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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1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政策;啟示
1 我國能源利用的基本情況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工業化、城鎮化進程的加速,能源需求不斷增長,但相對于龐大的人口而言,我國的能源儲量是比較少的,人均占有量居世界第53位,僅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2。以當前占我國能源消費絕對比重的化石能源為例,我國人均化石能源剩余可采儲量僅及世界平均水平的58%,其中石油人均1.8噸,占世界平均水平的11%;天然氣人均1063立方米,占世界平均水平的4.5%;煤炭人均125噸,占世界平均水平79%。預計2010年能源短缺8%,到2040年達到24%左右。目前,作為世界第二大石油進口國,我國石油的對外依存度已經超過51%,已大大超過國際石油40%的安全警戒線。多年來煤炭在我國能源消費中占65%-70%,其中約有一半用于發電,導致大量的煙塵排放。根據哥本哈根氣候峰會資料,中國2009年碳排放量為72億噸二氧化碳當量,占世界總排放量的19.12%,居第一位,其中二氧化硫排放量的90%、二氧化碳的70%又都來自于燃煤。2006年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公布了最新的“環境可持續指數”,在全球144個國家和地區的排序中,中國僅位居第133位。
為了構建穩定、經濟、清潔、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我國高度重視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已經頒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的發展目標。
但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仍存在著許多阻礙,如對化石能源稅賦優惠,可再生能源技術幼稚與未規模化生產,生產成本較高,傳統能源市場未自由化,技術與投資的風險等問題。借鑒先進國家的有關政策,對克服上述障礙,促進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2 有關國家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
2.1 英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 根據2008年國際能源署資料,英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政策工具主要為補貼、減稅、可再生能源運輸燃料義務(renewable transport fuel obligation,RTFO)以及再生能源義務(renewables obligation,RO)。補貼政策主要針對生物質能源裝置設備;減稅是針對含有生物質柴油與生物質酒精的油品每升減少20 便士的稅金;RTFO規定在2010年油品中必須含5%的可再生能源;RO要求電力供給中必須要有一定比例來自再生能源,目標是由2007/08年的7.9%增加到2015年的15.4%。
除了上述政策外,英國政府最近又提出幾項措施搭配RTFO與RO,基本內容為:①可再生能源義務買斷。②可再生能源技術分組。
2.2 德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 根據2008國際能源署資料,德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政策主要體現為2004年修訂的可再生能源法,主要政策措施包括:①并聯及收購義務。②最高收購價格。③可再生能源的來源保證。④可再生能源政策執行報告。
2.3 美國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相關政策 美國可再生能源政策主要體現為2005年修訂的能源政策法中關于可再生能源部分,基本政策內容為:①對可再生能源進行補貼。②租稅抵減。③可再生能源發電配比制。④可再生能源燃料標準。
3 國外可再生能源促進政策的啟示
在黨和政府的高度關注下,我國近年來可再生能源事業獲得了巨大的發展,但仍存在市場成熟度低、保障能力不足、政策體系不完整、措施不配套等問題,學習國外的有關經驗,對我國可再生能源促進政策的制定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3.1 將發展可再生能源切實提高到國家戰略層面 我國是世界上溫室氣體排放最大、排放增長速度最快的國家之一,但對可再生能源發展仍存在認識不到位、時冷時熱、政策缺乏連貫性、重號召輕落實等問題,我們必須重新調整思路,從更高、更新的角度推動可再生能源持續、快速發展。如美國政府自20世紀70年代,就意識到發展可再生能源對維護美國在經濟、科技、乃至軍事領域的戰略意義,隨歷經國際原油價格的低迷,仍保持了相關激勵政策的持續性并制定了長遠的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
3.2 加強可再生能源的立法建設 我國已經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框架,但法律線條較粗,原則性較強,缺乏可執行性和強制性。如英國,德國和美國的相關法律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數量、配比比率、補貼數額等有明確的規定,有利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指導和監管。
3.3 制定可再生能源的經濟激勵政策 各國都盡量減少政府直接干預,紛紛致力于構建可再生能源市場,努力通過市場機制促進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如英國的再生能源義務憑證交易,美國的再生能源發電配比交易要。另外,政府可以制定經濟激勵政策,提高能源企業的積極性和解決能源市場的失靈問題,這些政策概括起來有財政補貼、稅收減免、電力加價和低息貸款等。
3.4 加強對可再生能源的宣傳 各國都十分重視強化可再生能源戰略意義的國民意識和民眾參與,增強公眾的可持續發展和環境保護觀念,如美國政府推行的“綠色能源”,德國的“能源之星”和英國的“非化石燃料公約”政策,極大地促進了全民能源和環境意識的提高。
參考文獻
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2
2005我國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以下簡稱《可再生能源法》)并在2009年作出了修改,確定了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并網審批和全額收購制度、可再生能源上網電價與費用分攤制度、支持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財政激勵措施等一系列的法律激勵制度.
一、《可再生能源法》確立了以下幾個主要的法律激勵制度1、總量目標制度可再生能源總量目標制度是一個國家或者其中某一個地區的政府用法律或法規的形式對可再生能源的市場占有率做出的強制性的規定,以確保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
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將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通過制定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總量目標和采取相應措施,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和發展.將全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長期的總量目標的制定,具體授給權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
2、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應當與按照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規劃建設,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報送備案的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簽訂并網協議,全額收購其電網覆蓋范圍內符合并網技術標準的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相應的發電企業有義務配合電網企業保障電網安全.以此來激勵相關開發可再生能源主體的積極性.
3、分類電價制度分類電價制度,即有關主體根據采用不同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電的社會平均成本,分門別類地制定相應的上網電價,并向社會公布,以期確保合理競爭.
4、費用補償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我國的電網企業依照確定的上網電價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所發生的費用若高于按照常規能源發電平均上網電價計算所發生費用之間的差額,由在全國范圍對銷售電量征收可再生能源電價附加補償;我國電網企業為收購可再生能源電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網費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關費用,可以計入電網企業的輸電成本,并從銷售電價中回收;其中由國家投資或者補貼建設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的銷售電價,執行同一地區分類銷售電價,其合理的運行和管理費用超出銷售電價的部分,依照《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規定進行補償.
5、專項基金制度在《可再生能源法》中,相應的條款明確指出,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
二、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及相關措施完善的建議1、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缺陷針對我國目前在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中的問題,系統分析我國可再生能源法的相關法律激勵制度,結合2005年及2009年修改過《可再生能源法》,我國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激勵措施仍然有諸多缺陷:
(1)可再生能源開發生產成本、技術相對傳統能源無明顯優勢,需要資金、研發、技術的支持目前,可再生能源的生產成本比化石燃料要高.這迫使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更需要健全的融資機制,強大的研發能力,先進的裝備制造技術.雖然為了推進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法》中規定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科學技術研究、標準制定和示范工程;農村、牧區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項目;偏遠地區和海島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建設;可再生能源的資源勘查、評價和相關信息系統建設;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設備的本地化生產,由國家財政設立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對以上項目工程的支持.但從實際投入量上看,國家對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量仍偏少,穩定的政府資金投入機制尚未形成.
(2)可再生能源市場尚未初步形成沒有市場需求,就沒有可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公眾目前更偏好傳統能源,傳統能源的供應體系、銷售體系、服務體系已經完善,這樣傳統能源的規模效益將遠遠大于可再生能源的,比可再生能源能有競爭力,可再生能源供應不得不依賴傳統能源市場.
在《可再生能源法》雖有規定說,國家扶持在電網未覆蓋的地區建設可再生能源獨立電力系統,為當地生產和生活提供電力服務.但實際上國家電網及供熱、供氣系統不能覆蓋的區域僅是偏遠地區,這樣的市場需求太小,遠無法促進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形成.
(3)可再生能源法規的實施細則及相關法規仍有待完善,具體可操作性相對較差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法》中僅作了一些原則性、指導性的規定,在如何具體操作方面,有所欠缺,相關配套措施的缺失.此外,從法律綜合體系上看,促進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和法規及相關規章本身缺乏全局性、系統性、協調性、連續性、穩定性,而且在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方面也存在不足,仍需完善.
2、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法律激勵措施的完善建議(1)加強可再生能源領域的研發和技術創新,建立新的融資機制政府部門應將對可再生能源領域的開發和技術創新納入國家中長期科技規劃的高技術領域,加強與高校的合作,重視吸收國際先進技術,加大研發投入,制定更加優惠的財稅政策,促進建立可再生能源體系的核心技術,防止國外技術的壟斷.
在融資機制的建立方面,一方面要完善現有的國內融資機制:完善相應的稅收、貸款、補貼政策,加大對可再生能源發展基金的投入;建立一些新的融資機制:比如政府購進一批風能發電設施,然后一定的方式租賃給風能開發企業.另一方面要,在國際融資方面應該由政府加大對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的引導利用世界銀行、國際金融公司、聯合國開發計劃署、亞洲銀行、全球環境基金會對可再生能源開發的資金支持;作為政府還應該建立相關專門部門引導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利用《京都議定書》機制(排污權交易、共同實施、清潔發展機制)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支持.
(2)培育建立可再生能源市場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離不開它的市場,政府應該以市場機制為主導,指定可再生能源發展政策,以引導可再生能源市場的建立.政府要制定關于可再生能源的宏觀調控及全國性的產業政策,積極利用相關經濟激勵政策引導其發展,明確企業的相關產權.具體而言:政府必須對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進行事前事后評估,避免盲目開發,各地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必須符合全國性的產業規劃方針,如西部應以風能、太陽能為特色產業,東部以潮汐能為特色產業;政府必要時應和可再生能源開發企業簽訂行政合同,采購它們的產品,指導其投資、研發,以避免外國企業壟斷;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出口;積極制定相關標準體系,推行可再生能源標識,鼓勵公眾購買可再生能源產品.
(3)細化、補充、協調配套法規,落實、評估法規實施情況鑒于我國實際情況,國務院各部委及地方政府應在考慮了全國,地方實際情況,仔細研讀《可再生能源法》后及時出臺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及制定相應的規劃、計劃,來細化和補充《可再生能源法》中確定的各項法律制度,以保證《可再生能源法》的順利實施.我國許多可再生能源方面的法律政策措施規定缺少全局性,集中性差,存在法律政策措施的制度目標協調性差,相關規定缺失等不少問題,而且許多可再生能源法律政策措施與其他法律制度之間缺乏溝通性,導致彼此之間矛盾或沖突的出現.對此,我們一定要按照《可再生能源法》確定的法律原則和規定,及時對現行的行政法規、規章、技術規范以及相應的規劃等相關法律做出調整,同時必須考慮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指標要求,在其他相關法律中體現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各項目標要求.此外,稅法,金融法、經濟法也必須做出相應的修改以激勵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使可再生能源體系形成綜合性的法律體系.
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3
【關鍵詞】 財稅政策; 可再生能源; 商業化階段理論; 政策框架
中圖分類號:F416.2;F810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5937(2015)22-0091-05
一、引言
能源是人類活動的物質基礎,人類的活動離不開優質能源的出現和先進能源技術的應用。伴隨著發生于20世紀70年代的石油危機,世界各國愈加重視能源供應對于經濟的巨大作用。而近10余年全球生態環境惡化,空氣污染加劇,使得以風能、太陽能、生物能為代表的可再生能源得到追捧。目前,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煤炭生產國和消費國(BP,2013),是第二大能源生產和消費國以及第二石油消費國、OECD之外最大的石油進口國(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我國煤炭消費占能源消費的比重長期保持在70%以上(中國統計年鑒,2014),導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我國CO2氣體排放呈逐年上升的趨勢,溫室氣體排放總量已占全球首位(IEA,2009)。我國政府已經提出2020年可再生能源消費量要占到全國一次能源消費量的15%(《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但是要實現此目標,任務艱巨(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
世界經驗表明,可再生能源產業的發展與政策的引導和激勵密不可分?!犊稍偕茉粗虚L期發展規劃》(2007)明確指出,根據《可再生能源法》的要求,國家運用稅收政策對包括水能、生物質能的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予以支持。目前,對于可再生能源激勵政策的研究文獻主要從政策工具的應用、政策工具效果評價方面提出。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重視對于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政策應該針對不同發展階段提出。Martine et al.(2006),Hillring(1998)提出在研發階段需要針對技術研發進行支持;在生產階段主要通過減免稅收和適當補償(Lawrence & Stanton,1995);在市場化階段Suani(1999)認為生物質能政策需要將外部性引入市場價格中。同時,可再生能源在市場化階段配額標準需要保持相對穩定(Ryan et al.,2006)。國內學者王革華(2010)對我國新能源產業政策進行了梳理,同時借鑒國際經驗,提出我國應完善經濟激勵政策和非經濟激勵政策,促進新能源的發展。王璽等(2011)針對新能源產業研發、生產和銷售等環節設計了稅收優惠政策。劉葉志(2008)則從外部性理論的角度提出使用財政政策來優化資源的配置。
本文針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產業政策的發展狀況,從基礎理論入手,通過科學判斷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階段,針對不同發展階段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提出相應的產業財稅政策。
二、可再生能源的概念及發展意義
(一)可再生能源概念和分類
根據不同的劃分標準,能源可以劃分為不同的類型。根據是否再生,將能源劃分為可再生能源與非可再生能源??稍偕茉吹挠⑽拿Q是Renewable Energy,其概念最早是由聯合國在內羅畢的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會議上確定的??稍偕茉床煌诔R幍幕茉?,具有可持續性,幾乎不會枯竭,有利于生態良性循環,主要包括太陽能、風能、生物質能、地熱能、海洋能以及所產生的二次能源氫能等(張博,2007;姜南,2007)。我國將可再生能源分為水能、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地熱能和海洋能(《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這種能源資源潛力大、環境污染低,是人和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
(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重要意義
1.能源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我國能源長期存在資源有限、優質能源儲量嚴重不足、化石能源人均儲量低的狀況,其中石油、天然氣資源僅占世界人均儲量的11%和4%。目前,中國石油進口年均增長率達到了35%,石油對外依存度在30%以上,這一數據有進一步擴大的趨勢。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增長,對能源的需求將持續增加。
2.調整能源結構、增加能源可持續供應的需要
我國能源消費結構長期以煤炭為主,隨著降低煤炭消費的壓力增加,必然需要相應提高水電、核電等能源的使用量。只有這樣才能建立多元化的能源消費結構。
3.保護環境、降低溫室氣體排放的需要
對于化石能源的過分依賴,使得我國環境污染嚴重,嚴重影響我國居民的身體健康。而可再生能源幾乎不會對大氣環境造成破壞。這也是為什么世界越來越重視可再生能源的原因所在。
三、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一)商業化階段理論的內涵
根據美國總統科學技術顧問委員會研究報告(PSCAST,1999),可以將可再生能源技術的商業化過程分為研究發展階段、示范階段、規?;档统杀倦A段和大面積推廣階段。
在研究發展階段,也是商業化準備階段,投資收回的可能性小,承擔的風險高,因而在此階段政府是研究開發投入的主體。政府等公共部門應該在技術研發方面發揮巨大作用,同時為了促進新技術的商業應用轉化,政府應該引導企業積極參與。
在示范階段,政府提供資金支持是本環節得以順利進行的有力保障。此階段可以分為技術示范和商業化示范兩個階段。技術示范階段的主要任務是對研發出的新技術進行生產能力的可行性驗證、示范,并發現問題,進一步完善新技術;而商業化示范階段是在上一個階段可行的基礎上對商業服務的能力和推廣前景進行驗證。本階段資金投入較大、回收期長、風險高,資金獲取是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到了規模化階段需要降低生產成本。在本階段技術特征表現為單位生產成本受累計產出規模增加的驅動而進一步下降,整體呈現“學習曲線”的特征(見圖1),直至可再生能源技術擁有與傳統能源相同的競爭力。成本下降受規模效應的驅動,而累計規模效應需要穩定的大量的資金投入,本階段需要解決的關鍵核心問題是克服成本下降的不確定性、保證投資收益的穩定性。合理的政策設計將會達到成本驅動下降的作用,否則可能出現接受補貼的企業依賴補貼生存,不想通過技術進步和加強管理增強盈利能力。
大面積推廣階段是在可再生能源經歷了研發、示范和規?;A段之后。在前幾個階段的發展之后,由于成本經濟性已與常規能源技術相當,此時就可以進行大面積推廣了。此時政策上主要解決市場交易和信息傳播方面的障礙。
(二)商業化階段理論與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的關系
可再生能源在商業化的不同階段,都不同程度伴隨著研發、示范、規?;杀窘档秃褪袌鐾茝V等環節的運行。在技術研發環節政策支持應該是政府公共部門主導、企業等參與,主要使用科技推動政策,由國家組織研究機構和企業一起實施科技攻關計劃,并對研究示范企業提供資金支持。
以生物質能為例,美國在燃料乙醇產業發展的各個階段主要采取的政策有:(1)在發展初期,采用提高乙醇補貼、稅收減免、信貸優惠、債券貼息補貼以及保險貸款優惠等補貼手段。首先將每加侖乙醇補貼從1978年的40美分提高到1984年的60美分。在《能源稅收法案》中要求對E10乙醇汽油每加侖減免征收4美分消費稅。通過《原油暴利所得稅法》將乙醇添加汽油的免稅時間進行延長;1980年的《能源安全法案》(Energy Security Act)要求對生產規模低于100萬加侖的乙醇生產廠商提供擔保,聯邦政府與乙醇生產廠商簽訂購買協議,實行最低收購價格;《混合和解法案》中規定對外國(主要針對巴西)生產的乙醇征收每加侖50美分的進口關稅,還規定乙醇生產設施可以進入免稅工業發展債券。關于行業競爭,《乙醇燃油競爭法》禁止對乙醇企業進行任何惡意報復,實施的效果是企業投資積極性提高。到1985年美國生物乙醇的產量接近5億加侖,生產廠商達到163家。(2)在商業化過渡階段,需要不斷擴大項目規模和項目數量。在這個階段,為了促使新產業的成熟,政府需要通過補貼稅收、優惠等形式支付增量成本,促進新技術盡快擴大規模。(3)在規?;A段,往往需要從產銷兩個方面促進產業的快速發展。美國在此階段除了對生產環節提供支持,還對消費環節提供信貸幫助:1)在《替代能源安全法案》(Alternative Motor Fuels Act)中規定對生產替代燃料汽車的企業提供信貸優惠,滿足公司平均燃料經濟(CAF)的標準,如E85標準;2)出臺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但主要由于石油生產企業的阻力,E85加注站一直沒有發展起來,使得乙醇的使用范圍受到了很大的限制;3)繼續對研發領域實施支持。(4)在商業化運作階段,即大面積推廣階段,美國實施多環節支持生物燃料產業,通過制定明確的生產計劃,補貼逐漸減少。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激勵扶持政策見圖2。
四、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與政策框架設計
(一)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判斷
1.趨勢判斷
對于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的判斷是建立在Booz和Allen(1957)的生命周期概念基礎上的。根據PSCAST的商業化階段理論,處在不同發展階段,產業規模、產品種類、市場環境、產業利潤等都各自具有不同的特點。對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進行實際判斷時我國數據統計不全,企業數據僅能從上市公司的年報中獲取(寧冰,2012)。根據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關于我國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的統計,依據可再生能源上市公司產值的變化對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階段進行了趨勢估計。
通過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產值的趨勢變化(如圖3)可以看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處在規模化階段。但這屬于對可再生能源的整體進行的判斷,具體到各種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階段還會有差別。為了提高判斷的科學性,還需要使用定量的方法通過計算進行判定。
2.Gompertz曲線擬合法
由于擬合精度好,產業發展生命周期分析中Gompertz曲線法已經被廣泛應用。其基本原理是利用公式:Yt=Kab t(K>0)。結合本研究,Yt表示新能源上市公司的產值,t表示時間,公式中三個參數K、a、b的值可以采用非線性最小二乘法進行估計。根據統計學的計算方法,一般采用三和值法進行計算。三和值法的原理如下:
筆者選取RESSET金融研究數據庫中新能源上市公司1993年至2013年共21年的產值數據,將數據按照時間等分成三個階段,即1993―1999年為第一個階段,2000―2006年為第二個階段,2007―2013年為第三個階段,這里n=7。根據21年的產值數據,通過計算和使用Eviews的非線性最小二乘法迭代估計,并經過分析,模型的可決系數為0.984279,調整的可決系數為0.981926,擬合優度高,自變量對因變量的解釋程度強。F-statistic為640.7726,Prob為0.0000,判定模型總體顯著,最后經過P值判定回歸計算出的lnK、lna、lnb是顯著的。經過計算得出a=0.9145,b=0.9178,依據對照表(如表1),可知我國可再生能源處于成長期,這與趨勢判斷一致。
(二)我國可再生能源財稅激勵政策框架設計
根據可再生能源商業化階段理論,借鑒美國等國家的經驗,可再生能源產業財稅政策工具的選擇需要根據產業發展階段設計。在技術研發階段,應該以財政資助為基礎,進行共性技術研發活動;在商業化示范階段應該適當增加財政投資;進入成長階段應該采取市場保護、政府采購等措施;進入大面積推廣階段,可以采取稅收優惠、金融扶持、創業投資等為主的財稅政策。由此,本文參考王仲穎、任東明、高虎等(2012)的研究,根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分析構建了我國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財稅政策工具選擇的模式。
目前我國的可再生能源整體處在規?;A段,根據表2,在此階段稅收政策和財政激勵政策都需要加強。由于本階段需要企業擴大投資,促使產業形成規模優勢,使得可再生能源的技術學習曲線進一步降低,重點需要通過在稅收政策上允許企業對固定資產進行加速折舊,鼓勵可再生能源企業增加投資,另外可以在財政投資上從財政投資、財政撥款、財政貼息等方面對可再生能源企業進行支持。同時,消費終端稅收政策與補貼政策支持也需要進一步加強(胥力偉和丁蕓,2015),提升消費的拉動作用。但是,在此階段不應該進一步減免企業所得稅,以迫使企業進一步增強自己的可持續發展能力,提高產業自身的競爭優勢,形成產業競爭力。
五、結論與探討
目前,我國可再生能源的發展中還存在高成本、高價格的制約,更為重要的是在商業發展的初期和中期,可再生能源的投資還存在風險大、成本高、預期回報率低等困境。可再生能源不僅需要國家加大支持,還需要分別對水能、風能、生物質能等不同的發展階段進一步進行針對性的判斷,依據商業化階段理論和不同商業化階段可再生能源的財稅政策工具選擇模式有區別地應用差異化政策工具,尤其是財稅政策工具,并在必要的時候應用政策工具組合。
本文沒有對政策工具的特點、不同政策工具的實施效果進行說明和評價,這也構成了下一步拓展研究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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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4
關鍵詞:農村;可再生能源;立法問題
一、 可再生能源的含義和內涵
能源總體可以分為可再生能源和非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是在自然界可以循環再生的,且是自然界中取之不盡用之不竭的非礦石能源,它們對環境無害且分布廣泛。在我國農村,常見的可再生能源有:太陽能、風能、地熱能、各種植物和農作物秸稈、人畜排泄物、有機廢棄物等生物質能資源?;仡櫄v史上能源轉型的變革我們可看到,能源轉型的大方向是不會變的,不斷實現從傳統能源到新能源,再到可再生能源的轉變,人類社會才可能真正做到可持續發展。
二、 我國農村能源轉型的可行性
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可以分兩步走,先從農村開始,然后推向全國。首先,相比起城市能源集中供應體系帶來的沉重轉型代價,農村進行能源轉型成本較小。其次,我國農村基于其特殊的地理條件,與城市相比,擁有著城市所不具備的轉化優勢,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我國農村地區生物質能比較豐富,據測算,理論上我國生物質能資源應為50億噸左右,據統計,我國目前可作為能源的各類生物質能利用量約為2000萬噸標準煤。[1]例如,我國沼氣能源十分豐富。沼氣是一種混合氣體,其主要成分是可燃性的甲烷,它是由微生物在厭氧條件下發酵秸稈、禽畜糞便等有機物產生的。我國的沼氣能源建設開始于上世紀二十年代,據統計,我國目前農村沼氣年產量能達到140億立方米,每年農民因此獲得收益400多億元。
(二)、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現有基礎。首先,我國已經頒布的《中國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已明確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地區的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其次,國家農業部出臺的《農業生物質能產業發展規劃》中確定了以解決農村生活能源為重點,大力發展農村沼氣,加快發展農作物秸稈固化成型和氣化燃料[2];再次,國家已經實施了一系列能源建設的項目:例如在農村地區施行太陽能利用技術,在水力資源豐富的中西部農村地區開發小型水電站等項目。
三、我國農村能源轉型的法律現狀及完善措施
(一)、我國能源立法方面的現狀。我國目前已經出臺的有關能源的法律法規有:《電力法》、《煤炭法》、《節約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四部單行法律,但是并未制定有關農村可再生能源的法律條文。
(二)、農村能源轉型所需的法律制度保障主要指的是我國現有的有關能源方面的立法,我國大框架下的能源法律體系已經基本構建,但是專門針對農村能源建設的法律幾乎沒有。因此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1、把能源普遍服務理念納入原有法律框架。要建立完善的能源法律法規體系,確立農村可再生能源在能源系統中的重要地位。[3]首先,我國可在《可再生能源法》的基礎上,明確農村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逐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在電力供應中所占的比重,將可再生能源置于優先發展的地位。其次,在新的法律法規中盡可能地吸收和反應與農村可再生能源發展密切相關的技術、經濟領域的最新成果。[4]
2、創立農村可再生能源的促進性法律制度。在立法模式的選擇上,確立“促進性立法”作為農村能源轉型立法的主要模式。促進性立法指的是國家基于產業政策或者社會公共政策的需要,對某一個領域采用鼓勵、扶持和規制的方法進行立法,其目的在于促進該產業的發展,促進性立法主要出現在經濟法、環境法等社會法領域,它是一種比較新型的法律形式。農村新能源建設可以促進農村可持續發展,保障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順利進行,開發利用農村新能源能夠優化產業結構,促進經濟發展,對于提高農民生活水平,增加農村就業,構建和諧新農村具有深遠的意義。
3、借鑒和吸收發達國家的能源立法經驗。首先,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律類型要細化英國的能源立法走在世界前列,其能源方面法律主要有:《低碳轉型計劃》、《2009年可再生能源戰略》、《2010能源法》。日本作為北亞地區第一大經濟體,其能源立法也是歷來受到政府的重視,日本能源方面的立法的主要特點是有針對性,注重科技創新和國家財稅支持,主要法律有《促進新能源利用特別促進法》、《日本電力實業者新能源利用特別措施法》。其次,在有關可再生能源的法律中要有制定具體而明確的措施,為我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及其衍生問題進行必要的立法與制度儲備。
4、明確農村可再生能源建設的執法主體。法律可以按政府組成部門明確劃分來規定:“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和建設的管理工作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筆者還建議:可以在同級能源行政主管部門指導下,由縣級以上農村能源管理部門負責農村能源工作,以免除造成不必要的職能交叉的狀況出現。
結語
我國的確在不同的五年規劃中規定了相關的發展農村新能源的政策與規劃,但是若要大力推進和開展農村可再生能源的建設工作,上述支持措施的力度還不夠,因為這些措施仍舊以城市為中心,沒有針對農村實際情況進行專門立法。因此,要完善相關法律體系、并借鑒國外經驗,推進我國農村地區可再生能源的轉型建設,同時,這也對推進生物能源的開發建設,帶動農村經濟類型的轉變,充分利用農業資源為農民創收,切實解決“三農”問題,以及全面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社會主義小康社會意義非凡。(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張培棟,楊艷麗,李光全:中國農作物秸稈能源化潛力估算 《可再生能源》,2007, 25(6)
[2]小麥秸稈的妙用 《農業科技與信息》第32頁,2014年4期
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5
目前我國正大力發展風電等新能源,2009年全年風電新增裝機更是位居全球第一。但風電等新能源的發展仍面臨資源配置不優,市場引導能力弱等問題。美國綠色電力市場的相關經驗,對我國更好地引導資源配置及新能源投資建設有很好的借鑒意義。
隨著近年來美國電力行業的結構性調整,逐漸實行全面競爭的市場導向,可再生能源開發已經由早期單純政府扶持逐步過渡到一個在一定政策補貼下發展的模式,并開始以有別于常規電力產品的方式參與電力市場競爭。
風電作為綠色能源的代表,主要交易方式包括:綠色價格市場、綠色證書(RECRenewaDle Energy Credit)市場、現貨市場和購電協議。
綠色價格市場
與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對發電商和供電商的強制性不同,風電綠色價格市場主要是針對風電的零售,主要是基于電力用戶自愿購買。美國公用電力企業為風電等綠色能源制定一個單獨的、高于市場的價格,并由電力用戶自愿簽約購買。綠色電力價格相當于是為支持環保和支持可再生能源技術的用戶提供了投資的機會。因為在美國這樣的用戶群體很多,甚至很多企業都以用綠色電力為豪,當然使用綠色電力也會幫助這些企業提高品牌影響和社會形象。
美國風電綠色價格市場主要有三種產品:
1、綠色價格表:用戶自愿購買一定數量或比例的綠色電力,并收取一定的額外費用,這部分費用將用于補償目前風電等綠色能源的高成本。
2,定期收取固定費用:用戶每個月或一定時間段內,交納固定的綠色電價費用,以支持風電等綠色項目,固定費用與電量無關。
3,捐贈:用戶自愿捐贈。
綠色價格產品的設計和參與規則對用戶是否參與綠色價格市場有很大的影響。捐贈項目往往收益不明顯;而將風電等綠色電力設計為獨特的產品,并賦予環保和創新等理念將獲得用戶的青睞。綠色價格市場主要是突出了將原本普通的電力產品,通過包裝,打上綠色品牌標志,給予環保用戶支持風電等新能源的直接渠道,同時滿足一定用戶對綠色電力的品牌需求。
美國政府也不斷向公眾宣傳綠色電力的好處,幫助促使用戶積極購買綠色電力。如:美國環境保護署發起的“綠色電力伙伴計劃”自愿項目,該項目的參與者承諾通過綠色電力滿足自身的部分電力需求。目前,參與該計劃的有500多個機構,也包括全球500強企業以及美國政府機構和高等院校。
但是綠色價格市場有其明顯的局限性:一旦長期或依賴綠色價格市場,就會消減電力企業降低風電等新能源生產成本、提高技術水平的積極性。同時綠色價格的受益方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其價格設定并非真正意義上的競爭市場條件下獲得的,因此綠色價格可能不是真實反應了綠色電力成本。
綠色證書市場
綠色證書是一種可交易的、能兌現為貨幣的憑證。綠色證書是指對可再生能源發電方式進行確認的一種指標。綠色證書代表一定數量的可再生能源的發電量。綠色證書交易系統是指專為綠色證書進行買賣而營造的市場。在這個市場中,綠色證書的持有者能夠與承擔指定配額義務的綠色證書需求者交易綠色證書??梢岳斫鉃槲赐瓿煽稍偕茉磁漕~指標的發電商通過購買綠色證書來完成其配額指標(綠色證書也可以賣給沒有義務而自愿購買的用戶)。
綠色證書市場的推出,為可再生能源配額制(RPS)的實行提供了更強的流通性,使得可再生能源在電力市場中以更低的成本進行開發。與其他激勵相比,綠色證書市場使配額制度變的更具市場調節機制,同時證書的可交易性打破了可再生能源交易的地域限制,綠色證書市場的形成更是大大開拓了綠色電力市場。
在美國,各地區由不同的機構,而不是一個統一部門對綠色證書進行核定。以得克薩斯州為例,綠色證書市場由ERCOT負責,范圍是全德州(大于ERCDT負責的電力市場范圍)。為了保證能源公司達到可再生能源發電指標,電力配電公司會定期向ERCOT上交一定數量的REC(實際是在系統中注銷),其總量相當于它必須達到的可再生能源發電指標。如果一個公司不能如期完成規定的指標,需要以更高的價格來支付未完成部分的罰金。特別要指出的是,德州與其他州在RPS上采用比例制不同,是以新增機組容量為目標。
德州RPS的義務人是電力零售商和消費者。這種以電力終端方為義務人的優點是保證了RPS的覆蓋范圍廣,同時避免出現義務重疊。以電力零售商為義務人一般并不免除向電源直購電的大用戶和自己發電用戶的義務。同時需要說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售電商都要參與RPS,例如受政府監管的相關電力企業由于沒有參與市場競爭,不承擔可再生能源份額的義務。
德州允許參加REC的電源的條件是,1999年9月后投產的新能源(不僅包括電力,也包括供熱等形式),另外包括離網式的風電。
RPS的承諾期為1年(每個自然年度),而REC的有效期規定為3個RPS承諾年度,即3年。3年有效期中,REC可以被用來滿足售電商的RPS需求,同時也可以被其擁有者自愿注銷(2009年中一共有814萬張REC被自愿注銷)。
德州的REC市場實際上是兩個子市場在同時運作,第一個是電力交易市場,根據綠色發電商與購電商簽訂購電協議的電力銷售。第二個是REC的交易市場,售電商、用戶可以進行REC的證書交易,此時的證書類似于股票。
德州REC市場中,每一份REC是1HWh的可再生能源。REC價位的波動性比較大,2009年間的主要浮動區間在1美元至5美元間(這主要由于風電等綠色能源產出不穩定,以及供求關系的影響),據此可以推出德州REC市場的交易量大致在2千萬美元至1.08億美元間(隨著RPS的提高,市場將進一步擴大)。同時ERCOT將為每份REC賦予一個唯一代碼:每份REC在擁有了ERCOT頒發的唯一性代碼后,將在市場中保證其唯一性、可識別性。
對于整個可再生能源發電產業來說,綠色證書的價格包含了其高于非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差額。綠色證書的交易實現了這種成本差額在整個發電產業的均攤,使得利用可再生能源發電而天生具有的成本劣勢,轉移給其他由于能源種類和技術條件優勢而具有成本優勢的發電廠,扮演了公平競爭的維護者。
綠色證書的價格應反映由于替代非可再生能源帶來的環境正效應。綠色證書購買者(未完成目標配額的發電商)實質上比其他完成目標的發電企業更多地給社會帶來了負外部性,也就是更多地污染了環境,提高了社會治理環境污染的成本,因此必須為
此付出相應的代價,也就是購買綠色證書。這就實現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的負外部性內部化,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非可再生能源發電對環境的污染,也使可再生能源的相對正外部性的優勢得以發揮,為可再生能源在能源市場中的公平競爭創造了條件。
綠色證書作為政府激勵可再生能源產業發展的工具,承擔著一定的實現政策效果的使命。因此其價格的變動范圍是有一定限制的。綠色證書的價格不能過低,否則將導致綠色證書的需求者自愿接受購買任務,缺少技術革新以降低自身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的動力,導致可再生能源配額制的政策激勵失效;而價格過高也將增大企業壓力,同樣不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
總結綠色證書的優點:1、自由性大;2、交易靈活;3、流通性強;4、有利于形成統一市場。
假設整個可再生能源產業由兩類企業A和B構成綠色證書二元市場,這里的二元A和B所代表的是可再生能源行業中的劣勢企業和優勢企業,如圖,P1為綠色證書的價格。MCA和MCB分別代表兩企業的可再生能源邊際發電成本曲線,B企業相對發電成本較低,或效率較高,有明顯的相對優勢(這種優勢有可能是由規模效應或技術水平帶來的)。
如圖,在相同的配額額度的條件下,B企業達標的成本要更低,即MCA>MCB。在HCA曲線上,超過M點之后,發電的邊際成本高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A企業傾向于以相當于Q100KM面積的價錢購買B企業超額完成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量(Q0-01),而這一過程正是通過綠色證書的交易來完成的。同理,在MCB曲線上,N點之前,發電的成本低于綠色證書的價格,因此。B企業傾向于將額外的發電量轉化為價格更高的綠色證書售出。
如果沒有綠色證書交易機制而單純靠配額制來推動可再生能源市場的發展,企業的成本會大大擴大,例如傳統的火力發電企業,或小規模的發電企業,有的存在技術上的局限,有的受到規模經濟的制約,如果強制此類企業完成可再生能源的配額任務,可能會由于規模過小,導致的規模不經濟,造成資源的利用不充分。而通過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和綠色證書的互相轉化,既鼓勵了可再生能源優勢企業生產的積極性,又使可再生能源劣勢企業尋到一條成本更低的途徑來完成配額任務,避免了由于強制配額導致規模過小而引起的資源利用不充分,優化了電力生產資源的配置。
在未引入綠色證書而實施單純的配額制時,可再生能源的發電總成本為0LQ0+0KQ0。引入綠色證書后,成本變為QMQ1+QNQ2。
(QLQ0+QKQ0)一(QMQ1+QNQ2)=MLDQ1-NDQ0Q2
綠色證書的供給為NKQ002,需求為HKQ0Q1。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為非均衡狀態的時候,MKQ0Q1
當綠色證書交易市場達到均衡狀態的時候,可再生能源發電總量恰好達到規定配額目標,此時Q1+Q2=200,綠色證書的供給等于需求。
即:HKOD0l_NKQ0Q2
所以HLQ0QQ-NDQ0Q2即為綠色證書市場均衡時所減少的發電總成本。由此可見,綠色證書會在市場機制的調節下達到使可再生能源發電總成本下降的效果。
通過上面,我們也可以看出在配額制下,政府如果在現有配額完成的情況下提高配額指標,是可再生能源進一步發展的重大標志;而綠色證書價格會有上漲趨勢,并在綠色證書市場中再次達到均衡。同時在這一過程中,由于廠商購買綠色證書不經濟,因此廠商趨于提高技術,降低成本,以此來繼續完成配額指標。
配額制政策激勵了單個廠商降低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促進發展可再生能源發電技術,但需要注意的是,配額提高的比例需要認真考慮,若其值過低,將仍然不能達到激勵劣勢企業降低成本,發展技術的目的;若其值過高,劣質企業沒有喘息的時間和余地,生存壓力過大,也不利于企業的健康發展。
綠色電力競爭交易市場
綠色電力競爭交易市場,實際上就是風電等綠色能源進入傳統電力市場交易市場。尤其是風電,在技術不斷成熟的情況下,漸漸退去政策的扶持,進而參與電力市場競爭將成為必然的趨勢。
目前風電在美國已經開始參與電力市場。但是由于風電的波動性、間歇性,使得電網難以承受過高比例的風電,風電對電網的貢獻率難以超過10%是一個世界性的難題。美國風電產業最好的德州是已經達到8.6%??梢灶A見未來幾年內,美國將面臨風電上網難的問題。因此,了解和借鑒美國將如何面臨以及解決這一問題是一個很好的研究方向,尤其德州在將很快達到這個臨界點,同時,2010年12月起,德州電力市場將由區域性市場(Zonal)正式轉變為節點型(Nodal)市場。
就現有的情況看,雖然風電已經參與競爭性的電力市場,但還是獲得了一定的市場照顧,以PJM和ERCOT為例:參與電力競爭交易市場,是風電發展的主流方向。由于在市場中風電等綠色能源不再有過多的特殊扶持,將面臨激烈的競爭,只有這樣的競爭才能促使綠色能源真正的長足發展,成為未來的主流能源產業。
風電購電協議
為避免市場電價波動對風電場收益的影響、鎖定電價風險,多數風電開發商都會通過購電協議對風電場的投資收益進行保護。
美國風電市場中的購電協議主要有兩大類:
可再生能源優勢范文6
【關鍵詞】可再生能源;民族地區;能源結構;和諧發展
【作 者】史錦華,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博士后,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 副教授。北京,100036;劉成杰,重慶工商大學經濟貿易學院教授,經濟學博士。重慶,40 0067
【中圖分類號】D6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 編號】1004-454X(2008)04-0149-006
Realistic Analysis and Policy Options for Chinese Ethnic Regions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Shi Jinhua,Liu Chengjie
Abstract:Renewable energy distribution is highly accord with the existe nce of e thnic regions in china, which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will have important r e alistic and strategic significance.In contrast with traditional fossil fuel,wh ich has caused more destruction and pressure to th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along with having been mined and utilized, to develop renewable energy in ethnic reg i ons, by the resources advantage and policy mechanism, not only may relieve str es s of energy deficiency and adjust the energy structure, but also efficiently im p rove contradiction or conflicts between economic development and the nature or t he environment, finally to realize the sustainable economic growth
Key words:Renewable Energy; Ethnic Regions; Energy Structure ; Harmonious Development
民族地區,既是少數民族聚居區、自治區,也是特殊的經濟區。民族地區經濟的發展直接關 系到我國和諧社會的構建,小康社會的實現,關系著國家的長治久安和社會的穩定。但是, 近年來,在我國民族地區經濟發展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由人口、資源、環境之間的發展不 協調所引起的問題日益嚴重,特別是由于能源不足和短缺而造成的生態壓力巨大,環境破壞 嚴重,自然資源面臨枯竭,這不僅直接影響了我國的生態安全,更影響了民族地區的可持續 發展。因此,立足于中國經濟的永續發展和長久和諧,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研究民族 地區能源問題,尤其是研究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問題,解決當地人民的生產和生活困 難,幫助他們走可持續的循環經濟發展道路,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一、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分布狀況
可再生能源包括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地熱能和海洋能等,資源潛力大,環境污 染低,可永續利用,是有利于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的重要能源。中國可再生能源資源潛力大, 據中國能源發展戰略與政策研究課題組資料顯示,在現有技術水平下,一年可以獲得的可再 生能源資源量即達73億噸標準煤,大約是2003年全國能源消費量的4.3倍。
從我國可再生能源的分布來看,全國大多數少數民族地區都有著豐富的可再生能源,即可再 生能源分布與民族地區存在高度一致性。
1.我國水能資源蘊藏量和開發量世界第一,年發電量可達2.47萬億千瓦時。主要分布在我 國少數民族聚集的西部地區,其中約70%分布在西南地區,并主要集中在長江、金沙江、雅 礱江、大渡河、烏江、紅水河、瀾滄江、黃河和怒江等大江大河的干流上。
2.我國風能資源量約為32億千瓦,可開發利用的風能資源約10億千瓦。新疆、內蒙古、寧 夏等地區是我國風能資源豐富區,如阿拉山口、達坂城、輝騰錫勒、錫林浩特的灰騰梁等風 功率密度可達500瓦/平方米以上。
3.我國陸地表面太陽能較豐富的區域占國土面積的三分之二以上,每年接收的太陽輻射能 相當于2.4萬億噸標準煤量,一年可開發利用能量大約為48億噸標準煤。從太陽年輻射總量 的全國分布來看,、青海、新疆、內蒙古南部、云南中部和西南部等廣大地區是太陽輻 射總量都比較大的地區。
4.我國生物質能源可開發潛力巨大,現有農林有機廢棄物資源約合4億噸標準煤,通過農、 林業增產和開發荒地種植小桐子、油桐、木薯、甜高粱等能源植物,可新增生物質能源約5 . 8億噸標準煤。民族地區遍布農作物秸稈、畜禽糞便、林產廢棄物、有機垃圾等,可發展農 林生物質發電、垃圾發電和沼氣發電;內蒙古、寧夏、新疆等北方地區有種植甜高粱等能源 植物的有利條件,而南方的廣西、云南等地可大力發展小桐子、油桐、木薯、油菜籽、甘薯 等種植。另外,民族地區大多數地方地廣人稀,荒地面積比較廣,可因地制宜選擇適宜的生 物質能源植物。目前,我國已啟動了云南、廣西等生物能源基地建設。
5.我國每年可利用地熱資源約占全球的7.9%,主要用高溫地熱發電。2002年,全國地熱裝 機累計容量為3.2萬千瓦,在世界22個地熱發電國家中排名第14位。我國高溫地熱資源地區 主要集中在、云南的橫斷山脈一線,重點開發的有的羊八井和云南的騰沖。目前, 羊八井地熱電廠裝機2.5萬千瓦,已連續十幾年年發電量超過1億千瓦時,約占拉薩電 網電量的30%,被譽為世界屋脊上的一顆明珠。
二、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重大意義
我國民族地區集中分布在自然資源相對貧乏、生產條件惡劣、生態環境脆弱的高山區、深山 區、石山區、黃土高原區、偏遠荒漠地區以及自然災害頻發區,共同特點就是生態失衡、災 害頻多、能源需求量大、公共服務需求大,與全國其他地區差距明顯(如表1)。
資料來源:張巨勇、馬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論》,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第56 頁。
據有關資料統計,由于生態環境惡化和自然災害引起的生態破壞,我國每年經濟損失高達28 30億元。從長遠發展來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和貧困狀況會增加人們向自然環境的索取 ,毀壞植被和森林,使原本脆弱的生態環境難以承受,影響其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 形成難以走出貧困的怪圈。從全國的角度看,少數民族地區生態環境惡化所導致的大江大河 源頭水減少、水質下降、含沙量增加,眾多草場和農田被沙漠吞噬、沙塵暴肆虐等現象,直 接強烈地影響了全國眾多地區生態、經濟、社會的方方面面,其帶來的沖擊力、破壞力和造 成的損失不能不引起國人的清醒認識和深切關注。如果任由上述狀況發展下去,不僅直接 影響我國經濟可持續發展,而且會造成矛盾積累,甚至會導致地區之間對立情緒的滋生,影 響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是我們每個人都擔心和不愿意看到的。
在我國的許多民族地區,由于環境的特殊性,缺乏電網基礎設施,常規能源無法實施,農、 牧民只能依靠當地可獲取的薪柴、秸稈來解決基本生活用能,長期存在“能源貧困”。國際 上普遍認為,發展中國家能源貧困的特征是電力的缺乏和對傳統生物質能源的高度依賴;正 由于這兩點,既使農村失去了發展工業的可能,也使農民失去了就業的機會。以低效的方式 ,大量地使用傳統的生物質燃料,污染了環境,破壞了生態,嚴重地限制和阻礙了農村經濟 和社會的發展。而實踐證明,可再生能源在偏僻、邊遠地區、海島和廣大農村等電網難以達 到或常規能源嚴重缺乏的地區起著顯著的作用。據不完全統計,我國西部游牧半游牧的廣大 農牧民就有幾百萬戶,僅青、藏兩省區就有800萬戶家庭用不上電。而這些地區太陽輻射、 風力等可再生能源資源豐富,適宜發展光伏發電、小型離網風力發電等,可以有效緩解資 源環境壓力,保障農、牧業生產的可持續發展,穩定增加農、牧民收入?!澳茉簇毨А眴栴} 的解決,還可以帶動這些地區水、電、廣播、電視、教育等基礎設施的改善,提高教育、健 康、衛生水平,提升人口素質;同時,有助于少數民族地區貧困問題的解決,維護邊疆地 區的長治久安和民族和諧。
據有關專家分析,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將成為國民經濟的一個新興行業和一個新的經濟增 長點,發展可再生能源有助促進地區間的均衡發展,消除貧困和平衡各地區的經濟增長???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可帶動相應的生產、制造、技術、安裝、服務等行業的發展,形成一個完 整的產業鏈條,促進當地居民增加收入。民族地區可再生資源豐富,可利用量比重大,在可 滿足廣大農、牧民用能需求和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方面有顯著優勢。根據預測,隨著可再生電 力最終產品的發展,到2020年,包括電力供應及其設備制造、安裝、技術服務的年銷售收入 將達到約339億元,年均增長率為7.5%,基本與GDP年均增長率持平。民族地區可利用資源 優勢和良好機遇,實施科學發展觀,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大力發展可再生能源,加快區域統 籌發展。
三、西部化石能源開發利用與環境沖突
能源是人類社會發展最強大的動力引擎,世界各國的實踐表明,國家和地區經濟發展的速度 和發達程度越來越明顯地取決于能源系統的供應能力。
2005年,我國一次能源生產總量20.6億噸標準煤,消費總量22.5億噸標準煤,分別占全球 的13.7%和14.8%,成為了世界第二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值得注意的是,近幾年,中國能 源消費彈性系數一直居高,說明中國經濟增長對能源消費增長具有很強的依賴性(如表2)。
資料來源:《中國統計年鑒》2007年。
1993年中國開始由石油凈出口國轉變為凈進口國,預計2010年和2020年將分別增長到61%和7 6.9%。目前,石油對外依存度已接近50%①。根據中國能源發展“十一五”規劃,將不斷 加 大能源勘測開發的力度,著重西部能源基地的建設,繼續做好西電東送工程,調整能源結構 和布局,以適應不斷增長的能源需求。
從我國自有能源蘊藏量看,能源資源總量的90%以上蘊藏在經濟欠發達的少數民族聚居的西 部地區,尤其是這一地區的煤炭經濟資源量占到總量的93%以上②。按照我國《西部大開 發 十一五規劃》,21世紀煤炭開發利用的前沿位于西部地區的鄂爾多斯盆地及其周邊地區,陜 西、寧夏、內蒙古、貴州、云南、新疆、甘肅等建成煤炭生產及煤電一體化基地;新疆、川 渝、陜甘寧、青海、內蒙古、廣西沿海等則建成大型石油、天然氣開采及加工基地。
西部地區能源基地的建設和西電東輸工程實施必須依托于當地良好的生態環境和完備的基礎 設施。可是眾所周知,我國西部地區生態環境脆弱,缺水、干旱、風沙等成為能源生產和空 間轉移的重要環境制約因素。在西部能源資源富集區的內陸河沙漠、半沙漠地區,年徑流系 數一般為0.01至0.1,水資源極為貧乏;更為嚴重的是,由于人口增加和環境破壞,原有 的 河流、湖泊萎縮,水質下降,生態承載能力降低。由于缺水導致干旱增加,沙塵暴頻發,土 地沙漠化嚴重,據統計,西北地區沙漠化面積已達2133萬公頃,而且正以每年10萬公頃的速 度繼續擴大。生態環境的約束勢必與能源大規模開采、加工相沖突,也影響道路、電網、天 然氣管道等能源基礎設施建設。
西部地區作為我國21世紀能源開發的戰略基地,其能源系統時空效應及其協調發展對國家能 源生產安全保障、國家經濟持續穩定增長具有重要意義。相關分析表明,在1952年至2000年 期間,西部地區能源生產與經濟總量兩者具有很高的相關性(R2=0.9882),西部地區能源 工業建設對經濟發展的推動作用要比東部和中部地區顯著。我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能源 與環境的協調發展是實現我國經濟與社會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主要前提,同時,我國又是一個 能源生產和消費大國,特別是目前我國正值經濟高速發展時期,許多能源消費增速接近或超 過國民經濟發展速度,能源已成為發展的硬約束條件。因此,如何在西部大開發和能源基地 的建設中,保持并恢復生態環境承載和自凈能力,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成為擺在人們面 前一件十分棘手的問題。
四、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與生態文明建設
解決一切問題靠發展,民族地區經濟落后,加快發展更是關鍵。但是,民族地區特有的自然 生態環境,決定其發展的道路絕不能走先發展、后治理的老路,必須“在發展中保護,在保 護中發展,以保護為主”,開辟可持續發展之路??沙掷m發展的一個重要前提是必須保持民 族地區自然資本存量至少不減少,一些已處于或接近于最低安全標準的自然資源甚至必須增 加,只有在這一前提下實現發展,才是真正的可持續發展,也才真正實現和諧發展。
人類社會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人類文明的每一次重大進步都伴隨著能源的改進和更替,能 源是經濟發展和社會和諧進步的基本要素。按照十七大提出的建設生態文明,中國今后的能 源發展總目標應該確定為建設生態能源體系,促進能源生態文明,以此促進和諧社會的全面 建設。可再生能源大都直接或間接地來自太陽,是潔凈能源,對防止空氣污染、保護環境、 實現自然生態平衡具有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可再生能源必將成為繼煤炭、石油、天然氣之 后重要的替代能源之一。
氣候變化問題已成為世界能源發展新的制約因素,也是引起世界石油危機并推動節能和替 代能源發展的主要驅動因素,各國把核能、水能、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低碳和無碳能 源作為今后發展的重點③。從目前世界各國的能源戰略來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已成為 各 國能源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根據國際能源署不完全統計,截至2005年底,已有50多個國家 制定了激勵可再生能源發展的政策,43個國家制定了國家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30多個國 家對可再生能源發展提供了直接的財政補貼或其他優惠措施,32個國家出臺了可再生能源發 點強制上網政策。進一步研究表明,在大力鼓勵可再生能源進入能源市場的條件下,到2020 年的可再生能源(不包括傳統生物質能和大水電)將占全球能源消費的20%④。
2006年1月1日,中國正式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將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 列為能源發展的優先領域。2007年,國家制定了《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力爭 到2010年使可再生能源消費量達到能源消費總量的10%,到2020年達到15%。目前,環境問題 已成為我國經濟發展中的突出難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必然會有力緩解環境壓力,促進生態 環境的改善和修復,推動經濟發展、環境保護、生態建設、生活富裕、文明提高、社會進步 ,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經測算,可再生能源利用達到201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 氧化硫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約15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200萬 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6億噸,年節約用水約15億立方米,使約1.5億畝林地免遭破 壞 ;達到2020年發展目標時,可以減少二氧化硫年排放量約800萬噸,減少氮氧化物年排放量 約300萬噸,減少煙塵年排放量約400萬噸,減少二氧化碳年排放量約12億噸,年節約用水約 20億立方米,可使約3億畝林地免遭破壞⑤。
目前,我國已成為世界上第一煤炭生產與消費國,第二能源生產與消費國,第二石油消費 國。到2020年,要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的發展目標,達到4萬億美元,人均國 內生產總值達到3000美元左右,我國對能源的需求壓力將繼續擴大??稍偕茉吹拈_發利用 不僅可以有效緩解能源不足的壓力,改善能源結構,更可以有效改善經濟發展與自然、環境 之間的矛盾或沖突,實現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其生態效益巨大。
根據《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的總目標是:提高可再生能源在 能源消費中的比例,解決農村無電人口用電問題和農村生活燃料短缺問題,發展循環經濟, 促進生態環境保護,積極推進可再生能源新技術的產業化發展。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 落后,要想在保護中發展,就必須轉變經濟增長方式,走循環的、可持續的經濟發展之路。 要想實現這種轉變,發展可再生能源是一種最好的途徑。
五、民族地區發展可再生能源的政策選擇
(一)完善相關的法規和制度,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到目前為止,我國《可再生能源法》剛 剛實施了兩年多時間,一些配套的、操作性更強的相關行政法規、規章制度和實施細則還沒 有出臺,一些可參照的法規制度還缺乏系統性和相互之間的銜接,因此,應盡快制定出完備 的法規體系,推出針對民族地區可再生能源的法規制度,從法制上保證和推動民族地區可再 生能源發展。
(二)加快科技創新,提高技術支持力度。影響可再生能源大規模使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 可再生能源發電成本高,無法和常規能源相競爭。而解決的關鍵在于提高發電技術科技含量 ,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方法,不斷降低發電成本??梢哉f,在目前各國對可再生能源的 高度重視下,誰掌握了開發利用可再生能源的關鍵技術,誰就擁有了主動權。因此,國家 應定期、及時地確定和具有指導性的可再生能源技術發展綱要,集中組織人力對可再生 能源技術中的關鍵技術、戰略性技術實施超常規的自主開發,盡快掌握前沿技術并推廣應用 ;盡量整合各方面的資源,注重技術進步和設備的升級換代,提高可再生能源技術裝備水平 。另外,注重人才培養,加大教育投入力度,滿足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人才的需求。
(三)運用財政、金融和稅收優惠的政策,加大支持力度。按照《可再生能源法》要求,國 家財政將建立可再生資源專項資金,用于可再生能源的研究開發、標準制定、資源勘察、投 資補助和價格補貼等。另外,可適當增加中央政府公共預算投入、國債投入、財政貼息、財 政補貼、政府采購和財政擔保等多種財政手段,鼓勵可再生能源發展,對于經濟發展緩慢, 地方財政相對困難的民族地區來說,這一點尤為重要。另外,通過優惠利率和信貸支持等金 融政策,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者進入可再生能源生產領域;通過凈化融資環境和投融資支持 機制,引導資本市場關注可再生能源領域,擴大可再生能源融資市場。對于資金投入、技術 研發、設備制造等企業和個人,國家應給予適當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對于企業和個人用戶, 政府應設計稅收優惠機制,引導他們消費可再生能源。
(四)建立“綠色”核算、考核體系。在衡量地方經濟發展,尤其是民族地區經濟發展時, 應建立“綠色”GDP指標體系,通過環境成本會計系統真實地反映資源與環境的價值成本, 鼓勵發展清潔的可再生能源。建立資源損耗補償的合理機制,樹立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通過 明晰全要素產權,使可再生能源開發主體可以通過產品的市場交換獲得保護生態環境的合理 補償收入。另外,可建立東、中、西部地區間能源貿易協同關系,優化能源消費結構,發展 可持續的綠色能源消費方式。
注釋:
①:《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②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經濟問題》2000年第6期。
③:《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年第3期。
④王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國際經濟合作》2007年第6期。
⑤數據來源:我國《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2007)。
參考文獻:
[1]張巨勇、馬林:《民族地區生態環境建設論》[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7年。
[2]:《對中國能源問題的思考》[J],《上海交通大學學報》,2008(3)。
[3]王釗:《全球可再生能源的發展》[J],《國際經濟合作》,2007(6)。
[4]靳小釗:《未來20年中國能源發展與西部大開發》[J],《經濟問題》,2000(6)。