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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1
[關鍵詞] 知識產權 弱保護 強保護 經濟增長
決策者們對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否有利于一國經濟增長存在爭議。如果創新是經濟增長的主要發動機,并且企業除了通過創新而別無他法來獲得部分市場,那么,或許知識產權保護可能會促成經濟的長期增長。這里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知識產權保護是否總是與創新和較高的增長相一致。
一、知識產權保護
正是因為知識產品具有典型的非競爭性,所以知識產權法試圖緩解個人收益和社會福利的天然的緊張關系。也就是說,一旦某種知識產品生產出來,它在能夠被多方使用的同時幾乎不產生或完全沒有額外成本。為了激勵創新,政府試圖確保創新者能夠從創新中獲益。但如果過于迫切地保護創新者可能會限制新思想的傳播,因而會限制經濟增長的機會。所以,這里的焦點就集中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上。并且,我們也注意到,幾乎所有國家都對專利的保護設定期限。一個有趣的現象是,通常發展中國家比發達國家為專利提供更短的保護時間。
1.弱保護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業或個人有權自由獲得信息而非付費。另一理由是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容易引致壟斷行為。已經有證據表明在一定條件下,一個壟斷企業可能會通過專利的“休眠”累積專利數量來維持其壟斷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業通過創新部分地來確保壟斷力量的觀點對發展中國家的政策來說有特別重要的含義。Chin and Grossman(1990)證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條件并不必定使每個國家福利極大化。這里再次說明,知識產權保護的加強會減少競爭并可能由壟斷行為替代競爭。在創新凈消費國,壟斷成本會超出為激勵更多成本節約型創新的目的而設計的更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所帶來的貢獻。
類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條件下,創新凈消費國只有在其需求的創新類型與創新生產國需求的創新類型不同的情況下,它才有動機去保護知識產權。如果消費國與創新國的需求一致,則不管消費國有無知識產權保護,創新國都將會研發該技術。另一方面,如果消費國的需求和創新國完全不同,則創新國在消費國保護知識產權的條件下將會代表消費國的利益進行創新。
從那些希望鼓勵國內創新的消費國角度來看,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與制度結構有關系。Vessuri(1990)認為,位于巴西的跨國計算機企業不會有興趣研發或吸收當地技術,因為他們會嚴格地將研發限制在位于母國的公司中。因此,與保護知識產權相反,巴西試圖通過為本地企業保留一定的市場來發展本地創新。
另一個反對強保護的觀點是,在消費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國人擁有發展中國家的大量專利,因此,實施成本所帶來的僅僅是增加了外國人的專利使用費收入和本國人更多的專利使用支出。
2.贊成強保護的理由。為何要為知識產權提供高保護呢?調查表明,至少在美國是這樣,保護刺激了創新(Mansfield),并且保護的社會回報率明顯高于對創新者的回報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對巴西377家企業的調查中.約80%的企業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護,他們愿意對國內的研發投資更多,也愿意為員工提供更好的培訓(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發現,美國企業,特別是化學品和藥品制造企業,會限制在知識產權弱保護國家的直接投資。
此外,盡管有人認為強保護會極大地提高市場壟斷力量,但是有人研究發現發達國家的專利保護并沒有長時間地阻止競爭者進行市場(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發現,在他所選取的創新樣本中,約有一半的專利保護阻止競爭者的模仿時滯僅僅只有幾個月。這些發現并沒有否認有關壟斷的觀點,但是某種程度上將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對法國專利的經濟計量研究中(包括對來自德國,美國,日本,英國和法國的申請者授予專利)發現,由專利制度生成的產權賦予了權利人以相當大的經濟租金。平均而言,這些租金大約相當于15%的對于研發的補貼額。因而,專利保護是創新活動的重要回報途徑,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個贊成強保護的理由是,如果沒有保護,則獲得技術的成本會較少,但是技術會變老而更新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個不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的創新消費國會影響其企業購買技術的能力,即使企業愿意付錢購買。當同這些國家的企業打交道時,外國的技術供應商會非常謹慎地出售技術,因為他們擔心這些潛在的購買者會免受懲罰地違背購買協議。
最后,值得一提的觀點是,創新消費國進行保護的動機是,創新生產國可能會對實施弱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實際上,很多發展中國家對知識產權提供更強保護的原因直接來自于美國的貿易報復或貿易報復威脅。
二、結論
在目前的有關知識產權保護和內生經濟增長中,有關中國這樣經濟轉型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經濟增長方面的實證研究還不夠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創新等同于技術的獲得,但實際上,技術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徑,這意味著即使不創新,通過非正式渠道也可獲得技術,既而有助于經濟增長,這種增長也有著微觀基礎。各國在知識產權保護與否,是給予強保護還是弱保護,是鼓勵創新還是鼓勵模仿及其對經濟增長問題的考量實際上是一個動態博弈的過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將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慮在內。除此之外,我們還可以研究經濟增長中的國內收入分配效應對知識產權制度的反作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信息不對稱如何影響一國經濟增長。
參考文獻: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2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外貿轉型升級;VAR模型
一、 前言
知識產權的核心是知識的創新。隨著知識經濟蓬勃、深入發展,知識產權成為國際貿易核心競爭力的關鍵因素,同時也成為國際貿易摩擦的“焦點”問題。因此,需要積極推行知識產權戰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鼓勵、激勵技術創新,進一步優化升級我國貿易結構,加快推動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那么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間的影響關系是怎樣的?影響程度又是如何?
近年來,有不少的專家、學者進行過相關的研究。Vichyanond(2009)通過構建DSGE模型分析了一國知識產權保護是如何影響貿易模式的,認為知識產權保護通過三種效應影響一國的專業化和貿易模式。Liegsalz(2010)研究表明,知識產權保護對貿易的影響存在著雙重效應,即:市場勢力效應和市場擴張效應。Ivus(2011)基于DSGE模型評估了知識產權保護對行業的影響機制,研究發現知識產權保護存在“市場擴張效應”、“市場稀釋效應”、“貿易條件效應”三種效應。陳麗靜、顧國達(2011)基于CH拓展模型,引入技術創新等變量,從實證的角度分析了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進口商品結構的影響,認為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進口商品結構具有顯著的負面影響。汪素芹、周?。?012)基于1991年~2010年時間序列數據對技術創新在中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中的作用進行了研究,認為在中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的過程中技術創新發揮了關鍵的作用。李平、宮旭紅、齊丹丹(2013)認為,知識產權保護與技術創新間呈倒U型的關系。
從現有文獻來看,研究聚焦兩方面:(1)知識產權保護對技術創新、貿易模式等方面的影響;(2)技術創新等因素對我國外貿發展的影響。但是關于知識產權保護對我國外貿轉型升級影響的實證研究還沒有。因此,本文基于對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的分析,通過構建VAR模型,實證檢驗并分析知識產權保護與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間的影響關系、影響程度,從而為政府部門推進外貿轉型升級提供決策依據。
二、 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分析
根據“十三五”規劃綱要的要求,外貿轉型升級就是聚焦以技術、標準、品牌、質量、服務為核心的對外經濟新優勢,推動高端裝備出口,提高出口產品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實現從大進大出向優進優出、低質低價向高質高價的轉變。為此,本文從貿易規模、質量效益、貿易結構和競爭優勢等四個方面來評價我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具體指標評價體系以及測算過程見薄曉東、鄭洪文(2015)研究成果。
1. 提取主成分。對原始變量數據進行標準化處理,并構建相關系數矩陣R;運用SPSS17.0軟件基于相關系數矩陣進行主成分分析,并提取主成分。
2. 建立因子載荷矩陣。對各因子變量進行旋轉,建構因子載荷矩陣,以消除各因子變量模糊、不清晰的實際含義。
3. 各因子及綜合得分。各年因子和綜合得分見表1。
用綜合得分表示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情況,負值說明中國外貿處在粗放型發展的路徑上,正值則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正在發生改變,朝著可持續發展的目標前行。從表3可以看出,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整體上保持上升態勢,盡管在2009年出現逆轉,但在2010年迅速回升,且保持著穩步增長態勢,2015年達到4.17,2016年達到4.21,這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進入穩步提升期,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
三、 模型建構、變量含義與數據來源
本文的回歸分析以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綜合評價值為因變量,模型自變量是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同時引入技術創新能力、人力資源水平和產業結構等3個變量,以提高模型的擬合度。
1. 模型建構、變量含義。基本模型方程為:
其中,t=1,2,…,18表示1995年~2012年不同的年份;CFTM代表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綜合評價值;IPP代表中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INNO代表技術創新能力;HK代表人力資源水平;IS代表產業結構;εt為隨機干擾項。
2. 數據來源。本文數據選取的范圍為1995年~2012年,具體情況如下:
(1)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綜合評價值。該指標是通過P-CFA方法對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情況進行測度獲得,具體見上文的分析。
(2)知識產權保o強度。該指標基于GP指數和修正的GP指數,對相關衡量標準進行調整測量獲得。數據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9-2013)、World Development Indicators Database。
(3)技術創新能力。為了更及時地反映我國的創新活動,本文采用專利申請量來衡量技術創新能力。具體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科技統計年鑒》。
(4)人力資本水平。本文采用受教育年限法來衡量中國人力資本水平。具體計算公式:
其中,a、b、c分別表示大學生、中學生和小學生的人數,15、10、6分別為相應的受教育年限。各年數據來自《中國教育統計年鑒》、《中國統計摘要》。
(5)產業結構。該指標用第三產業產值在中國GDP中所占比重衡量。具體數據來自歷年《中國統計年鑒》。
四、 實證檢驗與結果分析
1. 單位根檢驗。為了消除變量的趨勢性及異方差性,首先對四個解釋變量作對數處理,然后再進行平穩性檢驗。具體檢驗結果見表2。
從表2的平穩性檢驗結果可以看出,各變量取對數后的原始數據除了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效果的綜合評價值(CFTM)符合平穩性要求以外,其他變量均不符合平穩性要求;在對變量一階差分后,所有變量都接受了原假設,即符合一階單整過程。因此,外貿轉型升級、知識產權保護等變量是一階單整的,它們之間可能存在平穩的線性關系。
2. 協整性檢驗。由平穩性檢驗可知,外貿轉型升級等各變量之間可能存在著長期的穩定關系。因此,需對各變量進行協整分析,檢驗結果見表3。
從表3中可以看出,根據Johansen檢驗結果,模型方程中被解釋變量CFTM與其他四個解釋變量之間存在著3個協整關系;殘差ADF單位根檢驗結果顯示,殘差序列在1%的顯著水平下拒絕原假設,即:外貿轉型升級及相關解釋變量之間存在協整關系。所以說我國外貿轉型升級與知識產權保護等解釋變量之間存在穩定的協整關系。
3. VAR模型(向量自回w模型)。由于外貿轉型升級與其它解釋變量之間存在穩定的協整關系,因此可以建立VAR模型。確定滯后期的最優期數是建立VAR模型的關鍵,以便使模型反映出變量間相互影響的絕大部分。本文結合協整檢驗時的階數選擇采用AIC準則和SC準則進行滯后期的判斷和確定,經綜合判斷選擇的最優滯后期為2,進行回歸后得到VAR模型,模型擬合效果較好。
(1)脈沖響應。在脈沖響應函數的周期選擇上,考慮到周期短了不能反映問題、周期長了失去解釋意義,因此本文選擇10期進行估計,得到知識產權保護與外貿轉型升級的脈沖響應函數(由于受篇幅所限,函數圖不再列出。如有需要,請向作者索?。?/p>
從脈沖響應函數圖中可以看出,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對外貿轉型升級效果的沖擊影響開始值為零,作用力隨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達到沖擊的峰值(相應值為0.181),然后緩慢衰減,作用時間較長,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變量對外貿轉型升級具有長期的正向影響作用,這與Vichyanond(2009)的研究是吻合的,即:知識產權保護對一國的專業化程度以及貿易模式具有一定的影響。來自技術創新能力的沖擊在第2期對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達到峰值,之后緩慢下降,并趨于平穩。人力資本水平對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在當期為零,之后迅速爬升,第3期達到峰值后開始下降,并逐漸趨于平衡。來自產業結構的沖擊一開始為零,之后緩慢上升,并逐步趨于平衡。脈沖響應結果表明,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推動技術創新與創造,提高人力資本水平,優化產業結構,有助于加快推進外貿發展方式的轉變。總體而言,來自于知識產權保護等四個自變量的沖擊都比較平穩,說明中國外貿轉型升級呈穩步上升態勢,這與前面的分析是一致的。
從脈沖響應函數圖中可以得知,來自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一個標準差的正向沖擊,當期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為零,隨后迅速升高,在第2期達到峰值(響應值為0.232),之后緩慢下降,并趨于平穩,作用時間較長,這表明外貿轉型升級顯著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技術創新能力的沖擊當期對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是零,然后迅速上升,在第4期達到峰值,持續時間也較長,說明技術創新能力的提高能夠促進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提高。來自人力資本水平的沖擊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影響當期為零,然后持續上升,并且在第6期達到峰值,之后緩慢下降,逐漸趨于平衡,作用時間較長。來自產業結構的沖擊一開始為零,之后緩慢上升,并逐步趨于平衡。脈沖響應函數的結果可以說明外貿轉型升級、技術創新能力以及人力資本水平能有力地促進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平穩提升,而來自于產業結構的影響相對較小。同時,沖擊影響較平穩進一步表明盡管在我國知識產權執法力度方面還比較弱,但是中國知識產權的保護水平在不斷提升,這與前面的分析是吻合的。
(2)方差分解。為了深入了解各類因素的相對作用、相互影響的程度,本文進一步做方差分解分析。在周期的選擇上,同脈沖響應函數的周期一樣,選擇10期進行估計。具體情況如表4所示。
從中國外貿轉型升級的方差分解來看,源自自身的影響的占51.53%,起到關鍵作用;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影響占7.98%,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占30.29%,人力資本水平的影響占9.79%,產業結構的影響僅占0.41%。總體上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還不高,需要進一步強化和完善。
知識產權保護強度預測誤差的方差主要受技術創新能力的影響,占34.68%;而源自自身的影響達到31.6%,外貿轉型升級的影響占13.09%,人力資本水平的影響占19.21%,產業結構的影響僅占1.42%。
五、 研究結論與政策建議
1. 研究結論。
(1)中國外貿轉型升級整體上保持上升態勢,綜合評價值由1995年的-2.70上升到2012的3.44,我國的貿易方式、商品結構和市場結構進一步優化,外貿的質量效益、競爭優勢不斷加強。但是我國外貿轉型升級的基礎不牢,還存在不可持續等問題。這主要表現在我國企業向全球價值鏈兩端延伸滯后,在國際市場中競爭力不強,外貿增長的質量和效益有待進一步提高。
(2)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推動外貿轉型升級。脈沖響應函數表明,知識產權保護的變化對外貿轉型升級的沖擊影響開始值為零,作用力隨后迅速上升,并且在第4期達到沖擊的峰值(相應值為0.181),然后緩慢衰減,作用時間較長;方差分解函數顯示,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轉型升級過程中出現的波動性解釋程度達到7.98%,這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對外貿轉型升級具有長期的正向影響作用。
2. 政策建議。
(1)全面實施知識產權戰略,提升知識產權競爭優勢。首先加快推進與知識產權有關的法律法規建設,充分利用好國內、國際兩個市場,進一步與國際標準接軌;其次著力提高知識產權執法水平,努力營造更加公平、規范、透明的環境,形成鼓勵和保護創新、創造的良好氛圍;再次加大知識產權相關知識的宣傳力度,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知識產權的氛圍,全面提升創新、創造意識;最后加快推進知識產權貿易結構的調整,聚焦裝備制造、航空航天等領域的知識產權創新與保護。
(2)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著力提升技術創新能力。努力推進創新型國家建設,積極營造鼓勵技術創新的制度環境,不斷優化科技資源的配置,著力培育創新文化,形成良好的全社會創新氛圍;加大企業研發投入,鼓勵企業自主創新,著力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競爭力的企業集團、國際知名品牌;鼓勵高校、科研單位等與企業的聯合,縮短技術成果轉化為生產力的時間,不斷加大人力資本投資力度,進一步優化人力資本結構,加快高層次創新型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培養。
參考文獻:
[1] 陳麗靜,顧國達.技術創新、知識產權保護對中國進口商品結構的影響――基于1986-2007年r間序列數據的實證分析[J].國際貿易問題,2011,(5).
[2] 李平,宮旭紅,齊丹丹.中國最優知識產權保護區間研究――基于自主研發及國際技術引進的視角[J].南開經濟研究,2013,(3).
[3] 汪素芹,周健.技術創新對中國外貿發展方式轉變影響的實證研究[J].財貿研究,2012,(6).
基金項目:山東省人文社科研究重點項目“金融發展、融資約束與傳統外向型企業發展方式轉變研究”(項目號:J15WG19)。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3
1 我國生物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
1.1 知識產權保護的品種少,質量差 我國醫藥行業多年的快速發展很大程度上得益于大量仿制國外藥品,由于科研水平較低,研究與開發投入嚴重不足,致使新藥開發能力弱,我國生產的化學藥品中大多數是仿制自國外藥品,“八五”期間開發的1500多種新藥,70種為一類新藥,但僅有2種具有獨立的分子結構,為世界公認的創新藥品鳳毛麟角。同時,在我國臨床醫療所使用的醫療器械產品的生產中,主要有47大類,3000多個品種,11000多種規格的產品,但產品主要集中在常規設備等中低檔醫療器械,而高檔產品的生產較少,并且在技術方面較為落后,這種狀況嚴重影響了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發展。1 2 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 知識產權制度對作為知識產品“生產基地”的醫學高等院??蒲性核R床醫院的發展具有重大的推動作用,然而這一功能還沒有為生物醫藥科研人員,管理人員所認識,不少人對知識產權和知識產權保護含義知之甚少。據對某高校抽樣調查顯示,知道知識產權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的人員占45%,進一步了解其內容的僅占15%;知道知識產權保護包括立法、司法、執法過程的不足20%,知道如何利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發明創造和合法權益的不足10%.這種現象在我國生物醫藥行業同樣存在。這種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淡漠反映在:對無償使用別人的成果習以為常,對自己的成果被別人仿冒、抄襲不以為然。這一現象應引起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管理者的高度重視。
1.3 人員流失導致知識產權流失嚴重 醫學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轉化的科技成果主要是職務性成果。近年來,由于科研人員流動數量日益增多,導致高校、科研院所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流失狀況日益嚴重,這不僅挫傷了科研人員的積極性,侵犯了科研院校和院所的權益,而且直接影響了科技成果轉化的順利進行。
1.4 管理不嚴導致知識產權無法保護 科技成果轉化部分采用技術轉讓方式。在這種合作中,由于合同簽訂不規范,或由于責、權、利不清,或由于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等,導致有意或無意中造成資產流失,同時不少管理者對這種現象并不介意,采取一種聽其自然的默認態度,造成知識產權無法保護的局面。
2 生物醫藥行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與措施
2.1 建立健全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用十幾年的時間,建立起比較完善的知識產權制度,并初步與國際接軌,這是一個歷史性的跨越。但是法規的制定及施行,不等于法制的健全。我國生物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社會觀念的轉變,執法機制的形成、管理制度的完善、法律知識的普及、專業人才的培養以及司法、行政執法、行政管理、實施監督和法律咨詢服務等方面,仍有大片空白,需要加快填補,使之臻于完善。知識產權保護不僅要解決立法問題,同時也要解決執法問題。一方面要嚴肅查處各類侵權、假冒等違法活動,逐步優化法律環境;另一方面要積極扶植我國生物制藥知識產權產業的形成和發展,努力提高醫藥行業企事單位自身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2.2 提高全行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與水平 針對當前生物醫藥行業的實際情況,以及面臨著的生物醫藥,特別是中醫藥現代化,國際化的強勁走勢,要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整體水平,深刻認識知識產權作為無形資產和竟爭武器的重要價值及其在開拓、占領國內外市場,保護竟爭優勢和發展后勁方面的積極作用,要從企事業單位科研、經營策略和發展戰略的高度上重視和看待知識產權問題。
2.3 充分發揮我國中醫藥行業的優勢 盡管我國在生物制藥領域沒有太大的優勢,但在中醫藥領域發展前景卻是廣闊的。一是化學藥物將逐漸淡出而代之以生物制藥和中藥已成為一種必然趨勢。這是由于化學藥物具有一定的毒副作用,根據WTO的統計資料,幾乎所有化學藥物的“致病”作用與其治療作用是等同的,也就是說,應用某一化學藥物在治療某一疾病的同時會潛在地引發另外一種疾病。二是醫學模式的改變決定了藥物治療的目的已經由直接殺傷外源病原體轉化為調整生物體自身功能,這正是中醫藥的優勢所在。三是由于環境污染、生態平衡失調、醫源性藥源性疾病增加、老齡化社會來臨,導致疾病譜發生了根本變化,傳統的化學藥物已經遠遠不能滿足需要。近幾年來,在“崇尚自然”的大潮下,包括歐美在內的各國政府,把希望投向了我國的中醫藥。隨著各國有關法規的建立健全,中醫藥進入醫療主流已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四是在西歐,中醫藥已被列入醫療保險體系。在美國,由于民眾對中醫藥需求日盛,美國食品和藥品管理局(FDA)已擬定了一部《天然藥物法規指南》,頒布實施后,處于“支流”狀況的中醫藥將轉向“主流”藥品。這為中醫藥進入國際市場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條件。
中醫藥是目前我國唯一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藥物,但是歐美國家已加大投入進行研究開發,如美國每年投資近1000萬美元在科研機構設立“替代醫學”博士后流動站,主要從事中醫藥的現代化研究,在應用中藥治療癌癥、疼痛、艾滋病等方面已經取得了進展,這給我國提出了挑戰。我國現有35大類、43種劑型、5000多種中成藥,經過長期臨床應用,其許多方面優于西藥。如果能開發出三效(速效、長效、高效)、三?。ǘ拘孕 ⒏弊饔眯?、用量?。⑷悖▋Υ娣奖?、攜帶方便、服用方便)的中成藥,就能大大提高我國醫藥行業的竟爭能力。
2.4 進一步完善通過知識產權促進科技創新的利益激勵機制 加強科技創新,增強科技持續創新能力的關鍵是人才。建立公平合理、有效運行的激勵機制是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的重要杠桿。同時專利制度是激勵科技創新、提高科技創新能力的重要機制。專利制度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的發明創造依法進行保護,是科技作為第一生產力的具體體現。為了實現中藥現代化的目標,要加強科技研究,在繼承傳統、保持特色的基礎上充分運用、吸收現代科學技術,不斷提高中藥行業創新能力,要積極鼓勵發明創造、調動申請專利的企事業單位發明人的積極性,引導科技工作者把取得專利作為科研開發立項的目標之一。制定激勵政策,把取得專利作為業績考核指標之一。設立專利獎,將專利獎勵與科技獎勵同等對待。
2.5 培養中醫藥國際經貿與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 普及知識產權教育,建議在醫學院校開設一定學時的知識產權課程,將知識產權教育培訓工作納入學生的課程計劃中,通過學習基本知識,使學生較早受到知識產權知識的普及教育,初步樹立產權意識。對生物醫藥領域研究開發的從業人員普遍進行知識產權的宣傳、學習、并列為崗前教育的必修內容之一,提高全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對醫藥研究、開發、生產部門的負責人,由行業主管部門組織開辦短期知識產權輪訓班,并將之作為履行職責的考核內容。醫藥研究開發院所,應培訓通曉知識產權的專門人才,負責在醫藥研究開發立項、鑒定、申請獎勵以及有關論文、報告、宣傳材料公開發表前的審閱和和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的咨詢工作。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4
根據對文化創意產業進行綜合性知識產權保護,確立不同形態知識產權相互協同的法律保護體系,根源于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本質規定性以及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
(一)文化創意產業自身的規定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文化創意產業具有三個方面的本質規定性,使得其同傳統的文化產業和其他創意產業相互分別開來。這三個方面的本質特征分別是“文化”、“創意”和“產業”。文化創意產業的多維本質決定了需要采取不同的知識產權形態進行全方位的保護,從而決定了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1.文化創意產業的“文化”屬性文化創意產業的靈魂是“文化”,“文化”屬于思想、感情和觀點等主觀范疇,無論對于“文化”的表達還是對于文化的理解和接受,都是通過賦予一個民族特有的思想、感情和觀點特殊表現形式的方式實現的。表達“文化”的傳統形式一般是書籍、繪畫、雕塑等靜態形式,而表達“文化”的現代形式則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不斷呈現出多樣態,比如電子書、唱片、動漫、電影、電視劇等等。所有表現“文化”的這些形式,幾乎都滿足了《著作權法》對于作品的定義,都可以通過版權法獲得保護,而且也主要依賴于版權法的保護,所以在美國其文化創意產業被稱之為“版權產業”。2.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屬性文化創意產業的核心是“創意”。“創意”一般不是指思想、感情和觀點的創新,而是通過技術手段賦予已有的文化素材新的表現形式,使其更便于傳播、更容易接受,從而形成更大的市場,進而變成一個產業。文化創意產業不同于傳統的文化產業之處即在于其“創意”成分。文化創意產業的創意是借助于現代科學技術實現的,文化創意產業實際上也正是隨著現代科學技術的發展而建立起來的。19世紀法國大文豪福樓拜就曾斷言:藝術越來越科學化,科學越來越藝術化,兩者在山麓分手,有朝一日,將在山頂重逢。文化創意產業對現代科技手段的利用,在促進文化產業發展的同時也推動了現代科技手段的進步,產生了大量的具有功能性的產品和生產方法,這些產品和方法正好符合了《專利法》對于發明創造的定義,可以獲得相應的專利權。同時,其中不完全合乎《專利法》要求的技術,或者不適宜公開的技術,又可以獲得商業秘密權的保護。3.文化創意產業的“產業”屬性文化的生產和傳播在歷史上曾長期作為一個領域存在,但是真正地發展成為一種“產業”則是近代以來的事情。正如有學者曾經指出的:“兩百年前,誰也沒有預料到文化藝術這些具有內在重要價值的事物,會成為大批量生產的對象,會與產業發展關聯?!保?]21世紀的今天,文化創意產業已經成為影響國民生產總值的重要經濟力量。從就業人數上來講,文化創意產業已經取代傳統的鋼鐵、石油、汽車、煤炭等工業行業成為吸納就業人數最多的行業。文化創意產業所包含的各種形式的企業的數量也成為各行各業的排頭兵。如此眾多的企業和從業人員,如此巨額的產值,使得文化創意產業自身成為擁有商標和其他商業標志資源最多的行業。因此,確立商標和品牌戰略,充分運用《商標法》提供的法律保護手段,是文化創意產業健康發展須臾不可或缺的可靠保障。
(二)知識產權自身的特殊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綜合性
知識產權保護,無論針對一家企業還是一種行業,從來都不是單一的,而是多種知識產權形態的協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復合性,是由知識產權自身的規定性所決定的。1.客體的無形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知識產權的特性是通過與物權的對比而顯示出來的,其與物權的本質不同莫過于客體的無形性。之所以說知識產權的客體是無形的,在于作為知識產權客體的知識產品,不具有外在的形體,亦不占據任何空間,無法為感覺所感受,只能為理性所認知,用哲學術語來說就是,知識產品不在時空的范疇之中。知識產權法律制度的特殊性集中體現在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方面,知識產權客體的無體性決定了知識產權法律關系與其他相鄰法律關系有著本質的相異性[5]。由于客體是無形的,所以對于知識產品的使用具有非競爭性的特點,而且知識產品一般具有多種使用途徑,相應地也就可能引發多重侵權形式,所以需借力多種保護手段協同發揮作用,以有效地維護知識產品使用上的壟斷。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作為對知識產品的開發和保護手段,從來都是一種多形態知識產權的復合架構。2.種類的多樣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文化創意產業包含了豐富多樣的產業形態。為了適應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北京市統計局于2011年頒布了一份全新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新標準對“文化創意產業”的定義是:“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產業集群?!痹诜诸惙椒ㄉ希摌藴蕦⑽幕瘎撘猱a業分為四層:其中第一層根據部門管理需要和文化創意獲得的特點分為9個大類,即:文化藝術;新聞出版;廣播、電視、電影;軟件、網絡及計算機服務;廣告會展服務;藝術品交易;設計服務;旅游休閑娛樂服務以及其他輔助服務。第二層依照產業鏈和上下層分類的關系分為27個中類??梢姡幕瘎撘猱a業中包括了如此眾多具有明顯差異的類別,不同類別可能形成的知識產權形態亦存在很大不同,唯有采用多種知識產權形態提供保護,才能夠充分有效地為不同類別的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提供保障。3.功用的互補性決定了保護體系的復合性從歷史起源的角度來講,作為知識產權主導形態的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商業秘密權等都產生在16至17世紀,其確立的年代相差無幾,甚至幾乎是同時出現的,這不是歷史的偶然巧合。知識產權法是隨著近代商品經濟的發展而逐步建立完善的。主要形態的知識產權同時代產生的事實表明,商品經濟所需要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復合性的,任何單一形態的知識產權均難以有效滿足經濟自身的客觀需要。對于同一項智力成果,往往是著作權保護其表達形式,專利權保護其實用價值,商標權保護其在流通領域形成的聲譽。三種保護手段相互配合,任何一種保護手段的缺失或效用不足,必將導致其他形態的知識產權的功用出現“短板效應”。不同形態知識產權內在配合的特質要求我們在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上同樣要堅持復合戰略。
二、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基本架構
文化創意產業包含的行業種類眾多,所形成的可予知識產權保護的智力成果形式極具多樣化。這些多樣形式的智力成果需要不同形態的知識產權分別提供保護,任何單一種形態的知識產權都是難以勝任的。因此,應該建立以著作權為核心,以專利權、商標權、商業秘密權和反不正當競爭為的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一)著作權保護
按照目前國內通行的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方法,在文化創意產業九個大類中,最核心的還是版權產業。所以,著作權對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存和發展至關重要,是文化創意產業的生命線,著作權保護是該產業全部知識產權保護的核心。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著作權保護,需要重點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盡快將創意形成作品。思想和表達二分法是著作權法的基本原則。所謂思想和表達二分,指的是著作權法僅僅保護作品的表達形式,而隱藏在作品之中的思想、感情和觀點并不為著作權法所保護。為此,在創意形成后應該盡快將其表現為文字、圖片、影視、模型等作品,以取得法律上的保護。知名的女子十二樂坊案是著作權法不保護創意的典型案件[6]。著作權法對文化創意的保護是通過對作品的保護來實現的。其次,為作品創作保留必要的證據。如果在作品創作完成后不及時固定證據,萬一日后版權受到侵犯,權利人往往面臨著因為難以舉證而敗訴的風險。對于日常創作的普通作品應該注意保留紙質版本,因為單純的電子版本由于其權屬信息易于修改而難以在法庭上作為創作時間上的有力證據,而紙質版本的完成時間一般可以通過鑒定的方式大體確定,能夠有效地證明創作的時間。最后,充分利用著作權限制制度,借鑒他人的創意,豐富自己的創作,以實現更大的商業價值。
(二)專利權保護
隨著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與之有關的新的科學技術也在迅速發展。在以著作權保護為核心戰略的條件下,積極運用專利保護,確立專利保護的戰略的地位,對于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確立文化創意產業的專利保護,應該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首先,確定可予專利保護的對象。在文化創意產業之中,由于新技術的使用,往往會形成新的功能型產品或者新的生產工藝,比如新的存儲介質或者新的影片制作工藝等,這些產品和工藝是可以授予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所以,在形成文化創意產品的過程中,應該充分挖掘其中可以授予專利權的對象,在獲取居于核心地位的文化版權的同時,獲得各種形式的專利權。其次,及時申請專利保護。不同于版權法上的自動保護原則,專利權的取得必須經過申請、審查、授權等一系列法律手續。所以,對于文化創意產品開發中形成的可予以專利保護的對象,應該積極履行相關的申請手續。特別應當注意的是,申請專利保護的發明創造必須具備新穎性,所以在申請專利之前相關的產品或者工藝應該予以保密,一旦公開銷售或者使用,將因為新穎性的喪失而無法獲得專利保護。這就要求文化創意單位建立有效的內部保密制度和管理制度。最后,積極運用專利戰略,實現專利價值的最大化。專利戰略是現代企業競爭取勝的重要法寶,文化創意單位應該注意運用專利防御、專利進攻、專利池、專利轉讓和許可等一系列現代專利戰略,以實現其專利產品價值的最大化。
(三)商標權保護
商標是企業的知識產權,是企業賴以生存的重要資產,是競爭的金字招牌[7]。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過程中,同樣應該重視商標的保護。文化創意企業的商標保護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第一個方面是文化創意企業自身的商標保護。我國文化創意產業尚處在初級發展階段,多數文化創意企業規模不大,沒有自主商標的現象比較普遍。文化創意企業應該具有長遠發展的眼光,積極申請屬于自己的商標。因為商標是一個企業商譽的主要載體,沒有商標的企業,其在經營中的努力和消費者的認可都是難以進行累積的。已經擁有自身商標的企業還應該注意商標的有效管理,其重點是逐步建立完整的冠狀商標體系,并盡可能實現商標、商號和域名的一體化,以獲得多重法律保護。對于擁有知名或者馳名商標的文化創意企業,還應該建立聯合商標和防御商標體系,建立商標的全國乃至全球監控體系,防范可能發生的各種形態的商標侵權。另一方面是專門從事標識設計的創意企業特有的商標保護。對于專業從事商標設計的文化創意企業,應該注意及時進行所設計商標的注冊申請,特別是一些富有創意但略微簡單的有較高價值的符號設計。因為我國商標法對于商標權取得采取的是先申請原則,一旦他人做出了同樣或者近似的設計并申請了商標權,那么本企業的設計將再無用武之地。同時,商標設計成果易于為他人所竊取,唯有及時申請為注冊商標才能保證其安全。再者,在設計之后即行申請為注冊商標,而后通過商標轉讓而不是單純的版權轉讓為客戶提供服務,更能提高服務的附加值。
(四)商業秘密權保護
商業秘密權的獨特價值決定了它在文化創意產業保護中將會發揮重要的作用。首先,商業秘密權可以為尚處在創意形成階段的智力成果提供有效保護。形成創意是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的前提條件,在某種意義上也是最關鍵的步驟。但是形成過程中的創意,由于尚沒有獲得作品意義上的表現形式或者還沒有達到可以申請專利保護的條件,所以無法獲得著作權法和專利法的保護。為了防止他人采取不正當手段竊取正在醞釀中的創意,就必須借用商業秘密權方式對其進行保護。其次,對于那些已經完成但是卻無法利用著作權或者專利權進行有效保護的創意信息,也只能以商業秘密權的途徑進行保護。因為有些智力成果,比如策劃方案、商務模式、營銷計劃、市場預測報告等,或者無法獲得知識產權保護,或者即使得到著作權保護也僅僅限制“復制”的行為,而難以限制他人堂而皇之地實施,從而在實際上起不到保護的效果[8]。最后,由于采取商業秘密保護無需履行任何法定手續,成本較低,同時創意本身也無需滿足任何特定形式要求,可以較為容易達到商業秘密保護的條件,所以采取商業秘密權的途徑便利可行。
(五)反不正當競爭保護
反不正當競爭法中的知識產權條款由于運用了含義寬泛的術語,被認為是對各種具體知識產權難以周延之處提供了兜底保護或者附加保護,因而在商業實踐中得到了廣泛的運用[9]?!斗床徽敻偁幏ā钒岩幹茖ο笙薅ㄓ谏虡I領域內的“經營者”,正好契合了文化創意企業制止競爭對手不正當競爭的需要。反不正當競爭保護對于文化創意企業的意義體現在三個方面:首先,為創意企業的商譽提供保護。商譽包括品牌商譽和產品商譽,有可能為競爭對手不當借用(搭便車)或者惡意詆毀,而商譽自身因不屬于任何一種具體形態的知識產權而無法受到知識產權單行法的保護,所以采取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保護商譽也就成為創意企業的不二選擇。其次,對于具體形態知識產權難以保護的創意本身提供保護。不少有價值的創意由于不表現為作品,不屬于科學意義上的技術方案,同時一旦在商業上公開使用就難以保密,所以無法通過著作權、專利權和商業秘密權的方式進行保護。但是如果競爭對手在商業中實施該創意而與創意企業進行競爭,則完全可以通過反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阻止。最后,保護創意企業的成功的藝術風格。創意企業的藝術風格是由該企業在開發創意產品的過程中緩慢形成的,表達了本企業的引人注目的特征??桃饽7滤说乃囆g風格屬于不正當競爭的范疇,雖難以認為侵犯了哪種形態的知識產權,但卻可以通過制止不正當競爭的方式進行有效阻卻[10]。
三、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建構的動力機制
文化創意產業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構和實施依賴于相關參與主體的具體執行措施。政府職能部門、行業協會和創意企業是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關系最為密切的參與主體,基于其在文化創意產業發展中的不同地位而分別采取不同的推動舉措,對于復合型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的建立和有效運作十分重要。
(一)政府職能部門
政府是現代經濟的重要參與者,在經濟的宏觀調控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對于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戰略的建立,政府職能部門應該在以下兩個方面發揮作用:首先,強化知識產權執法措施,降低權利人的維權成本。國家應該在知識產權立法上加大對于侵權的懲罰力度,賦予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機關更加靈活有力的執法手段,嚴厲打擊日益泛濫的侵權行為。目前我國立法機關正在全面修訂我國的《著作權法》、《商標法》和《專利法》,其中備受矚目的亮點就是擬議建立懲罰性賠償制度和賦予知識產權執法機關更加強大的執法權。其次,應努力營造鼓勵創新的寬松的社會環境,特別是鼓勵多元化的文化生活。文化創意產業在西方的興起,與上世紀六十年代以來在歐美興起的重視差異、反對主流、張揚個性的社會思潮和社會運動具有緊密聯系。文化創意產業的特殊性就在于依靠人的創造力,過度僵化落后的體制、過于束縛的社會環境,不利于充分發揮人的創造力,反而會抑制人的活力。
(二)行業協會
行業協會作為同行業文化創意企業的自律組織,在知識產權戰略的實施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首先,由于行業協會在文化創意產業內部按照行業而設,針對性強,業務熟練,完全有條件、有能力制定本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策略,供旗下的企業參考之用。其次,行業協會可以聚集所屬企業知識產權信息,發現在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共性問題,組織所屬企業進行經驗交流,以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最后,行業協會根據其章程規定的自治權,還可以協調會員間的知識產權糾紛,約束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并可以對非會員企業的侵權行為組織力量進行調查取證,支持會員企業的維權行為[11]。
(三)創意企業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法;停止侵害救濟;制度;利益
在《知識產權法》中,停止侵害救濟制度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對資源劃分、法律價值突顯、維護主體利益等方面進行研究,在發展中引用不但有助于為知識產權法律價值提供保障,增添全新的知識產權理論內容,而且可以實現預期設定的推廣目標。下面對《知識產權法》中停止侵害救濟制度的優化內容進行研究:
一、權利約束的合法性
任何一項權利都是存在約束的。經濟學家在研究中提出,知識產權自身就已經提供了充裕的引導因素,不需要再增添誘導因素來調動工作者的積極性,因為過度的保護會影響未來新知識的出現。若是過多的財產權帶來的交易成本超出了新知識可以承擔的范圍,很容易出現“反公地悲劇”。其是指在公地內,存在很多權利所有者。為了實現某個目標,每一位當事人都有權利阻止其他人應用這一資源或者是彼此設計應用規定,但沒有人擁有有效的應用權,致使資源閑置或是應用不充分,導致浪費現象的出現,最終就會造成“反公地悲劇”。由此可知,知識產權保護要注重革新和整改,對資源進行合理配置,依據“寬嚴適度”的司法原則,過高或過低的保護水平都將遠離制度宗旨。同時,知識產權的保護,處在立法與司法兩個維度的調節空間,保護可以引導權利人創新活動的實施、防范侵權者的侵害行為。
國家經濟與民主政治所需的競爭、累積性創新與自由表達等因素為約束知識產權提供了依據?!杜c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是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化標準,其中第十三條、第十七條、第二十六條第二款等內容都設計了有關知識產權限制的規定。世界不同國家也都提出了有關知識產權限制規定,除了期限性與地域性的基礎規定外,還對科學應用、強制許可等內容提出了規定,可以有效控制其具備的獨占性和壟斷性。但上述這些內容并不能降低“停止侵害”的“排他性”影響力。從本質上研究,基礎約束制度是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約束,并不是對知識產權停止侵害救濟權利的約束;也是事先就規定好的范圍,并不是侵權事實構建之后,對排他性的約束、消減或緩解。停止侵害的完整排他力并沒有受到影響,得到控制。通過實踐研究證明,意圖平衡停止侵害救濟的保護強度和約束水平,現有限制制度難以提供符合效益的資源配置空間,更無法實現預期設定的約束目標。由此,我們要以停止侵害救濟權利的理論為基礎,結合知識產權限制理論,選擇公平效益作為價值導向,選擇適宜停止侵害救濟權利的規則,確保停止侵害救濟權利的行為和知識產權精神的深層含義相同。
二、利益均衡的重要性
其一,利益均衡是對知識產權救濟權科學調節的必然選擇。停止侵害作為屬于知識產權權利者的重要救濟權利,其權利效能展現出絕對化與拓展化的發展方向,并且逐漸出現了很多問題。從權利層面分析,對停止侵害救濟權利設計調節機制,有助于科學控制發展方向,預防權利絕對形成造成制度脫離。這項工作符合世界經濟發展需求,是現階段立法理念和社會持續發展的依據,適宜國際反對知識產權絕對化、拓展化的現實需求,且與利益均衡、正確保護的知識產權司法宗旨有相同性。
其二,利益均衡是解決“原權一救濟權”權利問題與利益請求的有效方案。從利益角度分析,停止侵害符合知識產權運行環節中各主體間的權利配置,影響著權利人、應用者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利益請求。停止侵害作為改正正義的制度化工具,從基礎上分析也是調節和均衡三者關系的重要依據。其秉承著利益均衡發展的原則,科學劃分知識產品衍生出的各項內容,解決彼此之間涌現出的問題,最終確保不同主體、不同利益間科學配置和應用,以此從宏觀層面上獲取最大化的社會總體利益。
其三,利益均衡是實現知識產權侵害救濟價值蘊藏的基礎途徑。從價值層面分析,停止侵害涉及知識產權的“排他力”與“壟斷性”,又受到排他力與共享性兩者間存在相關關系的影響,利益均衡可以有效調節兩者的矛盾,進而保護智力創造者的權利,保護社會正義,引導知識全面推廣,科學配備智力資源,實現預期設定的工作目標。停止侵害需要突破權利保護與侵權救濟的約束,展現制度包含的內容,引導科學技術持續創新,構建和諧發展的社會環境,明確知識產品最終的社會價值。
三、權利隨意用的禁止性
知識產權隨意用是對權利人違反權利目標而行使知識產權行為的否定評估。若是在發展中隨意應用知識產權,不但與《民法》推廣的公平、公正等基礎原則相悖,而且阻礙社會自由、公開競爭,對其他人的發展和利益構成影響,最終導致個人與社會群體出現損失。約束知識產權的應用情況與知識產權保護本質相同,其都是保護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在世界舞臺上,對隨意應用知識產權的規定已經達成了共識。知識產權中的停止侵害制度價值是以保護權利人為原則,將優化侵害行為定為工作的重點,全面推廣停止侵害救濟制度,以此更好保護個人與社會群眾的權益。雖然在設計停止侵害救濟制度的過程中,融入了權利主義和自由主義,并沒有隨意應用的情況。但隨著社會經濟的持續發展,科學技術的不斷創新,停止侵害作為企業競爭工具,被大量應用到非正常市場環境中,逐漸成為市場對弈的武器,由此我們要加大對這方面的認識,全面控制權利隨意用的現象,避免知識產權影響個人或集體的利益。
四、結束語
知識產權保護的含義范文6
[關鍵詞]體育表演;著作權法
10. 13939/j. cnki. zgsc. 2015. 28. 169
體育表演是指以音樂、舞蹈、服裝等藝術表現方式為烘托,把不同藝術化的體育運動項目的內容進行改造、移植、放大和組建來實現本運動項目的基本內容,以運動技能和藝術表現為主要內容的具有較強觀賞性和審美價值的身體文化娛樂活動。由于體育具有競技性、公共性以及較強的規則性,一直以來人們習慣將體育中的體育表演排除在藝術的范疇之外。而著作權法又明確規定所保護的范圍是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的智力成果,如此一來便順理成章地將體育表演排除出知識產權保護之列。究竟體育表演是否適用著作權保護,應當對其是否具備著作權屬性進行分析。
1 體育表演的定義與特征
現代運動競賽表演是競技體育的一大重要表現形式, 它反映最高運動技術水平,代表技術發展方向,集中了體育主要科技成果。體育競賽一方面是一種競賽, 其主要目的在于取得優異成績以便從比賽選手中勝出,但另一方面,它具有極強的可觀賞性,即使不參加比賽,它仍然可以獨立出來成為一種藝術表演。概而言之,運動競賽表演是競賽者的表演,也是表演者的競賽,勝者即優異的表演者,優異的表演者也即勝者,運動競賽表演是體育運動員以表演的方式參與競賽的現代體育的一類比賽項目。[ZW(]孫熹,“論體育競賽表演的表演者權”,載于《安徽文學》2007年第1期。[ZW)]
(1)具有深刻的思想性、高超的技藝性,是體育群體的智力成果的集中展示。現代體育表演已不再是簡單的游戲,它具有明確的目的性和思想性,有自己深刻的主題,并通過運動員的競技表演來體現主題,從而被人們所感知。
(2)競技要求高,動作創作難度大。體育表演并非單純體力的較量,它更是一種對技能的完美表現和動作的創新發展,在每一次大賽中都會不斷地涌現各種各樣的新的動作,在幕后也會創造出獨特的訓練方式甚至比賽服裝。現代的體育競賽缺乏創造性和獨特性是難以吸引評委和觀眾的,也是缺乏生命力的。
(3)它同舞蹈一樣可以有形再現。表演可以通過錄像、拍照將其固定下來,也可以通過重做、模仿達到有形再現,它與舞蹈極為相近,都是通過人體的連續動作、姿勢、表情來表達思想感情、反映生活,只不過節奏更快、運動量更大而已。
(4)具有極強觀賞性。體育表演通過運動員的形體動作表達一定的主題, 而這些動作都是經過訓練和編排而設計出來的,具有很強的美感,對觀眾來說,是一種美好的享受和身心的愉悅。[ZW(]孫熹,“論體育競賽表演的表演者權”,載于《安徽文學》2007年第1期。[ZW)]
2 體育表演法律屬性的觀點
一段時間以來,國內對于體育表演的法律屬性的研究也形成了一股熱潮。當然,其中力挺派有之,反對派亦有之,還有部分專家主張對于體育表演的內容進行切割和分層,力主對于其中的部分內容進行著作權保護。力挺派中張杰認為,現代運動競賽表演是競賽與表演的結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結了運動員和其他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 具有知識產權的屬性。進一步研究發現, 運動競賽表演實質上是著作權法中的“作品”。[ZW(]張杰,“運動競賽表演中的著作權保護”,載于《體育學刊》2001年第8卷第4期。[ZW)]孫熹認為,現代運動競賽表演是競賽與表演的結合, 其表演的方式凝結了運動員和其他人員的智力勞動成果, 符合著作權作品的要件, 具有知識產權的屬性。[ZW(]孫熹,“論體育競賽表演的表演者權”,載于《安徽文學》2007年第1期。[ZW)]張厚福認為,現代運動競賽表演是智力成果, 具有思想性、技藝性和固定性, 有競賽表演、電視轉播、會徽等客體,符合知識產權保護的基本原則。運動員可以作為表演者, 運動競賽表演可以作為作品, 列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ZW(]張厚福,“論運動競賽表演的知識產權保護”,載于《體育科學》2001年3月第21卷第2期。[ZW)]雖然力挺派中人數眾多,但反對派中亦有不同聲音,熊任翔認為,體育比賽不符合著作權中對作品的定義。因而,體育比賽不能進入著作權客體的范圍, 體育比賽不是作品。[ZW(]熊任翔,“體育比賽的著作權法律保護問題探析”,載于《經濟與法》2005年第6期。[ZW)]
根據大多數國家目前所遵循的慣例,體育表演原則上不被看作藝術作品,因而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且在我國的大多數法學著作當中,對于體育表演的作品屬性大多持否定態度?!白髌繁仨毮軌騻鞑ノ乃嚮蚩茖W思想,作品主要地應該是一種信息的載體,而不是一種實用工具和手段,這是它區別于體育競賽,區別于工業領域中的技術發明創造、商業領域中的經營方法之處?!盵ZW(]韋之著,《著作權法原理》,北京大學出版社1998年底16頁。[ZW)]“也有國家認為,口頭作品實質上不應列為作品,它只是某種類型的表演;口頭作品的作者與那些并不表演已有作品的體操演員、雜技演員等,并沒有什么本質區別,只不過前者的動作主要在嘴上而已?!盵ZW(]鄭成思著,《知識產權論》,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21頁。[ZW)]
3 體育表演著作權法保護的可行性
國內專家之中有人運用洛克的勞動理論來論述體育競賽表演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與合理性[ZW(]馬小華,“體育競賽表演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分析”,載于《泰山學院學報》2010年5月。[ZW)],但這一論題未免過大,因為根據物權理論,只要是法律意義上的物,都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這一點毋庸置疑;還有就是表演權的存在是以作品的存在為前提的,沒有作品,也就沒有表演權的容身之地。表演者權是指表演者依法對其表演所享有的權利。表演者權產生的前提在于著作權人將其作品的表演權許可給表演者行使,法律設定表演者權有利于維護表演者的利益,因為表演者權由表演者享有,而表演權卻屬于著作權人。[ZW(]曲三強著,《知識產權法原理》,中國檢察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167頁。[ZW)]即使表演者自己創作節目自己表演,也不能抹殺這兩種權利之間的區別。只是表明權利主體身份的重合。
概括起來,學術界不承認體育表演為作品的理由主要有兩點:第一是不承認體育競賽表演是藝術;第二是認為體育競賽表演沒有表達性。[ZW(]湯衛東 于善旭,“體育競賽表演的作品屬性研究”,載于《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4年第19卷第4期。[ZW)]上述對于體育表演的作品屬性的否定看法和理由,屬于對體育表演的曲解和以偏概全。體育表演并非是體育活動的全部,其只是體育的一個組成部分,而且偏重點在于“表演”而非“競賽”。這是對體育表演作品屬性展開論述的基礎,否則屬于無源之水。體育屬于一種健身的手段,但這并不能從根本上否定體育表演作為作品存在的可能性。所謂表演,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有兩層含義:第一,指戲劇、舞蹈、雜技等演出;第二,指做示范性的動作。很顯然,體育表演主要是指類似于第一種含義中的演出。體育表演中的一些項目不僅具有競技性,而且在藝術性和表達性上也毫不遜色于舞蹈作品。例如我國優秀花樣滑冰運動員陳露的一套《化蝶》動作,當時陳露身著紫色蝴蝶狀的運動服,在梁祝音樂伴奏下翩翩起舞,充分表達了祝英臺對美好愛情的向往,對悲慘命運的抗爭,其藝術感染力顯然征服了裁判和觀眾。這段動作,無論是編排、音樂、舞美和服裝等,無不凝聚著編創人員的大量腦力勞動,其獨創性毋庸置疑,其表達性顯而易見,也完全可以復制,這和舞蹈作品有區別嗎?[ZW(]湯衛東 于善旭,“體育競賽表演的作品屬性研究”,載于《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4年底19卷第4期。[ZW)]當體育表演中的表演,即藝術創作成分達到一定的度,其也具有了作為作品存在的意義。
而且著作權保護并不以一定的創作目的為前提條件,按創作目的的不同,只是把處于著作權保護之下的客體分為不同的類。[ZW(]鄭成思著,《版權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13頁,轉引自湯衛東 于善旭,《體育競賽表演的作品屬性研究》,載于《天津體育學院學報》2004年第19卷第4期。[ZW)]至于創作完成的體育表演的目的并不能決定是否能夠受到著作權保護。其自身所具有的特征和屬性決定了其是否能夠成為著作權保護的客體――作品。
4 體育表演構成著作權法的作品
關于體育表演涉及的著作權的客體,體育表演凝聚著運動員、教練員和科研人員的智慧,與文學藝術作品的不同只是在表達的方式上,但這不是本質性的差異,至少藝術性的體育表演體現了人類的思想,具有作者的個性痕跡,因而應當受到知識產權的保護。但當前分歧的焦點主要體現在體育與藝術的歸類問題,因為雜技已經列入知識產權保護的范疇,體育與雜技的動作編排、藝術表現等方面都存在許多共性因素,而體育因為有其特殊性,對體育競賽知識產權的研究沒有從基本的法理上分析。體育表演知識產權包涵大量的智力成果,它不是單純是一種肢體的運動,更是一種特殊智力因素的凝結(肢體運動智力、科技服務等)。[ZW(]吳衍忠 張春燕,“體育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及相關問題論析”,載于《北京體育大學學報》2007年7月第30期第7期。[ZW)]
體育表演中的著作權法的客體主要是指成套技術動作編排?!吨鳈喾ā泛x下的作品的構成要件是要具有獨創性的表達,以下我們就對體育表演是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下的作品進行分析。
4. 1 體育表演的獨創性
我國《著作權法》未對作品受保護的實質要件做出明確規定,但《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2條規定:“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边@和其他國家的規定一致,但是現行法律并沒有對獨創性的含義進行解釋。關于獨創性含義的解釋,英國法官彼德爾遜曾指出,“獨創性”一詞并不是指思想的獨創性,而是指思想表達形式的獨創性。著作權法不要求表達形式必須是新穎的形式,但此作品不是對彼作品的抄襲,應該是作者獨立創作的。因而“獨創性”的含義就是指,作品是由作者獨立完成的,而不是對其他任何作品的復制,只是區別這種特殊產品的來源及歸屬的判斷標準。[ZW(]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34頁。[ZW)]
現代體育運動越來越多地融合藝術,并不斷涌現新的運動項目,具有極強的藝術性。特別是現代舞蹈和現代音樂更是大量滲透到藝術體操、健美操等競技運動項目中。它們在融合藝術方面尤為突出,吸取了舞蹈語匯中的精粹部分,并加以“制作”和“再創造”,充分運用人體各部位特定的基本姿勢,按照一定的規范要求和節律進行的一種藝術活動。[ZW(]胡飛燕,田雨普,“融合視角下的藝術體育觀”, 載于《體育文化導刊》2006年第11期。[ZW)]以體育表演的藝術體操為例,創新的編排和獨創性的難度動作是衡量當今競技性藝術體操發展實力的重要因素,是體現運動員能力的一個主要依據。創新是藝術體操發展的生命,一個運動隊或一名運動員要想在比賽中取得好成績,除了具有高超的技術外,關鍵還在于成套動作編排中有無創新。特別是自2003年起,藝術體操競賽規則將特別性加分提高到最多6. 00分,充分說明了獨創的重要性。新穎的編排和動作的創新無不凝聚著藝術體操工作者的智力創造活動,它完全符合我國著作權法關于獨創性的要求。[ZW(]胡效芳,張揚,“論體育技戰術創編動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藝術體操項目為例的研究”,載于《體育學院學報》2004年10月第4期。[ZW)]
不可否認,藝術體育表演中的某些項目中的動作數量在一定時期是固定的,作為教練組和科研人員對于動作的選擇和編排回旋余地不大,但是即便如此,藝術體育當中的絕大多數項目都將評分的著眼點放在了藝術表現力上,而藝術表現力在著作權法上準確的對應詞就是獨創性。藝術體育一般都是運動員和教練員合作創作的獨立作品,每次比賽中參賽者為了獲獎,就必然有創新的動作或形式,這些創新無論程度高低,但都是獨立創造完成的,他們具有獨創性。當然,在藝術體育中我們也不能排除完全重復前人表演的運動員,但是我們應該看到,不同的運動員對其動作要領的理解與掌握的不同也帶有表演的創作性。正如弗蘭克茲?沃爾洛茲所言,二流的作品與杰作享有同樣的著作權保護,但他們必須包含一點新意――盡管可能微乎其微――使之區別于既存的作品。就像同一套動作編排,由不同的專業運動員進行表演和完成,其質量和藝術表現力自然不同,這時候,相同的動作編排由于其局限性,可能無法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不同人對其的演繹自然不同,可能作為非專業人士,我們無法點評其中的差別,但并不能否認其獨創性。
4. 2 體育表演的內容表達
TRIPS協議中,以第9條劃出了這一范圍,即:“著作權保護應延及表達,而不延及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之類。”[ZW(]鄭成思著,《知識產權法:新世紀初的若干研究重點》,法律出版社2004年第1版第225頁。[ZW)]構成作品的一個必要條件是要具有某種思想或者美學方面的精神內容。至于這一精神內容到底是抽象的內容、視覺性的內容、聽覺可以感觸到的內容還是在思想生活或者精神生活中涉及的其他內容,在法律上效力都是一樣的。但是,人類的智慧只有以某種綜合的方式體現在某個作品之中時才滿足這里內容方面的要求,僅僅具有獨創性的思想片段是不夠的。與此聯系,相關的內容表達卻不一定要完結,因為,即使是作品的草稿或者作品的片段,只要它們已經具有了作品的獨創性特征,也會受到保護。[ZW(][德]雷炳德著,張恩民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113頁。[ZW)]
人們在體育運動的過程中,既表現出人體形態的完美,同時也表現出人體的運動形式美及人與人、人與物的和諧美。體育運動的豐富內容,表現出不同的美的形式,但就運動本身來說,它是一種美的技巧性的人體運動。驚險、優美的體操,變幻莫測的球類,展示力量與技巧的田徑等,變幻出無盡的由人類用自身編織出的美的畫卷。人們在體育運動中所創造出的高超技巧和精妙的組合,展示出人的本質力量,并通過本質力量體現出人體形態的完善美、運動形式的變化美、意志品質的堅毅美、思想道德的高尚美等欣賞內容。[ZW(]金文軒,“論藝術與體育”,載于《青海師專學報(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ZW)]
體育表演的內在表現力如此之豐富,但在作為知識產權產品屬性方面卻飽受質疑:著作權只保護表達形式而不保護思想,同一套動作編排如何受到保護?發出這種質疑的人們可能忘記了這樣一個前提:法律對于作品的保護只及于表達而不延及思想,也就是說著作權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本身。這一公理的適用以思想與表達可以互相分離為前提,而事實上,作品的思想和表達就如紙的正反兩面,你不可能在不傷及反面的同時切下正面。既然無法分離,法律又如何做到只保護思想的表達而不保護思想呢?[ZW(]彭學龍著,《商標法的符號學分析》,法律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4頁。[ZW)]作為傳授技能、傳播文化、弘揚人類崇高理想、增進各民族團結與友誼的社會形式的體育,不斷地被各種藝術形式所接受,寓于體育以各種思想與情感,并通過不同的藝術形式,從而充分再現人類體育活動中所表現的各種美的形象與內容。并通過各類不同藝術的傳播與表達方式及各自的不同作用,促進著體育運動的不斷發展與完善。[ZW(]金文軒,“論藝術與體育”,載于《青海師專學報(社會科學)》2001年第4期。[ZW)]
外在的表達方式是按照表達手段采取的一種造型,比如書面作品的各個句子、某個音樂作品的音符先后順序與音符連接、某個雕像的造型結構、在給出了表達手段的時候,外在的表達形式才得以建立。這種外在表達形式使得表達某種精神內容成為可能。它由創作的特殊資質所必需的各種普通的組成部分構成。[ZW(][德]雷炳德著,張恩民譯,《著作權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第1版第42頁。[ZW)]藝術體育表演里的花樣游泳、藝術體操、花樣滑冰等,也都是通過動作、圖形、音樂,實現體育、藝術和思想上的高度完整的統一。特別是體育舞蹈同舞蹈更為相同,都是通過人體的連續動作、姿勢、表情表達思想情感、反映生活,只不過節奏更快、運動量更大而已。
無論是探戈還是倫巴,無論是拉丁舞還是斗牛舞,這種藝術體育的表達手段確定之后,才會去選擇舞種之中的各個動作進行組合,以表達一定的思想感情。這是所有的知識產權產品生成和創作的基本流程。在第23屆世界藝術體操錦標賽上,俄羅斯運動員巴斯科娃的球操在圣一?!疤禊Z之死”音樂的伴奏下,演繹了一只美麗的天鵝小姐的一段凄美的感情故事。從藝術體操歷屆評分規則的發展同樣可以看出,藝術體操成套動作對主題思想的要求經歷了一個從無到有的變化過程。[ZW(]胡效芳,張揚,“論體育技戰術創編動作的知識產權保護――以藝術體操項目為例的研究”,載于《體育學院學報》2004年10月第4期。[ZW)]
4. 3 體育表演的可復制性
廣義的復制權一直是以“固定”(fixation)為基礎的,要構成著作權意義下的作品的復制,必須滿足固定的要求。充分的穩定性一直是定義“固定”的主要功能性因素,只有穩定到能被觀看、復制或者傳播,才符合“固定”要求。因此,著作權術語下的所有復制行為都構成某種有形的固定。應當從功能性方面考慮作品固定的充分穩定性,也就是說如果在計算機系統的輔助下,作品能夠被觀看、復制或者傳播,則可以認為該作品具有充分的穩定性。[ZW(][德]萊因伯特,萊溫斯基著;萬勇,相靖譯,《WIPI因特網條約評注》,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頁。[ZW)]對于體育表演來說,可能每一次的藝術表現形式都不可能完全相同,但是借助于現代影像技術的應用,完全可以完成并達到這一要求。
體育表演與舞蹈一樣可以固定和復制。舞蹈是通過組織、提煉和藝術加工的人身動作為主要手段來表達思想情感、反映生活的作品。舞蹈動作可以以舞譜形式、錄像形式固定,也可以是未固定下來的動作。體育表演同舞蹈有相同的性質,每次體育表演的表演或競賽不僅有新人,還都要爭取創造或打破世界紀錄,并且在體操、藝術體操、跳水、花樣滑冰等項目上都有創新動作的出現。體育表演可以通過重做和攝影、錄像、錄音、拳譜、掛圖等形式進行再現、固定、復制和出版。[ZW(]趙是瞻,“體育知識產權保護”,湘潭大學2008年碩士學文論文。[ZW)]
但是這一要求也并不是跨越時空和國界而普遍存在的。大陸法系國家多認為,作品創作完成,即可受到保護,作品固定性不是受保護的先決條件。例如,《法國知識產權法典》第L112-1條明確規定,該法保護作者對其創作的各種形式的智力作品的權利,而不論智力作品的種類,表達形式、價值、目的如何。也即,作品只要具有“獨創性和個性特征”,一般不需要以有形形式固定下來就可以受到保護。這種立法例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ZW(]吳漢東等著,《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分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9年第2版第38頁。[Z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