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安置申請書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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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1

房屋征收管理工作是城市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房屋征收信息化”,就是利用計算機技術、網絡技術和通信技術等手段,實現政府對上述房屋征收過程的信息化、數字化管理,并通過公告公示、網絡服務等平臺為被征收人提供公共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房屋征收拆遷檔案移交包括下列主要檔案資料:(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含規劃定點紅線圖);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其他相關材料(2)被拆遷戶檔案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所有權證;房屋租賃協議;國有土地使用權證;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其他相關材料。

2拆遷檔案移交要求

(1)綜合資料:拆遷許可證;拆遷申請書;選擇評估公司征求意見表;意見匯總表;選定評估公司公告;拆遷調查通知書;委托拆遷合同;委托評估合同;房屋拆遷公告;拆遷安置補償匯總表(明細目錄);直管公房拆遷補償協議;直管公房拆遷注銷通知書。(2)戶檔資料: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評估報告;房屋裝修評估表;房屋租賃協議;聽證、行政裁決、行政強拆、法院判決、司法強拆等相關材料(由市拆管辦單獨移交);照片(評估報告中附照片)。以上移交文件應為原件,應采用耐久性強的書寫材料,如碳素墨水、藍黑墨水,不得使用易褪色的書寫材料,如:紅色墨水、純藍墨水、圓珠筆、復寫紙、鉛筆等;文件應字跡清楚,圖樣清晰,圖表整潔,簽字蓋章手續完備;破損皺折的文件要修復和整平。

3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時限及流程

(1)各拆遷單位和拆遷實施單位應在拆遷工作結束3個月內向市城建檔案館移交拆遷項目檔案。(2)移交拆遷檔案時,應先報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辦理查閱無誤并蓋章后方可移交。

4房屋征收檔案管移交手續

移交檔案時,各移交單位應認真填寫檔案移交清單,清單一式三份,經交接雙方簽字蓋章后各留存一份,另一份交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

5房屋征收檔案管理信息化建設技術問題

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2

一、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

依法申請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區別不同情形,分別按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出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租賃、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方式進行處置。

(一)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由受讓方辦理,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下列情形可以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

1、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后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

2、不改變土地用途,未翻改擴建的產權合法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轉讓的。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出讓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請,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下列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辦理出讓手續:

1、申請用途與原批準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2、因單體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發生變化,導致部分土地用途發生改變后,改變用途部分按實際用途提出申請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3、整宗地申請用途雖與原批準用途不一致,但申請用途為非商業經營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規劃的。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租賃

劃撥土地使用權符合辦理出讓條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辦理租賃,但申請用途不符合城市規劃的只能辦理短期租賃,且應服從實施城市規劃建設需要。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抵押

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連同劃撥土地使用權,可以設定抵押權。

依法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的,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價款后,抵押權人可優先受償。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的處置申請不予批準:

1、正在改造或已經列入城市改造范圍內的;

2、列入退城進園(區)企業的工業用地;

3、列入政府收購儲備范圍的土地;

4、非住宅用地改變為住宅用地的;

5、按照商業經營性用途申請對原使用現狀進行翻改擴建的;

6、市、縣(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六)涉案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置辦法由市國土資源局商市中級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程序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辦理有償使用程序

1、由原劃撥土地權利人持下列材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改變用途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

4、土地勘測、評估和確定地價(租金)。

5、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編制處置方案并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6、申請人與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并按規定繳納稅費。

7、申請人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二)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辦理程序

1、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有關資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

(1)申請書;

(2)《國有土地使用證》;

(3)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4)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效身份證明;

(5)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6)改變用途的,應提供規劃部門同意改變用途的書面意見;

(7)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在土地勘測、地價評估基礎上,將處置方案及確定的土地收益標準報經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其中產權合法的房改房、經濟適用房、拆遷安置房、居民私有住房及其他住房依法轉讓,申請人申請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由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審批。

4、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申請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由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按規定辦理土地交易手續,確定受讓人。

5、經批準原劃撥土地使用權應當有償使用的,由受讓人持申請、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有償使用手續,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按批準的出讓金(租金)標準繳納出讓金(租金)。

經批準轉讓后可以保留劃撥土地性質的,由受讓人持申請、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應注明土地取得方式)、《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手續。

6、受讓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三)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辦理程序

1、以劃撥土地使用權為標的物設定抵押,由劃撥土地使用權人持下列材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審批:

(1)土地登記申請書(由抵押雙方共同填寫);

(2)土地使用權抵押合同;

(3)《國有土地使用證》;

(4)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產權證明;

(5)抵押雙方有效身份證明;

(6)共有房地產,應提供共有人書面同意的意見;

(7)有效《土地估價報告》;

(8)抵押雙方確認的土地勘測抵押范圍圖;

(9)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并審批。

3、經批準準予抵押的,辦理土地抵押登記。

(四)劃撥土地使用權抵押權實現辦理程序

依法辦理了劃撥土地抵押登記,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一致的,可按照下列程序依法對被抵押的劃撥土地使用權進行處置:

1、抵押人持下列資料向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批準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的申請:

(1)申請書;

(2)《土地他項權利證書》、《房屋他項權利證書》;

(3)房地產抵押合同;

(4)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共同同意的處置意見;

(5)抵押權人、抵押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6)法律、法規規定其他應提交的相關材料。

2、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申請。

3、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后,應當將決定受理處置情況書面告知抵押權人,征詢市、縣(市)規劃部門意見,在地價評估基礎上,提出處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4、經批準準予轉讓的,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向抵押權人及抵押人發出《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

5、原劃撥土地使用權被依法處分后,處分所得價款在按規定繳納土地收益,受讓人持申請、成交證明書、轉讓合同、原《國有土地使用證》、《劃撥土地使用權準予轉讓通知書》、土地收益繳納證明、轉讓方和受讓方的身份證明材料等,與市、縣(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

6、受讓人依法辦理土地登記手續。

抵押權人與抵押人不能協商一致的,抵押權人有權申請人民法院處分,具體程序按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國土資源局商定的辦法執行。

三、土地收益繳納標準及收購補償標準

(一)經依法批準保留劃撥土地使用權性質的,暫不繳納土地收益。

(二)不改變用途申請有償使用的,經依法批準,辦理協議出讓(租賃)手續,住宅用地暫按土地市場價格的40%繳納土地出讓金,其他用途暫按現土地市場價格的50%繳納土地出讓金(租金)。

(三)經依法批準可以改變土地用途的,按新用途現土地市場價格的70%補繳土地出讓金(租金)。

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3

廉租房。從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并軌后統稱為公共租賃住房。下面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廣州廉租房申請指南,更多廉租房申請點擊“申請書大全”查看。

廣州廉租房申請書范本_社區:

我叫_,_年生,系_x社區居民,__年至__年在_x廠做工,_年以后無固定職業。丈夫_x,_x年生,x鎮_旱田人,無固定職業,目前在家務農,2011年11月5日家中老房毀于洪水、泥石流,現借住于村鄰家。女兒許晴,現年8歲,就讀于_縣民族小學三年級。本人長期以來身患_x病,四處求職無門,無固定收入,x手術后失敗后需長期服藥治療,雙方有4位老人需贍養,一家人全部費用靠丈夫務農和打工維持。_年8月和_年12月,本人和女兒分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金。

本人和丈夫x年結婚至今一直居無定所,為了生活,在縣城四處奔波,租房居住,且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由于本人家庭生活的實際困難和無住房的實際情況,現申請政府廉租住房一套,望給予批準為盼!

此致

敬禮!

申請人:申請書模板

__年__月__日

廣州廉租房辦理條件本市戶籍申請公租房條件:

(一)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應當具有本市城鎮戶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但以下兩種情況除外:

1、申請人配偶及未年滿18周歲子女非本市城鎮戶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2、戶籍因就學、服兵役等原因遷出本市的,可以作為共同申請人。

(二)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資產凈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標準。收入標準實行動態調整,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住房價格水平,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定比例確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執行。

(三)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或現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或人均居住面積低于10平方米,下同);租住的直管房住宅、單位公房人均建筑面積低于15平方米。家庭自有產權住房人均建筑面積超過9平方米不足15平方米的,只能申請住房租賃補貼。

(四)申請人及共同申請人未享受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拆遷安置新社區住房、落實僑房政策專用房等購房優惠政策。

來穗人員公租房申請條件:

以下兩類來穗務工人員,可以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

(一)來穗時間長、穩定就業的來穗務工人員。

此類人員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申請人在廣州市申報居住登記,辦理并持有《廣東省居住證》3年以上,且申請時仍在有效期內。

2.申請人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含廣東省、廣州市社會保險,社會保險的內容包括基本養老、職工社會醫療、工傷、失業和生育保險,下同)連續繳費(含補繳)滿2年或者5年內累計繳費滿3年,且申請時處于在保狀態。

3.申請人在申請時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已與本市用人單位簽訂2年以上期限的勞動合同,且申請時處于合同有效期內;

或者屬于在本市轄區內辦理了工商登記的企業出資人或者個體工商戶經營者,且申請時工商登記未被注銷、吊銷。

4.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在本市無自有產權住房,在本市未承租直管公房或者單位自管房,且申請時在本市未享受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

5.申請人及其配偶未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人及共同申請的家庭成員沒有犯罪記錄及在申請之日前5年內沒有公安機關作出的處以行政拘留、責令社區戒毒、強制隔離戒毒、收容教育、收容教養等治安違法記錄(以下簡稱犯罪違法記錄)。

(二)高技能人才或者獲得榮譽稱號的來穗務工人員。

1.持有高級工、技師、高級技師(或者三級、二級、一級)職業資格證書的高技能人才。

2.獲國家、省和本市黨委、政府授予的榮譽稱號,或者獲得

“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人員”、“廣州市優秀異地務工技能人才”稱號人員。

3.本市及以上見義勇為評定委員會表彰或者獎勵人員。

上述人員須持有《廣東省居住證》、在廣州地區參加社會保險、已在本市辦理就業登記或者工商登記(申請時上述證件及證明仍在有效期內),且符合第四條第(一)項第4、5、6目條件。

注:在《來穗務工人員申請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實施細則》中,已取消了收入和資產限制。

廣州廉租房辦理材料廣州市戶籍人員:

1、住房保障申請表

2、戶口簿

3、身份證

4、結婚證、離異或喪偶的提供相關證明

5、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材料

6、家庭收入情況的證明材料

7、家庭資產情況證明材料

8、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注:以上消息僅供參考哦!

來穗人員申請公租房:

1.《來穗務工人員承租市本級公共租賃住房申請表》

2.身份證

3.廣東省居住證

4.由廣州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出具并蓋章確認的《個人歷史就業記錄》

5.有效勞動合同或者企業營業執照副本

6.無自有產權住房證明

7.工作單位出具的是否已承租單位自管房證明

8.計生證明

9.誠信承諾書等

10.高技能人才、受表彰、獲榮譽稱號或者參與義工工作、獻血的來穗務工人員還應當提交職業資格證書、榮譽或者獎勵證書或者義工工作證明、獻血證明等申請材料,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

廣州廉租房辦理地點辦理地址:

廣州市戶籍人員:

戶籍所在地區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4

第一條、根據《寧波市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均應遵守《辦法》和本細則。

第三條、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及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管理局(處),分別為本市及相應的行政區域內的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房屋拆遷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對拆遷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三)房屋拆遷有關事項的通知;

(四)審核拆遷方案,核發拆遷許可證;

(五)裁決拆遷爭議,查處房屋拆遷中的違法行為;

(六)指導、協調、檢查、監督拆遷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一般規定

第四條、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單位,應當具備拆遷單位的資格條件,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海曙區、江東區、江北區(以下簡稱三區)的拆遷單位,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進行資格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拆遷單位,由當地房地產管理局(處)進行資格初審,報寧波市房地產管理局審查后核發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

第五條、房屋拆遷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建設單位或個人(以下簡稱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批準文件、建設紅線圖,委托拆遷單位進行房屋拆遷調查,擬定房屋拆遷范圍,向拆遷主管部門提出拆遷立項申請,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后同意拆遷立項的,《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建設單位與拆遷單位簽訂委托拆遷合同,建設單位將拆遷費用解繳到拆遷單位項目專戶儲存;

(三)建設單位和拆遷單位持建設用地規劃、建設用地批準文件及拆遷方案、委托拆遷合同向拆遷主管部門報送《房屋拆遷申請表》,拆遷主管部門審查后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拆遷許可證,拆遷公告;

(四)拆遷單位根據拆遷公告,在拆遷地段公布有關簽訂拆遷協議、停水停電時間等實施拆遷事宜的通告;

(五)拆遷人委托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協議,被拆遷人應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搬遷期限屆滿后,由拆遷單位對房屋實施拆除。

第六條、從拆遷通告規定的簽訂拆遷協議之日起至停水停電時的搬遷期限,根據被拆遷人的戶數確定:300戶以下的不超過90日、300戶以上至500戶不超過100日、500戶以上至1000戶不超過110天、1000戶以上不超過120日。

個別建設項目,經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批準可對搬遷期限予以調整。

第七條、拆遷當事人經協商達不成協議,需申請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應當提交裁決申請書及其副本。裁決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住址等(法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申請裁決的要求和理由;

(三)申請裁決的有關證據材料;

(四)申請的日期。

拆遷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裁決申請之日起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作出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拆遷主管部門對受理的拆遷爭議,應在20日內作出裁決,并制發拆遷裁決書。情況復雜的,可適當延長裁決時間。

第八條、被拆遷人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或拆遷主管部門裁決的搬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搬遷的,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作出限期搬遷的決定。被拆遷人在限期搬遷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仍未搬遷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

第九條、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責成房地產管理局(處)等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的,被拆遷人所在單位和房屋所在地的公安、工商行政、街道辦事處、居委會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派人協助強制拆遷。

強制拆遷的過程和拆遷的財物,拆遷工作人員應當記入筆錄,筆錄由拆遷工作人員、被拆遷人和協助拆遷人員及其他參加拆遷的人員簽名或蓋章。被拆遷人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強制拆遷的實施。

強制拆遷的費用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十條、拆遷私有出租以及閑置房屋,所有人不在房屋拆遷范圍地段內居住的,拆遷單位應當向所有人發出私房拆遷通知書。所有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的20日內(所有人在境外的可延長至60日),提交房屋產權等有關證件,提出拆遷補償的書面意見。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作答復、不辦理手續的,按不作產權調換處理。所有人無法通知到的,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后,經拆遷主管部門審核,可實施房屋拆遷,對出租房屋,按達不成租賃關系的有關規定處理。

拆遷依法代管、無主代管房屋,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公證后,對被拆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50%計算拆遷補償金。

第十一條、拆遷依法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拆遷單位應當分別通知抵押權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確定債務清償事宜后,方可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有關事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對清償債務未能達成協議的,由拆遷單位參照《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實施拆遷。

第十二條、對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公安、教育、郵政、電信、供水、供電等部門,應及時辦理和安排戶口遷移、子女轉學轉托、信件投遞、電話移機以及用水、用電等事宜。

第三章、住宅用房拆遷

第十三條、《辦法》所稱的原住房使用面積是指住房中分戶門內可供使用的凈面積。

住房使用面積的認定和計算規則見本細則附件。

第十四條、《辦法》第二十二條及本細則規定的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可安置建筑面積,按1∶1.4折率計算。

第十五條、拆遷三區住宅用房,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的,可在三區范圍內自行選購下列住宅用房:

(一)已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綜合驗收合格,并取得產權預登記備案卡,銷售建筑面積已經房產登記發證機關核定的商品住宅;

(二)已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和產權預登記備案卡的預售商品住宅;

(三)已經領取房屋所有權證和國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住宅。

個別市政公用設施或公益事業建設項目,經市人民政府批準,也可由拆遷人在一定范圍內提供房源供被拆遷人選購住房,或由被拆遷人在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范圍內自行選購住房。

第十六條、被拆遷人選購住房中發生買賣糾紛的,應當按照房屋買賣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因此拖延搬遷時間。

第十七條、被拆遷人選擇自選安置或選擇直接安置并購買安置住房的,其以折算購房資金購買或以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住房,可免繳契稅。

第十八條、拆遷單位應當根據自選安置被拆遷人所訂立的商品房銷售合同或房屋買賣合同,將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由住房出售方出具發票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房地產交易所代開發票(下同)。被拆遷人選購預售商品住宅的,拆遷單位應在被拆遷人搬遷完畢后,方可將全部自選購房資金支付給住房出售方。拆遷單位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直接交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不得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購買安置住房以外的其他用途。

被拆遷人實際支付的購房資金超過自選購房資金的,超過部分由被拆遷人在購房時直接交付給住房出售方,住房出售方應當出具發票。

被拆遷人按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購房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三區按結余資金60%的標準,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在被拆遷人住房搬遷完畢后,由拆遷單位直接折算給被拆遷人。

房屋拆遷前,被拆遷人已購買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自選安置低限標準的預售商品住宅,至拆遷協議簽定之日其尚未付清全部房款的,可與拆遷人在拆遷協議中約定將自選購房資金用于支付預售商品住宅房款。還清房款后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按本條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應按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予以搬遷。如自選住房未能在搬遷期限內交付使用的,被拆遷人應自行解決過渡用房,拆遷人不給予過渡補貼費和二次搬家補貼費。被拆遷人在過渡期間,應憑拆遷協議向過渡用房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會申報臨時戶口、暫住、計劃生育登記,遵守有關社會治安、計劃生育管理的規定。

選擇自選安置的被拆遷人,因未能在搬遷期限內選定住房或要求將原自選安置改作直接安置的,由拆遷人和拆遷單位在指定房源中予以安置。

第二十條、根據《辦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三區住宅用房的被拆遷人按《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購買安置住房或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應按其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拆遷人應按被拆遷人可安置建筑面積乘以安置住房基本造價的20%,解繳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維修基金(以下簡稱維修基金)。

被拆遷人確定購買或調產安置住房后,拆遷單位應代拆遷人向安置住房所在地的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被拆遷人在辦理安置住房入住手續時,向當地房管部門解繳維修基金。

維修基金由當地房管部門統一匯集后解入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維修基金專戶。住房公用部位和共有設施設備的養護維修按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辦法》所稱私有自住用房,是指所有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

由直系親屬居住使用的住房,經所有人書面同意,可由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

第二十二條、《辦法》所稱私有閑置住房,是指所有人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無常住戶口或雖有常住戶口,并非實際居住使用的住房。

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用房,其承租(借?。┤瞬环稀掇k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條件的,拆遷時按私有閑置住房對待,對該承租(借?。┤瞬挥璋仓醚a償。

第二十三條、拆遷私有住房,對僅擁有公用部位面積的所有人,不能選擇自選安置或直接安置,對被拆除的公用部位面積按《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四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應發還產權并予以騰退歸還落實政策的私有住房用房,對使用人的安置,適用《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但使用人實行自選安置時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公有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按照《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作價補償標準,由拆遷人予以作價補償。

第二十五條、根據《辦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拆遷三區帶戶發還產權并繼續保持租賃關系落實政策的私有住宅用房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使用人的安置,按照本細則第二十四條有關規定辦理。

(二)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三)所有人要求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結算。

(四)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被折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2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第二十六條、拆遷三區不涉及私房落實政策的其他私有出租(出借)住房,已經當地房管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的,租賃雙方應當按租賃合同的約定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租賃合同對遇城市房屋拆遷時租賃關系處理未作約定且雙方未能自行處理好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的使用人,可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購買直接安置住宅用房,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對使用人自選購房資金有結余的部分不予折算。

(二)使用人不按第(一)項規定實行自選安置或購買直接安置住房的,按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作易地直管公有住房安置。

(三)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自選安置的,其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標準適用《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自選調產住房的折算購房資金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調產住房價格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60%計算。自選調產購房款在折算購房資金中核減,核減后的資金額度為拆遷人應當提供給所有人的自選購房資金。被拆舊房按重置價結合成新作價補償,被拆舊料歸拆遷人所有。

(四)所有人要求調產并選擇直接安置的,其易地調產住房可增加使用面積標準按《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辦理。調產新房建筑面積與可安置建筑面積相等的部分,新房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60%,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差價;調產新房建筑面積大于可安置建筑面積的部分,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結算;舊房建筑面積大于新房建筑面積(減去易地安置可增加的面積)部分,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結算。

(五)所有人不作產權調換的,被拆舊房系磚混、鋼混結構的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50%作價補償,其他結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再增加100%作價補償,補償后不再安置住房。

私有出租(出借)住房拆遷時,被拆遷人尚未辦理房屋租賃登記手續的,在依法補辦租賃登記手續后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二十七條、《房屋拆遷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人民法院對私有出租(出借)房屋使用權糾紛雖已作出限期歸還房屋使用權判決,但至拆遷公告公布之日限期歸還的期限未滿或期限已滿尚未執行或執行未果的,仍按出租(出借)私房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拆遷已按房改成本價或按房改綜合價、標準價購買并按房改成本價作了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對所有人的拆遷安置補償辦法,按《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規定辦理。

拆遷按房改標準價購買但未按房改成本價銜接補購的自住住宅用房,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選擇自選安置或按《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改作直管公有住房易地直接安置的,其被拆舊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的作價補償款,按被拆遷人和產權單位的產權比例分配。被拆遷人要求按《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實行產權調換并選擇直接安置的,應按拆遷時房改成本價和售房政策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辦妥銜接或補購手續;被拆遷人逾期未辦理的,視作放棄產權調換。

第二十九條、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選擇自選安置與直接安置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應不低于下列標準:

(一)自選安置的使用面積為33平方米或人均11平方米(簡稱自選安置低限標準);

(二)直接安置的使用面積為28平方米或人均9平方米(簡稱直接安置低限標準)。

前款規定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不適用私有閑置住房、出租(出借)私房的所有人或在三區范圍另有住房的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

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的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由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三十條、拆遷時三區住宅用房使用人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本細則第二十九條規定的低限標準的,視為居住困難戶,按下列辦法予以安置:

(一)居住困難戶選擇自選安置的,在按《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計算自選購房資金時,其可安置使用面積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但對自選購房資金的結余部分不予折算;

(二)居住困難戶選擇直接安置的,按直接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作直管公有住房直接安置。如要求按安置地段基本造價購買安置住房的,其購買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可按自選安置低限標準使用面積折算成的建筑面積計算,超過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購買。

第三十一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按原住房使用面積易地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三區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為磚混二等及磚混二等以上結構成套房的,可按原住房使用面積再增加10%。

前款直接安置中,單位自管公有住房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或不作產權調換的,按《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根據《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易地直接安置的公有住房使用人,原住房使用面積加上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使用面積,低于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按低限標準予以安置,但其拆遷原址以外另有的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的住房,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由拆遷人對所有人作價補償后,住房產權歸拆遷人所有。

對使用人按原住房的使用面積直接安置,直接安置的面積小于直接安置房源住房面積的,使用人應按安置地段的商品房價格擴房安置,擴房安置部分住房的產權處理等有關事宜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使用人不擴房安置的,不予直接安置住房,但應根據其原住房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的45%,由拆遷人發給安置補貼費。

本細則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落實政策私房使用人在拆遷原址以外另有公有或房改住房的,適用本條規定。

第三十三條、對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戶”的認定,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租住直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二)租住單位自管公有住宅用房的,以單位住房安排調整時,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文件的住戶名單為單位認定;

(三)租住涉及落實政策私房的,以房地產管理部門落實政策通知單認定的使用人為單位認定。租住其他私房的,以經房地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為單位認定;

(四)私房自住的,一般按房屋所有權證為單位認定?!斗课莶疬w暫停辦理有關事項的通知》前,被拆遷人常住戶口分立,實際居住,互不穿房可自然分割,各自獨立生活,有可供使用的廚房或拼用廚房,可按分立戶口認定。被拆遷人在本市另有公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購買住房的,不作分戶認定;

(五)居住成套住房的,按一戶認定;

(六)在房屋拆遷范圍內,使用人以同一戶名(含夫妻雙方及未滿18周歲的子女)既租住公房又租住或有自住私房的(含落實政策私房),合并計算原住房使用面積后作一戶認定。

第三十四條、按《辦法》和本細則規定,購買安置住房、實行產權調換以及自行出資增加安置面積的被拆遷人,可憑拆遷安置協議,提取其在職工住房公積金帳戶內的存儲余額,并可申請職工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三十五條、對根據《辦法》和本細則有關規定,作易地直接安置直管公房的使用人,如因安置住房套型和房源限制減少可安置使用面積的,拆遷人應根據其減少的可安置使用面積折算成建筑面積,三區按四類地段磚混二等商品房平均價格45%,各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按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給予安置補貼費;如房源許可,使用人要求就近上靠安置的,其就近上靠的使用面積不超過3平方米(含3平方米)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積,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的45%購買,超過部分按安置地段商品房價格購買,其購買部分產權歸個人所有。安置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門與使用人辦理安置住房租賃手續時,在《寧波市國家直管公房住宅租賃合同》補充條款欄加注個人所有的面積數。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繳住房租金和住房保證金,但需按私房標準繳納住房維修費。使用人按房改政策購買該套住房時,個人所有的面積部分不需購買。

第三十六條、作公有住房直接安置的使用人,一般不予分套安置。使用人要求分套安置的,按該戶可安置使用面積分套安置。分套后各套使用面積之和不足或超過可安置使用面積的處理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五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改作使用人自己經營非住宅用房的,其經批準的非住宅用房部分的經濟補償金計算和支付辦法,按本細則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辦理,拆遷人還應按《辦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給予使用人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宅用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已改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應對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按可安置使用面積低限標準的要求,扣除住宅用房使用面積后再作非住宅用房補償。不作扣除的,對使用人要求增加住宅用房安置面積的部分,應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公有住宅用房使用人經房地產管理部門批準,將租用的公有住宅用房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拆遷人對商借人不予安置補償。對使用人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的部分,拆遷人應對使用人按前款規定計算和支付經濟補償金,但不予發給非住宅拆遷的經濟補貼和經濟補償。使用人住房可安置使用面積按原住宅用房使用面積減去商借給他人作非住宅用房面積的剩余使用面積,加上《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易地安置可增加的使用面積計算。如可安置使用面積低于低限標準的,按前款規定辦理。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及其他拆遷

第三十八條、拆遷非住宅用房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由市、縣(市)和鎮海區、北侖區物價管理部門和房地產管理部門測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

被拆遷人在取得經濟補償金一年時間內,以經濟補償金建造非住宅用房的,不計投資方向調節稅;購買非住宅用房的,可免繳投資方向調節稅和契稅。

第三十九條、拆遷三區按市物價局和房地產管理局規定的租金標準租賃的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租賃雙方不再保持租賃關系的,按下列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5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掛: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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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乙方為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批準設立的律師事務所,具備向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資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地產項目經營開發需要專業的法律服務,以維護其在整個建設過程中的所有行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權益,特委托乙方為其提供法律服務,乙方表示同意;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及相關法律規定,本著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充分友好協商,訂立如下合同條款,以資共同恪守履行:

一、法律服務組成人員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律師組成法律服務小組,負責處理甲方的相關房地產法律事務。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項目結束時自行失效。項目結束時間超過預計時間的,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簽訂補償條款,可延長聘期。

二、工作范圍

乙方律師的服務內容具體包括:

(一)房地產投資開發法律事務

1.創設房地產項目公司

(1)為開發商提供政策法律可行性分析,協助開發商設立、組建房地產開發公司,取得房地產開發權;

(2)起草設立公司的各類法律文件;

(3)協助申辦公司設立的法律手續;

(4)起草公司各類規章制度。

2.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1)為開發商提供審慎調查,確認土地的法律屬性及用途;

(2)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辦理征用土地,起草征用土地的文件;

(3)參與征用費、青苗補償費及付款期限的談判,制作談判的法律文件;

(4)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確認土地用途,并起草有關法律文件;

(5)幫助協調開發商與土地管理部門、原土地使用人的各種關系;

(6)協調與土地管理部門的關系,起草用地申請書,參與土地出讓金額的談判,幫助開發商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申領《土地使用證》;

(7)協調與規劃部門的關系,申領《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8)通過行政裁決、訴訟等方式解決土地開發中的糾紛。

3.拆遷安置補償

(1)協助確定委托拆遷單位,草擬、審核委托拆遷協議等文件;

(2)協助制定拆遷政策,草擬拆遷工作中需要的法律文件,包括拆遷安置文告,拆遷安置協議等;

(3)協助處理拆遷人與被拆遷戶之間的糾紛;

(4)起草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各類法律文件,協調開發商與拆遷行政主管部門的關系,協助開發商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5)參與拆遷補償與安置的談判,起草審查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發生糾紛協商不成時,委托人進行仲裁、訴訟、行政裁決及協助強制拆遷;

(6)起草申請《房屋預售許可證》的法律文件,申領《預售許可證》。

4.工程建設施工

(1)起草開工報告,整理申請開工的所有文件,并向建設管理部門申領《施工許可證》,為項目盡早開工準備好全部法律手續;

(2)出具從工程勘察、設計、招標至工程竣工驗收階段的整體框架的法律意見書,其主要內容為:

①提出有利于工程質量的意見;

②降低成本的建議;

③分析該階段可能存在的法律風險;

④提出規避風險的具體方案;

⑤工程履約管理;

(3)參與勘察、設計、施工、招標工作小組,對可能中標的企業進行資格、資信審查,為此進行必要的調查;

(4)起草、審核招投標文件,監督招標工作程序;

(5)起草、參與簽訂建筑承發包合同,并出具法律意見書,監督合同的按時履行;

(6)協調處理施工過程中的突發事件,確保工程進度;

(7)在工程建設過程中,起草各類法律文件,協助開發商協調好與供電、自來水、電話、公安、衛生、環保等部門的關系;

(8)參與工程竣工驗收,并出具法律意見書。

5.房地產項目融資

(1)向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出具法律建議,說明以土地使用權或在建工程或房地產實物抵押融資的法律可行性;

(2)與貸款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談判、草擬或審核貸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關法律文件;

(3)代辦抵押登記手續、代辦抵押權解除手續;

(4)辦理抵押權實現時的抵押物處置手續,草擬、審核處置抵押物所需的法律文件。

6.物業管理

(1)協助設立或選聘與小區服務相符的物業管理公司,起草、審查與物業管理公司所簽訂的管理合同;

(2)起草、審核物業管理公約、物業管理規章制度,委托管理合同及其他相關法律文件;

(3)起草、制訂物業管理辦法;

(4)協助開發商行使對公寓、小區的命名權、外墻和樓宇臺的廣告權,公共場地的改造權;

(5)協助物業管理公司組織業主大會,建立業主委員會,構建、理順物業公司與全體業主及物業使用人的法律關系;

(6)協助物業公司與各市政工程公司及各專業公司確定物業服務中的各項協作、管理、維護、保養、專項服務合同、協議關系。

(二)房地產交易法律事務

1.房地產預售、銷售

(1)協助開發商獲取預售、銷售批準;

(2)參與按揭事宜的談判,起草按揭協議及附件;

(3)參與委托銷售事宜的談判,起草委托銷售合同,并調查、審核銷售公司的資質、資信等情況;

(4)對銷售人員進行房地產銷售的法律知識培訓,指導銷售人員簽訂銷售合同;

(5)起草審查租賃、抵押等法律文件,協助辦理相關登記手續;

(6)審查房地產廣告內容的合法性;

(7)審查商品房預售合同和銷售合同;

(8)購房簽約及見證、辦理預售登記。

2.房地產抵押

(1)提供房地產抵押的相關法律政策信息;

(2)解答辦理房地產抵押的各項法律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3)代為起草、審查和修改房地產抵押合同及其他法律文書;

(4)審查抵押房地產的狀況,協助設定抵押權,并協助進行房地產評估;

(5)協助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手續;

(6)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3.房地產權屬登記

(1)提供有關房屋過戶相關的法律政策咨詢,提供書面法律意見;

(2)協助準備房地產交易過戶的文件資料;

(3)協助辦理申請過戶、申報應繳契稅、費用、代領房地產買賣契證。

4.房地產調查

(1)提供有關房地產抵押、查封等相關法律政策咨詢,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2)到有關行政機關對房地產的權屬、抵押情況以及是否查封進行調查;

(3)辦理其他約定的法律事務。

(三)其他房地產相關律師事項

1.進行房地產開發人員、銷售人員、管理人員相關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的培訓;

2.及時向開發企業介紹新頒布的房地產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并結合開發企業實際管理狀況,出具相關法律意見;

3.為開發企業提供《勞動法》、《公司法》等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綜合性法律意見;

4.為開發企業及時解答和解決有關法律咨詢和法律事務;

5.協助企業建立健全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廠規、廠紀、合同管理、稅收、勞動保險、專利和專有技術管理、商標和廣告管理、資金信貸等管理制度;

6.參加合同和重大經濟活動的談判,承辦其它法律事務,如公證、商標注冊、調查資信等;

7.參加調解、仲裁及其它非訴訟法律事務和訴訟活動。

三、服務費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師服務費用為¥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甲方應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內,向乙方支付全部費用的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計¥_________元(大寫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項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將費用劃至乙方指定帳戶:帳戶名:_________, 帳戶號: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師服務費用的依據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暫行辦法》、《律師服務指導性收費標準》、_________。

四、其他費用的負擔

乙方律師辦理甲方委托事項所發生的下列費用,應由甲方承擔:

1.相關行政、司法、鑒定、公證等部門收取的鑒定費用、評估費用、辦案費用等;

2._________(地區)外發生的差旅費、食宿費,翻譯費,復印費,長途通訊費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費用。

乙方律師應當本著節儉的原則合理使用上述有關費用。

五、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應與乙方合作真誠,及時、準確、完整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資料及文件;

2.甲方指定_________為法律服務小組的聯系人,負責轉達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資料等,甲方更換聯系人應當書面通知乙方;

3.乙方律師到甲方處辦公時,甲方應為律師提供必要的辦公及生活條件;

4.甲方應按照本合同規定的時間、方式向乙方支付服務費用;

5.甲方應隨時告之乙方其房地產項目進展情況,并告知乙方其聯系地址、電話號碼和處所等;

6.甲方應當對乙方律師辦理的相關法律事務提出明確的要求,但不得提出不合理要求;

7.甲方不得向乙方律師隱瞞任何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情況;

8.甲方保證其向乙方所提交資料及文件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由于甲方提供虛假信息而導致其遭受的一切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

9.甲方根據乙方律師提供的法律意見、建議、方案所作出的決策而導致的損失,非因乙方律師錯誤運用法律等失職行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擔;

10.甲方有權就乙方服務范圍內的事項,隨時向乙方提出口頭或書面咨詢,乙方應及時作出答復;

11.甲方有權隨時檢查監督乙方律師的工作服務內容,但不得影響乙方律師的正常工作秩序;

12.甲方有證據認為乙方律師沒有盡勤勉義務為其進行法律服務的,有權要求乙方更換律師;

13.由于甲方的原因而導致服務事項沒有完成,甲方不得要求退還已經支付的律師費用;

14.甲方委托的事項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或律師執業規范。

六、乙方權利義務

1.乙方應當指派熟知房地產行業又熟知工程建設行業的專業知識及專業法律規定的律師為甲方提供法律服務;

2.乙方律師應勤勉盡責地完成委托事項,維護甲方的合法權益;

3.乙方律師有權查閱甲方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文件和資料;

4.乙方律師有權了解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情況;

5.乙方律師應根據甲方的安排,列席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有關會議;

6.乙方律師有權獲得所必須的辦公、交通及其他工作條件和便利;

7.乙方律師在甲方授權范圍內甲方辦理之事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由甲方承擔,乙方律師不擔責;

8.乙方律師應及時承辦甲方委托辦理的有關法律事務,并對所經辦事務的合法性負責;

9.乙方律師要堅持以事實為根據、法律為準繩的原則,發現甲方有不當行為時,應當及時予以勸阻;

10.乙方律師應根據本合同規定和甲方的授權委托進行工作,不得超越權限;

11.乙方律師不得從事有損于甲方合法權益的活動,不得在民事、經濟、行政訴訟或仲裁活動中擔任甲方對立一方當事人的人;

12.乙方律師在同時受聘擔任甲方和另一公司法律顧問期間,遇到兩公司之間發生爭議時,應當進行調解,但不得任何一方參加訴訟或仲裁;

13.乙方對在工作中接觸、了解到的有關甲方的生產、經營、管理和其他經濟活動中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守秘密的義務;

14.乙方律師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費用,收受委托人的財物;

15.因乙方律師的過錯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按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16.乙方律師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牟取甲方與另一方爭議的權益;

17.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換指派的律師。

七、合同的解除

1.合同期限屆滿,甲乙雙方不再續簽本合同;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乙方及律師不按本合同的約定提供法律服務,經甲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

5.因乙方律師工作延誤、失職、失誤導致甲方蒙受重大經濟損失的;

6.甲方有意向乙方提供虛假情況、捏造事實,致使乙方律師不能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務的;

7.甲方的委托事項違反法律或者違反律師執業規范的;

8._________。

八、保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十、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_________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十一、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十二、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種方式解決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_________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未盡事宜或條款內容不明確,合同雙方當事人可以根據本合同的原則、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及關聯條款的內容,按照通常理解對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釋。該解釋具有約束力,除非解釋與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觸。

十五、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章):_________

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開戶銀行:__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拆遷安置申請書范文6

第一條  為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和他項權利者的合法權益,加強土地資產和城鄉地政的統一管理,根據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登記,是指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和土地使用權租賃、抵押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他項權利(以下簡稱土地權屬)進行設立、變更、注銷、確認和核發土地證書的行為。

土地登記分為初始土地登記和變更土地登記。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轄區內進行土地登記必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依照本辦法經土地登記取得土地證書的,依法享有征地補償與安置、拆遷安置等項權利。

第五條  省、市(行署)、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轄區內的土地登記工作。

第六條  土地證書實行年度確認制度,土地權屬擁有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到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證書年度確認手續。

第二章  申請和受理

第七條  土地權屬擁有者應當向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

擁有或使用兩宗以上土地的,應當分宗申請登記;兩個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應當分別申請登記;跨市(行署)、縣(市)行政區使用土地的,應當分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登記。

第八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可委托人辦理土地登記,委托人辦理土地登記,應當提交委托書和委托人的身份證明。境外申請人的委托書應當按國家規定經過公證。

第九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由使用國有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記;集體土地所有權由鄉(鎮)、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登記;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使用集體土地的單位或個人申請登記。

以土地使用權作為合資、合作條件,與外商舉辦合資、合作企業的,由合營企業或中方合作者申請登記;外商獨資企業、股份制企業用地,由該企業申請登記。

市政公用設施用地由其主管單位申請登記。

第十條  申請土地登記,申請人應當提交下列文件和證件:

(一)土地登記申請書;

(二)法人和法人代表證明、個人身份證明或戶籍證明,經過公證的境外企業、組織提供的身份證明;

(三)土地權屬來源證明文件及圖件;

(四)宗地地價資料;

(五)其他證明文件。

第十一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受讓人應當在繳清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二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劃撥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舊城改造涉及土地使用權重新劃撥的,實施單位或個人在舊城改造實施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批準文件、實施方案以及經土地管理部門授權代為收回的原國有土地使用者的土地證書,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三條  鄉(鎮)、村建設使用集體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用地之日起30日內,持批準用地文件及有關協議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四條  土地使用期屆滿申請續期的,土地使用者應當在批準續用土地之日起30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使用權轉移雙方,應當在合同或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和合同或協議到核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一)依法轉讓、繼承土地使用權的;

(二)依法交換、調整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

(三)依法新設股份制企業、單位合并、分立、企業兼并等原因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四)因其他原因發生土地權屬變更的。

第十六條  依法買賣、交換、分割、拆遷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等涉及土地使用權轉移的,土地使用權轉移雙方應當在房產變更登記之日起15日內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七條  土地所有者、使用者更改名稱、地址或改變土地用途、土地使用現狀及其他條件的,應當在接到合法批件之日起15日內到核發土地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土地登記。

第十八條  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當在預售合同簽訂后30日內,將預售合同報縣以上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登記備案。

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簿,記錄預售人和預購人名稱、商品房所占土地位置、預售金額、交付使用日期、預售面積等內容。

第十九條  出租土地使用權或出租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15日內,持租賃合同及有關文件申請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

第二十條  抵押土地使用權或抵押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涉及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在抵押合同簽訂之日起15日內,持土地證書和抵押合同及有關證件,申請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

同一土地使用權設立若干抵押權時,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分別申請抵押登記。

第二十一條  土地登記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按規定期限申請的,可以順延登記期限。

第二十二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土地登記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決定。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時應當填寫土地登記收件單。土地登記收件單一式兩聯,由土地管理部門和土地登記申請人分別保存。

第三章  調查與確權

第二十三條  土地管理部門受理土地申請后,應當進行地籍調查,查清土地權屬性質、來源、時間、用途、位置、形狀、界址、等級、面積等。

第二十四條  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據國家和省頒布的確定土地權屬的規定,依法確認土地權屬。

第二十五條  土地權屬有爭議的,按有關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實際用地情況與其批件不符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處理后予以確權;實際用地的位置、界址點、界址線與批件一致,實際面積與原批準面積不符的,應當以實際面積為準予以確權。

第二十六條  需要進行變更地籍調查的,由土地管理部門組織變更地籍調查。

第四章  審核與登記

第二十七條  地籍調查結果由土地管理部門審核,對符合登記條件的宗地予以公告。當事人在公告期限內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公告的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復查。經復查無誤的,復查費用由復查申請人承擔。

第二十八條  公告期滿,當事人對土地登記審核結果無異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注冊登記,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國有土地使用者頒發《國有土地使用證》,向集體土地所有者頒發《集體土地所有證》;向集體土地使用者頒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國家或省批準使用的土地,中直單位和省直單位及跨市(行署)行政區使用的土地,由省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登記,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申請土地登記時已申報地價的,按批準的申報地價進行注冊;未申報地價的,按宗地標定地價進行注冊。

第二十九條  尚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登記管理。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暫緩登記:

(一)土地爭議尚未解決的;

(二)違法用地、違章建筑未經處理的;

(三)未經批準改變用途的;

(四)違法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未經處理的;

(五)因拆除、自然坍塌以及其他原因造成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滅失后未重建的土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暫緩登記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注銷登記:

(一)集體土地被依法征用的;

(二)土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的;

(三)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當事人未按期辦理續期的;

(四)自然災害造成土地使用權滅失的;

(五)其他應當注銷登記的。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的期限申請土地登記的,視為非法占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按非法占用土地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5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非法印制出售土地證書的,由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非法印制、出售的土地證書和非法所得,并可對當事人處以非法所得10%至50%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采取欺騙手段獲取土地證書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注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五條  未按登記的土地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土地管理部門報請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注銷土地證書。

第三十六條  破壞界址點標志的,由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當事人負責恢復原狀,并可處以100元至2000元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罰款使用財政部門制發的統一票據。罰款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三十八條  土地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土地登記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辦理土地登記和年度確認,可以向申請人收取登記費,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省物價局會同省土地管理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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