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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狀范文1
關鍵詞:家庭暴力 倫理道德 輿論監督
家庭暴力不僅破壞家庭的穩定和安寧,還直接或間接地對家庭成員的身心健康構成傷害和威脅,嚴重的家庭暴力還會對創建平安社區、構建和諧社會產生不良影響。因此,有必要描述家庭暴力現狀和分析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一、源于調查訪談基礎上的家庭暴力現狀
本次調查總共隨機發放了100份問卷,實收99份,有效問卷99份。其中性別分布:男生69.6%人,女生30.4%人;年齡分布:12歲45.5%,13歲48.5%,14歲6%;生源地分布:城鎮63.6%,農村36.3%。學歷分布:小學 4.5%,初中 31.3%,高中 40.9%,大學以上 22.7%。本次調查關于家庭暴力現狀得出以下結論:
1、家庭暴力的現象較為普遍。在調查中我們發現,未處于家庭暴力環境中的人數為43人,占總人數的43.4%;處于家庭暴力環境中的人數為56人,占總人數的56.6%,其中“有,而且次數很多”的人數為10,占總人數的10%。
2、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軀干虐待、言語羞辱。
調查得知,“徒手或用工具打”、“言語羞辱”這兩種形式仍然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但是一些非傳統意義上的暴力形式所占比例也不容忽視,有14.3%的人曾經被父母“不予理睬”,有13.2%的人曾經被“限制與同伴交往”。這些冷暴力形式雖避免了子女的皮肉之苦,但對子女的人格發展會產生深遠的影響。
3、很多人對家庭暴力認識存在偏差。由于中國特殊的教育傳統,家長對子女拳腳相加、惡語相向被認為是屬于“教育”的一部分,許多人都不把它們納入家庭暴力的范疇,認為只有像媒體披露的一些極端案例才能算是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通過調查分析,筆者認為,產生家庭暴力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從宏觀和微觀兩個層面上來加以分析:
(一)宏觀原因
1、傳統倫理道德中 “男權”和“父權”文化的浸染。幾千年小農經濟的價值觀念,傳統的家長制還殘存在部分人的頭腦中。很多丈夫對妻、子的占有、支配意識很強,把妻兒視為私有財產。在家本位的價值取向下,成年男性是家庭的主宰。這就決定了男女之間、長幼之間在家庭地位方面的不平等性和非均衡性。
2、社會輿論監督不力和媒體導向錯誤。家庭暴力歷來被視為家庭私事,村(居)委會不問,司法機關認為“清官難斷家務事”,這些實際上都是對暴力的默許,是對施暴者的寬容。媒體錯誤導向也是引發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3、反家庭暴力法規尚不完善。到目前為止,我國還沒有關于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憲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雖然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這些法律法規不是針對特定主體的規范且缺乏細致的規定,可操作性差。
(二)微觀原因
1、父母婚姻關系的裂變。在調查中發現,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變的比率為10.7%,而經常發生家庭暴力的家庭中這一比率高達20%,而非暴力家庭中父母婚姻裂變的比率僅為7%。從中我們可以看出,婚姻關系的裂變會對子女的健康成長產生陰影。
2、家庭經濟壓力。在調查中發現,非暴力家庭的經濟狀況要明顯好于暴力家庭。非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數為55.6%,而暴力家庭中家庭月收入在4000元以下的人數為69.6%,這一數值比非暴力家庭高出14個百分點,這說明暴力家庭承受著更大的經濟壓力。
3、夫妻之間經濟收入的差距。在調查中,53.5%的非暴力家庭中的子女選擇“家人之間收入基本持平”,經常遭受家庭暴力的子女選擇這一選項的人數僅為20%。與之相對地,50%的暴力家庭子女選擇了“父親”這一選項,這一數值比非暴力家庭子女高出12.8個百分點。以上兩組數據說明,家庭成員收入方面的差距也是導致家庭暴力的因素之一。
4、家庭成員之間缺乏有效溝通。在“你的家庭成員之間經常開展友好溝通嗎?”的調查中,暴力家庭的子女選擇“經常開展友好溝通”的人數為19.6%,僅為非暴力家庭的1/3左右,而選擇“幾乎沒有或溝通方式極不友好”的比率為21.4%,非暴力家庭子女這一選項比率為0%。通過對比以上兩組數據,我們可以感受到暴力家庭和非暴力家庭在溝通方式上的巨大差異。
5、施暴者文化水平不高。在調查中發現,在經常處于暴力環境的家庭中,父親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為67.7%,母親為88.9%;在偶爾處于暴力環境的家庭中,父親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為34.8%,母親為32.6%;在未處于家庭暴力環境的家庭中,父親文化水平在初中及初中以下的比率為25.9,母親為30.2%。對比以上兩組數據我們可以看出,父母的文化水平與施暴頻率是成反比的。
除了以上所總結的幾點主要因素以外,家庭暴力還與子女的性別、年齡、生源地等方面有一定聯系。此外,父母感情不深、自身性格缺陷、就業困難等微觀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成為家庭暴力的起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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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狀范文2
家庭暴力是指發生在家庭內部的暴力行為,它既指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行兇、殘害、捆綁、限制人身自由等行為,也指精神上的折磨,通常表現為以威脅、恐嚇、咒罵、譏諷、人格等方式,造成對方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壓抑等。家庭暴力還包括待。家庭暴力主要是強者對弱者實施的,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中的弱者,也往往是被施暴的對象。
特點一:女性受害者離婚難
在所進行的《家庭暴力調查問卷》及調查熱線中,有占到 80%的參與者反映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些受害者基本上以女性為主體。她們在長期的家庭生活中,不同程度地受到來自于男方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暴力侵害,并且在遇到家庭暴力后,沒有得到合理的解決。眾多打來熱線電話的家庭暴力受害女性表示,她們在遇到家庭暴力后始終沒有能夠得到相關部門的幫助,維護自身的權益,合理、合法解決家庭暴力帶來的相關后果。盡管眾多家庭中存在家庭暴力的女性選擇離婚來躲避家庭暴力對自身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的傷害,但能夠因為家庭暴力離婚的尤為少見。
特點二:施暴理由無中生有
不存在家庭暴力的人們很難想象有什么理由發生家庭暴力,將家庭成員乃至是自己的妻子打傷。但經過對收回的《問卷》進行統計發現,眾多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往往是“雞毛蒜皮之事”或是“生活習慣”引起的。在收回的《問卷》發生家庭暴力的原因選擇這兩項的占到了 89%,成為眾多家庭暴力發生的導火索。很多通過電話反映情況的女性當中,家庭暴力發生的原因很可能就是因為“給孩子買了個小勺,他就不高興了。”“他問我話我沒聽見,沒有答復”等。
特點三:施暴者多有酗酒現象
酗酒,在成為引發眾多社會問題的重要原因的同時,也已經成為引發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在打進調查熱線的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中,幾乎眾口一詞地提到施暴者酗酒,而且家庭暴力的發生往往是在施暴者酗酒后。并且顯示出另外一點相似之處,施暴者在實施家庭暴力時手段愈加殘忍且在酒醒后對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予以否認,醉酒成為其傷人的借口。而且在施暴者酒后發生的家庭暴力中孩子和母親往往同時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這使一部分人的成長受到嚴重的負面影響,甚至造成人格缺陷。
特點四:施暴者多存在婚外情
另一個導致發生家庭暴力的重要誘因是“婚外情”。家庭是以感情作為生活基礎的社會組成單位,然而,“婚外情”已經成為眾多家庭面對的棘手問題?!秵柧怼分杏?50%的人反映是因為“夫妻感情問題”,其中更有近 80%的人明確指出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存在“婚外情”,家庭矛盾激化,導致家庭暴力的發生。施暴者不僅自己毆打妻子、孩子,還伙同第三者對妻子進行毆打、辱罵。
特點五:同居關系縱容暴力
發生家庭暴力時,受害者一方往往從各種途徑尋求幫助,但如果受害者與施暴者之間不存在有效的婚姻登記關系,就使往常認為的“家庭暴力”改變了原有的性質,失去了家庭的概念。眾多打進電話反映情況的女性都提出了這樣的問題,她與施暴者屬于同居關系,遭遇家庭暴力時不好意思報警或是向鄰居、家人、朋友尋求幫助,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無恐、變本加厲,給受害者帶來更大的傷害。
特點六:身體侵害占到九成
在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一方往往是男性,而且在眾多可以被稱為“家庭暴力”的行為中,對身體造成直接傷害的暴力行為尤為突出。在所有收回的《問卷》中,只要是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 90%以上其家庭暴力的方式都是“身體侵害”。
還有相當部分的家庭,存在精神侵害,也被稱為“冷暴力”,給家庭成員帶來心理上的壓抑,甚至造成心理、精神方面的疾病,而且,“冷暴力”現象還有所上升,成為新的家庭暴力問題。
相關鏈接之一:新疆昌吉家庭暴力現狀
2004年9月10日至10月10日,昌吉回族自治州婦聯在全州各縣市、鄉鎮、辦事處、企事業單位針對家庭暴力存在的現狀,就如何逐步消除家庭暴力等問題進行了廣泛的社會調查。調查主要以深入學校、醫院、社區、企業及女工相對集中的行業召開座談會、走訪詢問、向群眾發放調查問卷等形式,在不同層次的不同人群中進行了專題調研活動。
一.昌吉州家庭暴力存在的現狀
1調查問卷顯示:昌吉州(包括八縣市)共發放調查問卷3000份,收回調查問卷2720份,收回率907%,在收回的調查問卷中有2293人的家庭穩定,反映沒有家庭暴力,這部分占調查問卷的764%;有427人有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一部分占被調查人的142%;其中女性被打的有247人,占被調查人的82%;受不同情況精神虐待和性摧殘的有180人,占被調查人的6%。
2婦聯來信來訪中顯示:近兩年來,昌吉州婦聯系統在接待受理來信來訪中,反映家庭暴力的問題比較突出,2003年共受理來信來訪1432起,反映家庭暴力的就有519起,占來信來訪案件的362%;2004年受理來信來訪1468起(件),反映家庭暴力的658起,占來信來訪案件的448%。
二.家庭暴力問題已造成了社會危害
通過調查,我們深深感到家庭暴力問題的存在,嚴重損害了婦女的人格尊嚴和身心健康,甚至是危及生命的惡劣行為。如:瑪納斯縣包家店鎮一農民家庭,男方經常為家務瑣事對女方大打出手,女方在沒有能力還擊的情況下,只好用剪刀自殘,以此來抗爭對方對她的施暴。最后女方住院治療,男方受到治安條例的懲罰,一個美滿的家庭也因此走向崩潰的邊緣;二是影響和破壞了家庭婚姻關系。在調查中我們專程到州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庭作了了解,庭長語重心長地說,州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受理的離婚案件中80~90%都是由初次的家庭暴力導致婚姻家庭走向解體,后又為財產分割、孩子撫養等問題上訴中院打官司,家庭暴力使女性受害,同時也給孩子的身心健康造成極大的傷害。婦聯組織在受理上訪案件中,凡是遇到家庭暴力案件時,常常聽到受害女性第一句話就是:“我要離婚,我不跟他過了”。因此,家庭暴力是破壞婚姻家庭的罪魁禍首,是婚姻家庭解體的導火索,其行為的結果是造成家庭關系緊張、婚姻不穩定,最終給社會帶來不安定因素。
家庭暴力現狀范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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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現狀范文4
關鍵詞: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平臺
上世紀70年代以來,隨著婦女人權意識的覺醒。對婦女家庭暴力問題的嚴重性和危害性逐步為國際社會所關注。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已成為一個跨越國界、意識形態、階級、種族和少數人群體的全球性難題。針對對婦女的家庭暴力問題許多國家已形成了較為成熟的理論、制度并在反家庭暴力的立法司法實踐中運用且取得了顯著成效。在我國,北京95“世婦會”后,家庭暴力問題才逐步引起全社會的關注。我國至今還沒有反家庭暴力的專門立法,現存的有關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定也過于原則、籠統,難以操作,導致實踐中對受虐婦女的保護和救濟力度不夠。不可否認,截止到目前我國仍處于反家庭暴力的初級階段。
一、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現狀
全國婦聯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而其中95%以上是丈夫對妻子實施的暴力。近年來,國內家庭暴力已經呈現出多發和高發趨勢。有資料顯示,中國上世紀90年代與80年代相比,家庭暴力上升了25.4%。施暴者往往手段殘忍,迫于施暴者的,許多家庭暴力受害者不敢回家、不愿回家。遭受家庭暴力之苦的婦女基本處于求庇護而不得的境地。在此情境下。我國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所也應運而生。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是在1995年9月世界婦女大會在中國召開之際創建的。它是由湖北武漢僑光調料公司的經理、女企業家張先芬投資興建的,名叫“新太陽女子婚姻驛站”。隨后,全國各地的婦女庇護所陸續成立。然而,這些庇護所并沒有“興隆”起來,一邊是庇護所“門可羅雀”,一邊仍是受虐婦女“庇護無門”。
(一)庇護所“壽命”普遍較短
我國第一家婦女庇護所“新太陽女子婚姻驛站”開辦后不久迫于各方壓力,便不得不解散。1996年,上海南方婦女兒童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由于無法注冊,僅成立兩個月就關閉了。吉林省永吉縣家庭暴力避險中心,在開辦一年多后,由于借用的房屋被收回等原因停辦。湖北孝感婦女兒童家庭暴力庇護中心開辦一年多停辦。近年,各地常有庇護所建立的消息。但很快倒閉的消息也如影隨形。于是有人這樣形容中國的婦女庇護所,稱它是“風中之燭”。
(二)接受庇護的受虐婦女數量極少
2003年6月,寧波中興社區成立浙江省第一家婦女庇護所。給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免費庇護。近半年時間里,去那里尋求庇護的只有一人。同年11月25日開業的江東區阿林婦女庇護所,開業后還沒有一位婦女要求接受庇護。2002年lO月17日大連市反家庭暴力避救中心正式掛牌,但半年過去了,前來投訴的1600多位婦女卻無一人人住。2004年,位于海淀區西三旗街道清緣里社區的婦女庇護所,作為京城首家、也是全市惟一的一個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婦女提供暫住幫助的庇護所,掛牌一年以來竟還沒有接待過一名受虐婦女。
(三)庇護所設施不健全、服務不完善
完善而健全的庇護所,不僅要保障受庇護婦女的基本生存條件,而且要能夠向受庇護婦女提供相應的法律幫助、醫療幫助、心理幫助和技能幫助。不僅能夠醫治她們受傷的身體還要安撫她們受傷的心靈,幫助她們分析現狀,討論今后生活的長遠計劃,并讓她們看到安全穩定的未來。這是一個系統工程,需要婦聯、司法、民政、醫院、勞動等部門共同參與、相互配合。我國現行的庇護所多為婦聯組織牽頭成立的,在實際運行中,資金缺乏成為婦女庇護所正常運作的一大障礙。據遼寧省婦聯相關人士介紹,在全省各市創辦的21個庇護所中,有六成面臨尷尬:很多房間里的被褥、洗漱用具、電視、書籍等用品,都是靠社會捐助的,條件非常有限。由于資金缺乏,寧波中興社區的婦女庇護只能借用社區內的志愿者家庭作為庇護場所。沒有足夠的資金,沒有能力為受庇護的婦女提供較為完善的服務,無法取得受虐婦女的信任也就不足為奇。
(四)庇護所的私密性較差
我國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所成立時往往聲勢浩大并會掛上明顯的標牌。遇有受虐婦女尋求庇護時更是媒體采訪報道不斷,受虐婦女的隱私完全暴露在公眾的視野中,她們希望獲得暫時安全、安寧生活的愿望根本無法實現。如,南京市下關區小市街道婦幼庇護所成立時幾乎南京所有的報紙都進行了報道,掛著“婦女、兒童庇護所”牌子,每次一有人到這里住,就像是個焦點一樣,大家都來關注,特別是媒體。這么一曝光,已有的問題不但沒有解決,矛盾反而更多。
(五)庇護所缺少法律保障和規范運作
由于我國暫時還沒有為受害者提供家庭暴力庇護場所的相關法律規定,因此,由婦聯和其他相關部門組建的庇護所沒有合法的身份,缺少法律的保障,生存空間狹小。庇護所有婦聯牽頭,依托企業成立的,有設在民政部門的,有設在社區的,由于庇護所的模式不同,在日常管理上缺乏統一的規范,各自為戰現象普遍。
二、境外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掃描
據悉,西方的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運動最早始于英國。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英國有500個婦女和兒童針對政府停止對學校兒童供應免費牛奶一事示威,得到很大的社會反響。其后,她們便經常定期會面討論婦女遭遇。當她們發現許多人家中存在暴力行為時,便創議為受虐婦女開設避難所,并于1972年在倫敦首創了“婦女庇護所”。英國婦女救助聯合會作為英國全國性的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幫助受害婦女的福利組織,在婦女社會救濟工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為反家庭暴力起到了突出的組織、推動和協調作用?,F在該組織擁有250家庇護所,為在家中遭受暴力的婦女提供安全的食宿、實際的和精神的支持以及法律和福利權益的幫助,并開展婦女援助全國幫助熱線業務。
美國的受虐婦女運動起源于上世紀70年代。1974年,明尼蘇達州的婦女宣傳者組織開始嘗試為受虐婦女做事。兩年后,兩個過去曾經受過虐待的婦女在波士頓開辦了“過渡房”,這是美國避難所的雛形。其后,避難所在全國城鄉普遍建立。此外,美國還設有全國反對家庭暴力聯盟和國家聯盟等管理機構。美國的“婦女庇護所”是一種非營利性質、專門為受虐婦女提供各種服務的組織。受虐婦女在這里不僅可以在生活上得到暫時的幫助,也會在精神、心理等方面得到很多輔導與支持,提高自信和謀生能力。被丈夫毆打、又沒有地方躲避的婦女,可以申請來庇護所,庇護所為這些婦女提供一切吃、穿、用、看病等,受虐婦女甚至可以將來成年的孩子帶來一起生活。庇護所的地址是保密的,要去庇護所的女性可以打電話給警局、社會服務部門或24小時熱線尋求幫助。庇護所一般可以暫時居住68周?,F在,美國各州類似的保護受虐婦女的處所有2000個。
加拿大的魁北克省有約100個婦女庇護所。其最早的兩個庇護所成立于1975年。所有庇護所都是每周7天,每天24小時開放。一般都沒有明顯的標志和門牌,其地址和電話也是保密的。庇護所還向不住在庇護所的婦女及其子女提供面對面的咨詢或者,電話咨詢服務,并與不同的社區組織合作,提供個案轉介和這些組織所沒有的服務。另外還致力于維護受虐婦女的權益,以及夫妻暴力的宣傳和預防工作。作為婦女庇護所網絡的一個補充,還有一條專門針對夫妻暴力的緊急求助熱線,每天24小時、每周7天向公眾提供免費、匿名、保密的電話服務,主要是即時告知受虐婦女哪些庇護所有空閑的床位可以入住。這一服務始于1987年12月,目前由司法部資助。
三、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平臺構建
解決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庇護問題,遠非建立受虐婦女庇護所這樣單一、表面的解決辦法所能夠完成的。它需要從立法司法、社會意識、理論制度、運作機制等方面首先為家庭暴力受虐婦女的庇護構建一個平臺,只有在此平臺之上受虐婦女庇護所才能發揮其應有的功效。國外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的成效以及我國家庭暴力受虐婦女庇護的尷尬都是很好的例證。
(一)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
法制社會,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當然是法律。我國已經簽署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的歧視公約》等國際公約,又是《北京宣言》、《行動綱領》等國際文件的承諾國,已向全世界莊嚴承諾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家庭暴力。而真正履行我們所承諾的國際義務就必須將承諾的內容轉化為國內立法。在此背景下反觀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現狀卻不容樂觀。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還沒有形成較為完備的體系是一個不爭的事實。不僅最為關鍵l的《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而且散見于《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刑法》等法中法律規定,也大多為宣言性規定、操作性差,且主要停留在對施暴人的事后制裁上,對暴力行為持續發生過程中受害人的保護和救助則缺乏有效的措施。盡快制定《家庭暴力防治法》,構建以《家庭暴力防治法》為主體,其他法律法規為補充的家庭暴辦防治體系,強化執法機構干預家庭暴力的法律義務和法律責任,細化對受害人救助和施暴人制裁的程序和措施,增強可操作性,有效遏制家庭暴力、制裁家庭暴力行為、保護和教助家庭暴力受害人已是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的當務之急。
(二)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
我國《憲法》第48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l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痘橐龇ā?、《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也都明確規定“男女平等”,但由于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極為悠久的國家,“男尊女卑”、“夫權統治”、“家庭本位”等觀念根深蒂固。受傳統性別觀念的影響,決定了實現法律上的男女平等向現實中的男女平等轉變,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個長期的過程。針對婦女的暴力問題實質上是男尊女卑、男女不平等觀念的外化問題。現實中相當一部分人包括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認識仍然存在著觀念上的誤區,對家庭暴力-的性質認識模糊甚至錯誤。毆打妻子被認為是“管教妻子”的沿襲以及把處理家庭暴力案件認為是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的觀點依然存在,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執法人員對家庭暴力案件法律干預的主動性和有效性,換句話說就是對暴力一定程度的縱容和助長。在全社會推廣社會性別意識教育,營造性別平等的社會氛圍,澄清對家庭暴力性質的模糊甚至錯誤認識,對實現男女平等從法律到現實的轉變,根治家庭暴力這一社會頑疾至關重要。
(三)引進受虐婦女保護相關制度理論
1,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
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是指在特定情形下,經當事人訴請,法院可以裁定強行中止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對共有財產加以分割,實行分別財產制。法國、瑞士等國家都有類似的法律規定。夫妻財產共有關系強制中止制度,特定情形下允許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割,解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丈夫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丈夫沒有個人財產,而受虐婦女又不愿選擇離婚時,其人身受到傷害的賠償由夫妻共同財產賠償的荒謬。實現婚姻非解體情境下的受虐婦女人身傷害公平賠償問題。
2,保護令制度
保護令制度,是指在一定的有效期間內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靠近處于危險中的婦女及子女,并強制其限時搬出申請人的住所。美國、英國等國家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中,一個有效的方法就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保護令制度。保護令制度,可以為受害人及時隔離施暴者,防止暴力行為的發生和再次發生,有效維護受虐婦女的人身權利。
3,“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
“受虐婦女綜合癥”理論最早由美國臨床法醫心理學家雷諾爾·沃柯醫生提出。他認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虐待的女性會產生一種無法擺脫施暴人的心理,一旦當虐待超出她們的承受能力而殺害丈夫時,其專家證言可以作為該婦女的行為系正當防衛的證據?!笆芘皨D女綜合癥”作為可采證據最早被用于加拿大的司法實踐?!笆芘皨D女綜合癥”理論,為長期遭受家庭暴力而被迫殺夫的受虐婦女得以無罪釋放,減輕或從輕處罰找尋到了理論依據。
(四)建立多部門合作的運作機制
英國倫敦以哈默史密斯和富爾海姆區為試點,經過長達4年的努力,創建很多機構合作、團結一致反對家庭暴力的運作機制,并開始作為對付家庭暴力的最佳途徑而被人們接受。我國的反家庭暴力運作機制應借鑒英國的做法。結合我國國情,建立以政府為主導,公、檢、法、司、衛生、民政、勞動、婦聯籌多部門合作的反家庭暴力運作機制。不僅要明確各部門在反家庭暴力上的職責,要求所有與家庭暴力救助相關聯的部門都必須重視家庭暴力問題,同時要強調所有相關部門必須團結協作,形成反家庭暴力的合力,遇到任何類型的家庭暴力事件都能在工作上各司其職、相互配合。避免相關部門相互推諉,受害人四處投訴、求助無門的現象發生,同時為受害人提供最有效的援助途徑,減少受害人的求助成本,防止低效率和資源的浪費,實現對受害人服務的無障礙接人。
家庭暴力現狀范文5
內容摘要:本文從家庭暴力這一在我國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入手,分析其含義、特點,剖析了我國家庭暴力現象形成的歷史和現實的原因。從法律角度闡述了其中的不足和存在的問題;針對家庭暴力司法干預方面提出了幾條建議和對策。
關鍵詞:家庭暴力司法干預
論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引言
家庭暴力作為我國一種越來越嚴重的社會現象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又是一名人民警察,我將要從法律方面探析這一現象。深入剖析其成因和特點,特別對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提出建議。
一、我國家庭暴力現象的現狀
相信有部電視連續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很多人都看過,它是我國首部反映家庭暴力的電視連續劇,劇中女主人公梅湘南和男主人公安嘉和結婚才不久,就不斷遭到安嘉和施暴,被打的肋骨斷裂,胎兒流產。這部電視劇在全國范圍內熱播,說明了家庭暴力現象已經受到人們極大關注。
家庭暴力問題是全球性的問題,同樣也是全國性的問題。雖然,對于家庭暴力的狀況,沒有確切的統計數字。但全國婦聯2002年的一項調查表明,在我國2.7億個家庭中,約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施暴者九成是男性。竟有9000萬個家庭籠罩在暴力的陰影之下。我國家庭的離婚率為1.54%,每年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25%禍起家庭暴力。據了解,當前,我省家庭暴力發生率居于全國前列,家庭暴力在我省農村,特別是相對貧困的地區,發生率較高;在城市,大多發生在文化程度較低的家庭和流動人口中。家庭暴力多發生在夫妻之間,男性施暴者占95%以上,施暴者年齡在45歲以下的占調查總數的58%,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占70%以上,農民,個體戶和無業者占大多數。我省婦聯統計顯示:2005年,家庭暴力案件占婚姻家庭案件比例達到46.8%比上年升了20.8%。省婦聯2004年對我省一所女子監獄的調查發現,大多數女犯的犯罪原因與家庭暴力有關①。
二、家庭暴力的含義,特點、危害及成因
(一)家庭暴力的含義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明確規定,婚姻法中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另外,司法解釋對家庭暴力的界定還采取了較為客觀、嚴格的標準,沒有把日常生活中偶爾的打鬧、爭吵理解為家庭暴力。
(二)家庭暴力的特點
家庭暴力主體主要是家庭成員,是共同生活在一個家庭內的親屬,一般來說具有親屬關系和共同生活兩個特征;家庭暴力的客體是家庭成員的人身權利,具體為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和自由權等;施暴者在主觀上必須有實施暴力的故意;施暴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于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觸犯刑法的施暴者,要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對于一段時間持續發生的一般的傷害行為,要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受害人給予保護,符合民法上的侵權行為的,要追究當事人的民事責任,責令其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另外家庭暴力還具有暴力場所的特定性,形成原因的復雜性,外界介入的困難性,受害程度的不可測定性等特點②。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1、導致婚姻破裂和家庭解體
家庭暴力的最惡劣的后果就是夫妻感情破裂,家庭解體。家庭作為社會的基本原素,對社會秩序的穩定起著重要作用,家庭的解體必然引起社會秩序的混亂,可見,反家庭暴力將成為全社會的口號。
2、對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對女性最普遍,也是最直接的傷害無疑是對婦女身心健康的摧殘,一方面,婦女在經常受到暴力后,身體健康亮起了紅燈,常疾病纏身,痛苦不堪,同時遭受粗暴的對待后,婦女精神上往往產生了障礙,種種痛苦的回憶常常伴隨她們一生。使她們時時從惡夢中驚醒,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會引發女性犯罪,在婦女忍無可忍,求告無門的時候,往往選擇最后一搏,將丈夫送進了地獄,也將自己送進了監獄。
3、對未成年人危害
常常遭受或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幼小的身心受到傷害,今后的生活也會受到影響。
(四)家庭暴力產生的原因
1、思想上的原因
在男尊女卑的中國封建社會里,女子作為男子的依附品而存在,社會要求女子的便是“三從四德”延嗣宗族而已,婚姻更是關系女性一生命運和生死存亡的大事,婚姻,是婦女的苦難,又是婦女的希望;是婦女的囚牢,又是婦女的依靠。中國的女性往往視婚姻為唯一的歸宿和目標,千百年來,婚姻如同一道堅強無情的鐵索,拴系著婦女的身心,演繹著一幕幕扭曲變態的悲觀離合③。我國現今社會仍存在封建思想的流毒,受傳統價值觀和不良習俗影響,家庭
暴力仍在發生。
2、認識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冷漠,寬容的態度是滋生家庭暴力的溫床,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看成是“家務事”。在實踐中,只有10%的家庭暴力受害者報警,而且很多警察認為家庭暴力是家庭的私事,不屬于他們日常管轄范圍,因而常常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使受害者繼續生活在陰影下。在我國,單位、居民委員會、鄰里及親友們對家庭暴力也往往睜一眼,閉一眼,極少認真過問。
3、經濟上的原因
現今社會由于不公平的就業因素等原因,導致婦女爭取到職位以及升遷的機會較少,因此經濟無法完全獨立,常處于從屬被動的狀態,受到傷害后也只能忍氣吞生,我認為經濟原因是造成家庭暴力事件居高不下最根本的原因。
4、受害人的態度
其一、受害人在家庭中往往處于相對較弱的地位,在受到暴力侵害時表現之一就是默默忍受,同時家庭成員之間互相交織的利害關系也使相當多的受害人不敢反抗,逆來順受,他們往往認為施暴者畢竟是自己的親人,如果自己對外宣揚或向執法機關告發,自己和家人的聲譽也就全毀了,家也散了,為了這個家,能忍則忍了。其二很多受害人愚昧無知,她們因為文化水平低,受到暴力侵害不知尋求外援和法律保護,而是認為是自己命苦,命中注定,無可奈何,正是由于受害人的容忍和麻木,更加強化了被害人的角色,不僅不能讓施暴者良心發現,停止危害,反而是變本加厲,更加肆無忌憚。
5、法律上的缺陷
雖然我國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家庭暴力,但相關法律仍有一定缺陷,該問題還將在下文詳述。
三、家庭暴力事件的司法干預
司法干預是國家司法機關運用國家司法權實施的,其干預措施以國家強制力為后盾,具有強制性,是各種干預家庭暴力的措施體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強化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國際間有關家庭暴力存在問題的司法干預
美國規定:對施暴男人使用“禁止令”。警察有權將施暴者立即帶入警察局予以關押或逮捕,并對受害婦女的傷痕進行拍照,以備日后在法庭上作為證據使用。在緊急情況下,給受害婦女開具“保護令”,或給施暴者開具“禁止令”?!敖沽睢钡闹饕獌热莅ǎ航雇{妻子、禁止傷害妻子、禁止靠近妻子(如妻子的汽車、住房、辦公室)、禁止打電話與妻子聯絡,如果施暴者違反了禁止令,則很可能因違法而面臨被指控。在挪威,在1994年修正案基礎上,1995年1月1日,一項禁止施暴者進入特定區域、禁止其跟蹤、探訪或以其他方式與受暴婦女接觸的刑事訴訟法修正案實施。修正案規定:受到暴力的婦女,即使還沒有對施暴男性提出刑事指控,仍然可以得到保護。所以,現在,那些受到身體、犯、虐待的婦女可以通過申請限制令,避免再次遭到暴力。對施暴者限制令的實施也為公訴機關發現某一男性有可能實施威嚇行為,提供了充足根據。加拿大的許多省份,都頒布了“家庭暴力法”和“緊急狀況下保護令”,如果婦女受到暴力威脅,隨時可以打電話向警察求救,在沒有當事人允許的情況下,警察可以破門而入并把丈夫帶走,限定一段時間內不許回家,以免其繼續虐待妻子,直到警方認為解除暴力威脅為止④。
(二)我國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
1、有關法律規定
我國的法律、法規中已有很多涉及到了家庭暴力。
除了《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外,2001年,我國《婚姻法》修正案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條款,《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钡谒氖鍡l規定:“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005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其中加入了反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明確規定“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以及“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另據有關部門統計,目前已有湖南、四川、寧夏、江西、陜西、湖北、黑龍江、山西、安徽、山東、遼寧、貴州、河北、海南、青海、甘肅等省、自治區制定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有關條例、意見或辦法。我們河南省也在2006年3月29日省十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上通過了《河南省人大常務委員會關于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決定》。
2、我國司法干預存在問題
現行法律雖然對家庭暴力問題作了一些規定,但是存在許多缺陷,并且操作性也不強。缺陷表現為兩點。一是對家庭暴力的界定比較模糊,比如《婚姻法》規定“禁止家庭暴力”,但并未對家庭暴力作界定。在草案中,專家們比較傾向于聯合國關于家庭暴力的新近定義:在家庭內發生的身心方面和性方面的暴力行為,包括毆打、虐待、、剝削以及其他有害于傳統習俗的行為。二是對家庭暴力的干預措施規定不夠完善,沒有具體的操作措施。雖然我國《憲法》、《婚姻法》、《刑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對家庭暴力都有禁止性規定,但由于各種原因,存在立法分散、原則性強、具體可操作性差的缺陷,對家庭暴力沒有明確的規定和制裁的條款。比如,丈夫對妻子施暴造成身體損害,如果按照《民法》,妻子可以獲得經濟賠償,但是夫妻財產一般都共同所有的,這就使得對施暴者的制裁變得沒有實際意義。
有了比較完善的法律,有了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共識,有了必要的援助和支持,才可以有效制止家庭暴力,防止各類家庭悲劇的上演。
四、對我國家庭暴力事件司法干預的建議
下面是我對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預方面幾點自己的建議:
(一)推進立法完善
我國多項法律、法規中雖然涉及家庭暴力的問題,但還是應該有一部針對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以及頒布司法解釋或者修改政策,將家庭暴力行為明確納入法律規范或司法活動調整的范圍,增強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在立法條件成熟的時候,制定統一的反家庭暴力法。
(二)明確司法機關對家庭暴力干預義務
司法人員中對我國家庭暴力的定性、定量上認識不一,仍有相當一部分人因受中國傳統觀念的影響,對家庭暴力存在模糊甚至錯誤的認識,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司法人員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例如:公安人員缺乏社會性別觀念,一些派出所以家庭糾紛不屬其工作范圍為由不予處理,立案不及時,直接導致鑒定難。派出所對家庭暴力案件不能及時立案偵查,不給受害人出具委托鑒定函。而沒有法醫鑒定書,就無法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責任。據有關統計,被調查的司法工作者普遍認為對家庭暴力應該采取法律手段予以干預(遼寧省為74.8%,北京宣武區為72.5%),但相當一部分人認為當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預力度不夠。在評價所在地區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現狀時,近一半的人選擇了一般,還有10%~15%的人選擇了不力或很不力,而且學歷越高、職位越高對家庭暴力處理的現狀評價越低。大多數被調查者將處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歸咎于認識不足和無法可依,這一結果也真實地反映了目前我國反家庭暴力中存在的最主要問題⑤。
實踐證明,法律的剛性權威對家庭暴力現象具有有效的威懾效應,司法機關的干預是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應當使司法人員明確對家庭暴力的意識和責任,尤其是基層公安派出所處于處理家庭暴力事件的第一線,應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及時有效的救助。與此同時,司法機關應當重視對于家庭暴力案件的受理和審理。公安、檢察機關和法院應該聯手形成一個反對家庭暴力的網絡,向社會公眾發出強有力的信息:家庭暴力將受到法律的嚴懲。有人擔心,如果公安檢察機關對家庭暴力進行干預,將使警力發生困難因而顧此失彼。事實上,國外的成功司法實踐表明,這種有效的干預將大大減少其發生率。如果現場拘留施暴者并對其提起公訴,使受害人再次遭其毆打的概率減少了一半;如果不對施暴者提起公訴,受害人往往會再次受到暴力威脅或毆打。
我作為一名人民警察,針對公安機關干預家庭暴力方面也做了相關調查,有這樣一種做法:《干預家庭暴力社區警務理念》,它改變了民警干預家庭暴力的單一做法,通過社區民警沉入社區開展工作,加強與社區居民、社區組織、婦聯等機構的合作,讓社區民眾了解警察、認同警察,警察反家庭暴力宣傳教育工作的開展一方面指導社區居民研究社區中的家庭問題,提高當地社區的道德水準、改善居民行為方式;另一方面,鼓勵和動員社區居民協助警方做好家庭暴力的干預工作。鄰里守望職能實現所達到的效果即為警力的整合,它依托社區基層組織,關注和培養社區居民的自助和互助,強調的是互動與共同參與,從而不僅使家庭暴力發生的隱秘性降低,使家庭暴力發生的信息動態化,而且使警察干預家庭的途徑由被動的事后制止拓寬為主動的預防與制止相結合,緩解因警察單兵干預家庭暴力而導致的諸多不利,多機構、多層面干預行為的實現,使法律賦予受害人的社會救濟與司法救濟在最大限度內發揮各自的作用,較好地緩解了警力不足與家庭暴力多發性、反復性、當事人寬容性之間的矛盾,既可有效地化解家庭成員之間的矛盾糾紛,將家庭暴力防控于萌芽狀態,同時又可使受害人短期與長期安全得以保障。建立這種多元化群防群治方式,構成了家庭暴力防控的常效機制,真正使家庭暴力防治成為一項系統的社會工程,它有效地拓展了警察干預家庭暴力的空間⑥。我認為同時公安機關應當將家庭暴力報警納入“110”出警工作范圍,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的報警求助時,應當迅速出警,及時求助,在受害人需要時,為其提供有關證據,對實施暴力危害的行為人,公安機關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觸犯刑法的家庭暴力案件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三)改變司法人員觀念,加強培訓
加強對司法人員的各種培訓,特別是有關社會性別和家庭暴力干預的培訓,使司法人員增強社會性別意識,徹底改變對家庭暴力認識上的誤區,理解受虐婦女的困難和處境,掌握防治家庭暴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的工作原則、處理程序和方法等,更公正地審理各種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案件。
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有效制止和預防家庭暴力需要各部門通力合作,綜合治理,需要進一步提高認識,強化法律意識,加大執法力度,把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真正納入正規化、法律化軌道,同時各部門也要積極探索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好思路,好辦法,保障家庭和睦、和諧、穩定,從而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應有的貢獻。
參考文獻:
①趙順利:《制止家庭暴力110將出手》鄭州日報2006年3月28日5版
②騰蔓:《家庭暴力的內涵及法律特征》,《中華女子學院學報》2001年1期
③盧玲:《〈屈辱與風流〉圖說中國女性》,天津人民出版社,2003年1月第2版85頁
④佚名:《論家庭暴力事件刑事司法干預》中國大學生網
家庭暴力現狀范文6
【關鍵詞】家庭暴力 虐待罪 受害者權益 立法
家庭暴力現象作為國際社會里一種由來已久的社會問題,有其深刻的歷史原因。無論東方還是西方,在早期的法律中,家庭暴力非但不受制裁,還得到法律的保護。這是由于早期社會觀念和制度的影響所致,就我國而言,幾千年的封建傳統中一直存續著“男尊女卑”的不平等觀念,丈夫打老婆被視為天經地義的家務事,加之“清官難斷家務事”的思維定式,致使慘遭家庭暴力折磨的受害者投訴無門,習慣性的忍耐更是助長了施暴者的囂張氣焰。在舊時的西方也存在這一現象,早期的美國和英國法律都規定,男人擁有責打妻子的權力,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掌握對妻子的生殺大權。W.布萊克斯通在其《英國法釋義》中表述說,由于妻子是財產,她因而不享有以通奸為由,甚至以自衛為由而殺害她的主人的相應權利。[1]據世界銀行的調查統計,20世紀全世界有25%~50%的婦女都曾受到過與其關系密切者的身體虐待。全國婦聯的一項抽樣調查表明,在被調查的公眾中,有16%的女性承認被配偶打過,14.4%的男性承認打過自己的配偶。據全國婦聯統計,全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個家庭遭受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這一比例已高達30%。家庭暴力是一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近年來,我國為保護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權益做了很多努力,陸續出臺了一系列法律文件以求給受害者尋求社會保護和法律救濟指引方向。本文將以中國現有的反家庭暴力相關立法為立足點,對比英國、美國的反家庭暴力的發展進程和現有立法司法狀況,主要從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法律保護的層面來進行探析,以期對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司法有一個指導借鑒意義。
一、中國反家庭暴力的法律現狀
對家庭暴力的內涵界定如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2]家庭暴力必須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傷害后果,這就將家庭成員之間的日常爭執、偶爾打鬧及尚未造成后果的家庭糾紛排除在家庭暴力之外。婦女、兒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常見受害群體,實際生活中,關注度最高的是婦女受害者的權益保護。
我國《憲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刑法》等都體現了反對家庭暴力的精神。例如2005年新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四十六條:“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司法行政等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團體,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救助?!钡谖迨藯l:“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或者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受害人可以提請公安機關對違法行為人依法給予行政處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备鶕@些法律的有關規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獲得以下法律救濟:第一,請求當地基層組織給予調解的幫助。第二,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的救助,公安機關則應該依據治安管理處罰的相關法律法規對施暴者予以行政處罰。第三,根據《婚姻法》對于“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為法定離婚事由的這一有力規定,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應準予離婚,并且受害一方有權請求施暴者給予損害賠償。第四,對于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應用刑法予以規制,比如遺棄罪、虐待罪、侮辱罪等都可適用于家庭暴力案件。
當然,我國關于反家庭暴力的立法還不夠完善,還存在諸多問題。上述法律條文看似多,卻過于籠統,且多散見于各部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如上文列舉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的相關條款僅僅從宏觀上闡明了我國法律對于家庭暴力行為的禁止態度,這些禁止性規定的認定和制裁缺乏清晰明確的程序條款。
暴力行為在造成嚴重后果時往往與刑法分則的“虐待罪”這一罪名發生聯系。在這里,作者特別要提到的也是引起作者反思的一點是:虐待罪的認定標準是否過高?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凍餓、緊閉、有病不予治療、強迫過度勞動或限制人身自由、人格等方法,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進行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和折磨,情節惡劣的行為。[3]可以看出,虐待罪的客觀方面可以歸于家庭暴力行為的大內涵之中。虐待罪的認定條件中有一項是“情節惡劣”,即虐待行為必須達到法律認定的“情節惡劣”,才構成犯罪。一般認定情節惡劣與否要從虐待的手段、持續的時間、對象、結果、社會影響、行為人的動機等方面進行綜合評價。所謂“情節惡劣”,是指虐待動機卑鄙、手段殘酷、持續時間較長、屢教不改,被害人是老人、孕婦、兒童、殘廢而不能獨立生活的人。可知,立法層面對虐待罪設定一個非常嚴格的定罪標準,與之相匹配的刑罰標準“犯本罪的,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本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卻相對較輕。作者認為,這一規定有違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之嫌。試比較分析,同樣屬于故意傷害行為,故意傷害罪的量刑標準卻比虐待罪高出了許多,且虐待罪發生于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之間,而家庭共同生活成員之間本就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家庭暴力的施暴者不僅違背這一義務,還對家庭成員做出嚴重不可挽回的暴力傷害行為,在這一背景情況下,法律不僅沒有對施暴者設定相對其他暴力事件更為嚴重的量刑標準,反而是相對輕緩的量刑標準,實在是有違常理和法理。在現有立法的背景下,作者試圖做出一個假設:第一種情形下,丈夫對妻子進行投毒導致妻子死亡;第二種情形下,丈夫長期在家中對妻子進行嚴重的家庭暴力行為,在持續數月的虐待之下,妻子終于死亡。依據刑法,第一種情形,丈夫構成故意殺人罪,依法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種情形,丈夫構成虐待罪,屬于虐待致人死亡的嚴重情形,依法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種情形的最低刑幅度高于第二種情形的最高刑幅度,可作出一個不夠恰當的推論:一個略懂法律且有殺妻之心的丈夫都會選擇第二種手段更殘忍量刑卻更低的以長期殘忍虐待妻子為行為手段的方法來殺害妻子。
二、國外的反家庭暴力立法狀況
(一)美國家庭暴力的法律保護制度
美國有一系列防止家庭暴力的專門法律,包括《家庭暴力逮捕法》、《被害人權利法》、《預防家庭暴力與服務法案》、《民事保護令》等,為司法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堅實的法律依據。其中,民事保護令是美國婦女面對家庭暴力的一把“尚方寶劍”,是法院為保護特定人,使其免受家庭暴力的侵害而的強制性的禁止家庭暴力施暴者為某些特定行為的命令或判決。[4]民事保護令的簽發在原則上需要先經過雙方當事人的到場審理,但是在某些緊急的情況下,如受害者處于正在或即刻到來的危險境地,這時根據警官或檢察官的申請,法官可以依據受害者的單方申請發出緊急性保護令。民事保護令是一項反家庭暴力的事前預防措施,在受害者和施暴者之間筑起了一道防火墻,只要施暴者實施了任何與保護令規定內容相違背的行為,警方都可以對其進行強制性逮捕。這種“保護令”的有效期一般為一年至二年?!氨Wo令”得到了當事人的擁護,因為其可以申請什么時候以什么方式保護,操作性強。
美國警察在防治家庭暴力中也有著非常顯著的作用,傳統的美國警察在面對家庭暴力事件時往往是被動消極的充當調節者的作用,現代的美國警察卻一轉之前的被動態度,變身為積極處理的執法者和社區服務者。《示范法典》分別規定了美國警察對家庭暴力受害者應負有的各項職責。目前,美國各州的警察局對于家庭暴力案件都有一套明確清晰的應對規則。
美國部分州的檢察系統內部根據不同職責建立了反家庭暴力機構,如婦女兒童保護中心、反暴力中心、檢驗中心、見證人中心等。對于接到投訴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分自訴公訴,無論有無目擊者,檢察部門都會施暴者。這一點與我國虐待罪的“告訴才處理”形成鮮明對比,很明顯,美國檢查系統的這一做法能夠更加全面的保護受害者的權益。此外,法院也成立了家庭暴力的專審法庭,這些專審法庭的法官要經過一系列專門培訓,具備教育學、心理學等知識,法庭之外,法官還經常到公眾區域進行關于防治家庭暴力的教育演說。
(二)英國家庭暴力的法律保護制度
30多年來,英國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比較完整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其中,《1996年家庭法》的第四部分針對之前的民事法律作了大量修改,明確賦予受害者在發生家庭暴力的情況下可向法院申請兩種判令:一是禁止騷擾令,即勒令施暴人停止攻擊或威脅受害人,從而防止配偶一方對另一方或他們的子女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脅,或恐嚇、騷擾、糾纏另一方;二是居住令,又稱驅逐令,指將施暴人逐出家庭并允許受害人在家居住的命令。為確保這兩個命令的有效實施,法律規定法院可賦予該命令以逮捕的權力。[5]不僅如此,英國還有著許多反家庭暴力的社會實踐經驗:1992年組織的首次零忍耐運動,以“任何形式的暴力都是犯罪、婦女不應忍受任何暴力、社會不能容忍暴力、男人沒有權力施暴、每個人不應遭受暴力”為主題介入到國家和地方的政治性、決策性活動中;全國性的英國婦女救助聯合會致力于消除家庭暴力、支持和幫助受害婦女,30年來在英國的反家庭暴力社會救助服務中起到了突出的作用。
三、對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保護的建議
通過對我國與英美兩國反家庭暴力法律工作的比較分析,應該明確認識到我國在對家庭暴力受害者進行法律保護層面的工作缺失。對此,作者提出以下幾點建議:
(一)制定專門的反家庭暴力的單項立法。
我國目前雖然有著一系列散見于各部法律的禁止家庭暴力條款,但由于其過于原則性的規定使得其操作性較弱。由于法律規定的不具體加之受害者對法律的不熟悉可能會造成這樣一種局面:當一名受害者不堪忍受暴力準備尋求法律保護時,得知現有法律針對家庭暴力的條款是粗糙不具體的,那么受害者基于對施暴者的恐懼心理就會害怕自己哪怕是告上了法院也不一定能讓施暴者受到懲處,不排除施暴者懷恨在心對自己實施更為嚴重的暴力行為,因此放棄尋求法律保護。制定一部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律,對家庭暴力做出清晰詳細的界定、承認家庭暴力行為是嚴重危害個人和社會的違法行為、規定依據該法受害者可以獲得的具體救助以及獲得該救助受害者需要實施的具體程序,規定各司法執法部門在面對受害者求助時應作出的具體反應。制定這樣一部法律,不僅可以使對家庭暴力行為的懲治落實在具體操作上,更重要的是對受害者心理上的一種依靠。一部法律具有的社會作用不容忽視,它可以制造一種抗擊家庭暴力的氛圍。
(二)增強執法部門介入、干預家庭暴力的執法力度
首先,執法部門必須從家庭暴力是“個人隱私”、“家務事”等片面的傳統觀念走出來,以積極主動的工作態度和高度負責的精神進行反家庭暴力的執法工作。可以借鑒美國警察處理家庭暴力職責的確定及干預模式,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類似于“社區警察”的相關政策。派出所作為我國公安系統的基層組織,主要負有管理基層治安的工作職責,“片兒警”作為服務社區的基層警員,應該關懷基層群眾,發現轄區居民有疑似家庭暴力的情況時,可以告知居委會,由居委會先進行家訪工作了解核實具體情況,如果發現確有家庭暴力情況存在,社區警員可以采取一定的措施來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的再次發生。當然,“社區警察”工作的展開以一個具體明確的程序規定為基礎。
(三)降低虐待罪的認定標準,提高法定刑幅度
關于為何降低認定標準,提高法定刑幅度已在本文第一板塊做了有關論述,在此不再贅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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