔次低于縣機關事務管理局(縣接待辦)管理的煙酒的,可以自行采購。以上采購開具的發票須經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證明和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方能作為報銷憑證。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在縣外開展公務活動臨時需要購買煙酒的,可以適量購買,所開具的發票須經兩名以上工作人員簽字證明和單位分管領導審核后方能作為報銷憑證。
第八條從2011年5月1日起,除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外,縣人民政府所屬的行政事業單位一律不準報銷其他購買煙酒的發票,縣財政局、縣監察局等部門要加強監督檢查,一經發現,依法依紀從嚴查處。
采購管理辦法范文2
四川省省級定點采購管理辦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減少采購環節,提高政府采購的工作效率,降低采購成本,方便采購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和政府采購有關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定點采購是指對納入集中采購目錄內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含工程項目,下同)所實施的在一定時期內相對固定供應商的政府采購行為。通用的政府采購項目包括經常性采購項目和非經常性采購項目。
經常性采購項目包括辦公消耗用品,交通工具的保險、加油和維修,會議服務,公務服務等項目。非經常性采購項目包括電器設備,辦公自動化設備,交通工具等項目。
第三條 定點采購的具體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政府采購的工作情況確定。
第四條 省級政府采購項目的定點工作按照“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每年進行一次。
第二章 定點采購供應商的確定與管理
第五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應具備下列資格:
1、具有企業獨立法人資格和采購項目所要求的企業規模;
2、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3、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4、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5、有固定的經營場地和完善的物流配送體系和售后服務隊伍;
6、具有履行政府定點采購項目相適應的設備、專業技術能力和維修能力或相適應的服務能力。
7、招標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確定:
定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原則上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省財政廳向省政府采購中心下達《定點采購項目委托書》,省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定點采購項目的要求,制定組織實施方案,編制招標文件,經省財政廳審核確認后,招標公告,按規定進行招投標工作。招標工作結束后,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布招標結果,公開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在七個工作日內如無投訴,由省政府采購中心與中標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協議。
第七條 定點采購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1、采購項目的供應范圍;
2、采購項目的名稱、規格、技術要求和服務要求;
3、定點采購期間履約保證金的數額;
4、資金結算辦法;
5、供應商對定點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質量和售后服務的承諾;
6、供應商對定點采購項目的管理措施;
7、供應商的聯系方式;
8、雙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的界定與處罰;
9、其他有必要簽訂的事項。
第八條 為了方便采購人、鼓勵競爭,定點采購項目的定點供應商應在三家(含三家)以上;產品、服務或市場來源單一的定點供應商根據行業特點可確定一家(含一家)以上。
第九條 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定點供應商,省財政廳授權省政府采購中心頒發《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證書、簽訂協議,并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布定點采購供應商名單及協議的相關內容。
第十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應根據市場行情或變動情況,定期或及時將定點采購項目的規格、價格及服務內容等的變動情況通知省財政廳、省政府采購中心或采購人,不涉及商業秘密的產品或服務的價格變動情況應在政府采購指定媒體上公布。
第三章 定點采購項目的管理
第十一條 定點采購項目實行集中管理與分散管理相結合。非經常性的定點采購項目由省財政廳集中管理;經常性的定點采購項目由采購人分散管理。
第十二條 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實行訂單或采購卡管理。采購人采購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時,填制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四川省政府定點采購供貨(服務)單》(一式四聯、格式附后),直接與定點采購供應商聯系采購,定點供應商憑據提供貨物或服務。
第十三條 經常性采購項目的定點供應商要按照定點采購協議的要求,定期或分批將定點采購協議的履約情況送省政府采購中心,由省政府采購中心審查歸集后,報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作為對定點供應商業績考核和統計的依據。
第十四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實行分類合同管理。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按照定點采購項目管理的要求,制定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的分類標準合同,經省財政廳批準,按合同編號進行管理。
第十五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由省財政廳根據采購人編報的集中采購計劃和資金落實情況,下達給省政府采購中心實施。
第十六條 非經常性定點采購項目的供應商由采購人在已確定的定點供應商中選定。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組織采購人與其選定的定點供應商簽訂《定點采購合同》,并負責在合同簽訂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將審核后的合同副本送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備案。
第十七條 采購項目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省政府采購中心應按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實行招標采購,不得化整為零實行定點采購。
第四章 定點采購資金的管理
第十八條 定點采購資金由省財政廳直接支付。根據定點采購協議規定,實行按次結算和定期結算。
第十九條 定點采購項目的貨物或服務驗收合格后,在協議規定的付款時間內,采購人通過“金財網”填報《財政直接支付申請書》,省財政廳政府采購監督管理處根據有關文件審核后,通過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將采購資金支付給定點供應商。
第二十條 采購人用自籌資金支付定點采購項目,應在申報采購計劃的同時將自籌資金繳入省財政廳“政府采購資金專戶”;收到采購人自籌的采購資金后,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應向采購人開具收款收據。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國庫支付中心在支付采購項目資金后三個工作日內,為采購人出具《財政直接支付入帳通知書》,采購人按有關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帳務處理。
采購人要定期與省財政廳、省級國庫支付中心核對定點采購支出帳。
第五章 定點采購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除接受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監督外,還應接受社會各界和采購人的監督。省政府采購中心在政府采購相關媒體上公開定點采購供應商的名單、地點、服務項目和監督投訴的渠道。
第二十三條 省政府采購中心負責定點采購項目的日常管理,應定期向省財政廳和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通報定點采購項目的價格與服務信息。
第二十四條 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實行動態管理。省財政廳要會同政府有關監督部門、省政府采購中心和用戶單位代表,不定期地對定點供應商所提供的產品或服務的履約情況進行檢查。對不按定點采購協議執行、服務不周、或經投訴處理后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可暫時中止定點采購協議;違約情節嚴重、或經三次以上的投訴處理仍不糾正的定點供應商,應終止定點采購協議,同時取消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收回《四川省省級政府采購定點供應商》的資格證書,并在一定時期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造成經濟損失的,按定點采購協議的規定賠償損失;有違法行為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上述定點供應商的違約事項,由省財政廳在政府采購相關的媒體上予以公布。經考核合格的定點采購供應商,同等條件下優先續簽政府定點采購協議。
第二十五條 采購人負責對定點供應商提供的定點采購項目的質量進行驗收和監督。對不符合質量要求、價格高于市場同類或不按定點采購協議執行的定點供應商,可向省財政廳投訴。
第二十六條 采購人不按照定點采購協議的要求采購產品或服務的,由省財政廳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政府采購法律和法規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定點采購項目和定點采購卡的管理辦法由省財政廳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起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定點采購的好處定點采購特點是工作量較輕,一次采購,長期供貨和服務,容易操作。采購效率較高,支付也比較方便。
一是從政府管理部門來看,通過一次招標確定了供應商,政府需要某種貨物時就可以直接與定點供應商簽訂若干合同,簡化了復雜而又費時的招投標程序,提高了工作效率,節約了大量的采購資金,又方便了管理;
采購管理辦法范文3
摘 要 本文對企業采購人員管理的問題進行了原因分析,并就如何加強和改善采購人員管理提出了方法和途徑。
關鍵詞 采購人員 管理 辦法
眾所周知,在企業的成本結構中,采購環節是源頭,是最重要的一環。所謂后期的產品質量、價格、利潤、形象都由采購成本來決定。采購人員對企業的成本控制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若是采購人員盡心盡力,貨比三家,想方設法壓縮供應商報價中的水份,確保所采購的商品物美價廉,則對企業的成本控制起到相當大的促進作用,若反之,采購人員為圖個人私利,以犧牲企業的利益為代價,放任供應商,則大大增加企業的營運成本。采購部門的基本職能是負責商品和供應商的選擇、談判、績效評估等管理職能。采購在企業生產經營活動中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在工作中通常具有相當的權利,權利容易滋生腐敗,所以,對采購的管理成為了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當中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內容。如何管理采購人員,一方面確保其為企業的采購的工作盡心盡力,同時又得控制好采購人員,防止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發生桌子下面的交易,這也是許多企業當前所頭疼的問題所在。促使采購人員出現接受賄賂的原因有那些?簡單來看,采購人員接受賄賂是因為個人私利的膨脹。那么是哪些因素促使了企業采購人員與供應商之間的種種灰色交易呢?
一、采購人員灰色交易原因分析
1.不同人群態度帶來的心理上的反差
采購人員在工作期間,常常是感受到兩種完全不同的對待態度,一種是總是陪著笑臉的供應商,一種是上司和同事那種猜疑的態度(采購這個職務很容易讓其他同事產生猜疑之心的),這一反一正,就像是冰火兩重天,在采購人員的心里產生了很大的反差,也就很容易導致對企業,對領導,對同事的厭惡之心,對個人私利的膨脹起到了直接性的促進作用。
2.出于對企業現有監控體系的挑戰
幾乎每個企業都會制定針對采購的監控體系(或者說是規章制度),但是,人的天性是好斗的,加上人的逆反心理,你越是嚴格的規章制度,往往越能激起員工的對抗心理,非得要挑戰一下:看我能不能成功的超越企業嚴格的規章制度,照樣把錢搞到手!
3.對管理人員的不滿
在企業嚴格的層級管理中,有不少員工認為為企業工作就是為老板工作,在老板的對下管理中,難免有很多方面會觸及到采購人員的物質利益和感情利益。很快,老板就變成了敵人,為了發泄對老板(敵人)的諸多不滿,犧牲一些敵人的利益,為自己謀些私利也就是很自然的事情了。
4.供應商的誘惑
作為供應商,為了使得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然是想方設法采取種種手段來誘惑采購人員,一次,二次,三次……人非圣賢,熟能無動于心?應該說,供應商的態度和這種拉下水走背后交易的出發點也是導致采購的很重要的原因,因此,我們廣大的供應商在抱怨采購腐敗的時候請審視一下自己:你有沒有有意無意的助長這樣的風氣?
5.環境因素
人是環境動物,所有的習慣都是由刺激形成的,個人的行為心態很大程度受周邊的環境影響,無論是在工作還是在生活中。凡事都會有人帶頭,受賄亦是如此,其他人在收,我為啥不能收?這種大環境的影響會滋生強烈的對比和落差心理,所謂的上梁不正下梁自然就歪了,在控制采購腐敗這個問題上,主管甚至是高級別的主管都要被監督和審視!以上這幾點,簡而言之,就是有作案心理再加上作案條件,受賄也就自然而然形成了。筆者認為管理好采購人員還是有一些可取的方式方法。
二、采購人員管理的控制方式
1.每次不少于三人參加現場談判,削弱單個采購人員的決定權,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互相監督的氛圍。同時,因為多位采購人員的參與,也使得供應商不便單個對某位采購人員實施賄賂。因此,組建談判小組是個很好的方式。把談和執行徹底分開,談的人不負責執行,執行的人不參與談判,把權利做有效的分離,用制衡的方式來控制。
2.沒有必要把接受供應商的請吃和禮品視為高壓線,這很容易激發采購人員的逆反心理。在這個問題上完全可以適當的松一些,例如規定在多人參與的前提下可以接受供應商的請吃,以及可適當接受金額在多少錢以內的小禮品。在管理的時候適當的要考慮人性的特點。
3.對采購人員實施不定期的輪崗制度,這里面有三個方面的因素,一是采購方面,收了供應商的賄賂是要為人家辦事的,自己的崗位隨時有可能被輪崗,屆時沒辦法為供應商行方便,也就不好收人家的賄賂;二是讓采購人員能接觸更多的品類,增長其經驗,為日后的升遷打下基礎;三是輪新崗后,一般總會有“新人新作風”,對舊供應商會多要求一些較好的交易條件或促銷支持。
4.建立信息收集系統,鼓勵相關人員收集一些與采購項目有關系的信息資料,并及時公開公布,或是抄送給相關的采購人員。采購人員敢于收取回扣,就是因為關于采購的商品或價格或交易條件等信息的封閉性和不對稱。因為信息傳遞的不對稱,采購人員會把一些很正常甚至是有些偏高的采購價格或條件,說成是非常優惠的采購價格或條件,而采取信息共享或是公開后,在相對透明的信息條件下,杜絕采購人員利用這個信息不對稱哄騙企業。
5.利用采購來管理采購。美國股市在早期也曾面臨過大量的虛假信息,例如合伙做莊,虛假年報,操縱股市等等狀況,政府股市監管部門所制定的監管措施總是趕不上這些股市老手的動作。管不了就請你來管,后來,美國政府干脆高薪聘請這些股市老手作為監督機構的成員,這些股市老手上任后,利用自己對股市種種操作手法的高度熟悉,有力的打擊了股市中的不法行徑。其實,此辦法也可以借鑒在采購的管理上,將一些采購老手抽調出來,讓其專門負責對采購人員和系統的監控和完善工作。同時,因為是專門的機構和人員在做采購腐敗的管理監督工作,這也是轉移管理層與采購人員的矛盾,避免因為管理上的矛盾促使采購私利的膨脹。還是那句話,要解決采購受賄的問題,也就是解決采購想不想受賄,能不能受賄的問題,這得從環境整治和心態整治兩方面入手,缺一不可。
采購管理辦法范文4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管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政府采購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廉政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以內的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行為。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益優先的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外,政府采購應當公開,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在同等質量情況下,優先購買價格低的商品或者接受費用低的服務。
第四條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擬訂本級政府采購具體管理辦法;
(二)匯總編報政府采購項目和資金預算;
(三)審核采購人采購計劃;
(四)編制集中采購目錄、采購限額標準、公開招標數額標準。
(五)管理和監督政府采購活動;
(六)負責政府采購評審專家庫的征集、使用,收集、和統計政府采購信息;
(七)審核確認進入本級政府采購市場的供應商資格;
(八)核撥本級財政支出的政府采購資金;
(九)受理和處理本級政府采購質疑和投訴事項;
(十)辦理政府采購的其他有關事項。
第二章政府采購當事人
第五條政府采購當事人,包括采購人、供應商和采購機構。
采購人,是指依法進行政府采購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
供應商,是指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采購機構,是指集中采購機構和經省財政廳認定資格、受采購人的委托辦理政府采購事宜的中介服務組織。
第六條采購人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必須委托采購機構采購;采購未納入政府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可以自行采購,也可以委托采購機構在委托的范圍內采購。
采購人有權自行選擇采購機構,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采購人指定采購機構。
第七條采購人依法委托采購機構辦理采購事宜的,應當由采購人與采購機構簽訂委托協議,依法確定委托的事項,約定雙方的權力和義務。
第八條政府采購供應商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紀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采購人可以根據采購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供應商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九條采購人可以要求參加政府采購的供應商提供有關資質證明文件和業績情況,并根據上述規定的供應商條件和采購項目對供應商的特定要求,對供應商的資格進行審查。
第十條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與政府采購。
以聯合體形式進行政府采購的,參加聯合體的供應商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條件,并向采購人提交聯合協議,載明聯合體各方承擔的工作和義務。聯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就采購合同約定的事項對采購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章政府采購范圍和形式
第十一條政府采購范圍包括辦公、教學、科研、醫療、體育、廣播電視等設施、設備以及有關的服務。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其種類、目錄由財政部門分批制訂。集中采購目錄和政府采購限額標準每年公布一次。
第十二條政府采購采取集中采購和分散采購。
集中采購,是指由財政部門所屬的政府采購服務中心統一組織的采購。納入集中采購目錄的政府采購項目,應當實行集中采購。
集中采購范圍以外的貨物或服務,由采購人在財政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實行分散采購。
第四章政府采購資金
第十三條政府采購資金的來源包括:
(一)財政性資金(包括預算內資金、預算外資金);
(二)采購人的自籌資金(包括采購人的自有資金和其他收入);
(三)國內外貸款、捐款、贈款;
(四)政府規定的其他資金。
第十四條政府采購資金的管理,參照阜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阜陽市政府采購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阜政發[2005]47號)精神執行。
第五章政府采購方式與程序
第十五條政府采購采用以下方式:
(一)公開招標;
(二)邀請招標;
(三)競爭性談判;
(四)單一來源采購;
(五)詢價采購;
(六)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認定的其他采購方式。
公開招標采購,是指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供應商投標的采購方式。
邀請招標采購,是指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隨機邀請三家以上經評審合格的投標人投標的采購方式。
競爭性談判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就采購事宜進行談判,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詢價采購,是指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供應商,對供應商提供的報價進行比較,以確定成交供應商的采購方式。
單一來源采購,是指采購人向唯一的供應商直接采購的采購方式。
第十六條公開招標應作為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因特殊情況需要采用公開招標以外采購方式的,應當在采購活動開始前報經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
第十七條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可以實行協議轉讓,但協議供貨和重點采購的供應商應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
第十八條政府采購程序:
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根據實際需要,擬訂本單位政府采購計劃,編制年度政府采購預算,將政府采購預算與綜合財政預算一并報縣財政部門,由縣財政部門匯總后,按預算管理權限和程序核批。單位政府采購應當按預算進行。未納入采購預算且確屬工作需要的臨時性政府采購項目,采購人應于月初作出當月的采購計劃并報送有關部門。
需要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對屬于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范圍的商品或服務,擬訂本單位采購計劃,并附擬采購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名稱、數量、質量、規格、供貨時間等有關材料,按照規定報縣財政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在確定采購人的資金來源后,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和節約的原則,審核單位擬訂的采購計劃,并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確定采購形式。
貨物和服務采購項目達到規定的招標數額標準的,必須采用公開招標方式,招標采購單位不得將應當以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貨物或服務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規避公開招標采購。特殊情況需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按第十六條規定執行。在招標采購中,出現了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廢標:
(一)符合專業條件的供應商或者對招標文件作實質響應的供應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現影響采購公正的違法、違規行為的;(三)投標人的報價均超過了采購預算,采購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變故,采購任務取消的。
廢標后,采購人應當將廢標理由通知所有投標人。除采購任務取消情形外,應當重新組織招標;經過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采購。
采購人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組織招標:(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招標能力,有與采購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度的技術、經濟等方面的采購和管理人員;(三)采購人員經過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組織的政府采購培訓。
采購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必須委托采購機構招標。
采用公開招標方式采購的,必須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招標公告;采用邀請招標方式采購的,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資格預審公告,公布投標人資格條件。
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的招標、投標、開標、評標、定標等具體管理辦法,依照《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財政部2004年第18號令)的有關規定執行。
招標采購單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保證金的數額及交納辦法。招標采購單位規定的投標保證金數額,不得超過采購項目概算的1%??h政府采購中心除公開招標,其他采購方式原則上不收取采購中標服務費,向中標人收取的公開招標采購中標服務費按物價部門核準的收費標準收費,采購中標服務費和收取的標書按規定繳存財政專戶。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用競爭性談判采購方式:
(一)招標后,沒有供應商投標或者沒有合格標的,或者重新招標未能成立的;
(二)技術復雜或者性質特殊,不能確定詳細規格或者具體要求的;
(三)采用招標所需時間不能滿足用戶緊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計算出價格總額的。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權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單一來源方式采購:
(一)只能從唯一供應商處采購的;
(二)發生了不可預見的緊急情況,不能從其他供應商處采購的;涉及救災和臨時性救助的采購活動,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其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與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三)必須保證原有采購項目一致性或者服務配套的要求,需要繼續從原供應商處添購,且添購資金總額不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10%的。
采用詢價采購方式的,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一)經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審核確認詢價采購方式;
(二)成立詢價采購小組。詢價小組由采購人的代表和有關專家共三人以上的單數組成,其中專家的人數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詢價小組應當對采購項目的價格構成和評定成交的標準等事項作出規定;
(三)確定被詢價的供應商的名單。詢價小組根據采購需求,從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名單中確定不少于三家的供應商,并向其發出詢價通知書讓其報價;
(四)詢價。詢價小組要求被詢價的供應商一次報出不得更改的價格;
(五)確定成交供應商。采購人根據符合采購需求、質量和服務相等且報價最低的原則確定成交供應商,并將結果通知所有被詢價未成交的供應商。
涉及救災和臨時性救助的采購活動,在保證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前提下,由采購單位自行以合理的價格向供應商直接購買。緊急采購活動完成后,其采購項目的品種、數量、單價與結果應當在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采購信息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監督。
采購人、采購機構應當依法組織對供應商履約的驗收,保存政府采購文件。
第六章政府采購合同
第十九條政府采購合同適用合同法。采購人和供應商的權利和義務,應當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則以合同方式約定。
采購人可以委托采購機構代表其與供應商簽訂政府采購合同。由采購機構以采購人的名義簽訂合同的,應當提交采購人的授權委托書,作為合同附件。
第二十條政府采購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二十一條采購人與中標、成交供應商應當在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簽訂政府采購合同。
第二十二條采購人應當自合同簽訂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副本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經采購人書面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標、成交供應商就采購項目和分包項目向采購人負責,分包供應商就分包項目承擔責任。
第二十四條政府采購合同履行中,采購人需追加與合同標的相同的貨物、工程和服務的,在不改變合同其他條款的前提下,可以與供應商協商簽訂補充合同,但所有補充合同的采購金額不得超過原合同采購金額的10%。
第二十五條政府采購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
政府采購合同繼續履行將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變更、中止或者終止合同。有過錯的一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七章質疑和投訴
第二十六條供應商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以向采購人提出詢問,采購人應當及時答復,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七條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提出質疑。
第二十八條采購人應當在收到供應商的書面質疑后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并以書面形式通知質詢供應商和其他供應商,但答復的內容不得涉及商業秘密。
第二十九條采購人委托采購機構采購的,供應商可以向采購機構提出詢問或者質疑,采購機構應依法就采購人委托授權范圍內的事項作出答復。
第三十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15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
第三十一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投訴后30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和與投訴事項有關的當事人。
第三十二條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處理投訴事項期間,可以視具體情況書面通知采購人暫停采購活動,但暫停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日。
第三十三條投訴人對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的投訴處理決定不服或者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逾期未作處理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和訴訟。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及集中采購中心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是:
(一)有關政府采購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
(二)采購范圍、采購方式和采購程序的執行情況;
(三)政府采購人員的職業素質和專業技能。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不得參與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采購機構與行政機關不得存在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
第三十六條集中采購中心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管理制度。采購活動的決策和執行程序應當明確,并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經辦采購的人員與負責采購合同審核、驗收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應當對政府采購項目的采購活動進行檢查,政府采購當事人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三十八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政府采購負有行政監督職責的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其職責分工,加強對政府采購活動的監督。審計機關應當對政府采購進行審計監督。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政府采購各當事人有關政府采購活動,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國家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政府采購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權控告和檢舉,有關部門、機關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及時處理。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采購人、采購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處以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采購人對應當實行集中采購的政府采購項目,不委托集中采購機構實行集中采購的,由財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預算向其支付資金,由其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第四十二條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5‰以上、10‰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1至3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第四十三條采購機構在政府采購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以罰款,可以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監督檢查中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五條財政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采購管理辦法范文5
本刊上期(2008年第3期,總第27期)在解讀新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國稅函[2008]44號)時對財預[2008]10號文件做過簡單介紹,在我們獲取10號文件研讀后,發現雖然10號文件明確了50%的預繳所得稅須由總機構繳納,但對余下50%的預繳所得稅的分配方法與在新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中的規定是不一致的。
以下論述是在目前現有信息的基礎上,通過研讀相關文件而得出的推論。提醒讀者,須對今后稅務機關可能對此作出不同的解釋而產生的變化有所準備。
分支機構預繳企業所得稅分攤比例確定辦法
50%的預繳企業所得稅由各分支機構按照其經營收入、職工工資以及資產總額三項因素的權重在各分支機構之間進行分攤,上述三項因素的權重分別是35%、35%和30%。公式如下:
該分支機構分攤比例=(該分支機構經營收入/各分支機構經營收入總額)×35%+(該分支機構職工工資/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35%+(該分支機構資產總額/各分支機構資產總額之和)×30%
上述公式中的分支機構僅指那些參與企業所得稅的分配及就地預繳的分支機構。上述的分配方法較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的填報說明有少許不同。
文件中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內容
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總機構和第一級的分支機構應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如果企業總機構與分支機構的適用稅率不同,應分別根據各自的適用稅率計算當期應納稅額并繳納稅款。
企業所得稅預繳方式一經確定,當年度不得變更。
分支機構和總機構設在同一省(直轄市)的,該分支結構應根據三項因素參與分攤。
當年新設立的分支結構自設立的第二年起參與分攤;當年注銷的分支結構自注銷的第二年起停止分攤。
對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工作的潛在影響
10號文件并不是以納稅人為讀者編寫的,而是指導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如何應對即將到來的全國性分支機構申報企業所得稅,著重于政府內部預算和會計核算,而不是納稅人的報稅程序。相關企業須期待國家稅務總局下發另一重點針對納稅人的文件,更詳盡地解釋如何按照規定進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申報。
分支機構預繳所得稅分攤比例計算方法與國稅函[2008]44號文件規定不一致,企業應注意到:10號文件是三個政府部門聯合下文,且在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之后,我們可以合理推斷10號文在適用上有較優先的效力,且是最新的信息。
本刊建議
為了應對即將到來的2008年度第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申報,相關企業應當盡快向當地稅務機關咨詢如何確定一季度的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并開始采集2007年度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三項因素數額。同時,應計劃修改現行的數據采集系統和納稅系統并使之滿足新的申報要求。
相關企業應繼續密切關注國家稅務總局等今后的相關法規和公告。
(財預[2008]10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
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的發展,原對這兩個產業的優惠政策基本得以延續
1.軟件行業:
對軟件生產企業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所退還的稅款,由企業用于研究開發軟件產品和擴大再生產,不作為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不予征收企業所得稅。
我國境內新辦軟件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值得注意的是,1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從獲利年度起享受優惠,而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和國發[2007]40號文規定符合條件的納稅人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起始時間是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
對國家規劃布局內的重點軟件生產企業(即由國家發改委、信息產業部、商務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按照發改高技[2005]2669號文的規定共同認證的企業),如當年未享受免稅優惠的,減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軟件生產企業的職工培訓費用,可按實際發生額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不受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的每年度扣除總額為工資總額的2.5%的限制。
2.集成電路行業:
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視同軟件企業,享受上述軟件企業的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性設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
投資額超過80億元人民幣或集成電路線寬小于0.25um的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可以減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其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生產線寬小于0.8微米(含)集成電路產品的生產企業,經認定后,自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但企業若已經享受自獲利年度起企業所得稅“兩免三減半”政策的企業,不再重復執行該優惠。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的投資者,以其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直接投資于本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對國內外經濟組織作為投資者,以其在境內取得的繳納企業所得稅后的利潤,作為資本投資于西部地區開辦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封裝企業或軟件產品生產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再投資不滿5年撤出該項投資的,追繳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鼓勵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證券投資基金享受三大優惠
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部分對其他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繼續按原優惠政策的規定執行到期
為保證政策的連續性,對下列六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自2008年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底。
就業再就業政策:財稅[2002]208號、財稅[2005]186號
奧運會和世博會政策:財稅[2003]10號、財稅[2005]180號、財稅[2006]128、155號
企業改革政策(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財稅[2005]1、2、14、29號、財稅[2006]18號
社會公益政策:財稅[2006]148號
涉農和國家儲備政策:財稅[2006]105號、財稅[2007]10、17號
其他單項政策:財稅[2005]103號、財稅[2006]46、123、169號、財稅[2007]18號
對特殊資產的稅收優惠政策
企事業單位購進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
對特殊利潤的稅收優惠政策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資企業形成的累積未分配利潤,在2008年以后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免征企業所得稅;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資企業新增利潤分配給外國投資者的,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值得企業注意的重要信息
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各地區、各部門一律不得越權制定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
本刊建議
我們建議企業財務或稅務的管理者應仔細研究企業能否享受優惠政策,并評估因未能享受優惠而對企業市場競爭地位所產生的影響?,F行企業所得稅法不僅是新頒布和較復雜的法律,在某些方面還比較概括,所以企業與稅務機關及稅務專業顧問討論如何使企業稅收策略更加有效是非常必要。
(財稅[2008]1號;2008年2月22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過渡期適用的稅率得以進一步明確
根據國發[2007]39號文(參見本刊2008年第2期,總第26期),原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可享受過渡稅率優惠;原享受企業所得稅定期減免稅的企業,可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但未明確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企業是適用原稅率、新稅率還是過度稅率。財稅[2008]21號文件明確對享受定期減免過渡期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減半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額所適用的稅率如下:
原同時享受低稅率優惠的企業在過渡期適用過渡稅率,即:
原適用24%或33%企業所得稅稅率的企業,在定期減免過渡期一律按25%稅率減半計算應納企業所得稅。
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根據新所得稅法第二十九條有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決定減征或者免征”的規定,對2008年1月1日后民族自治地方批準享受減免稅的企業,一律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執行,即對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僅限于減免企業所得稅中屬于地方分享的部分,不得減免屬于中央分享的部分。
民族自治地方在新稅法實施前已經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海關總署總關于西部大開發稅收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1]202號)第二條第2款有關減免稅規定批準享受減免企業所得稅(包括減免中央分享企業所得稅的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對減免稅期限在5年以內(含5年)的,繼續執行至期滿后停止;對減免稅期限超過5年的,從第六年起按新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執行。
(財稅[2008]21號;2008年2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原有若干稅收優惠政策取消后有關事項處理的通知
關于原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再投資退稅政策的處理
須在2007年底,完成再投資事項,并已在工商部門完成變更或登記注冊的,可予退稅;
用2007年度的預分配利潤進行再投資的,不予退稅。
關于外國企業從我國取得的利息、特許權使用費等所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2007年底前簽訂的合同,按規定已批準給予免稅的,合同有效期內繼續給予免稅;
但不包括合同的延期和補充或擴大條款。
關于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的外商投資企業在2008年后條件發生變化的處理
原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所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業務性質或經營期條件,在2008年后仍按原規定執行(如在原規定的經營期內關閉企業,須補繳已享受的定期減免稅稅款);
上述規定也適用于優惠過渡期內的定期減免稅。
(國稅發[2008]23號;2008年3月5日)
法規選登
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稱建房,包括建設建筑物和構筑物。農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三條 占用園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視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四條經申請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標明的建設用地人;農用地轉用審批文件中未標明建設用地人的,納稅人為用地申請人。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納稅人為實際用地人。
第五條條例第四條所稱實際占用的耕地面積,包括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和未經批準占用的耕地面積。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的平均稅額,按照本細則所附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耕地占用稅平均稅額表》執行。
縣級行政區域的適用稅額,按照條例、本細則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七條條例第七條所稱基本農田,是指依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范圍內的耕地。
第八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軍事設施,具體范圍包括:
(一)地上、地下的軍事指揮、作戰工程;
(二)軍用機場、港口、碼頭;
(三)營區、訓練場、試驗場;
(四)軍用洞庫、倉庫;
(五)軍用通信、偵察、導航、觀測臺站和測量、導航、助航標志;
(六)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軍用通訊、輸電線路,軍用輸油、輸水管道;
(七)其他直接用于軍事用途的設施。
第九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學校,具體范圍包括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準成立的大學、中學、小學、學歷性職業教育學校以及特殊教育學校。
學校內經營性場所和教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條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幼兒園,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登記注冊或者備案的幼兒園內專門用于幼兒保育、教育的場所。
第十一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養老院,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設立的養老院內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顧的場所。
第十二條 條例第八條規定免稅的醫院,具體范圍限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批準設立的醫院內專門用于提供醫護服務的場所及其配套設施。
醫院內職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三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鐵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鐵路路基、橋梁、涵洞、隧道及其按照規定兩側留地。
專用鐵路和鐵路專用線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四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公路線路,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國道、省道、縣道、鄉道和屬于農村公路的村道的主體工程以及兩側邊溝或者截水溝。
專用公路和城區內機動車道占用耕地的,按照當地適用稅額繳納耕地占用稅。
第十五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飛機場跑道、停機坪,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民用機場專門用于民用航空器起降、滑行、停放的場所。
第十六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港口,具體范圍限于經批準建設的港口內供船舶進出、停靠以及旅客上下、貨物裝卸的場所。
第十七條條例第九條規定減稅的航道,具體范圍限于在江、河、湖泊、港灣等水域內供船舶安全航行的通道。
第十八條條例第十條規定減稅的農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是指農村居民經批準在戶口所在地按照規定標準占用耕地建設自用住宅。
農村居民經批準搬遷,原宅基地恢復耕種,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稅;超過原宅基地面積的,對超過部分按照當地適用稅額減半征收耕地占用稅。
第十九條條例第十條所稱農村烈士家屬,包括農村烈士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第二十條條例第十條所稱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村居民,其標準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根據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納稅人改變占地用途,不再屬于免稅或減稅情形的,應自改變用途之日起30日內按改變用途的實際占用耕地面積和當地適用稅額補繳稅款。
第二十二條條例第十三條所稱臨時占用耕地,是指納稅人因建設項目施工、地質勘查等需要,在一般不超過2年內臨時使用耕地并且沒有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的行為。
第二十三條因污染、取土、采礦塌陷等損毀耕地的,比照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的臨時占用耕地的情況,由造成損毀的單位或者個人繳納耕地占用稅。超過2年未恢復耕地原狀的,已征稅款不予退還。
第二十四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林地,包括有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地、跡地、苗圃等,不包括居民點內部的綠化林木用地,鐵路、公路征地范圍內的林木用地,以及河流、溝渠的護堤林用地。
第二十五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牧草地,包括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
第二十六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農田水利用地,包括農田排灌溝渠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七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養殖水面,包括人工開挖或者天然形成的用于水產養殖的河流水面、湖泊水面、水庫水面、坑塘水面及相應附屬設施用地。
第二十八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漁業水域灘涂,包括專門用于種植或者養殖水生動植物的海水潮浸地帶和灘地。
第二十九條占用林地、牧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以及漁業水域灘涂等其他農用地建房或者從事非農業建設的,適用稅額可以適當低于當地占用耕地的適用稅額,具體適用稅額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條例第十四條所稱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是指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而建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具體包括:儲存農用機具和種子、苗木、木材等農業產品的倉儲設施;培育、生產種子、種苗的設施;畜禽養殖設施;木材集材道、運材道;農業科研、試驗、示范基地;野生動植物保護、護林、森林病蟲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檢疫的設施;專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灌溉排水、供水、供電、供熱、供氣、通訊基礎設施;農業生產者從事農業生產必需的食宿和管理設施;其他直接為農業生產服務的生產設施。
第三十一條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占用農用地手續通知的當天。
未經批準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納稅人實際占用耕地的當天。
第三十二條納稅人占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應當在耕地或其他農用地所在地申報納稅。
第三十三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應當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耕地占用稅具體實施辦法報送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9號;2008年2月26日)
財政部關于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有關問題的通知
修訂后的《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施行以來,各類企業結合自身特點,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的規定逐步調整、修訂和完善了內部財務制度。在新舊財務制度銜接過程中,部分企業反映了一些問題,包括企業年金(即補充養老保險)繳費的列支、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等。為規范企業相關財務行為,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企業補充養老保險費用的列支
(一)按照《企業財務通則》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企業,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支付能力的,可以為職工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屬于企業職工福利范疇,由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共同組成。
(二)補充養老保險的企業繳費總額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費用)中列支。企業繳費總額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不得由企業負擔,企業應當從職工個人工資中扣繳。個人繳費全部由個人負擔,企業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資助。
《企業財務通則》施行以前提取的應付福利費有結余的,符合規定的企業繳費應當先從應付福利費中列支。
(三)企業繳費與職工繳費共同形成的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屬于參加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所有,應當單獨設賬,與本企業及其他當事人的資產、業務嚴格分開。企業應當依法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基金管理機構對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實施管理,并定期向職工公開補充養老保險基金的相關財務狀況和會計信息。
(四)對于建立補充養老保險之前已經離退休或者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內退而未納入補充養老保險計劃的職工,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其支付的養老費用,從管理費用中列支。
二、關于企業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
(一)《企業財務通則》施行后,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情況的企業,在繼續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均條件下,截至2007年12月31日因實施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繼續作為負債管理,主要用于以后年度工資分配的“以豐補歉”,不能轉增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以維護國家工效掛鉤政策的一致性。今后國家對企業工資管理政策進行重大調整或者制定出臺新的有關政策時,原有應付工資結余的處理再行規定。
企業截至2006年12月31日拖欠的以下支出,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也可從上述工效掛鉤政策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中列支:
1.離退休人員符合國家規定的統籌項目外養老費用;
2.符合國家規定的內退人員基本生活費和社會保險費;
3.解除勞動合同的職工經濟補償金。
(二)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建、接受新股東出資或者實施產權轉讓時,按照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財企[2003]313號)以及《關于〈企業公司制改建有關國有資本管理與財務處理的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財企[2005]12號),工效掛鉤形成的應付工資結余應當在資產評估基準日轉增資本公積,不再作為負債管理,也不得量化為個人投資。
三、其他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各部門應當加強對所管理企業新舊財務制度銜接的指導和監督。對于企業違反《企業財務通則》及本通知規定的行為,主管財政機關應當依法追究企業及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人員的責任。
(二)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涉及的稅收管理問題,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執行。各地區、各部門、各企業以前有關財務規定及財務行為與本通知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為準。各企業2007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涉及的相關問題,應當按本通知辦理。
(財企[2008]34號;2008年2月29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審批事項有關辦理時限問題的通知
為配合企業所得稅法過渡政策的實施,規范稅務行政審批事項,現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審批事項的銜接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2007年12月31日以前發生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的稅收優惠事項,需報送稅務機關審核、審批的,仍按照原規定履行相關審批程序,經批準后享受相應稅收優惠。
采購管理辦法范文6
政府采購,是指政府為了開展日常,或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的需要,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或勞務的行為,又稱為政府統一采購或公共采購。為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防止舞弊和其他不正?,F象發生,西方各國都依據本國的不同情況,按照等價交換的原則及政府活動的公開性、透明性原則,制定專門用于對政府采購行為中的采購主體、采購范圍、采購程序、采購方式及投訴處理等方面進行規范的具體規定,這些規定總稱為政府采購制度。比較規范的政府采購制度一般以《政府采購法》的形式體現。
在我國,財政部已正式頒布了我國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及其有關管理規定,明確由各級財政部門具體負責組織實施政府采購工作,政府采購將逐步走向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我國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要從自身實際出發,借鑒國外經驗,并根據國際慣例,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政府采購制度。
構建有中國特色的政府采購制度框架我國在政府采購法律體系尚未確立之前,應按財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購辦法》進行管理。政府采購具體政策的制定應由財政部門負責;工作規劃、組織和管理由財政部門牽頭;供應商的資格確認、采購預算和項目管理,由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共同協商辦理;采購貨款,在供應商履約后,由財政部門按合同支付;采購中發生的爭議應按現行規定處理,由其他有關部門負責;對采購中介組織、采購人員的管理和監督,應按各有關部門的職責分別負責,財政部門可以起協調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設想如下:
1.建立規范的政府采購管理體制。政府采購屬于本級預算支出管理制度,因此,各級政府可在不違反中央政府制訂的采購管理辦法的前提下,制定各自的采購管理規則。但是,如果地方政府進行的采購項目,含有中央政府的專項撥款,應與中央政府協商確定采購主體。
2.建立政府采購主管機構。
根據國際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政府采購中的集中采購項目應由一個專職機構如政府采購中心統一組織采購。政府采購中心是由政府組建并根據政府授權負有組織行政事業單位重大和集中采購事務,并直接開展采購業務的事業單位。政府采購中心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規以及其他有關采購政策規定開展業務。政府采購中心根據實際情況可以將一些招標事務委托社會中介組織承辦。
政府采購中心應當組織開展的主要工作是:工程采購。主要負責組織專家對由財政撥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預算進行評估論證,核定建設成本;參與公共工程招投標。服務采購和貨物采購。主要負責項目預算,確定標的底價,開展商務談判、合同簽訂;監督合同執行,參與驗收等事務。行政保障。主要負責各采購項目的資金結算;中心的財務管理,中心行政事務。采購中心的人員應以專業人員為主,要特別重視吸納工程設計、工程預決算、工程管理、國際貿易、經濟法、質量監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學選拔和安排政府采購中心人員,是為了確保采購隊伍的專業化,提高采購效率,保證采購質量,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購風險。
采購中心的經費來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務費。關于服務收費問題,考慮到政府采購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組織采購,也可委托招投標中介組織采購,同時采購中心要承擔履約、驗收工作和采購風險這些特點,可參考國內現行招標機構向委托采購方收取服務費做法。所收費用,主要用于業務開支(包括納稅)、工資、人事培訓及補充風險基金等。
3.明確具體的采購模式。
目前,國際通行的采購模式大致有三種:集中采購模式,即由財政部門或政府采購管理部門負責本級政府所有的采購;分散采購模式,即由各單位自行采購;半集中半分散采購模式,即財政部門或專職機構直接負責對支出單位大宗、大批量或單項價值較高的商品或服務的采購,其他商品(主要是低價值和特殊商品)或服務則由各支出單位自行采購。結合我國的具體情況,應實行集中與分散相結合的采購模式。
4.加強對招標機構或采購機構的管理。
招投標是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之一,由于招投標技術性很強,因此應當允許借助招標機構來辦理。另外,有的支出單位出于種種原因,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購,如果實行分散采購模式,他們就可以委托給采購機構來辦理。因此,我國建立政府采購制度后,要鼓勵社會上建立招標機構和采購機構。一般來說,這些機構屬于社會中介組織,主要是幫助采購單位組織招投標等。財政部門應建立相應的機構并制定辦法對這些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管理。
5.建立仲裁機構。
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必然會產生許多矛盾,需要進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內容是招投標和履約中的疑義和有爭議的問題。在招投標和履約的過程中,招投標雙方和履約雙方在一些程序、協議條款和運作方式上會產生這樣或那樣的疑義和爭議,當這些問題無法通過協商解決時就需進行仲裁,如遇國際貿易合同糾紛還涉及到國際仲裁問題。從國際看,政府采購仲裁機構,有由財政部門負責的,如新加坡、韓國等;也有設立獨立的采購仲裁機構的,如加拿大國家貿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購審查委員會等;還有不少國家是由地方法院來進行仲裁的。我國也需要建立或明確政府采購的仲裁機構,以解決政府采購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確保政府采購公正、公平原則的落實,維護政府采購的信譽。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購的法規體系國家財政部已正式出臺《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明確規定統一由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管理事宜,要求各級政府的貨物、商品、服務采購主要通過競爭招標方式進行。同時,我國的《招標法》也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和集體所有制單位及控股企業在購買一定規模以上的貨物、服務和工程時必須實行招標,這樣就把部分政府采購納入招標投標管理,強制性地對招標范圍進行規范,因此有一種觀點認為,我國有了招投標法,無需再制定政府采購法。事實上這兩個法有著本質的區別:
1.調整對象不同。政府采購法的調整對象是政府采購商品、工程和服務的經濟行為;招投標是指招標人發出邀請,要求投標人對所采購物品或服務的質量、價格、售后服務進行承諾的行為,因此招標投標法調整的對象是訂立合同的行為。
2.法的類別不同。按法律的性質分類,政府采購法為行政法范疇,招投標法為民法、經濟法范疇。
3.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購法通過對采購的政策性和技術性進行規定,有利于加強支出管理,實現資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有利于充分發揮財政政策的宏觀調控作用,并與其他有關政策結合,使政府的有關政策目標得以貫徹。招投標法是為了規范市場競爭秩序,主要是從技術上明確招投標的具體程序及相關要求,保證采購活動能夠公開、公正、公平和透明地運作。
4.適用對象不同。從適用對象的覆蓋面上看,招投標法要比政府采購法寬得多,政府采購法的適用對象是所有的行政單位、事業單位及使用財政資金的社會團體。招投標法的適用對象為行政單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有和集體企業及其控股的企業。如從涉及的業務來看,政府采購法包括適用對象所有采購活動,而招投標法只涉及到適用對象中采購金額達到一定數額以上且又適合于公開招標的采購活動。另一方面,政府采購法只強調買進行為,而招投標法應該包括買進和賣出兩種行為。
政府采購法除包含招投標法的主要內容之外,還要規范政府采購的主體、政府采購方式及各自的適用條件、政府采購政策、政府采購管理機制等內容。招投標法主要規定招投標程序和規則或規范企業的招投標行為,但不涉及采購實體、采購政策、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內容??傊?兩法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關系是:政府采購法為實體法,招投標法為程序法。我們考慮,政府采購的立法應與政府采購實踐的進程相結合,政府采購立法工作應以現行的《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為基礎,在經歷大量實踐的完善后,最終完成人大立法,形成《政府采購法》。“辦法”屬行政法規(規章),只是將政府采購行為統一于規范于國內的行政管理范圍之內,使這項工作在國際談判中仍有較大的靈活性;《政府采購法》屬于國家法律,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最高形式。這需要一個時間過程,但最終必須以法的形式出現。由于政府采購法涉及國際貿易關系,因此,在政府采購立法中,應充分尊重相關國際法的有關準則。
聯合國貿易法委員會的《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示范法》、《立法指南》,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亞太經濟合作組織的《政府采購非約束性原則》,國際復興開發銀行和國際開發協會的《貸款、信貸采購指南》應作為我們重要的參考依據。制定我國的政府采購法,應把握以下基本原則:政府采購法中的有關政策性條款,要從國情出發,結合國際慣例加以明確;對采購行為的規范和管理,要有利于強化財政的主導地位;國內已有成文法中對采購行為進行規范、但不影響財政對采購工作管理的,仍應維持其有效性。穩健起步積極推進政府采購的實踐應從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開始,目前,上海、重慶、深圳、河北、安徽、沈陽等地財政部門已經在進行政府采購的試點工作。中央財政也將適時地對一些專項購置按照政府采購方式進行。我們將力爭用3~5年時間完成從試點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購制度的進程。
關于試點問題,各級政府應根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結合各地的具體情況制定本級的采購管理辦法,同時還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政府采購工作的范圍,應嚴格控制在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的范圍之內,不應包括國有企業。按國際慣例,國有企業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購管理的范圍之內;如將國有企業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等于擴大了我國政府采購市場,將來在國際貿易中會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
2.政府采購工作中,在采購項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樣性和全面性,既要安排標準產品的采購,也要安排一些非標準產品的采購;既要安排競爭性招標采購,也要安排分階段采購、限制性招標采購、詢價采購、單一來源采購、競爭性談判采購,以及集中采購和批量采購。這樣做的目的是,可以積累經驗,鍛煉干部。
3.在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的工作重點應該放在制定采購政策和采購管理方法,監督采購政策、管理辦法的落實,處理采購工作中產生的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糾紛及采購管理人員的培訓等方面,不應干預(參與)采購機關與供應商之間的具體采購事務。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購管理辦法時,對供應商的限制性規定中,不應也不能出現地區壟斷和地區保護性條款。
4.在政府采購工作中,財政部門要做好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工作。政府采購工作不僅與預算編制、支出管理和財政總預算會計工作緊密相關,而且還涉及產業政策、國際貿易政策及外匯管理等項工作。按現行我國政府的職責分工,這些工作涉及到許多部門。因此,財政部門在工作中,應主動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實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購制度是現行財政管理方式的轉變和延伸,它的實施需要相應的內部和外部條件。從財政系統來說,它需要改革現行的預算管理體制。
第一,統一思想,提高對政府采購制度的認識。雖然政府采購制度在西方已有相當長的歷史,但在我國還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對建立這一制度的緊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統一、深刻的認識,將從主觀上影響我國政府采購制度的建立。因此,需要大力宣傳和普及政府采購制度的基本知識和基本理論,使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另外,由于預算外資金的大量存在,我國用于政府采購的資金既有預算內又有預算外,建立政府采購制度把各種采購資金納入統一賬戶,各部門預算也必須細化,財政對各部門資金使用的監督將大大強化,這必將觸動各部門的既得利益。同時,統一、公開的政府采購活動對行業壟斷將構成相當威脅,也必然會遇到部門、行業的阻力。就地方政府來看,公開的政府采購將使其采購活動對本地區的保護難以奏效,從而影響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積極配合。
第二,加強預算監督。實行政府采購制度以后,財政監督將由價值形態向實物形態延伸,從而改變目前財政監督乏力,財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現狀。而要真正實現這一目標,財政部門不僅要制定政府采購政策,而且要參與指導采購管理。這就意味著財政部門的工作領域將得到拓寬,財政干部的知識結構也要做相應的調整和改進,既要懂政策、懂技術,還要懂市場經濟,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監督。
第三,改革現行的行政、事業單位會計管理體系和具體操作方法?,F行的行政事業單位的會計管理體系一般分為主管會計單位、二級會計單位和基層會計單位三種,構成了各級政府會計的核算網絡。每年預算一經批準,財政部門即按預算和各單位的用款進度層層下撥經費,年度終了后,又層層上報經費使用情況,匯編決算。實行政府采購制度后,財政部門可以不再簡單按預算撥款經費,而按批準的預算和采購合同的履約情況直接向供貨商撥付貨款(支出)。由于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決算也不需再層層上報,財政總會計可以根據支出數直接編報決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