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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1
一、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a href="http://www.www-68455.com/haowen/263317.html" target="_blank">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等規定精神,單位和個人分別在不超過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12%的幅度內,其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單位和職工個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平均工資不得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具體標準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執行。
單位和個人超過上述規定比例和標準繳付的住房公積金,應將超過部分并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個人實際領(支)取原提存的基本養老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
四、上述職工工資口徑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
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2
從住房公積金設立的初衷來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轉變住房分配機制,將住房的實物福利分配通過住房公積金的形式逐步轉變為貨幣資金分配;有利于住房資金的積累和周轉,可以逐步形成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共同負擔解決住房問題的籌資機制。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有利于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使政策性住房貸款有了穩定可靠的資金來源,通過向個人提供住房貸款,可以降低職工貸款購房的還款負擔;有利于提高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通過住房公積金長期的積累,逐步提高職工工資中住房消費含量,從而增強職工購建住房的能力。我國住房公積金事業在短短十多年期間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但存在著發展不平衡、管理不規范、相關制度執行不嚴等問題。
一、公積金制度的建立和發展歷程
我國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至今已有了20多年的發展歷史。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國務院及相關部門根據公積金事業的發展多次制定下發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方面的條例、規定等,為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規范、有序、快速發展提供了制度保障。1999年4月3日,國務院施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稐l例》規定了公積金的性質、繳納比例、管理機構、使用主體、使用范圍、存貸利率等,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實施提供了法律依據。
另外,各省市、自治區根據《條例》規定和各地實際情況,制定了實施細則及相關行之有效的地方性政策,大大促進公積金管理工作的健康、快速發展。
總之,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國住房公積金歸集額有了大幅度增長,個人貸款額逐年穩步增加,貸款資產質量不斷提高,取得了快速發展。
二、面臨的主要問題
(1)住房公積金管理決策制度不健全,決策主體不明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流于形式。(2)配套法規缺乏,監管理不力,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等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住房公積金存在風險隱患?!蹲》抗e金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以來雖然起到了一定的約束作用,但因相關配套法規的滯后,其執行情況并不很好。(3)目前,全國未收回的項目貸款和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仍有數百億元,這些存在風險隱患的資金,很多是由于決策體制不完善、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造成的,如不及時消除這些風險隱患,不僅會危及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基礎,甚至成為引發社會不安定的因素。(4)住房公積金制度宣傳力度不夠,公積金籌集率和貸款發放低的問題同時存在。一方面由于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認識不足,部分單位未按照規定為職工辦理公積金繳存手續和匹配應由單位承擔的公積金,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
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3
關鍵詞:住房公積金;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影響因素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2)04-0047-02
1 引言
住房保障制度一直是各國政府為保持社會穩定而首要建立與完善的社會制度體系之一。與發達國家高度完善的住房保障體系不同,我國由于人口眾多,區域經濟差異巨大,住房保障體系的完善難以一蹴而就。然而,中國經濟的快速發展與住房價格不斷攀升導致我國住房矛盾日益加大,隨著2003年后房價快速上漲,城市中房價已經遠遠超過中低收入家庭的支付能力。建設部有關資料表明,2008年我國城鎮私有住房總面積124億平方米,6.07億城鎮人口,人均20平方米,戶均人數2.8人,則戶均不到60平米,人均21.43平方米,而發達國家全國人均住房面積在上個世紀90年代就已經超過40平方米。我國現階段的住房保障體系主要由住房公積金制度、廉租房建設和經濟適用房建設三部分組成。其中,住房公積金政策因其資金的專用性與連續性對居民購房具有很強的支持力度,自1996年我國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以來,很多中低收入家庭因此制度而收益。但是,現有住房公積金政策已經與飛速發展的經濟形式脫節,造成不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差額懸殊,地區繳存不均衡等現象,因而急需變革與完善。
2 國內對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研究
住房公積金建立以來,國內學者針對這一制度在我國的建立、發展與完善各個方面都做了相應的研究??傮w上來說,研究的內容主要集中于以下幾個方面。
2.1 對住房公積金監管的研究
國內針對住房公積金所存在的問題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制度本身與監管這兩個方面,這一領域的研究也比較完善,針對制度本身的研究集中于公積金客觀上因收入差距而造成的不平等,而對監管上的研究集中于監管體系的改造,這其中也包括了計算機監管與住房公積金計算機系統的完善。張恩逸(2008)明確提出不同行業、不同單位、不同地區的收入差距較大,兩極分化較為明顯,而住房公積金的繳納辦法(即住房公積金以工資作為標準,由單位與個人各繳納一半),使得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差距的不合理現象直接反映到住房公積金積累方面,造成高的更高、低的更低。銀行為規避風險,因繳存金額而定貸款金額,導致公積金貸款的不公平。胡秀芬(2009)闡述了住房公積金覆蓋面不足、資金使用效率不高、管理機制不健全等問題。公積金的使用區域分布不均,東部使用效率高,中西部效率較低,部分公積金使用率低的地區甚至存在公積金挪用的情況。
以上學者主要是從制度本身進行研究,而針對公積金現代化管理,特別是數據化管理,以下作者從另一個角度提出自己的觀點。王艷華(2007)等針對公積金系統,認為數據集成是住房公積金三級監管系統中的核心和難點. 對比傳統集成方法的缺陷和現有系統存在的問題,提出了運用中間件技術對分布式、異構數據進行分析和整合的解決方案.劉恩(2003)分析了撫順市住房公積金管理系統特點、平臺建設、系統功能、結構設計及實現。認為公積金日常業務采用C/S結構,公積金政策宣傳及公積金公共查詢采用B/S結構。
從其他方面的研究主要是基于委托理論和博弈論,代表性學者有:楊京星(2006)文通過對住房公積金監管主體目標函數的比較,認為在目前的制度安排下住房公積金監管的約束機制并未真正形成。中央政府應在硬化地方政府所面臨的約束環境的基礎上重建政府與部門之間的委托關系,形成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激勵約束模式,以確保資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國內學者對公積金制度或者制度監管方面研究較多,因為這一研究領域主要是進行定性分析,定量分析很少,這是由于住房公積金數據很難獲得。正是因為缺乏數據支持,雖然國內學者研究了公積金本身的缺陷并據此提出了完善的辦法,但是這些方法難以具有科學的說服力。但是,也應該看到,國家的現行住房公積金政策也采用了部分學者的理論,例如,針對住房公積金專用性強,低收入家庭雖有公積金繳存額,但是無法使用的難題,部分地區已經放松了公積金的使用范圍,允許公積金支付子女學費等。于此同時,國家也試圖通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調整來穩定住房市場。2010年11月住房與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印發《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二套房公積金貸款首付不低于50%,停止3套房公積金貸款,也是根據了有關學者認為住房公積金不應成為劫貧濟富工具的意見而制定的。
2.2 對住房公積金制度評價的研究
對于住房公積金制度評價的研究國內并不是很多,主要是因為評價的標準難以確定,數據的獲得有一定的難度,評價涉及復雜的模型構建。周京奎(2010)通過構建不同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與住房公積金關系計量模型,實證檢驗我國公共住房融資模式績效。實證結果表明,在總平均、低、中、高收入家庭,公積金繳存額對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響彈性均為正值,公積金與住房支付能力同向變化。高收入家庭的公積金繳存額對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響彈性是最高的,而低收入家庭的公積金繳存額對居民住房支付能力的影響彈性最低。這說明在我國公積金對高收入家庭福利的貢獻大于中低收入家庭,中、低收入家庭的福利得不到保障,而高收入家庭獲得的好處更多。所以今后應擴大公積金制度的覆蓋范圍,對公積金制度實行收入層次分段制,不斷完善公積金制度與公共住房協調配合的機制、設立健全公共住房基金。但是他的研究主要包括了宏觀的有關數據,對于微觀個體數據并未納入績效評定中去。陳瑾(2008)對公積金歸集額、貸款額、提取金額、沉淀資金等參數進行分析,提出擴大覆蓋面、均衡管理中心資金安全與收益等建議,并基于對小戶型住宅的政策傾向,建立了一個定量測算公積金運行效率的模型。
國內學者對于住房公積金的評價與績效研究較少,評價所用的模型也較為初級,因此應為今后研究的重點。筆者認為,完整的住房公積金績效評價應從以下方面考慮,首先是住房公積金使用效率,這是公積金績效的最大影響因素。其次是住房公積金分地區的可持續利用率,這是從總體而言,因為若地區內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效率高,資金不斷流出,鮮有資金流入,必然影響今后利用效率,而且也不利于地區金融的健康發展。最后是住房公積金繳存余額的利用率與升值潛力,因為閑置的住房公積金必然導致資源的浪費,如何安全合理的利用這部分資金,其利用率也是住房公積金績效的重要方面。政策上是允許公積金提取部分收益作于廉租房建設,因此,這部分效率就顯得尤為重要。這三部分效率缺一不可,如何用統一模型將三部分效率合理納入,是今后研究的難題與方向。
2.3 對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
政策性住房銀行在我國的建立主要是模仿德國的模式,對于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最早是從我國在煙臺和蚌埠建立儲蓄銀行開始,部分學者提出住房專業銀行或者公積金專業銀行的概念。例如,陳東(2004)認為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種種弊端已阻礙了我國住房金融事業的發展,同時潛在的住房公積金貨款風險也不容忽視。應該借鑒德國住房銀行成功經驗,改革我國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將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改制為“ 住房公積金專業銀行”,同時行使政策和商業職能。
但是,隨后很多學者認識到住房金融作為我國金融體系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提出了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概念,試圖論證政策性住房金融是我國金融體系改革與發展的突破。郭玉坤等(2007)認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主要是依靠政府財政劃撥、中央銀行貸款、專項住房基金、法定強制儲蓄和社會居民存款等。殷世波(2008)認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具有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雛形。但住房公積金制度由于設計的制度性缺陷,無法承擔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功能。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改制為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有其必要性。劉剛(2007)闡述了幾個典型國家的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后,著重比較了各國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資金來源與資金運用,以探討在中國建立政策性住房金融機構的必要性及相關舉措。
雖然也有少數學者認為現有住房公積金制度因為本質特征,難以改造利用,但是絕大多數國內學者對政策性住房金融的研究就是立足于現有的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改造,這是因為這是我國唯一施行并且仍在施行的有政策傾向的住房金融政策,并且運行多年,有改造的可能性。
2.4 對住房公積金與住房保障體系關系的研究
國內學者對住房保障的研究主要是集中于對保障性住房的貢獻程度,并用模型加以測量。曹艷春(2009):借鑒社會保障測度模型,運用公積金保障深度指標和公積金發展系數指標,利用全國31 個省、直轄市、自治區2003―2007 年公積金繳存水平和各地區人均GDP 等宏觀經濟指標,來測度我國城鎮公積金保障水平,并分析其與經濟發展水平的適應性。徐峰(2007)文試圖對公積金的住房保障功能進行定量測度,建立了住房公積金的住房消費貢獻度模型,此提出了建立公積金政策與房價、家庭收入水平聯動機制,中央與地方共同確定公積金貸款與商業貸款利差,嚴控公積金月繳存額上下限等政策建議。張世涵(2009)認為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性住房面臨著發展不平衡與制度不完善的弊端。周威(2009)認為住房公積金應該引入“住房保障”功能定位,應該改革地方治理機構,組建“住房保障局”,實現中央與地方的互動機制。這些學者把家庭收入等諸多因素加入了貢獻模型中,試圖使模型更加準確。
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從屬于住房保障體系,但是住房公積金兼有住房金融的性質,因此國內學者希望通過公積金測度住房保障體系水平,并建立了一系列的模型。但是也應該看到,住房公積金制度本身與住房價格,房地產市場,利率市場等存在著聯動效應,把這一效應納入模型是十分復雜的。
3 結語
我國學者對住房公積金的研究很多,研究方向多集中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監管和公積金貸款風險控制方面。對住房公積金本身的研究側重于公積金制度的整體的改革與完善,政策建議比較空泛,可實施性性有限。沒有把住房公積金考慮成為住房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對住房公積金績效評價方面,國內學者涉足很少,但是這一領域對于未來公積金制度的完善存在重要的意義,也是改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依據,因此應該成為今后研究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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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4
一、充分認識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1991年,在**同志的倡導下,**市率先創建住房公積金制度,此后在全國推行。十多年來,住房公積金制度建設取得很大成績。住房公積金制度基本建立,公積金規模不斷擴大,對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城鎮住房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推動了以居民住宅為主的房地產業發展,促進了以物業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社區服務業發展。各地利用住房公積金建設了一批“安居工程”和經濟適用住房,解決了一部分城鎮困難居民的住房;不少城鎮居民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了住房,居住條件得到改善。國務院公布了《條例》,把住房公積金管理納入法制化軌道。實踐證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正確途徑,應當堅持下去。同時要清醒地看到,目前住房公積金管理還存在不少問題。主要是,一些地方住房委員會制度不健全,房委會決策流于形式;公積金管理機構設置不規范,管理分散;違法擠占、挪用公積金和違規貸款現象嚴重,公積金的風險隱患加大。據不完全統計,到去年底,全國擠占、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和項目貸款余額達140多億元,其中逾期貸款約40多億元,不少貸款已無法收回。對此,各級政府必須高度重視,采取有力措施,盡快予以解決。
國務院十分重視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建設。去年底和今年初,國務院兩次總理辦公會議研究了進一步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問題。最近,國務院對《條例》作了重要修改,并下發《通知》,對這項工作作出了具體部署。我國已進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加快現代化建設的新階段。在新的歷史條件下,城鎮居民改善住房條件的需求更大,住宅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拉動力更強。這對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發揮公積金對居民購房和建房的促進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們要認清形勢,統一思想,充分認識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防范公積金風險的有效措施。現在住房公積金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但還不完善。特別是在公積金決策和管理方面暴露出很多問題,嚴重影響公積金的安全運行。這些問題發展下去,不僅會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將失信于民,滋生腐敗,影響社會穩定。加強公積金管理,最主要、最迫切的是防范公積金的風險。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管理,強化監督,堵塞漏洞,化解和消除潛在風險隱患,確保住房公積金安全運行。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繼續深化房改工作的重要基礎。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是解決我國城鎮居民住房問題的一個大政策。這項政策的出發點,就是解決城鎮居民買房、建房資金短缺問題,讓普通職工特別是中低收入家庭買得起房、住得上房。這就必須繼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切實管好用好公積金,進一步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使公積金得到不斷積累和充分運用。只有這樣,廣大職工才能更多地使用公積金購買住房,鞏固和發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成果。
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是提高公積金使用效益的根本保證。公積金的使用有“低存低貸”的特點,更適合廣大中低收入城鎮居民貸款購房的需要。目前,由于一些地方公積金管理混亂,服務質量差,公積金使用效益不高,一方面居民得不到購房貸款,另一方面又有大量資金閑置,還使相當多的資金流失。必須盡快改變這種狀況,努力提高公積金的管理和服務水平,確保資金安全,搞好資金運用。這樣,才能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果,充分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加快解決中低收入城鎮居民的住房問題。
二、加強住房公積金管理需要著重抓好的幾項工作
住房公積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边@是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實踐經驗的科學總結。在新的形勢下,完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一步加強公積金管理,必須以這個基本原則為指導。總的要求是:健全決策體制,調整管理機構,強化監督工作,規范發展業務,努力把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提高到一個新水平。
第一,健全決策體制。就是要建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機構,規范決策機構人員的組成,形成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公積金決策體制不健全,是造成許多問題的主要原因。只有建立民主、公開、高效的住房公積金決策體制,才能從根本上解決隨意發放公積金貸款,擠占、挪用公積金等問題。因此,建立健全公積金決策機構,完善決策機制,是加強公積金管理的當務之急。各地要按照《通知》的要求,盡快成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是決策機構,統一行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的決策職能。管委會的人員組成,要嚴格按照《條例》中“三個三分之一”(人民政府負責人和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占1/3,工會代表和職工代表占1/3,單位代表占1/3)的要求選聘,以保證管委會能夠充分代表住房公積金所有人意志,切實維護群眾利益,確保公積金安全運行。管委會要抓緊制定章程,建立嚴格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規程,在決策時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實行表決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管委會依法作出的決策,城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要給予積極支持,決不能干預。
第二,調整管理機構。就是要撤并、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規范管理機構的設置和職能定位。目前,大多數地方的管理機構隸屬于不同部門,或與隸屬部門合署辦公。同一城市存在多個管理機構,難以對住房公積金實施有效管理和監督??h(市)一級設置管理機構,公積金規模小,管理成本高,弊端比較多。因此,撤并、調整管理機構勢在必行。各地區要在所有地級以上(含地級)城市,建立統一高效、運作規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h(市)不再設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這里需要強調的是,每個設區城市只能有一個管理機構?,F存的各個管理機構,包括上級政府機關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和行業性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都要在全面審計基礎上,按照“統一決策、統一管理、統一制度、統一核算”的原則,進行撤并、調整。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直接隸屬城市人民政府,是非營利性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得掛靠任何部門和單位,也不得投資、參股或者興辦各類經濟實體。
第三,強化監督工作。就是要健全監督機制,明確監督責任,加大監督力度,確保住房公積金使用、管理的安全有效。各地要針對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從多方面采取措施,切實加強監督工作。要完善同級監督,加強自上而下的監督,形成監督體系。建設部作為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的牽頭部門,對加強監管負有重要責任,要定期會同財政部、人民銀行等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進行檢查,重大情況要及時向國務院報告。各?。ㄗ灾螀^、直轄市)人民政府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情況,研究制定具體的監管措施,并認真落實。要建立健全各項監督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要改進和強化專職機構的監督手段,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加大監督力度,提高監督水平。對住房公積金使用和管理中的違法違規行為,必須依法嚴肅查處。對隨意干預造成公積金損失的,必須依法追究有關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四,規范發展業務。就是要依法運用公積金,改進服務方式,提高服務水平,積極發展個人貸款業務。目前一些地區特別是中西部地區,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發展緩慢。到去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余額僅為歸集余額的1/3,不少省份還不到10%。大量公積金閑置,說明群眾還用不上這個錢。這不僅違背公積金制度的基本宗旨,而且造成極大的浪費,甚至誘發擠占、挪用的行為。要充分發揮公積金制度的作用,就必須在保障資金安全有效的前提下,規范發展住房公積金個人貸款業務。要轉變觀念,改進服務,認真解決貸款條件過高、手續繁雜、審批時間長等問題。要充分考慮城鎮中低收入居民的實際承受能力,完善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辦法。公積金個人貸款應嚴格執行國務院和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
三、加強領導,保證《條例》和《通知》的順利實施
貫徹落實《條例》和《通知》,做好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必須切實加強領導。當前,要著力抓好以下幾點:
一是統一思想,做好管理機構撤并調整工作。這項任務涉及面廣,需要做大量艱苦細致的工作。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把思想統一到《條例》和《通知》精神上來,明確責任,顧全大局,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這項工作。要重點抓好縣(市)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撤并調整工作。
二是清產核資,認真做好移交工作。對現有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的資產負債情況,要進行認真清理,登記造冊,一并移交新成立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防止資產流失。要積極清理回收違規資金和逾期貸款,按照“誰決策、誰負責回收”的原則,加大回收力度。
三是嚴肅紀律,做到四個不準。在改革體制和調整機構過程中,必須認真執行各項政策,嚴格遵守紀律,做到令行禁止。特別要強調,不準任何單位和個人借機私分財物,不準突擊提干,不準擅自擴充編制,不準濫發獎金和實物。對違紀違法行為,必須嚴肅查處。
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5
一、運行情況
20多年來,邯鄲市住房公積金建制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量逐年增加,貸款量和提取量穩步提高。截至2014年底,邯鄲市累計歸集住房公積金總額164.45億元,累計歸集余額109.98億元;累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49130戶、85.48億元,累計個人貸款余額58.92億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使用率為53.57%;累計提取住房公積金54.47億元。
目前,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按照如下規定執行: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比例按照上年工資總額確定,個人6%-8%,單位10%-15%。主城區財政供養人員為個人8%、單位12%,企業一般為個人6%-8%、單位10%-12%不等。縣(區)管理部一般為兩個5%。邯鄲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于1996年8月開辦。目前,貸款額度由最初的5萬元已逐步提高到40萬元;貸款期限由最長15年延長到30年。對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邯鄲中心按照“應提盡提”的原則,確保繳存人的正常使用,提取率為35%左右。
邯鄲中心的基本運作模式為: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存儲、財政監督。下設15個直屬管理的縣(市、區)管理部,分別是涉縣、武安市、永年縣、邱縣、峰峰礦區、館陶縣、曲周縣、磁縣、臨漳縣、大名縣、魏縣、肥鄉縣、成安縣、廣平縣、雞澤縣管理部,全部為市中心統一管理,實現了“四統一”管理。
二、特點分析
通過對邯鄲市住房公積金運行情況的初步了解,我們對邯鄲中心近年來的工作成績有了直觀的印象。在這個基礎上,我們進行了深入調研,進一步了解到邯鄲中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方面的特點,以及創新管理模式上所作出的探索。
1.管營分離
在廣泛調研國內先進城市管理模式的基礎上,邯鄲中心調整了內設機構,率先在河北省推行“管營分離”的運作模式,歸集、提取、信貸三個業務處室負責政策制定、業務指導、考核監督等政策性、管理性、協調性的職能;設立歸集、提取、信貸三個服務大廳和各縣(市、區)管理部負責窗口服務、受理報批、審批操作等各項具體工作。管營分離的先進模式不僅能夠使管理層和運營層之間互相制約,強化內部監控,有效防范資金風險,又有利于運營層集中力量運營住房公積金,簡化受理和審批程序,提高服務水平,更好地發揮住房公積金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使邯鄲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更好更快發展。
管營分離的管理模式,實現了全市住房公積金垂直管理,中心退出住房公積金運營的“運動員”角色,成為專司住房公積金行政管理的“裁判員”,自下而上的統一模式有如下優勢。一是管理體制理順了,管理處室和管理部的職責更加明確,管理處室能夠對政策、制度研究得更加深入,進一步提升管理水平;管理部或服務大廳只負責業務的具體運作,不負責管理,減少了管理環節,在服務質量上下功夫,提升了服務水平。二是加強了監督,保證了資金安全,中心規定三個業務處室對管理部和三個大廳的業務進行不定期的抽查,即時發現資金風險,防患于未然。三是為職工提供更便捷、高效的服務。由于中心和各管理部使用統一的信息系統,繳存職工可在不同管理部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業務,提高了辦事效率。
2.統一系統
管營分離模式的成功運行,需要統一的信息系統來支持。在河北省住建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辦的主導下,探索建立全省統一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信息系統的工作取得了實質性的進展。2014年3月,全省統一的信息系統順利上線運行。邯鄲繼石家莊之后成為全省第二個上線城市。
在推進新系統運行中,邯鄲中心主動承擔了河北省住建廳住房公積金監管辦《河北省住房公積金業務管理系統開發建設》課題研究工作,組成課題研究小組,參照邯鄲市系統軟件多年運行的工作實踐,結合先進城市的信息化建設經驗,深入調研,積極進行方案論證,確定業務辦理模式、完善信息化建設功能,順利完成了課題研究工作,實現了系統設計的前瞻性、完整性及業務功能的實用性、先進性,達到了全國先進水平。
2013年、2014年,邯鄲中心全力推進軟件開發和硬件需求研討工作,搭建起新一代系統的網絡運行平臺,建設與“管營分離”管理模式相協調的共建共享、互動開放的新系統資源。
3.穩步擴面
邯鄲中心通過開展“住房公積金歸集建設年活動”,加大住房公積金政策宣傳力度,嚴格執法,促進住房公積金歸集工作,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制度覆蓋率。目前,邯鄲市19個縣(市、區)全部建立了住房公積金制度,非財政供養單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也有所突破。住房公積金制度在邯鄲市的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總量呈現出穩步攀升態勢。截至目前,邯鄲市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單位累計為5964個,繳存職工人數達到43.9萬人。
為維護廣大職工利益,讓更多職工享受住房公積金的優惠政策,邯鄲中心針對未建制、少繳、欠繳等問題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推進繳存單位與邯鄲中心歸集管理工作的互動,進一步加強與各單位住房公積金專管員的溝通與聯系,及時掌握單位信息,確保各單位住房公積金管理規范、繳交及時,個人賬戶入賬落實到位。二是開展“文明執法”、“宣傳執法”、“基層執法”等活動,制定行政執法宣傳文明用語,印制政策宣傳小冊子,深入企業一線,在職工中宣傳,爭取企業職工群眾的理解和支持,為職工住房公積金權益保障、擴面工作奠定基礎。三是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及時查處單位應建未建、應繳未繳行為,加大對惡意欠繳單位的執法力度,協調法院配合,切實履行執法責任,維護職工合法權益。四是優化歸集業務的辦事方式,推行“先核定,后繳存”的業務辦理模式,使住房公積金入賬一步到位。
4.優質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住房公積金管理水平,為廣大職工提供一個舒適、快捷、便利的服務環境,邯鄲中心對服務大廳進行擴建改造,個貸、提取、歸集服務大廳獨立辦公,為廣大職工提供方便舒適的辦事環境。同時,進一步修訂和優化工作流程,實行手續內部傳遞,縮短審批時限,減少審批環節,個貸審批3個工作日辦結,歸集提取業務隨到隨辦,符合條件的立等可取。選擇多家銀行集中在大廳聯合辦公,真正實現了“一站式服務、一條龍辦公、一次性辦結”的全新工作模式。
5.支持保障
2012年,邯鄲市被住建部批準為利用住房公積金支持保障房建設項目的試點城市,邯鄲中心根據住建部等七部委《關于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制定了《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實施方案》和《實施細則》,并及時提交該市管委會審議通過了安排10億元用于邯鄲市保障性住房建設項目貸款的工作計劃及相關業務流程。目前,邯鄲市申報的兩個保障房項目已獲住建部批準,市政府對兩個公租房項目評審報告進行了批復,邯鄲中心已經做好了各項準備工作,近期將逐步發放項目貸款。住建部督導組多次對該市試點工作進行督導,對邯鄲中心推進支持保障性住房工作給予了肯定。
三、存在問題
在調研中,邯鄲中心相關人士結合實際工作中遇到的問題,對現行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鞭辟入里的分析。他們認為,目前的住房公積金制度主要存在法制不健全、監管不到位、管理制度不健全、制度設計不合理、建制擴面難等問題。
1.法制不健全
目前規范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法規,除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下稱《條例》)外,主要是建設部、財政部、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等部門的一些規范性文件。這些規范性文件雖然沒有《條例》的法律效力高,但實踐中卻對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有著政令不統一的強制性要求。因此,這些規范性文件不免具有應急性、片面性、不穩定性等特征,不同部門或不同時期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常常相互矛盾或發生沖突。
2.監管不到位
盡管住房公積金制度還有財政、審計、人民銀行和銀監局等部門參與監督,但這些外部監督大多流于形式。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沒有設立專門的監管部門,也沒有完備的業務管理制度。內部監管的缺失無疑會給個別工作人員違規操作、謀取私利提供可乘之機。
3.管理制度不健全
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由當地政府、建設、財政、人民銀行等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有關專家、工會代表、職工代表和單位代表組成,負責對住房公積金管理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這種決策機制雖然體現了一定的民主性,但不具備承擔因決策產生的責任和風險的能力。相反,作為決策執行者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享有決策的權利,卻要承擔決策產生的風險責任。這種制度設計顯然違背了民法的權利與義務(責任)對等原則,實踐中容易導致作為決策者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濫用決策權利或虛置決策權利,不能真正發揮預期的決策作用,作為執行者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了不應該由其承擔的責任。同時,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定性為事業單位。按照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辦法,住房公積金運營發生的成本不能在業務支付中體現,卻只能從中心的管理費用中支出,造成運營成本不實、管理費用虛高。
4. 制度設計不合理
與當初制定《條例》時相比,目前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因此,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不合理就凸顯出來。
按照國家規定,職工繳納的住房公積金當年歸集的按活期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按3個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繳存者利息所獲甚微。住房公積金中心將公積金存在銀行的年利率是3.3%,這一部分利差,連同公積金中心發放公積金貸款的利差收益,構成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根據《條例》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它不歸繳存人所有,主要歸政府財政,顯然違反了《物權法》中“孳息歸屬”的原則。本應由政府財政全額承擔的廉租住房建設資金,卻從屬于繳存職工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繳。
在住房公積金繳存者中,富者不屑于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貧者無力買房,得不到貸款,還為他人輸血。只有中上等收入的繳存人在享受住房公積金貸款。多數職工在退休后方可提取全部住房公積金,意味著他們的住房公積金要存儲十年、二十年、甚至三十年,如果每年的通貨膨脹率為3%,30年后他們的住房公積金也就貶值殆盡了。
5.建制擴面難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非公有制企業的發展,非公有制企業的從業人員在數量上所占的比重越來越高,而現在非公有制企業及其從業人員未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現象仍普遍存在,這已成為住房公積金制度能否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重要問題,也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熱點和難點。
非公企業建制擴面難主要原因在于:一是企業為控制用工成本,整體不為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二是在企業內部職工建制不全面,即僅為部分管理層或技術層等較為穩定的崗位職工建制,對勞務派遣等崗位流動頻繁的職工不建制。
再有,隨著新型城鎮化的推進,農村住房公積金的建制也面臨很多問題。如果沒有制度層面的規范,可能在推進中也會困難重重。
四、發展建議
1.強化法制建設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依法治國理念,應貫徹于住房公積金體制建設中?,F行《條例》的執行力度較小,建議將《條例》這部法規提升為《住房公積金管理法》,加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執法力度,增強住房公積金的歸集力度、執法力度。
在此基礎上,加快住房公積金法制建設進程,在歸集、提取、貸款等各個方面從法制化、規范化的角度不斷強化,提升住房公積金的法律地位。
2. 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
應在全國范圍內,至少在全省內統一住房公積金管理模式,統一操作流程,進一步提高住房公積金管理和操作水平,努力縮小地區間發展不平衡,使住房公積金管理更規范、更高效。
建議將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司升格為副部級,成為住房公積金監管局,機構定為總、分、支局、管理部四級??偩趾褪?、市、自治區分局為監管局,總、分局以下各級局為經辦局。國家住建部住房公積金監管局內設機構主要包括:住房公積金綜合業務司,主要職能為對全國的住房公積金歸集、貸款、提取等業務的辦理進行監管,統籌考慮對歸集和使用資金的平衡和監管;信息中心,主要職能為住房公積金各項業務的辦理提供信息系統的平臺,以及研發全國統一的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住房公積金政策法規司,主要職能為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制定及法制建設,下設執法局,對各地執法隊伍進行指導和檢查;對內服務的綜合司,主要職責為包括財務、審計、人事管理等職能,各地住房公積金分局、支局除對應總局設置的處室外,支局應增加設置執法處室,主要職能是承擔住房公積金催建、催繳、繳存基數及人數的核查等工作。
3.全面建立貸款風險管理體系
建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評分體系,進行貸前信用評估。與人民銀行全國征信系統進行信息交換,構建個人征信系統在住房公積金貸款等核心業務上的應用模式。建立貸后跟蹤和評價體系。動態跟蹤借款人的還貸行為,評價借款人預期違約率。加強貸款資產質量分類管理,完善呆賬核銷政策,建立以科學計算預期損失為基礎的風險計提制度。
4.管好用好住房公積金
要樹立科學發展觀,搞好平衡,堅持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對那些還沒有實行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嚴格按照《條例》強制執行。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和效益較好的企業,不能一味地提高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或繳存基數,要確定一個相對合理、可行的比例,并定期進行調整,嚴格控制機關事業單位的繳存上限,規范繳交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構成。對效益好的企業規定繳存統一封頂額度,從機制上調整住房公積金不公平的收入分配。
住房公積金貸款應該以個人繳交住房公積金余額配比貸款。防止少存也能多貸的現象,并嚴格控制個人貸款的次數。采取鼓勵購買中小戶型的中低收入家庭以及首次使用貸款真正用來解決和改善住房條件的職工優先使用,對繳交規范的單位提供優質的服務等措施,使住房公積金真正能為“改善人居環境,造福萬戶千家”服務。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依據市場經濟規律的要求執行國家經濟政策,以提高經濟效益,積極穩妥的探索,創新住房公積金運作使用機制,尋求使其保值增值的途徑和方式。在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情況下,體現在既要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又要提高住房公積金資金的使用率,減少資金沉淀,增強保值增值的能力,促進住房公積金事業的全面發展。
自治區住房公積金政策范文6
關鍵詞:公積金;爭議
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實現“住有所居”目標,切實解決群眾住房問題的重要措施,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對于促進城鎮住房建設,改善城鎮居民居住條件,提高城鎮居民的生活水平,保障住房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具有重要意義。
公積金制度自1991年建立起就爭議不斷,主要包括制度設計本身的缺陷,制度建立后與新出臺的其他法律法規的沖突,制度實施中與現實情況的脫節,以及制度實施與制度設計的偏離等。最大的一次爭議發生在2006年11月14日,世界銀行發表的《中國經濟季報》(2006年第三季度)中對中國的住房公積金制度進行了評述,認為“中國的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是使收入較高的家庭受益”,該觀點受到很多人的質疑也引起了更多的爭議,但也給我們一個很好的機會可以對公積金制度進行更為客觀和深刻地思考和總結。
有關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爭議,有如下十四個方面:
一、增值收益的所有權爭議
增值收益的來源包括公積金存款在銀行的專戶利息收入,公積金發放貸款的利差收入和公積金投資國債的利息收益三個部分,而增值收益的使用在《條例》(以下稱《條例》)第二十九條中確定為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房的補充資金三個方向,產生增值收益的資金是由繳存人提供的,可是繳存人并未分享其資金的增值收益。
公積金的繳存存在強制性和義務性,只要有勞動關系存在,工作單位就應當為職工繳存,《條例》第三條明確指出“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吨腥A人民中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九條對“所有權”進行了界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由此可以認為,公積金繳存人對自己和單位為其所繳存的公積金擁有所有權,也就對其增值收益享有收益權。
而《住房公積金會計核算辦法》中,繳存人所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科目是列入公積金管理中心資產負債表的負債類,也就是說,公積金對管理中心就是存款對商業銀行而言的負債,既然是負債,繳存人就只是儲蓄者而不是股東,就只能享受資金被占用的利息而不能象股東一樣分享經營收益并承擔經營的風險。
二、公積金的使用范圍的爭議
《條例》第五條指出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首先“大修”本身很難界定,這就給管理機關在審批公積金貸款時帶來了一定的困難;其次,隨著經濟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人們在購買了住房后,都會為住房的裝修和設計投入很大的資金,與住房息息相關的裝修成本日益攀升,而裝修業務不包括在公積金的使用范圍之內。
三、公積金決策機構的爭議
《條例》第八條中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的決策機構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該委員會按照“三個三分之一”的原則進行組建。而如此重要的決策機構事實上是一個非常設機構,對于第九條第一款所規定的制定和調整住房公積金的具體管理措施并監督實施這樣職責如何很好地履行是受到質疑地。而且該機構中的人員具有很大的流動性,很不穩定,知識構成是否具有一定的專業素質也無從知曉,這些對于諸如“擬定具體繳存比例”、“確定最高貸款額度” 、“審批歸集和使用計劃” 、“審議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等重大決策的專業性和及時性產生了很大的影響。
四、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的爭議
《條例》第十條中明確了公積金管理中心是直屬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按照第三十條的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也就是說,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費用雖然是以財政撥付的形式獲得的,但最終是來源于公積金的增值收益,為了爭取更高的費用,管理中心可能會以利益最大化為原則想方設法地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這反過來又和管理中心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性質相悖。
作為一個行政單位,公積金管理中心要管理公積金的歸集和使用;作為一個不以營利為目的的機構,又要按照市場經濟的規則進行資金保值增值的營運,使得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性質不明,地位不明確。而國外的模式是實行行政管理和營運管理分開,資金管理和投資管理功能分開,委托信托機構在公積金管理機構的監督下,對住房公積金進行保值增值的投資運作。
五、公積金貸款責任的爭議
《條例》第二十六條指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公積金
作為一種互助儲金,是由繳存人共同擁有的,負責公積金管理運作的管理中心用于發放貸款的所有資金都來源于繳存人每月固定的繳存。商業銀行吸取存款,發放貸款時有嚴格的資本金要求以確保一定的風險承受能力,而公積金的管理中心沒有任何的資本金投入,而且在監管上也沒有資本充足率的要求,也就不具有承擔貸款風險的能力,承擔貸款風險的責任最終
是落空的。
六、公積金投資方式的爭議
《條例》第二十八條說明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因此,購買國債是住房公積金唯一被允許的投資方式,但對于國債的種類,范圍并沒有更為詳細的規定,這就給管理中心的投資帶來一定的盲目性,也同時帶來了很大的操作空間,當然也就形成了很大的風險敞口。全國各個管理中心所購買的國債有記賬式國債,憑證式國債;有在銀行間債券市場買入,也有在交易所債券市場買入;有在一級市場買入,也有在二級市場買入;有的城市還進行了國債二級市場買賣、國債回購、買斷式國債回購等投資。
國債的安全系數較高,但是收益率較低,對于公積金的存貸比較高的地區來說,擴大增值收益才能保證貸款資金充足,才能更好地發揮公積金的重要作用,在投資方式被嚴格限制為國債的情況下,勢必要在購買國債的過程中尋求更高的回報率,有的城市開始進行回報率高于財政國債利率的委托理財,委托證券公司購買國債,全國公積金資金大案如新疆昌吉州公積金管理中心2億元案件,河北保定市公積金管理中心3億元案件,湖南衡陽市公積金管理中心2.53億元案件和云南省麗江市9000余萬元案件都是為了取得高于財政部支付的利率而委托證券公司進行國債投資而造成損失的典型案例。
《條例》禁止公積金的多元投資方式。但2001年12月,經國務院頒布并實施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社?;鹜顿Y的范圍限于銀行存款、買賣國債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動性的金融工具,包括上市流通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信用等級在投資級以上的企業債、金融債等有價證券。公積金和社?;鹨粯佣际峭顿Y收益形成由中央政
府集中的資金,卻不能使用和社保基金相同的投資渠道。
七、公積金的資金管理原則的爭議
《條例》第二十八條說明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管委會批準,可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從此規定可以看出公積金資金管理的原則是把流動性和安全性放在第一位,盈利性放在后面,其性質決定了資金運行的目的是資金的安全性,并在確保安全的基礎上才能考慮穩定的投資方式。公積金管理中心和銀行一樣都可以進行吸存放貸的業務,管理中心可以被視為一個準金融機構,和銀行一樣在資金管理上都要遵循“三性原則”,商業銀行有嚴格的資本金要求和風險管理的機制,風險承受能力較強,所以經營上往往以盈利性為首,而管理中心沒有資本金和嚴格的風險管理機制,風險承受能力較弱,所以只能以流動性和安全性為首。加上管理中心被確定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導致公積金管理中心消極面對公積金的貸款發放,公積金沉淀資金的管理,不重視資金使用效率,一定程度上
不必要地犧牲了一些盈利性。
八、公積金增值收益用于建設廉租房的爭議
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廉租住房保障辦法》第十條規定提取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余額,應當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設。2008年1月1日起實施的《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辦法》第六條也規定了租住房保障資金來源包括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和管理費用后的全部余額。這就形成了一個法律上的沖突,構建和諧社會需要解決貧富差距的問題,政府大力進行廉租房的建設,而運用公積金的增值收益來發展廉租房建設,實質上是在用高收入群體的錢來解決低收入的住房困難問題,公積金的繳存人不一定需要廉租房,而廉租房的住戶不一定繳存過公積金,這一方面就違背了公積金的“互”,缺乏一定的公平性;另一方面公積金制度不具有“救”,本身就不是用來解決中低收入人群生活困難的。
而且公積金是繳存人的共同基金,而非政府的財政資金,政府不能挪做他用。如新加坡的中央公積金局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公積金的歸集和運營等都獨立于政府財政,政府財政的盈虧對公積金沒有直接的影響,政府也無權動用公積金。
可是從另外一方面來看,公積金采用“低存低貸”的管理原則,公積金貸款成為利率低于商業銀行貸款的政策性低息貸款,所以貸款條件要相對嚴格,部分中低收入的繳存人難以通過此渠道獲取貸款,也就不能享受公積金制度的“互”,自己繳存的公積金成為只有在退休時才能全額領取的長期儲蓄,在喪失流動性的情況下所獲得的利息又遠低于市場水平。
九、公積金屬地管理的爭議
公積金實行屬地管理原則,不允許跨地區流動。截至2004年底,全國住房公積金沉淀資金約2086.3億元,2006年底已達約4000億元,2008年3月底也有約2000多億元在帳面,由于公積金本身不能跨區域轉移,這些沉淀資金也就不能貸出去。
沿海地區的公積金存貸比相對較高,為了保障公積金貸款的正常發放,使更多繳存人可以獲得貸款,公積金管理中心往往會限制個人貸款的上限;東部地區的存貸比還相對較低,存在大量的沉淀資金。公積金貸款的需求和供給都呈現了東西部的不平衡性,東部需求過旺資金不足,西部需求不足資金富余,可是又不能跨地區流動來解決資金的不平衡問題,公積金的互被局限于“地區性的互助”而非“全國性的互助”,導致大量的沉淀資金未能實現最大的效用,影響了公積金制度作用的發揮。
從另一角度來說,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之初,就是按照“先試點再鋪開”的模式來推廣的,所以全國各地的公積金管理工作從開始就有差距,而且隨后的公積金貸款功能的調整,管理機構的調整,投資問題的清理等也導致各地管理中心出現了各種各樣的歷史遺留問題,從而決定對全國的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統一監管是很困難的,建設部對公積金的全國性管理也僅僅限于政策法規的統一制定和全國統計數據的匯總。公積金的屬地管理原則也一定程度上決定了公積金資金使用的屬地性原則,以犧牲全國效用最大化為代價來換取監管的有效性和資金的安全性。
十、公積金貸款還款方式的爭議
目前的公積金貸款主要采取等額本金和等額本息兩種還款方式。隨著金融行業競爭的日趨激烈,很多商業銀行都進行了貸款還款方式的創新,如深圳發展銀行的雙周供,招商銀行的入住還貸等等,以及針對年輕人的先少后多,針對中年人的先多后少的具有個性化的階段性還款方式,都為借款人降低了還款壓力,有力地推動了房地產市場的發展和金融服務水平的提高,而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卻沒有享受到這種市場和服務的進步。
十一、 住房公積金貸款抵押物處理的爭議
《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往往是用借款人所購的住房作為抵押擔保措施,在借款人未能償還公積金貸款時,管理中心有權收回所抵押的住房并處理后償還貸款;可是,在2005年1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養家屬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如果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只有一套住房而又不能承擔公積金貸款的還款責任時,公積金管理中心便無法對進行貸款的抵押住房采取收回和處理的措施,造成管理中心對抵押物的權利落空。
而公積金管理中心是否可以動用增值收益建立周轉房,收購二手房作為公積金借款人喪失公積金貸款的還款能力時的臨時周轉住房,來解決公積金貸款抵押住房進行處分時的法律沖突,在《條例》中沒有明文規定。
十二、管理信息系統的爭議
公積金管理中心的信息系統建設和商業銀行相比在全國都處于落后水平,由于公積金的屬地化管理原則,全國的公積金管理中心都是擁有自己地區的信息系統,而沒有一個全國統一的信息系統,這就給全國性的監管造成了很大的障礙,甚至有的地區還存在手機并行的管理方式,已經不能適應目前經濟發展水平的要求。
而且受委托的銀行在辦理公積金委托貸款時,對于人民銀行所要求的信貸數據和征信數據的錄入等工作沒有積極性,就導致公積金貸款的數據不完整,數據不能很好地共享,從而給監管工作帶來更大的困難。
為促進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推進組織機構代碼的廣泛應用,加強和規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提高行政執法能力,2008年2月13日建設部和國家質檢總局下達了《關于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使用組織機構代碼的通知》,通知要求在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中推行使用具有終身不變性、唯一性、準確性等特點的組織機構代碼,以利于規范住房公積金信息化管理,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組織機構代碼受理部門在辦理組織機構代碼登記、證書年檢、變更或撤銷其機構代碼證書時,要主動提示并征詢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的情況,并將征詢結果記錄,為公積金中心行政執法提供幫助。在這個規定的執行中,建設部統一負責申請使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共享平臺的授權管理。各省、自治區建設廳和公積金中心可向建設部信息中心申請獲取CA證書進入“全國組織機構代碼共享平臺”,并按權限共享使用組織機構代碼信息。這一舉措不但促進了公積金管理的力度,引入多方監督的理念,而且通過建立全國共享的管理信息平臺有力地促進了公積金信息系統的建設。
十三、公積金制度作用發揮的爭議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我國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和中心環節,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一種形式,同時還是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有效途徑。
跟據世界銀行的《中國經濟季報》,2005年底,中國公積金累計額6260億元,只有45%用來發放住房貸款,只有17%的繳費者獲得了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運行是以工作就業為前提的,所以住房公積金的繳存人和貸款的使用者主要是收入較穩定的人群;《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中規定單位和職工繳存比例不應低于5%,原則上不高于12%,在有工作單位,收入也較穩定的受益家庭中,受益較大的往往是工作單位較好,單位繳存能力強的人群。
對于大部分非正規就業人群,有的是工作單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有的是簽訂勞動合同后單位拒不繳納公積金;對于個體就業者或失業人群,又沒有渠道可以繳存;對于中低收入人群繳存后又會因為還款能力受到質疑而無法獲得公積金的低息貸款。最終,公積金制度“改善城鎮居民住房條件”的初衷只能實現到“有穩定收入單位的城鎮居民”的程度。
十四、 違法成本的爭議
《條例》第三十七條中規定,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在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之后仍不辦理的,可以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這就是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單位所支付的違法成本,這個成本和長期性地每月固定為每一個單位職工支付一定的繳存額這樣的義務向比較,當然是前者的成本較低,這一方面影響了公積金的執法力度,另一方面也嚴重影響了公積金“強制性”原則的貫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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