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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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1

Wang Hui

(青島農業大學,青島 266109)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Qingdao 266109,China)

摘要:本文介紹了國際上對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現狀,并著重探討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立法及研究中存在的相關爭議,針對我國民間文學藝術的知識產權保護立法的相關問題提出了建議。

Abstract: 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international relevant legislation about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of folklore and focuses on the related controversy on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 o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legislation of folklore.

關鍵詞:民間文學藝術 知識產權 立法 保護

Key words: folklore;intellectual property;legislation;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20-0295-01

0引言

民間文學藝術是指由某一地域的社會群體集體創作或該群體中具備特殊傳統技能的個人創作的,并由該群體世代相傳、體現該群體生活歷史、風俗習慣、環境地貌、心理特征的文學和藝術形式,是人類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從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還可以看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主體上的群體性、時間上的延續性、形式上的多樣性、濃厚的地域性、保護的交叉性等特征。因此,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具有其獨特之處,傳統的知識產權無法對其予以充分的保護。

1國外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1.1 國際立法應非洲知識產權工作會議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加入到《伯爾尼公約》保護的作品之列的要求,《伯爾尼公約》于1967年在斯德哥爾摩會議上修訂第15條,該條第4款規定:“對于作品未曾出版,作者身份未詳,但卻有足夠理由推定該作者系本聯盟某成員國國民的情況,該成員國可自行以立法指定代表作者的主管黨組,以便在各成員國中保護及行使作者的權利”。這是最早涉及民間文學藝術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1982年《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他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給予各國自己決定適合本國實際的保護模式。1985年《關于保護民間文學國際通用規則中技術、法律和行政方面的初步研究》中首次界定了“民間文學”的概念和范圍,主要包括:“語言、文學音樂、舞蹈、游戲、神話、宗教儀式、風俗習慣、手工藝、建筑藝術及其他藝術。”1989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化的建議》和《保護民間創作建議案》,要求各會員國采取法律手段和一切必要措施啟動保護民間文化和民間文化作品的工程。

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區域性國際條約主要有:《非洲知識產權組織公約》(《班吉協定》)的附件七是對民間文學藝術的直接保護,其將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納入版權保護體制之下,并做了一些特別的規定。該協定規定受保護的客體為“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造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科學、宗教、技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產品。”1981年阿拉伯第三次文化部長會議通過的《阿拉伯著作權公約》。

1976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提出了《發展中國家之突尼斯著作權模范法》,該法明確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目的在于防止對不同創作等文化遺產的不合理利用。1982年又通過了《保護民間文學表達、防止不正當利用與其它損害國內法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將民間文學藝術從著作權保護體系內獨立出來。1985年,兩組織又起草了《民間文學表達形式保護條約草案》將民間文學保護從版權保護中獨立出來。

1.2 發達國家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日本和韓國是亞洲較早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國家,其法律保護措施也較為先進,日本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是一部綜合的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包括“有形文化”、“無形文化”、“民俗文化財”、“埋藏文化財”、“史記名勝天然紀念物”、“重要文化景觀”、“傳統建造物群保存地區”等項目。韓國借鑒《日本文化財保護法》制定了《韓國文化財保護法》,該法成立文化財委員會保護民族民間文化,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文化遺產傳承者。

2國內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現狀

從立法層面上,我國《著作權法》授權國務院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但是由于制定該條例需要進行廣泛的普查和調研,需要考慮到各方利益,使之能夠促進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揚。所以目前還沒有制定出專門的法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關案件仍然采用了《著作權法》關于著作權的法律規定。與此同時,一些省、自治區開始制定并頒布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如《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等。目前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已經提上立法日程,《國家人權行動計劃(2009-2010)》稱將研究起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條例》。

從研究層面上,目前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仍存在以下爭論焦點:一是是否要制定專門的法律法規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二是保護范圍的界定,區分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還是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三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公權還是私權、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主體歸屬問題;四是民間文學藝術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關系、與著作權法的關系問題。

3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立法相關問題的建議

①民間文學藝術屬于著作權但又不同于傳統的著作權,所以僅靠《著作權法》不能對其完整的保護,目前我國已經有多個省份制定的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因此應當采用特別法立法保護模式。②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本文認為應對區分民間文學藝術及文學藝術作品,鑒于民間文學藝術集體性特點,對于無形的民間文學藝術,其權利應當歸屬于其特定的群體,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的表現形式即有形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其權利則應當歸屬于作品的創作者。③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鄰接權人權利保護問題,如民間文學藝術的收集整理人、表演者等的權利,應當在立法中予以保護。④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行使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屬于某一社會群體共有,既不能由個人行使,也不能由政府機構代為行使,可以借鑒我國的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的模式,在民間文學藝術所在的區域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管理組織,由該民間組織行使該區域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⑤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期限問題,本文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時間延續性的特點,因此不應對其設定保護期限。但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則可以設定固定的保護期限,保護期滿則可歸入民間文學藝術范疇予以保護。⑥在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相關立法中,可以借鑒日本和韓國的做法,通過立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權利,使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得以傳承和發揚。

參考文獻:

[1]林和生.日本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啟示[J].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 2006,(6).

[2]谷楨.淺析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及其法律保護[J].商場現代化,2009,(2).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2

關鍵詞: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軟件保護、盜版

引 言

隨著計算機軟件行業在我國的蓬勃發展,作為產業的核心所在,是不斷推進產業結構轉型,規模不斷擴大,經濟增長的動力,擔負著"轉變經濟發展方式"的戰略任務,特別是金融危機后,軟件作為第三產業的高科技產業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如何構建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也成為學著們熱議的焦點。

1、計算機軟件的概念與特征

1.1計算機軟件概述

"軟件"一詞源于20世紀60年代初,現常稱它為軟件。軟件是計算機系統中與硬件相互依存的另一部分,它包括程序、相關數據、及說明文檔。我國新修訂的《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對其進行了進一步闡述,計算機程序是指為了得到某種結果而可以由計算機等具有信息處理能力的裝置執行的代碼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動轉換成代碼化指令序列的符號化指令序列或者符號化語句序列,包括了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1.2計算機軟件的特征

現代知識產權理論趨于一致地認為知識產權的客體表現為創照性成果、經營性資信、經營性標記等多種形式。①計算機軟件系統是一種提供人與計算機溝通的橋梁,它將使用者的命令轉換成計算機的可執行程序,驅使計算機執行工作后,再把結果反饋給使用者。具體而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具有以下特征:

(1)無形性:計算機知識產權本質上保護的是研發人員的智力勞動產生的價值,并以一種客觀形式表現出來,使知識產權創造者 以外的人能夠了解。

(2)可復制性:計算機軟件是通過計算機語言程序編寫的,因此,客觀上對代碼這一載體的"可復制性"是顯而易見的。

(3)確認性:我國商標權的獲得,也是實行注冊制,只有向國家商標局提出注冊申請,經審查核準注冊后,才能獲得商標權。正是因為計算機軟件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像有形財產那樣直觀,這就要對其智力創造性成果的財產權予以審查確認。

(4)獨占排他性:未經其權利人許可,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使用,否則就構成侵權,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周期性:由于計算機軟件本身更新迅速、發展快,生命周期短。

(5)多樣性:計算機軟件由不同的語言、代碼、符號以及不同的固定載體組成,其程序表現為形式多種多樣,呈現出其作品性。

(6)專業性:計算機軟件凝聚了人們潛心鉆研與開發的時間和精力。其往往是集中了多數人的智慧凝聚而成,專業性強。

2、計算機軟件行業國內外的發展現狀

2.1 我國軟件行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

我國的計算機軟件立法一開始并未打算采取著作權保護的方式,而是準備采取單獨立法的模式,并且也按照這種思路進行立法的起草工作②。在1989年的中美知識產權談判中,中國方面承諾在制定著作權法時,將計算機軟件列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③。2001年又頒布了新《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一系列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和適用,構成我國軟件著作權法保護的基本框架,使計算機軟件獲得了基本的法律保護。但是,從我國軟件行業的發展過程來看,立法的滯后,軟件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不夠,國內軟件的盜版現象依然普遍存在。

2.2 國際計算機軟件保護的現狀

計算機軟件的法律保護問題,德國早在20世紀60年代就提出了。后來,英、美、德等國家學者也進一步提出了許多保護方案。在1981年美國著名的Diamond V. Dieher案(450U.S.175(1981))中,最高法院首次公開了一項計算機程序與硬件結合具有可專利性的判決。1991年,在東京召開的第三次計算機軟件法律保護國際會議上,就肯定了國際上用專利法保護軟件的發展趨勢。

3、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重大意義

隨著計算機軟件產業的發展,軟件功能也不斷強大,技術的復雜多元化,已不是一個人或幾個人可以完成,整個開發過程往往要集中多人或多個團隊才能較好的完成,對于模塊化的設計與編程也更加細化,分工也更加明顯。由于計算機軟件的程序、代碼等容易被他人剽竊,模仿和廣泛無限次的復制,也使侵權者可以不用成本的享受他人的勞動成果,從而獲得利益。這樣對計算機軟件的發展是極其不利的,更嚴重打擊了新軟件開發的積極性,阻滯了這個新興產業的良性發展。因此,如何對計算機知識產權進行有效保護問題越發明顯。

第一,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時展的必然需要。對于計算機軟件的保護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他關系到巨大的國家利益,是實現科教興國的必然產物。

第二,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依法治國的迫切需要。為了保護發明創造專利權,鼓勵發明創造,有利于發明創造的推廣應用,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創新,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構建我國計算機知識產權保護體系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保障。

第三,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是產業發展的內在需要。一是將有利于提高我國計算機軟件創造者的工作熱情,發揮軟件工程師創作的積極性。二是有利于在網絡外部性方面凸顯優勢,計算機軟件市場內消費者從軟件產品中獲得滿意的程度隨該產品的其他消費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三是有利于增強產業的國際競爭力。在全球市場一體化的今天,有效創新營銷手段,運用高科技發展產業已成趨勢。

4、構建我國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4.1加強計算機知識產權素養,規范軟件工程師職業道德修養

隨著計算機技術的迅猛發展,計算機軟件運用在社會各個領域在廣度和深度上迅速延伸,對其依賴也越來越強。軟件工程師作為軟件開發的核心,是直接關系產業發展的動力。由于軟件工程師隊伍的日益壯大,就軟件工程師自身的能力水平,修養各有不同。因此,必須加強軟件工程師綜合素質,修養和能力的規范和培養,以便更好地發揮軟件工程師的作用。

4.2 加強各級政府部門監管力度,引導計算機軟件行業自律

我國的專利保護一般都是依靠司法保護來確定保護權利的實現,但在某些情況下,行政保護的作用也是不能忽視的,應增強專利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和司法保護相協調,加強專利執法力量,提高專利行政執法者素質④。除了相關政府部門加強計算機軟件行業監管力度外,行業自律也是保障行業發展的重要力量。隨著互聯網的高速發展,許多監管職能將由中國互聯網協會,中國軟件行業協會等行業協會和民間組織來承擔,強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有效行政執法,打擊各種侵權行為,避免行為的繼續和擴大,最大限度地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4.3 加強政府輿論法制宣傳力度,嚴厲打擊盜版事件

對于國外軟件的盜版傾銷,我國可鼓勵國內政府,企事業單位優先購買國內軟件。并大力宣傳軟件盜版的危害,讓廣大消費者盡量選用正版軟件來使用⑤。進一步加大計算機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打擊非法音像制品經營活動,采取制作展牌、集中宣傳、巡回展覽和利用報紙加強輿論宣傳等多種形式,在全社會營造良好的氛圍。當然這種模式可以說是軟件專門立法前的過渡階段,不可否認,軟件專門立法仍是軟件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未來發展趨勢。

注釋:

① 吳漢東等,知識產權基本問題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

②黃勤南.新編知識產權法教程[M].法律出版社,2003(2)

③壽步.軟件網絡知識產權--從實務到理論[M].吉林大學出版社,2001(11)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3

【關鍵詞】西北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

隨著我國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的興起,西北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同樣引起了學術界的重視。據統計,近10年來國內涉及西部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的論文多達160多篇。加上西北地區幅員遼闊,少數民族眾多,收入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和擴展項目名錄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190項,如何保護本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成為迫在眉睫的事情。構建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需要從以下做起。

一、堅持以人為本,尊重客觀規律,注重利益合理分配

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族本族群群體智慧的結晶,本組組員應當是享有真正權利的主體。因此,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過程中要堅持以人為本,尊重本民族群眾的意見。不宜采取圈隔固守、異地轉遷、搜集保存等直接的行政手段干預,而應該在充分尊重其非物質文化發展規律和實際特征的基礎上,結合市場化和現代化方向進行開發利用,從靜態維護轉移到內在生命力的維護上來。尤其要重視利益的合理分配,培育少數民族群眾的知識產權意識,從而激勵少數民族對本民族非物質文化的傳承和創新。

二、積極立法,結合本地實際,建立地區特色法律制度

健全法制對西北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特別是像我國這樣一個具有制定法傳統的國家,制度層面上的建設更顯成效。盡管我國于2011年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但西北民族地區各地文化差異較大,民族地區缺乏地方立法保護。西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產生、發展始終與本地區的特色相伴,外來因素影響較小。如果只注重從全國范圍內制定法律法規來保護,勢必會在實際中損害本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如果在遵循《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基礎上,加快完善本地區的相關法律制度建設,并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做到一個少數民族的具體情況進行保護,必定會發揮法律制度的積極功效。當注重民族自治地方立法,這既是民族文化自治權利的體現,又能更好的反映出非物質文化的民族性和地域性。

三、加快知識產權理論創新的步伐,使其與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相融合

從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中,可以發現它是一種特殊類型的知識產權,與傳統知識產權體系存在著諸多的差異性。但從根本上講,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樣具有知識產權的本質特征,盡管關于其獨創性、權利主體和權利性質的不容易被認定,但并不意味著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群體權利和財產利益的必然喪失。因此,要進一步加快知識產權的理論創新的步伐,使其能夠與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現實需要緊密契合。

四、學習國外先進經驗,實現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化

1、著作權保護制度。為了能夠有效地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中的無形文化表達,應當借鑒聯合國科教文組織的示范條款,采用獨特的保護非物質文化表達的機制。此外,還應采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以及表演和錄制品條約,建立強有力的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表達的版權和相關權利機制。

2、商標權保護制度。含有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的商品或服務可受《商標法》的保護,并且可以尋求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的方式來達到保護目的。此外,當商標的注冊和使用可能侵犯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權利時,或商標由于虛假表示而形成與其相聯系的事項構成,或商標對其造成侮辱或有損名譽時,國家應拒絕注冊該商標或在任何時候撤消該商標。

3、專利權保護制度。對于少數民族醫藥、手工技藝、鑄鍛技巧、織染和蠟染技術等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可以按照《專利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保護。并且應在“申遺”的基礎上建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文獻制度,當專利申請所涉及的發明對非物質文化有特定的文化和精神意義,或這種申請有可能被認定侵犯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權利時,應拒絕該申請。

五、建立和完善實現西北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財產性利益的分配制度

在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知識產權制度聯系的同時,需要建立和完善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財產性利益的分配機制,一方面有利于調動各方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另一方面也通過財產性利益實現增強非物質文化遺產發展的物質基礎。

轉化少數民族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為旅游資源,積極拓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資金渠道。西北少數民族地區應當把地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推向市場,推動旅游業的發展,將資源優勢轉化為經濟優勢,為其保護自謀資金,實現雙贏。

六、加強責任認定制度

權利實現的過程同時也是義務履行的過程,而侵犯權利或不履行義務就需要承擔責任。

如果沒有完善的責任制度,法律所追求的制度目的就不能很好實現。在民族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中,責任制度不完善、司法資源短缺的問題比較突出。

因此,在明確歸責原則、責任承擔方式、非物質文化遺產侵權認定等方面的制度內容同時,還需要大力培育司法專業人才。

參考文獻:

[1]安雪梅.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知識產權制度的兼容與互動[J].河北法學,2007,(25),65-70

[2]王莉霞.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產權研究進展[J].人文地理,2009,(5),7-11

[3]曹新明.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模式研究[J].法商研究,2009,(2),75-84

[4]楊森,張仲謀.2001-2008年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綜述[J].徐州工程學院學報,2010,(25),61-68

[5]歐陽正宇.甘肅省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SWOT分析[J].干旱區資源與環境,2011,(7),201-208

[6]彭金山.西北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現狀分析[N].中國藝術報,2010

[7]江媛.非物質文化遺產應列入知識產權保護體系[N].江蘇經濟報,2011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4

關鍵詞: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建議

前言

知識產權在將知識、科學技術轉化為資產、轉化為生產力的過程中占據重要的地位。具體而言,知識經濟的建立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正常運行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經濟的發展依賴于知識產權保護。為此,要發揮知識經濟的強大動力作用,歸根到底要保護好知識產權?,F今,隨著對外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對我國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梢哉f,制定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體系,從系統上來保護我國知識產權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

一、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絕不僅僅是行政執保護和司法保護,具體而言,知識產權保護的系統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立法保護、司法保護、行政保護、知識產權的集體管理組織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自我保護、知識產權保護的文化系統、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等等。由此可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其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不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層次較低,法律體系不完善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當中,處于較高層次的非常少。大部分的知識產權相關規定都是體現在級別較低的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當中。法理學當中明確規定:法律、法規、規章的法律效力是不同的,三者的法律效力依次遞減。而知識產權保護領域中高效力的法律不多,效力不高的法規、規章卻很多,從而影響了法在實踐當中的適用。其次,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也不完善。當前我國不但沒有一部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而且對同一客體的保護有些也沒有形成一部獨立而完善的法律,這些都致使知識產權的濫用不能得到很好的遏制。

2.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這主要體現在我國出口商品上。由于我國許多企業對出口商品的商標保護意識不強,導致許多知名品牌在國外遭到搶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曾有超過80個商標在印尼被搶注,有近100個商標在日本被搶注,有近200個商標在澳大利亞被搶注。這些數據不僅僅反映了中國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淡薄,而且還反映了中國企業對相關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的內容知之甚少,這大幅度遏制了我國知識產權的有效管理和保護。

3.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不協調

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是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存的局面,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各司其職,行政裁決并不排斥司法程序的選擇,但是實踐當中知識產權的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的協作性卻不高。一方面,行政執法人員以行政處罰代替刑事責任的做法時有發生,這在很大程度上放縱了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另一方面,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溝通協調能力不強,知識產權行政機關沒有與司法機關建立起良好的溝通機制,這嚴重影響了知識產權保護的一致性和權威性。

4.知識產權執法中存在地方保護色彩

目前,一些經濟發達、有一定實力的地區政府比較重視知識產權工作,知識產權保護系統的機構設置比較健全。而一些欠發達地區的企業基礎較差,市場機制不健全,地方財政不足,知識產權管理機構也相對薄弱??梢哉f,我國知識產權執法中還存在一定的地方保護色彩,各地的行政執法能力和尺度差距較大。

此外,從管理機構、司法部門到企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還缺乏既懂理論又懂得實踐的高素質知識產權人才,這嚴重遏制了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的能力和水平。

綜上所述,我國知識產權的系統性保護還存在許多問題,再加上知識產權管理和保護涉及到各行各業,相關部門較多。所以,為了提高知識產權保護的工作效率,要在堅持原則的基礎上,建立行之有效的管理機制和制度。

二、對改進和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幾點建議

針對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系統性存在的不足,筆者認為,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必須在重視內部矛盾的完善的基礎上,注重我國知識產權自組織性的不斷完善。這里就對全面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提出了自己的幾點建議,應主要從以下方面著手:第一,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以便營造良好的法治和政策環境,大幅度提高管理和保護知識產權能力。同時要頒布統一的知識產權法典,提高立法層級,從而為各類行政規章的制訂提供有力依據,更加有效地保障依法行政。第二,不斷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管理服務系統。這就需要建立權威且高效的國家知識產權管理協調機構,建立與企業直接溝通渠道和預警機制,并不斷提高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機構的效率,最好能適當的整合知識產權行政管理部門。第三,加大政府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在全國建立知識產權信息服務中心,以便指導企業充分利用好知識產權信息,尤其是地方財政也應建立相應的知識產權執法資金賬戶。第四,加強對行政保護與司法保護的協調機制,建立與主管部門的溝通機制,提高工作效率。

此外,要提高司法保護的執法水平。需要通過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相結合的途徑,提高司法審判隊伍的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執法隊伍,并在此基礎上加強司法解釋工作,使知識產權法律適用更有可操作性,使我國的知識產權執法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結束語

總的來講,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是一項系統工程。為了切實做好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必須在加大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視程度的基礎上,把知識產權保護提高到戰略的高度,完善和健全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并大力培養知識產權的高素質人才,使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各個方面更加有序,從而更好地保護我國知識產權,推動我國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參考文獻:

[1]李潔.新時期知識產權保護面臨的挑戰與對策[J].貴州警官職業學院學報,2007,(5).

[2]葉長齡.知識產權保護模式研究[D].中國政法大學,2008,(4).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5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外商FDI;外商投資行業;政策建議

[DOI]10.13939/ki.zgsc.2017.01.019

1 引 言

隨著時代的變遷,知識產權保護狀況已成為跨國企業區位選擇所必須考慮的法律環境(Kumar,2003)。研究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于我國這樣的發展中國家吸引外商直接投資具有重要意義。

鄧寧(1977)提出生產折衷理論(OLI),并且在1981年進行了全面而系統的解釋。Mansfield(1995)提出發展中國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即有利于這些國家吸引外國投資和技術轉移的觀點。Alan S.Gutterman(1990)從跨國公司的道德觀念角度對一些跨國公司濫用專利法的現象進行了研究,認為這些跨國公司為達到壟斷的目的,而在某些領域通過編織專利網絡來限制模仿、復制和競爭。Sherwood(1997)認為,很多國外的高新技術企業因為擔心轉讓的技術知識產權保護無法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低的國家實施,而不愿意將最新的研究技術轉讓給這些國家的企業。鄭成思(1995)從法律的角度研究我國知識產權的立法情況。Zigic(2000)在知識產權保護的研究中,從整個市場的不同競爭市場結構的數量角度進行分析,指出知識產權保護效率、技術知識溢出水平是影響兩個不同地區的市場相互作用的兩個重要因素。鄭成思與韓秀成(2002)結合當前的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和問題分析了我國國內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之后,從跨國公司的視角,結合實際案例分析了這些企業在面對我國較低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情況下采取的知識產權戰略(2006)。對于中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對我國經濟影響的問題,董雪兵等(2012)測算了1985―2010年中國知識產權保護指擔認為我國知識產權現狀是較弱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短期內,這種現象有利于我國經濟增長。

前人對知識產權的研究中已經指出知識產權對發展中國家的重要性,但是大多集中于實證方面的研究。并且,其一國內外現有研究對于是否與我國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并未做出清晰的回答;再者,前人的研究側重于知識產權保護對國家經濟的影響,并沒有深入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文章將吸取前人的教訓,將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更好地為在中國進行直接投資的外商提供建議。

2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現狀分析

中國知識產權體系建設起步很晚,但是自1978年以來,隨著改革的深入,首先國內企業表現出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強烈需求,其次類似美國的發達國家既迫切希望進入中國市場又擔憂其專利技術被剽竊便從經濟和政治方面向中國施加了很大的壓力。這兩方面的壓力共同推動中國不斷改進一系列法律和法規,以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逐步完善知識產權體系。

由于在研發活動中,其創造性以及外溢性的特點常常是其投資者關注的重點,而其最終產品――知識產品的易泄密的缺點又是許多跨國企業擔憂的地方。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吸引跨國公司的研發投資對我國的發展有著重要意義。但是例如偽劣產品法定的賠償額方面,相比較于歐美國家,中國懲罰力度還不夠,使各種侵權、假冒、盜版現象頻繁出現,令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常因為知識產權相關權益被侵害而遭受損失。例如在國內電子產品市場,假的電子產品數量常常數十倍、百倍于正品,一些外商的電子產品銷售量因此難以提升,對跨國電子技術公司在我國電子產品市場的擴張造成一定影響。從這一現象中不難發現,知識產權的保護程度低,對外商在國內的貿易積極性有一定的抑制作用。

3 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理論分析

知識產權屬于無形資產,其無形性決定了其法定性,通過立法對知識產權進行保護,其所有權優勢才能體現。本節將基于理論角度,利用OLI理論研究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影響。

3.1 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理論)

經濟理論界對于20世紀50年代以來的國際直接投資的發展十分迅速的現象十分重視,迄今為止在外商直接投資方面最有影響力的理論之一,就是鄧寧提出的國際生產折衷理論(OLI)。在分析跨國公司進行對外直接投資的動機方面,生產折衷理論具有一定的優勢。生產折衷理論認為,決定跨國企業對一國直接投資的相互緊密聯系的三項因素分別為所有權優勢(Ownership)、區位優勢(Location)、內部化優勢(Internalization)。這三種優勢常常是跨國公司在進行國際投資活動之前需要進行綜合考慮的。這三種優勢的多種組合決定了不同的國際經濟活動決策,包括投資地點的選擇。最理想的情況是跨國公司在同時具備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內部化優勢的時候,其選擇是對外直接投資而非對外貿易或對外技術轉讓的形式。同時鄧寧還總結出跨國公司在國際上進行三種方式的經濟活動所需考慮的優勢,見下表。

3.2 基于OLI理論的知識產權保護對FDI的作用機制分析

所有權優勢是企業基于持有某些特殊技術開拓海外市場的動機之一,而知識產權保護通過影響法律因素和制度因素,成為一種區位優勢;同時跨國企業較強的內部化優勢會抑制海外直接投資,而知識產權保護不再成為跨國企業進行國際商務活動的考慮因素。

但是,當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東道國將從法律方面滿足國內外商所需的所有權優勢并以此擴大本國的區位優勢。此外,東道國增強本國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可以弱化外商的內部化優勢。即東道國具有較強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時,跨國企業滿足生產折衷理論中企業跨國直接投資的三個條件,促進了企業的跨國直接投資。

4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勞動力的成本逐漸升高,淡化了中國過去主要的競爭優勢,知識產權的保護顯得尤為重要?;谏a折衷理論,本節將具體分析增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行為的影響。

4.1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所有權優勢

根據生產折衷理論(OLI),外商企業對某些創新技術有排他性的使用權和控制權,而由于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較低,國內企業在認識到這種新技術的需求較大的情況下,認為違法風險大于侵權風險故大膽的非法模仿行為就變得活躍,付出大量代價的創新企業因喪失@權或其他排他性技術使用權的風險變大。因此,從立法等方面提高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以保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可以使外商企業在我國市場上其技術優勢能被保護,最終促進國內市場吸引外資。知識產權作為外商的所有權優勢,一開始可能會抑制國內經濟,但這種不利現象由于知識產權保護限制國內企業的模仿,又可以刺激國內企業的創新,有利于國內經濟的發展。

4.2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如今的國際投資環境,稅收優惠已普遍存在,知識產權保護程度是外商直接投資重要考慮的條件之一。選擇合適的投資地點對于外商直接投資而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而根據生產折衷理論可知,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則是外商判斷該地區是否具有區位優勢的重要依據。因此,我國增強知識產權保護程度一方面增加正在選擇投資地點的外商在我國直接投資的信心,另一方面增強已經在我國直接投資的外商的區位優勢。

同時,跨國公司進入后,也會促進相關的國內本土企業以及其他外商企業進行合法的技術模仿和創新,國內企業在競爭中從生產技術、人才引進、融資能力方面也將有相應的提高,從而帶動整個區域的規?;l展,增強外商區位優勢。

4.3 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內部化優勢產生于某些難以判斷成本或需避免泄露風險的產品,而知識產權正滿足這一特性,許多跨國企業在轉移知識產權時,常采取內部轉移。但是,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增強將較好地阻止知識產權外泄,保證外商的權利,使外商更加合理地分配資源,最大化其利益。在理想的情況下,外商甚至可以在外部市場進行知識產權的交易,有力地削弱外商內部化優勢。

總之,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強度的增加有利于增強外商的所有權優勢、區位優勢并弱化外商內部化優勢。目前,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優勢較弱。從長遠來看,由于中國的老齡化現象,我國難以再依靠低成本的勞動力優勢吸引外商的直接投資,為了增強外商吸引力,必須尊重知識產權的保護。

5 結 論

通過上文的研究得到如下結論:中國利用知識產權謀取的競爭優勢較弱;知識產權保護對外商直接投資者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知識產權的保護有利于刺激國內企業模仿學習外來技術的能力。根據這些結論,文章提出如下建議:

(1)大力實施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知識產權戰略已經成為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管理的主要形式,我國必須從戰略的高度充分認識知識產權的重要性,從立法、執法、行政系統各方面完善,使知識產權保護成為促進國內企業學習和創新的有效動力。

(2)優化司法環境。長期以來,我們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司法環境不斷優化,例如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方面正逐漸向國際標準靠攏,但仍有很多不足。又如中國的知識產權立法程序不夠公開透明。因此,其一,需要提高審判人員的專業素養和行業道德;其二,司法保護程序需要進一步完善,最終在司法方面從執法力度上加強知識產權的保護。

(3)合理規劃引導國內外資行業流向。雖然人才、基礎設施也影響國內跨國公司在我國投資的產業分布,但同時在一定程度上也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水平影響。此外,我國利用外資的規模和水平也受我國較低的知識產權保護程度影響。由于各個行業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需求程度不同,因而可以利用這一特點合理規劃引進外資中環保、技術含量高的行業,調整國內產業結構,以符合我國轉變為創新型國家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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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陳繼勇,雷欣,黃開琢.知識溢出、自主創新能力與外商直接投資[J].管理世界,2010(7):30-42.

知識產權保護建議范文6

國內對軟件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狀況為:我國于1990年9月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計算機軟件初次被列為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其第三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計算機軟件;1991年6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計算機軟件被給予了專門的保護,其第二條規定計算機軟件包括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隨后,2001年9月《著作權法》被修訂以滿足軟件保護的需求;為了與世界貿易組織的相關規定相一致,2001年12月我國修訂了《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02年2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自此,著作權法(版權法)成為了我國計算機軟件保護的主要方式。

2我國軟件知識產權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

2.1目前立法對知識產權保護不理想

目前,我國主要以著作權法(版權法)對計算機軟件進行保護。但是,著作權法主要用于保護以文字形式體現的文學、藝術作品。同時以專利法和商業秘密法等作為輔助保護方式。然而,專利法主要用于保護新的技術方案或新的設計,商業秘密法則主要用于保護需要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2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存在滯后現象

計算機軟件的發展,歷經了從數值到非數值計算,從機器語言到高級語言編程,從結構化到面向對象的程序設計過程。從計算機出現到現今,計算機軟件發展非常迅速,其開發技術往往在短時期內可以發生重大的變化。而我國對于計算機軟件保護的主要立法為2002年2月頒布了《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對知識產權保護滯后。

3軟件知識產權保護建議

3.1軟件生命周期內所產生的智力創造成果

軟件生命周期定義為:計算機軟件從開始計劃開發到最后終止使用的整個存在階段。按軟件工程角度分階段,軟件的生命周期由軟件定義、軟件開發和運行維護3個時期構成,每個時期又由多個子時期構成。每個時期的階段性成果都不一樣,呈現形式也有所不同,例如,可行性分析報告、總體設計文檔等。這些成果都是計算機軟件中智力成果的表現,在某一程度上都應該得到相應的保護。但由于每一成果所包含的勞動和價值程度不同,則對其知識產權的預期也有所區別。

3.2每一時期成果存在形式

一個軟件的生命周期內,成果的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文檔,圖表,代碼等等。若是深入分析,還可以有更多的形式。所以針對多種成果制定具體的保護形式,對于形成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機制至關重要。

3.3合理保護智力成果方式

成果的不同,其勞動和價值也不同,對于軟件生命周期內產生的多種多樣的成果,制定合理的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很有必要。建議從中國軟件行業發展的實際情況,分析國內外軟件知識產權相關法律和條約,結合軟件生命周期的特點,從而形成合理且可以達到理想效果的計算機軟件知識產權保護法或機制。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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