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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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1

關鍵詞:襄陽古城;文化遺產現狀;保護建議

襄陽位于湖北省的西北部、漢水中游,1986年被國務院批準為第二批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被稱為“中國三國文化之鄉”。襄陽古城始筑于公元前201年,到現在已經有2200多年的歷史。古城北部的漢江從城墻下奔騰而過,城的東西南三面均為人工開鑿的護城河,被稱為“華夏第一護城河”。襄陽城城墻堅固、墻高池深,易守難攻,素有“鐵打的襄陽”之美稱。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與居民現代化建設的需要存在著十分嚴重的矛盾,如何協調二者之間的矛盾,使古城的文化遺產得以保護的同時滿足當地居民的現代化生活需求尚且存在較多的難題。關于文化遺產旅游管理的研究,我國出現了兩個派別,一派認為可采用美國的國家公園管理體制,另一派則認為文化遺產的所有權和經營權該分離,王興斌提出了旅游服務的特殊性,他認為文化遺產的所有權、經營權、監督權等都應該分離且制衡。

1 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針對全國普遍存在的文化遺產保護與現代化建設之間的矛盾,我國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逐漸形成了三個方面:文物古跡、歷史地段以及古城整體空間環境[ ]。以此為據簡述襄陽古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現狀。

1.1 文物古跡保護現狀

襄陽古城的文物古跡保護狀況總體來說良好。古城內一些文物保護單位、裝飾小品、名樹古木大都在上世紀90年代得到了及時的保護,且政府已經對襄陽古城實施了古城墻環境整治、道路改造、會館維修等項目建設。但也存在一些問題:1、當地居民保護態度消極;2、文物古跡與周圍環境格格不入;3、文物古跡受到的自然侵蝕;4、文物古跡利用不合理。

1.2 歷史地段保護現狀

襄陽古城內歷史地段以襄陽北街為代表,雖是一條仿古街道,但其整體風貌與周圍環境相符,在建筑風格、比例、色彩、功能利用等方面較為合理。通過改善基礎設施,當地居民的生活條件得到保障,也為旅游需要提供了一定的基礎。但同時因為過度的商業化掩埋了其中的生活性與世俗性的文化氛圍。發展中存在以下問題:1、歷史街區內保護環境惡劣;2、為保護景觀使得居民生活不便。

1.3 古城整體空間環境保護現狀

整體空間環境反應的是一個地方的整體風貌與特色,是一個城市與其他城市的關鍵性差異。古城整體空間環境保護在于它需要著眼于全城,筆者分為古城布局、古城格局、城市環境三個內容來論述。

1.3.1城布局的保護。襄陽古城四面環水,1997年以來,襄陽市為再現“華夏第一城池”的風采,依照“截污、疏浚、護岸、置景”的原則治理護城河。但古城周邊環境卻在惡化,山脈淡化、護城河周圍出現影響其連通性的盈利性建筑與設施,古城周邊不斷出現的新建筑不僅與原有的建筑風格不符,與自然環境也缺少協調感。

1.3.2古城格局的保護。古城格局是古城物質空間構成的宏觀體現。襄陽古城平面略呈方形,古城內街道呈棋盤式,東街、西街、南街、北街是古城內街道的骨架,其他街道與之平行或垂直分布,古城內的民居、小院、衙門等隨之呈矩形排列?,F在古城內道路基本保持原有格局,但東、西大街拓寬道路,路邊的古樹被大量砍伐,護城河兩岸原本規劃的綠化地帶被其他建筑占用。

1.3.3古城環境的保護。近代以來,西式建筑進入襄陽古城,許多中式商鋪的門面變成了西式。到了現代,保存下來的古建筑屈指可數,古城的特色逐漸淡化。且因為高大新建筑的出現,原本古城內宏偉壯麗的古城標志變得渺小,嚴重破壞了古城原本的和諧、古樸的視覺感。

2 襄陽古城文化遺產保護的建議

2.1 文化遺產保護基本內容的建議

2.1.1推進法律法規的完善與實施

法律體系的構建是我國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核心。襄陽古城文化遺產已有全國性和地方性的法律法規的保護,數量眾多、內容充足,但部分法律法規缺乏可行性,多是介紹古城歷史價值、基本狀況,具體的規劃方向少有提及。筆者建議,法律法規應明確指出如何保護、如何改造、如何利用,使其具有落實基礎;另一方面,應將向群眾宣傳古城保護及其法律法規作為重點工作。

2.1.2為古城保護提供一定的資金保障

古城保護需要大量的資金投入。但我國名城保護資金無論從籌集、分配還是運做都十分薄弱,襄陽市從工商利潤中提取資金用于古城保護,此外還向國家申報部分經費。但這些資金是遠遠不足的,還可以考慮以下方案:(1)可以要求古建筑、古民居的使用者自行負責修繕自己使用的建筑;(2)從旅游收入中抽出一定比例的資金用于文化遺產保護事業;(3)以政府的名義,本著“投資者受益”的原則從民間籌資,文化遺產旅游化所得收益再回饋給投資者,鼓勵社會民眾投資。

2.1.3落實行政管理制度責任制

行政管理體制是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制度的三大基本內容之一。政府主管部門應該做到如下工作:(1)定時組織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專業人員進行普查,對無形文化遺產及其傳承者進行活態的保護;(2)根據文化遺產普查情況制定保護規劃,將保護責任落實到某個部門甚至是個人;(3)監督規劃的實施,并制定嚴厲的獎懲措施;(4)定期組織專業人員開會,討論文化遺產保護的現狀,及時更新保護內容;(5)建立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專項經費,保障文化z產保護所需要的穩定且長期的資金來源;(6)調動文化遺產保護事業的公眾參與基礎,鼓勵更多群眾加入文化遺產保護;(7)依托當地高校培養古城保護專項人才。

3 對于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建議

合理開發利用古城資源,賦予其新的功能與活力,使古城具有真正的生存能力和使用價值,是延續古城生命的有效手段。對于文化遺產具體的保護建議,依然從文物古跡、歷史街區、古城整體及歷史文化內涵四個層次展開。

3.1 文化古跡的保護

根據古城內建筑的現實情況,應遵照修舊如舊的原則、整體性原則、可識別性原則,對癥下藥:如昭明臺和米公祠現作為博物館來使用充分發揮其文化功能、夫人城上的韓夫人塑像作為旅游景點來宣傳其歷史文化,不失為一種科學的利用方式、古城的六座城門保留了較多的歷史信息,應全力保留、護城河應保留沿河景觀,最大程度地恢復護城河原有風貌。

3.2 歷史地段的保護

我國歷史地段的保護以傳統格局和風貌完整為主。歷史地段的保護原則:首先當地居民要繼續居住,應維持其使用功能;第二要改善基礎設施,提高居民生活質量;第三要保護真實歷史遺存,不能一味仿古造假。以此原則為基礎,襄陽古城內的街區可以做以下努力:1、對于古民居、古建筑,要進行結構保存和局部保存;2、襄陽古城內的街道基本保持原來的格局,應極力保留;3、根據歷史街區內建筑的高度、尺度、色彩、L格控制其周圍建筑,使新建建筑不破壞原本的街區景觀。4、基礎設施供水、供電、排水等應保證居民的現代化生活所需;5、通過提供新市區的住房,適當減少住戶,減少古城人口壓力。

3.3 城市整體空間環境的保護

古城的布局調整,古城周圍的山水景觀對古城的布局有著莫大的影響??勺鋈缦屡Γ?、減輕古城人口壓力、經濟壓力,可以把工業、過剩人口、大型企事業單位等轉移到古城外,古城以居住、旅游服務、文化功能為主;2、街道可增加古座椅、古燈飾和綠化帶等;3、注重襄陽古城的山水天然屏障。護城河、漢江應該引導疏浚,清理河道保護水體。真武山、鳳凰山、峴山應注重保護植被、明確劃定保護區域;4、古城內部人文景觀,應注重古建筑、古街道、古格局的保護,避免過度商業化,還原古城內的生活性和世俗性。

3.4 歷史文化內涵的保護

古城傳統文化是古城的靈魂,襄陽古城有著2800年的歷史,留下了很多文化瑰寶。襄陽有著豐富的傳統文化、淳樸的民風民俗、古老的建筑形式、獨特的音樂與舞蹈表演、歷史典故等。文化內涵上的繼承與發揚是保持古城生命力與活力的重要一環,做好這一環,才能讓襄陽擁有永久的靈魂,走向更廣闊的的舞臺。

4 總結

襄陽古城的保護現狀總體良好,但也有著不可忽視的消極方面,主要表現在當地居民消極的保護意識、保護環境非常惡劣、文物古跡與周圍的環境格格不入、整個古城空間環境有所退化等方面,這些令人惋惜的情況已不可挽回,能做的就是在現有遺存的基礎上政府加強引導、管理與宣傳,從法律法規、資金保障、行政制度三方面全方位立體保護襄陽古城的歷史文化遺產。同時,襄陽古城的文化遺產保護事業要遵循其根源文化的發展脈絡,無論是文物古跡、歷史地段、整體空間環境還是歷史文化內涵的保護,都需要在其考察歷史、文化梳理、保護為先的基礎上進行。

參考文獻

[1]脈絡相承 共生發展――對于古城紹興歷史街區環境保護的思考[J]. 沈康敏,胡興華. 建筑設計管理. 2005(03)

[2]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空間發展研究[D]. 倪明.蘇州科技學院 2008

[3]基于“整體觀”的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與發展研究[D]. 柳秋英.蘇州科技學院 2008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2

關鍵詞:常州古鎮;對策;建議

常州史稱“中吳要輔”、“三吳重鎮”,具有悠久的歷史文化,是吳文化的主要發祥地之一。常州各類文物豐富,名勝古跡眾多,常州作為歷史文化名城,也有很多頗具地方特色的古鎮。如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都有很多歷史文化遺存和富有地方特色的民居、生活方式。近年來,常州市政府加大了對文物古跡和古城鎮的保護力度,力圖通過古城鎮的保護和開發為常州市的旅游產業注入新的增長點。本文通過對常州古鎮的實地調查,試圖對常州古鎮的保護和開發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自己的對策。

一、常州市政府對古鎮文化保護的措施

(一)文物保護政策和規劃

為有效保護文物資源,促進文物事業的可持續發展,解決文物保護與城市建設之間的矛盾,近幾年,常州市從規劃入手,完成了《常州市文物保護“十一五”規劃》、《常州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2004-2020)》和《常州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圖集》的編制工作。完成了《青果巷歷史文化街區保護與更新規劃》、《楊橋村歷史街區保護概念規劃》的方案初步論證工作。

為了保護利用傳承歷史建筑的優秀歷史文化與傳統建筑藝術,規范歷史建筑的管理、修繕和改造行為,保障房屋質量和使用功能,根據常州歷史建筑保護的需要,2000年4月,常州市制定《常州市市區文物保護管理的若干規定》,加強對文物的保護工作。2005年10月,《常州市歷史建筑修繕技術標準及保護策略研究》課題由東南大學建筑學院和常州市規劃設計院共同編制完成,并通過專家審核。該課題對古鎮危舊房屋的修繕提供了技術依據。

2006年7月,常州市制訂了《常州市依法保護文物獎勵辦法(試行)》。

2008年10月9日,常州市政府辦公室下發《常州市市區歷史建筑認定辦法》。

2009年3月18日,《常州市第二批歷史文化街區和第四批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規劃》規定了楊橋老街歷史文化街區的保護區范圍,對保護區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還明確規定了保護要求及措施。

2009年3月24日,常州市規劃局委托常州市規劃設計院,會同市文物保護管理中心聯合開展常州市區歷史建(構)筑物的普查工作。普查范圍包括常州市市區(含武進、新北、天寧、鐘樓、戚墅堰五個區)。萬綏鎮、孟城鎮、焦溪、魏城、橫山橋、橫林鎮、洛陽鎮、雪堰、潘家橋、奔牛鎮、鄭陸鎮、夏溪鎮、湖塘鎮等大部分名列其中,為古鎮文化的保護和開發奠定了基礎。

2009年3月25日,江蘇省常州市副市長王成斌在市文廣新局領導、新北區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陪同下現場調研了孟河文物保護工作,實地查看了萬綏東岳廟戲樓、馬培之故居、孟城老街、費伯雄故居等文物點。

(二)文物保護的具體措施

近幾年來,通過各級政府共同出資和籌集社會資金,先后修繕了西瀛里明城墻、黃仲則故居、梅村戲樓、萬綏戲樓、縣文廟大成殿、常州府學、吳氏中丞第、兩孫故居等。前后北岸歷史文化街區整治修繕工程、費伯雄故居修繕工程和西瀛里改造地塊文物保護區修繕工程等也已全面實施。常州市還專門制定和實施了2005-2007年全市文物保護單位修繕計劃,2005-2006年已修繕30余處,力爭用三年時間,將市區所有文物保護單位全部修繕一遍,修繕后的文物保護單位將作為社會公益事業全部對外開放。

(三)提升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

近年來,常州市制定了重點文物保護項目及經費需求“十一五”規劃綱要;申報了一批全國、省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張太雷舊居、三星村遺址兩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常州古戲樓群、盛宣懷故居、趙元任故居、史貽直墓址和中華猿化石遺址五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升格為第六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重新公布了市區第四批、第五批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開展了文物資源普查工作,發現了一大批具有較高歷史、藝術和科學價值的文化遺存。通過做好文物保護的基礎性工作,帶動了全市文物保護事業的全面發展。

(四)嚴格執行文物保護法

為加強文物行政執法工作,常州市于2005年和2006年連續舉辦了全市性的文物管理法制培訓班,組織轄市、區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進行法制培訓,提高各級文物行政管理和執法人員的依法管理和執法能力。在此基礎上,2008年8月,常州市在全省率先開展了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文物部門對全市不可移動文物和可移動文物進行了重點檢查,共查處違法、違規現象15起,其中立案查處3起,分別罰處人民幣20萬元、7.2萬元和0.5萬元,責令整改5起,警告7起,通過全市文物行政執法月活動,依法打擊和處理了各種文物違法活動,推動了全市文物行政執法工作。

二、常州古鎮文化保護與開發中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部門對歷史文化的保護力度還應加強

常州市文化景觀資源開發存在小、散、差的局面,沒有得到根本改變。部分管理者對保護對象的歷史文化價值認識有限,對某些歷史遺跡缺乏保護意識。在城市的開發建設中只重眼前利益而忽視長遠發展。

素有“常州文脈”之稱、1987年被確立為“常州歷史文化保護區”、1996年為常州贏得“省級歷史文化名城”稱號的常州市前后北岸老街區,成為“地塊改造工程”的犧牲品,土地用途是“文化娛樂、商業、辦公、旅館、文?!?目的是“進行房地產開發”。

到2005年底,常州拆除了文保單位6座,分別是:胡故居、青果巷八桂堂(新建假古董)、吳氏中丞第屠寄故居(新建假古董)、黃仲則故居(新建假古董)、西瀛門城墻(新建假古董)、青果巷唐氏宗祠楠木廳(新建假古董)。

到2005年底,常州全市27個文物控保單位被拆除11個,分別是:明八角井、清代建筑鄒浩祠、清莊氏塾館及星聚堂明式轎廳、莊氏濟美堂、清先賢卜子祠、清志王府(新建假古董)、清費氏庭院、清惲氏庭院、民國民元里民宅、民國玉佩弄民宅、民國“天友來”店舊址。

國務院文件規定:要成為國家(省級)歷史文化名城,必須要保護好三個方面的東西:第一,保護城市里所留存的歷史文物古跡和歷史文化遺存;第二,保護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和能夠反映城市風貌特色的景觀地帶;第三,保護歷史文化傳統,包括反映城市特色的東西,文化、藝術領域里的東西。常州因為拆文物,曾經三次喪失申報國家級歷史文化名城。第一次是在20世紀80年代中后期,拆明代園林“半園”,第二次是在1991年至1992年拆清代洪亮吉故居,第三次則是因為拆惲氏庭院。

(二)歷史古鎮缺乏保護規劃,保護開發滯后

2000年常州市就已經列為江蘇省歷史文化名城,但在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中卻忽視了歷史文化鎮(村)的保護,至今,該市尚未有一鎮一村列入省級保護名錄。常州市沒有及時編制歷史文化名鎮名村的保護規劃,在這方面工作相對滯后,雖然《文物法》頒布以來,人大、政協進行過一些調研,兩會期間部分代表委員也提出過相關提案和建議,但未有實質性進展。

(三)許多古鎮基于經濟利益和保護觀念淡薄,破壞嚴重

古鎮居民在村鎮建設的過程中普遍認為歷史遺存的古街鎮是落后破敗的象征,必須大拆大建,否則有礙地方形象。有的甚至認為保護古村古鎮影響當地的經濟發展,因此,一些地方領導不愿申報歷史文化名鎮名村。

相當部分的歷史文化鎮村已經遭到破壞。湖塘橋、雪堰橋、橫山橋、戚墅堰、奔牛鎮等地曾是常州市歷史上的經濟文化重鎮,進入20世紀90年代才開始在核心區域內進行改建,老街改成馬路、弄堂變成新巷、百年古橋紛紛拆除。楊橋、焦溪、孟河的一些歷史建筑雖然有的已列入文保單位,但因為缺乏修復資金,也危在旦夕。

(四)文物保護資金嚴重缺乏

市政府對文物保護方面的投入共分兩塊,一塊是按國家有關規定在城市維護費中安排1%用于文物專項維修的資金,每年為80萬元,另一塊是每年從全市社會事業經費中安排60萬元專項經費用于文物保護工作。按照《文物保護法》規定,“國家用于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隨著財政收入的增長而增加”,但多年來常州市文物保護的財政撥款一直沒有增加。由于近幾年常州市正面臨著大規模的文物保護單位修繕工程,文物保護資金的不足,制約著常州市文物保護事業的順利開展,影響了市政府提出的文物保護單位三年修繕任務的完成。

(五)常州古鎮保護與開發的后發劣勢

古鎮旅游已成為旅游業的一個熱點,各個省市紛紛上馬進行古鎮的開發。但新開發的古鎮如何在已有的眾多古鎮中突圍而出,創立自己的品牌,是需要考慮的重要問題。蘇南古鎮由于民風民俗、歷史文化的相似性,大部分都是“小橋、流水、人家”的格局。如何避免常州古鎮的開發不淪為周莊、同里等地的翻版,成為“小周莊”,“小同里”,是常州古鎮開發面臨的艱巨任務。如果不能打響自己的品牌,過多資金的投入只能造成浪費。

三、常州古鎮文化開發與保護的對策建議

(一)成立古鎮保護和開發的專門機構,直接對市政府負責,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聘請文物保護、建設規劃的專家組成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當然可以由民間和私人進行投資、參與,但巨額的保護開發資金,長期規劃的實施,消除急功近利,培養古鎮居民的文保意識,都需要政府部門居于主導地位。在這方面可以借鑒周莊、同里、木瀆的發展模式,成立市、區、鎮三級的古鎮保護與開發的管理體制。

(二)加強對現有古鎮文物古跡特別是具有地方特色的古跡如戲樓、石橋、遺址、名人故居、清代民居的保護和修繕工作

古鎮建筑文物具有不可再生性的特點,在對建筑文物進行修繕的過程中,應該堅持修舊如舊的原則,同時拆除妨礙古鎮景觀的現代建筑,將水管、電線、排污管道等埋于地下。

(三)加強古鎮建筑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加強文物古跡保護的立法工作,在古鎮保護方面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雖然常州已出臺了很多文物保護的法規,但由于人們文物保護意識淡薄,隨意破壞、拆除、盜賣文物建筑的現象十分嚴重,許多古建筑材料被運到蘇州無錫進行古建筑的修復。因此,制定嚴格的文物保護法規并嚴格執行是市政府著重要解決的問題。

(四)做好常州古鎮旅游的宣傳工作,加強常州古鎮在全國以至世界范圍的宣傳,力求樹立品牌,打開知名度

古鎮的保護與開發,必須與古鎮品牌的樹立相配套,孟河的齊梁故里,焦溪的石頭建筑,楊橋的原汁原味的晚清建筑都是宣傳的重點。常州古鎮雖有開發晚,破壞嚴重的劣勢,但保護較好的幾條古街受商業化影響較少,古鎮風貌未遭到商業化的破壞,這是其相對于其他已知名古鎮的優勢所在。

(五)避免與其他地區古鎮開發的同質化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3

關鍵詞:遺址;遺址區;周邊環境;協調

大遺址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大遺址的保護越來越受到包括中國在內的世界各國的重視。目前世界范圍內,對大遺址的保護已經由原來只對遺址本體的保護,擴展到了對遺址本體和遺址周邊區域的綜合保護;從對遺址的消極保護,改變為通過遺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實施的積極保護;立法保護的層次不斷提高。但我國國內遺址保護卻存在保護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備,觀念落后等問題。

一、大遺址與大遺址區的界定

基于遺址保護理念的轉變,各國趨向于將遺址與包含遺址在內的遺址區域區別看待,并試圖整體保護發展。所謂遺址是指人類活動的遺跡,屬于考古學概念。按照《國際古遺址理事會章程》的規定,“遺址”一詞應包括一切地貌的風景和地區,人工制品或自然與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歷史、美學、人類學或人種學方面具有價值的歷史公園與園林。遺址實際上是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該地方具有特殊價值,是人類與自然的共同產物,是人類文化傳承的一種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動性。所謂大遺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積較大,具有較高歷史價值的文物遺址。大遺址的概念內涵應具備規模性、人類文明或地區文化現象的代表和重要歷史時期或重大歷史事件的標志等三個基本特點。大遺址的界定僅僅指遺址本體,而不包含遺址周邊區域在內。

遺址區是一個新名詞,目前尚未有明確概念或界定。遺址區名稱首次正式出現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關于唐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的規劃方案中。該規劃方案將大明宮遺址區分為三個層次:以即將建設的大明宮國家遺址公園為核心區,屬于遺址本體部分;以周邊改造區域為第二層次,包括建設控制地帶在內;以北二環以外集中安置區為最外層,屬于建設開發區域。也就是說西安市關于大明宮遺址區的規劃實際上不僅包含了傳統意義上的遺址本體,還包括了遺址建設控制地帶和一定范圍的周邊發展環境,這突破了我國以往對遺址保護的基本思路,將其擴展到周邊區域和城市環境構建中,也給我國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戰。從我國現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難找到直接將遺址周邊區域納入到遺址保護規劃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極少數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會《杭州市良渚遺址保護管理條例》規定,將良渚遺址保護總體規劃應當納入杭州市城市總體規劃;對良渚遺址環境風貌應當進行整體保護等。

比較而言,國外立法中關于保護區劃定、保護機構設置、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等方面都有國內立法可借鑒之處。

二、關于大遺址區保護發展的國內外立法比較

通過劃定大遺址區實施遺址保護,很多國家都逐步走上了遺址保護與周邊區域保護發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過劃定遺址區域的方式保護遺址本體

《保護考古遺產的歐洲公約》第二條規定:“為保證對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積層和遺址的保護,每一締約國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劃定并保護具有考古意義的遺址和地域”。《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保護不應只限于自然景觀與遺址,而應擴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觀與遺址。因此,應制定特別規定確保對那些通常受威脅最大、特別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買賣而受到威脅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觀和遺址進行保護?!犊脊胚z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規定:……土地利用必須加以控制并合理開發,以便把對考古遺產的破壞減小到最低限度??脊胚z產的保護政策應該構成有關土地利用、開發和計劃以及文化環境和教育政策的整體組成部分?!脊疟Wo區的劃定亦構成此種政策的一部分。

馬耳他《開發規劃法》規定了各種類型的保護區,其中可以包括被登錄的歷史建筑和遺跡。設立保護區的原則是保護和改善城市空間及單體遺跡、建筑、遺址或景觀風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規定,凡屬國家所有及本法實施前作出的決定、命令,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視為文物古跡區域的土地,根據本法均屬文物古跡區。該地區內的任何一塊土地,如經文物局核實,其內沒有文物古跡或被劃在經批準的文物古跡整修線區外,根據主管文化事務的部長的建議,經總理批準,可劃為非文物古跡區或非文物公益區。

可見,上述立法均認為,可以通過劃定遺址保護區域的方式來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同時在該區域內圍繞遺址本體保護開展一系列開發或發展措施,將其作為遺址保護發展的組成部分。2005年10月《關于歷史建筑、古遺址和歷史地區周邊環境的保護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邊環境”被認為是體現真實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過建立緩沖區加以保護,這為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以及其他合作伙伴進行國際和跨學科合作提供了機會,同時也為確定遺址保護區域提供了理論基礎和法律條件。

(二)保護發展機構的設置

在保護機構的設置方面,目前國外立法主要有三類形式,即國家機關、國家成立的專門委員會及NGO(非政府組織)。其中,國家機關作為遺址等文化遺產保護機構的情況比較常見;其次就是成立專門的委員會,這種機構可能隸屬于一個或多個國家部門,具有相應的管理權限;單獨由非政府組織成立的保護機構在國外實踐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國際古跡遺址理事會通過的《考古遺址保護與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況下,將遺址保護和管理工作委托給當地人民或非政府組織。

首先,以國家機關作為文化遺產保護部門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財產保護法》明確,文部大臣有權決定文化遺產的保護和使用,遺址等考古遺產直接歸屬于文化廳長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護法(83版)》明確,埃及文物局系負責管理各博物館、文物倉庫、古遺址和歷史文物地區(包括偶然發現的文物考古區)的一切與文物考古有關的事務的專門機構。1975年頒布的《建筑文化遺產保護法》規定,希臘的文化部負責文化遺產的保護,公共工程部負責大型工程、城市規劃與建設。

其次,成立專門的委員會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號法律規定,國家紀念物是指地產、廢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歷史、藝術特征的物品……。國家應妥善保管這些物品。這些紀念物的保護和保養應根據本法的規定通過國家紀念物委員會進行。

西班牙歷史遺產法規定,歷史遺產委員會應促進有關西班牙歷史遺產的具體計劃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換。國家歷史遺產委員會由省長任命的各自治區的代表組成,國家有關行政當局的首長亦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同時亦是該委員會的主席。主要負責歷史遺產的保護工作。

實際上,由單一的政府部門對遺址文物進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門、相互扯皮,但對于需要由其他部門配合的工作,卻比較難以協調。采用專門委員會管理,委員會內部可能由多個部門派人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現象卻不可避免。民間機構或非政府組織在遺產保護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權威性不夠,因而不宜作為持久性的保護機構。另外,就保護機構發展區域經濟文化事業的功能而言,各國立法及國際公約雖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將其作為保護機構的核心職能。目前我國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門主要負責遺址文物保護工作。

(三)建設控制地帶劃定范圍及遺址區保護和發展相協調問題

1、建設控制地帶的范圍

所謂建設控制地帶,就是為保護文物安全和環境風貌,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周圍,劃定的必須進行建設控制的一般保護區。隨著文物保護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圍內通過政府規劃手段劃定一定區域實施建設控制,保護發展遺址等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保護相適應已成為各國的不二選擇。

《考古遺產保護與管理》第二條明確規定,采用遺址整體保護政策,劃定一定范圍作為考古保護區,在考古區內,各國政府應當保證區域內的環境風貌與遺址本體相適應,而不得毀壞、損壞和改變。

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在遺址和文物古跡區內頒發進行建筑的許可證,禁止在該區域取土、沙等行為。對與該地區比鄰的非居住區內3公里或由文物局劃定的距離范圍內的區域前款適用,以保護這些文物地區的環境。

1992年馬耳他開發規劃法也規定,不允許任何會對這些遺跡或遺址的自然環境產生負面影響的開發。在其周圍設有至少100米的緩沖區,該區不允許任何開發項目,該地區屬于最優先保護區域。除此之外的區域內從事建設應取得當局的許可。

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根據保護文物的實際需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周圍劃出一定的建設控制地帶,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工程設計方案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單位的級別,經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城鄉建設規劃部門批準。

可見,劃定建設控制地帶一般是基于保護遺址周邊環境風貌的需要,但從各國立法來看:第一,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規劃中,滿足規劃權限要求;第二,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沒有固定統一的標準,具體應根據遺址保護的實際需要來確定;第三,建設控制地帶的劃定并不意味著在該區域內不得從事任何建設,而是應經過政府相關部門或法定機構的許可且該建設不破壞遺址周邊環境風貌。這一點,我國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頒布的《北京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范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管理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中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只不過該規定并未涉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保護發展的問題。

2、遺址區保護和發展問題

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主要是對遺址本體的保護和對遺址本體及除本體之外的遺址區內其他區域的利用乃至發展問題。但這種保護與發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沖突和矛盾。遺址本體屬于應受法律保護的文物范疇,雖然各國文物保護立法一般都對遺址文物的保護做出明確規定,但隨著保護觀念的逐步發展,如何更好在保護基礎上合理利用遺址文物,各國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過展覽展示、收集相關信息資料、進行考古研究等活動,進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可以通過舉辦展覽、科學研究等活動發揮文物的作用;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中規定,各國可以通過建立和維護自然保護區與國家公園的方式對遺址采取保護措施,這為遺址保護提供了一種新的思路。

至于遺址區內除遺址本體及建設控制地帶以外的其他區域的發展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澳大利亞《ICOMOS文化遺產(巴拉)》規定,在澳大利亞亞瑟港遺址保護過程中就明確亞瑟港的保護和開發項目是一個區域性開發項目,內容包括對塔斯曼半島歷史資源的保護和開發。除對亞瑟港遺址本體進行保護之外,該保護和開發項目還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圍內的建設。在進行遺址展示的過程中,還要在歷史、地理及其他的社會環境和背景下認識遺址。在其他國家立法乃至國際公約中,對遺址區保護與發展作出原則性規定的較為普遍。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了保護單位在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施工等活動的法律規范,但對于如何發展遺址區內其他區域,我國文物保護法并未提及。

可見,對于在遺址區內對遺址本體進行保護與對區域本身進行發展這一問題,各國很少采用消極保護文物的態度而忽視區域發展,基本的共識是在以保護為核心的理念下,適當進行利用乃至發展,以促進遺址文物更好地發揮其經濟社會文化功能。但各國對于應當在多大的范圍或程度上發展遺址區,發展的程序和實際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認識。

(四)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

從目前來看,周邊環境與遺址本體風貌相適應問題是國外立法的必備內容,如埃及(文物保護法1983)規定,經文物局同意,有關方面可獲得許可,在居住區內的與古跡區毗鄰的地方進行建筑。但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保證建筑物的高度,照顧該區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侗Wo歷史城鎮與城區》規定,當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對現有建筑物改建時,應該尊重現有的空間布局,特別是在規模和地段大小方面。與周圍環境和諧的現代因素的引入不應受到打擊,因為,這些特征能為這一地區增添光彩。還有《關于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性的建議》規定,在保護景觀和遺址的風貌與特征時,也應考慮到因某些工作和現代生活的某些活動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雖然我國文物保護法也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的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建設工程,不得破壞文物保護單位的歷史風貌……不得建設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文物保護單位安全及其環境的活動。對已有的污染文物保護單位及其環境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钡@些規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現在環境風貌一致性的范圍比較狹窄,僅限于文物保護單位及其建設控制地帶內而不包括整個的周邊環境風貌。

另外,對于遺址等文物保護經費的來源,從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來看,一般通過政府撥款、鼓勵捐贈、提供低息無息貸款及接受國際援助等方式獲得。當然我國法律對此也有規定,《文物保護法》就規定通過國家財政撥款、文物保護單位事業性收入和通過捐贈等方式設立文物保護社會基金等方式來籌集保護經費。2005年國家財政部、文物局共同頒布的《大遺址保護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則更為具體的規定了政府財政專項經費的使用管理,但該規定對專項經費的使用范圍僅限于中央政府主導的大遺址保護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導的大遺址保護工程及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三個方面。

三、對我國大明宮遺址保護發展的啟示

針對國內大遺址保護的實踐,通過對比各國立法乃至國際公約的規定,就大明宮遺址保護實際情況,可在以下幾個方面加以借鑒和學習。

(一)更新保護觀念,實施整體保護發展戰略,即對遺址本體保護與對遺址本體以外周邊區域的保護發展相一致。具體來說,就是通過劃定一定的遺址保護區域或者設立一定的遺址保護特區,在該區域內按照文物保護法的規定實施遺址本體保護的同時,通過合理利用遺址文物資源及保護并發展遺址周邊區域的方式,使遺址和遺址周邊環境乃至歷史區域在社會變遷、經濟發展及舊城改造中,達到協調一致,減小城市化進程對文化遺產真實性、整體性和多樣性的破壞,從而更好的保護遺址資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宮遺址區域內,可以建立遺址公園,也可以設立單獨的具有管理職能的遺址保護特區,組成相應的保護、管理機構,賦予該機構單獨的管理職權,執行相應職能。與此同時,處理好以下幾個問題:

1、通過規劃手段確定大明宮遺址的建設控制地帶范圍,建設控制地帶實施開發建設、保護發展的具體措施范圍及程度;正確處理遺址區的保護和發展問題,即管理機構的職能方面要將保護與發展并重,以保護為核心,將發展作為保護遺址文物的積極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開發等措施達到發展中更好保護的目的。

2、正確處理遺址保護發展與舊城改造、城鎮居民房屋拆遷安置的關系,遺址文物保護工程是一項系統工程,但保護不是最終目的,保護是為更好的發展和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對于大明宮遺址區保護發展工程而言,遺址區被拆遷人的福祉是遺址保護工程是否完滿的重要衡量標準。

3、正確處理遺址本體風貌與周邊環境相一致相協調的關系,即就是在遺址本體保護方面貫徹相關國際公約原址性、原真性保護的基本原則,同時在周邊區域的發展保護過程中要注意新發展區域應當在綠化、色彩及建筑物風格、高度、距離等方面與遺址本體的風貌相協調,減少強烈反差的建筑或環境風格對遺址區內整體風貌的破壞。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4

歷史上的8次修繕

西黃寺就其文物價值、政治歷史意義、宗教作用和所處區位的特殊性是眾多寺廟不可比擬的。作為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修繕工程不僅要對歷史負責,也要對未來負責:不僅要對中華民族文化負責,也要對世界文化負責。修繕的是寺廟,承載的是歷史。繪制的是彩畫,承傳的是文明。作為清代皇家寺廟,其建筑規格、木架結構、屋面形式、琉璃顏色、彩繪圖案等等,都有嚴格的定制。這些定制既是當時政治等級,也是今天的歷史文化。西黃寺修繕過程中經常會遇到怎樣尊重歷史的問題。西黃寺歷史上大大小小的修繕達8次之多,不同時期各有所求,恢復其歷史原貌困難重重。以西黃寺建筑的屋面琉璃瓦顏色為例,有全黃琉璃瓦的;有黃琉璃脊和黃琉璃瓦邊,綠琉璃瓦心的;有綠琉璃脊和綠琉璃瓦邊,黃琉璃瓦心的。這是為什么呢?據查證,清王朝對琉璃瓦的使用有嚴格規定,涉及皇帝的建筑使用全黃琉璃瓦屋面:王爺的建筑使用綠琉璃瓦邊,黃琉璃瓦心的屋面;侯爺的建筑使用黃琉璃瓦邊,綠琉璃瓦心的屋面。西黃寺是清中央政府給達賴和班禪在北京修建的駐錫地,達賴和班禪是當時地方政府的首領,屬一方諸侯,按照清王朝對琉璃瓦的使用規定,應該是黃琉璃脊和黃琉璃瓦邊,綠琉璃瓦心的屋面。照此我們實施修繕?,F在,西黃寺除了皇帝御筆的兩座碑亭是全黃琉璃瓦屋面外,其他使用琉璃瓦屋面的建筑均為黃琉璃脊和黃琉璃瓦邊,綠琉璃瓦心。類似的問題在彩繪圖案、木作斗拱等方面都有出現。每一次問題的出現都是一次考驗,一次求證。

修繕――修舊如舊的原則

文物古跡是現代人與古人對話和交流的唯一直接途徑。文物修繕是現代人對這種唯一直接途徑的有效保護。在西黃寺復建修繕工程中,始終堅持“保護重于修繕”的理念。多保留一點文物古跡就是為后代多保留一條與先人對話的路。文物古跡多保留一天就可能多一個新技術手段保護文物古跡的機會。修繕工程盡量做到修舊如舊,能保則保。如:慧香閣復建工程中,按已批準的設計圖紙,原有老臺基要全部拆除,當我們發現老臺基系乾隆年間原物,有保留價值時,及時與文物部門聯系,召開專家論證會,邀請專業機構對原有老臺基進行勘探和重力實驗,在確保地上建筑物質量和安全的前提下,最后保留了原有老臺基。為此我們在慧香閣前立了一塊石碑,告訴人們,慧香閣是21世紀的建筑,但是慧香閣的宏偉臺基卻是乾隆年間老臺基。在大殿的修繕中,挖掘出了乾隆45年西黃寺大殿的原有地基基礎和土襯石,這一方面說明現在的大殿不是乾隆年間的原有建筑,另一方面讓我們了解了原建筑的規模和基本格局。我們按照文物保護法規的有關要求,采取就地作遺址保護的相關措施,使西黃寺又多一處古跡。在施工中對文物構件的補配、木構件修繕、臺基地面及屋面新做或修繕,堅持凡補配、更換木構件,就以現存實物為根本依據。凡屋面配瓦、獸、脊件和其他燒制的構件,規格尺寸均以現存實物為準定制,盡可能體現修舊如舊的原則。

各方參與修佛寺

修廟離不開僧人。充分發揮宗教界人士的作用是工程順利竣工的重要條件。西黃寺復建修繕工程始終是在宗教界人士的參與和指導下進行的。從復建工程展開之初,就成立了西黃寺復建修繕工程藏傳佛教代表人士顧問小組,參與方案的審定,日常巡查和主要工序的現場監督指導。堅持召開宗教界人士參加的情況通報會,聽取各方面意見和建議。使西黃寺作為藏傳佛教寺廟的復建修繕工作得到了有效指導和極大幫助。

施工工人是有多年古建經驗的專業工人,他們是做好工程的關鍵。每年“五一”勞動節我們都要邀請工人代表舉行座談會,聽取意見和建議,有效地調動了參與施工的各方面人員的積極性,為確保西黃寺復建修繕工程順利竣工創造了必要條件。

安全施工是古建筑的重中之重。古建筑是全木結構,加之油漆彩畫原料均為易燃物品。依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及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規程,建設單位加強文明施工和安全管理。建立由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專職人員組成的安全檢查小組,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消除安全隱患,實現了安全生產。

西黃寺承載著歷史和希望

西黃寺之初,從順治到乾隆先后幾代皇帝敕建敕修,并親自過問。在這次的復建修繕過程中,國家和有關部委多位領導關心支持,親臨現場;香港新鴻基地產郭氏基金捐款善舉,都充分說明西黃寺在維護國家統一,促進民族團結,加強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關系等方面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有著特殊的意義。

慧香閣是西黃寺最具藏式建筑風格的建筑,也是西黃寺的核心建筑之一。說西黃寺是藏傳佛教寺廟,準有慧香閣展現著藏傳佛教寺廟的建筑元素a可是,歷史上從英法聯軍、八國聯軍到侵華日軍,都對西黃寺實施了掠奪和破壞、到了民國期間,西黃寺已經成為軍隊的軍營和倉庫。赫赫有名的慧香閣正是毀于一次彈藥庫的爆炸。上世紀50年代初,北京市有關部門在慧香閣原址上建起了一層平房,且受當時經費和條件所限,建筑甚為簡陋。此次修繕論證期間,專業技術人員幾次提出希望恢復慧香閣的歷史原貌。但由于慧香閣是全木結構,規模宏大,需要資金難以落實。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5

關鍵詞: 歷史街區 保護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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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追溯歷史街區保護的歷史

研究傳統歷史街區可以看到,如傳統文化一樣,在當今的大發展下,傳統歷史街區的維護和發展并不是一帆風順的。隨著城市化的發展,城市更新的加快,城市在形態方面發生了劇變——隨著工業化的大發展,人們的生活狀態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汽車、鐵路、輪船以及飛機等現代化交通工具逐步取代了馬車等交通工具;電話、電報以及其他網絡工具進一步淘汰了其他落后的交談方式。所以,傳統的街區的概念也在巨變分解:大量的街區或者因為建筑的品質與質量不佳而逐漸被荒廢,或者因為生活交流的場所、交流的媒介缺失而被遺忘。許多歷史街區以及街區內的建筑物,不管是否有著優良的文化傳統還是記載過歷史上所發生的大事件,都會因為這個原因或多或少地被迫走上這條道路——拆,推倒重建。這條路在中外幾千年來是屢試不爽,不管是因為重建發展還是戰爭破壞。針對傳統歷史街區的保護,可以說是經歷了很大的曲折,有著太多的經驗和教訓。

回顧歷史可以看到現在國際上公認的第一個城市規劃綱領性文件《雅典》(1933年)中有一節專門講述了“有歷史價值的建筑和地區”這一概念,但沒有系統地指出“區”這個概念,僅僅針對有歷史價值的古建筑,如“真能代表某時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興趣,可以教育人民者;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雅典》是CIAM對現代主義的一次詮釋,其保護古建筑和其歷史街區是以對人的關注、對它所定義的城市四大功能之一的居住為前提的。到了1964年的《威尼斯》,文物古跡的概念就擴大了:“不僅包括單個建筑物,而且包括能夠從中找出一種獨特的文明、一種有意義的發展或一個歷史事件見證的城市或鄉村環境?!睆倪@里可以看到對文物和建筑環境的重視了。而街區的保護法規最早是出現在法國,1962年的《馬爾羅法令》(《歷史街區保護法令》)率先規定了保護歷史地段的規定。真正使歷史街區保護達到國際公認的是1976年的《內羅畢建議》(《關于歷史地區的保護及其當代作用的建議》),它包含的保護范圍更加寬廣:“歷史城鎮、老城區、老村莊、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跡群”,還包括歷史街區保護工作的立法和行政、技術、經濟和社會等方面所應該采取的措施。從上述可以看到,總體上保護工作是由建筑單體向歷史地段拓展,由建筑走向城市規劃。

二、歷史街區保護在中國

發達國家可以說走過了工業化,步入了后城市化發展的道路,應該說大規模的城市更新運動已經在六七十年代進入了,并且會逐步逐步消退;然而發展中國家當今卻仍然處于城市化的初始階段或者是快速化階段,而這正是城市傳統街區受到威脅最嚴重的時期了。作為經濟高速發展下的中國正是這樣的國家。

當代中國有一個非常嚴重的問題:民眾混淆了保護歷史街區的概念和保護方法。大部分人在認識上對“保護”所包涵的內容不夠明確,存在誤區,甚至是錯誤的,其中不乏政府官員和一些專家。而保護需要有明確的基本認識:首先要把保護文物古跡與保護歷史街區區別開來:文物古跡\紀念物是包括遺址、藝術、墓葬、石刻等建筑物,它是歷史文化的載體,與現代人的物質生活不發生直接的必然的聯系。而歷史街區則從城市形態上講,組成部分不僅僅是若干古代建筑和建筑群體的組合,還包含若干要素組成的人文環境。對于不同的歷史街區中,可以包含四個要素:一是街區肌理,主要包括街巷格局、空間形態、歷史名稱、重要標志物和景觀畫面等;二是歷史遺存,主要是指歷史建筑,也包括橋梁、河道、堤壩、遺址、古樹等;三是風貌基調,主要包括建筑尺度、色調、各時期的建筑風格特征、裝飾特征、綠化特征、道路鋪裝等;四是文化內涵,即非物質遺存,主要包括名人、名事、名街、名店等,還包括服飾、飲食、生活習性。比如:古街區、古村落、古集鎮,如江南水鄉西塘、烏鎮等,雖然可能沒有什么著名的歷史人物或歷史事件或者非常有地位的建筑,但在現實層面上由于它還是現實生活的場所,與現代人的物質生活和文化還是緊密聯系的,而且承載著大量的民間文化,所以作為很有代表性的街區保存了下來,而不是因為什么珍貴的文物的概念。

其次,保護文物古跡的目標,是盡量保存其歷史的真實性,盡可能延緩其變化更新的速度,即不動或者博物館式的保護。而保護歷史街區的目地是在改善其實用功能的前提下有所變化更新,盡量使其歷史要素得到保存延續。所以將兩者混為一談,主觀上硬要把活動的街區變成凝固的文物,客觀上又不可能阻止翻新改建,最后結果只能是適得其反。但這樣的情景已經在中國很多城市出現了。比如在一些地區,當地政府處于經濟的目的,為了改善城市形象、增加城市知名度、發展旅游業,把一些是名人故居作為了古跡,通過博物館式的保護(翻新或者整修),而對于其周邊的建筑卻是大面積拆除,再建適合旅游的配套設施如仿古商業街、賓館等。真古董被打造成了假古董,而且原住民被逐步分化肢解;商業的充斥,破壞了原有的歷史人文環境。

在當代中國,歷史街區的保護還是任重道遠, 對于其它城市也是一樣:同樣在準備2010年世博會的上海,雖然公布了十二處歷史風貌保護區,但就現在來看,大部分保護區的破壞工作仍然很嚴重。而在杭州,還在為前幾年孩兒巷的去留問題大打口水戰的余波還未平靜的今天,西湖湖濱路上最高的建筑物——浙江大學醫學院教學樓因為影響西湖景觀而在使用僅13年后(設計壽命100年)被爆破了,這樣的情景又何嘗沒在其它地方出現?它留給我們的反思又是什么呢?

三、當代中國歷史街區保護何去何從對于我們這個有著極大豐富歷史文化資源的泱泱大國來說,如何保護這些歷史資源?如何處理協調好發展與保護的關系?我概括為當今比較流行的三個政治術語:“實事求是”、“求真務實”、“和諧”。保護歷史街區,包含保存、更新、延續三個不可分割的部分。保存(實事求是),即是保存上述提到的四個要素。其中,歷史遺存要素中的歷史建筑,應包括能起到“歷史界標”作用的古代、近代和現代有代表性的建筑,不能只看風貌是否協調,而不顧歷史是否真實。二是更新(求真務實),具體來說,一方面要更新舊建筑,既包括改造舊建筑內部,使之適應現代生活的要求,也包括拆除危險簡陋房屋,或建造新房,或改為道路、廣場、綠地;另一方面就是改造、完善道路與市政設施。更新是古老街區得以生存的必要條件,也是古城發展的必然趨勢。人們常常贊賞留戀歐洲擁有的許多古色古香的古城古街,如意大利的錫耶納、威尼斯,法國的巴黎等,認為那是保存歷史街區的典范。但事實上,這些古街古房大都經過多次更新,但由于高超的技術、對歷史文脈的尊重、對歷史的真實的推敲,使得新建筑與老的建筑非常和諧地統一在一起。三是延續(和諧),即指歷史街區的更新應該是有條件的更新,這個條件就是在更新中延續原有的風貌特征,從物質層面和精神層面上維護歷史街區,并且與現代社會相融合。

其實對于任何社會、任何國家的城市來說,建筑、城市能夠新與舊的對立,在一定程度上是強勢文化與弱勢文化在建筑角度的對抗,甚至是權力、資本與大眾弱勢群體的沖突。在種種因素影響下,要想全面、綜合地進行保護歷史街區的保護,絕不僅僅是保存古老房屋的問題那樣來得簡單。關鍵還是更新,如何得到妥善地保護與再開發。

總結

總體來說,中國的歷史街區保護工作在中國城市化快速發展的今天所接受的挑戰將更大,來自經濟發展的壓力、政策壓力還有輿論壓力會對我們的保護工作提出各種非難。不過無論什么時代,歷史街區由于對于城市以及城市中生活的人們所具有的突出作用而總是倍受關注的。而且隨著社會對其關注程度的提高,我還是相信我們對于包括歷史街區等方面的保護和更新工作會越做越好。

文物古跡保護的建議范文6

一、文物保護的現狀及問題

根據我縣考古調查資料表明,早在五、六千年前,我們的祖先就在這塊土地上繁衍生息,創造了輝煌的古代文明,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地上、地下文物遺存。而基層文物保護工作是一項專業屬性很強,科技含量高的工作。黨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視對民族、民間文化遺產的保護,我國自1982年11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之后,2002年10月28日七屆人大第三十次會議再次修改并予以通過,使文物保護工作沿著正確的法制軌道不斷向前,保護文物,弘揚傳統文化成為全社會共識。各級政府和文物管理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地工作,取得了顯著的成績。但隨著經濟一體化和市場一體化的形成,文物的保護、利用、管理、宣傳工作逐漸向多樣化趨勢發展,觀其現狀尚存在以下問題。

1、人們對文物保護工作重要性認識不足,保護的觀念尚未得到社會的廣泛認同。由于許多文物遺址分散,存留于民間或不同地區,傳統文化所產生的輻射效應受環境制約,人們對文物的重要價值和文物對社會的重要意義在認識上不盡相同,再加上宣傳力度不夠,措施不力,導致出現一些干擾、破壞文物保護工作的現象,甚至出現違法行為,對文物保護工作極為不利,加之人們理論與知識的缺乏以及思想觀念上的文化差異,上至政府官員,專家學者,下至商家企業,平民百姓,或從地方經濟、旅游事業,或從保護的方式方法,或從個人喜好等不同側面對歷史文化遺產的保護存在著輕視乃至不屑的狀況,也使得文物保護工作困難重重。

2、文物保護的法律法規尚不健全。目前,我國對于歷史文化遺產保護都沒有一部完整配套的法律或法規予以規范,均散見于各類不同層次法律法規及通知規定之中,且存在多頭管理的狀況,以至于職責不明或在管理上的缺失。如《文物保護法》明確由國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環境保護法自然保護區條例》明確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城市規劃法》明確由國家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明確由國家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等。此外,即使國務院對于有關歷史城市的總體規劃作過明確的批復,但都未能擋住一些地方政府《拆舊建新》的城市開發步伐,因此,歷史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需要法制體系和法制環境的建立健全和完善。

3、生態環境的進一步惡化和不適當的開發加劇了文物資源的破壞。在熱衷關注經濟發展,改善生活條件和崇尚現代建筑的今天,許多文物古跡、歷史建筑,世界文化遺產會在經濟建設過程中遭到了無情的破壞,甚至在推土機的轟鳴聲中轟然倒塌,某些旅游開發部門目光短淺,為了在短期內獲取較高的經濟效益,對文物進行掠奪性開發,超負荷接待游客,造成古跡的老化,破壞,甚至毀滅,讓人們很難感到它的價值所在,這些問題的出現根源在于有些地方官員急功近利,片面追求經濟發展和GDP增長的政績心理。

4、文物部門建制低,執法力量單薄,文物保護工作又難以開展。在我國,縣級文物部門均隸屬于縣文化局,大部分屬股級單位,這也給我們的文物保護工作帶來了許多不便。文物部門是分管全縣范圍內的文物工作,經常要與一些相關部門及其鄉鎮聯系,由于建制低,文物部門提出的文物保護合理化建議有時根本不被相關部門所重視,吃閉門羹現象時有發生,表明我們文物保護工作面臨著十分嚴峻的形勢。

5、文物保護與旅游的矛盾。文物是重要的旅游資源之一,發展旅游有利于對文物的保護,旅游的收入能為文物保護提供一定的經濟保障,兩者相得益彰,相輔相成。但同時也給文物保護帶來了一些不可忽視的負作用,個別旅游部門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以發展經濟為理由置文物保護于不顧,破壞文物景觀,在文物景區內搞殺雞取卵,竭澤而漁的超范圍開發,造成了環境破壞,進而對文物保護造成威脅。

上述種種現狀,足以證明基層文物保護工作的嚴峻性。眾所周知,文物是人類祖先用勤勞的雙手創造的物質和精神財富的重要體現,任何一件文物由于它所產生的時代,環境、歷史階段和所經歷的時空特性,都有其特別保存之意義。一旦破壞,不能再生,其價值很難用金錢來衡量。

二、文物保護的建議及對策

文物是國家的、民族的、甚至是全世界人類共有的文化財富資源。保護文物是社會進步的特征和人類文明的體現。文物保護是一項浩大工程,是一項長期的延續性工作,需要全社會的自覺和全民意識的增強,這個過程艱辛而漫長,作為基層文物保護機構和文物工作者,我們應進一步實施“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堅持有的放矢,加大力度做好文物保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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