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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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1

關鍵詞:園林;生物;多元化;保育

1 園林生物多元化保育方略

1.1 園林的功能定位

園林是一個國家重視環境質量、生物資源與文明進步的一項重要指標。園林不僅能夠保育生物物種及基因資源的多樣性,有效發揮遷地保育及部分就地保育的功能,同時也可供作科學研究、自然教育、生態旅游的園地。目前我國擁有諸多的規模大小不同的園林,但真正名列國際園林保育聯盟(Botanic Gardens Conservation International,簡稱BGCI)名錄者,卻不多。園林的定位及特色必須具有其不可取代之意義,才能凸顯其保育、科學研究及教育價值,而園林的生物遷地保育(Ex situ conservation)功能,在生物多樣性公約中是被強調的。

1.2 全球生物保育方略簡介

2002年在荷蘭海牙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6屆會議(COP 6 of CBD),除了通過生物多樣性公約策略規劃之外,也一致通過全球生物保育方略(Global Strategy for Plant Conservation,簡稱GSPC),其中明確制定未來必須達成的生物保育16項目標。簡述如下:編制可以廣泛提供的已知生物物種工作清單,作為制定世界生物大全的步驟之一;評估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所有已知生物物種保育的現況;根據研究成果和實際經驗,制定保育和可持續利用生物的議定模式;世界每個生態地區至少10%的面積得到有效的保育;世界最重要生物多樣性地區的50%獲得確實保育;至少確保30%的生產土地是根據保育生物多樣性原則進行管理;使世界受威脅物種的60%得到就地保育;受威脅生物物種的60%,保存于可查詢的遷地基地,最好是在原產國,并將其中10%列入復育方案;5種和其他具有社會經濟價值的主要生物物種中,70%的遺傳多樣性得到保育,相關的地方和原住民知識得到有效保存;針對威脅原生生物、生物群落和相關生境以及生態系的至少100種外來物種制定管理計劃;確保沒有任何野生生物物種因國際貿易而瀕臨滅絕;至少30%以生物為原料的產品應來自可持續經營的生物材料;針對可維持生計、糧食安全和保健的生物資源,以及相關地方和原住民知識、創新和做法等,應遏止其減少;將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和保育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列入傳播、教育和大眾宣傳方案;根據本國需要,增加從事生物保育、經過培訓并擁有適當設備的專業人員,以實現本策略各項目標;在國家、區域和國際各級建立或加強生物保育行動網絡。

2 以園林為基地的生物保育策略

①評估國家層級所有已知生物物種保育的現況。一是編制生物保育紅皮書。二是制定生物保育和可持續利用的方法論或議定模式,目前生物保育及可持續利用的準則與指標仍在研議中,森林可持續經營的準則與指標建立,已列入林業試驗所重要研究課題的中。②保育生物多樣性。一是3.60%受威脅生物物種,有效保存于可查詢的遷地基地中。園林是最重要的遷地保育基地,在最新的生物白皮書未完成修訂前,仍需依據現有資料,完成園林物種保存任務。二是10%受威脅生物物種納入復育計劃(方法同上)。三是針對具威脅的至少100種外來物種制定管理計劃,進行限期研究。③以可持續方式利用生物多樣性。遏止生物多樣性資源及其伴隨的傳統知識減少狀況,對于民俗生物、民族生物及傳統知識與技術的確認與應用,需有更明確的資源投入研究。④促進生物多樣性教育及公眾認知。規劃并執行生物保育教育、宣傳和大眾傳播計劃。目前林業部門及相關生態研究所均已制定年度自然教育計劃,但仍應成立宣傳報刊,統籌其成果與績效成為國家報告。⑤生物多樣性保育的能力建構。一是規劃并執行生物保育能力建構/人力培訓工作坊計劃。二是強化東亞地區的區域網絡合作。

3 結語

生物多樣性推動方案已于2011年底完成第1階段工作,目前正在進行第2階段的開始。但在邁向2015年目標的過程中,若干可能干擾保育推動的問題已明顯浮現。一方面各機構對國際相關信息的獲取能力有限,另一方面則是陷于生態與經濟兩難的舊思維,致使相關機構對生物多樣性的重視程度不一,共識難以達成。生物多樣性保育工作的開展既屬國家政策,也是展現我國國際責任的一面,應根據當前形式選擇適當可行的行動計劃。EABGN的成立宗旨,一方面是要通過各會員園林發揮各自生物資源保育的功能,另一方面也希望借助多邊人員與信息交流而落實生物資源的可持續發展,這也顯現國際間對園林功能確實寄予重望。EABGN既然是東亞地區最主要的生物保育國際組織,其與全球性的BGCI關系密切,且我國均可積極參與兩大組織的活動,把握參與國際社會的良好渠道。

參考文獻

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2

摘要: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是當今世界的一個熱點問題。哥斯達黎加是世界上最早采用公法管制模式來調整該問題的國家之一,它采用了將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規定在目標更廣泛的綜合性立法之中的形式。其“綜合立法+專項實施條例”的立法形式、協調型的管理體制和主管模式以及為避免交易中存在的實力不平衡而設立的事先知情同意程序和共同商定條件制度,值得我國學習和借鑒。

關鍵詞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公法管制:生物多樣性;哥斯達黎加問題的提出

1993年生效的《生物多樣性公約》以及2014年生效的《關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名古屋議定書》為公約和議定書的締約國,特別是其中的遺傳資源提供國對遺傳資源的獲取與惠益分享進行管制提供了國際法基礎;另一方面,這兩項國際法也為各締約國結合本國實際確定管制模式提供了空間。因此,遺傳資源提供國可以根據本國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國情來確定本國的管制模式。根據不完全統計,各國的管制模式有三種類型:利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行政法規范進行管制的模式;利用遺傳資源獲取及惠益分享方面的財產法和合同法等進行調整的私法模式;通過利益相關者特別是利用者采取自愿性質的守則與指南進行調整的自律模式。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的公法模式,是遺傳資源提供國最常見的管制模式,它指一國的公權力介入本國境內的遺傳資源的獲取以及分享惠益的活動,為此制定專門的行政法律或者法規,立法措施,政府部門根據所建立的公法框架進行管制。

在公法模式下,具體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形式又可以劃分為三種情況:綜合性立法,其目標更為廣泛,包含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專門立法;區域組織的超國家立法。其中,哥斯達黎加就是第一種立法形式的代表性國家,它是在實施生物多樣性保護這一個目標更為廣泛的立法中,對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作出專章規定。

中國是生物多樣性大國之一,也面臨著對境內遺傳資源的獲取活動進行管制的重要問題,對此,與我國具有類似國情的哥斯達黎加采用的公法管制模式獨具特色,取得了較好的效果,其經驗可以為我國的相關立法提供重要參考。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立法背景

在過去30年,哥斯達黎加人已經逐漸認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重要性。自19世紀70年代以來,全國大約1/3的土地已經被劃為國家公園、國家森林或是相同目的的保護區。在起草《生物多樣性法》之前,哥斯達黎加已經制定了大量管理單項自然資源的法律,但在調整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還存在法律空白。

《生物多樣性法》出臺之前,調整生物資源利用的行政框架僅限于由生物多樣性各領域專家組成的環境與能源部咨詢委員會(COABIO,西班牙語縮寫)以及哥斯達黎加國家生物多樣性研究所(Instituto Nacional de Biodiversidad,簡稱INBio)。INBio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是一家半官方的、非營利的、公益性的團體,主要行使下列職能:制定國家生物多樣性保護戰略,管理和執行國家生物多樣性清單;將國家收集物納入到單一的行政實體;將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的所有信息納入一個單一實體;提供獲取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的信息。在私營部門希望對生物多樣性的化學成分、基因、蛋白質、微生物或其他產品進行商業應用開發時,研究所充當該私營部門的對應合作主體。該研究所因在1991年9月與美國醫藥產業巨擎默沙東公司(Merck&Co.,Ltd)簽訂了一項商業性的生物開發研究合作協定而聞名于世。1996年6月《生物多樣性法》第一份草案提交討論時,哥斯達黎加已經與外國跨國公司簽訂了六項類似合同。

在此基礎上,哥斯達黎加發起了與利益相關者團體進行磋商的程序,這些團體是根據特定標準挑選出來的,包括保護區周邊的土著人、法律專家、科學家、公務員和商業部門的代表。磋商的目的在于制定一項既能夠全面、綜合實施《生物多樣性公約》的各項要求,又能滿足將來生物安全、生物技術、獲取知識產權等更具體議題的要求的法律。不過,由于各方關于草案的立場過于對立,討論過程被迫停頓。

為了繼續立法議程,環境委員會于1997年7月委派了一個特別聯合次委員會(Special Mixed Sub-Commission)。該次委員會對國家作為生物多樣性監管者的作用,公共與私有所有權的概念、行政機構、生物安全、遺傳及生化成分的獲取、相關知識的保護以及社區的知識權等問題進行了重點討論。1997年11月,該次委員會提交了法律草案,在經過略微的修改后于1998年4月23日在立法院獲得通過。該法律經總統簽署后,《生物多樣性法》于1998年5月6日成為第7788號共和國法律(Ley de Biodiversidad No. 7788)。

此后,在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第62條授權的基礎上,哥斯達黎加環境與資源部于2003年頒布了《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和生化成分獲取通則》(以下簡稱為“《獲取通則》”),意在具體實施《生物多樣性法》中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規定。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主要內容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管理體制

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為哥斯達黎加設置了兩個負責生物多樣性事務的管理機構,“生物多樣性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和“國家保護區系統”;其中管理委員會是該國主管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等事項的部門。

從法律地位來看,管理委員會是環境與能源部的派出機構,從這個角度來看,環境與能源部在該國生物多樣性事項中占據主導作用;同時,環境資源部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的哥斯達黎加國家聯絡點。管理委員會是生物多樣性領域的綜合性協調機構,其職能不限于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其主要職責包括:制定生物多樣性保護、可持續利用和恢復的有關政策;制定和協調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及相關知識的獲取政策,以確保充分的科學技術轉讓和適當的利益分配;制定和實施生物多樣性的國家戰略;監督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的公共和私人活動等。為了專門應對日益突出的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管理委員會在其下設立技術辦公室。技術辦公室主要職責包括:接受、批準、拒絕和控制獲取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和生化成分及相關傳統知識的申請;協調與保育區、私營部門、土著人和農民社區資源獲取活動相關事項;負責組織、維持和更新獲取生物多樣性組成部分申請的登記。

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在審批申請程序上有以下做法:首先,要求開展生物開發活動的自然人或法人應事先在委員會的登記簿上登記,但登記并不意味著賦予其開展特定生物開發活動的權利。登記過的生物開發者要將遺傳資源獲取申請提交給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技術辦公室在審查評價后,有權授予獲取許可證。申請者憑此獲取許可證可以與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實際供應者達成獲取與轉讓協定或合同,該協定或合同只有得到管理委員會技術辦公室的批準后才能生效。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程序制度

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程序方面,哥斯達黎加采用了事先知情同意(Prior Informed Cons ent,PIC)制度。所謂事先知情同意,主要是指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協定中的提供者在批準獲取之前,要求利用者就所獲取的資源提供真實、全面與合理的信息以便進行決策。

哥斯達黎加采取的是申請者需要同時獲得國家和利益相關者的雙重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如果私方主體和(或)土著與地方社區根據土地法、產權法、知識產權法或者自治權利已經對遺傳資源的利用享有一定程度的控制,那么承認這些私法主體和社區擁有直接決定是否同意獲取的權利就是對法治和基本人權的尊重:而遺傳資源的經濟價值和發展生物科學技術的必要性則說明整個社會對獲取與惠益分享問題都具有利益關系,國家主管部門應代表國家或政府授予事先知情同意。

在哥斯達黎加,獲得利益相關者的事先知情同意是國家主管部門接受申請進行審批的前提條件之一。根據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生物開發者應當向生物多樣性委員會技術辦公室提出生物多樣性成分獲取許可證的申請,該項申請應當就獲取活動的有關信息進行說明。關于獲取申請應當提供的信息,2003年《獲取通則》作出了相當詳盡的規定。不過,生物開發者在提出申請的同時應當提交“獲取行為發生地代表們的事先知情同意”。根據該法,獲取活動發生地的不動產所有者、土著社區當局或國家保育區主任在經獲取申請者適當地提供了所有必需信息的情況下,可以在共同商定條件的基礎上授權獲取申請者獲取當地的生物資源或與之相關的非物質組成部分。不過,該法沒有為土著社區的事先知情同意作出專門規定。最后,只有在獲取申請者獲得了利益相關者的事先知情同意并滿足了其他要求后,國家主管部門才會簽發獲取許可證。

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實體制度

在實體方面,哥斯達黎加采用了共同商定條件(Mutual Agreed Terms,MAT)的制度。共同商定條件的目的是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方面為哥斯達黎加營造一種更為公平的交易環境。具體而言,獲取申請者必須與哥斯達黎加的有關主體在法定標準的基礎上進行談判,就獲取遺傳資源以及分享惠益的條歉和條件達成一致。

《獲取通則》第9條第3款對共同商定條件的具體內容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這些條件主要涉及:研究生物開發或經濟開發的目的、地點;擬獲取材料的類型、大概數量和采集方法;遺傳資源的潛在的目的地以及隨后的目的地;利益相關者在任何出版物、手續或進一步的利用中提供此類資源和相關知識原產地證明的正式承諾;交換關于遺傳資源的特性、性質、用途、程序和保管方面知識的商定條件;關于當地社區和土著人參與性程序的運作或結果所要求的任何其他條件的商定條件;利益相關者根據國家關于專門的社區知識權法律制度尊重當地社區和土著人的相關知識、做法與創新的保護措施而作出的明確說明;關于向國內合作者、當地社區和土著人以及資源提供者轉讓技術或研究、生物開發或經濟開發所產生的信息的類型和方式的約定條件;關于合理分配由所獲得的材料生產出的任何產品或半成品的環境、經濟、社會、科學或精神惠益,包括短期、中期和長期的潛在商業收益等。

哥斯達黎加公法管制的啟示

哥斯達黎加1998年《生物多樣性法》旨在全面保護和利用生物多樣性。遺傳資源獲取的管理體制、惠益分享的安排、土著與地方社區的參與等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相關問題,幾乎全被納入到該法的調整范圍。這種立法的優勢在于,它不是將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視為一個孤立問題,而是在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整體框架內加以處理。這就為在更廣泛的背景下解決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問題提供了一個框架,也為其他國家的獲取與惠益分享立法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首先,哥斯達黎加遺傳資源的立法形式,是一種非??扇〉膭撔?。該國在實踐中發展出來的“綜合立法+專項實施條例”優點包括:鑒于《生物多樣性法》是該領域的綜合立法,不可能對所有事項都作出事無巨細的規定,否則會導致立法內容過于龐雜。而綜合立法先為相關事項確立一種原則框架,而將具體規定留待主管部門制定實施條例加以解決,可以最大限度地減少綜合性立法的篇幅,減輕其負擔。此外,任何一部生物多樣性立法在起草時,都可能會出現科學界或利益相關方無法達成共識的事項。如果綜合立法先是就有關事項作出原則框架,也就為各方提供一種對話的基礎和共事的框架。有關的分歧問題可以等到各方利益協調或者科學研究更加確定之后,再通過實施條例加以規定。這樣就有利于一國在短期內確定國家管制框架,解決有法可依的問題;之后再根據實踐的發展需要進行必要補充、修訂與完善,解決法律的科學性問題。

其次,哥斯達黎加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管制方面所采取的協調型主管模式具有以下優勢:其一,哥斯達黎加新設立協調性機構維持了該國現行的管理體制,從而避免因大規模組織變動而帶來的部門反對和阻力;這種安排,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和維護了這些部門的管制權限,確保了現行各相關主管部門的積極參與。其二,協調型模式有助于各相關主管部門在處理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的相關事項時,能夠相互溝通、及時交流,化解各部門之間在管制權限和政策上的重疊甚或沖突之處,并彌補其可能存在的管制漏洞,最終作出協調一致的決策。其三,協調型機構在確保政府相關主管機構參與的前提下,還大量吸收其他利益相關者參與獲取與惠益分享決策過程,承認其重要作用。這種參與式的模式也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相關理念的體現,在很大程度上確保政府決策的透明度和利益相關者的參與,并最終有利于惠益的公平合理分享。其四,協調式的主管模式也貫徹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便利獲取”的原則。協調主管模式為遺傳資源獲取申請者提供了很大的便利。無論協調性機構本身是否具有審批權,獲取申請者可以直接將申請提交至協調機構(而無論該機構本身是否具有審批權),大大降低申請者在確定主管部門方面產生的交易成本。

為了避免和扭轉哥斯達黎加作為遺傳資源提供國與利用者在遺傳資源獲取與惠益分享交易中存在的實力不平衡,以求在更加公平合理的環境下進行便利獲取與分享惠益的基本交換,哥斯達黎加采用了程序性的事先知情同意制度和實體性的共同商定條件制度。就這兩項制度的關系而言,事先知情同意是共同商定條件的先決條件,共同商定條件是事先知情同意的最終體現。通過這兩項制度,哥斯達黎加及其國內遺傳資源的實際提供者因為享有相關遺傳資源及相關傳統知識的實際所有權或控制權,可以要求獲取申請者在合理時限內提前向其提供關于擬開展的生物開發活動的全面信息,以減少甚至避免兩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提供遺傳資源的國家和利益相關者可以在充分知情的情況下與生物開發者達成獲取與惠益分享安排,這將最大限度地保障交易的自主性和公平性。

從哥斯達黎加《生物多樣性法》10多年來的實施情況來看,該法還是比較成功的。它既兼顧了本國在生物開發方面的歷史經驗,又考慮到了本國生物產業發展的未來需求,其經驗值得我國認真學習和借鑒。

主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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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Rodrigo Gdmez. The Link between Biodiversity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Lesson from INBio’s Bioprospecting Program in Costa Rica. Instituto Nacional de Biodiversidad, Santo Domingo de Heredia,Costa Rica,2003.

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3

關鍵詞 生物課堂 邏輯體系 構建策略

中圖分類號 G633.91 文獻標識碼 B

生物課賽課時,為了便于更準確評價選手們的教學水平,常常是所有選手完成同一課題的授課任務,即所謂的同課異構,盡管選擇同一個課題,但有的課堂教學環節無法有效組織和串聯,讓聽者恍恍惚惚不知所云;而有的課堂則如行云流水迭起,在傳授知識的同時,也給人以藝術上的美感。教學效果的巨大差異引發了筆者對生物課堂教學邏輯體系構建的思考。

1 中學生物教學邏輯體系概述

教學邏輯是包括思維在內的師生教學活動的內在規律性和有關主張,是一種應用性邏輯,反映著主體對教學設計和實施過程中客觀規律性的認識及形式化的結果,是組織教學內容和教學活動的依據。課堂上多種邏輯的有機組合就構成了教學邏輯體系。合理的教學邏輯體系是建立在教師對新課程教育目標深入理解和對教學內容進行充分發掘的基礎之上,融合學生的實際情況及教師本身的教學風格而形成的。合理的邏輯體系能使課堂條理清晰,重點突出;能使教學內容于“形散”之中顯示出“神聚”;能有效地突現文本內涵的最佳信息;能有效地幫助學生構建知識網絡,提高學生學習效率。在實際的教學中教師常常利用基本邏輯設計教學邏輯主線,利用輔助邏輯設計邏輯副線和子邏輯,從而形成以邏輯主線為主軸,邏輯副線為補充,子邏輯為重點的課堂教學邏輯體系。

2 設計教學邏輯主線

教學邏輯主線是事物發展的脈絡或探求問題的程序,是教師在遵循教學規律的基礎上,依照教學目標要求,為達到教與學的雙向目標而設置的貫穿于整個課堂教學過程的脈絡或探求問題的程序。一般說來,教學的邏輯主線往往穿插于學科的知識體系、學習的過程和方法以及學生的認知心理發展過程之中。在具體的設計過程中,教師可以參考以下幾個方面設計教學邏輯主線。

2.1 在學科知識體系中尋找邏輯主線

在實際教學中,學科知識往往鑲嵌于教材中,學科知識體系本身具有非常緊密的邏輯聯系,多數教材在編排教學內容時已經有了非常清晰的脈絡,如果這種線索符合教師的教學風格和學生的實際情況,就可以直接采用教材原有的知識呈現順序為邏輯主線。

例如在“細胞核是遺傳信息庫”一節中,就可以沿著“什么是遺傳信息遺傳信息存在哪里遺傳信息的載體是什么遺傳信息錯誤傳遞的后果如何”的知識線索來展開。這種線索符合人們的日常思維習慣,也不難尋找,關鍵要把握好學科內容結構與學生的認知結構之間的關聯性,使學科知識的內在邏輯與學生的心理邏輯統一起來,以便讓學生通過同化和順應等心理過程,實現二者的有效對接。

2.2 在學科知識的學習過程和方法中尋找邏輯主線

20世紀中葉,著名生物學家和教育家施瓦布提出了探究式教學,以學生探究活動為主線的教學方法即探究式教學。探究式教學往往從學科領域或現實社會生活中選擇和確定研究主題,在教學中創設一種類似于科學研究的情境,通過學生自主、獨立地發現問題、實驗操作、調查搜集處理信息、表達與交流等探索活動,獲得知識、技能、情感與態度的發展,非常注重探索精神和創新能力培養,也非常符合新課程的教學理念。

在新課程中,教科書提出了探究式教學的基本步驟,例如人教版的“探究光對鼠婦生活影響”一節中,其就明確提出探究活動由以下幾步構成:①提出問題;②做出假設;③制定計劃;④實施計劃;⑤得出結論;⑥表達交流。這就非常方便教師尋找在各種探究式教學中的邏輯主線,甚至改變教材中原有內容的呈現順序,改以探究活動的程序為邏輯主線。例如伊萬諾夫斯基發現“濾過性病毒“的過程就可以在教學中創設一種類似于科學研究的情境,讓學生來重溫煙草花葉病毒的發現過程,以培養學生探索精神和創新能力。

2.3 在學生的認知規律中尋找邏輯主線

新課程強化學生的主體作用,教師的所有工作都是圍繞“學的邏輯”而展開。教師只有按照學生的認知規律來設置邏輯主線,實施教學活動,才能提高課堂教學效益。而人類的認知是一個由現象到本質、由已知到未知、由特殊性到普遍性的發展過程。

如對“細菌”一節就可以按這樣的線索來設計:細菌的發現細菌的形態細菌的結構細菌的生活。先發現了細菌的存在,觀察到了細菌外形的三種形態,然后了解細菌的內部結構,符合人們觀察事物由表及里的習慣思維;在介紹細菌內部結構時,又通過與已經學習過的植物細胞結構進行對比學習,找到二者的差異,這又體現了由已知到未知的認知規律;后進一步深入了解細菌的繁殖、形成芽孢的生活狀況,符合人們認識事物由淺入深的認知規律。又如對像生物學發展史這類的教學,其內容往往分散在教材不同章節中,不太符合人們循序漸進的認識事物的規律,往往需要按照科學發現的時間順序來對其進行重新整合,然后按照時間的先后順序作為教學的邏輯主線來進行教學。這樣的主線設計需要教師熟悉學生心理特點和認知規律,了解學生的知識結構體系,對教學的知識前后融會貫通,源于教材而不拘泥于教材。

3 穿插教學邏輯副線

在設計好邏輯主線后,教學過程雖然層次清晰卻難于完成新課程賦予的三維教學目標。因為邏輯主線難以全面地包含德、智、體、美、知、情、行以及個性發展、社會性發展和學識發展的各個方面,為彌補其缺陷,還要補充設計好教學的邏輯副線。

一般說來,顯性的知識是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的載體,是教學目標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在教學中安排、調整的靈活性與可變動性遠不及方法、情感和行為等內容,所以在日常教學中,知識線索常被作為邏輯主線。同時,由于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往往不是一次就能完成的,因此,過程、方法以及情感、行為活動也常常被設計為教學的邏輯副線,并且多次出現以強化學生的體驗。

例如在“保護生物多樣性”一節教學中,教師就可以設計這樣邏輯副線:為什么要保護生物多樣性世界和我國生物多樣性的現狀如何?生物多樣性面臨怎樣的威脅?怎樣保護生物多樣性?如何保護白頭葉猴?其中“為什么要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環節讓學生感受到生物對人類和生態系統的巨大價值,認識到保護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世界和我國生物多樣性的現狀如何”的環節則讓學生產生保護生物多樣性的緊迫感。而保護生物多樣性必先了解“生物多樣性面臨怎樣威脅”,該環節就順應學生的情感發展,促進學生思考“怎樣保護生物多樣性”,發展了學生的思維能力。最后“如何保護白頭葉猴”的環節讓學生將學到的知識進行實際運用,進一步強化學生學以致用的觀念和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理念。

情感教育線索的設計要結合學生心理特點和學科特點,與邏輯主線配合,充分發揮情感教育的作用,激發學生學習興趣、培養正確的態度、滲透價值觀教育,有效地提高課堂效率。

4 確定教學子邏輯

在設計好邏輯主線和副線后,一堂課大致完整,也基本能達到新課程提出的三維教學目標,但要使一堂課詳略得當重點突出,教師還需要對子邏輯進行設計。教學中的“子邏輯”設計常常是針對較為重要的內容,或是教學重難點、或是實驗探究活動、或是思維探究環節。

上文所提“細菌”一節的邏輯主線中有“細菌的結構”的環節,便是思維探究的環節。對“細菌的結構”這部分內容進行細化設計,首先引導學生從已了解的植物細胞結構出發,對比植物細胞和細菌細胞結構差異人手,找出二者在有無葉綠體等方面的差異,進而推導出細菌不能制造有機物,為異養的營養方式等內容,這樣就形成了相應的子邏輯。

需要指出的是,即使子邏輯的設計也一樣要服從邏輯主線,符合學生的認知規律,達到強化重點,突破難點,提高學生動手能力和思維品質的目的。

5 形成教學邏輯體系

在初步設計好教學的邏輯主線、穿插好邏輯副線和確定好了邏輯后,教師還要反思這三者所構建的教學邏輯體系是否完整,推敲各個邏輯步驟具體化、方式方法、各部分之間的聯系以及各環節的轉換等問題,只有通過這樣的反復思考、修改,才能形成思路簡潔、主次分明、內容豐富、生動充實的生物課堂,才能形成既符合教材編訂的整體邏輯又能完成教學三維目標的課堂教學邏輯體系。

參考文獻:

[1] 巴班斯基著,吳文侃等譯.論教學過程最優化[M].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1982:122-148.

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4

關鍵詞:生物安全;風險社會;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供給與需求

Abstract:Theconcernsofbio-safetyarousedbythedevelopmentofmodernbio-technologyareasophisticatedsignintheprocessofindividualizationinindustrialsociety,which,whileindicatingthesupremacyofhigh-technology,warnsusofthelurkingofsomeunpredictablerisks:thetraditionalmodernizationmaybeledtothe“reflexivemodernization,”andthusa“risksociety”maybeimminent.Consequently,safetyofeco-system,health,andsocialethics&orderisinmoreurgentneedofattentionintheneweraoftech-revolution.Theruleof“balanceofinterests”intraditionallawneedstobereplacedbyanewinterestcoordinationmechanism.Whilemakingbio-safetylaws,itisrequiredthatsocialpublicinterestbeascertainedandprotectedinthecourseofmodernbio-technologydevelopmentsoastorealizethegenuineharmonyofmanandnature.Whilepeoplearewonderingabouttheoutcomesofmodernbio-technology,thetraditional“legalmarket”isnomorepeaceful.Therequirementsofbio-safetylegislationwilldisturbthebalanceoftraditionalsupply&demandoflawandultimatelyconducetotheenactmentofbio-safetylaws.

KeyWords:bio-safety;risksociety;publicsocialinterest;supply&demandoflaw

一、現代社會對生物安全的立法訴求

(一)現代化的反身性及其風險預設

關于現代性與反現代性的沖突與協調是20世紀社會學理論研究的核心論題。與“現代性終結”相抗衡的“第二現代性”或稱之為“反身性代性”的研究和探討在德國學者U.Beck的《風險社會》后變得更加引人注目。他從兩個角度對現代化的反身性作出了說明:一是“以財富和風險生產為例討論反身現代化的連續性和非連續性的混雜”;二是“工業社會中蘊含的現代性和反現代性(modernityandcounter-modernity)的內在矛盾”[1]。Beck認為傳統的現代化和工業社會的現代化是有區別的,一種是古典的現代化(classicalmodernization),是在19世紀反對封建社會、建立工業社會中發展起來的,而另一種是反身性現代化(reflexivemodernization),是在今天的工業社會之中發展的。在工業社會之中,存在著現代性和反現代性之間的沖突,因此工業社會不是一個徹底的現代性社會,而是一個現代的封建社會。在這種半工業半封建社會中,封建性的方面并非傳統的遺物,而是工業社會的產品和基礎[1]。

工業化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主要起因于工業化過程中個體化崇尚取向,主張個體理性的張揚,強調自我為中心的權利建構。在傳統的工業社會中,社會不平等模式是階級模式,即存在著權利的平等,每個市民社會成員作為個人都平等地擁有并享受著某些權利,這些權利的私有化屬性最終成就了工業化社會發展的快速化和社會變遷。但同時這些私有化權利以其自身擁有的形式化外表逐漸掩蓋著實質的不平等,這種不平等將會主要體現在階級之間的不平等,體現為對不平等社會經濟現象的平等化和合法化

個體化趨勢沒有使得社會的不平等得到實質緩解,相反崇尚個體權益和理性的現代化社會結構和變遷在某種程度上正在加深這種社會內部的不平等,從而造成個體與個體之間,個體與社會之間,甚至群體與群體之間的利益不均衡,從而加速了風險社會的產生。

風險社會理論認為,工業文明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風險社會理論本身作為一社會變遷理論而存在,但與傳統不同的是,風險社會挑戰既有工業社會的認知、發展基礎與典范,并企圖從此種就社會現代化過程中所衍生的災難風險、自危急性來建構社會自我翻轉、變遷的功能[2]。

貝克在《風險社會》中指出,“風險是個指明自然終結和傳統終結的概念?;蛘邠Q句話說:在自然和傳統失去它們的無限效力并依賴于人的決定的地方,才談得上風險。風險概念表明人們創造了一種文明,以便使自己的決定將會造成的不可預見的后果具備可預見性,從而控制不可控制的事情,通過有意采取的預防性行動以及相應的制度化的措施戰勝種種(發展帶來的)副作用。”[3]

風險與工業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之間存在著某種程度的統一與連接,互為邏輯上的因果關系。工業社會中個體化浪潮促使以個體權益為中心的社會法律制度得以建立和發展,并以此為基礎不斷推進和張揚個人理性在社會工業化進程中的作用和角色。同時也正因為工業化社會對個體理性和權益的推崇,從而導致了工業化社會在發展過程中衍生更多形式上平等——但實質上不平等的經濟行為和經濟現象,如企業的排污行為等。以個體利益促進為導向的工業社會市場經濟逐漸形成了自身的規則體系和秩序范圍,體現為建立以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意思自治等三大要素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并主導當今乃至將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社會經濟秩序構建。這就是所謂“現代性”的表現。隨著市場經濟和社會工業化進程的深入,出現很多諸如經濟壟斷、信息不對稱、經濟尋租、外部性、環境污染、生物技術安全等等形式上合法,但實質上對社會公共利益構成重大危害的行為和秩序內容。按照Beck對現代性和風險社會的理解,這種在工業社會高度發展時期出現的實質不平等現象就是現代化的反身性的表現。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今天,反身性的現代化在內容層次和范圍層次上更加突出,呈現出全球化的發展趨勢。

(二)現代生物科技與生物安全

現代生物技術的繁榮與發展,逐漸成為推動世界新技術革命的重要力量,生物技術的產業化也開始對人類社會產生日益重要的影響[4]。然而,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一樣,現代生物技術也是一柄雙刃劍:一方面它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社會經濟利益,讓人們仿佛看到了解決許多人類社會困境的希望之光,特別是看到了生物技術在解決人類社會糧食問題、人口問題、能源問題、健康問題和環境問題等方面的優勢和能力;另一方面現代生物技術也無法掩飾其內在和外在的負面效應,如在生物技術研究、發展以及產業化進程中無法保證人類生命和健康的安全性問題,無法保證生態安全問題以及可能存在的知情權問題、隱私權問題、基因歧視問題以及是否侵犯人類尊嚴問題等[5]??茖W技術的社會經濟價值已經為廣大公眾所充分認知,它給人類的社會結構、生活及行為方式等帶來了舉足輕重的變化,但是科學技術現代化過程中所具有的“反身性”和“吊詭性”特征將我們引入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風險社會”之中。

1.生態系統安全風險:生物技術的發展在不斷帶來社會經濟財富的同時,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并威脅著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生態系統安全,就是指從整個生態系統平衡、穩定的角度出發來判斷生物技術發展所帶來的潛在危險,主要體現在農田生態系統安全、自然生態系統安全兩個方面。生態系統是在一定時間和空間范圍內,生物與生物之間、生物與非生物(如溫度、濕度、土壤、各種有機物和無機物等等)之間,通過不斷的物質循環和能量流動而形成的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一個生態學功能單位[6]。按照貝塔朗菲對系統的認識,系統決不是數的簡單相加,相反則具有自身的規定性,它的整體性表現為時間維度上和空間維度上的內在穩定性、適應性、自我調整和內外環境的組織化。任何對系統本身的外在干預,都有可能破壞系統的穩定性和自我調整性。因此,生物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就是通過對生物體內控制其特定性狀的基因作為外源基因按照人為的意思,而非自然的過程,轉入到另一種生物體內并使之表達。所以這種非自然的人為干預和創制行為是對生物本身內在環境以及生物與生物之間構成的相對穩定的生態系統的一種干預,那么這種干預本身可能會有一定的積極意義,但是它會在某種程度上改變或縮短自然生成的過程,也會在原有的生態系統內創制一種全新的物種,也可能造成物種與物種之間相互地影響,最終有可能破壞整個系統的內部運行規律,改變甚至消滅一個已有的生態系統。

2.人類健康安全風險:現代生物技術的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可以滿足人類日益增長的物質需求,特別是在食品和糧食供應、疾病診療等方面具有突出的價值和意義。但是生物技術的“雙重性”特征仍然不排除人們對于技術本身隱含風險的擔憂,尤其是在研究、試驗、釋放以及產品化過程中,生物技術對人類健康安全的潛在風險不能完全有效地被排除。這主要集中在兩大方面:一是生物技術對人類食物的影響進而引發食品安全問題;一是生物技術對生存環境的影響進而引發生活安全問題。1988—1989年日本一家公司利用基因重組為生物技術生產的乙色氨酸投放美國市場后引起37人死亡;1998年英國Rowett研究所的生物學家ArpadPusztai就鄭重警告人們關注那些未被充分證明其安全性,便急于推廣的轉基因食品(GMF),因為他們可能有潛在風險;美國得克薩斯州ProdiGene公司于2001年在內布拉斯加州一塊約一英畝的田地里種植藥用胰島素轉基因玉米,在收獲中漏掉三株轉基因玉米以及一些溢出的玉米,2002年種植普通大豆時,結果使100萬畝大豆受到藥用轉基因玉米的污染[7]。

3.社會秩序和倫理風險:現代生物技術對人類社會的影響還遠不止于生態系統、自然環境以及人類健康等方面的潛在風險,任何改變人類物理循環狀態、生育繁衍規律、人類社會關系的生物技術都將對人類社會秩序和倫理構成深遠的影響。克隆技術、器官再造技術、雜交技術將科技的概念引入至一個又一個不可思議的領域。

在現代生物技術發展的初期,很多現實性的社會秩序和倫理問題已經開始展現我們面前,人體器官移植、器官捐贈、買賣、代孕等已經將人體物化,而克隆人的設計、生產、銷售、儲藏和買賣,則將會根本改變人作為社會人的最為樸素的概念和意義,與此相關的社會問題將層出不窮,新的種族歧視、性別歧視、人身商品化、侵犯人的尊嚴等新的倫理道德問題,極可能造成新的社會倫理風險、經濟風險和社會動蕩[8]。

(三)現代生物科技的反身性解決之道

風險社會理論一改傳統社會理論對科技至上主義、理性至上主義以及現代性的崇尚和張揚,給繁榮的市場經濟和全球一體化認識提供了一個逆向思維模式,給我們對生物科技發展的負面性和不確定性提供了一個全新的思維范式,為我們生物安全立法提供了強大的理論支持。其重要意義在于:(1)風險社會理論為進一步廣泛討論生態危機和生物安全提供了堅實的理論基礎。風險社會的概念雖然還不太成熟,它卻影響著人們的思維方式,打破了注重科技與工業發展的積極作用的傳統思想意識,培養了人們的反思和自省意識,從而,使人類進入了一個反思的時代。通過對現代性反思至少使人們意識到科學必須理性地發展。(2)風險社會理論增加了人們的風險意識,將生態危機與科技發展帶來的風險突現出來。然而,它對未來風險的描述有些夸張傾向,既不可能被計算也不可能被預知,這樣會使人們陷入一種無奈的憂慮,滋生悲觀主義情緒。雖然Beck本人宣稱他不是悲觀主義者,但他的思想的傳播仍會使一部分人在風險面前顯得焦慮不堪。為此,威爾金森專門從心理學的角度探討了風險與憂慮的關系問題,寫出《風險社會中的憂慮》一書。(3)風險社會理論在制度層面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在風險社會中,舊工業社會體系已經過時,民族國家已經無力應對威脅整個人類的現代風險,這必然要求并引發社會結構深層的變化和政府制度的變革與角色的轉換。在全球風險社會里,建立全球風險防范體系,最終以承擔風險的基本單元為基礎形成全球公民社會,這是Beck在《世界宣言》中的思想。然而,如何實現從工業社會向風險社會的轉型,如何實現生態民主與保持社會正義都還是擺在人類面前的難題??傊?風險社會理論的主要貢獻就是讓我們利用其關于風險、災害和社會思想的分析重建現代性理論[9]。

二、生物安全立法之社會公益論

“今天我們生活在一個科技革命的時代,相較于物理領域的科技革命,此種革命展現出一種全新的,或許還是極不尋常,其所有的后果完全無法估量的局面:生物科技革命?!保?0]由生物技術引發的生物安全問題是當前社會發展過程中的主要風險之一,是工業化社會個體化進程發展的高級表現,在彰顯科技至上主義色彩的同時隱藏著不可預知的潛在風險。風險社會的反身現代性一方面追求個體理性和科學技術的無限魅力,另一方面力求通過理性的法律制度和規范體系達到對社會秩序的調整和規制。反身性的過程就是對現代化的批判和反思的過程。生物技術高度發展是現代化進程的顯著成果,但同時生物安全的擔憂和風險又凸顯了現代化的反身性特征。根據上文對現代反身性立法訴求的論述,生物技術的風險回避就必須在法制目標上通過立法徑路予以完善。

對于生物安全的立法必要性研究不同于傳統的,構成工業社會之規范基礎的,以個體利益為內核民商事法律規范。雖然這種傳統私益本位的法律制度體系成就了工業社會快速發展的成果,但是其反身性的屬性也給現代社會秩序構成極大的風險,所以對現代化進程中反身性的克服就必須在法律制度構建以及立法宗旨的確立上有別于傳統的民商事法律,而轉向對集體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保有和維護。

生物安全立法的公益性研究必須建立在對生物安全公益性特征的深刻把握之上。所謂公共利益,學者們從不同的角度對其進行了分析和界定。美國社會法學創始人羅科斯·龐德將利益劃分為個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會利益,但他對公共利益的理解帶有明顯地政治國家色彩,即將公共利益視為涉及政治組織社會的生活并以政府名義提出的主張、要求和愿望[11];傳統功利主義法學家杰里米·邊沁認為“公共利益是構成共同體眾多成員的利益的總和”,“社會公共利益只是一種抽象,它不過是個人利益的總和”[12]。人們似乎自然而然地認為,公共利益在某種利益上講必定是所有私人利益的總和;而如何把所有的私人利益聚合起來的問題,似乎又是一個無法解決的難題[13]。當前對社會公益的不同見解主要仍可歸因于思維的視角和切入點各異,即從不同的語境和研究背景下對社會公益的認識程度會存在或多或少的不同,如在民法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更為主要地集中在對私人之集合的利益依存性;在行政法的語境下探討社會公共利益,就不可回避地與國家利益相關聯;在經濟法語境下研究社會公共利益可能會指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利益,其中同樣包含國家的利益,因為它是在市場失靈和政府失靈的邏輯基礎上建構的法律秩序體系;對于環境法來說,特別是生物安全法,其對社會公共利益的研究和考察就應當走出全體社會成員的普遍性利益范疇,而轉向以全體社會成員利益為基準,人類利益關懷以及生態利益的實現和保護,所以這是更為寬泛范疇內的公益性釋解。鑒于此,生物安全的社會公益性需要從以下幾個方面予以深刻把握:(1)利益的整體性和普遍性。從公益性的利益范圍維度來考察,生物安全主體中所關注的是社會成員集體利益、人類利益以及生態利益相整合的,具有普遍性特征的利益范疇;(2)利益主體的廣泛性,生物安全中的公益性研究必須跳出傳統以國家為界限的社會成員集合利益的藩籬,轉而充分關注個人主體之外的其他主體的利益,包括人類、國家以及生態系統(包括生物)等。狹隘的社會觀可能會使得我們對公共利益主體的理解囿于傳統的社會理論觀,但是正如學者在探討人與自然的關系是否為社會關系時指出的那樣,“社會是人化的自然與自然化的人的綜合體,社會關系包括人與人的關系和人與自然的關系”[14]。從這點來看,利益主體同樣也可以從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聯延伸至人與自然的利益關系,以及對整個生態利益的關愛。而且在生態倫理學中,生態利益是一個高于人類利益的上位概念,因為我們無法將人類與生態系統完全分割開來,否則將不存在實質性的人類利益,抑或社會成員的集合利益和個體利益。

(一)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

轉基因的生物安全主要是指現代生物技術研究、開發、應用,特別是轉基因生物活體釋放到環境中以及進行跨國轉移,可能對生物多樣性、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產生潛在不利影響。主要體現在:(1)轉基因生物的重組基因,打破了自然界物種的界限,進而打亂了生物進化的歷程;(2)改變了生物的多樣性和群落結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可能會遭到破壞;(3)轉基因生物回歸自然界后,會不會使種植區周圍生物受到危害,會不會影響生態系統中能量流動和物質循環;(4)重組微生物對某些化合物降解后產生的中間物或最終產物,有的又會對環境造成二次污染;(5)重組DNA進入水體、土壤后,將流向何方?存活多久?他們會不會與細菌雜交,出現對人類有害的、新的致病菌?現在已知DNA在土壤中至少可以存留40萬年;(6)轉基因植物中,如含有對人體有害蛋白或過敏蛋白的花粉,有可能通過蜜蜂采集進入蜂蜜中,最后再通過食物鏈進入人體[15]。轉基因生物的潛在風險首先突出地體現在通過對轉基因生物本身的基因轉變或修飾而對生物內部組成結構、生物特性、生物機能等諸多方面產生的根本性演變,進而影響該生物所賴以生存的其它生物要素和自然生態環境,將其新產生的某種基因特性釋放到他原有的生態環境中去,構成對原生態環境的沖擊和影響,并在時間的長度上修飾和更改原有的生態系統,從而使得原有生態系統中的各自然生態要素的生存環境和能量交換等發生根本性的變化,最終對人的生存健康產生重大的、不可預見的影響。由此可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就是在生物安全風險的基礎上衍生和發展起來的,也就是說,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突出強調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共風險性的充分認識基礎上展開對其公益性的影響研究和對策研究,具體探討生物安全公共影響的深度、廣度,以及針對轉基因生物安全公共風險的防范對策、制度構建、規范設定性的研究。

從目前來看,轉基因生物安全的公益性主要集中在對轉基因生物的生態安全性研究和健康安全性研究兩個方面。所謂生態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對任何以生態為單位的安全所構成風險的對策性研究,突出的表現為對以“基因污染”、“基因漂流”和“基因逃逸”等為核心的風險防范研究,從而確保生態環境的自然特性和安全特性。值得注意的是,此處的“安全”不是一個非常狹隘的概念詮釋,而是包括人類的生存安全和健康安全在內的,有關生物本身的安全、生物種群的安全、生態群落的安全以及生態系統的安全。所謂健康安全性研究,是指轉基因生物技術的發展給人類健康所帶來的潛在威脅的對策性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人類個體的生命健康、人類生活群體的健康安全、人類社會的健康安全,以及人類社會代際之間的平衡與安全。

(二)生物多樣性保護的社會公益性拓展

生物多樣性是自然界的核心要素,是自然資源的重要組成,也是人類生存與發展不可缺少的或不能替代的伙伴與資源。作為自然資源中最重要的活的資源就是生物多樣性,或者簡稱為“生物資源”,也像任何自然資源和社會資源一樣,具有它自身的特征價值,主要體現為有限性、稀缺性、多用途性、可更新性、區域性、可變性和計量的困難性[8]262。所謂有限性是指生物資源是有邊界條件的,并非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不能無限地供給;所謂稀缺性是指由于人類活動的廣度和深度,以及生物資源本身的邊界條件和有限性決定的資源稀缺性;所謂多用途性是指生物資源及其以生物多樣性為骨架和主干組成的生態系統的服務功能與用途幾乎是全方位的,在不同的資源搭配和能量循環中起著不同的作用和用途;所謂可更新性是指生物資源在自身發展過程中所表現出來的繁衍性、自我恢復性和可再生性,但是可更新性具有明顯地邊界特性,因此受到資源有限性的約束,人類對生物資源的開發利用均不能超過資源本身的可更新能力;所謂區域性,是指生物資源和生物物種的分布帶有明顯的區域和地理位置特點,根據區域的水熱條件、氣候因素等,表現出突出的地帶性和區域性,在地理區域的共軛性與相似性的基礎上,又明顯地表現出區域分異規律,即在同化前提下又顯著表征為異化現象[8]263;所謂可變性是指生物多樣性及其相應的生態系統在開放的不平衡條件下不斷地同外界交換物質與轉移能量,在不斷耗散的前提條件與進程中,形成有序地自組織的耗散結構,在相對的臨界平衡狀態或混沌狀態下不斷地推陳出新,辯證地前進,其結果可能表現為生物資源的再生、恢復、擴張、萎縮、衰減、退化或消失等;所謂計量的困難性是指生物資源的公共產品屬性、不確定性、條件參數的可變性決定了對其量化的困難性特征。

對生物多樣性的法律保護,其社會公共利益屬性重點體現在對人類社會共同體優良生存環境的保護和對生態系統保持平衡兩個方面:(1)生物多樣性是滿足人類基本需求的基礎,人類的生命維持資源、生活資源、健康資源、財富資源等均來自生態環境,其多樣性決定了人類需求的多樣性,任何多樣性的喪失最終構成對人類生存的威脅;(2)生物多樣性是維持生態系統平衡和創造優良生存環境需求的基本要素;從局部看,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和多樣性有利于涵養水源、鞏固堤岸、降低洪峰、防止土壤侵蝕和退化等;從全局看,它有利于維持地球表層的水循環和調節全球氣候變化[16],有利于維持生物與生物之間的能量循環和守恒,從而確保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性。生態系統的相對穩定發展和質量保持將從根本上有利于人類的生存和發展。

生物多樣性的社會公共利益屬性在很大程度決定了,當生物多樣性的破壞或削弱構成對社會公共利益危害時,法律的規制和救濟是非常必要的,這也從一個角度說明了生物多樣性立法供給的必要性和緊迫性。

(三)防范外來物種入侵的社會共益性

相對于一個生態系統而言,外來物種入侵是指原來天然存在的區域性生態系統中并沒有某個物種存在,該物種借助于人類活動、自然因素或其他途徑和因素越過不能逾越的空間障礙而進入新的生存環境和生態系統之中,從而給新的生態系統的穩定性、安全性等造成一定影響。人類歷史上發生的外來物種入侵現象主要是通過自然的傳播、人類攜帶、有意引進等多種方式進行,其造成的不利影響也是非常深遠的,主要體現在兩大方面,即生態系統危害和人類健康危害,共同構成了對環境法學上“公共利益”的威脅與挑戰。

在生態系統方面,外來物種入侵給其他物種造成廣泛沖擊,入侵物種通過適應性進化能在定居建群后迅速繁衍,在競爭中奪取必要的營養和生存空間,創建了自身的競爭優勢,造成本地其他物種減少甚至滅絕;這種競爭一般稱之為“似然競爭”(apparentcompetition),包括占據生態位的競爭和威脅本土物種生存;另外入侵物種還存在化感作用,入侵植物通過向外釋放一些化學物質,影響、抑制或刺激臨近植物的生長與發育,從而對生物多樣性構成極大威脅;此外,入侵物種還會在物種遺傳方面造成物種侵蝕,使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喪失,出現某些物種的瀕危和滅絕。就中國而言,我們國家遭受的外來物種入侵威脅主要體現在:(1)生物多樣性喪失;(2)破壞景觀生態的自然性與完整性;(3)競爭并占本地物種生態為,使本地物種失去生存空間;(4)危害生物多樣性和遺傳多樣性[17]。

在人類健康方面,外來物種入侵在給生態環境造成破壞的同時,威脅到人類的健康和安全。從生態學的視角來看,人類作為生態系統的一個物種和要素,與其他物種之間長期形成一種較為穩定的系統環境,但外來物種的入侵給其他生物物種構成危害的同時,同樣也威脅到人類物種的健康與安全。一方面生物多樣性的喪失和遺傳多樣性的喪失直接給本地居住人口的生存環境構成極大影響;另一方面外來物種入侵也在很大程度上侵占了人類的生活領地和居住范圍,最近報道的紅蟻等外來物種已經嚴重侵害到當地居民的生產生活,有的外來物種已經將原來居民的勞作場所侵占殆盡;第三,最為嚴重的是,外來物種群侵害會造成人類的疾病,使原來深藏于自然生態環境中幽秘之處的某些病毒可能被激活報復或侵襲人類,如“第Ⅳ級病毒”,特別是1976年在扎伊爾、蘇丹等地出現的“埃博拉病毒”和“拉沙病毒”就是最惡劣的事例[17]132。除此以外,由動物傳給人類的疾病種類也很多,如擬桿菌屬和絲桿菌屬感染;炭疽;鼠疫、沙門菌;SARS;禽流感病毒等。

通過對轉基因的生物安全、生物多樣性和外來物種入侵防護的公益性探討來看,其共同的目標都在于對生態系統安全、人類的生存健康以及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其公益性之所以與一般的公益性有所不同就在于,其間增添了對生態利益、生態安全、生態正義等價值觀的考慮,豐富了公共利益的內涵,從而為生態安全法的邏輯基礎增加了更多的理論積淀,也為其價值目標的確定和立法本位的探尋發揮了良好的作用。

三、生物安全的法律供給與需求

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有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治家、官員(供給者)。在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最大滿足的私人物品;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18]。在社會的上層建筑中,同樣也存在著市場,以市場的秉性和模式運行。作為維護社會安定、秩序的法律制度當然也可以設定為像市場一樣的運行模式和理論,存在著供給和需求的變換統一。任何一種法律都依存于供求雙方的交換才得以成為法律產品[19],因為它也具有社會有用性和使用價值,但同時由于法律的公共屬性,決定其在市場產品屬性上有別于經濟學中的私人物品,而凸現公共產品的特點。除此以外,法律市場在主體和效率方面與一般的經濟市場存在明顯的差別和特性,法律市場的供給者主要為國家,其消費需求者體現為廣大民眾,法律市場的立法產品、執法產品、司法產品的主要生產者和供給者都是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因此享有立法、執法和司法的壟斷權;正是因為國家機關對法律市場的壟斷才造就了法律市場的低效率。但法律市場的上述特性不能根本改變其與經濟市場在運行模式和構成要素上的統一性,即當前的法律制度不能有效滿足社會穩定和秩序要求,不能保證廣大民眾的多數需求時,亦不能有效滿足國家機關的統治意愿和利益時,法律的需求應然而生,國家為了繼續穩固自身的統治地位和統治利益,保障社會整體的利益、安全和秩序,彌補法律供給之不足,通過立法等法律供給措施滿足社會法律需求;此外,在法律供給中,法律生產要素資源的稀缺性,是制約供給能力的根本原因,法律供給能力的大小取決于法律生產要素的狀況和生產要素資源的配置及資源配置狀況兩個方面,其中法律技術、法律工作者素質的提高、社會物質財富的增長,都會擴大法律的供給能力[19]207。

(一)供給需求理論的法律延伸

經濟學中的供給與需求理論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市場的運作原理,通過供給與需求的力量互補和相互作用,產生均衡的價格和均衡的數量,從而達成市場均衡。市場均衡發生在供給和需求力量達到平衡的價格和數量的點上[20]。任何市場的非均衡態都決定了供給和需求的重新組合和排序,或增加供給,或減少需求。供給和需求的博弈永遠處在均衡的此消彼長過程之中,在需求增加的情形下,需求和供給的非均衡決定了相應供給的增加。

在非經濟的法律市場中,同樣存在著供給需求的均衡解。當法律的供給成一定的穩定態勢時,即在現行法律規范體系較為穩定的狀態下,法律市場的均衡將主要取決于法律需求。法律需求決定了法律供給和法律市場的發展狀況。但法律需求的產生主要受以下幾個方面的制約和約束。

第一,法律市場均衡與法律需求。所謂的法律市場,實際上是按照一般的市場要素和運行規律所擬制出來的以法律作為交易客體和核心的市場環境和市場秩序。法律市場的基本構成及其變換趨勢同樣依賴于市場主體雙方的博弈,以及由此產生的價格因素,亦即在法律需求者和供給者之間因法律的供給和需求所產生的類市場環境。按照市場運行規律來看,相對穩定的市場在供給和需求方面基本持衡,市場的均衡態就要求市場主體雙方在供給和需求上的相對均衡,任何一方發生變化,都會形成供給和需求的非均衡博弈,從而引發市場波動,通過供給增加或需求削減的方式再次達到均衡。就法律市場而言,國家或政府作為法律供給方,應當及時對市場的法律需求狀態作出評估和回應,從而滿足法律市場的要求,達到法律供給需求狀態的均衡。法律的市場供給主要取決于法律制度約束、法律價格因素以及法律物質技術等要素的影響,也就是說在現行憲法的規范范圍內,根據當前市場的守法成本和違法成本的差別比較,以及立法、執法和司法技術等相關因素,決定是否在現行法律體系范圍內增加或修訂法律,從而更大程度地滿足法律市場的需求。其中法律的價格因素客觀地體現為擬供給法律的效用范圍,如果其效用范圍廣,需求者的權益內容和范圍會基于該法律的供給得到更大程度的確認或保護,從而形成守法的受益范圍大于違法的潛在收益,在這種情況下,法律的供給就成為必要。

第二,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與法律需求。所謂需求,主要有兩個方面構成,一是需求主體對某種客體的愿望和欲望,一是該主體具有購買產品的支付能力。法律需求的產生同樣具有一般需求的內在要求,其支付能力主要體現為市場主體對國家機關法律活動的支付能力,執法、司法機關對立法活動的支付能力。法律市場主體的支付能力強弱在很大程度上體現為法律市場主體對自身權益、集體權益的認知程度,認知程度越高,就更大程度上決定了相應法律供給的需求度和必要性。也就是說,法律市場主體,特別是法律需求者對自身和集體權益保護的認識程度愈深,其相應的法律意識愈強,對能夠更大范圍內保障其權益的法律需求愈大,法律的供給市場應運而生,從而相應的立法、執法和司法措施成為法律市場的必然。

第三,法律價值與法律需求。人們對法律的需求根源于法律的價值(秩序、自由、正義、效率),而法律的供給,僅僅是確立并實現法律的價值的過程。政府并不能直接供給法律的價值,如秩序和效率,而是通過提供法律,通過提供立法、執法、司法活動來間接滿足人們的終極需求。法律的這種工具屬性,表明了國家機關僅能供給中間產品——法律,而不能供給最終產品——正義、效率等法律的價值和社會目標。在供給和需求之間探究立法的價值,就在于通過法律供給能否在法律的運作過程中實現對法律需求的滿足,確認、維護或保障應當保障的權益,防范或者遏制權益侵害、受損風險的產生。也就是說,立法的供給必須能夠明確確定擬供給法律的價值目標和立法宗旨,從價值目標上可以歸順法律供給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第四,法律市場利益與法律需求。市場運作的機理在于交易雙方或供給雙方的利益交換或互補,法律需求的產生必然歸因于某種潛在利益的驅動,期望通過法律供給達到確認、維護和保障權益的目標。鑒于法律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其供給和需求必然要在基本利益取向上滿足大多數人的需求和意愿。當某一種利益目標變成大多數人的利益指向,相應保護該種權益的法律規范的需求就應運而生,這種法律需求會打破原有的法律市場均衡,從而引發了法律市場的非均衡態,非均衡態向均衡態的發展就依靠保障該群體利益需求的法律供給與以相對應,從而最終實現立法。

(二)生物安全法的供求邏輯

法律需求屬于制度需求的范疇,是一種將外部性內部化的制度設計,雖然其供求邏輯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下可以被解釋為一種供給和需求的邏輯發展體系,但不可否認的是它不僅是一種非市場需求,而且是一種非物質商品的需求。法律需求根源于需求主體對某種“潛在利益”的期望和追求,是一種在已有的法律制度安排中無法實現和獲取的利益。生物安全的立法需求源發于主體對保障生物安全利益的期望,從當前的法律結構體系和制度體系來看,該種利益期盼是無法予以滿足的。

上述的制度經濟學的立法闡釋,至少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說明生物安全法的立法邏輯:

1.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廣泛。一般來說,法律需求的主體就是法律需要保護的利益主體,它既可能是一般的市場主體,也可能是國家政府,也可能是社會公眾。生物技術的發展所產生的轉基因安全風險、生物多樣喪失風險以及外來物種入侵風險等統一構成了生物安全法的風險體系和利益保護對象。在上述風險和利益保護的釋解當中,基于對自身生命健康利益和人類世代延續的利益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主要體現為一般公眾;基于對整體社會安全和秩序利益的視角,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主體又將體現為國家及其政府;基于對生態系統安全利益訴求的視角,生物安全的法律需求主體甚至可以,也有必要突破原有的法律主體觀念,轉而確認并保護動植物,乃至生態系統的生存和安全利益。

2.生物安全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法律需求的“潛在利益”一般不能完全在現實的規范體系中得以體現,其潛在性深刻地反映了現實法律制度所建構的利益體系的非完整性。正是因為“潛在利益”的存在,構成了法律制度體系發展的牽動力,形成一個相對穩定,但又不斷地在“需求—供給”中發展的運動模式。

從生物安全本身來看,安全的主體范圍非常明確,一切可以歸屬為生物學中的生物范疇的主體都應當在生物安全法律中得以體現,并由特定的“潛在利益”與之相對應。根據生物安全法律主體的廣泛性,需要通過法律保護的“潛在利益”至少包括一般公眾的生命健康利益,國家政府的安全與穩定利益,一切生物體的生存利益和相互間均衡利益,以及生態系統本身的安全利益。

3.現實法律制度安排和規范體系尚無法滿足上述“潛在利益”。建立在傳統法律理論體系上的法律制度安排缺少也很難對生物安全利益提供應有的風險防范機制和保護機制:首先,生物科技以及全球化進程的加快所帶來的風險只是在20世紀末期才真正被人們發現和認識,科技的兩面性和吊詭性只有在科學技術知識較為普及的情景下,才能被廣大公眾所知曉??萍及l展所隱含的生物安全問題、生命健康問題、生態倫理問題等作為一種潛在的或現實的社會問題時,其重要性和緊迫性才真正上升為多數人的社會風險意識。風險是一個與利益相比對的概念,它意味著主體的某類利益正在或將要被侵蝕或剝奪,當一種風險演化為一種群體性、社會性的風險意識時,相關的風險防范措施必須在整體上予以采納或建構。法律作為一種規則和規范體系,預設人們的行為模式和行為結果,從而在制度層面上提供了一個可知悉、可預見、可防范、可制裁的規范模式,從而加快了主體的立法訴求,也推動了權力機關的立法供給。其次,現有的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都是建立在對人類自身利益的確認和保護之上,法律主體的范圍也很難突破對自然人或法律擬制主體的傳統認知,相應地法律的利益主體和權利主體也很難突破傳統之囿。然而,就生態系統而言,彰顯人類利益和智慧的科技現代化正是成就當前生物乃至生態系統風險的主要因素,現代化的反身性深刻地印證了至高無上的人類利益的局限性和短視性,也從風險的角度提出了將人類利益與生物利益、生態利益相融合的利益取向和規范模式。但就目前的規范體系和法律制度建設來看,生物安全法的利益譜系(包括人類利益、生物利益和生態利益)仍然任重道遠。

工業文明,特別是以生物技術發展為代表的人類第四次科技革命,在為人類創造了豐厚的物質條件的同時也為我們帶來了足以使整個地球毀滅的風險,舊的工業社會體制與文化意識在所謂的現代化進程中已經凸現其內在的反身性和高風險性特征。社會的政治、經濟和個人風險往往會越來越多地避開傳統工業社會中的監督制度和保護制度呈現出前所未有的不確定性,由此出現了以不確定性為基礎的風險社會與不確定性為基礎的現代政治法律秩序之間的內在緊張。不確定的生物科技和科學技術本身隱含的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必須在原有的法律秩序體系框架內重新建立并發展生物安全法律體系和由此產生的秩序體系。此外,生物安全法的利益取向和價值取向分析認為,生物安全立法的邏輯基礎在于,生物安全的社會公共性強烈呼喚并要求在法律秩序下重新建構生物安全立法的利益譜系,將人類安全利益與生物安全利益以及生態安全利益聯系起來,從而將人類的發展與整個生態系統的安全相互聯結,在利益層面確立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和緊迫性。如果我們將法律規范體系和制度體系的確立和完善放在制度經濟學的理論背景下加以考察,法律需求和法律供給的辯證統一,以及由此產生的法律體系的均衡給生物安全立法的必要性設定了經濟學意義上的理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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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5

【關鍵詞】森林;可持續經營;策略

對于林業的可持續發展,是以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為基礎、環境的可持續為前提、經濟的可持續為目標。要實現林業的可持續發展,首先必須加強森林資源的培育。因此,在加速森林資源恢復的同時,積極探索有效的、科學的、具有針對性的森林經營技術是我國目前林業所面臨的急待解決的迫切任務。

1.實施森林可持續經營緊迫性和必要性

自20世紀90年代,對所有森林實施可持續經營已經成為全球共識。在這樣的背景下,中國的森林經營工作也在逐步發生變化。從認識上來看,逐步意識到森林可持續經營意味著在維護森林生態系統健康、活力、生產力、多樣性的前提下,結合人類的需要和環境價值,必須通過生態途徑達到科學經營森林的目的。提出評判是否實現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應從生態、社會、經濟三方面綜合衡量,即同時滿足生態上合理(環境上健康的)、經濟上可行(可負擔得起的)及社會上符合需求(政治上可接受的)的發展模式。為此,國際組織和有關國家先后制定出用以促進森林可持續經營工作的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與指標。2002年《中國森林可持續經營標準與指標》已經正式頒布。然而,實踐中以木材生產為核心的技術體系、技術標準和經營理念,以及計劃經濟體制下建立起來的管理體制、經營機制,已經成為制約森林可持續經營活動的障礙。為此,實現可持續經營十分重要。一是滿足社會經濟發展對森林產品及其環境服務的唯一途徑;二是林業發展戰略轉移的具體體現;三是確保六大工程順利進行的重要前提;四是順應國際林業發展趨勢、履行國際義務的必然選擇;五是公眾環境意識逐步提高的客觀要求。

2.天然林培育策略

天然林是森林資源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非常重要的可再生資源,不僅生產大部分林、副產品,而且具有豐富的生物多樣性,并提供許多其他的社會、經濟、文化和環境效益。大力保護、培育和合理利用天然林資源,是實現森林可持續經營的重要物質保障。針對現有的天然林開展合理的森林經營活動,可以維持、恢復和擴大天然林資源,增加生物多樣性保護價值,增強生態和環境服務功能,從根本上遏止生態和環境惡化,增加林產品有效供給,使林業更好地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服務。

2.1天然林更新

應充分利用天然林自然演替和更新能力,以天然更新為主,人工更新或人工促進天然更新為輔。對具備喬木或灌木更新潛力的森林進行封育,禁止或減少人為活動的干擾,依靠強大的自然繁殖或自然更新能力恢復森林;對缺乏母樹或幼苗、幼樹分布不均的地段,實施人工補植;對有充足種源,因植被覆蓋度較大而影響更新的地段,采用人工促進天然更新。

2.2栽針保闊

栽植以紅松為主的針葉樹,保留天然更新的闊葉樹,尤其是珍貴闊葉樹。隨著次生林發展的進程和林況不同,保闊包含三層含義:留闊、引闊、選闊。三者貫穿于恢復森林的全過程。栽針是縮短森林自然(演替)恢復過程的重要手段,保闊是迅速形成(或恢復)地帶性頂級植被的可靠保證。栽針保闊把人工更新和天然更新密切地結合起來,以符合地帶性頂級植被類型——闊葉紅松林的發生、發展規律,是使天然林趨于穩定并提高林分質量和生產力的重要途徑。

2.3用材林建設

選擇的樹種既要符合經營目標,又要實現高產、高效和優質。選用生長快、材質好、經濟價值高的鄉土樹種,引進的優良樹種須經試驗成功后,方可大面積推廣。根據立地條件、樹種特性和實踐經驗,確定混交樹種和混交規格,充分利用天然幼苗、幼樹,培育成針闊混交林或復層異齡林。

2.4天然林保護

最大限度地保留母樹、關鍵物種和林下植被,保持生物多樣性。避免用人工林或其他土地利用方式替代原始天然林和生長良好的天然次生林。天然林中栽植的樹木不得替代自然生態系統或對自然生態系統帶來重大變化。

2.5天然林經營

加強天然次生林幼、中齡林撫育和低效林改造,逐步調整用材林的樹種結構和林分結構,提高林木生長量和林分質量,縮短森林培育周期。低效林改造時,保留生長健壯的中、小徑林木,利用鄉土針葉樹種在林冠下或林窗、林中空地上進行大苗造林,誘導形成針闊混交林。對巖石、土壤貧瘠的陡坡、山脊和石塘等伐后不易更新、容易引起嚴重沙化、風蝕的地塊,不準進行低效林改造。同時,采用合理的采伐、更新方式和封山育林措施,調整林分結構,改善林分質量,提高林分生長量。通過森林撫育和低強度擇伐等經營措施,調整和優化林分樹種結構、齡組結構、徑級結構和密度結構,逐步誘導天然次生林結構,以形成復層異齡針闊混交林,使森林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更加穩定。

2.6天然林利用

采用對環境影響小的森林采伐作業方式,盡量減少對森林資源和環境的破壞,包括林下植被(苔蘚、草本植物、灌木和幼樹等)、動物棲息地、水資源、森林腐殖質層等,減輕土壤壓實和水土流失,減輕保留木的損傷。伐區采伐剩余物清理應考慮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和地力的維持,注意保留藤條灌木資源。同時,在采伐作業前,要對保留的母樹和關鍵物種作出標記出來并加以保護。擇伐時每公頃應保留一定數量的母樹和大徑級老齡林木,并考慮老齡木的樹種搭配,使其成為天然更新的種源,也可以為一些野生動物和微生物提供必要的生境。采伐時還要注意保留一定數量的具有袋腐、樹洞或巨大樹枝的活立木;腐爛程度不同的枯立木和倒木;動植物生存所依賴的關鍵物種,盡可能保留珍稀、珍貴樹種資源。

3.人工林培育策略

大力發展人工林是世界各國面對天然林和天然次生林日益減少所采取的共同的、長期的林業發展戰略,因此人工林在森林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由于人工林所選擇的造林樹種速生豐產,且經營強度高,與天然林相比,人工林的生產力水平高,人工林雖然面積不大,但在木材總產量中占據較高的比重,因此把大力發展人工林作為解決21世紀木材需求的根本措施。

3.1人工林規劃

考慮到造林對當地景觀和生物多樣性的影響,造林應避免大面積的人工純林,需要考慮將不同林種、森林類型、林齡、人工林與天然林相結合,合理布局,統籌規劃。在經營作業區內使樹種的組成、面積配置和分布多樣化;合理組成林分結構,如天然林和人工林結合,不同林齡結合,不同樹種結合,人工純林與混交林結合,鄉土樹種與引進樹種結合等。

3.2樹種選擇

正確的立地分類是關鍵,根據經營目標和立地分類信息,選擇適宜的樹種、種源和基因類型,其目的是取得最佳的經濟和生態效益。

3.3優質壯苗

重視傳統育苗技術,包括裸根苗培育技術、容器苗培育技術、無性繁殖技術等,發展和研究生物制劑和稀土、菌根在育苗技術上的應用,培育優良的苗木,提高苗木質量極其抗病蟲害能力。

3.4人工林經營管理

在造林地上保存非林木作物植被,改善生態穩定性、保持地表覆蓋和土壤肥力,盡可能采用人工除草方法,最大程度的降低化學除草劑對環境的影響。同時,樹種、種源和基因類型必須適合立地條件和經營實踐,建立健康穩定的森林生態系統,盡量減少化學物質對森林的影響,有效推廣病蟲害的生物防治和綜合防治,加強森林的科學管理。

生物多樣性的必要性范文6

【關鍵詞】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研究進展

中圖分類號: S891 文獻標識碼: A

城市水系是人類文明的發源地,是城市發展和賴以生存的不可缺乏的要素,隨著工業文明的發展和城市快速的膨脹,人類的活動阻礙了城市水系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造成水環境污染,生態退化,生物多樣性急劇下降,生態問題日益突出,威脅到了經濟社會的正常發展以及人民群眾的健康安全。對城市水系進行生態修復已經刻不容緩。

1 城市水系現狀問題及成因分析

1)城市自然水系的整體性遭到破壞,自然形態遭到人為活動的侵蝕,水系水網遭到人為的切割,水系的連續性遭到破壞,導致其生態系統變得脆弱易被破壞。

2)自然水系被人為的裁彎取直,人工開鑿的水系直線化,減少了水系的流域面積和蓄水量,減少了生物的生存空間,同時也加快了水流的速度,易形成水患。

3)人為的對河道斷面的規則式、單一式的改造,減少了生物生存空間的多樣性。

4)河床和駁岸的硬質化改造,切斷了生物交流的通道,破壞了生物生存的空間,導致水系的自凈能力下降、物種多樣性下降。

5)生活污水與工業污水沒有經過處理直接排放嚴重污染了水資源,造成水生生物的死亡和逃離,威脅人類的健康安全。

6)城市快速發展中缺乏對水系生態系統重要性的認識,導致大量河道荒廢萎縮,歷史河道被填埋,河道藍線被侵占,導致城市水系應具有的生態價值、經濟價值、社會價值、人文價值、景觀價值無法體現。

2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目標、原則和方法

2.1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目標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目標是使水系生態系統恢復到未被破壞前的平衡狀態,形成各種生物群落配比合理、結構優化、功能強大、系統穩定的水系生態系統,在滿足水系生態性要求的同時,要充分挖掘水系的歷史人文價值,發揮水系具有的經濟社會價值,創造豐富的濱水景觀,滿足周邊居民的功能需求。

2.2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原則

水系生態修復的原則包括:水系修復與社會經濟協調發展原則;社會經濟效益與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增強空間異質性的景觀格局原則;流域尺度規劃原則;分河段細化原則;生態系統自設計、自我恢復原則;提高水系連通性原則;主功能優先原則;多功能協調原則;分時段考慮原則;負反饋調節設計原則;生態工程與資源環境管理相結合原則;景觀美化原則等[1,2 ]

2.3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方法

2.3.1制定城市規劃與法律規范保護和恢復城市水系

城市規劃劃分藍線保護范圍,制定法律規范保護藍線,對于已經被填埋的對城市水系具有重要價值的歷史河道,有條件進行恢復改造。規劃中要注重城市水系的整體性保護,連通性的恢復,增加水系的自凈能力,蓄水能力。

2.3.2對污染源的控制治理

對城市進行雨污分流處理,確保工業污水與生活污水經過污水處理合格排放,嚴懲違法排污行為。為城市河流建設污染緩沖帶[ 3] 。由于城市水系與鄉村的水系存在著天然的聯系,所以對污染源的控制要延伸到鄉村,嚴懲鄉村違法污染企業,對村民生活垃圾集中回收處理。

2.3.3城市水系自然地貌學特征的恢復

對自然水系形態與地貌進行保護與恢復,除特殊情況,禁止對水系裁彎取直,改變其自然形態。同時要保護水系藍線范圍內的自然地形地貌,保護恢復水系河岸多樣性空間,增加水系河道斷面的多樣性,使水系內形成一系列自然的邊灘、淺灘與深潭,增強空間的異質性,為不同物種的生存提供多樣性的棲息場所。

2.3.4城市水系駁岸河床生態化改造

對水系現有硬質化不透水的駁岸與河床進行生態化改造,采用最新的生態設計理念與方法,禁止再建硬質化不透水駁岸。遵循水系生態系統物質循環的規律,

使水體、土壤與生物環境相互交流, 恢復河流自凈功能。

2.3.5對城市水系水文循環的恢復

城市化的發展改變了水系原來的水文循環過程,導致水系不能按照自然規律運動,破壞了城市水系的生態循環,因此要把握城市水系水文循環的規律,調節恢復其自然運行的過程。

2.3.6城市水系水質污染的治理

綜合利用物理方法、化學方法、生物方法對水體污染進行治理,恢復天然健康的水質。

2.3.7城市水系生物多樣性的恢復

生物物種多樣性的恢復主要包括保護瀕危、珍稀、特有生物物種,恢復河湖水庫水陸交錯帶植被以及水生生物資源,恢復具有本土特色的生物資源,以恢復水生生態系統的功能,形成穩定的生態系統結構。

2.3.8城市水系生態修復的綜合價值的體現。

城市水系是城市生態系統重要的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一個復合功能的綜合體。其不僅要體現自然屬性所具有的生態價值,還要挖掘所具有的歷史人文價值,結合開發保護發揮其具有的直接經濟價值與社會價值,合理的規劃設計體現其自然的景觀價值,創造更多滿足人與自然親密接觸的空間,體現人與自然的統一。

4 研究展望

(1) 城市水系生態修復并不意味著使城市水系恢復到完全自然的狀態,而是要結合城市水系的功能和特點,考慮多方面的需求,達到一個適宜的狀態。同時需要對這種適宜狀態下的各項指標進行研究,并且針對不同的水系類型,形成一個相應的評價體系,以此指導水系的生態修復工作。

(2)城市水系生態修復與信息化數字化技術的結合,運用新技術對水系水位、水質量、生物生存狀態等進行信息收集,并且根據收集到的信息進行及時反饋處理,維護水系生態系統的正常運轉。

(3)城市水系生態修復要以人為本,創造更多人與自然接觸的空間,不僅要考慮到自然的因素,也要考慮到人的需求,但是要盡量減少人的活動對水系生態系統的干擾。

(4)城市水系生態修復要體現其復合價值,不能僅僅著眼于生態價值,可以結合城市水系的個性特征進行保護開發。

(5)城市水系生態修復與城市規劃政策法規的協同,保護恢復水系的整體性、連接性,保護恢復水系的自然形態與地形地貌特征。

(6)不斷研究運用新的技術手段進行生態保護與修復。

(7)城市水系生態修復與城市雨洪管理相結合,研究當洪水來臨時,通過城市水系對洪水形成緩沖,如何控制水系緩沖區的寬度和其容量;研究雨水下滲,雨水的組織與收集和城市水系如何聯系等。

5小結

目前我國城市水系存在著大量的生態問題,這也是城市化工業化帶來的負面影響,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現今生態文明建設上升到一個新的高度,人們的生態意識不斷增強,人們在發展中開始反思這些出現的問題,并且認識到城市水系生態保護和修復的必要性和緊迫性,相信通過不斷的努力和探索,城市水系將會重現昔日的美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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