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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1
由此看來,徹底解決商品的“包裝過度”問題仍然任重道遠。事實上,拋開商品的“過度包裝”,還有一種不同于普通商品、非物化的商品,同樣存在“過度包裝”的問題,并且每一天都在影響著人們的精神生活,值得我們正視和反思,那就是廣播電視節目中的“過度包裝”現象。
一、廣電節目“包裝過度”的表現
細心的受眾可能早已經感受到近年來廣播電視表現形式的改變以及由此帶來的整體形象的變化。最直觀的感受是“鬧”和“躁”,打開收音機和電視機,無數的廣告、節目推介和炒作片花便會撲面而來,等待中的節目越發姍姍來遲,煎熬過“漫長”的等待,總算聽到或看到了主體節目,正在興致上或者關鍵情節處,節目常常又要被攔腰折斷,數秒鐘甚至更長時間的炒作又再次襲來,原本連貫的節目就這樣被分割得支離破碎。在各臺節目改版和有新節目上馬的時候,這種現象就更顯突出。在這里,我們不能過多詬病廣告的存在,因為走上市場的廣播電視要生存和發展,廣告是生存的命脈,無法割舍。但其他形式的過度包裝,值得探討。簡單概括起來,廣播電視節目的“包裝過度”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推介性語言過于夸張
“強勢”“重磅”“震撼”“盛宴”……這些極盡夸張之勢的詞匯成為推介性節目中最常見的語言,有一個簡單的道理:物以稀為貴。最初聽到這些語言的時候,的確能給人以震撼和觸動,但當整個聲屏世界都充斥著這種夸大和偽飾的時候,就只能“成就”一種自說自話的喧鬧了。久而久之,傳遞出的是缺乏真誠的信息。
2.炒作和推介類片花出現頻率過高
俗話說,酒香不怕巷子深。適度推介和炒作是廣播電視節目生產播出的必修課,但這里面強調的是“適度”,現在許多電臺電視臺在一檔節目中推出多種包裝,“半天”不能切入主體節目,更有甚者,在很短的時間段內反復播出同一個炒作片花,給觀眾帶來了極大的視聽疲勞。這有點類似于有人在我們耳旁反復重復一句歌詞,感到乏味是小事,更可怕的是由此衍生受眾的浮躁心理。
3.討巧于技術手段,制造虛假快樂和繁華
廣播電視是聲音和畫面的藝術,在聲音、畫面上做足文章是廣播電視發展的不二法門。但做足聲畫“文章”,必須立足于真和美。現在許多電臺電視臺為了收聽率和收視率,過于推崇 “做”的手段,使許多事物失去了原本的味道。眼下,收聽各個地方臺的廣播,幾乎都能聽到一檔或幾檔脫口秀類的節目,節目主持人對著話筒侃大山,講完一個段落,主持人會“推出”一片笑聲,如果節目真可樂還好,聽眾隨著主持人送來的“人為笑聲”一起樂呵樂呵也不為過,可怕的是有些段落根本不好笑,甚至略顯低俗的時候,這種制造出來的“虛假快樂”就顯得十分尷尬了。這種虛假的造勢有時候也體現在電視包裝上,場景選擇過于華麗,衣食住行過于豪奢等。
二、如何避免“包裝過度”
縱觀廣播電視近年的發展脈絡,我們會發現,“過度包裝”現象和廣播電視的娛樂化現象密不可分,可以說,就是聲屏節目泛娛樂化的一種表現形式,只是因為節目包裝散見于節目與節目的銜接和縫隙里,而很少被提及,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廣播電視節目的這些“過度包裝”,表面看來,使聲屏世界普遍呈現出一種空前的繁榮和快樂,而事實上,它已經漸漸背離了廣播電視作為受眾“良師益友”的角色,它所表達出的“鬧”和“躁”則在有意無意地助長著當下社會的浮偽之氣。解決廣播電視節目的包裝過度現象,應該成為廣播電視行業思考的命題。那么,怎樣才能實現廣播電視節目的包裝適度呢?
1.要避免廣播電視的娛樂化傾向
眾所周知,娛樂化往往來自于商業利益的爭逐,走上市場化經營道路的廣播電視,沒有經濟效益的訴求,是非理性的認知。但作為擁有世界上最大受眾群體的廣播電視媒介,更應清醒地認識到,除了商業運作和娛樂,我們還需要科學、教育、文化等多種形態的滋養?!百Y訊豐富,知識缺乏”是大眾傳媒要努力避免的誤區,傳播豐富知識,提供公共服務是大眾傳媒的責任。
2.作為大眾傳媒的廣播電視要勇敢肩負起自己的文化自覺
廣播電視作為受眾廣泛的大眾傳媒,不僅是文化產品的傳播者,更是文化產品的生產者,從這個意義上講,聲屏世界傳導出的每一句話、每一首音樂、每一個創意、每一個包裝都是一種文化立場的彰顯。廣播電視必須擁有這樣的文化自覺,只有這樣,才能避免嘩眾取寵,表達真誠的傳媒態度。
3.廣播電視應把“適度包裝”列為一門學科
我們在這里反對“過度包裝”,事實上也是在呼喚“適度包裝”。和女人化妝一樣,恰到好處,則讓美女錦上添花。一旦過度了,不但達不到美的預期,反倒走向反面。廣播電視節目的包裝也是如此,那么“度”在哪里?我覺得這是一個需要大量調研、計算、論證的問題,一個30分鐘的節目可以承載幾個片花,重復播放的片花應該間隔多久,一個節目開始前的片花最多能播放幾個,這些問題都是要請受眾來幫助解決的。因為,在傳媒手段日趨發達的今天,你播什么,受眾接受什么的時代已經成為歷史,我們需要做的是真誠、審慎、關懷、服務和愛。
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2
農民工養老保險現狀及對策
一、我國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的現狀分析
首先,農民工參保覆蓋面較低。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全國有2.5億進城務工人員,其中流動的在1.2億以上,跨省就業的約6000萬人。各地雖然都將農民工作為城鎮職工基本社會保險制度擴大覆蓋面的主要對象,但在這個龐大的人群中,農民工參保率依然偏低,養老保險的總體參保率僅為15%,擁有養老保險的不會超過3000萬。
其次,農民工退保率高。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調查顯示,目前我國農村勞動力進城務工者養老保險的平均退保率已達到40%。廣東東莞2005年有105萬人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但1年內就有40萬人“退?!保旧隙际峭鈦韯展ふ?。在浙江杭州,參加養老保險的外來工在50萬人左右,而每年“退?!比藬蹈哌_8—10萬人,目前累計“退?!钡娜舜纬^24萬。從參保到退保,億萬農民工在社會養老保險面前表現出的無奈與矛盾,為中國年輕而龐大的社會保障體制出了一道難題。
二、當前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一)養老保險制度設計自身的缺陷
目前我國農村養老保險制度在保險責任主體、社會統籌的工資比例以及政策與制度銜接等方面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貫徹和實施。首先,國家對農保資金籌集的規定,堅持的是“個人交納為主、集體補助為輔、國家給予政策扶持”的原則。在一些集體經濟實力薄弱的地方,保費全部由農民個人負擔,保費收取很困難。個別地方采取“一刀切”的辦法,強制性收取保費,引起農民反感,并帶來一些社會性問題。由于農民工普遍從事的工作一般屬于勞動密集型,常常是以體力勞動為主,當他們到了一定的年齡,他們在城市里再找工作就非常困難,所以他們的實際繳費年限很難達到15年。
(二)各地政策不統一,缺乏統一有效的指導
2001年12月,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關于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中央政策對地方的政策具有約束作用,但有的地方在執行中央的政策同時,加入了地方性的規定,從而形成了有差異的地方性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農民工工作的高度流動性,使其在老年之后能享受單位養老的可能性幾乎為零,面對沒有保障的未來,任何人都不可能無動于衷,只是農民工的弱勢群體地位讓社會聽不到他們對自身利益的訴求。
(三)我國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導致城鎮農村社會保障的資源分配存在巨大差異
戶籍制度是一個制度層面的原因。現有的城鄉二元戶籍制度一直是阻礙農民工真正融入所在城市的根本所在。長期以來政府通過嚴格的戶籍制度,將政策資源傾向城市居民,因此社保問題上在城鎮居民的社保資金尚存在巨大差額的前提下,更談不上農村的社保問題了。這使得農民工無法享受到和城市居民平等的社會養老保障,其身在城市而戶口在農村,他們隨時可以回鄉務農,伴隨著回鄉的是拒絕參?;蛲吮?,直接導致了農民工社會養老保險出現“一低一高”現象。
三、完善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的對策和建議
(一)調整支出結構,籌集資金,解決農民工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問題
由于農民工兼有農民和市民雙重身份,政府對農民工養老保險所負財政責任具有特殊性,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的籌集,除了用人單位和農民工繳費外,還應當開辟籌集渠道的新思路。其中主要有:一是農村土地征收中提取部分比例的資金用于養老保險。土地是農民和農民工的傳統保障載體,當農民離開土地而成為農民工后,仍有必要從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中尋求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的來源。二是轉移財政支付。在農民工輸入城市與農民工輸出地區之間建立一種橫向財政轉移支付制度,此種財政轉移支付占該市財政收入的比例應當依來源于財政轉移支付接受地的農民工總數占該市總勞動力的比例來確定,對于這種財政轉移支付的資金應當限定一定比例進入財政轉移支付接受地區的農村社會保險基金和農民工社會保險基金。
(二)深化改革戶籍制度和農村土地轉讓制度
首先可以全面取消中小城市的農村戶口和非農村戶口的界限,允許農民在戶口所在地的縣域內自由流動,只要農民在城市具有固定的住所,穩定的工作崗位和收入來源,即為其建立社會養老保險賬戶,并可隨其工作區域的變化而轉移。農村土地轉讓制度改革應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允許農民工自主轉讓土地經營權,通過實行反租倒包、轉包轉讓、租賃、拍賣、土地經營權人股、企業或大戶托管等形式,有效實現土地增值,使在外打工的農民擺脫土地經營的后顧之憂,并最終通過利益補償納入其相應的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增強養老保障的能力,使轉出土地的農民工最終享有與所在城鎮人口同樣的養老保險待遇。
(三)適當降低繳費率,延長繳費期,采取靈活的繳費方式
從農民工個人角度來看,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一般都明顯低于城鎮工,所以農民工個人繳費率也應低于目前城鎮職工執行的8%的標準。針對農民工就業的靈活性和收入的不穩定性,可以設定不同的繳費比例,農民工個人可以針對自己的即期收入參照不同的繳費率進行繳費。當其收入較高時,可以按較高比例繳費;收入較低時,可以按較低比例繳費,“多投就多保,少投就少?!?,因此農民工的繳費水平只會影響到參保農民工個人將來從個人賬戶中領取養老金的多少,他可以根據自己當時的收入狀況選擇相應的繳費比例。
參考文獻:
[1]楊建海.擺脫困境不容遲疑 .中國勞動保障,2007,(1).
[2]王英明.我國農民工養老保險制度研究[J].沈陽:企業家天地下半月刊,2009,(1).
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3
關鍵詞:養老保障;人口老齡化;農村;家庭養老
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齡化是全球性的人口發展趨勢。據2007年的人口資料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人1.53億,超過全國人口的10%,其中農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長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學家預測,未來二三十年我國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我國農村在21世紀初已經進入了老齡社會,而且老齡化的趨勢在不斷增強。農村老齡化使農村社會面臨著沉重的養老壓力,由于農村生活條件與城市相比較差,加之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因此目前農民的養老、醫療都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因此,深入了解和分析農村養老保障現狀,探討現階段農村養老的可行路徑,是理論和現實都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的養老需求。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導致了農村養老需求的不斷增長。兩種觀點都認為由于政府推行嚴格的人口政策,以及醫療技術的進步使人均預期壽命延長,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斷加劇,而且甚于城市。與城市相比,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人口老齡化同養老需求增長之間存在必然聯系,這是因為老人與其他年齡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會提供更多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人口老齡化對養老需求最直接的影響是增加對醫療保健的需求。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導致養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人數不到全國農業人口的9%,而90%以上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和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實施,農村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農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艱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養老需求。
(二)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
農村養老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一直限于“困難的人”“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的大多數人由于種種原因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覆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87個縣,但自2000年以來,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萬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僅占不到農村總人口的6%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覆蓋面是很窄的。資金籌集標準過低,保障能力極其有限。與城市老年人不同,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他們除了家庭外沒有工作單位,因此養老負擔全部落在家庭,老來生活更為拮據。再從保障水平看,由于人們對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不足,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實際開展過程中,大部分農民采納了最低標準,即每月交2元。這在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遞增10%,現行養老基金計息方法不變的情況下,農民從20歲交保險開始,40年后農村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僅為當年農村人均收入的2.8%,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照顧,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亂。
社會養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流失嚴重。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及有關文件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由縣級政府組織實行,資金由民政局進行管理。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管理這些養老保險金時卻出現了挪用、他用的情況,出現大量的空帳、死帳和呆帳,導致養老保險資金的大量流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籌措不足。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籌措主要靠農民自己。然而許多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農民無力繳納養老保險;集體企業發展滯后,不愿也無能為農民養老保障提供補助。因此許多地方的養老保險資金籌嚴重不足。農村養老保障工作實際上已陷入了停滯狀態。由于沒有關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法規,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時找不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只好各自為政,把辦法確定為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和長期性、穩定性。
(四)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流失使家庭養老能力弱化。
貧困地區農村老年人生活狀況不容樂觀老年人的生活狀況是評價一種養老模式的重要指標。通過對貧困農村養老狀況的調查發現,該地區老年人物質財富貧乏,精神生活匱乏,農村絕大多數老年人常年累月在家中幫助做家務,部分老年人所負擔的家務勞動過重,遠遠超出自己的實際承受能力,農村老人賴以養老的一種重要資源己經缺失。再加上近年來由于青壯年勞動力外流,該地區許多老年人負擔著管理承包地和照顧孫輩的工作,生活相當艱苦。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與遷移,直接導致了農村老年父母身邊子女數減少,從而沖擊著中國農村家庭養老。雖然這些流遷人口仍能在經濟上接濟父母,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會受較大影響。因此,農村家庭養老的能力弱化了。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一)強化政府職能,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
明確政府責任,完善與之相應的政策、法規在構建農村新型社會保障體制的過程中,國家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鞭r村人口是我國公民的主體,如果把這一群體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那么這種社會制度就是不完整的。目前,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體制尚未確立,社會養老尚未立法,更沒有形成法律體系,使農村社會養老工作無法可依。由于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落后于城市,貧困群體在農村中的比重高,加重了養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困難。從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必須加快農村社會養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會養老制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基金保值增值是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完善農村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系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養老方面,因此,中國傳統的家庭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特別是在農村,我們更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盡快形成較完善的家庭養老機制,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逐步實行規范化與制度化管理。國家應確定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構建一個動態開放體系,
(三)鞏固傳統的家庭保障,使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
由于家庭養老具有其他養老保障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是無可替代的。農村家庭養老作為我國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延續數千年。雖然當前農村家庭養老面臨著許多的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村家庭養老將被其他的養老方式所代替。在現有經濟條件及傳統文化模式下,應繼續倡導傳統的家庭養老,政府和社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增強家庭養老的社會功能,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加強法制觀念使人們意識到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而得到贍養是老人的權利,也可通過給付撫養費或給照看高齡老人的家庭以一定經濟補貼的方式,鼓勵贍養老人的良好行為,以彌補因照料老人而減少的家庭收入,減輕子女的經濟壓力。
(四)適應社會發展變化、不斷探索農村新的養老形式。
2006年我國已全面啟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為收入難以維持農村最基本生活標準的人群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克服了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存在的救濟范圍窄、標準低、隨意性大的弱點,使社會救濟有了普遍的適應性。加強社區養老保障的輔助功能社區養老是指在中國農村基層社區主要依靠集體力量,來滿足社區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方式。社區養老是一種新型的集體養老方式,有很強的生命力。自我養老與家庭聯系緊密,但又不同于家庭養老,當養老資源完全由農村老年人自己提供時,就是自養。
三、結語
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僅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對農村社會的發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對我國整體經濟的發展也將起到巨大的推動作用。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的完善,是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的需要,也是提高農村老年人口健康水平的基石。同時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體系,提高農村老年人口的健康水平,有利于促進人口的有序流動和合理分布,能夠解除農村青壯年剩余勞動力流動的后顧之憂,從而對提高農村勞動生產率也具有重要意義。
參考文獻:
[1]李宏,單學勇農村養老保障從家庭到社會[J].經濟與管理.2004(9):10
[2]陳玉榮.我國社會保障的缺陷分析[J].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4,(4)
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4
論文內容摘要:農村養老保障體系的建立,是完善我國舍會保障制度的要求,系,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過程中的一個重要問題。改革和完善現有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是建立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構建和諧社會的有力保障。現階段我國應加快建立健全農村社會養老保障制度工作的進程,在人口老齡化高峰到來之前解決號農民的養老保障問題。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中國人口老齡化速度加快,人口老齡化是全球性的人口發展趨勢。據2007年的人口資料顯示,我國60歲以上老人1.53億,超過全國人口的10%,其中農村老人占70%以上,而且增長速度也要比城市快。人口學家預測,未來二三十年我國將迎來人口老齡化的。我國農村在21世紀初已經進人了老齡社會,而且老齡化的趨勢在不斷增強。農村老齡化使農村社會面臨著沉重的養老壓力,由于農村生活條件與城市相比較差,加之農村絕大部分地區尚未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目前還處在試點階段,因此目前農民的養老、醫療都缺乏必要的社會保障。因此,深人了解和分析農村養老保障現狀,探討現階段農村養老的可行路徑,是理論和現實都迫切需要面對的問題。
一、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的養老需求。
由于我國農村人口的老齡化,導致了農村養老需求的不斷增長。兩種觀點都認為由于政府推行嚴格的人口政策,以及醫療技術的進步使人均預期壽命延長,我國農村人口年齡結構迅速老化,其程度不斷加劇,而且甚于城市。與城市相比,國家對農村養老保險工作的重視程度遠遠不夠。人口老齡化同養老需求增長之間存在必然聯系,這是因為老人與其他年齡人口相比,需要家庭和社會提供更多的醫療費用和生活費用。人口老齡化對養老需求最直接的影響是增加對醫療保健的需求。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導致養老功能日益弱化。目前全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農民人數不到全國農業人口的9%,而90%以上農村人口的老年保障,幾乎全部依靠家庭保障。而隨著農村富余勞動力不斷向城鎮轉移和計劃生育政策的不斷實施,農村面臨的人口老齡化壓力與日俱增,農村家庭結構日趨小型化,使農村老年人“養兒防老”的壓力增大,農村老年人生活非常艱難。從而在很大程度上擴大了養老需求。
(二)農村養老保險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
農村養老保障的覆蓋面小,保障水平低我國農村養老保障的保障對象一直限于“困難的人”“光榮的人”和“富裕的人”,農村的大多數人由于種種原因還無法享受社會保障。目前,我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已覆蓋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187個縣,但自2000年以來,參保人數逐年下降,到2005年只有5400多萬農民參加養老保險,僅占不到農村總人口的6%可見,農村社會養老保障的覆蓋面是很窄的。資金籌集標準過低,保障能力極其有限。與城市老年人不同,農村多數老年人一生無儲蓄或儲蓄很少,他們除了家庭外沒有工作單位,因此養老負擔全部落在家庭,老來生活更為拮據。再從保障水平看,由于人們對農村養老保障的認識不足,在農村養老保險的實際開展過程中,大部分農民采納了最低標準,即每月交2元。這在農村居民人均年收入遞增10%,現行養老基金計息方法不變的情況下,農民從20歲交保險開始,40年后農村老人領取的養老金僅為當年農村人均收入的2.8%,這很難保障農民的基本生活,真正需要保障的人卻沒有得到應有的照顧,出現了保富不保貧的現象。
(三)法律保障缺失,管理混亂。
社會養老保障基金保值增值能力弱流失嚴重。根據民政部頒布的《縣級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本方案》及有關文件的規定,農村養老保障制度由縣級政府組織實行,資金由民政局進行管理。但是,很多地方政府在管理這些養老保險金時卻出現了挪用、他用的情況,出現大量的空帳、死帳和呆帳,導致養老保險資金的大量流失。農村社會養老保障資金籌措不足。農民養老保險金的籌措主要靠農民自己。然而許多比較落后的農村地區,農民無力繳納養老保險;集體企業發展滯后,不愿也無能為農民養老保障提供補助。因此許多地方的養老保險資金籌嚴重不足。農村養老保障工作實際上已陷人了停滯狀態。由于沒有關于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專門法規,在實踐中存在許多困惑,各地在制定本地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辦法時找不到比較有力的立法依據,只好各自為政,把辦法確定為暫行辦法,大大降低了地方立法的規范性和長期性、穩定性。
(四)農村青壯年勞動力的流失使家庭養老能力弱化。
貧困地區農村老年人生活狀況不容樂觀老年人的生活狀況是評價一種養老模式的重要指標。通過對貧困農村養老狀況的調查發現,該地區老年人物質財富貧乏,精神生活匾乏,農村絕大多數老年人常年累月在家中幫助做家務,部分老年人所負擔的家務勞動過重,遠遠超出自己的實際承受能力,農村老人賴以養老的一種重要資源己經缺失。再加上近年來由于青壯年勞動力外流,該地區許多老年人負擔著管理承包地和照顧孫輩的工作,生活相當艱苦。農村人口向城鎮的流動與遷移,直接導致了農村老年父母身邊子女數減少,從而沖擊著中國農村家庭養老。雖然這些流遷人口仍能在經濟上接濟父母,但老人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會受較大影響。因此,農村家庭養老的能力弱化了。 二、完善農村養老保障的對策和建議
(一)強化政府職能,完善農村社會養老保障。
明確政府責任,完善與之相應的政策、法規在構建農村新型社會保障體制的過程中,國家承擔著不可推卸的職責。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鞭r村人口是我國公民的主體,如果把這一群體排除在社會保障制度之外,那么這種社會制度就是不完整的。目前,大部分農村社會養老體制尚未確立,社會養老尚未立法,更沒有形成法律體系,使農村社會養老工作無法可依。由于我國農村的經濟發展落后于城市,貧困群體在農村中的比重高,加重了養老保障制度建立的困難。從科學管理的角度出發,必須加快農村社會養老立法工作,依法建立社會養老制度。
(二)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
完善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管理制度,保證農村養老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鸨V翟鲋凳寝r村社會養老保險事業生存與發展的關鍵。完善農村家庭養老機制。家庭養老是我國傳統的養老方式,是與傳統大家庭和以家庭為單位的小生產相聯系的一種方式,也是老年人最感舒服的一種方式。我國目前經濟基礎還比較薄弱,國家不可能拿出足夠的資金用于養老方面,因此,中國傳統的家庭養老,不管社會如何發展,仍具有強大的生命力,而不會被社會養老完全代替。特別是在農村,我們更應積極培養、發展和完善它,盡快形成較完善的家庭養老機制,必須加強和改進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管理工作,逐步實行規范化與制度化管理。國家應確定以社會性和公平性為原則的城鄉一體化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設的長遠目標,構建一個動態開放體系,
(三)鞏固傳統的家庭保障,使家庭保障和社會保障相結合。
由于家庭養老具有其他養老保障方式所不具備的優勢,是無可替代的。農村家庭養老作為我國農村養老的主要方式,延續數千年。雖然當前農村家庭養老面臨著許多的困難,但這并不意味著農村家庭養老將被其他的養老方式所代替。在現有經濟條件及傳統文化模式下,應繼續倡導傳統的家庭養老,政府和社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增強家庭養老的社會功能,通過多種渠道,宣傳尊老愛幼的傳統美德,加強法制觀念使人們意識到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而得到贍養是老人的權利,也可通過給付撫養費或給照看高齡老人的家庭以一定經濟補貼的方式,鼓勵贍養老人的良好行為,以彌補因照料老人而減少的家庭收人,減輕子女的經濟壓力。
(四)適應社會發展變化、不斷探索農村新的養老形式。
2006年我國已全面啟動農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這一制度是為收人難以維持農村最基本生活標準的人群而建立的社會救濟制度,克服了傳統的社會救濟制度存在的救濟范圍窄、標準低、隨意性大的弱點,使社會救濟有了普遍的適應性。加強社區養老保障的輔助功能社區養老是指在中國農村基層社區主要依靠集體力量,來滿足社區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方式。社區養老是一種新型的集體養老方式,有很強的生命力。自我養老與家庭聯系緊密,但又不同于家庭養老,當養老資源完全由農村老年人自己提供時,就是自養。
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5
關鍵詞:金太陽杏;包裝;貯運;鮮活度;營養值
金太陽杏適于鮮食和加工,但因果皮很薄,采后極易腐爛變質,不能批量長途運輸。筆者通過研究包裝處理對金太陽杏冷藏保鮮效果的影響,探討了貯運過程中適宜的包裝方法,以延長金太陽杏的供應期。
1 材料和方法
供試金太陽杏于2007年5月30日采自山東省萊蕪市寨里鎮周王許村,八成熟,采后立即運往山東省果樹研究所無霜自動冷庫,選擇大小和色澤相近、無損傷、無病蟲害的果實進行試驗。試驗設3個處理:①周轉箱裸放盛裝;②用表面帶有塑封膜的紙盒裸放盛裝;③用厚度為0.03ram的無毒聚氯乙烯包裝袋包裝,每袋容量lkg,然后放入周轉箱。處理后存入庫溫為-0.2-3℃,相對濕度為90%-95%的無霜冷庫中。每處理重復3次。
每7天取樣1次。用GY―B型硬度計測果肉硬度,用手持測糖儀測可溶性固形物含量,用2、6一二氰靛酚鈉法測維生素c含量。
2 結果與分析
2.1包裝對金太陽杏果實硬度的影響
果肉硬度是衡量果品鮮活度的指標之一。圖1表明,在-0.2-3℃條件下貯藏,果實硬度一直呈下降趨勢。3種處理中,以聚氯乙烯袋包裝的硬度保持最好,貯藏至40天時,硬度下降2.39kg/cm。周轉箱中裸放的杏硬度下降最快,第35天時硬度下降了2.58k/cm,第40天時幾乎完全變軟。
2.2 包裝對金太陽杏果實失重的影響
從圖2看出,在貯藏初期,3種處理的果實失重率均不超過3%。貯藏7天后,失重率開始明顯增加,其中周轉箱中裸放的果實失重最快,貯藏至14天時失重率達28.6%,果實表面已嚴重皺皮;塑封紙盒包裝者僅失重19%,有輕微的皺皮現象。貯藏至40天時,周轉箱裸放失重非常嚴重,塑封紙盒包裝的失重率仍然最小,說明表面帶有塑封膜的紙盒對金太陽杏有較好的保水作用。
2.3 包裝對金太陽杏果實營養成分的影響
由表1看出,從貯藏開始到第7天,果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呈下降趨勢,到14天時又升高,之后又呈下降趨勢。3種處理均呈先降后升再下降的趨勢。但貯藏到40天時,用厚度為0.03mm的無毒聚氯乙烯袋包裝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維生素C含量下降速度最慢,下降幅度最小。說明用聚氯乙烯袋包裝對杏果實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維生素c的保持作用最好。
2.4 包裝對金太陽杏鮮活度和營養值的影響
金太陽杏在貯藏過程中的鮮活度可用失重率和硬度值來計算,營養值可用可溶性固形物含量和維生素c含量計算。貯藏前期鮮活度和營養值設定為1,到貯藏中后期其鮮活度和營養值均不同程度下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鮮活度=(貯后重量/貯前重量+貯后維生素/貯前維生素)×1/2
由表2可以看出,周轉箱中裸放下降最大;表面帶有塑封膜的紙盒裸放和無毒聚氯乙烯袋包裝放入周轉箱下降較小,且二者差異不大。
3 小結與討論
衡量不同包裝的貯藏效果主要依據果品營養值和鮮活度變化。
過度包裝的現狀范文6
關鍵詞:過度包裝;欺詐;責任
中圖分類號:F713.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近年來,商品過度包裝之風愈演愈烈,過度包裝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當前我國零散的標準和原則性的法律法規,難以對當前豪華包裝等商品過度包裝問題進行有效規范。如今,商品過度包裝充斥著市場,不僅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更為重要的是浪費資源和能源、污染環境,這種現象與我國發展循環經濟、構建節約型社會相悖。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概述及根源
(一)商品過度包裝的界定
按我國《限制商品過度包裝通則》的規定,所謂的“過度包裝”是指超出保護商品、方便運輸、介紹或說明商品功能要求的,即包裝空隙率、包裝層數、包裝成本超過必要程度的包裝。按照國際一般規定,包裝成本超過產品出廠價格的15%就屬于“過度包裝”。過度包裝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主要是包裝層次過多、容積與體積過大、耗材份量過重、選材檔次過高、裝飾奢華、包裝成本奇高、價值比例失調、附加成分繁復等等。
(二)商品過度包裝的根源
1.消費者的“面子文化”
過度包裝在我國有其特定的社會心理基礎,中國人比較注重形式上的禮尚往來,由于“面子消費”、“身份消費”、“象征消費”,使商品超越了自身“物的屬性”,成為一種買得起的身份象征,所以禮品市場成為了過度包裝的重災區。
2.商品的技術含量較低
過度包裝泛濫的行業,大多是產品技術、科技含量比較低的行業,如食品、保健品、茶葉、酒類、化妝品等。它們大多屬于傳統行業,行業的利潤空間不大,而一些企業為了急于擺脫低價位,只能在外部包裝上做文章。
3.不需要承擔環境成本
過度包裝加大了全社會的成本,但涉及包裝的企業卻不承擔這一成本;減少包裝材料的使用對全社會有好處,但卻可能影響單個企業產品的銷售。所以,只有所有企業都承擔這種成本,單一的企業才不會在市場競爭中失敗。
二、商品過度包裝構成欺詐
(一)需要承擔欺詐責任的理由
(1)商品過度包裝已成為當今社會一大公害,在多個方面給社會帶來經濟損失和社會問題。全國政協委員宋曉華認為,商品的過度包裝加大了商品成本,直接損害了消費者利益,也助長了商業欺詐之風。因此,他認為應該將愈演愈烈的過度商品包裝列入商業欺詐行為進行約束。(2)有部分生產商、銷售商在利益的驅動下,商品過度包裝現象泛濫。而我國現行法律中對產品包裝做出的規定如《清潔生產法》第20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17條的規定等都比較籠統。為此,應對由于包裝過度,導致消費者對其商品品質、數量等存在重大誤解的,應當認定為欺詐。
(二)商品過度包裝欺詐行為的構成要件
1.經營者的欺詐故意
(1)經營者對商品過度包裝的情況是否知悉。商品經營者可以分為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是商品的制造者,對商品的各方面情況最為熟悉;而銷售者作為聯系生產者和消費者之間的中間人,負有了解商品真實情況的義務,也可推定銷售者知悉商品過度包裝的情況。(2)經營者對商品存在容易引起消費者誤解的情況是否知悉。商品存在過度包裝,容易使消費者產生對商品真實情況的誤解。因此,可以認為,經營者對商品過度包裝容易導致消費者對商品真實情況產生誤解這一情況是知悉,并有意識地加以利用的。
2.經營者實施了欺詐行為
(1)通常情況下,生產者負責商品的生產,同時負責對商品進行包裝,或對商品采取何種包裝有選擇權和決定權。多數消費者習慣性地通過包裝的整體外觀,而非包裝上的文字說明對商品的真實情況作出判斷,生產者可利用過度包裝使消費者產生錯誤認識。因此,過度包裝商品實質上是一種欺詐行為。(2)由于銷售者所處地位決定了其對消費者負有告知商品真實情況的義務,如果銷售者沒有履行這一告知義務,就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實施了對消費者的欺詐行為。在商品買賣過程中,銷售者盡管可能已明確告知消費者商品的真實情況,但由于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是法律所不允許的,仍應成立欺詐行為。
3.消費者因受欺詐實施了消費行為
消法的基本目的是保護整體消費者的利益,進而維護健康的市場競爭秩序,它是立足社會整體利益本位,而非個體利益本位。從某種意義上說,消費者保護案件可以被看作是個別經營者與全體消費者之間的案件。對于消費者是否受到欺詐,不應當依據個別消費者的主觀狀態作出判斷。因此,即使部分消費者對商品的包裝與其真實內容不符的情況是知悉的,但只要商品的包裝不符合法律關于包裝標準的規定屬于過度包裝,就可以認為經營者的行為具有欺詐性,而消費者因此作出的消費行為就是在受欺詐的情況下實施的。
4.消費者受有損失
商品的過度包裝對消費者的損害是顯而易見的,因為商品過度包裝而增加的成本會轉嫁到消費者身上,這對消費者來說是額外的負擔。這種損害并不因消費者對商品過度包裝是否有認識或者采取的不同態度而有所不同。即使在消費者有意識地去購買過度包裝的商品的情況下,這種損失仍是客觀存在的。
(三)商品過度包裝應承擔的欺詐責任
我國消費者協會就明確指出:凡包裝體積明顯超過商品本身的10%、包裝費用明顯超出商品價格的30%,就可判定為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商業欺詐。因此,對于商品過度包裝問題,應該由生產者承擔欺詐責任:(1)經營者知悉商品存在過度包裝的情況,明知商品過度包裝容易引起消費者的誤解,并且有意利用消費者的這一誤解,經營者這樣的主觀狀態應認定為故意欺詐。(2)經營者以營銷為目的,利用消費者的購買心理,故意將商品過度包裝,已達到消費者的心理需求,而商品的實際價值卻遠不如外包裝,經營者的這種行為構成欺詐。
三、總結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認為,過度包裝符合消費欺詐的構成要件,應該認定為欺詐。如此一來,可以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條款更好地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遏制經營者生產和銷售過度包裝商品的行為。
參考文獻
[1]呂慶華.商品過度包裝的危害及其防治[J].當代財經,2006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