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監督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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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監督辦法范文1

第二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統稱財政部門)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執行《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實施監督檢查以及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執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會計監督檢查,并依法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跨行政區域行政處罰案件的管轄確定,由相關的財政部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財政部門指定管轄。

上級財政部門可以直接查處下級財政部門管轄的案件,下級財政部門對于重大、疑難案件可以報請上級財政部門管轄。

第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處理,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經審查立案、組織檢查、審理后,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條財政部門應當在內部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會計監督檢查和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立案、審理、執行、移送和案卷管理等工作。財政部門內部相關機構或者職責的設立,應當體現案件調查與案件審理相分離、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相分離的原則。

第六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會計監督制度,并將會計監督與財務監督和其他財政監督結合起來,不斷改進和加強會計監督工作。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法會計行為有權檢舉。

財政部門對受理的檢舉應當及時按照有關規定處理,不得將檢舉人姓名和檢舉材料轉給被檢舉單位和被檢舉個人。

第八條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在會計監督檢查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二章會計監督檢查的內容、形式和程序

第九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設置會計賬簿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應當設置會計賬簿的是否按規定設置會計賬簿;

(二)是否存在賬外設賬的行為;

(三)是否存在偽造、變造會計賬簿的行為;

(四)設置會計賬簿是否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行為。

第十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內容包括:

(一)《會計法》第十條規定的應當辦理會計手續、進行會計核算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如實在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會計資料上反映;

(二)填制的會計憑證、登記的會計賬簿、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與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是否相符;

(三)財務會計報告的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其他會計資料是否真實、完整。

第十一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核算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采用會計年度、使用計賬本位幣和會計記錄文字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編制計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三)賬務會計報告的編制程序、報送對象和報送期限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四)會計處理方法的采用和變更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五)使用的會計軟件及其生成的會計資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六)是否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并實施內部會計監督制度;

(七)會計核算是否有其他違法會計行為。

第十二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建立、保管和銷毀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公司、企業執行《會計法》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對各單位任用會計人員的下列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一)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是否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二)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是否具備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任職資格。

第十五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依法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實施監督檢查。

第十六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采用下列形式:

(一)對單位遵守《會計法》、會計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

(二)對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人員從業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或者抽查;

(三)對有檢舉線索或者在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有違法嫌疑的單位進行重點檢查;

(四)對經注冊會計師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進行定期抽查;

(五)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進行抽查;

(六)依法實施其他形式的會計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應當執行《財政檢查工作規則》(財政部財監字〔1998〕223號)和本辦法規定的工作程序、要求,保證會計監督檢查的工作質量。

第十八條在會計監督檢查中,檢查人員應當如實填寫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

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工作記錄的編號;

(二)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發生的日期、計賬憑證編號、會計賬簿名稱和編號、財務會計報告名稱和會計期間、會計檔案編號;

(三)被檢查單位違法會計行為主要內容摘錄;

(四)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的主要內容和頁數;

(五)其他應當說明的事項;

(六)檢查人員簽章及填制日期;

(七)檢查組長簽章及日期。

前款第(四)項所稱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附件應當包括下列材料:

(一)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的復印件;

(二)與被檢查事項有關的文件、合同、協議、往來函件等資料的復印件;

(三)注冊會計師及其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有關資料的復印件;

(四)其他有關資料。

第十九條財政部門實施會計監督檢查,可以在被檢查單位的業務場所進行;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也可以將被檢查單位以前會計年度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調回財政部門檢查,但須由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向被檢查單位開具調用會計資料清單,并在三個月內內完整退還。

第二十條財政部門在被檢查單位涉嫌違法的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對證據先行登記保存,并應當在七日內對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一條國務院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在對有關單位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重大違法嫌疑時,可以向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或者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有關情況。向與被檢查單位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查詢有關情況,應當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負責人批準,并持查詢情況許可證明;向被檢查單位開立帳戶的金融機構查詢情況,應當遵守《關于財政部及其派出機構查詢被監督單位有關情況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財監字〔2000〕39號)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后十日內,將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會計監督檢查工作記錄及其附件、被檢查當事人提出的書面意見提交組織檢查的財政部門。

會計監督檢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二)被檢查單位的基本情況;

(三)檢查組檢查工作的基本情況;

(四)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和確認違法事實的依據;

(五)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罰的建議;

(六)對當事人給予行政處分的建議;

(七)對涉嫌犯罪的當事人提出移送司法機關的建議;

(八)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九)檢查組組長簽章及日期。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對于檢查組提交的會計監督檢查報告及其他材料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規定進行審理,并作出處理決定。

第三章處理、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二十四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實施行政處罰的種類包括:

(一)警告;

(二)罰款;

(三)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五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查實后,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并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輕給予行政處罰:

(一)違法會計行為是初犯,且主動改正違法會計行為、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違法會計行為是受他人脅迫進行的;

(三)配合財政部門查處違法會計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應當從輕給予行政處罰的。

第二十七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財政部門應當依法從重給予行政處罰:

(一)無故未能按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

(二)屢查屢犯的;

(三)抗拒、阻撓依法實施的監督,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和情況的;

(四)脅迫他人實施違法會計行為的;

(五)違法會計行為對單位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產生重大影響的;

(六)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七)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確認標準、計量方法,造成會計信息嚴重失實的;

(八)違法會計行為是以截留、挪用、侵占、浪費國家財政資金為目的的;

(九)違法會計行為已構成犯罪但司法機關免予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八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所列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當事人有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或者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財政部門在對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定的內容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有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的違法會計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一條財政部門在實施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被檢查單位的有關人員有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行為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財政部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單位負責人對依法履行職責的會計人員實行打擊報復的,應當依照《會計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財政部門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內容實施監督檢查時,發現注冊會計師及會計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規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財政部門認為違法會計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十五條財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實施會計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的;

(二)、的;

(三)索賄受賄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第四章行政處罰程序

第三十六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十七條財政部門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檢舉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審查,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第三十八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予以審查:

(一)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二)證據是否確鑿;

(三)其他需要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九條財政部門對符合下列條件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予以立案:

(一)有明確的違法會計行為、違法會計行為人;

(二)有可靠的事實依據;

(三)當事人的違法會計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

(四)屬于本機關管轄。

第四十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審查后,認為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告知檢舉人,并將審查意見存檔;認為案件依法應當由其他部門管轄的,及時將案件材料移送有關部門。

第四十一條列違法會計行為案件,財政部門可以直接立案:

(一)在會計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二)在其他財政監督檢查中發現的;

(三)在日常財政管理工作中發現的;

(四)上級財政部門指定辦理、下級財政部門上報的;

(五)有關部門移送的。

第四十二條財政部門對按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一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立案的違法會計行為案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程序實施會計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建立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制度。

財政部門應當指定專門的機構或者在相關機構中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對已經立案并實施會

計監督檢查的案件按照本章規定的程序審核檢查組提交的有關材料,以確定是否對當事人給

予行政處罰以及對當事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

第四十四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進行,并遵循實事求是、證據確鑿、程序合法、錯罰相當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下列內容進行審查:

(一)實施的會計監督檢查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當事人的違法事實是否清楚;

(三)收集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充分;

(四)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是否正確;

(五)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種類和幅度是否合法和適當;

(六)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理由是否成立;

(七)需要審理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六條案件審理人員對其審理的案件可以分別作出下列處理:

(一)對會計監督檢查未履行法定程序的,經向財政部門負責人報告并批準后,采取必要的彌補措施。

(二)對違法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的,中止審理,并通知有關檢查人員予以說明或者補充、核實有關的檢查材料。必要時,經財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另行組織調查、取證。

(三)對認定違法會計行為所適用的依據、建議給予的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不正確、不適當的,提出修改意見。

(四)對審理事項沒有異議的,簽署同意意見。

第四十七條財政部門根據對違法會計行為案件的審理結果,分別作出下列處理決定:

(一)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二)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成立,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四)違法會計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分的,將有關材料移送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并提出給予行政處分的具體建議。

(五)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違法行為應當由其他部門實施行政處罰的,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六)認為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將違法案件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十八條財政部門對當事人沒有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制作會計監督檢查結論,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檢查結論包括下列內容:

(一)財政部門的名稱;

(二)檢查的范圍、內容、形式和時間;

(三)對檢查事項未發現違法會計行為或者違法會計行為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說明;

(四)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五)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

第四十九條財政部門對違法會計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應當制作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并根據需要將副本抄送有關單位。

會計監督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地址;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事實和證據;

(三)要求當事人限期改正違法會計行為的期限;

(四)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依據;

(五)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當事人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的名稱、印章;

(八)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處罰決定文號;

(九)如果有附件應當說明附件的名稱和數量。

第五十條財政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并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財政部門應當采納。

財政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財政部門作出較大數額罰款、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按照《財政部門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法》(財政部財法字〔1998〕18號)的規定組織聽證。

第五十二條聽證程序終結后,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第五十三條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會計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并送達當事人;遇有特殊情況可延長至六十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五十四條財政部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行政處罰決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條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作出處罰決定的財政部門可以按照《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加處罰款。

當事人對加處罰款有異議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因逾期繳納罰款所加處的罰款,再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五十七條案件結案后,案件審理人員應當做好案件材料的立卷歸檔工作。

財政監督辦法范文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制定的《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甲辦法”)和《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乙辦法”)已經國務院批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甲辦法第三條第(四)項、乙辦法第三條第(三)項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執行;甲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及乙辦法第三條第(一)、(四)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逐月預提,年終一次性劃撥;乙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自二年七月一日起,由結算會員逐日交納,交易所年終一次性劃入風險基金帳戶。

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十五日內,請你們將本辦法中要求會員履行交納義務的相關事項通知會員。通知中應明確規定,會員交納的風險基金不得轉嫁給投資者。同時,應當在指定報刊上配發簡要新聞稿。下發會員的通知及配發的新聞稿應事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在具體操作過程中遇到重大問題,要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保障證券交易系統的安全運轉,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百一十二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交易所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交易所重大經濟損失,防范與證券交易所業務活動有關的重大風險事故,以保證證券交易活動正常進行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證券交易所收取交易經手費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二)按證券交易所收取席位年費的百分之十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三)按證券交易所收取會員費百分之十的比例一次性提取,作為風險基金單獨列帳;

(四)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十五,一次性提??;

(五)對違規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第四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提取資金。

第五條  每一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

第六條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本基金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管理。理事會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證券交易所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證券交易所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按本辦法第三條第(四)項所提取的資金,應當在該條其他項資金支付完畢后才能動用。

第十二條  證券交易所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證券交易所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證監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結算風險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第一條  為了防范和化解證券市場風險,保障證券登記結算系統安全運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證券結算風險基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一百五十四條、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證券結算風險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是指用于彌補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下簡稱“登記公司”)因技術故障、操作失誤、不可抗力導致的重大經濟損失,以及防范與證券結算業務相關的重大風險事故而設立的專項基金。

第三條  本基金來源:

(一)按登記公司業務收入、收益的百分之二十分別提??;

(二)結算會員按人民幣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三、國債現貨和回購成交金額的十萬分之一逐日交納;

(三)按本辦法施行之日新股申購凍結資金利差帳面余額的百分之三十,一次性提?。?/p>

(四)對違規結算會員的罰款、罰息收入;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和財政部規定的其他來源。

第四條  每一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達到或超過三十億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提取資金,結算會員不再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交納,但每個結算會員加入結算系統后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交納資金的時間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條  每個財政年度終了,本基金凈資產不足三十億元,下一年度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繼續提取資金,結算會員應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規定繼續交納。

第六條  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可以根據市場風險情況,適當調整本基金規模、資金提取和交納方式、比例。

第七條  登記公司應當指定機構,負責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本基金應當以專戶方式全部存入國有商業銀行,存款利息全部轉入基金專戶。

第九條  本基金資產與登記公司資產分開列帳。本基金應當下設分類帳,分別記錄按本辦法第三條各項所形成的本基金資產、利息收入及對應的資產本息使用情況。

第十條  本基金最低支付限額2000萬元。登記公司動用本基金時,必須報經證監會商財政部后批準。

第十一條  因結算會員違約導致出現第二條所列情形時,應當按以下次序動用本基金:

(一)違約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二)其他結算會員按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所交納的資金;

(三)本辦法第三條第(一)、(四)、(五)項所提取的資金;

(四)本辦法第三條第(三)項所提取的資金。

第十二條  登記公司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最大限度地避免風險事故發生。

第十三條  動用本基金后,登記公司應當向有關責任方追償,追償款轉入本基金;同時,應及時修訂和完善業務規則、內部管理制度及結算會員監管制度。

第十四條  經證監會批準,本基金作相應變更、清算時,由證監會會同財政部另行決定本基金剩余資產中應當上交財政和退還有關出資人的比例和數額。

第十五條  本基金的財務核算與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財政監督辦法范文3

【關鍵詞】鄉鎮財政;監督工作

當前,全國鄉鎮經濟正呈現蓬勃發展態勢,表現在經濟總量逐步增大,財政收入穩步增長,城鄉面貌日新月異,城鄉居民生活質量顯著改善。隨著農村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公共財政框架的逐步構建,財政監督顯得越來越重要,鄉鎮財政監督是層級最低的一級財政監督,如何更好地服務和促進農村經濟更好更快發展,其任重而道遠。下面,就如何加強鄉鎮財政監督工作談幾點淺見。

一、當前鄉鎮財政監督存在的問題

長期以來,鄉鎮財政監督受傳統觀念和多種因素影響,一直處于不被重視的邊緣,導致財政監督工作相對弱化,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領導重視不夠。最近財政部、省財政廳無論是從政策方面還是在人力、物力、精力方面都顯著加強。財政部曾專門以第61號部長令形式印發《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省財政廳一直以來對財政監督工作高度重視,表現在檢查頻度加大,檢查力度和處罰力度加大。而到市、縣級,就給人漸次減弱的感覺,特別是鄉鎮,財政監督就是內部檢查,許多地方檢查也是敷衍了事,觸及不到深處。被動應付多,主動出擊少。究其原因,主要是把財政工作的重點放在收入和支出上,把財政監督掛在墻上。

(二)專業人才缺乏。當前鄉鎮財政監督力量十分薄弱,鄉鎮財政監督干部不僅數量少,變動頻繁,且結構不合理,人員大多來自非專業人員,對財政監督業務不夠熟悉,文化層次和技術職稱偏低。還要承擔鄉鎮定村和中心工作等任務,人手顯得十分緊張。

(三)工作機制不活。一是監督缺乏主動性。長期以來,由于受財政監督職責權限等因素的影響,鄉鎮財政監督工作主要就是內部檢查,專項檢查和突擊性檢查少,經常監督更少,往往偏重于事后監督,使很多違法違紀問題都在既成事實后才被發現,從而造成財政、稅收等經濟領域的違法違紀現象屢查屢犯。二是監督缺乏針對性。目前,鄉鎮財政監督普遍存在的問題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權宜措施,財政支出監督機制以及財政內部監督機制、會計監督機制仍很不完善,導致監督效率不高。三是內部監督十分薄弱。近年來一些單位內部管理松懈,加上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財經系統違紀問題時有發生,有的還相當嚴重,這與財政內部監督不健全、檢查和處罰不到位、缺乏約束機制有很大關系。

二、加強鄉鎮財政監督工作的思路

財政監督是財政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強鄉鎮財政監督工作對保證財政資金安全特別是促進鄉鎮財政工作又好又快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當前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要加強學習,充分認識財政監督工作的重要性。當前一些領導對財政監督的重要作用認識不足,對財政監督缺乏正確的定位。鄉鎮領導特別是財政部門領導應該充分認識到市場經濟越發展,財政監督越重要的道理。要組織廣大鄉鎮干部認真學習財政部《財政部門監督辦法》等國家、省、市、縣有關加強財政監督的政策文件,來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推動財政監督工作的順利開展。同時,要切實加強財政監督政策的宣傳工作,利用標語、墻報、廣播、電視等形式,宣傳加強財政監督的重要意義和政策要求,積極營造上下關心財政、支持財政的良好工作氛圍。

財政監督辦法范文4

長期以來,財政監督把工作重點放在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檢查上,而對財政支出是不是有效益,是不是發揮出了應有的效益總體上看關注不多,重視不夠,導致許多地方“重分配、輕監管”、“重資金規模和數量,輕使用質量和效益”,一方面財政支出的壓力逐年增大,財政分配捉襟見肘;另一方面財政資金浪費現象嚴重,擠占、挪用財政專項資金的問題屢禁不止,虛報項目規模和數量套取財政資金的情況也時有發生。雖然我們努力加大監督檢查的力度、不斷改進監督檢查方式方法,但由于監督檢查觀念停留在就資金查資金上,監督檢查的重點固化在資金安全性和合規性方面,而對資金的使用結果和成效關注不夠,以致上述問題得不到有效地解決。實踐使我們認識到,為加強財政支出監督管理,提升監督管理工作水平,必須改變對財政??钪С鰡渭儚娬{“專款專用”,監督也主要針對財務收支的真實性與合規性的做法,堅持既要監督其真實性與合規性,又要突出其有效性的監督,從財政資金使用的經濟性、效益性、效果性上來重新構建財政監督職能,完善財政監督機制,提高政府開支的效率性和有效性。在真實、合規的基礎上,研究探索建立符合青海實際的財政??钪С隹冃ПO督機制,就成為青海財政管理現實而緊迫的需要。開展績效監督有利于新形勢下社會對財政監督工作新理念的認識,有利于提升財政監督工作的水平和層次,有利于創建財政監督工作的新機制。

二、堅持從實際出發,積極探索財政績效監督的路子

強化對財政專款支出的效益性監督,是提升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水平的現實要求。近年來,我們以專項支出檢查為突破口,結合實際,對財政資金效益進行分析和評價,積極探索財政支出管理的新路子。

1、立足現實,建立符合青海實際的績效監督辦法,明確績效監督的要求和重點。由于財政績效監督工作在我國剛剛起步,基本沒有現成的模式和經驗可供借鑒。因此,我們從青海財政管理的實際出發,本著先啟動后完善的原則,于20*年研究制定了《財政專款支出績效監督辦法》。提出了“以財政專款為主線,運用相對統一的指標和方法,對財政??钪С鋈^程及結果進行監督,重點驗證財政專款支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確認資金使用和運作程序的規范性,監督財政??钪С龅慕洕院陀行裕罱K達到促使財政??钪С鰧崿F既定的資金效益的目標”的指導思想,確定了績效監督的目標任務、主要內容、指標選擇、具體方法、考核方式等事項,明確了工作要求和重點,為全面開展績效監督工作奠定了基礎。

2、循序漸進,穩步推進我省財政專款支出績效監督試點工作。財政專款支出績效監督是一項全新的工作,這項工作的開展,必然涉及到一些部門和單位的利益,因而是一項政策性很強,又具有一定難度的工作。為使這項工作能夠順利推進,我們采取了先易后難、分期試點,循序漸進的方法,不斷探索和完善監督辦法。一是在20*年8月,由我廳監督檢查局牽頭,會同廳有關部門和相關州、縣財政局,首先選擇了農業綜合開發草原建設項目和灌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進行了績效監督試點工作。二是去年10月又選擇了一批“蠶豆生產基地項目”、“奶牛養殖科技扶貧項目”、“扶貧開發項目”、“人畜飲水工程”等項目進行了績效監督試點工作。三是今年初,在布置全省財政工作時,把績效監督試點作為一項重點工作,要求將試點工作逐步擴大到全省各州、地、市和部分有條件的縣,全省各州、地、市和部分縣財政局也已分別確定了一批扶貧畜棚建設、羔羊生產基地、灌區中低產田改造、人畜飲水工程、扶貧開發整村推進等項目開展試點。目前,各方面工作進展順利。

3、認真總結,不斷完善績效監督工作機制。在開展績效監督試點工作中,我們堅持科學性與可操作性相結合、定性指標與定量指標相結合的原則,對財政??钪С鋈^程及結果進行客觀、公正地檢查和反饋,對績效目標的實現程度及效果進行監督,以促進財政專項資金使用效益的提高。一是確認財政專款支出項目的規范性。比如支出項目是全部完成還是部分完成;財政資金的投入有無必要,或者是投入的資金額是否適當;資金的撥付是全部到位還是部分到位;進而考核每個項目從申請立項、資金下達和撥付使用,以及項目竣工驗收等全過程,手續是否完備,程序是否規范,管理是否到位,資金使用有無擠占挪用問題等等。二是確認財政??钪С鲰椖康挠行浴V饕柚斦?钪С鲰椖肯逻_資金文件或實施方案以及支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中的相關經濟技術指標和效益指標等,考核支出項目完成后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或取得了應有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等等。重點考核是否達到了預期目標和取得應有的效益,未達到的原因是什么,是項目實施中的原因還是項目本身的原因。項目本身在確定之初是否存在問題以及對于后期項目預期目標和資金效益完成的影響程度等等,進而分析支出項目的合理性和有效性,最終為財政預算部門和其他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資金分配,提供可供借鑒的依據。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績效監督檢查工作的順利進行

加強組織領導是做好財政績效監督工作的保證。省廳黨組對監督檢查工作高度重視,要求全省各級財政部門一定要把財政監督工作放在心上、擺在位上、抓在手上、落實到行動上。廳黨組每年都要專題聽取幾次監督檢查局的工作匯報,對監督檢查工作提出具體意見和要求。20*年,為使我省財政監督從提高資金的安全性、合規性向有效性拓展,廳黨組提出了要把建立財政專款支出績效監督機制作為財政監督改革的一個突破口來抓,從調查研究、建立制度、試點擴面等方面多次專題研究和部署。并且廳黨組在向省委、省政府、省人大匯報財政工作時把財政監督特別是績效監督作為一項重點工作,積極爭取各方面的理解與支持,全力推進績效監督工作。為了確保財政??钪С隹冃ПO督在全省的順利開展,2005年,廳黨組要求各級財政部門要把財政績效監督工作納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嚴格考評。對未完成年度績效監督工作目標的,由州地市財政局主要領導向省財政廳做出書面說明,并進行全省通報。這些都充分體現了廳黨組對開展績效監督的重視和決心,也為扎實推進財政績效監督工作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財政監督辦法范文5

關鍵詞:財政;大監督;建設

中圖分類號:F812.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4)09-00-01

一、前言

財政監督工作涵蓋財政運行全過程,是國家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財政管理的重要內容。近年來,隨著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的要求越來越高,財政監督監查的重要性越來越突出,工作領域越來越寬,思路也越來越清晰,基本實現了所有財政資金的管理使用都納入監督檢查內容,對各項專項資金的使用,從事前、事中、到事后實行全程跟蹤檢查。特別是通過小金庫專項治理、民生資金專項檢查等重點工作的開展,有效規范了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防止了資金被擠占挪用,提高了使用效益,增加了財政收入,也由此增強了財政部門在安排財政資金中的話語權;同時也進一步約束了財政干部在資金分配、項目管理中的行為規范,更加保護了財政干部,為實現財政資金干部兩個安全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清楚地看到,財政監督職能在這些年是逐步弱化的,不如審計、專員辦的監督作用明顯。比方說,現在一說審計、專員辦到哪個單位進行財務檢查,都很重視,很緊張,要說財政監督檢查局去檢查,沒反應。這種現象很不正常,說明我們工作的力度不夠,檢查沒有威懾力。我們應該客觀看到差距,認真找找根源。

黨的十報告提出的“全面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快改革財稅體制”,“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算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等多項要求,既為財政監督指明了方向,也對財政監督提出了新的要求。在這種形勢下,財政監督只能加強,不能削弱。下一步,如何才能更好地圍繞中央、自治區重大決策部署、重大財稅政策以及財政中心工作,更有效地發揮財政監督在保障政令暢通、促進財稅政策尤其是民生政策落實、維護經濟安全、整頓規范財經秩序、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財政監督檢查工作顯得尤為重要和突出。今后要在財政監督重點任務,列好時間表和進度表的基礎上,研究如何進一步充分發揮各業務處室監督職能,聚合形成全廳財政大監督力量,深入推進財政管理的科學化與精細化。

今后主要是圍繞自治區重點工作和財政中心工作,從樹立財政大監督、全過程監督理念和促進建立預算編制、執行、監督緊密銜接、相互制衡、相互促進的財政運行機制出發制訂的。

二、大力推進財政大監督機制建設

要形成有威懾力、有明顯效果的財政監督檢查,先決條件是要形成一個全財政系統上下、監督檢查局與各業務處室之間相互融合、相互作用、相對健全的財政大監督機制。這個大監督機制主要體現在三個“全”上,即全員參與、全面覆蓋、全程監控。全員參與,就是要改變由監督檢查局“單打獨斗”的現狀,形成財政內部各業務處室共同參與財政監督的工作格局;全面覆蓋,就是要將財政監督覆蓋到所有政府性資金運行和財政職能所涉及的所有經濟客體;全程監控就是要把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管理活動的全過程,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監督齊頭并進、各有側重、相互銜接、協調運轉的良好局面。

1.創新理念

著重在“三個貫穿”、“四個轉變”上有所動作。堅持將財政監督貫穿于財政中心工作大局之中,貫穿于財政改革的總體設計之中,貫穿于財政管理運行全過程之中。充分發揮財政監督預警、監測、矯正、懲戒職能,實現由“事后監督”向“全過程”監督轉變;整合財政監督資源,實現由專職機構“單兵作戰”向“全員參與”轉變;拓展財政監督內容,實現由注重“資金安全”向“安全與績效并重”轉變;強化財政服務功能,實現財政監督由檢查為主向檢查、調查、調研并重轉變,切實提高財政監督效能,發揮財政監督作用。

2.明確職責

2012年財政部頒布的《財政部門監督辦法》,明確規定財政部門的監督職責由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共同履行,并且進一步明確了專職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在開展財政監督工作中各自的職責。這就說,監督檢查局要切實履行職責,充分發揮好在財政監督工作中的牽頭組織作用,主動加強與廳內各業務處室的配合,從傳統意義上的單一式檢查機構,轉變為對監督工作“牽頭組織、綜合管理、協調督促、保障全局”的綜合管理機構,各業務處室要充分發揮好各自的日常監督作用,形成共同參與、齊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3.健全體制

財政廳處室之間,財政廳和市縣財政部門之間要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形成廳內部監督檢查局和業務處室之間橫向聯動監督和財政廳監督檢查局與市縣財政監督機構上下聯動監督的橫向、縱向兩個監督體系,推動形成財政大監督格局。健全和完善“統一計劃、統一組織、統一程序、統一復核、統一處理、統一考核”的監督運行機制,無論是監督檢查局還是其他業務處室牽頭開展的專項監督檢查,都要嚴格遵守和執行“六統一”規定,規范監督行為,提高監督質量。

4.加強協調

監督檢查局及相關處室要主動與自治區紀委、審計、國資委、專員辦、國家審計署西安特派辦、會計師事務所的聯系,及時通報重大檢查事項和結果,做到資源共享、信息互通。同時要加強與相關廳局的合作,能聯合檢查的要聯合檢查,要善于借智借力,爭取主動,凝聚合力,努力改進和提升財政監督工作水平。

財政監督辦法范文6

財政監督作為公共財政四大職能之一,貫穿于財政運行全過程,其地位和作用比任何時候都顯得重要,各級財政監督機構要更好地發揮它在財政管理中的推進依法科學理財、推進國家財稅政策等落實、維護財經紀律的作用。

一、新形勢對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一)財政監督改革不斷深化。黨的十報告提出“加強對政府全口徑預決算的審查和監督”,“確保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等多項與財政監督密切相關的決策部署,明確財政監督改革的總體方向。即:以確保財政支出安全、規范、高效使用為目標,強化財政監督部門的監督與制衡,找到一個合適的節點將財政監督嵌入預算編制和執行過程,并加以制度化,逐步建立嵌入業務流程的財政支出監督機制的改革路徑。從中央和財政部的改革部署來看,財政監督的職能作用和體制機制設計不斷得以明確,財政監督改革也不斷得以深化。

(二)財政監督要求不斷提高。隨著財政支出規模的不斷擴大,財政監督承擔的任務日益加重,如何更好地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更好地促進規范財政管理,更加科學地評定財政資金使用績效,這些都對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時,隨著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社會各界參與監督的愿望和能力不斷提升,也對財政監督工作提出了更加“精準執法”、更加“精準作為”的要求。

(三)財政監督范圍不斷拓展。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深入,財政監督由傳統的收入、支出、會計、內部監督“四大塊主線”逐步外延,預算編制與執行監督,政府全口徑預算監督相繼納入監督范圍;內部控制及其監督成為財政監督新的課題;政府債務、脫貧攻堅資金等也成為財政新的管理和監督領域。

二、新形勢下財政監督工作面臨的困難

(一)對財政監督工作的認識和重視程度不夠。一方面,財政部門內部重分配輕監管,對財政監督工作關注度不高。受重分配輕監管觀念的影響,財政部門自身往往只注重資金使用,輕視資金使用監管,導致有的財政部門對財政監督不關注、不重視,把財政監督看成是可有可無;有的甚至把財政監督的重要性掛在口上、落在紙上,行動上落實不到位;有的甚至存在抵觸情緒,認為監督就是制約,妨礙了“正常程序”,降低了執行效率。另一方面,財政監督工作人員存在自身位置擺得不正,工作熱度不高等情況。有的認為財政監督不分管資金,地位不高,職能不強,產生消極心理,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不高;有的觀念滯后,把監督簡單地等同于檢查,認為一年搞一兩次檢查就夠了,對財政監督工作的認識模糊,工作熱情不高,尤其是對新形勢下財政監督工作面臨的新要求、新問題和新挑戰缺乏深刻認識。

(二)制度建設相對滯后。一方面,從國家層面看,目前執行的《財政部門監督辦法》僅僅是政府規章層面的一個規范性文件,缺乏一部全國性的、可以指導財政監督業務開展的實體性法律或行政法規,與新修訂出臺的《預算法》,以及深化財政體制改革要求和財政監督工作實際等都已經不能完全相適應。另一方面,雖然各地財政監督機構在開展各類傳統監督檢查和創新性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加強監督檢查成果運用等方面作出了諸多有益的嘗試,創造了許多新的工作經驗、好的工作方法,但沒有形成相對固定、統一規范的工作制度和機制。

(三)監督手段相對滯后。從云南省財政監督工作實際情況看,雖然近年來財政監督工作有了較大進步,財政監督機制和方式創新得到了發展,監督工作逐步由“事后監督”向“事前監控”和“事中監管”轉變,并開展了預決算信息公開動態監督、資金下達動態預警、對下專項轉移支付資金按因素法分配嵌入財政業務系統等一系列創新性財政監督工作,取得了較好地成效。但全省大部分地區的財政監督工作仍然以事后監督檢查為主,方式上以手工查賬為主,缺乏統一有效的監管信息平臺,導致財政監督機構對資金信息和情況掌握不充分,存在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的現象,影響了財政監督工作效率。

(四)處罰力度不夠。對監督檢查發現問題“高高舉起”,處理問題“輕輕落下”,是當前財政監督面臨的一個主要問題,也是造成財政監督地位不高、效能不強的一個重要因素。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現有法律法規對財政違法行為的主要處罰手段是以罰款為主的行政處罰方式,缺乏對單位和個人有效制約,即便可以移送,由于舉證、移送移交手續、后期配合處罰等工作十分繁瑣復雜,導致“移送”難以“移送”,以致于對部分違法行為的打擊力度不夠,造成財政違法行為的成本過低。另一方面,由于財政監督的獨立性不強,財政監督受制約因素較多,對違法行為的處理處罰力度不夠。

三、做好新形勢下財政監督工作的思考

(一)牢牢抓住服務大局中心工作為重點。財政監督應該發揮在保障落實重大財稅政策和決策部署、維護國家財經秩序、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等方面的職能作用,加大對擠占挪用騙取套取財政資金、滯留截留財政收入或虛增虛減財政收入、財務會計造假等行為的監督檢查和處理處罰力度,確保國家財稅政策和惠民政策落到實處,促進經濟健康持續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

(二)創新監督檢查方式方法。推動財政監督與預算管理的有機融合,加強財政監督與預算編制、預算執行、績效評價、政府采購和國庫集中支付的協調合作,形成財政監督與財政內部職能部門“信息共享、動態監管、協力合作”的大監督格局。創新財政監督檢查方式方法,綜合運用監控、督促、調查、核查、審查、檢查、評價等方法開展財政監督檢查工作,提升財政監督服務財政中心工作的職能作用。

(三)建立預算編審同步監督機制。明確財政監督機構和業務管理機構在預算編審環節的職責分工,由財政業務管理機構負責全面審核預算編制,財政監督機構重點負責審核預算編制總體方案、預算編制程序、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標準制定程序、預算安排的合規性、預算績效評價等方面。同時,對相關業務管理機構審核預算編制的合理合規性進行監督。通過對預算編制全過程監督,嚴格審核把關,形成對財政資金分配的權力制衡,確保預算編制更加科學合理高效。

(四)建立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實施預算執行動態監控,對預算執行情況進行實時分析,查找預算執行過程的重大風險點,對重大風險、重要問題及早預警、及時糾正。對較為嚴重的問題采取停止相關資金撥付、實地重點檢查等方式防范財政資金被擠占挪用,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防范化解財政管理風險。

(五)積極推進財政內控信息化建設。內控信息化建設是一項長期的系統性工程,按照財政部提出的“統一規劃、分步實施、逐步完善”原則,認真梳理內控辦法以及各項業務制度,找出各項業務的關鍵風險點,運用信息化手段控制風險點,并形成防控規則。同時,強化流程控制,全程監控財政資金分配和支付行為,實現對財政資金運行內控管理的信息化、程序化和常態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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