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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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1

1.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失業保險作為現代社會保障的一項重要內容,不再是單純的社會救濟行為,而是促進市場競爭順利進行,保證市場經濟體制正常運行的必要社會條件.市場經濟,遵循權利與義務相統一,失業保險同樣要堅持這一原則.失業保險的受益者,在享受權利的前提是為社會作出貢獻和繳納保險費.因而,失業保險的各個主體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失業保險的主體有國家、集體和個人.就企業而言,有了失業保險,職工失業時能獲得物質幫助,后顧之憂解除了,更能發揮其生產和創造能力,為企業帶來更多、更好的效益.企業從失業保險中獲得了收益,應當承擔相應的義務,向失業保險機構繳納一定的費用.就政府而言,政府對參加失業保險的勞動者在失業時給予一定的補貼,等于是再生產勞動力的投資,為他們的生活、再就業作出貢獻,緩和了社會矛盾,有利于整個社會秩序的穩定,為經濟的發展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就個人而言,他們失業時,能得到社會的幫助與補償,從社會保障中得到了好處,也要承擔相應的義務與責任,向社會保障繳納一定的費用.

我國現行的失業保險基金主要來源于兩個方面:政府的財政補貼與企業繳納的保險費,各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也有少數從勞動者(尤其是職工)個人身上籌措的.目前,部分國有企業處于明虧和潛虧狀態,只能以當地最低生活水平或職工工資的30%左右發放救濟金,職工難以維持基本生活,不可能再拿出一筆錢來繳納失業保險費.但效益好的企業往往又不愿參加失業保險.這就造成企業失業保險金的收繳困難.就政府而言,對失業保險的財政補貼無論是按國際慣例,還是從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來看都是必須的.但是,由于我國目前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人口多、底子薄,國家財政積累有限,而且,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健全,需要一系列配套措施的實施和開展,這往往需要相當大的資金投入.因此,政府還不可能拿出太多的資金用于失業保險.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國民收入的增長,個人收入也逐步增加,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不僅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個人繳納一定的失業保險費,具有下列好處:首先,能開辟失業保險費的征集渠道,增強社會保障基金的儲備和承受能力,適當減輕國家財政和企業的負擔;其次,有利于打破失業保險金完全由國家、企業包下來的舊觀念,增強職工參與失業保險的意識和自我保障意識,從根本上改變職工因國家、企業包得過多、統得過死而形成的依賴思想;第三,能引導職工關心失業保險事業,促進更廣泛地實行失業保險的群眾監督機制;第四,有利于增加職工的就業危機感,更加珍惜就業機會,增強其工作熱情和責任感,有利于提高企業勞動效率.

由于部分企業缺乏足夠的失業保障意識,借故各種理由拒交失業保險金,增加了資金籌措的難度.為了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可以從法律角度考慮建立一個新稅種:失業保險稅,通過稅收方式對失業保險金進行籌集.與我國現行的統籌繳費模式相比,失業保險稅模式的優勢在于:(1)更符合效率原則.稅務部門負責失業保險稅的征收,財政部門負責編制失業保險預算,失業保險管理部門負責失業保險金的日常發放,為失業者提供就業培訓和就業指導.這樣,機構精簡,權現分明,任務明確,便于操作和節約征管費用,提高工作效率.(2)具有更強的約束機制.失業保險稅的征收、管理和支付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具有較強的法律約束力.(3)更能體現國家、企業、個人共同負擔的原則,有利于實現社會公平目標.失業保險的納稅主體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勞動者,他們分別按照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繳納失業保險稅,其稅收收入由國家專設機構安排使用,并且國家有責任對失業保險提供最后保證.這樣,使得三方共同負擔原則落在實處.同時,失業保險稅還可通過起征點、稅率等的科學設計,均衡不同納稅主體的經濟負擔,創造企業公平競爭的前提條件.

2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用

市場經濟存在通貨膨脹,這就使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貶值的危險,如果這部分資金不進行自我增值,單依靠國家財政補貼或提高儲畜率,不僅增加國家的財政負擔,也抵消不了通貨膨脹給資金造成貶值的負作用,而且國家的補貼也是很有限的.

失業保險經濟活動具有其特殊性,失業保險基金收取在先,支付在后,而且收入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全部支付,總是要形成一部分的“閑置”資金.失業保險基金作為社會總資金的一部分,它的閑置就不利于社會總資金的周轉,無法從資金周轉中獲得收益,不利于增加失業保險的后備力量,不利于增強其經濟補償能力.因此,失業保險基金只有進行投資使用,才能提高其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如何進行失業保險的投資運用,關系到失業保險基金保值、增值,加速周轉的關鍵也是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成敗的一個重要環節.失業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用應該遵循安全性原則,有以下幾種途徑:首先,將失業保險基金存入銀行,以獲得利息收入.這種辦法風險小,收益可靠穩定,但存在資金收益低,擺脫不了通貨膨脹帶來的資金貶值的危險.要克服這一缺陷,需要國家政策支持,給予失業保險基金以優惠利率,要超過物價指數,才能保證失業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其次,購買國庫券或政府債券.可獲得較高的收益,一般都會高于銀行利息.而且國庫券和政府債券不存在什么風險,把失業保險基金用于這方面的投資應該是非常安全的,符合安全性的原則.第三,成立社會保障銀行,專門進行失業保險基金的運營與管理,進行投資融資世界各國在社保方面一個比較成功的經驗就是設立社會保障銀行,獨立于各級政府,實行董事會制度,由政府、勞工、社保三方代表組成,并聘請金融專家.同時建立其監督審查制度,保證基金運用的安全有效.此外,政府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如將一些有相當收益水平、風險小的項目優先照顧社會保障銀行,此外在投資盈利的所得稅方面,政府也要給予優惠.

3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

3.1支出內容失業保險金主要只能用于失業救濟和失業培訓,具體說:失業人員的救濟金及醫療補助費、失業人員的轉業培訓費和扶持失業人員的生產自救費、失業保險管理費等.還不夠全面,應增加:(1)女性失業者的生育補助費和生活困難補助費;(2)專列一項生活困難補助費,讓雙方都失業的夫妻能夠承擔起法定的贍養責任,并讓有其他特殊困難的失業者申請使用;(3)為發揮失業保險金促進和鼓勵失業者參加培訓、重就業的功能,在發放救濟金時向這部分失業者實行某些優惠,如:對參加指定的轉業訓練并經考核合格的,給予一定的補貼;為鼓勵失業者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將其應享受的失業救濟金一次性全部發放.

3.2支出標準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中規定:失業救濟金發放標準為相當于當地民政部門規定的社會救濟金額的120—150%.但對工作時間長、家庭負擔重的失業人員要適當提高,而且失業救濟金應隨物價上漲而適當調整,具體數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但救濟金的發放標準也不宜太高,否則不能調

動失業人員的積極性,且加重國家和企業負擔.現行失業保險制度還規定:失業職工失業前在企業連續工作一年以上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五年以上的,領取失業救濟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這種以五年工齡為界的劃分似乎過粗,應當再細分一些.

3.3支出結構失業保險金在各個項目的支出結構比例是否科學合理,決定著失業保險制度功能的發揮及制度的運行.我國推行失業保險制度以來,失業保險基金存在著救濟支出比例偏低、管理費支出偏高、生產自救費和轉業訓練費使用效益差等問題,未能很好地發揮失業保險制度應有的功能.我國失業救濟金支出額占同期基金收入的比例仍然偏低,依照國際慣例,失業救濟金是失業保險金支出的大頭,而我國在管理費支出方面卻一直居高不下,連續幾年管理費占基金總支出的比例高達20%以上.在國外,管理費占總支出的比例一般僅在3—4%.失業保險制度建立初期管理費提取比例高一些是難免的,但長期居高不下,用大筆基金超標準購建辦公樓、職工宿舍及交通工具,顯然損害了失業保險制度正常功能的發揮.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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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秦憲文,夏江海.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對策[J].海南金融,1997,(10):40~42.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2

1失業保險覆蓋對象偏窄,對失業者保障功能有限2013年人社部統計公報顯示,2013年末,全國就業人員76977萬人,失業保險參保16417萬人,排除第一產業就業和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參保人數僅占就業總人數的40%左右,參保覆蓋面有待提高。從制度層面分析原因,國務院《條例》規定失業保險參保對象應為城鎮企事業單位、城鎮企事業單位職工?!稐l例》中未將所有企業、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職工,國家機關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合同制職工納入失業保險費征繳范圍,嚴重制約了失業保險參保人數的快速增長。此外,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從建立伊始就明確了保障生活和促進就業功能,對促進就業作了比較嚴格的限制,只有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兩項補貼,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支出十分有限。近年來,浙江、江蘇、上海等發達省市雖擴大了失業保險基金支出項目,但該政策并未得到國務院《條例》支持,同時擴大基金支出政策僅在部分省份實施,實施效果仍有待加強,全國絕大多數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結余依然偏大,并由此引發人們對失業保險繳費比例偏高的質疑。

2城鄉失業人員參保比例縮小,失業保險待遇差別較大近年來,城鄉人員失業保險參保和失業登記人數差別逐步縮小,但失業保險待遇差別依然普遍存在,存在社保待遇享受矛盾激化風險。根據《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農民工失業保險待遇原則上按城鎮工40%以上確定,為保持與中央及全省政策的一致,各地在設定待遇享受標準時往往按最低標準執行,如麗水、舟山等市規定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農民工,其一次性生活補助以相同繳費年限的城鎮工可享受失業保險金總額的40%確定。此外,城鎮失業人員可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繳納失業期間醫療補助金并免費享受職業技能培訓,在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或者期滿后的失業期間生育子女的給予一次性生育補助,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給予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遺屬撫恤金,而農村失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F實情況是,全國近80%的地區城鎮工與農民工繳費金額相差1.5倍,待遇享受金額相差3倍,存在較為嚴重的繳費義務與享受權利不對等現象,加劇了社保待遇享受領域的社會矛盾。如衢州市2013年辦理失業登記的農民工占失業登記總人數57%,但待遇支付額僅占支付總額的34%,因待遇享受的差距造成的落差心理在部分農村失業人員中蔓延,農民工對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區分城鎮和農村人員的待遇享受機制較為不滿。

3失業保險制度未在穩定過剩產能職工隊伍中發揮作用國家統計局統計報告顯示,二季度全國氟硅、有色金屬、水泥、鋼鐵、玻璃等過剩行業產量增速放緩。隨著過剩產能行業企業經濟負效應的持續發酵,勢必加重以上述行業為主導產業地區的人員就業難度。如衢州市今年二季度人力資源市場求人倍率同比下降0.25,勞動者就業難度有所加大。該市職工人數減少較多的行業集中在鋼鐵、水泥、玻纖、有色金屬加工等行業,涉及職工2000人左右。如何發揮失業保險基金在穩定過剩產能企業職工隊伍中的作用,成為當務之急。然而,由于國務院《條例》和各地失業保險條例中未對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作擴大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管理機構擴大支出項目時缺乏政策依據,從而加劇了基金結余速度。2008年前后,國家雖然出臺了中小微企業社會保險“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但該政策受惠企業必須是符合產業轉型升級要求的中小微企業,未將產能過剩大企業及其職工轉崗培訓作為補貼對象,存在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二次分配不公問題,也與大企業穩崗貢獻不相適應。如衢州市用工和失業動態監測的478家企業監測數據表明,產能過剩大企業職工崗位穩定度明顯高于同類中小微企業,穩崗作用更為突出,產能過剩大企業開展轉崗培訓的愿望較為強烈,這些均與“五緩四減三補貼”政策穩崗初衷相背離。

二、對策及相關建議

首先,擴大失業保險參保繳費范圍。參照浙江、江蘇、上海等地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打破城鄉界限,將所有企業納入失業保險征繳范圍,并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城鎮個體工商戶及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員工納入征繳范圍。適當降低失業保險繳費比例,由原先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2%、個人按本人工資1%繳納失業保險金,農民工本人不繳納的繳費方式,調整為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1.8%、個人按本人工資0.2%繳納失業保險費。這樣一方面可緩解失業保險基金結余過多面臨貶值風險的現實困局,另一方面可減輕用人單位和個人社保繳費壓力。

其次,統一城鄉失業保險制度。建立統一城鄉職工失業保險繳費標準、失業登記制度、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人員管理的失業保險制度。統一繳費標準,即無論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均執行統一的個人繳費標準;統一失業登記,即農民工與原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按照城鎮職工相關規定辦理失業登記手續,核發失業登記證;統一待遇水平,即農民工失業后享受城鎮職工同等的失業保險待遇;統一失業管理,即農民工可憑失業登記證免費享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職工醫保、小額貸款貼息等城鎮失業人員待遇。在制定城鄉統一失業保險制度中,設定時間節點,該節點之前失業保險金發放標準按老辦法折算,確保失業保險待遇享受的歷史公平性。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3

1.1美國

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特點與其特定的歷史文化密切相關。美國是一個移民組成的國家,由不同民族、種族及的人組成,利益比較多元化,群體問很難形成一種平等、團結、合作的認同感。建國初,美國幾乎是一個無人居住的荒野,早期移民通過自力更生、艱苦奮斗,在這片荒野上建立了一個“新世界”,并過上了相對富足的生活。這使得他們極端信奉個人主義,認為通過自我奮斗、勇于冒險等努力可以達到自己想要獲得的目標,每個人都被平等地提供了成功的機會,導致貧困、失業等的責任在于個人而不是社會。總之。市場經濟充分發展、極端信奉個人主義、崇尚自由競爭及利益多元化等,決定了美國社會只能實行“自由主義模式”的社會福利制度。這種制度體制的非商品化效應極低,因此也就注定了美國失業保險制度的給付水平很難隨著經濟的發展而有較大程度的提高。美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稅率上,聯邦稅為0.8%,但聯邦政府對聯邦失業保險稅采取減免政策,一般減免90%,以鼓勵各州積極開展失業保險,而州失業保險稅一般采用經驗稅率法確定,通常在0—10%;繳費基數上,雇主以雇員工薪總額繳納;支付標準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5,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如1/20;支付周期上,以周為支付單位,期限通常為26周。

1.2德國

1927年7月16日,以《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的頒布為標志,德國建立了失業保險制度,該制度的特點與歷史文化傳統及人口結構有關。德國存在著互助傳統。一戰結束前,德國始終沒有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國家解決失業問題主要是依靠非政府性的勞動介紹所和工會失業保險。這些傳統互助組織對解決德國的失業問題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當失業問題的嚴重程度尚未超出傳統的互助組織所能應對的范圍,國家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就始終缺乏一個有效的推動力。1925—1926年的經濟危機使德國失業問題開始嚴重化。為應對失業局面,1927年7月16日,德國頒布《勞動介紹和失業保險法》,建立失業保險制度就恰恰說明了這一點。此外,也正是由于這些互助傳統,當失業者在失業保險期限內未就業,符合一定條件的,仍可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失業救濟,即德國失業保障制度的類型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失業救濟制度。

文化上,德國人有著根深蒂固的統一思想。他們對抽象思維比較熱衷,講究邏輯以及嚴格管理。這種民族文化的獨特性也呈現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上。例如對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享受期限與標準、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等有著詳細而又嚴格的規定。人口結構上,與其他發達國家一樣,德國面臨著生育率下降和人口老齡化問題。德國政府為鼓勵生育,實行對子女補貼的政策。這在失業保險制度給付設計上也有所體現。德國失業保險制度規定,若失業者家庭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享受的失業保險待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

德國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繳費率為6.5%,由雇主與雇員各承擔一半,即3.25%;繳費基數上,雇主以投保工薪總額、雇員以投保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考慮家庭撫養情況,即失業者家庭若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孩子,則為67%,反之,則為6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78~232天。

1.3日本

日本作為一個與我國具有許多相同歷史文化傳統的亞洲發達國家,對其失業保險制度的研究,將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和完善提供更為直接的借鑒和啟示。1947年12月《失業保險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受國內經濟、社會及文化傳統等因素的影響,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呈現出一定的國別特色。

社會文化上,1868年。日本明治維新,脫亞人歐,進入工業化社會,西歐資本主義思想開始在日本傳播。二戰后,美國占領軍司令部在日本實施民主改造,資本主義民主之風更吹拂著日本大地。與西方國家不同的是,日本同時也是一個深受儒家文化影響的國家,儒家文化所提倡的尊老愛幼、重視家庭等傳統在日本也受到認同。加之近年來日本面臨人口結構老齡化對失業帶來的嚴峻挑戰,這使得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待遇給付的設計中既注重效率的原則(如強調個人的責任,待遇給付高低與工作年限正相關),同時也不忘對高齡勞動者進行關懷(設置高齡勞動者的失業保險以及一般失業津貼中以年齡作為其中的一個分類依據來劃分給付標準,年齡越高,失業者得到的給付標準也越高)。

經濟上,以1973年石油危機為起始,日本從持續高速增長轉為中低速增長階段。同時,各大企業也由戰后采用的終身雇傭制轉向短期雇傭、臨時雇傭等方式。這些經濟上的變化,使得失業保險制度也需相應的調整。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了原來的《失業保險法》,1979年又經修改,新的《雇傭保險法》規定,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由保障基本生活與促進就業兩部分構成,并特別規定了雇傭安定事業、能力開發事業及雇傭福利事業。這些雇傭促進事業是日本雇傭保險制度的特色,它充分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等的政策取向。

日本失業保險制度:據1995年的規定,失業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即一般行業,總費率為1.15%,雇主繳納0.75%,雇員繳納0.4%:建筑業總費率為1,45%,雇主繳納0.95%,雇員繳納0.5%;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總費率為1.35%,雇主繳納0.85%,雇員繳納0.5%。而雇傭促進事業的費用完全由雇主負擔,資金從雇主繳費中以一定比例提取。政府財政負擔失業保險待遇支出的25%,就業促進支出的10%及管理費用。

繳費基數上,雇主以工資總額,雇員以個人收入繳納;支付標準上,失業保險津貼額采用逆向原則,即收入高者,采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為高的計發比例,比例區間通常為60%~90%;支付周期上,通常為300天。

2.各國經驗總結

2.1美國

(1)美國的州失業保險稅采取經驗稅率確定法是其失業保險制度的一大特色。所謂的經驗稅率確定法,是指臨時解雇工人比較頻繁從而對失業保險體系資源需求大的雇主繳納的失業保險的稅率應當較高,即解雇率越高,則稅率越高。每個州失業保險稅率都有~個最低值與最高值。相關部門依據對雇主解雇經歷的鑒定,進而確定雇主繳納失業保險稅的稅率。之所以實行這種浮動稅率的做法,是因為對非自愿性失業者來說,解雇的決定是由雇主做出的,因而雇主對失業者負有一定程度上的責任,這也是美國大多數州的雇員無需繳納失業保險稅的一個重要原因。失業保險經驗稅率確定法將失業成本更多地由解雇雇員造成雇員失業的雇主承擔,因此可以鼓勵雇主穩定就業,使失業保險費用合理分配。

(2)美國的失業待遇即周津貼額,以失業前1年本人最大季度收入為基數,體現了失業待遇的權利與投保繳費的義務對應的原則。與此同時,為了貫徹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盡可能地縮小失業保險待遇之間的差距,照顧低收入者,美國有些州在此基礎上實行周津貼額與工資收入的逆相關,即失業前有較高收入的人采用低的失業保險替代率,而低收入的人則采用高的失業保險替代率。這種將失業待遇水平通過逆向的計發比例與工資聯系起來的方法,有利于避免低收入者因失業前工資收入低而導致領取的周津貼額也低,進而無法維持其基本生活所需,它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失業保險制度收入再分配的宗旨。此外,美國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一般情況下為26周,但當遇到經濟衰退,失業率較高等緊急情況時可以延長13周,只要總領取期限不超過39周。這種依據經濟發展狀況、失業率的高低靈活調節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做法是比較人性化的,它符合現實的需要。

2.2德國

(1)德國失業待遇的發放充分考慮到失業者負擔的家庭撫養義務,如所需撫養的子女,認為只有顧及到子女的基本生活保障,才有可能保證勞動力生產與擴大再生產的可能。因此,失業者領取失業保險待遇時,若家庭有至少一個18歲以下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67%,反之,則為60%;而領取失業救濟待遇時,若有至少一個18歲的小孩,則為純工資的57%,反之,則為53%。

(2)德國實行失業保險與失業救濟相結合的雙重失業保障模式。對于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失業者無需繳稅,并且勞動部門還為這些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繼續繳納醫療和養老保險費,而對于無權繼續享受失業保險金或者本來就沒資格享受失業保險金的失業者,則可以享受由聯邦政府提供的從稅收收入撥付資金的失業救濟。這種將失業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緊密銜接的方法,較好地保障了社會上的所有失業人員。無論其是否有資格領取失業保險金,通過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領取失業救濟金,或者先領失業保險金,期限內仍未就業,符合條件的,轉領失業救濟金的方式,使他們全部都納入到失業保障制度中,應保盡保,并經過一系列有效銜接與整合的制度安排,減緩失業對他們在社會、家庭生活等方面的各種沖擊,使他們得到全方位的、人性化的保障。

2.3日本

(1)日本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失業保險費率,而是依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情況實行差別費率。如農林水產、清酒制造業、建筑業等行業失業風險大,失業率較高,因而其失業保險費率高于一般行業。此外,日本的失業保險費率不是一成不變的,它隨著失業率的高低、基金積累規模靈活變化。例如依據已有經驗,其失業保險基金積累的最佳規模是當年保險收入的1倍一2倍,因此,當基金積累的規模超過當年保險收入的2倍或低于1倍時,則相應的降低或提高失業保險費率,實行浮動的失業保險費率。

(2)日本在發放失業待遇時,以失業者失業前18O天平均日工資為基數,并將平均日工資額劃分為區間,每個區間設定不同的計發比例。例如60%~90%。為了照顧低收入者,體現失業保險制度的公平原則,當失業者所處的日工資額區間越高時,所適用的比例越低,反之,則越高,呈逆相關。

(3)日本失業保險基金的籌措方式不是統一的,用于失業待遇的資金來源于雇主、雇員和政府三方,而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則來源于雇主一方,這是臼本與其他國家的不同之處,并且這兩項的支出不相互調劑使用。而是??顚S谩_@種做法使得基金的專屬性非常強,可以保證用于促進就業的資金不因失業待遇支出的不足而被挪用,較好地實現雇傭促進事業政策的貫徹執行,使促進就業工程真正地發揮作用。

(4)日本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非常注重勞動力的質和量,在1974年《雇傭保險法》取代《失業保險法》時就提出了雇傭促進事業,后經修改,發展為雇傭安定事業【預防失業、改善雇傭狀態及其他雇傭穩定工作等)、能力開發事業(促進貫穿整個職業生涯的能力的開發與提高)及雇傭福利事業(職業生活的環境改善及其他福祉的促進),它體現了日本抑制解雇與預防失業的政策取向。與德國的解雇保護法不同的是,日本的雇傭政策并非政府限制解雇,而是采取通過向雇主提供援助金,間接進行政策目標誘導的方式來實現。

3.外國失業保險制度設計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從繳費率上看,國外典型國家基本上是由雇主及雇員共同負擔,總費率大部分高于3%,并且這些國家大部分實行彈性費率,這有助于發揮失業保險費率抑制雇主隨意解雇雇員,達到穩定就業的作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繳費率為3%,它是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的。這一繳費率與當時的經濟發展水平、企業及個人的承受能力相適應,在當時來講是比較合理的。然而經過11年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的經濟有了較大的飛躍,企業利潤與個人所獲得的勞動報酬也隨之相應增加。若此時失業保險費率仍停留在1999年的低水平上,在一定的失業率下,一定的籌資水平代表相應的待遇水平,可見失業者領取的保險待遇水平必然也低,這必將與當前的消費水平不相適應,使得失業保險待遇無法分享經濟發展成果,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此外,我國實行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無論失業風險高還是低,各行業都執行相同的繳費率標準,這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并且由于缺乏懲罰機制,某種程度上縱容了某些行業隨意解雇員工的行為。因此,借鑒國外如美國、日本的做法,實行彈性費率,并依據經濟發展的水平,相應地調整失業保險費率,便成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亟須調整之處。

第二,從失業保險的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的關聯看,各國在這兩者的設計上都體現出了一致性,即繳費基數與失業待遇的參照基準都是以工資為標準,而這與國際上的規定——失業津貼的厘定,或以失業者在業期間的工資為依據,或以失業者的投保繳費為依據的原則是相吻合的。當前,我國失業保險金標準,依據1999年《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介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最低工資兩者之間。這意味著我國的失業者在職時以自己的工資為基數繳納一定比例的失業保險費,失業后卻只能領取與本人工資無關、略高于社會救濟水平的失業保險金。這種權利與義務明顯不對等的參照基準,既不利于激勵在職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同時也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不符合,某種程度上它是一種倒退。因此,我國相關部門應當借鑒國外的做法,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此項的設計,將本人工資作為失業金的參照基準,以體現繳費義務與待遇給付權利的統一。

第三,從支付標準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都為失業人員失業前收入的一定比例,但具體執行時,各國略有不同。如美國、日本,采用逆向原則,失業人員失業前若收入高。則適用低的計發比例,反之則適用高的計發比例,以照顧低收入者;德國則注重孩子與家庭因素考慮,對失業者適用不同的計發比例。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的支付標準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或法定最低工資的一定比例,即不同的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待遇的計發比例是相同的,它既沒有體現與工資掛鉤的效率原則,也沒有比較人性地從家庭狀況的角度考慮失業保險金給付,失業保險金支付標準如何合理設置的問題值得深思。

第四,從支付周期上看,各國的失業待遇領取期限都在26周~43周。當前,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最長為2年,相當于112周。眾所周知,合理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可以較好地維持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使其免除后顧之憂,積極尋找與其能力最佳匹配的工作。但是,失業保險給付期限如果過長,則會產生相反的效果,如工作搜尋模型中的抑制效應——失業保險的給付期限增加會提高失業狀態的“價值”,使得失業人員喪失尋找工作的動力而長期陷于失業狀況,不利于再就業。因此,無論從各國通行的失業保險給付期限的規定,還是從防止道德風險,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看,我國失業保險給付期限過長的問題都應當引起注意。

第五,從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上看,日本、德國在此方面做得非常出色。例如日本的雇傭保險制度開展了能力開發事業、雇傭福利事業、雇傭安定事業,并將就業促進資金與失業保險待遇資金分開籌集,單設賬戶,使得促進就業工作的開展有可靠而穩定的物質保障。德國則從職業培訓、職業恢復補助、提供開工不足補償金、對建筑業實行:N''''P2i等多個支出項目來促進失業人員的再就業,并通過各種形式的補貼引導企業抑制自身的解雇行為。當前,我國失業保險促進就業、預防失業的制度設計非常不完善。例如存在失業保險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項目少,享受對象范圍窄,基金支出占整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的比重設置不合理,保障基本生活支出與促進就業支出同在失業保險基金這個大賬戶中,并未單設,致使促進就業基金專屬性不強,不能依據失業人員再就業的需要相應地調整支出額等問題。而德國、日本在相關方面的做法則對我國這些問題的解決與完善有著較強的借鑒意義。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4

世界上第一個強制性實行失業保險制度的國家是英國,1909年的《國民保險法》對失業保險實行了強制性的保險。而一次世界大戰造成世界范圍內的大面積失業,各西方國家紛紛引入和構建起失業保險制度。當前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存在正負兩方面的效果:

(一)正向效果

西方國家的失業保險制度在應對失業問題中所體現出來正向效果,除了實現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水平,延長尋找工作時間,維持經濟穩定,改善失業成本分攤等基本理論目標之外,還在現實中體現一些積極作用:1.促進就業。以美國失業保險制度在這方面的作用為例,美國的職業介紹方面的服務較為完善。一方面雇主將自己企業的招聘需求在美國公共職業介紹局內進行登記,另一方面政府要求失業者在享受失業保險制度,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同時在公共職業介紹局進行基本情況和主要勞動經驗、技能進行登記。機構負責將資料輸入電腦,對雇主和求職者的要求進行自動匹配,當供求雙方提供的資料基本一致時,職業介紹機構人員通知面洽。除此之外,就是比較完善的對失業者的就業技能培訓,并制定嚴格的考核指標體系定期對培訓效果進行衡量,同時也會根據成績給接受培訓的人員發放認證的證書,以幫助他們在再就業的過程中取得優勢。2.預防失業。在發揮失業保險預防失業方面的作用,韓國和美國等國家在制度上做出了許多有益的探索。在韓國,失業保險機構也實行了類似措施,例如,對那些雖面臨經營困難但不解雇勞動者的企業,提供相當于這些勞動者停產工資50%的資助;對企業為職工內部轉崗培訓所需設施提供長期低息貸款等,使轉崗職工能在企業內部重新上崗。在美國,則是以浮動失業保險費率的做法,鼓勵企業盡量保留雇員和限制企業的解雇行為。雖然聯邦政府規定失業保險費費率為應稅工資總額的5.4%,但美國大多數州的企業都是按各自的就業穩定記錄交費,這在美國被稱為"經驗定額法",既根據企業以前支付雇員的失業保險費所需費用來計算現在應付保險費。目前,美國還有少數州實行根據企業解雇人數來決定企業失業保險費率的辦法,企業解雇的人越多,企業繳納的保險費率越高,最高可達職工工資的10.5%。

(二)負向作用

盡管,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經過一個世紀的探索,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完善的體系,并且在多國取得了實質性的效果。但進入20世紀70年代之后,發達國家尤其是歐盟國家都出現了失業率長期居高不下的狀態。以歐盟為例,1990年歐盟整體平均失業率為8.1%,1994年這一數值上升到11.2%。進入到21世紀,這一數據有所回落,下降到7.3%,2008年經濟危機后,失業率為7.8%。但是進入到21世紀的第二個10年,歐盟的失業率重新回到11%的高水平。這些問題很多并不是失業保險本身的問題,而是由于制度實施的各項細節存在不足。根據墨菲特和尼克松等人的研究,如果失業保險享受的潛在期限延長1周,失業者的失業持續時間會延長1——0.8周不等。而美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25周,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可能增加至26周。而英、法、德等國失業保險享受的最長年限是美國的3-4倍,對失業持續時間的延長將會增加至91周左右。在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延長期間,既沒有通過勞動對經濟增長有所貢獻,同時還擠占了失業保險基金的儲備,降低了資金的利用率。這種負向作用還發生在失業保險金給付標準過高的情況下。從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來看(失業保險金與失業前工資的比率),西方發達國家普遍在50%以上,部分國家則高達80%。在這種情況下,扣除稅率,考慮到部分國家對于失業者在生活上的其他優待等,失業者在失業后的生活水平接近甚至超過失業前。在這種不用工作,同時又能領取高額失業救濟金保證體面生活的條件下,很多失業者產生了就業惰性,不愿意提高自身工作技巧和能力,重新回到就業狀態。從某個角度來說,高失業保險金同時意味著高失業率。在高失業保險金造成的高失業率和失業者失業持續時間加長的雙重作用下,國家必須加大失業保險方面的支出,政府赤字擴大導致政府不得不加重稅負,從而帶來社會、企業、個人的負擔。這也不利于企業資本的積累和競爭力的增強,不利于經濟的持續發展。

二、我國當前失業保險制度實施情況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經歷了初創、改進和完善三大階段,當前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以及獲得失業保障的資格要求和待遇水準都已經取得了較大的成就。1.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面。根據我國1999年頒布的《失業保險條例》,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覆蓋范圍涵蓋城鎮各類企業事業單位。體現在具體數字上,2003年全國參加失業保險人員大約占非農就業人員的27.4%和城鎮就業人員的40.5%。2.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方式。我國施行的是強制性失業保險制度,凡在規定實施范圍內的人員都必須參加失業保險。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是:企事業單位、企事業單位員工按比例繳納的失業保險費,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失業保險基金入不敷出時地方財政的補貼及其他資金。其中,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單位員工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我國與世界上的很多國家一樣,失業保險費用的承擔主體是企事業單位,通過這樣的制度強調企事業單位應該對失業現象負責,避免單位隨意、不負責的裁員。3.失業保障的待遇水準。根據《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水平,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由省一級人民政府確定標準。根據實際情況,目前我國的月平均失業保險金水平為當地最低工資的70%-60%。從上文提到的失業保險替代率來衡量,我國人均領取失業保險金占平均貨幣工資的比例為20%,這一比例遠遠低于發展中國家應達到的40%-50%的水平。從以上三個方面來看,縱向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與改革開放初期相比已經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橫向比較,無論是與發達國家相比還是與發展中國家相比,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都存在許多需要改進的地方,例如擴大失業保險制度覆蓋面,提升現有失業保險的保障水平,充分利用失業保險基金,提高失業保險社會統籌層次,加強享受失業保險的資格審查,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功能等。

三、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與副作用

根據上文對西方失業保險制度的正負向作用的描述,結合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接下來分析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在應用中對失業產生的作用與副作用。

(一)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作用

我國失業保險制度自1986年建立至今,已發揮了多方面的積極作用。首先,有效的保障了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通過施行失業保障制度,給付滿足條件的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保障了失業人員及其家庭的基本生活,幫助其渡過失業期。2010年末,全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為209萬人次,失業保險支出367億元。對于維持經濟穩定發展,保證社會和諧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促進了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我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規定,失業保險基金用于救濟失業人員、投入市場實現資金增值之外,留出一部分用于失業人員再就業服務。包括對失業人員的技能培訓,再就業指導和咨詢,職業介紹等具體服務,以此幫助失業人員重新走上就業崗位,實現再就業。最后,支持了企業改革。實施失業保險制度,借助社會統籌力量對員工的失業問題共同解決,減輕了企業的壓力,給予企業足夠的資金、空間和精力實施改革。尤其是對于國企改革,從失業保險金中調劑部分資金用于國有企業再就業服務中心,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代繳社會保險費用。解決了國有企業深化改革的后顧之憂,有利于國有企業精簡冗余人員,降低企業用人成本,提高企業運營效率。

(二)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副作用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5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增強失業保險保障功能和抗風險能力,確保失業人員各項待遇的按時足額支付,維護社會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和《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市本級及所轄六個縣(市、區)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國家機關中的工勤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依照本辦法參加失業保險,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三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工作。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失業保險登記、基金征管、個人繳費記錄以及失業保險待遇的支付等工作。

第二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籌集

第四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按時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上年度月均工資總額的2%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的1%按月繳納失業保險費。沒有工資基數或繳費工資基數無法確定的,按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五條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納入本單位支出預算,在社會保障費中列支。

第三章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

第六條全市失業保險待遇的申領和發放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辦理。失業保險金的發放標準、申領期限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由當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支付,實行社會化發放。

第七條用人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告知失業保險經辦機構。

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失業人員憑失業登記證明和個人身份證明,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并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

第八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在此期間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九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規定參加就業培訓。失業人員的就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

具備資質的職業培訓與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對失業人員開展職業培訓、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等就業服務的,應按照國家、省、市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標準申請職業培訓和職業介紹補貼。

第十條市本級及各縣(市、區)要建立失業保險金發放預測預警機制,實行失業動態分析監測,并制定相應的預案和措施。

第四章失業保險基金的統籌調劑

第十一條建立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在全市范圍內統一調劑使用。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失業保險相關規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上解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以及對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出現缺口時進行調劑,提高全市失業保險抗風險能力。

第十二條自年10月1日起,市本級和各縣(市、區)按當年實際征收失業保險費50%(含5%上解省級調劑金)的比例提取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市政府可根據全市失業保險基金收支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結余情況,適時調整失業保險市級統籌相關政策。市級統籌調劑金按季度上解,設立縣(市、區)明細帳,專戶儲存和管理。

各縣(市、區)須于每季度次月15日前,將市級統籌調劑金上解到市級失業保險基金收入專戶,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匯總后統一繳入市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本辦法實施前歷年滾存結余的失業保險基金,暫全額留存原基金統籌地,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十四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具備下列條件的,可申請使用市級統籌調劑金:

(一)失業保險基金的支出項目、標準、范圍和程序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全面完成省、市下達的年度失業保險擴面、征繳、清欠目標任務。

(三)全額預算撥款事業單位2%繳費納入財政預算,并撥付到位。

(四)按時足額上解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

第十五條失業保險基金支付出現缺口時,首先使用本級歷年滾存結余基金支付;支付后有缺口的,可申請市級統籌調劑金定額調劑,最高調劑金額不超過當年上解市級統籌調劑金的200%;調劑后仍有缺口的,申請省級失業保險調劑金給予補助;仍然不足的,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六條規范失業保險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申請程序。符合市級統籌調劑金使用條件的,由縣(市、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共同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和市財政局提出申請,經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初審,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核同意后,于15個工作日內由市財政部門將調劑金下撥至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基金支出戶,由其及時撥付相關縣(市、區)。

第五章失業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市本級和各縣(市、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失業保險基金內部控制制度,規范基金管理使用,加強內部審計。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定期不定期對各縣(市、區)失業保險基金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

第十八條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要加強對失業保險基金和市級統籌調劑金的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發現問題立即糾正和處理。

第十九條市、縣(市、區)要高度重視失業保險擴面征繳工作,建立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管理責任制,市政府每年將市本級和各縣(市、區)的失業保險擴面征繳目標任務納入目標考核。建立完善失業保險基金征繳獎懲機制,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所需經費,按規定列入財政預算。

第二十一條加快失業保險信息系統建設,逐步實現全市聯網。建立健全個人繳費紀錄,完善全市統一的失業保險信息網絡和數據中心,實現失業保險業務經辦和管理服務制度化、規范化、信息化。

第六章附則

企業繳納失業保險的比例范文6

金融危機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沖擊

經濟發展總是具有周期性,如何在經濟衰退或蕭條時穩定就業和促進就業已成當前一個重大挑戰。金融危機雖然已經過去,但是其影響尚未結束,世界經濟發展趨勢也不甚明朗,歐洲債務危機尚未平息,這些都對中國的經濟增長和就業造成影響。金融危機究竟是通過什么途徑來影響大學畢業生的就業?

第一,國際金融危機首先通過對實體經濟的沖擊影響就業。一方面直接沖擊實體經濟,擠壓大學生就業空間。金融危機對我國外向型企業和外部投資沖擊巨大。另一方面,通過產業鏈迅速向實體經濟蔓延,其中資源性行業因國際大宗商品市場價格的大幅下滑和國內需求的減弱受損較大,不少企業陷入困境。第二,金融危機的爆發使我國銀行、保險、證券等服務行業吸納大學生就業的空間縮小,許多銀行也壓縮了招聘大學生人員的指標。第三,企業裁下來的員工重新進入勞動力市場,加劇了大學生就業競爭壓力。我國大學生普遍文化素質較高但缺乏實踐經驗和相關的技能。他們一旦與企業裁減的技能型人員同臺競技,常常敗北。

幾大措施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

受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大學生就業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難和挑戰。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為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制定了各種有針對性的措施,這些措施主要有:

一是對部分大學生實施特別職業培訓計劃。這些大學生主要是指參加過失業登記且沒有就業的大學生。二是制定了“三年百萬”高校畢業生就業見習計劃。三是對高校畢業生“三支一扶”計劃實施工作做了明確規定。所謂“三支一扶”是指高校畢業生到農村基層從事支教、支農、支醫和扶貧工作。四是對加快服務外包產業發展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做出部署。服務外包產業是智力人才密集型現代服務業,具有信息技術承載度高、附加值大、資源消耗低、吸納就業尤其是大學生就業能力強等特點。五是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及時有效的崗位信息服務。六是對促進殘疾人畢業生就業做出專門規定。要求本著優先、優惠、優質的原則,把高校殘疾人畢業生作為就業困難人員,給予優先扶持,實施重點援助。

社會保障制度促進高校畢業生就業的不足

首先,失業保險制度對大學畢業生基本沒有發揮作用。失業保險的主要功能就是保障失業者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其就業。失業保險除具有強制性、互濟性和普遍性的特點,還具有一個重要特征,即參加保險與享受待遇相對應。失業保險不同于針對所有勞動者的失業救濟,以履行參保義務為享受待遇的前提條件。由于大學生沒有參加失業保險制度,他們沒有資格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目前我國大學畢業生只能享受到失業救助。也就是說大學畢業生即使到當地勞動部門登記失業也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只能享受到由當地民政部門提供的臨時失業救助。失業保險待遇水平比失業救助待遇要高,并且領取失業保險比領取失業救濟或失業救助在精神上沒有恥辱感。在金融危機中,大量大學畢業生因各種原因找不到工作是普遍的現象,他們卻不能像企業職工一樣享受到失業保險的待遇。我國政府只對困難畢業生實施了就業援助。對登記失業的大學生,也只把他們納入當地失業人員扶持政策體系,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方面有許多大學生不愿意到勞動部門登記失業,另一方面勞動部門也對政策的執行力度大打折扣。因此,在金融危機中,失業保險制度對大學畢業生基本沒有發揮作用。

其次,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過高降低了企業招聘大學畢業生的動力。目前中國基本養老保險的費率高達28%,其中,企業繳納20%,職工繳納8%。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繳納的費率是8%,其中,企業繳納6%,職工繳納2%。失業保險繳納的費率是3%,其中,企業繳納2%,職工繳納1%。工傷保險繳納的費率是1%—2%,全部由企業繳納,個人不需要繳納。生育保險繳納的費率是1%,也是全部由企業繳納。由于五項社會保險往往捆綁參保,其法定繳費之和相當于工資水平的40%,有的地區甚至更高,這一比例超過了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盡管目前中國還只有少數有實力的企業才能給職工繳納補充養老和醫療保險,如果將企業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費率算在里面的話,企業負擔的社會保險費還會更高。而日本的養老保險雇主只要須繳納工資總額的7.32%,美國的養老保險雇主只須繳納工資總額的6.2%,德國的養老保險雇主只須繳納工資總額的9.75%,就是在號稱福利國家典范的瑞典,雇主繳納的養老保險也只占工資總額的10.21%。相比之下,中國企業在社會保險方面的成本遠遠高于國外的同行。眾所周知,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是要算在人工成本里面的。企業的招聘計劃是要考慮成本的,相同的職位是招聘研究生、大學本科生、大專生,還是招聘農民工,企業要權衡。我國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過高,導致企業不愿招聘大學畢業生。在金融危機中,一些勞動力密集且技術含量不高的企業寧愿招聘農民工也不愿意招聘大學生。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過高降低了招聘大學畢業生的動力。

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促進大學生充分就業

金融危機在對我國經濟產生嚴重沖擊的同時,也導致大學畢業生就業形勢更加嚴峻,我國必須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使其對促進大學畢業生就業發揮更大作用。

第一,完善我國失業保險制度,把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大學畢業生是新增加的勞動人口,他們沒有參加過工作,沒有參加失業保險,沒有繳納失業保險金,按規定是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但是,我們可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完全可以把大學生納入失業保險覆蓋范圍。失業保險基金的繳納雖然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納,但是其使用卻完全是社會統籌。也就是說失業保險不像基本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那樣有個人賬戶,個人賬戶的資金只能歸個人使用并且可以繼承。政府財政可以專門撥款到失業保險基金里面,相當于給大學生繳納失業保險金,然后各地大學畢業生畢業后如果在一定時期內找不到工作,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登記失業,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特別是政府部門可以名正言順地利用失業保險金開展職業培訓和提供其他服務促進失業的大學畢業生就業。

第二,降低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過高的繳費給企業造成巨大負擔,阻礙了企業招聘新的員工。雖然我國在金融危機中曾經規定對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允許企業緩繳,也明確了階段性的降低企業除養老之外的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的費率,但這畢竟只是一個權宜之計。要想真正減輕企業負擔特別是中小企業的負擔(因為中小企業是今后吸納大學畢業生的主力軍),就要從長遠考慮降低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筆者認為,根據國外的經驗及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我國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占工資總額的30%比較合適。五項社會保險項目均有調整空間,特別是把企業繳納養老保險的費率從20%降低為12%左右是可行的??赡苡腥藭娏曳磳?,大幅度降低企業繳納的費率豈不更加劇我國養老保險基金的不平衡了嗎?其實,不足的部分完全可由財政彌補。我國財政收入已經突破10萬億,政府有能力也有責任解決養老保險的虧空。稅收原理中有著名的拉弗曲線,強調政府征收的稅率要合適,才能促進經濟增長和增加政府財政收入。其實社會保障繳費何嘗不存在類似的拉弗曲線呢?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合適,才能增強企業的競爭力,促進企業吸納更多的新增勞動力,創造更多的財富。相反,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率過高,企業負擔過重,會降低企業的競爭力,阻礙企業聘用新的員工,給社會帶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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