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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1
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課題有很多,為什么選擇這樣一個課題來加以討論呢?當然,這一課題肯定是業內許多值得探討的重要課題之一,但我想說的是,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的作用決不僅僅是諸多重要課題之一,而是知識產權保護中最重要的課題!然而我們的國家、我們的社會,我們的政府,包括法官自己,卻并沒有充分認識到這種重要性。
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重要性,已經不言而喻,無需多言。但是如何很好地解決這一問題,卻是眾說紛紜,不一而足。在此筆者認為:只要我們的法官起到了他們能夠起到,應該起到的作用,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就一定可以更加順利地得以解決!
本文將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來論證上述命題。一、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中能夠起到的作用,二,法官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的優勢;三法官應該起到更大的作用。討論將按上述順序依次展開。
法官能夠起到的作用
1 維護法律尊嚴,震懾侵權者。法院對各種侵權案件的審判,都能體現法律的尊嚴,對侵權者都會有震懾。但是與其他侵權案件相比,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侵權行為往往呈現出產業化、規?;?,普遍化,反復化,頑固化的特點,僅憑一般的社會教化根本就不可能遏制知識產權侵權現象的蔓延和擴散。所以知識產權法官在判案過程中所體現出來的法律的震懾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法官們可以通過民事案件中的判賠和刑事案件中的判罰,使侵權者為其違法行為付出應有的代價,并震懾他們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
2 使權利人獲得足夠的賠償,體現知識產權應有的價值。這一點在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尤為重要。因為只有當權利人獲得了足夠的賠償,才會有能力和意愿繼續維權,而只有激發了廣大權利人維權的積極性,我們才能取得反侵權反盜版這場戰爭的最終勝利。要知道,權利人所面對的盜版侵權陣營往往財力雄厚,勢力龐大,相比權利人自身原本就占有很大優勢,如果再得不到法官判賠的支持,那么我們就不用期望勝利的到來了。
3 教育民眾,提高社會的知識產權意識。法官所判個案,都涉及具體的權利人和侵權者,其中不乏名人和著名的公司,這些案件往往廣受媒體,公眾的關注,因而更具宣傳效果,對社會公眾的影響力更大。
4 維護公平、合法的知識產權交易秩序,促進知識產權產業的積極發展。只有當侵權盜版者付出的代價高于正版經營者購買知識產權的代價,健康積極的知識產權交易市場才能真正建立起來。侵權盜版行為傷害的絕不僅僅是權利人,它也嚴重挫傷了正版經營者堅持正版經營的積極性,毀壞了知識產權市場合法公平的交易秩序。而失去了市場基礎的知識產權產業,注定是發展不起來的,我國科技研發和文化創作水平的嚴重低下(與我國蓬勃發展的經濟完全不相稱),已經很好地詮釋了這一點。而法官們在知識產權案件中作出的民事判賠和刑事判罰,不僅能夠對侵權盜版者產生震懾作用,同時也可以產生對權利人和正版經營者的巨大鼓舞作用,這樣才能進一步推動他們繼續投入更大的人力物力和財力去發展知識產權產業。
5 促進知識產權立法的良好發展。知識產權永遠和創造緊密聯系在一起,而創造的目的和結果就是產生新事物,因此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也總是需要與新事物打交道。知識產權立法永遠跟不上知識產權產業的升級換代。因此如何將知識產權法律中永恒不變的原則適用到具體的新類型案件的審理工作中去,并反過來推動知識產權相關立法的進一步發展,一直都會是知識產權法官們需要面對的一個課題。與其他審理非知識產權案件的法官們相比,知識產權法官與立法機關之間的互動關系更加明顯,司法推動立法的作用也更加明顯。
法官在各種知識產權保護力量中的獨特優勢
1 更具公正性。與政府各主管部門相比,法院無疑具有更高的公正性。因為政府各主管部門總是與其主管的行業有著千絲萬縷的關系,很多企業從當初的審批成立到每年的年審,可能都要通過這些部門。另外,這些主管部門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部門利益,嚴厲地反侵權反盜版,是否一直符合他們的部門利益,就很難說了。而法院的公正獨立性,相對而言,就要高許多。這也是我多年以來從事反侵權維權工作的切身體會。
2 更具規范性。與行政投訴程序相比,法院的訴訟程序要規范、透明得多。法院的訴訟程序有民事、刑事訴訟法的統一規定,各地。各級法院都在統一執行,而行政投訴的程序,由于各個部門各個地方不盡相同,加之即便是同一地方政府的同一部門,因為不同的受理官員對程序的把握,甚至同一位官員在不同的時間或者針對不同的投訴對象,都有可能出現很大的不同。這使得權利人很難對自己的投訴行為有一個明確的預期。
3 更具嚴肅性。法院作出的判決或裁定,與行政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相比,無疑具有更高的嚴肅性。首先,行政部門就其受理的投訴,往往非常吝嗇于發出任何書面的行政決定或者答復。其次,即使發出了,它們的法律效力也遠遜于法院的裁判文書――那可是能夠用來馬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行政部門對一些侵權案件的行政處理有許多到最后是不了了之的。
4 對權利人的保護更有力。行政部門一般側重于對侵權者的處罰,對權利人遭受的損失,他們往往愛莫能助,從侵權者處收繳來的罰款或者非法財產,也只能上繳國庫或者收歸行政部門自己,不可能發給權利人。而法院的判賠則能夠使權利人獲得補償,從而增強權利人維權的信心。
5 可調動的資源更加強大和廣泛。法院系統中,各中級人民法院都有知識產權庭,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現在還有越來越多的基層人民法院也可以審理知識產權案件了。而每個法院的知識產權庭至少有一個合議庭三名法官可以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這樣算來,全國有近千名法官在專門處理知識產權案件,這是一支非常龐大的力量,因為他們是近千名法官,不是近千名辦事員。近千名主審法官就意味著有近千名立案庭的法官,近千名執行庭的法官和近千名書記員在配合他們工作,這還不包括刑事案件中配合工作的公安局干警和檢察院的檢察官;而且這一隊伍覆蓋全國各地,均在按照統一的法律和程序處理
案件。更重要的是,由于法院除了可以使用本身的資源以及協同部門的資源而外,還極大地調動了廣大權利人和律師甚至調查公司的力量。權利人要來,首先必須由自己或者聘請調查公司調查清楚侵權事實和侵權者,律師則會按照法院的要求將材料組織清楚,配合法院審理案件。這無形中又將反侵權的力量擴大了數倍,而且這數種不同的力量,全都在統一的法律框架下,按照統一的程序,在有機地協調地高效地展開著行動。試問,有哪一個行政部門能有這樣強大的能量?
因此,法院無疑是,而且應該是,也有能力是各種反侵權力量中最為強大的一股力量。
6 對社會的影響力更大。媒體也經常報道各行政部門的反盜版行動。但報道都是例行公事式的,讀者或者觀眾也不會覺得這些行動與自己會有什么關系。而法院審理的個案就不同了,它們會涉及到具體的侵權者和具體的權利人,其中還不乏名人和著名公司,頗能吸引公眾的關注,媒體也往往會主動跟蹤采訪報道這類案件。例如,前兩年關于卡拉OK歌廳版權侵權系列案件就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這種效果是行政案件所無法產生的。所以法院通過以理服人的審判過程和判決結果,能夠在促進培養公眾的知識產權意識方面,起到非常獨特而重要的作用。
7 常效性。行政部門的反盜版反侵權行動往往有一個非常鮮明的特點,那就是有著很強的階段性,如什么什么百日行動,什么什么集中整治,這樣的字眼屢見不鮮。在集中行動階段,我們一般都可以感受到行動的聲勢浩大。但是一旦行動結束,一切便又回復到原樣。法院卻不存在這種現象,除了每年年末法院不愿意受理新案外(一般通過立來年的案號也可以解決),其余任何時間只要權利人提訟,法院都會受理,也就是說,法院的反侵權工作是長期的,常效的,沒有行政部門那樣大的起伏和落差。
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可以起到更大的作用
毋庸置疑,目前大家都公認,法院是一支重要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司法保護和行政保護共同構成我國具有特色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但這樣的定位對于法院而言,似乎仍然不足夠。筆者認為的法院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作用定位應該是“最重要的并具有主導地位的。”
在世界各國中,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力量都是法院,權利人遭受侵權后首先想到的肯定是法院。行政部門可能只是在某一方面某一時段,才能起到重要作用。有鑒于此,我們國家也提出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司法保護與行政保護并重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而且在這一體系中,我感覺占主導地位的還是政府部門。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一中國特色并未表現出其獨特的優勢,致使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一直受到國際社會和國內權利人的詬病。
如上文所述,法院在能力方面,已經是最強大的知識產權保護力量,所起的實際作用也正在越來越大,但仍未成為真正的主導力量。以下筆者將主要從兩個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
1 法院如何進一步發揮作用
首先,法院應該從主觀上充分認識到自己強大的能量以及自己所處的重要地位,并勇于充分發揮這種能量,承擔起其應該承擔的領導責任。
筆者發現,絕大部分總結法院工作的文章,都是在強調法院今年受理了多少知識產權案件,審結了多少,調解了多少,比去年有大幅的增長,從而說明法院的知識產權保護力度越來越大,工作越來越有成效。同時,也有很多研究具體法律適用問題的文章。然而,著重研究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的社會實際效果的文章卻很少,甚至沒有。
例如,某法院就某起侵權案件作出了判決,媒體也作了廣泛的報道。然后呢?這類侵權現象在社會上發生什么變化了嗎?是因此減少了?還是反而增多了?還是根本沒有變化?如果說減少了,是不是的確是因為判決的積極影響?如果說反而增加了,那么背后的原因又是什么?如果說沒有變化,那是不是說明判決沒有起到任何作用?如果判決的確起到作用了,那么侵權形式又是否發生了變化,或者侵權主體是否發生了變化,如果有,那么是否在以此逃避法律的制裁?法院在今后的判決中又應該注意些什么?
這些問題,很少有法官關注或者研究?;蛘哒f即使有,這種關注和研究也并不充分,因為連筆者這樣一個專業從事知識產權訴訟的律師都沒有了解到這種研究的存在和結果。
這說明了什么問題?這說明我們的法院從主觀上講,思維方式是被動的,即往往更著重強調解決了多少案件,多少糾紛,解決的越多,說明工作越有成績,但卻不強調法院的判決是否對社會產生了影響,產生了什么樣的影響,以及如何通過法院的判決去積極地引導社會向更加公平和正義的方向發展。
法院審理的知識產權侵權案件逐年上升,這一方面說明了法院的工作成績,說明了權利人的維權積極性在增加,但另一方面也同時說明了我們社會上的侵權現象也在增加――至少沒有明顯的減少。也就是說,侵權者并沒有被法院的判決所震懾,侵權現象并沒有被嚇阻。
最明顯的例子是,有許多侵權案件的被告會被訴多次,即,被判后再次侵權,再判,再犯。但絕大多數法院對他們的判決不是越來越重,而是越來越輕。為什么呢?因為主審法官考慮的重點不在于如何阻止侵權現象的繼續發生,他們認為這是一個宏大的課題,整個國家努力了這么多年也沒有解決,單憑我法院能解決得了嗎?他們重點考慮的是,被告不要因為被判次數太多,賠償得太多而無法承受,因此會不服判決,會上訴,從而影響案件的審結,最終影響個案糾紛的順利解決。
這種重視個案的解決卻忽視個案產生的影響的思維模式,在當前的法官們中間比較典型。這說明了法院還不具有“知識產權保護,舍我其誰”的意識。大多數法官的觀點,還停留在這樣一個層面 法院主要是解決糾紛的,法院需要解決的糾紛也很多,除了知識產權糾紛,還有其它許多更重要的糾紛需要處理,知識產權保護的是宏觀問題,有政府主管部門負責考慮,法院的職責在于妥善處理告上門來的糾紛,讓當事人雙方都滿意。
過分強調法院調處糾紛的職能,強調讓當事人雙方對判決結果都服從、都滿意,這樣的定位,實際上是將法院與仲裁機構和居民調解委員會混同了。法院決不僅僅是調處糾紛的地方,法院的地位要崇高得多,它是引領社會向公平,正義的方向發展的主導力量,對錯誤、違法的行為,尤其是那些惡意侵權的行為,就應該予以制裁和譴責,對正義的行為就應該加以褒揚和鼓勵。法院有能力這么做,也有責任這么做。
如果法院真正確立了以我為主的思路,主動考慮如何通過判決或者其他工作來促進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積極發展,而不再僅僅滿足于處理了多少起案件,那么接下來在措施上如何達到這一目標就容易得多了。筆
者僅在此提幾點相關建議:
第一,大幅提高法定賠償的判決力度。尤其對那些屢屢侵犯他人權利的被告;一定要改變各類侵權案件的判賠都一律越判越低這一毫無道理的慣例。
第二,更經常地運用司法建議這一手段。對那些屢判屢犯的被告,要向其產業主管部門和行業協會發出司法建議,提醒他們關注,建議他們從產業,行業的角度,采取適當的措施,配合法院制止侵權現象的繼續發生。
第三,加強法院裁判文書的執行力度?,F在很多知識產權權利人對法律維權沒有信心,主要是出于兩點原因,一個是判賠太低,另一個就是判的那么一點兒賠償,只要被告不主動履行,法院也難以執行。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和普通的民事侵權案件或者合同糾紛案件中的被執行人完全不同,他們均以盜版侵權為業,通過盜版侵權活動謀取暴利。一直以來,法院執行就是一個老大難問題。但不管怎么難,知識產權侵權案件也要重點執行。然而令人遺憾的是,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經??吹降氖?,一方面盜版侵權者繼續大搖大擺地公開生產經營,換句話說,也就是繼續從事盜版侵權活動,但權利人幾萬元的賠償,卻眼睜睜地就是拿不到。這樣的狀況,權利人怎能不心寒?
第四,重視與公安部門的合作。法院在審理知識產權侵權案件的過程中,會發現很多侵權者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的跡象。在這種情況下,法院能否多做一步,將線索移交公安機關進一步處理?
從以上筆者的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其實處于一個中心位置,它能夠調動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協作,保護知識產權,打擊侵權盜版。而只要法院的思想解放,勇于真正承擔起領導者責任,就能夠調動起成倍的力量,釋放出成倍的反盜版反侵權能量,同時既不需要對現有的任何體系做大的調整,也不需要國家增加大的投入。
2 只要當法院承擔起知識產權保護的主導責任,我們國家的知識產權問題就將得到更好解決。
為什么說“只要”?道理很簡單,因為只要法院的判賠合理,執行得力,能夠起到阻嚇侵權的作用,那么就一定會促使相當一部分侵權者在權衡侵權所需付出的代價后,放棄繼續侵權的企圖,只要法院的判賠合理,執行得力,能夠起到鼓勵權利人維權積極性的作用,也就一定會吸引更多的權利人拿起法律武器,投入到反盜版反侵權的這場戰爭中來。
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2
近年我國經濟繼續高速發展,知識產權在經濟活動中的重要地位越發突出,如何更好地保護知識產權,本文從公證的角度探討這一問題。
【關鍵詞】
公證;保護知識產權;保護類型;保護手段;實務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不斷發展,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知識產權在經濟生活中扮演舉足輕重的角色,公民保護知識產權的意識也在逐漸增強,公證介入知識產權領域,為保護知識產權,充分發揮公證的證明、監督、溝通和服務職能,也變得日益重要。本文擬從公證保護知識產權的類型、手段及目前應注意的問題等三方面作一探討。
1 公證在保護知識產權方面主要有兩大類型
1.1預防型保護
是指知識產權還未產生糾紛時,基于權利人預防糾紛的前瞻性意識,而向公證尋求保護。
按照《商標法》第18條規定,商標注冊實行申請在先的原則;但同一天申請時,申請人要使自己的商標獲得注冊,必須提供使用在先的證據。而《專利法》規定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授予專利權的條件之一是應當具備新穎性,其主要內容是在申請日以前沒有同樣的發明、實用新型、相同或者相似的外觀設計在國內外出版物上公開發表過、在國內公開使用過或者以其他方式為公眾所知。這樣,當兩個或者多個申請人同時或先后對同一發明、實用新型、相同或相似的外觀設計申請專利時,在先使用或公開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才有可能被授予專利。如此無論是商標權,還是專利權,在先使用或公開的證據,如果是經過公證的,那在申請商標權或專利權的過程中必然是占有優先的,可以很好的保護自身的知識產權。
如江浙一家生產家用及商用垃圾桶的公司,攜帶了一款最新外觀設計還沒來得及申請專利的垃圾桶前往廣州參加中國進出口商品交易會,他們為預防該垃圾桶在交易會展覽后被別人仿冒,并強注其專利權,于是他們向公證處申請對該垃圾桶在交易會公開展覽的事實進行公證。
這種對知識產權的預防型保護公證需要權利人有強烈的知識產權意識,對權利的保護有充分的認知,但目前知識產權的保護中更多的是以糾紛型的形式表現。
1.2糾紛型保護
在知識產權糾紛中,知識產權權利人經常采取公證取證方式對其權利被侵害的事實進行取證。權利人對這種做法情有獨鐘的原因主要在于知識產權的特性。眾所周知,知識產權是無形的,要為人們所認識和利用、要表現出來,需要通過一定的載體,即知識產品。當權利人的智力成果以知識產品的方式公之于眾,就具有了公共物品的特性,而知識產權侵權行為隱蔽性強、證據容易滅失,尤其是網絡環境中證據的易逝性,使得知識產權訴訟證據的收集與證明比之傳統民事案件困難得多,再加上當事人取證本身證明效力有限,因此公證取證便成為了頗受知識產權訴訟當事人青睞的取證方式。
在著作權領域,國家有關部門早就認識到公證的重要性,要求 “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查處侵權行為時,要求申請人和有關當事人提供證據的,應當對證據進行證據保全公證。對于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據保全的公證文書,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作為查處侵權案件時認定事實的根據。”
2 公證主要通過以下手段保護知識產權,固定事實或行為證據
2.1購買或索取實物
公證人員親臨現場監督,對申請人現場購買或索取實物的時間、地點、證據名稱、數量等一一記錄,保全現場的真實情況,如取證過程中取得票據、單據、資料等,也要客觀記載,收存原件復印并附公證書內。
2.2證人證言
可由證人在公證人員面前親筆書寫證言,或由使用該證人證言的當事人在公證人員面前詢問證人并作出記錄,必要時也可由公證人員對證人進行詢問。對于證人作出證言的過程可以采用錄像、錄音等方式保全其形成過程。
2.3采用現場拍照、攝像、電話錄音等視聽方式
對不易收存或客觀上不能收存的物證可以采取照相、錄像、復制、繪圖、記錄等方式保全。如上文提到的參展的垃圾桶,因為是為該屆交易會特意設計出來的,時間緊迫,該企業只臨時生產了一個,用于擺放展覽招商之用,因此公證員就采取了拍照的方式,對該款垃圾桶展示的展位及垃圾桶的外觀進行了拍照,并做好現場情況的工作筆錄,以公證的形式把公開展示的證據很好的固定下來。
2.4數據證據保全
主要是通過對涉嫌侵權網頁、電子郵箱內郵件、網上聊天工具的聊天內容、博客、微博等互聯網上實時數據證據進行公證。對這類公證,應使用公證機構的計算機,保全的過程中,可由公證人員或當事人按事前準備好的操作程序進行操作,公證人員應按操作順序記錄登錄網絡、進入相關網頁、下載、打印或刻錄光盤的過程,必要時可對保全過程進行錄像。
3 談談實踐中保護知識產權公證應注意的問題
3.1公證取得的證據是程序證據,保全的證據效力不必然及于待證事實
公證取證就是以公證機關的公信力,將權利人取證的過程記錄下來,將取得的證據封存,在訴訟時提交法庭,作為侵權的證據。公證機關在這過程中僅行使的是證明權,是對權利人實施的何種行為以及在取證過程中,雙方都做了、說了什么進行證明,它獲得的證據主要是程序證據,而不是實體證據。基于此,公證所保全證據的效力僅及于本身,與待證事實并無必然聯系。知識產權證據保全公證書中雖證明了申請保全的時間、理由以及證據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內容,保全證據時所拍攝的照片、錄像帶以及實物、發票等也在清單中列明,但是這與有關當事人是否侵權、侵害程度沒有必然的關系。
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3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啟示
知識產權制度自建立之時,就具有地域性的特點。知識產權的地域性,一般是指知識產權只在授予或確認其權利的國家產生,并且只能在該國范圍內發生法律效力以及受到法律保護,其他國家一般對其沒有必須給予法律保護的義務。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并不是認可并保護依外國法而產生的知識產權,更不是單純地以國際公約或地區性協定代替國內法,它是指在遵守國際公約與協定的“最低要求”的基礎上,履行一個國家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公約、協定規定的義務,以本國國內法對于外國的知識產權提供保護。
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的產生是源自于18世紀英國與法國的版權立法。由于英法兩國對國內創作給予了版權的保護,在國內創作被鼓勵的同時,國外盜版大量出現。為了遏制這一現象,英法兩國紛紛確立相應的國際保護制度:法國采用了“單一國家保護制度”,英國同時也確立了“互惠制度”。
19世紀初期,隨著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發展的,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被逐漸突破,知識產權保護的雙邊協定大量涌現。這緩解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領域存在的本國知識產權在外國得不到有效保護和外國的知識產權在本國也得不到有效保護的尷尬局面。尤其是在普遍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確立之后,越來越多的國家加入到了知識產權保護的隊伍中,大量的知識產權雙邊協定的簽訂有力地推動了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發展。
《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是知識產權領域的第一個國際公約,開啟了知識產權國際公約保護的時代?!栋屠韫s》在生效后的100多年里經過了八次修訂,逐步完善起來,越來越適合各國共同保護知識產權的需要。現在大多數國家(包括我國)使用的是第八次修訂的1967年的斯德哥爾摩文本。該文本共有30條,按其結構分為實質性條款、行政性條款和最終條款三部分。其中實質性條款規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核心部分。它確立了國民待遇原則、優先權原則、獨立原則和強制許可原則;界定了工業產權國際保護的范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工業品式樣、商標、服務商標、商店名稱、產地標記或原產地名稱以及制止不正當競爭;對于工業產權做了廣義的理解,適用于工業和商業、農業和采掘業以及一切制造品或者天然品;它還規定了專利包括聯盟成員國法律所承認的各種權利,如輸入專利、改良專利、增補專利等。
《巴黎公約》所確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幾項基本原則是各成員國必須共同遵守的準則,是各成員國制定和修改本國工業產權法的重要依據?!栋屠韫s》中規定的知識產權,尤其是工業產權的國際保護標準的初步確立和在各成員國的貫徹執行,標志著專利制度國際化和工業產權制度國際協調的初步確立,對于促進各國工業產權制度的協調統一,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版權的國際保護領域,《伯爾尼公約》是第一個,也是處于主導地位的國際條約?!恫疇柲峁s》規定了版權國際保護領域適用的國民待遇原則、自動保護原則、獨立保護原則和最低限度保護原則;詳細地規定和說明了保護的作品的范圍;明確了作者應受保護的權利,包括經濟上的權利和精神方面的權利;并將版權的保護期限按照普通版權、電影作品、匿名作品或假名作品、攝影作品及適用藝術品、共有作品分類為依據分別做出了明確的保護期的規定等。《伯爾尼公約》首次確定了版權領域的國際統一保護標準,為各國合理安排國內的版權保護制度提供了基礎和依據。
《巴黎公約》和《伯爾尼公約》的締結和生效,標志著工業產權和版權這兩大知識產權主要領域的國際保護體系正式開始形成。工業產權和版權的國際保護標準初步確立,此后逐漸得到發展和完善。
1987年貿總協定回合談判達成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協議)的訂立,標志著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最終得到確立并且被提升到了新的高度。TRIPS協議由序言和七個大部分組成,共73個條款,是WTO所有文件中最長的一個協議。它確立了廣泛的保護范圍,幾乎涉及到當今知識產權的各個領域;確定了更高的保護水平,把關貿總協定關于有形商品貨物貿易的原則和規則引入了知識產權領域,強化了知識產權保護的執行措施和爭端解決機制;并且確定了最低保護標準,要求各成員的國內立法不得低于協議的保護水平,對高于協議保護水平的國內立法不做強制性規定;確定了保護的原則和待遇,最主要的有國民待遇原則和最惠國待遇原則。
TRIPS協議與以往國際知識產權條約的規定相比還有一些區別。比如在專利的保護方面,把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未公開的信息,即技術秘密的保護;保護的強度也增強了,規定了對專利侵權的懲罰。在版權和鄰接權的保護方面,TRIPS協議只保護作品的形式,而不保護作品所傳達的思想;只保護作者的經濟權利,而不保護作者的精神權利;將版權的保護范圍拓展到計算機程序,要求必須把計算機程序作為《伯爾尼公約》中所指的文字作品予以保護。在商標的保護方面,把對商標的保護范圍拓展到了對馳名商標和原產地的保護,而且對保護措施增加了司法程序等等。
TRIPS協議的通過標志著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新的國際標準已經正式確立。
改革開放20多年以來,中國知識產權保護事業迅速發展。以專利、商標和著作權為三大支柱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已基本形成并不斷日臻完善。與此同時,中國還積極參與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性組織,逐漸將中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與世界要求接軌。近年來,我國知識產權理論界在理論研究與實踐經驗總結上也取得了豐碩成果,知識產權保護在立法、司法、執法、行政諸多方面取得的成績也是舉世矚目的??梢哉f,我國知識產權制度的建立是實行改革開放政策的重要成就,它既注意結合了我國的實際,又注意到同有關國際公約的基本原則一致,與我國的社會、經濟、技術的發展基本同步,實施的效果是很明顯的。
但是,相對于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尤其是國際保護,才剛剛起步,無論是在法律制度方面,還是在知識產權保護實施方面,都還有一定的差距。我們在學習國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必須結合我國參與對外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存在的問題,提出適合我國的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戰略,切實提高我國企業參與對外貿易的競爭力。
參考文獻
[1] 馮曉青主編.知識產權法[M].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8.
[2] 董升.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考量與應對――以發展中國家為視角[D].吉林大學,2006.
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4
[關鍵詞]農業知識產權保護;中國農業知識產權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TU91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317-01
一、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實意義
農業知識產權,即在農業生產過程中農業知識產權所屬人按照相應的法律法規制定有效的智力成果、商標、版權和農業商業機密、經營管理活動以及信譽等所持有的權限。而這一內容具體表現了以下兩點涵義:其一,農業知識產權只應用在農業生產范圍內,法律對在農業生產中的智力成果給予確認。第二,農業知識產權不僅僅對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智力成果進行確認與保護,并且還對其信譽、商標等予以確認。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助于提高我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隨著各國經濟往來不斷加強,國際貿易不斷增加,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已經成為必然趨勢,所有國家都可以參與到國際貿易當中,分享國際貿易這一塊“大蛋糕”在國際貿易中競爭是非常激烈的,各國所獲取利益不盡相同,甚至可以說所獲懸殊。其中的一個重要原因就是核心競爭力―――知識產權。因此在國際農業貿易當中我們更應該注意保護農業知識產權,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研究積極性,通過農業科技創新來增強中國農產品的競爭力。
(二)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調動農業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從事農業科研工作的人員通過不斷地刻苦鉆研,最終研制出自己的農業科研成果,這種通過科研人員辛勤工作換來的成果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通過加強法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又能夠調動農業科技人員研發積極性,創造更多的農業科研成果。
(三)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有利于我國農業結構的調整
運用法律手段對農業知識產權進行強有力的保護可以更好的保證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科研成果,同時還可以將農業科技工作人員的工作激情有效的激發,使其為農業科技研發做出更多貢獻。多數農業科研成果的涌現勢必能有效調整當前小規模、粗放型的農業結構,推動農業現代化的快速發展。
二、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成因
近階段,雖然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不斷強化,可是和其他國家相比還是存在一定的差距,也有很對問題亟需解決。目前,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中還存在著保護體系的標準以及國際知識產權保護體系之間不均衡的現象,這就造成了我國農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有一定下降,對中國農業科研人員的知識產權保護不夠到位。因此,我們仍然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研究,更大限度地保護我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的農業知識產權。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現存的問題及原因如下。
(一)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意識不足
隨著中國對外開放不斷加深,中國對外貿易越來越多,中國越來越重視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但是與發達國家相比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中國農業科研人員及農民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還比較薄弱,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這一概念還知之不多。在中國科研領域中對農業科技科研的重視不夠,很多人認為農業科研成果就應當無償提供給社會,人們頭腦中根本就沒有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知識產權這一概念,因此雖然在農業科研領域成果很多,但是人們往往忽視了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正是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輕視,導致近年來我國許多農業科研成果被國外輕易竊取,致使我國農業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
(二)農業科研工作者的積極性調動不夠
由于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人們對于農業知識產權的界限劃分不是特別清晰,并且當前我國在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當中不太重視農業科技人員應當依法通過發明創造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與科研投入成本相比,農業科研人員通過專利制度等方面獲得的物質收益并不算高,知識產權保護并沒調動起農業科技人員從事農業科技研究的積極性。因而農業科研人員即使有新的發明創造,也不愿意去主動申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甚至有些農業科研工作者根本就沒有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把自己的農業科技發明直接無償讓別人使用。在大多數市場經濟中經濟交易中,這樣的現象司空見慣。
(三)農業知識產權保護執法力度不夠
打擊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需要許多相關部門的配合,這就增大了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難度,因此,有時農業知識產權侵權問題判定難以定論,也無法得到及時的處理。這就導致農業知識侵權成本不大。低成本的侵權高收益的牟利使農業知識產權的侵權問題時有發生,這與中國在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不夠有關。打擊力度不力削弱了我國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程度,對農業知識產權侵權者難以起到震懾作用。
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應對之策
(一)增強人們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意識
如果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這一概念了解不夠,那么對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就根本無從談起,因此提高人們農業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是加強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前提條件。在當今這個新傳媒時代,我們應當運用多種媒體工具,利用多種渠道,廣泛地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和重要性。
(二)完善獎懲機制,調動廣大科研人員創新積極性
由于當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獎勵機制并不完善,在農業知識產權的創新與保護當中農業科研人員積極性難以調動起來。構建并完善中國農業知識產權評價體系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基礎,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歸屬,明確農業知識產權的主體成為農業知識產權保護體系規范的重點。依法規范農業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權,切實保障農業科研人員的正當權益。
(三)加大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度
不斷強化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執法力,有效保證農業科研者的合法權利,保證中國農業知識產權的安全性。這就需要將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進行不斷的提高,按標準嚴格執行,同時還要和每個部門之間有效的鏈接,增強執法力度,創造出良好的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制環境。還需要加強農業知識產權的宣傳,通過多種途徑宣傳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充分發揮各個部門的優勢,提高人們對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認知程度,幫助人們樹立知識產權保護意識。
(四)完善農業知識產權法律保護體系
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在近幾年得到了健全和完善,可還是存在一定的缺點需要增強改善。目前,中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還沒有制定明確的針對農業知識產權的范圍和要點,而且還有部分法律和現在我國農業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完全不符,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們在法律的制定當中更應該注意農業知識產權為農業科研工作人員帶來的經濟利益,保證農業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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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5
關鍵詞:國際貿易;知識產權;保護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我國的國際貿易已經得到了長足發展,但與此同時也伴隨著日益增多的貿易摩擦,這其中尤以知識產權方面的貿易糾紛最為顯著。如何在擴大和拓展我國對外國際貿易的同時注重對我國相關知識產權進行保護,最大程度保護我國的對外貿易權益,已經成為當前及今后一段時間里我國國際貿易中亟需解決和應對的現實性問題。
1國際對外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現狀及存在問題分析
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國參與國際對外貿易過程中的重要課題之一。對我國這樣一個發展中的大國而言,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更是我國積極參與履行國際貿易義務,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內在需要。近年來,我國政府積極采取加強與對外貿易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如2008年我國制定了《國家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將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提升到了國家戰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間,我國連續6年頒布了《中國保護知識產權戰略綱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規,對這些法律法規中與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不相符的部分進行了修正和刪除,也對其中涉及知識產權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等進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體系相對完備、符合我國對外貿易實際和國情以及與國際慣例想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法律法規體系,與此同時,我國還積極參加了各種知識產權國際公約,先后加入了《國際專利合作公約》、《商標國際注冊馬德里協定》等組織,但由于種種因素的影響,我國在國際對外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與國際上的其他發達國家諸如美國、日本等國相比還存在著一些不足和問題,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1個人與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意識薄弱
近年來,我國頻繁地在國際貿易中遭遇知識產權糾紛,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國民眾與企業在對外貿易中缺乏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很多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往往有意無意地忽視了知識產權保護,對知識產權本身認識不到位,許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還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賺錢”的初級階段,認為只要能在對外貿易中賺到錢就可以,要不要知識產權無所謂,許多本來是我國發明的產品,但由于知識產權意識不強,專利申請步伐緩慢,由此導致專利被別國搶先申請,例如我國在一些高新技術領域如超導領域其實和美國等發達國家并無太大差距,但在這方面我國的專利申請數量僅僅只占到了美國的20%左右,其結果就是我們自己發明的東西被別人拿走進行了專利申請,導致我國的研究成果不能進行產品開發,在對外貿易中處于不利地位。
1.2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匱乏,隊伍建設不到位
知識產權專業人才是專門從事相關知識產權保護分析、研究、專利申請等專項工作的專職人員,其在企業的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而當前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員的培養等方面還存在著一些問題,人才管理機制和隊伍建設還相當滯后,這是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中遭遇知識產權保護問題的重要內在原因之一。相比較來說,國外企業無論是大型企業還是中小企業內部都設置有相應的知識產權部門,開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專門負責企業的知識產權以及專利申請等相關工作,而我國不少大型企業則很少有設置相應的部門,相關的人才也較為缺乏,有關數據顯示,美國IBM公司的專利工程師人數就達到500人之多,微軟公司在全球共計有25000多名員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關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在日本的大型企業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過300人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而在我國,許多大型企業往往缺乏這樣的專門性的部門,中小企業更比不說,僅僅有阿里巴巴、華為、中興等極少數企業擁有這樣的部門,而華為和中興在2004年的專利申請數量位居我國企業前十名,這足以說明知識產權保護專業人才對于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
1.3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國際規則認識較為模糊
我國企業在對外貿易的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應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參與國際競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更好地保護自己的知識產權利權益,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但遺憾的是,我國大多數企業均對當前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不甚熟悉,即使像華為這樣的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相當成熟的高技術企業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訴訟華為侵權”事件為例,美國時間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識產權受到侵犯為由華為公司及華為在美國的分公司,整個事件一直持續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華為公司達成最終和解畫上了句號,縱觀此次事件,華為公司盡管擁有一定的知識產權,但由于對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說受到思科公司的訴訟也是在所難免的,而客觀來說,面對來自國外企業的有關知識產權的相關訴訟問題,我國企業往往缺乏足夠有效的訴訟和應對機制,導致在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中往往處于弱勢地位。
1.4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強
知識產權領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實保護對外貿易中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途徑和手段。當前,隨著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以及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發展,我國已經開始在逐步調整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內容,不斷強化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對知識產權的立法保護,并不斷加入各種相關的國際知識產權公約和組織,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尤其是立法工作還存在著一些問題,尤其是在涉及國際貿易中多變、雙邊性的法律法規的立法上還存在著相當多的漏洞,這使得我國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往往難以很好地保護好自己的知識產權,處于被動地位。
2國際貿易過程中加強我國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措施
在國際貿易中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維護我國貿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國國際地位的重要途徑之一。當前,我國在國際貿易過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就必須從當前我國對外貿易中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所暴露出來的問題上入手,努力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我國的國家利益。具體來看主要應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2.1切實加強我國企業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理念是行動的先導
誠然,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有關知識產權保護的相關措施對于知識產權的保護具有重要作用,但企業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識則更為重要。近年來,我國許多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應的知識產權的保護意識,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氛圍,才導致企業花費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辛苦創造出來的自主知識產權最終“付諸東流”,企業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對我國企業來說,尤其是一些積極參與國際對外貿易的外貿企業而言,必須努力加強在企業中宣傳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意義,努力在全企業中形成濃厚的知識產權保護的氛圍,將知識產權保護的理念貫穿到企業的每一名員工身上,貫穿到企業的日常生產和對外競爭全過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護知識產權的良好氛圍,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切實維護和保護好自身的知識產權。
2.2加快企業內部知識產權體制建設,引進高素質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
企業對外貿易過程中的知識產權保護離不開企業內部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相應的專業人員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業在對外貿易過程中頻繁遭遇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訴訟和糾紛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以及相應的專業人員不無關系,企業要想真正地在對外貿易過程中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好自身的合法的貿易權益,就必須立足于平時,把握住當下,努力構建起企業內部相對完善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加大投入力度引進專業的知識產權工作人員,打造一直素質較高的知識產權專業隊伍。對于企業來說,企業要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納入到企業長遠的發展戰略中來予以重視,努力為企業參與國際對外貿易奠定堅實的人員基礎和機制基礎。
2.3加快熟悉相關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
企業在參與國際對外貿易的過程中,其貿易對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國家,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識產權的相關國際規則。了解和熟悉這些知識產權的國際規則,對于企業“游刃有余”地參與對外貿易,有效避免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來說至關重要。企業可以積極通過與國外企業進行交流互訪、聘請國外發達國家具有豐富經驗的知識產權專業人員等途徑,積極了解和熟知當前國際通用和普遍認可的知識產權國際規則,從而在國際貿易中涉及到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時做到“心中有數”,有效做好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
2.4政府相關部門應努力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立法工作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不斷深入以及相關的知識產權糾紛的逐漸增多,我國相關部門也在適時對我國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完善,并嚴格按照當前國際貿易的形勢變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規,可以說,相關的知識產權保護的立法工作已經取得了相當大的進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諸如《專利法》、《商標法》以及《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的修訂也已經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在相關的知識產權方面的立法工作還比較滯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國際通用的法律還存在著一些出入,這就要求今后一段時期我國還應繼續加強在相應的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與國際實現接軌,從而真正切實有效地在對外貿易過程中保護我國的國際利益。
3結語
總之,國際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是一個相當復雜的現實性問題,其涉及到許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國際對外貿易過程中,我國企業只有不斷提高自身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切實做好相關的知識產權體制機制建設,加快知識產權專業隊伍建設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識產權國際規則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國際貿易競爭中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斷提升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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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范文6
[關鍵詞]知識產權:保護:不足:改進
中圖分類號:F426.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914X(2015)42-0316-01
最近幾年,我國對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工作提高了重視度,使得知識產權保護獲得了很大的成效,從而帶動了社會創新能力也得到了極大的提升??墒?,將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成效和國外發達國家比較,我國的知識產權保護還沒有和經濟社會的發展相吻合,存在很大的距離。時代在不停的發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會越來越受到重視,怎樣將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決,這成為了未來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發展中必須要直面的一項重大課題
一、知識產權保護重要意義
知識產權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決定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做好知識產權保護無論是對于國家而言,還是對于產權所有人以及相關實體產業來說都具有重要的意義
1.創新型國家戰略需要
一個國家和地區只有不斷的改革創新才能夠保持充足的戰斗力,隨著我國成立構建創新型國家戰略之后,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在其中占據了十分重要的地位,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我國的自主創新能力長時間以來都是比較薄弱的,這就造成了我國和其他國家和地區在競爭中盡處下風,而究其原因,知識產權保護不力難辭其咎,知識產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影響到了整個社會的創新積極性,從而對于國家創新型戰略的實現帶來了負面影響。
2.保護產權所有人利益
保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能夠順利開展的同時也可以將知識產權所屬人的利益有效的維護和實現,知識產權的所屬人在前期會注入大量的成本才可以收獲成果,對于所屬人人來說,耗費了其大量的精力、成本等。在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情形之下,這種知識產權就會遭到濫用,影響到所有人的利益,因此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可以保障知識產權所有人的利益不受到侵害,從而進一步激發其創新的積極性
3.推動實體產業的發展
在實體產業的發展中也離不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其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目前,我國各種重要的資源都非常的豐富,唯獨知識產權資源欠缺,正因知識產權資源的短缺造成了這一要素資源成為了決定實體產業發展的關鍵所在,可以說知識創新已經成為了引領實體產業發展的重要環節。通過切實開展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可以給實體產業的發展補足知識產權要素資源,從而有效整合資本、勞力等資源,實現實體產業的發展
二、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不足
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方面還存在比較多的不足,不僅僅有立法層面的不足,同時也有政府職能缺位以及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使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受到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效果
1.立法層面存在不足
想要保證知識產權保護工作能夠順利的開展是離不開法律法規的有效保障,如果沒有法律的有效保證,將對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成效嚴重降低,現階段,我國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存在最大的缺陷就是沒有成立強大的立法制度。即使近幾年我國有成立一些有關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但是這些法律無論是從立法層次來看,還是從立法內容來看,都存在不少的問題,遠遠沒有辦法滿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開展的需要,使得我國知識產權保護陷入了一個無法可依的尷尬狀態之中。
2.政府職能缺位嚴重
從世界各國的情況來看,政府是知識產權保護的主體,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承擔著重要職能,而我國的現實情況卻是政府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存在職能缺位的問題,不能夠給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開展提供完善的服務,舉例而言,在知識產權保護法律法規執行方面、在知識產權管理方面,由于各種利益層面的因素以及政府職能定位層面的偏差,政府都沒有盡到應有的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結果影響到了知識產權工作的有效開展
3.產權保護意識不強
產權保護意識層面,我國無論是政府也好,還是知識產權所有人也好,普遍存在產權保護意識不強的問題,政府方面對于知識產權保護的長遠重要性認識不足,對于各種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打擊力度不夠。對于產權所有人,意識不到申請專利的必要性以及重要性,同時也沒有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利益的意識,從而影響到了知識產權保護工作的有效開展
三、我國知識產權保護改進路徑
針對當前我國知識產權保護中存在的各種不足,需要政府部門給予更多的重視,通過充分借鑒國外在知識產權保護方面的成功經驗,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從立法、職能以及意識等方面不斷努力。
1.完善相關立法
我國需要盡快完善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一萬面提升立法層次,增加法律震懾力,另外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內容,讓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做到有法可依。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來讓知識產權保護步入一個法制化軌道,確保知識產權保護長效機制的建立,這樣才能夠切實有效地提升知識產權保護水平
2.調整政府職能
政府需明確自身在知識產權保護工作中所起到的作用和職能,嚴格樹立有所為有所的工作原則進行工作,必須將自身所要擔負的責任切實履行好。對于在知識產權工作中出現的犯罪行為要大力打擊,強化建設執法力度,從而確保知識產權工作的順利開展
3.強化保護意識
在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層面,政府要轉變落后觀念,充分意識到知識產權保護的重要性,同時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專題宣傳,讓社會公眾對于知識產權保護有一個更加全面的認識以及把握,塑造良好的知識產權保護風氣以及氛圍,助推知識產權保護水平的提升。
四、結語
知識產權是由于人們智力成果所產生的,時代在不斷的進步和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經濟競爭中的地位也隨之不斷的提高。由于我國經濟結構的轉型和產業結構的調整,需要各級政府高度重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從而有效推動自主創新能力的改善,為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注入更多的正能量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