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管理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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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管理辦法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1

目的

為使本公司生產設備的預防保養、日常維護、故障請修備品零件管理、維修績效作業有章可循,以維持生產設備正常運轉,降低故障率提高生產率,特訂立本辦法。

第二條

范圍

凡有關生產機械、電所氣儀表 、公用設備等的保養維護、均依本辦法規定辦理,其范圍包括:

1經辦單位權責劃分及職責。

2設備基準資料的建立。

3保養計劃的訂立。

4保養計劃的實施與檢核。

5故障請修。

6備品零件請購與管理。

7電焊、氣焊作業管理。

8保養維護績效的檢討。

第三條 組織名稱與機能

一、本辦法所述及的部門名稱及相關人員,均依現行的組織機構編訂。

二、若遇有組織機構重新調整時,由總經理室召集有關人同檢討修討。

第四條

經辦單位權現劃分和職責

一 、經辦單位

(一)管理部門:財會部為本公司設備的管理部門。

(二)保養維護部門。

1.生產部維修單位(因工作需要區分為機械組及電機組),負責與生產業務有關的建筑設備、機械設備、儲存設備、電氣儀表設備及雜項設備等維修。

2.行政部總務單位:負責非生產部工務單位的其他設備維修。

3.使用部門:負責使用設備的保養及維修,使用部門難以劃分者以管理部門為使用部門。

二、 有關部門的職責

(一)管理部門:

1.設備帳冊的建立并予以分類作業規范。

2.協同保養維護部門訂立各項設備的保養作業規范。

3.督促各使用部門依規范執行保養維護工作。

4.定期合同使用部門盤點使用設備,其作業方式依本公司”設備盤點管理作業”辦理。

5.隨時查核設備登記卡所載的名稱、規格、和數量是否與實際相符。

6.制作標簽于設備上利保管員和盤點。

(二)保養維護部門

1.協助新購置設備的安裝、試車和驗收。

2.故障修護的執行。

3.定期檢修計劃的擬定和執行。

4.設備使用異常反應和故障原因分析。

5.委托外部修理的申請、督導與驗收。

6.能源節約計劃的執行與跟催。

7.對使用部門的保養、實施情形的檢核。

8.各項設備檔案建立與。

9.閑置設備的整修或報廢建議。

10. 工作改善、設備改善方案的實施情形追蹤。

11. 備品使用控制與審核。

12. 其他上級交辦的事項。

(二)設備使用部門

1.協助新添置設備裝機、試車、驗收等作業。

2.設備清潔、整理及周圍環境整潔的維護。

3.依保養基準執行設備維修作業。

4.協助設備定期保養、故障維修作業。

5.設備改善提案的提報。

6.其他上級交辦事項。

第五條 設備基本資料的建立

一、設備基本資料的建立

(一) 新添置設備安裝、試車完后、維修單位主客應主管應依照設備說明書等資料建立設備原始登記表(附表一),并將有關說明書、圖紙等資料歸入設備保養維護檔案管理。

(二) 設備如發生改善、更換等異動情形時,工務單位主管應依實際異動情形修正資料。

(三) 設備保養維護檔案內容應包括:

1.設備重要諸元。

2.安裝及試車狀況。

3.備品明細。

4.檢查基準。

5.基準。

6.檢修記錄。

7.記錄。

8.設備故障原因分析及對策方案。

二、設備檢查基準的訂立

1.設備于安裝試車完成后,工力單位主管應依據設備圖紙特性,維護保養說明、操作狀況等資料,編制含設備的檢查項目、檢查方法、判定標準、處理方法、檢查周期、檢查人員等項目的”設備檢查基準表”(附表二)

2.“設備檢查基準表”訂立完成后,經生產部經理召集使用單位主翻倒等 及檢討后,呈總經理核準公布實施。

三、設備基準的訂立

1.工務單位主管應對現有設備,依據設備資料、說明、操作狀況等訂立各設備的部位、使用油脂、檢視周期、換油基準、負責人員等資料的”設備基準表”(附表三)。

2.“設備檢查基準表”訂立完成后,經生產部經理召集使用單位主翻倒等 及檢討后,呈總經理核準公布實施。

第六條 檢查保養計劃

一、年度檢查保養計劃

維修單位主管應于每年12月份,依”檢查基準”及設備運轉狀況,配合產銷目標的設定,擬定下年度”年定期檢修計劃表”(附表四)一式四份,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自存,一份生產部辦公室,一份使用單位,一份送總經理室備查。

二、月份檢查保養計劃

1.維修單位主管于每月25日前,依據”年定期檢修計劃表”并參照當月份設備實際維修狀況,產銷目標、備品零件情況擬定翌日份的”月份檢查保養計劃表”(附表五)及月份計劃表”(附表六)各一式四份,呈總經理核準后,一份自存,一份生存部辦公室,一份使用單位,一份送總經理室備查。

第七條

檢查保養、作業實施

一、日常檢查保養

維修單位和設備使用單位應依據”檢修基準”、”基準”的規定內容執行日常保養、作業。

(一)日常檢查保養人員指派

1.設備操作人員為日常檢查保養人員。

2.設備使用單位主管可依工作情況指派有關人員協助。

3.工務單位的日常檢查保養人員由工務單位主管指派專人執行。

(二)日常檢查保養的執行

1.每班檢修者,應納入各級設備自主檢查項目中,逐項檢視。

2.每日檢修者,由當日早班負責人員于上班時逐項檢查。

3.每周每日檢修者,由使用單位主管指派專人于完成后逐項檢查。

4.前述檢查人員應填報并匯整”設備保養檢查表”(附表七)由單位主管審核、呈生產部經理指示后,填寫二份,一份自存,一份生產部辦公室存檔管理。

五、定期停機檢修

維修單位除擬”朋份檢查保養計劃表”及”朋份計劃表”外,并參考”請修單”(附表八),于定期停機檢修前,召集設備使用部門主管檢討停機檢修的作法及人員配合。

第八條

故障請修

一、異常反應

1.設備發生污損、異聲、漏油(電)造成作業不良時設備操作人員應立即處理,并反映單位主管,倘無法處理者,并會同設備使用單位主管,做有關修護準備,設備使用單位應開立”請修單”作為工務單位的修理憑證。

二、廠內維修

1.維修單位主管應于每日上班時,依據昨日以前請修未修項目。定期保養計劃及每日檢核作業的工作負荷,分派所屬人員的檢修工作和安排維修工作。

2.工務單位主管接獲”請修單”時,應視故障的嚴重性和人員工作狀況,盡速派員進行搶修以爭取時效。

3.“請修單”一式三聯,維修單位完工后記錄修護經過,判定故障原因,由請修單位主管驗收,經生產部經理核示后,一聯維修單位歸入該機械檔案中,一聯維修自存,一聯轉送請修單位 。

三、 委托外部修護

1.設備的修護,因廠內技術能力,時效或修護機具不足,需委托外部修護時,由維修單位主管負責修理安排及費用預估,并尋適當廠商詢議價格,擬定委托廠商名稱及地點后,填報”請購單” ”出廠證明單”呈生產部經理核準后,委托采購部辦理手托外部修造。

2.委托外部修造進行時,維修單位應掌握執行情形,并提供資料、修護驗收等事項。

3.委托外部維護完成后,維修單位應于”請修單”上注明修護廠商及承辦經過呈生產部經理核示后結案(流程同第八條,第二款、第三項)

第九條

庫存零件管理

一、名稱定義

1.管制庫存零件

凡生產設備需要的備品零件,其單位或組合單價超過500元,或需自國外進口或需特殊制造,交貨日超過三日以上,需要準備適當數量的庫存,并設定存量基準予以管制的重要零件。

2.一般庫存零件

凡生產設備需要的備品零件,其單位或組合單價低于500元屬通用零件,隨時要于鄰近市場上購得,需經常使用的零件。

二、管理單位

1.”管制庫存零件”的管制單位為生產部辦公室,領用單位為維修單位。

2.”一般庫存零件”的管制單位為維修單位。

三、基量基準設定

(一)項目及設定方法

1.現有庫存量:考慮目前最適當的庫存數量而定。

2.最低庫存量:考慮請購至入廠期間所需的使用量而定。

3.最高庫存量:考慮供應地點、交通時效、零件性質、金額大小等因素來設定。

4.設定月用量:依過去領用記錄及年生產變動因素來設定。

5.購買期間:考慮采購作業期間加上入廠驗收天數。

(二)”管制庫存零件”管制方法

1.生產部辦公室應建立”管制庫存零件存量基準表”

2.生產部辦公室在現有庫存量低于最低庫存量時,應開立”管制庫存零件補充通知單”(附表十)通知維修單位,并據以開立”請購單”請購。

3.生產部辦公室當全年實際用量超過年用量時,應開立”管制零件差異反映單”向維修單位反映,說明原因或建議擬修訂用量經生產部經理核準后,一聯簽回生產部辦公室,以修正”管制庫存零件存量基準設定表”。

4.“管制庫存零件”領用時應填寫”領用單”(附表十一)向生產部辦公室領用。

(三)一般庫存零件的管制方法

1.維修單位應建立”一般庫存零件存量表”

2.維修單位應將全月份庫存狀況與消耗狀況,開列”一般零件月耗用統計表”,呈生產部經理核可后,并據以開立請購單請購。

四、定期檢討

(一)”管制庫存零件”

1.會計部每季終了作比較圖表,向公司管理會議提出報告,以了解執行績效,若有差異由總經理室作追蹤報告。

2.生產部應于每季終了召集有關單位檢討庫存零件的作業,針對(1)所定基準是否合理;(2)是否達到適質、適量、適時零件供應,以合理降低庫存金額。

(二)”一般庫存零件”

生產部經理每月就”一般零件月消耗用統計表”的耗用情形,了解是否有浪費虛擲,不正常使用等情形,以降低消耗用金額。

第十條

電焊、氣焊作業管理

一、施工前準備

使用單位或維修單位應對下列事項確實檢查后,才能準予以施工。

(一) 消防措施:施工場地應準備適當的滅火器和水,并使作業人員了解消防器材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二) 安全措施:防護面具、手套。高處工作應戴安全帽,系安全腰帶。

(三) 場地安全措施:使用的機械是否已停止,管路或貯槽的壓力、液體是否已全部排除,鋼瓶壓力閥、管線接頭是否漏電漏氣等。

二、 施工中注意事項

電焊、氣焊作業至少有一位維修單位人員在場監工并注意下列事項:

(一)廠區內或易燃易爆地點附近工作時,應嚴禁煙火。

(二)嚴禁電焊、氣焊棒尚為火紅狀態下放置。

(三)應防止電焊、氣焊所產生的火花四處飛濺。

(四)鋼瓶是否安置穩當、壓力閥是否正常。

(五)應移開可燃性和可爆性物品,鋼瓶出口閥不得沾有油物。

(六)作業現場應將粉塵清除。

(七)使用機械應予以確認停止。

(八)不得擅自接用電源,應由監工向電機組申請配接。

(九)電器設備的使用、修理等 工作應有電工在場監視。

三、施工后應做好下列各點方可離去:

(一)清理現場殘留物、火星、鐵及焊棒等。

(二)使用的工具及器材應搬離現場。

(三)焊接及地割現場,其上下地板應留人員看守,確認安全后方可離去。

第十一條

保養績效檢討

一、定期保養進度檢討:

(一)每月5日前,維修單位主管應立即依據上月實際保養檢修工作情形,填報”月份定期保養計劃月報表”、”月份計劃實施表”的實際進度,呈生產部經理批示后,一份存檔、一份呈總經理室。

(二)若有未依計劃進度實施項目,應予說明原因,并擬定補施日期,經生產部經理核準后,安排在下月份計劃表內實施。

(三)各使用單位檢查保養(稱一級保養)的稽查責任,由維修單位擔任。

二、保養績效統計:

(一)每月5日前,維修單位主管應依據”請修單”、”工務組工作日志”、”月份定期保養()計劃表”等 資料墻報”保養績效統計表”,一式三聯,呈生產部經理核示后,一聯自存,一聯生產部辦公室,一聯總經理室備查。

第二十條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2

第二條  凡在大連市行政區域內投資興建的建設工程項目,均應依照本辦法辦理報建手續。

第三條  大連市城鄉建設委員會是大連市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大連市中山區、西崗區、沙河口區、甘井子區內,以及投資總額在500萬元(含500萬元)以上的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管理工作;其他縣(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在行政區內投資總額500萬元以下建設工程項目的報建管理工作。

第四條  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應在固定資產年度投資計劃、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其他立項文件被批準后,《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發放前進行。

第五條  建設單位辦理報建手續時,應持建設工程項目立項批準文件,向項目報建主管部門申領并填報《大連市建設工程項目報建表》(以下簡稱《報建表》)?!秷蠼ū怼方涰椖繄蠼ㄖ鞴懿块T審核后,加蓋報建審核印鑒。

第六條  建設工程項目報建后,建設單位持經審核的《報建表》辦理其他建設手續。對于不辦理報建手續的建設工程項目,有關部門不得發放《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基本建設項目固定資產投資許可證》,不得辦理招投標手續和發放施工許可證,設計、施工單位不得承接該項工程的設計和施工任務。

第七條  對當年不能竣工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到批準立項部門辦理下年度結轉計劃,并到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辦理結轉報建手續。凡沒辦理結轉手續的項目,一律按計劃外項目處理。

第八條  《報建表》填報內容發生變化時,建設單位應立即到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  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報建、結轉、變更登記手續的,由項目報建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沒款一律上交財政。

第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國務院《行政復議條例》的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二條  大連經濟技術開發區、大連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金石灘國家旅游度假區建設工程項目報建的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3

第一條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印發關于完善本市城鎮社會保障體系意見的通知》(京政發[2001]16號)精神,為加強本市街道(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社保所)的建設,推進社保所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更好地向社會提供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保所是指由本市街道(地區)辦事處、鄉(鎮)政府(以下簡稱街道鄉鎮)主辦,具有事業單位法人資格,承擔本轄區內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事務性工作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市、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民政及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能對社保所的業務工作進行指導。

第二章機構編制

第四條社保所名稱統一為“хх區хх街道(地區)社會保障事務所”或“хх區(縣)хх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

第五條根據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發展的實際需要,街道鄉鎮應保證社保所現有編制的落實;隨著社會保障工作的逐步到位,社保所人員編制可根據實際工作需要適當調整。

第六條街道鄉鎮應根據轄區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的需要,不斷加強社保所的建設,改善辦公環境,有條件的街道鄉鎮應結合本轄區實際情況,為社保所提供與其職責、工作標準、工作任務相適應的辦公、服務場地。社保所辦公用的設施設備,應滿足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及信息網絡建設發展需要。

第七條社保所的職能設置和人員配備,應遵循政事分開、便于開展工作的原則,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工作仍由街道鄉鎮相關行政部門負責,事務性工作由社保所承擔。社保所和街道鄉鎮相關行政部門的機構設置和職責應分設、分列,機構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獨立任職。

第八條根據社區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任務,街道社會保障工作機構應通過社區社會保障工作者,將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服務工作延伸到社區。

第九條遠郊區(縣)的鄉(鎮)社會保障工作機構,可根據本地區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需要,在村委會(或村)聘用農村富余勞動力為社會保障工作者。

第三章職責

第十條社保所的主要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有關社會保障、勞動就業的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

(二)負責失業人員的日常管理和促進就業服務;

(三)負責退休人員社會化管服務;

(四)負責工傷人員及享受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

(五)社會保險代辦;

(六)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事務性工作;

(七)負責本地區農村富余勞動力及外來務工人員的就業管理與服務;

(八)負責優撫對象審核、費用的發放工作;

(九)協助有關部門,落實醫療、住房、教育等救助措施以及臨時救助、社會互助等社會救助政策;

(十)負責對社區社會保障工作者的業務指導;

(十一)區縣有關部門安排的其他社會保障工作。

第四章人員

第十一條社保所工作人員應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熱愛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工作,有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原則上應具備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各區(縣)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本地區社保所工作人員的錄用標準。

第十二條市相關部門共同協商,按照“統一組織、材、統一培訓、統一考核、持證上崗”的原則,建立社保所工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及持證上崗制度,組織開展社保所工作人員的職業道德和業務培訓,提升社保所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提高服務意識和水平。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條市、區(縣)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的職責,對社保所的建設與發展給予業務指導和支持。

第十四條市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制定社保所相關工作的發展規劃、工作制度、業務工作標準和考核指標等。

第十五條各區(縣)要按照全市社保所發展規劃,加強社保所建設,落實業務工作標準和考核指標,對社保所的業務工作進行管理和具體指導,按市有關部門的要求組織社保所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和考核。

第十六條街道鄉鎮負責社保所行政領導和日常管理,協調轄區各單位,整合就業、社區服務和社會救助資源,開發社區就業崗位,統籌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服務,完善社區社會保障和勞動就業服務功能。

第十七條社保所要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強化內部管理,加強工作人員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提高工作人員的服務意識和服務質量;加強與街道鄉鎮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全市社保所要統一標識,統一工作流程、統一服務標準、統一工作內容,工作人員統一掛牌服務。

第十八條街道(鄉鎮)社保所、社區服務中心、社區公益性就業組織、勞務派遣企業等單位應相互配合,不斷拓寬社區服務領域,開發社區就業崗位,提供社區就業崗位信息,安置失業人員和農村富余人員。

第十九條社保所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各區縣根據市有關部門制定的工作制度、工作標準等,結合本區縣的實際情況,對社保所建立考核制度。

第六章經費

第二十條按照現行財政體制,社保所人員、公用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社保所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第七章附則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4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對環境有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以及區域開發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

第三條  從事建設項目必須執行環境影響報告審批制度,執行防治污染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制度。

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必須將原有工程中相同種類的污染,在經濟合理的條件下同時解決。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協助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系統、本行業內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進行監督管理。

省國營農場總局系統的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工作,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省國營農場總局負責,具體委托范圍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營農場總局另行制定。

第五條  建設單位編制建設項目建議書,應根據擬建項目的性質、規模、生產工藝、建設地點的環境現狀及發展規劃等有關資料,對建設項目投產后可能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簡要說明。

建設單位向審批機關報送建設項目建議書時,應同時報給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內容,審查確定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還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六條  下列建設項目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一)項目選址對環境影響有爭議的;

(二)污染比較嚴重的;

(三)生態改變比較明顯的;

(四)機場、核設施等特殊項目;

(五)市政廢水、廢氣、廢渣集中處理工程。

排放的污染物,只對單一環境要素產生影響的建設項目,可編制專項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七條  選址合理、投產后對環境影響不明顯的建設項目,可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

第八條  環境影響報告書,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表,由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或建設單位填寫。

第九條  承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單位,須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其評價業務范圍,符合評價條件的,方可開展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

環境影響評價實施方案,經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審核,報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

第十條  環境影響報告中有關環境要素的基礎數據及資料,由環境保護、水利、氣象等部門按規定提供,數據不足時,與環境影響評價單位實地補測。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提出環境影響報預審申請,并按預審意見行進補充和修改后,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論證。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后,應當分別在三十日、十五日內予以批復;逾期不批復又不作說明的,可視為批準。

環境影響報告未經批準的,有關部門不得批準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得發給營業執照。

第十二條  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生產工藝、建設地點、防治措施發生較大改變時,建設單位應補充修改環境影響報告,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

第十三條  環境影響報告,由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批準機關的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第十四條  建設項目初步設計中的環境保護篇章,必須按照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的規定和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進行編制,經原審批環境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報批后,方可開工。

第十五條  在施工過程中,應當注意保護周圍環境,防止和減少粉塵、噪聲、振動等對周圍環境的污染和危害。建設項目竣工后,施工單位應及時恢復因施工而受到破壞的環境。

第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須向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和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建設項目防治污染設施的完成情況,經審查批準后,方可試生產。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正式投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提出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運轉情況、治理效果、達到指標,經建設項目主管部門預審,報原審批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該建設項目方可投產或使用。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或者初步設計中環境保護篇章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擅自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批手續,并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經審核評價業務范圍,擅自進行評價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評價活動,補辦審核手續;對未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但評價活動超出規定范圍的,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

(三)施工單位在施工中不采取防護措施造成污染的,責令采取防護措施,并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沒有達到規定要求而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準環境影響報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使用。對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防治污染設施沒有達到規定要求的,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條  罰沒款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二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附: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修改《黑龍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的決定黑龍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號全文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決定對《黑龍江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第十八條(二)項修改為:“未經審核評價業務范圍,擅自進行評價活動的,責令其停止評價活動,補辦審核手續;對未經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的,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對取得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但評價活動超出規定范圍的,處違法所得1至3倍的罰款?!?/p>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5

    粵財社〔1998〕8號文收悉。省人民政府同意《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由你們聯合下發執行。

    附件:廣東省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的決定》(國發〔1996〕29號)、《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和財政部、勞動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總局聯合下發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財社字〔1998〕6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以政府行為強制建立的社會保險基金,包括: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女工生育保險基金等。

    第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逐步納入社會保障預算管理,在國家財政建立社會保障預算制度以前,納入單獨的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社會保險基金必須專款專用,專項管理,任何部門、單位或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各級人民政府也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

    第四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預算年度終了時,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編制下年度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財政部門復核后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規定程序報經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五條  社會保險基金應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和廣東發展銀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應在銀行開設以下專用帳戶:

    (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暫存征集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2.暫存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解或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下撥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

    3.暫存該帳戶的利息收入;

    4.暫存滯納金收入;

    5.暫存財政補貼收入;

    6.暫存其他收入。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繳款外,只收不支。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二)財政部門開設“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

    1.接受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劃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接受國債到期本息及該帳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3.劃撥購買國家債券資金;

    4.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用款計劃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出帳戶撥付保險基金;

    5.按規定劃入再就業基金戶。

    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只能撥付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帳戶和再就業基金戶以及撥付到國庫作購買國債用,不能撥付到其他方面。違反此項規定,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吧鐣U匣鹭斦簟?,應按各項保險基金分帳核算,并設專人管理專戶。

    (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該帳戶的主要用途是:

    1.接受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撥入的社會保險基金;

    2.暫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支付費用;

    3.暫存銀行支付該帳戶資金的利息;

    4.支付社會保險待遇;

    5.支付銀行手續費等與社會保險有關的其他必要支出;

    6.上解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基金或下撥下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

    “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除接受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及銀行支付給該帳戶的利息外,只支不收,違反上述規定的,銀行不得辦理有關手續。

    (四)再就業基金戶中從失業保險基金提取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支出,按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分別留財政部門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雙方印鑒。

    第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和“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要經同級財政部門批準。為便于社會保險基金的征收,經批準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持財政部門的批準文件可在工商銀行、農業銀行、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中開設。凡未經財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銀行帳戶一律予以撤銷。

    第七條  社會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下列程序負責征收:

    (一)銀行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將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從企業帳戶中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于每月終了后5日內將上月的“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收入的資金全額收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社會保險基金征收待條件具備后轉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具體征收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地稅局、省社會保險管理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后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入戶、支出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財政專戶的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同期居民銀行存款利率計息,由財政部門開具計息通知單連同銀行計息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記帳。

    第九條  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全部用于國家規定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支出項目。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所需要的正常經費、宣傳費和退休活動費,由財政在預算中安排。各級財政部門參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年合理費用開妓和同級行政事業單位的預算定額水平合理核定上述經費,保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工作正常開展。對社會保險基金征收任務完成好的,需制定必要的獎勵措施予以獎勵。各級人民政府和財政部門要認真做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的工作。開展工傷、失業、女工生育保險所需管理費,按原規定比例由財政部門在專戶中提取并撥針。

    第十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按季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用款申請,經財政部門審核,凡是用于支付職工保險待遇的,財政部門應及時在每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待遇前5日內,將支付待遇所需的基金撥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為了不影響基金正常業務的運轉,可根據實際需要量先從財政專戶一次性撥付1至2個月的基本養老保險周轉性資金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每季將銀行計付給“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戶”的利息轉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

    第十一條  財政部門除根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用款計劃核撥資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各項社會保險基金。

    第十二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財政部門撥款后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條件具備的地區,可以實行社會化服務。

    第十三條  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按規定預留2個月的支付費用外,應按國家下達的任務購買國債。購買國債時,由財政部門根據認購任務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商定,直接從財政專戶中撥付資金到國庫購買,并書面通知社會保險部門實際主購種類、期限和金額(作記帳依據)。同時,復印國債憑證一份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國債到期收回的本息直接進財政專戶,由財政部門書面通知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國債兌付的本金和利息(作記帳依據),并將國債兌付本息憑單復印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作記帳附件。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在境內外進行其他形式的直接或間接投資。

    第十四條  財政專戶社會保險基金存款計劃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報財政部門辦理。

    第十五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對歷年結存的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清理,并按清理后的現金、存款(包括活期、定期)和債券的實際數及時轉入財同級“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為加強基金的管理和便于帳務處理,對未回收的營運基金(包括各種貸款及股票),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會同級財政部門清理后,列表造冊,積極追收,歸還基金。財政部門要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營運基金的追收工作,以便  及時將營運基金回收,保險基金的完整與安全,并及時足額上繳財政專戶。

    第十六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于每一預算年度終了后,按照財政部門規定及時編報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

    社會保險基金決算草案應在對全年基金收入和支出進行清理核對的基礎上進行,各項數字必須以經過核實的基層單位會計數字為準,不得估列代編,更不得調整收支數字,轉移資金。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決算草案,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經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審核后報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復核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批復。

    第十七條  建立和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的票據管理和監督制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向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收繳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必須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專標據(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社會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后,社會保險主管部門、勞動行政部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和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分工,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監督。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編制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預、決算草案;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籌集和發放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收支會計核算工作;負責社會保險基金結余額存期和購買國債的安排;負責個人帳戶記錄、管理等。

    社會保險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報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草案,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轉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失業保險基金的專業訓練費和生產自救費的管理、使用。

    財政部門負責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制定、貫徹落實及監督檢查;負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核算工作;負責審核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的各項保險基金用款計劃和結余額的安排等;負責審核、匯總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編制的各項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決算;負責撥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經費。

    銀行負責按照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開出的委托收款憑證及時將單位和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劃入“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并按規定及時劃入財政專戶,負責及時辦理經財政部門審核同意撥付給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支出款項,并加強對社會保險基金收支的監督。

    審計部門貪污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戶、支出戶和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收支結余情況進行審計,行使審計監督的職責。

    第十九條  上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加強對下級社會保險綱辦機構基金管理情況(包括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資金)的審計和監督。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不定期對社會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等進行檢查,自覺接受審計、財政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財政部門要定期核對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收支及結余情況。

    第二十一條  財政專戶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接受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審計部門的審計和監督;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中,不得玩忽職守、營私舞弊,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社會保險管理局負責解釋。

    附則

社保管理辦法范文6

你廳《關于足額發放企業離退休人員養老金有關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離退休人員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的范圍怎樣確定問題

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工作應包括所有企業的離退休人員。其中,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各類企業離退休人員,各級社保機構應以統籌基金確保基本養老金的發放。社保機構有責任督促未參加統籌的企業按時足額發放基本養老金。

二、關于對長期欠繳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企業,其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發放是否區別對待問題

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的講話精神及《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暫行規定》,統籌范圍內的全部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從1998年6月1日起確保按時足額發放,目前不得采取減發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