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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1
關鍵詞:應納稅額;納稅信用;稅務內
中圖分類號:D922.22 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0)29-0155-02
作為參加稅務工作多年,始終工作在一線的基層稅務工作者,在實踐中總覺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與所屬各“管理辦法”還沒有構成完整的體系,在表述上不夠流暢、嚴謹?,F將本人遇到的若干案例和幾點粗淺想法提出如下。
一、應納稅核定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辦法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后面并沒有具體管理辦法出臺。基層機關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出現了五花八門的案例。先列舉兩個案例:
案例1:稅務機關在檢查某一機械廠納稅情況時,發現該廠有一核心部件(全部外購)賬面結存數量與實際結存數量不相符。檢查人員找來該廠負責人進行質問:是不是有產品銷售不入賬?該廠負責人懾于壓力承認有這個事實。稅務機關就依據賬面結存數量與盤點表上的差異,還有該廠負責人的承認材料對該企業進行了補稅罰款。
案例2:稅務機關在檢查一批發啤酒的一般納稅人納稅情況時,發現該企業近一年沒有應繳稅。即訊問該企業負責人:平時銷售的現金部分如何處理?被告知:由出納員將收取的現金全部存入以老板名字開設的銀行存折上。經核對后發現存折上現金收入明顯大于已入賬的現金收入部分。該企業負責人稱:其中有個人債務往來,但是又不能提供有說服力的證據。檢查人員試圖用單價與進出庫數量進行核對,但是因為價格隨行就市變化大無法核實。案件提到稅務機關的審理部門,審理部門以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了。
兩個案例共同點是:事實調查的還不夠清楚或沒法查清楚;不同點是:有被調查人承認和不承認事實“口供”。案例1有承認材料支撐,案例2沒有承認材料支持。兩個案例都應當進入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納稅核定”的程序,卻走向了兩個極端。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了在納稅人有下列(六種情況)情形之一(略)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本人對其領會是:所有納稅人不能或不向稅務機關如實申報時,若稅務機關有“孤證”①支持,應當對納稅人進行“應納稅核定”,但是不能進入處罰程序。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了: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但是這個辦法至今沒有出臺。這個“省略”結果造成極大的“空白”。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人將其歸入稽查中(有孤證用口供勉強支撐的);有歸入納稅評估的;還有使用法院的口氣“證據不足”直接把案件“省略”掉的。這種“省略”后果很嚴重。
有些所謂“有建賬能力”的業戶申報、繳納的稅款換算出的銷售額,還不夠繳納租門市房的租金,但是還干得很興旺!這些業戶與“沒有建賬能力”要求“核定繳稅”的業戶相比,明顯在向稅務機關挑釁:我就不如實申報,看你們如何查實?對于稅務機關來講,因為單個案件涉及的稅額少、業戶的數量龐大,按照稽查案件查處因成本高、取證難度大以及稅收管理員責任心和水平不同,想逐一落實根本不現實。“應納稅核定” 問題,據我所知目前各地僅僅是通過個體工商業戶稅收管理辦法適用于個體工商戶的定額上了。沒有出臺的《應納稅的具體程序和辦法》使《征管法》體系顯得不夠完整,給基層稅收征管工作開展非常不利。
也有人認為《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估辦法》)①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其實不然。“納稅評估”②單從詞意上理解它,帶有管理部門以外部的旁觀者自居之嫌。從內容上看只是一個工作方法,在程序上只是案頭工作?!对u估辦法》中沒有規定當事人在不認可稅務機關的“評估”結果時應該如何處理。在具體操作過程中,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納稅人有偷稅行為,可以按偷稅案件處理;沒有直接證據或者只有“孤證”或者用各項間接證據推算出的稅金部分,當事人若死不認賬時,則無法納入稽查程序,只能適用“應納稅核定辦法”。
所以,今后需要出臺一部規范的《應納稅核定程序及管理辦法》指導基層稅務機關來堵塞這個漏洞。
二、納稅人納稅信用管理問題
《征管法》中沒有涉及到納稅信用問題,《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試行辦法》③(以下簡稱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征管法細則)第四十八條制定的,“名氣”不夠響亮,進入不了納稅人視野中,納稅人甚至不知道對納稅信用還要進行評定。并且《納稅信用評定辦法》所采用的評分制基礎上劃分等級的方式,有人為操作的痕跡,讓人重新考慮這個“分值”是什么概念?,F在在基層只是走走過場,因為平時沒有采集積累的基礎信息支持,這項工作號召力有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納稅人履行好義務是應當的,當履行義務好的作為楷模宣傳時,只能說明納稅環境惡劣需要引導。所以,《納稅信用》應當側重設置不認真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各項不良記錄,設置“黑名單”。稅務機關不作評分只記錄內容,并標明需要付出的相應代價。內容要包括納稅人應履行納稅義務的全部領域。要使全社會都引起重視,納稅人更不敢輕視這個“納稅信譽”,覺得是值得爭取的一個“無形資產”,失去后將要付出很大的代價。實現這個目標的前題條件是稅務機關進行科學設置,努力打造成可信任的“品牌”,使稅務機關、納稅人及整個社會都能從中收益。本人列舉兩個典型案例看看“誠信納稅”對于納稅人的“需求”。
案例1:某納稅人在甲地有欠稅,就未辦理注銷手續在省內乙地辦理了另一公司,在辦理稅務登記時就遇到了麻煩,因為在稅務局域網中顯示屬“非正常戶”(三個月以上未申報失蹤業戶)。無奈該納稅人又回到甲地托人要求補罰稅款,目的只有一個:把“非正常戶”轉為正常戶。這個不光彩的記錄對該業戶的經營影響太大了,不得不高度重視。
案例2:某企業從十年前擺小攤業主,期間稅務機關屢次檢查必有偷稅行為,并且各種手段花樣翻新。這個時候這位業主都在忙于如何少補繳稅款及罰款。若干年后發展為現在擁有龐大資產的,旗下有若干分支機構的企業,并在人大已取得一定職位。幾年前稽查人員檢查中發現該企業銀行結算賬戶中有未入賬的幾筆數額較大資金,稽查人員正在核實期間,業主馬上安排財務人員到所屬稅務管理機關補繳這部分稅款,并且與檢查人員稱:這部分稅款已入庫。目的是通過補稅設置已繳稅款,在稅務稽查結論中不體現被查補稅款的事實,以保持自己“遵紀守法的優秀企業家”形象。
美國人對納稅的理解“納稅與死亡是不可避的”。中國商人經營理念應該體現:商業信譽首先體現在誠信納稅上!一切與納稅有關的經營活動,從辦理納稅登記開始,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包括生產工藝過程、經營方式、結算方式及承包情況)及變化都要誠實登記、申報。
納稅人的不良記錄(信譽)適用人員包括:負責人(業主)、財務具體操作人員。行為除包括處罰事項外,還應包括雖然未受稅務機關的處罰但是有違章行為的。有些輕微行為還可給納稅人一定更改的期限和機會,目的是強調納稅人為認真履行憲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創造氛圍。
當《納稅信用》對自己經營或其“另謀高就”都有影響時,企業負責人和辦稅人員之間將自然要劃清是“同謀”還是 “授意”責任。業主們也會寧可接受處罰而不接受“不良記錄”。企業在錄用財會人員時會先到稅務機關查閱是否有“不良記錄”。到了納稅人以“無不良記錄”為榮的時候,納稅秩序與現在相比會非常和諧。
三、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
案例1:一戶使用收款機收款的超市年收入達200余萬元,卻僅僅繳納500元/月增值稅。業主聲稱:使用收款機收款,稅務機關都看到了,每月500元的稅是稅務機關給我定的。稅務管理員講:不知道!這僅僅成了責任心強不強的問題了??纯炊悇盏怯洷怼⒓{稅申報表,就是找不到填寫這個欄。也許在責任心強管理員的腦子里或筆記本上能看到各業戶經營及結算情況,也許還有臺下的故事沒有人講出來,不得而知。但是不是說不可避免。
案例2:一基層稽查部門的工作人員拿著查詢銀行存款賬戶許可證到金融部門查詢某企業的銀行結算賬戶,結果被拒絕。原因是文書不規范,沒有蓋稅務機關負責人的章(官印)。這位工作人員過后解釋說,當時就想《征管法》規定由某級稅務局局長批準就可,局長總不能口頭批準,若讓局長在存根聯簽字,又入不了卷宗,所以就讓局長在許可證的正聯上簽字了。蓋章時又覺得已有局長的簽字就不用重復蓋章,結果就出了這個笑話。本人聽完這個故事時有點苦澀,一張審批表就可解決的問題為什么沒有人提供呢?
案例3: 某基層管理部門在接近年終時,突然接到上級一職能部門的電話通知:將若干“非正常戶”轉入正常戶。理由很簡單:這項指標要 “超標”,影響年終考核成績。當然,也影響上級機關的工作業績。
其實《征管法》沒有必要細致到局長管什么事,標明什么文書由哪級部門管理就可,其他都由在各管理辦法中嚴肅規范審批權限,或者分別進行表述。不要把文書的格式內容與文書形成過程混淆在一起。在《稅務稽查工作規程》④第六章稅務稽查案卷管理中,僅有工作報告、來往文書和有關證據的要求,沒有文書審批形成過程的要求。《稅收執法檢查規則》①、《稅收執法責任考核評議辦法(試行)》②也都沒有這個要求。
現在稅務機關的基礎工作過于粗略,并且過程缺乏監督,事后沒有檢查。有些基層稅務機關查補稅款只有一張“完稅證”,連說明都找不到,一切都在管理員“記憶” 當中,只要納稅人沒有提出異議即可。其根源在于一個理念上的問題,由于錯誤的理念,往往把納稅人向國家履行納稅義務的過程通過征納雙方討價還價的過程就給了結了。
設置科學的稅務機關“內卷”,使稅務機關的具體執法行為,既是領導具體安排過程,又是領導審核的過程,也便于日后審查、考核等。
稅務機關的各項法律文書是向納稅人或需要協助的相關部門發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而這些文書的形成也是通過一定的程序來完成的。可以借鑒公檢法部門的“內卷”(亦稱副)③與工廠使用的按各工藝程序使用的《工序操作單》。所謂的“內卷”就是要把這些文書的形成過程,如請示過程、審批過程、討論重大案件的會議記錄等,單獨歸集成卷。對于某一件、某一時段、某一行業的某一項工作安排,能夠在反饋中從深度和廣度上掌控,也可避免某些首長們的指示采用“口諭”方式??茖W的內卷設置也是一個資料的積累過程。有據可查才能為內部各項考核打下基礎,為了總結工作經驗,找出工作失誤的“癥結”提供幫助。
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2
關鍵詞:代付款證明;稅務風險;風險規避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3)01-0-01
“代付款證明”誕生于1990年-1991年東北三省乃至全國清理“三角債”期間,當時清理資金流的債務問題就采用了出證明互抵債權債務而減少貨幣資金流動的方法,在當時企業資金短缺,互欠債務金額較大,“代付款證明”起了舉足輕重的作用。
現今“代付款證明”在中小企業中也普遍存在。當資金流向與增值稅專用發票流向不同時,解決的一般方法是出據“代付款證明”或“委托收款證明”,以致在形式上解決兩者流向不同的問題。
如A公司通過B公司向C公司購買了一批商品,A公司把錢通過銀行直接付給了C公司,正常情況下C公司應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予A公司,但A公司出據“代付款證明”或B公司出據“委托收款證明”予C公司,同時,C公司開收據予B公司,B公司開收據予A公司,要求C公司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B公司,B公司再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給A公司。
在此業務中,銀行出據付款單予A公司,出據收款單予C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都有收到防偽稅控系統開出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而B公司和C公司都用防偽稅控系統開出了增值稅專用發票。
假定以上A公司,B公司與C公司業務是真實的,只是由于種種原因A公司沒有付款給B公司,再由B公司付款給C公司,而是A公司直接將錢付給了C公司。
國稅函[1995]1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進項稅額的抵扣問題(三)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據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币罁摋l規定,A公司和B公司收到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雖然都能掃描通過,但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且依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币蛟摬糠植豢傻挚鄣倪M項稅額是不合理的費用支出,所以所得稅前也不能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銷售商品、提供勞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向付款方開據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票?!睆谋緱l規定可以看出,作為開票方的B公司和C公司都違反了發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中第三十六條第三款“未按照規定開據發票”的,接受“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處罰。
許多財務人員及業務人員錯誤的認為只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掃描可以通過,進項稅額就可以抵扣。事實上,只有用于生產經營且符合稅務要求的進項稅額才能抵扣。
當然,實際經濟活動當中,資金流向與票據流向不一致的原因形形,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惡意的。如有些是因為工作人員不慎,為工作簡便,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煩;有些是故意而為之,實現一些特殊的經營目的。
資金流向能比較真實的代表業務的真實流向,而票據流向不能反映真實的業務流向,防偽稅控系統也不能對業務的真實性進行控制和核查。企業的經濟業務較復雜,在稅務稽查過程中,對非正常的經濟業務是善意的還是惡意的稅務人員不好做出判斷,且企業也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性質,所以,沒有按照資金流向開據和取得發票的經濟業務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應引起財務人員的足夠重視。
其實規避這樣的稅務風險還是有操作性的,只是財務人員不夠重視。
首先,財務人員對政策法規要有所了解,提高風險意識。
中小企業的財務人員專業知識參差不齊,或只是一貫的按照老會計留下的方法操作,孰不知其中的稅務風險。財務人員要提高自身的專業能力,才能對經濟業務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正確的判斷,對風險防患于未然。
其次,財務人員對取得的原始票據進行嚴格要求。
許多中小企業財務部門規模較小,甚至沒有專職的會計,信息滯后,最終只是對票據進行歸集整理,做不到事前控制。財務部要制定財務制度和業務流程,對業務人員進行相應的財務知識培訓,對取回的原始票據進行嚴格的要求,對錯誤的票據及時進行更換或拒絕接受。
再次,財務部在嚴格要求的同時也要想辦法積極配合業務部門的需求。
如直接通過銀行存款支付有困難時,是否可以考慮使用銀行承兌匯票或銀行本票的背書來實現。
最后,業務人員也要提高稅務風險意識,積極的配合財務部門要求。
許多業務人員簡單的認為只要把業務做大,公司就有效益,稅務與業務沒有關系。孰不知稅務風險的爆發可能將一個企業扭盈為虧甚至破產。所以業務人員也應提高稅務風險的防范意識,積極配合財務的要求。業務部門發生新業務前,要主動與財務部門進行溝通,確定業務流程,嚴格按照財務的要求進行貨款的支付,票據的開據。
顯而易見,“代付款證明”不是解決資金流向與票據流向不一致的最好辦法,存在較大的稅務風險,解決該問題的最好辦法還是要做到事前控制,避免在經濟活動當中出現該類問題。
參考文獻:
[1]國稅函[1995]19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2]企業所得稅法.
[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細則.
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3
一、搞好全市系統經費調研工作。
為了全面掌握全市國稅系統的經費預算執行情況,今年7月-9月,由市局財務科設計調查表格,組織了全市系統8個獨立核算單位的經費水平的全面調查。對人員、公用經費從xx年實際支出、xx年實際需求與預算批復數進行測算、比較分析,有理有據地分析和掌握了xx年的缺口,對加強經費計劃管理,編制xx年預算工作做好了準備,同時以專題報告形式上報省局,使省局全面了解了我市的經費需求情況。
二、規范崗責體系,健全財務制度,實行財務公開。
為了適應工作的需要,根據《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崗位職責規范》的要求,建議調整充實了市局機關和部分縣局的財務人員,并按職責共劃分了7個崗位,對每個崗位職責重新進行了細化,進行明確分工,量化了工作目標,把預算管理、會計、出納、基本建設管理、固定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職責落實到每個具體崗位,做到職責到崗,工作到人,職責明確。
按照省局規定,結合我局的工作實際,針對審計中存在的問題和管理薄弱環節,重新制定下發了《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管理辦法》、《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固定資產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政府采購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基建管理規程》、《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審計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了內部工作權限職責、工作流程,規范了系統經費撥付、機關財務收支的報銷、審批程序,使財務管理工作進一步程序化、規范化、制度化,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按照省局下發的《財務公開辦法》的要求,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制定下發了《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系統財務公開辦法(暫行)》,按照其規定的公開內容、范圍、時限、方法等公開財務的有關事項,增強了財務工作的透明度,使財務工作在廣大群眾的監督下按章辦事,群眾的知情權、監督權得到進一步落實。
三、精心組織,順利完成了2.2版財務網絡軟件的上線運行。
財務人員在去年省局統一培訓的基礎上,按照“全面系統學習、熟悉政策要求、明確工作目標、整體提高水平”的要求,根據崗位分工,今年3-4月我們對全市國稅系統的出納、會計、固定資產管理人員、財務主管等相關人員兩次集中市局培訓、演練,對各自的分工業務認真學習演練,并聯系實際將習慣做法與政策規定相對照,尋找政策規定與實際工作的切入點,突出了財務管理的可操作性和實用性特點,7月1日順利實現了2.2版財務網絡軟件的上線運行。
四、認真組織編報了xx年度的“一、二上”預算,認真落實最低保障線和市局機關最高支出限額規定。
預算安排緊緊圍繞國稅工作中心,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按照“面向基層、面向業務、面向大多數人”的基本要求,優先安排基層基本支出,嚴格財務管理,壓縮不必要的招待費、會議費等開支,進一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努力推進財務管理工作從“事務型”向“管理型”的轉變,強化了預算管理。同時,領導重視,向省局及時反映我市經費的實際困難并爭取支持,從而保證了稅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基層辦公條件的改善。
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新稅法;研發費加計扣除;存在的問題
一、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難的原因
(一)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比較窄,規定過嚴
根據調查發現,有些費用是直接與科研項目相關,比如說研發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知產權申請費、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等等,這些費用都是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這些費用都可以直接列入允許加計扣除的范圍。但是,到目前為止仍有部分費用沒有被列入加計扣除的范圍,并且這些費用占了絕大部分。2013年中國醫藥集團成都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責任公司,科研費用為5000余萬元,其中不允許加入計扣除的費用有七百三十萬元,包括差旅費、專家咨詢費、會議費以及知識產權事務費等等。但是,企業和稅務部門對于這些費用是否屬于文件規定的科研項目相關的費用仍然存在較大的爭議。根據國務院稅務總局下發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扣除管理辦法,一些稅務人員認為,凡是在管理辦法中涉及到的扣除范圍,都是與科研項目直接相關的。但是,仍有一部分科研費用沒有被列舉出來,因此一些稅務人員沒有將這些沒有被列舉出來的可研費用納入加計扣除的范圍,顯然,這樣做是不合理的。因此,企業和稅務部門在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方面存在爭議。稅務部門研發費加計扣除的范圍較窄,嚴重影響了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的優惠政策。
(二)認定主體不明確,各部門的配合存在問題
由于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涉及的范圍較廣,涉及到多個研發項目,因此,在認定的過程中存在很大的難度。科研項目具有廣泛性和技術性,一般情況下,需要主管部門對項目做出權威認定,能確保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政策的貫徹執行。但是在實行加計扣除稅收政策的過程中仍然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首先,企業和稅務部門對項目費加計扣除稅收項目存在爭議。其次,由于缺乏主管部門的權威認定,部分能夠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項目反而無法享受優惠政策。最后,由于政策的不完善,和制度的不健全,導致無法有效的對科研項目進行認定。
研究發現,稅務管理部門仍然存在一些制度上的漏洞。比如說定義模糊程序、不明確、制度之間存在相互矛盾的問題。家稅務局的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規定,研發費加計扣除可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高新技術企業,對于這一項目的認定,相關部門有專門的認定辦法,相對來說,高新技術企業確定是否享受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比較容易。第二類企業是除了高新技術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這些企業在進行項目認定的過程中存在一定的困難,相應的配套的管理辦法。因此需要各部門之間相互配合、相互協作、共同認定。稅務部門不是專門的科研性部門,缺乏認定科研項目是否符合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能力。因此,只能依靠相關部門的權威認定作為依據,沒有權威認定的項目不能納入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所以說主體認定的缺失也成為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主要原因。
二、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的應對措施
(一)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范圍,完善項目認定程序
實施研發費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是全面推動我國經濟現代化發展的必然要求,對我國的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企業希望能夠擴大稅收優惠政策范圍,使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成為真正推動企業發展的動力。
(二)改變稅收政策的優惠方式
事實上,國際上早已經廣泛采用所得稅優惠政策來推動企業的發展。國際所流行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種是直接降低稅收,另一種是直接減免稅收。結合我國目前的發展現狀,我國應該采用降低稅率的方法,來實現研發費稅收優惠政策。
(三)缺乏專門的認定機制、認定程序和認定部門
針對目前企業和稅收管理部門的現狀,相關部門應當加強工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有關部門要加強合作,共同解決研發費加計扣除中的項目認定難問題。確保項目的認定具有準確性、真實性和權威性。
部分企業提出,應當完善研發項目起止時間的規定。一個研發項目往往分為多個階段,包括研發階段、實驗階段以及應用階段。因此,研發費用應當考慮研發項目的各個階段。不應根據個人的主觀因素,將項目研發分割開。應當將整個研發項目的全部費用考慮到其中。一個大的研發項目往往需要數年的時間,需要完善研發費用歸集的起止時間,這樣不僅可以節省企業的成本更可以提高辦事效率。
(四)采用科學的管理辦法
稅務部門要從企業項目研發的整體出發,制定科學的管理辦法。部分企業可能會委托其他單位進行項目研發,對于這部分項目研發產生的研發費用,誰說部門應該出示詳細的費用支出明細。但是,在實際工作當中,企業很難取得委托方的費用收支明細,因此,這部分費用不能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①但是,實際上確實產生過這部分研發費用,稅務部門在確定研發費產生費用項目的范圍時,應當充分考慮企業的實際情況。實際上,即使企業能夠出具委托方的費用支出明細,稅務部門也很難確定這部分費用的真實性。
結束語
研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是推動企業發展、加快我國經濟快速發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對于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這一項優惠政策,無論是企業還是政府部門,希望加快貫徹落實。引導企業加大研發力度,提高企業的創新能力。然而,如果缺乏落實,即便是好的政策,也只是紙上談兵。因此,你就別回電話了。這一項政策,需要我們去落實。本文研究了,企業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難的原因,并提出了具體的解決意見,希望能夠為企業和,稅收部門提供一些幫助。
參考文獻:
[1]吳壽仁.三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J]. 華東科技. 2009.
[2]陸金周,吳弼人.揭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無法落實的迷局[J].華東科技. 2009.
[3]俞崇武,黃曉蕾,王福祥,劉振云.這么優惠的政策如何才能在我的企業“落地”?――熱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落實問題[J].華東科技. 2009.
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5
個體工商戶包括個人獨資企業或個人合伙企業,自從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在分稅制情況下,不僅要到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而且還要到地稅局辦理稅務登記。逾期不辦理,稅務機關要給予行政處罰。
以上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謝謝。
法律依據:
《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條
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記機關應當當場予以登記,并發給申請人準予登記通知書。
稅務人員管理辦法范文6
我國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頒布的《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的實施,標志著國家對稅務行業的進一步規范,同時也為稅務業務的風險防范提供了理論依據。加入WTO后,稅務行業的競爭日趨激烈,不僅有來自國內同行的競爭,還有來自國外的稅務機構的競爭。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稅務的發展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注冊稅務師行業是一種專業性很強的中介行業,而一旦出現失敗,稅務師事務所就可能會面臨巨大的民事賠償責任,甚至會影響稅務師事務所的正常經營。所以,如何防范稅務的風險對于我國稅務的健康發展具有深遠的意義。
一、稅務業務風險的含義
簡單地講,稅務業務風險是指注冊稅務師因未能完成事項和履行職責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它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注冊稅務師未能完成事項而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遭受稅收權益的損失;二是注冊稅務師未能履行職責而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承擔的納稅風險。
稅務業務的風險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具有普遍性。注冊稅務師的行為各有不同,但是事項和職責事先確定,同時注冊稅務師的行為受委托事項、稅收法律、執業能力的影響,行為和目標難免有出入,當注冊稅務師的行為不能準確地進行職業判斷,不能對委托事項進行科學、合理的處理時,風險就形成了。所以注冊稅務師的風險是普遍存在的,特別是委托事項越復雜,風險也就越大。
二是注冊稅務師風險的可控性。在期望的目標已確定的情況下,行為偏離既定目標的程度是可以確定的,因為注冊稅務師的行為有相關的政策參考,所以風險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得到事先控制的,避免造成損失。
二、稅務業務風險的形成原因
(一)稅務的法律法規不健全
縱觀世界上實行稅務的國家,對于稅務的法律制定:日本有1942年頒布的《稅務法》和1951年頒布的《稅理士法》;德國有《稅務咨詢法》,韓國有《稅務士法》,這些法律為稅務的規范化提供了保障。相對于我國其他社會中介行業,注冊稅務師立法也相對滯后。注冊會計師早在1993年10月就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師法》、律師行業在1996年5月也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但是現在我國稅務的相關法律只是執行以“試行辦法”或“暫行規定”,法律級次太低。
(二)稅務人員的專業水平偏低
我國現階段稅務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很多從業人員還不能完全適應日益變化的市場需求,具有從業資質的人才缺乏。據統計,截止到2005年10月底,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者已有6.68萬多人,經國家稅務總局核準,以注冊稅務師為骨干組建的稅務師事務所2900多個,從業人員近8萬人,但是其中執業注冊稅務師只有2萬多人,這一比例遠遠不能滿足實際工作的需要。在知識結構上,現有人員中要么是懂財務會計知識多而稅收知識掌握的少;要么是稅收知識掌握得過于單一,不全面,業務知識全面,經驗豐富、綜合能力較強的綜合型人才缺乏,然而,現代稅務的業務范圍日益擴大。除傳統業務外,稅務咨詢和籌劃、建賬管理等業務受到越來越多納稅人的重視。由于稅收籌劃業務經常在稅收法規的邊緣操作,其間蘊含著很大的操作風險。這就要求注冊稅務師行業的服務質量和水平提升,才能得到稅務機關與社會各界的認可。
(三)稅務機構執業風險意識淡薄
2002年7月18日,石柱縣精工家電制造維修經營部訴訟重慶華瑞稅務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簡稱華瑞稅務師事務所)不履行義務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請求賠償一案,在重慶市石柱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進行了公開審理。這一案例說明,我國一些稅務機構在服務中,存在不重視協議書和其他涉稅文書內容、簽章不嚴謹、操作不規范,工作底稿的整理歸檔工作不嚴肅認真,內部管理等工作有漏洞和失誤,增加了執業風險。
(四)稅務機構的內部質量監控體系不完善
稅務機構自身的質量控制體系,包括稅務工作規程的制定、工作底稿的編制與審核,注冊稅務師與助理人員的工作分工、重要稅務文書的兩級復核制、注冊稅務師的后續教育與培訓、稅務檔案的管理等。稅務機構質量控制體系不完備,其可能引發的執業風險就會越大。而我國目前大多數稅務機構,顯然不具備規范嚴密的內部質量監控體系,這就給風險的發生提供了契機。
三、稅務業務風險的防范
(一)加快稅務法制建設步伐
作為中介機構的稅務行業,法律是其健康發展的有力保障。在現階段,國家應加快并完善其法制建設。在制定過程中,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并結合我國的國情及某些地區行業發展的經驗,以法律的形式將稅務的業務范圍、執業規范、法律責任等確定下來,讓從業人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我國國家稅務總局最新頒布了《注冊稅務師管理暫行辦法》,該《辦法》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雖然《辦法》對注冊稅務師的權利和義務、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和備案、注冊稅務師的業務范圍和規范、稅務師事務所的設立、變更、行業自律及處罰等重要問題做出了明確規定,但是法律級次不高,應制定比較健全的法律體系,規范稅務行為。正因為現行政策的不健全,彈性大,使稅務工作很難深入開展,因此建議應從立法角度規范、改變現在以條例、暫行規定的局面。真正以法律的形式規范行為,降低稅務的風險。所以《注冊稅務師法》的出臺已迫在眉睫。還應盡快在《稅務試行辦法》和《注冊稅務師暫行辦法》的基礎上,頒布并實施《注冊稅務師法》。
(二)制定嚴格的執業準入制度、提高從業人員素質
稅務機構,要想經受住市場經濟的考驗,在市場競爭中立于不敗之地,為委托人提供客觀、公正、優質和高效的服務,關鍵在于擁有高素質的從業人員隊伍。稅務人是憑借自身的業務知識和素質為社會提供服務的專業人員。經過幾年的注冊稅務師考試,我國的注冊稅務師已達到了6萬多人。但是相對于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還遠遠不夠,應培養更多的優秀人才加入到這支隊伍中來。注冊稅務師的專業素質和實際操作能力是執業風險水平高低的重要因素。為了降低風險,就要重點提高執業人員的綜合素質并嚴格執業準入機制。應將取得注冊稅務師資格的人員作為執業準入的最基本前提。嚴格管理,不允許變相出賣資質,為沒有經營資格的單位提供便利,破壞行業的準入制度。另外,加強注冊稅務師的后續教育,不斷學習和掌握稅收政策和會計制度的新變化,從而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以達到降低風險的目的。
(三)加強風險保障機制建設
防范稅務的執業風險,建議借鑒注冊會計師行業風險管理辦法,由機構參與向保險公司投執業保險,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秶叶悇湛偩至睢返?4號第二十九條:“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目前,一些大型的事務所或是稅務業發展較快地區的普遍做法是按營業收入的某一比例提取職業風險金,用于抵御潛在的執業風險。面對注冊稅務師行業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根據市場和客戶的反映,適時地開發了目前國內第一款注冊稅務師執業責任保險產品。但是,目前國家稅務總局稅務師管理中心和中國注冊稅務師協會仍然在對注稅行業引入保險的模式、保險條款的設計正在征求意見中。也就是說,該險種尚未獲得注稅行業主管機構和行業協會的支持。因此注稅職業保險也面臨著很多問題,如保險范圍的確定,如果僅僅以現行法律中的規定制定,高風險的業務就不能列入保險范圍;如果僅就低層次的業務類型設定保險,投保就沒有太大的意義;如果免責范圍過寬,保險同樣沒有吸引力。
(四)稅務師事務所要樹立質量意識,強化內部執業質量控制
稅務行為實施過程中,稅務師事務所應將質量控制貫穿于的整個過程,從業務的承接到協議的簽訂再到實施,每個環節都制定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使質量得到有效保障,達到控制風險的目的。在業務承接過程中,應充分了解客戶的情況,有選擇性地承接客戶;在實施階段,堅持謹慎性原則,完善工作底稿;在完成階段,對已經形成的相關信息實行三級復核制;在稅務行為結束后,要定期舉行以依法質量為主要內容的考核,還要適時組織委托人對人執法情況的外部評議,要將評議考核結果與獎懲掛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