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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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實施細則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1

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征管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貫徹實施,進一步增強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可操作性,現將有關問題規定如下:

一、關于稅務登記代碼問題

實施細則第十條所稱“同一代碼”是指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在發放稅務登記證件時,對同一個納稅人賦予同一個稅務登記代碼。為確保稅務登記代碼的同一性和惟一性,單位納稅人(含個體加油站)的稅務登記代碼由十五位數組成,其中前六位為區域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共同編排聯合下發(開發區、新技術園區等未賦予行政區域碼的可重新賦碼,其他的按行政區域編排),后九位為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賦予的組織機構統一代碼。市(州)以下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根據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制定的編碼編制稅務登記代碼。

二、關于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問題

負有代扣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支付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取得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扣繳,對納稅人拒絕扣繳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應暫停支付相當于納稅人應納稅款的款項,并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負有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在收取款項時應按照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將支付款項的納稅人應繳納的稅款代為收繳,對納稅人拒絕給付的,扣繳義務人應在一日之內報告主管稅務機關。

扣繳義務人違反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稅務機關除按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其給予處罰外,應當責成扣繳義務人限期將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的稅款補扣或補收。

三、關于納稅人外出經營活動管理問題

納稅人離開其辦理稅務登記所在地到外縣(市)從事經營活動、提供應稅勞務的,應該在發生外出經營活動以前向其登記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并向經營地或提供勞務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

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所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累計超過180天的”,應當是以納稅人在同一縣(市)實際經營或提供勞務之日起,在連續的12個月內累計超過180天。

四、關于納稅申報的管理問題

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其申報日期以稅務機關計算機網絡系統收到該數據電文的時間為準。采取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與數據電文相對應的紙質申報資料的報送期限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

五、關于滯納金的計算期限問題

對納稅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繳納的稅款,滯納金的計算從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繳納稅款之日止。

六、關于滯納金的強制執行問題

根據征管法第四十條規定“稅務機關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對納稅人未繳納的滯納金同時強制執行”的立法精神,對納稅人已繳納稅款,但拒不繳納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可以單獨對納稅人應繳未繳的滯納金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七、關于稅款優先的時間確定問題

征管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的稅款發生在納稅人以其財產設定抵押、質押或者納稅人的財產被留置之前的,稅收應當先于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執行”,欠繳的稅款是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但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未按照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的稅款或者少繳的稅款,納稅人應繳納稅款的期限屆滿之次日即是納稅人欠繳稅款的發生時間。

八、關于減免稅管理問題

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需要經稅務機關審批的減免稅外,納稅人享受減稅、免稅的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附送有關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按照減免稅的審批程序經由法律、行政法規授權的機關批準后,方可享受減稅、免稅。

九、關于稅務登記證件遺失問題

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納稅人應當自遺失稅務登記證件之日起15日內,將納稅人的名稱、遺失稅務登記證件名稱、稅務登記號碼、發證機關名稱、發證有效期在稅務機關認可的報刊上作遺失聲明,憑報刊上刊登的遺失聲明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補辦稅務登記證件。

十、關于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問題

在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聯合制定的舉報獎勵辦法未出臺前,對稅收違法案件舉報獎勵的對象、標準暫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務違法案件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211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十一、關于賬簿憑證的檢查問題

征管法第五十四條第六款規定:“稅務機關在調查稅收違法案件時,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人員的儲蓄存款”;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批準,稅務機關可以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當年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檢查”。這里所稱的“經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稅務局局長”包括地(市)一級(含直轄市下設區)的稅務局局長。這里所稱的“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涉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檢查的;(二)納稅人涉嫌稅收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三)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可能毀滅、藏匿、轉移賬簿等證據資料的;(四)稅務機關認為其他需要調回檢查的情況。

十二、關于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的追溯調整期限問題

實施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特殊情況的,可以自該業務往來發生的納稅年度起10年內進行調整”。該條所稱“特殊情況”是指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一)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累計達到或超過10萬元人民幣的;(二)經稅務機關案頭審計分析,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其關聯企業間的業務往來,預計需調增其應納稅收入或所得額達到或超過50萬元人民幣的;(三)納稅人在以前年度與設在避稅地的關聯企業有業務往來的;(四)納稅人在以前年度未按規定進行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查核實,關聯企業間業務往來年度申報內容不實,以及不履行提供有關價格、費用標準等資料義務的。

十三、簡易申報、簡并征期問題

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可以實行簡易申報、簡并征期等申報納稅方式”,這里所稱“簡易申報”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或者在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期限內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視同申報;“簡并征期”是指實行定期定額繳納稅款的納稅人,經稅務機關批準,可以采取將納稅期限合并為按季、半年、年的方式繳納稅款,具體期限由省級稅務機關根據具體情況確定。

十四、關于稅款核定征收條款的適用對象問題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關于核定應納稅款的規定,適用于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對個人納稅人的核定征收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將另行制定。

十五、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文字問題

會計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會計記錄的文字應當使用中文?!睂τ谕馍掏顿Y企業、外國企業的會計記錄不使用中文的,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二款“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規定處理。

十六、關于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實施電算化稅務檢查的問題

對采用電算化會計系統的納稅人,稅務機關有權對其會計電算化系統進行查驗;對納稅人會計電算化系統處理、儲存的會計記錄以及其他有關的納稅資料,稅務機關有權進入其電算化系統進行檢查,并可復制與納稅有關的電子數據作為證據。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2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482號,以下簡稱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6號,以下簡稱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現就貫徹落實條例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公共交通車船”減免稅問題

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享受車船稅減稅、免稅優惠政策的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是指依法取得運營資格,執行物價部門規定的票價標準,按照規定時間、線路和站點運營,供公眾乘用并承擔部分社會公益或執行政府指令性任務的車船。

二、關于各地車船稅實施辦法的適用時間問題

條例自20*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實施細則第三十二條的規定,20*納稅年度起,車船稅依照條例和細則的規定計算繳納。從20*年1月1日起,各類車船的納稅人應統一按照條例、實施細則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制定的本地區實施辦法計算繳納車船稅。

三、關于利用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料做好車船稅稅源管理問題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3

根據《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對未領取營業執照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也未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核發臨時稅務登記證及附本。

但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稅務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第037號)規定:對應領取而未領取工商營業執照臨時經營的,不得辦理臨時稅務登記,但必須照章征稅,也不得向其出售發票;確需開具發票的,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先繳稅再由稅務機關為其代開發票?,F在的問題是:稅務部門如何認定納稅人是應領取而未領取營業執照,又如何確認納稅人是臨時經營。這個問題似乎應該由工商部門來解決,稅務部門只能認定是否發生了納稅義務。如果依據這條規定辦理日常業務,與《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存在顯而易見的沖突。

二、無國稅部門征管稅種,國稅是否可不予辦理稅務登記或注銷稅務登記?

從事營業稅經營項目的個人獨資企業、個人合伙企業、個體工商戶,在沒有國稅征管稅種的情況下,如果不辦證,與征管法相悖;如果辦證,國稅又無實質性的征管內容,并無實際意義。

沒有國稅征管稅種的納稅人申請注銷登記,國稅是否可以受理,國稅是否可以主動要求納稅人注銷登記?如果受理注銷,納稅人并未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如果不注銷,只能平添“空掛戶”和“走逃戶”。

如何處理上述看上去十分矛盾的問題呢?我們的觀點是:本質上稅務登記應以發生納稅義務為前提,如果納稅人相對于國稅來說未發生納稅義務,就不應在國稅登記。如同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自然人應由地稅監控而不應在國稅登記,是一個道理。同時,為了提高國稅管戶精準度,減少不必要的垃圾數據,對無國稅征管稅種的納稅人,如果納稅人申請注銷,國稅應予受理。同時國稅也應對此類垃圾數據定期清理,提醒納稅人注銷登記。

三、納稅人生產經營地變更后,是否一定要先在原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再到遷達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登記機關的,應在向工商行政機關或者其它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并在30日內向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在目前稅務部門信息化程度大大提高,大部分地區已基本實現省以下稅務部門聯網辦公的情況下,從技術的角度講,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變更,未必需要通過先注銷后新辦稅務登記的程序??偩諧TAIS2.0已充分體現了主管稅務機關變更的思想,在稅務登記崗位就有跨區遷出和跨區遷入的功能。從提高納稅人辦稅效率、優化納稅服務的角度出發,對于一個正常經營的納稅人來說,由于生產經營地變更先在原生產經營地主管稅務機關注銷稅務登記,然后到遷達地稅務機關重新登記,需要經過注銷登記、新辦登記、稅種認定、一般納稅人認定、發票供票資格認定、防偽稅控發行等若干道環節,無疑會對其正常的生產經營產生不利影響,遷出地和遷入地兩邊的稅務部門逐一為納稅人辦理上述涉稅事項,降低了行政效率。

因此,在同一省轄市范圍內,納稅人生產經營地址變更,“遷戶”的辦法優于先注銷后新辦登記的辦法。

四、非正常戶是否可以注銷稅務登記?

《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納稅人被列入非正常戶超過三個月的,稅務機關可以宣布其稅務登記證件失效,其應納稅款的追征仍按《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執行?!稗k法”并未對非正常戶是否可以注銷給出明確的說法。

現實情況是:目前“不辭而別”,導致稅務部門無法查找其下落,無法責令其履行納稅義務的納稅人日益增多,“非正常戶”已占基層稅務部門登記戶的相當比重,“非正常戶率”越來越高,“垃圾戶”也占用了稅務部門有限的征管精力。

因此比較現實的做法是:對無欠稅、無攜票走逃、無稽查在案等未結涉稅事項的納稅人,在公告一定的時間以后,仍無法查找其下落的,可以注銷稅務登記證。日后發現其有稅務違法行為的,可另案處理。如果納稅人有欠稅、未繳銷發票、未注銷防偽稅控、有未結稽查案件等情況,則不予注銷并應加強跟蹤管理。

五、注銷稅務登記時如何結清稅款?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4

第二條  房產稅開征地區范圍規定如下:

(一)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不包括所轄縣,下同)。

(二)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的所在地(指建成區范圍內)。

(三)建制鎮是指經省政府批準的鎮(指建成區范圍內)。

(四)工礦區是指尚未設立建制鎮非農業人口超過二千人的大中型企業所在地,具體范圍由縣、市政府確定后,報地(市)政府批準。

第三條  凡在我省開征地區范圍內擁有房產產權、使用權、代管權的單位或個人為房產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為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房產稅。

私有出租房屋應繳納的稅款,由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確定出租者自繳或租用者代扣代繳。

房產產權轉移時,產權承受人應督促原產權所有人交清各期稅款,否則由產權承受人負責繳納。

第四條  房產稅由納稅人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六條規定,我省下列房產免征房產稅。

(一)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舉辦的學校、醫療單位、托兒所、幼兒園、敬老院、圖書館(站)、體育場(館)等社會公益事業單位自用的房產。

(二)經縣、市政府或其授權機關批準,為安置拆房戶、受災戶而搭蓋的臨時性簡易房屋。

(三)利用人防工程修建的地下、洞內各種營業性場所。

(四)經省稅務局批準免稅的房產。

第六條  已免稅的房產,如用于生產、經營和對外出租的,應繳納房產稅。

納稅人與免稅人共同使用的房產,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房產,按有關規定劃分繳納或減免房產稅。

宗教寺廟是指回教、基督教、天主教、佛教、道教的教堂、寺廟;名勝古跡是指按國務院頒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經縣以上政府批準確定的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第七條  房產稅計稅依據規定如下:

(一)房產稅以房產原值,一律減除百分之二十五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房產原值的計算,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辦理。帳房不符或沒有房產原值可查以及不符合財務制度規定的,可按房屋現狀,分為框架結構、混合結構、磚(石)木結構、其他結構等若干類,由當地稅務機關參考同類房屋調整帳務或核定計征。

(二)納稅人新建、擴建、改建、調入、調出、買賣、拆除房屋等,均從變更、轉移、竣工或使用之次月起調整房產原值。

新建、擴建、改建的房屋其增值部分應加值計算,已拆除的房屋其減值部分可在原值中扣除。

(三)房屋租金包括以各種形式、名稱支付的貨幣、實物和其他償付方式折價的總和。免稅單位和私有出租的房產,以應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城鎮房地產管理部門出租的房產,以實收租金額為計稅依據。

第八條  房產稅按年征收,按月或按季繳納,由縣、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九條  納稅人在接到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的開征通知后,應在規定期限內攜帶縣、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機關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或當地房管機關核實的房屋座落、結構、間數、面積、房產原值及使用情況等證明文件,據實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出租房屋有租賃合同的應附送租賃合同副本。

納稅人新建或者購買的房屋應于竣工、使用或營業、出租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納稅人變更住址、轉移產權、變更房產原值、改建、擴建、拆除或者調整租金等,應于變更、轉移、竣工、使用或調整后三十日內申報登記。

第十條  房產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條例》和《福建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繳納房產稅確有困難的納稅人,可向房產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減免,稅務機關按稅收管理體制批準減稅或免稅。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號)和《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56號)的有關規定,現對*年度本市內資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匯算清繳對象

依法在本市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人(包括經批準實行匯總、合并納稅企業及成員企業。以下簡稱納稅人)。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虧損,或處于減免稅期,均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及稅收法規規定,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二、匯算清繳時間

納稅人應在*年4月底前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

各主管稅務機關應在*年5月底前匯算清繳,多退少補。

各單位應在*年6月15日前,將紙質《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表》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總結分析報告》報送市局所得稅一處。

三、匯算清繳程序

1.納稅人申報程序

(1)準備階段。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時,應按照稅收法律、法規和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進行納稅調整,發生的有關涉稅事項(包括稅前扣除、投資抵免、減免稅等)需報稅務機關審核或審批的,應按規定時間,在年度納稅申報前辦理完畢。

(2)申報階段。納稅人應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稅收法規規定,自行計算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繳所得稅額。根據預繳稅款情況,計算全年應繳應退稅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真實、準確填寫《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及附注、財務情況說明書、備案事項相關資料和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必須如實、正確地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完整報送相關資料,并對納稅申報事項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法律責任。

納稅人在規定申報期內,發現當年度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申報期內重新辦理申報。

(3)結清稅款階段。納稅人年度所得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受理后,納稅人已預繳的稅款少于全年應繳稅款的,應在年度終了后5個月內結清應補繳的稅款。

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2.稅務機關工作程序

(1)準備階段。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是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工作中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對全年企業所得稅征管工作的總結和征管質量的檢查。各級稅務機關要精心組織匯算清繳工作,要明確一位分管局領導主抓這項工作。各科、所要落實專人負責,認真做好年度申報和匯算清繳的各項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要根據所轄納稅人的數量、分布情況,稅務機關人員情況,對匯算清繳工作進行安排和部署。要組織好內部學習,全面準確掌握企業所得稅政策法規,特別是涉及納稅調整和當年新出臺的政策法規。要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匯算清繳的宣傳輔導工作,使納稅人掌握匯算清繳程序,提高納稅人的辦稅能力。要選派業務素質較好的人員為納稅人提供咨詢服務,解答納稅人在辦理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過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術性問題,為納稅人提供優質服務。主管稅務機關要及時向納稅人發放匯算清繳的有關《表》、《證》、《單》、《書》。

各級稅務機關對按規定受理的納稅人涉稅審核、審批事項,均應按規定時間、程序,在納稅人年度申報之前辦理完畢。

(2)受理階段。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認真審核納稅人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有關資料是否齊全,并出具相應的受理憑證。

主管稅務機關對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納稅人,要認真調查核實,及時采取措施,杜絕匯算清繳的盲區或漏報戶。

對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辦理申報、拒不申報,不按規定期限結清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3)審核階段。主管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供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有效,申報的項目是否完整,是否符合邏輯和勾稽關系,是否享受了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是否符合減免稅條件,是否進行納稅調整,適用稅率是否準確等內容進行審核。

(4)結清稅款階段。主管稅務機關經審核后,對納稅人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應在規定期限內辦理退稅手續。

(5)匯總報表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組織人力做好匯算清繳就戶數據錄入、校對和匯總工作,保證匯總數據的準確性。

(6)總結分析階段。匯算清繳工作結束后,主管稅務機關應將納稅人報送的《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會計決算報表及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及時進行歸集整理。對納稅人申報納稅情況進行評估、分析,為企業所得稅的檢查和管理工作提供線索和建議。

各級稅務機關要認真總結匯算清繳工作,寫出書面報告逐級上報。內容包括匯算清繳工作的基本情況、稅源結構、分布情況、稅收增減變化原因、稅收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及存在問題和企業所得稅管理經驗、問題及建議。

(7)上報數據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在上級機關規定的時限內上報匯總數據和總結分析報告。市局將按行政信用等級考核辦法對此工作進行考核。

(8)檢查階段。各級稅務機關應根據初審的情況,組織企業所得稅檢查。檢查對象包括上級稅務機關統一要求檢查的;主管稅務機關根據日常管理和納稅人年度納稅申報情況,通過分析、評估確定的;稅源大戶、匯總或合并納稅成員企業;連續虧損企業;歷年檢查中問題較多的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的企業等。檢查人員要認真負責地對檢查出的問題區別情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規定進行處理。

稅務管理實施細則范文6

論文關鍵詞:建筑業,營業稅,稅務管理,管理模式

“甲供材料”工程:也稱“包工不包料”工程,是指在建筑工程中,由甲方(建設方)提供材料,己方(施工方)提供勞務。由于“甲供材料”有其隱蔽性大、難以控管的特點,對其營業稅的征收管理的漏洞確實存在,所以有必要對其營業稅的征管要有一個新的思考、新的突破。

一、產生建筑業“甲供材料”的原因:

1、采用“甲供材料”方式存在一定的價格、質量、資金等方面的優勢。對于施工方(乙方)而言可以減少材料的資金投入和資金墊付壓力,還能避免材料價格上漲帶來的風險。對于建設方(甲方)而言,“甲供材料”可以更好地控制主要材料的進貨來源和質量,在節約材料采購成本和減少支付給施工方材料備料款的同時保證了工程質量。

2、財務上沒有對“甲供材料”的會計處理進行專門的規定,為所謂的稅收籌劃創造了趨利空間。稅法無權也無必要對“甲供材料”專門規定財務處理,稅法規定的只是這樣的經濟行為如何繳納稅收稅務管理,這就在一定程度上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了。如果納稅人的趨利意識占了上風,納稅人就會利用稅務機關管理難的“軟肋”,把建筑工程都弄成“甲供材料”。

二、歷年來稅法上對建筑業“甲供材料”計稅營業額的有關規定:

為便于把有關“甲供材料”的涉稅事宜解釋清楚,筆者認為有必要把稅收上對“甲供材料”有關的規定按照發文以及執行時間先后作一個羅列。

1、無論如何結算,工程所用材料、物資和動力都要并入施工方的營業稅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1994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納稅人從事建筑、修繕、裝飾工程作業,無論與對方如何結算,其營業額均應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

2、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不包括設備價值,只包括材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業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3】16號)文件規定:“通信線路工程和輸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電纜、光纜和構成管道工程主體的防腐管段、管件(彎頭、三通、冷彎管、絕緣接頭)、清管器、收發球筒、機泵、加熱爐、金屬容器等物品均屬于設備,其價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中。其他建筑安裝工程的計稅營業額也不應包括設備價值。具體設備名單可由省級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各自實際情況列舉。”

3、建筑業裝飾勞務的甲供材料不征收營業稅論文開題報告范例。

財稅[2006]114號文規定:“納稅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按照其向客戶實際收取的人工費、管理費和輔助材料費等收入(不含客戶自行采購的材料價款和設備價款)確認計稅營業額。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裝飾勞務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設備由客戶自行采購,納稅人只向客戶收取人工費、管理費及輔助材料費等費用的裝飾勞務。”因此,在建筑業中除裝飾勞務外建筑、修繕、安裝和其他工程作業項目中的甲供材料都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計稅營業額征收營業稅。

4、計稅營業額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只包括材料(不含裝飾勞務)。

隨著新《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頒布,財稅【2009】61號以及國稅發【2009】29號對一些營業稅規范性文件予以廢止和失效。目前,1994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稅[2006]114號文均已廢止,按照2009年開始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不含裝飾勞務)的,其營業額應當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設備及其他物資和動力的價款在內,但不包括建設方提供的設備價款。”

所以從2009年1月1日起甲供材料的營業稅政策為:⑴、除裝飾勞務外的其他建筑工程項目的甲供材料都要征收營業稅;⑵、對建設方提供的設備不征收營業稅。

三、“甲供材料”營業稅稅收征管的難點:

我們先來看看現行“甲供材料”營業稅稅收征管模式。應該說,現行對 “甲供材料”的稅收征管并沒有專門的管理規定,只是體現在日常的稅收征管上。如:《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不動產、建筑業營業稅項目管理及發票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6】12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規范稅務機關代開普通發票工作的通知》(國稅函【2004】1024號)等規范性文件均有文字不多的涉及,這些條文并不是針對“甲供材料”專門出臺的,規定的不是很具體,只是一些程序上面的規定可以看作是包括了“甲供材料”的稅收征管的。

概括上面規范性文件稅務管理,對本地建筑公司由于其擁有自行開票的資格,稅務機關對他們的管理就只是停留在一般的稅收征管上。而對外地來本地提供建筑勞務的納稅人,一般是以下程序:1、先自行向稅務機關進行各方面的登記。2、自行開具發票或者到稅務機關要求代開發票,并繳納相關稅收。3、納稅人憑發票到建設方結算。

現行征管模式帶來以下幾方面的管理瓶頸:

1、所有的資料提供與申報都單憑納稅人(施工方)的自覺性,數據的真實性與及時性不能保證,稅務機關對工程全部真實情況沒有控制權??v觀前面幾個稅收規范性文件要求納稅人提供的資料與數據基本都是納稅人(施工方)一人說了算,沒有第三方證據來佐證,在公民納稅意識尚未達到完全自覺的今天,由一方提供數據的真實程度較低。稅務介入的真正時間是在納稅人來稅務機關開具發票的時候,納稅人往往只是在開票的時候才提供一些資料,這時工程已經過去了一大截,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的時效性太差。

2、“甲供材料”的金額難以正確確定。建筑業“甲供材料”是由建設方提供的,建設單位憑購買建筑材料的原始發票直接入賬,賬戶處理是在建設方的“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生產成本”等賬頁上。作為提供勞務的施工方,其賬戶上就根本就沒有“甲供材料”有關內容的記載。由于異地提供建筑勞務現象的存在,建設方的主管稅務機關與施工方的主管稅務機關不是同一個,不在同一地區,造成稅收管理的難度加大。

3、歷年來的營業稅規范性文件對建筑、安裝、裝飾、修繕業務進行了一些規定,導致其實際稅負出現差異。雖然稅法上對建筑業營業稅的計稅營業額進行了明確,從一定程度上遏制了納稅人將“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為“甲供材料”從而逃避營業稅收的行為。但是稅法沒有對建筑、安裝、裝飾、修繕做出明確的界定,建筑行業“甲供材料”的稅收業務把握還是存在一定的難點,使納稅人有空可鉆,將一些項目臨界于建筑、安裝、裝飾、修繕等之間稅務管理,并以裝飾的名義申報稅款,以此來減輕甚至逃避相關稅收。

四、加強建筑業“甲供材料”稅收征管的設想(管理模式的設計):

加強稅收征管歸根到底的目的就是堵住稅收管理的漏洞,減少稅收流失, 按照國家稅法規定依法足額收繳有關稅收。筆者認為加強“甲供材料”營業稅的征管就要從源頭上去抓,及時全面掌握相關情況,牢牢把握住關鍵環節,并加強不同地區稅務機關的聯系,變被動為主動。

(一)、從稅收管理角度對工程進行分類

首先從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角度(我們稱為第一類),按照工程施工方(建筑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就是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稅收管轄權;

第二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為非本縣(市),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只擁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只有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以及附加稅費屬于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所有,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在特定條件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下文會有所闡述)失去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

第三種,施工方主管稅務機關是本縣內但非本稅區,本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沒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屬于本縣非本稅區稅務機關所有。

其次從工程施工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的角度(我們稱為第二類),按照工程項目所在地的不同,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第一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就是建筑公司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稅務管理,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所有稅收管轄權;

第二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為非本縣(市),施工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擁有在特定條件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下文會有所闡述)的稅收管轄權;

第三種,工程項目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是本縣內但非本稅區,施工方所在地稅務機關擁有對該項目的稅收管轄權,也即該項目的建筑營業稅屬于本稅區稅務機關所有。

(二)、不同的工程類別采取不同的稅收管理程序

1、項目管理模式。

對第一類第三種工程不屬于本稅務機關管理,本稅務機關可以對該項目有關情況發函提醒有權稅務機關。對第一類中的第一、第二種工程的稅收管理采用“項目管理模式”(此處的“項目管理模式”與下文的“公司管理模式”沒有特殊的意義,純粹是筆者為了區別而命名),具體為:

⑴、對代開票納稅人的管理。提供建筑勞務的施工方在向稅務機關申請開票時,就是稅務機關介入的最佳有利時機論文開題報告范例。除要求納稅人提供上文提及幾個規范性文件明確的資料外,必須要求施工方提供由建設方蓋章確認的甲供材料明細表格《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細表》,表格式樣如下(根據需要對表中的內容可作增刪):

經稅務機關簽注“已納營業稅”并蓋章后的表格作為已經納稅的憑證,施工方作為計提營業稅原始憑證,建設方作為已經納稅的憑證,以備日后稅務機關的查驗,避免以后重復征稅。

⑵、對自開票納稅人的管理。對施工方發售了發票并由其自行開具,視同稅區內的一般企業管理。筆者認為,為便于稅務管理,不要對零時來本地從事建筑勞務的施工方發售發票,盡量使其納入代開票納稅人管理,理由:一者外地來本地從事建筑勞務的企業一般只有一個工程,用票量不是很大稅務管理,根據筆者觀察這樣的公司,一般平均2-3月開票1張;二者納稅人也可以減少開票成本,比如:開票電腦、客票人員的開支等。如果企業的規模很大、財務核算也符合規范、發票的用票量大且發票發售給企業后風險幾乎沒有也可以按照自開票納稅人管理。但是,要求納稅人在工程決算的時候,需提供由建設方蓋章確認的《建筑工程“甲供材料”明細表》。

總上所述,項目管理模式的流程圖如下:

2、公司管理模式。

首先,要求建筑公司按期提供《XX建筑公司工程匯總明細表》,表格式樣如下:

XX建筑公司工程匯總明細表

序號

工程名稱

工程地址

開、竣工期間

承包方式

開具發票金額

甲供材料金額

營業稅計稅依據

工程所在地稅務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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