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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1
[關鍵詞] 第三方支付 金融
一、前言
隨著電子商務的迅猛發展,第三方支付平臺的出現,彌補了“網絡信用危機”困境下的交易支付的難題,為網上交易的安全和信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由于我國監管體系不完善,相關法律體系非常薄弱,一些問題和風險也隨之暴露出來。如監管、市場規范、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問題的突出表現,而這些問題,多數都是法律問題或依賴于法律予以解決。
二、第三方支付平臺所涉及的主要法律問題
目前,就我國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現狀來看,所涉及的法律問題主要有以下四種。
1.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
主體資格的法律定位問題,其實也就是第三方網上支付服務的法律性質問題,同時這一問題也涉及到第三方支付平臺的服務范圍問題。因為只有確定了的主體法律地位,才能明確其經營范圍。以第三方支付服務為例,本質上它屬于金融服務中的清算結算業務,我國《商業銀行法》的規定只有商業銀行才能許可從事該項業務。而據粗略估計,目前我國提供網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機構已不下50家,其中絕大多數是IT企業以及其他非金融機構。一些企業為了擺脫“違法經營”的窘境,只能采取打政策的“球”的方式,國內的第三方支付平臺大多把自己定位為為用戶提供網絡代收代付的“中介”。例如,淘寶網的支付寶在其用戶協議中明確規定,其向用戶提供的是“支付寶”軟件服務系統以及為用戶提供代收代付貨款的中介服務,并在用戶協議中多次避免將自己稱為銀行或者金融機構。
類似的問題還有,由于第三方支付平臺中買賣雙方的貨款大量存在著延時交付、延期清算的現象,導致平臺中出現大量的沉淀資金。這些沉淀資金一定程度上具備了資金儲蓄的性質,而這也是《商業銀行法》規定的銀行專營業務。這一問題同時也產生了一個用戶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賬戶所產生的利息歸誰所有的法律問題。因此,可以看出,第三方支付平臺已經具備了銀行的某些特征,但卻并沒有受到與銀行相對應的監管,這其實意味著一種法律上的突破。
2.防范金融犯罪、加強金融監管中的法律問題
第三方支付平臺客觀上已經具備銀行的特征,但缺乏監管,所以有人將第三方支付平臺視做“不受管制的銀行”,這也使得其成為金融犯罪覬覦的一種方式。2005年底的國際組織委托的研究課題《現代電子支付與中國經濟報告》中,社科院金融所認為, 第三方機構開立支付結算賬戶,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實際已突破了現有諸多特許經營的限制,它們可能為非法轉移資金和套現提供便利, 形成潛在的金融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首先, 由于網絡交易的匿名性、隱蔽性,第三方交易平臺可能成為洗黑錢的工具。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通過虛擬賬戶,用戶可以實現自由的資金轉移,且轉移賬款沒有受到相關部門的監管,所以,不法分子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輕松地將黑錢變為合法財產。由于大額資金的注入不僅可以產生大量的利息, 還為一些渾水摸魚的第三方支付平臺提供挪用資金獲得自身利益的機會, 所以僅依靠第三方支付平臺自身的監管,很難奏效。
除此之外,不法之徒還可以通過第三方支付平臺進行信用卡套現、規避銀行匯劃手續費、逃避稅收、進行網絡賭博等活動,另外還有大量的沉淀資金的安全問題等等。
3.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法律問題
目前,許多國家并無專門法律調整第三方支付過程中的各個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一般而言,是通過一組合同群來調整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由合同法和侵權法調整。而如果僅僅這樣做,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往往得不到充分保障,因為在電子支付交易的合同群中,作為消費者僅有接受與否的權利,而無決定合同內容的自由。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在制定相關合同的時候,通常都是將自身的利益放在消費者利益的前面。消費者因其弱勢地位,只能接受該合同,這樣,他們的利益就往往難以得到有效的保護。面對廣大用戶的需求,第三方支付平臺是否應該把自身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忽略消費者的利益,針對這個問題,在我國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明確規定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平臺法律關系的條款。
4.規范市場秩序中的法律問題
最近幾年,國內電子支付行業繼續延續著迅猛的發展勢頭。在第三方支付市場,由于外資的大舉進入以及受到諸如支付寶、Paypal等行業內企業成功經驗的激勵,國內第三方支付企業開始大規?!芭荞R圈地”,整個行業的競爭隨之加劇。而目前國內的第三方支付行業由于缺乏集中度,同質化競爭現象比較明顯,成功企業的業務模式很容易被模仿。一些新進入市場的企業為了爭奪市場份額,不惜通過降低手續費甚至免除手續費等賠本經營的辦法來搶生意,整個行業已經出現了比較明顯的泡沫跡象。如何對運營商加強引導,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推動其進一步實現技術創新,提升服務水平,將是第三支付行業面臨的一個重大問題。
三、結束語
針對目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發展情況,相關部門應當積極展開立法工作。通過制定《支付清算組織管理辦法》,將非銀行機構納入清算體系統一管理。應盡快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法律身份,提高其市場準入門檻,規范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自身建設,促進該行業的健康發展。同時要抓緊《電子支付指引(第二號)》的制定,關注資金交易中的安全,預防網上洗錢等金融犯罪行為,除此之外,還要注意保護消費者利益,明確各方的法律責任。通過加強立法工作,為第三方支付行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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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企業 電子商務 發展 策略
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勢頭良好,許多企業都通過這個平臺來進行商務貿易,實現自身盈利。與傳統商務模式相比,電子商務具有其獨特優勢。企業可以降低成本投入及人力物力消耗,拓寬銷售渠道,增加銷售量,企業運作高效化、創新化,增加盈利。電子商務尤其為中小企業帶來了更多商機,使其免于時間地域的限制,競爭力增強,更有可能和大企業尋求合作。然而,電子商務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挑戰。
一、企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展現狀
企業電子商務在我國發展迅速,勢頭良好,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第一,我國網絡發展迅速。我國持移動電話用戶數,上網計算機臺數,網址及上網用戶數逐年增加。這些都為企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提供了物質條件。第二,電子支付行業發展迅速。電子支付,企業電子商務中最重要的環節之一。保證安全良好的電子支付環境,才能保證企業電子商務的順利的貿易活動。我國各大銀行都開啟了網上銀行服務,開辦網銀服務的用戶也越來越多。除此之外,支付寶等支付手段也發展得越來越好。擁有許多用戶。更重要的是,用戶的財產安全都得到了有效保障。第三,我國物流業飛速發展。我國的物流企業逐漸發展,規模不斷擴大,競爭不斷加強,這就為企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提供了有利條件。
二、企業電子商務在發展中遇到的問題
(一)企業現代化投入不夠導致的企業發展問題
我國許多企業對信息技術的投入不夠,并缺乏相關技術人才,企業現代化嚴重滯后。許多企業還是以傳統模式經驗,沒有實現管理信息化。電子供應鏈,線上銷售,售后服務等體系不完善,企業電子商務發展受阻。我國雖然有許多企業抓住機遇,與時俱進,加入了企業電子商務化的潮流,但也有部分企業故步自封,不迎合新時代需求,或者條件不夠,無法實現商務電子化,這是企業電子商務發展中遇到的問題之一。
(二)我國網絡支付體系不夠健全帶來的支付環境問題
目前,我國各大銀行的信用卡標準不一,不能通用,給電子商務的發展帶來了一定的阻礙。許多上網用戶,尤其是中老年年齡層的用戶,不熟悉電子支付的操作,因此不經常網購。由此可見,電子支付手段應該盡可能簡化,使其老少皆宜。網購的用戶,也有相當一部分沒有選擇在線支付,而是貨到付款等其他方式。這為使用電子商務平臺的企業帶來了風險甚至使部分前者顧客流失。除此之外,電子支付的安全問題也值得引人注意。不法分子通過不法渠道,獲取消費者信息并騙取其錢財的案件不在少數,由退貨引起的消費者損失錢財的案件也很多,這說明了電子支付還需加強安全建設,使不法分子無機可乘。
(三)我國電子商務市場還不夠成熟帶來的誠信和安全問題
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還不夠成熟。有許多不負責任的商家出售偽劣商品,或者雇傭刷單人員,或者通過買家給好評商家就返還現金等手段,使得消費者無法辨別產品的偽劣。商品質量得不到保證,消費者就會心懷疑慮,無法安心購物,潛在顧客也會減少。由于沒有相關規定或者法律要求,導致偽劣商品至多只會受到道德譴責,而蒙在鼓里的消費者會受到欺騙,權益受到傷害。
(四)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制度不健全帶來的法律環境問題
雖然在最近幾年我國陸續出臺了一些與電子商務市場有關的法律法規,然而由于電子商務市場在我國發展十分迅速,電子支付手段和電子商務經營方式逐漸復雜化和多樣化,現有的法律法規完善速度遠遠不能滿足我國目前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速度,很多法律法規對現在的企業來說,仍停留在很淺顯的層次,很多企業發展中涉及的法律問題都沒有統一和完善的法律解決手段,這種不健全的法律環境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
三、企業電子商務發展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為促進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完善與發展,解決我國電子商務中普遍存在的各種問題,如支付安全、買賣方誠信、物流速度安全等,需要政府和電子商務市場的各大小企業共同努力,從企業信息化、改善支付環境、加強人才培養、健全法制等方面來發展和完善。
(一)加快企業信息化進程
企業信息化,需要企業管理者擁有信息化的意識,在企業內部設施、企業網絡運營體系中進行進一步的投資,構建出一個可信賴的電子商務市場環境,吸引廣大消費者來進行網上消費,確保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的個人隱私、支付安全、產品質量等都符合要求。
(二)加強電子商務人才培養
我國企業電子商務發展受阻,其中一個原因就是企業現代化問題,而電子商務人才正是解決此問題的關鍵因素。對于新興的電子商務市場,人才的培養十分重要,目前在我國的電子商務市場中,不僅需要大量掌握互聯網技術的技術人員,而且需要大量有著專業電子商務市場運營經驗和理論的復合型人才。目前我國一些高校已經開展電子商務專業,充分培養電子商務專業化人才,以加快我國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
(三)健全電子商務法制
電子商務市場的和諧發展離不開良好和透明的市場環境,而市場環境的構建離不開國家的法律法規等。政府必須重視起電子商務市場的發展,對現有的法律法規中不適用于電子商務市場的部分進行調整,同時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出新的、符合電子市場運行規律的法律法規,給各大中小企業一個優良和公平的競爭環境,杜絕一切不和諧、不公平的競爭行為的發生。
四、總結
企業電子商務還在發展之中,前路漫漫,任重道遠。如能掃清發展路上的障礙,企業將發展得更快,社會經濟也將因此而獲得更好的發展。自由競爭,便利快捷的企業電子商務,離不開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努力,政府和企業必須團結起來,共同努力,才能做好電子商務市場的建設工作。
(作者單位為貴州廣播電視大學)
[作者簡介:付偉宸(1984―),男,貴州貴陽人,研究方向:電子商務。]
參考文獻
[1] 趙亞卿,莊佳芳.基于電子商務下的民營快遞企業發展問題與策略[J].物流科技, 2011,34(8):6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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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第三方支付;資金;法律監管
一、第三方支付概述
第三方支付,是在傳統的電子支付模式中引入第三方機構建立的第三方支付平臺,由該第三方機構承擔資金的保管和清算費用的電子支付模式。隨著第三方支付的出現,支付效率大大提高,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引發了安全漏洞。如何能夠通過法律規制減少第三方支付這一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風險成為法學領域的一大重要問題。
2014年4月3日銀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加強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合作業務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該文為加強并規范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合作業務管理,對商業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機構建立業務關聯提出了眾多要求,以保護商業銀行客戶信息安全,保障客戶資金和銀行帳戶安全以及維護客戶合法權益?!锻ㄖ返某雠_顯示出我國對第三方支付領域的重視,但實踐操作中依舊存在未解決的法律問題和未規避的法律風險。
二、第三方支付領域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沉淀資金及其孳息安全性低
第三方支付機構憑借其信用中介地位,在整個第三方支付過程中,暫時保管資金并提供資金的劃撥以及到期結算服務。買方資金自其向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虛擬帳戶充值后劃撥至第三方支付平臺,直到確認賣方具備收取資金的條件后由第三方支付平臺將相應資金轉入賣方帳戶。該筆資金在第三方支付平臺中存留數天至數周形成沉淀資金。第三方支付機構雖然合法占有該部分沉淀資金,但僅擁有沉淀資金的保管權而不具有所有權。
根據民法理論,由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屬于孳息,而孳息應當歸原物所有權人所有,由此可知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理應歸屬于該筆資金的劃入方。在現實操作中,第三方支付機構并未將沉淀資金產生的利息支付給交易方,而是繼續留存于其獨立的銀行賬戶當中。第三方支付機構不具有沉淀資金所有權而可以獲得其孳息,極易因沉淀資金利息產生權屬爭議。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缺乏保護
第三方支付機構掌握交易雙方的個人信息導致第三方支付交易中極易產生信息披露的隱患,這是一個具有互聯網時代特色的問題。我國目前對于第三方支付機構所掌握的消費者個人信息缺乏有效的保護和監管手段。
在激烈的競爭下,一些規模小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可能會面臨破產的結局。當第三方支付機構退出市場時,如何保證消費者在其帳戶內的資金得到及時退還,以及消費者的注冊信息如何能得到有效的保護等問題,都需要國家立法機關出臺相關法律法規。
(三)存在利用第三方支付從事非法活動的風險。
第三方支付所支持的交易通常在網絡上進行,由于網絡自身的虛擬性,其對交易方的身份信息了解僅限于其注冊帳戶時自行填寫的用戶信息?!锻ㄖ返挠嘘P規定難以把握在第三方支付平臺流通的資金的真實來源和去向,這就為不法分子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提供了便利,第三方支付淪為了幫助不法分子違法犯罪的工具。
三、完善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監管
(一)建立沉淀資金監管機制
由于第三方支付運營模式的特殊性,交易資金不可避免地會在其帳戶中滯留,如何確保客戶資金安全,是解決第三方支付中易出現的法律問題首先需要考慮的問題。第三方支付機構為維持其正常運營,應當持有其自有資本。同時其作為提供交易支付服務的平臺,吸納、劃撥來自各方當事人的資金,并保證其在滿易支付條件下的正常流通,從而形成沉淀資金。沉淀資金所有權歸屬于資金支付方,但實際是由第三方支付機構占有,并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名義存留于其銀行帳戶中。因此,為避免沉淀資金與其自有資金的混同,第三方支付機構應開設獨立于其自有資金賬戶之外的專用帳戶,將其自有帳戶與沉淀資金的帳戶嚴格分離。
為了保障交易方對其沉淀資金孳息享有的所有權,同時減少第三方支付機構以及銀行的支付操作負擔,可以要求第三方支付平臺定期將交易方在該期間內的累計沉淀資金總額交付給資金所有者。
(二)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機制
在第三方支付法律關系中,網絡的虛擬性容易引發虛假網絡交易的產生,為控制網絡交易市場有序運行,避免虛假交易引發市場混亂,第三方支付平臺通常要求其用戶交易前在網上注冊帳戶并填寫個人信息。第三方支付平臺清楚掌握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雖然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網絡交易的安全性,但同時將消費者置于被動地位,一旦信息泄露將會給消費者造成不良影響。因此,為避免第三方支付機構泄露消費者個人信息,應當以立法形式明確第三方支付機構的保密義務。
同時,為保障消費者在第三方支付機構退市時應有的財產返還權與信息保密權,應當建立嚴格的第三方支付機構市場準入退出機制。明確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因經營不善等原因破產時,應當妥善處理消費者在第三方支付平臺帳戶中存留資金的返還工作,并保證不對外泄露或公布消費者的個人信息。
(三)建立打擊第三方支付邊緣犯罪機制
為減少利用第三方支付從事違法行為,首先應當繼續落實《通知》中對客戶身份鑒別的嚴格要求,實名認證更有助于對違法財產的追繳以及對違法行為的處罰。除繼續制定單獨的法律法規規范、解決在第三方支付中產生的法律問題之外,還應當在其他相關部門法中增設有關條款以解決第三方支付所引發的邊緣法律問題。如在刑事法律規范中增設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臺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處罰的法律條文,以嚴厲打擊和杜絕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在第三方支付平臺的蔓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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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齊愛民,崔聰聰.電子金融法研究[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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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4
一、電子商務帶來的法律空白亟需填補
(一)電子商務合同問題
電子商務因其獨特的技術環境和特點,對傳統的合同法帶來了沖擊,傳統的合同法已無法應付電子商務的需要。如對數據電文傳遞過程中的要約與承諾、合同條款、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時間地點,以及通過計算機訂立的電子合同對當事人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等一系列法律空白問題,都必須重新研究和探討。1996年12月,聯合國大會通過了《電子商務示范法》,這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電子商務的法律,它使電子商務的一系列主要問題得以解決。它賦予“數據電文”等同于“紙張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規定了數據電文作為“書面文件”、“親筆簽字”或“原件”所需的條件和標準,及其作為法律證據的價值和可接受性。
我國現行《合同法》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采用了與《電子商務示范法》類似的規定,將電子數據交換作為書面形式的一種。但《合同法》只是從法律上承認了某些電子形式的合同,具有書面形式合同的法律地位,而對電子簽名、電子證據有效的條件等相關概念,尚未作出明確界定。
(二)電子證據問題
電子商務的電子文件,包括確定交易各方權利和義務的各種電子商務合同,以及電子商務中流轉的電子單據,這些電子文件在證據法中就是電子證據。電子文件的實質是一組電子信息,它突破了傳統法律對文件的界定,具有一定的不穩定性。電子文件由于使用電腦硬盤或軟件磁盤性介質,錄存的數據內容很容易被改動,而且不留痕跡;另外,由于計算機操作人員的人為過失,或技術和環境等方面的原因,造成文件的丟失、損壞等,使得電子文件的真實性和安全性受到威脅,一旦發生爭議,這種電子文件能否作為證據,就成為一個法律難題。
(三)電子支付問題
電子支付包括資金劃撥,以及網上銀行開展的信用卡、電子貨幣、電子現金、電子錢包等新型金融服務,它實質上是以數字化信息替代貨幣的流通和存儲,從而完成交易支付的。由于金融電子化,完成交易的各方都是通過無紙的數字化信息進行支付和結算,資金交付也是采用電子貨幣,通過電子資金劃撥的方式進行,因此電子支付的合法性和安全性等,成為新的法律問題。
如電子支付中的簽名效力問題,就是需要認真解決的一個問題。我國《票據法》第四條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應當按照法定的條件在票據上簽章,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應當按照程序在票據上簽章,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庇纱丝梢姡@些規定不能直接適用經過數字簽章認證的非紙質電子票據的支付和結算方式。因此,修訂我國現行的《票據法》,或制定相應的《電子資金劃撥法》,是電子商務中支付和結算順利進行所必需的。
(四)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問題尚待解決
電子商務給稅收帶來了一系列挑戰,現行稅法多數是在傳統貿易環境背景下建立的,在電子商務環境中有許多稅法問題有待解決。例如,現行稅法中的概念如何適用于電子商務;《稅收征管法》如何應對電子商務這一全新事物;如何在國際稅收實踐中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的協調,使立法意圖得到有效的貫徹執行等問題。
二、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構建
(一)構建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的基本原則
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問題,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體系,首先要從我國電子商務的實際,以及我國的稅收法律體系的實際出發,研究和確定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原則,并在此基礎上構建我國電子商務稅收法律的基本框架,為電子商務稅收立法打下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按照稅法公平原則的要求,電子商務與傳統貿易應該適用相同的稅法,負擔相同的稅負。因為從交易的本質來看,電子商務和傳統交易是一致的。確定這一原則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鼓勵和支持電子商務的發展,但并不強制推行這種交易。同時,這一原則的確立,也意味著沒有必要對電子商務立法開征新稅,而只是要求修改完善現行稅法,將電子商務納入到現行稅法的內容中來。
其他方面的原則,包括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原則,中性原則,維護國家稅收的原則,財政收入與優惠原則,效率和便利原則,以及整體性和前瞻性原則等,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也要充分予以考慮。
(二)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
根據以上原則,以及我國電子商務發展和立法的現實情況,可以明確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應集中在對現行稅收法律法規的修訂完善上。在暫不開征新稅及附加稅的前提下,通過對現行稅法一些相關概念、范疇、基本原則和條款的修改、刪除、重新界定和解釋,以及增加對電子商務適用的相應條款,妥善處理有關電子商務引發的稅收法律問題。因此,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
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
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節、期限和地點等。
(三)修改稅收實體法
在明確立法原則和基本內容的基礎上,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適時調整我國稅收實體法。我國稅收實體法主要包括流轉稅法、所得稅法及其他稅法。在電子商務稅收立法中,要根據實體法受到電子商務影響的不同情況,具體考慮對他們的修訂、改動、補充和完善。例如,對受電子商務沖擊最大的流轉稅法,可以考慮從兩個方面進行修訂。在適當的時機,對《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法規進行修訂,并通過立法程序賦予其更高的法律地位。在對增值稅法、營業稅法進行修訂時,根據電子商務的發展狀況,適時增加對電子商務經營活動的相關規定。
(四)進一步完善稅收征管法
除考慮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登記制度,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票,確立電子申報納稅方式,確立電子票據和電子賬冊的法律地位之外,還應明確征納雙方的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以及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等問題。
首先,應當在法律中確認稅務機關對電子交易數據的稽查權。應在稅收條文中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按法定程序查閱或復制納稅人的電子數據信息,并有義務為納稅人保密。而納稅人則有義務如實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涉稅信息和密碼的備份,并有權利要求稅務機關保密。稅務機關和納稅人違約均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其次,應在稅法中對財務軟件的備案制度作出更明確、更具體的規定。要求對開展電子商務的企業,必須嚴格實行財務軟件備案制度,規定企業在使用財務軟件時,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軟件的名稱、版本號、超級用戶名和密碼等信息,經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使用。
(五)完善電子商務的相關法律
第一,應完善金融和商貿立法。制定電子貨幣法,規范電子貨幣的流通過程和國際金融結算的規程,為電子支付系統提供相應的法律保證。
第二,應完善計算機和網絡安全的立法,防止網上銀行金融風險和金融詐騙、金融黑客等網絡犯罪的發生。
第三,完善《會計法》等相關法律,針對電子商務的隱匿化、數字化等特點,會導致計稅依據難以確定的問題,可在立法中考慮從控管網上數字化發票入手,完善《會計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明確數字化發票作為記賬核算及納稅申報憑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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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電子商務 網上支付 技術基礎 電子數據
目前,我國電子商務的B2C、B2B以及C2C模式都可以實現在線支付,突破了電子商務資金流的瓶頸。然而,在線支付同時也引發了支付安全問題,“身份”認證、電子文件認證和網絡銀行在線支付的法律問題以及稅收、貨幣、金融監管等一系列問題。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技術基礎
電子數據交換是將商業事務處理數據按照一個公認的標準,形成結構化的事務處理報文數據格式,通過電子方式在計算機系統之間進行傳輸。因此,企業間開展電子數據交換除了自身必須應用計算機系統外,還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通信網絡和數據標準。
(一)電子數據交換的環境
通信網絡是實施電子數據交換不可缺少的工具。在互聯網出現之前,企業內的數據交換主要在商用增值網上進行。增值網供應商提供的主要業務有:私人業務、綜合業務、不拒絕業務和驗證業務。私人業務是指增值網保證信息只能由指定的接收者閱讀,他人無法看到;綜合業務是指如果沒有人看信息,則信息從發送端到接收端的過程中不發生變化;不拒絕業務是指發送端不能拒發,接收端不能拒收,并通過旁聽跟蹤來實現;驗證業務則保證信息從指定的發送端發送。通過增值網實施數據傳輸,安全可靠,傳輸效率高。企業間業務往來中的格式化數據都可通過增值網傳輸,包括采購進貨單、退貨單、發貨單、報價單、托運單、對賬單、單價單、缺貨通知單、付款明細表等。另外,還可在海關申報、電子對賬、電子轉賬、保險等事務處理中傳輸格式化單據。
開展電子數據交換的關鍵是標準化問題,包括數據格式標準化和報文標準。由于不同行業、不同企業都是根據自己的業務特點設計數據庫結構,當需要發送電子數據交換文件時,需要通過軟件提取數據庫中的數據,并自動將其翻譯成統一的標準格式才能傳輸和被對方接收。電子數據交換標準主要有以下四項:網絡通信標準、處理標準、聯系標準、報文標準。綜觀電子數據交換標準的發展過程,大致經歷了三個發展階段:行業標準階段、國家標準階段、國際標準階段。
(二)SSL安全協議
安全套接層協議(Secure Socket Layer,簡稱SSL)是由網景(Netscape)公司推出的一種安全通信協議,它能夠對信用卡和個人信息提供較強的保護,是對計算機之間整個會話進行加密的協議。在SSL協議中,采用了公開密鑰和私有密鑰兩種加密方法,主要用于提高應用程序之間數據的安全系數。協議的整個要領可以被總結為:一個為安裝了安全套接層的客戶和服務器提供事務安全保證的協議,它涉及所有TCP/IP應用程序。
(三)SET安全協議
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cure Electronic transaction,簡稱SET)是由Visa和Master Card 兩大信用卡公司聯合推出的規范。SET主要是為了解決用戶、商家和銀行之間通過信用卡支付的交易而設計的,以保證支付信息的機密、支付過程的完整、商戶及持卡人的合法身份,以及可操作性。SET的核心技術主要有公開密匙加密、電子數字簽名、電子信封、電子安全證書等。SET協議比SSL協議復雜,因為前者不僅可以加密兩個端點間的單個會話,它還可以加密和認定三方間的多個信息。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的風險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風險從整體上可分為兩大部分:計算機網絡風險和商務交易風險。
(一)計算機網絡風險
計算機網絡風險包括:計算機網絡設備風險、計算機網絡系統風險、數據庫風險等。其特征是針對計算機網絡本身可能存在的安全問題,實施網絡安全增強方案,以保證計算機網絡自身的安全性為目標。
另外,不論采用什么操作系統,在缺省安裝的條件下都會存在一些安全問題,只有專門針對操作系統安全性進行相關的和嚴格的安全配置,才能達到一定的安全程度。網絡軟件的漏洞是進行網絡攻擊的首選目標。此時計算機網絡風險主要有:未進行CGI程序代碼審計、拒絕服務攻擊、安全產品使用不當、缺少嚴格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
(二)商務交易風險
商務交易風險是傳統商務在互聯網絡上應用時產生的各種安全問題,在計算機網絡安全的基礎上保障電子商務過程的順利進行,即實現電子商務的保密性、完整性、可鑒別性、不可偽造性和不可抵賴性。電子商務的形式多樣,涉及的安全問題各不相同,但其中最核心和最關鍵的問題就是交易的安全性。一般來說商務安全中普遍存在著以下幾種安全隱患:竊取信息、篡改信息、假冒、惡意破壞。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的強化策略
在傳統支付系統中,偽造現金、偽造簽名、拒付支票等是商品交易中的風險。在電子支付系統中,由于知道私鑰的任何人都能以買方的身份產生數字簽名,連續購買行為之間的關系可以被跟蹤出來,電子數字文檔復制不影響原文檔,所以,電子支付系統存在著與傳統支付系統類似的風險,而且風險可能更大。
電子支付系統的基本安全需求可以總結為:買方與賣方都必須證明自己的支付身份;要求支付交易數據不可受到非授權的參與方的更改;確保在未經用戶明確授權之前不能從該用戶的賬戶或智能卡中提取任何現金;一項或多項支付交易數據的機密性。強化安全管理需要從以下兩個方面著眼:
(一)強化安全支付服務
首先,支付交易安全服務。支付交易安全服務涉及所有的電子支付系統和所有的支付手段,具體包括以下內容:用戶匿名性、地址不可跟蹤性、買方匿名性、支付交易不可跟蹤性、支付交易數據的機密性、支付交易消息的不可否認性、支付交易消息的新鮮性。其次,數字貨幣安全。數字貨幣安全服務主要與數字貨幣相關,具體包括以下內容:防止再度花費、防止數字貨幣偽造、防止貨幣被盜。再次,電子支票附加服務。電子支票附加服務基于以電子支票作為支付手段的支付系統的特定技術,其主要內容是支付授權轉賬(),即使某一授權的參與方可以將支付授權轉移給他所選定的另一參與方。
上述三種數字貨幣安全服務在一定程度上是相互沖突的,但在實施的同時可以達到風險與保護的平衡。例如,可以將這三種服務設置成僅當非法事件發生的時候才起作用(如有條件的匿名性)。
(二)強化企業內部的安全管理
首先,網絡安全管理。網絡安全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服務管理、安全機制管理、安全審計管理、安全恢復管理等。其次,保密設備與密鑰的安全管理。保密設備的使用,應與網絡中保護對象的密級相一致。密碼算法、密鑰和保密協議是核心內容,同步技術和操作方式的選擇也相當重要。保密設備的管理主要包括保密性能指標的管理,工作狀態的管理,保密設備的類型、數量、分配和使用者的狀況,以及密鑰的管理等。再次,安全行政管理。安全行政管理的重點是:安全組織機構的設立、安全人事管理、安全的責任與監督等。
電子商務網上支付安全的相關法律問題
(一)電子數據的特征
電子商務不是以紙張作為記錄的原始憑證,而是將數據記錄在計算機系統中的磁(光)性信息載體上。電子數據極大地改變了傳統書面數據的生成方式和存在方式,由于其不同于書面數據的特征,也改變了法律對其證據效力的規定。電子數據具有以下特征:第一,無形性。電子數據實質上是計算機存儲介質中的一組電子信息,具有無形的特點。第二,不穩定性。傳統的書面數據一旦形成,其形態和內容不再發生變化,除非遭受不可抗拒的災害事故。第三,易改動性。傳統書面數據一旦生成,具有不可改動性。如有改動也容易留下修改痕跡。第四,技術性。電子數據的生成、確認、傳遞、儲存,以及為了保證它的可靠性、安全性、完整性和可驗證性等,都是建立在一系列的高技術之上的。
從某種意義上講,上述問題的存在也阻礙了會計無紙化的發展。如果電子數據的可靠性、機密性、完整性、可驗證性得不到確定的保障,那么開展電子商務進行無紙化交易是不可能的。即使采取了現代化的網絡通信手段,人們仍離不開紙質憑證。
(二)電子數據的數字簽名技術
數字簽名實際上是電子數據文件中一組用二進制數0、1表示的字符串。它是通過加密技術,在發送方和接收方之間經過加密、解密轉換實現?;驹硎?報文發送方用散列算法從報文中生成一個固定長度的報文摘要(散列值),然后用私有密鑰對報文摘要進行加密形成發送方數字簽名并發送;接收方用同樣的散列算法計算原報文的報文摘要,再用公用密鑰對附加的數字簽名進行解密,如果兩個報文摘要相同,就確認該報文由數字簽名方發送。
數字簽名可以實現以下功能:一是接收方能夠核實發送方對報文簽名的真實性;二是發送方事后無法抵賴對報文的簽名;三是接收方無法偽造對報文的簽名。也只有同時具備以上三條,才能保證數字簽名的有效性、可靠性。
(三)電子數據的法律承認
完善的技術是電子數據普及使用的基礎。但電子數據要得到社會的認可,首先要取得法律上的承認,使其具有法律效力。由于電子商務沒有國界,有關電子商務的法律需要考慮全球普遍性,建立電子商務的法律環境已受到各國的重視。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96年通過的《電子商務示范法》為各國電子商務立法提供了范本。我國于1999年3月通過了新的《合同法》,也第一次承認了電子商務合同在我國的法律地位。然而,完善法規應注意以下問題: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數據已不同于任何傳統意義上的書面形式。是取消書面形式的提法還是擴大書面形式的定義,是電子商務立法中面臨的問題。根據功能等同法原理,把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視同書面形式,是目前普遍采用的做法。
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涉及證據時都要求提供原件。原件具有獨一無二的特征,會計上的原始憑證一般都要求是原件。電子商務環境下的電子數據是記錄在計算機內的一串字符,傳送給接收方的也是一串字符,不可能具備獨一無二的特征。從某種意義上講,電子數據不存在“原件”問題,因此,法律需要對此做出相應的規定。
電子數據(尤其是電子合同)的生效時間和地點在電子商務活動中具有重要法律意義。在傳統的商務環境中,不同國家的法律對此有不同的規定。例如,英美法系國家采取“發出生效規則”,大陸法系國家則采取“到達生效規則”。由于電子數據可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送,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到達生效規則更適合于電子商務活動。
簽名是交易合同和單據生效的必備條件。傳統的書面簽字是指某具體人在交易合同和單據上親筆寫上自己的姓名或所代表的單位名以示確認,并開始承擔相應責任。然而傳統的簽字方法無法應用在電子數據文件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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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支付存在的法律問題范文6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機構 跨境外匯 電子支付 管理
近幾年,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尤其是互聯網技術得到廣泛應用,越來越多的受眾選擇使用互聯網購物,商戶之間網上跨境交易發展越來越重要。與此同時,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支付業務得到快速發展,并逐漸演變為虛擬化以及無紙化[1]。從整體現狀分析,現階段跨境外匯電子支付配套管理制度存在欠缺,導致異常外匯資金流入渠道更加便利,加強對其研究,實施監督與管理,對防范外匯管理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一、我國跨境外匯電子支付的發展分析
(一)支付規模
在2009年,浙江支付寶以及深圳財付通在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后開展境外收單業務。截止到2015年,支付寶已經成為了我國跨境第三方支付市場份額最大行業之一,其跨境支付總額超過7億[2],這在一定程度上推動了我國跨境外匯電子支付的有序發展與進步。
(二)支付的類型
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所采取的支付業務形式比較單一,主要是與銀行進行合作開展跨境網上支付,其類型包括兩種,分別是購匯支付以及收匯支付。前者主要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境外進行網絡支付各種服務;后者則是第三方支付機構在境內提供各種人民幣結算服務。
(三)機構模式
按照經營模式進行分類,當前我國跨境支付市場中的支付機構包括三種:第一種是涉足跨境網絡購物的模式,包括支付寶、財務通等;第二種是利用銀行網絡所開展的各種服務,這種模式能夠支持跨境購物,外貿B2B,并且還涉及到刷卡消費等業務[3]。第三種是在當前跨境外匯業務逐漸成熟的基礎上所開展的,主要是為全球在線收付業務所實施的境外支付企業,包括PayPal。
(四)流程分析
其一是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中購匯支付的流程。一般是消費者登錄境外網購平臺選擇商品,并且下訂單,境外電商人員將訂單信息發送給第三方支付平臺,且第三方支付平臺在獲取消費者基本信息后提醒消費者付款,境內消費者將訂單所對應的人民幣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第三方支付平臺則通知境外電商安排發貨,且第三方支付平臺則會向相關的托管銀行發送支付信息,境外電商在收款之后將信息傳遞給第三方支付平臺[4];其二是商務收匯支付的流程。主要是境外消費者登錄境內的網站選擇商品,并選擇下單,境內電商會將消費者下單的基本信息發送給第三方支付平臺,等到第三方支付平臺收到信息之后,并給予認證信息后,境外消費者會將款項支付給第三方支付平臺,而第三方支付平臺則會將款項以及訂單的信息傳遞給境內電商,境內電商則向消費者發送貨物。此外,第三方支付平臺還需要向相關的托管銀行發送支付信息,并將人民幣支付給境內電商,當境內電商通知第三方支付平臺之后,表明交易結束。
二、當前我國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外匯電子支付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效果有消弱效應
1.個人結售匯業務代辦資格管理。從整體角度分析,現階段我國跨境外匯電子支付的類型主要分為三種,其一是以第三方支付機構為客戶名義進行結匯;其二是在第三方支付機構的基礎上實施統一結匯辦理;其三是客戶對本幣進行直接收付。對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可以看到,第三方支付不僅不是個人,并且代辦個人結售匯的過程中也沒有嚴格按照相關的規定提供各項證明材料,這樣一來則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個人結售匯業務的管理規定[5]。
2.難以執行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的相關規定。一般情況下,第三方支付機構在線下以個人名義各項業務的時候,銀行無法對第三方支付機構業務的具體情況進行了解,包括姓名以及身份證號碼,當然,也無法對個人的年度結售匯額度使用情況進行分析,從而無法按照相關外匯管理政策進行分析,難以執行個人年度總額的相關規定[6]。除此之外,在第三方支付機構將個人業務進行打包處理的時,不僅會增加工作量,并且也在一定程度上會導致銀行執行的個人結售匯年度總額管理制度無法發揮其價值與作用。
3.難以控制個人分拆結售匯違規。之所以產生這一現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原因,第一方面是因為跨境電子商務交易的金額比較小,并且交易的筆數比較多,與當前所規定的分拆標準存在差異,所以這種情況下銀行無法按照當前的分拆標準對個人分拆結售匯交易行為進行篩查;另外一點是當前大多數銀行對實際交易個人的身份信息不了解,并且在事前無法核實個人是否在已關注名單之中,這樣一來則會導致電子銀行的個人結售匯限額會被規避,從而無法進行有效控制。
(二)傳統監管審核模式受到影響
1.無紙質單證帶來影響??缇畴娮由虅账蕾嚨妮d體是互聯網,這種模式不僅沒有傳統的合同,并且電子單證可以進行修改,不會出現任何痕跡,如此一來,則會導致貨物以及服務貿易管理中審核紙質單證的傳統受到影響[7]。除此之外,現階段大多數跨境電子商務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進出口貨物進行報關,主要采取海關快件進出境,這種情況下會導致跨境電子商務實物交易缺乏真實性,甚至難以核對其出境貨物的基本情況。
2.網絡虛擬物品造成影響。在實施跨境電子商務之后,最具代表性的便是網絡虛擬物品的出現,包括各類游戲幣、裝備等,這種情況會對真實性審核造成影響?,F階段,除電子軟件對無形資產管理問題加以明確之外,各類網絡虛擬物品的買賣并沒有加以確定,則會導致交易的真實性難以審核。
四、結語
綜上所述,自《金融業發展和改革“十二五規劃”》推出之后,電子交易成為了一項十分重要的發展趨勢,且占據了國民經濟發展中十分重要的地位。近幾年,在相關國家政策的指引下,為進一步促進支付服務市場,積極探究第三方支付機構跨境外匯電子支付管理備受關注,將其中存在的問題加以分析,從實際發展角度出發進行解決,推進電子交易市場的完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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