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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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1

中圖分類號:D9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5)01-005-02

一、社會秩序得以建構的根源:社會決定論視角下個人與社會的雙重建構

在涂爾干看來,個人與社會是雙重建構的。社會之所以成為社會是在于個人與社會的相互作用、雙重建構中,社會具有先在性及實在性——社會外在于個人的確實存在且具有相對個人的強制力量。

我們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遞進剖析其社會決定論視角并通過這個視角理解他個人與社會的雙重建構模式。  

(一)社會學研究的對象和方式——社會事實

社會事實是涂爾干諸多著作中的核心概念,也是在理解涂爾干個人與社會的雙重建構思路時務必要列出的前提條件。因為,只有當社會是事實的,是外在于個人的,個人與社會才具備雙重建構的條件。

涂爾干建構了先于個體生命而存在且比個體生命更為持久的特殊研究對象——社會事實,并對這一客觀存在的現象采取了類似自然科學家在分析自然現象時的處理手法。在《社會分工論》之后的著述中,他也不斷在為這一判斷的合理性提供佐證和依據。在涂爾干看來,社會事實具有同自然現象基本相同的特征和規律,具有同樣客觀的研究地位,且社會事實作用于人的意識,在不自覺狀態下產生無法逃避的影響,形成屬于這個集體的共同意識、行為規范,并對“挑戰集體感情”的行為定義“犯罪”,實施懲罰。

社會先于個人而存在,“社會不僅是一個整體,還是一個有機團結的整體,它不僅在結構上集合和結合了各種細胞和組織,而且在功能上也具備有機體的所有活力和潛能。社會始終是以主體的姿態出現的。”涂爾干正是通過肯定了社會的客觀存在,進而以實證的方法將社會事實當作“客觀事物”研究,從而實踐自己主張的實證主義并極力避免社會學傳統的形而上學的觀點。但是,對于社會存在先驗的判斷,本身就構成了涂爾干實證主義的矛盾方面,這一點在稍后會繼續探討。

(二)個人與社會關系——社會決定論

涂爾干的個人與社會關系思考最典型的即為社會決定論。社會決定論也是涂爾干的主要理論之一。

為了理清涂爾干眼中的個人與社會,以及以此形成、建構的社會秩序,我們先對社會決定論思想進行梳理。

社會決定論的基本觀點包括:(1)個人依賴社會,社會控制個人,個人與社會是相對應的性質完全不同的實體。(2)社會現象不僅具有外在于個人的獨立性,還具有對個體的強制性。

而涂爾干所強調的,即是這樣一種社會決定論。對于他而言,社會事實不僅是一種作用于行動者個人的外在強制力,它同時也是一個決定著他們的行為傾向的集團性力量體系。這些對于社會與個人關系的思考,在《社會分工論》中僅僅只是一個開端。關于個人與社會的關系,涂爾干在《自殺論》中進行了更為深入的闡述。通過用社會與個人的關系解釋自殺的原因,涂爾干提出:社會的人需要一個高于個人的社會目標;對這個目標所負的義務不至于使他失去自主;他的欲望應受到社會秩序給予的一定程度的限定。這具體的三個命題也完全可以與《社會分工論》中“個人通過各自出讓一小部分利益而獲得彼此的共識”共鳴。

由此我們可知:正是因為集體意識,個人才能夠得到集體賦予并承認的身份,即正是因為社會,個人才成為個人。進而,社會并不是人思想觀念所形成的一種意識化存在,相反,個人是由社會分化出來的且不可避免的帶有社會的烙印。從這個角度上說,社會既參與建構了有限個人,個人又是構成社會的一部分,個人與社會最終實現了雙重建構。

二、法律社會學視野下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手段——法律

涂爾干極力強調社會不是觀念性的,而是一個具體的存在,因此社會秩序是可以通過具體的手段得以表征和考量的。這正是法律與社會學交叉的核心部分——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的重要手段。

涂爾干認為:“社會團結屬于社會學研究的領域。我們通過考察它的社會作用,才能全面徹底的了解社會事實。”同時,“要想使團結具有一種可以把握的形式,社會的后果就應該為其提供一種外在的解釋。”“外在的解釋”即社會秩序建構與整合過程中的幾種手段,這些手段同時也是社會秩序的表現形式和考量標準,其中最重要的即為法律。

(一)法律的意義

涂爾干認為,社會的結合是一種道德現象,研究社會不可能從其內部進行,而必須考察他的外部表現,而法律就是社會結合最穩固、最明確的外部表征。社會秩序在本質上具有法律意義的,不可能存在離開法律的社會團結。正是在這個意義上,對法的本質的研究可以揭示社會的變遷。通過法律來考察社會秩序并以此對社會進行二元劃分是涂爾干創造性的社會思路。“法律的首要性質就是社會性”在他看來,“任何持續存在的社會生活都不可避免地會形成一種限制形式和組織形式。法律就是這些組織中最穩固、最明確的形式。”

(二)法律的劃分

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社會分類與不同的法律形式相對應,從歷史的角度、社會的角度對法律進行了劃分,即壓制性法律和恢復性法律。進而證明了法律隨社會的變遷而變遷,作為一種單獨的社會事實表征著“社會“這個抽象的表達。“由于內在事實是以外在事實為標志的,所以我們能借助后者來研究前者”。內在事實是社會團結、社會秩序,外在事實即是法律等與社會相應的社會秩序調控手段。“盡管社會團結是非物質性的,但它也并非只具有一種純粹的潛在狀態,而是通過一種可感的形式表現出來。”涂爾干顯然將法律等社會秩序調控的手段認作了社會的“可感形式”。

在涂爾干的視角下,法律是社會秩序建構的手段,是維護社會團結的工具,也是劃分不同社會形態的標的。綜合《社會分工論》的機械團結、有機團結的章節,我們可以綜述:在機械團結的社會,法律主 要以打擊反抗、維護集體感情的壓制性法律為主。而在有機團結的社會,則以恢復社會秩序為目的的恢復性法律為主。“恢復性制裁法既然不包含共同意識,那么它所確定的關系就不會不加區分地針對任何人。這就意味著,它并不是個人與社會的關系,而是某些有限的卻相互發生聯系的特定社會要素之間的關系。”也就是說,“恢復性法律將個人意識維系于社會意識是需要中介的。”在《社會分工論》中,涂爾干將這種有機團結社會中恢復性法律的中介訴諸于法團。法團的行動可以被視為一種對國家和社會間常規互動。

(三)習俗與法律的關系

在維護社會秩序的他律手段中,除了帶有明顯強制性和暴力性的法律以外,習俗也是一種他律手段,只是表達方式相對溫和一些。“一般來說,習俗是不與法律矛盾的;相反,它正是法律存在的基礎。當然,有些時候在這一基礎之上并沒有什么法律存在,有些社會關系也只能根據某些來源于習俗的分散形式得到規定。”但這只是存在于“法律不再于社會的現狀相吻合”的特殊情況。涂爾干說:“如果某種社會團結單純是由習俗表現出來的,那么它肯定是一種次級秩序。反過來說,法律表現出來的社會團結是本質的。”,也就是說,一般習俗與法律是共同發揮作用的,或者說,習俗更多的已經融合進法律里,在每一個法律手段的背后實際都包含著一定的習俗意識、集體意識。而當且僅當在法律的手段進入了無力、空白的領域,習俗便成為公認的他律手段。

當然,社會秩序建構和整合的手段還包括道德、宗教等,限于篇幅,在這里不作贅述。

綜上,對社會秩序的探討已經有了比較全面的梳理,但理論的價值更在于指導實踐,經典著作在當下的重要性正在于它所提出的問題以及思考方向仍被現代人所接受,仍存在植根的土壤——在當代背景下,產生于西方的百年前的涂爾干社會秩序建構思想是否能為中國現實社會提供理論可能性?

四、當代背景下社會秩序整合的意義

涂爾干思想曾經引起西方世界的廣泛討論,近年中國對涂爾干的討論比西方世界更熱烈。筆者揣測原因一方面是根據客觀情況,中國引進涂爾干思想比較晚;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在現代社會,涂爾干的相關社會學思想在中國有比西方世界更為契合的連接點。我們分別對兩種社會進行探討,從而找到涂爾干思想在中國地域的生命力及現實意義所在。

(一)西方個體主義上的集體發展

文藝復興之后,西方世界個體主義傾向盛行,強調每個人都更關注個體的利益和價值。而個體主義與涂爾干所強調的社會與個人關系理論始終有一種張力——不能完全稱反比關系,但有負相關性。這也是在現代西方世界,涂爾干理論有被邊緣的傾向原因所在。雖然涂爾干在著作中也表明了個體充分發展的有益之處,但其所強調的社會先在、共同意識和集體感情,都更著力于社會的作用,強調了社會作為一個整體存在的社會事實的作用。我們不難發現其與個體主義相對盛行的現代西方內化了的沖突。

(二)中國集體主義下的個體發展

無論是西方的個體主義盛行還是古代中國的集體主義過于嚴重,涂爾干的理論都不能得到最大的發揮。然而,當代中國的國情與涂爾干社會決定論視角下社會與個人的雙重建構有著高度吻合的連接點:既有歷史文化傳承的集體主義和個體又受西方文化影響開始充分發展。這是在這個意義上,涂爾干理論對當代中國現實最為符合,也就相應具備極強的指導和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法]涂爾干著. 渠東譯.社會分工論.北京三聯書店,2000.

[2][法]涂爾干著. 渠東等譯.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3][法]涂爾干著. 馮韻文譯.自殺論.商務印書館.1996.

[4]渠敬東.缺席與斷裂——有關失范的社會學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

[5]渠敬東.涂爾干的遺產——現代社會及其可能性.社會學研究.1999(1).

[6]朱偉玨. 社會學方法新規則——試論布迪厄對涂爾干社會學方法論的繼承與超越.浙江社會科學.2006(5).

[7]王林平.涂爾干的社會學思想百年研究綜述.學術交流.2008(9).

[8]葛洪義.社會團結中的法律.外國法學研究.2000(4).

[9]李楠.涂爾干法社會學思想探析.青海社會科學.2004(2).

[10]王新,謝敬磊.涂爾干《社會分工論》認讀.重慶工商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4).

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2

想像力比知識更重要。因為知識是有限的,而想像力是無限,它包含了一切,推動著進步,是人類進化的源泉。下面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希望能夠幫助大家,歡迎閱讀!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1國家利益至上

國家利益的含義:國家利益是一個主權國家在國際社會中生存需要和發展需求的總和,包括人口、領土、主權和政權等,它們關系到民族生存、國家興亡。

國家利益包括哪些利益?國家的核心利益包括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國家統一、憲法確立的國家政治制度和社會大局穩定、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基本保障。

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有什么關系?(1)在我們國家,國家利益反映廣大人民的共同需求,是人民利益的集中表現。國家利益至上,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二者相輔相成。(2)人民利益只有上升、集中到國家利益,運用國家的工具,才能得到真正的維護。(3)國家利益只有反映人民利益,依靠人民艱苦奮斗,才能得到真正的實現。(4)在當代中國,國家利益與人民利益是高度統一的。

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最鮮明的特點:就是將國家和人民視為一個命運共同體,將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

怎樣樹立維護國家利益意識?(1)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心懷愛國之情,牢固樹立國家利益至上觀念,以熱愛祖國為榮,以危害祖國為恥。(2)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樹立和增強危機意識和防范意識。(3)堅持國家利益至上,我們要增強維護國家利益的責任感和使命感。

我們如何捍衛國家利益?(1)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當著眼長遠、顧全大局,以國家利益為重,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2)為了國家利益,有時不僅需要放棄個人利益,甚至要獻出自己的生命。(3)我們要始終把國家利益放在第一位,捍衛國家尊嚴,堅決同一切損害國家利益的行為作斗爭。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2社會生活離不開規則

社會秩序包括哪些?社會管理秩序、生產秩序、交通秩序、公共場所秩序

社會秩序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1)社會正常運行需要秩序(2)社會秩序是人民安居樂業的保障。

社會規則的含義:社會規則是人們為了維護有秩序的社會環境、在逐漸達成默契與共識的基礎上形成的。

調節行為的規則有哪些?道德、紀律、法律、風俗、守則。

社會規則對社會秩序所起的作用?(1) 社會規則明確社會秩序的內容 (2)社會規則保障社會秩序的實現。

規則和自由的關系?(1)社會規則劃定了自由的邊界,自由不是隨心所欲,它受道德、紀律、法律等社會規則的約束。(2)社會規則是人們享有自由的保障人們建立規則的目的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證每個人不越過自由的邊界,促進社會有序進行。

怎樣遵守規則?(1)遵守社會規則需要他律和自律。(2)遵守社會規則,需要我們發自內心地敬畏規則,將規則作為自己行動的準繩。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將規則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我們怎樣維護規則? 一方面要從自己做起,自覺遵守規則;另一方面要在保證自身安全的前提下,題型、監督、幫助他人遵守規則。

為什么要改進規則?(1)規則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的發展和社會生活的變遷,一些原來沒有的規則,需要制定(2)一些原有的規則失去了存在的合理性,需要廢除(3)一些原有的規則不能完全適應實際生活的變化,需要加以調整和完善。

怎樣改進規則?我們要積極參與規則的改進和完善,善于與他人溝通交流、尋求共識,積極為新規則的形成建言獻策,使之更加符合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發展的要求。

勸導的技巧?(1)有禮,勸導他人時最好先稱呼對方,語言文明,態度和善。(2)有理,勸導時要曉之以理(3)有節,勸導他人要注意適可而止。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3責任與角色同在

什么是責任?責任是一個人分內應該做的事情。

責任的來源?責任來自對他人的承諾、職業要求、道德規范、法律規定等。

列舉你在生活中扮演者哪些角色,分別承擔著哪些責任?作為子女,孝敬父母是我們的責任;作為學生,遵守學校紀律、認真學習是我們的責任;作為社會成員,我們應該遵守社會規則,維護公共秩序。

責任和角色的關系?每一種角色都意味著承擔相應的責任。

自己對自己負責的表現:在我們成長的過程中,小到按時完成作業、為自己的一次約定守時,大到終身信守承諾、認真做事,都是對自己負責任的表現。

承擔負責的意義:(1) 只有對自己負責的人,才能使自己的潛能得到充分挖掘和發揮,才有資格、有能力、有信心承擔起時代和國家所賦予的使命。(2)只有人人具有責任心,自覺履行應盡的責任,我們才能共享更加幸福美滿的生活。(3)才能構建和諧社會。

承擔責任的代價是什么?承擔責任不僅意味著付出時間、精力和金錢,而且意味著可能因為做得不好而受到責備,甚至受到處罰。

承擔責任的回報有哪些?承擔責任往往伴隨著獲得回報的權利,這種回報既包括物質方面,又包括精神方面。對我們而言,更重要的是精神方面,如良好的自我感覺、獲得新的知識和技能、贏得他人的尊重和贊許。

怎樣做一個負責任的人?(1)在很多情況下,我們可以選擇自己承擔的責任。無論怎樣,我們一旦作出選擇,九應該義無反顧地擔當起應負的責任。(2)雖然有些應該做的事情不是我們自愿選擇的,但是我們仍然應該自覺承擔相應的責任。(3)無論何時何地,我們都應該努力提升自身素質,增強履行責任的能力,勇于承擔責任。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4做守法的公民

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作為一種行為規范,法律明確告知人們可以做什么,必須做什么,應當做什么,不應當做什么,為人們的行為提供一個模式、標準或方向。法律還告知人們,哪些行為是合法的,哪些行為是非法的,它是評價人們的行為是否合法的有效的準繩。

違法行為的含義:違法行為是指出于過錯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危害社會的行為。

違法行為的類別:民事違法行為、行政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

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的區別:民事違法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對社會的危害相對輕微,稱為一般違法行為。刑事違法行為是違法行為中最嚴重的一種,就是我們常說的犯罪。

刑法的含義:刑法明確規定了什么是犯罪,以及對犯罪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

刑法的作用:刑罰是懲治犯罪、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有力武器。

犯罪的三個基本特征:嚴重社會危害性、刑事違法性、應受刑罰處罰性。

刑罰的分類: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和驅逐出境。

為什么要預防犯罪?犯罪是我們成長道路上最兇險的陷阱。盡管法律規定人到了一定年齡實行嚴重危害社會行為才可能構成犯罪,但并不意味著我們年齡小實施犯罪行為也不要緊。

怎樣預防犯罪?(1)預防犯罪,需要我們杜絕不良行為。(2)生活在法治社會,我們應增強法治觀念,依法自律,做一個自覺守法的人。(3)我們要從小事做起,避免沾染不良習氣,自覺遵紀守法,防患于未然。

能夠提供法律服務和幫助的機構有哪些?法律服務所、律師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援助中心。

訴訟的重要性?訴訟是處理糾紛和應對侵害最正規、最權威的手段,是維護合法權益的最后屏障。

訴訟的分類: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

作為青少年為什么要有勇有謀同違法行為做斗爭?(1)同違法行為作斗爭,是包括我們青少年在內的全體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2)我們身為未成年人,體力不具優勢,心智尚未成熟,如果魯莽行事,自己極易受到傷害,也不利于制止違法犯罪。

同違法犯罪作斗爭的常見方法?(1)及時撥打110報警電話或爭取其他成人的幫助(2)虛張聲勢,與違法分子巧妙周旋(3)記住違法犯罪分子的體貌特征(4)了解違法犯罪分子的去向(5)保護好現場。

生活在法治國家里,我們該怎么辦?我們要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觀念,做到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為題靠法,努力成為一名社會主義法治的重視崇尚者、自覺遵守著和堅定捍衛者。

政治八年級上冊的復習知識5社會生活講道德

為什么要尊重他人?(1)尊重他人是一個人內在修養的外在表現(2)每個人都是有尊嚴的個體,都希望得到他人和社會的尊重。(3)尊重使社會生活和諧融洽

尊重對社會的作用?(1)尊重是維系良好人際關系的前提,是文明社會的重要特征。(2)尊重是相互的,尊重能夠減少摩擦,消除隔閡,增進信任,形成互敬互愛的融洽關系,從而促進社會進步,提高社會文明程度。

怎樣尊重他人?(1)積極關注、重視他人(2)平等對待他人(3)學會換位思考(4)學會欣賞他人。

為什么要文明有禮?(文明有禮的重要性)(1)文明有禮是一個人立身處世的前提(2)文明有禮促進社會和諧(3)文明有禮體現國家形象

怎樣做一個文明有禮的人?(1)做文明有禮的人,要態度謙和,用語文明。(2)做文明有禮的人,要儀表整潔,舉止端莊(3)做文明有禮的人,需要在社會生活中不斷學習、觀察、思考和實踐。

為什么要講誠信?(講誠心的意義)(1)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2)誠信是企業的無形財產(3)誠信促進社會文明、國家興旺

誠信對個人的意義?誠信是一個人安身立命之本。誠信是我們融入社會的通行證,一個人真誠、老實、篤守諾言,無論走到哪里都能贏得信任。相反,如果弄虛作假、口是心非,就會處處碰壁,甚至無法立身處世。

誠信對企業的意義?誠信是企業無形的資產。一個企業只有堅持誠信經營、誠信辦事,才能塑造良好的形象和信譽,贏得客戶;才能帶來持久的效益,長盛不衰。

誠信對社會和國家的意義?(1)國無信則衰,社會成員之間以誠相待、以信為本,能夠增進增進社會互信,減少社會矛盾,凈化社會風氣,促進社會和諧(2)能夠降低社會交往和市場交易成本,積累社會資本(3)能夠提高國家的形象和聲譽,增強國家的文化實力。

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3

人類的集體生活需要秩序,而秩序又需要有規則的保障。因此,秩序和規則是社會理論中的兩個核心概念。馬克斯·韋伯的整個社會理論都是圍繞著不同社會的秩序形成方式以及相應的規則體系這一重要問題而展開的。與傳統的規范性(normative)法學研究不同,韋伯并不局限于在法律規則的范圍內探討秩序問題,而是從最基本的社會現象 個人的社會行動 出發,探討分散的、具有特定意圖的無數社會行動如何會趨向于某些常規范式。通過這種研究,他發現:法律只是人類社會規則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盡管它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已經取得了凌駕于其它規則之上的特殊地位,但它卻永遠無法完全取代其它規則的作用。

第一節 社會秩序和規則的形成方式

人是社會的動物,他/她生活在與他人的關系之中。在想象性的精神世界中,具有自由意志的個人可以任意選擇自己的行為方式,因此其行動具有無數種可能性。但在現實世界里,由于每個人的行動都關系到他人,這種關系本身便對行動的可選范圍構成了一種限制。兒童由于缺乏社會生活的經驗,所以“限度感”最弱,對于什么該做、什么不該做、什么做了以后會給自己帶來不利的后果,他們沒有十分清楚的意識。一個人成長的過程就是不斷參與社會生活并逐步獲得“限度感”的過程。對于這一點,中國古代思想家有著十分精辟的論述。通過對人們的社會行動進行實證觀察和理性分析,我們會發現:社會行動的具體表現雖然極為紛繁復雜,但卻具有很強的規律性。藉由其“理想型”的分析方法,韋伯總結出社會行動的四種類型:工具合理性取向的行動, 即:行動是為了達到某種目的,為此,行動者根據自己對環境中的客體和其他人的行為所作的預期來選擇和調整行動的方式和手段;價值合理性取向的行動,即:行動者之所以進行某種特定的行動,是因為相信該行動具有某些倫理的、審美的、宗教的或其它方面的價值,而不是為了這些價值之外的其它目的;情感取向的行動,即:行動由行動者的特定情感或感觸狀態決定;傳統取向的行動,即:行動由根深蒂固的習慣決定。[1]韋伯并沒有號稱這四種類型涵蓋了所有的行動取向,他為其理論留下了充分的發展空間。不過,這四種基本的行動類型畢竟為他的進一步分析打下了基礎。

韋伯認為,人們的社會行動總是與他人相關,而所謂社會關系正是指多個行動者彼此考慮對方,并以此確立彼此聯系的行動。社會生活基本上就是由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交織而成的。為了使社會生活呈現出一定的穩定性,人們需要對他人的行為作出預期,而使預期成為可能的一個基本條件就是:人們的社會行動具有某種反復出現的固定模式。

韋伯通過其研究發現:人們的社會行動常趨向于某些具有“實際規律性”(tatsachliche Regelmassigkeiten)的規范,它們包括“習俗”、“習慣”、“慣例”和“法律”。這些社會規范之間的界限是流動的,它們可能同時并存,共同發揮著效力,我們很難區分是它們中的哪一種導致了某種特定的秩序。在社會生活中,人們常通過認可某種秩序之正當性(legitimacy)的方式來使這種秩序得以確定下來。人們通過傳統、情感、價值合理性的信念以及立法來確立一種社會秩序的正當性。[2]反過來,“一種秩序的正當性可能由兩種主要的方式來保障:一、這種保障可能是純粹主觀的,包括:1. 情感的:導源于感情沉迷;或2. 價值合理的:取決于對秩序作為某種倫理、審美的或其它類型的終極價值之體現所具有的絕對有效性的信念;或3. 宗教的:取決于對遵守秩序而獲救贖的信念。二、此外,一種秩序的正當性可能還(或僅僅)由對特定外在后果的預期、即由利益情勢所保障。”[3]在這里,我們似乎發現了一種循環論證:人們遵循某種他們自己賦予其正當性的規范,遵循的理由、賦予正當性的方式甚至正當性的保障方式都是人們的一些主觀意義取向。其實,這正是韋伯的精髓所在。他向我們表明:社會規范是人們通過其行動創立出來的,體現著人們的主觀意義,正因如此,對它的遵循和保障是與人們的主觀意義一致的。而且,在歷史性的社會生活中,規范和秩序的產生雖然是個人行動的結果,但卻并非每一個人行動之結果的簡單加總,而是一個社會中所有個人行動的共同結果,因此,對于某一具體個人而言,它具有一種不受其主觀因素任意左右的“客觀性”。

認識到人類行為受到某種外部結構的約束、而這種結構本身又是人類集體行動的產物,這并不是韋伯的獨創。應該說,包括馬克思和迪爾凱姆在內的社會學經典作家都認識到了這一點。社會學分析的出發點是“社會化的個人”或“結構化”的個人,而不是“自然狀態”中的個人,因此,以社會學方法為研究工具的法律理論從一開始就與古典自然法理論和傳統政治哲學分道揚鑣。韋伯的貢獻在于他借助歷史研究和比較研究的方法分析了不同社會的獨特制度和“文化”是如何形成的,探討了個人的主觀信念和價值取向在這一制度和文化形成過程中所起到的作用。正是在這一點上,韋伯超越了迪爾凱姆的結構理論。在談到社會結構的性質時,迪爾凱姆寫到:

青銅的硬度并不存在于用來鑄造它的銅、錫和鉛等柔軟而又頗具可塑性的物質中,而是產生于這些物質的彼此熔合。水的流動性、恒定性等特性也并非存在于組成它的兩種氣體元素中,而是存在于它們混合后形成的化合物。我們將這一原理運用于社會學。倘若正象我們所假定的那樣,構成每一個社會的這種獨特綜合產生了不同于發生在單個意識中的新的現象,那我們就不得不承認這些特定事實存在于產生它們的社會自身,而并非存在于社會的組成部分部分 即社會成員。因此,這些特定事實在此意義上外在于作為個體的意識,就象生命的獨有特性外在于構成生命有機體的那些化學物質。[4]

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4

關鍵詞 秩序 自生自發秩序 組織

弗里德里希?馮?哈耶克是本世紀西方自由主義的典型代表人物,他極力捍衛個人自由,崇尚自由競爭和市場秩序。他倡導自生自發秩序,認為唯有遵循自生自發秩序才不會摧毀我們的文明。自生自發秩序在其整個理論體系中占著舉足輕重的地位,這一理念是支撐其整個社會理論的基石,是其自由理論生發的基礎。哈耶克對自生自發秩序的闡釋在《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中有著相當精彩的論述,理清了秩序、自生自發秩序概念的脈絡,詳細闡述了自生自發秩序理論。

一、 何為秩序

每一個社會的正常運行,必定會有一種秩序或明或暗,或強或弱的影響著整個社會。故理解自生自發秩序,我們首先需對秩序是什么有一個準確的理解。哈耶克認為:“秩序,意指一種事態,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極為密切的,所以我們可以從我們對整體中的某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學會對其余部分作出正確的預期?!笨梢姡粌H每個社會都會有一種秩序,而且這種秩序不是刻意創造出來的。同時,對他人所做行動的預期與他人實際的所作所為的一致性是我們滿足自己目標的一種評判標準,也可以說是一種秩序。

在哈耶克看來,秩序分兩種,一種是“人造的秩序”,一種是“增長的秩序”。

“人造的秩序”就是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刻意的安排?!叭嗽斓闹刃颉毕鄬唵?、具體,并服務于該秩序創造者的意圖和目的?!霸鲩L的秩序”是源于內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發秩序。社會的運行發展大多是增長的秩序也就是自生自發秩序起主導作用。

二、 自生自發秩序的源出和特點

(一)自生自發秩序源出于其要素對某些行為規則的遵循

哈耶克反復強調:“自生自發秩序的形成乃是他們的要素在應對其即時性環境的過程中遵循某些規則所產生的結果?!钡窃诠丝磥?,規則一詞常常意指了錯誤的觀點,因此有必要對規則這一概念進行一下界定。首先,我們需要將常規性與規則區別開來。其次,“規則是在那些遵循它們的要素并不明確知道它們的情況下存在并發揮作用的?!庇纱?,人們接受、傳播這些規則,人們違反規則的行為能夠得到糾正,并對適當行為的不同見解進行裁定。

需注意“不是每一種常規性都一定會產生整體秩序的?!庇纱?,我們就需弄清楚,何種規則能夠形成社會秩序。要素之行為規則并不一定產生秩序。人們在選擇進化的過程中趨向于遵循整個群體的行為秩序所依賴為基礎的行為規則方面的傾向。那么,規則須擁有什么樣的特性才能使個人行動產生出一種整體秩序?首先,他們行動的環境氛圍相同;其次他們有有共同的文化傳統;再次,普遍遵守某項規則,有助于他們的行動取得成功,也就是說對他們有益。

(二)自生自發秩序的特點

1、復雜性。自生自發秩序是源于內部的秩序或是自我生成的秩序。不是任何智者刻意制造出來的秩序。因為自生自發秩序的復雜程度不是人之心智刻意把握的?!白陨园l秩序的存在無需為我們的感官能力所及,因為它有可能是以那些只能被我們從心智上加以重構的純粹的抽象關系為基礎的?!币虼耍陨园l秩序是復雜的。這并不是說任何自生自發秩序都是復雜的,相較于人造秩序相比,自生自發秩序的復雜程度更高。

2、抽象性。自生自發秩序不可能由人們的直覺而認知到,自生自發秩序“是由那些只能根據抽象特征性加以界定的要素之間的抽象關系構成的?!倍渲匾栽谟趯@樣一種抽象秩序的維續“是對某種特定的關系結構加以維護,或者使某一特定種類的要素繼續以一種特定的方式發生關系?!?/p>

除此以外,我們需要注意自生自發秩序與目的之間的微妙關系。自生自發秩序本身不具有目的,因為這種秩序不是由外在的力量所創設的。但是,如果此處的目的不是指要素的目的意識,而是功能的意思話,二者有一定相關性。

三、自生自發秩序的構成

自生自發的社會秩序是由個人和組織構成的。在一個較大規模的群體中,人們之間的合作都是以自生自發秩序和組織為基礎的。在我們日常生活中可以發現這樣一個事實:“盡管一些群體會為了實現某些特定的目的而組織起來,但是所有這些分立的組織和個人所從事的活動之間的協調,則是由那些有助益于自生自發秩序的力量所促成的?!北热缯f家庭、工廠、公共部門等,它們都是組織,它們被整合進一種更為寬泛的自生自發秩序中。這么說來,“社會”一詞可以描述自生自發秩序。這種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無須具有一個組織所通常具有的那種明確的邊界。因為這種社會中往往會有好幾個聯系密切的個人組成的核心。此時,每個個人既是大社會的成員也是眾多其它部分社會中的成員。在大社會中,有一個占據著特別位置的組織――政府。政府在確保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得到人們遵循方面是不可或缺的。

本文為中國政法大學創新實踐項目《基于哈耶克“否定性正義觀”審視我國社會公平問題――以貧富分化問題為例》(項目編號:201413SSCX106)部分成果。

參考文獻:

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5

道德教育是基礎工程,而在道德教育中,又要以社會公德教育為基礎。社會公德是維護人類秩序、調節人際關系的最基本的需要,也是人們社會生活最基本的需要。而且,社會公德包含著許多崇高道德的萌芽。具備良好公德的人,一旦接受思想政治的教育,其道德水平往往會達到很高的境界。社會公德教育著眼于調整和規范社會公共環境下人與人的關系,建立和維護一套社會規范、社會秩序,避免在社會中出現人與人關系的失序、失禮。公德教育主要作用于人的意識、理性的層面,即我們所說的“良知”。主要包括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

二、課例設計

(一)活動主題:

“喚醒未眠的良知”。

(二)教育背景:

從當前青年的行為可看出他們仍缺乏公共道德:公用設施上布滿“傷痕”斑斑點點,墻壁上粘著烏黑的鞋印、指印,公共書刊殘缺不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迷戀游戲機的案例時有發生……因此我們的德育工作中應加強對青年人進行社會公德素質的培養。

(三)活動目的:

了解社會主義榮辱觀,做到文明禮貌、助人為樂、愛護公物、保護環境、遵紀守法。認識社會公德的重要性,喚醒員工們的良知,喚醒對社會責任感的認識?;仡欉^往生活,激發學習積極性。培養員工們熱愛生活,樂于回報社會的生活態度。強化員工的自律意識,培養員工的社會公德,增強員工的社會責任感,真正明白“我是一名小公民,弘揚社會公德是己任”的道理,在能力范圍內形成弘揚社會公德,構建和諧社會的良好氛圍,鞏固我聯社德育工作的各項成果。

(四)活動方式:

由參見職工們自主發言,并開展

“我們應以怎樣的社會公德開創新世紀”的討論活動,深刻反省思想行為中存在的有損社會公德的現象,挖掘思想根源,探討如何喚醒我們的公德之心,并如何將公德之心化為公德之舉,明確在享受公德帶給我們的安樂、幸福、愉悅、美滿的同時,我們都有責任和義務講公德,而講公德應該“從我做起,從現在做起”。

三、活動過程

請參加職工談談這幾幅畫,詳見PPT,引出當今社會中不文明的現象。除此之外,請大家談談在你的周圍你所看到的不文明現象。(分組討論)

Q:什么是公共秩序?它的定義是什么?(主持人問)

A:公共秩序:是由一定的規則來維系的人們公共生活的一種有序化狀態。主要包括工作秩序、教學秩序、營業秩序、交通秩序、娛樂秩序、網絡秩序等。

引進余秋雨先生的名言:如果沒有血液的流通、呼吸的延續,人身上的每一塊肌肉就不會有生命。社會的集體也是這樣,每一個專業都不能獨自存在。公共事務,社會公德,是社會的血液和呼吸。

(一)了解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規范

主持人講解:公共生活中的道德規范主要是社會道德。社會公德是整個道德體系中的最低層次,是整個道德體系中的基礎;是每一個人進入文明世界的身份認定,也是一個正常社會全部合格成員之間的品格上的契約;是人生教育的基準,也是日常生活的起點。

(二).社會公德及其特點

1、社會公德的概念

社會公德,是指在社會交往和公共生活中公民應該遵循的道德準則。

(1)人與人之間的關系指的是什么?

——舉止文明、尊重他人。

(2)人與社會的關系指的是什么?

——愛護公物、維護公共秩序。

(3)人與自然的關系指的是什么?

——熱愛自然、保護環境。

Q:我們要怎么做呢?

①.文明禮貌:

②.助人為樂:

③.愛好公物:

社會秩序的重要性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缺陷;對策

刑法在一定意義上可以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終極手段,是各種社會關系中法律保護的最后屏障。當某種行為在運用其他法律不足以控制其違法性或有違法性時,就要求用刑法的調整。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民事保護與知識產權的刑事保護共同組成了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網,在這當中刑法的調整效用為最大,由于刑罰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法且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侵權的行為越來越猖獗,只能通過刑法這個最嚴厲保障手段才可以有效地對知識產權加以保護。刑法的最后保障性質決定了知識產權犯罪需要刑法的介入和調整。

一、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現狀

知識產權是對在經營管理活動中和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的信譽、標記依法享有的權利。隨著科技在社會生產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也成為了衡量一個國家國際競爭力及財富的重要標志。法律保護是知識產權制度的核心,權利的本質是受法律保護的利益。刑法在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構建中發揮無可取代的作用,是社會秩序維護的最后保障。需要進一步了解刑法在整個法律體系甚至是整個社會體系中的重要作用,完善知識產權刑法保護方面的各項機能。

我國建設知識產權制度起步是比較晚的,但是最近各種因素影響下,我國已經加大了建設知識產權制度的步伐,同時,也加大了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力度。但是,不能盲目沉醉于制度建設上的現有成就,要看到,我國建設知識產權制度只用了二十多年的時間完成,然而發達國家卻用了將近二百年的時間,其結果至少表明,我國國民的知識產權意識還是出于比較薄弱狀態,雖然我國已完成了表面上的制度建設,但是在建設內在的國民知識產權意識上還有很多的不足。同時,要看到我國的知識產權制度在很大程度是靠外力的作用形成的,這也使得知識產權制度很少具有其獨立的品格。運用刑法的手段打擊嚴重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使其成為侵犯知識產權保護最后的一道防線,這也符合世界刑事立法普遍的趨勢。但是,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發展是比較晚的,知識產權的保護制度仍然還處于不盡完善當中,尤其刑法在打擊知識產權犯罪方面顯得特別力不從心,捉襟見肘。

二、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存在的缺陷

我國刑法在知識產權保護的范圍和力度的方面及其對侵犯知識產權罪懲罰嚴厲程度上,已處于世界的領先地位,但還是存在著一些缺陷。

(一)知識產權犯罪刑事立法中客體地位輕重錯置

在世界范圍內,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己得到充分的認識,在我國,對知識產權的重要性認識也是日益加深,同時知識產權的制度對于知識資產的交易與開發的重要性同樣是不言而喻。在我國,社會經濟秩序是知識產權犯罪侵害的主要客體,也就是國家的經濟增長和市場經濟秩序,知識產權管理制度。知識產權犯罪侵害的客體是一種復合客體,即知識產權擁有者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和利益。這兩種客體地位之爭,實質上就是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的價值之爭,即秩序優先的選擇還是權利本位。

(二)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銜接不足

知識產權刑事司法保護,是利用刑事司法途徑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是指由公訴人代表國家或者其他享有知識產權權利的自訴人,對侵犯知識產權的犯罪人向人民法院所提起刑事訴訟,以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的刑事責任[1]。在我國,刑事司法與行政執法是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這是規范市場經濟秩序和打擊知識產權違法犯罪的兩個基本手段。但在實踐中仍有很多問題,如侵犯知識產權案件查處的很少,但是實際的發生很多,對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很少,但是進行行政處理很多。

(三)刑罰結構體系不太合理

從我國的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結構上看,雖然也采取罰金刑和自由刑相結合的模式,但是存在著兩個明顯的不合理之處:罰金刑地位較低,更遑論資格刑;偏重于自由刑,自由刑刑期較長。受現代刑事政策與刑法思想的影響,世界各國對知識產權的犯罪懲治,已經逐漸注重刑罰的效益,拋棄報應刑的觀念,所謂的刑法主要功能即防止人們規避自愿地補償交易體系的市場效益。因此在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配置上,采取了罰金刑和短期自由刑相互結合的方式,但是卻更加偏重罰金刑的運用,同時,加以使用資格刑的輔助運用,在實現知識產權犯罪懲治方式多樣化的同時,開始更加注重對文明,經濟,人道的刑罰適用價值目標的追求。如此一來,我國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結構就顯得非常不合理了。

三、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對策

當前,我國社會的現實需要來看,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一定會破壞國家對知識產權管理制度。以此破壞我國社會主義的市場經濟秩序。目前的現實生活中,知識經濟發展使得知識作用愈來愈為被人們所重視,它的價值也得到愈來愈多的體現,知識在作為一種財產受到法律保護的同時,也在日益受到嚴重不法行為的侵犯。

(一)調整刑罰結構,完善知識產權刑事法律保護制度

盡管我國在不斷的降低著作權犯罪的門檻,還是不能從根本上遏制侵權盜版的行為。所以加強刑事司法的打擊力度必須更著力于打擊是否有效和法律能不能得到有效的執行等方面。若是法條嚴苛,但是實際的執行卻不力,既有損法律的尊嚴,也達不到所制訂法律的目的。因此,調整我國的現行知識產權犯罪的刑罰體制是很有必要的。對于知識產權犯罪刑罰制度的調整,還可以在刑事訴訟過程中,適當簡易程序、擴大自訴適用的范圍,甚至還可以嘗試實行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的刑事和解,以此來提高刑事訴訟效率。

(二)完善知識產權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的銜接機制。

目前,刑事司法和行政執法兩條途徑并行運作的體制是查處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等違法犯罪案件時采用的普遍方式。在知識產權法律及行政法規中,都有類似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以法律或者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界限,對于危害后果比較輕微、若尚末構成犯罪的違法行為,主要通過行政制裁的方式實現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這也是刑法謙抑性的基本要求[2]。當違法行為構成犯罪時,普通的行政制裁已經達不到維護社會秩序的目的了,此時就必須進入到刑事的管轄領域。

(三)建立執法資源的共享機制

侵犯知識產權犯罪客體是指我國的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知識產權社會關系[3]。從本質上來說,行政手段是政府行使公權力,知識產權就是一項私權利,使用公權力單純的為私權利服務是很不恰當的。所以運用行政手段保護知識產權,更多的應該是從維護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市場經濟秩序和法律制度的角度出發。要加強國民尊重知識產權的意識,以便防止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進一步惡化從而成為知識產權犯罪,一定要保持行政執法的高壓態勢,常態化,不能只搞一陣風式的運動,運動后不聞不問,但是運動時轟轟烈烈。

四、小結

文化產業、科學技術在社會生活中越來越重要,知識產權是推動世界文明進步的巨大動力,已經成為衡量一個國家國際競爭力及財富的標志,一個民族和國家的繁榮昌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同時怎樣通過有效的手段加以保護上升為最重要的課題,法律保護成為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核心[4]。刑法保護作為最直接、最嚴厲的手段為知識產權支起了安全的屏障。

參考文獻

[1]王克鵬.論知識產權刑法保護[J].商品與質量:理論研究.2011(11).

[2]陳暉.論對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寬嚴相濟[J].廣東行政學院學報. 201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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