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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1
【關鍵詞】 破壞性地震; 地震災害預防管理; 地震災害預防審計; 經驗借鑒
【中圖分類號】 F239.6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4-5937(2016)22-0103-05
最近幾年來,破壞性地震發生在世界的多個地區,對人類造成的毀滅性影響和經濟損失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的時間才能恢復。建立有效的破壞性地震預防管理體系,采取有效的地震災害風險降低措施來減少地震災害給人類帶來的損失已在世界范圍內達成共識。地震災害預防審計作為地震災害預防管理體系的有機組成部分,很好地發揮著對地震災害預防管理體系的監督作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審計公署自1997年以來成功地開展了六次大規模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審計活動,對該省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進行了有力監督,并提出了若干建設性的改進建議,促使該省的地震預防管理體系日趨完善,最大限度地減輕地震災害對當地居民的傷害和經濟損失。
一、加拿大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實踐活動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處在環太平洋地震帶上,每年都有上千次的地震發生在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或者附近。省內大部分居民生活在地震高發地帶,當地政府開展了一些必要的地震預防管理活動來應對有可能發生的破壞性地震。為了更好地督促該地區完善地震預防管理體系,最大限度地保障該省居民的生命和經濟安全,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公署自1997年至2014年,17年間先后開展了六次大規模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分別是1997年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1999年、2002年和2004年的地震災害預防跟蹤審計,2008年的學校地震安全性審計,2014年的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展的這些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實踐成為世界上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的典范,其經驗為我國乃至全世界開展類似的審計活動提供了借鑒。
(一)1997年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實踐
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應急管理系統在1996―1997年的暴風雨中受到嚴重挑戰,之后該省的審計公署按照審計總長的要求針對該省破壞性地震災害的預防管理體系運行是否良好進行了審計。1997年11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總長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1997/1998地震災害預防績效審計報告》。此次審計的審計目標有兩個:一是評估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系統是否達到了應對破壞性地震所需要的充分程度;二是確定若使重大地震預防系統達到充分的程度,還需要采取哪些行動。本次審計活動涉及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不僅評價政府等部門在減輕(預防)、應急準備階段的活動,還包括評價政府及相關部門在響應和恢復階段的規劃。審計評價的對象不僅是省級政府應急計劃署,而且包括省級政府、各級地方政府及所有相關機構。
本次審計活動是依據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績效審計準則進行的,審計方式主要有三種:一是對省級應急計劃署的官員以及來自聯邦和省級部門、皇家公司的負責應急計劃的代表們進行訪談;二是檢查與地震預防管理工作相關的協議、計劃和未來的發展規劃,如防震減災規劃、地震應急預案等;三是向地震災害高危地區的地方政府、警察局、消防局和醫院等單位的人員調查地方政府應對破壞性地震的反應能力等。
審計內容主要集中在各級政府對該地區破壞性地震的脆弱性和風險性的認識、減輕破壞性地震潛在影響的措施、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準備措施、破壞性地震災害發生后的恢復重建規劃等預防性恢復措施等方面。審計過程中重點關注省政府和地方政府在上述四方面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以及省級政府和聯邦政府在緊急措施方面的聯動機制;關注政府是否承擔了該承擔的責任,如為減輕破壞性地震的潛在影響是否建立了建筑物建筑規范,在提高公眾防震意識方面是否作出努力等;關注如果破壞性地震發生,應急管理系統是否正常發揮作用,政府能否迅速、有效地對危機進行反應;關注政府是否能采取預防性恢復措施來保障地震災害發生后迅速有力地開展恢復重建活動[ 1 ]。
在本次審計中,審計人員針對發現的問題提出9項戰略性建議和51項操作性建議,公共賬目委員會于1998年10月審查了審計長的報告,在整合審計長報告中建議的基礎上新增23條建議。
(二)地震災害預防跟蹤審計
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公署在1997年提交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1997/1998地震災害預防績效審計報告》后,于1999年對此份審計報告中提出的9條戰略性建議的落實情況實施了后續跟蹤審計,2002年3月、2004年6月又對公共賬目委員會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報告中建議的落實情況開展了兩次后續跟蹤審計。
此次審計范圍同1997年的地震預防績效審計,涉及地震預防管理活動的各個環節,審計對象包括不列顛哥倫比亞省政府、地方政府、應急計劃署以及該省的教育部、能源礦業部、財政部等所有與地震災害預防相關的部門。
2002年對公共賬目委員會報告的首次跟蹤審計顯示該省預防管理體系的建設盡管在某些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對1998年公共賬目委員會提出建議的落實情況仍有很多不盡人意的地方[ 2 ]。
通過2004年6月開展的第二次地震災害預防跟蹤審計活動,審計人員發現自1997年審計公署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報告后,政府根據審計報告的建議轉變了應急計劃和管理方式,政府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向全面災害管理方式轉變,為此,審計公署建議政府應參考當前風險管理方法編制一年一度的全面風險應急準備績效報告。審計公署定期對政府的全面風險應急準備績效報告進行審計,同時不再對1997/1998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報告的建議實施跟蹤審計[ 3 ]。
(三)2008年學校地震安全規劃審計
為保證不列顛哥倫比亞地區地震多發地帶的孩子們能在安全的建筑物內學習,該省的教育部提交了針對學校的防震減災計劃。2008年3月到9月,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公署對教育部提交的針對學校的防震減災計劃的執行情況展開了審計,審計目標是審查教育部為履行學校防震減災計劃而采取的措施是否適當。2008年11月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公署了《不列顛哥倫比亞學校地震安全規劃審計報告》。此次審計的對象僅限于該省既有的公立學校,不包括私立學校以及所有的新建學校。
審計內容涉及四方面:一是為結構性減災和非結構性減災計劃提供支持、方向和引導的政策框架是否完備;二是用于在防震減災計劃中作出合理選擇以及控制已選擇行動實現的程序是否合理;三是是否制定了用于監控、評估、調整防震減災項目的政策;四是是否創建與公眾及利益相關者公開透明對話機制,以及機制的有效性。通過審計,審計人員發現教育部及其合作單位在制定建筑技術標準方面做得很好,如為加固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內學校的建筑物,制定了《建筑工程指南》和《建筑工業使用指南》等。但同時也發現存在一些問題,如原材料成本和勞動力價格的上升使得教育部的財力不能滿足計劃的需要,而教育部并沒有為此制定一個有效的財力支撐長遠計劃;教育部對結構性修復項目的監控、評估、調整有相應的政策,但對非結構性修復項目則未制定相應的監控、評估等政策;在創建政府與公眾的對話機制方面也做得不夠,沒能搭建一個有效的對話平臺等[ 4 ]。
(四)2014年破壞性地震預防審計
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公署在對該省的地震災害預防情況進行了上述五次大規模的審計之后,于2013―2014年間又一次開展了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本次審計范圍較1997年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有所縮小,僅限于審計該省應急管理部(原來的應急計劃署)針對破壞性地震采取的應急準備措施,不包括減輕與預防措施、預防性恢復措施等,審計對象也只限定于該省應急管理部,而不涉及省級其他部門。
2014年3月,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審計長公布了《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破壞性地震預防審計報告》,報告中提出此次審計的目標有兩個:一是不列顛哥倫比亞應急管理部能否表明已經為應付破壞性地震帶來的影響做了充分的應急準備;二是不列顛哥倫比亞應急管理部是否公開披露了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準備情況。從審計目標來看,本次審計仍然屬于績效審計,不僅評價了相應部門開展活動的充分性、有效性,還評價了披露狀況。審計活動是依據加拿大《審計師一般行為》準則和加拿大特許會計師協會頒布的績效審計準則開展的。審計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采用訪談的方式(主要集中在2013年3月到11月間),二是對2008年到2013年的主要相關文件進行審查。
此次審計內容主要集中在應急管理部對破壞性地震預防工作的重視程度、在破壞性地震應急準備方面的工作方法、應急準備計劃的完備程度這三大方面。通過審計,審計人員發現應急管理部沒有把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準備工作擺在優先位置;應急管理部沒有執行成果管理制框架;應急管理部做出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響應計劃存在諸多缺陷[ 5 ]。
為此,審計人員建議應急管理部利用PDCA循環開展應對破壞性地震的應急準備工作,并為實現該省的應急準備長期目標建立一個戰略計劃,這個計劃應該清楚地表明應急管理部為實現目標將如何評估它的行為效果。
二、加拿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經驗總結
(一)地震災害預防審計類型
總結不列顛哥倫比亞省17年來開展的六次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情況,可以看出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屬于典型的績效審計。根據《加拿大審計署績效審計手冊》的規定,“績效審計是對政府活動有系統的、有目標的、有組織的和客觀的檢查”。哥倫比亞省開展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審計目標都是針對該省各級政府、應急管理部或者其他相關部門開展的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檢查與評價,符合績效審計的審計目標。
審計方式大多采用績效審計常用的方式,如對應急管理部官員等負責應急計劃的人員進行訪談,檢查與破壞性地震預防管理工作相關的計劃等文件,向相關人員調查地方政府應對破壞性地震的反應能力等。
審計對象主要面向與地震災害預防工作相關的部門,可以針對全部相關部門,也可以僅面向其中一個或多個部門。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開展的六次審計活動中,1997年開展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以及隨后的三次跟蹤審計活動都是面向各級政府應急計劃署等所有與地震災害預防相關的部門;而在2008年的學校地震安全審計活動中,主要面向該省的教育部門;在2014年的破壞性地震災害應急準備審計中主要面向該省的應急管理部。
在這六次審計中,審計范圍沒有完全統一,在前四次的審計中審計范圍包括了地震災害的風險分析、地震災害減輕或防范措施、地震災害應急準備情況、地震災害預防性恢復等方面,而在后兩次的審計中則把重點放在了應急準備情況。
(二)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內容
德國風險管理專家認為,災害風險的管理活動分為災害風險評估(分析)活動和災害風險降低活動兩方面,而災害風險降低活動主要包括災害預防與減緩、防災應急準備、災害的預防性恢復三方面[ 6 ]。
全面的災害風險管理活動框架如圖1所示。
綜上所述,地震災害風險管理活動可以分為地震災害風險分析、地震災害減輕與防范、地震災害應急準備、地震災害預防性恢復四個方面。開展以降低地震災害風險為目的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也應該從上述四方面入手。縱觀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展的六次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審計內容基本是上述四個方面。
1.破壞性地震災害風險分析
審計人員主要關注各級政府部門是否重視對該地區破壞性地震災害風險的分析,是否對破壞性地震發生的可能性進行評估,并繪制地震風險圖、危險地區示意圖,是否進行地震災害風險脆弱性評估等;關注是否存在及時更新的災害管理信息系統,管理信息系統是否在本地層面擁有足夠的風險信息來決定誰處于風險中、誰比較脆弱;關注該地區是否有最新的風險地圖或者風險分析,關注社區、基礎設施、生命線工程等被地震損壞的可能性或者可能被損壞的程度。
2.地震災害減輕、防范方面
審計人員關注政府是否建立并修訂建筑規范,確保建筑物達到防震要求;關注對重要的、特殊的建設工程是否定期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關注該地區是否制定防震減災規劃,并嚴格執行;關注是否采用預防性維護政策對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醫院和重點公共機構的地震安全采取行動;關注政府是否在提高公眾防震減災意識、公眾教育方面起到促進作用,同時加強社區的參與度;關注政府是否有計劃為公眾進行地震災害風險降低的培訓或者教育來提高公眾的意識,并根據計劃來執行,各地區是否開展必要的地震應急救援演練等;關注保險業能否滿足不列顛哥倫比亞地區發生破壞性地震后的潛在賠償要求等。
3.地震災害應急準備方面
審計人員關注該地區應急管理部門在地震災害應急準備方面的經費投入是否有充足的保障;關注是否制定本地區有效的地震應急預案來保障當地居民的生命和財產安全;審計人員還對所有利益相關方的協調程度進行評估,關注所有的利益相關方是否在協調機制中被識別并包含等;關注應對地震災害的預備資源是否充足,應急救援人員的例行訓練是否充分;關注相關人員能否確保地震災害發生時緊急通訊系統能向公眾警告并在地震后保持與公眾聯絡等。
4.地震災害預防性恢復方面
預防性恢復是指通過預先周密籌備來提升災難恢復的速度。具體的地震災害恢復規劃或恢復準備,在地震災害發生之前就完成準備好,被證明非常有價值,能極大地提升震后恢復重建的速度,最大限度地發揮有效重建資源的效益[ 6 ]。在不列顛哥倫比亞開展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中也涉及了這一領域。1997年的地震災害預防績效審計中審計人員關注了政府在經濟可持續發展、實施恢復重建、促進經濟復蘇等方面是否安排了恢復規劃。
三、我國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借鑒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明確規定我國的防震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御與救助相結合的方針,地震災害預防被擺到了重要的位置,成為防震減災三大工作之一。一個有效的地震災害預防體系應有其監督機制,在監督機制中審計應對這個體系的健康運行發揮保駕護航的作用。因此,在我國,由審計機關開展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理論研究和實踐活動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國應在借鑒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經驗的基礎上,在以下方面作出努力,推動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審計活動的開展。
(一)確立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理念
當前,人們對與地震災害相關的審計活動的認識還只停留在震后救災物資、資金的審計和震后恢復重建階段的跟蹤審計上,對震前預防管理活動的審計幾乎沒有認識。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的規定,發現其只對審計機關針對地震應急救援、地震災后過渡性安置和恢復重建的資金、物資的籌集、分配、撥付、使用的審計活動提出了要求,并沒有明確規定審計機關對地震災害預防管理體系開展審計活動,這表明我國對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重視程度不足,還沒有從法律層面上確立其地位。
當前,我國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已經大面積鋪開,防震減災工作以預防為主,而審計的“免疫功能”使得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審計在地震災害預防管理體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的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為當地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提出了很多戰略性和操作性的建議,使得防震減災工作更有成效。這種形勢下,我國也應確立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審計的理念,倡導開展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管理審計實踐活動,為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財產安全保駕護航。
(二)建立相應的績效審計準則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開展的這六次審計活動大都是依照績效審計準則執行的,2013年國際最高審計機關也了ISSAI5510號審計準則《災害風險降低審計》,這些都為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提供了行動指南。我國應結合實際情況,在借鑒上述審計準則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績效審計準則,明確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審計主體、審計目標、審計程序、審計方法、審計內容以及審計報告的編制等。
(三)探索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實務框架
我國應在加強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理論研究和學術探討的基礎上探索審計實務框架的建立,推進地震災害審計實踐活動的開展。審計實務的框架應重點從以下方面入手:
1.合理設定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目標
任何一項審計,審計目標的確定都至關重要。審計目標決定著審計程序的選擇和審計證據的收集方法,決定著審計意見的表述。結合加拿大審計案例以及ISSAI5510號審計準則,我國應將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目標確定為評價我國開展的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效果性,促進我國實現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戰略目標。
2.有效確定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程序和內容
從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展的審計實踐活動來看,破壞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屬于績效審計的一種,不同于財務審計。由于審計對象的特殊性,其審計內容和所采用的審計程序要根據自身的特點進行選擇和創新,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參照最高審計機關頒布的審計準則――《災害風險降低審計》及加拿大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實踐的經驗,我國地震災害預防審計可采用如下審計程序:
(1)識別政府對該地區地震災害風險的分析
審計人員應關注政府對本地區震情形勢以及發生可能性的評估,這些是當地政府制定防震減災規劃、開展地震災害預防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審計人員應該對如下問題進行探索:影響當地的地震災害類型是什么;每種類型的地震災害發生的可能性;政府是否作出了風險評估,并考慮了人口、地理位置、地震災害管理能力等影響因素;是否繪制地震風險區劃圖等。
(2)檢查防震減災規劃的制定并對其目標進行評估
審計人員應檢查是否編制了適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防震減災規劃;關注防震減災規劃是否根據震情形勢等進行更新,是否有程序來系統地檢查防震減災規劃的完整性、一致性,并與現有的指導方針作比對;關注防震減災規劃是否基于對地震風險區劃圖和風險評估的分析;關注防震減災規劃運用到了哪些信息,這些信息的質量如何,是否有專業人員的參與等。
(3)評估防震減災規劃的落實情況
審計人員應關注該地區是否建立早期預警機制來預測可能發生的地震對該地區造成損壞的程度,如關注該地區是否建立地震監測臺網或者強震動監測設施,并對其統一規劃、分級、分類管理;關注國家是否制定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城市是否制定地震小區劃圖;新建、改擴建重大建設工程是否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進行抗震設防;城鄉規劃中是否合理確定應急疏散通道和應急避難場所等;關注在本級財政預算和物資儲備中安排抗震救災資金、物資;關注該地區是否開展地震應急知識宣傳、應急救援演練活動;關注是否制定本地區的地震應急預案,并適時修訂;關注應急預案中涉及的各團體是否能在地震應急處置活動中相互協調,以及現存的協調機制能否促進合作來減少該領域不必要的重復,使資源得到有效利用等。
審計人員還應從以下方面入手對預防性恢復規劃進行審計,如關注政府是否建立能夠將地震災害恢復戰略納入問題考量的預算框架;關注政府是否籌劃震后恢復時期的組織結構;關注是否建立“震災”信用產品或者捐贈基金來確保地震發生后能夠籌得資金;關注是否發展地震災害保險事業來增強地震災害的預防性恢復等。
綜上所述,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開展的數次地震災害預防審計活動,不僅促進了當地防震減災體系的完善,更成為世界審計史上地震災害預防審計的典范。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國應在借鑒他國經驗的基礎上適時推進地震災害預防審計,促進我國地震災害預防事業的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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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Office of the Auditor general of British Columbia. Planning for school seismic safety [EB/OL].http://,2008-11-12.
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2
大家還記得唐山大地震吧,那一場突如其來的地震卷走了幾百萬人的生命,許多家庭陷入悲痛,但是只要我們掌握了預防措施,地震也就不可怕了。
最近,雅安發生了7.0級的地震,我看著電視嘆了一口氣,這時老爸湊過來問我一個問題:“小子,你知道地震是什么嗎?”“地震它就像海嘯,龍卷風一樣,是地球常常發生的一場自然災害?!蔽倚赜谐芍竦幕卮鸬?。“小子,你不賴啊!”爸爸說,“那是當然,士別三日應當刮目相看?!蔽倚南搿0职终f:“地震災害經濟損失和人員傷亡最多的災害,在我們中國古代就有一位年輕人,他發明了地動儀,成功地預報了地震的大概位置,為科學防災減災進了一大步,你猜他是誰?”“張衡?!蔽一卮鸬溃皼]錯,我要加強對地震科普的知識,才利于掌握地震的防災措施當地震發生時,房屋倒塌后所形成的室內三角空間,往往是人們得以幸存的相對安全地點。千萬不要盲目跳樓,使用電梯。戶外場合要避開高大建筑物等危險之處,否則會被砸傷?!薄斑@次談話就到此為止了,你去睡覺吧,我也去睡覺了?!?爸爸說。
這次談話使我收益非淺,我明白地震的防災措施——地震來了我不怕!
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3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地震監測預報、地震災害預防、地震應急、震后救災與重建等(以下簡稱防震減災)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震減災工作的領導,把防震減災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防震減災工作所需要的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四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民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減災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都有依法參加防震減災活動的義務,并有制止和舉報阻礙、破壞防震減災工作行為的權利。
第六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地震監測預報工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預報方案,并組織實施。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根據地震活動趨勢,提出確定本省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意見,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重點防御城市的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短期與臨震預報方案、震情跟蹤制度、地震前兆信息傳遞網絡,對可能發生地震的地點、時間和震級加強預測,提高地震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地震監測預報需要和規劃要求,加強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和預測預報的科學技術研究。
各地方地震監測臺網的建設資金,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由同級財政承擔。
各級人民政府投資建設的地震監測臺網,由同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管理。
第八條對可能產生誘發地震的大中型水電站、水庫以及其他重大工程,應當根據防震減災要求設立地震監測臺網。地震監測臺網由工程建設單位投資建設并管理,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審定其臺址勘選、設計和參與技術驗收,并進行業務指導。
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法保護本行政區域內地震監測設施、地震觀測環境和有重大科學價值的地震遺址、遺跡。
第十條地震預報實行統一制度,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提出本行政區域內破壞性地震的長期、中期、短期、臨震預測報告,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
在震情跟蹤中,發現臨震異常,情況緊急的,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批準和48小時之內的臨震警報,同時向上級政府和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擅自向社會或者泄漏地震預測意見。
與地震預報有關的地震宣傳報道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地震災害預防,堅持工程性預防措施和非工程性預防措施相結合的原則。
第十二條本省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必須達到抗震設防要求。
建設工程必須按照抗震設防要求和抗震設計規范進行設計,并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和驗收。
各級人民政府,特別是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工作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民房建設抗震設防的規劃和指導,逐步提高其抗震能力。
第十三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必須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其它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家頒布的地震烈度區劃圖或者地震動參數區劃圖規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的管理和監督,審定全省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地、州、市、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和抗震設防要求實施的管理和監督。
第十五條對必須進行專門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建設工程,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設計應當包括根據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并納入基本建設管理程序。
不符合前款規定的建設工程,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立項施工。
第十六條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鐵路、公路、民用航空、水利、電力等有關專業主管部門按照各專業抗震設計規范,負責管理本系統、本部門建設工程的抗震設計與施工。
第十七條對已經建成的大型公共活動場所、重大建設工程以及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有重大文物價值和紀念意義的,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建設物、構筑物,未采取抗震設防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進行抗震性能鑒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由其主管部門負責管理和監督。
第十八條根據震情和震害預測結果,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防震減災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h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做好防震減災宣傳、教育、科研、培訓、演習、地震安全性評價及抗震設防要求管理、震害預測等工作,提高綜合防御地震災害的能力。
第十九條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及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昆明市的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還應當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省級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本省地震應急預案,制定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地震應急預案,報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大中型企業、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學校、醫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車站等人員集中的單位和場所,應當制定地震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縣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扶持地震應急、救助技術和裝備的研究開發工作。
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責成有關部門進行必要的地震應急、救助裝備的儲備和使用訓練工作。
第二十一條省人民政府破壞性地震臨震預報后,即可宣布預報區進入臨震應急期。臨震應急期一般為10日,必要時可以延長10日。
預報區臨震應急反應措施包括:
(一)地震部門加強震情監視,隨時報告震情變化。
(二)根據震情發展和建筑物抗震能力以及周圍工程設施情況,避震通知,必要時組織避震疏散。
(三)要求有關部門對通信、供水、供電、供氣等工程和次生災害源采取緊急防護措施。
(四)督促檢查搶險救災準備工作。
(五)平息地震謠傳和誤傳,保持社會穩定。
第二十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5.0~5.9級可能造成一定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的一般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人民政府按照本地區地震應急預案組織抗震救災工作。省人民政府根據災情和震情,組織有關部門支援災區抗震救災工作。
發生6.0~6.9級可能造成較多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嚴重破壞性地震,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及時報告省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省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抗救災工作。
發生7.0級以上可能造成大量人員死亡和較大經濟損失的特大破壞性地震,省人民政府和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成立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實施緊急應急措施。
第二十三條破壞性地震發生后,震區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各方力量,開展搶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和蔓延;及時將震情和災情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適時向社會公告震情災情。
(一)地震部門負責震情和災情的速報、地震趨勢判定、地震恢復重建中的烈度復核;會同建設、民政、衛生等部門對地震災害損失進行評估,并將災害評估結果及時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
(二)民政部門負責災民的緊急轉移安置、生活救濟、接收捐贈、災情核查統計和組織災區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
(三)建設部門負責災區重建的規劃、設計、施工管理工作,鑒定、統計工程損壞情況,指導城鄉房屋搶險排險,組織市政設施的恢復重建工作;
(四)衛生部門負責救治傷員,做好災區醫療和防疫等工作;
(五)電力部門負責電站、供電線路的搶險和恢復供電工作;
(六)水利部門負責水利工程的搶險排險,解決飲水困難;
(七)公安部門負責維護災區社會治安和交通秩序,負責災區黨政機關、新聞單位、金融機構、抗震救災物資等的安全和火災撲救及預防;
(八)電信部門負責通訊設施的搶修,保障通訊暢通;
(九)交通、鐵路部門負責被毀公路、鐵路的搶修,保障災區交通及抗震救災人員、物資的運輸;
(十)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第二十四條抗震救災所需資金和物資,通過國家調撥、自籌、生產自救、國內外捐贈、保險理賠和信貸等方式籌集。
各級人民政府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地震救災資金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
第二十五條一般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震區縣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和實施;嚴重破壞性和特大破壞性地震的恢復重建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組織制定,震區各級人民政府實施。
重建方案應當采用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復核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設防。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地震監測設施或者地震監測環境造成危害的;
(二)破壞列為保護的地震遺址、遺跡的。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專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責令改正,處1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有關建設單位不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
(二)不按照抗震設計規范進行抗震設計,或者不按照抗震設計進行施工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管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批準未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的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立項施工的;
(二)擅自向社會或者泄露地震預測意見,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虛報、瞞報災情造成嚴重后果的;
(四)國家工作人員在防震減災工作中,不服從命令、、、的;
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4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依法科學統一、有力有序有效地實施地震應急,最大程度減少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維護社會正常秩序。
1.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
1.3 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國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和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地震及火山災害的應對工作。
1.4 工作原則
抗震救災工作堅持統一領導、軍地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資源共享、快速反應的工作原則。地震災害發生后,地方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立即自動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開展前期處置工作。省級人民政府是應對本行政區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的主體。視省級人民政府地震應急的需求,國家地震應急給予必要的協調和支持。
2 組織體系
2.1 國家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地震局承擔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日常工作。
必要時,成立國務院抗震救災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2.2 地方抗震救災指揮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本行政區域的抗震救災工作。地方有關部門和單位、當地、武警部隊和民兵組織等,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3 響應機制
3.1 地震災害分級
地震災害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
(1)特別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蹤),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占地震發生地省(區、市)上年國內生產總值1%以上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7.0級以上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地震,初判為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2)重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6.0級以上、7.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重大地震災害。
(3)較大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較重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5.0級以上、6.0級以下地震,人口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較大地震災害。
(4)一般地震災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蹤)或者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地震災害。
當人口較密集地區發生4.0級以上、5.0級以下地震,初判為一般地震災害。
3.2 分級響應
根據地震災害分級情況,將地震災害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
應對特別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Ⅰ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重大地震災害,啟動Ⅱ級響應。由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情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國家地震應急工作。
應對較大地震災害,啟動Ⅲ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應對一般地震災害,啟動Ⅳ級響應。在災區所在省、市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的支持下,由災區所在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領導災區地震應急工作。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災區需求,協助做好抗震救災工作。
地震發生在邊疆地區、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其他特殊地區,可根據需要適當提高響應級別。地震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災情及其發展情況對響應級別及時進行相應調整,避免響應不足或響應過度。
4 監測報告
4.1 地震監測預報
中國地震局負責收集和管理全國各類地震觀測數據,提出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和年度防震減災工作意見。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機構加強震情跟蹤監測、預測預報和群測群防工作,及時對地震預測意見和可能與地震有關的異?,F象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省級人民政府根據預報的震情決策臨震預報,組織預報區加強應急防范措施。
4.2 震情速報
地震發生后,中國地震局快速完成地震發生時間、地點、震級、震源深度等速報參數的測定,報國務院,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3 災情報告
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將震情、災情等信息報上級人民政府,必要時可越級上報。發生特別重大、重大地震災害,民政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迅速組織開展現場災情收集、分析研判工作,報國務院,并及時續報有關情況。公安、安全生產監管、交通、鐵道、水利、建設、教育、衛生等有關部門及時將收集了解的情況報國務院。
5 應急響應
各有關地方和部門根據災情和抗災救災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5.1 搜救人員
立即組織基層應急隊伍和廣大群眾開展自救互救,同時組織協調當地、武警部隊、地震、消防、建筑和市政等各方面救援力量,調配大型吊車、起重機、千斤頂、生命探測儀等救援裝備,搶救被掩埋人員?,F場救援隊伍之間加強銜接和配合,合理劃分責任區邊界,遇有危險時及時傳遞警報,做好自身安全防護。
5.2 開展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
迅速組織協調應急醫療隊伍趕赴現場,搶救受傷群眾,必要時建立戰地醫院或醫療點,實施現場救治。加強救護車、醫療器械、藥品和血漿的組織調度,特別是加大對重災區及偏遠地區醫療器械、藥品供應,確保被救人員得到及時醫治,最大程度減少傷員致死、致殘。統籌周邊地區的醫療資源,根據需要分流重傷員,實施異地救治。開展災后心理援助。
加強災區衛生防疫工作。及時對災區水源進行監測消毒,加強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妥善處置遇難者遺體,做好死亡動物、醫療廢棄物、生活垃圾、糞便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加強鼠疫、狂犬病的監測、防控和處理,及時接種疫苗;實行重大傳染病和突發衛生事件每日報告制度。
5.3 安置受災群眾
開放應急避難場所,組織籌集和調運食品、飲用水、衣被、帳篷、移動廁所等各類救災物資,解決受災群眾吃飯、飲水、穿衣、住處等問題;在受災村鎮、街道設置生活用品發放點,確保生活用品的有序發放;根據需要組織生產、調運、安裝活動板房和簡易房;在受災群眾集中安置點配備必要的消防設備器材,嚴防火災發生。救災物資優先保證學校、醫院、福利院的需要;優先安置孤兒、孤老及殘疾人員,確保其基本生活。鼓勵采取投親靠友等方式,廣泛動員社會力量安置受災群眾。
做好遇難人員的善后工作,撫慰遇難者家屬;積極創造條件,組織災區學校復課。
5.4 搶修基礎設施
搶通修復因災損毀的機場、鐵路、公路、橋梁、隧道等交通設施,協調運力,優先保證應急搶險救援人員、救災物資和傷病人員的運輸需要。搶修供電、供水、供氣、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保障災區群眾基本生活需要和應急工作需要。
5.5 加強現場監測
地震局組織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實時跟蹤地震序列活動,密切監視震情發展,對震區及全國震情形勢進行研判。氣象局加強氣象監測,密切關注災區重大氣象變化。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安排專業力量加強空氣、水源、土壤污染監測,減輕或消除污染危害。
5.6 防御次生災害
加強次生災害監測預警,防范因強余震和降雨形成的滑坡、泥石流、滾石等造成新的人員傷亡和交通堵塞;組織專家對水庫、水電站、堤壩、堰塞湖等開展險情排查、評估和除險加固,必要時組織下游危險地區人員轉移。
加強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設備、輸油氣管道、輸配電線路的受損情況排查,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對核電站等核工業生產科研重點設施,做好事故防范處置工作。
5.7 維護社會治安
嚴厲打擊盜竊、搶劫、哄搶救災物資、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等違法犯罪行為;在受災群眾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增設臨時警務站,加強治安巡邏,增強災區群眾的安全感;加強對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金融單位、儲備倉庫、監獄等重要場所的警戒,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5.8 開展社會動員
災區所在地抗震救災指揮部明確專門的組織機構或人員,加強志愿服務管理;及時開通志愿服務聯系電話,統一接收志愿者組織報名,做好志愿者派遣和相關服務工作;根據災區需求、交通運輸等情況,向社會公布志愿服務需求指南,引導志愿者安全有序參與。
視情開展為災區人民捐款捐物活動,加強救災捐贈的組織發動和款物接收、統計、分配、使用、公示反饋等各環節工作。
必要時,組織非災區人民政府,通過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智力等形式,對災區群眾生活安置、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搶修和生產恢復等開展對口支援。
5.9 加強涉外事務管理
及時向相關國家和地區駐華機構通報相關情況;協調安排國外救援隊入境救援行動,按規定辦理外事手續,分配救援任務,做好相關保障;加強境外救援物資的接受和管理,按規定做好檢驗檢疫、登記管理等工作;適時組織安排境外新聞媒體進行采訪。
5.10 信息
各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按照分級響應原則,分別負責相應級別地震災害信息工作,回應社會關切。信息要統一、及時、準確、客觀。
5.11 開展災害調查與評估
地震局開展地震烈度、發震構造、地震宏觀異?,F象、工程結構震害特征、地震社會影響和各種地震地質災害調查等。民政、地震、國土資源、建設、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深入調查災區范圍、受災人口、成災人口、人員傷亡數量、建構筑物和基礎設施破壞程度、環境影響程度等,組織專家開展災害損失評估。
5.12 應急結束
在搶險救災工作基本結束、緊急轉移和安置工作基本完成、地震次生災害的后果基本消除,以及交通、電力、通信和供水等基本搶修搶通、災區生活秩序基本恢復后,由啟動應急響應的原機關決定終止應急響應。
6 指揮與協調
6.1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
6.1.1 先期保障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根據中國地震局的信息通報,有關部門立即組織做好災情航空偵察和機場、通信等先期保障工作。
(1)測繪地信局、民航局、總參謀部等迅速組織協調出動飛行器開展災情航空偵察。
(2)總參謀部、民航局采取必要措施保障相關機場的有序運轉,組織修復災區機場或開辟臨時機場,并實行必要的飛行管制措施,保障抗震救災工作需要。
(3)工業和信息化部按照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及時采取應對措施,搶修受損通信設施,協調應急通信資源,優先保障抗震救災指揮通信聯絡和信息傳遞暢通。自有通信系統的部門盡快恢復本部門受到損壞的通信設施,協助保障應急救援指揮通信暢通。
6.1.2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受災群眾安置等,組織搶修重大關鍵基礎設施,保護重要目標;國務院啟動I級響應后,按照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統一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立即發動基層干部群眾開展自救互救,組織基層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和醫療救護,開放應急避難場所,及時轉移和安置受災群眾,防范次生災害,維護社會治安,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1.3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或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實施國家地震應急Ⅰ級響應和需采取應急措施的建議,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由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負責統一領導、指揮和協調全國抗震救災工作。必要時,國務院直接決定啟動Ⅰ級響應。
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根據需要設立搶險救援、群眾生活保障、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處置、社會治安、救災捐贈與涉外事務、涉港澳臺事務、國外救援隊伍協調事務、地震災害調查及災情損失評估、信息及宣傳報道等工作組,國務院辦公廳履行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組織有關地區和部門開展以下工作: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各類專業搶險救援隊伍,協調和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
(2)組織跨地區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救災物資和裝備,支援災區保障受災群眾的吃、穿、住等基本生活需要。
(3)支援災區開展傷病員和受災群眾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根據需要組織實施跨地區大范圍轉移救治傷員,恢復災區醫療衛生服務能力和秩序。
(4)組織搶修通信、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保障搶險救援通信、電力以及救災人員和物資交通運輸的暢通。
(5)指導開展重大危險源、重要目標物、重大關鍵基礎設施隱患排查與監測預警,防范次生衍生災害。對于已經受到破壞的,組織快速搶險救援。
(6)派出地震現場監測與分析預報工作隊伍,布設或恢復地震現場測震和前兆臺站,密切監視震情發展,指導做好余震防范工作。
(7)協調加強重要目標警戒和治安管理,預防和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指導做好涉災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維護社會穩定。
(8)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以及企事業單位、志愿者等社會力量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9)視情實施限制前往或途經災區旅游、跨省(區、市)和干線交通管制等特別管制措施。
(10)組織統一災情和抗震救災信息,指導做好抗震救災宣傳報道工作,正確引導國內外輿論。
(11)其他重要事項。
必要時,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在地震災區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負責開展以下工作:
(1)了解災區抗震救災工作進展和災區需求情況,督促落實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工作部署。
(2)根據災區省級人民政府請求,協調有關部門和地方調集應急物資、裝備。
(3)協調指導國家有關專業搶險救援隊伍以及各方面支援力量參與抗震救災行動。
(4)協調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地方提供交通運輸保障。
(5)協調安排災區傷病群眾轉移治療。
(6)協調相關部門支持協助地方人民政府處置重大次生衍生災害。
(7)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機構部署的其他任務。
6.2 重大地震災害
6.2.1 地方政府應急處置
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制訂搶險救援力量及救災物資裝備配置方案,協調駐地、武警部隊,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需要國務院支持的事項,由省級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提出建議。
災區所在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迅速組織開展自救互救、搶險救災等先期處置工作,同時提出需要支援的應急措施建議;按照上級抗震救災指揮機構的安排部署,領導和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抗震救災工作。
6.2.2 國家應急處置
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上報相關信息,提出應對措施建議,同時通報有關部門。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需要,或者災區所在省級人民政府請求或國務院有關部門建議,采取以下一項或多項應急措施:
(1)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隊、醫療衛生救援隊伍等專業搶險救援隊伍,趕赴災區搶救被壓埋幸存者和被困群眾,轉移救治傷病員,開展衛生防疫等。必要時,協調、武警部隊派遣專業隊伍參與應急救援。
(2)組織調運救災帳篷、生活必需品等抗震救災物資。
(3)指導、協助搶修通信、廣播電視、電力、交通等基礎設施。
(4)根據需要派出地震監測和次生災害防范、群眾生活、醫療救治和衛生防疫、基礎設施恢復等工作組,赴災區協助、指導開展抗震救災工作。
(5)協調非災區省級人民政府對災區進行緊急支援。
(6)需要國務院抗震救災指揮部協調解決的其他事項。
6.3 較大、一般地震災害
市(地)、縣級抗震救災指揮部組織各類專業搶險救災隊伍開展人員搜救、醫療救護、災民安置、次生災害防范和應急恢復等工作。省級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應對工作實際需要或下級抗震救災指揮部請求,協調派遣專業技術力量和救援隊伍,組織調運抗震救災物資裝備,指導市(地)、縣開展抗震救災各項工作;必要時,請求國家有關部門予以支持。
根據災區需求,中國地震局等國家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地方做好地震監測、趨勢判定、房屋安全性鑒定和災害損失調查評估,以及支援物資調運、災民安置和社會穩定等工作。必要時,派遣公安消防部隊、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和醫療衛生救援隊伍赴災區開展緊急救援行動。
7 恢復重建
7.1 恢復重建規劃
特別重大地震災害發生后,按照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災區省級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災后恢復重建規劃;重大、較大、一般地震災害發生后,災區省級人民政府根據實際工作需要組織編制地震災后恢復重建規劃。
7.2 恢復重建實施
災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后恢復重建規劃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有計劃、分步驟地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災后恢復重建。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對災區恢復重建規劃的實施給予支持和指導。
8 保障措施
8.1 隊伍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武警部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加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公安消防、陸地搜尋與救護、礦山和危險化學品救護、醫療衛生救援等專業搶險救災隊伍建設,配備必要的物資裝備,經常性開展協同演練,提高共同應對地震災害的能力。
城市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設施產權單位、管理或者生產經營單位加強搶險搶修隊伍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動員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基層地震搶險救災隊伍,加強日常管理和培訓。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發揮共青團和紅十字會作用,依托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及社區建立地震應急救援志愿者隊伍,形成廣泛參與地震應急救援的社會動員機制。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加強地震應急專家隊伍建設,為應急指揮輔助決策、地震監測和趨勢判斷、地震災害緊急救援、災害損失評估、地震烈度考察、房屋安全鑒定等提供人才保障。各有關研究機構加強地震監測、地震預測、地震區劃、應急處置技術、搜索與營救、建筑物抗震技術等方面的研究,提供技術支撐。
8.2 指揮平臺保障
各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綜合利用自動監測、通信、計算機、遙感等技術,建立健全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形成上下貫通、反應靈敏、功能完善、統一高效的地震應急指揮平臺,實現震情災情快速響應、應急指揮決策、災害損失快速評估與動態跟蹤、地震趨勢判斷的快速反饋,保障各級人民政府在抗震救災中進行合理調度、科學決策和準確指揮。
8.3 物資與資金保障
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網絡和生產、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保障地震災害應急工作所需生活救助物資、地震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醫療器械和藥品等的生產供應??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并通過與有關生產經營企業簽訂協議等方式,保障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保障抗震救災工作所需經費。中央財政對達到國家級災害應急響應、受地震災害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地區給予適當支持。
8.4 避難場所保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利用廣場、綠地、公園、學校、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因地制宜設立地震應急避難場所,統籌安排所必需的交通、通信、供水、供電、排污、環保、物資儲備等設備設施。
學校、醫院、影劇院、商場、酒店、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設置地震應急疏散通道,配備必要的救生避險設施,保證通道、出口的暢通。有關單位定期檢測、維護報警裝置和應急救援設施,使其處于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
8.5 基礎設施保障
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建立健全應急通信工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通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保障系統,確保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的通信暢通。在基礎通信網絡等基礎設施遭到嚴重損毀且短時間難以修復的極端情況下,立即啟動應急衛星、短波等無線通信系統和終端設備,確保至少有一種以上臨時通信手段有效、暢通。
廣電部門完善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建立完善國家應急廣播體系,確保群眾能及時準確地獲取政府的權威信息。
發展改革和電力監管部門指導、協調、監督電力運營企業加強電力基礎設施、電力調度系統建設,保障地震現場應急裝備的臨時供電需求和災區電力供應。
公安、交通運輸、鐵道、民航等主管部門建立健全公路、鐵路、航空、水運緊急運輸保障體系,加強統一指揮調度,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建立應急救援“綠色通道”機制。
8.6 宣傳、培訓與演練
宣傳、教育、文化、廣播電視、新聞出版、地震等主管部門密切配合,開展防震減災科學、法律知識普及和宣傳教育,動員社會公眾積極參與防震減災活動,提高全社會防震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學校把防震減災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加強防震減災專業人才培養,教育、地震等主管部門加強指導和監督。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地震應急管理培訓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應急管理人員、救援人員、志愿者等進行地震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開展地震應急演練。機關、學校、醫院、企事業單位和居委會、村委會、基層組織等,要結合實際開展地震應急演練。
9 對港澳臺地震災害應急
9.1 對港澳地震災害應急
香港、澳門發生地震災害后,中國地震局向國務院報告震情,向國務院港澳辦等部門通報情況,并組織對地震趨勢進行分析判斷。國務院根據情況向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發出慰問電;根據特別行政區的請求,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進行支援。
9.2 對臺灣地震災害應急
臺灣發生地震災害后,國務院臺辦向臺灣有關方面了解情況和對祖國大陸的需求。根據情況,祖國大陸對臺灣地震災區人民表示慰問。國務院根據臺灣有關方面的需求,協調調派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醫療衛生救援隊伍協助救援,援助救災款物,為有關國家和地區對臺灣地震災區的人道主義援助提供便利。
10 其他地震及火山事件應急
10.1 強有感地震事件應急
當大中城市和大型水庫、核電站等重要設施場地及其附近地區發生強有感地震事件并可能產生較大社會影響,中國地震局加強震情趨勢研判,提出意見報告國務院,同時通報國務院有關部門。省(區、市)人民政府督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做好新聞及信息與宣傳工作,保持社會穩定。
10.2 海域地震事件應急
海域地震事件發生后,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當地海上搜救機構、海洋主管部門、海事管理部門等通報情況。國家海洋局接到海域地震信息后,立即開展分析,預測海域地震對我國沿??赡茉斐珊[災害的影響程度,并及時相關的海嘯災害預警信息。當海域地震造成或可能造成船舶遇險、原油泄漏等突發事件時,交通運輸部、國家海洋局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海上應急救援。當海域地震造成海底通信電纜中斷時,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根據有關預案實施搶修。當海域地震波及陸地造成災害事件時,參照地震災害應急響應相應級別實施應急。
10.3 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當火山噴發或出現多種強烈臨噴異?,F象,中國地震局和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要及時將有關情況報國務院。中國地震局派出火山現場應急工作隊伍趕赴災區,對火山噴發或臨噴異?,F象進行實時監測,判定火山災害類型和影響范圍,劃定隔離帶,視情向災區人民政府提出轉移居民的建議。必要時,國務院研究、部署火山災害應急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進行支援。災區人民政府組織火山災害預防和救援工作,必要時組織轉移居民。
10.4 對國外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應急
國外發生造成重大影響的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外交部、商務部、中國地震局等部門及時將了解到的受災國的災情等情況報國務院,按照有關規定實施國際救援和援助行動。根據情況,信息,引導我國出境游客避免赴相關地區旅游,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協助安置或撤離我境外人員。當毗鄰國家發生地震及火山災害事件造成我國境內災害時,按照我國相關應急預案處置。
11 附則
11.1 獎勵與責任
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抗震救災工作中造成損失的,嚴重虛報、瞞報災情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2 預案管理與更新
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預案,報國務院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中國地震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預案宣傳、培訓和演練,并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修訂完善本預案。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制訂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預案,報上級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結合本部門職能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同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交通、鐵路、水利、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等基礎設施的經營管理單位和學校、醫院,以及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核電、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制訂地震應急預案或包括抗震救災內容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11.3 以上、以下的含義
本預案所稱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11.4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國務院辦公廳負責解釋。
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5
關鍵詞:基礎 建筑物 框架 剛度
地震是主要自然災害之一,它會破壞建筑物與構筑物的安全,造成房屋倒塌、橋梁斷落、水壩開裂、鐵軌變形等,嚴重的還會發生地光燒傷人畜的傷亡事故。地震所造成的直接災害有可能引發次生災害。有時,次生災害所造成的傷亡和損失,比直接災害還大。地震引起的次生災害主要有火災、水災、毒氣泄漏、瘟疫等。截止到目前,世界各地發生的地震災害都對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危害。
從古至今,人類始終堅持著對地震災害的研究,并嘗試了各種預測和抗震的方法。傳統抗震結構主要利用結構主體結構抗側力構件屈服后的塑性變形和耗能來耗散地震的能量,所以一定要嚴格要求這些區域的耗能性能。這些區域一旦出現問題,整個結構的抗震性能都會受到影響,嚴重者會威脅結構的安全性能。傳統的結構抗震設計,大都采用匹配結構延性、剛度和承載力的耗能構件,或增設多道抗震設防線來改進結構抗震性能。
通常所說的抗震方法包括地震預報、消能減震、加固建筑物等。本文主要針對建筑物地基基礎抗震加固進行探討和分析。
已有建筑物上部結構的抗震加固設計,應盡量采用不作地基及基礎加固的方案。若必須加固地基及基礎,則要確保加固方案技術可靠、經濟有效,且便于施工。
地基及基礎的抗震加固目標如下:
①使上部結構加固的效果得以有效的利用,而且滿足整體結構所需的抗震性能。
②基礎必須能安全承受加固后結構物的總荷載。
③出現地基下沉或樁的反摩擦力及地震時砂土液化等情況時,建筑物結構性能不致受到過大的影響。
1 抗震鑒定要求
進行地基基礎抗震鑒定時,應仔細觀察建筑物的地上和地下部分的現狀,分析已有的地質資料,如有必要應做地質補充勘察或挖坑查看基礎現狀。
對位于抗震不利地段的建筑物,除考慮建筑本身的抗震性能外,還應特別注意巖土的地震穩定性。對產生滑坡、泥石流、崩塌、地陷、潰堤等災害的危險性應進行鑒定并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
對于一般工業與民用建筑(如砌體房屋、多層內框架磚房、底層框架磚房及地基主要受力層范圍內不存在軟弱粘性土層的一般單層廠房、單層空曠房屋和多層民用框架房屋等),如有正常荷載下的沉降已趨穩定且現狀良好,或沉降雖未穩定,但肯定能滿足其靜立設計要求者,可不進行天然地基及基礎的抗震承載力驗算。
對于鑒定地震設防裂度為八九度時的8層以上多層房屋,或按《建筑地基基礎設計規范》(GBJ7-89)確定的地基持力層的承載力標準值分別小于100kPa和120kPa的單層廠房、空曠房屋,應按下式驗算地基土的抗震承載力:
fsE≤ξs·f
式中fsE——調整后的地基土承載力設計值。
ξs——地基土抗震承載力調整系數。隨土的不同,ξs取為1.0~1.5。
f——地基土靜承載設計值,按(GBJ7-89規范)取用。
一些軟弱地基或嚴重不均勻地基,在地震時易產生不均勻沉降,引起建筑物開裂。當建筑物建造在軟土地基上或因地基處理不當,致使建筑物發生傾斜或墻身歪斜,以及由于地基不均勻沉降,建筑物的上部結構出現裂縫時,應考慮加固建筑物的地基和基礎。
2 加固技術措施
當地基基礎需要加固時,可采用如下技術措施:
2.1 進行抗震加固設計時,首先考慮易于實施的、加強上部結構構造措施的方案,必要時才進行地基處理。若液化層為基礎的持力層,一般需采取地基加固措施。宏觀經驗表明,液化土層具有雙重作用,它可以使地基失效,加深震害程度,也可以減小傳遞給房屋結構的地震能量,避免震害蔓延。
2.2 相對于規范、標準的發展,加固技術的發展則相對緩慢,從八十年代開始進行抗震加固以來似乎改進不大。引入的新材料、新技術不過是碳纖維加固技術、粘鋼技術、高強材料、噴射混凝土技術等。對于建筑物下的液化土層,可選用下列方法對地基或基礎進行處理,以消除或減輕因液化而帶來的危害。
2.2.1 增設樁基或增加樁數,嚴格設定樁基。樁基——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穩定土層中的長度,這其中不包括樁尖的部分,應按照相關的計算來確定,對于碎石土、粗、中粗、堅硬的粘性土不應小于0.5m,其它非巖石最好不小于1.5m。
2.2.2 降低地下水位或改善排水條件。
2.2.3 對液化土,可在基礎外側設碎石排水樁,而在室內設鋼筋混凝土地坪。
2.2.4 可液化土層較淺且厚度不大時,可采用基礎托換法加深基礎,并穿過液化土層,置于非液化土層。
2.2.5 深基礎——基礎底面埋人液化深度以下穩定穩定土層中的深度不應小于0.5m。
2.2.6 加密方法(例如震動加密、強夯法)——應處理至液化深度下界,且處理后圖層標準貫入錘擊數實測值應大于相應的下限值,在采用加密大或者是換土法進行處理時,在基礎邊緣以外的處理寬度,應超過基礎底面下處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處理寬度的1/5。
2.3 對于不均勻地基、軟土地基、可液化地基,可通過以下措施增加上部結構剛度,將地震引發的不均勻沉降所造成危害程度將至最低。如果地基承載力設計值無法達到抗震要求,就通過托換或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來提高地基承載力。以往在抗震構件加固處理方面,只著重加強某些構件抗震能力,最終往往造成除已進行加固處理的構建以外的其他構件的抗震能力較差,鑒于此,結構加固應該注重整體結構抗震性能的改善;以往的抗震措施只知道加固構造和進行抗震驗算,現在應該轉變這種工作方式,可研究抗震概念,從中分析出對建筑物鑒定加固的方法。
2.3.1 結合上部結構的抗震加固提高建筑物的整體剛度,并合理調整荷載。
2.3.2 對于磚墻承重房屋,應增設圈梁與墻體的連結,在地坪處增設圈梁或增加墻體的抗震能力。對于單層廠房、倉庫等柱子承重房屋,可適當加強或增設地圈梁。
2.3.3 若同一建筑單元內基礎埋深不同,或雖埋深相同,但土質不均勻而引起明顯的沉降差異時,應增加該處圈梁配筋及加強圈梁與墻體的聯結。
2.4 當地基承載力設計值不滿足抗震要求時,可采用下列加固措施:
①當承載力設計值比要求的差值大于20%時,或基礎在加固前已出現不容許的沉降及裂縫時,應采取加大基礎面積或加固地基、減少荷載等措施。
②當承載力設計值比要求的差值不大于20%時,采用適當提高上部結構抵抗不均勻沉降能力和減少外荷載等措施。
地震災害預防措施范文6
我國地大物博,資源豐富,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地質災害也不斷發生,而且地質災害種類繁多,造成的人員傷亡及經濟損失不計其數。據有關部門的統計資料顯示,近十年來,我國每年因地質災害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多達幾十億元。因此,掌握地質災害及其防治管理措施的相關理論知識,對于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防災減災工作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而且對社會的和諧健康發展具有促進作用。
一、地質災害的基本概念
地質災害是指由地質作用或者地質條件惡化、人類活動破壞而導致的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地震、火山、滑坡、泥石流、崩塌、地裂縫、地面塌陷、地面沉降、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鹽漬化等〔1〕。我國地質災害分布廣泛,活動頻繁,帶來的危害嚴重。根據我國自然災害管理體系和統計調查,崩塌、泥石流、地面變形、滑坡等類型的地質災害發生頻率較高。
二、我國地質災害的主要類型及其特征
(一)地震災害
我國處于環太平洋板塊和歐亞板塊兩個最活躍的地震帶上,是世界上地震災害頻繁而嚴重的國家之一。1976年我國河北唐山7.8級大地震造成24.2萬人死亡,經濟損失無法計算;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縣發生8.0級大地震,一瞬間奪去了成千上萬人的生命,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我國地震災害的主要特征是:突發性強、地域分布廣、發生頻率較高、震級強度大、震源不深、破壞性大、損失嚴重。帶來的直接災害有:建筑物不同程度的破壞;生命線工程的破壞,比如交通、給水、排水、供電、供水、供氣、通信等工程系統;地面變形,地震往往會造成地裂縫、山體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災害?!?〕此外,地震還會引發火災、水災、海嘯、病菌傳播、有毒物質泄漏等次生災害。
(二)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
地質災害種類繁多,發生頻率高,在各種地質災害中,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尤為明顯。〔3〕我國西南地區地形復雜、地貌高差大、降雨量也大,這些特點極易造成崩塌、滑坡、泥石流災害的發生。此外,火山噴發也易導致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災害,歷史統計資料顯示,我國長白山火山千年大噴發曾導致大面積的山體崩塌,滑坡,火山灰空降,泥石流,熔巖流,碎屑流等嚴重自然災害,至今有部分地區無法種植開墾,帶來的經濟損失巨大,影響長遠。這些災害的主要特征是:山區斜坡地帶、歷時短暫、突然發生、來勢兇猛、破環性強。帶來河流通道堵塞、交通要道中斷等破壞現象,嚴重影響災區工農業生產,威脅著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三)地面變形災害
地面變形災害主要包括地面塌陷、地面沉降及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經世界各地專家研究員長期調查研究,普遍認為造成地面變形的主要原因是人為不合理地開采地下水,地下礦產資源、石油、天然氣引起的。地面變形災害的主要特征有分布廣、規模大、危害嚴重?!?〕全國有天津、上海、無錫等40多個發達城市受地面變形災害影響,導致公路、地下通道、鐵路、水庫、通信等設施破壞,給工程建設帶來極大不利,而且破壞了水資源、土地資源、生態環境,影響人民的正常生活,阻礙區域經濟的發展。
(四)土地退化災害
土地退化災害主要包括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及鹽漬化等自然災害。我國生態環境深受水土流失、土地鹽漬化、土地沙漠化的影響,土地過度浪費,無法進行種植或者放牧,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土地退化災害的主要特征有土地沙化、干旱、周期長、危害大。據有關部門統計,我國黃土高原水土流失面積已達40多萬平方千米;西北、華北、東北地區沙漠化土地面積已超過150萬平方千米,而且在自然條件惡劣,風力吹拂作用下,非沙漠地區土地沙漠化、鹽漬化日趨嚴重,再加上人為不合理開墾及過度放牧因素,導致我國土地沙漠化趨勢仍然呈增長的趨勢。
三、地質災害防治管理措施
地質災害的廣泛性、突發性強、危害嚴重特點,決定了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程需要較大的經濟投入。因此,防治管理工程的規劃、勘察設計及施工都應實現科學性、可操作性、最小風險與最大效益的有機結合,〔5〕并且要依據導致地質災害的根本原因來確定實際有效的防治措施,這是一項長期發展的工作。
(一)加強對地質災害監測體系和預報機制的科學技術研究
堅持以預防為主的原則,雖然地質災害是一種不可避免而且難以精確預報的自然現象,但隨著人類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人們對地質災害的預防研究能力也會逐步提高。加強對各種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地質災害巡查,制定地質災害應急工作的分級響應程序,還要做好相關的應急保障,比如救災隊伍、物資、裝備保障,通信的流暢傳遞保障等應急措施?!?〕全面掌握地質災害的動態信息,為可能受災地區的人民群眾的及時撤離,重大工程的有效保護等提供寶貴的緩沖時間。地質災害防治管理工程是一項艱巨復雜的任務,國家政府部門應號召相關科研部門和人才積極投入該項研究中,共同努力,做好地質災害的預防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減少地質災害帶來的損失。
(二)開展地質災害防災減災信息社會服務系統建設
按地區分級,各部門認真合作,積極實地調查,統計完善地區災害數據庫建設,提供相關的地質數據、監測數據、氣象數據、水文數據等,實現信息共享,地級、市級、省級、國家級部門之間的自然災害網絡平臺數據保持流暢,共同研究各類防災的信息,及時交流更新,隨時掌握可能受災區的動態信息,將有效信息在系統網站上,這樣人民群眾也可以掌握相關地質災害的信息,做好相應的防災準備工作,因此,各級政府應完善地質災害防災減災信息社會服務系統建設,為社會群體服務,這是具有實際價值意義的。
(三)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和減少人為破壞
我國地域遼闊,地形復雜,要根據本區域自然條件,科學地進行防治工程規劃建設活動,合理利用土地、水資源,防止過度開發。廣泛開展植樹造林,合理開墾,宜牧則牧,防止水土流失。要合理開采地下礦產資源、石油、地下水,量入為出,維持地下水的動態平衡,增強環保意識,減少垃圾的產生,約束人類不合理的工程經濟活動,比如人工濫伐森林樹木、工程建設隨意的開挖等現象,積極宣傳環保意識,保證重大工程的安全實施,避免人工誘發的地質災害,加強生態文明建設,推進綠色發展,循環發展,健康發展,走可持續發展道路。
(四)加強關于地質災害應急等基本知識的宣傳與教育
雖然我國社會防災意識正在逐步提升,減災能力有所增強,但少數人的防災減災意識淡薄、自救互救能力低、災難預防措施少等現象依然使我們深感焦慮,人類生命安全得不到可靠保障。與美國、日本等發達國家相比,我國關于地質災害的相關知識的普及程度較低,宣傳工作開展的很少,尤其在偏遠的貧窮落后的山區,防災保護意識很淺淡。由于地質災害本身的不確定性及突發性,隨時會帶來不可預料的生命威脅,因此,有關政府部門對廣大人民群眾地質災害相關知識的教育,同時電視、網絡、報紙雜志等媒體應加大健康積極的宣傳與教育。此外,適當組織人們進行防災減災演習活動,提高人們自我保護、互救的意識和能力,在面對災害時,不再畏懼,反而有自己的獨立生存能力。地質災害應急相關知識的宣傳與教育,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人們群眾自我保護意識以及保護他人生命安全,所以有必要開展宣傳與教育這方面的工作。
(五)加強突發性地質災害勘察力度
應用先進科學技術,識別地質災害在本區域發生的可能性以及分布情況,為了保護城鎮、企業、主要干道、橋梁等設施的安全,在進行工程建設之前,必須進行地質災害勘察與檢測,定性與定量結合起來評價該區域地質災害的動態趨勢,應盡量避開地質災害危害區。制定科學的防災規劃,針對不同的工程建設不同的防護、加固工程〔7〕。根據勘察和評價的結果,選擇適宜的建設基地,結合地區的自然條件合理開發,盡可能減少地質災害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所以對地質災害的勘察工作顯得極其重要。
(六)貫徹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責任制
相關各級政府應加強所在管轄區的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責任制度建設,尤其對人為過失造成的重大人員傷亡及財產損失的地質災害進行領導追責,要依法治國,時刻保護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相關領導盡職盡責,做好當地的防災減災宣傳工作,保護所在區域的人民生命,阻止不合理的工程開發或者有安全隱患的工程實施。貫徹實施地質災害防治管理責任制,是對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的有力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