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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1
關鍵詞:城鄉規劃專業;本科教學;社會學;課程體系
1引言
隨著城市的發展,城市系統表現更加多元復雜,其物質空間的規劃建設中涉及的學科知識也愈加全面,同時也賦予城鄉規劃專業更多功能與責任。城鄉規劃專業本科階段培養的人才不僅需要較好物質空間規劃設計能力,還需要全面的知識體系,具備一定的研究與創新能力,以應對城鄉發展中出現的各種新現象與復雜關系。而城市社會學以其特有的研究視角與研究方法,從更加人性化的角度為城市的規劃與建設提供多維度的研究理論與方法基礎,在城鄉規劃專業教育知識體系中占據著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2社會學與城鄉規劃專業教育的關系
2.1社會學研究與現代城鄉規劃研究的結合
隨著城鄉規劃學研究范圍與研究內容的擴展,原有的物質空間規劃設計的學科基礎已難以滿足對城鄉環境的分析研究需求,社會學因其研究角度與研究方法的多樣性為城鄉研究提供了多維與深度研究的可能性,能夠從多維視角對人類社會活動進行系統分析,對城鄉規劃的研究起到基礎性的支撐作用,也彌補了城鄉規劃領域重空間設計輕人文內涵的不足。在城市規劃學科發展的過程中,既有與社會學研究緊密結合的歷史進程,也有新時期與城鄉規劃學科新的結合與創新。社會學以其特有的學科思維一方面為城市研究提供了深入剖析的路徑與方法,另一方面則從社會行為空間角度研究更加人性化的城鄉規劃與設計的理念。學者們從社會學思維的視角下,分別對城鄉規劃的制度建設、規劃內容與方向等規劃實踐、以及城市空間環境營造與社會發展的相互影響等具體的理論方面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更加注重城鄉規劃中的社會平等與公平、公眾參與的價值。
2.2社會學類課程對城鄉規劃本科教育意義
目前在城鄉規劃專業開設的與社會學相關課程如城市社會學、城鄉社會綜合實踐調查、城市規劃系統工程學以及部分實踐環節等,涉及的城市社會學知識包括社會學基礎研究內容,如基礎概念與理論、社會結構、社會組織和社會問題等;城市社會調查研究方法則偏重于將社會學的調查、統計與分析方法引入城市空間研究;城市規劃系統工程學則以系統工程的方法解決系統的研究思維與研究技術等內容。此類課程多在本科專業三至四年級等高年級開設,以配合從建筑、街區的物質空間設計轉向更加宏觀的城市總體規劃設計、城市詳細規劃設計和鄉村規劃設計等學科思維轉變過程,應對更加復雜的研究對象與內容。
3社會學類課程應用重點
3.1研究方法
社會學是一門具有多重研究方式的學科,主要有科學主義的實證論的定量方法和人文主義的理解方法。隨著2011年城鄉規劃專業成為一級學科,社會學在城鄉規劃本科教育體現中重要性更加凸顯,《城市社會綜合調查》課程是國家《高等學校城鄉規劃本科指導性專業規范(2013版)》中要求獨立開設的一門社會學調查方法類課程,以往則是社會學類課程作為相關知識體現在選修類課程中。該課程是以社會調查方法的學習與實踐為核心,有目的、有計劃、系統地搜集有關研究對象社會現實狀況或歷史狀況材料,為規劃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的社會調查方法。常見的調查研究方法如歷史研究法、觀察研究法等方法以及談話、問卷調查、個案研究、測驗或實驗等科學方式,并對調查搜集到的大量資料進行分析、綜合、比較、歸納,借以發現存在的社會問題,探索有關規律的研究方法。該課程對于城鄉的分析和研究的意義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城鄉基礎資料調查。在現階段的城鄉規劃實踐中,城鄉建成環境的現狀調查是規劃設計的前期,也是更深層次研究的基礎。規劃前期常見的調查方法如訪談、問卷、實地觀察或勘探等,可從政府、居民等不同利益群體對城鄉建設的不同需求出發,針對城鄉建設環境進行調查和分析。但往往由于城鄉系統的龐雜性和調查范圍及內容的有限性,如何選擇適當的調查項目以及適度規模的調查范圍則尤為重要。(2)城鄉建成環境分析。城鄉建成環境的現狀形成于地域自然與人文環境的積淀與累積基礎上,以人為本的規劃設計理念不僅需要對城鄉地域物質空間進行分析,亦需對長久以來形成的空間形態、生活方式與社會運行進行深入理解,不僅要技術層面的分析工作,也需求對人文層面有著深入的分析和理解。以社會調查的方式將基礎資料進行收集后,需有適合的技術方法進行數據的整理、分析,以獲得對研究對象的進一步深入了解,尋找城鄉發展的規律性線索。(3)人的活動行為的分析。人是城市的主體,城市規劃的優劣主要取決于人的城市體驗和感知,因此關于人的活動行為的調研分析,是校核城市空間設計成果的重要指標。社會學提供了人的行為方式的系統分析方法,能夠從活動的類型、人群的定位、活動的個體心理,以及社會因素對行為的影響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該方法能夠從根源上理清人的行為活動與城市空間的內在耦合關系,明確人的社會屬性是城市規劃首先應當考慮的因素,通過自然環境與人居環境的整體聯系滿足城市人的多元、復合的活動要求,這也是城鄉規劃學科以人為本核心價值的內在體現。
3.2研究內容
(1)宏觀層級的城鄉系統與結構。城鄉的發展不只是城鄉物質空間環境的變化,也體現著城鄉內在結構的系統性改變,我國的城鄉規劃體系也是隨著城鄉二元結構的不斷深化調整做出的實時應對,城鄉結構是整個社會宏觀結構體系的重要部分,破解城鄉規劃的實施難題,必須從社會學的宏觀視角進行社會結構的剖析,涉及的內容主要包含社會組織結構、區域結構、就業或分工結構、收入分配結構、消費結構、社會階層結構等若干重要子結構。基于上述社會學內容的分析,能夠更好地在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發展戰略規劃等規劃領域給予充分的支撐和論證,使城鄉規劃在宏觀層面能夠發揮協調與解決城鄉社會矛盾的更大作用,體現城鄉規劃的公共政策屬性。(2)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我國在經歷了數十年的快速城鄉建設后,新城建設熱潮在逐漸降溫,從“增量規劃”轉向“存量規劃”,“存量規劃”要求在已有的城鄉建成區提升建設質量、改善人居環境,從城市空間塑造轉向城市行為的再造。應用而生的“輕規劃”“微改造”等新的規劃設計理念更偏重對于已有空間環境的提升與改善,激發城市新的活力,修正“大廣場”“寬馬路”等建設脫離社會實際需求的問題或現象。社會學在其長期的研究中所關注的微觀層級的社會個體、群體的行為活動以及社會問題等內容,成為建設宜居城鄉人居環境研究的重要基礎,亦可對規劃與設計實施的形成直接有效反饋。
4社會學類課程應用思考
城鄉規劃本科專業具有多學科背景的特點,多以土建類學科、地理類學科為主。由于各學?;诓煌瑢W科背景開設城鄉規劃專業,豐富了城鄉規劃專業的內涵,形成了不同學校城鄉規劃專業的各自辦學特色。但不論辦學背景如何,隨著最新版國家城鄉規劃專業指導性規范的出臺,規劃設計類課程已成為教學體系圍繞的核心,空間的設計表達是專業的特色及優勢。但同樣也會造成課程知識體系的單一,不適應當前城鄉規劃復合型人才的培養目標。結合現今專業發展趨勢和實際,首先應從社會學知識內容進行重新梳理和植入,體現出社會學對當今城鄉規劃學科的重要影響。
4.1在理論知識基礎構建層面
社會學在城鄉規劃領域的理論知識構建主要包括:社會學基礎理論、社會調查與數據處理的思路與方法、社會階層和社會空間結構特征等內容,均應為城鄉規劃專業在本科階段要掌握或熟悉、了解的知識內容,具體的知識要求為:(1)城鄉人口與社會知識單元;包括城市社會學基本知識、與城鄉規劃的關系、城市社會要素、城市社會的分析方法、社會階層與空間結構等。該知識單元是宏觀層級的城鄉系統與結構的體現,關注城鄉領域的社會學問題,利于學生從宏觀的社會視角對城鄉規劃進行解讀,落實規劃的公共政策導向。(2)城鄉社會綜合調查研究知識單元;包括選題與文獻綜述、社會調查類型與設計、社會調查方法、資料統計與分析。該知識單元屬于微觀層級的社會行動的內容,更多為具體的研究方法和手段,突出社會學應用的實踐技能,有助于學生在規劃設計中調研分析方法的科學應用。上述兩部分知識單元已包含社會學在城鄉規劃領域研究的重點,但內容較為綜合且涉獵較廣,如何將社會學類知識在城鄉規劃課程體系中合理構建是關鍵也是難點?;谝巹澰O計類課程為專業教學體系的主線,以及學分制改革的趨勢,教學計劃中社會學類理論課程不宜占較大學時,為了更好地將社會學應用到教學中,在教學計劃的制定中應注重課程的交叉與互動,使單一理論課程轉化為一系列的知識體系。因此將社會學的研究思維與研究體系加入其他專業核心課程內容中,則可以通過社會學的選題、調查、分析、結論等邏輯化的研究方式改善以空間設計為基礎的思維局限,指導學生以循序漸進的研究方式和步驟完成對城鄉環境的研究和分析過程,培養本科階段初步的科研能力和創新能力,有助于加強學生對于相關知識的認知程度,進一步重視理論課程與設計環節的互助和支撐作用。
4.2對規劃設計類課程的實際意義
城鄉規劃專業在以物質空間規劃與設計為主線的課程設置中,社會學相關知識課程往往以理論講授形式開設,教學效果受限于課時學生對此類課程的認知程度與重視程度,往往難以形成良好的效果與反饋。開設專業核心課程之一的《城鄉社會綜合實踐調查》,相較之前的《城市社會學》課程而言更加注重社會學知識與方法在城鄉社會研究中的意義,注重社會調查的理論與方法,并與城市社會學的基礎概念、理論與調查方法、分析方法等相結合,將純粹的理論課程與社會實踐緊密結合,能夠更好地支撐以規劃設計類課程為核心的課程體系,枯燥的課堂講授與生動的社會調查大大提升了社會學類課程的教學效果,同時為設計類課程的資料整理與現場踏勘提供了科學化、系統化的調查和研究方法,為后期設計思想的形成奠定了良好的基礎,為培養城鄉規劃專業學生聯系實際、關注社會問題的學術態度,發現問題、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研究能力奠定了良好的基礎。具體課程關系如下
4.3實踐教學環節層面
城鄉規劃本科教學在專業實踐方面體現社會學知識體系的主要為認識調研,認識調研實踐領域包括住區認識調查、社會調查、城鄉認識調查、結合規劃設計課程的調研四個實踐單元,具體的內容如下:(1)住區認識調查研究;包括住區空間結構、住區道路與交通系統、住區公共服務設施、住區綠化系統,該實踐單元注重社區規劃導向下的住區研究,內容以空間的類型和層次調研為主,強調住區結構體系的完整性和設施的均衡構建。(2)社會調查研究;包括問卷編制與調查組織、調研數據分析的方法、調查報告的撰寫,這一實踐單元突出調研具體方法的實踐應用,注重調研程序和調研成果的關聯。(3)城鄉認識調查研究;包括城鄉功能布局、城鄉空間結構與形態、城鄉道路與交通系統、城鄉公共服務設施、城市綠化體系,該單元的實踐內容涉及城鄉領域的空間和規劃體系,是從宏觀到微觀的認知調研。(4)結合規劃設計課程的調查研究,包括調查研究的內容、調查研究的方法、調研成果的表達,這類調研是與設計課程并行的實踐環節,注重設計課程的實踐性和真實性。上述認識調研環節作為拓展能力的培養,不作統一要求,可由各校自己掌握?;趯嵺`環節的知識體系要求的自主性特點,如何將上述四個實踐單元與實踐課程體系相結合以及如何對專業教學起到支撐作用是首先要考慮的問題。四個實踐單元并非獨立的課程內容,必須與對應的專業課程相結合,設計類課程體系是專業教學的核心,因此必須將社會實踐與設計課程的知識體系相關聯,起到從課堂內的學習交流過程走向社會實踐的真實體驗和認知,能夠更好地強化城鄉規劃專業本身具有的實踐性特質。同時可以將.大學生暑期活動的實踐結合到專業的實踐當中,一舉兩得,會更加具有專業指向性。因此,依據實踐教學的知識內容,城鄉規劃專業的課程設置應提高對于實踐環節的要求,從低年級的建筑設計階段,至三、四年級的城鄉規劃設計階段、以及畢業設計階段均要求設置與設計課程相配合的實踐環節(詳見表2),以輔助深化設計及理論課程。實踐環節中的資料收集、調查、分析和統計等環節等均需與社會調查理論與分析方法緊密結合。
5結語
城鄉規劃專業學科及專業發展的歷程中,社會學的影響如影相隨。從學科知識體系的構建、理論與方法的應用,至規劃與設計實踐,社會學類知識為城市與鄉村從視角、方法和內容的研究都提供了更加豐富與多層次的思維與路徑,并以更加具體化和實用性的知識點融入了城鄉規劃專業在理論基礎知識構建、規劃與設計課程和實踐教學等環節,成為本科階段樹立正確的規劃價值觀和社會責任感的重要知識領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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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區范圍內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城建監察是指對全區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規劃、市政工程、公用事業、市容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的監督、檢查和管理,以及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主管部門委托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
第四條區城鄉建設綜合監察大隊受區城鄉規劃建設主管部門委托負責全區城建監察工作。
第五條城建監察執法活動遵循的原則:
1、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
2、教育與處罰結合;
3、在規定的職權范圍內執法。
第六條區城鄉建設綜合監察大隊在城建監察工作中的職責:
(一)實施規劃方面的監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有關法規和規章,對城鄉規劃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對在全區城市、建制鎮、獨立工礦區、鄉、村莊規劃區內,未取得建筑工程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而進行建設的,應由規劃建設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直至沒收其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
在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建設中,對需要拆除的建筑物和構筑物,應配合規劃建設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辦理。
(二)實施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市政工程設施方面的監察。依據《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對占用、挖掘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道路,損壞道路、橋涵、給排水設施、防洪堤壩等方面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監督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道路、橋涵的使用。對不按規定使用道路和橋涵,擅自開挖、占用道路和橋涵或雖經批準但未按規定開挖占用者,可給以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處理。
(三)實施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公用事業方面的監察。依照《省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地方規定,對影響、損壞城市供水、供氣、供熱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和對城鎮規劃區、工礦建成區地下水資源的開發、利用、保護中涉及市政設施部分以及城市節約用水等實施管理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對破壞城鎮、工礦區上下水道、道路照明、防洪、排水、污水處理等市政公用設施及附屬物的行為給予罰款,責令限期改正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處理。
(四)實施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市容和環境衛生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容貌標準》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損壞環境衛生設施,影響城市市容環境衛生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五)實施城市、建制鎮、工礦區園林綠化管理方面的監察。依據《城市綠化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對損壞城市綠地、花草、樹林、園林綠化及亂砍樹木等方面的違法、違章行為進行監察。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妨礙城建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第八條城建監察工作人員,履行公務時,應佩帶統一標志,查處違法行為時,應向被檢查者出示證件。
第九條對一般違法行為,依照簡易程序查處:
1、根據有關規定,指出被檢查單位或被檢查者的違法行為;
2、填寫《違法現場記錄》;
3、依據有關法律決定處罰形式并填寫《違法處罰決定書》;
4、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并監督執行,對被檢查單位還應填寫《限期改正通知書》。
第十條對重大違法行為,依照普通程序查處:
1、立案:發現重大違章違法行為,應立即制止、立案查處;
2、調查:勘察現場、詢問違法責任人、詢問證人、收集有關證據;
3、報批:承辦人應對承辦的案件,根據法規提出處理意見,并附上案件調查報告,城建綜合監察大隊按規定的權限審定或報批;
4、裁決:案件的處理意見經批準或審定后,監察大隊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制作《違法處罰決定書》;
5、送達:在規定期限內將《違法處罰決定書》送達被處罰者;
6、執行:逾期未申請復議或未,又未履行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的,城建監察大隊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7、將執行結果連同執法過程全部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一條被處罰者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做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機關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
第十二條城建監察大隊進行罰款時,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刷的票據,罰款收入按有關財政規定辦理。沒收、查封或扣押的物品必須向當事人開具物品清單,由當事人在清單上簽名蓋章。
對沒收的物品要妥善保管,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城建監察人員是區人民政府授權行政執法的管理人員,城建監察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必須是國家正式職工;
(二)具有中等以上文化程度,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業務知識培訓,經考試合格并取得省人民政府頒發的執法證件;
(三)作風正派、遵紀守法、廉潔奉公。
第十四條城建監察人員在實施城建監察時,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規章,貫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和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秉公執法,遵守紀律。上崗時,一律持行政執法證,佩戴統一標志。自覺接受群眾監督,不得、、。
第十五條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城建監察工作制度,對城建監察人員進行教育培訓和業績考核,實行獎懲制度。
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3
一、充分利用地理新教材開展研究性學習
地理學科的研究性學習分為三個階段:一是進入問題情景階段(確定問題);二是實踐體驗階段(解決問題);三是表達和交流階段。地理新教材正文內容的編排對于研究性學習三個階段的展開與進行均有很好的內容與之相對應,十分有利于教師結合教材和學生一起開展研究性學習。首先在教材每章剛開始時都會給出一些問題。如必修3“第一章地理環境與區域發展”,有如下問題:“什么是區域?”“如何認識不同區域自然環境及人類活動的差異?”“什么叫數字地球?”這正與研究性學習的第一個階段相對應,學生可以帶著這些問題開始這一章的學習。同時,教師應幫助學生通過搜集相關資料,了解對這些題目現有的認識水平,若該題目中隱含著爭議性的問題,則要引導學生從多個角度認識、分析。在此基礎上,學生可以建立研究小組,共同討論和確定具體的研究方案,包括確定合適的研究方法、收集可能獲得的信息、準備調查研究所要求的技能、可能采取的行動和可能得到的結果等。
在確定需要研究解決的問題以后,學生要進入具體解決問題的過程。此時,地理教材的正文和圖表就相當于一些信息資料,教師要引導學生,學會對正文內容和圖表信息資料進行分析,掌握問卷、上網、查閱書刊雜志等常用的信息收集方式,獲取所需要的信息資料。同時讓學生學會識別對課題研究具有重要關聯的有價值的資料,有邏輯地整理與歸納課文資料,最后進行綜合整理判斷,得出相應的結論。這時再結合教材引導學生反思所得結論是否充分地回答所研究的專題,是否有必要采取其他方法獲取證據以支持所得結論等。
二、充分利用鄉土地理開展研究性學習
鄉土是學生生活、成長的地方,是學生最熟悉的地方,鄉土研究主題具有濃厚的生活性和時代性。充分利用鄉土資源開展地理研究性學習活動是新課程條件下培養興趣,引導學生發現問題、思考問題、解決問題,形成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立足鄉土,精心選題。
家鄉的山川河流、名勝古跡、城鄉規劃、民風民俗等都有地域特色,可立足鄉土,就地取材,提出課題,但要注意選題是實施研究性學習的關鍵,應精心挑選。首先,讓學生按照自己的興趣和知識結構自主選擇一個合適的課題。例如,在以家鄉的4A級景區“云龍湖景區”為載體的研究性學習中,有學生選題為“關于云龍湖景區的研究”,題目太大,不易探究,如果改為“關于云龍湖景區旅游資源的調查研究”,就目標明確,便于實施。
(二)走進鄉土,合作探究。
課題確定后,教師應充分發揮學生的自主性、積極性,有目的、有計劃地引領學生走進鄉土、探究鄉土。探究過程中,教師要鼓勵學生善于觀察、勤于思考,并及時對學生的研究工作進行合理的評價,督導學生開展自評和小組互評,彼此分享、合作交流,共同解決遇到的難題。
(三)展示成果,回饋鄉土。
當研究漸趨成熟,教師應及時指導學生將經過實踐、體驗所取得的收獲進行整理、加工,形成書面材料,展示成果。鼓勵學生將成果多樣化,既可以是小論文、調查報告、心得體會,又可以是相關主題圖片展、詩畫展、辯論會等形式。同時,在新形勢下,也應鼓勵、指導學生積極利用網絡優勢,引導學生在網絡環境下開展有意義的學習和探究活動。
充分利用鄉土資源,積極開展地理課題研究和研究性學習活動,對教師和學生都是一個雙贏的結果。這一過程,學生不僅培養了創新、實踐能力,而且提高了人文素養,更通過對家鄉自然景觀、人文風情、社會發展的探究,對家鄉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大大增強了鄉土觀念和社會責任感。
三、充分利用網絡開展研究性學習
開展地理研究性學習離不開網絡資源的利用,網絡是各種地理信息的寶庫,也可以成為師生交流的平臺。具體來說,網絡可以為師生提供地理研究性學習的各類信息;網絡可以告訴學生開展地理研究性學習的方法;網絡可以為學生創設發現課題的情境;網絡還可以為地理研究性學習的評價和成果的展示提供強有力的平臺。
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4
關鍵詞:綜合實訓;課程體系;土地資源管理專業
隨著我國土地資源管理事業的發展,對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畢業生的需求量逐年增大,招生規模也隨之不斷擴大,用人單位希望招聘具有較強實踐能力的畢業生。結合院校學科背景與辦學特色培養符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的專門人才就成為一個緊迫的課題。作為一所以培養應用型人才為主要目標的獨立院校,學生的實踐能力培養受到了高度重視,需要開設相應的課程來保障人才培養目標的實現。課程體系是實現人才培養目標的核心,其合理與否決定著人才培養目標的質量和實現程度[1]。
一、背景分析
為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通過對國土行業從業者、專家的走訪調查,收集分析當前國土行業主要面對的項目類型,在對這些項目類型進行分析歸納后,結合學院周邊環境以及院內實驗室軟硬件設施條件、師資力量、學生知識背景等客觀實際,設立了包括專題講座、城鎮地籍調查、農村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規劃等四個項目模塊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體系,每個模塊下設若干相對獨立并前后相承的實驗項目,具體實驗項目設置如表1所示。這些項目模塊以實踐教學為主,涵蓋了國土行業當前進行的主要業務類型,項目相對獨立,并且循序漸進,先導項目是后續項目進行的鋪墊,后續項目在先導項目基礎上開展。通過本實訓課程體系的訓練,學生能基本掌握常見項目的流程、技術難點以及常見問題的解決措施。
二、課程特點
實踐教學是培養學生創新意識和將理論應用于實踐的重要過程[2]。在深入行業調研,綜合分析社會與行業需求的基礎上,結合我院師資以及教學資源條件,設置了由專題講座、城鎮地籍調查、農村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規劃等四個模塊組成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體系(表1所示),每個模塊下面又包含若干子模塊,這些子模塊分別承擔一個環節的實訓任務,共同構成了整個實訓體系。
該實訓體系具有如下特點:
(一)以項目為載體,重點培養學生的動手能力
實訓體系由專題講座、城鎮地籍調查、農村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規劃等四大模塊組成,除去以宣傳動員、職場人際關系處理為主題的專題講座外,城鎮地籍調查、農村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規劃等三大模塊被設置為三個獨立并完整的國土項目,每個項目又被分解為若干子項目。指導教師通過適當的演示,讓學生分組圍繞各自的項目進行分工協作,共同完成項目。在完成項目的過程中學生將按照行業規范,創造性地運用在前三年所學的專業知識,完成項目。既幫助學生理清了知識點之間的關系,形成了一個完整的知識體系,又激發了學生的學習興趣,充分調動了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更好地培養學生的動手實踐能力,打造自己的核心就業競爭力。如在城鎮地籍調查模塊中,城鎮地籍調查項目被分解為地籍控制測量、地籍碎部測量和地籍圖表繪制三個子模塊,在實施過程中學生需要綜合運用測量學、地籍管理、計算機制圖和土地管理學概論等課程的知識,創造性地使用全站儀和南方CASS軟件繪制項目區的地籍圖表。
(二)實訓模塊前后聯系,完整的模擬了國土行業常見項目流程
土地調查主要是了解土地利用現狀,為今后的土地利用服務;而要進行土地利用規劃必須先取得土地利用現狀資料,必須進行土地調查。簡而言之,土地調查是基礎工作,土地規劃是對未來土地利用方向的規劃與布局。整個實訓體系涵蓋了從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國土業務流程,按照業務的先后順序模擬了國土業務的開展秩序,有助于學生更好的認識和理解國土業務流程。
最近幾年國家開展的國土業務類型主要有地理國情普查、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調整、土地整治等土地調查和土地利用規劃兩種類型的項目。每種類型的項目雖然具體要求有所不同,但實施過程大同小異。如土地調查型的項目,均包括實施方案擬定、人員組織與培訓、內業影像解譯、野外調繪、內業矢量化、報表與圖件輸出、土地調查報告撰寫等基本環節。參照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實施流程,設計了農村土地調查模塊,在50個課時里安排了遙感影像室內解譯、野外調繪、內業矢量化、成果輸出等四個子模塊,模擬了農村土地調查的全流程,讓學生能基本掌握從遙感影像室內解譯到報表與圖件輸出的農村土地調查全過程,大大縮短學生就業后的再培訓時間。
(三)多種教學方法結合使用,推動課程改革
實訓過程中運用啟發式教學、項目驅動教學、演示法與課堂討論法等多種教學方法,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和學習動機,充分發揮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創造性,以求取得較好的學習效果。同時,在綜合實訓過程中不斷檢驗學生對知識的掌握情況,為今后有針對性的優化課程設置,推動課程改革起到助推作用。在綜合實訓過程中獲取的數據與圖件成果,可作為今后課程的教學素材使用,為實驗課程改革提供數據支持。
三、實訓教學效果
根據對參加了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的本專業學生的問卷調查結果,79.25%的學生對綜合實訓項目的實踐教學效果表示滿意,18.87%的學生表示一般,1.89%的學生表示不滿意,說明絕大數學生認可綜合實訓這種集中式的實踐教學方式。71.70%的學生認為綜合實訓課程能夠提升自己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24.53%的學生表示一般,3.77%的學生認為綜合實訓對自己作用不大,說明綜合實訓確實能夠提升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專業技能。86.79%的學生對綜合實訓課程的內容設計表示滿意,7.55%的學生表示一般,5.66%的學生表示不滿意,說明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內容的設計得到絕大多數學生的認可,這與在用人單位得到的反饋信息是一致的,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體系得到了市場的認可。
綜合實訓課程體系受學校軟硬件教學條件、師資力量等方面的制約,還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體現在開設的實訓模塊較少,教師在教學過程中對一些突發故障的處置能力不足。今后將陸續增加土地整治、土地估價等模塊,通過引進業界人士參與實訓課程、教師到企事業單位掛職鍛煉等形式增強教師的業務能力,以期為學生提供更好的實訓課程指導。
四、結語
土地資源管理是一個多學科交叉的管理學科,仍處于快速發展過程中,因此,土地資源管理專業綜合實訓課程體系也需要不斷的改進與完善,實訓教學團隊應不斷追蹤行業的發展,將國土戰線的最新動態融入綜合實訓教學過程中,以保證學生能得到最符合行業需要的實訓,打造學生就業的核心競爭力。與此同時,良好的軟硬件教學條件也是高質量教學的保證,應進一步加強土地資源管理綜合實訓教學條件建設。(作者單位:重慶工商大學融智學院)
參考文獻:
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5
市縣同城問題在我國普遍存在,是行政區劃歷史演變的結果,對雙方(乃至多方)的城市可持續發展都帶了很多負面影響。前郭縣作為少數民族自治縣,與松原市的市縣同城問題具有其特殊性。本文結合前郭松原市縣同城的現狀問題,對市縣同城問題的三種解決方案進行了比較。通過分析,文章認為,想要解決市縣同城的矛盾,關鍵是要從城市管理層面進行創新,建立合理的城市協調發展機制,并在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布局、景觀風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統籌考慮空間關系。
1.引言
市縣同城是指地級市與縣或縣級市的建成區相近或相連,造成一個城市有兩個政府的現象。市縣同城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中國行政體制的混亂,從民國時期的“切塊設市”,到上世紀九十年代中后期“撤縣建市”“撤市建區”,再到改革開放以后,由于城市化進程加快,很多市、縣的建成區擴大相連。行行政區劃的混亂,造成了市縣同城的問題。目前中國的市縣同城案例分布在 18個省總計48個。前郭作為蒙古族自治縣,其與松原市的同城問題既有市縣同城的普遍矛盾,又有其特殊性。
2松原前郭市縣同城問題與原因解析
2.1松原前郭市縣同城存在的問題
2.1.1城區狹窄的問題,制約了城市的健康發展
松原前郭共處一城,市縣的城區空間局促,郊區腹地狹小,嚴重的制約城市的健康發展。首先,經濟要發展,生產規模要擴大。但成熟產業擴散受阻,產業結構無法有效的調整,經濟發展、重大生產力布局受到的制約較多。其次,城市規模要不斷的擴大,而城市土地空間有限,各種生活服務設施卻難以合理布局。
2.1.2產業結構趨同,產生惡性競爭
松原前郭市縣同城但分治,雖然從短期內地區經濟會有一定的發展,但長此以往,只顧局部,不顧全局的現象難以避免。市縣產業發展的條件相似,難免會造成產業結構趨同又各自為政的局面,形成相對獨立的經濟體,各自在發展上互相牽制,會削弱其整體的競爭實力,影響區域經濟的規模效益和分工效益。前郭更是憑借其蒙古族自治縣的特殊地位,單列經濟發展計劃和財政計劃,在工業區建設,招商引資等方面跟松原進行強有力的競爭,導致總體利益下降。
2.1.3用地布局缺乏統一規劃,基礎設施重復建設。
在市縣同城卻分治,如果雙方政府不能很好的溝通,無法達成共識,用地布局就缺乏統一的規劃。比如松原的煉油廠,位為前郭縣城的常年主風向的上方向,嚴重影響了前郭居民的生活環境?;A設施和公共設施因為不能進行有效而統一的規劃和管理,就很容易形成“諸侯經濟”,利用各自手中的權利,營造自己的“大而全,小而全”的天地。
2.2松原前郭市縣同城原因
近些年,出現了這樣一種情況,為了經濟發展的需要而要成立一個新的地級市,限于財力的限制,新的城市很難在一片空白中崛起,需要借助一定的建成區,也就是在原來縣城的旁邊建設新城,甚至占據一部分縣城,成為一個新的地級市。為了滿足完善城鎮網絡和石油開采開發的需要,1992年國務院批準設立地級的松原市,撤銷扶余市,設立松原市扶余區。松原市占據原扶余市的縣城和前郭縣縣城的一部分。1995年國務院批準設立扶余縣,轄扶余區的部分行政區域,扶余縣政府遷至三岔河鎮,前郭縣因為民族自治縣的特殊地位而被保留。這就造成了市縣同城的局面。
3. 松原前郭市縣同城問題解決模式選擇
3.1市縣同城三種解決方案比較
市縣同城問題由來已久,對地區的經濟和城市發展都造成了一定的消極影響。目前,市縣同城問題的解決方案主要有三種,它們分別是撤縣設市、撤縣設區和維持現狀。
3.1.1市縣分治,縣治外遷,或撤縣設市(縣級市),縣治外遷
當縣的經濟發展狀況較好,不能被地級市吞并時,縣就會試圖脫離地級市或升格為縣級市,并將縣治脫離地級市,外遷至其他城鎮??h治外遷的優點是相對較為簡單,并且沒有改變縣的獨立權力,對縣域經濟的發展是有利的。弊端是地級市和縣仍然是獨立的兩個經濟實體,產業結構趨同,惡性競爭,重復建設等問題仍然存在,甚至可能會出現小城市(縣級市)包圍大城市(地級市)的格局,可能會導致中心城市的衰落。
3.1.2撤縣設區,縣治不變
將縣作為整體并入地級市,成為地級市的一個區??h治不變,成為區政府駐地。撤縣設區的劣勢是縣改區后,經濟管理權限被削弱,對行政主體的積極性、能動性的發揮有所影響。同時,但撤縣設區具有的優勢更為明顯,縣改區后,城市只有一個最高行政主體,區的經濟職能被削弱,權利被更多地集中在市級政府,可以更好地制定和協調經濟發展政策、城市規劃和建設、用地用水政策等。雖然暫時縣的發展會受一定的影響,但長期而言是利大于弊的,
3.1.3維持現狀,機制創新
即上級政府不對市縣同城地區的行政區劃進行行政干預,讓其自行發展,但建立一套創新機制解決兩者之間的問題。這種情況多是市不能吞并縣,而縣又不想遷出市或沒有合適的地方可遷的情況。這種解決途徑是一種難度較大的辦法,可能需要付出巨大物質和時間成本。
3.2松原前郭市縣同城解決模式與機制創新
3.2.1地區特殊性
前郭縣是蒙古族自治縣,享受縣級市待遇,享有民族區域自治地區經濟自主發展的權利。在政治權利方面,自治縣在不違背憲法和法律的原則下,有權采取特殊政策和靈活措施,加速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的發展。在經濟建設方面,自治縣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由省單利,自治縣財政是一級地方財政,是吉林省財政的組成部分,財政計劃由省單列。自治縣享受一般性轉移支付系數高于一般地方。
3.2.2松原前郭新區的建設
前郭縣為了推進“城鎮化”建設,進一步拓展城市發展空間,提高城市承載力,大舉打造郭爾羅斯城市新區。新區南依郭爾羅斯大路,北臨松花江,西至哈達大街,東至第二總干渠,總規劃面積在50平方公里。與此同時,松原市也在積極的規劃建設與前郭新區遙相呼應的江北濱江新區。在短期內,前郭新區和濱江新區的的建設增加了市縣城市發展的空間,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城區空間狹窄的矛盾。
3.2.3松原前郭解決市縣同城機制創新
考慮到在“松原——前郭”市縣系統里,松原市和前郭縣都發展態勢良好,所以市縣同城問題,應通過第三種途徑解決,即“維持現狀,機制創新”,可行的方案是:建立一套市縣兩級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的規劃管理體制,實施統一規劃前提下的規劃管理。市縣互相協調共同發展;在涉及中心城區與前郭縣城整體利益的城市道路系統、大型基礎設施布局、產業布局、松花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必須雙方協商,各負其責,履行相應的規劃管理職責。
4.結論與展望
本文認為,要想解決市縣同城的矛盾,推動松原和前郭的協調發展,關鍵還是要從城市管理的層面上進行創新,建立合理的城市協調發展機制,并在道路交通、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用地布局、景觀風貌、環境保護等方面統籌考慮空間關系。
本文作為對市縣同城問題的討論尚屬初級層面。新區的建設、新的協調機制的建立或許都無法從根本上解決松原前郭市縣同城的矛盾,這就需要我們以后在行政體制改革方面做進一步的研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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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謝滌湘,文吉,魏清泉.“撤縣(市)設區”行政區劃調整與城市發展.城市規劃匯刊,2004[4]:20-22
城鄉規劃調查報告范文6
一、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一條:“建設單位不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不按照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p>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二)未按照審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4.《**市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一條:“需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工程,建設單位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市地震局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0元至100000元罰款?!?/p>
二、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p>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一)未依法取得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擅自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的;”
三、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一)超越其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二)超越地震安全性評價資質許可的范圍,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四、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三)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處罰種類:沒收違法所得、罰款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部門或者機構吊銷資質證書:
(三)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2.《**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頒發資質證書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吊銷其資質證書:
(四)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六、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七、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八、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地震監測標志;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
(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
(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
(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
(四)地震監測標志;
(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
(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p>
九、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活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
十、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
十一、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
十二、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
十三、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
十四、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十五、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又未依法事先征得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的;
(二)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p>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從事建設活動時,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限期恢復原狀或者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十六、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沒有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建設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p>
第十三條:“經過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工作的區域內不需要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必須按照地震動參數復核或者地震小區劃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p>
十七、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罰款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p>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25項)
一、編制、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二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應當報經原批準機關批準?!?/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震情和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修改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應當報經原審批機關批準?!?/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十七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轄區內的地震災害進行預測,并根據地震災害預測結果,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p>
二、編制地震臺網規劃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款:“市、縣地震監測臺網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根據省級地震監測臺網規劃制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p>
三、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二款:“大型企業、生命線工程和可能引發次生災害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走本單位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并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四、特殊部門和單位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備案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下列部門和單位應當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供水、供熱、燃氣等屬于生命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二)車站、機場、鐵路、港務等屬于交通工程的部門和單位;
(三)大型商場、體育場、大型公共娛樂場所;
(四)醫院、學校、二類以上幼兒園;
(五)大型廠礦企業;”
五、制定地震監測預報方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十一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地震監測工作,制定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提高地震監測預報能力?!?/p>
2.《地震預報條例》第八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對各種地震預測意見和與地震有關的異常現象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地震預報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可以組織召開地震震情會商會,形成地震預報意見,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p>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條:“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短期預案;臨震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監測、傳遞、分析和處理,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p>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本市的地震監測預報方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省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制定并組織實施。
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市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建立震情跟蹤會商制度,并負責本轄區內的震情信息收集、分析與核實,在提出初步預測意見后,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p>
六、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地震活動與地震前兆的信息檢測、傳遞、分析、處理和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的預測?!?/p>
七、負責震情跟蹤與報告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已地震中期預報的區域,在震情跟蹤過程中如發現有明顯臨震異常,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情況緊急時,可以由市或所在區(市)人民政府48小時之內的臨震預報,并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和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八、破壞性地震發生后,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破壞性地震發生后,有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人民政府應當宣布災區進入震后應急期。震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統一組織有關部門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七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轉為本級人民政府的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抗震救災事宜。”
九、平息和澄清地震謠言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傳播有關地震的謠言。發生地震謠傳時,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人民政府迅速予以平息和澄清?!?/p>
2.《地震預報管理條例》第十七條:“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正常秩序時,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采取措施,迅速予以澄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給予配合、協助。”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二十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擾亂社會秩序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迅速予以澄清?!?/p>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禁止制造、散布地震謠言,發生地震謠言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迅速予以澄清,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采取措施,維持社會的穩定。”
十、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
法律依據:
1.《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二十四條:“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并及時會同有關部門評估地震災害損失;災情調查結果,應當及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和上一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p>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地震災害損失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建設、民政等部門負責調查、評估。地震災害損失評估結果應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并按規定上報?!?/p>
十一、制定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法律依據:
1.《防震減災法》第二十六條第三款:“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參照國家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省、自治區和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一條:“根據地震災害預測,可能發生破壞性地震地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關部門以及有關單位,參照國家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3.《**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其中,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4.《**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三條:“市、區(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轄區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上一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十二、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報告并公告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三十九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門以及震區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立即開展現場地震監測預報工作,對地震有關參數做出速報,并及時對震后趨勢做出判斷?!?/p>
2.《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公告規定》第四條:“對社會產生影響的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應當組織召開震情會商會,對本轄區近期內地震活動形勢進行綜合分析研究,形成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
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形成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意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報告?!?/p>
第五條:“在人口稠密、經濟發達地區發生的普遍有感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和破壞性地震的震后地震趨勢判定,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機構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可以適時向社會公告?!?/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地震類型和震后趨勢迅速做出判斷,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同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p>
十三、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地震監測設施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的保護工作?!?/p>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
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p>
十四、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
法律依據:
1.《**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扶持地震監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現代化建設,更新落后設備,強化監測手段,不斷提高監測預報水平?!?/p>
2.《**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六條:“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工作。
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應當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并納入城市防災系統?!?/p>
十五、負責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的管理工作?!?/p>
十六、管理和指導地震監測臺網(站)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對專用地震監測臺網和社會地震監測臺站(點)的運行予以指導?!?/p>
2.《**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三條:“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其建設所需投資和維持運轉所需經費,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人民政府負擔;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站),由建設單位負責管理,并接受當地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投資建設和管理地震監測設施,應當接受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地震監測設施需要搬遷或者撤消時,應當事先征得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p>
十七、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
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五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加強對村鎮房屋建設抗震設防的指導,逐步增強村鎮房屋抗御地震破壞的能力?!?/p>
十八、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
法律依據:
《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十八條:“在臨震應急期,各級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協助本級人民政府對實施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工作進行檢查?!?/p>
十九、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專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監督檢查?!?/p>
2.《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管理規定》第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同級政府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加強對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使用的監督檢查;確保建設工程按照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p>
3.《**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第十八條:“各級地震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類建設項目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二十、對地震工作給予表彰或獎勵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七條:“對下列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給予獎勵;
(一)嚴格執行本條例,為保護地震監測設施及其觀測環境,作出顯著成績的;
(二)對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檢舉有功的;
(三)制止破壞、哄搶、盜竊地震監測設施的行為,防止事故發生的?!?/p>
2.《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第三十六條:“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活動中有下列事跡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或者防震減災工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一)出色完成破壞性地震應急任務的;
(二)保護國家、集體和公民的財產或者搶救人員有功的;
(三)及時排除險情,防止災害擴大,成績顯著的;
(四)對地震應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議,實施效果顯著的;
(五)因震情、災情測報準確和信息傳遞及時而減輕災害損失的;
(六)及時供應用于應急救災的物資和工具或者節約經費開支,成績顯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貢獻的?!?/p>
3.《**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八條:“對在防震減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市)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二十一、組織培訓
法律依據: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加強對從事地震監測工作的業務培訓,提高其專業水平?!?/p>
二十二、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責令改正
法律依據:
《**省地震活動斷層調查管理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違反本規定,重大建設工程選址前未進行地震活動斷層調查或者不依據經審定的地震活動斷層調查報告進行選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三、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
法律依據:
《**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破壞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不得干擾和妨礙地震監測臺網(站)的工作,不得占用和干擾地震專用通信網的線路、信道及其設施?!?/p>
二十四、對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提出意見
法律依據:
1.《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條例》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對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妨害確實無法避免而又必須建設的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單位在工程設計前應當征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同意,并采取下列措施:……”。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二十五、涉及特定地震內容的文稿審核
法律依據:
《**市防震減災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有下列內容的文稿應當經地震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方可:
(一)已引起社會強烈反應的宏觀地震異?,F象的解釋或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