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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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開采環保措施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1

主題詞:沂源  礦管  形勢  對策

一、形勢分析

(一)現狀分析。一是資源條件分析。我縣地處魯中山區,地質構造發育,山石資源非常豐富,特別是建筑用石料及建筑用風化砂資源分布廣、儲量大、品位高、賦存條件好,大張莊鎮、魯村鎮、悅莊鎮、南魯山鎮建筑用風化砂資源豐富;西里鎮、南麻街道、魯村鎮、悅莊鎮、燕崖鎮建筑石料資源豐富,為我縣規模化、集約化開發山石資源提供了良好的資源基礎。二是開發條件分析。受社會經濟發展歷史階段所限,我縣山石資源開發歷史上一直處于原始“開山劈石”狀態,以往的粗放式、低效化開采形成的“多、小、散、亂”資源開發模式給我縣生態環境帶來一定的負面影響。特別是十以來,隨著綠色發展理念的深入人心,這種粗放式、掠奪式、破壞式開采模式已難以為繼,必須轉變開發模式,規模、集約、綠色、環保開發是唯一出路。從我縣生態建設實際看,山石資源開采條件差,受限因素多。雖然資源分布廣,但我縣屬于重點生態功能區,不在“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不占用生態公益林且不占用耕地,離居民點遠適宜大規模開發的山石資源很少。三是管理現狀分析。自2015年6月市政府辦公廳下發了《淄博市石灰石礦山關閉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淄政辦字[2015]55號),對石灰石礦山實施關閉治理,并明確規定除市政府確定保留的石灰石礦山外,全市停止審批新設、擴界和延續石灰石采礦權。2016年8月,山東省環保廳、國土資源廳等5部門聯合印發了《山東省露天開采礦山專項整治行動方案》(魯環發〔2016〕162號),明確提出:加強源頭管控,嚴禁在“三區兩線”可視范圍內和城鄉結合部發放采礦許可證;對其他區域,自2016年10月1日起,各地原則上暫停新設露天開采礦山審批。為落實上述政策,我縣采取了兩方面措施。一方面,加大關閉力度,對28處山石資源礦山實施了關停。截至目前,全縣有證礦山13個,其中鐵礦6個(華聯礦業4個證,魯南礦業2個證),煤礦1個,礦泉水1個(一直未開采),花崗巖3個(其中1處一直未開采、2處處于停產狀態),磚瓦用頁巖1個(為西里鎮苗莊磚廠提供原料),建筑用砂1個(批準范圍內資源已近枯竭),無建筑石料礦山。另一方面,加大治理力度。根據淄博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淄博市已關閉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的通知》(淄政辦字[2018]26號)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編制上報了《沂源縣已關閉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實施方案》,完成了93處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問題野外調查,并在此基礎上,編制了已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規劃;完成了6處廢棄礦點復綠工程,啟動了8處已關閉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其中,2處(洪成、寶隆)已基本完成治理任務,1處治理(春軍)也已接近掃尾階段,其余5處正在進行治理。

(二)問題分析。一是生態保護與保障發展之間的矛盾十分突出。2015年,我縣根據市政府要求,關閉了轄區內所有建筑石料用礦山,僅有的1家風化砂儲量也接近枯竭,而基礎設施、民生工程建設所需最多的也是砂石資源,光堵不疏導致建筑砂石價格飛漲,受巨大利益驅動,私采濫挖及以平整場地、恢復治理、土地復墾等各種項目名義偷采山石資源的行為屢禁不止,不僅造成國有資源流失,也給國土執法、安全監管帶來很大壓力,目前,實行24小時不間斷執法也堵不住受巨大利益誘惑的不法行為發生。發展對砂石資源的需求與生態對資源的約束之間的矛盾在我縣十分突出,亟需破解。二是傳統認知與現實條件存在一定偏差。一方面,受以前傳統開發模式的影響,礦區周邊群眾和一些基層管理者一提起開石挖山普遍非常抵觸,認為山石資源開采既破壞了當地生態環境,又增加了安全、環保監管壓力,對地方沒有一點好處,不允許開采最好;但目前隨著山石資源供給側改革的深入推進,如果提高安全、環保標準,加大恢復治理投入,對山體實施統一規劃,整體開發,整體恢復,并不會造成很大的生態環境破壞。另一方面,采礦者普遍缺乏“規模化、環保化、綠色化、共享化”開采理念,對先進開采技術、全封閉化加工、礦地和諧化發展等新開發模式還處在模糊認識階段,缺乏實際可參考的例子。三是受資源效益瓶頸約束,綠色礦山建設推進緩慢。我縣露天開采的山石資源持證礦山目前只有3家飾面用花崗巖(1家一直未開采、2家因企業效益不好處于停產狀態)及1家建筑用砂(礦區范圍內批準的資源已瀕臨枯竭)。受市場環境、資源儲量、品位等因素影響,采礦權人普遍缺乏長遠發展規劃,對綠色礦山建設處在觀望狀態,導致我縣綠色礦山建設總體進展不理想。四是歷史欠賬多,已關閉歷史遺留礦山地質環境修復難度大。一方面,治理資金籌措難度大。我縣已關閉礦山大部分是政策性關閉,治理責任主體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據前期調查結果初步統計,我縣歷史遺留已關閉礦山總數共93處,需要治理的共82處,需要治理總面積2645.15畝,約需治理資金8215萬元。而我縣自2010年按照政策規定共收取28家礦山治理保證金553.79萬元,僅靠財政投入和已收取的恢復治理保證金開展已毀山體治理資金缺口多、治理難度大。另一方面,激勵政策、機制很不完善。政府出臺的各種規范性文件都有“開發式治理、市場化運作”這種提法,但具體如何操作又缺乏有力的政策依據。按照目前國家政策規定,除了“群眾自采自用開采少量礦產資源和工程建設在批準的用地范圍內開采只用于本工程建設的礦產資源”兩種情形外,其他只要沒有取得采礦許可證的開采行為都屬于非法采礦范疇,按照這個規定,恢復治理中臺階開采形成的廢石料只能用于治理,不能外賣,一旦外賣,就造成非法采礦。而如果不允許外賣,多余的石料就無處堆放,同時,治理資金就無處籌措,早成兩難局面。五是監管手段薄弱,缺乏有力監管。一方面,山石資源開采、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地礦管理工作由于行業特點,技術含量高,專業性強,需要強大的專業技術機構作支撐,而縣級相對來說,監管技術人員相對缺乏,對礦產資源開采、治理等工作缺少有力監管。另一方面,由于行業特點,廣大干部群眾大都認為開礦挖礦、修復治理就是國土部門一家的事,政府主導,國土、環保、安監、林業等職能部門齊抓共管,鎮、村及礦區周邊群眾聯合參與的監督局面還遠沒有形成。

二、建議

為徹底改變目前光堵不疏的管理模式,加快山石資源利用方式新舊動能轉換,達到既保證經濟社會發展對山石資源的需求,又能實現綠色、環保礦業開發,提出如下建議。

(一)開源節流,實施資源整體、環保開發。對符合生態紅線保護規劃和礦產資源總體規劃、遠離“三區兩線”可視范圍、植被覆蓋率低、儲量大品位高且適合規模集約開發的3處區域(悅莊鎮遲家峪—桃花峪地區建筑用砂礦區、沂源縣悅莊鎮下龍巷建筑用石灰巖礦區、西里鎮蝙蝠峪地區建筑石料用灰巖礦區)組織有關部門、鎮辦和專家進行詳細論證整體開發的可行性。開發實行資源儲量和生產規模雙控機制,生產規模不低于100萬噸/年,服務年限不少于10年,建設標準必須達到綠色礦山建設規范要求;新辦礦山必須按照招拍掛方式公開出讓,所得資源收益除去上繳中央、省分成的60%以外,按照縣、鎮、村三級進行合理分成,縣級分成原則上用于歷史遺留礦山恢復治理,鎮村分成用于原承包人補償和日常監管。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2

1小型鐵礦山開發的工程分析特點

1.1工程的性質

由于已經取得了探礦權,部分業主在未取得環保審批文件及采礦權的前提下,即開始部分工程內容的建設,有些甚至已投入生產。因此,對于該類項目的環評,首先應明確建設性質為新建項目補辦環評手續。

1.2工程的項目組成

對于已建設或正在建設的礦山項目,應分清已建的、在建的和將建的工程內容。主要應包括采場工程、選廠工程、生活輔助工程、貯運工程、環保工程等,其中:采場工程包括采場的分布、開采境界、爆破、采場方法(露天采礦、地下開采等);選廠工程包括原礦堆放、選礦車間(破碎、篩分、干磁選、球磨、分級、磁選)。精礦堆儲、尾礦庫、給排水系統等。

環保工程:尾礦庫及回水設施,棄土場,水土保持工程(棄土、石場、截洪溝、擋土壩)。

貯運工程:進礦道路,礦石、精礦運輸系統等,臨時存儲系統。

生活輔助工程:辦公樓、宿舍區等,供電、供水等。

1.3 污染源強的分析

根據小型鐵礦山的污染源及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分析,其主要的污染物有廢氣、廢水、廢渣。其中廢氣包含有采場的揚塵、爆破煙氣,選廠的破碎粉塵,汽車裝卸運輸時的揚塵等;廢水包含有采場的排水(指各開采境界排水、棄土場排水、生活污水等)、選廠的排水(指選礦廢水(尾礦漿)、尾礦庫溢流水、跑冒滴漏廢水生活污水等;廢渣有棄土、棄石、尾礦、生活垃圾等。

2小型鐵礦的環境影響分析與預測評價

小型鐵礦一般位于山區,工程占地面積較小,相對來說對區域內的土地,移民等因素影響甚小,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影響分析和預測評價;

(1)對水環境的影響(包括水文、水質等);

(2)施工對環境的影響(包括施工對水質、大氣、聲環境影響);

(3)對生態環境影響(包括生物、水土流失、土地資源、文化、人文景觀影響等)

2.1對水環境影響分析與預測評價

由于南方地形、地貌多為山谷、丘陵,往往地表水的受納小體為小型水庫或山澗小溪,對污染物的承載能力較小。因此對地表水體的影響應為重點。

2.1.1采場廢水

采場廢水屬季節性排水,在連續干旱季節沒有廢水排放,只在降雨時才產生排水或淋溶廢水,一般可采用類比法或實測法確認水質,利用經驗系數計算確定水量。

2.1.2選礦廠廢水

預測項目一般為重金屬,如Cu、Pb、Zn、As;預測內容:廢水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時對地表水環境的影響。

2.1.2.1正常排放對地表水的影響

一般來說,經過正規設計和施工的尾礦庫,其溢流水水質相對較好,基本可以滿足排放標準。尾礦庫溢流水儲存于回水塘內,大部分打回選礦車間用于選礦,致使外排水量大為減少,有些礦山因尾礦庫匯水面積較小,因此,總體上來說正常排放對地表水的影響較小。甚至只有雨季才有廢水外排。

2.1.2.2非正常排放對地表水的影響

事故排放一般指尾礦庫出現故障時或停用時尾礦漿及廢水不經處理直接外排至水體??砂凑铡董h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地面水環境)》(HJ/T2.2-9.3)中的預測模式預測地表水中重金屬濃度的變化情況,評價礦山開發對地表水的影響。

2.2 生態環境影響分析

小型鐵礦項目一般會采用露天開采方式,會直接破壞地表土層和植被。而在礦山準備期、服務期均會產生大量的固廢(廢石、棄土、尾礦等)并需要大面積的堆置場地,導致對土地的占用和對排土場原有生態系統的破壞。土地開發及棄渣場若不及時采取措施極易造成水土流失、誘發滑坡、泥石流、堵塞河道、影響行洪,環評可與水保方案相銜接,采納水土保持方案提出的建議措施。同時,礦山開發還會對景觀產生一定的影響。

2.3 爆破對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通過計算,預測爆破時的沖擊波對人畜、建筑物的影響范圍和程度,提出保護措施或拆遷方案。

2.4 物料運輸對環境的影響分析

主要分析汽車運輸過程產生的揚塵對路邊居民的影響以及沿途物料的灑落對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并有針對性的提出防護措施。

3環境風險分析

小型鐵礦山的環境風險主要來自兩個方面,一是生產設施風險,包括固廢處置設施、尾礦輸送設施以及尾礦庫潰壩;二是物質風險,主要包括建設于礦區內的炸藥庫及加油站等??筛鶕督ㄔO項目環境風險評價技術導則》(HJ/T169-2004)的要求進行分析預測,確定事故風險對環境的危害范圍和程度。

特別是尾礦壩或棄土場擋土墻下方有居民或農田時,應嚴格按國家有關標準規范的要求執行,分析潰壩時可能影響的范圍和程度,提出相應的措施(如搬遷或賠償等)。

4環境保護措施

4.1施工期(準備期)環境保護措施

首先包括對開挖裸面的工程措施,棄土場永久性護坡,植被恢復措施。施工結束后對臨時占地、裸地的平整綠化等。

其次應保持施工機械的正常運行,控制運輸散落物和揚塵,粉塵產生點施工人員的防塵措施。

再次應選擇低噪聲設備,避免夜間施工,爆炸應避開居民休息時間等。

4.2服務期環境保護措施

4.2.1 采場廢水

應修筑截洪溝及排水溝以防止開采境界外大氣降水匯入采場或棄土場,有效地減少廢水產量。境界內的大氣降水可采取物理沉降法進行處理后外排。

4.2.2選廠廢水

大部分礦山均利用尾礦庫作為選礦廢水的處理設施,對廢水采取循環利用+沉淀澄清處理方法,減少外排水量,并確保外排廢水達標。

針對事故性排放情況,可因地置宜設置事故池,并對事故池的容量、地點做可行性分析。

4.3環境風險防范措施

應涵蓋尾礦庫運行的穩定和安全措施;棄土場的穩定和安全措施;危險品的安全防患措施。并編制應急預案。

4.4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措施的可行性、合理性分析

主要對棄土場、尾礦庫的選址、設計、施工及運行進行論證,確保對環境的影響減到最低,對已投入運營的處置措施應分析可能存在的問題,并對提出的整改措施進行可行性、合理性分析。

4.5 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與對策

4.5.1水土保持措施

結合已批復的水保方案,規定礦山開服務期及退役期的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并制定水土保持措施的進度安排一覽表。

4.5.2生態恢復

應包含服務期及退役期的生態恢復計劃和措施,并在礦山關閉和封場后,繼續維護和管理,直到穩定為止。整個生態恢復措施可包含有編制關閉或封場計劃和實施方案、土地復墾、植被恢復、管理計劃等。

5小型鐵礦山環保工作的幾點建議

以近期接觸的幾個小型鐵礦開發項目來看,在環評工作介入之前,已投入生產的礦山對環境的影響較大,主要是企業不按規范要求進行有序開采,廢土、石的隨意堆棄,導致生態破壞觸目驚心,因此有必要集思廣議,為搞好小型鐵礦開發項目的環保工作歸納出有實踐意義的建議。個人總結了以下幾點建議:

(1)江西省礦產資源總體規劃(2001-2010年)中鼓勵多種所有制經濟投資開發省內鐵礦,環保不能因其規模小、服務年限短就限制該類項目審批,增加企業經營難度。

(2)在環保審批過程中,除嚴格要求企業落實環保措施的同時,應以環保相關法律法規約束企業行為,使企業對環保工作的認識提升到新的高度。

(3)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鑒借其它部門的成功經驗,向企業逐年征收經核定的生態恢復保證金,以促進企業自覺自愿搞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工作。

(4)在礦山服務期內,加大監管力度。實行企業自查、突擊抽查、例行檢查等多項措施,及時發現并糾正企業不規范的行為,必要時采取重罰手段,促使企業確保環保措施到位和正常運行。

(5)采取措施鼓勵礦山企業對“三廢”實行綜合利用,減輕對環境的不利影響,減少次生地質災害的發生。

(6)在礦山服務期滿后,對按要求做好環保工作的企業可退還生態恢復保證金,甚至采取獎勵機制。對環保工作不到位的企業應追究責任,并利用已收取的保證金進行生態恢復。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3

一、工作目標

通過專項整治行動,使稀土等礦產無證勘查開采、越界開采、亂采濫挖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堅決取締;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和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得到全面清理和依法查處;資源整合工作穩步推進,礦山布局不合理狀況明顯改善;礦業權人依法履行權利和義務的意識不斷增強;鎢、稀土、螢石礦產資源開采總量控制指標得到全面落實;健全完善長效監管機制,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水平得到進一步提高。

二、任務及要求

(一)全面清理、依法取締無證勘查開采違法行為

組織對無證勘查、開采活動進行全面排查,防止非法礦業活動“反彈”;深入清查勘查工作完成情況,對不符合勘查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堅決取締無證勘查、開采稀土等礦產資源的違法違規行為,及時拆除違法工程的地面設施,查封設備、充填井筒,封閉井口,停止水、電和火工產品供應,恢復地貌和森林植被,沒收礦產品和違法所得。

(牽頭單位: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礦管局、縣林業局;責任單位:縣公安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縣國土局、縣供電公司。)

(二)全面規范、依法查處勘查、開采中的違法違規行為

1、對轄區內的有證礦山開采活動進行全面清理,充分利用礦業權核查成果,及時糾正礦山越界開采,嚴厲打擊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行為,嚴肅查處破壞礦產資源等違法違規行為。

2、對礦山企業的生產經營組織方式進行全面清整和規范,依法查處非法轉讓礦業權和違規承包行為。全面清理礦山企業生產組織方式,2012年6月底前全部整改到位,全面規范礦山企業內部生產經營行為。

3、全面核查稀土等礦產開采總量情況,進一步落實總量控制措施。對未進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的礦山,停供火工產品;對超配額開采的或違法違規生產的礦山,不得提供火工產品,不得發放準運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4、加強對稀土尾水點、渣頭點的管理。組織對稀土尾水點、渣頭點回收情況進行全面清查,規范以尾水點、渣頭點名義回收稀土的行為。

(牽頭單位:縣礦管局、縣公安局;責任單位:縣工商局、縣安監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市稀土礦業公司縣分公司、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三)全面推進資源整合,增強資源保障能力

對已經省政府批準實施的黃婆地鎢鋅多金屬礦區、賴坑合龍鎢礦區等2個整合礦區要完成辦發采礦許可證工作。

積極督促指導整合主體全面完成兼并、重組任務,劃定礦區范圍,并在此基礎上重新編制地質儲量報告、開發利用方案和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完成整合礦山的新發采礦許可證工作。

(牽頭單位:縣工信局;責任單位:縣礦管局、縣安監局、縣工商局、縣環保局、縣水保局、有關鄉(鎮)人民政府。)

(四)全面督促礦業權人依法履行權利義務

1、全面落實市府發號文件精神,加快州稀土礦業公司轉型工作。通過引進稀土深加工戰略投資者或龍頭企業聯合開采、州稀土礦業公司控股開采或獨立開采,使稀土礦山開采轉型全面到位,逐步形成稀土礦山的梯次開發格局。對所有稀土礦山采出的礦產品由稀土礦業公司統一收購,集中入庫。

2、礦管部門要督促礦山企業按照開發利用方案進行開采,編制年度開采計劃,進一步完善圖紙(含井上井下對照圖)月填季報制度、及時完善生產原始臺賬、簽訂總量控制責任狀、落實總量控制措施等工作。

(五)全面落實監管措施,提高管理實效

1、落實鎢、螢石礦產品產量與火工產品掛鉤制度。由縣公安部門牽頭,礦管、安監等部門配合,對鎢、螢石礦山的火工產品用量與總量掛鉤指標落實情況進行一次全面的檢查,凡無計劃生產的礦山,公安部門不得供給火工產品;超計劃生產的礦山,及時停供火工產品,公安部門不得超供火工產品。

2、全面實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制度。對鎢、稀土、螢石礦山,凡未經礦管部門審批一律不得動用礦塊、不得生產;對未進行年度采掘計劃審批和超配額開采的礦山,不得提供火工產品,不得發放準運證,并依法予以查處。

3、完善礦山產存銷臺帳制度。對未建立原始臺帳和原始生產日報、拒不接受監督檢查的,由礦管部門核減下年度指標。

4、運用先進手段加強監控。市稀土礦業公司縣分公司要在稀土開采關鍵環節,如離心機甩礦環節等處,運用實時攝像、離心甩干機上鎖管理等手段進行監控,礦管部門要在稀土礦開采相對集中出口處,安裝實時攝像裝置,并實行礦產品集中查驗辦法,切實加強稀土開采、運銷等環節的監管。嚴格對稀土礦山的礦產品實行集中入庫、定點存放管理。

5、礦管、工商、公安等部門要加強對運輸、銷售礦產品行為的監督檢查,逐步探索建立礦產品流通登記票證電子網絡管理系統。

(六)構建長效監管機制,努力營造工作合力

1、落實屬地行政首長負責制。各鄉(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本部門維護正常礦業秩序的第一責任人,對本轄區、本部門礦業秩序維護和監管負全面領導責任。

2、礦產資源重點鄉(鎮)要設立礦業秩序維護辦公室,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礦業秩序的巡查和報告,協助配合有關部門維護礦業秩序。

3、建立“協管員”制度。各鄉(鎮)政府要在重點礦區設立“協管員”,明確“協管員”的具體責任,并設立礦區監管責任牌,注明礦區名稱、礦業權人名稱、監管責任主體、協管員姓名和舉報電話??h礦管局應匯總,將所有礦區監管責任主體、協管員姓名和舉報電話,統一對外公布。

4、全面落實礦業違法違規舉報獎勵制度、礦業聯合執法制度和礦業監察制度,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工作安排

專項整治行動從年6月1日起至11月底止,分三個階段開展工作。

第一階段:動員部署和排查摸底(年6月1日-7月20日)。

1、進行深入動員,提高認識,統一思想,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研究制定實施方案,加強組織領導,落實人員和工作經費;采取多種形式,廣泛開展宣傳,營造整治輿論聲勢,為專項整治工作提供宣傳、組織保障。

2、開展排查摸底工作。各鄉(鎮)政府要對本轄區稀土、鎢、螢石、錫、鉬等礦產勘查開采進行全面排查,逐一登記匯總。并將有關情況于年7月10日前,報送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整規辦)。

3、對排查出來的情況進行梳理分類提出整治措施,并按要求上報。

第二階段:集中整治和規范(年7月21日-年10月30日)。

嚴格按照本方案任務及要求的內容,全面清理、查處、取締本轄區內無證勘查、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超量開采等行為;理順探礦權、采礦權審批行為,嚴格審批權限,規范審批程序;建立礦產資源管理長效機制,規范各種有證勘查開采行為,進一步促進礦業經濟健康發展。

第三階段:檢查總結驗收(年11月1日-11月底)。

各鄉(鎮)完成專項整治任務后,鄉級政府要會同有關部門對照本實施方案進行自查,向縣政府申請驗收,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鄉(鎮)的專項整治情況進行驗收。同時認真做好縣級專項整治工作總結,迎接上級對我縣的檢查驗收。

四、保障措施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鄉(鎮)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深刻認識開展這次專項整治工作的重大意義,要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縣委、縣政府對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行動決策部署上來,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要加強宣傳,特別是要加大對礦業重點鄉(鎮)、村的宣傳力度,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等形式廣泛宣傳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公布舉報電話,調動社會各界參與的積極性,要對典型案例公開曝光,為專項整治行動營造良好氛圍。

(二)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稀土等礦產開發秩序專項整治工作由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縣整規辦負責日常工作。各鄉(鎮)政府和縣相關部門要根據縣專項整治方案的有關要求,成立專門機構,制定專項整治工作方案,細化工作措施,確保工作任務的全面落實,專項整治方案于7月5日前報縣整規辦。各鄉(鎮)政府及縣相關部門要按照專項整治方案的任務要求、工作安排,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工作有序推進。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4

礦山開采不僅改變了原有的自然景觀,而且產生了一些新景觀,致使區域景觀協調性發生變化。項目運營的三廢排放、噪聲污染和突發性污染事故均造成環境污染,施工作業物料運輸等帶來廢水、噪聲震動、廢氣和固體廢物污染隱患和環境突發事件隱患。在建設過程中占用土地,造成土地資源減少,大量的棄渣場、臨時施工場造成土地質量和土壤環境變化,土地利用價值改變等;造成對社會環境造成一定程度的影響。

2生態驗收調點

調查因工程內容(如開采面積、開采深度、棄渣量堆放等)造成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環境的影響,植被、土壤環境變化、水土流失情況、防護工程及其效果、綠化工程及其效果、景觀影響等。礦山開采的近期、中期和開采終止后生態恢復計劃、規劃和實施方案及落實情況。環境影響報告書及設計中各項環保措施和各級環保主管部門的審查意見中有關環境保護要求落實情況及有效性,并根據調查結果提出環境保護補救措施[1]。調查工程采取的生態恢復、水土保持及污染防治措施。通過對工程所在區域環境現狀監測與調查,比較項目建設前后環境質量變化情況,分析各項環保措施實施的有效性。針對工程已產生的實際環境問題及可能存在的潛在的環境問題,提出切實可行的補救措施和應急措施,對已實施的尚不完善的措施提出改進意見,對新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減緩和補救措施[1]。環境保護目標調點:礦山附近村莊、河流、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礦產資源及文物古跡等。

3調查的主要內容

3.1項目工程概況

(1)核實項目建設過程履行環評審批全過程,涉及項目變更的要求變更環評審批手續。(2)核實項目選址與環評報告書和批復文件確立的選址是否一致,重點核實造成環境影響的尾礦庫、廢石堆場選址情況。(3)工程調查和項目組成,包括礦區范圍、開采范圍、標高、開采方式、建設內容、產品種類、名稱、規模、服務年限、取棄土石量、廢石場、尾礦庫、工業場地建設等。屬于續采工程或技改擴建工程的要調查原有工程情況,本項目與原有項目在主輔工程和環保工程等方面的依托關系。(4)項目生產工藝、工程技術經濟指標及生產負荷、產污環節及污染治理、生態恢復、水保措施、清污分流、污污分治等情況,如廢石堆場、尾礦庫設計施工單位情況、壩下滲濾水收集池和監測井,周邊排洪溝建設,礦區排洪、開采范圍內雨水收集等。(5)調查運礦路線、道路建設,礦區道路和礦山與外界連接道路建設情況。(6)調查工程環保投資包括水污染治理投資、大氣污染治理投資、固體廢物治理投資、噪聲治理投資和環境監測儀器配置以及生態保護和綠化投資等。(7)項目周邊敏感點分布、敏感點與項目的相對位置關系和距離。如受廠界噪聲運輸路線噪聲、粉塵影響的村莊,尾礦庫、廢土石堆場影響的地下水和村莊,水系河流、溶洞暗河、農田土壤以及自然保護區、稀有動植物、保護文物等等。因為時間的不同和施工工程的變化使保護目標發生相對位移,環評報告書中所涉及到的保護目標未必與驗收調查時實際存在的保護目標相同,在工程調查中要實地調查。

3.2生態環境現狀調查

(1)區域自然環境現狀調查主要包括地形地貌、氣象、地質水文、植被、土壤、動植物、礦體特征和成分。(2)是可持續發展影響調查:包括土地資源影響調查、水資源影響調查等。(3)區域社會環境調查;工農業生產;土地利用、水環境功能區劃;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調查。

3.3生態環境影響調查

(1)施工期生態環境影響調查礦山的削頂表層剝離、運礦道路等工程開挖地段、廢土石堆放、尾礦庫建設等直接破壞礦區內原有植被,造成地表土,隨著大氣降雨或風的影響,極易發生風蝕和水蝕的水土流失?,F場調查項目采取的生態恢復措施,分析其效果和技術可行性。(2)運行期生態環境影響調查項目露天開采,不可避免的造成自然生態環境的破壞,完全改變區域的地形地貌,破壞植被和動植物的生存環境,隨著開采不斷深入,自然生態環境破壞面臨的壓力越大,對動植物的影響將不可逆轉,調查報告要重點分析項目在開采年限范圍內對生態環境的累積影響。景觀影響調查:主要包括區域景觀狀況調查、項目景觀構成分析和影響景觀的不利因素分析等。生態危害調查:包括露天開采對區域動植物的影響;水土流失強度調查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調查;礦區土地復墾措施及有效性分析。項目永久占地狀況、臨時占地及其恢復狀況。

3.4建設項目社會環境影響

調查環保搬遷包括防護距離內環保搬遷,震動噪聲污染引起的村莊搬遷問題,建設項目征地搬遷及其賠償等。工程占地對農業生產的影響等社會環境影響調查。

3.5建設項目生態環境保護措施調查

根據環評及其批復要求,重點檢查企業水土保持方案和土地復墾方案制定、資金籌措、已開采區措施落實情況;對山區露天開采項目檢查開采邊界排洪溝建設情況;廢土石場堆放、攔渣壩、雨水收集系統、排洪設施、壩下滲濾液收集及監測情況。對以上各項措施和設施建設有效性進行評價,對不完善的措施提出環境保護補救措施建議。

4污染因素調查與監測

4.1水環境調查監測內容

(1)廢水監測:露天開采項目廢水主要有廢石攔渣壩壩下收集水池廢水和少量生活污水,壩下收集池廢水一般循環使用,部分外排,對外排廢水進行監測。少量生活污水,一般用化糞池處理后用于周圍林地灌溉。監測指標以監測特征污染物指標為主。(2)地表水監測:根據環評和批復文件調查評價范圍內地表水系分布情況,明確納污水體及納污水體功能區劃;由于露天開采項目廢水僅為雨水沖刷引起的面源污染,因此,在對地表水監測布點時要對礦區河流上游、礦區范圍、河流礦區下游監測布點監測,同時監測河流底泥,監測項目為水質常規項目和項目特征污染物指標。(3)明確調查范圍內的地下水流向,在礦區地下水上游、下游布點監測,盡量與環評點位一致,監測項目為水質常規項目和項目特征污染物指標。

4.2大氣環境影響重點調查內容

(1)有粉碎加工工段的,對破碎工段、皮帶運輸、裝卸物料等揚塵點采取的抑塵措施進行調查,對配套的除塵設施除塵效果進行監測,監測項目為顆粒物[2]。(2)根據環評所提出的措施,檢查對大氣污染源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包括:礦區灑水抑制揚塵、篩分破碎車間灑水加裝除塵、礦山運輸車加蓋等。(3)廢氣廠界無組織排放監測,下風向設置監控點,監測顆粒物無組織排放[3]。

4.3聲環境影響調查

(1)結合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噪聲監測布點,特別關注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預測結果超標的敏感點。(2)選擇距工業場地和道路較近(小于200m)的村莊、學校;廠界內有高噪聲設備的對應廠界適當增加監測點;監測因子為等效聲級LAeq。(3)應給出如下結論:根據驗收標準,分析工程周圍的敏感點環境噪聲和廠界噪聲的達標情況;分析現有噪聲防治措施的有效性及存在問題,在對措施有效性分析基礎上,針對存在的問題,提出相應的聲環境保護補救措施建議[3]。

4.4公眾意見調查

建設項目公眾意見調查,其調查內容主要包括公眾對項目建設的基本態度,施工期及運營期主要環境影響。了解施工前期和施工期曾經可能存在的生態環境問題及其采取的措施,針對遺留的生態環境問題和運行期產生的生態環境問題,征求公眾意見,作為進一步采取生態恢復措施的參考。公眾意見調查應在工程的影響區域內進行,調查方式采用分發調查表的形式進行。調查表宜發放100份。對調查內容進行逐項分類統計,分不同地域特征、不同年齡、不同職業計算各類意向或意見數量和比例,并依據調查統計結果對建設項目的主要影響、公眾對工程建設的意見進行分析。

5結論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5

關鍵詞 礦山開采;環境問題;整治對策

中圖分類號TD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4-6708(2013)110-0124-02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礦山開采業得到了越來越高的重視。據統計我國有95%以上的能源,80%以上的工業原料以及70%多的農業生產資料都是來自于礦業資源。另一方面,我國礦產資源雖然豐富卻也并非取之不盡,而且目前的開采效率低下,許多企業只重視眼前的個人利益而忽略了長期的可持續發展,導致礦山周邊環境問題日趨嚴重,對于今后的發展形勢極為不利。因此,整頓礦山的開采效率,治理礦山周圍的生態環境迫在眉睫,是當今我國礦業發展過程中的首要問題。

1 礦山環境問題

礦山開采過程在給企業帶來巨大利益的同時也造成了生態環境的破壞與污染。根據我國各地區礦山開采的特點,主要的環境問題有以下幾個方面。

1.1工作環境污染問題嚴重

礦業開采的工作環境是污染最為嚴重的地方,也是人員最為密集的地方。開采時產生的各類噪音、粉塵、有毒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以及礦區內隨時潛伏的各類工程事故,都會危及到施工人員的健康乃至生命安全。長期在礦區一線工作的工人在如此惡劣的環境之下,容易患呼吸道疾病、心臟病、聽力下降等各種職業疾病。

1.2“三廢”排放污染

1)礦山開采過程中會用到炸藥、柴油機等動力設備,會產生大量的有毒性氣體,再加上大量的粉塵、有毒害物質等直接排放到空氣中,造成礦區周邊大氣、生態農業、植被等嚴重污染。另外,由于礦區尾礦的大量堆積,揚塵對礦區及周圍環境產生嚴重影響,遇到大風天氣還會因此產生沙塵暴天氣;2)礦山開采過程中會產生許多工業廢水,如廢石場淋水、礦坑水以及尾礦池廢水等,這些工業廢水中含有大量的固體懸浮物、重金屬離子及各種藥劑等,甚至個別的廢水中含有放射性物質,而多數礦區內的工業廢水處理效果又不佳,有的小型礦業甚至不經處理直接向外排放,嚴重污染了河流與地下水質;3)固體廢棄物來源于礦山開采的廢渣,長期堆放在露天環境之下因氧化而分解,產生有毒有害物質隨著水流侵入到土壤和地下水中,影響周邊的土質。另外,固體廢棄物的大量堆積還容易引發泥石流、山體滑坡等地質災害,從而危害到周圍的居住環境。

1.3開采效率低下,資源浪費

礦山的開采是以礦區內的地質環境為基礎的,開采的效率和經濟利益受到礦區構造特征與相關區域內地殼的穩定性、施工條件等諸多因素控制。目前許多礦區因開采中回采率低、貧化率高和選礦回收率低,導致礦區的綜合利用效率低下,許多共生、伴生礦產資源白白流失無回收,造成了嚴重的資源浪費。而且由于一些企業不懂得專業的開采技術,只看重經濟利益,在施工中亂采、亂挖,破壞了原有的資源埋藏條件,縮短了礦山開采的壽命,導致不同地區內有著豐富礦藏資源的礦區迅速枯竭。同時,由于礦山資源的不正確開采,導致礦區內土壤結構以及周圍地表植被遭受了不可恢復的完全性破壞,加劇了礦區周邊的水土流失,淤塞污染水體,自然景觀及人文景觀也被不同程度的損壞。

1.4其它的環境污染問題

長期在地下進行過度的開采,容易引發地表沉陷,其特征為地表下沉、產生附加坡度和裂縫等,因此而導致的危害有地下水被疏干,地表水漏失,高潛水位礦區常常由于地表下沉引起土地鹽漬化和沼澤化,導致土地喪失耕種能力。此外,礦山開采中的大型挖掘機、鑿巖機等設備也會產生相應的噪音和大氣污染。若是在海上開采石油項目,發生的井噴、溢出以及石油運輸泄漏等容易污染海洋生態系統。

2 礦山環境問題的對策建議

我國礦山資源開發過程中產生的上述各類問題,如果不積極予以制止和解決,任其持續發展下去,不僅會嚴重影響到礦區周邊居民的生活環境和生活質量,更加會制約著整個生活的可持續發展,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針對上述的礦山生態環境問題,主要的治理措施有以下幾點。

2.1積極推廣“清潔生產”開采

所謂的清潔生產是指在礦業開采過程中應用新型的綠色環保開采工藝,從而降低對生態環境的破壞和污染,它是一種將環保理念與先進的礦山開采技術相結合的新技術和新工藝。目前我國現行的較為成熟的清潔生產技術有溶浸采礦、煤炭地下氣化、建立地下尾礦庫等工藝,還有許多新型的環保工藝正處于試運行和研發階段。清潔生產關乎到經濟與生態的可持續發展,不僅需要國家科研部門的大力推廣,各礦山開采企業也需要積極配合,多為日后著想,哪怕是暫時的費用較高,也應積極采用新型的環保工藝以保障生態環境不遭受破壞。

2.2廢料的再利用

我國各地區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效率普遍較低,集約化利用程度不夠,開采過程中產生的廢石渣、尾礦不僅沒有得到有效的再利用,而且會危害環境,造成泥石流、山體滑坡等事故發生,僅有少部分企業對尾礦中的共、伴生金屬進行再選礦綜合回收。其實,這些廢料如果稍加利用,都可以變廢為寶。如尾礦和廢石不僅可以用作充填材料來填充采空區,以保障施工安全,而且還可以用來生成制成建筑材料、耐火材料等。因此,今后礦山開采工作中,各企業都應投入重要的精力來對開采中的廢石料進行綜合開發利用,一方面減少了尾礦和廢石渣的排放污染,一方面提高了生產效率,還能夠為企業節約資金,可謂是一舉多得。

2.3對廢棄土地進行生態恢復

礦山開采后留下的廢土、廢地資源其復墾效率低下,造成了資源的閑置和浪費,而與之形成對比的是土地資源的緊缺。國外許多發達國家早就已經開始著手針對這類廢土資源的再開發。我國今后的礦區環境整頓,也應重點發展廢土資源的復墾。這類土壤資源條件相對比較惡劣,重金屬、酸堿性離子甚至放射性物質含量較高,在復墾時的難點在于改善土壤的環境,具體的措施有:填土造田,植物修復,灌溉與施肥以及微生物修復等,除此之外,還可以施加有機改良廢棄土地基質。

2.4增加環境治理資金的投入

相關部門應盡快建立起礦山環境治理保證金制度,強制各開發企業投入一定的環境整頓資金來完善環境保護工作。而對于此前的歷史遺留問題,則要依靠各地方的財政支持或是設立環境治理方面的專項資金,從而加大對礦山地區環境恢復的資金投入。同時,相關部門還可以利用市場機制,如采用項目招投標的形式,倡導社會各界資源進入礦區進行有償的環境治理。

3結論

隨著我國礦業經濟的快速發展,礦山開采中的生態環境問題也日益突出,危害著生態的平衡發展。在今后的礦業開采中,各地區政府部門以及開發企業,應從態度上、措施上以及經濟投入方面都加大對礦山環境的整頓,以保障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唐恒.我國礦山生態環境與保護現狀[J].內蒙古環境保護,2006(1):15-17.

礦山開采環保措施范文6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市《關于全面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通知》精神,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落實科學發展觀,突出重點,立足治本,全面整頓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實現全縣礦產資源的有效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

二、整頓和規范的范圍

對全縣礦產資源分布區域實行全面整頓和規范。以馬橋鎮、城關鎮、寺坪鎮等區域為重點礦區,以磷礦、硅石、鐵礦、重晶石礦為重點礦種,逐礦區、逐礦點、逐工作面進行整頓和規范。

三、目標任務

到年底全面完成整頓和規范各項任務,達到以下目標:

(一)無證勘查開采、亂采濫挖、浪費破壞礦產資源、嚴重污染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有效遏制;

(二)越界越層開采,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不按設計方案探礦、采礦等違法違規行為得到全面清理,違法案件得到及時查處;

(三)礦山事故及破壞生態環境現象明顯減少;

(四)儲量動態監測管理和核查工作全面到位,利用水平明顯提高;

(五)探礦權、采礦權全部進入有償化處置,礦業權二級市場得到規范;

(六)礦業權設置布局合理,規模開采、集約經營得到體現,資源轉化率明顯提高。

四、方法步驟

全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按照統一部署、穩步推進、突出重點、分步實施、自查自糾為主的原則,分五個階段進行。

(一)宣傳發動階段(年11月20日-年2月28日)。召開全縣動員大會,成立領導小組,組建工作專班,制訂工作方案,大力營造宣傳聲勢。利用電視、報刊、標語等多種形式進行深入宣傳發動,使部門、鄉鎮、礦業權人明確本次整頓和規范的范圍重點、方法步驟、工作措施,積極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二)清理清查階段(年3月1日-6月30日)。組織專班人員進行清理清查,重點查清以下底子:

1、證件的發放與審批情況

(1)查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的發放情況,看是否有越權發證行為;(2)查證件有效期限,看是否有持過期證件繼續從事探、采礦活動;(3)查發證程序,看是否有違規違法審批行為;(4)查探礦權、采礦權的取得,看是否辦理了礦業權有償轉讓手續。

2、礦產資源勘查現狀

(1)未取得探礦許可證進行探礦的;(2)探礦證到期未辦理延續、變更、注銷手續的;(3)取得探礦權在有效期內未進行探礦的;(4)未按探礦設計方案進行探礦的;(5)以探代采,隨意銷售礦產品的;(6)未按期交納下一年探礦權使用費的;(7)擅自轉讓探礦權或以承包形式變相轉讓探礦權的。

3、礦產資源開發現狀

(1)無證開采情況;(2)越界開采情況;(3)越層開采情況;(4)非法轉讓采礦權或以承包、合股等名譽變向轉讓采礦權情況;(5)開發利用方案設計與實施情況;(6)資源回采率高低情況;(7)采礦許可證主體變更情況;(8)無證運銷礦產品情況;(9)環境污染、水土流失治理、植被破壞、亂占土地的情況;(10)安全生產情況;(11)采礦權價款交納情況;(12)資源補償費和采礦權使用費交納情況;(13)設計生產規模與實際生產能力情況;(14)貧富礦層綜合利用情況;(15)采礦權的設置情況;(16)票證發放、使用情況。

4、行政執法情況

(1)違法違規案件的查處情況;(2)越權、越位執法,不作為、亂作為情況;(3)公職人員參股開采礦產資源情況。

(三)集中整頓階段(年7月1日-12月31日)。整頓和規范專班要根據清理清查情況,進行分類排隊,提出集中整頓意見,報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領導小組研究后,全面開展集中整頓。

1、嚴厲打擊無證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國土資源、公安、安全生產、工商等部門要對無證勘查和開采礦產資源的違法行為進行集中打擊。對取得勘查許可證后不按期或不按勘查設計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處罰,拒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持勘查許可證以采代探或圈而不探的、持過期失效采礦許可證采礦的、開采礦種與采礦許可證不符的、在被責令停產整改期間擅自采礦的,要依法嚴厲打擊、從重處罰;對無證、吊銷或注銷采礦權的和被責令停產整改的礦山企業,公安部門要停止其火工器材供應,電力部門要停止供電,其他有關部門要吊銷或者注銷其相關證照。對非法采礦拒不停止開采或取締后又違法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甚至發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2、全面查處越界越層勘查、開采等違法行為。對越界勘查、越界越層采礦的要責令退回到批準的礦區范圍內,沒收越界越層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銷勘查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探礦權人不按勘查設計施工,采礦權人不按礦山設計方案開采、回采率達不到設計要求的,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合格的要予以關閉,由原發證機關注銷或吊銷其采礦許可證,并通知相關部門依法注銷或吊銷其相關證照。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3、嚴厲查處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等違法行為。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沒收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和其他證照;對未進入有償程序,欠交探礦權、采礦權價款和資源補償費及采礦權、探礦權使用費的,要依法限期追繳,逾期未交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對非法轉讓探礦權、采礦權及未經授權擅自進行有償處置探礦權及采礦權的受讓方,按無證勘查、無證開采予以處罰。

4、堅決關閉破壞環境、污染嚴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山。對嚴重污染環境、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未經環保部門“三同時”審查驗收、安全措施達不到要求的礦山企業,環保和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停而不整和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要依法吊銷或注銷相關證照;對無尾礦庫或攔渣壩造成污染環境、水土流失、破壞耕地、破壞植被、破壞河道等問題的,環保、水務、國土、林業等部門要責令按其制定的治理方案進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礦山予以取締。正在生產的礦山企業必須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對已經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但因管理不嚴,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應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并責令其停產整頓,對拒不停產整頓和整改后仍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應依法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采礦許可證;對未按《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履行建設工程“三同時"審查的勘查項目,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要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銷其勘查許可證。對構成重大環境污染和安全生產事故的,司法機關要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5、全面清查和糾正礦產開發管理中的各種違法違紀行為。要嚴肅查處礦產資源開發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審批、發放各種證件的行為,違法取得的各種證件要一律作廢停止使用。對違法違規審批、、失職、瀆職、以及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辦礦等行為要依法進行嚴肅查處。

6、全面開展磷、煤資源回采率專項整頓。按照“統籌規劃、合理開采、集約利用”的總體思路,采取得力措施,深入開展磷、煤資源回采率的專項整頓。凡設計回采率達不到國家規定標準的建設項目一律不予頒發采礦許可證。對達不到回采率標準的,要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標準的要予以關閉。

7、開展重點地區和重點礦區的專項整治工作。國土、安監、公安、環保、林業、水務等相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對馬橋、城關、寺坪三個礦區的磷礦進行重點治理整頓,切實解決開采、加工、銷售中的突出問題。河道采砂由水務部門進行專項整治。

(四)全面規范階段(年1月-9月底)。在集中整頓的基礎上,從以下七個方面進行全面規范。

1、嚴格探礦權、采礦權審批管理。探礦權、采礦權的審批權限、程序凡與法律法規規定相抵觸的,一律停止執行;凡屬越權、違規審批頒發的許可證,嚴格按照《行政許可法》和《礦產資源法》及其配套法規規定予以糾正。要通過認真整改,切實做到礦業兩權審批工作法制化、規范化。

2、集中解決礦山布局不合理問題。按照礦產資源總體規劃要求,引導礦山企業向鼓勵開采區聚集,在限制開采區收縮,從禁止開采區撤出。對礦產開發集中區內的小礦或一個礦塊多家采礦權的要采取收購、合并、兼并、關閉等方式進行資源整合;鼓勵小規模礦山走集中、規模、聯合發展的道路,積極扶持大型礦山企業,大力推進礦產資源的集約利用,各類礦山都要限期達到最低開采規模。對生產規模小、采礦工藝落后、回采率低于設計指標的礦山要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通過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予以關閉;對歷史原因形成的小點并大點的礦山要采取收購、合股等形式理順采礦許可證主體關系,予以規范;對嚴重污染、破壞生態環境的礦山,要堅決予以關閉;對浪費能源、開采加工工藝落后、技術設備陳舊的礦山企業,必須限期淘汰和退出;對沒有取得煤礦及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證的礦山企業,要限期整改,整改仍達不到要求的,要堅決予以關閉。通過整頓和規范,力爭在現有基礎上,進一步壓縮礦山企業總量,減少小礦比重,扶持和建造一批規?;s化程度高、開采工藝技術先進、資源得到綜合利用和循環利用、具有市場競爭力的礦山企業。

3、健全完善礦業權市場。進一步深化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改革,大力推進探礦權、采礦權一級市場建設,規范二級市場有序流轉。要認真總結經驗,制定和完善有序流轉的相關制度,嚴格實行礦業兩權的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調節作用。

4、強化礦山企業儲量管理。全面實行儲量動態監測制度,進一步完善儲量實測、報告、監督體系,加強礦產資源儲量、開采量的宏觀監控,對采取瞞報或少報,消耗儲量手段,偷漏國家相關稅費的要如數追繳,并按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采礦許可證。

5、建立礦山環境恢復補償制度。水務、林業、環保等部門要對礦區生態環境進行監督管理,按照“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明確治理責任,保證治理措施到位。新建和已投產生產礦山企業要制定礦山生態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方案,按規定進行治理。對廢棄礦山和老礦山的生態環境恢復與治理,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積極探索市場機制,通過多渠道融資方式,加快治理與恢復的進程。

6、完善礦產資源開發監管責任機制。建立國土、公安、安監、林業、環保、水務、財政、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和目標責任考核機制,將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納入各部門的政績考核內容。建立查處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快速反應機制和社會監督機制。國土資源部門要完善年度報告制度,實施采礦許可證年檢制度。健全日常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加強監管力量,實行任務到礦,責任到人,維護礦產資源勘查、開采正常秩序。

7、規范礦產資源管理體制。全面貫徹落實《省人民政府關于做好全省國土資源管理體制改革工作的通知》(政發[]48號)的規定,由國土資源部門履行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全面推進礦產資源管理職能到位。

(五)檢查驗收階段(年月-12月底)。全縣整頓和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工作結束后,縣政府組織檢查組對整頓和規范工作進行全面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整改,確保順利通過省市的檢查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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