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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1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強者對弱者實施的,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對象。
特點一:女性受害者離婚難
在所進行的《家庭暴力調查問卷》及調查熱線中,有占到 80%的參與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為主體。她們在長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來自于男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眾多打來熱線電話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們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終沒有能夠得到相關部門的幫助,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解決家庭暴力帶來的相關后果。盡管眾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選擇離婚來躲避家庭暴力對自身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傷害,但能夠因為家庭暴力離婚的尤為少見。
特點二:施暴理由無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們很難想象有什么理由發生家庭暴力,將家庭成員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傷。但經過對收回的《問卷》進行統計發現,眾多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往往是“雞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習慣”引起的。在收回的《問卷》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選擇這兩項的占到了 89%,成為眾多家庭暴力發生的導火索。很多通過電話反映情況的女性當中,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為“給孩子買了個小勺,他就不高興了。”“他問我話我沒聽見,沒有答復”等。
特點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現象
酗酒,在成為引發眾多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的同時,也已經成為引發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進調查熱線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幾乎眾口一詞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發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顯示出另外一點相似之處,施暴者在實施家庭暴力時手段愈加殘忍且在酒醒后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予以否認,醉酒成為其傷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發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親往往同時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這使一部分人的成長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點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個導致發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誘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為生活基礎的社會組成單位,然而,“婚外情”已經成為眾多家庭面對的棘手問題?!秵柧怼分杏?50%的人反映是因為“夫妻感情問題”,其中更有近 80%的人明確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施暴者不僅自己毆打妻子、孩子,還伙同第三者對妻子進行毆打、辱罵。
特點五:同居關系縱容暴力
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者一方往往從各種途徑尋求幫助,但如果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記關系,就使往常認為的“家庭暴力”改變了原有的性質,失去了家庭的概念。眾多打進電話反映情況的女性都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她與施暴者屬于同居關系,遭遇家庭暴力時不好意思報警或是向鄰居、家人、朋友尋求幫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給受害者帶來更大的傷害。
特點六:身體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眾多可以被稱為“家庭暴力”的行為中,對身體造成直接傷害的暴力行為尤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問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 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體侵害”。
還有相當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稱為“冷暴力”,給家庭成員帶來心理上的壓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現象還有所上升,成為新的家庭暴力問題。
相關鏈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現狀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婦聯在全州各縣市、鄉鎮、辦事處、企事業單位針對家庭暴力存在的現狀,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社會調查。調查主要以深入學校、醫院、社區、企業及女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召開座談會、走訪詢問、向群眾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在不同層次的不同人群中進行了專題調研活動。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現狀
1調查問卷顯示:昌吉州(包括八縣市)共發放調查問卷3000份,收回調查問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調查問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穩定,反映沒有家庭暴力,這部分占調查問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一部分占被調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調查人的82%;受不同情況精神虐待和性摧殘的有180人,占被調查人的6%。
2婦聯來信來訪中顯示:近兩年來,昌吉州婦聯系統在接待受理來信來訪中,反映家庭暴力的問題比較突出,2003年共受理來信來訪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來信來訪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來信來訪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來信來訪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問題已造成了社會危害
通過調查,我們深深感到家庭暴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惡劣行為。如:瑪納斯縣包家店鎮一農民家庭,男方經常為家務瑣事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沒有能力還擊的情況下,只好用剪刀自殘,以此來抗爭對方對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療,男方受到治安條例的懲罰,一個美滿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潰的邊緣;二是影響和破壞了家庭婚姻關系。在調查中我們專程到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長語重心長地說,州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離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導致婚姻家庭走向解體,后又為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上訴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時也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婦聯組織在受理上訪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常常聽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話就是:“我要離婚,我不跟他過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壞婚姻家庭的罪魁禍首,是婚姻家庭解體的導火索,其行為的結果是造成家庭關系緊張、婚姻不穩定,最終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2
【關鍵詞】家庭暴力;中國;預防
1 家庭暴力的概述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組成人員中其中一方對另外一方實施暴力的行為。其形式包括毆打、拘禁、捆綁、罰跪、等體罰形式,也包括威脅、辱罵、恐嚇、等精神虐待。
全國婦聯曾經作過一次調查,結果表明:在3.5億中國家庭中35%存在家庭暴力,每年大約有9萬個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體,家庭暴力問題的影響已遠遠超出了家庭范圍,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而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百分之九十是男性,而女性作為弱勢群體是主要的受害者。
家庭暴力使受害人的人身權利受到侵犯,特別是自由權、身體健康權甚至生命權。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絕大部分是婦女、兒童和老人,他們不但受到的肉體的傷害而且還要經受精神的煎熬。有關統計資料表明,兒童是家庭暴力中受害最嚴重的群體,在暴力家庭環境中成長起來的孩子會有諸多的心理障礙和行為障礙。
家庭暴力同時也嚴重地危害了社會的安定,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家庭暴力如果不加以制止和約束,將會愈演愈烈,不僅表現在數量上的增加,而且施暴的程度和手段也會日趨加劇,這不但嚴重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權利,而且影響了他們參與社會生產活動的積極性,直接阻礙了社會的發展與進步。另一方面家庭暴力會引起大量的犯罪,破壞安定和諧的社會環境。
2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2.1 傳統封建思想是家庭暴力產生的歷史原因
我國封建思想中的“男尊女卑”在很大一部分人心中占據重要地位,相當一部分家庭還受“夫是天、父為天”的封建思想的影響。我們不難發現“夫為妻綱、父為子綱”的傳統思想,依然影響著當代中國家庭。
2.2 經濟收入失衡是家庭暴力產生的經濟原因
一些男性認為個人經濟收入的多少決定家庭地位的強弱,覺得自己為家庭生活提供了物質支撐,就要求家庭成員服從自己,甚至一些男性由于妻子及其家庭成員的支持,得到某些機遇而迅速致富,社會地位大幅提高,就覺得自己有“優越感”,于是要求家庭成員絕對服從其意志,否則就惡語傷人,大打出手。
2.3 現代生活使部分人心理壓力過重
工作的壓力、生活的快節奏使一部分人產生急躁,在家庭生活中遇事,如果感覺難以克制,便發生吵打。
2.4 救助渠道的缺乏影響了家庭暴力的解決
調查顯示,當遭遇家庭暴力的時候,30%的人希望可以傾訴,40%的人希望得到法律咨詢和援助,15%的人則想離開家庭讓雙方都冷靜冷靜。而目前我國救助渠道又很少,這對于想盡快獲得新生活的受害人,更加感覺看不到生活的希望,也就更加促使暴力行為得不到及時的制止。
3 家庭暴力施暴者承擔的法律責任
3.1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民事責任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睆脑摋l款可以看出由家庭暴力導致的訴訟離婚中敗訴方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3.2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行政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3.3 家庭暴力應承擔的刑事責任
我國現行刑法對實施家庭暴力觸犯刑律涉及的罪名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規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p>
4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對策
4.1 樹立全新的男女平等觀念,提高婦女的法律意識
要減少和制止家庭暴力,首先要在全社會廣泛宣傳和貫徹男女平等的觀念,樹立性別平等觀念,并且形成尊重婦女的社會道德風尚。在老百姓中要對廣大婦女做好普法工作,讓他們切實感覺到自己的合法權益,并且要告知她們遭遇家庭暴力時如何及時保護自己和孩子,要及時請求居委會社區出面協商,要盡最大可能保證自己與孩子的人身安全,在受傷后要及時救治,并且要做好傷情鑒定,為以后保護自己留好證據做好保障。
4.2 應當建立家庭暴力檔案制度
把家庭暴力施暴者進行檔案登記方便讓警方和他們以后的親密者查閱。并且把這份檔案可供一些社會服務行業和社會福利機構等要求比較嚴格的用人單位查閱,該措施將切實保護那些和離異男子交往的女性,她們只需要查查,便可以知道自己的對象的過去,也為她們敲響警鐘;同時,當施暴者搬入一個新地方時,當地群眾組織只需要看一下,就可以決定是否接受。
4.3 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加強對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力度
我國救濟途徑的缺乏更加凸顯了司法救助途徑的重要性。我國現行法律對家庭暴力的救濟主要體現在《婚姻法》中,但是這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現階段對家庭暴力的救濟。
4.4 構架反家庭暴力法
首先根據反家庭暴力的實際需要,讓其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實際操作性,同時還要特別注意與其他法律的密切結合,應當以制止減少預防為目標,從根本上杜絕家庭暴力的發生。其次要明確政府干預家庭暴力的責任,以及發揮社會組織的重要性等等。在法律法規中應當明確其定義、制裁機構、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切實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讓反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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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3
盤點中國家庭“最”暴力
小時候,大人常常囑咐我們“不要和陌生人說話”?!澳吧恕笔俏kU的信號,但是長大后,生活經驗告訴我們,有時候傷害我們的其實并非是陌生人,而是身邊最為親近的人。
2002年3月13日,一部熱播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講述的就是這樣一個故事,一直被視作極為私人化的“家庭暴力”問題也第一次以藝術作品的形式曝光于眾人面前。
2011年9月4日,“瘋狂英語”創始人李陽對外籍妻子Kim實施家庭暴力的消息在微博及多家論壇瘋傳,引起眾多網友圍觀。一時間,“家庭暴力”再一次成為大家關注的焦點。
李陽妻子Kim在微博中稱,在長期的夫妻生活中,李陽經常對她進行家暴。為了佐證自己的言論,Kim還在微博中將其額頭、膝蓋、耳朵受傷的照片貼了上去。
面對媒體,李陽也公開承認自己確實對妻子存在暴力傾向,同時對自己的婚姻生活進行了一定程度上的透露,解釋自己為什么會出現家暴的原因,稱自己是“為了教育實驗才結婚”。
2011年10月,Kim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2013年2月3日,備受關注的李陽離婚案在北京朝陽法院宣判。法院認定李陽家庭暴力行為成立。因為家庭暴力,李陽和妻子的12年婚姻生活覆水難收了。
在李陽家庭暴力事件被公開不久后,2011年11月,另一起同樣因為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吸引了公眾的目光。
靠投資起家、被稱為“中國巴菲特”的趙丙賢和妻子陸娟的婚姻之所以會在同甘共苦之后分崩離析,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是趙丙賢在發達之后,脾氣大變,不時對妻子拳腳相加。最終,陸娟因難以忍受趙丙賢家庭暴力提出了離婚訴求,并欲分割雙方名下據稱高達20億元的巨額財產,這或成為目前中國“最貴離婚”。
而最悲慘的家暴,莫過于剛發生不久的事件。2013年6月28日上午,海南省三亞市街頭一女子頭顱被人砍掉當場身亡。警方查明,今年36歲的犯罪嫌疑人董某不是別人,正是死者蘇某的丈夫。據董某家屬稱,董某與死者蘇某夫妻二人經常吵架,死者蘇某一年前攜兩人所生的3名子女和家中錢財離家出走。董某因此懷恨在心,一直尋找機會報復蘇某。6月28日10時許,董某在一家超市左邊廣告欄巷子內看到蘇某,遂拿出隨身攜帶的菜刀將其砍死。
多少家庭因為家庭暴力而走上瓦解,多少人因為遭受家庭暴力而痛不欲生……家庭暴力成為社會華美長袍上刺眼的虱子,令人痛恨而無奈。
那么,是什么促使家庭暴力“盛行”,家庭暴力又會給一個家庭帶來哪些危害和影響呢?
家庭暴力頻發原因多多
歷史原因 受幾千年封建文化傳統的影響,“男尊女卑、重男輕女”等意識在部分家庭還很強。一些男性將妻子當成自己的附屬品和私有財產,稍不如意,就將妻子作為攻擊對象,有的女性因為沒有生男孩而遭到丈夫的毆打。也有一些女性不愿參與社會活動,在家庭中缺少決策意識,對男人的錯誤經常采取遷就的方法,這也給家庭暴力提供了繁殖的土壤。
法律不健全 現行法律不能有效的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個重要原因。禁止家庭暴力的規定散見在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且多屬于宣示性條款,沒有對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實踐中難以作為判案的依據。
社會環境 面對激烈的社會競爭,人們的生存壓力愈來愈大,夫妻雙方或一方失業、下崗,家庭經濟來源短缺,家庭矛盾突出,容易引發家庭暴力。
援助缺失 社會心理援助缺失也是家暴不止的因素之一。社會沒有為受害人,尤其是婦女、老人和孩子提供有效的救濟渠道和救助體系。因此有人這樣形容遭受家暴婦女的境遇——“以沉默隱忍暴力,以分手離開暴力,以暴力消除暴力,以生命結束暴力?!?/p>
受虐者的懦弱 有心理學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無恐。有些婦女缺乏自我保護意識,思想觀念陳舊,深受嫁雞隨雞、家丑不可外揚等傳統觀念束縛,從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對外人說。因此,女性懦弱的心理素質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級不可忽視的原因。
家庭暴力帶來的三重危害
家庭暴力有眾多的危害,已經越來越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家庭中,女性因身體條件的弱小,以及對家庭的維護心理,成為了家庭暴力的受害者,而家庭暴力對家庭成員心靈造成的傷害和影響是難以估量的。
危害一:受暴者出現“受虐婦女綜合征”。一些女性在遭受家暴后,表現出一種特殊的行為模式:被動,順從,無助,甚至處于心理癱瘓的狀態;一些受虐者身心受到折磨后,出現了語言障礙、人際交往障礙,甚至自殺;另有一些受虐者由于不堪忍受,情緒失控。
危害二:影響兒童正常成長。家暴對兒童心靈的傷害與人格的影響也非常大,會對其人格的塑造、心靈的成長產生負面影響。長期被家暴影響的兒童,敏感多疑,恐懼,抑郁。有的變得膽小、畏縮、說謊;有的則變得倔犟、蠻橫、霸道。
危害三:導致施暴者人格分裂。家庭暴力對部分施暴者來說,也是極其痛苦的。他們心理沖突極大,常常是懺悔過后又失控,失控過后又懊惱,循環往復,不能自拔。在威風的外表下,往往藏著一顆脆弱的心。
讓家庭暴力遠離生活
“對峙-暴力-修復-親密”,再一輪“對峙-暴力-修復-親密”,如此循環反復,暴力行為一次比一次嚴重。因此,家庭暴力不是表現為一次簡單的暴力傷害,而是長期反復的暴力侵犯。家庭暴力的侵害形式多種多樣,除了通常的肉體損傷外,性攻擊、冷戰、冷漠及其精神折磨等也成為主要的實施方式。
專家表示,家庭暴力嚴重影響了家庭和諧,對社會穩定也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致使婚姻破裂,對子女教育、生活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同時還可能引發一定數量的各類惡性刑事案件。
遭遇家庭暴力時,受害者該如何自保?又該怎樣做才能有效預防家庭暴力的發生?
以最大的反抗回應第一次
很多例子告訴我們,制止家庭暴力的關鍵往往在于第一次。假如當我們首次遭遇家庭暴力的時候,只是蜻蜓點水般地回應一下,讓它息事寧人過去的話,其十之八九還會有更加嚴重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的。
只要遇到家庭暴力,我們就要以最大的反抗進行回應,特別是第一次。務必要讓對方徹底從這第一次的所謂“不小心”和“莽撞”中醒悟過來,接受嚴厲的懲罰,進行深刻地自我反省。
自立和自強,是女人應對家庭暴力的最大法寶
遭受家庭暴力的女人很多都是不能自立和自強的女人,她們性格軟弱,在行動上缺乏魄力,在精神上缺少自立,從而使自己長期處于弱勢。男人看穿了她,心里吃了定心丸,從而有恃無恐,大男子主義思想變得膨脹和病態。
具備一定的識別“氣象云圖”能力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4
【關鍵詞】家庭暴力;原因;解決方式
一、家庭暴力的法律特征
(一)家庭暴力侵害的客體是受暴者的人身權利,具體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人身自由權、婚姻自、性權利等
很多學者不承認“精神暴力”這個概念,因此認為家庭暴力侵害的僅僅是他人的身體權利,而不包括對受暴者人性和心理上的傷害。這一點筆者不敢茍同,這樣“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就無從談起了。
(二)施暴者在客觀上對受暴者實施了肉體與精神上的折磨、傷害、或壓迫等行為,包括作為與不作為的方式
作為主要是指通過毆打、捆綁、禁閉殘害等積極方式;不作為的方式,即“冷暴力”?!袄浔┝Α笔侵讣彝コ蓡T間產生矛盾時,不是通過毆打、殘害等暴力方式解決,而是表現為對對方表現得比較冷淡、輕視、放任和疏遠。
(三)家庭暴力的主體是家庭成員
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界定,更加注重的是共同生活之實,而不僅僅局限于依據婚姻、血緣和法律擬制關系維系的家庭。其他國家法律對家庭暴力主體的寬泛規定是不適合我國傳統的倫理道德和文化的,同時,在目前法律框架下擴大,只會導致法與法之間的沖突,降低法律的嚴肅性與執行力度。因此,把與家庭無關的暴力主體納入到家庭暴力是不可取的,將其主體界定為具有親屬關系的家庭成員更為科學、合理。
(四)家庭暴力在主觀方面必須是故意,但涉及不到過失的問題
家庭暴力手段之殘忍、情節之惡劣,如開水燙、煙頭燙、火燒、灌農藥,更有甚者甚至發展到潑硫酸及用刀斧等利器傷害器官等手段,決定了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是出于故意。
二、家庭暴力的現狀
2001年12月24日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規定,家庭暴力即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根據全國婦聯的調查表明,在我國30%的家庭存在著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家庭暴力最突出的表現為婚姻暴力中的“夫對妻”的暴力。有資料表明:我國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從滑縣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情況來看,家庭暴力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2005年至2008年,婚姻家庭案件占民事案件的62%,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占其中的30.1%;在2009年,上述比例分別達到了65%和33.4%。根據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進行的調查分析看,受暴者中92.6%為婦女。從受暴者的文化程度、職業構成上看,小學、初中學歷、無職業的占68.5%。此外,原先家庭暴力多發生在一些知識水平、職業層次、社會地位較低的家庭中,但根據近期抽樣調查顯示,每10個施暴者中,就有一個受過高等教育。家庭暴力的范圍正從從低文化素質向高文化素質人群蔓延。家庭暴力不僅發生在農民、個體私營者家庭,在干部、教師和法制工作者家庭也是屢見不鮮。并呈身份特定、時間連續、行為隱蔽、手段多樣等特點。
但在現實中大多數人認為家庭暴力僅僅是對家庭成員進行身體的傷害而不包括精神暴力、經濟暴力、性暴力。絕大多數人知道家庭暴力是違法行為,但對家庭暴力沒有確切的法律上的認識。而對家庭中子女的家庭暴力,65%以上的人不認為屬于家庭暴力的一種。45%的人僅僅覺得夫妻間才存在的家庭暴力。調查對象中,55%的人認為家庭暴力只是家務事。從居民的回答中不難發現,大多數人都不是十分理解家庭暴力的含義,只是從片面去理解,所以當自己遭受家庭暴力時,不能準確的認識,更不能找到準確的解決方法,更好的維護自身權益。
根據資料顯示年僅來自金華市公安局110指揮中心數據統計2010年1月1日至11月25日,夫妻糾紛引發的家庭暴力接警共有542起。這也就意味著,在金華平均每天大約有2人正在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在對部分市民的詢問中發現并沒有多少人表示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我認為在因為大多數人將家庭暴力歸類為“家務事”所以并不太愿意向外人透露自己曾經遭受過家庭暴力的事實,而且家庭暴力往往是偶然發生,大多數受害者往往不會因為一次的家庭暴力就向有關部門尋求幫助,往往尋求法律幫助的受害者已經是遭受了多次家庭暴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情況非常嚴重,大多數人認為這樣的情況是管教孩子,無可厚非。
三、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
“家和萬事興”,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它的和諧安定關系到整個社會的穩定團結。隨著家庭暴力成為一種普遍的社會問題,它引起的社會危害也就越來越深廣了。為什么在社會文明高度發達的21世紀仍然會存在家庭暴力?就我國家庭暴力的現狀,我們認為既有歷史和社會原因,還有相關法律制度等原因:
(一)歷史原因
家長制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本質原因。幾千年來的封建社會里,作為一家之主的男人支配社會的一切道德、風俗、習慣、法律、政治、經濟,在這樣的社會里,婦女和兒童變成男性家長的所有品,自然絕對服從男性家長。男權思想的封建倫理觀念根深蒂固。社會和家庭以男人為中心,男性有經濟基礎,有政治權力,女性則沒有。在家庭中丈夫對妻子擁有權利,這種權利大到女人是男人的私有財產或奴隸,丈夫可以對妻子為所欲為,而妻子對丈夫只負有順從的義務。無論是在家庭還是社會都是男人決策,婦女和兒童服從的格局。在男權思想支配下,很難把妻子和小孩作為具有獨立人格的平等主體看待。同時受害人對家庭暴力的容忍和麻木,助長了施暴者的威風,也成為施暴者惡劣行為滋生、蔓延的溫床。
因此,家長制就是家庭暴力現象存在的最本質原因。
(二)社會原因
1.社會寬容促進家庭暴力的肆虐
除產生后果嚴重的家庭暴力案件外,對一些傷害不大,情節輕微的暴力現象,一句“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把家庭暴力排斥在法的管轄范圍之外。社會對家庭暴力的危害認識依然不足,盡管家庭暴力性質可能比社會上一般暴力惡劣,但它成了“四不管”即“ 鄰居不勸,居委會不問,單位不管,不出人命執法機關不理”的真空地帶,它實際上是對家庭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姑息縱容,也失去了法律應有的震懾預防作用。這雖有立法不完備的原因,但更重要的是人們思想上對家庭暴力的寬容、認可態度。
2.維權意識不高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
長期以來,家庭暴力的案件中受害者往往缺乏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在遭受家庭暴力的時候往往選擇了忍受而并非第一時間采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使施暴者難以得到應有的法律制裁,助長了施暴者的氣焰。
(三)法律原因
1.反家庭暴力立法相對滯后
我國目前尚未制定反家庭暴力方面的法律、法規,司法實踐中,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關于懲處侵害婦女、兒童、老人人身權利的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同時我國法律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還處于消極被動的狀態,家庭暴力未達到觸犯刑法的程度,往往作為自訴案件,采用“不告不理”方法,司法機關并不會主動介入干預。
2.家庭暴力損害賠償缺乏可操作性
根據現行有關法律規定,家庭暴力行為發生后,受害人有權要求加害人給予損害賠償。但在此情況下,受害人有可能成為雙重受害者:一方面,受害人因家庭暴力而成為身體和心理上的受害者;另一方面,受害人主張的損害賠償可能從家庭共有財產或夫妻共有財產中支出。因此,如何對家庭暴力損害賠償進行規范而又不使其與一般的法律規則相沖突,是處理家庭暴力方面技術上的一個難題。
(四)其他因素綜合作用的結果
這些因素包括經濟收入水平差別、教育水平差異、法制宣傳力度不夠以及施暴者自身有精神疾病、心理疾病或性格缺陷原因等等。
四、如何走出家庭暴力的困境
家庭暴力嚴重侵害了受害人的身體權、健康權、人格權、自由權甚至生命權,而這些基本權利是一個人之所以為人所應該享有的最起碼的人權。家庭暴力已經成為破壞現代婚姻家庭幸福,阻礙社會進步的重要威脅。如何有效防止和禁止家庭暴力,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應該考慮也必須考慮的問題。家庭暴力問題的解決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不是哪個部門和個人能夠單獨解決的,也不是短時間內能夠解決的,它只會隨著社會的發展,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和公民素質的提高而逐步得到改善,這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對于家庭暴力問題,我們至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加強對家庭暴力相關法律知識的宣傳
基于大部分人對家庭暴力的了解并不充分,首先應當對家庭暴力進行法律普法,讓大家更加了解家庭暴力,從各個方面了解家庭暴力的法律特性,以及當自身面臨家庭暴力時應該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提高法律意識。
(二)充分利用現行法律法規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
我國現有維護家庭弱勢群體的法律法規分散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首先就要充分利用好這些現行法,為受暴者提供更加充分更加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同時也能夠起到警示作用,能夠實現對家庭暴力最有效的防范。
(三)立法上應該完善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5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一般來說,家庭暴力是指基于家庭共同生活,行為人對其家庭成員施以身體與精神等方面造成傷害的行為。但是,對于家庭暴力的準確定義,目前無論在國內還是在國外,無論是人們的認識還是法律的規定都不盡相同。
在有關的國際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這樣定義的:1992年聯合國通過的《消除對婦女的暴力行為宣言》中定義了“對婦女的暴力行為”,是指“對婦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上的傷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別的暴力行為,包括威脅行為這類行為,強迫或任意剝奪自由,無論其發生在公共生活還是私人生活中。”1995年世界婦女權益保護會《行為綱領》第113條則認為“對婦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發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對家庭中女孩的待、與嫁妝有關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和對婦女有害的其他傳統習俗、非配偶的暴力行為以及與剝削有關的暴力行為。”
目前,我國對于家庭暴力的內涵缺乏權威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惫P者認為,家庭暴力不僅僅包括身體上和精神上的暴力,還有一種被大家所忽視的,或者說已經被世俗的觀念所普遍接受的隱性的暴力方式,即性暴力,就是這種隱性的暴力,卻往往是家庭暴力中最常見的。
二、家庭暴力的種類
目前世界上最常見的家庭暴力分類,以被侵犯的權益為依據劃分,可分為身體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三大類。
身體暴力,是指以毆打、捆綁等外力直接傷害于受害人身體的暴力行為。身體暴力的后果,通常會在受害人身上形成外傷,具有直觀性。
精神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經常性的侵害他人人格尊嚴的不法行為,對家庭成員進行精神折磨為精神暴力的常見形式。家庭成員認為行為人的經常性精神折磨行為足以令其產生恐懼、受辱即可構成對其的精神傷害。
性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中的某個人或某幾個針對另一個或幾個家庭成員強行實施犯的行為。丈夫違背妻子意愿強迫發生性關系是最常見的性暴力,也有的是其他男性家庭成員對女性家庭成員實施犯行為。
在中國,法律所承認的家庭暴力的侵害客體是人身權利,具體而言包括身體和精神兩個方面,未在司法解釋中將性暴力單獨列為家庭暴力的一種應有形式,而是把性納入身體的范疇,當作對身體暴力的一種特殊形式。只有當性暴力給受害人身體造成重大傷害時,才認為是家庭暴力,并且也僅是將其認定為對身體的傷害。
筆者認為,無論從法理權利分析的角度,還是在現代國際法律文書中,都應該摒棄這種將婚內排除在犯罪之外,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的觀念。妻子首先是人,其次才是配偶,雙方自愿應該是夫妻性生活的前提,這也是已婚婦女人格獨立和人身自由的起碼要求?,F代婚姻是雙方自愿的結合,這種自愿不僅指婚姻的締結,也包括婚姻存續期間的,締結婚姻本身表明雙方做出了上相互尊重的承諾,婚姻決不能成為性暴力合法的基礎。
三、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從個人角度看
1. 施暴者的角度。施暴者認為其既然有撫養妻子、教育子女的責任,當然也有權對之進行打罵。有的婚姻家庭中,施暴者因不滿婚姻現狀而毆打、虐待妻子甚至孩子以泄私憤,或者通過暴力逼迫對方同意或主動提出離婚。道德觀念較差和個人素質較低下,是發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個人因素;法制觀念較為淡薄,是發生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此外,亦不排除個別家庭成員因具有精神病理學上的某些病因而誘發其實施家庭暴力。
2. 受害人的忍讓。一般來說,家庭的存在是以情感和血緣為紐帶的,這使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情感上一般不能接受自己的家庭成員受到法律制裁的事實,甚至在施暴者受到制裁后會產生一種自責的心理。再者,由于家庭成員關系間的不可變性,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亦害怕施暴者在受到法律制裁后會變本加厲地對其實施報復、打擊,而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弱勢的地位,種種原因致使他們不愿也不能看到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只能選擇忍讓。
(二)暴力循環的原因
西方家庭暴力研究提出一種“暴力推動暴力”的理論——暴力循環理論,即:在成長的過程中,曾經遭受暴力的人對配偶或子女實施家庭暴力的概率,要遠高于沒有遭受過暴力的或者很少遭受暴力的人。在這里我們可能會認為,施暴者的暴力行為在某些個案中是其于兒童時期在發生家庭暴力的環境中習得的,然而這一理論卻無法解釋那些在無家庭暴力環境下長大的孩子的施暴現象。這就自然地引出一個問題,即暴力行為的習得是在一種社會“亞文化模式中”作為生活方式而習得的,通過社會對暴力行為的認同或是默認,使得暴力心理不斷被強化,家庭暴力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被社會所“遺傳”。
(三)歷史、文化的原因
從家庭暴力的歷史來看,我們不難看出,男權主義和夫權主義思想是家庭暴力的歷史淵源。在中國,家庭暴力有著深厚的歷史文化基礎,從西周的禮,到漢代董仲舒提出的“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就是把子和妻作為男子的附從和財產,從而使家庭暴力在社會上被認為是合法的治家手段?!短啤艋槁伞芬幎ǎ骸爸T犯義絕者,離之,違者,徒一年?!钡搅嗣髑澹梢幎ā白优`反教令而依法處決,邂逅致死者無罪”。所有這一切,都顯示在封建社會中家庭暴力長久存在,只是被合法化罷了。
在國外,即使是在17、18世紀歐洲資產階級啟蒙運動開始明確提出人權概念,提出自由、平等、博愛的口號這一時期,人權的概念也并沒有沖破家庭的籬障,深入到家庭中,解放在家庭暴力中飽受壓迫的婦女。例如,法國民法典一方面確立了天賦人權的原則,另一方面又明確規定婦女不能享有同男性一樣的平等權利,規定了“夫應保護妻,妻應順從夫”的條文。
四、我國對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人的司法救濟現狀
建國以來,我國憲法、刑法、民法、婚姻法等均對實現男女平等,保護婦女、老人和兒童的合法權益作出了具體規定。憲法第4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都有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49條規定:“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兒童?!边@是婦女權益保障的,是對家庭暴力最嚴厲的禁止。
(一)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以予勸阻、調解。我國憲法賦予了作為群眾自治性組織的居民委員會與村民委員會調解的功能,因家庭暴力發生于家庭成員之間,女性受害人與施暴者之間存在著緊密的感情聯系和經濟聯系,受害人一般希望家庭暴力能夠盡可能平和地解決。因此,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與當事人所在單位的調解功能就具有重大的意義,處理得當的話,大部分家庭暴力可以通過勸說與調解得到預防與制止。
(二)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以予勸阻;公安機關應以予制止。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既可以先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勸阻,再請求公安機關制止;也可以直接請求公安機關以予制止,這完全由當事人自主選擇。如果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不能自行請求有關組織或者公安機關救助,受害人的親屬或者鄰居、朋友、同事等,可以向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公安機關舉報。
(三)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痘橐龇ā返?5條規定:“對重婚的,對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庇纱丝梢姡瑢嵤┘彝ケ┝φ咦肪啃淌仑熑蔚那疤崾钱斒氯藢嵤┘彝ケ┝Φ男袨闃嫵煞缸?。而我國刑法對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條件以及應當追究的刑事責任沒有明確的規定,只能通過其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進行具體的分析,從而依據刑法的規定定罪,如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等等。
此外,《婚姻法》還規定,由于實施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也屬于司法救濟措施的內容。
五、結語
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的和睦與穩定關系著國家的穩定與安寧,不僅是每個家庭成員人生幸福的重要內容,也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礎之一。日益嚴重的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人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破壞了社會穩定和發展,完善的家庭暴力法律救濟途徑,充分運用法律的手段來遏制家庭暴力,依法懲罰施暴者,全面保護受害人,促進全社會都要來建立文明、和睦平等的社會主義家庭是目前我們所要做的。
參考文獻
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范文6
關鍵詞:家庭暴力;特征;原因;對策
所謂家庭暴力,是指家庭內出現的家庭成員間的一方對另一方的暴力行為,包括身體傷害、精神摧殘和性暴力。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違法行為,其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比較常見的有捆綁、毆打、譏諷、辱罵、恐嚇、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家庭暴力主要包括夫妻間的暴力、父母子女間的暴力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勢群體,即家庭中的婦女、兒童和老人,其中約 90%為女性。本文所說的家庭暴力,主要是指夫妻之間也即婚姻主體之間的暴力行為。
我國2001年4月實行的新婚姻法對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體的制裁條款,如將家庭暴力作為受害方提出離婚的一個條件,受害方離婚時可請求損害賠償等,還明確規定受害方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援助和居委會進行勸阻,因此,家庭暴力絕不是“家務事”,而是一種法律予以制裁的行為。本文試就家庭暴力的特征、原因與對策等方面談一些拙見,以期人們從法律、社會、心理各層面對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給予更全面、更具體、更適當的協助,以取得更好的社會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特征
1、家庭暴力從形式上來看,可分為以下三類:
1) 身體暴力:包括所有對身體的攻擊行為,如:毆打、推搡、打耳光、腳踢、使用工具進行攻擊等。
2) 語言暴力:以語言威脅恐嚇、惡意誹謗、辱罵、使用傷害自尊的言語,從而引起他人難受。
3) 性暴力:故意攻擊性器官、強迫發生、性接觸。
2、發生于家庭內部,具有一定的隱蔽性。從主體來看,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間具用持定的親屬關系。施暴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強勢地位;受害者一般在家庭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些受害者大多數為婦女、兒童或老人 往往因為缺乏獨立的生活能力和自衛能力,同時,存在“家丑不可外揚”的陳舊觀念,因此,長期對施暴者的暴力行為采取忍讓態度,從而導致施暴行為具有一定的隱蔽性;
3、家庭暴力的違法性。有人認為,如果是出于合理的目的和動機,對家庭成員實施的暴力不屬于家庭暴力犯罪。比如丈夫因為妻子的婚外戀而對妻子的毒打、父母出于教育的目的而對子女的肉體懲罰。這是一種誤解。我們反對家庭暴力,是因為暴力行為本身侵害了家庭成員的生命、健康和人格尊嚴。家庭的各種矛盾和沖突,可以通過不同的手段來進行解決和救濟,但是決不能訴諸暴力的手段,否則就具有違法性。
4、主觀的故意性。與其它暴力行為一樣,家庭暴力行為人的主觀方面所持的心理態度是故意的,而且大多數都有明確的目的。所謂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采取的暴力手段,會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并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其目的主要表現為獲取某種利益如財產,或滿足某種欲望如。家庭暴力不存在過失問題,這在我國臺灣地區“家庭暴力防治法”中有明確體現,該法第2條明文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的故意大多是直接故意,但也存在間接故意的情形,這主要表現在對受害人的精神侵害方面,如虐待行為。
5、家庭暴力具有持久性。通過對已暴露的家庭暴力進行分析,我們能夠發現這類案件有一個共同點就是家庭暴力實施的時間上具有持久性。由于受害者對家庭暴力無力反抗或不愿公開,導致實施暴力行為者更加為所欲為,長時間、屢次地對受害者施暴。
6、后果的嚴重性。家庭是社會的細胞,家庭暴力是社會不穩定的重要因素。首先,它嚴重摧殘了被害人的身體,使其受到肉體傷害和痛苦,甚至直接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其次,家庭暴力給被害人的精神帶來極大的痛苦,這種無形的痛苦和傷害比身體上的創 傷更難愈合,造成的后果也更加嚴重,
如導致精神失常,人格扭曲,或因不堪精神重負而自殺、自殘、離家出走流落街頭,極端者甚至以身試法,以暴抗暴,造成一系列悲劇。
二、家庭暴力的原因
1、立法不完備和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強是家庭暴力滋生的法律原因。我國目前尚無明文懲處家庭暴力法律規定,雖然《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都規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殘害婦女,但由于有些家庭暴力事件與虐待罪事實之間有本質的差別,裁決起來缺少法律依據。
2、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權利與控制不平等。多數家庭暴力都是因為施暴者比受害者更有權力,或者施暴者在某些方面想控制受害者,但卻往往難以控制,比如,傳統觀念中的父權思想,所謂的“棍棒之下出孝子”很容易導致父親對孩子施暴。而在婚姻暴力中,大多數的暴力也是因為施暴者想控制受害者的思考或行為,但往往無法控制,而采取傷害方式來達到控制對方的目的。婚姻暴力中,施暴者大多是男性,由于男性天生在語言表達能力方面比女性差,在體力方面比女性強,當男性無法以語言使女性順從時,就會以肢體動作來獲得控制對方的能力。
3、家庭面臨壓力,且家庭對壓力的調適能力缺乏。經濟方面和工作方面的壓力,都會使受壓者的情緒失控,往往在外面無法發泄,便只能發泄到家里。如果家人無法很好的面對并處理好家庭所面臨的壓力,有家庭暴力傾向的家庭成員就極有可能以家庭暴力的方式來舒解心中所承受的壓力。
4、心理因素是家庭暴力加劇的最重要原因。一方面受害者不愿“家丑不可外揚”的心態,使家庭暴力存在了較大的隱蔽性。一些受害人往往顧及面子,不愿求助于社會,即使希望有關部門干預,也只想通過教育來制止丈夫的施暴行為,不愿丈夫受法律制裁,這反而導致家庭暴力的逐步升級。
5、社會的寬容態度造成家庭暴力的社會原因。家庭暴力向來被視為家庭私事,鄰居不勸,社區居委會不告不問,司法機關認為家庭糾紛無從插手,即使被打的鼻青臉腫,如不構成傷害罪,對施暴者也無法處罰,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
總之,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在分析個案的家庭暴力時,我們應當充分了解了上面這些因素的基礎上,才能采取有效的、有針對性的措施來預防和遏制這種丑惡的行為。
三、預
防、制止和懲治家庭暴力的對策 1、注重立法,使懲治家庭暴力行為有法可依。要完善相關法律中關于家庭暴力的內容,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威懾力,長遠目標是建立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在法律中明確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內容,做到可操作性強,執法部門明確、各部門分工明確,讓反家庭暴力真正做到有法可依。
2、充分利用現有的法律框架來制止和處罰家庭暴力行為。我國現有關于維護婦女、老人、兒童權益的法律法規散見于《憲法》、《民法通則》、《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婦女權益保障法》、《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婚姻法》等法律法規中,要消除家庭暴力就是要逐步完善這些相關的法律、法規體系,為受害者提供充分有效的法律救濟手段。
3、健全機構,調動全社會反家庭暴力的力量。在我國,根據全國婦聯權益部的調查,近年來,各地在反家庭暴力方面開展了以下工作:一是各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規,有效地制止家庭暴力。二是各級黨政領導和工青婦組織把反家庭暴力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范疇,形成全社會重視、各機構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局面。增加社會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提倡全社會綜合治理,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將它納入社會綜合治理范疇,開展一個社會系統工程。全社會要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
4、全面提高婦女的自身素質。全面提高婦女素質,必須從家庭和學校抓起;婦女權益的享受和保護,要靠自己去努力爭取。首先要提高女性的文化素質,知識女性社交寬廣就不易被欺負,一般地,文化程度決定其社會地位和經濟收入的高低,只有在經濟上自立了,才能擺脫在家庭中依附男人的狀況。其次要提高女性的法律意識,結合實施“五五”普法規劃、開展法制宣傳教育,送法下鄉、送法進社區,有針對性地向婦女宣 傳法制,消滅文盲與法盲,使之懂得運用法律武器自我保護;再次要培養婦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