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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1
關鍵詞:法律思維 法學教育 法律邏輯學 教學方法
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在法律教育和學習中,法律邏輯不但是基礎,是工具,而且更是目的。這正如臺灣著名的民法學家王澤鑒先生所言:“學習法律,簡單言之,就在培養論證及推理的能力”。
當前,法學教育困惑于怎樣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法律邏輯學教學困惑于怎樣對學生進行有效的法律思維訓練。對此,本文結合講授法律邏輯學的體會,總結一些法律邏輯學的教學方法,就教于同仁。
一、強調邏輯自律意識,引導學生重視邏輯思維
人從2歲左右就開始邏輯思維,在成長的過程中,邏輯思維能力不斷提高,但是邏輯自律意識淡薄卻是大家的通病。有一些人,我們不能說他邏輯思維能力欠缺,但在寫論文、教材、專著中,在講話、演講、辯論中,在處理一些重要問題時,卻犯了一些不該犯的簡單錯誤。例如:《中國法學》、《法學研究》中的兩篇文章。
《中國法學》2002年第2期《社會危害性理論之辯正》第167頁:“根據通說,犯罪的本質在于它是具有社會危害性的行為,簡單地說,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顯然,它是一個全稱判斷,即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于是,反對者很快反駁”這里,作者明顯在偷換論題,從“犯罪是危害社會的行為”推不出“所有危害社會的行為都是犯罪”,只能推出“有的危害社會的行為是犯罪”(全稱肯定判斷不能簡單換位,只能限制換位)。
《法學研究》2004年第1期《證據法學的理論基礎》第109頁:“客觀真實論者一方面聲稱‘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另一方面又將刑事訴訟定義為認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這樣一來,在訴訟中,所謂的‘實踐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這一命題可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真理的惟一標準’。而所謂真理無非是符合客觀實際的一種認識,因此,上述命題可以進一步替換為‘認識是檢驗認識的惟一標準’?!弊髡咴谶@里混淆了概念,將辨證思維中的“同一”理解為普通思維中的“同一”,依此作推理,結論肯定不正確?!罢J識活動與實踐活動的同一”指的是辨證思維中的“同一”,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相互依存的同一,而不是普通思維中你就是我,我就是你的同一。
當然,講到這里,老師還要告訴學生:出現邏輯錯誤只是作者和編輯缺乏邏輯自律意識的結果,核心期刊還是核心期刊,法學專家還是專家,我們不能因此而否定全部(作者的文章還是有創新之處,這個例子還可以用來講解思維形式與思維內容的關系等),需要注意的是,核心期刊的編輯、專家尚且出現這樣的錯誤,我們更應該培養和提高自己的邏輯自律意識,把自發的邏輯思維轉變為自覺的邏輯思維。這是學習法律邏輯學的第一個目的。
二、用法律邏輯學理論思考,引導學生提高法律思維能力
法律思維由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組成,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相互依存,但又具有相對獨立性。法學專業課講授法律思維內容,法律邏輯學講授法律思維形式,各有側重,但在培養和提高法科大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對學生進行法律思維訓練時,法律思維形式和法律思維內容彼此相依,形式離不開內容,內容也離不開形式。法律邏輯學教學中融入法律思維內容,法學專業課講授時注意法律思維形式、方法和規律,將會大大提高學生的法律思維能力,實現法學教育的目標。舉兩個例子:
在法律邏輯課堂上,我讓學生把“合法行為”、“違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表示出來,大部分學生把行為劃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在違法行為中劃分出犯罪行為。他們認為,一種行為,要么合法,要么違法,為什么?他們說“不違法的就是合法”,“法不禁止即自由”嘛!且不說這樣給合法下定義不合邏輯規則,也先不提合法的定義到底應該是什么,就舉個例子,一個人坐在座位上,另一個人上來打他一下,不重,也不輕,違法嗎?不違法。合法嗎?沒法回答,說是說不是似乎都有問題,但你肯定不能說這種行為合法。還有更多的例子,不違法的并不能說合法?!昂戏ㄐ袨椤薄ⅰ斑`法行為”、“行為”、“犯罪行為”四個概念之間的關系用歐拉圖應該這樣表示:先將行為劃分為法律調整的行為和法律不調整的行為,然后,再將法律調整的行為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違法行為中有一部分是犯罪行為。想一想,“法不禁止即自由”是多好的一個借口啊,法不禁止的就是自由的,但邏輯理性告訴我們,不是所有時候都這樣。
在和學生一起聆聽的一次學術報告中,一位教授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修改為“科學立法,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執法公平”。目的是希望“依法治國”落到“依法治官”、“依法治權”上,而不是“依法治民”。但是如果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權”,那么,凡是官和權都要依法而治。行政是權,我們呼吁依法行政,司法也是權,為什么不說依法司法呢?是現在我國的司法已經依法了,還是司法需要凌駕于法律之上,還是司法依不依法并不重要,至少不如行政依法重要,只要公正就可以了?而什么是公正?司法官說了算嗎?這是從邏輯三段論推理想到的質疑。當時,正好講到三段論推理,學生感觸非常深刻。
以上說明盡管法律邏輯學沒有探討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客觀事物發生、發展變化的規律),但它告訴我們批判性地分析法律的邏輯(此處的邏輯意指思維規律、規則和方法,主要是推理和論證的規則與方法)。后一種邏輯理性地看待前一種邏輯的現有觀點,思考其未來走向。
三、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分析案件,讓學生產生學習期望
“案件分析是指對案件事實進行分解、條理剖析,并提出應如何適用實體和程序法律意見的活動。”案件分析是法學專業教育中一種重要的教學方法。案件分析在于揭示案件中的法律理由,包括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和二者在法律上的邏輯結合。事實和法律都是由概念組成命題,由命題進一步組成推理,以此來論證法律理由。所以,案件分析也可以從概念、命題和推理入手。
例如,某地方法院判決的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案。原告和被告結婚時訂立書面的婚姻合同,上面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任何一方有第三者構成違約,應當支付違約金25萬元給對方。現在被告違約,原告起訴請求違約金。法院審理本案,遇到的難題是:本案是婚姻案件,應當適用婚姻法,但婚姻法上沒有違約金制度。違約金是合同法上的制度,而合同法第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婚姻關系不適用合同法。
怎樣解決這一難題?從法律邏輯學的角度講,合同和婚姻,一是財產法上的行為,一是身份法上的行為。但兩者均屬于法律行為,法律行為是其屬概念。法律行為與合同、婚姻兩個概念之間是屬種關系。因此,法官可以適用關于法律行為生效的規則,具體說就是:其一,意思表示真實;其二,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其三,內容不違反公序良俗。審理本案的法官認為,本案婚姻關系上的違約金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現行法對此并無強制性規定,并不違反"公序良俗",因此認定該違約金條款有效,并據以作出判決:責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5萬元違約金。
四、提問式教學,使學生學會思考
提問式教學法,又稱蘇格拉底式教學方法,是老師不斷向學生提出問題,務求達到學生被窮追猛問,難以招架的地步。其目的是促使學生思考,通常不會問問題的人,也就不會發現問題,不會提出問題。因此,要在不斷的提出問題的過程中,促使學生不僅會回答問題,更主要的是會注意問題、發現問題、并以適當的方式提出問題。
有人說,律師的作用就是重新組合案件事實,尋找法律理由,維護當事人的利益。而怎樣在復雜的案件事實中找到突破點?借鑒mba邏輯考試的方式,針對一個案件,請學生總結各方當事人的可能觀點及證據,思考怎樣支持、加強、反駁、削弱某一方的論證,怎樣解釋、評價某一方的觀點和論證。同學之間可以假設案情,展開辯論。
在個案分析中,不斷提問的方式可以啟發學生的思路,鼓勵學生們積極思索,互相反饋信息,并與教師溝通,在提問、反問、自問自答、互問互答中,探求解決問題、難題的路徑與方法。
五、適當課堂辯論,引用典故事例,設計課堂游戲,激發學生聽課的興趣
邏輯學是在“辯”的基礎上產生和發展的。我國古代,邏輯學也稱為“辯學”?!霸V訟”的目的就是找到法律理由,說服別人,維護自身利益。故辯論對于學好法律邏輯學而言,不失為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手段。辯論的題目可以是學生生活、學習中的熱門話題。辯論要求語言流暢,有的放矢,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以理服人,分正反兩方進行。如“法學教育應側重于理論(實踐)”等。這是一大部分大三學生所困惑的問題,大一、大二學習了一些專業知識,大三開始思考未來發展時,發現所學的理論與實踐之間有差別,而又不知道怎樣解決。辯論的過程中,我發現,他們自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這是辯論的一個作用。此外,辯論中,學生的思維過程展現出來了,邏輯問題也出來了。如:概念的內涵外延不明確,機械類比、循環論證、訴諸無知等等。往往是當局者迷,旁觀者清,也往往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老師可以提醒學生注意,引發學生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
法律邏輯學是一門研究法律思維的形式、規律和方法的工具性學科,學好它對于我們的法律學習、司法實踐大有裨益;同時,它又是一門交叉學科,高度抽象的邏輯學學科溶入具體的法學學科,概念多、規則多、符號多、公式多,法科學生學起來有一定難度。鑒于課程的抽象性和應用性,有必要設計一些課堂游戲,活躍課堂氣氛,深化學生對知識的理解和應用。例如,為強化學生對等值命題的理解和運用,在課堂上用10—15分鐘做“換一句話說”的小游戲:第一排學生寫一個命題,后幾排學生換一句話說,然后在傳回來,前排學生評價是否等值;講到法律規范邏輯時,為了引起學生對“應當”、“允許”等規范詞的重視,請學生們課后研讀法律條文,尋找三個相關法律條文,編造“兩個事實與一個謊言”,上課時,請其他同學判斷那一個是謊言;講法律概念時,請學生用三個詞語編一段故事;講推理時,做“誰是作案者”、“故事接龍”的推理游戲等。
六、既講普通邏輯學的知識,又講辯證邏輯學的知識,尋找法律的生命
對思維形式和思維規律可以從不同的視角加以研究,因而邏輯學本身是一個龐大而又多層次的學科體系,如今人們通常把邏輯學分為普通邏輯、辯證邏輯。普通邏輯形成最早,它側重于靜態地研究思維形式的邏輯結構及邏輯規律,研究單向的思維;辯證邏輯研究動態的思維,研究多向的思維;恩格斯說“普通邏輯和辯證邏輯就象初等數學和高等數學的關系”。辯證邏輯思維時針對某一方面的論述同樣要遵守普通邏輯思維的形式和規律。在通常情況下,對于簡單案件,人們使用普通邏輯思維就可以了,但對于復雜案件,必須使用辯證邏輯思維才可以維護法律的正義。畢竟,人類已經進入辯證邏輯思維時期。
從某種意義上講,法律、道德、經濟、政治是統一的,經濟效益有國家、集體、個人之分,有近期、中期、長遠之分;道德上善與惡的標準、政治上利與弊的權衡也因出發點的不同而有差異;談到法律,當它確定時,我們以合法性為標準進行法律思維,當它不確定時,我們怎么進行法律思維呢?而什么是合法?為什么法律如此規定呢?答案是,以當時的政治、經濟、道德為標準所制定。所以,當我們講用法律來思維時,我們仍然要考慮到政治、經濟、道德的因素,當法律確定時,是立法者考慮;當法律不確定時,是司法者考慮。這樣,法律就是活的法律,而不是死的法律;合法性僅僅是法律思維的重心,而不是法律思維的唯一前提。
因此,既要講普通邏輯的知識,又要講一些辨證邏輯的知識。這是一個不能回避的問題。必須告訴學生,形式推理重要,但僅有形式推理是不夠的,在形式推理解決不了的地方,需要使用辨證推理。這樣,學生分析案例發現邏輯知識并不能簡單地應用時,就不容易產生“法律的正義是個變數”等消極看法。
法律離不開邏輯,法律的長足發展要求每一個法律人思考邏輯、應用邏輯,尋找法律的邏輯。法律邏輯學還是一個不成熟的學科,它的成熟需要邏輯學者和法學學者的共同努力,這也是法律發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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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2
關鍵詞:康德;先驗邏輯;認知;經驗;感性;知性
中圖分類號:B516.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04(2014)05?0019?05
一、康德的邏輯觀
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通過前后相繼的三步提出了他自己的邏輯觀念。第一步區分感性與知性的概念,繼而得到邏輯的概念。康德認為感性就是“我們的內心在以某種方式受到刺激時感受表象的這種接受性”[1](52),比如直觀就是感性的,因為它包含我們為對象所刺激的那種方式。而知性則是“那種自己產生表象的能力”[1](52),知性是對感性直觀對象進行思維的能力。感性與知性的區分對于康德來說非常重要,因為在康德看來,關于一般感性規則的科學是感性論,而關于一般知性規則的科學則是邏輯,于是康德就給出了邏輯的概念,即邏輯是為知性提供規則的學科。緊接著一個自然的問題就是:邏輯為知性提供什么樣的規則?而這恰恰是康德第二步對邏輯進行分類的根據??档碌诙礁鶕壿嫗橹蕴峁┑囊巹t不一樣,將邏輯劃分為普通邏輯(普通知性運用的邏輯)和工具論(特殊知性運用的邏輯),普通邏輯包含思維的絕對必然的規則,而無視規則運用所指向的那些對象的差異,但工具論則包含正確思維某個確定種類的對象的規則。康德第三步將普通邏輯劃分為純粹的邏輯與應用的邏輯,普通純粹的邏輯是抽掉了知性知識的一切內容及其對象的差異性,與思維的單純形式打交道,不具有經驗型的原則,只與先天原則打交道,是完全先天確定的。既然普通純粹的邏輯是與先天原則打交道,并且完全先天確定,那么什么是先天的呢?先天的是指“完全不依賴于任何經驗所發生的知識”[1](2),先天的是獨立于經驗,甚至于獨立于一切感官印象的知識,因此先天性就在于抽掉了一切知識內容,一切知識與客體的關系。
康德就是這樣一步步的提出了他的邏輯觀念,他在提出自己邏輯觀念的過程中實際上也給出了我們一個邏輯的分類(圖1)。其實,康德在1800年出版的《邏輯學講義》里也提出了他對于邏輯的看法,他認為邏輯是關于“一般知性或理性的必然法則的科學”或者是“一般思維單純形式的科學”[2](2),并且辨析了當時
所處時代流行的邏輯分類,即分析論與辨證論;自然的邏輯和科學的邏輯;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純粹的邏輯和應用的邏輯以及普通的知性邏輯和思辨的知性邏輯[2](6?8)??档抡J為自然的邏輯、實踐的邏輯和思辨的知性邏輯是有問題的,從康德的態度來看這三個應該拋棄,然而康德對于辨證論(即工具論)和應用邏輯的態度卻跟前面的三個有點不同,雖然康德也承認這兩個存在問題。康德認為辯證法是以往的人將其錯用了,辨證法在作為知性的清瀉劑的意義上可以納入到邏輯的范疇。而對于應用邏輯,康德認為“真正講來,應用邏輯不應當稱為邏輯”[2](8),康德的“真正講來”這一詞很值得玩味,從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對邏輯的分類來看,這一詞實際上暗示著雖然康德認為應用邏輯不能稱為邏輯,但康德還是可能會將其納入到邏輯中。因此,從康德1800年的《邏輯學講義》中對邏輯的看法,康德對邏輯的分類有兩種可能性,一種就是圖1所示,而另一種就是圖2所示。圖2應該是康德真正的邏輯觀念,圖1中的邏輯分類對于康德來說,雖然有一點問題,不夠完美,但也可以接受。但康德認為完美的邏輯應該是圖2,圖2是康德自己真正想表達的邏輯觀念。
但問題是康德為什么在《純粹理性批判》中不直接采用圖2,而采用了圖1呢?有人認為康德圖1的邏輯分類并不是康德自己的,而是當時人們流行的分法,當時的官方統編教材是如此,而康德不好唱反 調[3]。對于康德的《邏輯學講義》來說,康德的確將當時的分法展示了出來,但是康德展示當時流行分法的目的很明顯,那就是要辨別分析當時流行分法存在的問題,從而得到他自己對邏輯的看法(即圖2)。因此,康德并不是不好意思唱反調,而是比較明確地指出了當時流行分法的問題,《邏輯學講義》里的東西是康德要在大學課堂上正式講給學生的,既然在《邏輯學講義》里康德自己就已經明確地表明了對邏輯的真正看法,而《純粹理性批判》既不是要教授給學生的教材,并且對康德自己來說又是十分看重的著作,康德沒有理由還會采用當時流行的分法。
其實,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對邏輯的分類很明顯不同于《邏輯學講義》中所描述的當時流行的邏輯分法,而是接近于康德真實的看法??档聻槭裁丛凇都兇饫硇耘小分胁恢苯硬捎脠D2,而采用圖1,只有一種可能性,那就是圖2和圖1差異性不是很大,對于康德來說兩者都可以接受,雖然康德對于圖2中的工具論和普通應用的邏輯作為邏輯頗有微詞,但是康德自己也承認工具論作為“知性的清瀉劑有尤其很好的用處[2](7),而普通應用的邏輯能夠作為“促成正確使用知性的方法或醫治邏輯缺點和錯誤的方法”[2](9),從這一點來看,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中采用圖1也就不奇怪了。
二、康德的先驗邏輯并非普通邏輯
既然康德認為邏輯應是普通純粹的邏輯(即形式邏輯),另一個值得考量的問題就是:康德的先驗邏輯是邏輯嗎?如果康德的先驗邏輯是邏輯的話,按照 康德的邏輯觀念,那么康德的先驗邏輯就必得納入到普通純粹邏輯的范疇,康德的先驗邏輯就應該屬于普通純粹邏輯。那么康德的先驗邏輯是否是普通純粹邏 輯呢?
康德認為一種普通純粹邏輯只與先天的形式原則打交道,而不管內容是什么(經驗的和先驗的)[1](53),在這里,康德給出了普通純粹邏輯一個基本特征,那就是先天的。康德認為先天的是指不依賴于任何經驗所發生的知識,抽掉了一切知識內容,一切知識與客體的關系[1](2)。在康德看來,先天的要抽掉的經驗知識包含主體方面體現出來的經驗心理學和客體方面體現出來的經驗科學,這是經驗知識內容僅有的兩種。然而問題在于知識內容除了經驗內容,還有先驗內容,先驗的不僅是先天的,而且還是“使我們認識到某些表象知識先天地被運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并且認識到何以是這樣的先天知識”[1](55)。康德“先驗的”概念有兩個基本特征:一是排除任何經驗性內容的知識;二是有關對象的,而又不能歸之于表象的知識來源。這樣,康德就將“先天的”與“先驗的”區分開來了,“先天的”與“先驗的”都是先于經驗的,但先天的關注的是先于經驗的是什么,而不考慮它何以是先于經驗的,以及先于性何以是可能的;而先驗的則是指先于經驗而又關于知識來源的,它應當是考察我們能認識某些表象先天被運用或先天可能的條件[4]。
“先天的”與“先驗的”區分對康德來說非常重要,這種區分使得康德提出了他的先驗邏輯。對于先驗邏輯,康德從三個方面進行了刻畫。
一是“在這種情況下,就會有一種在其中不抽掉知識的全部內容的邏輯,因為這種邏輯將只包含對一個對象的純粹思維的規則,它將排除一切具有經驗性內容的知識”[1](55)。康德指明了先驗邏輯排除了經驗性的內容,但它并沒有抽掉知識的全部內容,也就是說沒有抽掉的知識內容是非經驗性內容的知識,這種非經驗性內容的知識是只包含一個對象的純粹思維的規則。那么什么是關于一個對象的純粹思維的規則呢?康德通過感性直觀與純粹直觀的區分來類比說明在對象的思維中也應有純粹思維與經驗思維的區分,但類比永遠是類比,不具有必然性,這必然產生讓人感到疑惑的問題:對象的純粹思維和經驗思維是怎么區分的?什么是對象的純粹思維?什么又是對象的經驗思維?康德沒有給我們說明,只能靠我們自己去理解,一種理解是著眼于對象,純粹思維的對象與經驗思維的對象不同,純粹思維的對象是思維建立起來的對象,是思維的對象,比如范疇、圖型等,而不是具體的經驗對象;經驗思維的對象則是具體的經驗對象(見圖3)。一種理解是著眼于思維,純粹思維與經驗思維的對象是同一的,而只是純粹思維與經驗思維是不同層面的思維(見圖4)。這兩種理解的不同在于:第一種理解的純粹思維與經驗思維是針對不同的對象而言的,而第二種理解的純粹思維與經驗思維是針對同一對象而言。
二是“所以,這樣一種邏輯,它還將討論我們有關對象、而又不能歸之于對象的知識來源”[1](55)。先驗邏輯討論的是對象的知識來源,而不是對象的知識,所以康德說是有關對象,而又不能歸于對象的。經驗知識是對象的知識,而先驗知識不是對象的知識,但兩者都是有關對象的。先驗知識不是對象的知識,說明了康德的先驗邏輯的所有要素是不會與經驗對象打交道的,而先驗知識又是有關對象的,說明康德的先驗邏輯又能夠運用于對象,而這一點康德在后面也明確地提到,“純粹知性概念永遠也不能有先驗的運用,而任何時候都只能有經驗性的運用,純粹知性原理只能和某種可能經驗的普遍條件、與感官對象發生關系,但決不能與一般物發生關系”[1](223)。
三是“使我們認識到某些表象知識先天地被運用或只是先天地才可能的,并且認識到何以是這樣的先天知識”[1](55)。康德在這里進一步地強調了先驗邏輯注重于先天知識的運用、可能性以及來源,先驗邏輯中的先天知識如何先天地被運用、如何先天地可能以及先天知識來源正是康德在之后先驗分析論和先驗辨證論所要著力解決的問題。
康德最后對先驗邏輯做了一個歸結性的描述,先驗邏輯是“規定純粹知識和理性知識的來源、范圍和客觀有效性的科學”[1](55)。在這里,康德對先驗邏輯研究的范圍做了界定,即研究純粹知識和理性知識的三個方面:一是來源,二是范圍,三是客觀有效性??档乱舱J為普通純粹邏輯探究純粹知識和理性知識的,但普通純粹邏輯是研究純粹知識和理性知識的法則(規則),而這些法則是一些條件,是一些使得知性與其自身相一致的條件,是使得知性得以正確使用的必然條件[2](3)。因此,純粹知識的來源、范圍肯定不是普通純粹邏輯要研究的,而這一點正是康德提出先驗邏輯的動機所在,也是康德認為先驗邏輯不同于普通純粹邏輯最顯著的地方。而對于純粹知識的客觀有效性為何物,康德沒有直接說,這就導致了對康德客觀有效性理解上的差異,比如理解為真理性,正確性,可靠性,甚至于可傳達性等[5]。但僅僅從康德這一句話來看,這里的客觀有效性應是與我們現在形式邏輯中的客觀有效性是一致的,即指結論正確地從前提得出。康德在《邏輯學講義》中專門提及了普通純粹邏輯不僅僅是一門理性科學,而且還是知性正確使用的法則或證明的理論[2](4),知性正確使用的法則或證明的理論說明普通純粹邏輯也是有關客觀有效性的。由此我們就可對康德的先驗邏輯與普通純粹邏輯進行區分(見圖5),純粹知識的客觀有效性是先驗邏輯與普通純粹邏輯都要研究的,而純粹知識的來源、范圍則是先驗邏輯要規定的,而普通純粹邏輯則不涉及。
由此可見,康德的先驗邏輯既有與普通純粹邏輯研究不同的地方,但也有相同的地方,即它們都是“只與知性和理性的法則打交道,但只是在這些法則與對象先天地發生關系的范圍內”[1](55)??档聦⑦壿嬁醋魇瞧胀兇膺壿?,只有普通純粹邏輯才是邏輯,但康德在這里又稱還有這樣一種先驗邏輯,于是問題就來了:康德的先驗邏輯是邏輯嗎?
這是一個很有意思的問題,康德自己肯定認為先驗邏輯是邏輯,這一點對于他來說應該是無可置疑的,但這一點同時也是康德最棘手的。既然康德要將先驗邏輯看作是邏輯的東西,那么康德就必須要為它在邏輯的序列中找到一個位置,這也就是康德為什么要從邏輯的分類一步步提出先驗邏輯的原因。要在邏輯的序列中為先驗邏輯找到一個位置,途徑只有兩條:第一條是改造邏輯的概念,即邏輯不應該僅僅指普通純粹邏輯,應有更廣的指涉,但顯然康德沒有走這一條路徑,他沒有對邏輯的概念進行改造;第二條是將先驗邏輯納入到普通純粹邏輯范圍之下,即先驗邏輯是屬于普通純粹邏輯,但這是康德無法接受的,因為先驗邏輯不同于普通純粹邏輯??档逻@兩條路徑都沒有選擇,這必然導致了他的先驗邏輯在邏輯上處于十分尷尬的地位。
三、康德的先驗邏輯是關于認知的特殊邏輯
在對康德的先驗邏輯進行定位之前,我們需要厘清兩個問題:第一個就是康德在《邏輯學講義》和《純粹理性批判》中對傳統邏輯進行了清理,得到了只有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才是真正的邏輯,那么這是不是康德自己的觀點?有人提出康德在兩書中得出的“只有普通純粹邏輯才是邏輯”僅僅是康德對于傳統邏輯進行清理的結果,這并不是康德自己的觀點,康德自己的觀點是要對邏輯進行根本性的變革,在形式邏輯改造的基礎上建立自己的先驗邏輯[3]。在《邏輯學講義》中,康德是對當時通行的邏輯觀點進行了清理,清理的結果就是得到只有普通純粹邏輯才是邏輯,康德是認可(或贊成)這一結果的,如果康德不認可這一結果的話,他不會進行這樣的清理,也沒有必要進行這樣的清理。另一方面,如果說《邏輯學講義》作為講義,康德表達他自己的邏輯觀點還有所顧忌的話,那么《純粹理性批判》作為他自己的一部重要專著,他應該會更注重傳達出自己的聲音,但是在這部專著里,康德并沒有否認普通純粹邏輯才是邏輯這一觀點,康德在《純粹理性批判》里恰恰是加以了承認,并將其看作是一種一般的邏輯。
也許有人會說,如果康德認為邏輯是普通純粹邏輯的話,康德為什么又會提出先驗邏輯呢?其實,康德認可邏輯是普通純粹邏輯與康德提出先驗邏輯并不矛盾,并非康德提出先驗邏輯,就一定要否認邏輯是普通純粹邏輯這一觀點。在康德看來,普通純粹邏輯有它自己的研究對象,有他自己的考察范圍,它“抽掉一切知識內容,即抽掉一切知識與客體之間的關系,只考察知識相互關系的邏輯形式即一般思維形 式”[1](54),這是普通純粹邏輯力所能及的,是能處理的,而普通純粹邏輯不能處理的是純粹知識的來源,因為純粹知識的來源已經超出了普通純粹邏輯所要處理的范圍。因此,康德提出他的先驗邏輯,只是意識到了有些東西是普通純粹邏輯無法處理的,需要一種不同于普通純粹邏輯的東西來進行處理,康德并沒有就因此而否認普通純粹邏輯,相反地,康德恰恰承認了普通純粹邏輯,承認普通純粹邏輯有它自己的處理對象、范圍。
第二個問題就是康德的先驗邏輯是否是對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的改造或發展?一些人認為康德的先驗邏輯是對形式邏輯的改造或發展[6],但問題在于康德的先驗邏輯對形式邏輯的哪些東西進行了改造?對形式邏輯的哪些東西進行了發展?我們很難回答出來,原因在于康德的先驗邏輯是探究純粹知識的來源問題,而形式邏輯是探究一般思維的形式規則問題,兩者各自處理各自的對象。因此,我們很難說康德的先驗邏輯是對形式邏輯的一種改造或發展。
我們論證了康德認可邏輯是普通純粹邏輯,而且康德的先驗邏輯也不是對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的改造或發展,那么如何來對康德的先驗邏輯進行定位?康德對自己的先驗邏輯的定位是很明確的,聲稱先驗邏輯是邏輯。既然康德已經認可了只有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才是邏輯,為什么康德又說先驗邏輯是邏輯呢?康德對此的處理方式很有意思,康德在《邏輯學講義》和《純粹理性批判》中,康德又給了普通純粹邏輯另一個名稱“一般邏輯(或一般的邏輯)”,“另一方面,作為一切知性的一般使用的入門,一般邏輯又區別于先驗邏輯,在先驗邏輯中,對象本身被設想為單純知性的對象,反之,一般邏輯與一切一般對象有關”[2](4)??档略谶@里就暗示了,既然普通純粹邏輯是一般的邏輯,那么就應有不一般的邏輯(或特殊的邏輯),而先驗邏輯就應該是這樣一個不一般的邏輯(或特殊邏輯),這樣康德很自然地將他的先驗邏輯納入到了邏輯的范疇里來(見圖6)。
康德對先驗邏輯的這種定位有一個尤其令人疑惑的地方:一是既然已經認可了只有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才是邏輯的話,那么先驗邏輯又怎么可能是邏輯?這是康德必須要面對和正視的問題。而要消解這個疑惑,一個方法就是放棄只有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才是邏輯這一個觀念,這就需要對邏輯的概念進行改造與擴展。然而自亞里斯多德以來,邏輯雖然歷經發展,從傳統邏輯到現代邏輯,對邏輯的認識也有這樣那樣的差異,但有一點卻是不可否認的:邏輯是對思維純粹形式的研究。因此,即使是到現在,康德的邏輯是普通純粹邏輯(形式邏輯)這一觀點也是站得住腳的,康德自己也應該意識到了這一點,不然不會出現這樣糾結的結果。第二個方法就是放棄先驗邏輯是邏輯的看法,為先驗邏輯找到它自己真正的位置,于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就凸顯出來了:康德的先驗邏輯到底是什么?
邏輯不是經驗的,但是邏輯又要運用于經驗,那么邏輯是如何運用于經驗的呢?康德認為人具有知性、判斷力以及理性能力,這些能力在先天條件序列下能對感性雜多直觀進行綜合統一,從感性的雜多直觀上升到純粹的知性范疇,純粹的知性范疇通過演繹形成先天的綜合判斷,最后上升到辨證的推理;另一方面又能下行至經驗的對象[4]。正是由于這些能力的存在,使得先天的邏輯(形式邏輯)能夠運用于經驗,而規范、指導這些能力的先天規則和條件就構成了康德的先驗邏輯。為此,康德在建構他的先驗邏輯時,總是伴隨著兩個相關聯對應的呈現:一是邏輯(形式邏
輯)的呈現,康德總是依照邏輯的要素概念、判斷、推理來提出他的先驗邏輯的要素;二是認知能力的呈現,康德總是向作為主體的人內部尋求知性、判斷力和理性,以主體的認知能力為核心展開分析。
因此,康德的先驗邏輯實質上是認知的,它力圖為我們提供一種人把握邏輯,并運用于經驗的認知圖景。康德這種認知圖景刻畫了“人天生就具有一種認知能力,這種認知能力本身就內嵌著邏輯的所有要素與東西”[4],一旦人運用這種認知能力(知性、判斷力和理性),那么人就能把握邏輯,并將邏輯運用于經驗。
(本文曾于2013年11月29~30日在華中科技大學哲學系承辦的康德《純粹理性批判》學術研討會上宣讀,感謝與會中青年學者與專家對此文提出的寶貴意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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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廖德明. 先驗: 知性通向邏輯之路[J]. 學術探索, 2011(3): 29?33.
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3
一、高校法律邏輯學教學現狀分析
法律邏輯學是交叉法學與邏輯學研究的邊緣性新興學科,是訓練法律思維能力必要的、有效的工具。我國法律邏輯學的研究起步于是20世紀80年代初,目前雖取得了一些成績,但法律邏輯學起步晚,科研和教學嚴重滯后于別的學科。
1.沒有引起學校的重視。邏輯學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七大基礎學科之一。當前,我國高校邏輯學研究水平大大提高,普通邏輯學領域出現了一批具有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有的在國際邏輯界產生了一定的影響。相對于普通邏輯學,雖然在國內一些高校的哲學、法學、中文、經濟學等學科中開設了法律邏輯學課程,但并未引起學校的足夠重視,以致法律邏輯學課時少、內容淺,甚至有些法學專業沒有開設法律邏輯學課程。
2.教材內容需要改進。目前,法律邏輯學教學與科研還未成為完善的科學體系,由于歷史的原因,對法律邏輯學研究主要體現在如何應用普通邏輯知識來解釋司法實例問題上,事實上只停留在普通邏輯學在法律領域中的應用層面上。這種研究方法談不上創新,只能說是“普通邏輯原理+法律案例”的一個框架,與普通邏輯學并沒有本質區別。法律邏輯學是一門具有特殊性的邏輯學應用學科。一方面,它將邏輯學的基本知識和基本原理應用于法律與司法活動的過程中,探討涉法思維活動的一般邏輯形式與邏輯規律;另一方面,法律邏輯學要結合法律與司法活動思維的特殊性,研究涉法思維活動的特殊思維形式及其合理性規則。作為一門交叉學科,法律邏輯學教材理當首先界定清楚自身的學科性質以及與其他相關學科的區別與聯系,彰顯自己獨特的研究對象和方法。
3.教學效果不佳。學生對法律邏輯學課程沒有充分的認識,缺乏學習的動力,很多學生學習態度消極、被動。法律邏輯學課的普及程度遠不及普通邏輯學課,大部分法學專業本科生只學過普通邏輯學而沒有學過法律邏輯學課程,對于法律邏輯學了解甚少。多數學生認為法律邏輯學神秘莫測、遠離現實。還有一些學生認為法律邏輯學與自己的專業學習和就業前途沒有多大關系,畢業找工作時,用人單位只會關心專業課成績或外語水平,因而學生對法律邏輯學的功能產生懷疑。這些問題給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在教學過程中雖然采取的教學方法符合高校教育教學發展規律,也能夠適應教育改革需要,但仍面臨著學生興致不高,缺乏參與的主動性和積極性。
二、開設法律邏輯學課程的意義
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專業的理論基礎課,為學生學習法學專業的各門專業課程奠定理論基礎并提供方法論指導,是培養司法工作者法律邏輯思維、思辨能力不可缺少的學科。
1.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提高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波蘭學者齊姆賓斯基指出:“邏輯基本知識已成為法律科學取得進步的先決條件”,是“現代法律工作者越來越不可缺少的”[1]。法律邏輯學本身只是一種思維訓練工具,其核心是法律語言。法律工作者的法律語言,關鍵是根據法律規定闡述問題,在法律話語范圍之內說明理由。因此全面深入地學習法律邏輯學有助于學生準確表達思想,嚴密論證思想,有助于辨別與反駁各種謬誤和詭辯,提高論辯、善辯能力。正如英國哲學家培根所說:“史鑒使人明智;詩歌使人巧慧;數學使人精細;博物使人深沉;倫理之學使人莊重;邏輯與修辭使人善辯。”[2]
2.學習法律邏輯學能夠提高大學生司法實踐能力。司法實踐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具體運用法律處理案件的專門活動。法官的實踐能力,是指法官通過審判和執行各類案件,在打擊違法犯罪、解決矛盾糾紛、促進經濟發展、保護合法權益等方面所表現出來的能力和水平。法官在審判中引導訴訟,聽取對立當事人之間的意見,分析現有證據,構造一個法律上的事實。法官在處理這個過程中的邏輯論證,必須用清晰的邏輯頭腦不斷對當事人闡述訴訟各階段處理結果的邏輯性理由。美國法學家博登海默明確提出:“形式邏輯是作為平等、公正執法的重要工具而起作用的。它要求法官始終如一地和不具偏見地執行法律命令。”[3]學生通過法律邏輯學課的學習及其教育實習環節,參與辦案及審判過程及實際操作,可以促進學生司法實踐能力的提高。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改革的途徑
當前各個高校為實現內涵式發展,采取措施深化高校教學改革。葉圣陶先生曾說過:“教的目的最終達到不需要教。”但在教學實踐中能否實現為不教而教,為學而教,仍然是個大問題。法律邏輯學畢竟不同于普通邏輯學,它需要有特定的方式方法來達到培養法律思維能力的目的,因而更應該注重教學改革與創新。
(一)引導學生提高法律邏輯思維能力在以往的邏輯學教學過程中,一般把講授系統的邏輯知識作為教學目標。而忽視邏輯學的應用價值。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日后所從事的工作決定其學習的主要目標應該是培養日常的法律思維技能。法律邏輯學對于提高學生法律邏輯思維水平,提高準確表達思想、正確認識事物、獲得新知識以及法學研究、公平公正辦案等能力具有重要作用。學生法律邏輯思維能力越強,對知識的理解越透,掌握的越牢固,運用時就越靈活。正確規范的思維能力必然有助于認識和把握真理。因此,教師在講授的過程中有意識地培養學生的法律邏輯思維能力是非常必要的。教師通過案例分析、辯論及模擬審判等實踐教學環節,引導學生綜合應用邏輯方法,厘清概念,準確使用命題及推理,掌握思維活動的客觀規律,提高思維速度,使學生減少思維的彎路,避免誤入歧途。
(二)強化教師的責任意識,提升教師的專業水平隨著社會的發展出現了許多交叉學科、邊緣學科,這些學科的出現也給教師的教學帶來了一定的困難。法律邏輯學是法學和邏輯學相結合的交叉學科,因而講好這門課,并非易事。學生的全面發展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教師具有廣泛而深刻的文化科學知識。作為法律邏輯學教師應該多讀一些法哲學、法學方法論、法理學、法律思維學、立法學等方面的書籍和資料,來充實提升自己。在上課時,靈活應用邏輯學、法學知識,讓學生深刻體會到從事法律工作離不開法律邏輯學有關知識的掌握及其應用。
(三)法律邏輯學教學方法要創新課程改革的核心環節是課堂教學改革,“聚焦教學,決戰課堂”已成為對高校新課程改革的價值選擇。#p#分頁標題#e#
1.運用案例教學法訓練學生邏輯思維能力。長期以來,以“學生為主體”一直是我國一條主要的教學原則。但因為傳統教學的壓力,教學中的教學角色很難轉變,教師往往成為課堂的主宰者,學生在學習中成為被動的接受者,課堂氣氛沉悶,學生的厭學情緒很濃。案例教學法是通過事例呈現,激發學生的探究意識,使學習的主體地位得以發揮。教師選擇的教學案例必須貼近實際,在案例分析中,教師要善于對案例進行情境設計和設問,師生課堂互動,教學才會收到較好的效果,同時也使教師作為教學的管理者和教導者的角色得以轉變和體現。通過多類型案例的討論訓練學生歸納與演繹、分析與綜合、抽象與具體相結合等邏輯思維方法。案例教學法要使學生通過案例教學演練,把理論運用于分析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上。案例分析的主要目的不是單純去找問題的答案,而是更注重解決問題的過程與步驟,在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激發學生探索知識的欲望,使實際操作能力得到訓練和提高。
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4
邏輯學是研究思維形式結構及其規律的科學,它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邏輯嚴密、表述嚴謹。但是,在當前的部分邏輯學教材中,個別定義表述不準確,影響了邏輯學教材的科學性和嚴謹性,引起學生理解上的混亂,使其無所適從。
一、假言推理的相關定義
1.假言推理。李小克的《普通邏輯學教程》認為:“假言推理是以假言判斷為前提的推理。”[1]但其列舉的推理形式有:(P→Q)∧P)→Q,(P→Q)∧Q)→P等等。這些推理的前提中或者有性質命題,或者有性質命題的負命題。所以,該定義是不準確的,定義項的外延小于被定義項的外延,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普通邏輯》是國內較早的具有權威性的邏輯學教材之一?!镀胀ㄟ壿嫛氛J為,“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個為假言命題,并且根據假言命題前、后件之間的關系而推出結論的推理……假言推理也可以分為三種,即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與充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2]。較多的邏輯學教材采用了類似的定義,比如說,陳樹文的《邏輯學基本原理》認為,“假言推理是前提中有一個是假言判斷,并且根據假言判斷前后件之間的關系而推出結論的推理”[3]。這種定義存在三個問題。一是沒有明確這是狹義的假言推理,還是廣義的假言推理。狹義的假言推理即假言直言推理,廣義的假言推理一般還包括假言易位推理和假言聯鎖推理等。即使教材中列舉的有關推理形式都是狹義的假言推理,也應該給予簡單的介紹,避免讀者以為教材中列舉的推理類型涵蓋了所有假言推理的類型。二是對假言推理的前提的數量表述不準確。“有一個”容易被理解為“有且只有一個”。如果該定義是廣義的假言推理,它的外延未能包括假言聯鎖推理,因為假言聯鎖推理的前提至少有兩個假言命題。這樣的話,該定義就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三是對假言推理的前提的種類表述不準確。如果該定義是狹義的假言推理,應該明確指出其前提之一為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一般為直言命題或者是直言命題的否定。否則,該定義就會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王漢清的《邏輯學》認為:“僅僅根據假言命題的邏輯性質或者說僅僅根據條件的邏輯性質而推出結論的推理是假言推理。”[4]“假言推理有多種形式,一般分為三種基本形式,這就是假言直言推理、假言易位推理和假言聯鎖推理”[5]。陳愛華的《邏輯學引論》對假言推理的定義更為精確:“從廣義上說,假言推理可定義為前提中至少有一個假言判斷,并且根據假言判斷前后件之間的邏輯關系而進行推演的推理。它包括假言直言推理、假言聯鎖推理、假言易位推理、假言聯言推理、假言選言推理等。從狹義上說,傳統邏輯中的假言推理僅指假言直言推理。”[6]綜上所述,可以把廣義的假言推理定義為:它是前提中至少有一個假言命題,并且根據假言命題的邏輯性質進行推演的復合命題推理。
2.假言直言推理。王漢清認為:“由一個假言命題和一個直言命題做為前提所構成的假言推理是假言直言推理,簡稱假言推理。”[7]俞瑾的《普通邏輯概要》也認為:“假言推理的前提除有一個是假言判斷外,另一個通常為直言判斷,結論通常也是直言判斷,因此又被稱為假言直言推理。”[8]這兩個定義基本一致,不同之處在于王漢清沒有介紹假言直言推理的結論命題的種類,俞瑾認為假言直言推理的結論通常也是直言判斷。事實上,他們的定義符合肯定式假言直言推理(如,肯定前件式充分條件假言直言推理和肯定后件式必要條件假言直言推理等),卻不符合否定式假言直言推理(如,否定后件式充分條件假言直言推理和否定前件式必要條件假言直言推理等)。因為否定式假言直言推理的前提之一是條件命題,另一前提和結論不是直言命題,而是直言命題的負命題,或者說包含了一個直言命題。所以,這種定義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盡管俞瑾的定義中運用了“通常”一詞,沒有明確表示假言直言推理的另一前提和結論一定是直言判斷,但這樣表述仍然不夠嚴密。金岳霖的《形式邏輯》是一本權威性的邏輯學教材,書中認為:“假言推理就是這樣一種具有兩個前提的推理,其中一個前提是假言判斷,另一個前提是這個假言判斷的前件(或其負判斷)或者是這個假言判斷的后件(或其負判斷)……假言判斷有三種,假言推理也相應地有三種,即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與充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9]這一定義實際上對假言直言推理的定義,并且準確到位。因此,我們也可以把假言直言推理定義為:它是前提之一為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假言命題的前件或后件的假言推理;或者說,它是前提之一為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直言命題的假言推理;也可以進一步表述為,它是前提之一為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直言命題,并且依據假言命題的邏輯性質進行推演的假言推理。
3.充分條件假言推理。這里所說的充分條件假言推理是指狹義的充分條件假言推理,即充分條件直言推理。《普通邏輯》認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是一個前提為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為性質命題的假言推理。”[10]陳樹文也認為:“充分條件假言推理是一個前提為充分條件假言判斷,另一個前提和結論為性質判斷的假言推理。”[11]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條件假言推理定義與之如出一轍。類似的定義在當前的邏輯學教材中大量存在。鑒于對假言直言推理定義的分析,筆者認為,應當將充分條件直言推理的定義更改為:它是前提之一為充分條件假言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充分條件命題的前件或后件的假言直言推理;或者說,它是前提之一為充分條件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直言命題的假言直言推理;也可以進一步表述為,它是前提之一為充分條件命題,另一個前提和結論包含直言命題,并且依據充分條件命題的邏輯性質進行推演的假言直言推理。必要條件直言推理、充分必要條件直言推理的定義可參照充分條件直言推理的定義作相應的修改。
二、直接推理相關定義
1.直接推理。《普通邏輯》認為:“由一個性質命題為前提推出一個性質命題為結論的推理叫做直接推理(包括對當關系推理和命題變形推理)。”[12]魏鳳琴的《邏輯學》認為:“直接推理就是以一個性質命題為前提,推出一個新的性質命題的推理。”[13]郭彩琴的《邏輯學教程》認為:“根據一個前提判斷直接得出結論的推理稱直接推理。它的前提和結論都是簡單判斷中的性質判斷。”[14]王漢清則認為:“僅由一個命題作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叫做直接推理。”[15]李小克認為:“以一個判斷為前提的推理叫做直接推理。”[16]俞瑾也認為:“直接推理是以一個判斷為前提推出結論的推理。”[17]“直接推理有多種,本節所講的直接推理僅限于性質判斷的直接推理”[18]。《形式邏輯》(第4版)認為根據“邏輯方陣”中命題間的真假關系,“知道一個命題的真假即可推知其他三個命題的真假情況,這也是一種直接推理”[19]。直接推理是“以一個命題為前提而推出結論的推理”。按照《普通邏輯》編寫組、魏鳳琴和郭彩琴的觀點,直接推理的前提和結論都是性質命題,但其列舉的直接推理的種概念———對當關系推理的有效形式中,大多數推理的前提或結論是性質命題的負命題,只是前提和結論中都包含性質命題。如對當關系推理中的SAP→SEP、SOP→SAP,前者的結論和后者的前提都是性質命題的負命題??梢?,他們對直接推理的定義是不準確的,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王漢清、李小克等認為直接推理前提的數量是一個,沒有規定直接推理前提的種類。俞瑾認為直接推理有多種,其前提的種類不僅僅限于性質命題?!缎问竭壿嫛?第4版)則更進一步,認為直接推理的前提和結論的種類不僅可以是簡單命題,還可以是復合命題(如負命題)。以上觀點的共同點是直接推理前提的數量只有一個。筆者認為,直接推理的準確定義是,它是僅以一個命題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其前提和結論的種類不限。與直接推理相對應,間接推理是以至少有兩個命題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如三段論和混合關系推理。#p#分頁標題#e#
2.性質命題直接推理。直接推理定義的準確性直接影響到性質命題直接推理定義的準確性。按照《普通邏輯》編寫組、郭彩琴、魏鳳琴的觀點,直接推理的前提和結論都是性質命題,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自然是以一個性質命題為前提推出一個性質命題為結論的推理。劉良瓊的《普通邏輯基礎》認為,“直接推理是以一個判斷為前提而推出結論的推理。本節只介紹以一個性質判斷為前提,推出另一個性質判斷為結論的直接推理”[20],包括性質判斷變形的直接推理和性質判斷對當關系的直接推理?!缎问竭壿嫛?第4版)認為,“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即以一個性質命題為前提而推出一個性質命題的結論的直接推理”[21]。但上述教材列舉的性質命題直接推理的種概念———對當關系推理的有效形式中,相當一部推理的結論是性質命題的負命題,如SAP→SEP、SAP→SOP??梢?,他們對性質命題直接推理的定義也是不準確的,犯了“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王漢清則認為,“如果僅由一個直言命題作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就是直言命題的直接推理;由兩個及兩個以上直言命題作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就是直言命題的間接推理”[22]。以上觀點的共同點是性質命題直接推理的前提的數量只有一個,并且其種類是性質命題。所以,筆者認為,所謂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就是僅以一個性質命題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其結論的種類不限。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包括性質命題變形直接推理和性質命題的對當關系推理。與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相對應,性質命題間接推理是以至少兩個性質命題為前提所構成的推理,如三段論。
3.對當關系推理。直接推理、性質命題的直接推理的定義的準確性,也會影響對當關系推理的定義的準確性。劉良瓊認為,“A、E、I、O四種性質判斷之間的真假關系,就是對當關系直接推理的依據。除對當關系中那些只能得出‘真假不定’結論的不能納入這種推理以外,其余的都可以用來進行這種推理”[23]。緊接著,劉良瓊列出了4類共16種性質判斷對當關系的直接推理。反對關系推理:(1)SAP→并非SEP(2)SEP→并非SAP矛盾關系推理:(3)SAP→并非SOP(4)SEP→并非SIP(5)SIP→并非SEP(6)SOP→并非SAP(7)并非SAP→SOP(8)并非SEP→SIP(9)并非SIP→SEP(10)并非SOP→SAP差等關系推理:(11)SAP→SIP(12)SEP→SOP(13)并非SIP→并非SAP(14)并非SOP→并非SEP下反對關系推理:(15)并非SIP→SOP(16)并非SOP→SIP郭彩琴認為:“對當關系推理是根據同素材性質判斷的對當關系所進行的直接推理。”[24]她列舉了與劉良瓊相同的對當關系推理的有效形式,只是運用了不同的表述公式。值得注意的是,劉良瓊在“負判斷”部分還介紹了性質判斷的負判斷及其等值判斷。他列舉的等值判斷有:郭彩琴也在“負判斷”部分介紹了這四種推理形式。然而,這些推理形式實際上又包括了他們在對當關系推理部分列舉的部分有效推理形式,即上述推理形式中的(7)、(8)(9)(10)。這些推理形式既出現在簡單命題推理章節中的性質命題推理部分,又出現在復合命題推理章節中的負命題推理部分,勢必令學生心生困惑,不清楚這些推理究竟是簡單命題推理還是復合命題推理,是性質命題推理還是負命題推理。《普通邏輯》編寫組認為:“對當關系推理是根據A、E、I、O之間的對當關系從一個命題推出一個命題的推理。”[25]并且列出了除上述(13)、(14)之外的14種推理形式。
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5
關鍵詞: Peirce;科學家;邏輯學家;科學;指號學;化學概念
harles Sanders Peirce(1839-1914),其一生曾作為“一個美國人的悲劇”,現在已經越來越多地被認為是他那個時代、也是美國至今產生的最有創造性、最具多才多藝的偉大思想家。論文百事通他廣博的研究涉及非常不同的知識領域:天文學、物理學、度量衡學、測地學、數學、邏輯學、哲學、科學理論和科學史、指號學、語言學、經濟計量學和實驗心理學等等。而且這里的許多領域,Peirce在不同程度上被視為倡導者、先驅甚至是“鼻祖”。Russell早就做出評價:“毫無疑問,他是十九世紀末葉最有創見的偉人之一,當然是美國前所未有的最偉大的思想家?!倍敶谑勒軐W家H.Putnam稱他為“所有美國哲學家中高聳的巨人”。
雖然Peirce的思想具有極為廣闊的視野,但當今學者所公認、Peirce本人也承認的他的兩個主要研究領域卻是科學和邏輯學??茖W和邏輯學是Peirce畢生付出精力最多的兩個領域,也是他在大學畢業后決定他一生將做什么時曾猶豫不決的兩種選擇。但在其學術興趣上它們是他的孿生子,二者在理論聯系上常常是融為一體,成為Peirce最傾心關注的焦點。而且,作為科學家和邏輯學家的經驗是Peirce整個哲學系統構建的基礎與出發點,是貫穿他一生思想發展變化的重要影響因素。實際上,科學和邏輯學的共同追求正是Peirce為自己所界定的生活目標。把握他的這一顯著特征,我們可考察作為科學家的Peirce與作為邏輯學家的Peirce之間的某些聯系。
一、科學家職業、邏輯學家志向
從實際從事職業來看,Peirce是位科學家,包括化學家、大地測量員、物理學家、天文學家、工程師、發明家、實驗心理學家等等;同時這也是他謀生的門路,是他最早獲得學術名聲的領域。
成為一名科學家,Peirce具有非常優越的條件;同時這也是他的親戚朋友尤其是父親所期望的。Peirce出生于具有良好科學氛圍的家庭,特別是其父親Benjamin Peirce是哈佛大學天文學和數學Perkins教授,也是當時美國最有影響的數學家。Peirce從小由其父親教授數學、物理學和天文學等學科;其聰穎智慧深得父親欣賞。而Peirce本人也深受父親影響,尤其是在父親1880年去世之后,他極想遵照父親遺愿而繼承父親的事業,從此專注于科學研究。
在Peirce十幾歲時,他已經在家中建立了私人化學實驗室,并寫出了《化學史》;其叔叔去世后,他又繼承了他叔叔的化學和醫學圖書館。1859年從哈佛大學畢業后,他父親安排他在美國海岸測量局(后來改名為海岸和地質測量局)野地考察隊作為臨時助手學習鍛煉了一年;而同時他私下跟隨哈佛動物學家Louis Agassiz學習分類學方法。1862年進入哈佛的Lawrence科學研究所,并于1863年畢業獲得化學理學士。其間于1861年他再次進入海岸測量局,但這次是作為長期助手;1884年10月至1885年2月主管度量衡辦公室;1867年父親成為海岸地質測量局的第三任主管,Peirce于同年7月1日由助手(Aide)提為副手(Assistant),職位僅次于主管;他的這一職位上一直持續到1891年12月31日,時間達24年半之久。從1872年11月開始,他又負責鐘擺實驗;在1873—1886年間他在歐洲、美國以及其他地方的站點進行鐘擺實驗。晚年(1896年直到1902年)主要為圣勞倫斯能量公司做顧問化學工程師。
同時,Peirce在1867年被安排在氣象臺從事觀測工作,并于1869年被任命為副手。他曾是一次日環食和兩次日全食現象的觀測者,還負責使用氣象臺新獲得的天體光度計。1871年其父親獲得國會授權進行橫跨大陸的地質測量,Peirce由此又成了職業的大地測量員和度量衡學家。
Peirce 生前雖只出版過一本科學方面的書(《光測研究》(1878)),為《the Nation》雜志撰寫的短評、書評現多收集在由Ketner和Cook編輯出版的《Contributions to the Nation》中;但他在海岸地測局和哈佛氣象臺的諸多貢獻已經為他(也為這兩機構)在很年輕時就贏得了國際(特別是在歐洲)聲譽(Peirce1870年、1875年、1877年、1880年和1883年先后五次接受測量局任務到歐洲考察,同歐洲的許多科學家建立了聯系,并極力主張擴大科學界的國際聯系)。Peirce于1867年成為美國文理學院的常駐會員,1877被選為國家科學院的成員,1880年被選為倫敦數學學會成員,1881年被選進入美國科學進步協會。而且值得一提的是,現在Peirce已被認為是采用光波長來測定米制長的先驅。
然而,盡管他原本可以很好地專職于科學職業,并有廣闊的前景;并且事實上,他也是由化學進入了各種各樣的科學部門,并投入了極大的興趣和精力,成為美國當時杰出的科學家。但與邏輯學相比,它們只是他生命的第二焦點。
從理想志向來看,Peirce視邏輯學為其天職。早年在父親指導下學習《純粹理性批判》時就認為康德的失敗主要在于其“平庸的邏輯”,要超越康德體系,必須發展一種嶄新的邏輯。他聲稱在12歲時已經除了邏輯別無其他追求;甚至在生活潦倒、疾病纏身的困境中他依然堅持這一工作。他建有自己的私人邏輯史圖書館,他是近代以來少有的精通古代和中世紀邏輯的一位邏輯學家。他自己說,他是自中世紀以來唯一全身心貢獻于邏輯學的人,并聲稱他是終生的邏輯推理學習者。1906年他在美國《WHO’S WHO》中把自己命名為一名邏輯學家,這在當時是絕無僅有的現象。晚年在Milford的Arisbe,他形容自己為田園邏輯學家、邏輯學隱士。與具有美好前程的科學職業相比,Peirce之所以熱中于當時不可能成為謀生手段的邏輯學,更多的是出于對自己既定學術目標的追求:要發展一種有前途的邏輯。他對于邏輯的執著和熱情,使得他在邏輯學上的貢獻并不亞于科學。
年僅二十幾歲時,Peirce就開始在哈佛和Lowell學院作關于邏輯學的演講;從1879年直到1884年,在保持海岸地質測量局職位的同時,他作為Johns Hopkins大學(美國歷史上第一所研究生學院)的兼職邏輯學講師(這是他一生唯一一次獲得的大學職位),并在這期間出版了他第二本書(也是最后一本)《邏輯研究》(1883年,Peirce主編)。這本書在當時的美國乃至整個歐洲都有較大影響。在1901年,他為Baldwin的《哲學心理學辭典》撰寫了大部分的邏輯學詞條。
雖然Peirce只有短暫的學院生活來傳播他的邏輯理論,但在他那個時代,Peirce已經是一位國際性人物。在五次訪問歐洲期間,雖然他是作為科學家去考察,但不僅碰到了許多著名科學家,也會見了當時知名的數學家與邏輯學家,包括De Morgan、McColl、Jevons、Clifford、Spencer等,還與Cantor、 Kempe、Jourdain、Victoria夫人等保持著通信關系。1877年英國數學家和哲學家W. K. Clifford評價“Charles Peirce. . .是最偉大的在世邏輯學家,是自Aristotle以來已經為這一學科增加實質內容的第二個人,那另一個是George Boole,《思維規律》的作者?!?/p>
而在今天,Peirce學者不斷發掘出的Peirce的邏輯尤其是現代邏輯貢獻更是值得重視。一般認為,他早期主要是作為一名布爾主義者(Boolean)從事代數邏輯方面的研究,而晚年他的貢獻主要集中于圖表邏輯方面,主要包括存在圖表系統和價分析法。1870年Peirce的“描述一種關系邏輯記法,源于對Boole邏輯演算的擴充”是現代邏輯史上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因為它第一次試圖把Boole邏輯代數擴充到關系邏輯,并在歷史上第一次引入(比Frege的 Begriffschrift 早兩年)多元關系邏輯的句法。在1883年之前他已經發展了量化邏輯的完全的句法,與直到1910年才出現的標準的Russell-Whitehed句法僅僅在特殊符號上有點不同。
在對于數理邏輯貢獻的廣泛性和獨創性方面,Peirce 幾乎是無與倫比。與邏輯主義學派的Frege相比,Peirce的特殊貢獻不在定理證明方面上,而更多的是在新穎的邏輯句法系統和基本邏輯概念的精制化發展上。他創造了十多個包括二維句法系統在內的不同邏輯句法系統。把實質條件句算子(在他那里的形式為“—<”)引入了邏輯學,比Shaffer早40年發展了Shaffer豎并僅僅基于這一算子發展了一完全的邏輯系統。還獨立地系統采用了真值表方法和歸謬賦值法,過早地意識到Skolem前束范式的技術。在Johns Hopkins 大學教書期間,Peirce開始研究四色圖猜想并發展了邏輯和拓撲學特別是拓撲圖論之間的廣泛聯系。
我們看到,Peirce不僅是有著突出貢獻的科學家,同時也是著名的邏輯學家。然而在二者關系上,首要的一點是:他承認自己熱愛科學,但坦言對于科學的研究只是為了他的邏輯;因為邏輯的研究需要從各種特殊科學(還有數學)的實際推理方法中概括出一般的邏輯推理方法,而決不是僅僅從邏輯書籍或講課中背誦、記憶和解題;多樣化的科學研究正是為了邏輯之全面概括,由它們獲得的材料形成了邏輯學的基礎和工具。實際上,這種前后的“從屬關系”最突出地表現在他晚年常常是以作為科學家的收入來維持從事邏輯學研究的時間。
二、邏輯學作為科學
雖然上文表明邏輯學家Peirce與科學家Peirce之間有近乎目的與手段間的主從關系,但事實上并非如此簡單,它們還有更為深刻的一層關系,那就是:邏輯學也是科學。很顯然,這是Peirce長期的實驗室經歷已經使得他以科學的方法處理所有問題(他有時的確稱自己為“實驗室哲學家”)包括邏輯學了。
我們首先看,科學在Peirce那里意味著什么?Peirce看到大多數人包括科學界之外的人都習慣于把科學視為特殊種類的(主要是指系統化的)知識,而他更愿意像古希臘人那樣把科學作為認知的方法,但他強調這種方法一定要是科學探究(inquiry)的方法。知識開始于懷疑,為了尋求確定的信念我們必須要解決(settle)懷疑,一般解決懷疑的方法主要有情感方法(求助于自己的感覺傾向)、信忠團體的方法(選擇那些最適合其社會團體的那一信念)和尊重的方法(求助于自己對于某特別個人或機構的尊重之感情)等;但這些方法本質上都是自我中心的非客觀的方法,它們往往只通過懷疑者自己的行為、意愿來選擇信念,缺乏足夠的證據。而真正客觀的方法只有科學探究的方法,在這種方法指引之下,探究者從經驗出發基于科學共同體(community)的合作去尋求真理(TRUTH)或實在(Reality),這也正是科學活動;最終的真理性認識可能并不是由某一實際的探究者所發現,但只要是遵循這種方法、運用先前的結果,最后都必定會一致達到真理的。這正是Peirce在《通俗科學月刊》上發表的兩篇經典性論文《信念的確定》和《如何使我們的觀念清楚明白》中所闡述的實用主義(與后來James版本的實用主義有很大不同)方法相一致的,事實上如Peirce所指出的,實用主義不是什么世界觀,本質上是一種方法,一種科學探究的方法。而與此同時,我們看到,Peirce把邏輯學視為設計研究方法的藝術,是方法之方法,它告訴我們如何進行才能形成一個實驗計劃;邏輯就是對于解決懷疑的客觀方法的研究,是對于達到真理之方式的研究,其目的就是要幫助我們成為“科學人”?,F代科學之優于古代之處也正在于一個好的邏輯,健全的邏輯理論在實踐上能縮短我們獲知真理的等待時間,使得預定結果加速到來。
但是我們發現,他在思想更為成熟的階段是把邏輯學的科學屬性放置于指號學(Semiotics或更多的是Semieotics)的語境中來考察的,雖然這種處理與以上把邏輯學視為科學方法之研究存在著根本上的一致性。
Peirce不止一次指出,在最廣泛的意義上的邏輯學就是指號學或關于指號的理論,僅僅是指號學的另一個名字。它包括三個部門:批判邏輯學( Critical Logic),或狹義上的邏輯學,是指號指稱其對象的一般條件的理論,也即我們一般所謂邏輯學;理論語法(Speculative Grammar),是指號具有有意義特征的一般條件的學說;理論修辭(Speculative Rhetoric),又叫方法論(methodeutic),是指號指稱其解釋項的一般條件的學說。這種劃分可能受中世紀大學三學科:語法、辯證法(或邏輯學)和修辭的課程設置的影響,指號學在某種程度上可視為對于中世紀后期所理解的邏輯的現代化版本。而我們在此需要強調的是,Peirce把指號學視為經驗科學、觀察科學。推理就是對于指號的操作,觀察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指號學同其它經驗科學的不同在于它們實驗操作對象不一樣,在于其它科學的目的僅僅是發現“實際上是什么”而邏輯科學要探明“必定是什么”。但既然是經驗科學,根據經驗學習的科學人進行邏輯推理所得到的結論就是可錯的即準必然的(事實上,任何邏輯必然都只是相對于特定推理前提而產生必然的特定結論)。
更進一步,Peirce把狹義上的邏輯學(logic exact)分成假設邏輯(abductive logic)、演繹邏輯和歸納邏輯三部分。顯然這比傳統邏輯上演繹(必然的)、歸納(可能的)二分的做法多出了內容。Peirce得出這樣的結論是對于Aristotle三段論基本格研究的結果,他認為Barbara集中表現了演繹推理的本質,而作為特殊的演繹三段論Baroco(把Barbara中結論的否定作前提、小前提的否定作結論)和Bocardo(把Barbara中的結論的否定作前提、大前提的否定作結論),如果把它們的結論考慮為或然性的,則分別相應于假設推理(abductive reasoning)和歸納推理。但更重要的是,Peirce在此顯示出了邏輯學與科學的最合理的緊密聯系。在他看來,演繹邏輯也即數學的邏輯,而假設邏輯和歸納邏輯主要就是科學的邏輯。在演繹邏輯已經得到普遍承認的情況下,他終生的愿望就是要把歸納和假設(Abduction)同演繹一起堅固地和永久地確立在邏輯概念之中。在科學探究過程中,假設、演繹和歸納先后組成了三個不同階段的科學方法,它們的共同作用使得科學探究能自我修正。
Peirce把假設放在首位,作為科學探究程序的第一步,目的在于發現和形成假說。假設是為解釋違反規律(或習慣)的意外事實而產生假說的過程,它能產生新信息,Peirce把它視為所有科學研究甚至是所有普通人的活動的中心。但這種假設并沒有提供安全可靠的結論,假說必須要經過檢驗。于是,還需要演繹來解釋(explicate)和演示(demonstrate)假說即得出預言;再后由歸納回歸到經驗,旨在通過觀察被演繹出的結果是否成立來證實或否證那些假說,即決定假說的可信賴度。在這連續的三種推理形式中,假設是從意外事實(surprising facts)推到對事實的可能性解釋,演繹是從假說前提推到相應結論,歸納則是從實例到一般化概括。經過這樣的科學探究,我們在科學共同體中將能不斷接近真理。
三、邏輯學中的化學概念移植
為更具體地論述Peirce的科學研究與邏輯學研究之間的緊密聯系,我們在此可談到Peirce對科學中的許多概念向邏輯學研究的成功應用,這突出表現在化學上。因為化學是Peirce的大學專業,也是他進入整個經驗科學的入口。
邏輯學作為一門特殊的學科領域,事實上從近代以來,就從數學(包括代數和幾何)理論那里找到了非常有力的發展動力和理論技術。我們在此談到的化學概念應用作為整個自然科學概念推廣中的一例其實也是Peirce為發展邏輯學而提出的。
首先,Peirce晚年極為傾心的存在圖表邏輯構想正是基于化學圖表原理(可能還有拓撲學方法的啟發)。存在圖表是Peirce在其指號學背景下對Euler圖和Venn圖的重大發展,具有極強的表現力。其在自然、直觀、易操作上要遠勝于代數方法(包括標準的Peano-Russell記法),因為我們心靈的思想過程被同構地展現在推理者面前,對于圖表的操作代替了在化學(和物理)實驗中對于實物的操作?;瘜W家把這樣的實驗描述為向自然(Nature)的質疑,而現在邏輯學家對于圖表的實驗就是向所關涉邏輯關系之本性(Nature)的置疑。
第二個例子,現代邏輯(可能從《數學原理》開始)中的一對基本概念:命題和命題函項(或有時稱為閉語句和開語句)原本就是來自化學中的“飽和”(Saturation或Gesättigkeit)和“未飽和”概念。Peirce用黑點或短線來代替語句中的“指示代詞”(即邏輯中的自變元),得到形如“——大于——”、“A大于——”這樣的形式,它們分別被稱為關系述位(relative rhema)(區別于像系詞一樣的關系詞項)和非關系述位,也即他那里的謂詞(謂詞是幾元的取決于我們到底如何選擇去分析命題)。他指出,述位不是命題,并坦言“述位在某種程度上與帶有未飽和鍵(unsaturated bonds)的化學原子或化學基極為相似?!比欢粺o意外,我們發現同時期歐洲大陸的Frege也正在獨立地從化學概念得到邏輯研究的靈感。他把諸如“……的父親”的函項記號稱為“未飽和的”或“不完全的”表達式,以與專有名詞相區別。
另外一個例子是Peirce提出的價分析(Valency Analysis)法。正如名字所顯示出的,它同化學中的化合價概念密切相關,Peirce所使用的詞語Valency直接源于化學中的術語Valence即化合價。價分析是Peirce在圖表化邏輯思想指引下于存在圖表(Existential Graphs)之外創設的另一種二維表現法。其中,顯然他是把思想中概念的組合與“化學離子”的組合相比擬,如他采用類似“——”這樣的結構表示帶有“開放端(loose end)”(即黑點后面的橫線)的實體,即謂詞;這就是化學中離子結構的簡單變形。由于它們的開放端導致的“不穩定”(正像離子本身不穩定一樣),開放端之間就可能連接起來形成共同“鍵”(bond)。如 “—— ”同“ ——”可形成“——”樣式的新結構。正是利用這樣的離子組鍵技術,Peirce成功證明了其著名的化歸論題,即對于三元以上關系都可化歸到三元和三元以下的關系,但一元、二元和三元關系卻不能化歸。這一論題是他哲學思想體系中所堅持的三分法原則的邏輯證明。
綜觀Peirce的科學家經歷和邏輯學家志向,Peirce把邏輯學視為對于各種科學推理方法的概括,同時又把邏輯學理論指導、應用于科學研究過程。二者緊密相連,互為作用。而更為突出的,他的邏輯貢獻大都可追溯到其多樣化的科學研究,他的邏輯獨創往往也是其科學研究經驗的啟發性建議。筆者以為,研究Peirce的這些方面,我們至少可得出以下啟示:邏輯學應從數學和科學推理實踐中概括推理的一般本質;邏輯學家應盡可能學習、掌握科學(傳統邏輯就因為沒有這樣做而失敗,科學家非邏輯學家或邏輯學家非科學家都不能勝任于對科學推理的分析工作),因為拓寬自己的科學研究領域必將能加強邏輯學家對于邏輯科學的貢獻能力;同時科學家要想更為一般地把握住推理方法也應了解邏輯學,但是前者在當前學術界值得特別注意。當前處于被冷落地位的邏輯學要想擺脫這種局面,必須加快發展自己;而經驗科學(不再僅僅是數學)必能使得邏輯學發展獲得新的生命力,這已經是被現代邏輯的發展史(特別是初創時期)所證實的。
參考文獻:
邏輯學普通概念范文6
關 鍵 詞:體育社會學;田徑運動定義;田徑競賽規則;國際田聯章程;高校教科書
中圖分類號:G8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6-7116(2015)02-0059-04
在高等學校體育專業從事田徑運動課程教學,都會碰到怎樣給“田徑運動”下定義的問題。給田徑運動教科書中的田徑運動下定義,是否正確,不僅影響我們對田徑運動的正確認識,也會影響田徑運動的健康發展。當前,高等學校各專業正面臨著深化課程體系和教學內容的改革,體育專業田徑運動課程也需要有科學和高質量的教科書。要編寫出具有較高科學水平的田徑運動教科書,首先在教科書中應該對“田徑運動”下一個真實、科學的定義。因此,有必要來研究田徑運動定義的問題。
1 田徑運動定義的問題
用“田賽和徑賽、公路賽、競走和越野跑”[1]或“田徑運動包括徑賽和田賽、公路跑、競走、越野跑和山地賽跑”[2]作為田徑運動的定義寫入我國高等學校體育專業的田徑運動教科書,是否妥當,值得探討。
我國《田徑競賽規則》中的“田徑:包括徑賽和田賽、公路跑、競走、越野跑和山地賽跑”[3],是從《國際田聯章程》中的“Athletics:Track and field,road running,race walking,cross-country running and mountain running.”[4]翻譯而來的,是《國際田聯章程》對田徑競技包含項目的簡單解釋,是國際田聯對其開展和管轄的競技項目的簡要說明,根本不是田徑運動概念的科學定義。這種解釋和說明,怎么能直接搬過來作為我國高等學校教科書中概念的定義呢?
定義是是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規范的定義,由3部分構成――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而在定義項中,要揭示出被定義項的內涵,即揭示出被定義項鄰近的屬和種差。定義的公式可寫成:被定義項=種差+鄰近的屬[5]。要注意把定義和釋義區別開來,不能把“釋義”當成“定義”。
在高等學校體育專業的田徑教科書中,應該遵循邏輯學給概念下定義的方法與規則和從中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給田徑運動這個概念作出規范的定義,而不是簡單或不加思索地到《國際田聯章程》和《田徑競賽規則》等文件中去搬那些對田徑競技包含項目的說明來充當田徑運動的定義。高等學校的教科書應該具有高度的科學性、理論性并可成為引以為據的文獻。編寫現代化的高等學校教科書,要沖破舊思想的禁錮,要學習科學知識,要對問題進行深入的探討研究。
2 國際田聯沒有給田徑運動下過定義
近年來,我國出版的多個版本的田徑運動教科書在其第一章“田徑運動概述”中論述田徑運動定義時,都寫到其依據是《國際田聯手冊》中的國際田聯章程第一條。例如,有的教科書中寫道:現階段比較通用的定義是依據國際田聯手冊的定義。國際田聯手冊2006版關于田徑運動定義表述是:“田徑運動包括徑賽和田賽、公路跑、競走、越野跑和山地賽跑”[2]。
這里,我們對這種定義的語句是否符合定義的邏輯學規則,是不是田徑運動的真實定義且先不說。我們要問一下,國際田聯是真的給田徑運動下過定義了嗎?有人回答說“下啦!你可以到《田徑競賽規則》去查呀!”我們查了我國2006年出版的《田徑競賽規則》,在其譯自The IAAF Constition (國際田聯章程)第一條Definitions (我國《田徑競賽規則》中譯為“定義”)的標題下,確實有包括“田徑”在內的21個條目[3]。我們又查了國際田聯官方網站,在其《The IAAF Constitution》(國際田聯章程)第一條Definitions的標題下,也確實有包括Athletics(我國《田徑競賽規則》中譯為“田徑”)在內的21個條目[4]。但這些條目中有的詞目是英文專用名詞的縮寫詞,如:IAAF(國際田聯)、IOC(國際奧委會)、CAS(體育仲裁法庭)等。這些英文專用名詞縮寫詞,只說明它們代表或指稱,根本不是下定義。還有,從多數詞目的所謂“定義項”的內容來看,違背了邏輯學“定義中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包含被定義”給概念下定義的基本規則[6],根本沒有魘境霰歡ㄒ逑盍誚的屬和種差,僅僅是從國際田聯的角度對該詞目進行的解釋和說明,如:Constitution――The IAAF Constitution. (章程――國際田聯章程);Council――The IAAF Council. (理事會――國際田聯理事會);Membership――Membership of the IAAF. (會籍――國際田聯會籍)等等。解釋和說明怎能成為定義呢?其實“Definition”這個英文詞匯在通常情況下,翻譯為“定義”是完全正確的。而且,按照外國人的用語習慣,經常把解釋、說明之類的詞用“Definition”來概括表示也常有所見。但按照中國人漢語的語言學和邏輯學規則,在這里如果將“Definition”翻譯為“定義”,并認為其下的條目都是“定義”就成問題了。其實,“Definition”翻譯成中文是多義詞,不僅可以翻譯為“定義”,而且還可以翻譯為“解釋”、“注釋”、“說明”、“解說”等等。一些資深的翻譯工作者認為,按照中國人漢語的習慣,“Definition”在這里實際是“名詞解釋”或“詞匯說明”的意思。因此,可以肯定,國際田聯在其章程中僅僅是對包括“田徑”在內的21個詞目作了簡明的解釋或說明,根本就沒有給田徑運動下過定義。
3 田徑運動定義要科學和符合我國實際
由于1793年被稱為“德國體操之父”的德國體育家古茨穆茨在其編寫的《青年體操》一書及18世紀末在德國形成并廣泛傳播于歐美各國的體操體系中,已經將走、跑、跳、投,與懸垂、支撐、攀登、爬越一起,視為是人體的基本活動能力,劃為基本體操的范疇[7]。因此,當19世紀中葉前后,走、跑、跳、投的比賽重新出現時,盡管在不同的國家對其有不同的命名,但是很多國家都是以它一開始就以競技的形式出現、具有鮮明的競技性特征而命名的(見表1)。后來,國際田聯更是將可以翻譯為“競技”的“Athletics”來作為“田徑”的代表語詞,認為田徑就是競技。因此,可以說外國只有“田徑競技”這個概念,而沒有“田徑運動”這個概念。外國對非競技而用于健身的走、跑、跳、投,不視為是“田徑(競技)”,不屬于“田徑(競技)”的范疇。
表1 不同國家(組織)對田徑術語詞匯的表述
國家(組織) 田徑術語詞匯 中文直譯意
英、美 Track and field sports 田徑賽(田徑競技)
日 陸上競技 田徑賽(田徑競技)
俄 легкая атлетикя 輕競技(田徑競技)
法 Athletisme 競技(田徑競技)
德 Leicht athletic 輕競技(田徑競技)
國際田聯 Athletics 競技(田徑競技)
在我國,雖然“田徑運動”這個概念譯自外國的“Track and field sports”(最初翻譯為“田徑賽”),但發展至今,中國的“田徑運動”與外國的“田徑競技”含義已有所不同。在中國人的意念中,“田徑運動”不僅是一種競技項目,也是大眾健身的走、跑、跳、投運動。我國田徑運動管理中心的兩大任務:“一是實施‘奧運爭光計劃’,推動田徑競技水平的提高;二是實施‘全民健身計劃’,推動田徑運動的普及?!盵8]就說明了這一點。我國一般情況下,不用“田徑競技”這個概念。
漢語“田徑運動”這個概念,從語言學和邏輯學方面來看都是合理的,又有約定俗成的社會意識基礎,應該繼續沿用,只是需要用邏輯學的方法與規則給它下個科學、真實的定義。用國際田聯對田徑競技包含項目的解釋或說明給田徑運動下定義,無論如何也表明不了我國“田徑運動”的概念,更不能成為我國“田徑運動”的定義。
一切觀念、方法、規章、制度都是隨著科學認識水平的提高而不斷變革、發展和完善的,一成不變的事物是沒有的。我們有能力按照邏輯學的方法與規則,并從我國的實際情況出發,給田徑運動這個概念下個科學、真實的定義。
4 田徑運動定義的規范
規范不規范,有其學術上的標準。我們應該按照學術上的標準,來檢查以往田徑運動定義不規范的問題,并加以改正,使其達到規范的要求。
近些年來,我國出版的多個版本的田徑運動教科書,在其冠以“田徑運動定義”出現的“田賽和徑賽、公路賽、競走和越野跑”[1]、“田賽和徑賽運動、公路跑、競走和越野跑”[9]、“田徑運動包括徑賽和田賽、公路跑、競走、越野跑和山地賽跑”[2]、“跑道和場地的運動及公路跑、競走、越野跑和山地跑”[10]、“田徑運動是由田賽和徑賽、公路賽、競走和越野賽組成的運動項目”[11-12]等等諸多田徑運動的“定義”,實際上,這些都不是田徑運動的真正的、規范定義。首先,在這些語句中,不具備構成概念定義的邏輯成分,沒有表明被定義項田徑運動鄰近的屬和種差;其次,這些語句僅僅是把田徑運動定義為競技項目,違背了我國田徑運動既是競技項目又是健身手段這一客觀事實。因此,這些語句只能是對田徑競技運動所包含項目的解釋或說明。
造成田徑運動定義不規范的原因,首先是因為我們在翻譯《國際田聯章程》時出現了瑕疵,將“Definitions”簡單地翻譯成“定義”;其次是我們一些寫定義的人在寫定義時缺乏必要的思考和研究,采取簡單的“拿來主義”的做法,把國際田聯對田徑競技包含項目的說明搬到我國高等學校體育專業的田徑運動教科書中來作為我國田徑運動定義。這是造成我國田徑運動定義不規范的根本原因。
知道了造成我國的田徑運動定義不規范的原因,我們才有使田徑運動定義規范化的愿望和要求。唯有用現代科學和邏輯規則,結合我國的實際,不斷地去探索和創新,才能使我國田徑運動定義規范化。
5 對田徑運動定義的看法
對田徑運動這個概念應該下怎樣的定義,需要慎重研究,認真加以討論,做到使田徑運動定義具有知識性和理性。
田徑運動這個概念的定義,應該由被定義項、定義項和定義聯項構成,而在定義項中,需要揭示出田徑運動的內涵,即揭示出田徑運動鄰近的屬和種差。田徑運動是競技運動項目,也是健身手段。但無論是競技運動項目還是健身手段,在國際體育和競技領域都稱之為身體運動[11]。因此,田徑運動鄰近的屬應該是身體運動。而田徑運動這種身體運動與體操、球類等其它身體運動的區別在于田徑運動是用走、跑、跳、投作為唯一的運動形式和方法。因此,走、跑、跳、投就成為田徑運動不同于其它運動的種差。明確了田徑運動鄰近的屬和種差,完善了定義的邏輯成分,再加上相關的連接詞(定義聯項),使其成為一個緊密相嵌的語句,這就基本上完成了田徑運動的定義。應該指出的是,從邏輯學來看,任何一個概念都有內涵和外延。揭示概念內涵的邏輯方法就是給概念下定義;按照某個標準揭示概念外延的邏輯方法就是給概念作劃分[8]。而真正要把一個概念搞的很明確、很清楚,不僅需要給概念下定義,還需要給概念作劃分(見表2)。
田徑運動、田徑競技運動、田徑健身運動的定義和劃分應該是一個很完整、很準確、很精練的語句,具體如下:
田徑運動是走、跑、跳、投的身體運動,包括田徑競技運動和田徑健身運動。
田徑競技運動是競技的田徑運動,包括徑賽和田賽、公路賽跑、競走、越野賽跑和山地賽跑。
田徑健身運動是健身的田徑運動,包括一般的走、跑、跳、投和簡單與簡化了的田徑競技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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