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稅收的特征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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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稅收的特征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1

「關鍵詞國際稅法、調整對象、法律特征

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國際稅法,或稱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下述五個方面。

一、關于調整對象問題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模糊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注: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頁。)。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需要單獨加以說明的是,我們對國際稅法概念中的“涉外納稅人”以及“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與目前國內其他學者使用的“跨國納稅人”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有所不同。因為在有關國際稅法的客體和淵源等方面的問題上,我們主張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不僅包括所得稅、財產稅,還包括關稅等流轉稅。這樣,在國際稅法的概念中仍舊使用“跨國納稅人”和“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的表述就未免有失偏頗,不足涵蓋上述稅種。

當然,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這兩種關系以及二者作為一個整體的緊密結合,是國際稅法區別于其他所有法律部門,包括上一級法律部門,如國際公法、國際私法,和同一級法律部門,如國內稅法、國際經濟法其他法律分支的根本特征??梢哉J為,國際稅法的其他大部分特征均派生自這一根本特征。

二、關于客體問題

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

第一層面,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要回答這個問題,必須先要弄清的是:國際稅收法律關系涉及哪些稅種或者說國際稅收關系會發生在哪些法定稅種上?目前,存在著狹義說和廣義說兩種觀點。前者認為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在某些國家,也會發生在財產稅和遺產稅上。因此,國際稅法的客體就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在關稅等流轉稅方面,因為流轉稅的征稅環節的地域性質往往同國家的地域管轄權相吻合,一般不會發生不同國家對同一征稅對象同時征稅的現象,所以,關稅法等流轉稅法是不包括在國際稅法中的(注: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后者則認為除了狹義說所涉及的稅種法以外,關稅法等涉外性的流轉稅法也包括在國際稅法中(注:參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

我們贊成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主要是因為:(1 )從國際稅法的早期發展歷史來看,商品課稅的國際經濟矛盾及其協調(如關稅同盟)比所得課稅的國際性協調活動要早,是國際稅法產生、形成和發展的整個歷史進程的起始環節。如果將關稅法等流轉稅法排除在國際稅法的范圍之外,則無異于割裂了國際稅法發展的整個歷史過程。因此,應當歷史地、整體地看問題。把對在國際商品貿易中于商品流轉環節課征的國際協調活動看作是國際稅收活動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從而將關稅法等流轉稅法一并納入國際稅法的范圍。(2 )持狹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學者的理由之一就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事實的確如此。但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的一部分,我們在本文“關于調整對象問題”部分已經明確了廣義的國際稅法說中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還包括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如果僅以國際稅收分配關系所涉及的稅種來限定國際稅法所涉及的稅種,豈不是以偏概全?豈不是正好符合了狹義的國際稅法說的觀點?而實際上,上述學者又都是持廣義的國際稅法說,并且也承認廣義的國際稅法客體說的合理性,同時對關稅等流轉稅加以論述(注: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因此,盡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主要發生在所得稅上,但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僅發生在所得稅上,還發生在財產稅、遺產稅以及關稅等流轉稅上,而二者都是國際稅法不可或缺的調整對象,所以,國際稅法涉及的稅種包括所得稅、財產稅、遺產稅以及關稅等流轉稅。(3)誠然,對商品國際貿易課稅,雖然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對同一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重復征稅,但仍然可能發生不同國家的政府對不同納稅人的同一課稅對象(如進出口商品金額等)的重復征稅。例如,甲國實行產地征稅原則,乙國實行消費地(目的地)征稅原則,現甲國向乙國出口一批產品,則兩國都會依據各自的稅收管轄權對這筆交易額課稅,這批產品的所有人也就同時承擔了雙重納稅義務。而各國實行不同的商品課稅政策,如低進口關稅或免關稅政策,也會引起國際間避稅或逃稅活動的發生。況且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深入開展,對國際商品在流轉環節的課稅和跨國所得課稅將會更加密切地交織在一起,其相互轉化的趨勢也會愈加明顯。各國對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的課稅對國際經濟活動的影響以及為此采取的一系列國際協調活動,說明這些稅收本身作為各國涉外稅收的同時,進一步涉及到國家與國家間稅收利益的分配,反映了國際稅收的本質(注:參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

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看起來,這似乎僅僅是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客體,將其作為國際稅法的客體似乎又犯了以偏概全的錯誤。其實不然,因為這一國際稅收收入正是通過各國行使稅收管轄權進行涉外稅收征管而獲得的,與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系。也正因為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利益直接來源于各國對其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的課征,我們才認為后者作為國際稅法第一層面的客體與前者作為第二層面的客體間存在著遞進關系,從而共同構成了國際稅法的雙重客體。需要說明的是,并不存在一個超國家的征稅主體,對各國涉外稅種的征稅對象加以課征而獲得國際稅收收入,再將其分配給有關各國;實際上,這部分稅收利益在征收之時就已經通過國際稅收協定隨著對某一征稅對象的征稅權的劃歸而歸屬于各個主權國家了。

因此,從理論上看,國際稅收利益是各國的涉外稅收收入匯總而形成的整體利益;從實踐上看,國際稅收利益并未實際匯總,而是分散于各個主權國家的控制之中。正是由于國際稅收利益這種理論上的整體性和實踐中的分散性,以及其對各國征稅主權乃至相應征稅對象的強烈依附,使我們在分析國際稅法的客體時容易將其忽視。然而,與其說各國締結國際稅收協定的目的在于劃分對某一跨國征稅對象的征稅主權,不如說其實質目的在于劃分從征稅對象上可獲得的實際的稅收利益。故國際稅收利益是潛在的,但卻是能夠從深層次上反映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層面。

三、關于主體問題

國際稅法的主體,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目前,國內幾乎所有研究國際稅法的學者都將國際稅法的主體分為國家和跨國納稅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兩種;我們認為,這種分法有失偏頗。我們對國際稅法的主體作出上述劃分的理由與在本文“關于調整對象問題”部分中使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理由以及與本文“關于客體問題”部分特征的觀點是一致的。很顯然,基于獲得跨國收入的跨國納稅人不足以涵蓋在“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所有納稅主體,而只是其中的一部分,盡管是其主要部分。

國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同時作為征稅主體和稅收分配主體,這與國家在國內稅收法律關系中僅作為征稅主體(注:國家作為征稅主體是從實質意義上而言的。通常所說的征稅主體。即代表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職能的有關國家機關,尤其是稅務機關,都是從形式意義上來說的。)的身份的單一性是不同的,此其一。其二,國家在國際稅法和國內稅法中分別作為不同主體身份的依據也是不同的。在國內稅法中,國家作為唯一的實質意義上的征稅主體是國家主權的對內最高權的具體體現之一;而在國際稅法中,特別是國家作為國際稅收分配主體時,則是國家主權的對外獨立權的具體表現。其三,對單個國家而言,國家在國內稅法中征稅主體的地位是唯一的,在數量上是一元的;而在國際稅法中,國家在數量上是多元的,必須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否則就無法構成國際稅收法律關系。

自然人和法人在國際稅法中和在國內稅法中都是納稅主體,而且在國際私法和國際經濟法其他分支中也可以作為主體。一般來說,則不能作為國際公法的主體,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后,西方國際法學界也出現了主張個人和法人是國際法主體的觀點(注:參見王鐵崖主編:《國際法》,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98—100頁。)。此外,一些國際經濟組織,也是國際稅法中的納稅主體。有的學者就認為,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間、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之間關于國際稅收關系的國際、國內稅法規范的總和。

四、關于法律規范問題

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規范源于用以調整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協定;其國內法規范源于各國的涉外稅收法律制度。國際稅法的實體法規范是指在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其程序法規范是指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規定以及用以確定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國際稅法中的沖突規范在形式上與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將征稅權劃歸某一方,而不象國際私法那樣采用反致或轉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疊性的沖突規范和選擇性的沖突規范兩個類別。

此外,由于國際稅法中既有實體法規范,又有沖突法規范,就決定了國際稅法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

五、關于國際稅法原則問題

基于國際稅法在調整對象上的本質特征,還派生出國際稅法在法律原則上兼具國際經濟法和國內稅法的原則的綜合性特征,以及在其公平原則的價值取向上的特征。國際稅法的原則主要有兩項,即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和稅法公平原則。

國家稅收管轄權是國家主權的重要組成部分。稅收管轄權獨立,意味著一個國家在征稅方面行使權力的完全自主性,對本國的稅收立法和稅務管理具有獨立的管轄權力;在國際稅法領域,即指一國通過制定法律,確定本國稅收管轄權的范圍,有權對屬于該范圍內的征稅對象進行征稅。稅收管轄權獨立同時意味著其排他性,即國家獨立自主地行使征稅權力,不受任何外來意志的控制或干涉;對國家稅收管轄權的限制,只能是一種在國家間相互自愿、平等地進行協調的基礎上的自我限制。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是維護國家權益,平等互利地發展國際經濟交往的基礎。

稅法公平原則一般都是各國國內稅法的基本原則。國際稅法領域中公平原則的含義不完全等同于國內稅法中的公平原則,既是對國內稅法中公平原則的承繼,又是由國際稅法的本質特征所決定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的綜合性及其價值取向上的特點是派生自國際稅法本質屬性的又一特征。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2

一、國際稅法的概念與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international tax law)是一門年輕的法學學科,其基本范疇與基本理論尚處在形成時期,關于國際稅法的一系列最基本的理論問題如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性質、基本原則、體系與地位等等,學界尚未取得一致觀點。我們本著“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態度,對國際稅法的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予以評述與研究,以期能推動中國國際稅法學基本范疇體系的形成與成熟。

(一)國際稅收的概念

國際稅法是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而逐漸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它是一種作為上層建筑的法律制度現象,其產生和發展的基礎是國際稅收現象的產生與發展。因此,探討國際稅法的概念就不得不首先從國際稅收(international taxation)的概念入手。

稅收是國家主權的象征,它是一國憑借政治權力,參與社會產品分配而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方式,它體現的是以國家為主體的特定分配關系。稅收屬于一國主權范圍內的事,對于他國的人與事無權行使課稅權。但隨著國際經濟交往的不斷發展與各國經濟聯系的不斷加深,特別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隨著國際經濟、技術、貿易、投資、交通、通訊的迅速發展,出現了經濟全球化與經濟一體化,使得稅收關系也突破一國領域而形成國際稅收關系。

關于國際稅收的概念,學界主要存在兩大分歧。第一個分歧是國際稅收是否包括涉外稅收,在這一分歧中存在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僅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在憑借政治權力對從事跨國活動的納稅人征稅時所形成的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稅收利益分配關系。該觀點嚴格區分國家稅收與國際稅收,認為,一個國家的稅收不論其涉及的納稅人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也不論其涉及的課稅對象位于本國境內還是位于本國境外,都是該國政府同其本國納稅人之間發生的征納關系,應屬于國家稅收的范疇而排除在國際稅收概念之外,即國際稅收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收。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持這種觀點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收除了指國家與國家之間稅收利益分配關系外,還包括一國對涉外納稅人進行征稅而形成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即國際稅收除狹義的國際稅收外,還應當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

關于國際稅收概念的第二個分歧是間接稅是否應包在國際稅收的概念之內,關于這一分歧也有兩種觀點。第一種觀點為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只包括所得稅和財產稅等直接稅,而不包括關稅、增值稅、營業稅等間接稅。第二種觀點為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涉及的稅種范圍除所得稅和財產稅外,還應當包括關稅等間接稅稅種。

通過考察國際稅收的產生與發展,我們可以得出以下幾個結論:(1)國際稅收產生的基礎是國際經濟一體化,或者說是跨國經濟活動;(2)各國政府對跨國經濟活動的稅收協調,其目的不僅僅在于對“稅收利益的分配”,而且在于通過稅收協調促進國際經濟的發展并進而促進本國經濟的發展;(3)對商品稅的國際協調也是國際協調的重要內容;(4)國際稅收協調最終是通過一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征納關系來實現的。因此,國際稅收的概念理應包括一國的涉外稅收,國際稅收不能脫離一國的涉外稅收而單獨存在,沒有各國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不會出現國家間的稅收協調關系。[1]

(二)學界關于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

理論界對國際稅法概念的分歧與上述國際稅收概念的分歧是直接對應的,即也存在兩大分歧,而每種分歧中也存在廣義和狹義兩種觀點。關于國際稅法是否調整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狹義說認為,國際稅法僅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而廣義說認為,國際稅收既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也調整國家與涉外納稅人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關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否應當包括間接稅,狹義說認為僅僅包括直接稅,廣義說認為涉外性質的關稅等間接稅也包括其中。

縱觀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觀點,主張純粹狹義說的學者已經基本沒有了,所謂純粹狹義說,是指既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又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商品稅法。絕大多數學者都主張國際稅法包括涉外稅法,一部分學者主張國際稅法包括商品稅法。近年來也有學者提出一種新的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包括涉外稅法,但所涉及的稅收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商品稅領域只要存在國際稅收協調,同樣屬于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2]

(三)界定國際稅法概念的出發點

我們這里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學觀點,認為國際稅法既包括涉外稅法也包括商品稅法。之所以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觀點,是基于以下三點考慮:

(1)從實用主義的觀點出發,國際稅法學是研究調整國際稅收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學科,目的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的問題并推動國際稅法的發展與完善。而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并不僅僅局限在各國所簽訂的國際稅收協定,離開了各國的涉外稅法,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根本無法解決。同樣,國際稅收領域中的問題也不僅僅局限在直接稅領域,關稅、增值稅等商品稅領域也存在國際稅收問題,一樣需要解決。因此,為了更好的解決國際稅收領域中的法律問題,我們主張把所有與解決國際稅收領域直接相關的法律都劃入國際稅法的領域。

(2)從部門法劃分的觀點出發,一般認為,國際稅法屬于國際經濟法中的一個子部門法,但從另外一個角度來看,國際稅法也屬于稅法的一個子部門法。而且關于國際法與國內法的劃分,特別是國際經濟法與經濟法的劃分,其標準很不統一,學界也存在眾多分歧,把這些分歧全部拿到國際稅法領域中來看,一方面根本無法解決這些分歧,另一方面也阻礙了國際稅法自身理論問題的發展。所以,我們主張在這一問題上暫時不爭論,而是把這些問題留待國際稅法發展的實踐去解決。為了不束縛國際稅法的發展,我們認為主張最廣義的國際稅法更符合國際稅法發展的自身利益。

(3)關于稅法,我們一直主張把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3] 同樣,我們也主張將國際稅法視為一個綜合法律領域,而不是把國際稅法視為一個嚴格的、純而又純的部門法。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與概念并不是一個首先需要解決的問題,而是一個需要最后解決的問題,即把國際稅法的基本問題都研究清楚以后再來解決的問題,而不是首先就給國際稅法限定一個概念和范圍。應當是概念符合實踐的需要,而不是用概念來限定實踐的范圍。

(四)國際稅法的定義

關于國際稅法的定義,學界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包括以下幾種:(1)國際稅法是調整國與國之間因跨國納稅人的所得而產生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4] (2)國際稅法是對國際稅收關系的法律調整,是協調國際稅收法律關系的國際法律原則、規則、規范和規章制度的總和;[5] (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關系,即各國政府從本國的整體(綜合)利益出發,為協調與國際經濟活動有關的流轉稅、所得稅和財產稅而產生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與跨國納稅人或征稅對象(商品)之間形成的征納關系的國際法和國內法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和;[6] (4)國際稅法是適用于調整在跨國征稅對象(即跨國所得和跨國財產)上存在的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7] (5)國際稅法是調整國際稅收協調關系(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或地區在協調它們之間的稅收關系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各種關系的總稱)的法律規范的總稱;[8] (6)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9]

根據我們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的概念,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能夠體現出國際稅法的兩個調整對象:國際稅收分配關系與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其次,國際稅法的定義應當體現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不僅局限于直接稅,還包括間接稅。上述定義有的沒有包括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有的沒有體現商品稅關系。因此,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應當是:國際稅法是調整在國家與國際社會協調相關稅收的過程中所產生的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10]

(五)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

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與涉外納稅人之間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相互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從發展趨勢來看,國際稅法總是同時對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稅收分配關系進行共同調整的,已經很難明顯區分出國際稅法只調整其中一種關系而不調整另一種關系。盡管從單個的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來看,其調整對象的單一性仍然存在,但已顯得很模糊了?!皣覍鐕{稅人具體征收的每一項稅收,其中既包括了國家對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的征納關系,也涉及國家之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盵11] 因為無論如何,國際稅收條約或協定必然最終要在國家的涉外稅法中體現并依據這些涉外稅法才得以實施;而國家在制定或修改本國涉外稅法時,也必須考慮到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稅收條約和協定以及有關的國際稅收慣例,創造本國涉外稅收法制與國際稅法相銜接的“軌道”,從而使本國的涉外稅法不可避免地帶有“國際性”的烙印。

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二者雖然作為一個整體成為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但在整體的內部,二者的地位又稍有不同。這在于:從國際稅收關系的形成來看,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的出現早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的產生,后者是以前者為邏輯前提而導致的必然結果。所以,我們在表述上總是把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放在前面。然而從關系的本質來看,盡管國家的涉外稅法具有鮮明的“國際性”,但同時也是其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之一,涉外稅收征納關系與國內稅收征納關系并無本質不同;而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則從根本上促成了國際稅法作為國際經濟法的一個獨立法律分支的最終形成,并成為其區別于國內稅法的本質特征。

二、國際稅法的性質

國際稅法的性質,是指國際稅法區別于其它法律領域的根本屬性。關于國際稅法的性質問題,學界尚沒有學者深入研究。我們認為國際稅法的性質是與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一系列基本理論問題直接相關的,國際稅法的性質是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以及法律淵源在法律規范上的體現。深入研究這一問題,對于研究國際稅法的概念、淵源、體系和地位等基本理論問題都具有重要意義。事物的性質總是在一定的參照系中,在與其他相關事物的比較中體現出來的,因此,我們研究國際稅法的性質也要放在一定的參照系中。根據學界討論法律規范性質所使用比較多的參照系,我們選取了公法和私法、國際法和國內法以及實體法和程序法等三個參照系,分別探討國際稅法在這三個參照系中的性質。

(一)公法兼私法性質

公法與私法是古羅馬法學家烏爾比安首先提出,后來廣泛流行于大陸法系國家的一種法律分類方法。烏爾比安認為:“有關羅馬國家的法為公法,有關私人的法為私法?!盵12] 當時羅馬法學家并沒有對此問題予以系統闡述,只是企圖把公共團體及其財產關系的法律與私人及其家庭方面的法律作出區別。自古羅馬到中世紀的法律體系一直都是以私法為主,但17、18世紀以來資本主義的發展和中央集權國家的形成,為公法的發展和公法和私法的劃分奠定了基礎。在當代,又出現了公法與私法互相滲透結合的趨勢,即所謂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因此,法是否應當劃分為公法和私法以及劃分標準如何確定,這些問題爭論頗多,沒有定論。[13] 縱觀這些分類標準,大體可以分為三類:(1)利益論(目的論),認為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利益為目的的法為公法,維護私人利益為目的的法為私法;(2)主體論,認為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一方或雙方為代表公共權力的法為公法,規定法律關系的主體雙方均為私人的法為私法;(3)服從論(權力論),認為規定國家與公民、法人之間權力服從關系的法為公法,規定公民、法人之間平等關系的法為私法。[14] 現代法學理論認為,任何一種單一的標準都不足以明確劃分公法與私法,因此,一般采用綜合標準,即凡涉及到公共權力、公共關系、公共利益和上下服從關系、管理關系、強制關系的法,即為公法,凡屬于個人利益、個人權利、自由選擇、平權關系的法即為私法。[15]

國際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還是二者兼而有之,學界尚沒有學者討論,[16] 我們認為這與學界對于國際稅法概念的理解是直接相關的。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國際公法的一個分支部門,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只能是純粹的公法。[17] 但如果把國際稅法定位于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涉外法規范的綜合領域,那么,國際稅法就有可能具有私法的性質。廣義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包括兩個方面: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和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是兩個以上的主權國家在分配稅收利益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雖然涉及的主體是國家,涉及的利益也是公共利益,但其中所體現的平等互利的原則與私法關系有諸多類似之處,而且其所涉及的利益也包括個人利益,因此,調整這部分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雖然在整體上屬于公法,但其中蘊含有較多的私法色彩。國家的涉外稅收征納關系純粹屬于國內稅法的組成部分,這一問題就轉化為稅法屬于公法還是私法的問題,關于這一問題,國內稅法學界討論的也比較少,但一般認為由于稅法在主體上涉及到國家這一公共權力組織,在保護的利益上涉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而且具有強烈的權利服從關系色彩。因此,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稅法也體現出較多的私法色彩,如課稅依據私法化、稅法概念范疇私法化、稅收法律關系私法化、稅法制度規范私化法等等。[18] 綜上所述,廣義國際稅法在總體上屬于公法,但兼具私法的性質。

(二)國際法兼國內法性質

國際法和國內法是根據法律規范的創制主體和適用主體的不同而對法律規范所作的分類。國內法是指在一個主權國家內,由特定國家法律創制機關創制的并在本國主權所及范圍內適用的法律;國際法則是由參與國際關系的國家通過協議制訂或認可的,并適用于國家之間的法律,其形式一般是國際條約和國際協議等。[19]

關于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與國內法性質與學者對國際稅法的界定具有直接的關系,如果把國際稅法嚴格界定在國際法的范圍內,認為國際稅法就是包含財政內容的國際公法,[20] 即不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純粹的國際法。如果認為國際稅法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那么,國際稅法的性質就是兼具國際法和國內法的性質。目前,中國國際稅法學界基本持后一種觀點,即國際稅法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國際法規范源于用以調整國家間稅收分配關系的國際稅收協定;其國內法規范源于各國的涉外稅收法律制度。

(三)程序法兼實體法性質

實體法與程序法是按照法律所規定的內容不同為標準對法律所作的分類,一般認為,規定和確認權利和義務或職權和職責的法律為實體法,以保證權利和義務得以實現的或職權職責得以履行的有關程序為主的法律為程序法。[21]

關于國際稅法的程序法與實體法性質,一種觀點認為國際稅法只能采用間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只包含沖突規范;另一種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既可以采用間接調整手段,也可以采用直接調整手段,即國際稅法既包括沖突規范也包括實體規范。[22] 目前,后一種觀點為中國國際稅法學界的通說,即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規范。國際稅法的實體法規范是指在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所規定的直接確定當事人權利義務的規范;程序法規范是指國際稅收法律規范中關于稅收征收管理機關及其征收管理程序的規定以及用以確定不同國家稅收管轄權的沖突規范。國際稅法中的沖突規范在形式上與國際私法中的沖突規范是相同的;不同的是,前者只是將征稅權劃歸某一方,而不象國際私法那樣采用反致或轉致的方法,而且,前者也不存在重疊性的沖突規范和選擇性的沖突規范兩個類別。[23]

「注釋

[1]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2]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3]參見劉劍文、熊偉:《二十年來中國稅法學研究的回顧與展望》,載劉劍文主編:《財稅法論叢》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劉劍文主編:《稅法學》(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前言。

[4]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原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學》,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

[6]參見邱文華、蔡慶:《國際稅收概念與國際稅法概念新探》,載《北方經貿》1999年第5期。

[7]參見廖益新主編:《國際稅法學》,北京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9頁。

[8]參見翟繼光:《新國際稅法論論綱-兼論廣義國際稅法論的缺陷》,載《法商研究》2002年專號。

[9]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頁。

[10]需要強調的是,這里說的是“最適合本書所主張的廣義國際稅法概念的定義”,而并不是強調最正確或最科學的國際稅法定義,也不強調是唯一正確的定義,主張其他國際稅法概念的學者,也有最適合于他們的定義。

[11]參見余勁松主編:《國際經濟法》,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415 頁。

[12]參見朱景文:《比較法總論》,中國檢察出版社1992年版,第183頁。

[13]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6頁。

[14]參見《中國大百科全書·法學卷》,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84年版,第80頁;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322頁;程信和:《公法、私法與經濟法》,載《中外法學》1997年第1期。

[15]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16]嚴格來講,公法和私法的劃分是不適用于國際法的,但我們所研究的國際稅法并不僅僅包括國際法,而且包括國內法,因此,我們對于國際稅法性質的討論準用國內法的討論模式,并把國際法在整體上歸入公法,但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公法不同于國內法意義上的公法。

[17]其實,國際法也有私法的性質,正如著名法哲學家凱爾森所言,國際法通常歸入公法領域,但它幾乎毫無例外地符合自治的原則,而自治的原則正是私法最基本的特征之一。參見[奧]凱爾森:《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沈宗靈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231頁。

[18]參見劉劍文、熊偉:《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趨勢》,載《中國法學》2002年第3期。

[19]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7頁。

[20]參見陳大鋼:《國際稅法理》,上海財經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第15頁。

[21]參見張文顯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55頁。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3

(一)國家稅收

稅收是國家在稅收領域內的體現。國家行使征稅權依據的是國家,同時,一旦各國通過簽訂雙邊性或多邊性的國際條約參與國際稅收的協調與合作,意味著在締結條約后必須受條約的約束,行使稅收時必須以國際法為依據。在協調的范圍內,國家的稅收政策已不再僅由本國政府管理和制定,而必須遵從相關的協調組織的協議、國際條約等國際法的約束。

(二)國際稅收協定

國際稅收協定是國家間締結的關于稅收問題的國際協議,一般指關于對所得(和財產)避免雙重征稅的協定。它為有效進行國際反避稅確立了基本原則、必要程序和可行措施,在目前國際稅收領域缺少一個統一的多邊稅收協定的情況下,國際稅收協定是協調各國管轄權沖突及防止跨國納稅人逃避稅的最重要的法律基礎。其中,有關反避稅和稅收情報交換的規定是主要體現。

1、反避稅。反避稅是各國談簽協定的主旨之一,具體表現為:一是真實居民身份是防止“濫用協定”的前提。居民身份認定應當是防止跨國納稅人避稅的重要“防火墻”。新版OECD范本中已多處強調真實“居民”身份的概念。必要時,可與協定國的稅務當局合作,認定嫌疑者的真實居民身份。二是“常設機構”原則是確定外國企業納稅義務的基礎?!俺TO機構”的活動普遍而復雜,且涉及跨國稅收業務,OECD經常評議這一條款,并對協定范本注釋不斷做出修改和補充,指引稅務行政管理者合理界定“常設機構”,正確執行協定。三是“聯屬企業”利潤調整是控管轉讓定價的重要措施。面對跨國公司遍布全球的“聯屬企業”網絡和交易活動,OECD在1995年形成“跨國企業與稅務機關轉讓定價指南”,為各國反避稅工作提供重要參考和指引。但該指南并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只是“鼓勵”各國使其國內做法與該指南相一致。

2、稅收情報交換。這是一國作為稅收協定締約國承擔的一項國際義務,也是該國與其他國家稅務當局之間進行征管合作以防止和管制國際避稅的重要方式。涉及情報交換條款的重要國際稅收協定范本有OECD國際稅收協定范本、聯合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和美國國際稅收協定范本。自2000年以來,OECD對國際稅收協定連續、集中地進行修訂和補充,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國際稅收對情報交換的要求,加強反避稅力度,該范本也成為目前最重要、基礎性的范本。主要內容有:逐步消除情報交換的技術障礙,以促使全球稅收情報交換工作更廣泛、更有效地開展;對情報交換的例外、限制的規定明確了使用程度和范圍,以防止對這些例外的濫用;情報交換的主動性和自動性逐步增強;越來越重視對納稅人權益的保護。

值得提及的是,由OECD和避稅港國家組成的全球反有害稅收競爭論壇的“稅收情報交換協議范本”,適用對象包括部分OECD成員國和11個世界上主要的避稅地。作為國際公共產品,其他國家也可以適用。實際上,鼓勵更多的國家適用也是協議范本的初衷之一。它是面對跨國公司世界范圍內的避稅活動。相關各國通過努力達成的一個多邊的架構。

二、反避稅多邊協調與合作

由于跨國納稅人特別是跨國公司常涉及數個國家,各國難以單純依靠既有的單邊性的國內法和雙邊協定對其進行有效監管,由此對國際避稅進行多邊協調的趨勢日益明顯,腳步也明顯加快。主要表現為:

(一)區域性國際協調與合作

當前,已有諸如歐盟、北美自由貿易區、東亞聯盟等眾多的區域性經濟一體化組織存在。在這些區域性組織中,多邊稅收國際協調與合作措施和規則已有相當程度的發展。例如,歐盟即訂有《稅務行政相互協助公約》,丹麥、荷蘭、挪威、冰島和瑞典訂有《北歐條約》,獨聯體國家也于1999年簽訂了多邊性稅收互助協定。目前,意大利等12個歐盟國家已經簽訂了稅收情報交換的多邊協議,協議中規定了有關文書送達和稅款征收方面的國際合作內容,該協議已于2006年5月1日在意大利生效。

(二)跨區域協調與合作

1、OECD國際稅收管理論壇——FTA。FTA旨在促進各國稅務機關對話,確立良好的稅收管理政策,進行資料共享、征管合作,以對抗國際逃避稅。目前加入的除OECD的30個成員國以外,還有一些觀察員國家,如中國、印度等。

2、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英國參加的國際稅收庇護聯合中心,旨在實行稅收資料交換,參加方能不分國界地處理這些逃避稅行為。

3、由澳大利亞、加拿大、法國、德國、日本、英國、美國七國參加的對付避稅港的七國集團,旨在來自避稅港的避稅交易警報,至今已發出10次關于境外信托、合伙企業和預提稅等逃避稅警報。

此外,還有設在英國的利茲城堡集團,有10個成員國。上述跨區域稅收協調與合作經常討論全球稅收多邊合作和交換稅收資料,這些實踐和經驗為打擊和管制國際逃避稅奠定了多邊基礎。

(三)《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草案)

對跨國公司的活動進行國際監督和管制,以全面調整跨國公司活動的《聯合國跨國公司行動守則》最為重要。守則包括六個主要部分,其中涉及對跨國公司的避稅管制主要體現在第三部分第26—33條:跨國公司的活動與行為。其中關于轉移定價的規定,要求跨國公司在公司內部交易中避免采用不以有關市場價格或正常交易原則為基礎的定價政策。這是為了防止逃避稅或逃避東道國政府的外匯管制措施,這一目的也反映在關于稅收的規定中。雖然該守則尚未獲通過,還不具有國際公約的法律效力,但作為全面調整跨國公司活動的唯一的全球性統一規則,仍具有重大借鑒意義;在守則起草過程中體現出來的不同利益集團的爭執與對抗,對于深入研究國際反避稅立法也頗具參考意義。

三、國際反避稅立法的困境

(一)國家間利益沖突在消除國際避稅問題上,有關國家的利益常常是對立的。因為跨國納稅人避稅行為的客觀結果是減少了高稅負國家的稅收,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低稅負國家的稅收。因此,各國對跨國納稅人避稅國際管制的態度不盡相同。對于發達國家而言,它們主要作為資本輸出國,對國際反避稅是積極響應的。而發展中國家主要作為資本輸入國,基于發展自身經濟的需要,某些國家和地區提供避稅港,在客觀上引誘了跨國納稅人避稅。由此就出現了“國際稅收競爭”。它可區分為正常的國際稅收競爭和惡性的國際稅收競爭。根據OECD界定,以下四種行為構成惡性競爭:一是不征稅或是名義征稅;二是拒絕和其他國家交換稅收信息;三是稅收法律及征管規定缺乏透明度;四是對無實質性經營的企業(導管公司)也給予稅收優惠。

(二)稅企間的利益博弈

跨國公司是當今世界經濟的核心組織者,資本逐利性的本質決定了跨國公司是要在全球范圍內最大限度地獲取最高利潤。在這一條件下,跨國納稅人總是盡可能地少繳稅或不繳稅,以減少自身既得利益的損失或經濟行為的成本。而作為另一方利益主體的各國政府要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盡可能多地收稅。由此就形成了國際稅收征納過程中各國政府與跨國納稅人之間的稅收博弈。加之跨國公司往往擁有強大的經濟實力,有政治上的代言人。這些代言人活動在各國政府和諸多國際組織中,為維護跨國納稅人的利益奔走,要求重視維護跨國納稅人的權益,這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各國進行國際反避稅合作的難度。

(三)稅收國際法規范的有限性

1、內容的有限性。從當前現狀看,各國通過稅收協定所確立的國際法規范十分有限,主要是前已述及的國際稅收協定中的稅收情報交換條款,以及近年來逐漸增加的一些反國際避稅的特別條款,例如反濫用稅收協定條款等。而從現有的稅務情報交換條款的規定看。其內容受到諸多限制,交換情報的方法也十分有限。除了在稅務情報交換領域,還沒有出現專門反國際避稅的雙邊或多邊稅收協定。在此背景下,各國國內的反避稅立法仍然發揮主要作用。這種僅僅依靠單邊或雙邊性的反避稅措施,難以打擊越來越復雜和精巧的國際避稅安排。

2、功能的有限性。稅收國際規范是由各個國家本著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則達成的協議。由于沒有一個超國家權力可以強制執行協定,國際稅收協定作為國際法,是以締約國相互信任、自覺遵守為條件的。鑒于多數國家沒有關于國際稅收協定優于國內法的明確規定,無視稅收協定的現象經常發生。另外,許多國家在司法實踐中,也往往根據禁止濫用稅法、實質優先于形式等一般法律原則,在涉及跨國納稅人不當利用協定避稅的案件中,否認納稅人優先適用協定的主張。這進一步導致了國際稅收協定功能的降低和國家間的沖突與爭議。

四、關于國際反避稅立法發展的思考及對我國的啟示

(一)發展中的思考

針對當前國際反避稅立法面臨的困境,筆者有如下思考:

1、加強反避稅共識,同時利用國際稅收競爭協調的雙重性開展反避稅合作??鐕{稅人的避稅行為牽涉的是多國的經濟利益,在此各國對國際反避稅的共識是關鍵,尤其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只有達成一致認識,為國際反避稅這個共同目標而努力,才不至于出現國際惡性稅收競爭。值得注意的是。OECD上述界定惡性競爭的標準帶有一些傾向性和局限性,畢竟應該從各國具體國情出發,尤其是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國情,對于資源缺乏、環境惡化、失業率高的國家和地區應有例外條款。

此外,各國還可以利用國際稅收競爭協調的雙重性來開展反避稅合作。所謂“雙重性”,是指在良性國際稅收競爭的情況下,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成功的可能性很小,而在惡性國際稅收競爭的情況下,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往往收效顯著。即,如果A、B兩國已簽訂避免稅收競爭協定,A或B國若一方選擇違背協定,單獨降低稅負,以吸引更多國際投資,則必然對本國最為有利,這樣雙方自然無法繼續合作;而如引入同樣追求本國利益最大化但實行惡性稅收競爭的避稅地國家c國,則國際流動資本將全部流入c國。這時對A、B兩國而言,國際稅收合作與協調已成為必然選擇。事實上,各國政府和國際組織都為遏制惡性稅收競爭進行了不懈努力,針對惡性稅收競爭的國際合作與協調取得了顯著效果,強化了對跨國公司和跨國交易的稅務管理,也為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規范化、法治化奠定了基礎。

2、將稅企之間的利益博弈轉化為利益共享。在稅收博弈的行動順序中,博弈的最先發起者必定是納稅人。在跨國納稅人未做出行動選擇前,各國征稅機關不能率先發動博弈,只能公布博弈規則,即稅收法律法規,跨國納稅人按其獲知的“共同知識”做出使自己利益最大化的選擇。如果跨國納稅人的選擇是“合法”的,各國征稅機關必須且只能“依法”征稅,并為跨國納稅人提供優良的納稅服務。這種博弈的良性循環是:跨國納稅人依法納稅——各國稅務機關依法征稅并為其提供優良服務——跨國納稅人更好地依法納稅。這里的“法”,既包括各國國內稅收法律法規,也包括國際稅收法律規范。在現階段國際稅收法律規范十分有限的情況下,可以更多依賴稅收征管領域的各項合作與制度安排,通過提供一系列的規則來界定征納各方稅收行為的選擇空間,減少稅收行為中的不確定性,增進各方合作,使利益博弈在規范環境下展開;而稅收征管合作與制度亦可以在各方博弈的實踐中不斷完善,最終是所有利益共享者都能從中獲益。

3、推進稅收國際法規范的進一步發展。(1)增加雙邊稅收協定中反國際逃避稅規則和措施的相關規定。各國為了解決由經濟全球化帶來的國際稅收新問題,將更加重視利用這一既有的雙邊性的稅收協調與合作模式,會更加側重于廣泛制定新的防止國際逃避稅措施和增加稅收行政協助的規定。同時,將突破現有的情報交換制度中對所交換情報的種類、范圍以及交換方法的限制,擴大所交換情報的內容和范圍,采用新的情報交換方法等。(2)制定新的建立在國際合作基礎上的多邊性的反國際避稅機制與規則。一是提供多邊交流對話的平臺,順暢溝通信息,確保可信承諾的做出和接受,如前已提及的FTA;二是在情報交換方面提供一個多邊的、統一的、規范的操作程序指南,確保情報交換的質量與時效;三是以適當的方式平衡各方利益,以提高各國參與的積極性和對這些制度和規則的自覺遵從度。

(二)對我國的啟示

面對國際反避稅領域的現實,中國應繼續積極開展國際稅收協定的談簽工作,增加和完善反避稅的相關規定,推動建立良好的國際稅收管理秩序。自1983年與日本首簽協定以來,在僅僅20多年的時間里,我國已對外正式簽訂近百個雙邊綜合性協定,基本形成了廣泛的協定網絡,為處理國際稅收問題,特別是為反避稅工作的開展起到了重要作用。值得注意的是,我國在協定名稱中加入“防止偷逃稅”內容并貫徹始終,說明從法律角度下定了打擊偷逃稅的決心。就內容方面而言,我國有必要在協定中考慮增加情報交換、征管協作等反避稅方面的規定。

隨著我國不斷完善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健全涉外稅收法律法規,全面履行人世承諾,不斷開放市場,跨國公司來華投資不斷增加。近些年我國引入了國際上關于成本分攤、資本弱化、受控外國公司、一般反避稅條款等方面的規定,使我國反避稅立法更具國際化特征。同時也應看到,我國目前的立法中對于反避稅專業技術層面問題的界定尚顯薄弱,應更多借鑒OECD國家的做法,細化功能分析和可比性規定,以適應錯綜復雜的各種避稅安排。此外,還應加強與國際組織和其他國家在稅收征管領域的合作,推動國際稅收合作的規范化、法治化,處理好各國既競爭又互利的關系,逐步解決國際稅收利益分配的合理化問題。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4

關鍵詞:國際稅收;雙語教學;教學方法改革;創新;教學資源庫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6-0132-03

《國際稅收》是財稅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專業主干課程。上海金融學院近幾年對該課程實施中英雙語教學,取得一定經驗,也面臨一些挑戰,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創新。本文分析我國當前《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現狀,并結合上海金融學院的雙語教學改革實踐,提出了《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改革創新設想。

一、《國際稅收》實行雙語教學的必要性

《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國際化財稅人才培養的現實需要。

(一)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經濟全球化作為當今的時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響著中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國際化已經成為高等教育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而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亦成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必然選擇??梢?,各高校的教學目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項廣泛、深入而艱巨的任務[1]。

2001年教育部頒布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質量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本科教育要創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該項意見使得在我國大規模展開和推進雙語教學成為可能和必需?!秶H稅收》因其產生背景的國際化、理論體系的國際化、規則案例的國際化而成為一門雙語教學課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對外開放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推動力。教育對外開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指導,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以培養有國際意識、國際交往能力、國際競爭能力的人為目標,其實踐路徑主要包括學生跨境流動、教師學者跨境流動、學術思想的跨境流動、不同國家之間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雙語教學因能貫穿于上述路徑始終而成為一個有效的國際化載體。

對于上海而言,推動教育國際化是上海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必然選擇?!渡虾J兄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擴大教育對外開放,加強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大力培養國際化人才,提升上海國際化水平”[3]。這就尤其要通過加強雙語教學,提升學生的國際語言交流能力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三)是培養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的現實需要

對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的不能僅僅理解為能講外語、熟悉國外環境來理解。從個體的視角,是看個人的能力和素質,能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就業市場競爭的需要,能不能在國門內外適應市場創造價值;而從學校來看,就是能不能構建一個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培養的環境[4]。這就需要學校設計出符合科學合理的雙語教學體系,《國際稅收》則是這個體系中的首選雙語課程。

《國際稅收》雙語課程的開設,并非專業教學和語言教學的簡單組合。語言作為知識的載體,在雙語教學的課堂上,語言已經從一種工具變為一種思想,一種知識庫。財稅專業學生通過英語這個媒介,通過專業知識的學習,可以閱讀國外原版的書籍、論文和研究報告,可以掌握國外先進的理論和實踐,可以拓展國際視野擁有世界人文情懷。

二、《國際稅收》雙語教學存在的問題

《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現狀并不容樂觀,無法較好地滿足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之下對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以及留學生培養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如下:

(一)雙語教學的質量受到師資水平的限制

雙語教學要求雙語教師不僅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還有擁有良好的外語能力和扎實的教學能力。但當下制約雙語教師的瓶頸是外語專業教師缺乏的是專業知識,專業教師缺乏的外語口頭表達和思維。各高校教授《國際稅收》雙語教師雖然一般都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專業基礎比較扎實,并有一定英語基礎,但這些教師絕大多數沒有一年以上國外的學習或工作經歷,英語能力并不全面,閱讀能力強而聽說能力弱,對國際經濟、西方社會的了解僅來自于媒體或有限的閱讀,很難在教學中將《國際稅收》中所依托的國際背景、所伴隨的國際經濟發展形勢講解透徹。同時,《國際稅收》課程中有大量的國際雙重征稅、國際逃避稅案例,各高校教師普遍缺乏在實務部門、跨國公司、中介機構的工作經驗或掛職經歷,對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紙上談兵,難以案例的來龍去脈講解清楚。所有這些都嚴重制約了《國際稅收》雙語課程的質量。

(二)雙語教學的效果受制于學生的專業基礎和英語水平

學生作為雙語教學的主體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響教學效果?!秶H稅收》要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不僅需要學生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基礎,還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英語水平。從理論基礎來看,《國際稅收》需要有相關的先導課程,如財政學、稅收學、外國稅制、經濟法等。學生掌握上述課程的基礎上再學習《國際稅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現實情況來看,各高校針對財稅本學生的教學效果可能因學生前期理論基礎不扎實、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無法保證,而對非本專業的如會計、國際貿易、國際商務的學生開設,其效果更是無法保障。同時,該課程還要求學生熟悉相關術語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較強的對相關專業知識的英文理解和表達能力。但我國雖然一直重視英語教學,長期形成了注重讀寫能力,忽視聽說能力的教學模式,這使得學生在接受英文的專業知識時困難重重。另外,因各地區的英語教學水平差異很大,學生的英語水平也參差不齊,課程設計凸顯得相當困難。而英語水平較低的學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為他們閱讀和理解的障礙,甚至產生厭學心理,極大地影響了雙語教學的效果。

(三)雙語教學的內容受到教學資料的制約

雙語教材是雙語教學的核心教學資源,是實施雙語教學的重要基礎。目前,國內相關《國際稅收》的教材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中文版教材,這類教材自成體系,其中不乏許多優秀的教材,諸如葛惟喜、朱青、楊斌、方衛平等編著的各類《國際稅收》教材,其編著的體系脈絡相近,側重點各不相同,可以較好地滿足教學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補作用,但是該類教材盡管對部分專業術語進行了英語標注,但畢竟是中文教材,難以滿足雙語教學的需要。另一類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編寫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維習慣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內容編排上較為零散,編排系統性不足,且價格昂貴,篇幅巨大,與我國開設的課程銜接不緊密,內容不一定與教學計劃相符等缺點。從參考資料來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兩個組織的網站都有豐富的國際稅收信息資源,但是由于受學生閱讀能力的限制,這些參考資料難以發揮預期的果效。

三、《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改革創新實踐

上海金融學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開設《國際稅收》雙語課程,除面向財稅本專業之外,授課對象還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學、國際金融、保險學、社會保障、會計學、國際會計、財務管理、國際貿易、國際商務等十多個專業的國內學生和海外留學生。三年多來,通過教學團隊的努力和學生的積極配合,開展了以下創新實踐。

(一)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更新雙語教學理念

我校的《國際稅收》教學根據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和國際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養特色,確立了以“應用型財稅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突出“以素質為基礎、以能力為本、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特色。以此人才培養目標為依托,《國際稅收》課程以學生的基本素質和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以專業知識學習為主兼顧英文學習目標,使學生熟練掌握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稅收的基礎理論,國際慣例與國際準則,了解國際稅收學科領域的前沿問題,能夠運用國際稅收的基本理論分析現行稅收政策和制度;促進學生結合專業知識強化對第二語言的學習和實際運用,進而拓寬學生專業學習和交流的界面,同時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最終的落腳點是兩種語言的學習既是對專業知識的掌握與應用,也是對兩種社會文化、語言、思維習慣差異的熟悉與了解。

(二)突出教學設計,改革教學方法

在教學設計上,《國際稅收》突出“四個結合”,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材與前沿相結合、教師傳授與學生參與相結合、個體教學與團隊合作相結合。為了突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我們增加了課程中的實驗實踐教學內容,重點選擇了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及其減除、轉讓定價、國際稅收競爭四個項目,作為實踐教學項目,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其中,通過如下流程設計,即課堂確定教學主題學生查閱相關資料小組討論寫出項目論文進行課堂交流小組修改并提交項目論文,達到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和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學方法上靈活運用啟發式、討論式、互動式、情景式等教學方法,力求從多角度、多層面提高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學中教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案例教學、課堂討論、教學演示、專項研究、小組實踐等。同時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日常教學中的應用,教學團隊注重多媒體技術在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制作了素材豐富的多媒體教學課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講授型模式進行常規教學:播放課件創設情境教師講授提出問題學生思考討論教師歸納總結。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視頻教學型模式:利用多媒體呈現案例視頻引出問題教師引導學生分析案例,解決問題學生網上瀏覽、分析其它相關案例師生共同歸納總結。案例的遴選采取中外結合的辦法,既有國外經典案例,又有中國國際稅收實務的案例,以使學生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對知識點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從而提高綜合分析和解決國際稅收問題的能力。而在進行專項研究時,為充分發揮學生的能動性,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其中,采用了主題探究型模式:確定研究主題制定研究計劃,明確小組成員分工搜集網絡資源網上協商研討完成研究報告匯報研究成果師生評價總結。

(三)注重教材選擇,精選教學內容

為了使學生更好地運用和掌握相關知識,本課程選用了國內反響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時輔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結合使用。由于《國際稅收》是研究跨國國際稅收關系的一門課程,其研究領域既涉及到經濟理論,又涉及到國際稅收的法律、法規,還涉及到國際稅收的實踐,且該課程采用雙語授課,目的是培養既懂專業又懂外語的國際性人才、以適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針對實際教學需要,我們已著手英文教材的編寫工作,在參考國內外相關教材的基礎上,按照國內較為成熟的內容體系,采用全英文編寫,既可以保證教材編寫體系的完整,同時又可以保證英文教學的需要,且相較于購買原版教材,經濟實用。我們已在近幾年的教學中將部分在編教材內容添加到日常教學中,學生反響較好。

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一方面沿襲以往對基礎理論的重視,積極引進國內外最新的基礎理論和研究成果來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夯實學生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根據課程實務性較強的特點,增加案例教學,尤其對一些真實案例進行分析,從而提高課程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可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為了拓寬學生的研究視野,教學團隊正著手該課程教學資源庫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國外最新的文獻資料,《國際稅收》雙語教學改革與創新探討

申 燕 王 瑩

(上海金融學院財稅與公共管理學院,上海 200061)

摘 要:《國際稅收》課程實行雙語教學很有必要。要提高《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水平,需要進一步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更新雙語教學理念;突出教學設計,改革教學方法;注重教材選擇,精選教學內容,編好英語配套教材;完善適應雙語教學的課程評價體系;建設好從事雙語教學的師資隊伍。

關鍵詞:國際稅收;雙語教學;教學方法改革;創新;教學資源庫建設

中圖分類號:G6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6-0132-03

《國際稅收》是財稅專業本科生或研究生的專業主干課程。上海金融學院近幾年對該課程實施中英雙語教學,取得一定經驗,也面臨一些挑戰,需要進一步改革和創新。本文分析我國當前《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現狀,并結合上海金融學院的雙語教學改革實踐,提出了《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改革創新設想。

一、《國際稅收》實行雙語教學的必要性

《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必要性,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即經濟全球化的客觀要求、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國際化財稅人才培養的現實需要。

(一)是經濟全球化發展的客觀要求

經濟全球化作為當今的時代背景,日益深刻地影響著中國政治、經濟、社會、文化以及高等教育的改革和發展,國際化已經成為高等教育最為顯著的特征之一,而培養具有國際視野、創新能力的高素質人才亦成為適應經濟全球化的必然選擇??梢?,各高校的教學目的、教學目標、教學內容、教學方法和教學手段的改革,都是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之下一項廣泛、深入而艱巨的任務[1]。

2001年教育部頒布的《關于加強高等學校本科教學工作提高質量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為適應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革命的挑戰,本科教育要創造條件使用英語等外語進行公共課和專業課教學。”該項意見使得在我國大規模展開和推進雙語教學成為可能和必需?!秶H稅收》因其產生背景的國際化、理論體系的國際化、規則案例的國際化而成為一門雙語教學課程亦是必然。

(二)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必然要求

教育對外開放是教育改革和發展的推動力。教育對外開放其核心是以“教育要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為指導,以經濟全球化為背景,以培養有國際意識、國際交往能力、國際競爭能力的人為目標,其實踐路徑主要包括學生跨境流動、教師學者跨境流動、學術思想的跨境流動、不同國家之間的院校合作等等[2],而雙語教學因能貫穿于上述路徑始終而成為一個有效的國際化載體。

對于上海而言,推動教育國際化是上海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必然選擇?!渡虾J兄虚L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明確提出“要進一步擴大教育對外開放,加強教育國際交流與合作,大力培養國際化人才,提升上海國際化水平”[3]。這就尤其要通過加強雙語教學,提升學生的國際語言交流能力和國際市場的競爭力。

(三)是培養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的現實需要

對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的不能僅僅理解為能講外語、熟悉國外環境來理解。從個體的視角,是看個人的能力和素質,能不能適應國際市場競爭、就業市場競爭的需要,能不能在國門內外適應市場創造價值;而從學校來看,就是能不能構建一個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培養的環境[4]。這就需要學校設計出符合科學合理的雙語教學體系,《國際稅收》則是這個體系中的首選雙語課程。

《國際稅收》雙語課程的開設,并非專業教學和語言教學的簡單組合。語言作為知識的載體,在雙語教學的課堂上,語言已經從一種工具變為一種思想,一種知識庫。財稅專業學生通過英語這個媒介,通過專業知識的學習,可以閱讀國外原版的書籍、論文和研究報告,可以掌握國外先進的理論和實踐,可以拓展國際視野擁有世界人文情懷。

二、《國際稅收》雙語教學存在的問題

《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現狀并不容樂觀,無法較好地滿足在經濟全球化背景之下對國際化財稅專業人才以及留學生培養的需要。存在的主要問題主要如下:

(一)雙語教學的質量受到師資水平的限制

雙語教學要求雙語教師不僅要具備較強的專業知識,還有擁有良好的外語能力和扎實的教學能力。但當下制約雙語教師的瓶頸是外語專業教師缺乏的是專業知識,專業教師缺乏的外語口頭表達和思維。各高校教授《國際稅收》雙語教師雖然一般都具有碩士、博士學位,專業基礎比較扎實,并有一定英語基礎,但這些教師絕大多數沒有一年以上國外的學習或工作經歷,英語能力并不全面,閱讀能力強而聽說能力弱,對國際經濟、西方社會的了解僅來自于媒體或有限的閱讀,很難在教學中將《國際稅收》中所依托的國際背景、所伴隨的國際經濟發展形勢講解透徹。同時,《國際稅收》課程中有大量的國際雙重征稅、國際逃避稅案例,各高校教師普遍缺乏在實務部門、跨國公司、中介機構的工作經驗或掛職經歷,對案例的掌握仍然是紙上談兵,難以案例的來龍去脈講解清楚。所有這些都嚴重制約了《國際稅收》雙語課程的質量。

(二)雙語教學的效果受制于學生的專業基礎和英語水平

學生作為雙語教學的主體和接受者,其接受能力直接影響教學效果?!秶H稅收》要達到良好的教學效果,不僅需要學生有較為扎實的理論基礎,還需要學生具備一定的英語水平。從理論基礎來看,《國際稅收》需要有相關的先導課程,如財政學、稅收學、外國稅制、經濟法等。學生掌握上述課程的基礎上再學習《國際稅收》,才可能起到有源可追有本可溯的效果。但目前就現實情況來看,各高校針對財稅本學生的教學效果可能因學生前期理論基礎不扎實、理解能力薄弱的原因無法保證,而對非本專業的如會計、國際貿易、國際商務的學生開設,其效果更是無法保障。同時,該課程還要求學生熟悉相關術語的英文表述,并具有較強的對相關專業知識的英文理解和表達能力。但我國雖然一直重視英語教學,長期形成了注重讀寫能力,忽視聽說能力的教學模式,這使得學生在接受英文的專業知識時困難重重。另外,因各地區的英語教學水平差異很大,學生的英語水平也參差不齊,課程設計凸顯得相當困難。而英語水平較低的學生,大量陌生信息的涌入成為他們閱讀和理解的障礙,甚至產生厭學心理,極大地影響了雙語教學的效果。

(三)雙語教學的內容受到教學資料的制約

雙語教材是雙語教學的核心教學資源,是實施雙語教學的重要基礎。目前,國內相關《國際稅收》的教材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中文版教材,這類教材自成體系,其中不乏許多優秀的教材,諸如葛惟喜、朱青、楊斌、方衛平等編著的各類《國際稅收》教材,其編著的體系脈絡相近,側重點各不相同,可以較好地滿足教學需求,起到很好的互補作用,但是該類教材盡管對部分專業術語進行了英語標注,但畢竟是中文教材,難以滿足雙語教學的需要。另一類是英文原版教材,如Brian J.Arnold and Michael J. McIntyre.編寫的International Tax Primer(2nd edition.ASPEN Publishers, INC., New York, New York,,U.S.A,2004)等。但由于思維習慣的不同,原版教材在內容編排上較為零散,編排系統性不足,且價格昂貴,篇幅巨大,與我國開設的課程銜接不緊密,內容不一定與教學計劃相符等缺點。從參考資料來看,UN和OECD的英文原版范本、以及兩個組織的網站都有豐富的國際稅收信息資源,但是由于受學生閱讀能力的限制,這些參考資料難以發揮預期的果效。

三、《國際稅收》雙語教學的改革創新實踐

上海金融學院自2008年2月始在全校開設《國際稅收》雙語課程,除面向財稅本專業之外,授課對象還包括:公共管理、金融學、國際金融、保險學、社會保障、會計學、國際會計、財務管理、國際貿易、國際商務等十多個專業的國內學生和海外留學生。三年多來,通過教學團隊的努力和學生的積極配合,開展了以下創新實踐。

(一)明確人才培養目標,更新雙語教學理念

我校的《國際稅收》教學根據學科專業建設規劃和“應用型、復合型、創新型和國際化”的“三型一化”人才培養特色,確立了以“應用型財稅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突出“以素質為基礎、以能力為本、以就業為導向”的人才培養特色。以此人才培養目標為依托,《國際稅收》課程以學生的基本素質和應用能力培養為主線,以專業知識學習為主兼顧英文學習目標,使學生熟練掌握經濟全球化下國際稅收的基礎理論,國際慣例與國際準則,了解國際稅收學科領域的前沿問題,能夠運用國際稅收的基本理論分析現行稅收政策和制度;促進學生結合專業知識強化對第二語言的學習和實際運用,進而拓寬學生專業學習和交流的界面,同時培養學生認識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我們最終的落腳點是兩種語言的學習既是對專業知識的掌握與應用,也是對兩種社會文化、語言、思維習慣差異的熟悉與了解。

(二)突出教學設計,改革教學方法

在教學設計上,《國際稅收》突出“四個結合”,即理論與實踐相結合,教材與前沿相結合、教師傳授與學生參與相結合、個體教學與團隊合作相結合。為了突出應用型人才的培養目標,我們增加了課程中的實驗實踐教學內容,重點選擇了稅收管轄權、國際雙重征稅及其減除、轉讓定價、國際稅收競爭四個項目,作為實踐教學項目,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其中,通過如下流程設計,即課堂確定教學主題學生查閱相關資料小組討論寫出項目論文進行課堂交流小組修改并提交項目論文,達到培養學生創新思維和獨立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的目的。

在教學方法上靈活運用啟發式、討論式、互動式、情景式等教學方法,力求從多角度、多層面提高學生的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教學中教師根據具體情況,進行案例教學、課堂討論、教學演示、專項研究、小組實踐等。同時推廣現代信息技術在日常教學中的應用,教學團隊注重多媒體技術在課堂教學中的運用,制作了素材豐富的多媒體教學課件。一方面采用典型的講授型模式進行常規教學:播放課件創設情境教師講授提出問題學生思考討論教師歸納總結。另一方面采用案例視頻教學型模式:利用多媒體呈現案例視頻引出問題教師引導學生分析案例,解決問題學生網上瀏覽、分析其它相關案例師生共同歸納總結。案例的遴選采取中外結合的辦法,既有國外經典案例,又有中國國際稅收實務的案例,以使學生能夠發揮主觀能動性,對知識點更好地加以理解和把握,從而提高綜合分析和解決國際稅收問題的能力。而在進行專項研究時,為充分發揮學生的能動性,引導學生積極參與其中,采用了主題探究型模式:確定研究主題制定研究計劃,明確小組成員分工搜集網絡資源網上協商研討完成研究報告匯報研究成果師生評價總結。

(三)注重教材選擇,精選教學內容

為了使學生更好地運用和掌握相關知識,本課程選用了國內反響較好的人大版教材,同時輔之以英文原版教材,二者結合使用。由于《國際稅收》是研究跨國國際稅收關系的一門課程,其研究領域既涉及到經濟理論,又涉及到國際稅收的法律、法規,還涉及到國際稅收的實踐,且該課程采用雙語授課,目的是培養既懂專業又懂外語的國際性人才、以適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對復合型人才的需求。因此,針對實際教學需要,我們已著手英文教材的編寫工作,在參考國內外相關教材的基礎上,按照國內較為成熟的內容體系,采用全英文編寫,既可以保證教材編寫體系的完整,同時又可以保證英文教學的需要,且相較于購買原版教材,經濟實用。我們已在近幾年的教學中將部分在編教材內容添加到日常教學中,學生反響較好。

在教學內容的選擇上,一方面沿襲以往對基礎理論的重視,積極引進國內外最新的基礎理論和研究成果來更新和深化教學內容,夯實學生的理論基礎;另一方面根據課程實務性較強的特點,增加案例教學,尤其對一些真實案例進行分析,從而提高課程內容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時也可以調動學生的學習興趣。同時為了拓寬學生的研究視野,教學團隊正著手該課程教學資源庫的建立,一方面多方收集國外最新的文獻資料,保證學生可以了解到最新的發展動態;另一方面,收集視頻素材以及動畫素材等動態教學資源,激發學生的學習興趣,目前已經收集了包括各類避稅地、各國海外逃稅案以及瑞士銀行保密制度等相關內容的視頻資料供教學使用。

(四)完善教學評價體系,推進考核方法的改革

雖然我校的《國際稅收》課程的教學對象主要以國內學生為主,但還包括部分相關專業的留學生,而且隨著來華外國留學生的增加,越來越多的留學生選擇了這門課程,而教學效果則直接關系到高校對于外國留學生的吸引力。因此建立一套可以全面考核雙語教學的指標體系成為了當前保證雙語教學質量的首要任務和制度保證,因此本課程正嘗試在這些方面做出有益的探索,采用對教、學和課堂評估相結合的方式,通過指標設計,合理地對教師的教學,學生的學習以及教學過程進行考核,從而達到全面客觀的評價結果。

該課程在考核方式的選擇上,采用多元評價,不再拘泥于期末考試,而是將平時的考核與期末成績結合考慮,通過靈活采用多種形式包括布置作業、小組論文、隨堂小測驗等方式,檢查學生對知識的掌握,及時對學生的平時學習狀態進行評價。

此外,課程教研組還積極推進試題庫的建設,正在籌建中的試題庫包括中英文兩種,通過分類試題庫的建設,不僅有利于推進《國際稅收》的課程建設,有效地實現對該學科課程知識點的分布、覆蓋面的寬窄、難易程度的掌握和分數比例的合理搭配;而且規范了《國際稅收》課程的考試工作,使試題符合統一化、標準化和科學化的要求,有益于引導學生認真、全面地學習課程內容,系統地掌握基本理論、基礎知識和相關專業外語知識,培養和提高學生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進一步提高該課程的教學質量。

(五)優化師資隊伍結構,提高師資隊伍水平

鑒于目前雙語教師師資偏少、英語水平及運用能力仍然不高的現狀,學校制定了全面的雙語教師引進和培養計劃。對于財稅專業來說,目前正在努力引進高水平海外師資,并且通過聘請外教來加強國際化的師資力量。同時有針對性地對現有師資中英語基礎較好并有較大發展潛力的老師給予英語進修、國外短期學習、國內外訪問學者等機會,以提高他們的專業和英語水平。為了激發雙語教師的教學積極性,學校還建立起了相應的激勵制度。如示范性雙語教學(即全英文授課)的課時系數為2,普通雙語教學(每堂課英語的授課比重在50%以上)的課時系數為1.5。我們則根據授課對象的不同選擇不同的教學模式,如對國際金融、國際商務、國際貿易的學生采用示范性雙語教學,而對其他專業則為普通雙語教學。

另外,鑒于應用型大學對“雙師型”教師的渴求,學校出臺了教師掛職鍛煉的支持計劃。《國際稅收》實則也是一門實務性很強的課程,為保證教學效果,我們已派出兩位教師到稅務部門和中介機構開展為期三月的掛職鍛煉,并保持與上述單位與機構之間的密切聯系,通過項目合作等方式使師資隊伍保持實務的先進性。

參考文獻:

\[1\]袁崇軼.經濟全球化影響下的高等教育\[N\].光明日報(第5版),2001-12-6.

\[2\]課題組.擴大開放,建設高等教育強國.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5

1.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特征

(1)國際稅法的調整對象。國際稅法最核心的問題就是其調整對象,這是該學科研究的起點。我國學者對此歷來持廣義說觀點,認為國際稅法不僅調整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還調整國家與跨國納稅人間的稅收征納關系。[1]

(2)國際稅法的客體。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包含著具有遞進關系的兩個層面的內容。第一層面是國際稅法中的征稅對象,它不僅包括跨國所得,還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財產、遺產以及進出口商品流轉額等。[2]第二層面的客體是在國家間進行分配的國際稅收收入或稱國際稅收利益。[3]

(3)國際稅法的主體。有學者認為,從其在國際稅收法律關系中所處的地位來看,國際稅法的主體可以分為國際征稅主體、國際納稅主體和國際稅收分配主體;從主體的表現形式來看,有國家、國際組織、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學者則認為,國際稅法的主體有三方,即跨國納稅人、收入來源國和跨國納稅人的居住國。[5]

(4)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有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法律規范具有多樣性的特征,既包括國際法規范,又包括國內法規范;既包括實體法規范,又包括程序法或沖突法規范。此外,國際稅法中實體法規范和沖突法規范的并存還決定了其在調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備直接調整和間接調整方法”的特征。[6]

(5)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對涉外稅法的基本原則,學者們的觀點比較一致,認為主要包括三條:①維護國家和經濟利益;②堅持平等互利;③參照國際稅收慣例。而關于國際稅法的基本原則,學界的意見也較統一,認為主要有兩條:①國家稅收管轄權獨立原則;②公平原則。只是有學者認為,將公平原則總結為“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則”[7],或僅指“征稅公平原則”[8]是有失全面的。國際稅法的公平原則應包括國際稅收分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分配公平原則”)和涉外稅收征納關系中的公平原則(簡稱“征納公平原則”)。[9]

2.國際稅法與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

在國際稅法與國內稅法、涉外稅法間的關系上,我國學者持有不同觀點,歸納起來主要有兩大類:(1)按照稅法的主體和適用范圍不同,將稅法分為國內稅法和國際稅法,這是最普遍的觀點。其中又分為兩種。一種主張涉外稅法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不屬于國際稅法;[10]同屬此種但又稍有不同的觀點認為,國家稅法按其實施范圍可分為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涉外稅法是國際稅法產生的基礎,但又在法律關系主體、制定者與實施方法、規范的形式和內容等方面區別于國際稅法。[11]這一觀點實際上是采國際稅法狹義說的。另一種則認為涉外稅法既是國內稅法的一部分,又是國際稅法的法律淵源之一,大部分國際稅法學者都持這一觀點,[12]這也是目前的主流觀點。(2)按稅法的適用范圍劃分為國內稅法、涉外稅法、國際稅法、外國稅法等,并認為它們彼此之間是相互聯系并可以相互轉化的。[13]這種分類方法的偏誤在于所劃分的稅法的制定主體不統一,對國內稅法和涉外稅法而言,其所劃分的是單個國家的稅法;對國際稅法而言,針對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彼此間具有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國家;對外國稅法,又是從單個國家與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國家間的關系來說的。

我們主張:(1)稅法是指一國所有有關稅收的法律規范,從法律淵源看,包括該國國內稅法(具體又有稅收憲法性規范、稅收法律、稅收行政法規、地方性稅收法規等)和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是國際稅收條約和其他國際條約中有關稅收條款的統稱)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還有相應效力等級的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稅收的條款。(2)涉外稅法是指一國國內稅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收法律規范,包括涉外稅收實體法和涉外稅收程序法等,它與所對應的非涉外稅法的交叉部分即為既適用于涉外納稅人又適用于非涉外納稅人的稅收實體法和稅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謂的“相對的涉外稅法”。[14](3)國際稅法是調整國家涉外稅收征納關系和國際稅收分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針對單個國家而言,包括該國的涉外稅法、該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該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稅法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因為一國國際稅法之正式法律淵源必同時亦為該國稅法之法律淵源。國際稅法也可以針對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而言,包括各國的涉外稅法、各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稅收協定以及各國承認和接受的國際稅收慣例等。此時,國際稅法和其中任一國的稅法是交叉關系,其所交叉部分即為“該國的國際稅法”。[15]在上述兩種情況下,都存在著一國國內稅法與國際稅法的劃分,其所交叉部分為“該國的涉外稅法”。[16]

以上是就部門法的角度而言的,從部門法的角度來看,稅法學應完全包括國際稅法學。而法學研究的范圍必然超過具體部門法的法律規范的內容,所以,國際稅法作為一個部門法和國際稅法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圍大大超過前者規范體系的內容。[17]

(二)WTO與中國涉外稅法

隨著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與之相關的法律問題開始引起法學界的重視。但是由于稅法學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對“WTO與中國涉外稅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稅收學界、特別是國際稅收學界對此十分重視,并相繼有一批成果面世。鑒于兩個學科緊密的關聯度,我們在本部分評述中的視野已經合理地超出了國際稅法的學科界限。

中國加入WTO除了對經濟體制產生影響外,對于我國法律制度的影響也將是巨大而深遠的。世界貿易組織要求每一個成員保證其法律、規則和行政程序與WTO協定及其所附各協議中的義務相一致,而中國目前的國內相關立法在不少領域都與其存在差距甚至沖突,因此,修改與WTO規則相沖突的國內立法,盡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關法律已是刻不容緩。

與WTO對上述法律部門全方位的直接沖擊相比,中國加入WTO對稅法的影響除了關稅法之外相對間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現有規則體系,最大程度地發揮關稅在限制進口、保護民族產業方面的作用,是關稅法改革面臨的重大議題。

有的學者認為,關稅減免既不符合國際經貿慣例,也違背了世界貿易組織國民待遇原則,且造成了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因此,應逐步取消各種減免優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關稅水平,消除名義稅率與關稅實際征收率之間的差距,同時優化關稅結構,以體現我國的產業政策。另外,應當改變中國原有單一的關稅結構,建立包括從價稅、從量稅、季節稅、復合關稅、緊急關稅等在內的特殊關稅制度,建立我國反傾銷、反補貼法律體系,以期達到對本國產業、產品和國內市場適度保護的目的。[18]

我們認為,與普通關稅法相比,WTO對反傾銷稅法和反補貼稅法關注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19]

學者們還熱烈地討論了中國涉外稅法與世貿組織規則的積極沖突以及防治對策,比較一致的結論是,WTO

的各項協議和各項規則性文件中,同稅收密切關聯的是最惠國待遇原則和國民待遇原則,此外還有關稅減讓原則、反補貼、反傾銷原則、透明度原則、例外原則和發展中國家優惠原則。我國現行稅收法律制度中的確存在著若干與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稅收支持“以產頂進”和“以出項進”;按出口業績減免稅;進口產品稅負高于國產產品;進口項目投資抵免限于國產產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業的國產產品等。為此,應對現行稅法進行一次全面清理,對明顯屬于違反WTO原則和規則的規定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處理,有的要立即主動調整、改革,有的可在過渡期內稍加緩沖,還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員國經濟損害,而又確需保留的,也可暫時保留,待有關成員申訴時再做處理。[20]

另外,我國的涉外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來學者們援引WTO國民待遇原則經常予以關注和批評的話題,認為由于內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體現的政策導向的偏差,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在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對我國的經濟持續、健康、穩定的發展帶來了一些不利的影響,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內外有別、層次過多,稅收優惠方法單一,對產業政策體現不夠等。[21]

最后,WTO關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統一實施要求對中國稅法的建設無疑提出了更高的標準,這會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時間內與中國稅法發生摩擦。[22]

總體而言,我們認為,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直接沖擊并不大,除了關稅法的改革必須亦步亦趨地與中國在“入世”談判中所承諾的義務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據形勢通過微調加以解決。但是,這絕不意味著WTO對中國稅法的影響就此為止,恰恰相反,與加入WTO對中國稅法的制度性影響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邊自由貿易體制及其內含的經濟自由化、一體化及法治化觀念對中國稅法的沖擊更為長遠和持久。中國稅法除了考慮如何修改舊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與WTO規則的一致外,更需高瞻遠矚地為中國經濟的改革開放積極有效地發揮作用。在新的形勢下,繼續強化為市場經濟發展和對外經貿合作服務,加強稅收法治、促進依法治稅,在努力維護稅收的同時積極與國際接軌,是WTO對中國稅法在觀念上的最高層次的沖擊。[24]

(三)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法

隨著全球電子商務的蓬勃發展,網絡貿易已經成為一種越來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網絡貿易與傳統的交易方式大相徑庭,許多活動已經從“有形”變成“無形”,從而使稅法上的許多程序性要素,如納稅地點、納稅環節等非常難以確認,同時也很難確定哪個國家當然

享有稅收管轄權,使稅法、特別是國際稅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戰。電子商務在某些方面與傳統的國際稅法基礎理論發生了根本性的沖突,也使得世紀之交的國際稅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壓力。[25]

1.關于國際稅收管轄權的確定標準

常設機構的確定直接關系到經營所得來源地的確定,以及相關主體稅收管轄權的行使。在電子商務中,人們往往通過網站、服務器、遠程通訊設備直接進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國設立傳統意義上的“常設機構。[26]而對于這類基礎設施是否構成常設機構,各國往往根據本國的利益加以判斷和確定。如美國、日本等技術出口強國就持否定態度,不主張由所得來源地征稅,而一些技術進口國則堅決主張將這類設施視為常設機構,以保證自己擁有優先的屬地稅收管轄權。這種分歧的存在使得傳統的管轄權理論無法有效發揮作用,稅收糾紛自然難以避免。

住所是判斷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標[27]但是,跨國網絡經營卻動搖了傳統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國公司通過國際互聯網在內國的活動通常不需要設立住所,因而很難對其行使管轄權。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點辦理機構的設立登記,而地點本身是變動不居的,因而傳統的登記地、管理控制地、總機構所在地等確定居民的標準同樣難以把握,稅收管轄權的沖突也會越來越尖銳。

2.關于征稅對象的發展

信息社會的發展會在很大程度上擴大征稅對象的范圍,同時也會使商品與服務的區別日趨模糊,從而增加征稅的難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電腦軟件改變傳統的書籍、磁帶或光盤的形式,而在數字化后直接通過網絡銷售就屬于這種情況。而信息加密技術的發展和易于傳輸復制的特性更使征稅機關很難確定征稅對象的具體性質。一項所得究竟屬于營業所得、勞務所得還是投資所得、資本利得,適用稅率可能會有很大的不同,這對于實行分類所得稅制的國家無疑是一種沖擊。

3.關于稅收征收管理

首先,網絡貿易“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而電子賬簿、憑證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跡,稅收征管、稽查逐漸失去了“物化”的紙制憑證基礎,難度急劇增加。特別是在金融領域,“電子貨幣”、“電子銀行”的發展使得交易越來越隱秘,大大超出了現時征稅機關的稽核能力。其次,網絡的發展為廠商之間及廠商與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機會,從而嚴重削弱商業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稅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繳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對稅收征管會產生很大的影響。最后,由于無法對一些無形的憑證貼花,因而很難對這些憑證采用貼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稅,甚至應否對“無紙化”的交易憑證征收印花稅都有人表示懷疑。

4.網絡貿易征稅問題

對于網絡貿易應否征稅,如何征稅,這是當前爭論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個問題。歐盟基本持肯定態度,但主張不開征新稅(如比特稅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稅種,對現行征稅范圍加以擴大。美國歷來堅持網絡空間的技術特點,強調對網絡貿易實行寬松的稅收政策,主張遵循稅收中性原則,對與因特網有關的商務活動廣泛免稅,特別是對網絡貿易給予免稅。我國學者對網絡貿易的征稅問題基本上持贊同意見,這里既有稅收公平原則的考慮,更有國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網絡貿易的特殊性僅在于它是一種數據化的交易,它沒有也不可能改變交易行為的本質,征稅理所應當。況且,如果對一般的貨物貿易及服務貿易征稅,而對網絡貿易免稅,這明顯是對傳統貿易的稅收歧視。從后者來看,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信息優勢不強,如果順應發達國家的要求放棄對網絡貿易征稅,可能會影響國家財政利益。為此,有的學者特別強調,我國對網絡貿易征稅應兼顧公平原則和效率原則。公平原則要求不分貿易的具體形式,一視同仁地征稅;效率原則要求稅收不至于阻礙國際網絡貿易的發展。在稅收管轄權方面,反對單一的居民稅收管轄權原則的適用,堅持屬地管轄權原則優先,居民管轄權原則為輔。同時必須有效地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完善稅收征管,強化稅務稽查。[29]

總而言之,雖然目前有關電子商務的發展對稅法挑戰的著述非常多,對國外的各種學理和官方觀點都有所了解,對稅法面臨的問題也深有體會,但是,在發現問題的同時能夠提出應對之策的較少,特別是對中國在信息技術和產業落后、急需發展電子商務的背景下如何確立電子商務課稅的原則立場和具體方案研究不足。

(四)國際避稅的概念與性質

國際避稅與國際雙重征稅是國際稅法研究的兩大主題。對于國

際雙重征稅問題,經過多年的研究和借鑒國際經驗,目前已經基本形成了解決問題的系統方案,學者們在大的方面也無明顯分歧。但從理論界的論爭中我們看到,人們對國際避稅的概念,特別是國際避稅是否合法還很難達成一致。正是由于國際避稅概念的內涵上不確定,對國際反避稅的方法、手段等就難以達成共識。

有學者認為,盡管避稅行為在形式上并不違反稅法,但它實際上是違反稅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稅法所鼓勵和提倡的行為。該學者對轉讓定價這種重要的避稅手段進行了較為深入細致的介紹,并認為我國在完善轉讓定價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1)應當將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分開,對無形資產交易單獨實行稅法規制;(2)應擴大無形資產的范圍,同時引入新的“利潤分割法”;(3)應規定情勢變更原則,允許特殊情況下的事后調整,尤其是在無形資產的轉讓所得方面;(4)由于我國境內非單一的稅收管轄權并存的局面短期內難以消除,因此同樣還要注意僅在國內經營的企業的轉讓定價問題。[30]學者們傾向于通過劃清其與國際逃稅、國際節稅的界限,實現對國際避稅概念的準確定性。如有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規定的差別,或有關稅收協定的條款,采用變更其經營方式或經營地點等種種公開的合法手段以謀求最大限度減輕其國際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則是指跨國納稅人利用國際稅收管理合作的困難與漏洞,采取種種隱蔽的非法手段,以謀求逃避有關國際稅法或稅收協定所規定應承擔的納稅義務”.[31]有的學者認為:“國際避稅是指跨國納稅人通過某種形式上不違法的方式,減少或躲避就其跨國所得本應承擔的納稅義務的行為。而國際逃稅是指納稅人采取某種非法的手段或措施,減少或躲避應承擔之納稅義務的行為?!盵32]還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租稅規避,依其適法性可分為合法節稅行為、非違法之避稅行為和違法之逃稅行為,三種行為都屬于避稅,但法律性質不同。[33]

有的學者從稅法基本原則的角度分析了轉讓定價行為的法律性質,認為轉讓定價是行為人利用經濟往來的意思自治即契約自由原則,濫用法律事實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義上的資產、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虛名,經濟成果的享用歸屬于他人,是一種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稅規避行為。轉讓定價違背了實質課稅原則、稅收公平負擔原則、應能負擔原則,但卻是對租稅法律主義原則的維護。故出于對國家法安定性和預測可能性的肯定,應確認轉讓定價在“實然”意義上是一種法無明文禁止規定的避稅行為,但通過立法機關對稅法的不斷完善,將實現對其“應然”意義上為非法逃稅行為的定位。[34]

我們認為,國際避稅是避稅活動在國際范圍內的延伸和發展,它是指納稅人利用各國稅法的差別,或者是一國內不同地區間、不同行業間稅負的差別,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減輕其納稅義務的行為。國際避稅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質可分為合法避稅與違法避稅兩種情形,前者是指國際稅收籌劃,后者是指國際逃稅,反國際避稅實際上就是反國際逃稅。而反國際逃稅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轉讓定價稅制、避稅港對策稅制、防止國際稅收協定濫用三位一體的綜合運用。[35]

「注釋

[1]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頁;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2頁;、陳治東主編:《國際經濟法專論》(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頁。而狹義說則主張國際稅法調整對象僅限于國家間的稅收分配關系,不包括涉外征納關系。

[2]這是一種廣義的觀點,另見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頁。狹義的觀點則認為,國際稅法的客體就是跨國納稅人的跨國所得,而關稅法等流轉稅法不包括在國際稅法中。參見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頁。

[3]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4]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9頁。

[5]參見那力:《國際稅法》,吉林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頁。

[6]參見劉劍文:《國際所得稅法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頁。

[7]陳安:《國際稅法》,鷺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頁;參見羅曉林、譚楚玲編著:《國際稅收與國際稅法》,中山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頁。

[8]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頁。

[9]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一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0]參見孫樹明主編:《稅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頁。

[11參見鄧建煦、劉文珠:《涉外稅法與國內稅法、國際稅法的比較》,《政治與法律》1988年第5期。

[12]嚴振生編著:《稅法理論與實務》,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頁;許建國等編著:《中國稅法原理》,武漢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頁。

[13]參見劉隆亨:《中國稅法概論》(第3版),北京大學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頁。

[14]參見張勇:《國際稅法導論》,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89年版,第3頁。

[15]有的學者認為,國際稅法的“國別性”相當明顯,與其稱之為“國際稅法”,不如稱之為“某一國的國際稅法”。參見何江主編:《法學知識》,群眾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頁。

[16]參見劉劍文、李剛:《二十世紀末期的中國稅法學》,《中外法學》1999年第2期。

[17]參見劉劍文主編:《國際稅法》,北京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頁。

[18]參見洪慧民、陳立梅:《試論我國關稅現狀及其改革》,《財經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參見本書《WTO體制下中國稅法發展的基本趨勢》一文。

[20]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楊志清:《“入世”與我國稅收政策的調整》,馬維勝:《“入世”對我國稅收的影響及對策》,龐風喜:《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同載《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另見鄺榮章:《中國加入WTO對我國稅制的影響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10期;王誠堯:《WTO規則對稅收的要求及調整》,《涉外稅務》2000年第8期;王選匯:《對國民待遇原則的認識要準確定位》,《涉外稅務》2000年第7期;吳俊培:《論我國加入WTO的稅收應對措施》,王選匯:《加入WTO調整國內稅收的基本思路和重點》,同載《涉外稅務》2000年第6期;王??担骸禬TO與各國國

內稅制的趨同》,《涉外稅務》2000年第12期。

[21]對稅收優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參見本書《國民待遇與外資稅收優惠政策之改革》、《WTO與中國外資稅收優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參見涂龍力、王鴻貌:《加入WTO與我國稅收法制體系的調整》,《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員不僅在對外貿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項規則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關國內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響。參見蕭凱:《WTO的制度性影響及其法律分析》,《法學評論》2000年第4期。

[24]參見劉劍文:《加入WTO對我國稅法的影響》,《稅務研究》2000年第6期。

[25]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頁;廖益新:《電子商務的法律問題及對策》,《東南學術》2000年第3期;王歡:《電子商務稅收中的“常設機構”原則探析》,《法學評論》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國電子商務活動對常設機構概念的挑戰》,劉永偉:《論電子商務的國際稅收管轄權》,同載陳安主編:《國際經濟法論叢》第3卷,第277-305頁;王??担骸峨娮由虅諏Χ愂諈f定重要概念的影響》,《涉外稅務》2000年第6、7期;許正榮、張曄:《論網絡貿易中的國際稅收問題及對策》,《涉外稅務》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國際互聯網貿易引發的稅收問題及對策》,《稅務研究》1998年第3期;劉恰:《電子貿易對國際稅收制度的影響》,《經濟科學》1998年第6期;那力:《電子商務與國際稅收》,《當代法學》2001年第3期。

[26]指導國際間制定稅收協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規定,“常設機構”是指一個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

[27]參見楊斌:《個人所得稅法居民身份確定規則的比較研究》,《比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稅”構想最早由加拿大稅收專家阿瑟?科德爾提出,其后由荷蘭學者盧?索爾特于1997年正式向歐盟提出方案,建議按電腦網絡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來征稅,且對于在線交易和數字通信不加區分,統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學者及政府官員的廣泛討論,意見分歧較大。許多學者提出反對意見,認為其過于草率。如從稅收要素上看,該稅的征稅對象是什么,稅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稅,哪些應當免稅,國際稅收管轄權如何劃分,重復征稅如何解決等,都有待研究。參見董根泰:《國際稅收面臨電子商務的挑戰》,《涉外稅務》1998年第3期。

[29]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0]參見張守文:《財富分割利器——稅法的困惑與挑戰》,廣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頁。

[31]參見葛惟熹主編:《國際稅收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頁。

[32]高爾森主編:《國際稅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頁。

[33]參見陳貴端:《國際租稅規避與立法管制對策》,載徐杰主編:《經濟法論叢》(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頁。

國際稅收的特征范文6

根據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的定義,跨國公司是指在兩個或更多國家建立子公司或分公司,由母公司進行有效控制和統籌決策,從事跨國界生產經營活動的經濟實體??鐕疽话阒贫ㄓ懈髯缘娜蚪洜I戰略目標,實行高度集中統一的經營管理體制,掌控著大量核心技術,運用限制性商業手法,以及非價格競爭手段,加強對國內外市場的競爭和壟斷,并在公司內部實行轉移價格,以求得最大的整體利益??鐕髽I有兩個典型特征:第一經營活動“沒有國界”;第二視稅收為全球性成本,既可獨立也可合并納稅。

二、跨國公司稅收相關概念及原則

(一)稅收管轄權

稅收管轄權是國家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國家在稅收領域中的體現,是指一國政府在征稅方面所行使的管理權力及其范圍。具有獨立性和排他性兩大特征。

1.屬地原則

也可稱為來源國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以地域的概念作為其行使課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照該原則,一國政府在行使課稅權力時,必須受該國的領土范圍制約。即:一國政府只能對在該國領土范圍內所取得的收益行使其特征稅收權力。

2.屬人原則

也可稱為居住國原則。是指一個國家以人的概念作為其行使課稅權力的指導原則。按此原則,一國政府在行使其課稅權力時,必須受人的屬國范圍的制約。即只能對該國的公民或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收益行使征稅權力。

(二)國際重復征稅

國際重復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的不同課稅權主體,對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收益、所得所進行的重復征稅。它是由稅收管轄權及其選擇所引起的。

(三)國際重復征稅的減除方法

1.免稅法(MethodofFullExemption)

所謂免稅法,也稱豁免法。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對本國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外的收入免予課稅。免稅法又可分為全額免稅法和累進免稅法。

(1)全額免稅法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放棄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在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時完全不考慮其在國外的所得,僅按國內所得額確定適用稅率征稅的方法。全額免稅法的計算公式如下: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國內所得×適用稅率

根據上述假設,德國的A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為35.9萬美元,其中包括在德國國內所得28萬美元,以及設在B國的分公司C所得7.9萬美元,分公司已按B國規定的30%的稅率繳納了公司所得稅。

A國規定的公司所得稅稅率如下:

年所得30萬美元以下——30%

年所得30萬~35萬美元——40%

年所得35萬美元以上——50%

假如A國不實行免稅法:

A國應征稅額=35.9×50%=17.95

B國已征稅額=7.9×30%=2.37

M公司共繳稅=17.95+2.37=20.32

假如A國實行全面免稅法:

A國應征稅額=28×30%=8.4

B國已征稅額=7.9×30%=2.37

M公司共繳稅=8.4+2.37=10.77

(2)累進免稅法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在對本國居民(公民)行使居民(公民)稅收管轄權時,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外的所得不予征稅,但在對居民(公民)來源于國內的所得征稅時,其適用的稅率是將其國內外的所得匯總起來,以此總所得為依據來確定的方法。

累進免稅法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國內所得÷總所得)

仍以上例

A國實行累進免稅法條件下應征稅額

=(30×30%+5×40%+0.9×50%)×(28÷35.9)

=8.93

B國已征所得稅=7.9×30%=2.37

M公司共繳納所得稅=8.93+2.37=11.3

2.扣除法(Methodoftaxdeduction)

所謂扣除法,就是居住國(國籍國)政府允許本國居民(公民)用已繳非居住國(非國籍國)的所得稅收作為扣除項目,沖抵本國應稅所得后,再按率計征本國應納稅款。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居民的總所得-國外已繳納的所得稅)×適用稅率

有個設在A國的M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20萬美元,其中包括在A國國內所得12萬美元,以及設在B國的分公司所得8萬美元。分公司應按B國規定的40%稅率繳納所得稅。A國所得稅稅率為45%。

假如A國不實行扣除法:

A國應征稅額=20×45%=9

B國已征稅額=8×40%=3.2

M公司共繳稅=9+3.2=12.2

假如A國實行扣除法:

A國應征稅額=(20-3.2)×45%=7.56

B國已征稅額=8×40%=3.2

M公司共繳稅=7.56+3.2=10.76

3.抵免法(Methodoftaxcredit)

所謂抵免法,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允許本國居民(公民)以其在非居住國(非國籍國)已納所得稅稅款沖抵本國納稅義務的方法。計算公式:

居住國應征所得稅額=居民的總所得×適用稅率-允許抵免的已繳來源國稅額

抵免法分為直接抵免法和間接抵免法。這里只介紹直接抵免法。直接抵免法始于1918年美國的《稅收法案》。它的特征是外國稅款可以全額直接的充抵本國稅收??赡艿南薅l件是,同一項跨國所得的外國稅款抵免不能超過居住國(國籍國)的稅收負擔。

有個設在A國的M公司,某年獲取總所得20萬

美元,其中包括在A國國內所得12萬美元,以及設

在B國的分公司所得8萬美元。

分公司應按B國規定的30%稅率繳納所得稅。

A國所得稅稅率為35%。

抵免限額=8×35%=2.8

B國已征所得稅=8×30%=2.4

允許抵免的已繳B國稅額:2.4

A國政府應向M公司征收所得稅

=20×35%-2.4=4.6

A國政府對M公司來自B國的所得應補征的稅額

=8×(35%-30%)=0.4

對于上例,若B國稅率為40%。

抵免限額=8×35%=2.8

B國已征所得稅=8×40%=3.2

允許抵免的已繳B國稅額:2.8

A國政府應向M公司征收所得稅

=20×35%-2.8=4.2

A國政府對M公司來自B國的所得應補征的稅額

=8×(35%-40%)=-0.4

-0.4萬補征額如何處理?A國會退給M公司嗎?

一般視為零處理。

4.稅收饒讓(Taxsparingcredit)

是指居住國(國籍國)對跨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非國籍國)所享受的減免稅款等優惠,視同在國外已納稅,準予抵免居住國(國籍國)納稅義務。

假定甲國總公司A在某一納稅年度在國內獲得的所得額為500萬美元,甲國的適用所得稅稅率為40%,在乙國的分公司B在同一納稅年度內獲得所得200萬美元,乙國所得稅稅率為30%,同時乙國對分公司B的所得稅實行減半征收。

分公司B向乙國政府實際繳納的所得稅

=200×30%×(1-50%)=30

分公司B獲得減免視同繳納的稅款

=200×30%×50%=30

兩項合計=30+30=60

甲國允許抵免的限額

=(500+200)×40%×200÷(500+200)

=80

可見,允許抵免的限額大于兩項合計,按60萬美元抵免。

總公司A應向甲國繳稅=(500+200)×40%-60=220

二、跨國公司稅收戰略

(一)利用投資地點的合理選擇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1.充分利用各國的稅收優惠政策,選擇稅負水平低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

在跨國經營中,不同的國家和地區的稅收負擔水平有很大差別,且各國也都規定有各種優惠政策,如加速折舊、稅收抵免、差別稅率和虧損結轉等。選擇有較多稅收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進行投資,必能長期受益,獲得較高的投資回報率,從而提高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同時,還應考慮投資地對企業的利潤匯出有無限制,因為一些發展中國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稅甚至免所得稅來吸引投資;另一方面又以對外資企業的利潤匯出實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進行再投資。此外在跨國投資中,投資者還會遇到國際雙重征稅問題,規避國際雙重征稅也是我國跨國投資者在選擇地點時必須考慮的因素,應盡量選擇與母公司所在國簽訂有國際稅收協定的國家和地區,以規避國際雙重征稅。

2.盡量選擇在國際避稅地進行投資

目前,世界各國普遍使用三種稅制模式,即以直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模式和低稅制模式。實行低稅制模式的國家和地區一般稱為“避稅地”,主要有三種類型:(1)純國際避稅地,即沒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凈財產稅、遺產稅和贈與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百慕大、巴哈馬等;(2)只行使地域管轄權,完全放棄居民管轄權,對源于國外所得或一般財產等一律免稅的國家和地區,如瑞士、香港、巴拿馬等。(3)實行正常課稅,但在稅制中規定了外國投資者的特別優惠政策的國家和地區,如加拿大、荷蘭等。顯然,投資者若能選擇在這些避稅地進行投資,無疑可以免稅,取得最大的經濟效益。

(二)選擇有利的企業組織方式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跨國投資者不同的企業組織方式在稅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別,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時:子公司由于在國外是以獨立的法人身份出現,因而可享受所在國提供的包括免稅期在內的稅收優惠待遇,而分公司則是企業的一部分派往國外,不能享受稅收優惠,但子公司的虧損不能匯入國內總公司,而分公司的虧損則可匯入總公司。因此跨國經營時,可根據所在國企業情況采取不同的組織形式來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創期,由于虧損的可能性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組織形式,而當海外公司轉為盈利后,若及時地將其轉變為子公司形式,便能獲得分公司無法獲得的許多稅收好處。

(三)選擇有利的資本結構和投資對象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企業的經營資本通常由自有資本(權益)和借入資本(負債)構成,各國稅法一般規定股息不作為費用列支,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而利息則可作為費用列支,允許從應稅所得中扣減。因而,企業要選擇自有資本與借入資本的適當比例以獲得更多的利益,如企業選擇融資租賃既可以迅速獲得所需資產保障企業的舉債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規定在所得稅前扣除,減少了納稅基數。對于投資對象的選擇,跨國經營者應著重了解投資國有關行業性的稅收優惠及不同行業的稅制差別。

(四)利用關聯企業交易中的轉讓定價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轉讓定價是指關聯企業之間內部轉讓交易確定的價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場上的價格,轉讓定價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產品成本。國際關聯企業的轉讓定價往往受跨國公司集團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場一般供求關系約束。由于在現代國際貿易中,跨國公司的內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稅收差異,借助轉移價格實現利潤的轉移,以減輕公司的總體稅負,從而保證整個公司系統獲取最大利潤。

(五)通過避免設常設機構來進行國際稅收籌劃

常設機構是指企業進行全部或部分營業的固定場所,包括管理場所、分支機構、辦事處、工廠和作業場所等。它已成為許多締約國判定對非居民營業利潤征稅與否的標準。對于跨國經營而言,避免了常設機構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國的有限納稅義務。特別是當非居住國稅率高于居住國稅率時,這一點顯得更為重要。因而,跨國經營者可通過貨物倉儲、存貨管理、廣告宣傳或其他輔營業活動而并非設立常設機構來達到在非居住國免稅的義務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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